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匯報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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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匯報材料

行政復議匯報材料范文1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門(含部分垂直管理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上統稱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應訴是指行政機關以被申請人或被告身份參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活動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應訴人員是指被申請或被訴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下同)和委托人。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法制辦)統一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行政應訴工作。

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決定引起的行政應訴,由縣法制辦具體承辦,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其他行政機關以縣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應訴,由該行政機關在縣法制辦的指導下具體承辦。

其他行政機關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決定引起的行政應訴,由該行政機關負責辦理。

第五條行政機關收到行政復議機構答復通知書或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后,收件人員應在行政復議機構或人民法院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注明收件日期,并于當日轉至本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

以縣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但按照本規定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具體承辦的案件,縣法制辦收到行政復議機構答復通知書或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后,應于當日通知該行政機關,該行政機關應當按本規定的要求辦理,承擔行政應訴責任。

第六條其他行政機關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參與行政應訴的,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機構答復通知書或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應訴意見報縣法制辦審核。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機構答復通知書或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答復書或答辯狀、證據材料、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行政機關行政首長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有關材料提交行政復議機構或人民法院。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案號,委托人的姓名、單位、職務,權限,委托時間及有效期限,并由行政機關行政首長簽名和加蓋單位印章。

第八條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承擔行政應訴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案件有關手續;

(二)審查案件有關情況;

(三)提出案件受理異議;

(四)收集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和證據材料,認真研究并鑒別、篩選須提交的證據材料和依據;

(五)撰寫答復書、答辯狀、詞等材料;

(六)向本機關提出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建議;

(七)負責案件材料的立卷歸檔;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未設立法制工作機構的行政機關,由兼管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承辦。

第九條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應訴需要,可委托行政機關有關領導、法制機構工作人員、被申請或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辦人員及律師等參與行政應訴,但不得僅有律師參與行政應訴。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行政首長應當履行出庭應訴職責:

(一)行政機關年度首例行政訴訟案件;

(二)原告10人以上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在本縣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一審行政機關敗訴的二審行政訴訟案件;

(五)復議機關采用聽證方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

(六)縣法制辦或人民法院建議應訴的行政案件。

行政機關行政首長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照本規定出庭應訴的,應當及時向行政復議機構或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說明,經同意后,可委托本單位副職領導參與出庭應訴。

以縣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但按照本規定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具體承辦的案件,該行政機關行政首長按本條規定參與出庭應訴。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應訴需要,可授權委托人下列權限中的一項或幾項:

(一)參與行政應訴;

(二)承認全部或者部分請求;

(三)同意全部或部分賠償并進行和解;

(四)上訴或者申請撤回上訴;

(五)申請強制執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項。

行政機關變更委托人或權限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構或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應訴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在授權范圍內進行行政應訴。

應訴人員應當主動、及時向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反映行政應訴情況和問題,對需要向行政復議機構或人民法院提交的文書、文件、書面意見等,應當經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后提交。

第十三條應訴人員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到行政復議機構或人民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作好閱卷筆錄。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

第十四條應訴人員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機構或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到達指定地點應訴。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應訴的,應當及時向行政復議機構或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說明。

對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在行政應訴期間,應訴人員如發現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應當及時提請行政機關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的決定一經作出,應當及時通知行政復議機構或人民法院、申請人或原告、有關當事人。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或程序不合法,有上訴必要的,應當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判決或裁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判決或裁定,當事人拒絕履行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強制執行或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后,應當在15日內將復議決定書及相關材料復印件報縣法制辦備案。

被訴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判決書或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將復議決定書、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報縣法制辦備案。行政機關敗訴的,同時呈報敗訴原因分析報告,并提出相應整改措施。

第二十條對行政復議機構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復議意見或司法建議,行政機關應當于收到之日起15日內予以反饋,并將復議意見書、司法建議書及反饋函報縣法制辦備案。如果情況疑難或需進一步整改落實的,反饋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對行政復議機構作出的復議建議,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行政應訴終結后,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卷材料整理成冊,按規定存檔。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機關行政應訴情況、復議意見和司法建議反饋情況向縣法制辦遞交書面總結,由縣法制辦匯總后向縣人民政府匯報,并由縣人民政府予以通報。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納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圍,如發現因不應訴或應訴不當導致敗訴的,未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判決或裁定的,不按時反饋復議意見或司法建議的,受到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通報批評的,按《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行政敗訴案件責任追究的通知》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行政應訴經費列入行政機關的工作經費。

行政復議匯報材料范文2

2020年以來,工傷認定科在局黨組的正確領導和市局指導下,緊緊圍繞工作目標及科室工作職能,認真學習《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扎實工作,順利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相關工作任務?,F將我科室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1、工傷認定方面

截止目前,科室共計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備案登記件,發放一次性告知件;材料齊正并已受理的申請共計件,下達限期舉證人次,送達受理文書及限期舉證共計個單位和個人;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共計件,送達工傷決定文書文書人次。工傷認定不予受理件并送達;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一次性告知書件,送達申請人。

2、勞動能力鑒定方面

2020年季度,共計人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根據安排參加了三次現場鑒定。鑒定結果已出并送達職工本人及所在單位。2020年第四季度,共計人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鑒定材料已收訖,等待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體檢鑒定。

3、行政復議及訴訟方面

截止目前無新生行政復議及訴訟。收到上年度行政訴訟案件二審判決三例,2例維持工傷認定決定,一例判決從新作出處理。已重新作出不予受理。收到省高院再審判決一例,判決撤銷字[20]第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行政復議匯報材料范文3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牢固樹立法治環境就是經濟發展環境,抓依法行政就是抓發展的理念,大力提升部門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為推進全區交通工作,建設“五區”幸福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主要任務

(一)推進領導干部學法常規化、常態化

1.制定年度學習計劃。制定領導干部法律知識、依法行政知識學習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重點學習規范政府共同行為和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年度集中學法不少于4次。積極組織領導干部參加網上法律知識考試。

2.建立交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知識學習和培訓制度。采取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以自學為主的方式,組織交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習通用法律知識和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專門法律知識,提高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將法律知識列入交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考評的內容。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實行崗前培訓和定期輪訓,并將依法行政情況作為年終評定考核檔次的重要依據。

3.加強公務員法律知識學習。把依法行政知識納入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教學內容。加強對從事行政執法等工作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學習和考試。本單位公務員每年集中學法時間累計不得少于10小時。

(二)推進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化、制度化

4.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認真執行《區重大行政決策暫行規則》,全面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必經程序。嚴格按照《省重大行政決策案卷標準(試行)》,規范重大行政決策案卷制作,完善重大決策材料臺賬登記和檔案管理。

5.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加強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評估,落實交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界定交通行政責任追究范圍,規范責任追究程序。

(三)推進制度建設科學化、民主化

6.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依法依規制定規范性文件,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處罰、收費、強制等事項,所有文件都要嚴格進行合法性審查。及時清理與現行交通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規定不一致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四)推進行政執法嚴格化、規范化

7.健全行政執法取證規劃,規范取證活動,杜絕違法取證行為。嚴格落實各執法系統已出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則和標準。

8.全面推進政務公開。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完善政務信息公開方式。

9.完善服務承諾制度。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落實各項承諾措施,不斷提高交通部門公信力和誠信度。

10.進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深入實施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交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11.進一步完善聽證、審核、集體討論等有關交通行政執法制度和備案審查、交通行政執法投訴等交通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12.進一步做好交通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工作。加強有關交通行政處罰、交通行政征收、交通行政監督檢查等交通行政執法案卷管理。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有關資料應當立卷歸檔,并開展經常性的案卷評查活動。

13.加強交通行政復議工作。進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復議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規范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三、工作要求

14.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依法行政行政首長負責制,本單位每半年要聽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要加強法制機構隊伍建設,要安排人員負責法制工作。

行政復議匯報材料范文4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規范和監督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遼寧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和沈陽市局的具體要求,我們局全面開展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F將具體工作匯報如下:

一、組織領導落實情況

(一)將行政執法責任制列入部門工作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重視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實踐證明,領導重視是確保執法責任制深入實施的關鍵。

我們局領導非常重視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黨組書記、局長*同志多次在局務會和機關干部會議上強調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全局各部門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主管副市長*和市政府法制辦的同志也幾次到我局聽取匯報和指導工作。要求我們認真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為更好地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我們成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黨組書記、局長*同志任組長;黨委書記、副局長*、副局長*任副組長;成員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三月中旬局里召開動員大會,認真學習了市政府和本單位的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局長*就如何進一步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提出了具體要求,各科長、隊長在局務會上講評工作時要包含執法責任制的內容。并深入分析新局面,聯系工作實際,提出了“三個意識”的工作思路,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職責權限,增強各部門協作功能,使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

(二)將行政執法責任制納入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

今年初,我們召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會議。局長與個科室、院、站、隊、辦、所負責人簽訂了責任狀,將執法責任制作為各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部署。各科室、院、站、隊、辦、所根據形勢和執法任務的變化,對本單位的執法責任制工作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意見,將行政執法責任制納入本單位工作目標責任制。把進一步開創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作為全年工作重點。

(三)加強行政執法基礎建設

為保障順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局機關加大了對執法部門硬件設施的投入,加強了執法人員隊伍的建設。今年對規劃土地監察大隊增加了人員,更新了辦公設備。配備了執法交通工具及通訊工具,為行政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奠定了基礎。

我們還根據市政府制定的推進依法行政實施方案任務分解表,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進一步調整完善了本單位的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并規定了嚴格的獎懲方案,以保障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和實施方案的執行。

(四)嚴格實施評議考核,按規定兌現獎懲

我們還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20*年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項目和標準,定期組織自查,對發現的問題認真對待,召開專題會議,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我們除了與個部門簽定責任狀外,還制定了嚴格的獎懲工作方案,半年初評、年終總評,使執法工作有章可循。加大了執法力度和執法責任制考核落實的力度,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工作開展得有聲有色。

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在各部門進行自查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的規定,對各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并對評議考核結果在全局進行通報,考核未達標的部門就要被取消年終的評優資格。

二、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和落實情況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本部門“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全面清理和規范執法主體

根據省、市的相關規定,從今年起,我們在市法制辦的大力支持下,對全局各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規范,并向社會公告。確認了規劃審批、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征地服務站、國有土地收費所、地籍管理、耕地保護、規劃土地監察大隊等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通過組建高素質的執法隊伍,配備執法辦公設備,進一步明晰了其職責權限和執法依據,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清理和規范執法主體的同時,我們還對執法依據進行了梳理。近段時期以來,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變化較為頻繁,為了各能嚴格依法執法,我們對執法依據進一步予以明確,將執法依據的廢止、更新、頒布等變化情況和新頒布的法規、規章文本及時上報市政府法制辦。

(二)依法分解執法職責、量化考核目標

按照實行執法責任制的要求,我們對執法職責進一步分解細化,落實到每個科室和執法人員,使執法權限、執法標準、執法程序、職責范圍和執法責任更加明確。在此基礎上,各執法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執法力度,把執法責任制落實在執法工作中,維護了法律的權威。進一步明確了執法內容、執法范圍、執法種類、執法崗位職責、執法崗位標準和執法崗位依據,使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賦予的每一項職能都落實到各科室、細化到具體執法崗位,確保對考核目標的量化準確。

(三)規范執法程序,健全執法文書

今年我們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度,嚴格依據法定程序執法,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作了本單位執法程序流程圖,作到依法執法、程序不漏項。同時,還進一步健全和規范了執法文書,制作了一整套執法程序文書規范樣本,使執法工作從內容到形式進一步系統規范。

三、相關配套制度建立及實施情況

(一)執法人員培訓上崗制度

制度要由人來實施,而且人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多年來,我們一直嚴格實行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對所有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是搞好執法責任制的基礎。執法責任制能否落到實處,依法行政的目標能否實現,最根本的在于能否建立一支政治可靠、紀律嚴明、作風過硬、秉公執法、訓練有素、精通業務的執法隊伍。

我們把提高隊伍素質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執法人員除了參加市政府法制辦組織的行政執法培訓外,我們還邀請司法部門的同志、為執法人員講座,開展法律知識考試和紀律作風整頓等各種形式的活動,以強化執法隊伍建設,進而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法律知識和服務意識,為提高執法水平奠定了基礎。全局干部職工對規劃和國土資源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系統學習。全體同志通過參加省、市、區和本系統內的相關執法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了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

(二)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不受監督的權力是不可想象的。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權的正確行使,我們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并制定了對全局個部門年度檢查的計劃。通過定期、不定期、抽查、突擊檢查等多種方式對行政執法權的行使進行監督。

還建立了較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執法權力的行使處在監督制約之下,有效地防止了權力的濫用。如法規監察大隊在內部開展違規行為追究制,使每個執法人員在做到嚴格執法的同時,做到文明執法、廉潔執法,在執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在不斷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同時,還自覺接受和主動爭取外部監督,促進了執法水平的提高。我們聘請了15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家、為執法監督員,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在新民電視臺上公開對外,使執法工作得到社會、行業等外部監督。

(三)執法公示制度

公正、公開、合法、透明是依法行政的應有原則,也是對各執法單位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我們根據本單位的情況建立和完善了執法公示制度,對重大許可、處罰、收費等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公示,同時建立公眾查詢制度,設立公眾查閱處,進一步督促和保證了執法程序、時限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們在本單位一樓大廳設立政務公開指南和電子觸摸屏,將各項執法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輸入系統,前來辦理手續的人,通過觸摸屏便能一目了然,在方便辦事的同時,也便于相對人對執法工作的監督。

(四)評議考核制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

制度是行動的保障。隨著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的出臺,我們注重抓制度落實情況,保證了執法責任工作有序的進行。根據上級的要求,我們制定了《基本農田五不準》《新民市土地招、拍、掛制度》等五文件。通過建章立制,使行政執法有了明確的規范,為行政執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一)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所開展的行政執法工作情況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奮斗目標,明確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目標、基本原則和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按照《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實施意見》的精神和要求,我們將建設法治科局的任務予以分解,有計劃、分步驟實施。對《實施方案》落實工作進行部署,要求各部門具體落實措施,按時、保質完成分解任務。

全局各部門認真按時完成上級部門和市政府安排的各項行政執法工作,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程序執法。我們還請市人大、市紀委、市監察局等相關部門,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如八月分市人大對我局實施檔案法進行了檢查,提出了意見,促進了檔案管理工作。各部門對交辦的案件,深入調查,認真處理,及時反饋,無漏報、無被責令整改情況。通過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針我們對實行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性都有了更加充分的認識,并能夠把它作為履行法定職責、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我局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根本性措施來抓。

(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情況

幾年來我局的行政許可實施了“一個窗口”受理制度,除了在局一樓大廳有一個窗口外,還在市政府審批大廳設立了規劃審批窗口,對于各類用地審批、采礦權和探礦權、土地資產處置實行內部會審,審批合法,附和程序和權限。實行了收支兩條線和受理辦理分開。對其法律規定的聽證形式,依法舉辦聽證10次,并在法律、法規規定時限內完成。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要求實行行政許可職能,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各部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消了沒有依據的許可收費項目,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通過檢查,糾正了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的不當做法,確保了我局行政許可的公平、公開、公正。

我們的許可、處罰、收費等執法行為,能夠作到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案卷材料齊全、完備,能按要求歸檔,管理標準統一、規范。各部門能將行政處罰的情況及時統計并上報,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上報備案。

(三)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工作情況和行政執行證件管理及執行統一的培訓、考試情況

全局各執法部門能夠按照規定,依法開展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工作,及時上報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無漏報情況。

全局所有行政執法人員均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參加由市政府法制辦組織的行政執法培訓,并通過考試,取得遼寧省行政執法證,持證執法。今年全局共10名申、換領執法證的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參加了統一的培訓和考試,全部通過并領取了執法證。執法證件管理嚴格,無丟失、無重復領取執法證件的現象。全局執法人員均為在職在編人員,無非執法人員、臨時工、合同工執法現象。

(四)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依法履行國家賠償情況

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的相關制度,法制機構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及時受理行政復議案件,依法按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發揮法制機構的監督作用。按時完成行政復議應訴工作,履行上級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今年我們共受理行政復議案件3件,均依法受理、審理、結案,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無被撤銷、被確認違法的情形。

對于被訴案件,我們都與法院積極配合,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答辯、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出庭應訴。今年我們被訴案件共185件,已審結183件,無敗訴情形。

(五)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

今年,參照《沈陽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我們制定了行政過錯追究辦法,對行政過錯的范圍、認定途徑和過錯追究的方式等問題進行了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

執法必嚴是落實執法責任制的中心環節,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它的執行。執法的關鍵是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到嚴格執法。今年我們檢查了行政執法工作以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減少錯案和執法過錯的發生,樹立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雖然我們在實行執法責任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通過檢查發現還存在一些問題,各執法部門之間的工作還有差距。雖然問題僅存于少數執法部門的個別人身上,但對全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深入實施還是有影響的。歸納起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夠到位。個別同志在思想上沒有給予足夠重視,對實行執法責任制的意義和重要性認識不足。執法責任制領導工作流于形式。

二、執法不夠嚴格。有的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處理過寬,或變通處理,或執法不徹底。有的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法制觀念和服務觀念淡薄。有的執法部門協同配合的不夠,導致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的存在。

三、責任追究不夠落實。雖然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但落實不力,特別是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還是一個薄弱環節。

對于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上述問題,我們已責令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并限期將整改情況及結果上報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

實行執法責任制,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根本性舉措。我們要以這次檢查為契機,根據省廳、市局的要求,認真研究并做好部署,把我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搞得更加深入扎實。

行政復議匯報材料范文5

一、指導思想:即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全面建設法治質監為目標,以事關質監依法行政全局的機制創新為突破口,以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強化依法行政保障機制為著力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檢測,不斷提高質監部門公信力和執行力,保障質監事業科學發展。

二、目標任務: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基本實現適應質監事業發展需要的制度基本健全,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逐步建立,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嚴格監督問責的權力運行機制基本形成,防范和化解矛盾糾紛、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明顯增強,全市系統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顯著提高。

三、主要措施:

(一)、進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職工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落實領導干部集中學法制度。將關系質監系統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納入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計劃,統一安排,確保領導干部集體學法、專題研究依法行政重大問題每年不少于兩次,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運用法治思維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建立法制講座制度。結合質監業務工作和新頒布的法律法規,邀請專家學者,采取集中培訓或視頻會議等形式,面向行政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和技術機構負責人,每年開展法制講座1-2次,以開闊視野,更新知識,培養學法用法、遵紀守法、依法履行職責的意識和能力。嚴格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對從事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實行資質管理。未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證件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執法監督活動。推行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和法律知識培訓測試制度。提拔使用干部要重視對其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的考察。對擬任職的領導干部,新進入質監部門的復轉軍人,新錄用的公務員,任職前要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測試。對全體人員根據需要進行法律知識測試。

(二)、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和制度建設質量。提高行政決策質量。除突發、緊急事件情況外,重大行政決策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必經程序。起草地方性規章,制定地方標準、地方計量規程以及行政審批、行政監管政策,要通過網上公布、發放征求意見函、專家論證會、實地調研等方式,廣泛聽取并積極采納生產企業、消費者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從法律適用、成本效益分析、公眾和輿論反映等方面評估可能引起的風險,并制定相應化解處置預案。重大行政決策由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法制機構從行政決策權限、程序、內容等方面進行預先合法性審查并向會議報告審查結果。加強與相關單位的法規協調,為法治質監建設創造良好制度條件。加強行政程序建設。牢固樹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在梳理監管依據和工作職責的基礎上,加強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監督、行政收費、信息公開、行政賠償、行政應訴、等事項的程序建設,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方式、時效履行行政職責,以科學嚴密的工作程序,解決職能交叉、主體不清、責任不明等問題,保證行政行為實體公正。

(三)、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樹立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理念,強化政府信息公開意識,增強質監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以局門戶網站為主要平臺,及時、準確地公開應當公開的信息,包括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執法依據等情況的信息;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等。推動政務大廳建設,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和設施,提供高效便民服務。對公眾依法申請公開的信息要按照規定程序和方式在時限內予以答復。推動12365投訴舉報指揮系統建設,方便群眾舉報投訴咨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及時承接上級下放管理層級的審批事項,不以任何理由自行設定行政許可和非許可審批事項。對法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在辦公場所和市局門戶網站,及時、準確、完備地公開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條件和數量,程序,期限,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收費項目和標準,申請行政許可的方式,涉及聽證的事項等信息,為申請人提供便捷服務。加快推進網上受理、網上審批工作進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要積極、穩妥地推行“受理、審查、決定”三分離,完善行政許可制約機制。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規范行政許可程序,遵守行政許可時限,建立行政許可案卷,加強許可后監督,落實行政許可責任。規范和保障行政執法。嚴格按照程序法規定的程序和實體法賦予的職權實施行政處罰,針對嚴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杜絕不作為和亂作為。進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基準制度,完善執法案卷,規范文書使用,推行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探索“陽光審案”和案例指導,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執法經費,切實解決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問題。下移執法重心,充分發揮基層行政執法部門作用。結合公務員考核工作,建立健全“清理依據、明確職責、定崗定責、檢查考核、落實獎懲”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提高行政執法有效性。規范檢驗檢測行為。

行政復議匯報材料范文6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依法實施財政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檢查,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監督職責,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對單位和個人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進行檢查的活動。

第四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財政檢查,依法作出檢查結論或處理、處罰決定。

對財政檢查工作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財政檢查計劃,按計劃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或者根據日常財政管理需要,組織開展財政檢查。

第七條財政部門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八條檢查組檢查人員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組成。檢查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九條根據需要,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人員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條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被檢查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檢查人認為檢查人員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可以要求檢查人員回避。

檢查人員的回避,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一條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將檢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十二條檢查組在實施財政檢查前,應當熟悉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了解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編制財政檢查工作方案。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一般應于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

財政部門認為實施財政檢查的3個工作目前向被檢查人送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工作有不利影響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通知書可在實施財政檢查前適當時間下達。

財政檢查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人的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檢查人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檢查人員名單、聯系方式;

(五)財政部門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十四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證件。

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人詢問有關情況,被檢查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回答詢問、反映情況。詢問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五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資料,并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復制。

提供的資料是外國文字或少數民族文字記錄的,被檢查人應當將資料譯成中文。

第十六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運用查賬、盤點、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

第十七條實施財政檢查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向與被檢查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被檢查單位的存款。

檢查人員查詢存款時,應當持有財政部門簽發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實施財政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被檢查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九條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

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材料,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二十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財政檢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檢查組組長應當對本組其他檢查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并對有關事項進行必要的審查和復核。

第二十二條檢查組在實施檢查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請示匯報。

第二十三條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檢查人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征求被檢查人的意見。被檢查人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檢查組應于檢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財政檢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提交財政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檢查組在提交財政檢查報告時,還應當一并提交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以及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財政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

(二)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被檢查人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的基本情況;

(四)被檢查人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以及認定依據、證據;

(五)被檢查人的意見或說明;

(六)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其他事項;

(七)檢查組組長簽名及財政檢查報告日期。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檢查的復核制度,指定內部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予以復核。

復核人員與被檢查人或者檢查人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負責復核的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復核:

(一)檢查事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

(三)檢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認定財政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適當;

(五)提出的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財政檢查報告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對財政檢查報告和復核意見進行審定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發現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作出檢查結論;

(二)對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三)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

財政檢查報告與復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財政部門應當責成檢查組進一步核實、補正有關情況或者材料;必要時,應當另行派出檢查組,重新實施財政檢查。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理、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理、處罰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名稱和日期;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印章。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財政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核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采納。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作出應當告知聽證權利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財政部門舉行聽證的,依照《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23號)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后,應當將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被檢查人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第三十六條財政檢查工作結束后,財政部門應當做好財政檢查工作相關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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