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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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論文

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1

首先對消費者實行特別保護的需要。在到18世紀以前,西方國家的民法對消費關系的調整,堅持一個原則,即商人和消費者之間,要使用民法的有關合同一般規則,采用了一種叫做買者當心的原則。民法認為,我不管你是消費者還是非消費者,你和商人之間發生了買賣關系,我對你沒有什么特別的保護措施,你自己要當心。在商人和消費者之間適用“買者當心”原則。

19世紀以來,由于社會經濟情況的變化,這樣一個原則越來越感覺到不合適。在現代社會里,隨著大公司、大企業的蓬勃興起,消費者和這些大公司、大企業在交易的時候,表面上他們是形式上的平等,實際消費者是處于弱者的地位,他們缺乏和對方討價還價的能力。這些大公司、大企業,常常采用格式條款,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特別由于技術的發展,對于許多產品的瑕疵,因為這些瑕疵造成了損害,最后也很難舉證,很難尋求保護。加上消費者勢單力薄,在受到損害以后,往往很難從那些大公司、大企業里獲得賠償。正因為這些原因,從19世紀以來,對消費者特別保護需要的壓力越來越大。

其次,本世紀五、六十年代,伴隨著西方國家的經濟繁榮,爆發了消費者權利運動。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強烈要求立法對消費者給予特別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逐漸從民法里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律。從《消法》的內容和性質來看,也應該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律,不適合于把它完全包括在民法里面。消費者的權利很難說都是一些民事權利,它已經超出了民法所確認的民事權力的范疇。過去我們出現一些案例,有時候在法院打官司的時候,法官在判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時候,是不是能夠直接引用《消法》,曾經引起過討論。比如,涉及到一些權益的侵害,買東西沒有如實告知有關產品的使用方法等等,法院能不能直接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的知情權,判對方承擔民事責任。我個人看法,如果民法有直接規定,還應該直接援引民法。因為,民事責任來源于對于民事義務的違反,民事義務對民事權利的侵害,直接由民法確認的,根據是民法?!断ā酚行└穹ú煌耆粯樱兴貏e的特殊性。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消法》一定要從民法里分離出來。例如,有關沒有告知產品使用方法,這個在《合同法》里有規定,直接用《合同法》就可以了,不能用引用知情權打官司,因為消費者權利和民事權利是不完全一致的。

另外,有一些對消費者保護的措施,這也不都是民事責任能包括的。比較典型的,像許多國家在《消法》里確認召回制度。有很多人說,是不是可以將“召回”寫在我們的民法里面,包括我們正在搞民法典的制定。我個人的看法,它不是民事責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法》里或者在有關產品責任領域里所采用的措施,不應該在民法里,它跟民事責任有很多區別,民事責任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是發生糾紛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請求,才產生民事責任。像召回這樣的措施,必定要產生糾紛。

比如汽車出現瑕疵,主要你的生產者發現有瑕疵,即使現在沒有產生糾紛,你也應該履行召回的義務,應該把有瑕疵、有危險的汽車召回。同時民事責任必須有一方提出請求,才能采用這個條例。但是對于召回來說,不一定一方提出請求,或者沒有受害人提出請求的情況下,生產者應該負有把有瑕疵汽車召回的義務。而且民事責任通常不需要政府機關介入,因為受害人直接到法院尋求補救,政府一般不干預。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預,你不履行召回義務,政府應當主動干預。這和民法的民事責任也不太一樣。

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從民法里分立出來的一部,我們在法律上把它稱為“特別法”。從性質上來說,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規范,同時也包括行政法規范,我們稱為經濟行政法律,也有人稱“經濟法”?!断M者權益保護法》就屬于“經濟法”的范疇。一、關于消費者的概念

王海事情出現以后,消費者概念引起廣泛的爭論,究竟什么是消費者?首先消費者只限于自然人,而不應當包括單位。單位因為消費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應該受《合同法》的調整,而不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這個主要理由有這么幾點。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保護在現代消費社會中的弱者。弱者指的是個體、單個的社會成員。單個的社會成員與大公司、大企業發生買賣關系、服務關系,始終處于弱者的地位,法律上應該對他們傾斜。這就是消費者,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假如將消費者范圍擴大到單位,這樣將會改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的宗旨。單位本身不是一個弱者,他們有足夠的力量能夠保護自己,法律上也沒有必要對他們進行個別的保護。如果這些單位和經營者之間出現糾紛的話,雙方都可以通過合同來主張權利。假如對一方進行特別的保護,反而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所確認的這些消費者權益,都是和個人聯系在一起的。

消費者權利這個概念,最早是美國總統肯尼迪1962年在《國情咨文》里提出來的,經過發展和補充,現在形成了幾大消費者權益,包括知情權、安全權、選擇權等等。我們國家的《消法》采納了這些經驗,具體列舉了各項,比如消費者安全權、知悉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結社權等等,這些都是和個人聯系在一起的,都是個人享受的權利,不是賦予一個單位享有的,它不是一個團體的概念。如果我們把消費者概念擴大到單位以后,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概念都要發生變化。比如廣泛流行的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這實際是現代社會非常重要的概念。單位怎么可能享有隱私權呢?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稱的消費是指個人消費,或者說是直接消費。而單位雖然也可以訂立買賣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訂立有關服務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務,但就生活消費而言,單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種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種服務,也就是說不能從事某種生活消費。

我認為,在市場中,所謂消費者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從比較各國立法對消費以及消費者的定義來看,實際上,消費者這個概念它在商品交易領域,它是和商人相區別的概念。消費者就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它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人。消費者購買或者接受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只要不是用于交易,不是為了盈利為目的,都可以看作是一種消費,不管他購買這個商品是自己使用,是送人,是保存,是供自己欣賞還是用于其它的目的,或者供自己的家人使用,都可以看作是消費者。

這里法律只是劃了一個線,就是把他和商人區別開,只要買東西不是為了賣的,就是消費者。至于這個東西買來以后,做什么用途,這個法律上稱為一種動機,這個動機不是我們考慮的重點,不能以動機來劃分誰是消費者還是非消費者。所以,考察各國消費者定義,一般沒有考慮到動機的問題。因此,我們不能夠說我們買那個商品的時候,是因為可能想索賠的,主張1+1賠償的,所以我買這個商品就不是消費者,不能這樣認定。他在購買的時候,究竟想做什么用途,這個是動機,法律上很難判斷,也可能買來就是保存,就是欣賞,這個法律上也沒法干預它,不能將消費者的概念變得太狹窄了。

二、消費者保護在民法當中的發展趨勢

(一)合同領域對消費者保護的一些新的發展趨勢

1、對格式合同和免責條款的限制。格式合同是指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我們稱為格式合同。格式條款的標的形式多種多樣。比如我們買到一張機票,機票上面的說明,就是格式條款,它規定乘客應該在多長時間內到達機場,應該只準攜帶多少公斤托運的行李等等,這是典型的格式條款;還有我們買東西的時候,商店貼出一些店堂的告示,還有掛出去“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包括所謂“買一罰十”等等,這些都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制訂者通常是大企業、大公司,這些公司、企業使用格式條款,確實經濟上有很大的好處,節省交易費用。他預先制訂出來以后,可以以這個格式條款和大家訂合同,這樣就不需要和每個人一對一地談判。格式條款首先是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就是說格式條款在合同訂立之前就已經制訂出來了,而不是雙方在反復協商的基礎上所制訂出來的。

(1)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的。這就是說,格式條款在訂約以前就已經預先制訂出來,而不是在雙方當事人反復協商的基礎上制訂出來的。制訂格式條款的一方多為固定提供某種商品和服務的公用事業部門、企業和有關的社會團體等,有些格式條款文件是由有關政府部門為企業制訂的,如常見的電報稿上的發報須知、飛機票的說明等。

(2)適用所有不特定的相對人,它不是為某個人制訂的,是為跟他訂約的所有的相對人制訂的。

(3)格式條款最重要的特點是定型化,這個條款在內容上是固定的,是不可修改,不可變更的。常常我們判斷一個條款是格式條款還是非格式條款,關鍵我們要看對這個條款雙方能不能協商進行修改,進行變更,這是一個最重要的特點。我們有時候看到,有一個人問我買賣房屋的時候,雙方頂一個合同,后來開發商又搞了一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主要是對車位的使用,他說車位的使用應該交費,搞一個補充協議,給每個消費者都發了一個。有的人拿到以后,在上面都簽字了,也有人對這個條款提出問題,也有人拿到通知跟開發商商量,最后把條款改了。

這個條款是不是應該當做格式條款處理,應不應該包括《消法》和《合同法》里有關格式條款的有關規定?這個我們就看這個條款本身是不是能修改的。如果開發商明確跟大家講,我們這個是根本不能改的,那這就是格式條款。如果這個通知發出來以后,可以跟他單個協商,可以改,那就不是格式條款。至于有人拿到以后,你不跟他協商,你就簽字了,這個只能說你自己喪失了協商的權利,但是并不是說你喪失了協商的權利,這個就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定型化是區別一般條款的主要特點。

過去一直有一條規定,因為發報出現了延誤,造成的損失,電報局僅以電報費賠償,這對消費者非常不公平。一個電報發錯了,本來是發往重慶的,卻把款匯到成都了,中間耽擱,給人家造成幾十萬的損失。最后電報局提出來,以2.8元發報費來賠償。很長時間一直是這樣,這個格式條款是不公平的。

(4)相對人在訂約的過程中,是處于附屬的地位。這個相對人主要是消費者,他并不參與協商過程。只能對一方所制訂的格式條款,概括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就這個條款討價還價。

格式條款的出現,可以說是20世紀在交易領域里出現的一個嚴重的問題,它給條款制訂人帶來很大方便、節省交易費用的同時,對消費者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消費者盡管在和對方訂約的時候,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以表示不接受,形式上好象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則。但是實際上,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特別就條款本身來說,我們要去發電報只能到這里發,到這里發報的時候,我又只能接受這個條款。表面我們兩個人之間好象是平等關系,實際是不平等的。

格式條款的運用對民法的合同自由是一個沖擊,為了強化對消費者保護,世界各國立法普遍都是都采取了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的措施。我們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4條明確規定,不以格式合同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這個規定是非常必要的,當然這里有一個問題,我們制定《消法》的時候,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條款僅僅是一個書面的合同,僅僅理解成不可更改的書面條款。

格式條款不僅僅包括書面不可更改的條款,這里談到通知、聲明、店堂告知,只要他是可以成為未來合同里的組成部分,可以成為未來合同里的條款,那么它都是合同條款。所以,《消法》24條有一個毛病,它把這些從格式條款里排除出去,實際不是這樣,它也是格式條款的組成部分,格式條款的標的是多種多樣的。店堂告知、通知、聲明這些都是格式條款的表現形式。轉除了《消法》對格式條款做出限制以外,民法主要是《合同法》,專門又設置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逗贤ā返?9、40、41條對格式條款進行了規定。這里,概括地給大家介紹一下對格式條款如何限制和保護消費者利益。

民法主要確定這么幾個規則:

第一個規則要求格式條款的制作人,在使用格式條款訂約的時候,必須要滿足提請合理注意的義務,這是最基本的規則。在民法、《消法》上有這么一個原則,叫做沒有提醒合理注意,這個條款視為不存在。你沒有提醒我注意,我可以認為你這個條款對我是不存在的,根本沒有訂立合同。

比如對有關保險的處理條款,你提醒注意的時候,必須詳細向對方說明,涉及到免除責任條款,必須向另一方詳細做出說明?,F在出現一些糾紛,投保人提出來,當時我和他訂合同的時候,對方并沒有給我做出這些解釋,說這些是免除條款,他沒有跟我解釋,我也不知道,他沒有跟我提醒注意,那我可以視為這個條款不存在。還有一些格式條款是印在收據反面。比如,有一些洗衣店有這樣的條款,“如果發生了把衣服洗壞了,僅以衣服五倍的價格賠償”。但是,它都是印在收據的反面。這樣從法律來說,這個是沒有提醒合理注意,因為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注意到。首先認為收據就不是正式的合同文件,不能提醒一般人注意,更何況你印在收據的反面,一般人很難注意到,在收據的反面會有這樣重要的格式條款存在。

第二個規則,如果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條款制作人的責任,加重了相對人的責任,這個條款是無效的。比如我們前面告知“貨物出門概不退換”,這個我們解釋為不合理地免除制作人的責任,同時加重了相對人就是消費者的責任,所以,這個條款無效。

我們根據《合同法》第40條,可以直接解釋這個合同是無效的。

第三個規則,格式條款不得排除相對人的主要權利。在這里主要是指對具體的合同關系中,所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比如在買賣里,要求三包、退貨等等這些權利,以及有關《消法》里規定的消費者所應當享有的,在具體交易關系里享有知情等這些權利,如果不合理地被排除,也可以認為這個條款是無效的。

第四個規則,如果涉及到格式條款本身發生了爭議,這個條款本身是不清楚、不明確,在這個時候,就應當按照有利于相對人,而不利于條款制作人的解釋來進行解釋。

比如友人把一輛摩托車放在保管人那里保管,結果它在保管期間被偷走了,保管人提出:保管合同中有發生天災、人禍概不負責的條款,摩托車被偷是人禍,所以不承擔責任。而委托人認為,人禍的概念主要是指生病,不應該包括東西被偷了。雙方發生爭議。

法律有規定,出現格式條款爭議以后,應該對條款的制作人做不利的解釋。主要原因就是法律上考慮,條款的制作人在制定這個條款的時候,本身是盡可能朝著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在考慮的。所以,這個條款已經更多反映了他的利益要求,現在發生爭議的話,法律上要做出一種平衡的考慮,這樣有利于相對人,特別是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來進行解釋,而不能有利于合同制作人的解釋進行解釋。比如商品房買賣里面,經常出現多退少補?,F在發生爭議,有的地方對多少有一個標準,有的沒有規定?,F在到法院打官司誰也說不清楚,多多少才是多,少多少才是少。這個我們建議應該朝著有利于相對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來解釋。

我們《消法》24條明確規定,禁止不合理免除自己的責任,也就是對免責條款進行了限制。免責條款是合同法的概念,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比如剛才我們講的“貨物出門概不退換”,這也是一個免責條款,也是一個格式條款。當然格式的不一定是免責的,免責的也不一定是格式。剛才說的這個既是格式的,又是免責的。更多的合同條款里規定,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概不負責等等像這樣的規定都屬于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的使用,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遇到了一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免責條款已經被越來越廣泛地使用。包括我們國家在內的世界各國的《合同法》,也是鼓勵當事人可以運用免責條款。原因在于我們的《合同法》采取嚴格責任。所謂“嚴格責任”,合同責任以嚴格責任作為一般歸責原則,意外事故不應當作為法定的免責條件,然而,當事人在訂約時,有可能預見到未來會發生各種意外和風險,而合同法不承認意外事故能夠免責,那么當事人如何才能控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如果當事人不對這些風險進行控制,那么嚴格責任對當事人來說就顯得非??量獭6斒氯藢σ馔怙L險實行控制的方法就是在事先達成免責條款。例如,某演員與某劇院訂立舉行一場演唱會,在演唱會舉行的前一天,劇院已經將門票售完,但該演員突然患重感冒,不能按時演出,劇院要求該演員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該演員因患重感冒不能演唱已構成履行不能,不能使其承擔實際履行的責任,然而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因為該演員在與劇院訂約時,應當意識到其可能因為生病等原因不能演出,如果他希望在出現這些意外的風險以后被免除責任,則不可能通過尋求法定的免責條件來免除責任。而只能通過事先與對方達成免責條款,一旦出現意外的風險則可以基于免責條款而免除責任。反過來說,如果當事人事先不達成免責條款,當然應當根據嚴格責任而承擔責任。這樣免責條款的達成就為當事人事先鎖定風險提供了便利。免責條款作為合同的重要條款,其經濟合理性還表現在:由于免責條款的設立,可使企業能預先精確地確定和計算其生產成本、利息、免除負擔、消耗等,從而能努力完善管理、節省成本、降低消耗。正因為免責條款具有上述作用,因此其運用的范圍也日益廣泛。所以,免責條款在法律上是被鼓勵的。但是鼓勵免責條款以后,又帶來一個新的問題,大公司、大企業很有可能利用免責條款來侵害消費者的權利。怎么辦?這樣法律上就要有一些專門的規則,對免責條款的使用進行特別地限制,從而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在《消法》以及《合同法》53條里,都對免責條款做出了特別限制性規定。比如《合同法》53條確定了這樣兩個規則:

第一個規則,凡是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當然這個案例可能不涉及到消費者保護,實際《合同法》的本意主要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比如一個人去醫院看病,醫生給必須做皮試,才能打青霉素這個藥,這個人說我害怕做皮試,這樣吧,你給我直接打吧,出了問題,跟你沒關系。醫生說這不行,我們有程序,必須要先做皮試才能打,他說沒關系,我寫一個書面的東西,出了問題一切由我負責,因為以前我也打過。寫了一個東西,凡是出了問題都由我責任。結果醫生給他打,一打出了問題,現在到法院打官司。這就涉及到他寫的這個,出具的書面承諾我們在法律就是一個免責條款,這個是不是有效?按照《合同法》,它是無效的,因為它免除了人身傷害的責任。你這樣承諾,實際上造成了一些人身傷害死亡的后果都不負責任,這個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這就是免責條款一個重要的規矩。

前幾年我們出現的案例,在商店里貼一個告示,“本店保留搜查、搜身的權利,發現可疑的人有搜查搜身的權利”,這個也可以認為是侵害了人身這樣一種條款,當然它不是免責條款,但是這個和那個性質一樣,都是講法律要保護個人的人身,你侵害個人人身條款都是無效的,免責條款也是這樣。

第二個規則,因為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害的免責條款,也是無效的。合同里我們規定了,對方交貨后,貨物的瑕疵造成的所有損失概不負責,這些條款都是無效的。這是我談合同里的第一個問題。

2、強制締約義務

強制締約義務也稱為強制性的合同,它指個人或者企業依法應當負有必須和對方訂約的義務,很多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民法里都有規定。我們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合同法》有專門規定。比如《合同法》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產生一個強制性的締約義務是非常必要的。在現代社會,隨著大公司、大企業的發展,一方面這些大公司、大企業使用格式條款,消費者沒有選擇的余地。另一方面這樣法律上要對這些大公司、大企業可能會濫用格式條款進行限制。法律上考慮到,對公共服務的領域來說,有一些大公司、大企業,如果允許他們可以隨便選擇訂約的對象,或者選擇消費者,我愿意和你訂約就和你訂約,不喜歡你就不和你訂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非常不利,因為很多公共服務領域是壟斷性的。比如供電、供水、供氣等等,假如這些壟斷性的企業和消費者訂合同的時候,可以挑三揀四,喜歡你就和你訂,不喜歡就不和你訂。你不訂,消費者找誰去,他從哪里獲得這個服務?實際是嚴重剝奪消費者將會享有的這些權利。

對這個問題怎么解決?法律上采取兩個辦法:一個辦法是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另一個辦法是確立強制訂約的義務。消費者只要提出了要求服務的請求,提供這些公共服務的企業就必須要和他訂立合同,沒有拒絕訂約的權利。這是一個新的發展,在法律上保護消費者所確定的一個新的規則,這在我們合同法里好幾條都涉及到這個問題。

如果你拒絕訂約,消費者有權在法院提訟,這個訴訟當然不是一種根據合同提訟,可以根據法律上有一個特別的制度,締約過失要求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做的目的,就是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保護。

3、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對消費者的保護問題。這可以說是新的問題。電子商務是近幾十年來發展的新領域,而且將來會越來越重要。電子商務的發展,確實對消費者的保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從現在兩大法系,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對消費者的保護,主要強調了以下四個方面:

(1)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出賣人要盡各種披露的義務,盡可能地對自己出售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務,對消費者提供各種信息,做出各種披露,使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得到了解,防止他們上當受騙,強化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這是各國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而且要求非常嚴格。

(2)法律進一步強調,要尊重和確保消費者的自主、自愿。因為在電子商務里,廣泛應用格式條款,比如說互連網中的“點擊”里有大量的格式條款,這些格式條款有時候根本看不明白。但是,它下面有一個點擊,我同意,點擊了以后,你就承認這個條款,這個很麻煩,對消費者非常不利。怎么辦呢?要求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必須要求消費者明確的做出同意,不僅僅是點擊我同意就行了,還要求消費者進一步做出單獨的表示,我愿意接受這些條款。有些國家的法律對這個做出規定,這個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自主、自愿,保護消費者和防止他在締約過程中上當受騙。

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2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面臨問題政策建議

在信息高速發展的現時代,電子商務仿佛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而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商業環境中,越來越廣泛地得到消費者認可;另一方面,在網絡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成為其發展的阻礙,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嚴峻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最大威脅來自于消費產品及服務的可用性。既使消費者確認了經營者的真實性,鑒別了消費品的完整性,在實際交易過程中交易信息的可用性同樣可能導致信任危機??捎眯砸话憧煞譃槿齻€方面:第一,消費者本身對商品是否需要。第二,信息本身是否真實、有效。第三,消費行為是否受到法律保護。面臨的問題,歸納如下:

1.網絡消費欺詐問題。網絡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手段針對網絡消費欺詐。信用缺失、網絡消費欺詐現象嚴重出現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不良商家往往利用網絡的虛擬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虛假信息及虛假廣告,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甚至涉及欺詐活動與非法傳銷。

2.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1)延遲履行;(2)暇疵履行;(3)售后服務無法保證。

3.網絡支付安全問題。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廠商或銀行收集后無意或有意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賬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信用卡欺詐;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

4.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網絡隱私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和黑客技術的發展,對消費者隱私權構成侵犯的最大風險來自于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傳播和利用。網絡隱私一旦被濫用,將給消費者個人帶來難以想象的后果和網絡秩序的混亂。

5.網絡消費糾紛和消費者損害賠償權的實現問題。電子商務是以互聯網為運行平臺進行的商務活動,而互聯網的無國界特性打破了疆界的界限,并動搖了在傳統的地域基礎上形成的司法管轄基礎。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使得很難判斷網上活動發生的具體地點和確切范圍,而將其對應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轄區域就更為困難。

二、對電子商務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建議

1.立法先行,充實,完善現行法律體系。對于網絡支付安全,除了采取當事人自律規范、從網絡技術上確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從法律上明確銀行、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平衡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立法內容應當考慮以下幾點:規定經營者的義務。制定隱私保護政策與措施并予以公示,對消費者面臨的隱私風險有說明和提示義務,對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與限制、禁止使用的義務。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可以援引作為依據的法律是《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但這些法律調整的主要對象是傳統的交易形式,并沒有將電子商務交易的特性考慮在內。就目前情況而言,國家已經制定出相應的電子商務法規,但遠遠不能解決實際中的糾紛,有待從信息披露、合同履行、格式條款、個人數據保護、意外損失的風險承擔等方面規范網絡經營者的義務進一步完善。

2.發揮公權力量,加強網上交易監管。網上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類型復雜,隱蔽性強,技術手段先進,對其進行監管的難度也大。因此,對網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監管要捕捉和識別違法行為的較高的科技手段,并設置相應的監測體系,如網上投訴網站、網上仲裁機構等,兼采取強硬的法律措施與手段,讓行政監管和司法救濟相互配合、雙管齊下,嚴厲打擊各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3.加強信用制度,健全全社會信用體系。通過法律規定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具有在線信息披露義務,包括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信息和交易條件信息。建立一個統一的、覆蓋面廣的信用體系,將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記錄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從而大大提高其失信成本,只有這樣,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才能得到有效提高,網上消費才能變得更加輕松和可靠。

4.規避風險,選擇CA中心。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CA認證中心作為PKI中最重要的角色,同時作為第三方機構來面對消費者和經營者。CA中心主要通過在互聯網上給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發放各種電子證書,以確保消費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權益。選擇標準:第一,需要具備相關資質。第二,選擇服務領域廣泛、公正、全面的認證中心。第三,選擇技術比較全面的認證中心。第四,選擇管理嚴格、服務規范的認證中心。

5.加強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在傳統的消費市場中,隱私保護一般不屬于消費者保護的突出問題,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未做特別的規定。但在網上交易中,消費者隱私保護變得非常突出,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特別的規則或法律條文,加強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同時消費者也需要提高自己的隱私保護意識和保護技能,盡量減少隱私暴露的機會。

三、結束語

網絡特性是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處于不利地位的根源,使消費者面臨信息欺騙、格式合同陷阱、合同的不當履行、信息傳遞安全等問題。為了使網絡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達到傳統消費環境中的保護水平,應加強立法,相關行政部門發揮應有的監管職能,加強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力量,及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也很有必要。相信在我們共同努力下,消費者的權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能夠得到充分保障,電子商務會健康、蓬勃的發展。

參考文獻:

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字:水產品安全消費者安全意識消費者選擇

消費者處在整個水產品供應鏈的終端,是整個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過程的最終目標指向。消費者在水產品安全問題上所體現的態度與消費傾向會對政府和水產品企業的行為選擇產生深刻影響,而消費者自身的食品安全實踐也決定著水產品安全管理的效用程度。

(一)水產品質量特征與信息不對稱下的消費者行為

1、水產品質量特征

依據信息經濟學原理,水產品同時具有“搜尋、經驗和信任”三種質量特征“信任特征”是消費者即便在消費后也不能檢查或評價的質量特征,這種特征一般只能被專家或專業的服務機構披露,如水產品體內是否含有對人體造成危害的生物性、化學性危害因素以及天然毒素等,正是這一特殊的質量特征容易造成水產品市場的信息不對稱,進而使得一些不法水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采取投機行為,以低質量、劣質水產品冒充優質水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消費者蒙受損失。

2、生產者的機會主義行為與消費者的逆向選擇

消費者通過搜尋可能獲得低價優質安全的水產品,但是追求完備的信息卻是不經濟的,因為信息是有層次性的,且信息的層次越深,單位搜尋成本越大,當搜尋成本大于其所獲的消費者剩余時消費者就會停止對信息的搜尋。在此情況下消費者無法獲取完全的市場信息,也就無法對水產品的安全水平、特別是對水產品質量的“信任特征”方面進行識別和判斷。也就是說,水產品生產者或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現象。

對于一般生產者來說,都具有“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和“機會主義行為(OpportunisticBehavior)"兩種生產者行為。由于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消費者無法對生產者行為考核、對其提高產品質量難以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預期或生產劣質產品也沒有嚴格的懲罰措施,生產者會乘機采取以次充好的機會主義行為來謀取更多的利潤。

消費者在市場上購買水產品時,由于良蕎不分對質量較差的水產品支付了過高價格,當消費者發現其購買的水產品質量低于其所預期的品質時,就會降低對整個市場水產品質量的預期,并降低愿意支付的價格。這樣就使得市場價格機制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致使市場失靈的情況發生。由于市場上不能體現優質優價,就無法給生產者任何改善水產品質量的經濟激勵,于是低質量、低成本、不安全的劣質水產品最終將會把高質量、高成本、高安全性的優質水產食品驅逐出市場,這就是有名的“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選擇問題,這時的市場也被稱為“檸檬市場”。該過程如圖1所示。在圖中我們可以看出,在消費者具有水產品完全信息的條件下,消費者的需求曲線是D1,生產者的邊際收益曲線是MR1,MR1曲線和邊際成本曲線MC相交,這時決定的銷售量是Q1,而價格是P1。但是,由于消費者對產品的質量具有不完全信息,不能識別水產品的真實質量,只能根據對整個市場的估計決定購買數量以及決定支付的價格。不同質量的水產品被消費者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如果消費者認為某種水產品的質量不能達到其預期的程度,就會減少該水產品的購買量,因此市場需求曲線向左下方移動為D2,與之相對應的邊際收益曲線也向下移動為MR2,這樣,在市場存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MR2曲線與MC曲線交點決定的均衡價格是P2,銷售量為Q2,這時的均衡價格P2小于完全信息條件下的均衡價格P1,而均衡數量Q2也小于完全信息條件下的均衡數量Q1。隨著水產品價格的降低和交易數量的萎縮,安全質量較差的水產品在成本上具有優勢,從而有可能在銷售上占有優勢,而安全質量較好的水產品可能被排擠到市場之外。在新一輪的市場競爭中,生產者為了降低成本,可能采取加大養殖密度、使用激素等損害水產品質量安全的行動,從而進一步降低水產品的質量安全;而當消費者發現所購水產品并不如原來估計的那樣好時,他們就會進一步降低對市場上水產品質量的估計水平,降低愿意支付的價格。如此往復,導致“檸檬市場”的形成。

(二)消費者選擇與水產品安全

水產品市場上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會使消費者在購買水產品的消費行為過程中,向水產品市場發出錯誤信號,導致“檸檬市場”的形成。這說明在水產品安全信息的供給方面的“失靈”,消費者也要擔負一定的責任。因此,消費者有權利和義務通過自身的消費選擇行為向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傳遞安全需求的信號,正確地刺激或引導安全信息的顯示,防止“檸檬市場”的形成。

1、發揮消費者質量安全意識作用,約束生產者的機會主義行為

在社會再生產中,消費既是起點也是終點,生產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消費,所以消費者在購買水產品時首先要發揮消費者安全意識的導向作用,改變購買行為,盡量選擇經過認證品,比如無公害水產品、綠色水產品、有機水產品。盡量避免“三無”水產品向市場發出積極的信號,引導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投資取向,促使水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努力提高水產品的質量安全,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二是要發揮消費者安全意識的監督作用,消費者應對水產品原料生產、加工貯運以及產品銷售過程具有很大的自發監督作用,成為水產品安全監督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生力量。

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4

第三方支付消費者權益

1第三方支付的內涵界定

1.1第三方支付以及支付機構的定義

本文所指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電子支付一類,狹義的電子支付主要是指電子資金劃撥業務,是指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的當事人,通過非銀行的第三方機構支付平臺在買方、賣方和銀行之間建立連接,使用安全電子支付手段通過網絡進行的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由第三方電子支付向買賣雙方提供交易資金代管、貨幣支付和資金清算服務的一種擔保支付形式。本文僅指狹義。

1.2借助第三方支付產生的法律關系

第三方支付機構非銀行,自身不具有支付結算功能和存貸及貨幣業務,只是提供一個接入平臺,由銀行授權第三方平臺從事資金清算業務,實現不同用戶的開戶行之間資金的劃轉。所以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之間應當是委托關系。網絡消費者須經網上銀行付款實現網購,故須持有某商業銀行的信用卡或儲蓄卡,并開通網銀功能,由商業銀行提供網關服務。消費者與商業銀行之間是信用委托關系。而網絡賣家也須有相應的銀行賬戶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關聯,實現資金的劃轉,與商業銀行之間仍是信用委托關系。網絡消費者(持卡人)與網絡商品提供商之間是商品買賣合同關系。

2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

2.1支付平臺的大量滯留資金存在資金風險

雖然第三方支付機構充當著支付中介,但平臺用戶群范圍廣、數量大,交易頻繁,有大量的資金劃轉暫存于支付平臺,從發貨到收款之間存在一定的時滯,這使得平臺上滯留了大量的資金。大量的客戶資金沉淀可能引發資金流動性風險或引發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風險較高的投資活動、非法挪用巨額沉淀資金甚至卷款外逃等非法活動,造成資金安全隱患。

2.2支付安全性方面仍有漏洞

雖然我國在網絡支付上的技術研發已有了巨大突破,但應用中仍然存在諸多漏洞。尤其是當未直接登錄支付頁面,由網絡搜索引擎檢索,可能進入到仿冒的釣魚網站,造成用戶信息的泄露和資金的損失。此外,網絡黑客也可能入侵支付平臺或支付系統,修改客戶資料甚至劃轉賬戶資金。銀聯和第三方支付集合了各家銀行網關,卻未對業務和技術整合,因此使用界面和用戶的方便性都沒有改進。

2.3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保障

網絡支付中,消費者只能通過網頁查詢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但這仍停留于虛擬化的了解,容易遭受經營者故意夸大產品性能和功效、提供虛假價格、實施虛假服務承諾的欺騙。繁雜的退換貨手續或舉證原則也不利于網絡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支付平臺復雜的免責條款,也不利于消費者更好的理解和運用。

2.4消費者的隱私權難以保障

電子商務為經營者提供了成本低廉的廣告方式,經營者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得利潤,往往利用互聯網的強大的信息整理和分類功能,將在線消費的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加以收集。當這些信息被經營者擴散時,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權就不可避免地遭到侵犯。而在支付平臺注冊的大量個人信息,可能被支付平臺利用,將信息轉售于他人。

3完善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3.1盡快落實電子支付相關的立法規范

首先應當完善電子支付中有關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劃分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其次可以規范電子支付、結算的管理制度和具體標準,著重解決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確認和規范問題,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問題,以及對電子支付數據的竊取、偽造、涂銷等問題的處理辦法。再次,對電子貨幣、電子交易服務商應采取的程序和措施作出明確的規定,以確保交易的安全、及時和準確無誤,以及違反該種規定應負的賠償責任等。

3.2加強電子商務主體的市場準入規則,并加強工商部門與支付平臺的合作

應當對電子商務主體的確認制定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市場準入規則,對網上商店的開設、運營實行強制性登記許可制度并備案,以確認電子商務主體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其次,建立統一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負責對商家進行調查、驗證和鑒別,以維護網絡交易雙方合法權益和整個電子商務交易秩序。

3.3加強對消費者網絡隱私權的保護

首先要明確網絡隱私權利的概念及其具體內容,明確侵犯消費者的網絡隱私權應負的法律責任,對具體的處理辦法做出規定。比如在網絡交易中,收集消費者信息應征求消費者同意并說明使用的目的。一旦未經消費者授權,擅自將消費者資料轉售或轉讓給第三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4加強網絡支付的安全性

支付平臺應加強安全技術的開發,聯合網銀共同防范系統漏洞和黑客攻擊,提供并保證一個良好的網絡交易環境。在支付網頁上,張貼近期的仿冒的釣魚網站,增加消費者的謹惕性,減少支付風險,并作出明顯的防偽標志。明確規定發生不可抗力時,消費者資金保全的措施,加強消費者的信任度。以及由于銀行系統故障,所造成的支付延遲或失敗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明確這些情況下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才能增加支付平臺的使用信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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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燕.由支付寶看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J].經濟與管理,2008(2):26-27.

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引導消費

【論文摘要】近幾年來,屢屢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充分說明了市場信息不對稱。其表現是消費者獲取的產品質量信息、企業信用信息以及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信息嚴重失衡。消費者對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呼聲越來越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拓展。信息公開應遵循讓消費者最大程度地獲取信息的原則,并且根據信息的內容時效性和公開的實用性,采取通過定期出版物公開、網絡公開等方式來實現,讓消費者準確地了解所需信息。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是政府市場監管部門的基本職責。近幾年來,假冒偽劣產品勢態愈來愈猖獗,人們的消費需求、巨額的利益誘惑導致企業社會責任感的喪失。伴隨著一件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別是2008年席卷中國奶粉生產加工行業的“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后,人們對知情權實現的要求,對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信息的要求越來越具體。在商品經濟條件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任務就是使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和處置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免于不合理的傷害。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意義

第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的公開,有利于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知情權是當今社會公民應該擁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所確認的公民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權利,也是法律所規定的普通權利的基礎和依據。監管部門可以利用自身擁有的行政權利要求企業提品安全、可靠的詳細信息,并將些信息公布于眾,接受消費者和社會廣泛監督,消費者通過執法信息公開及時掌握產品質量的真實情況及企業的信用狀況后,就會為自己的購買行為做出正確的選擇,減少交易中的盲目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益。這樣假冒偽劣商品自然就失去了市場,失信企業很快就會被淘汰出局。

第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的公開,有利于公正執法,預防行敗。對于市場上出現的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執法部門采取的主要手段是事后監管和經濟處罰,執法機關有經濟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這就容易造成不公正執法,也可能導致,造成行敗。只有公開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公開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處罰結果,把行政執法行為完全公開,那么,專斷和自由裁量就沒有藏身之處,達到有效預防行敗的效果。

第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的公開,有利于增強社會責任感,改善行政機關工作作風?!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多次修改,貫穿始終而又最突出的思路就是強化了政府責任,改進了政府監管方式。在法律責任這一章,加大了地方政府違反行政監管職責的法律責任。問題奶粉其實一直都存在,如果不是出現消費者的集體投訴,嬰幼兒出現的相同癥狀,這些奶粉會一直在市場流通。如果政府部門定期公開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當有人投訴這種現象時,當奶粉檢測出有質量問題時,人們自然就會提高警惕,這樣的奶粉自然也就失去了市場。在這次含“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由于政府及時公開了執法信息,對生產、經營、監管過程中的相關責任人給予了法律制裁和行政處分,這次事件沒有造成社會治安題。通過這一事件,執法監管部門的社會責任感增強了工作作風得到明顯改善。

二、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基本思路

根據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信息公開應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宗旨。

(一)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

1.商品質量抽檢、消費者投訴舉報的信息。目前,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基本上在每個季度組織相關法定檢測機構對指定的商品進行抽檢,經營場所涉及大型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鄉鎮集市等。從總體情況來看,抽檢信息公開后缺乏事后監管。檢測機構檢泓出有問題的商品后,監管部門將信息公布于眾,但是未能引起高度重視。由于事后監管不力,注重經濟處罰,導致問題商品繼續流通。政府監管部門應充分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這個杠桿,進一步改善市場監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使商品檢測工作取得實質性效果。除了商品質量抽檢信息,還應將經過調查屬實的消費者投訴案件所涉及到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投訴數量等定期向社會公開,以警示生產企業,促進行業加強自律,也為消費者提供預警信息。

2.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這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執法人員往往會因為沒有掌握相關產品質量標準而使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場,給市場監管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由于各執法部門之間相互獨立,缺乏信息交流,也造成監管上的職能交叉,執法混亂。政府監管部門可以要求企業提品質量檢驗報告,并公布于眾,這樣就為執法部門實現有效監管提供了執法依據。同時,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為消費者提供了準確、可靠的商品信息,讓消費者知道到底哪些是真正合格的產品,了解產品的行業標準和質量標準,如果商品檢測部門在質量檢測中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消費者可以通過查閱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得知,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公開還可以防止市場監管部門濫用權力的行為。

3.企業信用信息。企業信用狀況由市場準人、經營行為和市場退出三方面的內容構成。市場準人反映的是確認市場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過程中企業的信用狀況;經營行為反映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是否守法經營,在交易中是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市場退出反映企業退出市場是否依法進行了清算。消費者如果能及時了解企業信用狀況,就可以對自己的交易行為在做出決擇,誠實守信企業最終將贏得市場。

(二)信息公開的方式

信息公開應遵循讓消費者最大程度地獲取信息的原則,并且根據信息的內容時效性和公開的實用性,采取以下方式來實現。

1.通過定期出版物公開。目前,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商品質量抽檢信息公開主要是以報刊的形式進行公開,基本上是每個季度公開一次,每次公開的信息量較大,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企業具有一定的威懾力,同時起到了引導消費的作用。但它的缺點在于不能很好地起到監督市場上成千上萬種產品的效果,之后,缺乏后續跟蹤的信息,消費者很難將相關的、有用的信息加以收集和利用,這樣信息公開在社會上產生的影響非常有限。為了克服這些缺陷,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權威的、全面記載產品質量信息的定期出版物,供消費者查閱和參考,定期出版物將會給消費者提供穩定的、制度化的信息獲取渠道。

2.通過政府官方網站公開。通過網站公開執法信息這是目前使用最廣泛的一種做法,它的優點是互動性強速度快,效率高,可以及時獲悉消費者的反饋意見。從目前網站公布的信息來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內容不全面時效性差、缺乏統一的規定。網站公布的內容有些有名無實,有些是過時的信息。在美國,政府規定必須建立自己的網站,并通過三種形式公開信息:建立電子閱覽室;建立電子信息自由法有關資料的導引;刊載上年度本政府機構對信息自由法執行的報告。

3.張貼公告信息。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可以在社區、超市、市場以及農村集市建立信息公告欄,定期消費警示,公開產品質量信息。2007年,國務院503號令以來,各大超市、商場紛紛建立了產品質量信息欄,但是這些信息都是由商場自行,內容不全面、不規范、持續性不長,涉及到商場內銷售的商品的信息幾乎沒有,沒有達到警示、引導的作用。市場、超市、商場應建立專門的公示欄,由市場監管部門定期信息,這必將受到消費者的喜愛,也擴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信息公開的需求和影響。

4.通過其它途徑公開。其它途徑公開包括在各級行政監管機關設立專門的執法信息公開窗口以及召開新聞會。對于容量特別大,政府部門無法或沒有必要通過定期出版物、網站等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可以采取設立專門的執法信息公開窗口的形式公開,這種方式可以為那些無法使用網絡的群體提供便捷。對于重大的、典型的事件,可以通過新聞會的形式向全社會公告,同時在媒體上公布詳細信息的獲取方式,以便消費者全面、準確地了解所需信息。

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我國已經頒布并實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我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新型的消費關系,新的消費形式的產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日益嚴重,特別是近幾年藥品和食品行業,如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所以,我們需要進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本文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完善提幾點建議。

論文關鍵詞:消費者 改革開放 消費關系

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相比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是一種專業對非專業,知情人與非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大都通曉商品的技術特性,熟知市場行情,了解顧客心理,具有熟練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呢?缺乏對購買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的相關知識,所知道的消費信息基本上來自經營者,大都是經過加工具有促銷和誘導作用信息,所以,我們應該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與發展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狀況

社會消費形式的發展,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難度,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明顯地感覺到消費者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市場經濟自身的調節力,要求不斷的提高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水平,但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承認:消費者依然處于弱勢地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仍經常發生。

首先,市場上的商品和服務日漸豐富,同時加上高科技產品不斷滲透到消費領域,新產品的種類層出不窮,消費者對新的事物一時難以全面知曉。由于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存在的利益沖突,使得消費者在消費高科技產品時的權益易受侵害。

其次,有些生產或經營者素質低且缺乏職業道德,加上高科技的普及,造假賣假花樣層出不窮,手段高明,甚至呈現出向集團化、組織化、專業化、高科技方向演變的趨勢,這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會給國家帶來巨大經濟損失。

最后,加入WTO后,我國內地市場的進一步對外開放,產品進口會增多,進口的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方面的情況將會更加復雜,這就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難度。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1.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深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狀況,已經成了為衡量一個國家法制建設是否完善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已經出臺了大量的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而且還有其它分散在民事、行政、經濟、刑事等法律法規中相關的規定。這些法律和法規的出臺對維護消費者的權利無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對我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2.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不斷出現和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完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體系,1984年9月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作為中國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經國務院批準成立。之后,各省市縣等各級消費協會如雨后春筍般的出現。目前我國消費者協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不足之處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有關消費者概念還不是很清晰以及相關的消費者權利不明確。我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明確地規定消費者的主體資格,這種不明確的規定可能會導致人們對法條的理解產生歧義,從而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行政執法主體多元,導致執法不嚴

以政法部門為領導,多部門共同配合的保護模式從現實情況來看,存在許多問題,比如行政部門受案范圍的不清析,有時會出現多部門都有管轄權尷尬局面,導致共爭管轄或是相互推諉,使得消費者權益案件不能很好的解決,行政執法主體多元化給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既降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的辦案效率,又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浪費了行政執法部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卻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

(三)消費者協會形同虛設

由于消費者協會"亦官亦民"的性質使得消費者協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時表現出一定的軟弱性。事實上消費者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依附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產生是依賴于行政機關的,除此外消費者協會的經費來源大都也是工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自籌,這造成了消協在解決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案時力不從心、軟弱無力的尷尬局面。一方面,相關機關把自己不愿承擔的義務轉給了消協;另一方面,把一些權利和相關資源留給了行政機關。這都說明,消費者協會的性質是依附性的非獨立性的,消費者協會的"亦官亦民"的性質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同時給消費者維權造成了許多消極影響。

(四)權利保護的范圍過窄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列舉的形式賦予消費者九項權利,使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以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網絡時代的出現,僅僅這九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消費者了,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消費者的隱私權,隱私權雖然受民法的保護,但是在消費關系中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個人隱私的內容,經營者未經許可,出于營利目的擅自使用消費者個人隱私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權利已是必然之舉。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

(一)完善法規

1.明確消費者的概念??梢园严M者定義為:消費者是為了滿足自身或他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不以轉售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這就表明,任何人只要其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服務轉售牟利,就應該是消費者。 轉貼于

2.統一行政執法主體,權責歸一。將行政執法權落實到某一部門,由該部門單獨行使,從而避免出現,出了事各部門相互推諉,有利益時爭先恐后。伴隨權利的就是責任,施行誰行使權力誰就要承擔責任的責任體制,從而督促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二)建立專門仲裁機構

可以建立一套專門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專門用于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鑒于目前我國已建立起了完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體系,以及消協作為一個社會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可以考慮在現有的消費者協會下面增設獨立的"消費者權益仲裁庭",就像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地位一樣,在業務上接受消協領導,但法律地位上獨立于消協。仲裁庭備有專門的仲裁員名單,考慮到消費者權益糾紛的多發性和小額性,仲裁員的聘任要求可以適當放寬,同時仲裁員人數可以適當增加,以保障消費者可以以較低的費用及時聘請到仲裁員。仲裁可以通過賠償機制轉嫁給不法商家。這樣一套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為消費者,特別是小額消費者,提供一個靈活有效的程序救濟機制,極大地改善目前廣大消費者弱勢地位的現狀。

(三)進一步拓展消費者的權利范圍

隨著入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消費關系的內容也越來越豐富,消費者因此享有的權利應越來越多。

1.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經營者除了要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外,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和場所。

2.尊重消費者的隱私權。隱私權是重要的人身權。在信息社會中,人的某些信息資料是與人的財產利益和精神利益緊密相連的,消費者個人應當對自己的信息有足夠的控制權。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應規定經營者可以獲取哪些信息,如何使用這些信息,在什么范圍內使用這些信息;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本次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將已知悉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對確需知曉消費者隱私的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根據各不同行業從制度上制定相關的禁止性規定以保護消費者隱私權。

3.進一步完善消費者的求償權?,F行的求償制度不利于消費者進行求償,進一步完善消費者的求償權,這對保護消費者的求償是非常有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中心就在求償上,所以,完善消費者求償制度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跟本所在。

4.加大對新興產業新領域的權利保護。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許多新興的服務業應運而生如知識服務業、清洗業、家政服務業、便餐配送業、健身俱樂部等等,這些領域的權益也都需要逐步完善起來。

5.加大對于虛擬財產的權利保護。虛擬財產是網絡社會中新興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網絡產品。在刑法領域,已將虛擬財產列為保護的對象,對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按犯罪處理。在現在社會中當網絡商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或虛擬財產時,消費者所應享有的權利也應需要同樣的保護。

(四)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督促產品生產者在產品的生產和設計環節對產品質量給予最大限度的關注,盡量減少和避免缺陷產品進入市場,盡可能的減少給消費者帶來損害和危險的可能性。所謂召回制度是指在產品存在缺陷以及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的危險狀況時,不論是經營者自行或者經他人通知發現這一情況,經營者都應主動將具有危險性的商品收回,以免給消費者的權益遭成損害,如果經營者發現該危險,卻不加以處理,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安全,相關主管機關可強制經營者收回商品。

(五)賦予消費者協會代位訴訟的權利

賦予消費者協會代位訴訟的權利,即消費者協會可以代替消費者提起法律訴訟,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因產問題給消費者造損害的經營者進行追償的權利。消費者協會將獲得賠款一部分轉交給消費者,一部分留作經費。這樣既有利于減少訴累,也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對消費者群體傷害事件。也有利于激勵消協,調動其在維護消費者權利時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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