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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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建立開放型有秩序的建設市場,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招投標)是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通過競爭,擇優選用施工單位,以鼓勵先進,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工期、合理造價,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第三條  招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干擾招投標活動,損害招投標雙方的利益。

在招投標中,招投標雙方必須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凡在我區施工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停緩建后恢復建設的項目)及根據國家規定按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的技術改造項目,除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必須按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由自治區建設廳負責組織領導。為了加強招投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自治區建設廳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門分別設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頒發的招投標條例、規定,制訂本地區招投標工作實施細則;

(二)審查招標單位的資格,審批建設單位的招標申請;

(三)審定標底;

(四)協調、栽決招標、評標、定標過程中的有關爭議,審批建設工程的評標結果。

第六條  招投標工人實行分級管理。自治區負責管理監督國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及屬于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審批擴初設計的地方項目;其它建設項目由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和監督。

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邊遠地區工程、工期要求緊迫,又不十分具備招標條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級管理辦法分別由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同建設單位協商審查,確定具有相應能力的施工單位。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實施招標工作的建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工程任務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預決算管理、財務管理人員;

(三)具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提出標底的能力(標底亦可委托其他單位代編);

(四)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能力;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前按照投標分級管理范圍填報《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申請表》,并附具備招標條件的簡要說明,待批準后方可組織招標。對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指定招標單位。

第八條  招標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審批,有施工圖或能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文件;

(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資金、主要材料、設備的來源和指標均已落實;

(三)建設用地的征用及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許可證;

(四)完成了道路、水、電及施工場地平整等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五)建設工程招標申請表已經審批同意。

第九條  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公開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通知書或邀請函,邀請參加投標的單位應不少于三家;

(三)議標:對于不能形成競爭局面的工程項目,可按分級管理辦法由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推薦投標單位,然后招標、投標單位雙方協商確定有關事宜。參加議標的單位應不少于兩家。

第十條  招標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程序:

(一)確定招標范圍和招標方式;

(二)發出招標廣告或邀請書;

(三)編制招標文件及標底,并將經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后的標底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

(四)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五)分發招標文件及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負責解答招標文件中的問題;

(六)主持開標,審查投標標書;

(七)組織評標并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批中標單位;

(八)發出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定承包合同。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工程名稱、地址、工程項目的內容,發包范圍、技術要求、工期及質量標準、現場情況和對投標單位的資格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資料及說明;

(三)建筑面積和主要實物工程量清單及參考數據;

(四)物資供應方式、材料設備價格及調價辦法;

(五)標價匯總表及工程款結算方式和主要合同條款;

(六)工程局部精度、裝修等級、特殊材料、特殊要求;

(七)中標評定條件;

(八)設標須知,投標截止日期和開標地址及日期。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招標文件一經發出,不得擅自變更或增加附加條件,如確需修改或補充者,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否則招標單位要負責賠償該項條款修改后給投標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不得私自開拆投標函。

第三章  標底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必須組織編制標底(無力量的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單位編制),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后,開標日期之前,按分級管理辦法填報《招標工程標底審查表》,交自治區或盟市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后,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標底未經審定,不得開標。

第十五條  編制標底的原則:

(一)標底必須控制在上級批準的總概算或投資包干的限額之內,如有突破應先經原批準單位批準修正概算;

(二)標底的內容、項目劃分、單價應與招標文件中對投標報價的要求一致;

(三)標底價格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現行規定執行;

(四)主要材料的價格波動因素,需中標單位承擔風險時,應在標底和報價中考慮適當的切實可行的風險系數,一次包死,不留活口;

(五)一個招標項目只確定一個標底,并在開標前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標

第十六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和企業資格等級證書的區內及辦理了《外進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審批表》手續的區外施工企業,均可按營業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應嚴格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基本內容為:

(一)綜合說明:包括承擔工程的名稱、范圍、報價總金額、工程質量標準及開竣工日期;

(二)各項費用計算說明;

(三)單位工程造價表;

(四)施工組織設計及保證質量與安全的主要措施,工地組織機構和主要人員及機具配備;

(五)投標企業全稱及法人代表簽章,然后密封發出。

第十八條  投標書發出后,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可以正式函件調整報價或附加說明,原標書中相應部分應以投標有效期間內最后的函件的報價或說明為準。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標價。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在按招標要求投標以外,可以提交附加“建議方案”,包括修改設計、合同條款、承包范圍等,并做出相應的報價,供招標單位選用。

第五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二十一條  開標會由招標單位主持。并邀請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各投標企業及有關單位參加。

第二十二條  招標單位宣讀評標原則和標底,當眾啟封宣讀各投標書。

第二十三條  標書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廢標: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和法人代表的簽章;

(三)標書書寫潦草、字跡模糊不清或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

(四)標書報價不明確或在無“建議方案”情況下一個標有兩個以上報價,又未聲明其中哪一個有效;

(五)無故不參加開標會議;

(六)標書寄達日期已經超過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

第二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單位主持,并與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上級主管部門、建設銀行和標底編審單位等組成評標小組進行。

第二十五條  評標、定評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明確的評定條件,對報價、工期、施工方案、保證質量措施、投標企業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要本著公正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就近擇優選定中標單位;

(二)評標工作一般應在開標后一周內完成并確定中標單位,大、中型項目一般應為十五天左右。

第二十六條  民用工程的中標價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下3%之間,工業交通項目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下5%之間。

投標報價都超出浮動上下限時,如屬于標底計算錯誤應按實予以調整,如標底無誤招標單位可以拒絕所有的投標,另行招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單位在確定評標結果后,填寫《招標工程中標審批表》,按分級管理范圍報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批。批準后即可通知中標單位。對未中標企業,由招標單位收回招標文件及資料,退回押金,并按中標單位的中標價付給標書編制補償費,其標準為:

(一)標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為700元至1000元;

(二)標價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為500元至700元;

(三)標價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為300元至500元。

第二十八條  招標工程決標后在半個月以內應按分級管理辦法向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交納管理費,其標準為:

(一)中標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分別以中標價的萬分之四及萬分之二交納;

(二)中標價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分別以中標價的萬分之五及萬分之三交納;

(三)中標價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分別以中標價的萬分之六及萬分之四交納。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簽訂及執行

第二十九條  簽訂承包合同應以招標文件、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和雙方簽署的補充文件為依據。

承包合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在十五天內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若其中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責任方應付中標價格2%的損失賠償費給對方。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工期應以國家頒發的工期定額為基礎,建設單位要求提前竣工者,按招標文件的規定給中標單位提前竣工獎。

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應從建設工程開工報告批準之日算起,中標單位由于自身原因而拖延工期時,應按合同中提前竣工獎數額交納賠償費。若由于招標單位原因而拖延工期時將提前竣工獎如數付給中標單位。

第七章  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施工單位及直接責任者,應給予警告、罰款以及取消招投標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一)私自或越級承發包工程的;

(二)不執行本辦法,不經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自行組織招投標的;

(三)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的;

(四)泄漏標底的;

(五)在招投標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行賄受賄,吃回扣的。

第三十三條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承發包單位有違反上條第(一)、(二)、(三)項的,可根據情節情況,罰款三千至八千元,同時,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及撥付或借貸工程款;受處罰兩次以上者加重處罰。

罰款由招投標辦公室出據,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當地財政。

違反第(四)、(五)項的,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處罰有爭議的,可向上一級基建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的結果仍然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中外合資建設項目、中外合作建設項目、外國投資和世界銀行貸款建設項目如需邀請外國工程公司參與投標承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招投標管理辦法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施工監理招投標市場行為,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控制工程質量的核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采用國際招標。

第三條、參加投標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與招標的工程規模相適應的監理資質等級證書,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取得法人資格。

第四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以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服務質量、社會信譽展開競爭。

第五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公路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

(一)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管理。招標文件、資格預審報告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核;評標報告及評標結果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省級及市、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管理。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可采用工程監理總承包或分段工程監理招標兩種形式,項目法人應將招標內容和形式在招標廣告或邀請函中說明。

第七條、項目法人可以自行組織施工監理招標,亦可委托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工作相適應的工程管理、概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第八條、項目法人及招標機構不得參加由其負責招標的建設項目的投標。

第九條、實行監理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工作一般應在施工招標之前進行,并已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已被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征地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實,能夠保證分年度連續建設;

(四)監理招標文件已編制完畢,并已按分級管理原則報經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條、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項目法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公開招標廣告進行招標。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一般均應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

(二)邀請招標。對于少數一般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可選擇數家監理單位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函進行招標,同一合同段應邀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議標。對個別技術難度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經工程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邀請符合工程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協商確定中標者。

第十一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工作由項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編制招標文件,按分級管理原則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核準;

(二)招標廣告;

(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預審,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資格預審報告及預審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向資格預審合格者發出投標邀請函;

(五)出售或發放招標文件;

(六)組織投標者勘察現場,解答其提出的問題;

(七)接受投標者的標書;

(八)審查投標書的符合性;

(九)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進行評標,確定中標者;

(十)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評標報告及評標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項目法人與中標者簽訂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第十二條、招標文件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標須知,合同條款,投標書的格式及應包含的內容等。

(二)技術規范。包括技術標準、規范等的有關規定,必要的圖紙及地質情況等技術資料,工程量清單,工程計量規則等,其內容應與施工招標文件有關規定一致。

(三)項目法人為監理單位提供的設施。包括交通、通訊、試驗設備和辦公、生活設施等的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如需對已出售或發放的招標文件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澄清,或經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進行局部修正時,最遲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者。補充說明、勘誤、澄清和局部修正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項目法人改變已出售或發放的招標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標者,給投標者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項目法人予以賠償。

第三章、資格預審

第十四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實行資格預審制度。投標者應按照招標廣告的要求向項目法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項目法人對投標者承擔該項目的監理能力進行預審,作出評估,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將資格預審報告及預審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項目法人只向預審合格的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出售或發放招標文件。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投標者的組織機構、信譽、業績等資料;

(二)擬投入到本項目的主要監理人員組成,試驗檢測能力、技術水平等資料。

第十六條、以聯合體形式參加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投標的,需在資格預審申請書中注明。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必須簽訂聯合體合作協議書,明確主體及協作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和享有的權利。其主體和協作成員單位均應符合本辦法第一章第三條之規定,并且均須按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分別提供有關資料及聯合體合作協議書(復印件)。

第四章、投標

第十七條、資格預審合格并接到招標文件的投標者,應按時參加項目法人主持召開的投標預備會(即標前會)及勘察現場,按照投標須知的要求填寫投標書(包括技術建議書和財務建議書),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和時間內按要求的份數,采用雙層密封信封投遞或直接送達指定的地點。

第十八條、投標書按要求送達后,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和時間前,投標者如需修改投標書的內容或調整已報的報價,應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說明。上述函件采用與投標書相同的密封方式,與投標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標書,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日期和時間后送達無效。

第十九條、投標書及任何函件必須經單位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

第二十條、投標者在送達投標書的同時,應向項目法人提交投標擔保函或交付投標保證金,其交付方式及清退辦法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五章、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二十一條、發出招標文件到開標的時間,由項目法人根據工程項目的大小和招標內容確定,大中型項目一般應在15至45天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應根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確定標底,并應在投標者送達投標書之后進行,在開標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條、開標儀式由項目法人組織并主持,投標者應出席開標儀式。

第二十四條、開標時,由項目法人、招標機構及有關各方檢查各份標書的完整性,并宣讀各份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由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排出順序,提出推薦意見,完成評標報告。

項目法人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最后的中標單位;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限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單位發出落標通知書;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評標報告及評標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質量監督機構應對評標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六條、評標過程中,除非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者就投標書的有關問題提供書面補充說明和有關資料(該部分說明和資料將作為投標書的組成部分),項目法人、招標機構及投標者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改變投標書的內容和報價。

第二十七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者未經項目法人同意,不參加開標儀式;

(二)投標書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三)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公章或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字;

(四)投標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標擔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五)投標書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六)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填寫;

(七)投標者在一份投標書中,對同一個監理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八)投標者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九)投標者財務建議書中總報價超出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八條、開標儀式后一般應在15天內完成評標定標工作,由項目法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抄知所有投標者,大型項目的評標定標工作最多不超過40天。

第二十九條、自開標至發出中標通知書為評標階段,一切評標活動均應保密。在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成員不得出席投標者主辦或贊助的任何活動。

第三十條、項目法人應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15天內一次性返還未被取消投標資格而又未中標的投標者的投標擔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合同簽訂

第三十一條、中標者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15天內與項目法人按《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關條款的要求簽訂監理合同,合同簽訂后項目法人應返還中標者的投標擔保函或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投標書、技術建議書、財務建議書及有效的補充說明、資料和函件為簽訂合同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十一條所列文件內容以外的條件未滿足為理由,拒絕簽訂合同。中標者拒簽合同,無權請求返還投標擔保函或投標保證金;項目法人拒簽合同,應雙倍返還投標擔保函金額或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項目法人要求中標者提供履約保證的,履約擔保函或交付履約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5%。合同簽定后三個月內,項目法人應一次性返還中標者的履約擔保函或履約保證金。中標者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履約擔保函或履約保證金。項目法人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中標者履約擔保函金額或履約保證金。

合同執行過程中,項目法人可從每次支付給中標者的監理費中按照交付履約保證金的比例逐次扣出履約保證金;合同履約完成后,項目法人應一次性返還中標者的全部履約保證金。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投標者串通作弊,哄抬標價或任意壓價搶標,向項目法人或有關人員采用行賄、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工程的,其投標書應作為廢標處理,除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外,交通主管部門可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將處罰情況予以通報。

項目法人泄漏標底,有意壓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傭金或其它好處的,其招標無效,并應賠償投標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在招投標過程中,有關人員出現失職、瀆職、索賄、行賄、受賄等行為,損害國家利益和有關單位合法權益的,視情節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采取邀請招標或議標方式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項目,可實行資格后審,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將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三十七條、采用工程監理總承包形式招標的大中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根據項目法人的要求,應參照本辦法通過二次招標確定駐地監理單位,并根據《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范本》與其簽定合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應對二次招標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中外合資、合作、貸款投資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除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慣例另有規定外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招標數額較大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可聘請有資格的律師對有關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詢意見。在開標和簽定合同時,一般應有公證部門參加。

第四十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招投標管理辦法范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是指運用招標投標方式為重大國家技術創新項目選擇、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負責本地區的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經貿委根據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圍繞國民經濟發展急需解決的產業共性、關鍵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技術問題在國家技術創新項目和裝備研制項目選項范圍內確定招標項目。

第六條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的招標工作應當委托國家有關部門認可資格的招標機構進行。

第七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內容涉及項目單位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秘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投標人數有限,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國家規定其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

第八條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經貿委出具的《招標委托書》,在《中國招標》周刊、中國技術創新信息網等媒體上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項目名稱;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和主要實施目標;

(三)對擬投標企業資格要求;

(四)招標機構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六)投標及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從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到開標之日止,一般為45個工作日。

第九條采取邀請招標形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書應載明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條招標機構應當參照《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立項建議書》編制招標文件,并組織有關專家或機構進行審查,招標文件經國家經貿委審定后發出。對專業性強的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機構應當對有投標意向的企業進行資格預審后發出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所應具備的技術條件、資格和業績;

(三)項目名稱;

(四)項目實施的內容和目標;

(五)國家經貿委對項目實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資金;

(六)中標方對項目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七)項目進度、時間要求;

(八)投標文件的格式、內容要求;

(九)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

第十一條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需要,招標可以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招標主要是取得投標者對招標項目的技術經濟指標、技術方案和標底的建議;第二階段招標按本辦法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中標人。

第十二條國家經貿委與招標機構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共同商定標底。

第十三條招標機構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國家經貿委決定撤銷招標委托,終止招標活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開說明;因招標機構的原因取消招標,導致招標終止的,招標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國家經貿委批準,并向社會公開說明。

第十五條投標人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在國內注冊的企業或其他組織。投標人參加投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技術條件;

(二)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和相應業績;

(三)良好的資信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符合招標公告要求的投標人,均可參加投標。鼓勵企業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投標。

第十七條投標人應履行招標文件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編寫投標文件,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機構提交投標文件。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開標由招標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公開進行。

第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應當由國家經貿委和招標機構的代表及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9人,人選須經國家經貿委審定。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外聘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泄露與評標有關的情況,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確定2至3個擬中標方,形成評標報告提交國家經貿委。

第二十一條國家經貿委接到評標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審查評標報告和定標結論,確定中標方,并通知招標機構。

第二十二條招標機構接到國家經貿委確定中標方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落標的投標方發出《落標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經招標投標確定的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以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為依據,由國家經貿委委托項目主持單位與承擔單位簽訂項目目標責任書。經招標確定的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納入國家技術創新計劃管理,享受相關政策。未按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簽訂項目目標責任書的,國家經貿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招標項目的實施管理、資金使用、鑒定驗收、項目調整等按《國家技術創新計劃管理辦法》和《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招投標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市政公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除自治區重點建設工程和不宜進行招標投標的軍事工程及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搶險、救災、保密等特殊專業工程外,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銀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第五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行公證。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自治區、市或部門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已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有全套施工圖紙及其他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有經辦銀行的簽證。

第七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招標單位須向招標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方式進行。

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制定招標公告,經市招標辦審定后,招標公告。

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承擔該工程資質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議標:對不宜實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或經區、市政府批準急于開工,但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工程,市招標辦可以辦理議標手續。參加議標的單位一般不得少于兩家(含兩家)。

第九條  招標活動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報市招標辦審批;

(二)市招標辦對招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三)招標單位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報市招標辦審定;

(四)招標單位發出招標公告或邀請投標書;

(五)招標單位向經審查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設計圖紙等有關建設工程技術資料;

(六)由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設計圖紙等技術資料進行答疑;

(七)市招標辦審定標底;

(八)招標單位組織召開開標會議,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九)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書;

(二)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由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四)主要材料(鋼材、木材、水泥等)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六)投標書的編制要求;

(七)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調整要求;

(九)要求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1000元);

(十)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或補充的,報市招標辦批準后,在距投標截止日期七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單位。

第三章  標底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或委托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有資質的咨詢單位編制。

第十三條  標底編制的主要依據:

(一)施工圖紙、設計說明書及招標文件;

(二)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頒發的現行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及有關規定;

(三)施工現場條件;

(四)國家工期定額和自治區、市有關工期的規定。

第十四條  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標底必須經市招標辦審定,或由其委托具備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代行審定。

第十五條  標底的編制和審定必須在投標截止日后至開標之前進行。

標底的編制和審定應采取嚴格保密措施。標底經審定后,必須密封保存,在開標前不得泄露。標底如有泄露,招標活動無效。

第四章  投標

第十六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取費證書、投標許可證及來銀施工許可證的建筑企業,均可參加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書,其內容包括:

(一)投標書綜合說明;

(二)報價總金額及單位工程造價、單位工程造價計算底稿;

(三)施工組織設計(系優良工程需附創優保證措施);

(四)計劃開工、竣工日期;

(五)對要約合同主要條款的確認。

第十八條  投標書應按規定格式填寫,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章密封,在規定時間內由投標單位派專人送達指定地點。

市招標辦及招標單位收到標書后,必須簽收。并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在規定時間當眾放在招標投標箱內,雙鎖密封,加蓋招標單位和公證機關印章,鑰匙分別由招標單位、公證機關各持一把。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作廢:

(一)未按規定密封;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或涂改,無法辨認或用紙覆蓋填寫;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印章;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的投標書。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市招標辦及公證機關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標底編審單位及有關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小組應由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與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專家組成員等不少于五人的單數組成。其中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成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員由招標單位于開標前一天從評標專家組成員名單中隨機抽出,并由市招標辦負責通知其準時參加。若抽出的專家屬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工作人員,應重新抽出人員遞補。參加評標的成員名單應當保密。

第二十二條  開標程序:

(一)由招標單位、市招標辦及公證機關查驗投標單位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宣布評標小組名單;

(三)由市招標辦及招標單位當眾開啟投標箱,并檢驗和啟封投標書,確認是否有效。其中屬于無效標書,須經評標小組半數以上成員確認,并當眾宣布;

(四)按標書送達時間依次宣讀標書內容并當眾記錄;

(五)當眾啟封公布標底;

(六)填寫建設工程施工開標匯總表。

第二十三條  評標原則上按照投標單位報價、工期、施工組織設計、質量安全實績、企業信譽等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具體評標辦法按《銀川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招標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定標結果進行否決,并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在確定中標單位后七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應招標的工程而未按規定招標即發包的,處以工程造價0.6%至2%的罰款;

(二)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泄露標底的,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三)招標投標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標價,串通投標的,處以工程造價0.6%至2%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執行招投標管理職務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銀川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使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充分體現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促使招標投標工作規范化,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一、評標原則:

評標定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根據投標單位報價、工期、施工方案、質量安全實績、企業信譽等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二、評標采用計分法。具體計算出各投標單位得分,得分最高者,即為中標單位。

三、評標辦法:

(一)投標報價:50分1、投標報價與審定標底價之差超出±3%,以脫標辦理,在±3%(含±3%)以內者參加評標。

2、各有效報價與審定標底價的算術平均值,即為評標標底。評標標底為評定投標報價的依據。

3、報價計算得分:

                 投標報價-評標標底價

    報價正負百分率=——————————×100%

                         評標標底價

報價正負百分率±1%(含±1%)以內,得滿分50分

                            每增0.1%:扣0.5分

                             每減0.1%:扣0.3分

4、若參加投標的幾家單位的投標報價均超出審定標底價±3%的范圍,則暫不公布標底,并宣布休會。由評標小組全體成員討論確定采用以下兩種處理方案:

(1)若評標小組三分之二成同意加大報價正負百分率的范圍(最多不得超出±5%),則可按每增0.1%,扣0.5分,每減0.1%,扣0.3分,計算報價得分。

(2)若評標小組三分之二成員不同意上述處理方案,則由市招標辦重新復核標底,若標底無誤,由投標單位重新報價后評標。若標底有誤,則應調整標底價并重新開會評標。

(二)投標工期:10分

1、標底工期即國家定額工期;

2、重點工程成因情況特殊,工期特別緊迫的,經市招標辦批準,可將建設單位的要求工期作為標底工期;

3、投標工期等于標底工期,得基本分6分。

(1)若投標工期>標底工期,每多10天扣0.5分;

(2)若投標工期<標底工期,每縮短10天增0.5分;

投標工期最高得分不超過10分

(三)施工組織設計:10分

分十個分項內容考核,每項1分。

1、施工布置:周密、合理                    1分

             一般                        0.5分

             欠詳,不合理                  0分

2、進度計劃及措施:科學合理、措施得當          1分

               合理、措施一般            0.5分

                不合理                      0分

3、施工方案:  先 進                       1分

              可  行                     0.5分

              不合理                       0分

4、質量保證措施:可  靠                    1分

                  需補充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5、平面布置: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6、主要材料、構配件計劃:合  理            1分

招投標管理辦法范文5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電設備招標投標行為,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平競爭,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是指為采購機電設備,事先公布采購條件和要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擇優選定中標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采用招標方式進行機電設備采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依法設立并經國家或者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認定的,從事機電設備招標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和誠實、信譽、效率的服務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工作。

第六條、按照本辦法規定必須實行招標采購機電設備而未招標采購的,其項目審批、進口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第七條、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在經有權部門批準的場所,按照全省統一的交易規程進行。具體辦法由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招標

第八條、除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控股或者投資占主導地位的企業事業單位采購機電設備,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用匯額在10萬美元以上的,必須實行招標。

國家對機電設備采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政府鼓勵并支持運用招標方式進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以外的機電設備采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設備采購,可以不實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的;

(二)只有唯一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屬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所需要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條、機電設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必須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招標公告。邀請招標必須邀請3個以上有供貨能力的投標人參加投標。

機電設備招標除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或者國家有特殊規定,可以邀請招標外,一般應當公開招標。

第十一條、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遵守法定程序,接受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的監督。

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人。

第十二條、招標人委托招標人進行招標的,應當辦理有關委托招標的手續,向招標人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第十三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對招標文件確定的標底,應當嚴格保密。

第十四條、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文件。

第十五條、招標人在招標人的委托權限內依法獨立開展招標活動,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招標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維護國家利益;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三)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四)承辦招標活動時,出示招標資格(資質)證書;

(五)向有投標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償提供招標文件,并負責對招標文件進行解釋;

(六)對招標設備的估算價、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商業秘密保密。

第三章、投標

第十六條、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參加投標。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投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地獲取招標信息;

(二)要求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人對招標項目中的有關問題予以說明;

(三)參加開標大會;

(四)檢舉揭發招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并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投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條、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但須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

投標截止時間后,投標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條、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撤回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四章、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三條、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

第二十四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招標人也可以委托招標人主持。開標應當邀請投標人以及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公正評標,并保守秘密。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有權要求投標人對其遞交的投標文件作必要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人設備的性能、質量、價格、服務、交貨期及投標人資信情況等因素作綜合評議,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九條、在國際招標中,按照國際慣例對國內投標人予以優惠。

第三十條、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落標人發出落標通知書,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天內,向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實行招標采購機電設備而未招標采購的,由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活動無效,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弄虛作假,隱瞞招標真實情況的;

(二)泄漏標底或者評標秘密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招標,影響中標結果的。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投標文件無效,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弄虛作假,隱瞞投標真實情況的;

(二)投標人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

(三)投標人勾結招標人或者招標人,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罰款處罰時,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上繳國庫。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招投標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  為促進建筑企業開展競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建設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設施工計劃,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除因特殊情況,經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批準的以外,均必須按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三條  本市工程總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必須持有國家或者本市頒發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外省市、港澳臺地區以及外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投標,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由市建委領導,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按照群體工程、單體工程和專業工程進行。

實行招標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經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設施工計劃;

(二)已領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完成了拆遷工作,施工現場實現了“三通一平”;

(三)建設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設施條件等已經落實;

(四)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并有施工圖預算或設計概算,已領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許可證;

(五)資金、主要材料已落實,能保證施工需要;

(六)標底已編審完畢。

第六條  招標單位招標,須向市招標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發表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4 個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業發出招標通知書。

對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工程,經市招標辦同意,并核定標底后,可由2 個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業進行議標。

第七條  招標單位對申請投標的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并報市招標辦核準,確定投標企業后,召開招標會議,向投標企業分發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開標之日,一般不超過1個月, 大中型工程不超過2個月。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工程項目的內容、發包范圍、技術要求、開竣工時間、質量標準、現場條件等;

(二)施工圖紙、設計資料、設計說明書;

(三)工程主要實物量清單(參考數據);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裝修等級、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項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條款;

(六)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加工訂貨情況,材料價差結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標評定條件;

(九)投標起止日期和開標日期、地點。

第三章  標  底

第九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

第十條  編制標底應以設計圖紙為依據,標底價格及工期的計算,應執行北京市建筑安裝市政工程預(概)算定額、工期定額和有關規定。不可預見費或包干系數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費等應列入標底。

第十一條  標底應不超出工程投資金額。

第十二條  標底經市建筑安裝市政工程合同預算審查處審查確認后,由招標單位報市招標辦核準。

第十三條  標底必須封存,開標前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四條  參加投標的建筑企業,應按招標單位的要求,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和企業等級證書(復印件)或投標許可證(復印件);

(二)企業簡歷(組建時間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況);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人數,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的數量,平均技術等級,自有主要施工機械狀況;

(五)近兩年承建工程的質量情況說明;

(六)現有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施及擬開工項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條  投標企業的投標書應按招標文件的內容編制,并按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清楚、內容齊全,加蓋單位和負責人印章,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第十六條  標價計算執行北京市建筑安裝市政工程預(概)算的定額、工期定額等有關規定,允許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標價進行合理浮動。

第五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單位邀請上級主管部門、市招標辦、建設銀行、公證處和標底編審單位等召開開標會議,成立評標小組,在投標企業和有關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投標書當眾啟封。

第十八條  投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內容不全;

(三)未加蓋單位公章和負責人印章;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企業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十九條  評標的原則是根據標價、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信譽等綜合考慮,擇優確定。

自開標之日起至決標之日,一般不超過7天, 大中型工程不超過15天。

第二十條  民用工程中標價格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下5%之間;工業交通項目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5%下7%之間。

第二十一條  中標企業確定后,由招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雙方應在1個月內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對未中標企業,由招標單位收回招標文件,退回押金,付給投標企業投標書編制補償金(按中標價格的萬分之一計算,但最多不超過1000元)。

第二十二條  招標工程在決標后,招標單位以中標價格的萬分之六;中標企業以中標價格的萬分之四,向市招標辦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六章  違章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委視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不進行招標的,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偽造、涂改、出借、 轉讓、出賣有關圖章、證照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單位互相串通,哄抬標價, 擾亂招標投標秩序或者有前項所列行為的,責令投標單位退出投標,取消其1 年的參加施工投標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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