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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理論文范文1
(一)影響合同管理的外部因素
并非所有的法律風險都可以防范,比如在自身條件限制和外界因素的制約下。合同法律風險的規避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在不同的層面展開。首先,資源的稀缺程度對于合同風險的影響。合同標的無論是資金、產品還是服務,都是資源。在任何時代,掌握著合同交易的稀缺資源必定在合同中處于優勢地位,可以迫使處于劣勢地位的交易方接受相對苛刻的條件,從而獲得最大利益。其次,獲得成本、交易安全等對交易的影響。只有在交易中處于優勢地位才能全面控制法律風險,而獲得成本與交易安全等方面的優勢,在不掌握稀缺資源的情況下,通過只在稀缺資源的方式增強優勢,從而使合同交易方處于優勢地位,以便控制法律風險。
(二)合同生效前法律風險管理
基于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規定,即使合同沒有成立,在合同談判中的不當行為同樣會導致民事責任,對于合同交易雙方這些風險的規避,就必須建立在合同生效前法律風險規避的基礎上。1.對要約承諾的應對要約與承諾是合同成立之前的關鍵步驟,要約是合同成立的前提,當賣家發出要約,買家接受賣方的要約內容,則合同成立。而賣方在買方承諾后毀約,則要承擔違約責任。2.交易安全的相關事項在交易安全方面,除了考慮通過合同鎖定交易內容、方式、平臺、問題的處理以外,還有考慮條款以外其他因素對交易安全的影響。主要方式有:①通過盡職調查分析等手段,選擇實力良好的交易對象;②由交易對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擔保,直到合同履行完畢;③約定后履行義務等等。當上述的方法無法確保交易安全時,應采用資信調查的方式。資信調查,是要知曉交易方的詳細信息,然后再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做出選擇進行交易即對方應當具有履行能力和較好的商業信譽。②3.避免簽署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種存在缺陷的合同,這種缺陷不直接導致合同無效,但是合同存在無效的可能性,因此可能影響到交易安全以及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時的可預測性,妨礙交易的及時合法取得。針對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求律師在操作過程中,加強對對方的行為能力、權限等方面進行徹底詳盡的審查。盡量避免因不詳盡的審查而出現效力待定合同,造成委托方利益受損。③4.慎對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尚未簽訂之前是不可能存在違約責任,因為違約責任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礎之上,但是出現締約過失責任卻是可能的。合同談判中,雖然交易雙方尚未簽訂合同,不存在違約責任確極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我國合同法中規定,以下情況需要交易一方或者雙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①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事項或者重要內容;②假借訂立合同的借口,惡意進行磋商;③其他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風險管理
1.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設立均是為了保護合同債權人在債務人違反合同項下之義務時采取的自我救濟與自我保護措施,由于這些權力的行使超出常規的權利義務范圍,因為對其行使法律進行了相對嚴格的限制。④此處對限制不再多做贅述。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雖然受到諸多客觀條件的限制,但是對于合同法律風險控制如果沒有涉及這兩個領域,則仍然屬于未將權利用盡。而這兩項權利又是非常適合合同履行階段的動態法律風險管理,對于債務人以消極或者積極的方式規避債務的行為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2.隨附義務與合同隨附義務是指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都不很具體的情況下,為了維護交易對方的利益,依照一般社會交易觀念和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該承擔的義務。由于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基本上都屬于主觀標準,隨附義務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而且不同性質的合同其隨附義務也不盡相同,除了合同法總則規定了隨附義務之外,其還散見于合同分則中的各種有名合同規定當中。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經常查閱各種法律規定以及行政法規,以分清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避免由于過失而沒有履行應盡義務。在此同時,律師應該將隨附義務轉化成主合同義務,以規避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法律風險。⑤
二、結語
法律管理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本文從我國法律文化學界歷來存有的法律與儒禮之爭出發,深入剖析了這兩個概念在我國歷史上的演進及相互影響,進而提出作者對這一問題的立場。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國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中國法律的儒家化自漢代開端,而至魏晉南北朝已大體完成。梁治平先生則主張漢代以后儒法合流,但仍是禮支配法,即所謂“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筆者暫且將梁先生的主張定名為“儒禮法律化”。不管是“法律儒家化”還是“儒禮法律化”,均表現出中國傳統法制深受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影響,中國傳統的統治者,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并鞏固其政權,在法律制度上融合了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的精華而塑造出一個獨特的中國法律體制。在此,筆者并不想著力論證我國古代法律所蘊涵的儒家和法家思想,本文所要探討的是隱藏在我國古代法制建構背后的儒家和法家的斗爭史。
一、“儒禮法律化”解構
“法律”一詞是舶來品,管子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边@里的“法律”雖然連用,仍不過是單字的集合?!胺伞弊鳛橐粋€具有獨立意義的合成詞在漢語中出現,要追溯到十九世紀末的日本?!胺伞迸c“法”、“律”其實很不相同,“法律”植根于西方國家的傳統,早在古希臘時期,法律就被視為權利的保障。與權利義務相聯系的“法律”,這在我國古代是看不到的,我國古代“法”、“律”以懲罰為唯一功能,陸賈語:“夫法令者所以誅惡。”是以為證。
那么,什么又是中國傳統“法”的起源呢?禮,是也。
“禮”,最初指一種祭祀儀式。“禮”自產生后,其內容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擴大,人們長期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風俗習慣成為禮制的淵源,禮制在氏族社會后期及夏商西周時期已經具有了習慣法的性質,夏商西周之后,在保留習慣法性質的同時,禮制的許多內容轉化為成文法中的條款。春秋戰國將禮制成文法化后,儒家即開始著手闡述成文法化后的禮制禮義,并編撰成《禮記》,由此“禮”就成為儒家的主要思想。
自漢以來,儒法合流,“禮入于法”,“儒禮法律化”這一概念即說,雖“合流”,主次尚分明,“德主刑輔”、“明刑弼教”,仍強調禮對于法的支配,法對于禮的服從,故而有了“父子得相隱匿”、“列服制圖于律首”、按照血緣親疏定罪這樣的例子。
筆者并不否認中國傳統法律所蘊涵的儒學禮治思想,但“儒禮法律化”則一味地突出“禮”,而將“禮”作為中國傳統法制的核心,法律只是禮的表現形式,這種觀點恐怕有失偏頗了。
二、“法律儒家化”的導入
上文說到,自漢以來儒法合流,漢儒董仲舒以《春秋》大義為斷訟依據,講“原心定罪”,法律可以直探人心,禮“禁于將然之前”,法則是“禁于已然之后”。又有人云:此時的“法”不過是罰則,“禮”(倫理綱常)因為附了罰則就變成了法律。這樣說來,“法律儒家化”不又混同于“儒禮法律化”了?
其實不然。筆者眼中的“法律儒家化”是動態的,是我國古代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的斗爭史,是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碰撞的結果。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主要形成于春秋戰國時代。春秋時期,天子失位,諸侯喪國,大夫專權,陪臣執國命,禮崩樂壞,“重人”思潮興起,儒家主張為國以禮,為政在人,為政以德,為法以直,這正符合春秋社會變革的需要,因而春秋時期成了儒家思想的大舞臺。到了戰國,儒家這種以禮教民的治國方略須時久遠難見成效,而法家以法治國,富民強國的方略功效立見,法家思想便逐漸取代儒學而成為戰國群雄的首選,并進而為秦始皇所沿用。稱漢代為儒法相爭的時代毫不為過。漢高祖劉邦取天下后,作律九章,仍以法為重要的維持統治及社會秩序的工具,雖賈誼等上疏進言崇儒,仍未得采納。后董仲舒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自此儒學又重回正宗地位。魏晉以來至于唐,儒家思想始落實于法律,即禮法合流,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過程中不斷穿插著儒家與法家、人治與法治、禮治與法治、禮與刑的較量。作為君王的兩種統治工具,禮與法、禮與刑、儒與法相結合才能全面滿足其統治需要,是而歷史上儒與法的不斷碰撞的結果就是儒法合一。此即是筆者眼中的法律儒家化。
參考文獻
法律管理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社會轉型時期是法律創新最活躍的時期,歷史上,許多重要的法律觀念、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都是在社會轉型時期創造的。我國社會轉型的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建立自由、平等、幸福、安全的社會,通過法律創新,能夠加快實現這一目標的進程。
一、社會轉型與法律創新的概述
社會轉型是指某一社會類型通過內部和外部因素的發展,在主客觀上積累了一定值的變革條件,走向另一社會類型的過程。就社會發展規律而言,人類社會總是從低級的組織形式向高級的組織形式發展,因而一個國家或民族的社會轉型,反映著人們對于新的、更高級的文明追求和渴望。而法律創新是指法律制度的創造、新建和優化。法律創新對社會可產生廣泛而深刻的影響。社會總是向前發展的,因而法律制度也就不可能一成不變,變化中的法律有可能蘊含著創新。實際上,人類社會的法律制度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有新的內容和形式出現,僅21世紀的這前幾年內,國際政治、經濟、科技、外交、軍事、教育等焦點問題所引發的法律困境,就逼迫思想家、法學家去尋找解困的辦法。因此,此時每一項新的法律規范的產生,都能獲得普遍的稱贊和遵守,并為人類帶來福音。從歷史經驗看,法律創新是沒有具體的時空限制的,即便在社會秩序平穩的國家或年代,也會有法律創新。從這個方面來講,可以說法律創新是社會生活中的一個常識。法律創新,也包括法學理論創新,因為法律制度與法學理論的有機聯系是現代立法者所深信的知識,擁有這種知識是立法者應具備的素質之一。法學理論研究,創新是它的本質要求。法律創新,其實就根植在一切從事法律工作或者關注法律事務的人們的言行中。
法律創新與社會轉型有著密切的關系,因為歷史上的社會轉型無論以何種形式實現,最終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因此,社會轉型時期是法律變革的最活躍時期,人們通過法律創新改變舊的法律觀念和法律規范,以建立起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同時也通過法律創新,聚集社會變革的力量,鞏固社會變革的成果。人類社會許多重要的法律觀念、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都是在社會轉型時期創造的。
社會轉型及其法律創新有兩類形式,一是如美國在沒有前人經驗的條件下實現社會轉型,其法律制度必須通過創新,沒有其他途徑供選擇;另一類是后發展中國家,由于有其他國家社會轉型的經驗可供借鑒,可以通過移植別的國家的法律來適應社會轉型的需要,這既節約成本又節省時間。但也要看到,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國家,只搬不改,就將別的國家的法律制度平移過來,一般都會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來借鑒或學習先進的法律制度,并不同程度地進行法律創新。
二、法律創新對社會轉型的作用
法律創新是在對社會生活全面了解以及正確預知社會未來的基礎上實現的,它對社會轉型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法律創新建立起有利于生產力發展的機制。社會轉型的核心問題就是解放生產力。法對生產力具有促進和阻礙雙重作用,利用法律創新,可以自覺地挖掘和發揮“促進”作用,抑制“阻礙”作用,讓生產力充分保持活躍的狀態。
2、通過法律創新引導和保障社會轉型平穩實現。社會轉型時期是各種矛盾和沖突集中交匯時期,舊的法律制度起不到化解矛盾、平衡沖突的作用,容易引發社會動蕩和內亂,法律創新可以改變這種狀況。
3、通過法律創新,可以建構出社會轉型的模式,促進社會力量自覺地向該模式發展。
法律創新除了具有促進社會轉型的意義之外,還可以成為社會轉型成功與否的檢驗標準:
第一,社會轉型最終要得到法律確認。舊的法律制度確定和維護的是社會轉型之前法的關系,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它往往起阻礙作用。在社會轉型之后,取而代之的是新的法律制度,否則社會轉型就不能說取得成功。而新的法律制度在轉型過程中是法律創新的結果。
第二,社會轉型的方向、內容和意義要通過法律形式進行表現。社會轉型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代表社會進步力量的群體,首先是通過政治口號喚起群眾的覺悟和支持的。在政治口號中,包含著社會轉型的方向、內容和意義,但是這些政治口號都是沒有具體化的,不通過具體的法律使其現實化,僅政治口號,不能證明社會轉型發生了實質性改變。
第三,社會轉型最終需要得到全社會的認可。法律是反映社會認可的特殊方式,雖然對它給予實質性認可的可能只有一部分人,但由于法具有強制性,在形式上,全社會都須認可且遵守它。
三、我國的法律創新發展方向
我國正面臨著社會轉型。我國社會轉型的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建立自由、平等、幸福、安全的新型社會。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是一個以法治為重要特征的國家,故此,我國的法律制度必將有一個革故鼎新的變化。社會轉型是社會進步勢力與守舊勢力力量彼此消長的過程,社會進步力量增長的速度越快,對舊的社會關系的破壞威力就越大,原有的法律觀念就越會被拋棄,曾在社會中適用過的法律就越會被廢止,從而失去原有的權威,不為人們所遵守。相反,新的法律觀念會隨之而興,新的法律規范將獲得人們普遍的認同和遵守。
現階段,我國法律創新主要朝兩個方向拓展,一個是加強國際合作,尋求共同關心的課題,進行法律創新。例如,我國科學技術進步而引發的社會問題和矛盾,西方發達國家同樣存在,而西方法律文庫中也找不到解決這些社會問題和矛盾的法律規范,這就意味著我國同發達國家一樣面臨著一個新課題:法律創新;另一個是在國內充分利用本土資源,進行法律創新,以期較好地解決我國多民族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發展不平衡等諸多問題。實際上,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過程中已有過法律創新的先例,解放之初、、改革開放都曾結合中國的國情,創造了一定的法律,總結這些經驗將有助于我們進行法律創新。當然,“研究歷史只是借助本土資源的一種方式。但本土資源并非只存在于歷史中,當代人的社會實踐中已經形成或正在萌芽發展的各種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資源?,F實生活為我們提供了大量的范式,許多內容加以研究與改造,即可成為推動社會進步與發展的法律創新。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是人類從未有過的偉大事業,這項事業必將催生出許多科學的全新的革命理論,新的法理論邏輯地包含在其中。
因此,法律創新不是一種應景的口號,而是一種實實在在的行動。實現法律創新,首先要樹立牢固的創新意識,轉換人們的精神狀態,把法律創新視作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不可缺少的環節之一;其次要對法律創新進行理論上的系統研究,什么是法律創新?法律創新的條件、意義、內容、方式、機制有哪些?都須進行嚴密的探討,使法律創新自身形成一個較完善的理論體系,以利于指導法律創新的實踐。從而實現法律創新。
我國社會轉型進展之快,令世界驚嘆,快速發展帶來的社會問題也在不斷加劇,而在許多方面,我國還缺少解決這些問題的法律制度,這就為法律創新提供了空間和可能性。法律創新是社會轉型或進步的標志,沒有法律創新,就決不能實現社會轉型和建成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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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理論文范文4
法律風險是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不可回避,也難以避免的一個問題。在多元化的社會環境之下,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多樣化的,這也就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帶來了巨大的難度。從實際來看,企業法律風險的具體表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1違規風險
違規風險是指企業所發生的行為違背了現行法律法規,所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從實際來看,企業違規風險主要表現在:
(1)企業設立風險。如企業設立不符合法律規定,并存在不規范運行等問題。
(2)并購風險。隨著企業的發展需求,企業在實施并購的行為中,由于并購涉及的法律面廣,且程序比較復雜,這就增加了法律風險的可能性。
(3)用工風險。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既是自我保護的一種形式,也是確保職工合法權利的有力舉措。但是,由于用工行為不規范,在違約、辭職等方面,存在違反法律的問題較多。
1.2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是指企業在經營發展中,不按交易的約定履約,進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現代企業而言,違約風險比較頻發,其是影響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具體而言,企業違約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在合同訂立、轉讓以及生效、履行中,由于某些因素導致企業難以履行約定,造成違約風險的出現。
1.3侵權風險
在法治社會,侵權行為的發生對于企業的發展影響較大。如企業在發展中發生環境污染等侵權事件,或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侵犯知識產權等。
1.4不當行為風險
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出于對利益的追求,進而在經營發展過程中采取不當行為,謀求自身的利益,由此所帶來的法律風險并存。一方面,企業法律意識淡薄,在相關行為的發生過程中,缺乏對所做行為的正確認識。如在涉外反傾銷中,缺乏應對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在經營發展的過程中,企業缺乏自我保護,且對外部法律環境不是十分了解,進而在法律問題的處理等方面比較缺乏。
2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現狀
現代企業改革發展的重要著力點在于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效實施,這就強調法律風險管理的狠抓落實。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現代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仍存在諸多的問題與不足,如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缺乏重視、管理機構職能不完善等現實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現代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步伐。
2.1法律風險管理落實不到位,管理機構職能不完善
當前,不少企業尚未建立專門的法律機構,未使法律風險管理得到有效落實。一方面,所建立的法律部門缺乏獨立職能的體現,受制于企業部門的管理或影響;另一方面,管理機構缺乏完備的規章制度,法律風險管理更多的是一時之風,缺乏長效工作機制的構建。因此,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缺乏足夠的重視,流于形式下的管理狀態,無益于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作用的有效體現。
2.2法律風險意識不強,合同風險偏高
企業法律風險意識的提高,是防范法律風險的重要基礎。而不少企業缺乏法律風險意識,在主觀能動性上缺乏行為的支撐。首先,企業合同法律意識薄弱,在合同行為的過程中,規范程度不高、內容漏洞百出,潛在的風險明顯增加;其次,企業缺乏有效的合同審查論證,尤其是違約責任條款的落實,是合同風險偏高的重要因素。在實際中,一些企業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前期的調研論證工作不足、簽約行為草率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經營發展的風險,不利于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2.3法律風險管理缺乏重視,相應的投入不足
法律風險的發生,一方面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經營發展;另一方面不利于企業品牌的構建。因此,注重法律風險管理的實施,是企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管理內容。但是,企業領導層缺乏對法律風險管理重要性的認識,管理工作缺乏實質性構建。首先,專業人才缺乏,不利于法律風險管理的落實;其次,缺乏資金的投入,尤其是在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等方面,缺乏相應的制度構建。
3強化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應對措施
法律風險管理的強化,關鍵在于如何夯實其實施的內外環境,并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健全監督體系,從本質上優化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那么,具體而言,強化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應切實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3.1強化法律風險管理意識,夯實實施的內外環境
良好的意識形態,是提高法律風險管理實施效率的重要保障。一方面,企業管理層要認識到法律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并作為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重要內容,狠抓落實;另一方面,企業管理層要提高文化素質,尤其是在法律知識、風險防范等方面,要提高相應的防范意識,確保企業可持續發展。因此,首先,夯實法律風險管理在企業內部控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并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確保法律風險管理落實到位;其次,企業要營造良好的氛圍,擴大宣傳力度,提高企業上下參與其中的積極主動性;最后,企業管理層要強化法律知識學習,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將企業經營管理、法律糾紛處理等納入法制化軌道。
3.2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嚴格法律把關
現代企業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逐步建立完善的、專門的法律防范管理機構,切實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新的發展軌道。這就需要:
(1)強化人才培養與引進,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法律管理隊伍;
(2)推進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全方位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3)立足企業發展改革的需求,嚴把企業決策、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風險,確保企業可持續發展;
(4)堅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工作原則,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3.3建立動態監督體系,提高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法律管理論文范文5
關鍵字:藥品市場市場信用分類管理
完善市場經濟,加強市場經濟的法治化,一直是發展市場經濟的根本。但是,就現代市場經濟的本質而言,完善的市場經濟更應該是一種基于信用機制的經濟體制。對此,我國的民商法律有明確的表述,如《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法》第6條亦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說,與信用相關的法則滲透了我國整個調整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我國藥品市場已初具規模,在供銷鏈鏈接、競爭機制、價格形成與管理、品質保證、廣告管理等諸方面雖取得一定的成績,但在經濟轉型時期,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和違法經營等行為屢禁不止,即使進行突擊大檢查或“嚴打”等手段,在地方保護主義等防護傘下也只是治標的辦法,可以說,醫藥市場依舊面臨著嚴重的信用缺失問題。
一、我國醫藥市場主體信用缺失現狀
1.1廣義藥品市場的主體信用缺失
廣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是指藥品市場的主體(包括藥品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企事業單位)在微觀經濟活動中,以誠實守信的態度開展經營活動,遵守契約關系規則,合理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意志與能力。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諸如財務信用、合同信用、借貸信用等等?,F今廣義上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市場交易行為主體之間嚴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譽遭到嚴重破壞,債務糾紛不斷;市場交易行為的失信。
1.2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
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是指藥品市場的主體在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等過程中,為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訂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業標準和企業內部質量管理規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會信任的程度j?,F今狹義上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市場主體在設立過程中存在不規范行為,內部制度不健全;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在藥品研制環節,研制不規范、資料造假等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在藥品生產環節,企業經營者的責任意識、質量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淡漠,忽視質量管理,把產品標準、檢驗設備、管理制度等作為應付檢查的擺設;在藥品經營環節,經營企業過多過亂、層層加價,出租柜臺、掛靠經營、虛假廣告、非法市場等不法經營行為屢禁不止;在藥品使用環節,降低質量要求或者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的問題在基層和農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藥現象較多;不正當競爭屢禁不止。
二、針對當前法律環境,我國藥品市場中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所遇問題
2.1上位法的缺失
近期,全國不少地區紛紛著手重建社會信用。但是從各地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試點情況來看,推進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最大障礙是法律障礙,因為目前在我國尚沒有一部國家法律涉及到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構架與實施細則。
在藥品市場信用方面,盡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臺了《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后文簡稱暫行規定),此規定對信用信息檔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級的定義與分化、企業信用的激勵與懲戒及其監督管理四個方面做了詳細的要求,是對企業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評價的有效嘗試,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撐,往往規定中所要求的款項不能實行或不能達到立法本意。如對失信企業的信息披露,因現行法律只限定了誠實守信的原則,而《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及《藥品管理法》都沒有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的對象,是否可以對公眾公布,為避免對外公布企業信息的行政訴訟,藥監執法部門只能在系統內披露企業失信信息,從而導致了企業失信成本過低。
2,2現有規定的操作性不強
除了上述《暫行規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難點外,《暫行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懲戒和激勵的措施過少過輕的問題。一些懲戒措施對企業的失信行為懲罰過輕,同時對企業守信行為的激勵過少,從而既起不到對企業失信的懲罰作用也激勵不了企業自動守信。
2.3信息記錄不完全,缺乏統一的信用評價指標
因《暫行規定》對信用檔案中應涵蓋哪些內容也沒有統一的說法,其中第六條、第七條分別規定了信用檔案應該包括和不應包括的內容,但規定中限定檔案內容不包括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策調整范圍之外的行為,其具體是什么并未明確,所以造成各地的藥品企業信用檔案內容不一、信息記錄也不完整。同時,由于缺乏統一的信用評價指標,各地對《暫行規定》中信用評價原則的理解不同,實際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樣,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標,缺乏一個定量的指標。
三、國外設立的有關信用的法律制度及其特點
歐美發達國家的信用市場經過數百年的培育和發展,形成了比較完善的信用體系和管理機制。一方面,通過長期的市場競爭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起了“講信譽者生存、不講信譽者淘汰”的良好信譽機制和信用環境。另一方面,這些國家大多都以立法的形式保證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過完善非政府的市場信息披露和社會信用評級體系,進一步增強了市場的公開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使授信方能夠更加準確地掌握受信企業的信譽、信用狀況,以較低的成本和較高的準確性甄別出不同信譽價值的企業類型,實現了信用市場中唯一穩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約)J。上述2個方面使信用市場中的違約率大大降低,同時也使授信方判斷的受信企業違約概率維持在較低的水平上,從而形成提供信譽資源與信用資源的激勵和有效供給。
3.1國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簡述
在世界上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比較健全的國家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因為只有市場上信用經濟成分相當大時各類信用管理服務才出現,才需要信用管理相關的基礎法律來維持市場規則,只有信用管理專業法律健全的國家,才能上升為征信國家。
美國在信用管理上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已有l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傳播、使用等各個主要環節,《公平信用報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歐洲會議通過了歐盟的《個人數據保護綱領》,這是歐盟在信用領域的第一個公共法律。與美國不同的是歐盟建立資信評估體系是以政府為主導,而美國建立市場評估體系是以市場為主導。
在亞洲,有消費者信用管理專業法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13本、韓國、臺灣、香港。
3.2國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點
3.2.1有關信用管理的法律規范比較完善從整體上了解,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有著比較完善的法律規范,所有現行的信用管理法律基本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傳播及使用等環節,并且整個法律體系不僅包括對個人信用體系的規制也包括對企業及政府信用體系的規制。
(1)有著市場化程度較高的信息中介服務機構,使得政府不必親自參與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評價,專業化的中介機構可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傳遞方面更有效率同時也減少了政府成本。(2)法律對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也有較多完備的規制,使得中介機構能提供有效信息。(3)建立了信息公開的法律制度,如1966年頒布的《信息公開法》和1976年頒布的《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使得許多案件調查過程和方式都及時傳遞給公眾和企事業單位,保障和增強了政府的信用度。
3.2.2致力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從外國信用管理專業法律的立法角度看,主要通過以下原則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1)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影響的原則。(2)金融機構平等和正當經營的原則。(3)控制信用工具發行的原則。(4)強制性開放征信數據原則。(5)指導征信機構的工作方式,并使其提供真實信息的原則。除法律外,美國政府還出臺了一些信用管理有關的規則,最著名的有“統一消費者信用準則”和“統一商業準則”。(6)法律系統配套,具有相容性。
3.2.3具有保證信用法律體系正常運轉的獎懲機制為使得信用管理法律有效的執行,發達國家都有各自保證信用法律正常運轉的獎懲機制。
四、建立和完善藥品市場信用法律制度的探索
4.1對廣義藥品市場的主體信用缺失規制的建議
4.1.1設立懲罰失信行為的法律規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現代市場經濟中,信用不僅僅是一個道德范疇,更是一個經濟范疇。因此,信用問題就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法律問題。法律與道德應當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如果法律無所作為,道德也是蒼白無力的。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合同違約、商業欺詐隨處可見,三角債、拖欠款和銀行不良債權反復出現。造成上述信用危機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是法律缺乏有效的失信懲處機制,加上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就使得法律規范力和強制力居然成為對市場交易中的失信行為毫無辦法的軟約束。
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行為的指導性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上述法律都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針對性也不強,對于個人失信行為沒有明確規定懲罰力度和方式。這種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狀態,使失信者的失信行為不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且客觀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對失信者的失信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鼓勵。低微的“失信成本”顯然不足以起到懲前毖后的作用。
4.1.2設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規范,提高社會信用信息對稱程度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資信服務行業也還在建立過程之中。只有對信用信息的來源和取得方式,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才能確保信用信息的完全和對稱。事實上,當前我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沒有法律依據。由于信用信息的相對封閉和分散,或者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缺乏相關的法律限制,都可能造成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對稱。而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對稱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公平使用信用信息,從而造成信用混亂。
4.2對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規制的建議
法律管理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法律制度;政策扶持
論文摘要:中小企業在經濟生活中具有大企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與作用,對政府有效承擔社會經濟職能不可或缺,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經濟細胞。小企業的發展促進法律的完善,法律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保證。運用法律手段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最普遍、最有效的措施。據此,本文以美國與日本為倒對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的培育起步較晚,發展還很不完善。部分有關的政策法律分散且操作性不強。需要在建設過程中不斷推出系列政策措施,加快立法,建立健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制度,以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1中小企業的界定
我國中小型企業也是相對于大型企業而言的。2003年我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所稱的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于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于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耗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2中小企業的作用
2006年,我國中小企業數已經達到4200多萬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8%,納稅金額占全國的50.2%;吸納75%的城鎮就業人口和75%以上農村轉移出來的勞動力;中小企業發明專利占全國的66%,研發的新產品占全國的82%。在我國的出口總額中約占60%。中小企業在、兢山、、產值、科技創新等方面發揮舉足重輕,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做出巨大貢獻。
3立法現狀
3.1我國企業的立法現狀。我國有關企業立法始于十—屆三中全會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調整企業關系的立法工作取得重大成就,先后頒布400多個單行法律法規。例如:2000年頒布的供于鼓勵和促進中小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鼓勵社會和民間投資,充分發揮政府對風臉投資的導向作用;2004年《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推動中國的風險投資發剁共有力的法律保證;2005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給予風險投資企業政策扶持的方式;2009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對擬創業板上市業的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定。雖然這些法律法規主要以國有企業為調整對象,但也基本上都適用于中小、盡管我國保護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政策在實踐中已取得明顯成效,但是隨著改革全面深人開展.特別是政府職能的轉變和企業職能的改革,中小企業的立法現狀與經濟發脆有不適應之處,這就需要把一些不合時寅的法律法規喧及時淘汰,不斷調整、改革、完善成適應形勢需要的新法律法規。
3.2國外中小企業法律政策。
3.2.1美國。美國政府近30年時間的持續發展,在不同階段出臺相應的法律,已經形成了一個比較完善的中小企業立法體系。例如:早在1953年《小企業法案》確立了中小企業的法律地位:1958年《小企業投資法》鼓勵建立為中小企業提供風險資金的投資公司,向中小企業提供地貸款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1983《小企業技術創新開發法》使美國政府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支持實現法制化;1995年《小企業貸款法》為滿足中小企業貸款的需要提供法制保證;1996年,《小企業項目改進法》;1999年《小企業投資中心技術改進法》。以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陸續出臺對于我國來說也是—個很好的借鑒。
3.22日本。日本是中小企業立法比較完善的國家,目前,在日本中小企業立法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例如:1948年《中小企業廳設置法》形成全國性的中小企業行政組織網絡;1950年《中小企業信用保險法》確立政府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角色和方式:1953年《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等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融資立法體系,專門向中小企業提供長期貸款;1956年《中小企業振興資金助成法》促進中小企業的設備改善;1963年《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助成法》為中小企業的現代化提供資金保證;1999年《中小企業經營革新支援法》給予中小企業資金補助。在日本,中小企業經營發展的問題幾乎都在中小企業立法中得到解決。日本的中小企業立法促進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更加完善,使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中發揮積極作用。
4以它國為借鑒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法規
借鑒國外的中小企業法律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階段性、靈活性和誘導性等特點針對我國中小企業及其法律調整的現狀和要求在以下幾方面對我國中小企業法律制度與政府扶持政策提出以下建議:
4.l法律方面如下。
4.1.1中小企業融資法律制度。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制度屬于政府引進性制度。政府曾企圖通過強制性制度變遷,引導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但許多中小企業金融機構的整合如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等的關閉和合并,使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機會進一步減少。因此,中小企業融資尤待改造,充分發揮金融市場的調節功能。
4.1.2完善信用擔保法律制度。我國信用體系直接表現為信用缺失,包括整個社會缺少信用記錄、信用征集、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管理等完善的信用制度體系。國家新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一直沒有出臺,致使實踐中有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一些重要問題無法得到解決。
4.1.3完善財政與稅收扶持法律制度。財政扶持政策主要應體現在財政補貼和政府采購。財政稅收政策規對巾小企業的支持并非對某一項目進行支持。針對我國現行的中小企業財政稅收政策規制的分散、沖突等問題,應當完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制度。
4.2政策方面如:
4.2.1中小企業人才保障的政策。高級管理技術人才是中小企業發展稀缺的要素。如何為中小企業提供高素質的人才是中小企業政策的重要任務。我國的中小企業人才保障的政策中應當設置提供技術管理方面的培訓,建立中小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4.2.2完善技術創新服務政策。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套完整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政策法規體系,尤其是技術發明、技術創新、技術轉移、技術推廣,以及政府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對中小企業項目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活動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4.2.3中小企業市場拓展政策。中小企業依靠自身力量對市場的拓展和守護比軾艱難,需要政府制定相應的政策拓展市場空間,包括明確中小企業與大企業之間的交易關系、市場范圍,促進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進行競爭,拓展海外投資市場和貿易市場,劃定向中小企業進行政府采購的范圍和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