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尖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民法中獨立出來,但傳統的民法對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發展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民法的關系

在現代社會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已經成為世界性的潮流,各國普遍重視消費者保護的立法。雖然從上世紀初一些國家就開始制定相關的單行立法,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真正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只是在上世紀后半葉才形成的。傳統對消費關系的調整主要是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尖銳而出現的。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容和性質來看,與民法雖有聯系,但也有著很大的區別。首先,消費者的權利與民事權利是不完全一致的,它已經超出了民法所確認的民事權力的范疇。其次,有一些對消費者保護的措施,不都是民事責任能包括的。比較典型的,像許多國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確認的召回制度,它不是民事責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或者在有關產品責任領域里所采用的措施,它跟民事責任有很多區別,民事責任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是發生糾紛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請求,才產生民事責任。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預,不履行召回義務,政府應當主動干預。這和民法的民事責任不一樣。

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從民法里分立出來的一部,我們在法律上把它稱為“特別法”。從性質上來說,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規范,同時也包括行政法規范,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二、民法領域中消費者權益的擴張

案例1所反映的實際上是對超市制定的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問題。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的出現,可以說是20世紀在交易領域里出現的一個嚴重的問題,它給條款制訂人帶來很大方便、節省交易費用的同時,對消費者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消費者盡管在和對方訂約的時候,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以表示不接受,形式上好象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則。但是實際上,消費者往往只能被迫接受,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因此實際上是不平等的。格式條款的運用對民法的合同自由是一個沖擊,為了強化對消費者保護,世界各國立法普遍都是都采取了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的措施。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 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此后,在《合同法》,又進一步做出了限制性規定,集中體現在《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和第41條的規定中,這些條款理應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主要是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提醒合理注意原則,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二是不合理免責條款無效原則,如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以及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三是作有利格式條款相對人解釋原則,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如果不能依通常理解進行解釋,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合同法》的這些規定,無疑應當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規定。從而通過合同法的完善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了進一步的保護。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3年10月頒布實施以來,在喚醒消費者權益自我保護意識、加快我國市場經濟立法進程、促進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已經成為與中國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聯系的一部法律。隨著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出現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新情況,其中有很多問題已經充分暴露出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著理論的誤區和條文上的缺陷,加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法律修訂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由于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十年前頒布實施的,當時正值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制定該法的時候,有很多問題考慮得不甚周詳,規定得也不很具體,因此今天適用起來在許多場合已是不太適應,甚至是無能為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立法不完善。如在實體法中,對該法適用范圍的界定模糊,以致產生了“知假買假”是否受該法保護的疑問;沒有規定“召回”制度,對存在潛在危險的嚴重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沒有相應的對策;有關間接損失的賠償,尤其是精神損失賠償幾乎沒有涉及,等等。如在程序法中,沒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消費者在舉證方面明顯處于弱勢;現行的消費糾紛解決方式耗時費力成本高,對普遍存在的小額消費糾紛沒有建立一個好的投訴解決機制,等等。其二,體系不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絕不局限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一部法律,而是一個由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與刑事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相互配套的法律體系。保護消費者權益應當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立法的宗旨之一,凡是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都應當接受該宗旨和原則的約束和指引,不得與之相沖突。然而,現行的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門起草的,其中就包含著不少違背公平原則、維護壟斷利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條款,如《電力法》、《郵政法》等等。因此,有必要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同時,抓緊清理和廢除那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文件,從而在整個法律體系上構建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核心問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消費者的權利逐漸得到擴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列舉了消費者九大基本權利,如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獲賠權、受尊重權、監督權、結社權等,這些權利急需細化,同時應按照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發展趨勢,把消費者應享有的其他權利也納入法律保護范圍之內,如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言論自由權等。對這些權利,有些已經在民事立法中得到體現,需要我們在今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將這些內容加以吸收,從而形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民法等其他部門法的互動發展,使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取得長足的進步,使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參考文獻

[1]梁慧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261頁.

[2]王利明.WTO與消費者權益保護[A].載王利明主編:《民商法前沿論壇(第3輯)》[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崔建遠.合同法(修訂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56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 公益訴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修正案

一、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困境與出路

我國于2012年修訂的新《民事訴訟法》涉及多處修改,其中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讓人眼前一亮,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我國首次將公益訴訟制度引入法律領域,其不僅標志著一種新的訴訟制度的建立,同時也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發展完善。

但作為一項新制度,公益訴訟甫一面世便在學界引起了諸多爭議,伴隨著條文而起的關于訴訟主體資格、客體范圍、救濟方式等爭論持久不息。由于理論上長期無法達成一致,直接導致相關司法實踐陷于停滯,公益訴訟制度遭遇寒流豍。更甚者,自《民事訴訟法》修訂以后,之前在全國各地一度蓬勃發展的帶有公益性質的訴訟竟全然無蹤,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不曾有任何公益訴訟案件見報。人們不禁懷疑:公益訴訟到底是推動了法治的進步還是終結了公益訴訟?

在2013年全國民事訴訟法年會上,與會的專家學者在分析相關數據資料后總結到:圍繞公益訴訟制度的爭議主要還是集中在訴訟主體資格等方面,但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想要一步到位解決這些問題是不可能的,公益訴訟制度短期內仍無法達到立法目標,其發揮作用需要以相關司法實踐與立法的完善作為基礎豎。換言之,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必須得到《民事訴訟法》之外其他相應的部門法、實體法的支持,才能形成體系化效果,才能達到立法初衷。

張衛平教授認為:“民訴法第五十五條應當被看作是一條原則性條款,其將環境污染和侵害消費者權益這兩個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的糾紛列入公益訴訟的范疇,意味著其他法律不可以將這兩類公益糾紛排除在外,但并不意味著其他法律不能將這兩類之外的其他公益糾紛納入公益訴訟的客觀范圍。在制度規制上,環境保護法領域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領域完全可以獨立的設置相應的公益訴訟制度?!边@一理念很好地反映在了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中。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公益訴訟影響

2013年10月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边@是自公益訴訟入律以來首次有條文明確列舉了訴訟主體,規定了省級以上的消費者協會可以代表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新消法的這一規定的影響是深遠的:

第一,彰顯了立法機關對于公益訴訟的基本態度,即在實體法中規定有關公益訴訟的具體條款,包括規定訴訟主體、客體范圍、救濟方式等,通過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銜接來完善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

第二,揭示了公益訴訟制度中“有關組織”的準入標準。首先,公益訴訟的性質決定了原告必須具備完全訴訟行為能力并且能代表多數人的利益;其次,公益訴訟的復雜性也要求原告擁有較多的財力與物力,才能保證最大限度地反映公共利益的訴求;最后,原告還應當具有相當的社會權威,由此作為支撐才能取信于公眾,取信于公共利益豐。消費者協會是由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其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公信力,屬于一種半官方半民間的組織,因此法律賦予其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具有非常的合理性和一定的必然性。

第三,明確了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立法界限。新消法作為部門法,僅對有關消費者權益的公益訴訟進行規定,含有非常明顯的立法意圖:其一,作為民訴法第五十五條明文規定的另一種公益訴訟行為——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將由《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的環保法規來進行規定。我國正在進行第三次審議的《環境保護法(草案)》中已經包含了將中華環保聯合會選定為環境公益訴訟中“有關組織”的條款,這與賦予消費者協會原告資格的理念同出一轍;其二,公益訴訟中法律規定的“機關”的作用將很有可能被弱化,這基于兩方面的原因,一者社會組織將在未來的公益訴訟中扮演主要角色,這不僅有利于社會組織的專業化升級,同時也有力于司法的去行政化。二者行政機關將更多地在公益訴訟中擔負起監督與二次救濟的職能,這一模式不僅讓公益訴訟救濟機制形成了分工明確、層次鮮明的體系,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公益訴訟制度的效能,同時也更加契合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

雖然目前還未到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之日,但其中公益訴訟的條款已經深入人心。北京市消協近日表示,在3月15日新消法施行之后,將適時對一些煙草企業提起公益訴訟,其稱國內煙草企業在香煙包裝上,國內國外采用雙重標準,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安全權和知情權,這很可能是新法頒布之后我國第一個消協公益訴訟案件。北京消協某負責人表示:新消法賦予消費者組織公益訴權,對消費者而言降低了維權成本,更加有利于維權,而對于經營者來說,組織提起訴訟,更具有威懾性,也能有效遏制企業的侵權行為。

可以看到,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前后,我國公益訴訟的發展態勢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主要得益于立法機關在法律中明確了消費者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客體范圍、救濟方式等訴訟要件,使維權有法可依。這對于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相關立法選擇有著極大的啟示意義。

三、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銜接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非常曲折的過程,多數學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組織、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和其他組織認為其環境權即環境公益權受到侵犯時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是因為法律保護的公共環境利益受到侵犯時向法院提起的訴訟,這一觀點表明自然人是擁有公益訴訟訴權的。

在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頒布以前,有關環境公益方面的訴訟開展得如火如荼。2004年,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成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2007年11月20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環保審判庭,負責環境保護案件的二審以及按規定應當由貴陽中院一審涉及環境保護的相關案件,同時對環境保護法庭進行工作指導。2008年5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環保審判廳。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環保法庭。這些新成立的環境法庭,大都宣布要受理環境公益訴訟。到2009年9月,僅云南省就設立了6個環保法庭。到2010年6月30日,我國已有7個中級人民法院設立了環保審判庭,在基層法院中已設立13個環保法庭、18個環保合議庭、6個環保巡回法庭。司法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的立法形成了倒逼機制。面對蓬勃發展起來的環境公益訴訟,立法機關選擇了更加穩妥、循序漸進的立法模式,而民訴法第五十五條明確將公民排除在訴訟主體之外也使得公益訴訟制度重新陷入了爭議。

環境公益訴訟作為公益訴訟的一大客體,其重要性在當下社會不言而喻,在經歷了長期的重度霧霾之后,我國治理環境污染的決心越發堅定,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環境保護法律成為全社會的共同心聲,而新《環境保護法》在修訂過程中三易其稿也更突出了這一點。

雖然我國的新《環境保護法》仍在修訂之中,但不可否認的是,其必定會在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第二稿中明確規定了“第四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蓖M者協會一樣,中華環保聯合會(以下簡稱中環聯)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民政部注冊,環保部主管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的社會組織,其宗旨是圍繞可持續發展戰略,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中國環境事業發展,推動全人類環境事業的進步。可以說,中環聯完全符合公益訴訟中“有關組織”的標準,其被賦予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也十分能體現立法標準的同一性。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未來頒布的新環保法中會有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相關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范文3

1.消費者后悔權的含義 

消費者后悔權作為一項法律權利,是從商業習慣中逐步發展起來的。消費者后悔權在西方國家的發展已趨于成熟。消費者后悔權在英美被稱為“冷卻期”、“冷靜期”,在法國被稱為“后悔權”、“反悔權”,在德國被稱為“消費者撤回權”、“撤銷權”。網絡買賣依賴于虛擬的互聯網平臺,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不同于實體銷售模式下的判斷和選擇。因此,筆者認為,消費者后悔權是基于合同締約制度,消費者在非實體購物方式購買商品,在合同成立生效后買家在合理期間,無需說明理由即可享有的退貨退款的權利。 

2.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發展 

在我國消費者后悔權最早出現在1996年《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無理由退貨”中。之后在北京、上海等地方的政府規章現貨對這項制度予以確認。隨后,在互聯網交易平臺也出現了“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熱潮,并且互聯網交易平臺對這項交易習慣規定的詳細、周密。這項習慣雖然不屬于立法但是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有重大借鑒意義。2005國務院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對于直銷企業規定了無理由退貨制度。2013年我國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后悔權作出了正式規定,使后悔權最終在我國得以正式確立,但是對于此項權利只規定了一些原則性事項。2015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對消費者行使后悔權的時間和條件做出了細致規定,彌補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二、消費者后悔權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1.無理由退貨與無條件退貨 

公眾理解的無理由退貨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對于新消法規定的無理由退貨有時間限制和條件要求。即例舉了四項例外規定及對第二款的限定條件:①消費者定做的商品;②鮮活易腐商品;③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④交付的報紙、期刊。買家要求無理由退換的,由買家承擔運費。并且消費者退貨需要保持商品完好。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消費者的后悔權時有條件的,并非是不附任何條件的反悔。消費者對無理由退貨與無條件退貨的認知存在一定的差異。 

2.商品退貨運費的承擔問題 

在實踐中,退貨運費由誰承擔一直是爭議的焦點。對此新消法作出了規定:商品退貨由買家承擔運費。對于此條規定許多學者提出質疑,此條看似合理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可能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對于一些價值低廉的商品,退貨的運費可能與商品本身價值相當,如此規定,消費者的退貨積極性受到限制,進而使消費者放棄后悔權的行使。在退貨時,商家可能會要求消費者承擔商品的損耗費用,這樣對于商品的損耗問題又涉及到損耗程度認定,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以及不同情形下商品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 

3.后悔權的濫用與惡意退貨問題 

我國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消費者素質有待提高。消費者后悔權的行使是以誠信原則為基礎,有誠信才能使此項制度更好地運行。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買家退貨條件進行了限制,但仍存在后悔權濫用的風險。如果買家濫用后悔權,進行惡意退貨,不僅增加了商品經營者的時間和成本,還會損害到正常的經營秩序,給其帶來巨大的損失。還有可能會造成資源的浪費和利益失衡等問題,不僅不符合立法者的立法目的,還會使社會誠信遭到沖擊。我國目前還沒有對后悔權濫用行為的情形加以認定的標準,缺乏后悔權的規制與濫用的處罰。后悔權有可能淪為某些個別消費者或經營者的競爭對手進行市場競爭的手段,立法者對此應對消費者濫用后悔權進行沖動消費進行規制,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三、消費者后悔權的完善 

1.關于后悔期間的進一步明確 

后悔期間是消費者形式后悔權的期間。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間為“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由此可以看出反悔期間是一種特殊的除斥期間,不可中止、中斷或延長。對于網購而言,“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可以理解為“自買家簽收之日起七日內”。關于反悔期間內反悔的效力可以明確以買家的善意意思表示為主觀要素。當然,還可以允許買賣雙方通過達成協議的方式確定后悔期間。 

2.完善網購退貨運費承擔主體問題 

我國新消法規定:退貨商品運費由買家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實踐中,對于退貨運費的承擔主體問題可以從多方面考慮:①對于承諾無理由退貨的經營者可以為買家購買運費保險,將運費風險承擔問題轉嫁給保險公司。②對于網絡平臺中自營的經營者可以規定在一定范圍內提供免費的退貨服務。③經營者可以與買家協商關于退貨商品運費的承擔比例,加強雙方的溝通,節約雙方經濟成本,提升買家的退貨體驗。 

3.建立經營者與消費者信用評價等級制度 

對于濫用消費者后悔權和惡意退貨的消費者的行為,可以通過建立買賣雙方信用評價等級制度,對雙方的信譽情況進行評價。消費者可以在消費時明確了解經營者的信譽信息,以便做出交易選擇。對于消費者存在惡意退貨等交易行為的應給予紀錄,經營者對于此類買家可以拒絕進行交易。將收集到的雙方信用信息建立誠信檔案,對于經營者和消費者違法的交易信息予以公布。同時明確失信行為的處罰標準。這樣可以改善經營者與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交易信息不對稱的狀態。 

參考文獻: 

[1]賈東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解讀[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 

[2]楊立新.非傳統銷售方式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反悔權及其適用[J].法學,2014(2):30-38. 

[3]王華.后悔權的立法審視與實踐展望——以新《消法》第25條為中心[J].北京化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1):6. 

[4]彭梓鈴.論消費者后悔權制度[D].華東政法大學2011年碩士論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范文4

關鍵詞 懲罰性賠償 懲罰 阻遏 雙倍賠償 消費者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概述

懲罰性賠償制度始于英美法,被我國法和臺灣地區法律借鑒。由于該項制度發端于以經驗主義為基礎的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的語境下,懲罰性賠償并沒有清楚明晰的統一定義。而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我國學者韓世遠把懲罰性賠償的定義為“依據法律的規定,由不法行為 人向受害者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它是以“賠償”的名義進行的一種懲罰。 ”通過以上表達方式和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都無外乎強調懲罰性賠償懲罰性和阻遏性職能,且兼具有補償性的功能。下面我們就繼續對懲罰性賠償的這倆個特性展開論述:

(一)懲罰性賠償的功能——懲罰和阻遏

懲罰性賠償的這兩項功能也是區分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的關鍵所在。一般在補償性賠償中,被害人只能依其實際所遭受的損害進行求償。然而不法行為人惡意傷害他人,或具有可非難性的重大過失傷害他人,對他人福祉造成重大傷害,且于社會以不好之示范,姑且僅處罰其填補他人損失尤為不夠,不能起到法律的教育作用。

同時,懲罰的目的并不單純在于懲罰本身,其更重要的意義在于遏制類似行為的發生。懲罰性賠償的阻遏功能運用了人趨利避害的本能,它將人們的行為預設為理性經濟人,懂得根據各種社會參量在權衡利弊得失的情況下做出理性的選擇,以達到阻礙的目的。

(二)懲罰性賠償的補償功能

懲罰性賠償的補償并不同于補償性賠償的補償功能。補償性賠償的補償功能更多體現在對于因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而進行的填補,力圖使其恢復到收到侵害前的狀態。

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精神損害方面。精神損害賠償素以難于金錢進行計算著稱,無法制定統一標準,只能參考各種系數,因此補償性損害賠償無法滿足要求,因此這時就需懲罰性賠償發揮作用。第二,侵權行為對人身造成傷害,可是許多情況下人身傷害的損失又是難以證明,因此采用補償性損害無法對損害進行充分的補救。第三,受害人提訟以后支付的各種費用,特別是與訴訟有關的費用,只有通過懲罰性賠償予以支付 。

二、懲罰性賠償的比較法考察

懲罰性賠償是英美法上的特殊產物,但是在英國和美國的發展也略有不同。

在英國法中,英國懲罰性賠償僅適用于三類案件,第一類是涉及法定授權機關;第二類涉及政府機關實施“壓制的、專橫的和違憲的行為”之情形;第三類涉及被告在價還行我之前就計算過利潤超過其所支出的補充性賠償之情形。近年來英國法有所變化,侵權法中長期以來認可的懲罰性賠償金也擴大用于違約的某些情況。

美國法是當今懲罰性賠償制度中最為完善,影響最深遠的國家。在美國,早起的懲罰性賠償主要集中于故意和不道德的侮辱行為。繼受英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后,該制度在美國得到充分的發展。至19世紀中葉,懲罰性賠償制度已經成為了美國侵權法的中葉組成部分。進入20世紀,懲罰性賠償在每個得到廣泛應用,在很多方面已經遠遠超越了懲罰性賠償的界限,被適用于侵權法、合同法、財產法、勞工法及家庭法,同時賠償的數額也直線上升。

三、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9條的解釋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可以看出,消費者懲罰性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須有倆個要件:須是消費者合同;須有欺詐行為。

(一)消費者合同

對消費者合同的界定關鍵在于雙方當事人,一方須為消費者,另一方須為經營者。關于消費者的界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有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由此文義。界定消費者并不困難。但從實踐上看,近年出現了知假買假者,其是否屬于消費者引起了很大爭議。

據此形成了倆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知假買假不能夠獲得雙倍賠償,根據消費者的文義解釋,很難把知假買假者定性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顯然他們是為了牟取雙倍賠償的利益而為之。而且從社會實效上來看,如果允許知假買假的獲得雙倍賠償,很容易出現專門從事打假的個人和公司,依靠雙倍賠償牟利,成為制度的寄生蟲。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支持知假買假,獲得雙倍賠償。首先消費者的動機不在49條考慮范圍之內,故不能因為其動機而把知假買假者排除在消費者之外。其次,把打假當做公力行為由政府單獨完成有失偏頗。目前來看,介于多方面原因,政府尚不能有效遏制假貨的橫行,那么知假打假的存在尚尤其意義。

筆者認為,應該界定知假買假者為消費者,獲得雙倍賠償。否則,經營者往往會提出消費者明知商品是假貨,為獲雙倍賠償而故意購買。這樣會使雙倍賠償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也使懲罰性賠償的遏制功能無法發揮作用。

(二)存在欺詐行為

關于欺詐行為的語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做特別的界定,自應與《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的欺詐概念做相同解釋。

同時是否要求消費者就欺詐行為而遭受損失呢?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用語來看,的確提到了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據此有學者肯定須以收到損失為要件。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么消費者在主張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時,須證明自由因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而遭受損失。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消費者沒有受到損失,是否可以免責?果如此,那么于該條規定的規定目的不符。懲罰性賠償目的不在于填補損失,而在于懲罰不法行為。由這一觀點出發,可看出不必要要求消費者遭受損失的要件,對于《消法》49條出現的“損失”概念,可以理解為是法律上已有的“損失”存在,縱然實際損失為零,仍然不妨消費者主張懲罰性損害賠償。

參考文獻:

[1]余藝:“懲罰性賠償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生論文,第4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范文5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

一、金融消費者的涵義

我國銀監會、保監會、證監部門對于金融消費者的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和范圍的界定沒有統一規定。日本將金融消費者界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梢赃@樣理解,金融消費者是自然人,他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易行為實質上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不健全使消費者保護缺乏依據

現行的金融立法多側重金融機構的安全與效益,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少于規定。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目前僅有的法律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然而這兩部法律中并沒有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概念,更沒有如信息披露、權利救濟等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具體規定。

(二)“混業商品”的保護缺位

隨著金融業產品不斷創新,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推出了兼具多重特質的“混業商品”,混業商品的獨特優勢使其成為金融消費者熱衷購買的商品。①然而我國的機構監管模式下,各機構往往按照各自所屬監管部門的要求來銷售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從而“混業商品”與相對于單一功能的消費者保護機構之間就出現了保護缺位,以至于真正出現糾紛時,如何解決成為難題。

(三)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對稱損害消費者權益

相較于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在產品性質、價格以及質量等方面存在信息劣勢。一些金融機構避重就輕,少披露或不披露對金融商品銷售不利的信息。如在一些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向消費者推薦產品時,不披露或介紹時對產品風險一筆帶過,一味鼓吹其收益,誤導消費者做出不當的購買決定。②

(四)金融消費者金融專業知識缺乏

隨著金融商品和服務逐步由儲蓄、保險、股票向投資、理財、信托轉移,金融消費者面臨著更高的專業壁壘,對金融知能的要求更高,不僅需要具備金融常識,了解金融法律法規,還需要學習使用金融工具,熟悉金融市場運作。然而,目前我國數量呈現爆發式增長的金融消費者普遍缺乏金融專業知識,尤其是受教育水平低收入消費者人群。這些消費者僅憑有限的了解做出購買金融產品的決定,往往出現利益受損的后果。

三、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

在現行金融立法中,明確保護消費者的目標,增加金融消費者的民事權利,金融機構誠信、保密義務以及金融機構民事責任承擔的內容。在基本法律中規定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原則、含義、范圍等內容,在一般法律中,對程序性問題和基本制度問題作出詳細規定。未來制定專門性法律法規,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更深入、更廣泛地統一保護金融消費者。增加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另外,建議針對近期在金融領域迅猛發展的互聯網金融中出現金融創新業務,盡快修訂現有法規或制定專門法規,以滿足互聯網時代的金融創新要求。

(二)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間協調機制

分業監管體制下,“一行三會”設立了各自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但機構間職責分工不清楚,聯系較為薄弱,亟待建立各保護機構之間協調機制。③建議通過國務院立法形式規定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實施細則,確立該機制的國務院領導地位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牽頭”作用,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列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目標之一。

(三)完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義務

應學習西方國家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強調金融機構對金融商品的說明義務、金融風險的揭示義務、和對涉及消費者重要權利事項的告知義務。制定各領域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標準,包括真實、準確、完整性標準、易于理解性標準、時間性標準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力度,確立民事賠償責任,并加強執法力度,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四)加強消費者金融教育

建立“金融監管機構及各派出機構總體協調、協會全程協助、服務機構直接負責”的三位一體機制,為消費者提供公正的,系統的,實用的金融知識教育和咨詢服務。④充分利用電視、網絡、手機短信平臺等多媒體渠道,引導消費者識別金融產品設計、銷售各環節的金融風險。針對規模龐大的網民,可以通過開設并維護金融教育網站,為網民提供開放式的圖文并茂的免費金融教育活動。

作者:馬越 單位: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

注釋:

①林玲.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D].上海社會科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14.5.

②趙煊.金融消費者保護理論研究[D].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5.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范文6

關鍵詞:電視購物 電視購物頻道 消費者權益 法律制度

隨著電視購物這種新的商品零售方式在中國的快速興起與發展,不容忽視的一個問題是電視購物頻道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亟待建立與完善。長期以來,電視購物中的虛假違法、夸大宣傳、誤導消費,導致電視購物消費投訴量呈逐年上升態勢。我國消協專家稱,當前,在我國電視購物過程當中存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廣告忽悠,干擾了消費者的理性消費;第二,售后服務沒有保障;第三,產品的質量沒有保障,甚至銷售“三無”產品。

一、電視購物頻道消費者權利保護的現狀

(一)電視購物成為消費投訴熱點

據中消費協的2011年投訴受理情況分析報告顯示,2011年全國共受理銷售服務類投訴30355件,其中與網絡購物、電視購物等有關的投訴較多,調解難度較大。據湖北省工商局2012年2月28日公布的數據,2011年湖北省受理電視購物、網購消費投訴824件,比上年同期上升107.6%,在各種類別投訴中增幅位列第一。消協專家接受記者專訪時稱,網購、電視購物投訴多,法律法規滯后成為維權瓶頸。投訴問題主要集中在誤導消費、虛假宣傳、商品及服務承諾無法兌現、延遲交付商品等方面。

(二)電視購物行業缺乏有效的監管制度

當前針對我國電視購物行業仍然適用的法律條例是:1987年頒布的《廣告管理條例》、1988年的《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5年的《廣告法》和2009年的《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這些法規在一定意義上說明我國廣告管理的成就,但由于電視購物的興起,從實踐中已經顯出其滯后性。從2006年起,廣電總局聯合工商總局等部門下發了一系列與電視購物相關的整頓通知:《廣電總局關于整頓廣播電視醫療資訊服務和電視購物節目內容的通知》、《廣電總局禁播性保健和豐胸減肥產品電視購物廣告》、《廣電總局關于加強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目管理的通知》、《廣電總局關于電視購物頻道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廣電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審查和監管工作的通知》、《廣電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從以上這些法規來看,缺少有效的電視購物頻道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方面的法律法規,這使得某些電視購物經營者在上述法規前有機可乘,一邊玩著貓捉老鼠的游戲大打球,一邊不斷違規損害消費者的權益而無需擔心受到法律制裁。

二、電視購物頻道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我國消費者享有九項基本的法定權利。筆者通過對消費者投訴網、百度貼吧等相關網站中消費者所反映電視購物問題做了翔實調查。

(一)電視購物節目內容失真,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蓖瑫r,該法還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在電視購物過程中,由于消費者無法實地查檢商品,獲知商品的信息基本是來自電視的宣傳,這就使得經營者夸大產品功效、隱瞞產品缺陷等促銷手段有機可乘。

1、產品介紹與實際不符。

2、絕對性語言使用頻繁。電視購物主持人在節目中往往對商品大加贊賞,“特效”、“全效”、“強效”、“神效”、“第一”、“特級”、“頂級”等絕對化詞意的溢美之詞和所謂“純天然性”、“煥然一新”等虛假性、夸大性、模糊性的用語脫口而出,把商品描述的天花亂墜,從而影響觀眾對商品的正確判斷。

電視購物頻道節目中最常用的一招就是利用消費者在限定時間內通過主持人不斷提醒受眾“僅此一次”、“史上最低”、“售完為止”,另一方面,在電視畫面上顯示剩余時間,不斷更新庫存情況,突出搶購的氛圍。這些方法極易引起消費者的沖動購買,可最后也導致了退貨率的增加。

3、商品信息告知不完整。電視購物所提供的商品信息是消費者選擇與判斷的依據。

(二)產品質量缺乏保障,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p>

在電視購物節目中,所有產品經過主持人天馬行空的夸耀,每個產品都是物美價廉,讓人心動。而實際在電視購物中常出現如下問題:

1、以次充好。

2、短斤少兩。有些消費者反映,自己在收到電視購物的產品后,發現缺少應有配件,或者贈品數量無法兌現,有時產品還會有使用過的痕跡。

3、價格不公。

4、配送延遲。由于電視購物頻道基本上都是委托第三方進行物流配送,常常導致交貨遲延現象發生。對于鄉鎮及廣大農村的消費者來說,所購物品也很難兌現“送貨到家”的承諾。據美嘉購物頻道統計,自頻道開播以來,物流類客訴占總客訴量的約三分之一,妥投率的降低使得退貨率增加。

(三)售后服務規范缺失,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安全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傳統的購物模式中,消費者可以親臨商場貨比三家,但在電視購物中,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受到限制,只能通過退換貨制度進行保障,可電視購物企業往往言行不一,售后服務難以保證,因此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更是無從談起。

(四)電視購物維權難,侵犯消費者求償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同時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p>

電視購物需要高度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支持,我國電視購物興起只有二十年,整個行業良性的競爭機制和監管機制尚未完全形成。由于電視購物中很多環節的隱蔽性,加大了執法機關監管的難度。消費者在權益受到損害時取證困難,現有的法律制度沒有起到應有的規范作用,因此消費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發生問題和糾紛后,維權也是舉步艱難:

1、監管難。目前我國電視購物的監管主體不明確,產生許多監管的灰色地帶,給不法商人營造了違法成本低的環境。

2、投訴難。電視購物采用的是無店鋪的銷售方式,這就使得生產和銷售的關系變得模糊不清。在沒有規范的情況下,消費者購買的產品一旦出現質量問題,購物頻道、供貨商、物流公司都會推諉責任,消費者投訴無門。

3、訴訟難。通過電視購物渠道購物的消費者一旦投訴某種商品,廠家會找各種理由推卸責任,或者干脆一拖到底。此外,在訴訟時是否把電視臺作為被告,讓電視臺承擔補充連帶責任目前還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

4、問責難。目前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來區分電視購物和廣告,使執法部門在具體執法時無據可依,這也為電視購物的維權之路增加了坎坷。

三、電視購物頻道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專門的法律法規

從我國的立法現狀看,我國并沒有專門的電視購物法。盡管2009年9月10日廣電總局下發《關于加強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目的通知》來規范電視購物市場秩序,同時實施的還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廣告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但是,我國目前沒有一個對電視購物頻道實施全流程的有效管理部門。廣電部門和工商部門聯合管轄,但由于二者管轄的重點各不同,因此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問題。要在明確職權的基礎上完善立法建設,很有必要出臺一部全國性的電視購物法律,這樣既保護了消費者,同時又促進電視購物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明確電視購物的身份定位

目前我國電視購物在行業歸屬上沒有明確的定位,廣電部門將其定性為傳媒,將電視購物節目看作廣告,但在國際上,一般將電視購物定義為商業,把它納入無店鋪零售業,適用的是商業管理。所以,我們當下需要進一步為電視購物類節目明確身份,找準定位。

(三)嚴格行業的準入門檻

《廣電總局關于電視購物頻道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明確規定,從2010年1月10日起,除經批準開辦的電視購物頻道和經備案的專門購物時段外,其他模擬、數字和付費頻道,一律不得播出電視購物節目。

電視購物頻道準入機制明確的準入條件,對我國電視購物頻道加強宏觀調控,防止一哄而上,滿足廣播電視產業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四)加強對購物節目內容的監管

國家廣電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目管理的通知》中明文禁止虛假違法、格調庸俗低下、夸大宣傳,誤導消費的節目,禁止介紹減肥產品等規定,但一些購物頻道和購物節目仍然我行我素。

因此,對于電視購物節目內容的監管,更重要的是制定違反相關規定違規內容的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違反相關規定,擅自違規電視購物廣告的者,應予以嚴肅處罰。

(五)完善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

第三方電子支付是指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的當事人,包括消費者、廠商和金融機構,使用安全電子支付手段通過網絡進行的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的一種擔保支付形式。

消費者電視購物后,可以通過網絡將資金劃扣給第三方機構,由第三方機構保存,再按買賣的約定交付給應付方。這種方式對于在電視購物過程中出現的消費者付錢后電視購物公司就不認賬的現象可以起到很好的防御作用,以確保消費者的各項權益得到應有保障。

(六)建立后悔權制度

后悔權制度在國外被稱為冷卻期制度,是指消費者因一時沖動購買商品后又后悔時,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根據購買者意愿將所購商品退回給經銷者,并無須說明理由,也不需承擔費用。后悔權制度的實行,實際上是為廣大消費者營造出一個“消費冷靜期”,使消費者可以在購買商品后的一定時期內對自己的消費行為做出更為理性的判斷,并有權采取相應的退貨行為,從而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歐盟法律規定,如消費者訂購一個不了解其性能的貨物,且是遠程購買并超過40歐元,則消費者擁有14天的試用期。從我國現行的法律來看,對于新興的銷售方式這些規定往往顯得力不從心。電視購物頻道明確提出不接受無質量問題的退換貨,而且有質量問題的,也必須出具相關機構的證明,這無疑給消費者提高了退換貨的門檻。

(七)實行先行賠付保證金制度

先行賠付是基于一種對事實清楚、賠償額度認可的消費糾紛進行及時有效解決的制度,一般情況下,由經營者提供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并由行業協會或消費者協會等第三方機構監督實施。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則由第三方結合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確定責任人,假如是經營者的責任并刻意拖延或處理結果顯失公平,那么消費者就可以申請第三方機構使用保證金對其先予賠償。

“先行賠付”是以明確的制度和措施來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尤其適用于整體信譽度還不高的電視購物行業。

(八)對電視購物頻道進行信用評級

在電視購物頻道中,也存在良莠不齊的現象,有必要對電視購物進行信用評級,這樣既鞭策了落后的電視購物頻道采取積極措施改變現狀,監督他們更好地為消費者服務,同時,對于信譽好、服務質量和產品質量好的購物頻道也是一種宣傳。這既給消費者提供了一條有效的反饋渠道,又可為其他的消費者提供參考依據,有利于整個電視購物行業的良性競爭和發展。

(九)加強電視購物行業自律

電視購物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新型產業,嚴格的行業規范和監管措施是電視購物信用的制度性保障。在目前我國電視購物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電視購物自律體系可以起到彌補國家監管不足的作用。

與國家工商部門的監督相比,電視購物行業自律具有軟監督的特點,更具靈活性,貼近市場現實需求,能夠及時反映市場變化做出及時調整,同時具有廣泛性,更重要的是具有專業性,更容易使經營者接受其政策,進而確保電視購物行業向著健康有序的方向邁進。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