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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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書范文1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復核,是指審計機關內部的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依法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的行為。

本準則所稱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均為代擬稿。

第三條審計機關的法制機構是本機關的復核機構。

未設立法制機構的審計機關,應當確立本機關的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

第四條審計組所在部門向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提交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前,應當經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第五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向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提交下列復核材料:

(一)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

(二)審計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證據;

(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

(四)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意見的說明或者修改意見;

(五)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的審核意見;

(六)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七)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收到復核材料后,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第七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是否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范圍和審計目標實施審計;審計工作是否符合相關的審計準則;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審計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

(六)審計評價、審計建議、審計移送處理是否適當;

(七)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八)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八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在復核過程中,發現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其他復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審計組所在部門限期補正。

第九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自收到復核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特殊情況下,提出復核意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遇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時,補正材料的時間不包括在復核時間內。

第十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出具復核意見書。

復核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主送機構(審計組所在部門);

(三)復核意見;

(四)復核機構的負責人或者專職復核人員簽名;

(五)提出復核意見的日期。

第十一條復核工作結束后,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將復核意見書連同復核材料退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組所在部門認為復核意見正確的,應當修改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連同復核意見書一并報送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或者提交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復核意見如有異議,應當報請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或者提交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復核意見書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書范文2

關鍵詞:審計項目;審理工作;審計質量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1

一、開展審計項目審理的有效程序和方法

(一)項目審理程序

目前通用的審計項目審理采用三級審理工作程序,即:審計組長審理、內審部門的專職審理人員審理、審計審理委員會審理。實際審理過程中,可以將二級審理的審理關口前移,在不影響審計組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將二級審理貫穿到審計項目實施的全過程中去,實現一級審理和二級審理的有機結合,實現二級審理由事后審理到事中審理的轉變,從而將審理、指導、監督與審計項目的審計查證過程緊密地結合起來。

(二)項目審理方法

在進行審計項目審理時,應根據項目的具體特點選擇審理工作方法,可以針對審理對象的不同特點以及審理內容的不同側重要求,采用報送審理、實地審理、專門業務會議審理等方式進行。

1.報送審理

報送審理是現場審計結束后,審計組將審計項目審計資料上報審理機構或審理人員進行審理。審理人員對審理過程中發現的疑問,可以直接向審計組相關人員詢問,也可以向被審單位調查、了解、核實。

2.現場審理

現場審理是在審前準備和實施過程中對審計項目進行審理。對審計項目的審前調查、審計實施方案、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等應多采用現場審理方法,審計組長主要以現場審理的方式履行審理職責,審理機構或審理人員可采取抽查的方式對審計組的現場審計工作進行審理。對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效益審計等影響較大的重要審計項目,審理機構或審理人員應當采用現場審理和送達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前移審理關口。

3.專門業務會議審理

業務會議審理是以召開業務會議的形式對審計項目進行審理。審計項目審理會議由審計部門領導主持,審理人員、審計組全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審計項目相關專業人員參加,對審計項目情況和發現的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剖析、檢查。對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報告可多采用業務會議審理,以達到較好的審理效果。

二、審計項目審理的關鍵環節

(一)審計實施方案審理

審理人員要認真檢查編制的審計工作方案是否有助于實現審計目標,是否結合了被審計單位的行業特點,確定的審計內容是否全面、重點是否突出,是否考慮了審計項目類別的特點,以及被審計單位風險管理、控制與治理過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同時,還要審查方案編制的程序是否合規;是否在審前初步了解和掌握了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的主要環節;是否對調查取得的資料進行初步分析性復核,是否將草擬的審計工作方案提交審計組討論,重要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是否經業務辦公會討論;審計工作方案是否經過主管領導審批。

(二)審計工作底稿審理

審計工作底稿是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及審計查出問題、得出審計結論并最終形成審計報告的依據,審計工作底稿質量高低直接決定審計報告的質量。進行審計工作底稿審理是確保審計質量的核心和關鍵。審計工作底稿審理要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整理和復核進行檢查,檢查審計工作底稿的規范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重點檢查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內容是否全部實施審計,有無漏審事項;工作底稿格式是否規范,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客觀,條理是否清晰,定性是否準確,審計結論是否恰當,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適用,每一事項是否有相應的審計證據;工作底稿是否經過復核并簽署復核意見,復核后需要修改的底稿初稿是否作為附件保存;是否對審計工作底稿統一編號;是否經被審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三)審計報告審理

為了提高審計報告的質量,對審計報告的審理,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1.審計報告的結構、格式是否合理規范,要素是否齊全;

2.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是否已實現;

3.審計報告是否做到內容完整,事實描述清晰;是否做到文字簡練、表述準確、措辭恰當;

4.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是否與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日記相一致,重點是否突出,是否存在重大問題遺漏的現象;

5.審計報告對揭示問題的定性是否準確、恰當,審計問題的定性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規依據和事實依據;

6.審計評價是否客觀、公正;

7.審計處理意見是否合理、合規;審計建議是否可行,是否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建設性。

(四)審理和審定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

審計組根據審定簽發的審計報告,在限期內(一般3個工作日)草擬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經審計組長及時審理后,上報審計部門審理機構或審理人員進行審理。審計部門審理機構或審理人員在限期內(一般在審計報告簽發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對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進行修改,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經審計部門負責人或審計部門所在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審定后簽發。

(五)審理督導審計整改

審計部門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后要督促被審單位落實整改,被審單位在限期內(一般在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后6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上報審計部門,經審計組長、審理機構或審理人員逐級審理,徹底落實查出問題的整改后,報審計部門負責人審核。審計部門將被審單位整改落實情況上報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審閱后,作出是否進行后續審計的決定。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審理工作貫穿于審計項目的全過程,并且存在客觀的審理風險,要做好審計項目的審理,審理機構或審理人員要保持嚴、準、細、實的工作作風,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不斷探索審理工作的技術和方法,切實提高審理工作水平,嚴格把好審理關,切實提高審計質量。

參考文獻:

[1]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暫行辦法(試行).(審計署第6號)

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書范文3

一、關于制定依據

我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的制定依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師法》。

二、關于適用范圍

我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是我國政府部門規章性的審計規范。是審計署領導全國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業務活動的審計規章,適用于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從事的審計活動,對注冊會計師依法進行的獨立審計活動沒有約束力。我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是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性的審計規范,是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全過程,對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從事的審計活動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關于一般準則

我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一般準則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其中,對審計機關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的專門規定有第七條、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共三條,包括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審計機關錄用審計人員的規定;審計機關建立和實施繼續培訓制度的規定,以及審計署和省級審計機關建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制度的規定等具體內容。對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的專門規定有第八條、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共三條包括;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審計人員回避制度的規定、保密責任的規定等具體內容。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共同應當遵循的職業要求和規定有第九條、第十條共兩條;一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和職業謹慎。二是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行政或者經營管理泛動,在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廉政紀律的規定。

我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一般準則是注冊會計師資格條件和執業行為的準則,主要包括獨立審計的目的;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實踐經驗與工作能力;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的職業道德條件(獨立、客觀、公正、職業謹慎、保密等);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審計意見的性質等具體內容。

通過對上述一般準則的比較不難看出,無論是《國家審計基本準則》還是《獨立審計基本準則》,都有對其執業人員資格條件和職業道德條件的規定,其中對其執業人員職業道德條件均作了獨立、客觀、職業謹慎與保密的規定,這是由審計監督的性質所決定的。二者比較,存在的主要區別一是《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既有對其執業機構——國家審計機關的相關規定,又有對其執業人員——國家審計人員的相關要求;而《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只對其執業人員——注冊會計師作了相應的規定和要求。二是《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對其執業人員資格條件與職業道德條件的規定較為具體詳細;而《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對注冊會計師資格條件與職業道德條件的規定則更為簡約明了。

四、關于作業準則

《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作業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計劃、準備和實施階段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按照實施審計的基本程序,這些行為規范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二)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應當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編制審計方案,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和步驟(三)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書面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承諾,并將被審計單位交回的承諾書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四)實施審計。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當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對其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試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性復核等方法取得證據;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且符合審計人員條件的人員參與某些特殊項目的審計;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請示匯報。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作業準則(又稱外勤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應遵守的準則。按照審計的基本程序這些準則的主要內容包括(1)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由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簽定審計業務約定書。(2)編制審計計劃。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編制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作出合理安排。(3)實施審計。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時,應當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據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可以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業務助理人員和聘請專家協助工作,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應對被審計單位的期后事項、或有損失及持續經營能力等重要事項予以關注。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計劃及其實施過程、結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斷的重要事項,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通過上述作業準則的比較可以看出,兩個基本準則都規定了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應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調查了解、研究和評價以進一步確定審計的重點和方法,這體現了審計的基本特點;對審計過程可以運用的取證方法,必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等;兩個基本準則也都作了類似的規定。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審計實施前的準備工作有所不同?!秶覍徲嫽緶蕜t》規定審計機關要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在實施審計前,要根據具體審計事項成立審計組,制定審計方案并要在實施審計的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獨立審計基本準則》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須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在實施審計前,應編制審計計劃。

五、關于報告準則

《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的報告準則是審計組反映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其主要包括(一)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二)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訂結束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提出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0日;(三)審計機關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門人員,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作出復核工作記錄,審計報告經復核后,由審計機關審定。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的報告準則是注冊師編制審計報告時應當遵守的準則。主要內容包括(一)出具審計報告:的條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二)審計報告應當載明的基本內容。審計報告應當說明審計范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和最終形成的審計意見等;(三)審計報告的類型。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四種類型的審計報告。

通過上述報告準則的比較可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側重于對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而《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則更側重于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內容作出詳細的規定。

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書范文4

一、公路工程項目審計的特點

1、綜合性。公路工程項目審計是以會計資料和有關工程資料為基礎,以工程建設活動力為對象的審查監督活動。在審計的客體不僅有工程投資、建設成本等方面的問題;而且有工程設計、預決算編制、工程造價、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工程技術問題;同時還要客觀公正地評價投資效益。因此,公路工程項目的審計是諸多因素相互影響,涵蓋了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的綜合審計。

2、技術性。公路工程項目審計內容復雜,涉及方方面面,實施審計時不僅要從財務方向進行審查,而且還要從許多工程技術方面進行審查,如工程設計是否合理,施工組織是否有效、公路經濟、技術的合理可行程度等等。

3、效益性。公路工程項目審計除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財務方面進行審查外,還要從物資消耗、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等方面對投資效益進行全面評價。因此,公路工程項目的審計還具有效益性。

二、公路工程項目規范化審計的內容

1、審計程序規范化。公路工程項目審計盡管有它自己的特點,但就其工作程序來看,與其它審計基本是一致的,即都要經過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報告階段。也要制定審計工作計劃方案,發送審計通知書,運用審計方法與技術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收集審計證據,作好審計工作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計報告,發出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復核與審定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因此,公路工程項目規范化審計必須首先做到審計程序的規范化。

2、審計范圍的規范化。從公路工程項目審計的內容分析,審計范圍即包括工程立項、工程設計、工程概(預)算、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建設管理、工程招投標合同、工程竣工決算、投資效益等有關工程事項的審計;又包括工程投資、計劃撥款、工程建設成本、工程造價結算、工程債權債務清理、工程材料物資處理、竣工財務決算等有關財務事項的審計。因此,公路工程項目的規范化審計應從工程立項至工程竣工驗收全過程,全方位的進行審計。

3、審計報告的規范化。公路工程項目的審計報告,同其它審計報告一樣,也應該按照國家審計署頒發的《審計報告編審準則》的規定編寫和審定。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應包括:報告標題、主送單位、審計報告的內容、審計組長簽名、報告日期。審計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審計的依據、被審單位和工程項目、審計方式和時間;工程建設概況;審計實施的有關情況;審計評價意見;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法規依據;審計建議等。根據公路工程項目審計的特點,審計報告中還應包括對有關工程事項的審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三、公路工程項目的規范化審計應做到“三個結合”。

1、工程事項審查和財務事項審查相結合。公路工程項目的審計客觀上己經把審計的范圍從財務領域延伸到了工程管理領域,不少問題如工程設計、工程質量、施工管理、工程預決算等。只有把財務事項和工程事項結合起來,堅持財務問題和工程問題同審,才能完成公路工程項目的全面審計。

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書范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的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

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事業部、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 任務、范圍與依據

第四條 審計工作的任務是:

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以及財經紀律在企業的正確執行,強化企業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五條 內部審計的范圍:

(一) 年度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 財務收支、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 對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經濟效益審計(年度審計每年進行一次,半年進行監督檢查;

(四)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干部(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五) 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和執行情況審查;

(六) 與對境內外經濟組織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長短期投資、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性進行審查;

(七) 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 對公司直屬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活動的職能部門進行年度預算指標或承包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最終考核依據);

(九) 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十) 對國家稅款的繳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稅收政策掌握和執行的完整性進行審計;

(十一) 對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十二) 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

第六條 內部審計依據:

(一) 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 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

(三) 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

(四) 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度、責任狀及合同。

(五) 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措施。

第七條 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 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二) 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計;

(三)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月度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四) 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五) 參加有關會議;

(六) 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及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九) 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 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十一) 對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出鑒證,承包狀按審計結果兌現。

(十二) 參與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八條 根據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

第九條 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工作。

第十條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

,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處置意見。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分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

第四章 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種類

(一) 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二) 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三) 專項審計。包括:

1、 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 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 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 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五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獨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至少是會計師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內審人員在企業內部的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公司內部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按時計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審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在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總會計師提出建議,報經總經理同意,正副董事長批準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六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

第十九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七章 附 則

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書范文6

???一.稽核機構

???第二條集團專門稽核機構為集團總部的財務管理部稽核處。該處在財務管理部具體領導下,直接對集團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財務管理部稽核處有權對集團總部所屬部門及下屬公司按章行使考核核查的職能?;藱C構僅對被稽核的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一般不直接參與被稽核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集團領導將保障稽核人員依法按章行使正當的職權,任何人不得有對稽核人員打擊報復或故意刁難的行為。

???二.稽核的對象范圍

???第五條稽核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即指集團內部的法律事務方面的稽核和財務會計方面的稽核。

???(一)法務稽核范圍主要指發生在經濟活動中對經濟合同的稽核。具體包括:

1.集團及下屬公司對外投資或接受投資以及采用合作方式設立企業的經濟合同。

2.集團及下屬公司訂立的達到集團《關于經濟合同管理制度》中規定送審標的標準的十一種有名合同包括:

(1)產品購銷合同

(2)建設購銷合同

(3)加工承攬合同

(4)貨物運輸合同

(5)供用電臺同

(6)倉儲保管合同

(7)財產租賃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所有的科技協作合同

(11)特殊勞務合同

???3.集團領導認為需要稽核的其它法律事務

???(二)財務會計方面的稽核是指對集團及下屬公司以審查財務收入及其經濟效益為主要內容的內部審計活動。其具體范圍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審計、資產審計、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審計、費用和利潤審計、財務報告審計、財經法紀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涉外審計、電算化審計、以及有關責任人離任審計。

???三.稽核的原則和依據

???第六條稽核的原則是在進行各項稽核活動應遵循的行為規則。具體有:

(一)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原則。在進行稽核活動中,首先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同時,還必須遵守國家政策規定以及本集團內部的規章制度。

(二)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原則?;嘶顒討斪裰赝顿Y人的合法利益,不得損害其正當利益。

(三)獨立稽核原則。在稽核活動中,稽核人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或人員的干涉和影響.

(四)保密原則。在稽核活動中,有關稽核人員必須保守涉及的商業秘密,所有的稽核資料要保留存檔,不得外借或泄露傳播。在執行稽核職務中取得的與稽核有關的資料不得用于與稽核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七條稽核的依據是指稽核人員就需稽核的對象作出公允客觀的判定發表稽核意見的根據。具體是指:

(一)在稽核過程中,依法收集和整理的同稽核有關的合同、技術標準、帳冊、憑證、報表等原始證據。

(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四)地方性法規和規定。

(五)集團內部的規章制度。

(六)董事會對具體事項進行處理而發表的書面意見。

???四.稽核的要求

???第八條稽核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集團領導的要求,確定年度稽核工作重點,編制年度的稽核項目計劃。

???第九條在稽核過程中,被稽核的部門或下屬公司應及時主動地提交相關的需稽核的一切資料。

???第十條稽核機構依法按章實施稽核時,可以事前通知被稽核部門或下屬公司,也可以不通知,直接到其進行稽核工作,被稽核單位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稽核人員在實施稽核時,應編制有關稽核工作底稿,對稽核中發現的問題,作出詳細、準確的記錄,并注明資料的來源。對收集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證明資料,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以防主觀臆斷。

???第十二條稽核人員在對經濟合同進行稽核時,除投資或接受投資的合同的稽核,應根據其當時具體情況應在集團領導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稽核意見書外,對其他的十一種有名合同,應在接到全部資料后二日內提出稽核意見或書面稽核意見書。對財會稽核,應在結束調查階段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的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被稽核的部門或下屬公司對稽核機構出具的稽核意見書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稽核意見書的五日內提出書面報告,向稽核機構或集團領導提出。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五.送審的辦法及程序

???第十四條集團部門或下屬公司如有按規定須報批的經濟合同,應在合同未簽字蓋章前及時主動地將需稽核的資料當面提交或用郵寄、傳真方式遞交到稽核機構。待稽核機構出具稽核意見書后,才能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稽核機構根據年度稽核計劃或集團領導交辦的稽核任務時,應及時到被稽核部門或下屬公司履行職責。對有些情況,可以通知被稽核部門或下屬公司向稽核機構提交相關的資料。被稽核單位應在稽核人員要求的期限內按時提交一切資料。

???第十六條稽核人員在結束對某一具體稽核工作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稽核意見書或審計報告,提交被稽核部門或下屬公司。認為需要報送集團領導的,應同時及時報送。

???六.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被稽核部門或下屬公司違反集團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稽核機構責令改正:對局部改正的,由集團領導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稽核機構發現被稽核部門或下屬公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經濟合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等有關資料或資產,有權予以制止,責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補救,必要時,匯報集團領導,請求將相關資料、資產暫時封存。對拒不執行的,集團將視情節輕重,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經濟罰款的決定。對故意或者同外部人員相互勾結,損害集團合法利益的,集團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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