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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施工總結范文1
中圖分類號:TU7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2)16-0059-01
0引言
所謂施工索賠,是指承包商,即施工單位,在實施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的過程中,對于非其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延期、費用增加等而向建設單位要求給予應有的損失賠償的一種權利要求。施工索賠不是罰款,而是屬于經濟補償行為。由于目前社會中的工程規模日益增大、復雜性日漸增強,施工賠償似乎是建設單位難以避免的。而且一旦需要作出施工賠償,對建設單位來說,無論在資金上還是聲譽上都將會造成或多或少的影響。因此,建設單位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來防止施工索賠。筆者將在此總結出造成施工索賠的一些主要原因,并提出防止施工索賠的可行對策。
1造成施工索賠的原因
1.1 主觀原因造成施工索賠的主觀原因,主要是指由人為疏忽等以人為主體而引起的各種造成工程延期或費用增加的原因。例如合同的缺陷、圖紙更改等。具體表現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不嚴謹,合同中存在的一些錯漏,甚至矛盾的條款成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雙方對招標文件、技術規范、圖紙等理解出現了偏差,雙方觀點不一致,造成施工停工或工期延長而引起費用增加。又如施工圖紙、方案更改,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而造成施工單位返工和窩工使施工單位成本增加產生索賠。這些均是人為原因導致施工索賠的情況。
1.2 客觀原因造成施工索賠的客觀原因,主要是指地質條件、天災人禍或外來不可抗力等等不被合同所包含的造成工程延期或費用增加的原因。具體的有施工條件的變化。這是指在施工中,特別是在土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施工當地往往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會阻礙工程的順利進行。當工程中出現了異常的惡劣條件,必定會引起施工索賠。
2防止施工索賠的對策
2.1 完善招標文件及合同內容。為了將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做得盡可能完美,建設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和合同的過程中必須請專業人士負責起草擬定,要保證該文件中不存在錯誤或遺漏,不存在歧義,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條款。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要包含發、承包雙方清晰的權責分配,尤其是對意外事件的責任分擔以及損失承擔方案;要保證合同雙方對所有內容的理解一致,清楚了解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保證在合同實施的過程中,盡量減少部分條款的不合理、不必要變更,以免出現紕漏。從合同上明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權責,以避免日后工程中出現關于賠償的爭議時,被施工單位利用合同上的漏洞來索要賠償。
2.2 提前考慮解決阻工事項:在施工中,難免出現建設單位考慮不周或計劃不到位的情況,為了避免因建設單位的原因而導致施工單位進場后不能正常開工或施工受阻,建設單位應盡量提前考慮包括及時完成征地拆遷、完成設計圖紙審查、辦理相關手續以及準備支付給施工單位的資金等方面的事項。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進展情況,超前謀劃,對施工中可能出現的阻工問題認真研究,制定可行的的措施方案。盡量避免施工過程中改變原方案和計劃,如果類似的情況確實無法避免,也應提前兩周通知施工單位,以使施工單位有足夠時間采取應對措施,避免施工單位因窩工或返工而提出索賠。
2.3 嚴格控制工程費用。工程的造價管理,是施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參考指標。有些施工單位利用建設單位對施工的實際情況或市場的了解不足,在施工過程中故意使得施工費用超出預期,并據此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很多建設單位因而遭受損失。因此,建設單位一定要做好對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在進行工程概預算時,建設單位要盡量優化資金利用的效率,要保證造價的合理性,不要因為造價過高而被施工單位濫用資金,也不要因為造價過低而引起被施工單位提出因費用增加申請施工索賠。
2.4 加大工程監督力度。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之后,建設單位應該立即著手開展對工程施工進度的監管程序。為了避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而放慢施工進度甚至停工而造成工程延期和費用增加而造成施工賠償,建設單位可以要求施工單位每天都作工程進度報告,報告每天工程中的人力物力投入、工程進度以及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周和每月定期編寫工程簡報,分析和總結工程施工情況以及存在問題。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監理工程師也必須注意,除了及時地提醒施工單位保證工程質量、進度的情況之外,更應該加倍留意自己對施工過程所施加的影響。監理工程師不能無理干擾工程的正常進度,以免造成工程不必要的延期甚至停工,從而引致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時間和金錢上的損失。
2.5 合理利用反索賠。有的情況下,一個工程的延誤,不能單獨歸咎于某一方的過失。工期延長、費用增加,可能是因為建設單位干涉過多或者將計劃反復更改,但也有可能是施工單位準備不足、消極怠工??偠灾?,建設單位應該在訂立合同階段就跟施工單位談好關于施工進度耽誤時,按各方所負責任大小進行追究的條款。建設單位可以在合同中注明施工單位提前完工給予獎勵,延期完工將被罰款以及承擔相應責任的條款。建設單位應該合理運用合同條款以及監督的權利。當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都有錯時,雙方應該對各自的錯誤負全責,并承擔由其所引起的經濟或者其他損失。當施工單位提出不合理要求,要求建設單位賠償的時候,建設單位應該合理利用施工簡報、月報和監理工程師通知及合同等資料約束施工單位,對其延誤工程進度的行為進行譴責并提出索賠,以此保護建設單位自身的合法財產遭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3結束語
如果要從根本上有效防止施工索賠,建設單位必須要根據實際情況從自身出發,先努力將自己所負責的、所能做好的事項安排妥當。要好好利用自己所擁有的權利,嚴格控制施工索賠事件的發生。即便索賠事件發生了,也要將索賠額度盡可能降低,將對自身的影響盡可能縮小,從而維護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梁祖能.淺談建設工程施工索賠的管理[J].大眾科技,2011,(06).
建設單位施工總結范文2
安全管理工程具有系統性,其中包含了人員、設備、材料、環境、法律等多個環節。在建筑項目施工的過程中,不同單位與類型的施工人員雖然能確保施工的正常進行,但是也給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帶來了更大的困難。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中,建設單位人員安全責任意識薄弱、安全管理觀念落后,只重視工程的質量與進度,忽略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導致施工安全管理受到較大的影響。
2大型化工項目建設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實現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與完善
建設單位應該按照項目建設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實現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與完善,同時對各個部門與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進行明確,強化對項目建設安全工作的領導。監理單位應該對落實總監負責制,更好地對項目建設生產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保障。施工單位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主體,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實現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與完善,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職責進行細分與落實。
2.2實現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行為的規范與完善
建設單位要依據建設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實現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建立與完善,從而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秩序進行規范,為安全作業提供保障。在安全管理規定建立之后,應該以書面的形式向各個參與建設的單位進行告知,還可以將其編制成施工作業管理手冊,在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進行發放。此外,在項目建設的過程中要不斷積累經驗與教訓,對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改進與完善。
2.3實現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與監督工作的強化
依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建設單位實現相關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與監督形式、內容的確定,并通過書面的形式向各個參與建設的單位進行發放,為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與監督工作提供依據,實現其規范化與制度化的發展。通過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與監督工作的不斷創新與完善,建立以施工單位安全自控為主、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為輔的安全管理模式。建設單位在進行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與監督工作的過程中,可以采用日檢、周檢、月檢等形式。日檢指的是相關人員每天都到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巡檢工作;周檢指的是每周由監理公司組織進行安全檢查工作;月檢指的是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實施、施工單位參加的安全檢查工作。
3總結
建設單位施工總結范文3
正確處理這種糾紛的前提,應首先明確產生糾紛的前因、性質及后果,只有這樣才能總結出適合當前建筑市場現狀的審判思路。
一、墊資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裝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問題多種多樣,故作為建設單位(甲方)和施工單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會發生多種類型的爭議,例如有關工程質量、工期、工程結算等問題。近年來,由墊資建房所引發的糾紛呈明顯增加趨勢,逐漸成為建筑安裝合同糾紛中的主要表現。
(一)何為墊資建房
根據《建筑安裝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建安合同中,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一經簽訂,建設單位即應依約先向施工單位預付一定數量的工程備料款,該款一般為總造價的30%;施工單位以此來啟動工程。以后建設單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進度撥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設單位應支付工程結算款總額的90%-95%,剩余5%-10%做為建設單位留置的質量保證金。工程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從此款內撥付。保修期滿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資金來源應為建設單位貸款或自籌,且建設單位應保證按時按量撥款。相對而言,施工單位的義務主要為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墊資建房,顧名思義,即是由施工單位通過向銀行貸款或自籌先行墊付工程資金,從而無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設單位義務。一般來講,實踐中往往為施工單位首先分期分批墊資施工建設單位在合同約定的每一施工段結束后再支付該施工段款項的一種結算模式。換句話講,就是施工單位自己先掏錢給建設單位建房,建好后,建設單位再付款的一種合同方式。墊資建房違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為國家政策所不準許。但墊資建房的糾紛仍層出不窮,這就是我們所要探討的問題。
(二)產生墊資的原因
墊資建房是我國房地產業不健康發展的一種產物。一般來講,作為施工單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為通過工程款獲取施工利潤。但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尚處于發育階段,特別是在房地產開發中,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關建筑工程公開招投標的競標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頒布了有關政策、法規,也缺乏有效強制力保證實施。造成在建筑市場中,一些未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產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單位,特別是一些實力雄厚的建筑公司為了在競爭中擊敗對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壓低報價,或以其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來爭取合同。承諾墊資施工即是其中一種方式。同時,其他中小建筑企業為生存,也不惜以向銀行貸款為代價以墊資方式參與競爭。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為建設單位。因為一些資金不足的開發商,僅憑有關部門批準的立項、規劃手續,就可以通過施工單位墊資方式進行施工,而一分錢不花地等著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開發商是以房屋的預售、銷售款來支付工程款,而將市場風險全部轉嫁給施工一方。如在筆者承辦的幾宗該類案件中,建設單位雖已實際占用了或已預售出建筑物,但開發商寧愿以此款去開發新的項目,工程款卻遲遲不予結算。最終導致工程因缺乏資金而陷于停頓。這就是墊資施工建房易出現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單位承擔了本應由開發商(建設單位)負擔的還貸風險及市場風險。有些觀點認為,墊資建房屬于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糾紛,且墊資行為是施工單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單位無法繼續履行約定,無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資金,違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但從客觀上講,墊資建房存在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由于在市場競爭中,施工單位較發包方是相對弱者,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墊資為代價。而資金來源中的一部分為自籌資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貸款而來,并以其先行起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一些材料費、設備費用往往通過賒欠其他單位的費用實現。與此同時,施工單位為減少資金投入及加快工期進度,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拖欠工人工資、材料費的做法屢屢發生,以此來緩解資金的緊張。由于施工單位工程款的回收情況取決于開發商的經營效果,一旦開發商銷售業績低于預計水平,就會導致建設單位無力支付工程款的問題,從而一系列問題均會相伴而來。所以,一般在墊資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除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工程款糾紛外,還常伴有施工單位與施工工人的勞務費糾紛、與材料商的材料款糾紛、與銀行的借款糾紛及工程質量暇疵等諸多問題。另外,因在施工中,隨著市場的變化,原材料、人工費等難免存在有調整變化,且墊資者還將承擔銀行利息及逾期罰息等,這些政策變化而產生的經營風險無疑也會添加到施工單位的身上。在筆者承辦的幾起墊資糾紛案中,上述幾種糾紛并存,與之相關連的訴訟近幾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勞務費)的激化,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作為建設單位,由于是由施工單位墊資,在資金上并無壓力,其給付工程款一般是從預售、銷售房款中支取。故雙方合同約定能否完全順利履行,主要憑借房屋預售、銷售情況而定。如房屋未能銷售業績不佳,建設單位一般總是以各種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順利銷售出房屋,建設單位也總是先考慮再次開發的用款,而對拖欠的工程款采取盡可能的回避、拖延態度。同時,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單位仍無法回收工程款,勢必面對銀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強大壓力;為了盡快解決債務困擾,施工單位不得不勉強滿足建設單位的各種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結算上的讓步、對搶工費及其他獎金的讓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墊資建房行為對嚴重損害了施工單位的權益,且對建筑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存在潛在危害性,其負面影響甚至波及社會諸多行業。
二、墊資建房的性質
墊資建房從表面上看是甲、乙雙方自愿的一種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設單位在自有資金短缺的情況下,通過施工單位提供資金的做法及時啟動工程。施工單位亦可在承攬到工程的同時,防止停產損失并獲取施工報酬和利益。從總體來講,墊資施工對施工單位而言只能在市場競爭中體現一些優勢,往往施工單位無法對施工期間墊資款項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從表象上看,僅為一種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墊資建房掩蓋了建設單位(開發商)資金不足的事實。國家有關規定明令指出,開發商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投入必須到達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許預售。躲避開工前的審計,不僅欺騙國家,且受害的不僅是墊資施工的施工單位,更主要的是廣大消費者。其次,開發商建房的目的是為了出售,本身應屬其經營行為的生產環節,為其生產環節籌措資金建房是經營者承擔經營風險的義務。第三,利用他人資金生產,又不承擔風險及法律責任,帶有的更大欺騙性還來自同行業的影響。一方面冒充經濟實力雄厚,欺騙消費者,使用不正當的手段搶占市場,擠垮同行,破壞正常的房地產市場。另一方面將其市場風險轉移他人,又不承擔法律責任。該種方式的實質是兩個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它不僅嚴重的破壞了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而且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之間的非法資金拆借行為是嚴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贅述。故墊資施工行為從根本上講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無效行為。
三、審理實踐中對墊資建房案件的處理的原則
筆者在對幾宗類似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墊資施工往往會導致多種案件產生,也就會引起多方面問題的連鎖反應。在此,筆者認為處理該類案件首先應注意以下幾個原則問題:
(一)及時處理原則
由于訴訟期間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會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對建設單位而言按時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將房產投入市場以獲取利益;施工單位在審理過程中不免要承擔停工損失等;銀行貸款如不能及時返還會導致罰息的增加;材料商、勞務費等費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訴訟期間過長,難免使這些相關損失不斷擴大。故法院在審理中應本著及時審理的原則。
(二)全面處理原則
在審理實踐中,如果僅限于處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矛盾,而不考慮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會形成與施工有關的其它債權人利益的難以實現。在筆者審理的案件中,由于類似問題而導致的沖突使施工單位已處于無法經營的狀態,是法院通過將訴訟保全的部分款項(建設單位認可的欠款部分)先予執行并發放給債權申請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審理中應同時注重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謂全面處理,就是指在審理中全面考慮其他債權人的主張。當然這是以其它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并經過法院確認為前提。
(三)特殊處理原則
對于案件的不同情況,案情的不同發展,法院在審理中也應本著不同的處理方針。對于房地產案件這種事實復雜、爭議內容多樣的案件,在立法實踐中也出臺了不少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解決糾紛的法律和法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房地產開發聯建中的無效合同的處理辦法,就并非以無效合同一概而論,而是針對三種不同的情況作出了三種規定,對于實踐非常有指導意義。故筆者認為對于墊資建房合同的處理辦法亦應根據合同的多種履行現狀有特殊性、針對性地進行處理。
(四)審執結合處理原則
對于這類社會影響較大、涉及面較廣的案件,法院除應保證一個案件順利的審理完結,亦應盡可能地保證在執行過程中社會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實現,這也是法院審理案件、解決糾紛的最終目的。為了達到這一目的,筆者認為:重點應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對建設單位的房產(就是施工單位墊資施工的房產)進行訴訟保全措施,具體做法應以既能保證施工單位墊資投入的金額,又不影響工程的進一步施工為原則。單純的凍結財產只會造成停工損失的無端擴大,原被告雙方均會由此而產生新的紛爭。審理期間的保全措施應以保障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為根本,不能代替執行。但如果審理期間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備,建設單位一旦將項目轉讓或將竣工的房產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會使當事人及其他債權申請人的利益付諸東流,案件審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義。另外,筆者在審理實踐中還發現,一些施工單位不通過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強制措施,如占據施工現場及強占竣工工程以達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這種行為直接造成了建設單位的經濟損失及社會不安定的結果,甚至在有關部門的干涉下問題仍難以平息。故在審理期間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護雙方當事人、保障社會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徑,是審判工作的另一重點。
四、墊資建房糾紛的具體處理
根據上述審理該類案件的原則,筆者認為應在解決糾紛時特別注重區別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據不同案件的情況作出具體處理:
在該類糾紛中,首先應明確墊資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確合同的效力問題,才能為正確處理該類糾紛提供法律依據。墊資施工合同違背了國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關規定,顯然應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單以無效合同處理辦法—合同無效,相互返還,恢復原狀—的原則處理該類糾紛是否合適,是這類案件面臨的共同問題。筆者認為:對于建筑安裝施工合同,尤其是無效的施工合同,絕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處理。首先,作為房屋的建設施工,是投入了巨資完成的項目。其中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雙重投入,如果將已建成或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恢復原狀",對資金的損失和浪費不言而喻。不單在墊資施工合同中存在這類問題,例如在施工單位資質不符、建設單位未辦理合法齊備開工手續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類似問題。故對于施工合同的無效處理辦法絕不能也不可能使用這種"夷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房地產案件審理的精神,對于不同類型的案件應采用切合實際的處理辦法。合同在實際簽訂時的復雜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會導致墊資施工合同處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筆者將分別加以闡述:
(一)未實際履行的合同雙方在簽訂了有關墊資合同之后,施工單位尚未進場開工或僅僅是辦理了開工手續雙方即產生矛盾。在該種情況下,人民法院首先應對合同中的無效部分作出認定,如果雙方對繼續履行合同達成共識,法院可以要求雙方變更或重新修訂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如果已無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對該合同在實際履行之前雙方的投入進行審核,一般建設單位會提出辦理開工手續、合同鑒證等費用;施工單位會發生進場或進場前的準備費用等,筆者認為:對雙方的上述費用,可以根據無效合同的過錯原則雙方應各自承擔,損失各自承擔進行處理。
(二)已履行完畢的合同這里所謂的"履行完畢"主要指施工單位承建的工程確已竣工,而建設單位拒不履行驗收或驗收后拒不結算義務的階段。對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備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條件,此時不可能以合同無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單位將工程恢復原狀。同時,建設單位如果要獲取竣工工程,也理應以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為前提。故對于雙方已履行完畢的合同解決重點應放在工程款的結算上。筆者認為:工程的結算可以主要根據原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并結合法定標準進行。因為原合同中雖然存在墊資的無效內容,但雙方對于結算的標準往往不違背法律規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額制等,均屬于國家規定的結算方式。對于合同當中所設定的工程驗收、工期、施工獎金的計算辦法等問題,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同樣可以雙方的約定為依據,予以實際處理。對于施工單位提出的為了獲得墊資資金而向銀行借款而發生的利息、罰息等費用,建設單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單位以未及時給付工程款為由不按期交竣而導致的經營損失等費用,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因施工單位所提出的給付墊資利息的請求,應比照企業間相互拆借資金的處理辦法不予保護;建設單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顯的過失。但應注意一點:當建設單位在驗收工程之后,對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應區別墊資利息,法院應根據建筑行業的同期貸款利息給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該類糾紛在實際處理中較為復雜。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質量,所以在處理中對涉及到每一問題均應分別情況具體處理。
1工程質量問題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對已完成部分的質量驗收成為難題。按照國家質量檢驗的有關規定,工程的驗收應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進行,但由于合同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國家質檢部門對此驗收申請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階段的工程驗收則主要應以在施工階段雙方的分段驗收和有關工程監理的報告為依據,分別對隱蔽工程和表露工程進行書面驗收。如無完整的驗收記錄,則應分清責任各自進行承擔。一般來說,該部分的質量驗收,除外觀形象有明顯不足外,應視為合格;對明顯不合格部分應計算出返工的工程量,從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結算問題尚未完工的工程結算也是較為復雜的問題。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結算起來較為困難。一般來說,應以施工單位所完成的形象進度進行工程結算。該形象進度可參考工程監理記錄,由有關評估部門進行形象進度評估,計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雙方確認的工程造價計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單位多是拖欠材料費及人工費,所以結算當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糾紛。對于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在一案中盡可能給予解決。例如有些材料購銷合同是由建設單位直接與材料商簽訂,由建設單位付款給材料商。對于由施工單位與材料商簽訂合同并拖欠材料費的情況,可以考慮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項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給予處理。
3關于工期問題在建筑安裝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單位違反工期的規定,延遲交付工程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建設單位的過錯造成工程停工,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支付停工費。而在墊資建房糾紛中,當雙方發生糾紛時,工程尚處于施工階段,且常會因涉及訴訟而發生施工停滯。對于工期問題,如果在一方提出訴訟主張時工程確實按照原合同的規定如期進行,對于工期問題也就不存在爭議。但對于工期停滯造成的損失,對建設單位的延期損失和施工單位的停工損失,筆者認為:鑒于因墊資所引起糾紛中存在雙方過錯,故雙方均應對此承擔責任。
4工程移交問題該類糾紛的最終處理結果應為合同無效后,如無法進行繼續合作,就涉及工程的移交問題。因整個工程并未完工,所以建設單位將與其他施工單位合作完成該工程的剩余部分。作為前一個施工單位,應在撤離施工現場的同時向建設單位移交有關施工圖紙和資料,以保證建筑工程的下一步施工。這方面的工作,由于雙方在訴訟中的矛盾較大,往往施工單位會拖延完成。法院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在訴訟之中主持這一步驟,以便建筑工程不致因雙方的訴訟而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筆者曾在此方面作過一些有益的嘗試,效果較好。
建設單位施工總結范文4
本人自2018年3月進入公司以來,任職實習施工員。在領導與同事的關心指導幫助下,還是比較完整的完成了工作任務,回顧這初入公司的一年,我收獲與付出同樣很多,我清楚的感覺到自己在成長、在成熟,現就這一年的工作做以下總結:
1、工程質量管理。
以要求高標準、高起點要求每一個施工項目。施工前期,重視對班組的技巧交底,給班組人員在思想上給予重視,在技巧上懂得本工程的質量和進度、安全要求,為后期施工奠定良好的基礎。
2、安全管理工作
在工作過程中,自動配合安全科完成施工人員的人員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這是每個項目管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協調
作為一個施工管理人員,在每個項目中重視和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配合協調工作,針對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提出的好的建議,自己帶頭落實,力爭取得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一致好評,這是體現施工員工作不斷進步的最好方式。
4、自身方面的問題
在施工技術方面,由于施工經驗依然有著不足。在施工現場不能準確的快速的找出施工中存在的毛病,沒能把施工圖和施工規范靈活巧妙的運用,使實際施工過程中和理論施工產生了一些脫軌情況,即沒有達不到預期的施工效果又使施工程序變得復雜,從而增加了施工成本,這給我的教訓就是必須認真熟悉施工圖紙和施工規范并很好的掌握,爭取能更好的把施工規范運用到現場施工當中。
建設單位施工總結范文5
關鍵詞:設備管理;設備核算;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71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1-0200-03
2009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規定, 除本細則第7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項目,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1]。這里的“建設方提供的設備”也就是行業內所說的“甲供設備”,本文擬對甲供設備核算與管理方式進行探討。
甲供設備從字面上看應該是建設單位自己招標采購,并對采購的設備進行接收、檢驗和集中儲存,最后在安裝時調撥給施工單位進行安裝。但在實踐中,由于人力、物力和財力等方面的限制,便于工程管理的需要,建設單位更多地選擇了控制設備的采購環節[2],其核心包含以下方面:(1)甲供設備的采購環節由建設單位決定:即設備招標由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組織和決定,采購合同由建設單位與供應廠商直接簽訂,設備價款由建設單位直接支付給供貨廠商;(2)在施工合同或相關文件中規定,施工單位的工作內容將不再包含甲供設備的采購,施工單位不再參與甲供設備的采購工作;(3)鑒于基建項目的特殊性,設備的接收、檢驗、調換及接收后的二次運輸、保管、安裝、組資、移交等環節卻不一定由建設單位一家決定和負責;(4)甲供設備目錄在建設與施工雙方的合同或有關的文件中在事前明確;(5)甲供設備的單價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甲供設備的數量風險由施工單位承擔。因設備的數量變化不大,由此產生的風險也較小,本文對甲供設備數量變動帶來的價格差異忽略不計。
由于國家對基建項目甲供設備的具體業務處理和會計核算模式沒有統一規定,而在實踐中各個基建項目對甲供設備的管理方式也不完全一樣,從而造成了會計實務中不同的核算模式,而不同的核算模式也帶來了不同的涉稅問題。
一、甲供設備的不同管理模式和核算方式
甲供設備的關鍵是采購與發放,根據建設單位在采購和發放環節對甲供設備的不同認定[3],可將甲供設備的管理模式分為三種:
稱第1類為“直接投資管理”,第2類為“半投資半債權債務管理”,第3類為“債權債務管理”。下面分別進行詳細介紹
(一)直接投資管理
采購時供貨廠家的發票直接開具給建設單位,發放時建設單位將甲供設備視同工程的直接投資,按實際購買價直接計入“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或“ 設備投資”、 “在建工程”等),與施工單位的驗工計價單(或工程結算單)中不列甲供設備,施工單位開具給建設單位的建筑業發票中不含甲供設備。工程總造價的發票由兩部分組成:甲供供貨廠家的發票和施工單位的建筑業發票。在這種管理模式下,會計核算方法是:建設單位在“甲供設備”購入時:
借:“工程物資”、“庫存設備”等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發放時,按設備實際購買價:
借:“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設備投資”、“在建工程”等
貸:“工程物資”、“庫存設備”等
施工單位在設備的采購、接收、安裝等所有環節均不做賬務處理,只在賬外登記管理,甲供設備也不反映在施工企業的工程計價與工程結算中。
(二)半投資半債權債務管理
甲供設備采購時,供貨廠家的發票開具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將其視為自購存貨,會計處理方式與“直接投資管理”模式下一致;發放時則視為代施工單位支付貨款,根據甲供設備價差(實際購買價與概算價的差異)清理方式的不同,出現了兩種會計核算方法[4]:
1.建設單位按實際購買價轉賬,雙方均要對價差進行處理:
借:“預付賬款――×××施工單位”
貸:“工程物資”或“庫存設備”等
在驗工計價(或工程結算)時,雙方除按設備的預算價進行結算外,還要對價差進行清理,最終使“預付賬款”、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或“ 設備投資”)“與“工程結算”中的甲供設備都等于實際購買價。
施工單位在收到設備時,既可按實際價核算,也可按概算價,但均需在驗工計價(或工程結算)時對價差進行處理。
2.建設單位按設備預算價轉賬,施工單位按預算價進行賬務處理,雙方驗工計價時也按預算價,在不存在量差的情況下,價差及其調整只體現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做處理。
(1)建設單位發出設備時,按預算價
借:“預付賬款――×××施工單位
貸:“工程物資”、“庫存設備等
設備預算價與實際購買價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工程成本:
借:“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設備投資”、“在建工程”等
貸:“工程物資”、“庫存設備”等
視其差額的正負情況,以上分錄的數值可為正值或負值
(2)施工單位在收到設備時按預算價
借:“工程物資”、“庫存設備”等
貸:“預收賬款”、“應收賬款”等
(三)債權債務管理
在該管理模式下,建設單位只從實質上掌握和決定甲供設備的采購環節。雖然價格和中標廠商全部由建設單位決定,合同由建設單位與供貨廠商直接簽訂,貨款由建設單位直接支付,但廠家的發票抬頭卻開具給施工單位,設備直接發送到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接收和安裝,建設單位只將貨款作為與廠家和施工單位的往來(即債權債務)處理,并不將甲供設備的采購與發放作為存貨和工程投資,資金流由建設單位負責和控制[5],物流則交由施工單位負責。
甲供設備采購并由施工單位接收后,建設單位以實際采購價列賬:
借:“預付賬款――×××施工單位”
貸:“應付賬款――×××廠家”、“預付賬款――×××廠家”等
建設單位支付或預付甲供設備貨款時:
借:“應付賬款――×××廠家”、“預付賬款――×××廠家”等
貸:“銀行存款”
二、不同管理模式和核算方式的對比分析
第一種管理模式會計處理的依據是:建設方認為自己所買設備給施工方用于自己的工程,在購入時按存貨管理,發出時直接計入所屬在建工程是合情合理的。也正由于建設方將甲供設備直接計入工程投資,施工方也就不需做任何賬務處理,并且在最終給甲方開具建筑業發票時,也不包含甲供設備。該模式的優點是:(1)會計處理簡便,對施工單位的賬務處理的不利影響很少甚至沒有;(2)不影響施工單位甲供設備免征營業稅的申報辦理;(3)不會給建設單位帶來視同銷售或委托代購的涉稅風險。該模式的缺點是:(1)建設方在發出甲供設備時,并沒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從建設方保管轉至施工方保管,此時建設方就直接計入工程成本,會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而施工方不進行任何會計處理,使甲供設備的領用和監督管理容易出現漏洞。(2)按照國家關于工程造價計價程序的相關規定,設備是工程造價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設備由誰提供,工程造價均應包括全部設備價款,但在第一種管理模式下,“甲供設備”不列入工程驗工計價單(或工程結算書)中,且不反映在施工企業的竣工固資移交書中,僅以廠家的設備發票為依據,這會導致工程實際總造價與固定資產竣工移交金額不相吻合。(3)因存貨收發、檢驗、運輸、存儲等管理的需要,建設單位需配置大量的物資管理人員和相應的檢驗儀器和運輸車輛,這對于不熟悉專業的建設單位來說增大了建管費用。
第二種管理模式會計處理的依據是:建設方認為自己采購了用于工程的設備并進行了驗收存儲,所以在購入時將其視為存貨進行管理;而根據國家關于工程造價的相關規定,設備(不論是建設方還是施工方提供)是工程總造價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方把設備款撥付給施工方(由施工方自購設備)是作為“預付賬款”處理的,發出甲供設備因此而被看成是建設方代施工方墊付了設備款,計入“預付賬款”也是合情合理的。該模式的優點:(1)符合了設備計入工程總造價的國家規定,便于竣工后的固資移交;(2)杜絕了甲供設備領用后監管的漏洞;(3)便于施工單位申報辦理甲供設備免征營業稅的手續;(4)避免了建設單位委托代購的涉稅風險。該模式缺點是:(1)因建設方將甲供設備采購環節視為自購存貨,所以廠家的發票是直接開具給建設單位并由建設單位列賬,而設備發出后,因設備需要最終進入工程總造價,施工單位也需要做存貨處理,但施工企業無法取得發票,其做存貨處理的列賬會面臨財政、審計與稅務等方面檢查的風險。(2)建設單位采購時做存貨處理,在發出設備時做存貨轉出,同時列作對施工單位的債權(預付賬款),這剛好符合了說法上視同銷售的概念,建設單位因此而面臨了繳納增值稅的涉稅風險。(3)建設單位也需配置大量的物資管理人員和相應的檢驗儀器和運輸車輛,增大了建管費用。
第三種管理模式的會計處理依據是:建設單位認為甲供的實質是自己通過招標控制價格、付款和質量,并將其全部看成代施工單位采購付款,因此不論是對廠家還是施工單位均做債權債務管理。該模式的優點:(1)甲供設備直發施工單位工地,將其接收、檢驗、運輸、存儲等環節交給經驗豐富、專業人員及專用設備配置較為齊全的施工單位,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建管費用;(2)避免了建設單位視同銷售的涉稅風險;(3)符合了設備計入工程總造價的國家規定,便于竣工后的固資移交;(4)施工單位做存貨列賬的發票有了依據;(5)杜絕了甲供設備領用后監管的漏洞。該模式的缺點是:(1)該模式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委托代購而要求建設單位交納營業稅。(2)根據2009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規定,甲供設備是可以免征營業稅的,但由于廠家發票的抬頭直接開具給了施工單位,使甲供設備在確認時容易招致稅務機關的質疑。
綜上所述,在甲供設備的實際管理與核算中,存在三種不同管理與核算模式,每種管理與核算模式均有其相應的會計核算依據,既有優點也有缺點。目前,國家對甲供設備的管理與核算沒有統一的強行規定,各單位應結合基建項目的不同情況采用適合的管理與核算模式。但不論采用哪種管理模式均應采取一定措施來規避其不足之處。建設單位的管理與核算模式的選擇對施工單位有決定性影響,只要建設單位的管理與核算模式確定了,整個項目的管理與核算也就基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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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of Party a Supplied Equipment
WU LI-xiang
(Xi Ning - Ge Er Mu Construction Headquarters,Qingzang Railway Company,Xining 810000, China)
建設單位施工總結范文6
關鍵詞:公路施工質量
中圖分類號:F253.3文獻標識碼: A
為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管理,確保質量,必須加強基礎工作、施工質量控制和檢驗把關。應從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質檢基礎工作、加強過程質量的控制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業務素質較強的監理隊伍
第一,選擇具有相應資質、資信等級的施工單位。參建的施工單位具有先進的管理經驗,豐富的施工經驗,并能配備高素質的足夠的施工人員及配置齊全的機械設備,先進、高素質的施工單位是保證工程質量及進度的前提。
第二,監理單位作為一個監督管理機構,除具有相應資質、資信等級外,還應具備一批業務素質及職業道德高,有著多年施工及監理經驗的人員,從而保證“三控二管一協調”的具體落實,其目的就是出
一個優良的產品。
第三,以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對待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及時總結,對施工過程中先進的施工工藝及方法,給予肯定,并通過例會的形式互相交流,互相學習,從而有效地指導施工。建立以工程施工為核心的質量管理體系。
二、建立一個嚴密的強有力的質量管理體系
建立一個嚴密的強有力的質量管理體系是確保質量的關鍵,有利于工程施工工作的開展和全過程質量管理的控制。為此,既要加強“三個層次”的控制和各層次的職能,即政府監督、項目監理和施工企業自檢,要在公路工程全面質量管理制度上,逐步建立起三個層次的管理體制,又要理順“三者”的關系,即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三者的關系。并概括為:一是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關系,是依據工程建設發包和承包合同或協議,構成承發包的關系;二是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關系,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通過監理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職責、權限和經濟關系;三是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也沒有任何經濟關系,而僅僅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同時,還要建立以工程施工項目為核心的檢驗和質管組織:一是施工單位要成立各施工點質管小組,負責自檢、專檢和互檢;二是建設單位要組織檢驗小組,對施工單位進行質檢和抽檢;三是監理工程師依據監理辦法和監理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對建設單位和承包施工單位均具有監督權,以負責保護雙方利益。
三、加強質檢基礎工作
(一)明確技術標準、強化標準工作
1、各項工程的設計資料、施工規范、操作規程、工藝要點、質量檢驗方法和評定標準以及工程監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等文件資料,統一印發至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使人人目標明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現代工程建設要注意技術美學,強調審美功能和實用功能的統籌考慮。各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在開工前送交建設單位和監理工程師。 (二)強化檢測手段,做好計量工作
計量檢測工作的加強與否,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質量檢驗評定的準確性。為強化檢測手段,要求各地公路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實驗室,配專職人員負責常規試驗和抽驗工作,公路建設主管單位對各級管理單位撥發??钆渲闷骶?。 (三)重視質量信息,用數據指導工作
項目建設在開工前,由建設單指揮部將各種原始記錄表、檢驗記錄表、測試報告表及統計表格等發至施工單位,并規定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定期報送各種資料。通過檢驗測試人員提供的資料,及時掌握現場隨時發生的質量情報和數據,以便及時分析質量動態,采取應急措施。
(四)建立健全責任制
建立和健全質量責任制,制定各級職責范圍,實行聯質獎懲制,做到獎罰分明,發揮經濟的作用。 (五)重視技術培訓,加強質量教育
各級領導要尊重科學支持技術人員的工作,有計劃、有目的地舉辦技術培訓班,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舉辦工程質量研討會,總結交流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教訓。同時,要加強工程技術的繼續教育,重視知識,掌握新技術、新理論、新材料、新工藝,以適應現代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需要。 四、加強過程質量的控制 (一)設計質量的控制
1、重大變更應嚴格按設計變更報批手續,按規定程序辦理。 2、非重大變更由設計、施工、監理三方現場會審處理,也可以由設計單位授權監理工程師審批。
3、對設計中不詳、漏誤及容易引起誤解的問題,施工單位直接提出或通過監理工程師上報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以書面解釋或補充規定。
(二)材料質量的控制
原材料是工程實體的組成部分,與工程質量有著直接關系,因此,施工單位一是把好材料采購關;二是對各種原材料進行測試鑒定;三是嚴禁不合格材料和半成品進人施工現場。 (三)施工質量的控制
1、抓好各施工階段,以防患于未然。施工單位的各施工階段要通過定期檢查,有的放矢地對重點、突出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評比和交流,對存在的問題,施工要點、注意事項等,施工內部質監部門以書面形式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目的是為提高工程質量。 2、對影響質量的要害問題或普遍性問題,要堅持質量第一。 3、對雖未發生但根據質量情報信息預測可能發生的問題,要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避免事故發生。
當前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內涵比過去更為復雜,它不僅受到技術、經濟、責任等方面的約束,并兼顧有咨詢、顧問參謀、控制的涵義,還涉及到工程法規、行為科學及技術美學等諸多因素。探索適合我國國情和現代特點的施工質量管理方式和質量保證體系就顯得尤為重要,已成當務之急。
結語:加強質量管理、安全管理、環保管理、才能對我國公路工程建設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