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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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范文1

【關鍵詞】公民個人信息 刑法保護 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現實訴求

第一,彰顯刑法的核心價值。刑法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納入刑法范疇,并對其違法行為加以制裁,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這一核心理念。謙抑性強調對危害社會的行為,在行政、民事等法律措施不能加以科學的抵制時,需借助刑法界定為犯罪,并執行一定刑罰,然后借助刑事司法活動進行解決。因此,刑法的謙抑性要求將刑罰的適用確定在科學范圍內。公民個人信息屬于人的自然權利,對信息的侵犯,并不是簡單的非法獲取經濟利益,其存在較大的主客觀的危害性,屬于刑法調整的范圍。刑法的謙抑性是讓公權力在行使的過程中,借助刑罰懲罰犯罪,在發揮相關部門效能的前提下做到克制,展現刑法作為維系社會安定、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保障線”,建構個人信息保護的刑法體系。

第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如果缺少來自刑法層面的支持,只依靠行政、民事等法律法規加以規制、進行處罰,不能有效懲戒行為人、保護被害人。這主要是因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屬于危害社會的嚴重行為,手段極為惡劣,易造成嚴重后果。因此,對待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手段多元、危害嚴重的情況下,借助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規制,將有效保障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

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

公民個人信息具有專屬性。公民個人屬性因其存在形式、表現方式的差異,主要包含兩個主體:一是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民事主體資格自然人,擁有獨立人格,具備維護主體人格利益所必須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個人信息與隱私等。人格權的客體是人格利益。因此,個人信息的主體是擁有個人信息受保護的主體。二是信息的管理者,在經個人信息主體授權后,基于特定目的,保存、利用或占有該信息的個人或機構,雖合法擁有信息主體個人信息,但絕不能出現權利的轉移,即個人信息管理者不在保護范疇內。

公民個人信息具有識別性。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要術是識別性,不僅包含姓名、外貌等直接性識別信息,也包含學歷等間接性識別信息。也就是說,通過這些信息能分別或者是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個體,進而信息產生了某一價值。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帶有主觀色彩,需要從社會公眾的視角來進行判斷。

公民個人信息具有財產性。公民個人信息屬于個體所有的同時,本身也屬于社會資源,因交換而產生財富,能被人控制與支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民個人信息擁有潛在的商業價值。對于企業來講,誰掌控的客戶信息多,就能掌握大量的潛在客戶,獲得豐厚的經濟利潤。與此同時,通過大量的司法實踐表明,不法分子為了獲得高額利潤搜集公民個人信息,通過各類路徑來獲取公民信息,這是受到商業利益驅使,也充分展示了個人信息的財產性,是主體能支配的經濟利益。

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不足

首先,犯罪主體界定不明確。犯罪主體是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的行為人,一般是自然人,并不作具體性限制。雖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主體中,明確了電信、醫療、教育等6類主體,但在刑法規定中是模糊的。當前沒有專門的立法、司法方面的解釋,就容易導致對此產生不同理解,為刑法適用造成困難,不利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與此同時,按照罪行法定原則,犯罪行為應受到與之相對應的刑罰處罰,但因本罪主體不明確,勢必違反該原則。

其次,犯罪客觀的缺陷。犯罪客觀注重犯罪實施的外部特點,其行為社會關系導致的傷害程度,是構成犯罪的條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觀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行為方式較窄。刑法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方式規定為出售、非法提供,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并非只有這兩種,比如私自披露個人信息行為。二是犯罪對象不清晰。刑法中并未對犯罪對象進行詳細說明,對哪些個人信息界定的犯罪對象存在模糊性,并沒有權威性的法律解釋,不能確定本罪的適用范圍。三是入罪標準模糊。刑法中將情節嚴重作為入罪標準,但是具體的刑法條文并未明確,運用抽象性語言闡述犯罪實施,對是否達到具備要件,在內容方面規定不清晰。

最后,法定刑設置不到位。法定刑是刑法規定的刑罰。在刑法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適用罰金刑,也就是向國家繳納特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式。刑法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適用的是無限額罰金制,這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適用中,由于個體素質不能保障量刑平等,再根據罪行法定原則,需要法官按照罪行法定原則來斷案。若采用無限額罰金制,則與罪行法定原則背道而馳。

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機制的建構

科學界定犯罪主體范圍。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主體認定為電信、醫療、金融等單位。但通過司法實踐可知,律師、會計事務所,房地產公司等服務性機構,以及心理咨詢師等公民個人,都能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行為。因此,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履職或者是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都可能獲得個人信息,存在出售、非法提供信息的相關行為,并對其人身權利造成侵害。所以,需要擴大犯罪主體認定,并科學界定其范圍。

完善客觀方面。一是拓展行為方式。根據具體的司法實踐,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需要使用例示法這一立法模式,這主要是考慮其除了出售、非法提供之外,還存在非法使用、擅自披露等行為方式,使用例示法能將非法使用、擅自披露的都納入到刑法規定范圍內。二是明確行為對象。個人信息應界定為“識別型”,界定為從其它人處獲得的可識別的客觀信息。三是確定入罪的標準。行為已經造成了,或者是帶來了較為惡劣的影響,并且情節嚴重。同時,出售、非法提供與獲取的信息數量大,獲得了高額經濟利潤。具備了以上幾個條件,就明確了入罪標準。

法定刑設置的完善。依據犯罪主體明確法定刑。刑法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明確了打擊重點是非法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但是那些容易接觸到公民個人信息的服務業,也能因其主體的特殊性,掌握大量人員信息。如果該類人員實施犯罪,與一般性主體相比,能造成較大危害,應設置各種刑罰。前面談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法定刑是罰金刑,并沒有對罰金的數額進行明確,需要法律適用自由裁量權來確定,但是罰金的數額不確定,不能采用,應實行限額罰金制。這主要是因為個人信息具有財產方面的屬性,考慮到信息時代的特點,信息價值極為重要。因此,掌握個人信息的人容易掌握商機,奠定了基礎,個人信息的財產權受到關注,公民個人信息的價值越來越重要,勢必導致犯罪分子行為更為頻繁。刑法中需要對該犯罪行為加以嚴厲打擊,遏制公民對個人信息的犯罪,規定罰金刑的具體數額,有助于平等適用刑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有效打擊犯罪行為。

創建新的訴訟模式。結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犯罪的客體及危害性,刑法將其設定為是公訴方式,這不科學,這更會讓人知道受害人信息,對其容易造成二次傷害。這就需要在結合實際的前提下,適當借鑒外國先進經驗,進行明確界定。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犯罪,采用的追訴模式,應堅持自訴為主,同時公訴為輔的方式,這樣更便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科學化解社會糾紛。充分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與保障功能,并在節省司法資源的同時,擴大了訴訟程序。

總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不僅彰顯了刑法的核心價值,也有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不足的基礎上,創建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機制,既要科學界定犯罪主體范圍,完善客觀方面,也要積極完善法定刑設置,建立新的訴訟模式,全面提高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水平。

(作者為山東政法學院警官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趙秉志:《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1期。

個人信息范文2

合肥市的胡先生出售1997年9月200多萬安凱大客車。50座,奔馳發動機。單位交通車,車況非常好,手續齊全。售價19萬元。

聯系電話:0551-3315761

湖南省張家界的田堯中出售2001年7月份33+1+1座蘇州金龍旅游車,2006年整車翻新,樣式佳,車況良好,手續齊全,低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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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的宣崢出售一輛2001年出廠的金龍考斯特,原裝尼桑V6發動機,電動門,冷暖空調,助力轉向,CD+6聲道喇叭,30座,90%原車漆(無事故)。價格:4.8萬元。

聯系電話:13223357666

福建南平的黃先生出售沈飛龍巴。旅游客運手續,半封閉車窗。濰柴動力,頂置空調,外擺太空門,大廣角前景玻璃,帶主機的冷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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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的房先生出售2003年的豪華少林客車,25個座位,車況好,非營運車。自用手續,能過戶,無故障。

聯系電話:13066576752

浙江省建德市的楊女士出售江淮6710一輛,27座,2001年9月入戶,冷暖空調齊全,車況極佳,現低價4.5萬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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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煙臺的孫先生出售2001年金龍19座客車一輛,營轉非,車況很好,手續全、可過戶,價格: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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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的老周出售牡丹(6820)30座(可以加座到39座)一輛。江淮底盤、玉柴動力。2002年12月的車,轉讓價格5萬元。

聯系電話:13362071932

哈爾濱市的劉振東出售廈門金旅6930A2型豪華客車,原旅游用車,車況好,無事故。車長9.3米,此車現座位35座,國家光盤公告規定可配置39+1+1座。原裝日野6缸柴油后置發動機,日野6個前進擋變速箱,日野底盤,空調,VCD,前置電動外擺門,兔耳電動后視鏡,倒車雷達??扇珖^戶,本人負責辦理過戶手續。

聯系電話:13936018057

遼寧省丹東市的張暉出售黃海客車DD6112H6(1999年4月出廠)一輛,斯太爾發動機、綦江變速箱、日本富士空調、德國門泵等,售價14.6萬元。

聯系電話:13464557999

山東威海的張先生出售1999年西安組裝的37座沃爾沃一輛,車況好、性能佳,非營運車,手續全、可全國過戶,鋁合金外殼、氣囊減震,售價13.5萬元。

聯系電話:13306319838

安徽合肥的王先生急轉ZK6118宇通客車一臺,康明斯C300發動機,氣囊減震,49座帶中門,跑旅游的車,2003年12月入戶,一口價13萬元。

聯系電話:13721108428

天津市的艾小姐出售原裝奔馳大客車一輛,50+1座,奔馳V8發動機,300馬力,懸掛氣動底盤,冷暖空調,獨立制冷鍋爐,電磁剎車,帶衛生間,超大行李箱,不帶手續。價格20萬元。

聯系電話:13702188975

江蘇省徐州市的王小姐出售牡丹中巴兩輛,2000/2001年的車,34座,4113發動機,柴油車,有空調,保養好、車況優、證件齊全、無事故,接手即可營運,單車售價3.5萬元,兩車一起買價格另議。

聯系電話:13852152346

貨車轉讓信息

新疆的張先生出售2004年11月的歐曼前4后8貨車一輛,260馬力,車況優、帶保險到2007年7月,車子有涉外運輸手續。

聯系電話: 13649921168

吉林省敦化市的于先生出售斯太爾前4后8,2004年4月豪華款卡車??照{,電窗,VCD音響,保險到2007年7月。車無事故,一手車,車況好。這幾天就賣,誠心賣車。

聯系電話: 13504438135

吉林省敦化的南光華出售2004年4月濰柴貨車。前4后8,260馬力,保險到2007年7月,賣17萬元。車為豪華款:軟包,空調,全電動。

聯系電話:0433-6221936

內蒙古赤峰市的張先生賣歐曼2拖3半掛一臺,2004年12月車,無事故,斯太爾底盤。掛車富華橋,長13米、寬2.4米、高1.5米。

聯系電話: 13722160076

江蘇無錫的宋立貴出售2003年3月上路的歐曼1拖2半掛,230馬力,車長12.5米、寬2.5米、高1.55米。手續齊全可過戶。

聯系電話: 13921123525

內蒙古的李先生急售2004年6月的前4后8解放大貨,240馬力110變速,貨箱長9.6米高欄,雙臥高頂,車況好無事故,手續齊全,保全險到2007年11月,可看車可過戶。

聯系電話: 13704779945

山東梁山的劉增智出售歐曼半掛車,1拖3,310馬力,120鋼絲胎,箱長13米、寬2.5米。手續齊全可過戶,車況極好。

聯系電話:13963775458

河南商丘的徐先生轉讓紅巖280拖頭一臺,車況好,手續齊全,帶保險,有誠意請速聯系,優價轉讓。

聯系電話: 13598338308

福建省泉州市的吳先生轉讓一部解放全封閉廂式5噸貨車,手續齊全,車況好,因購進新車,欲轉讓。未帶增壓,單橋康明斯發動機,過戶后即可上路行駛,價格好商量。

聯系電話: 0595-22117111

河北省的陳先生出售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一輛,貨箱內部尺寸: 長6.3米、寬2.3米、高1.5米(另加30cm折疊箱板),總質量: 24990kg,核定載質量12300 kg,駕駛室載客: 3人。車輛出廠日期: 2006-07-13, 已經上全險至2007年8月。

聯系電話: 010-65901601

山西運城的王先生轉讓一汽柳特123橋半掛車一輛,280馬力無錫發動機,8擋富勒變速器,485重型車橋,90拖盤,掛車富華車橋,義烏箱長13米、寬2.5米、高2.1米,2006年4月上戶,內蒙牌照。

聯系電話: 13803473088

山西省昔陽縣的張先生現有歐曼半掛車一輛急出售,全手續,高頂,雙橋,馬曹長13米,360馬力,7個擋(其中有個半擋),可拉90噸貨物,售價32萬元。

聯系電話: 0354-4287284

客車求購信息

山東威海的王先生求購28-33座客車,要求無重大事故,能提擋,價格5萬元以下。

聯系電話:13371169555

大慶的吳先生求購一臺19座中巴,金龍、江淮等均可。要求2002年以后的車,車況好、非營運、氣剎、無事故,手續全能過戶、不欠費。

聯系電話:13945912632

廣東肇慶的胡先生求購19座藍牌非營運中巴一輛,要求手續齊全,價格2.5萬元左右,2000年以后的車均可。

聯系電話:13189303688

遼寧省沈陽市的李先生求購33座金龍客車,6791、9790都可以,價格4-5萬元左右。

聯系電話:13238869007

吳先生現求購一輛45座豪華大巴,要求車況好,看車在杭州附近的地區,最好是單位接送班車。

聯系電話:0571-83036108

新疆伊寧市的潘先生求購二手原裝考斯特柴油20-30座客車一部,要求手續齊全、可以過戶,2001年以后的車。

聯系電話:0999-4360193

牡丹江的金先生求購2002年后的金龍客車一輛,要求40-50座,現代、大宇均可。

聯系電話:13514566333

西寧的馬先生急購2001年以后的全順客車(最好是高頂)一輛,要求車況良好、能過戶、轉籍價位在6-7萬元之間。

聯系電話:13086280238

吉林的宋先生求購25-30座的二手客車一輛,要求前置發動機、中開門且是2002年以后的車。

聯系電話:13844477081

內蒙古的張先生求購宇通或金龍33座以上的大客車,要求手續齊全、可過戶,價格在3-4萬元左右。

聯系電話:13384745257

青島的張先生求購二手40-50座的大客一輛,要求2001年以后的非營運車,手續全、能過戶、無事故、帶空調、非密閉窗。

聯系電話:13070822967

蕪湖的唐先生求購兩輛35-40座普通柴油大客車,要求2000年以后的車,車況好,價格4萬元左右。

聯系電話:0553-3342609

秦皇島的朱先生求購30座以內的旅游車一輛,要求2003年以后的車、車況好、價格低,不要營運車,最好是考斯特款的,價格7萬元左右。另求二手車手續。

聯系電話:13933675699

山東萊州的任先生求購2001年以后的37+1+1座的二手客車一輛,要求車況好、無事故、手續齊,最好是山東省內的。

聯系電話:13355359596

貨車求購信息

遼寧的吳先生求購解放尖頭260馬力后3橋半掛。單賣頭也可以。要求2004年以后車況較好的車子。

聯系電話: 13941205266

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縣的王永樂求購一輛2002-2003年的東風EQ1061型車,最好是5開廂,車況好,價格面議。

聯系電話: 13703216375

新疆精河的張軍急購2004年10月以后的車,車型為歐曼或東風,要求車況良好,手續齊全。前4后10或1拖3,可以轉戶。

聯系電話:0909-5612246

山東淄博的付先生急購斯太爾重型貨車,載重40噸,兩年車,帶河北手續不過戶,15萬元左右。

聯系電話: 13953331358

河北承德的曹先生急購123橋,320馬力,濰柴,2004年以后的斯太爾半掛車一輛,要求車況良好,無事故,最好是天津或北京的。

聯系電話: 13831465378

湖南省的陳先生求購日本后8輪翻斗車一或兩臺,車況要好,可過戶,有意者速與我聯系,看車后面談。

聯系電話: 13575245736

河北淶水縣的李先生求購二手解放西北王單橋手續齊全、無事故的車一輛。有意者盡快聯系。

聯系電話: 13630869882

大連瓦房店的陳先生急購斯太爾或解放自卸車兩臺。價格在12萬元左右,有無手續均可。

聯系電話: 13084196433

遼寧省的朱先生求購7.2米解放車,最好是外地的,2000年以后的、兩噸王的那種!

聯系電話:13188083218

江蘇揚州的鮑先生誠購二手半掛車。要求手續全,車況好,12.5米長、25米寬,有高護欄(4米)平板車,20噸位。最好在江蘇及安徽周邊城市,方便看車!

聯系電話: 0514-7170210

山東濟寧的張先生誠心求購2臺半掛車,具體要求如下:2004年以后的車,車越新越好。280馬力以上單雙驅都可以,歐曼、斯太爾均可,奧威或新式解放最佳。車斗要求13米,3橋,必須是真3橋手續(富華橋最好),車要求手續齊全可以過戶,無事故。

聯系電話: 13665377780

個人信息范文3

 

現代社會,由于計算機和網絡的普及應用,信息的流動突破了時間、空間及數量的限制,個人信息的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刑法保護更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一)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997年《刑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沒有規定,隨著現代技術對隱私的侵犯及人們對敏感信息保護的強烈要求,2005年《刑法第五修正案》在第177條增加了“竊取、收買、非法提 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 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該規定將進行信用卡信息買賣的行為規定為刑法調整的行為,對運用網絡進行此種活動之規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這一規定無法結束日益嚴重的其他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隨著辦公自動化之發展,網絡已經進入了各銀行、郵局或政府機關等部門,尤其是公權力部 門掌握著大量的個人信息,由于缺少法律禁性規定,買賣個人信息的活動十分猖獗,對公民的私生活安寧,甚至財產、人身帶來巨大威脅。鑒于此,2009年出臺了《刑法第七修正案》。

 

(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第七修正案》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W絡的出現給搜集公民個人信息提供了極大的方便,很多信息咨詢公司應運而生,其生態鏈大致如下:成立某信息公司;通過給金錢或關系向掌握公民信息的機構獲取信息;通過網絡進行買賣。此生態鏈的核心就是搜集與出賣信息,“搜集”這一環節基本不通過網絡實現,主要是通過熟人關系或給予信息提供者一定的金錢回報, 甚至通過信息轉換的方式;“出賣”這一環節就大量浮現網絡的身影,賣家與買家基本上是陌生人關系,他們通過網絡獲知雙方供需信息,進而通過網絡進行交易。信息的源頭往往來自于有權收集個人資料的金融機構、國家權關等。

 

二、完善相關立法的建議

 

(一)規范法律語言、統一法律規定

 

雖然公民信用卡信息屬于個人信息,但《刑法第五修正案》和《刑法第七修正案》仍有不同,無法合并。

 

首先,犯罪客體不一樣,根據我國1994年《關于加強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規定》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辦信用卡, 因此,《第五修正案》中的信用卡信息不僅指公民個人的信用卡信息還指企事業單位信用卡信息。并且“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屬于第三章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客體不僅是公民個人、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還是有序的金融管理秩序。

 

其次,侵犯信用卡信息犯罪是一般犯罪主體,如果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違法行為,從重處罰。侵犯個人信息罪中的“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特殊主體,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才是一般主體。

 

最后,量型不同,“非法侵犯信用卡信息罪”與“非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相比,信用卡信息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的財產安全和金融市場秩序,危害較大。

 

從以上可以看出《第五修正案》中的侵犯信用卡信息罪與《第七修正案》中的侵犯人民個人信息罪并不一樣,但也有交叉,如果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提供了公民信用卡信息,則應當屬于法條競合犯,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適用第五修正案中的規定。盡管以上兩規定有眾多不同之處,但亦有交叉關系,應當統一。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從詞譯解釋上看“提供”是指:“提出可供參考或利用的意見、資料、 物資、條件等,”包括有償提供和無償提供,因此準確的表述應為“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案`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的“竊取、收買、非法 提供”是非法獲取和非法提供的具體表述,因此基于法律的嚴謹性,刑法規范可以將文字表述修改為“非法提供、獲取信用卡信息罪”、“非法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公民信用卡信息作為一種敏感信息在前罪中予以特別適用,加重處罰。

 

(二)擴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主體范圍

 

我國第七修正案將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定為國家機關等特殊犯罪主體,而不包括房地產公司、 中介機構等私人部門,在實踐中有大量的私人機構因為經營、提供服務等方面會收集大量個人信息,如一些購物網站,但這些機構卻并不本法的調整范圍之內。對這 一規定,有不少的爭議。有學者認為應當犯罪主體擴大到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一般主體,也有學者認為犯罪主體不宜擴大。

 

考察其他國家的立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主體一般規定為一般主體。

 

英國1984年《數據保護法》并未將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罪的主體僅限于特殊主體,而是經過有權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任何經登記許可的機構。第5條規定:“有關獲得登記許可的人, 不得將其掌握或使用的經登記許可的個人數據用于登記目的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不得向登記許可范圍之外的其他人泄漏其掌握的此類個人數據”。.

 

《日本刑法典》第134條“泄漏秘密罪”,規定有權依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人,都負有保密義務,泄漏他人秘密信息的都屬于犯罪,也一是般犯罪主體。

 

《德國刑法典》力圖通過例舉的方式將各種犯罪主體清楚明確的規定出來,總體而言是因職業、職責等有權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主體,也未僅將犯罪主體限定于公權力部門。第203條侵害他人秘密罪,也將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罪的主體定一般主體,該罪規定:“因下列各種身份而被告知或知悉他人的秘密, 尤其是私生活秘密或企業、商業秘密,未被授權而加以泄露的, 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苯又l花費大量篇幅列舉了醫護人員、職心理學家、法律職業者、稅務會計從業者、社會工作人員等各行業有權獲知公民個人信息的從業人員,并規定公職人員加重處罰。

 

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刑法典》第189條規定了違反保密罪,“未經同意,泄露因自己之身份、工作、受雇、職業或技藝而知悉之他人秘密者”,這一規定簡單明了,道明了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的范圍。

 

實際生活中有很多私人部門或個人因職業、職責、身份等原因可以收集大量個人信息,現代人們的生活越來越依賴網絡,人們習慣于在網上購物、在網上交流等,在這些活動中通常會留下大量個人信息。購物網站,使用者必須提供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系方式、甚至銀行帳戶等,這些信息一旦被披露或公開,勢必給隱私權人造成無法補救的損失。但這些大量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主體卻不在法律的調控范圍之內,不能不說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嚴重隱患。

 

綜觀其他國家的相關刑事立法,犯罪主體應當是通過合法途徑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組織或個人,防止這些公民個人信息的掌控者濫用權力,非法侵害公民權益。

 

由于社會生活是靈活多樣、不斷發展的,因此不宜采用德國的例舉模式,例舉模式難免會有所疏漏。宜采用我國澳門地區的立法表述,犯罪主體為:“未經同意,泄露因自己之身份、工作、受雇、職業或技藝而知悉之他人秘密者”,該表述可以將各種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主體都納入法律的監控范圍,給公民個人信息全面的保護。在犯罪方式上也不宜采用很具體的出售、購買、盜竊等例舉方式,這種方式仍然很難對實際的侵權方式窮盡,宜采用比較原則的表述,即“非法提供、獲取信用卡信息罪”、“非法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手段當然包括有償的、無償的,也包括特定主體的提供和向社會不特定主體的散布。

個人信息范文4

問題嚴重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法治藍皮書”指出,個人信息被泄露的渠道很多。個人信息泄露情況大致歸納為如下三大類:

一是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有關機構超出辦理業務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無關的個人信息。一些商家在辦理積分卡時,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號碼、工作機構、受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子女狀況等信息。

二是擅自披露個人信息。有關機構未獲法律授權、未經本人許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披露他人個人信息。一些地方對行人、非機動車交通違法人員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單位以及違法行為進行公示;有些銀行通過網站、有關媒體披露欠款者的姓名、證件號碼、通信地址等信息。

三是擅自提供個人信息。有關機構在未經法律授權或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所掌握的個人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航空公司等機構之間未經客戶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共享客戶信息。

個人信息安全亟待保護

面對勢不可當的信息化浪潮,該如何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個人信息?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成為熱議話題之一。

全國政協委員郭為表示,國家應加快個人信息安全及隱私保護的相關立法工作。首先應該建立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網絡公民身份體系并逐步推動網絡實名制的真正實施,建立信息安全產品安全審查和管理制度,同時還應加大監管機制的建設并修訂相關法律。

早在2003年,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就委托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個人數據保護法研究課題組承擔“個人數據保護法”比較研究課題及草擬一份專家建議稿。經過近兩年的工作,最終形成了近8萬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但時至今日卻仍未正式進入國家立法程序。

中國人民西安政治學院副教授傅達林認為,國家需要完善立法,執法部門需要加大對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完善監管措施,同時也需要建立行業誠信。有專家指出,現實中更多的相關案件還達不到犯罪的標準,所以迫切需要的是行業自律,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以阻斷涉及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的信息來源。

國外如何保護個人信息

如何有效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是一個令各國政府頭疼的問題。不少發達國家早就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和措施。

德國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立法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早在1970年德國黑森州就頒布了德國首部地方性《數據保護法》,從而在全球開辟了一個新的立法領域?!堵摪顢祿Wo法》和《州數據保護法》在1977年和1981年先后出臺。為適應時代變化,德國又于2001年和2006年根據歐盟的新規定兩度修訂《聯邦數據保護法》。2005年4月生效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是日本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根本法律。根據這一法律,日本國家行政機關、獨立行政法人和地方公共團體還制定了多項法律和條例,為個人信息保護中遇到的各種具體問題提供法律依據。

個人信息范文5

個人信息在現代社會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資源作用,其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是隨著信息社會的發展而出現的。個人信息,是指一個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個體的、社會的、經濟的、文化的以及家庭等一切可以識別本人信息的總和。近半個世紀以來,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問題隨著信息科技的發展而成為日益突出的問題,在科技發展迅猛的今天,個人信息的保護已具有重要的意義。目前,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已經在各個主要發達國家展開,美國、西歐等一些國家已經出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項立法,但是其遠未覆蓋全球大多數國家。在我國大陸地區,目前還沒有出臺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項立法,這使得在信息處理和傳播技術廣泛應用的信息社會,個人信息處理和傳播行為得不到規制,致使信息主體的利益經常受到侵害。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完善,將會導致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危機,進而阻礙社會的發展。因此,在我國亟待對個人信息進行立法保護。

一、個人信息的界定及民法性質分析

(一)個人信息的定義

個人信息保護前,我們必須對個人信息進行科學的界定。目前,由于各個國家在法律傳統和法律習慣上的不同,對個人信息的界定也不一致,但是這并不影響法律的內容。

1.關聯型定義

在個人信息定義中,德國法強調個人關聯型,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規定,在不能確定所收集資料的關聯方的情況下,該法將不受調整。關聯型定義強調信息主體特定,而且對于個人信息的界定過寬,這導致在實踐中對個人信息的侵害的行為被放縱。

2.隱私型定義

在個人信息定義中,美國等國家采用隱私性定義。美國Parent教授認為:個人信息是指社會中多數所不愿向外透露者或者是個人極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隱私型定義在著名的《隱私權》的發表之后被不斷豐富和發展,調整了包括私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以及不實形象等,并且擴展到私人生活的各個方面。

3.識別型定義

各國對于個人信息的界定中,歐盟1995頒布的《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屬于典型的識別型定義。識別型定義同前兩種定義相比,其所劃定的范圍更加科學、寬嚴適度,因而也為國內多數學者贊同。但是任何一種定義也存在其不足和缺陷,識別型定義也不例外。在個人信息的判斷方面,識別型定義優勢很難通過一條或者少量信息作出判斷,而是需要匯總多方面的信息才能夠作出。此外,識別性的判斷也受到所處環境改變的影響。

(二)個人信息的法律特征

1.個人信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識別主體身份

直接識別是指不需要借助個人的姓名、肖像及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就能夠識別出信息主體身份,而間接識別則需要個人性別、興趣、學歷等其他信息的輔助才能識別出信息主體身份。

2.個人信息的內容具有多樣性

目前,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個人信息涵蓋的內容也在不斷地豐富,涵蓋了新的內容,主要有個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狀況,個人的信用和財產狀況以及活動蹤跡等。

3.個人信息的主體是自然人

目前,對于個人信息主體的限定,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限定為自然人,而對于法人是否能成為個人信息的主體尚存在爭論,有一些國家將保護的主體擴張到了法人。筆者認為,個人信息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主要是因為:第一,自然人和法人在保護范圍和內容上存在很大差異,不易將法人認定為信息主體;第二,由于個人信息和法人信息體現的價值功用不同,應該由不同的法律分別保護;第三,如果對企業的信息流通進行限制,從立法成本和執行成本方面來看會增大交易成本。

(三)個人信息的民法性質分析

1.個人信息的權利基礎

個人信息應受民法保護已經被廣泛認可,但是立法需要諸多理論方面的支撐,進而我們需要對個人信息的民法性質必須理清。一般情況下,認定個人信息保護權利的基礎為人格權,可以具有財產屬性。大陸發行確立了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制度,將姓名、肖像、名譽都納入到具體的人格權中而進行保護。隱私權范圍比美國法上的隱私權范圍要小的多,只是與具體人格權并列的一種人格權。大陸法系的人格權制度相當于英美法系的隱私權制度。目前我國的立法基本上沿襲了大陸法系的模式,沒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當隱私受到侵害時需通過名譽權制度來救濟,如果我國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時照搬英美法系將隱私權作為個人信息的基礎,勢必造成理論上的錯亂。

2.個人信息的財產屬性

隨著網絡與信息技術的發展,個人信息已經開始成為一種商品,能夠在不同的主體之間進行交易,其所體現的巨大經濟價值越來越明顯。具體而言,個人信息財產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個人信息的直接商品化。個人信息的直接商品化是指個人信息本人或者使用者出于商業目的而將其擁有的個人信息以商品的方式進行轉讓的現象。一般情況下,個人信息直接商品化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個人信息本人為了獲取利益而對其個人信息進行出售。另一種是除個人信息本人以外的信息占有者為了經濟利益而對其他人個人信息進行出售。

第二,個人信息的二次開發利用。主體在對其掌握的個人信息進行挖掘、分析、加工的過程中,能夠實現對個人信息的二次開發利用。,通常情況下多采取數據庫的形式通過反映某種群體的通行而滿足自身或者使用者的需要。一般情況下,數據庫的個人信息比單獨某個人的個人信息具有更大的商業價值。

二、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必要性與兩種保護模式

(一)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1.個人信息保護是信息時代保護自然人的需要

一段時期內,各國沒有足夠重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進入信息社會后,隨著信息處理和創辦技術的不斷發展,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變得日益突出。隨著信息技術的普及以及國家的角色逐漸向福利國家轉變,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其個人信息一直處于政府的管理和監控之中,幾乎到了無孔不入的程度。雖然政府對個人信息的掌握能夠使政府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捷,但是由于這些信息往往會脫離信息主體的控制,所以信息主體很容易受到來自精神上以及財產上的損害。

民間機構出于經營目的,會對個人信息進行收集,在個人信息收集時存在著信息主體知道的收集和信息主體不知道的收集兩種情況。信息主體知道的收集能夠確保信息主體的在知悉的情況下對其進行一定的控制,然而信息主體知道的收集或者不知道的收集,都面臨著個人信息在信息處理過程中的種種危險。 2.個人信息保護是信息時代促進貿易與合作的需要

在現代信息社會,個人信息保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服務貿易的發展。目前,各個國家對信息服務貿易采取的限制措施主要有限制信息產業的外國投資、施行貿易保護政策以及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嚴格控制資料跨國流通。在進行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時,應當對于禁止收集人民在參與各種民主政治活動時形成的信息,同時賦予當事人查閱、修改自己檔案記錄的權利,充分保障當事人表述自由、通信自由等政治自由。

(二)個人信息的一般保護模式和民法保護模式

目前,各個過節已經充分意識到個人信息保護的必要性,也在一些基本原則上達成了共識。(1)合法合理原則,即個人信息的搜集、處理和使用都必須合法合理;(2)準確性原則,對于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時,相關人員應確保個人信息的準確性、適當性、完整性以及最新性;(3)目的明確原則;(4)當事人查閱原則,即當事人具有知悉其個人資料是否被處理的權利,同時有權對其個人資料的不準確或非法的部分進行適當的改正和刪除;(5)無歧視原則,即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種族、膚色、宗教等的差異性而對其個人資料進行自動化處理;(6)安全原則,即應當保證個人資料安全性,防止其丟失和破損。

1.個人信息的一般保護模式

(1)自律主導模式。自律主導模式突出市場的作用,在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傳播和存儲過程中,通過契約的方式來約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是自律主導模式由于缺少對公共秩序的考慮,使得個人信息本人對于特定個人信息使用和處理的同意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受到質疑。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美國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國對此的基本立場是,政府作為國家機關,應該是社會的服務者,政府權力的使用應當審慎,不能過分干預市場,從而為企業發展創造一個相對寬松的環境,但是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為了維持其網絡霸權地位和鞏固貿易霸權地位,維護其國家利益。

(2)立法主導模式。與美國不同的是,歐盟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采取了立法主導的模式,其深層次原因在于歐洲國家在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以后,國家非常重視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而且歐洲公民對于政府非常信賴,認為政府是實現社會保護的必要前提。立法主導模式有覆蓋范圍廣、規制程度深、執行機構健全的特點,使得這種立法能夠全面嚴格的保護個人信息。

2.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模式

(1)一般保護模式的啟示。自律主導模式和立法主導模式都有各自的優缺點。自律主導模式雖然能夠為企業的發展提供自由的環境,但是卻把個人信息的保護寄托于市場機制下,使得個人信息的保護面臨市場失靈的風險和挑戰,而個人很難真正控制他人對其個人信息的使用,而商家也難以在保護個人信息方面花費很大成本。民法力求通過私法自治實現一種有序的社會狀態,強調主體意思自由應當受到尊重。目前,我國的信息市場還不健全、主體間力量不均衡,也不具備美國那樣完備的隱私立法,況且我國還未建立隱私權制度。綜合考慮以上原因,為了彌補我國在個人信息民法保護方面的不足,我國應該采取統一立法的模式。

(2)我國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應注意的問題。我國的信息安全立法正處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目前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使得距離確保個人信息安全、構筑嚴密的信息安全立法體系還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國在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規制的制定方面,應該協調好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體系的關系,具體做好以下兩個方面:其一,立法規制應與職場自律平衡;其二,個人信息保護與行業發展相平衡。

三、國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分散于民法、商法等一些部門法的相關法律規范中,還沒有形成一部統一的、綜合性的、完善的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對個人信息的界定不清楚,使得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相當薄弱,也無法規范政府以及其他組織的行為,而只能寄希望于行業自律,使得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處于一種缺乏約束的狀態之下,這也導致了在信息化高度發展的當今社會,公民對于自己個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情況毫無知覺,同時行政機關也在對相關人的管理中無故收集、傳遞了很多不必要的信息。因此,為了突破傳統的民法保護,我國亟待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

四、國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立法構想

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民法的特別領域,適用于民法的一般規定,但是個人信息民法保護也有其特殊性的規定。市場主體強勢與弱勢力量的不均衡是個人信息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因此在我國的個人信息立法中,如何調整這種狀態特別重要。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在保證信息市場發展下實現個人信息不通主體間的平衡。

(一)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義務主體進行規定

對于個人信息權利和義務如何分配,需要法律確定個人信息的相關主體,個人信息本人與其他信息提供者應是授權與使用的關系,信息的持有者可以在信息本人授權的范圍內將個人信息提供給第三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可以分為公共部門和非公共部門。公共部門對于信息的收集或者使用必須限制在職權行為或者職權范圍之內,而非公共部門在收集人格信息時則必須在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以保護個人信息的安全性。

(二)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本人的權利

賦予個人信息本人權利是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核心,也有著積極的意義,各國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中也均有相關的規定。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涵蓋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傳播以及修改等過程,個人信息保護是為了實現保護個人信息與促進信息流通和社會進步的平衡,因此在賦予個人信息本人權利的同時也需要對其權利進行限制,以防止個人依靠個人信息本人的權利來絕對排除他人對其信息的使用。通常情況下,個人信息本人的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決定權,決定權是個人信息權利體系的核心內容和首要權利,其適用對象包括未收集的個人信息和已經被收集的個人信息;(2)查詢權,個人信息查詢權也稱信息知情權,是指本人有權利查詢其個人信息及有關的處理情況;(3)更正權,是指個人信息本人有權要求信息收集者、使用者對個人信息中不正確、不完整或已經過時的信息進行更正或補充;(4)封鎖權,信息本人可以要求其特定信息不得再被大眾或者特定主體查詢或者使用,但是個人信息控制者尚可保有這些記錄;(5)刪除權,個人信息權利人或合法提供者有要求刪除有關資料的權利。

(三)對個人信息收集者和使用者的義務進行規定

僅僅通過賦予個人信息本人權利,在個人信息本人權益保護方面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收集者、使用的義務。個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內容:(1)說明與提示義務;(2)合理使用義務;(3)合理的注意義務;(4)侵權發生后的補救義務。

(四)對侵害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進行規定

要使個人信息權利人的各項權益能夠實現,我們必須對侵害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進行相應的規定。目前,對于侵害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學界普遍認同過錯責任的原則,這一原則能夠在為個人信息產業發展創造寬松環境的同時對個人信息本人的權益進行保護。

五、結論

過去,我國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使得在信息時代個人信息遭受侵害的現象相當嚴重,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個人信息民法保護已經歷了從無到有,不斷發展的過程。目前,我國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既具備理論基礎,又具有現實必要性,立法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相應的立法程序也已經啟動。在立法過程中我國政府應當借鑒國外經驗,構建起完善的個人信息民法保護制度。

2.個人信息保護是信息時代促進貿易與合作的需要

在現代信息社會,個人信息保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服務貿易的發展。目前,各個國家對信息服務貿易采取的限制措施主要有限制信息產業的外國投資、施行貿易保護政策以及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嚴格控制資料跨國流通。在進行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時,應當對于禁止收集人民在參與各種民主政治活動時形成的信息,同時賦予當事人查閱、修改自己檔案記錄的權利,充分保障當事人表述自由、通信自由等政治自由。

(二)個人信息的一般保護模式和民法保護模式

目前,各個過節已經充分意識到個人信息保護的必要性,也在一些基本原則上達成了共識。(1)合法合理原則,即個人信息的搜集、處理和使用都必須合法合理;(2)準確性原則,對于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時,相關人員應確保個人信息的準確性、適當性、完整性以及最新性;(3)目的明確原則;(4)當事人查閱原則,即當事人具有知悉其個人資料是否被處理的權利,同時有權對其個人資料的不準確或非法的部分進行適當的改正和刪除;(5)無歧視原則,即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種族、膚色、宗教等的差異性而對其個人資料進行自動化處理;(6)安全原則,即應當保證個人資料安全性,防止其丟失和破損。

1.個人信息的一般保護模式

(1)自律主導模式。自律主導模式突出市場的作用,在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傳播和存儲過程中,通過契約的方式來約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是自律主導模式由于缺少對公共秩序的考慮,使得個人信息本人對于特定個人信息使用和處理的同意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受到質疑。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美國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國對此的基本立場是,政府作為國家機關,應該是社會的服務者,政府權力的使用應當審慎,不能過分干預市場,從而為企業發展創造一個相對寬松的環境,但是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為了維持其網絡霸權地位和鞏固貿易霸權地位,維護其國家利益。

(2)立法主導模式。與美國不同的是,歐盟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采取了立法主導的模式,其深層次原因在于歐洲國家在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以后,國家非常重視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而且歐洲公民對于政府非常信賴,認為政府是實現社會保護的必要前提。立法主導模式有覆蓋范圍廣、規制程度深、執行機構健全的特點,使得這種立法能夠全面嚴格的保護個人信息。

2.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模式

(1)一般保護模式的啟示。自律主導模式和立法主導模式都有各自的優缺點。自律主導模式雖然能夠為企業的發展提供自由的環境,但是卻把個人信息的保護寄托于市場機制下,使得個人信息的保護面臨市場失靈的風險和挑戰,而個人很難真正控制他人對其個人信息的使用,而商家也難以在保護個人信息方面花費很大成本。民法力求通過私法自治實現一種有序的社會狀態,強調主體意思自由應當受到尊重。目前,我國的信息市場還不健全、主體間力量不均衡,也不具備美國那樣完備的隱私立法,況且我國還未建立隱私權制度。綜合考慮以上原因,為了彌補我國在個人信息民法保護方面的不足,我國應該采取統一立法的模式。

(2)我國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應注意的問題。我國的信息安全立法正處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目前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使得距離確保個人信息安全、構筑嚴密的信息安全立法體系還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國在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規制的制定方面,應該協調好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體系的關系,具體做好以下兩個方面:其一,立法規制應與職場自律平衡;其二,個人信息保護與行業發展相平衡。

三、國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分散于民法、商法等一些部門法的相關法律規范中,還沒有形成一部統一的、綜合性的、完善的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對個人信息的界定不清楚,使得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相當薄弱,也無法規范政府以及其他組織的行為,而只能寄希望于行業自律,使得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處于一種缺乏約束的狀態之下,這也導致了在信息化高度發展的當今社會,公民對于自己個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情況毫無知覺,同時行政機關也在對相關人的管理中無故收集、傳遞了很多不必要的信息。因此,為了突破傳統的民法保護,我國亟待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

四、國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立法構想

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民法的特別領域,適用于民法的一般規定,但是個人信息民法保護也有其特殊性的規定。市場主體強勢與弱勢力量的不均衡是個人信息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因此在我國的個人信息立法中,如何調整這種狀態特別重要。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在保證信息市場發展下實現個人信息不通主體間的平衡。

(一)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義務主體進行規定

對于個人信息權利和義務如何分配,需要法律確定個人信息的相關主體,個人信息本人與其他信息提供者應是授權與使用的關系,信息的持有者可以在信息本人授權的范圍內將個人信息提供給第三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可以分為公共部門和非公共部門。公共部門對于信息的收集或者使用必須限制在職權行為或者職權范圍之內,而非公共部門在收集人格信息時則必須在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以保護個人信息的安全性。

(二)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本人的權利

賦予個人信息本人權利是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核心,也有著積極的意義,各國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中也均有相關的規定。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涵蓋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傳播以及修改等過程,個人信息保護是為了實現保護個人信息與促進信息流通和社會進步的平衡,因此在賦予個人信息本人權利的同時也需要對其權利進行限制,以防止個人依靠個人信息本人的權利來絕對排除他人對其信息的使用。通常情況下,個人信息本人的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決定權,決定權是個人信息權利體系的核心內容和首要權利,其適用對象包括未收集的個人信息和已經被收集的個人信息;(2)查詢權,個人信息查詢權也稱信息知情權,是指本人有權利查詢其個人信息及有關的處理情況;(3)更正權,是指個人信息本人有權要求信息收集者、使用者對個人信息中不正確、不完整或已經過時的信息進行更正或補充;(4)封鎖權,信息本人可以要求其特定信息不得再被大眾或者特定主體查詢或者使用,但是個人信息控制者尚可保有這些記錄;(5)刪除權,個人信息權利人或合法提供者有要求刪除有關資料的權利。

(三)對個人信息收集者和使用者的義務進行規定

僅僅通過賦予個人信息本人權利,在個人信息本人權益保護方面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收集者、使用的義務。個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內容:(1)說明與提示義務;(2)合理使用義務;(3)合理的注意義務;(4)侵權發生后的補救義務。

(四)對侵害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進行規定

要使個人信息權利人的各項權益能夠實現,我們必須對侵害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進行相應的規定。目前,對于侵害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學界普遍認同過錯責任的原則,這一原則能夠在為個人信息產業發展創造寬松環境的同時對個人信息本人的權益進行保護。

個人信息范文6

在信息社會,信息是一種重要資源,個人信息具有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前者可用于識別特定主體,后者蘊含著商業價值,可以用作商業營銷和財產交易[4],所以APP開發商、服務商等通過APP超權限收集、轉移、共享和售賣個人信息,給廣大APP用戶切身利益帶來損害,甚至威脅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下面就將常見問題歸納如下:第一,強制索取權限收集、共享和濫用個人信息。強制索權就是APP要求從移動終端操作系統獲得“最少夠用”權限以外更多的權限,如果不接受可能無法安裝、注冊、登錄、使用。例如某些手電筒APP要求獲取攝像頭使用權限以外,還要獲得讀取通訊錄、位置信息的權限,而后面這些權限對手電筒功能發揮并無必要[5]。APP收集的信息上傳至后臺服務器后就擺脫了用戶的控制,很多被APP運營商用于廣告推送或與合作的第三方商家共享,甚至通過出售、轉讓牟利。例如某些外賣APP泄露的個人信息(包含姓名、住址、手機號等),在信息交易群上被明碼標價售賣,5000條個人信息起售,平均每條售價0.07~0.12元,嚴重侵害APP用戶隱私權、人身權和財產權。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的《移動應用(App)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白皮書(2019年)》(以下簡稱《白皮書》)報告,檢測200多款常見APP發現存在1265項安全問題,在突出的不合規問題中,未公開收集使用規則的占48.5%,未明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目的的占46.0%,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的占42.0%,私自共享個人信息和未經用戶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均占40.0%,可見APP強制收集、共享、濫用個人信息現象非常普遍。第二,卸載、注銷不徹底,存在個人信息留存泄露風險。陳銀平等[1]檢測30款APP發現3批次卸載不徹底,系統中留有軟件的臨時文件、活動程序或模塊,這些殘余文件能在系統啟動時自動連接APP指向的網站或鏈接?!栋灼穲蟾?,20.5%的APP未提供注銷功能,26.9%的APP提供了注銷功能但注銷流程煩瑣費時,這就造成一種結果:用戶注冊后難以順利注銷,留存的個人信息被APP運營商長期留存。一些APP運營商工作人員監守自盜,利用這些留存信息牟利,導致用戶不得不長時間面對推銷、詐騙電話或短信的騷擾。第三,明文存儲信息,給網絡黑客截獲、利用信息提供了便利。《白皮書》報告,在被檢測的APP中,四分之一的APP采用明文存儲運行日志、設備信息、用戶數據等,這些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截獲并利用。目前,傳統互聯網中存在的病毒木馬、惡意程序等已滲透到移動互聯網中,黑客截獲APP用戶個人信息并非難事,甚至還能篡改和刪除用戶數據[6]。第四,用戶不能自己選擇開啟或關閉個性化服務選項。寧華等[2]介紹,有84.82%的APP可以不經用戶同意即推送個性化服務,用戶被迫接受APP運營商的“精準推銷”。

2應對APP個人信息安全威脅的策略

2.1健全法律制度,嚴格執法監督

我國多個法律制度文件中均有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文字,但就立法制度而言呈現“碎片化”特點,存在侵權主體責任不明確、對個人信息權益保障不足夠、司法救濟措施不完善、行政監督“九龍治水”等問題,所以應加強法律制度建設,可借鑒國際上成功的一些做法,完善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利用保護的制度,加快《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程序。目前,個人信息行政監管主體涉及多個部門,監督執法低效,而且存在交叉管理漏洞,應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專責監管責任,該機構可實施分層管理,中央層級負責統籌協調,地方層級負責監管執行,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協作。在監管流程上應將重點放在事前和事中,以便從源頭上預防APP個人信息越權收集、共享和濫用。

2.2明確主體責任,督促行業自律

APP用戶個人相對APP運營商等主體處于弱勢地位,以前述網友舉報某金融APP非授權收集個人信息為例,在截圖舉證情況下該金融平臺仍兩次否認非授權收集用戶信息,結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多情況下,由于信息不對稱,甚至連舉證都做不到,為此可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明確APP平臺侵權行為的責任,根據損害事實、違規行為與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等認定侵權,以此確定APP運營商、平臺及其他義務主體的責任,提高違法成本。行業自律可在政府監管之前督促APP平臺等主體遵守行業規則,所以應鼓勵APP相關主體成立行業協會,制定行規和操作準則,統一個人信息保護標準,建立爭議聽證、復核、解決和賠償制度,通過獎懲機制約束會員行為,促進行業自律,為APP個人信息安全提供多方位保護。

2.3加強技術研究,堵塞安全漏洞

APP個人信息安全與傳統層面的個人隱私保護有所不同,后者更突出精神層面的人格尊嚴,前者更注重具有經濟價值的信息支配權,而且當代信息技術更新迭代之快也遠非以前可比,這個特點決定了加強APP安全技術研究的重要性。一是強化安全保障技術,例如開發安全芯片、漏洞修復及其他安全防護技術。二是開發安全水平高的APP。要求應用服務開發人員在整個開發周期內都遵循安全編碼原則,采用最新的操作系統及外部代碼庫、高等級API和安全SDK、身份認證、安全存儲與安全傳輸等技術。三是規范APP收集使用、信息共享、推送及權限調用規則,信息收集使用必須告知收集的目的、范圍、內容、方式、頻次、保護措施等,信息共享須保證可追溯性,信息推送及權限調用應保證用戶知情并可控制。四是建立APP分發上架審核機制,即APP進入應用商店前,分發平臺要對APP開發者資質、安全措施進行嚴格審核,并且定期復核已上架APP的安全性,凡是安全審核不過關的都要下架。

2.4擴大宣傳力度,提高安全意識

在信息爆炸時代,APP安全風險無處不在,提高個人安全意識對于個人信息安全也是非常重要的,為此應加強宣傳引導,通過惡意代碼植入、后門、信息盜用、網絡詐騙、財產損失等個人信息泄露案例的分析,引導廣大手機網民充分認識個人信息安全威脅的嚴重性,學會如何識別個人信息安全威脅,保持對自身個人信息安全的警覺性,養成安全使用APP的良好習慣。其次,提高APP用戶的維權意識。國家應持續不斷地加強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動維權的人越多,對越權收集、共享、濫用個人信息主體的壓力就會越大,違法成本也會越高,全社會形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圍,那些企圖通過濫用APP個人信息牟利的人才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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