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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子商務是互聯網和物流行業的衍生物,深刻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同時,網絡欺詐、虛假宣傳、泄露消費者隱私等現象層出不窮,加上我國關于電子商務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缺位,使消費者的知情權、隱私權、公平交易權無法得到保障。由此,本文立足于電子商務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針對網絡消費中的潛在問題,提出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些法律對策。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對策
電子商務這種新型交易模式改變了單一的消費市場,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便捷,同時,新的貿易方式給我國傳統的經濟法規帶來挑戰。電子商務伴隨著科技的革新,會不斷滋生新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問題,由于法律的穩定性和滯后性,我國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無法實時更新,做到全面規制,因此,研究電子商務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對策具有重要意義。
一、電子商務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適用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貿易形式,其所產生的問題具有復雜性,為了更好地實現消費維權,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進行解析是必要的。
(一)電子商務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
電子商務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要內容應當被概括為:網絡環境下消費者和網絡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分配和責任負擔。根據電子商務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要問題,其內容包括:其一,網絡經營者基本信息的真實性;其二,網絡經營者和網絡平臺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誠信的交易環境;其三,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安全性;其四,關于電子消費中爭議合同的解決機制和途徑。
(二)電子商務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現狀
首先,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文件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對消費欺詐、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的經營行為規定了懲罰措施。其次,我國在2014審議通過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該辦法對網上消費七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者的信息保護、經營者信息的真實性等方面做出了規定,極大地保障了消費安全。最后,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著我國逐步對電子商務這一領域進行全面的法律規制。總的來說,我國關于電子商務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過少,且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條文大多適用于實體交易關系,對于網絡交易關系調整性不足,需要進一步補充規定。
(三)電子商務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構建
隨著網絡技術的革新,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為了實現電子商務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需求,必須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完善《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事前預防、事中監管、事后救濟三個層面來構建電子商務下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體系。在體系構建中,首先要細化經營者的經營責任;其次,要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隱私權和公平交易權;最后,要完善法律救濟途徑。如此一來,才能保證電子商務背景下的交易公平和自由。
二、電子商務下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
基于網絡的虛擬性和復雜性,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的知情權、隱私權難以保障,消費者在交易中受限于格式合同,權利救濟也存在障礙,立法必須予以足夠重視。
(一)消費者的知情權、隱私權難以得到保障
電子商務平臺的運行依靠的是虛擬的網絡,基于這一特質,很多網絡經營者都利用交易信息的不對稱來侵害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首先,在交易中,消費者只能夠根據網絡經營者所提供的圖片來獲得商品信息,關于商品的真偽、質量、保質期等信息都處于未知狀態,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獲得有效保障。其次,在電子交易過程中,電商APP的注冊需要進行實名認證,還需要綁定銀行卡以便支付,一些商家還可能誘導消費者提供不必要的個人信息,埋下信息安全的隱患,一些不良商家的泄露行為會侵犯消費者的隱私權。
(二)交易雙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失衡
電子商務下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行為形成一種合同關系,這種格式合同的提供主體為經營者,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網絡經營者可能會在格式條款中增加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條款,特別是免責、管轄等條款,來逃避己方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負擔,還有一些經營者在交易中設立霸王條款,使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處于不平等的地位,有損合同自由和交易公平。此外,由于缺乏書面合同,消費者面對一些不公平的條款雖然可以要求經營者進行更改,但是經營者的口頭保證難以作為之后維權的證據。
(三)消費者的權利救濟困難
無救濟則無權利,電子商務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多種多樣、層出不窮,但是立法似乎并未給予消費者完善的救濟。首先,電子商務交易中,侵權主體的確立困難。當消費者在網絡消費中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常常會出現責任主體不明或者是經營者和網絡平臺相互推諉的情形,使消費者無法得到賠償。其次,消費者舉證困難。電子商務下的交易行為具有很強的技術依賴性,而且涉及網絡平臺、網絡經營者、物流單位、物流配送者等多方主體,當出現侵權行為時,侵權主體難以確立,并且經營者可能會采取技術銷毀一些關鍵證據,致使消費者無法成功舉證,難以獲得救濟。最后,權利救濟途徑不完善。傳統的交易模式下,消費者權利受到損害,可以通過商品快速找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并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快捷的得到救濟。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實際距離被無限拉大,責任主體、管轄法院的確立耗時耗力,訴訟成本增加,為了減輕訴累,消費者通常息事寧人或者通過線上溝通解決問題,不僅限制了消費者的救濟渠道,還難以真正實現維權。
三、電子商務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對策
(一)完善電子商務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
首先,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立法應當對網絡經營者信息披露的內容和范圍進行明確,2014年新消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雖然對經營者的披露義務進行了法律規定,但是,新消法卻沒有明確違反該規定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由此,法律應當進一步完善,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對經營者的披露義務進行更加細致、明確的規定,便于消費者了解商品或服務信息,方便消費者進行售后維權。其次,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和自由,法律應當對電子商務下的格式合同進行規制。新消法對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了更加細致的規定,明確經營者對重大事項的說明義務,但是,仍有不完善之處。其一,應當明確規定經營者對格式合同中的重要條款進行說明和提示,并且以某種形式記載消費者對條款的認可證據,便于維權使用。其二,應當不斷完善技術,保證消費者可以打印紙質合同,作為維權使用。
(二)加強對電子商務行業的制度規范
首先,可以建立電子商務行業的自律公約,通過行業牽頭,制定一個自治公約,管理電子商務的交易行為、物流配送、服務標準、售后維權等內容,并配合監管機關進行調查取證,盡量減少電子商務下的不正當競爭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其次,要完善電子商務行業的市場準入和資格認證體系,嚴格電子商務行業的準入門檻?!峨娮由虅辗ā窇斠悦鞔_的法律條文確立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準入門檻,提高經營者的擔保財產,對經營者所披露的信息進行嚴格審查,為符合條件的經營者頒發執照,并在系統中備案,為消費者提供查詢入口,如此不僅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交易環境,還為監管機構的審查提供便利。
(三)健全電子商務下消費者的法律救濟途徑
電子商務下消費者維權成本高、耗時長、效果不佳,如何提高消費者維權的便捷性,拓寬電子商務下消費者的法律救濟途徑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新消法增加了消費者向其他組織請求調解的救濟方法,但還是無法有效降低消費者的救濟成本,提高消費者維權的便捷性。因此,應當做出以下改變:其一,可以明確網絡平臺的職責,消費者可以針對侵權現象向網絡平臺申請維權,由網絡平臺作為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橋梁,通過溝通調解,還原事實,解決糾紛。其二,可以創新性地建立網絡仲裁機構,受理消費者的維權申請,在線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糾紛,并高效裁決,降低維權成本。綜上,電子商務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新型貿易方式,在未來將會滲透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為了適應時展的需要,法律也要與時俱進,根據電子商務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需要,完善立法,嚴格電子商務行業的準入門檻,拓寬消費者的法律救濟途徑,為消費者營造安全的網絡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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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子勁 單位:武漢交通職業學院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