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工程資金審計報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工程資金審計報告范文1
一、環境審計開展的背景
資源和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繁衍和發展的基本條件,而資源短缺、環境污染和生態惡化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焦點。審計作為綜合性的經濟監督部門,應當在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但我國開展環境審計研究和工作,必須符合中國國情,與中國社會主義經濟特色相結合,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嚴重的環境問題。其主要表現在:水土流失面廣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土地酸化、鹽漬化、河流斷流日趨嚴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水位下降、冰川退化,雪線上升、濕地破壞加劇、海洋生態問題嚴重、森林生態功能衰退等。在我國目前審計背景條件下,環境審計在生態環境保護中可以發揮如下作用:保證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在征收、投入、管理和使用等環節上的合法、有效;促進國家環境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促進環境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提高工作效率;通過國家審計機關的環境審計,可對進口產品或技術的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情況進行評價,以達到控制污染轉移的目的。
二、我國環境審計以及同國外環境審計發展趨勢的比較
在審計類型方面,一是我國政府環境審計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環境績效審計內容較為粗淺,缺乏審計標準和規范,國外環境審計多是以績效審計為主;二是對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解與國外的對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解差距很大。我們的理解還停留在對環保資金產生的環境、經濟、社會效益的檢查,審計內容較為空泛,缺乏標準。國外環境績效審計主要內容是對政府環境部門職能的管理審計,主要方式是直接履行環境部門的全部或部分職能,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政策評估,審計內容較為穩定,審計標準充足,審計工作比較規范。
國外這種基于對特定審計對象開展專門的環境審計調查、評價、報告的研究案例很多,在國內這方面的審計案例尚無首例。這里主要原因有兩個,一個是由于審計體制的問題,主要是在我國現行的政府型審計體制下,審計部門開展類似國外的環境績效審計,實際上是代行環境保護部門的部分職責,屬于職能越位的違法行為;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這樣一個事實:兩者的最終目的是一致的,即保護環境。而且環保部門和環境審計在許多方面還是有很大不同的,所以如果我們界定好二者之間的職責是可以很好地開展類似國外的環境績效審計的。
筆者認為最具可行的做法就是借鑒已有的環境影響識別、評價、管理領域的知識開展環境審計案例研究,比如目前國內開展比較多的清潔生產審核(計)工作就是一個很值得借鑒的方面。
三、青藏鐵路建設環保專項資金審計過程
下面按照環境審計的一般程序,即準備、實施、報告三個階段結合青藏鐵路環保專項資金審計案例(以下簡稱案例)來介紹環保專項資金審計的方法。
(一)準備階段的工作
(1)確定審計目標。由于每個項目具體情況不同,因此具體目標也不一樣,但一般目標主要有這么幾點:一是發現環境風險及環境管理風險,案例中高寒凍土環境的破壞、野生動物遷徙的影響、地表植被的破壞、三江源頭河流水質污染等是主要的環境風險;管理風險主要是資金的合理性方面、環保工程費用和主體工程費用的合理分化;二是提出處理辦法的意見或建議(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三是促進環境保護意識和措施的增強。在確定具體目標時,要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結合一般目標予以具體化。(2)收集信息。不同組織類型,不同的施工標段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不同的,環境影響因素可能千差萬別,因此必須結合實際收集信息。了解分析環境因素及其環境影響可以分為五步;第一步:選擇審計對象,針對具體標段,具體的施工及管理單位和所涉及到的部門;第二步:識別其中的環境因素,如污染排放狀況、廢物管理、土地污染、對當地的影響等,具體方法推薦采用污染物等標負荷法;第三步:確定環境影響的類型,一般是污染類和非污染類;第四步:確定環境影響的程度,在案例中通過現場審計可以把環境影響分為可以通過一定的工程和管理措施使之恢復的和不可逆的兩種性質的影響;第五步:初步評價環境影響的成因,是環境影響評價報告(EIA)或水土保持方案的疏漏之處還是管理因素、抑或施工單位的違規操作等。環境影響的分析一般應考慮過去、現在、未來三種時態。尤其是對像青藏鐵路這樣的重大建設項目,其施工期和運營期的環境影響情況差別很大,要對多種環境要素的影響進行識別,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審計偏重于對工程在可預見的時間內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預測。(3)制訂審計計劃。根據以上各項準備工作進展的結果以及確定審計的范圍、審計時間、實施審計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的人員,針對調查確定出的該項目危險區域和有關環境因素的信息,編制切實可行的審計工作方案。本案例根據上述準備工作,擬定環境審計以青藏鐵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國家環??偩謱徸h通過)和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審議通過)為主要審計依據和參考標準,同時它們也是本次環境審計的審計對象之一。
(二)審計實施階段的工作
實施審計時開始收集審計證據滿足審計目的的要求,記錄審計發現,形成審計工作底稿。環境審計除同常規審計一樣,根據審計目標的需要,要收集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環境管理的目標、措施、方法等環境管理的有關證據(獲取這些證據,通常運用內部控制測試的辦法,尋找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或生產中的薄弱工藝,以獲取審計證據);除此之外環境審計中的審計采樣是收集審計證據的重要手段,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本案例中沒有直接采樣,主要監測數據來源與被審計方委托有資質單位做的河流水質監測報告和項目影響區域水土流失監測報告。在取得足夠的審計證據后,可以對被審單位或項目的環境管理體系做出一個評價,評價應該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衡量環境管理體系是否完善;環境管理體系的活動是否正確;實施情況是否良好;體系是否充分適合于組織的環境目標和政策方針。評價環境管理體系是否完善,主要應檢查環境管理體系是否包括環境政策方針、組織結構、任務、職責和職權、工作程序及其記錄等內容。評價環境管理體系的活動是否正確,主要檢查被審計單位或項目在廢氣、廢水的排放,土地污染,原材料、化學品和有害物質的管理和儲存,環境技術規定,生產過程行為和管理廢物的收集和處置等方面做得如何,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評價實施情況是否良好,應檢查環境管理體系是否得到全方位的實施和正常運作,可以抽樣檢查程序的有效性及其實施,測量報告記錄,檢查環境政策方針是否公布與眾等。
(三)審計報告階段的工作
工程資金審計報告范文2
重點部門、重點項目和重點資金,重點業務、重點環節或重點流程是內部審計的重點。建設投資方面:首先要對工程立項進行審計,對建設項目可行性、投資規模、具體設計和投資計劃、投資價值,技術是否先進、適用、可靠,經濟上是否有利等進行審計。其次,通過對比分析,選擇投資少、技術好、效率高、成本低、利潤大的方案作為建設項目投資決策的依據。然后對項目招投標程序、項目變更、工程預決算、工程結算、項目投資效益和投入產出效果等審計,審查招投標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效降低成本等。資金的合理籌措和運用方面:首先是如何減少資金占用,降低資金使用成本;其次如何科學的以合理、合適的成本籌措資金;對外投資也是資金運用的審計范圍。經營管理方面:主要是通過評價企業的管理工作找出不足,特別是從經營上尋找薄弱環節,為企業出主意、想辦法,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內部控制制度審計評價方面:根據經濟活動發生的頻繁程度和職能部門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對物資采購供應、資金審批、成本費用控制、工資獎金分配等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價,找出薄弱環節,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防止經濟效益流失。決策審計方面:通過事前的決策審計,對經濟活動進行事前預測,防止因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浪費,降低經營和投資風險,保證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另外,確定審計項目前必須做好充分的審前調查。要特別關注以往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關注其他專業職能部門提供的信息及職工反映強烈的問題,如企業經濟活動分析報告,專業信息交流、業務情況通報,固定資產投資、基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重大貸款、借款、聯營、投資等經濟合同,承包經營指標、計劃目標的確定依據,其他專業資料或會議中反映的信息等,從這些資料中發現線索和問題,確定專項審計重點。
二、編制年度審計計劃
年度審計計劃要切合實際,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遵循風險原則:全面評估被審主體風險狀況,找出風險關鍵點,以此為基礎確定審計重點。重點關注:企業管理薄弱環節和對經濟效益產生重要影響的環節,關注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及企業年度重點工作中需要審計工作配合的內容。其次要善于捕捉外部市場和政策變化、內部重大人事、管理體制、制度變化可能給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以及時發現和應對風險,增加內部審計的風險預警性。具體步驟:確定審計對象、對審計項目進行風險評估、按風險和重要性水平排序、列出年度項目審計計劃。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內部可用的審計資源。特別是經濟效益審計,如基建決算審計、投資效益審計、利潤異常狀況審計等都需要較高的專業素質,有時還需要相關的工程技術專業力量參與,因此,必須有能夠勝任內部審計任務的審計人員和技術力量。另外在內部審計資源不足的情況下,采取內部審計外包的方式,也可以以達到事倍功半的審計效果。年度審計計劃應在下年度開始前編制完成,并報董事會批準執行。
三、規范內部審計程序,提高內部審計質量
注重審前調查:通過對被審單位的基本狀況的了解,分析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和線索,以此確定重要性水平和評估審計風險;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范圍、內容和重點;根據審計項目的業務性質和審計人員的能力素質,安排和調配適當的審計組成員。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確定審計項目的操作思路、方法以及最終要達到的目標。工作方案要具體詳細、切實可行,操作性強,具體內容包括:審計對象與范圍、審計目的、審計的方法與程序、審計時間安排等。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寫:審計工作底稿是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工作記錄和取得的各種文件資料,是形成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進行審計處理的直接依據。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寫要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客觀記錄審計工作過程各環節和審計方式、查出的問題及與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底稿的記錄做到一事一稿,要素齊全,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要把相關的審計證據按照與審計事項的關聯程度排序并附在審計工作底稿后,建立底稿與證據間的索引號,便于審計復核和事后查詢。撰寫審計報告:企業內部審計報告一般包括實施內審的基本情況、被審計單位履行職責情況、存在的問題、處理意見及建議等方面的內容。審計報告要以審計底稿為基礎,按重要性原則安排報告層次,做到結構完整,條理清晰,用詞恰當,文筆流暢;內容上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評價到位,定性準確;結論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具有建設性。避免主次不分,重點不明,定性不準,冗長繁瑣。建立分級復核制度,對工作底稿和審計報告進行分級復核。復核時應做好復核記錄,復核人應當簽署姓名、日期,便于分清審計責任,防范審計風險,保證審計質量。
四、創新審計方法和手段,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效果
一是改變傳統的賬簿查詢為主的審計方法,廣泛應用內部控制測試和風險測試技術實施內部審計。內部控制測試具體程序:調查了解內部控制,對評價內部控制進行初步評價,符合性測試,確定審計范圍、重點和方法,實質性測試,審計報告。二是加快內部審計信息系統的建設。利用企業現有的信息網絡資源,開發審計查證系統,改變審計人員傳統的手工作業模式,實現內部審計的信息化和網絡化。如在網絡內部嵌入審計程序,建立審計在線監測制度,實現網絡在線實時審計、非現場審計;收集企業各項經營管理資料,建立內部審計數據庫,增強審計數據的采集能力、挖掘能力、轉換能力和分析能力等;利用網頁通報審計報告,開通上網查詢等。
五、加強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化建設
一是制定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內部審計工作標準和內部審計條例,經管理層同意和董事會確認后實施。審計條例內容應包括:內部審計的目標和范圍;內部審計部門在組織中的地位、權力和責任;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等。審計條例規定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范圍內檢查企業的任何一項活動、一個實體及任何記錄、資料或數據,包括管理信息和所有協商和決策機構的會議記錄等。二是建立嚴格的審計報告審議和公開制度,加快審計報告批復。三是建立審計臺賬,提高審計成果利用率。四是建立嚴格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和獎懲考核機制,統一籌劃審計人員的業績評價、薪酬管理、職位晉升、知識結構更新等,調動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審計質量。
工程資金審計報告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縣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本縣經濟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區域內進行的國家建設項目以及有關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指本縣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國家統一借貸的建設資金、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主導地位)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四條縣審計機關是本縣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家建設項目準備階段資金運用情況、項目概算、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項目竣工決算以及與國家建設項目相關的建設、勘查、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批復及時抄送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將被審財政撥款項目的建設資金撥付情況及時通報審計機關。
第五條縣審計機關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各個階段實施跟蹤審計,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實行必審制度,竣工決算審計完結后,方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縣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建設項目投資情況,確立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對列入審計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由審計機關負責進行竣工決算的審計。
第六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
第七條審計機關要加強對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確保審計業務質量;審計機關所需專項經費由縣財政予以保證,列入建設項目支出;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和聘用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的經費,由審計機關專題報批。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中介組織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業務質量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核查。
第九條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準備階段資金運用情況(重點項目)項目概算以及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時,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施工、設計、監理、采購供應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第十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建設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建設、施工、設計、監理、采購供應及其他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并作為辦理資產移交和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十一條對國家建設項目準備階段資金運用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序的執行情況;
二)項目資本金、資金來源渠道及到位情況;
三)建設用地征用情況,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四)供水、供電、道路、通訊和場地平整等前期費用支出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對國家建設項目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設計總概算(預算)審批、執行情況,調整概算的審批、執行情況;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方面招標投標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況。施工單位資質是否符合項目工程,有無非法轉包工程行為;設計單位資質及費用收取情況;監理單位資質及費用收取情況;設備、材料的采購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設備、材料的采購價格是否符合實際;
三)建設項目合同簽定、履行情況;
四)建設項目資金來源、位和使用情況;
五)建設成本及財務收支核算情況;
六)工程結算情況;
七)建設項目所需設備、材料的采購及管理情況;
八)建設項目各種稅費的計提和繳納情況;
九)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二)竣工工程決算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的真實、合法情況;
三)建設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合法情況,工程價款結算是否合規、合法,現場簽證是否真實合理,有無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
四)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合法情況,各項結余資產的情況;
五)建設期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投資包干節余的分配情況;
六)尾工工程項目和資金預留情況;
七)對建設項目效益進行評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審計程序
第十四條對國家建設項目準備階段資金運用情況審計,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基本準備完成后,應將項目手續、項目資金情況報送審計局進行審核。
對國家建設項目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以及跟蹤審計(重點項目)審計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實施。
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基本完工并經初步驗收后,30日內告知審計機關安排審計。審計機關在告知后1個月內編制審計方案、確定審計方式,向建設單位和相關部門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在送達審計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完成;大型建設項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審計期限。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工作通知書的要求,規定時間內及時向審計組提供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并對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不得轉移、隱匿、篡改、仿造或者毀棄。
審計機關在接到建設單位竣工決算審計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實施,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通過審計工程預、決算資料和財務會計資料,監盤有關財產物資,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中介機構的審計結論,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證明材料,并應當由有關單位和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證明。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依法出具審計報告;需作出處理、處罰的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出具審計決定書。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
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一般應于3個月內執行完畢。
第十八條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法定職權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解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如發現被審計單位超過3個月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對國家建設項目以及社會關注、群眾關心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對直接負責人和其它人員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后,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項目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不按期辦理竣工決算審計驗收投產或交付使用的可視情節按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責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補救,并依法采取取證措施,必要時,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有關的帳冊資料。
第二十四條對被審計單位轉移、侵占和挪用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按照原資金渠道歸還。進行經營活動的由審計機關收繳其經營收益。
第二十五條對被審計單位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等,由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建議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私分基建投資的由審計機關全額收繳;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被審計單位因高估冒算而多計、重計投資的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由審計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對建設單位超付的工程價款,建設單位應根據審計決定予以追回,并建議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建設項目計劃外投資及超規模、超標準投資依法給予處罰,由建設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并責令補辦手續。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實施處理、處罰,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收據,罰繳款上繳國庫。
工程資金審計報告范文4
一 機構設置
印度審計產生于十九世紀中葉,1860年,英國殖民政府按照英國模式在印度設立了審計長一職,負責政府審計和會計工作。1919年為制約腐敗,避免納稅人的錢浪費,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總審計署的職能,確立了印度審計長獨立于政府的地位。1935年,印度政府法頒布實施,該法規定設立審計長,成立印度審計會計部(Indian Audit and Accounts Department),即主計審計長公署。1950年,印度共和國成立,印度審計進入新的階段。
印度審計會計部實行垂直領導、分級負責和歸口管理的政府審計管理體制,主要由主計審計長公署、聯邦審計、地方審計(會計長審計辦公室)、地方會計(26個會計長賬戶與撥款審批辦公室)和培訓機構組成。最高審計機關是主計審計長公署(the Comptroller and Audit Ceneral of India,簡稱CAG),由主計審計長負責,設在德里,共有6萬多員工,在全國各地設有各類專業機構104個,其中大約有3.5萬員工和68個單位從事審計上作,每年審計工作經費大約55億盧比(折合人民幣約9億元)。每年要審計84000多家單位,向管理部門提交77000多份調查報告并向國會和邦議會提交80份審計報告及300份專題報告。
①主計審計長公署(CAG)包括會計和審計兩部分職能,不涉及具體的審計業務,主要負責制定政策,指導、監督和控制各級審計機關的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考核和培訓審計人員。CAG設主計審計長一名,對國會下屬的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公共委員會負責。
IA&AD組織結構示意圖:
②聯邦審計機構指CAG下設的多個“主任審計局長辦公室”和一個“企業審計局”。主任審計局長辦公室負責對中央政府部門與機構、海外機構、國防、印度鐵路、印度郵政電信局等聯邦政府部門的審計。企業審計局由副審計長領導,專門負責審計中央政府部門下屬公司和企業。
③印度地方審計局指“會計長審計辦公室”,負責審計邦級政府的財政財務收支賬目,審查地方國有企業和一些自治機構的賬目,根據主計審計長公署的審計計劃,承擔對聯邦政府設在行政區范圍內的機構和組織的審計項目。
④印度地方會計局指26個“會計長賬戶與撥款審批辦公室”,主要負責邦(?。┮患壵臅嫼蛽芸顚徟马?,如為大多數邦級政府編報賬目,發放工資、津貼和退休金,制定政府會計制度和會計原則等。從1996年3月起,聯邦政府和一些邦級政府已經開始自行負責會計賬目的編制。
⑤培訓機構包括CAG培訓局、一個國際培訓中心、國家審計會計學院和九個地區培訓機構。印度審計人員必須經過為期兩年的培訓,通過考核后方能分配具體工作崗位。在各個不同的工作崗位上還要進行專業化崗位培訓,并隨著工作的進展不斷進行知識更新培訓。
二 審計職責和范圍
1.審計職責
審計的職能是審計本身所固有的內在功能,包括監督、經濟鑒證和經濟評價。根據規定,印度國家審計的職責與權力可概括如下:
(1)政府支出審計。
對中央和各邦國庫賬的所有支出進行審計并報告,確認各賬戶中支出的貨幣是否獲法律批準,且用于法律批準之用途,確定各類支出是否與批準的要求一致。
(2)政府資金流動審計。
對中央和各邦的所有資金交易進行審計并報告,包括債務、各種存款、沉淀資金、預支、吊銷賬、匯款賬、工商業的損益賬等。
(3)負責記載中央政府的各種賬目,但與鐵路、國防及各邦有關的賬目除外。
(4)準備反映中央和各邦年度收支的各種賬目,并將其交與政府有關部門。
(5)準備財務總表,并交給總統。
該表反映每年度的各種賬目,如總統要求,還反映各類余額、過期未付債務及其它有關資料。除憲法中規定的這些職權外,還履行其他一些職權,包括由議會通過的法律所規定的某些與政府公司賬戶有關的職權。如對政府審計員的任命及重新任命,必須征求審計總監的意見。有權對公司賬戶進行補充性或試驗性審計??筛鶕c有關政府部門達成的協議,對某些政府部門或機構的賬戶進行審計。要在財政管理領域內捍衛憲法和法律,不允許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支出,客觀地估價財政領域的執行情況。
2.審計范圍
“審計范圍可以擴大到這樣一些方面,諸如財務方面(會計錯誤、舞弊、財務控制、財務報表的公正性等等),合規合法性方面(忠實地執行管理及法律方面的要求、政策和規定等等)、以及工作績效方面(經營控制、管理信息系統、項目等方面的經濟性、效率和效果)(引自《審計與實踐——稅收審計》,印度審計署,摘自《最高審計機關國際會議文選》)。具體包括:
(1)中央和26個邦政府部門和機構。
(2)政府性的商業機構,如印度鐵路、印度郵政通信公司。
(3)由中央和邦政府控制的大約1200個公營企業。
(4)由中央和邦政府擁有或控制的約400個非盈利性自治機構。
(5)4400家靠聯邦和各邦撥款的機構和團體。
但印度人壽保險公司、印度國家銀行、印度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等不屬于主計審計長公署的審計范圍。
三 印度國家審計體系的特點
1.地位崇高,獨立性強
印度國家審計體制采用的是立法型審計模式,最高審計機關CAG隸屬于立法機構,直接對立法機構負責,薪金及其他行政費用由印度統一基金交付,勿需議會表決批準,對政府機構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印度《憲法》(1949年11月26日制憲會議通過,1979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次修憲法令最后修改)專門以一章篇幅規定了印度審計長的職責權限,明確規定:總審計署在國家經濟生活中扮演“雙重角色”,一方面代表議會立法機關,監督和確保行政部門收支嚴格按照法律行事,另一方面代表聯邦政府,確保地方政府開支“有法必依”。作為印度審計署最高負責人,總審計長地位十分特殊,他由總統直接任命,監督公共財政,并對總統負責,級別和待遇與印度最高法院院長等同。如果出現行為不當或失職等情況,只有議會兩院以2/3票數才能罷免總審計長,程序等同于最高法院大法官和總檢察長的罷免。各邦審計長是主計審計長的代表,執行主計審計長的命令。1971年印度還制定了《主計審計長法》,賦予審計工作廣泛而獨立的權力。正是總審計署地位獨立特殊,因此在近年來印度腐敗之風屢禁不止的情況下,總審計署加大了對各級政府的審計力度,查起來毫不手軟,取得了顯著成效。
2.合理的審計準則體系
只有保證審計質量,審計才具有可信性,審計意見和建議才會受到認真的考慮和執行。確保審計質量的前提是具有衡量和改進績效的標準。主計審計長公署編制了《主計審計長公署工作守則》
(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s Manual Standing Orders),確保了審計實務有章可循。其除審計準則和審計指南外還包括審計規定和指示、審計原理和邏輯以及審計程序。印度的審計準則體系包括審計標準和審計指南兩個層次,審計標準又分為一般標準、作業標準和報告標準:(1)一般標準,主要規定審計人員任職要求和審計機關質量保證機制。(2)作業標準,是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和對審計工作進行管理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框架。(3)報告標準,對審計報告階段的框架性規定。《審計指南》是指導審計人員規范有序地開展審計工作,確保審計準則得到遵守執行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費用支出審計,收入審計,公共部門的附屬商業機構審計,控制制度審計,人力資源審計,電算化審計,績效審計,中央和邦政府的預算和撥款賬戶的審簽以及鐵路等重要審計領域的單項指南(包括鐵路審計指南、郵政電信部門審計指南、聯邦政府收入審計指南、公營商業組織的審計指南等)。
3.獨具特色的補充審計制度
補充審計,即指政府審計人員運用測試審計的對注冊師審計過的國有進行的補充審計或追加審計。印度實行混合模式,國有企業生產總值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0%以上,根據1971年主計審計長法,主計審計長有權對國家控股51%以上的國有企業進行審計。印度的公營公司分為司局級企業、政府公司和法定公司(引自《公營企業的審計方法和技術》,印度審計署,摘自《最高審計機關國際會議文選》)。其中,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會計師公司的注冊會計師根據主計審計長的指派,可對政府公司進行審計。為了對注會審計結果的正確性負責,CAG建立了獨特的審計委員會審計制度。審計委員會由政府審計師和專家組成,有重點地對注會已審的國企再進行一次補充審計。審計內容包括:注冊會計師已審計的企業財務報表,公司會計制度,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及其資格等。補充審計完成后,國家審計人員把補充審計結果通知注冊會計師和被審企業,并給予兩周時間征求對補審結果的意見。CAG最后要把所有企業補充審計中發現的報送議會。
4.卓有成效的績效審計制度
印度審計的主要類型有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財務審計是對部門和單位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鑒證意見,主要審查有關單位的各項財務收支活動,看其是否合規、合法,并對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報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財務收支活動、財政狀況以及是否遵守了有關的會計制度等發表意見。績效審計是以項目為基礎,考察有關項目是否有效地使用資金并取得了預期的經濟效益。印度自稱,印度已由過去的財務審計,發展到測試評價政府活動和公共企業事業單位的總體效益,即測試其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階段。審計委員會對國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綜合檢查和評價,除年度財務審計外,每隔五年進行一次績效全面評估。其內容包括:投資決策、工程項目實施與管理、生產情況、設備能力利用率、勞動生產率、物資管理、內控制度和成本控制制度、價格及財務狀況等。由于印度績效審計往往能披露出政府或公共部門管理中的問題,所以受到了執政黨、在野黨的重視,公眾也很關注政府和公共部門的服務質量,給予了績效審計較高的評價;被審計的單位可以通過績效審計提高和豐富自己,使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所以這項工作也容易得到被審計單位的認同。例如,印度節油協會(具有印度官方背景)為推動能源節約,確保石油產品高效合理使用,推動經濟持續發展,該協會把對企業的“能源審計”作為協會每年工作計劃中的“重點戰”。2005年底,由印度節油研究協會向政府提交的2004年石油節約項目成績單中,已確認石油節約總額達到了22.7萬噸,總價值29.7億盧比(摘自2005年8月31日《人民日報》國際版《印度能源審計顯成效》)。
5.初具規模的機審計制度
當前世界審計辦公自動化工作,主要集中于審計計劃自動化,審計管理工作自動化,審計統計自動化,數據傳遞自動化,計算機編制審計表格和審計報告等方面。印度是世界第一大軟件生產國,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和公共企業廣泛使用信息處理系統,印度審計部門已開始對被審計單位計算機系統進行審計。一是電算系統開發審計,包括對開發計算機系統的規范和標準的審查、對計算機應用系統開發管理的審查、對計算機應用系統開發成果的審查等;二是電算系統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即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審計人員就必須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查;三是對電算系統程序的審查,評價控制功能是否恰當、邏輯流程是否合理、程序設計是否符合用戶的需要;四是對系統數據文件的審查,包括紙性數據文件和磁性數據文件的審查。例如,印度特許會計師協會(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of India,簡稱ICAI)理事會最近在新德里召開的會議上通過了2005版《銀行審計指南注釋草案》(Draft of the Guidance Note on Audit of Banks),就包括電算化審計方面的內容。
6.比較完善的審計報告制度
印度主計審計長公署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審計報告制度。每年,總審計長會就聯邦政府賬目向總統提交財政審計報告,并由總統轉交議會兩院審議,此外還就各邦賬目向邦長提交財政審計報告,并由邦長轉交邦議會審議。審計報告的內容和形式由主計審計長確定,除了提交聯邦政府的預算與決算的鑒證報告、法定公司的審計報告外,還按部門行業提交分類審計報告。分類審計報告也稱專項審計報告或專題審計報告,是對某個待定的項目和內容進行的專題審計所編寫的審計報告,如公共分配系統績效評估審計報告、綜合發展規劃評估審計報告、掃盲績效審計報告、能源審計報告、武器裝備審計報告等。審計報告由立法機關下設的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公共企業委員會審查研究,公共賬目委員會負責審查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賬目,公共企業委員會負責獨立經營企業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要指出各種浪費及資金的不恰當適用,并按財政原則進行明確評論。如已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損失的事項,新的服務支出及與各種程序及先例相背離的事項等。審計人員還將編寫的重要問題備忘錄(問答表形式的)隨時提供給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公共企業委員會,以便政府對審計報告中做出的調查結果給予具體的回答,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采取補救措施和改正方法。
7.近乎苛刻的人事管理制度
CAG擁有一大批資深的審計工作人員,他們具備執行審計職能的廣泛技能和豐富經驗,能夠勝任這一工作。為了保證審計人員的素質與能力,審計人員都是通過全國范圍的激烈的競爭并從不同的專業和學科中挑選出來的,如管理、會計學、成本計算、和工程學等。其附屬機構人員的更新也要通過競爭考試來完成。一方面,實行嚴格的人員招聘制度。印度國家審計人員(輔助人員除外)都是通過招聘錄用后才安排到審計員、審計監督員、審計總署官員等崗位。其中,審計員由大學文理工商等科畢業生通過“政府人才選拔委員會的考試”錄用;審計科長(審計會計監督員)由審計員通過“基層審計考試”或社會招聘兩種方式產生;審計長和會計長從審計科長(審計會計監督員)中選拔;印度審計會計服務局官員由“聯邦公共服務委員會的競爭考試”產生。另一方面,實行成熟的人員培訓制度。在印度要想正式成為一名國家審計人員,還必須經過為期兩年的崗前培訓,包括四個階段:(1)四個月的行政管理培訓,在國家行政管院基礎課(在印度,所有高級官員都要學習這些基礎理論課程)。(2)十四個月的專業培訓,在印度審計會計學院進行為期一年的學習。(3)地方專業審計局、財政局、計劃委員會等單位的實習;(4)年度結業考試。實踐證明,嚴格的錄用、培訓和晉升制度是非常有效的。它使印度政府審計人員保持著較高的素質,確保了審計工作的高效運行。
「
[1]印度駐華大使館網站indianembassy.org.cn
[2]Office of the Accountant General,Haryana網站aghry.nic.in/
[3]印度駐上??傤I事館indianconsulate.org.on/ch/index.htm
工程資金審計報告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公共工程的審計監督,促進管理規范化,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公共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各項政府專項資金(基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政府批準收費籌集的資金、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及國有獨資(控股)公司投入資金等實施的公共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重點公共工程,是指投資額大、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大,納入政府當年重點工程建設計劃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市、縣(市、區)審計局(以下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對本級政府公共工程開工前準備情況、預(概)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實施審計監督。與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公共工程實行竣工決算必審制度。
審計機關審計力量不夠時,可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
對政府重點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工程,審計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審。
第五條財政部門依法對政府公共工程的概算、預算、決算進行審查,并對建設項目財務決算進行審批。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政府公共工程的建設資金撥付情況及概(預、決)算的審查結果及時通報審計機關。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對政府公共工程進行監督時,應當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復。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本地當年政府公共工程計劃和各個工程項目的批復抄送審計機關。
其他與政府公共工程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政府重點公共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內部審計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政府重點公共工程全過程履行內部監督職能,并應當及時將內部審計結果報送審計機關,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對其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七條政府重點公共工程和已列入審計機關審計工作計劃的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在簽定承發包合同時,應明確要依法接受審計、以審計結果作為價款結算依據,并將合同書副本送審計機關備案。項目竣工后結算價款時,建設單位應當先進行內部審核,并預留內部審核后總價20%以上的工程款,待實施竣工決算審計后結清。
凡由審計機關對政府公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出具的審計報告和作出的審計決定,作為建設單位和施工等單位工程結賬依據,并作為財政部門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和國有資產核定的依據。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八條對政府公共工程前期準備階段審計的內容:
(一)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及設計規模、投資概算情況;
(二)建設資金來源渠道的真實性、合法性,已到位資金的真實性和項目前期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對政府公共工程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管理中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設規定的情況;
(二)預(概)算執行及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設計內容變更和變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經濟性;與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資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
(六)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各個建設環節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與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關的收費和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政府公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財務報表和說明書以及竣工決算財務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三)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建設資金到賬情況和未到賬資金對該項目產生的影響程度;
(五)項目施工與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設項目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資金預留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竣工決算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其投資效益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對未實施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時應包括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
第三章審計程序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商財政、計劃部門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審計計劃,共同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
第十三條已列入審計計劃的重點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初步驗收(交工驗收)結束后90天內向審計機關報審竣工決算,報審時,竣工決算資料必須完整齊全。審計機關對具備審計條件的審計事項應按規定及時組織實施審計。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前,應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提供下列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項目批準建設的有關文件、設計文件、招投標文件、歷次調整預(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初步驗收報告和建設單位審核簽章后的工程決算資料;
(三)承包合同及工程結算資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設備、主要材料合同、清單及出入庫資料,重大設計變更資料,重要部位隱蔽監理驗收資料等;
(四)自項目建設之日工程進度報表和財務報表、工程決算報表,以及工程建設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
(五)財務、材料物資結算資料及債權、債務對賬簽證資料;
(六)建設主管部門、財政等部門依法作出的審查結論;
(七)審計實施前單位自查表,以及審計機關要求提供的與項目投資活動有關的其他各項資料。
第十六條審計人員通過審查工程預、決算資料和財務會計資料,檢查有關財產物資,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審計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核對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七條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結果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依法需要進行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出具審計決定書;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應當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應同時抄送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
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建設、施工以及其他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財政、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審計機關落實審計決定。
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重點公共工程審計結果,并可以依照審計署公布審計結果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條社會中介機構在接受財政部門委托審核工程項目時,其程序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規范操作,應當接受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政府公共工程應當辦理竣工決算審計。建設單位如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辦理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機關可視情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國家審計法律、法規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其改正,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9條的規定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后,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項目批準文件規定,擅自要求設計單位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的概算投資,應由建設單位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查批準;未經批準而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概算投資的,應當停止建設,并由審計機關對建設單位處以超投資部分5%以下的罰款,罰款由建設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審計機關可以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建設單位改變建設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設資金,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并建議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竣工決算審計中發現的多計或少計的工程款項,審計機關應責令有關單位予以調整。對建設單位已簽證認同多付的工程價款,應予以收繳。
第二十五條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審計機關應督促責任單位補計、補繳,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有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行為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施工、監理等單位拒絕提供或拖延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工程資料、監理資料、財務資料,拒絕配合審計,以及審計發現其出借、轉讓資質、轉包肢解工程、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審計機關除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外,應同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和移送相關情況,有關部門應根據審計移送處理書及時作出相應處理,并反饋審計機關。
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審計機關通報和移送的違法違規問題記入相關單位的《信用管理手冊》,并在其資質年檢上報審核時據實反映。
招投標管理部門對審計機關通報和移送有關單位違法違規問題要形成檔案,并作為其參與其他工程項目投標時資格審查的依據。
審計機關對向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情況,要實行跟蹤監督。
第二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審計時,發現社會中介機構存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有違反國家規定的執業行為的,移送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工程資金審計報告范文6
1.內外部環境需要建立以風險為導向的內部審計機制
隨著科研院所體制機制的逐步轉變,已不再是以往單純的計劃經濟,科研生產一體化發展有了更多的機遇,同時也面臨著更大的風險與挑戰,因而建立以風險為導向的內部審計機制,積極應對經營風險,客觀、全面的進行評價,辨析經營活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從而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與服務職能,對促進科研院所健康發展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完善內部管理基礎促進風險導向審計
以往科研院所重在完成國家下達的研制任務,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疏于經營管理,但近年來隨著業務范圍的不斷擴大,加之先進風險管理理念的引入,科研院所已在業務活動中逐步強化風險管理,并結合自身特點建立起風險管理體系??蒲性核⑼晟屏藘炔繉徲嫏C構和人員配備以保障風險導向審計的穩步推進,內部審計人員完善知識儲備,充分吸收風險管理理念和方法,并結合實際業務開展審計,不斷練就內部審計人員內功,為建立風險導向審計體系奠定了基礎。
二、夯實內部審計基礎,確保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
(一)完善制度體系,保障審計工作開展
制度是開展工作的重要依據,完善的審計制度體系是審計工作的重要保障??蒲性核兄陨淼奶攸c,在深入分析業務類別的基礎之上制定內部審計規定以及經濟責任審計、建設項目審計等類別的審計制度,明確審計范圍、審計工作流程、審計內容等,并以制度為依據細化內部審計工作流程,根據業務的變化不斷進行優化,確保審計工作規范運行。
(二)健全人才隊伍,打造高素質團隊
如何打造一支強戰斗力的審計團隊一直被研究和探索,科研院所仍然存在著審計人員不足、知識儲備不夠的問題,而目前審計任務不斷加強,勢必要求加強綜合性人才儲備,注入財務、審計、經營管理、法律、信息管理等多結構的人才,充實審計人才庫,豐富審計隊伍知識結構,為內部審計全面轉型提供有力保障;同時,進行多元化、多形式的審計培訓,加強審計人員對審計業務的溝通和交流,以提升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
三、拓寬審計涉及領域,轉變內部審計發展方向
(一)開拓建設項目審計,推進審計關口前移
近年來,為保障國防科研任務順利完成,國家大力投入科研院所基礎條件建設,隨著大量國撥資金的投入,內部審計秉承著“節約資金、保證質量、過程監控、關口前移”的工作目標,將關注點從事后的結算審計向前期的概算審核和過程管控逐步推進。鑒于專業人才的不足,聘請中介機構會同內部審計從工程設計源頭開始介入,審核項目概算,控制工程總造價,參與項目重要階段驗收,審核實際工程量,審核現場簽證單對工程總造價的影響等,逐步將審計關注點轉移至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規避建設風險,充分體現審計價值。
(二)推進管理審計,發揮審計雷達預警作用
隨著科研院所經營管理不斷變化,制度與流程需要時時更新與優化才能適應經營活動的變化。此時,內部審計著重關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重點與難點,特別是管理層需要迫切解決的管理問題,以風險為導向,評估風險的影響程度,以防范風險、提升管理為目標,查找管理缺陷、深入分析原因、不斷優化業務流程,提出有價值、可操作的管理建議。通過管理審計的開展、管理問題的準確剖析,可以使內部審計更加深入的融入科研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內部審計重視程度逐漸加強,審計職能也得以充分發揮。
(三)強化審計整改,實現審計閉環管理
審計問題整改落實是審計成果得以運用的重要體現,為此,科研院所內部審計建立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檢查工作機制,匯總形成審計問題信息庫,拉條掛賬,由專人進行維護管理;針對審計問題均以審計意見的形式下發到被審計單位,督促制定整改計劃,并定期進行檢查;根據檢查情況更新審計問題信息庫,做到信息的及時溝通與反饋,確保審計問題及時歸零;為確保審計問題整改到位,審計問題整改情況納入被審計單位年度績效考核體系,推動被審計單位整改的主動性。
四、創新審計方法,保證審計工作高質、高效
內部審計業務的拓寬使得審計人員必須深入了解業務工作,接觸的業務范圍也有所增加,然而以往單純的財務審計方法以不能滿足目前所涉及的審計業務,因此在有限的審計資源的前提下,創新審計方法顯得尤為重要。為提高審計效率、更加全面的了解審計相關信息,內部審計部門編寫項目調查問卷,從不同的管理層面選取人員填寫答卷,快速掌握了審計需要了解的基本信息,以便于更準確的把握下一步審計重點。在審計過程中,為更深入的了解問題,內部審計人員深入科研生產一線,采取審計人員與一線人員面對面座談的方式,充分了解經營管理中存在的情況,并與一線人員充分溝通改進措施,保證了審計建議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了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五、加強審計全過程管控,確保審計工作質量
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成果的最終體現,然而審計過程的每個環節都將決定著審計報告質量的高低,因此審計過程管控是實現審計工作高質量的重要保障。首先,詳細的審計方案是審計工作的前提條件,審計方案要明確目標、審計重點、時間節點、人員分工、審計報告底稿要求等,組織審計人員提前學習,在審計過程中還需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其次,審計過程嚴格把控,將審計發現的各類問題匯總分析,按方案規定節點完成階段工作;再次,審計報告的編寫要強調簡明扼要,突出重點,準確描述,減少主觀性描述語言,審計報告形成后由審計成員共同完善,確保審計報告質量;最后,審計項目結束后,開展審計項目總結,每個審計成員從自身的審計內容出發共同分析討論審計過程中還需要改進的問題,審計成員也可互相學習好的審計方法,以便在下一次審計項目中進行完善,從而不斷提高審計人員業務能力、提升審計工作質量。
六、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