合同違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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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

合同違約范文1

預期違約,是英美法上的獨創制度,它是為了解決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發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險而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預期違約制度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它對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預期違約救濟措施不僅可以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且還可以及時的解決合同糾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可以說,預期違約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對法制文明的一大貢獻。

一、英美法上的預期違約制度

在英美法中,預期違約包括兩種不同的類型,即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明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在1853年做出的關于霍切斯特訴德拉圖爾案的判決注釋1,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明確肯定的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默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訴辛格一案注釋2,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其自身行為或某些客觀情況表明他將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英美法預期違約理論立法。

預期違約的兩種形態都屬于在履行期到來前毀約,它與實際違約的根本區別在于它們 

發生的時間不同。預期違約具有以下特點:

1、預期違約行為表現為在未來將不履行義務,而不是現實的違反義務。換句話說,這只是一種違約的危險或可能。確切的說,預期違約并不是真的違約,因為債務人可以采取補救措施而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嚴格地履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此種毀約就不屬于違約,履行期限只是實際從事履行行為的期限而不是債務發生的期限,即使這種毀約發生在履行期限前也是債務人違反了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表明他根本默示其合同債務,給對方信賴利益造成損害。

2、預期違約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以提前實現其債權,但他享有期待權,這種權利也是不可侵犯的。

3、預期違約有特有的救濟方式。由于履行期末到,債權人為了爭取合同的履行,可以給對方補救的機會,等待履行期的到來,要求對方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則預期違約己經轉化為實際違約,債權人可采取實際違約的救濟方式?;蛘?,債權人可以在對方預期違約時就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此外,預期違約侵害的是債權人的期待利益,一般是信賴利益,在損害賠償的范圍上與實際違約是不同的。

預期違約的兩種方式,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都是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二者侵害的同是債權人的期待權,但二者又有區別,表現在:

1、違約構成不同。

構成明示預期違約應具備:(1)違約方明確的肯定向對方做出毀約的意思表示;(2)明確表示在履行期限到來后不履行合同義務;(3)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4)毀 約無正當理由。

構成默示預期違約應具備:(1)一方預見到另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有兩種情況,一是沒有能力履約,二是不準備履約;(2)一方的預見有確切的證據,至于判斷的標準,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為“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行”;(3)被要求提供履約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內提供充分的保證。

2、違約者的主觀方面不同。

明示預期違約表現為一方能夠履行而不愿履行,這種違約表示明確肯定的,違約者的主觀狀態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預期違約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一方當事人客觀上沒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行能力,這種情形往往是從一些客觀事實推測到的,如一方出現資金困難,支付能力欠缺,負債過多難以清償等;二是一方當事人客觀上能夠履行合同,但卻不打算履行合同,如該當事人商業信用不佳,己將部分貨物轉賣出去等等,這種情形,往往是從當事人的某些行為推測導致的。因此,默示預期違約申違約者對違約行為的發生主觀上既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出于過失。

3、救濟措施不同。

明示預期違約發生后,受害方有權選擇救濟措施,即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對方預期違約的表示,等對方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后,要求對方實際履行,如果屆時對方不實際履行,再按實際違約要求對方承擔責任;要么接受對方預期違約的意思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而默示預期違約發生后,受害方享有的第一個救濟措施是通知對方要求其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提供將來能夠履行合同的擔保,在必要、合理的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個合理期限內并未提供將來 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證,則默示預期違約就轉化為明示預期違約了,受害方可以明示預期違約發生時那樣采取選擇的救濟措施,保護自己的利益。

二、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以后,有先為履行義務的一方于對方當事人財產顯著減少以至于將來難以為對待給付時,在對方未為將來履行提供充分擔保前有拒絕自己先為履行的權利。

 與英美法上默示預期違約有較大相似之處:二者是在合同訂立后至履行期屆滿之前,一方未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但另一方根據客觀情況預見其有屆時不會或不能履行的危險。兩者采取的救濟措施都是中止自己的給付,兩者都是要求對方作出履行保證,方可停止中止的效力,繼續履約。所以,不安抗辯權在一定范圍內是可以發揮默示預期違約的功能。

 不同之處在于:

  1、適于的條件不同,不安抗辯權適用于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有先后順序的情況,而默示預期違約無此限制。

  2、權利主體不同,不安抗辯的權利主體是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而默示預期違約可由當事人任何一方主張。

  3、行使權利所依據的原因不同,不安抗辯權依據的原因是他方財產于訂約后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慮,默示預期違約所依據的理由可以有以下三種:一、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履約;二、債務人商業信用不佳,令人擔憂;三、債務人的實際狀況表明債務人有違約之危險,因此,預期違約依據的條件更為寬泛。

我國有的學者對英美法系的默示預期違約制度與大陸法系的不安抗辯權制度進行了對比,認為二者有明顯區別,不能相互代替。預期違約制度較之不安抗辯權更利于保護交易秩序。而還有人認為,大陸法系的不安抗辯權制度與英美法系的默示預期違約制度雖然在某些萬面存在差異,但制度價值是一致的。這主要表現在:(1)這兩種制度均承認:在債務履行期到來之前,債務人雖然未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債務,但有明顯的證據證明債務在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到來時將不能履行;(2)二者均承認債務人消除債權人這種抗辯的方式是提供相應的擔?;蛄⒓绰男袀鶆?(3)二者的救濟手段基本是一致的:在英美法系之默示預期違約的救濟中,預見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而無當然的合同解除權,只有經過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而經過合理的期間未果時,他才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大陸法系的不安抗辯權制度也規定先為給付方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但是否有合同解除權?關于這一點,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規定得并不十分明確。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在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但更重要的區別在于二者的法律效力,對二者進行效力上的探討,對于我們了解和借鑒這兩種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應該明確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的法律性質,傳統民法上,不安抗辯權是抗辯權的一種,目的在于對抗請求權,英美法上,默示預期違約表明債務人

于債務到期之前,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債務,在性質上屬于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即違約行為。就本來意義而言,不安抗辯權表明債務人于合同債務到期時,要求債權人先為一定的擔?;蚪o付行為,在債權人未對待給付或提供相當的擔保前,債務人可拒絕自己的給付,不安抗辯權的實質是債務人免除先為給付的特殊法律理由,也就是說,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卻請求權,免除先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另一方提供了適當的擔保,而不安抗辯權就行使完畢,雙方繼續按合同約定各自履行;如對方不能提供擔保,那么有義務先為給付的一方有無權利解除合同呢?對這一點,大陸法系的民法規定得不明確,但學理大多認為,中止履行的這種持續抗辯權不能永久持續,這樣會使合同處于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中,故在對方未提供擔?;蚰閷Υo付經過一定時間,也應賦予抗辯人以解除合同的權利,以使之從合同關系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并使法律關系及早穩定。

三、我國 《合同法》對預期違約責任的規定及缺陷

 (一)、我國合同法對預期違約制度的規定缺陷

我國合同法在第七章“違約責任”中的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至于預期違約者到底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形式,第108條未作出特別規定,就邏輯體系而言預期違約者承擔的責任形式應是第7章所列的各種責任形式。但第7章所列的各種具體違約責任中并不包括默示預期違約所獨有的救濟措施:受害方中止履行,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所以,第108條的預期違約只是明示預期違約,由此可以推論我國《合同法》并未規定默示預期違約制度。

從第108條的內容還可以看出,《合同法》規定的明示預期違約制度的適用范圍與英美法系國家規定是不同的。在英美法中,明示預期違約僅適用于一種行為,即一方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合同法》規定的明示違約卻適用于兩種行為,即“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和“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因此,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明示預期違約的適用范圍,給實踐中預期違約行為的認定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明示預期違約應是明確肯定的,違約者本人對這種違約的狀態的確認也 是不存在任何異議的。因此,筆者認為應像英美法國家一樣,明示預期違約僅適用于一種行為,即一方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明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因為只有這種行為才能準確無誤地反映了預期違約者的主觀意思。如果將“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也定性為明示預期違約,則不利于明示預期違約行為的準確界定。這是因為行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為者的主觀意思,但行為畢竟只是一種客觀表現,有時行為者的一種意思要通過幾個行為才能表現出來,有時從一個行為中又可推測出行為者的幾種可能的主觀意思。所以,行為并不能準確無誤的表明行為者的主觀意思。將“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納入明示預期違約的調整范圍,不僅和國際上通行的預期違約制度相違背,而且在實踐中也極容易引起糾紛,往往會出現一方主張對方行為己構成明示預期違約而要求解除合同,但對方卻加以否認的情形,從而不利于合同的順利履行。

在英美法系國家,由于預期違約包括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兩種形態,所以一般都將“一方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視為默示預期違約,而由默示預期違約制度加以調整,如前面所講的構成默示預期違約法律制度起源的英國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訴辛格一案中的被告就是以自己的行為構成預期違約的。將“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視為默示預期違約,不僅能和國際上通行的預期違約理論相接軌,而且能夠準確地認定一種行為是否構成預期違約。因為在一方認定對方的行為構成默示預期違約后,他的第一個救濟措施就是中止履行并通知對方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履約擔保。而對方是否屆時提供了履約擔保,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對對方行為是否已構成預期違約的進一步證明。

 (二)、我國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及缺陷

 我國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第68條、第69條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與英美上默示預期違約制度相比較,雖然有很多區別,但二者也有共同之處,即兩者都在訂約后履行前,一方發現另一方有不能履行的風險;二者采取的救濟措施都是中止自己的給付;兩者都是要求對方作出履行保證,方可停止中止的效力,繼續履約。

 我國《合同法》在“合同履行”中規定的不安抗辯權與它在“違約責任”中規定的明示預期違約在適用上極易產生混亂。根據第108條的規定,“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義務”應屬于明示預期違約的適用范圍;而根據第68條的規定,一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應屬于不安抗辯權調整。那么我們是否可以將“一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視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義務”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連“一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這樣嚴重的行為都不足以表明一方將不履行義務,那么到底什么樣的行為才能表明一方將不履行義務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一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可以視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義務”,那么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在適用范圍上便發生了重疊,這樣當出現“一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形時,我們是應適用第68條的不安抗辯權呢,還是應適用第108條的預期違約呢?這給實踐中的法律適用造成了很大的混亂。

四、簡單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合同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在適用范圍上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和不足,要想克服這些缺陷和不足,一個有效的辦法就是充分吸收英美法上的優秀成果,在其第7章“違約責任”中另辟條文,對默示預期違約作出專門規定,將“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義務”納入默示預期違約的適用范圍,同時刪除第4章中的不安抗辯權制度,以默示預期違約取而代之。因為,盡管不安抗辯權在一定范圍內可以發揮預期違約的功能,但二者相比,無論是就適用范圍來說,還是就適用的主體來說,默示預期違約都比不安抗辯權更能平等地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更能維護交易秩序的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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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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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雜

    志》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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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張谷:《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之比較》,載 《法學》1993年第4期。

注釋:

合同違約范文2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商品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質量標準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第____項作標準:

1.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2.商品質量,按照________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____%)。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第三條 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1.商品定價,買賣雙方同意按________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買賣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單價和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須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第五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交貨地點與時間,根據不同商品種類,規定驗收的處理方法。)

第七條 預付貨款(根據不同商品,決定是否預付貨款及金額。)

第八條 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運輸及保險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實際情況,需委托對方代辦運輸手續者,應于合同中訂明。為保證貨物途中的安全,代辦運輸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代為投保運輸險。)

第十條 運輸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買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后賣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____%的違約金。

2.賣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賣方應償付買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的違約金。買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賣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征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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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賣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霉爛等情況,買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并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賣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賣方負責,如經賣方要求代為處理,并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______仲裁機構仲裁的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并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樓房買賣合同 | ·軟件買賣合同 | ·二手車輛買賣合同

·車位車庫買賣合同 | ·鋼材買賣合同 | ·木材買賣合同

買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賣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

合同違約范文3

1、損失賠償,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定或約定應當承擔賠償對方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

2、支付違約金或定金,是指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按照法定或者約定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3、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違約方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損失或者違約金的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4、采取補救措施,是指一方違約后,為防止損失的發生或擴大,另一方要求違約方按照法定或約定采取退貨、減少價款等措施以彌補或者減少另一方損失的責任形式。

【法律依據】

合同違約范文4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合同違約范文5

關健詞:違約責任  繼續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  賠償損失  違約金  定金

違約責任,也可以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通常是指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違約方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違   

反合同義務的結果。

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后,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當事人只要違反合同,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依據合同法分為: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

失、違約金、定金等形式。

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作了上述規定,但實踐中,如何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一是要根據當事人合同中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二是根據當事人的請

求;三是要結合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一、繼續履行

違約責任的繼續履行,在《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為:“當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薄逗贤ā返?07條規定與《民法通則》第111條的規定類似。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钡?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p>

(一)繼續履行的含義和特征

繼續發行,又稱實際履行、特定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繼續按照合同所約定的主要條件繼續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繼續履行與一般履行行為有所不同,它是法律規定的對違約行為人的一種強制措施。繼續履行作為違約救濟的方式之一,一直為我國合同法律所確認。需要指出的是,實際履行后,還有其他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繼續履行具有如下特征:

1、繼續履行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逗贤ā返?07條明確規定,繼

續履行是一種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1)繼續履行是在當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正常履行義務時,由法律強制其繼續履行該義務因而為法的強制,屬于責任的范疇。(2)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與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形式一樣,其適用的前提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而不需要以其他違約責任是否能夠適用為前提條件。

2、繼續履行的內容是強制違約方交付按照合同約定來應交付的標的。法律之所以要規定不同的違約責任形式,是因為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對受害方給予救濟,由此不同的違約責任方式有著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從滿足受害方的需求方面其相互之間不能替代。盡管一些責任之間存在著排斥的關系,但其主導方面是互補的關系。繼續履行的功能是滿足債權人獲取債的標的意圖,如果債權人的主要意圖是為了獲取標的,那么,繼續履行就有著特別的意義。反之,債權人對于是否獲取標的本身并不在意,而主要是通過標的交易獲取利潤。那么,如果履行就未必有太大的意義。因此,繼續履行在有些合同中對于債權人有特別的意義。在有些合同中不一定有太大的意義。但是,無論其意義如何,其功能都是為了實

現合同的宗旨。

3、繼續履行是實現履行原則的補充或延伸。在我國《合同法》的履行原則中常常強調實際履行原則,即按照合同約定實際履行權利義務而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合同的實際履行。實際履行首先是應當為意義上的正常履行,即當事人自覺地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使合同目的得到正常實現。合同的正常履行固然是常態,而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現象也在所難免,在合同不能得到正常實現時,強制實際履行不失為一項對實際履行原則的補救或補充,是實際履行原則的一種延伸。

4、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賠償損失、定金罰則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并用?!逗贤ā返?12條規定:“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钡?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弊鳛榻獬贤褪呛贤P系

不復存在,債務人也不再負履行義務,因此,解除合同與繼續履行是完全對立的補救方法,兩者不能并用。

(二)金錢債務違約的繼續履行

金錢債務是指當事人所負直接表現為支付貨幣的義務。當事人未履行金錢債務的違約行為,即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行為,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完全支付價款或報酬;二是不完全支付價款或報酬。無論是完全不履行還是不完全履行,違約方都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逗贤ā返?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這里既包括了完全不履行也包括了不完全履行,也就是說,無論是完全不履行,還是不完全履行,違約方都應承擔支付相應價款或者報酬的義務,守約方都有要求違約方支付相應價款或者報酬的權利。違約方完全不履行時,守約方有權請求其支付全部價款或報酬,違約方不完全履行時,守約方有權請求其履行其未履行部分。

(三)非金錢債務違約的繼續履行

非金錢債務,是指除貨幣支付以外的債務,如提供貨物、勞務、完成一定工作量等。非金錢債務不同于金錢債務,其標的往往更具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非金錢債務的履行更加強調實際履行原則。當事人在履行非金錢債務時存在違約行為時,包括不履行非金錢債務和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條件時,通常守約方均可請求違約方實際履行。在違約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時,守約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強制違約方履行其非金錢債務。但守約方的履行請求,并不排除經守約方的請求,由違約方主動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

(四)對非金錢債務違約的繼續履行的限制

根據《合同法》第110條之規定,對于非金錢債務的違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不能再向債務人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

1、 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的目的是促使違約方完成履行合同約

定的義務,但如果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合同喪失了履行可能性,在此情況下,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也是不可能的。這里的“不能履行”是指履行的標的客觀不能和永久不能,如果只是暫時不能的,對方仍可要求違約方履行。不能履行包括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和事實上的不能履行。法律上的不能履行主要體現在根據法

律規定,違約后債務實際履行會與其他法律相沖突。如在債務人破產時,如果強制其履行其與某債權人所訂立的合同義務,這實際上是賦予該債務人優先權,使其優于違約方的其他債權人受償,這是有悖于破產法的規定的。二是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并不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而只能要求其承擔其他違約責任。事實上的不能履行體現在標的的特殊性,如標的物是特定物時,因債務人違約致使其毀損丟失的,就在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

2、 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費用過高。債務的標的是指債務內容,

也就是說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內容。強制履行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等其他違約責任代替履行。強制履行有兩層含義:一是非違約方必須借助國家的強制力才能使違約方完成履行;二是必須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標的履行。但如果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非違約方不得要求違約方履行,如在基于人身依賴關系以及提供個人服務產生的合同義務不適于強制履行。強制債務人提供一定勞務就可能涉及侵犯人身自由的問題,我國憲法和法律都規定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不受侵害,如果強制債務人履行一項勞務勢必會侵害債務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人格權。此外,如果強制履行費用過高,會在經濟上導致不合理。非違約方也不得請求強制履行,任何合同的履行都要體現在經濟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違約責任的目的在于彌補非違約方的損失,平衡合同雙方的利益。如果費用過高,既會給違約方帶來不合理的負擔,又會給履行本身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因此,履行費用過高的,非違約方只能選擇其他違約方式得以救濟。

3、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是

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債權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向違約方提出繼續履行的要求,如果超過合理的期限,債權人的這種請求即先消失,不能再提出繼續履行的要求。至于何為合理期限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就要求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斟定。但不能違反法律有關訴訟時效期限之最長規定。

二、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主要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的事實發生后,為防止損失發生或擴大,而由違反合同行為人依法律規定或者約定采取的措施,以給權利人彌補或者挽回損失的責任形式,主要適用于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逗贤ā返?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伙、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一)違約人承擔的違約責任的確定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當事人已經作了約定的,依據合同自由原則,自然應適用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但這并不排除法律對約定的調控。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適用法律推定。

(二)法律推定的責任形式

當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如適用《合同法》第61條仍無結果的,則受損害方可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責任形式。具體而言:

1、修理。修理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交付的標的質量不合格,有修理的可能并為債權人所需要時,債務人消除標的質量缺陷的補救措施。該種補救措施主要適用于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等。

2、更換。更換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交付的標的質量不合格,在沒有修理的可能,或者如果進行修理所需費用過高或者修理所需時間過長的情況下,債務人交付,同類、同質量、同重量的標的物的補救措施,該種補救措施多適用于買賣合同。

3、重作。重作是指在基本建設工程承包、承攬等合同中,由債務人重新完成工作成果的補救措施。

4、退貨。退貨意味著要解除合同,只有在賣方所供標的物質量瑕疵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方才可選擇退貨的補救措施。

5、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若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方有權請求減少價款或報酬,以維護受損方的合法權益。

三、賠償損失

(一)賠償損失的概念及特征

所謂賠償損失,是指合同當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以其財產賠償對方所蒙受的財產

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它是指由法律規定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對此損失承擔的補償性責任。

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中的一種重要形式?!逗贤ā返?12條規定了賠償損失適用的場合,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規定了賠償損失的方法,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p>

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征:

1、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違約賠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并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消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的賠償損失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他責任。

2、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違約的賠償損失一般是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這與定金責任、違約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有所區別。

3、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隨意性。我國《合同法》允許合同當事人事先對違約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4、違約的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受到的實際全部損失為原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會遭到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都應當得到補償。

(二)賠償損失的構成要件

賠償損失的構成要件,因其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賠償損失的構成要件包括:(1)損害事實。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一要素,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也就根本談不上支付賠償金。(2)違約行為。如果僅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但不存在違約行為,也就是說,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于其他行為造成的,行為人也不承擔責任。(3)主觀過錯。(4)違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賠償損失的原則

因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其損失的賠償應當遵循下列原則進行:

1、完全賠償原則。所謂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當然,《合同法》中所稱的定金賠償是指對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同時此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

2、合理預見原則。定金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之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的范圍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其主要內容為:(1

)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2)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之時;(3)預見的內容為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之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所以也稱為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

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1)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受害人根據當時的環境,盡自己的努力實施了一般人認為可能防止損害擴大的有效措施,即使行為結果未能阻止損害的擴大,也認為受害人盡到了義務。(3)受害方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的擴大。

4、損益相抵原則,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

損益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1)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成立,這是適用損益相抵的前提條件。(2)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和收益,即違約行為不但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而且為受害人帶來了收益。違約行為與損害和收益都具有因果關系。

5、責任相抵原則。《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體現了責任相抵原則,其構成要件是:(1)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即雙方都存在違約行為,是適用相抵原則的前提。(2)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違約金

(一)違約金的概念及特征

違約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量的金錢。違約金是合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違約金在大多數國家通常由合同當事人約定,法律對此不作規定。其具有以下特征:1、違約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2、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預先確定的;3、違約金條款是否適用,取決于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

(二)違約金的性質:第一,違約金的穩定性;第二,違約金的懲罰性和補償性。

(三)違約金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方承擔違約金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行為存在;2、有違約金責任的約定;3、當事人違反合同行為不具有免責事由;4、對違約金責任的限制,《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五、定金

定金的概念及特征

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以擔保其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向對方給付一定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以下特征:1、定金具有從屬性,是從屬于主債權的從債。2、定金具有實踐性,定金擔保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還需要實際交付定金。3、定金具有違約金性質,在定金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定金交付以后,主合同雙方當事人無論哪一方未按合同履行,定金就會對違約方進行制裁,并可補償債權損失,定金就相當于預先交付的違約金。

定金依法成立,并實際交付,便產生了法律效力。定金的法律效力是指定金合同有效成立后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相應權利義務關系。在發生違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需要指出的是,定金與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預付款是不同的。預付款是當事人預先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價款,實質上是一種在合同履行期限還沒到時而提前支付的價款,是對合同義務的預先履行,它本身就是價款或者價款的一部分,它不是對合同履行的擔保,在對方不履行合同時也不適用雙倍返還的定金罰則。

主要參考書目:

(1)最高人民法院編著:《合同法解釋與適用》,新華出版社,1999年版

(2)李國光主編:《中國合同法條文解釋》,新華出版社,1999年版

(3)宋海萍、何志、畢獻星著:《合同法判解研究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合同違約范文6

論文摘要: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近代出現的一個法律制度,對于合同領域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在一些合同中違約的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而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之間存在空白地帶,根據傳統得民法理論中的法律制度不能對受害者給予充分保護。因此本文通過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分析,指出我國合同違約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在制度設計上應確立的一般原則。

一、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內涵分析

精神損害是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最終表現形式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違約責任亦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它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同樣,違約責任中的精神損害也是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給相對方造成的精神損害,而應承擔的物質責任。一般來說,合同中不會發生精神損害,但這種損害并非沒有。相反,在某些類型的合同中精神損害是經常發生的,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理應獲得賠償。

違約精神損害作為精神損害的一種,具有一般精神損害的特征:第一,無形性。即精神損害是外界無法觸摸和辨別的。第二,非財產性。即精神損害不能以金錢價值來衡量其存在和范圍。第三,意識機能性。即精神損害對人的意識機能產生不利影響。第四,主觀性和客觀性。主觀性指需要根據不同人的心里承受能力的強弱及本人的其他個體因素來進行判斷;客觀性是指判斷精神損害應依據社會的一般觀念來判斷,而不能完全憑法官個人的直覺。第四,獨立性。是指精神損害是與其發生原因相分離的,即它不同于人格利益的損害和身份利益的損害,因為在時間上侵害人身利益、財產利益的事實在先,產生精神的損害的事實在后。

二、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合理性分析

1.對違約行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是符合我國憲法原則和人權精神的內在要求。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钡鹊?。人們正是在憲法基本精神的指導下,根據實踐制定法律,使人權事業不斷發展。在人們越來越重視人格的保護和對精神利益的追求今天,法律對公民精神權益的保護更趨全面和有力。因此,根據憲法保護人權的需要,那種只認為在合同領域中只看重當事人財產的得失,而不顧當事人精神利益的損害的傳統民法觀念已不符合時宜。所以為了更好的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加強對違約行為受害者的保護力度,我們應該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引入違約責任中,從而健全我國法治保護人權的精神。

2.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是合同中的完全賠償原則中的應有之意。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責賠償。根據完全賠償責任原則,因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可以獲得的利潤收入、利息收入、精神享受等預期利益的間接損失,也應要求違約方負責賠償。我國的立法也對完全賠償原則持肯定態度,新的《合同法》從公平觀念出發,確認了完全賠償原則?!逗贤ā?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利益。而在人類的各種利益中,除了財產利益那就是非財產利益,精神利益則是非財產利益的一個非常重要方面。任何違約行為都有可能對非違約方產生心里影響,會使人產生憤怒、焦慮、沮喪、悲傷等不良情緒,這就是精神損害的表現形式。既然違約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利益損失,給予其物質賠償那也就成為必要了。

3.合同法應該對公民精神利益進行保護。

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以人為本的觀念深入人心,在作為社會關系重要載體的合同中,合同義務與合同責任不斷擴張,使得合同法保護公民的精神權益勢在必行。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可見我國合同法把違反附隨義務造成的損害賠償納入到違約賠償范圍,全面構建了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體系。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合同義務不斷擴張,當事人的意志已不再是合同的唯一來源。“合同關系的大部分內容可以來源于習慣、公平觀念和政策,而不被局限在合同所明示或暗示的內容之中”.這就是社會強加給合同當事人的大量非約定義務,而不再是完全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而產生的義務。合同責任已不再是原始意義上的合同責任,而帶有了相當濃厚的侵權色彩。合同責任不再僅僅依據當事人的約定,還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違約責任在向侵權責任靠攏,這使得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成為可能。

4.在侵權與違約責任競合范圍上存在著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真空地帶”。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根據該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訴訟從而追究對方當事人的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還是存在一些并未解決的問題,責任競合理論能夠解決違約產生的精神損害的前提是所有產生精神損害的違約都構成侵權。然而,在實踐當中,精神損害的產生并不和侵權行為發生必然的聯系,當某一種違約行為造成精神損害但并未構成侵權時,受害者將無法通過責任競合來提起訴訟,從而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例如:在婚慶服務合同中,出于服務方原因,致使婚禮舉行的大部分內容沒有被錄像,那么服務方應該提供的錄像帶還不存在,就不存在侵權的對象,所以也就不存在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即在這種情況下就存在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真空地帶”,當事人如果不能通過合同法獲得救濟,精神損害也就無法得到賠償。

三、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

從立法目的來說,之所以要給原告精神損害以賠償,是因為被告的違約行為造成了原告精神利益的損失,而這種精神利益的損失造成的痛苦是可以用金錢形式來予以替代性救濟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其精神予以撫慰,以其最大限度的恢復到正常狀態。在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設計模式上,有三種類型:1.一般不允許例外類型。該類型認為原則上不允許在違約之訴中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但例外的在違約與侵權競合場合以及在一些依通常觀念可預期到容易引發非財產損害的特定類型的合同,允許債權人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2.違約與侵權行競合允許型。具有侵權行為性質的違約行為導致受害人以非財產損害時,即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3.一般允許型。我認為,在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制度設計上,我們應該確立一般允許型。對于第一種類型,從發展的角度來看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為對于精神損害的認識是不斷發展的,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是越來越寬廣的,精神損害賠償經歷了從無到侵權精神損害,再到特定合同的精神損害賠償,所以未來精神損害的發展必然是普遍的合同精神損害賠償。對于第二種類型的法律制度,當出現責任競合時存在“真空地帶”不利于保護受害者。因此有學者建議對合同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進行改革,以便形成一般性規則指導審判。由于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并未只限于財產利益,所以精神利益完全可以納入到期待利益之中,尤其是在一方基于獲得精神利益的目的而與他人訂立的合同的情形下。因此在現階段,可以借鑒學術界和法院運用擴張解釋法的法學方法,對《民法通則》第120條進行擴張解釋,為精神損害賠償提供法律依據。對《合同法》中的相關條文進行擴張解釋,把第107條、第112條、第113條、第114條中的損失解釋為包含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從而在將來的《民法典》中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將精神損害納入合同法賠償的范圍。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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