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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范文1
話說這高國強(化名)大學畢業后經過幾年奮斗,開了家小公司,公司起步階段業務不多,人也不多,辦公場地要求也不高,在一座商住兩用樓租了套兩室一廳,和房東劉杰(化名)簽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每月租金5000元,保證金15000元,租期自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雙方還約定在租賃期間,非《租賃合同》規定的情況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出租方可沒收保證金,保證金不足抵付損失的,承租方還應負責賠償。
頭一年雙方依約而行,倒也相安無事。高國強的事業蒸蒸日上,迅速發展。到2007年底的時候公司規模擴大了2倍,原來的辦公場地明顯狹小也不夠檔次,是到挪挪窩的時候了。
2007年12月15日,高國強向劉杰發出通知函,要求在2007年12月31日提前退租,并且同意劉杰沒收15000元保證金,作為賠償。劉杰收到函件后認為15000元不足以彌補自己的損失,高國強也不愿再出更多的錢。于是劉杰將高國強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45000元(劉杰認為他的損失就是2008年度的租金60000元,減去保證金后還應索賠45000元)。在充分聽取了雙方意見后,法院認為,《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均應當恪守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滿足條件時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在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高國強和劉杰對于承租方解除合同的條件進行了約定,即需要支付15000元的保證金作為對出租方的賠償,且如果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還需要另行賠償。關于損失問題,劉杰在收到高國強交回的房屋后完全可以重新出租以阻止損失的擴大,而如果劉杰將剩余時間的租金作為損失計算的話,可能獲得雙重收益,有違民事法律的補償性原則。根據以上分析,法院駁回了劉杰的訴訟請求。
合同條款范文2
一、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效力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矛盾沖突與解決思路
“無條件與不可撤銷”的約定屬于獨立擔保的典型表述之一,③即有了無條件不可撤銷條款的擔保合同,一般會被視為獨立擔保合同,國際商會的相關文件也肯定了這一表述的有效性,國際間也通常將其解釋為獨立擔保合同。在審判實踐中,對獨立擔保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在國際貿易或融資活動中,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擔保合同的性質,對獨立擔保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認,并與從屬性擔保制度并存。另一種意見認為,獨立的、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于涉外經貿、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對其適用范圍應予以限制,否則會給國內擔保法律制度帶來重大影響。而后一種意見在實踐中占據主導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在這一問題上嚴格區分國內和國際兩種情況,對于對外擔保和外國銀行,機構對國內機構的獨立擔保的效力予以承認,而對于國內企業、銀行之間的獨立擔保采取否定態度,不承認當事人約定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機械進出口公司,海南國際租賃公司與寧波東方投資公司進口合同案”中認為,海南公司的擔保合同中雖然有“本擔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導致進口協議書無效而失去擔保責任”的約定,但在國內民事活動中不應采取此種獨立擔保方式,因此該約定無效,對此應當按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該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④其理由主要是,獨立擔保存在欺詐和濫用權利的弊端,容易引起更多的糾紛。而且,獨立擔保具有國際性,與國內經濟交往格格不入。然而,由于最高法院沒有對國內獨立擔保效力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其判例對下級法院又無當然的約束力,致使各地法院在許多涉及獨立擔保合同案件中對其效力的判定結果也并非一致,有的地方實際上也承認了獨立擔保在國內的有效性。因此,目前在實踐中對獨立擔保效力的認定上既存在國內國際的差別,也存在地方差別,嚴重破壞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為了消除這一矛盾,筆者認為,在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效力的認定上,應當承認當事人約定的有效性,而不應實行內外有別的做法。
二、承認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效力的具體理由
(一)從理論上講,從屬性擔保的最大特征是擔保合同從屬于主合同,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受制于擔保與主債權之間的從屬性,而基于此屬性,各國法律對保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保護,除了規定保證人可以享有主債務人根據主合同對債權人享有的一切抗辯外,還賦予保證人一些特別的權利,從而使債權人利益實現的難度加大,而且容易使其卷入復雜的訴訟中。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傳統的擔保越來越不適應新的需要,因為,“保證擔保不是一種特別安全的擔保形式,在很多情況下保證人對其承諾的保證書下解除責任”⑤。因此,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些條款,限制與排除法律對保證人的保護性規定,以達到擺脫擔保合同從屬性的結果,既是對債權加強保護的一種手段,也是對雙方當事人平等地位保障的一種措施,符合經濟發展和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也符合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原則。
(二)從現行立法上看,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與主債務分離符合我國《擔保法》第5條的規定,即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里的約定顯然是針對擔保合同與主合同之間的關系而言的,而不是對擔保合同效力的約定。我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也與此一致??梢姡覈鴵7▽Κ毩5拇嬖谔峁┝撕戏ㄐ缘目臻g。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中也講到:“擔保法是承認獨立擔保的法律地位。獨立保證是適應國際商業界和金融界的商業實踐和國際慣例而產生的一種新類型的擔保方式?!雹?/p>
(三)承認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則。私法自治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效力的認定也應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因為擔保法上的權利是一項私法權利,除非法律另有強制性規定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法院不應對當事人的訂約自由加以限制。當事人意思自治表現在獨立擔保中,就是保證人通過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約定放棄了法律賦予其的抗辯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效力是沒有問題的。
(四)內外統一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要求,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對內外對采用兩套法制是計劃經濟遺留的弊端,如今我國已加入WTO,國內經濟的一體化,全球化,要求法律的統一。獨立擔保制度的產生源于債權人想得到更為妥善的擔保而不愿介入基礎交易之中,這一要求不僅是國際,在國內經濟活動中也是存在的。此外,否認國內獨立擔保的理由是獨立擔保易發生欺詐和濫用權利的弊端,然而這種風險在國際經濟活動中并不比國內少,而且國內法院對國際間欺詐和權利濫用更難阻止,國內在這方面的風險相對而言還要小些,法院干預力度可能更大些。因此,以此作為內外有別做法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法律統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盡管獨立擔保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但可以通過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完善,而不能因噎廢食。
三、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效力認定應當注意的問題
前面已經講過,“無條件與不可撤銷”是獨立擔保合同的一種表述。然而,隨著獨立擔保合同形式上的演變,現在越來越多的著作和實際使用的擔保文書中,已極少使用“無條件”這個對擔保性質易于引起爭議的含糊字樣⑦。此外,在實踐中,一些不可撤銷擔保合同,保證人雖然放棄了與主債務有關的抗辯權,但其效力沒有擺脫主債務效力的影響,仍然屬于從屬性擔保。也就是說,不可撤銷不是獨立擔保的特有屬性。因此,對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效力認定時,應當注意考察合同內容,從而明確擔保的性質。同時,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往往是債權銀行一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在對其效力進行認定時,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合同條款范文3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拖拉機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輪式拖拉機。
本保險合同也適用于輪式收割機。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拖拉機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拖拉機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卷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機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
自燃是指因保險拖拉機的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拖拉機,致使發動機損壞;
(七)保險拖拉機所載貨物掉落、泄漏、撞擊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保險拖拉機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保險拖拉機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保險拖拉機拖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拖帶時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拖拉機;
(五)保險拖拉機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 附屬設備丟失,或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拖拉機;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拖拉機的實際價值以內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2萬元至20萬元之間協商確定。
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輪式拖拉機保險期限為一年,收割機保險期限為一個月,均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拖拉機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
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以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三)拖拉機損失保險的施救費用在保險拖拉機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拖拉機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根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3%。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10%。
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拖拉機發生第五條(一)的1、2、一3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10%。
第二十九條 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 當一次保險事故中保險拖拉機損失的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或保險拖拉機發生全部損失時,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該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五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拖拉機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3%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
保險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費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 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廠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合同條款范文4
關鍵詞:勞動合同條款;勞動爭議;解決途徑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2月29日
一、概述
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資源、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它是勞動合同雙方維護各自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
2、勞動合同的類型。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的作用。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二)勞動爭議。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它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在我國,勞動爭議主要發生在員工和企業之間。主要有: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執行勞動法規的勞動爭議;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勞動爭議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訴訟。
二、基于勞動合同條款的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資源、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勞動者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企業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這使得勞動關系利益化,從而引發了諸多勞動爭議。一方面一些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只注重經濟效益,不重視職工的合法權益,社會責任的缺失較為嚴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惡意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種利益將隨著市場經濟建設的加速發展而有增多和深化的趨勢,勞動爭議將在一段時間內急速暴發增長;另一方面許多勞動者未能真正認識到勞動合同的重要作用,未認真對待勞動合同的簽訂過程。
(一)類型
1、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并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條款的內容不合理。主要體現在:缺少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違反了《勞動法》及其他國家法律規范的條款;明顯不合理的條款;一些內容含糊不清;隱匿性條款;其他違規條款。一旦出現勞動爭議,如果勞動合同本身就存在諸多問題,這會給維權的一方帶來更多的不便和損失。
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但對其適用條件作了相關限制。對用人單位而言,要嚴格適用法定解除的實體與程序條件,以避免承擔違法解除的雙倍賠償責任或被判決恢復勞動關系。但從規范企業用工制度、依法行使單方解除權的角度看,用人單位在做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時,應該先征詢工會意見,以確保解除程序的合理性。
(二)原因分析
1、外部因素。主要因素有:我國勞動立法體系不健全;一些企業以利益為重,忽略了企業的道德建設和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勞動者在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很多勞動者,尤其是廣大的農民工,缺乏應有的契約意識和維權意識等。
2、過程因素。在勞動合同的制定過程中,勞動合同制定雙方缺少必要的溝通,在勞動合同簽訂前未能進行足夠的了解和充分的交流,導致雙方對勞動合同條款的內容存在一些異議,因此產生了諸多的勞動爭議。
3、勞動合同條款的因素。一方面當前的許多勞動者,尤其是廣大的農民工,不知道如何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能充分認識到勞動合同的重要作用。一些企業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便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另一方面我國勞動力市場處于供過求的局面,勞動關系力量對比明顯不平衡,造成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為了自己的就業崗位,當企業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時,他們只得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
很多勞動者對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缺少必要的學習和理解,導致他們對勞動合同條款的必要內容、勞動合同的禁止條款等相關知識缺乏了解,使得他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無法發現不合理的條款。
在勞動合同中簽訂的過程中,勞動合同制定雙方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條件,這導致了許多涉及勞動合同解除的勞動爭議。
三、避免勞動爭議的途徑
(一)外部途徑。在加快完善和修訂勞動法的同時,建立健全勞動立法體系,配套出臺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增強可操作性;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強化行政監察手段,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及時糾正和處理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企業要嚴格遵守勞動法規,在增加效益發展企業的同時注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應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二)基于勞動合同制定過程的途徑。這些途徑主要有:勞動合同制定前,雙方應充分溝通,就合同的簽訂原則、主要內容等達成一致;勞動合同的簽訂必須正式、合法;如果存在一些爭議,應進一步溝通或不將有爭議的內容寫入勞動合同。
(三)基于勞動合同條款本身的途徑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部分用人單位惡意侵犯時,勞動者能夠依據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審核合同內容。在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都是由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引起的。合同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必須對每一項條款都要嚴格審核,確保雙方對條款都無異議,雙方對每一項條款理解一致,不存在任何誤解與爭議。勞動合同制定雙方必須反復審核合同的具體內容,對有爭議的條款可以進一步協商,修改之后再進行確認。勞動合同的簽訂應一式三份,雙發各留一份,第三方公證人員留一份。
3、確保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一方面在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中,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為將來解除勞動合同和處理相關勞動爭議提供依據;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應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管理措施,同時加強對勞動合同的保管工作,可以設專人負責管理,并辦理相應的備案手續。采取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無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一方不愿繼續履行合同約定,合同雙方應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認真商議,在合同雙方均同意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主要參考文獻:
[1]陳維政.人力資源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常凱.勞動關系學.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5.
合同條款范文5
第一條 少兒終身保障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健康告知書,復效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
第二條 凡出生滿一個月至年滿十四周歲、身體健康、發育正常的嬰、少兒,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撫養關系(限年齡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保險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本條款有下列保險責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組合,選擇下列投保項目
(一)被保險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領取期(12、13、14、15、16、17歲合同生效對應日內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給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歲、13歲、14歲投保的被保險人,只能從15歲(合同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高中教育金,領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二)被保險人在大學教育金領取期(18、19、20、21歲合同生效對應日)內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給付大學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2歲時,本公司一次性給付婚嫁金,給付金額詳見附表一;
(四)被保險人生存達到養老金的領取年齡(男60歲,女55歲合同生效對應日)時,可逐月領取養老金,直到身故。每份養老金月領取標準詳見附表一。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五)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時起至終身,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給付終身人壽保險金,每份給付金額詳見附表一;
(六)被保險人生存至30歲時,本公司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父母10000元的祝壽金(此項責任只限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詳見附表一。)
第四條 若投保人在保險繳費期內,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險人可免繳納未繳尚未繳付的保險費,本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12歲至22歲期間,按合同約定每少領500元給付金時,還可增養老金的月領標準,增加標準詳見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
(三)戰爭、軍事行動及動亂;
(四)核輻射、核污染;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或其他違章駕駛;
(六)被保險人患有性病、愛滋??;
(七)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項。
發生以上第(一)類情況,本公司不退還所繳的保險費,其它情況本公司按退保處理。
第五章 保險合同生效
第七條 本保險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險費,并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開始生效,開始生效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合同條款范文6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建造蘭埔花園園林工程,簽訂以下協議:
一、工程內容:
包括我公司設計的蘭埔花園園建、綠化、及其他部分工程(詳見圖紙)。
以上項目均按雙方會審圖紙之要求及附后預算總表所列項目、規格、備注、數量、要求施工。
二、工期:
1、開工日期:本項目工程工期從XX年 月 日起至XX年 月 日止,共 個日歷天。
2、施工期內,若因停水、停電、大雨、暴雨天等因情況或甲方書面確認工期可順延。
3、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時移交施工場地則工期順延。
三、工程合同價款:
經協商本合同總承包價款為人民幣:壹佰零捌萬元整。若施工過程中甲方有變更需要增加工程,則按實結算。
四、承建方式
乙方對水電及園建工程包工、包料;包質量、包驗收合格、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1、乙方負責提供所承建工程的飾面樣板,必須經雙方確認方可進料施工。
2、施工期間甲方負責乙方施工發生的水電費用。
五、工程付款辦法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后3天內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訂金為合同價款的30%,即人民幣:叁拾貳萬肆仟元整。乙方收款后第二天安排人員進場施工。
2、待完成總工程80%后,甲方于3天內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價款的30%,即人民幣:叁拾貳萬肆仟元整。
3、工程竣工后,甲方于一周內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價款的20%, 即人民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整。
4、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價款的10%,即人民幣:壹拾萬零捌仟元整。
六、程質量要求:
1、乙方必須嚴格按甲方所審定之設計施工圖紙的內容、要求及有關園林綠化施工規范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監督管理,若發現乙方有不符合施工圖紙要求及違反操作規范進行施工的事項,甲方有權提出并要求返工、修改,其停工、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2、施工過程必須作好記錄及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七、工程竣工驗收結算:
乙方于竣工后五天內向甲方提交竣工資料及驗收報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五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并于驗收后五天內根據設計施工圖紙、合同、補充合同及《有關園林綠化標準》給予合格批準或提出整改意見。乙方須按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費用。甲方在驗收合格后依據合同、補充合同及增加工程的簽證清單進行結算,并于三十三個工作日內結算完畢。
八、延期違約責任:
乙方必須在施工期內按質、按量、按期完成工程。若工程延誤,則每延誤一天計罰人民幣XX元;若工程提前完成,則每提前一天完成獎勵人民幣1000元。若因甲方責任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令工程延誤,乙方提出書面要求,甲方在三天內書面確認工期可順延。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付款,逾期三天,乙方有權停工或對已完成工程進行圍蔽處理,因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誤及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
九、質保內容
質保內容按有關建筑施工驗收規范標準執行。
十、質保期限
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園建工程、水電工程質保期為十二個月。綠化保養期為十二個月,保養期從竣工驗收之日開始計算,保養期滿后由乙方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接收。
十一、雙方在施工中的幾項規定:
1、施工期間,甲方因故進行修改調整,應提前二天通知乙方,向乙方發出修改書或修改圖紙。如乙方發現有不妥之處,應提前二天以書面形式上報甲方,經甲方及設計部門處理后再行施工。
2、施工期間,乙方必須做好安全生產防范工作,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承擔安全施工責任,教育施工人員遵紀守法。
3、開工前三天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應符合"三通一平"要求),施工范圍內用水、電位置、測量的基線和水準點的位置,提供施工現場范圍內地下管網圖。若甲方未能及時提供施工場地,乙方有權順延施工工期。
4、甲方負責現場工地的關系協調,以確保乙方施工進度。
5、乙方派出專人與甲方保持聯絡,協調現場施工。乙方承建的土建項目,應與相關安裝工序密切配合,要求應用書面聯系。
6、工程竣工后,乙方負責施工范圍內垃圾的清理,做到工完場清。
十二、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雙方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工程質保期滿,甲方將款項結清后合同即告終止。
十三、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方各執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履行中未盡事宜,應盡可能協商解決??裳a簽有關協議,補簽有關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代表:委托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