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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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范文1

 

為規范產前篩查工作管理,提高全轄區產前篩查覆蓋率和高危孕產婦產前診斷,切實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依據衛生部《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及區衛生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工作計劃。

    一、產前篩查釋義

    產前篩查是指通過簡便、經濟和較少創傷的檢測方法,從孕婦群體中發現某些懷疑有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胎兒的高危孕婦,進一步明確診斷。目前主要對唐氏綜合征和神經管畸形、18-三體綜合征三種目標疾病進行篩查。

    二、篩查與診斷機構

    我院按照上級部署,為要進行產前檢查的孕婦進行血液采樣,集中送市婦幼保健院進行篩查,由市婦幼保健院反饋報告情況并作出診斷。

    三、管理模式

  (一)成立市產前篩查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產前篩查網絡管理和規范全轄區產前篩查、診斷工作,督導與產前篩查診斷中心做好產前篩查的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二)正確采集、儲存產前篩查血標本。明確專人負責收集采血標本,并對血標本、篩查申請單質量進行審核,統一送市婦幼保健院。

  (三)產前篩查健康知識宣教與考核。

   1.采取多種形式對轄區內孕產婦及其家屬進行孕產期產前篩查知識宣教,提高宣教率與知曉率。

   2.婦幼專干對轄區內孕婦進行產前篩查知識宣教,力爭宣教率達100%;孕婦產前篩查知曉率達100%。

   3.婦產科醫師在接診初診孕婦時應進行產前篩查知識宣教,簽署產前篩查知情同意書,要求產篩宣教率、知曉率100%。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范文2

1 資料與方法

1.1 資料:2012年10月~2014年1月在我院接受胎兒系統超聲檢查單胎孕婦521例,平均年齡27歲(20-36歲),平均孕周23w(22~24w)。

1.2 儀器:采用Aloka-7彩色超聲診斷儀,電子凸陣三維容積探頭頻率2.5~3.0MHz。

1.3 方法:⑴先填寫產前胎兒系統超聲檢查知情同意書后進行檢查;⑵孕婦取仰臥位,探頭置于孕婦腹壁,將超聲診斷儀設為胎兒產科檢查條件,按指南順序對胎兒進行頭顱、脊柱、面部、肢體骨骼、胸部、心臟、肝臟、膽囊、胃泡、雙腎、膀胱、臍帶、胎盤、宮頸內口及羊水等超聲標準切面,并采集于電腦工作站內;⑶超聲檢查如發現胎兒結構異常則由2名副主任職稱以上超聲醫師共同進行診斷;⑷當胎兒結構異常的重要切面顯示不清時,囑孕婦走動以改變胎位,以便獲得滿意的圖像。必要時CDFI檢測血流動力學變化;⑸對確診的6大致死性胎兒畸形(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公布的無腦兒、腦膨出、開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損內臟外翻、單腔心及致死性軟骨發育不全)建議臨床終止妊娠;⑹對6大畸形以外的胎兒其它畸形進行跟蹤隨訪;⑺對疑有染色體異?;螂y以確定的胎兒畸形病例轉至上級產前會診中心進一步確診,并追蹤檢查最后的結果。

2 結果

本組521例中檢出19例胎兒畸形,其中漏診和誤診各1例,檢出率為3.65%。

3 討論

3.1 標準超聲切面對胎兒畸形的診斷意義:產前超聲檢查是公認有效的影像學檢查技術,可以評價胚胎、胎兒主要解剖結構的大體形態最常用、無創、可重復的方法。指南中正常的胸腔橫切面顯示四腔心及左右肺組織中等回聲。當心臟位置改變及胸腔占位病變可以提供諸多診斷信息:⑴確定心臟位置是否正常;⑵判斷單心室;⑶鑒別胸腔占位病變來源等。以往產前超聲僅做胸腔的矢狀切面或不標準的胸腔橫切面,對單心室和胸腔占位極易漏診。本組檢出2例左側膈疝,其發病機理是由于膈肌發育缺陷或發育不全,腹腔臟器經過缺損處疝入胸腔,造成解剖關系異常的疾病。單純胃疝入者表現為胸腔胃泡無回聲較易診斷。產前超聲如發現左側胸腔囊性包塊并將心臟推移至右側胸腔,經腹部橫切面未顯示胃泡回聲,可以提示左側胸腔膈疝。但膈疝需與大泡型肺囊腺瘤相鑒別,大泡型肺囊腺瘤為多個囊泡回聲,并且腹部橫切面胃泡回聲存在。在指南中顱骨系列切面同樣至關重要,當標準切面發生異常時能夠檢出神經系統胎兒畸形,如無腦兒、腦膜腦膨出、檸檬頭、胼胝體發育不良或缺失、前腦無裂畸形、蛛網膜囊腫、小頭畸形、腦裂畸形等都能表現出來。本組檢出1例無腦兒,超聲顯示顱骨環缺如,腦組織暴露在羊水中,雙眼突出,呈蛙樣面容。而腦膨出為顱骨環部分缺失致部分腦組織脫出。關于指南脊柱超聲系列切面,以往僅作矢狀切面,易將小的脊柱裂漏診,現增加了脊柱的冠狀及橫切面。從而更準確多切面觀察脊柱的結構。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 三維彩超胎兒畸形;產前診斷;應用價值

1 資料和方法

1.1 一般資料 回顧我院2008年檔案信息至今,中、晚期檢查的孕婦9826例,孕婦年齡

1.2 檢查方法 常規檢查胎兒生長發育情況觀測妊娠反應,超聲檢查測量胎兒體表及內部結構各水平指標(60%觀測羊水指數)和胎盤分級;多切面進行掃查,超聲檢查2~3次確診。

2 結果

在9826例中檢出臍帶繞頸3695例,發生率286.41‰;179例胎兒畸形,發生率15.62‰;胎盤早剝6例,發生率0.29‰;羊水過多125例,發生率9.78‰,羊水過少67例,發生率4.92‰;臍帶囊腫5例,發生率0.24‰;死胎2例,發生率0.12‰;孕中期38~42周胎位不正812例,發生率93.09‰。

3 討論

3.1 胎兒中樞神經系統畸形 胎兒畸形日益成為胎兒和嬰兒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我國全國性分娩時出生缺陷監測結果概率為:2001~2003年間監測發生率為6.05‰;2004~2005年間(取消強制婚檢后)監測發生率為10.76‰;2005年至今發生概率為13.7%。本組9826例胎兒中畸形兒179例胎兒畸形,發生率14.28%。與上述缺陷結果分析基本相符,其中神經系統畸形是畸形兒的首位,占35.02%,與國內2009年12月之前報道胎兒畸形以中樞神經系統畸形最為常見(60%~70%)基本相符。三維多平面成像在中樞神經系統畸形的診斷中很有價值,它不僅可獲得胎兒顱腦的橫切面,還可獲得二維超聲難以獲得的冠狀切面和矢狀切面,從而可從這三個垂直的切面上顯示胎兒顱內結構,進而診斷胎兒畸形。如側腦室大小是否對稱等。神經管缺陷亦在表面三維超聲圖像中直觀地顯示出來。另外,脊柱側凸、偏側脊柱發育不全、脊柱彎曲異常等均能在三維超聲上表現出來。目前,三維彩超顯像技術是我國婦產科領域目前應用水平技術指標最高的產前診斷方法,診斷相對二維超聲更清晰更容易。本組畸形檢出率達100%。由于其他原因,如胎兒羊水深度、以及孕齡影響,某種程度超聲難以全部實現診斷,易致于漏診。結果分析應采取適時檢查,動態觀察。

3.2 胎兒心臟畸形 先天性心臟畸形是一種常見的先天畸形,其發生率在活產新生兒中約占5‰~10‰。如心臟位置異常、心臟腔室及血管大小不對稱、心臟增大、心包積液、心臟結構及連接關系異常等均能被三維彩超更好的顯示出來。

3.3 胎兒顏面部畸形 清晰的頭面部圖像將對胎兒顏面部畸形的產前診斷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顏面部先天性畸形往往提示胎兒存在染色體異?;蚱渌课换巍4搅押碗窳咽翘侯伱孀畛R姷南忍旎?。三維超聲的應用使唇鼻結構的顯示和唇裂、腭裂的顯示更為直觀。

3.4 胎兒肢體畸形及其他 胎兒肢體的三維顯示較二維更直觀,尤其是胎兒手指與胎足的顯示。另外,如外生殖器畸形及其他部位的表面畸形,三維成像都極具優越性。

3.5 臍帶繞頸 近年來我國醫學領域的專家學者們對于胎兒死亡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臍帶導致胎兒死亡的問題是顯而易見的,大多數的媽媽都會反映出現臍帶繞頸問題,胎兒臍帶繞頸的現象約占出生率的三成左右,現在臨床研究的多例臍帶繞頸問題,多數都是在臨產前兩至三周查出,繞頸1~3周居多,而此時胎兒已經進入骨盆,活動量和活動空間都有所限制,因此很難能繞出來,通過三維彩超影像技術能夠非常正確的反應出胎兒臍帶繞頸的具體狀況,比如繞頸的周數以及是否威脅到胎兒的血液流動,是否有可能影響到胎兒的呼吸等,這些要素都直接反應出胎兒的分娩方式,如通常臨床上臍帶繞頸一周,且胎位為頭位那么醫生會鼓勵順產,若臍帶繞頸兩周以上,為了防止生產過程中發生胎兒窒息的情況發生,通常醫生會建議剖宮產,這樣以來不僅大大降低胎兒出生的死亡率,也很大程度上能減輕產婦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痛苦。

3.6 胎位非正常 難產的最多原因就是胎位異常,正常胎位必須為頭位,臨近生產必須要通過三維成像以及醫生自身的判斷來明確產婦的胎位是否正常,如果胎位為臀位或羊水減少等其他原因,醫生要及時做出生產方式決定,從而保證產婦能夠正常生產。

4 總結

三維超聲圖像更易于對病變或畸形的理解,可以獲得常規二維超聲不能獲得的切面,表面結構與特征可以直觀顯示,能更準確顯示胎兒畸形或病變的范圍,對正常結構病變部位或畸形大小的體積測量更準確。首次系統檢查胎兒結構畸形的最佳時間為孕中期18~24周,這個階段羊水較多,能夠及時準確反映胎兒四肢以及內臟方面的健康狀況,并且,如果這一階段檢查出胎兒異常,可以及時對胎兒進行引產,從而減少畸形兒以及問題兒的情況發生。

鑒于上述等情況,建議有條件的孕期婦女應于孕30周左右重復三維彩超檢查。一經發現可疑病例,增加超聲復查并會診,盡可能的反映出胎兒的健康狀況,減少任何影響胎兒正常方面的風險,我國部分孕期婦女(特別是城鎮農村孕期婦女)產檢意識存在的 “超聲輻射”等錯誤認知,也是延遲胎兒結構異常發現時間和圍產兒死亡率的根本原因所在。故我們應強調或呼吁全國性機構、各地方醫院、防疫等衛生職能部門,積極采取宣傳、科普等等相應手段,對我國孕期婦女存在“認知誤區”進行階段性和較長期的一個強化科普普及。以期提高我國新生兒出生率減少新生兒死亡率。隨著我國醫學技術及設備總體水平不斷飛速的提升,雖然現階段我國胎兒的死亡率已經大大降低,預防胎兒異常,接受超聲波檢查,已經被大多數孕婦接受,并且這方面的意識也在不斷加強,但就目前依然存在的問題,更加應積極宣傳產前超聲,特別是代表著目前領域內最高水平的實時三維彩超成像檢查、擴展成像技術的應用性,從而最大程度的保證胎兒健康。

參 考 文 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3號).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2002.

[2] 代禮,朱軍.1996~2000年全國神經管缺陷動態監測.中華預防醫學雜志,2002,36:402405.

[3] 趙云.鄒麗.金惠方 孕中期孕婦血清標志物聯合B超檢測在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中的應用.中國優生與遺傳雜志2006(05).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 超聲診斷;胎兒;泌尿系統;畸形

【中圖分類號】 R445.1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7-8231(2011) 07-0400-02

1資料和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自2006年1月―2010年12月在我院接受超聲檢查的孕婦20例進行了臨床研究。患者年齡在23―36歲之間,平均年齡28.57±0.45歲。孕齡21~38W。產婦情況:全部孕婦均出現了浮腫現象,有2例(10%)孕婦出現妊娠高血壓現象,有1例(5%)孕婦存在營養不良表現,其余孕婦身體情況均屬正常。

1.2檢查方法

檢查過程嚴格按照衛生部《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執行,全部產婦均使用Medison 8000 live及GE Voluson 730三維彩色多普勒超聲儀(探頭頻率3.5~5.5M Hz)進行超聲檢查。檢查時,孕婦仰臥放松身體,采用儀器探頭對胎兒進行系統檢查,并對泌尿系統器官進行了尺寸測量。主要觀察內容包括:觀察雙腎外形、大小及內部回聲并測量,有泌尿系統梗阻者,應測量腎盂分離值,并追蹤觀察輸尿管有無擴張,然后于下腹部觀察胎兒膀胱并注意充盈排空情況。

1.3復查

本次研究的全部孕婦均進行了復查,復查時間為1個月~產前,對復查結果要進行詳細記錄,保證結果準確性,并根據復查結果進行胎兒情況分析。

1.4統計學分析

本次研究采用了SPSS 13.0軟件進行分析,對比資料用具體數值和百分比進行表示,采用t檢驗,P<0.05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超聲檢查出了胎兒的泌尿系統畸形的具體情況,詳細情況見下表1。

表1超聲下胎兒泌尿系統畸形情況

從表1可以看出,本次研究的20例胎兒泌尿系統畸形中,主要的畸形以腎臟問題為主,可見腎臟畸形是超聲泌尿系統檢查的重點。具體來講,腎臟發育不良主要是由于胎兒腎臟沒有發育到足夠的孕周,進而出現腎臟過小,不到應有的孕周發育程度。在影像學的表現為超聲顯示結構不清,體積過小。這種情況需要進行復診,對最后的畸形情況做出判斷,如果復診后腎臟發育情況仍然沒有改善就要考慮終止妊娠。對于腎積水的情況來講,則表現為腎部體積增大,有積水陰影的影像學表現。而對于多囊腎而言情況也各有不同,本次研究中其中1例為雙側常染色體隱性遺傳多囊腎病(引產后經染色體檢查得以證實),同時伴嚴重的羊水過少(圖1)。

圖1雙囊積水

3討論

3.1超聲檢查的應用

常規產前超聲檢查中,胎兒泌尿生殖系統異常的總發生率為2‰-9‰,在超聲檢查的過程中,部分胎兒腎盂分離值在0.2cm~1.0 cm范圍內的擬屬正常生理性腎盂分離,一般無隨訪的必要。腎盂分離值在1.6cm以上者為先天性腎盂輸尿管連接部狹窄所致,或者是為巨輸尿管,故腎盂分離值超過1.6cm以上者應視為異常范圍值,須進一步檢查以明確診斷。本次調查研究的20例孕婦均屬于腎臟畸形,在檢查過程中要重視對基礎數據的整理,避免出現漏診現象。開展超聲波檢查的過程中主要應該觀察腎臟的結構情況,結構的大小決定了胎兒腎臟的發育情況。在檢查過程中一定呀認真分析情況,保證進行多次檢驗避免出現誤診的情況。胎兒泌尿系統畸形超聲影像圖特征:多囊腎:兩側腎臟形態正常,但體積明顯增大,腎圍/腹圍增大,病變腎臟呈多囊狀或蜂窩狀改變,可伴腎積水,羊水正常或減少。腎積水:腎集合系統擴張內為無回聲,部分胎兒可見腎盂及輸尿管擴張。腎盂積水考慮:孕15~20周≥4mm,21~30周≥5mm,31~40周≥7mm,40周≥10mm;測量腎盂積水必須選擇橫斷面。單側腎缺如:在腎區檢查不到腎臟回聲可在盆腔腹腔仔細掃查,是否異位,24周前發現的我們會在1~2周后可復查。

3.2檢查注意事項

在進行檢查的過程中需要注意:(1)胎兒腎臟情況與羊水量的關系:孕16周后,羊水量主要由胎兒尿量維持,并持續到妊娠結束,胎兒膀胱也在孕16周得以顯示,因此羊水量決定了胎兒腎臟的功能情況,通過羊水量的影像學觀察可以判斷胎兒腎臟發育情況。(2)左右腎對照探測并注意腎上腺形態及與脊柱位置關系:左右腎對照探測有利于檢出單側腎缺如、單側腎發育不良、有無異位腎等。在橫斷面探測時測量胎兒腎臟周徑(腎圍)與胎兒腹圍比值宜作為常規檢測內容,正常胎兒腎圍/腹圍為0.27-0.30。位于肝臟、右腎和右側腎上腺交界處的病變,定位就相當不易。綜上所述,對胎兒泌尿系統畸形的超聲診斷必須要結合多方面的診斷結論,最后做出正確的臨床判斷。

參考文獻

[1] 李紅苗,程東紅,何年安.雙胎合并胎兒畸形的產前超聲診斷[J].安徽醫學,2007,78(06):55-56.

[2] 展新風.應用超聲檢查對胎兒腎盂積水發展轉歸的研究[D].山東大學,2005.1-59.

[3] 李明慧.超聲對胎兒先天性畸形診斷的探討[D].新疆醫科大學,2008.1-125.

[4] 劉力華,劉萬勝.胎兒泌尿系統畸形尸檢1例討論[J].中國誤診學雜志,2008,14(16):68-69.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字:錯誤出生 侵權責任 醫療機構

胎兒的"錯誤出生"是指,由于醫療機構在孕前檢查中的過錯未能準確檢測出胎兒的狀況,而導致孕婦未能作出是否終止妊娠的決定,使出生的嬰兒不健康或者是殘疾。隨著我國婦幼保健水平的提高以及優生優育觀念的深入人心,這樣的情形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引也并不少見。由于請求權基礎各式各樣,從而導致案件審理結果的不統一。

一、"錯誤出生"中的法律問題梳理

在解決此類問題時,基本存在兩種法律途徑:一是以英美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將"錯誤出生"放在侵權法中,作為過失侵權行為概念下的具體類型。二是在大陸法傳統的國家和地區,常常首先考慮適用合同法來解決,以合同的不完全給付為依據判決被告向原告做出賠償①。

(一)《侵權法》中請求權分析

1、從胎兒的角度看。如果說是侵犯了胎兒的權利,那么最可能的就是侵犯了胎兒的健康權或身體權。但是,這卻觸犯了法律上最基本的邏輯前提。因為《民法通則》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如果醫療機構孕前檢查的過失是一種侵權行為的話,那么其侵犯的還不是法律上真正意義上的"人",這樣責任更無從談起;另一種說法是,侵犯了胎兒的出生權。但這在法理上沒有任何的基礎。因為誰也不能說先天不健全的孩子就不能來到這個世界上,從生命倫理上講,一個個人的誕生就已經決定了他在這個世界上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在我國從胎兒的保護上是沒有合理的法律依據。

2、從胎兒父母的角度看。首先,就是孕婦的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胎兒在母體中屬于母親身體的一部分,那么對對母親的傷害就會影響胎兒的健康,王澤鑒先生就贊同這種觀點②。但是,孕前檢查的過失,這里主要指未能正確檢查出結果,并不是一般侵權法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從本質上說它并沒有人身加害性。其次,孕婦的一般人格權,即所謂的知情權、選擇權。實務審判中,常見的就是以"墮胎自由權"和"生育選擇權"為理由。但從因果關系上看,醫療機構并沒有直接限制孕婦的墮胎自由和生育選擇,孕婦仍有選擇生育或墮胎的權利,只是醫院提供的信息嚴重影響了孕婦的選擇。所以,這樣的請求權基礎也顯得有些牽強。

(二)《合同法》角度的分析:

從合同的角度則認為,妊娠的婦女在進行產前檢查時,與醫療機構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醫療機構如果沒有準確的檢驗出胎兒的健康狀況只是對產前檢查合同的違約。但是如果按照合同來評判醫療機構的責任的話,也會出現一些問題。首先,如果產前檢查的合同或者規定中并沒有保證對胎兒檢測的準確性,那么這可能成為醫療機構免責的理由。但是,作為妊娠期的婦女是基于對醫療機構的高度信賴而選擇的產前檢查,而醫院基于此規避責任無疑使醫患矛盾進一步加劇。

其次,合同中的違約賠償往往僅限于現實損害的物質賠償,而沒有精神的賠償或者是有限的精神賠償。并且損害的范圍只在合同期待范圍內。但是,一個不健康的胎兒出生帶來的除了是家庭長期的經濟負擔外,也是父母精神上無法愈合的創傷。所以從合同違約賠償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保護受害者。

二、醫療機構在"錯誤出生"中的責任:《侵權法》上的可行性

(一)權益基礎

本文在第一部分中已經就侵權法上的權利基礎進行初步的分析,如果單從權利來看,似乎在侵權法內并沒有一個明文的權利與之相對應。《侵權責任法》第2條明確了一些民事權利,同時法律認可的民事權益也受到保護。所以,"錯誤出生"之訴中,民事權利可以能解為是父母"充分知情的利益",從而影響正確選擇;或者是一種"生育選擇權",即醫療機構作為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提供者,負有向孕婦夫婦提供準確的關于胎兒健康情況的信息義務。由于醫療機構的過失,未能履行這種告知義務,致使孕婦夫婦的這種獲得充分知情的利益受到了損害;也有學者認為是孕婦獲得適當產前保健服務的權益③。無論是那種權益,在理論上的都承認了孕婦利益的損害。

(二)違法行為及過錯

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的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師在產前檢查和診斷中,都負有注意義務。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違反這些法定義務,沒有檢查出或者沒有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提供醫學建議或意見,就具有違法性。應當注意的是,因"錯誤出生"引發的案件,往往表現出兩難狀況:對孕婦夫婦而言,既然產前檢查胎兒正常那就要保證孩子健全出生;對醫院而言,卻受現有醫療條件所限,醫院不可能百分之百保證孩子的健康。對于這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在法律上就不得不考慮其行為的違法性和過錯程度。在具體案件中,就必須落實到不同情況與之對應的醫療發展的程度來判斷醫療機構的過錯和違法性。

(三)因果關系分析

在這類案件中,由于醫療機構在產前檢查和保健中存在過錯,導致了懷孕婦女不能作出正確選擇。所以,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與不健康或殘疾兒童的出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醫療機構對胎兒所患的疾病上卻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尤其是先天性的殘疾和疾病。那么,從責任上看,醫療機構就只對因果關系中相應的后果負責。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只對胎兒的出生帶來的后果負責,而對胎兒本身的殘疾或疾病并不負責。這涉及到醫療機構的責任程度和賠償范圍。

(四)損害結果的評價

民法堅持的是"有損害才有賠償",損害的范圍也決定了責任承擔的范圍。那么從結果上來看,缺陷嬰兒的出生不僅增加了父母的撫養壓力和負擔以及內心的痛苦,而且隨著缺陷嬰兒的成長,他也會面臨各種壓力。但是從法律上看,這樣的后果是否能算是"損害"嗎?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該缺陷嬰兒雖然伴隨著缺陷出生和長大,但其始終并非被侵權人。正如一些學者所述,"基于親子關系間生理及倫理上的聯系,嬰兒不論是否為父母所計劃出生,其出生均無法視為'損害'"。④可見,醫生并沒有違反對缺陷嬰兒的義務。其次,由于嬰兒對自己的缺陷并沒有意識,所以缺陷嬰兒的出生帶來最大的損失無非是對父母精神上的傷害。因為胎兒的父母對孩子的出生有種期待利益,并且基于這種期待賦予了對醫療機構很高的信賴。醫療機構的過錯打破了這種信賴,這種精神上的傷害在侵權法上是應該得到支持的。最后,嬰兒的撫養上看,對缺陷嬰兒的撫養相比于正常的兒童來說,額外的支付卻是必然的。父母就缺陷兒童支出的醫療費、超出一般撫養費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顧費用,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承認應當獲得賠償。因此,在這些費用方面的角度,錯誤出生的嬰兒的父母似乎就具有請求賠償的基礎。

三、結語

"錯誤出生"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得到了部分法院的支持,但在實踐中也遭遇不少困境,雖然醫療機構"質"的責任在理論上可以得到有力支持,但是如果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把握好責任的"度",也會加劇醫療機構的運作負擔和醫患的矛盾。同時,在人身權立法上也引起對胎兒生命保護問題的思考。隨著物質經濟生活的不斷發展,人們權益的不斷擴大,對生活的要求也不再是溫飽,更是質量。

注釋:

①楊立新,王麗莎,錯誤出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及適當限制,北方法學,2011,02.

②王澤鑒,財產上損害賠償(二)-為新生命而負責:人之尊嚴和損害概念,月旦法學雜志,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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