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管理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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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方案

廢棄物管理方案范文1

對醫務人員重點進行醫療廢棄物管理知識的培訓,采取多種途徑,多種方式,有計劃、分批次地對醫務人員進行醫院感染知識和相關法規培訓[4]。結合專家講座、書面宣傳和現場演示等方式,使他們了解有關規章制度,認識到醫療廢棄物的危害性和正確處理的重要性,自覺執行操作程序,做好個人防護,減少職業暴露和院內感染的發生概率,同時要及時對新上崗的保潔人員進行理論知識和操作演練的培訓。建立醫療廢棄物暫放處,暫放處遠離醫療、生活區,便于車輛進出,易于清潔和消毒,設有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盜、防兒童接觸的安全措施等[5]。指定專人管理,嚴防非相關人員接觸醫療廢棄物,從源頭上杜絕轉讓、買賣醫療廢棄物。

從源頭抓起,嚴格按要求進行分類—收集—運送。醫療垃圾袋上張貼標簽,標注有關信息,為操作人員配備乳膠手套、專用防護服等物品,處置費用納入醫療成本,各科室部門對醫療廢棄物進行登記,主要內容包括來源、種類、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和經辦人簽名等。所有醫療廢棄物最終由政府指定的回收單位定時上門回收,填寫轉運交接登記聯單,雙方簽字后雙方各執一聯,所有相關資料至少保存3年。完善感控質量檢查標準,將各項檢查內容細化、量化,做到定期查與隨時查相結合,并將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方案以書面形式反饋科室。落實回頭查制度,督促問題整改,徹底消除隱患。每月定期召開質量分析會議,分析存在的問題,講評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科室設有醫療廢棄物管理質量改進登記本,發現問題及時登記并予以解決。質量改進的結果與院內目標管理、獎懲掛鉤,將醫療廢棄物管理質量列為科室與個人評獎的重要條件。在實施過程中,應讓全體醫務人員體會到醫療廢棄物管理的目的是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醫療廢棄物管理質量。

在持續質量改進的過程中及時發現全院醫護人員日常養成,尤其是新調入院、新上崗醫護人員,是發生問題的高危人群。經過調查分析,針對現存不足制定訓練計劃,通過訓練—考核—運用—督導,持續提高醫療廢棄物管理質量。查找療養醫療廢棄物管理工作中現存的和潛在的問題,確定改進方案,并根據改進過程中產生的新問題及時調整方案,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使醫療廢棄物管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將責、權、利相結合,分級監督,綜合管理,實現了醫療廢棄物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6]。持續質量改進關注質量改進的全過程,它在原有的管理基礎上,不斷注入新動力,使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循環的新軌道。其最終目的在于建立嚴格、規范的醫療廢棄物處置流程,監督每個環節的順利進行,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將持續質量改進運用于療養院醫療廢棄物規范管理工作中,使醫護人員主動發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危險因素,不斷改進工作思路,消除安全隱患,保證了療養安全。

本文作者:郁小紅蔣剛華林琳工作單位:杭州療養院海勤療養區

廢棄物管理方案范文2

【關鍵詞】廢棄物處置;廢棄物管理;垃圾管理

在過去的40年里,奧地利的環保工作者們秉持著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在廢棄物管理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期間有著諸多的成功案例,也伴隨著一些失敗和錯誤,現在這些經歷過失敗但取得成功的方式及方法可以為正在受到廢棄物管理方面困擾的我們提供很多思考,值得我們借鑒,從而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錯誤。

一、奧地利的廢棄物問題

根據國際有關組織數據顯示,奧地利是全球20個最富有的國家之一。40多年前,伴隨著驕人的經濟增長速度,隨之產生的新材料及制品(如一次性開發包裝,一次性產品,各種機動車輛)導致每年產生的廢棄物越來越多。廢棄物問題對環境和經濟形成一個重大威脅,已經不可忽視。

政府連續出臺相關法案,以解決出現的問題。1977年由奧地利聯邦政府農業、林業部制定該國歷史上第一份關于廢棄物處置填埋場的相關標準。1983年,第一部“危險廢棄物處置”的聯邦法頒布。同年成立國家環境保護基金,通過進行必要的投資,以促進在廢棄物處理方面進行新技術科學研究。

雖然當時大約有2000個國家設置的混合廢棄物填埋場。然而,這些垃圾填埋場也因為對環境和公眾造成滋擾而聞名。迫于公眾的輿論和環保主義者抗議行為的壓力,政府決定暫時停止再增新的設廢棄物處理場所。但當時的有關職能部門尋找新的危險廢棄物堆放場所以及城市垃圾處置場的工作仍在繼續。

二、奧地利環境保護方法的爭論

奧地利國內很多人提出了多種的解決途徑和路線,經過激烈的爭論,摒棄“過時的”廢棄物處置做法,提出了在垃圾管理上沒有“西部荒原”的口號。最終在1984年國家環境保護基金通過了一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方針,環境政策逐步將矛頭重新定位在提前預防(綜合污染防治與控制-IPPC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和對任何廢棄物“反應”采取環境安全的處理方法(如危險)。這作為奧地利解決廢棄物問題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三、一體化與可持續發展的廢棄物管理

在對以往經驗總結的基礎上,提出了不用以往的創新方案。當時的環境部長弗萊明博士于1988年《可持續發展的面向未來的廢棄物指導管理方針》,這些準則為廢棄物的綜合管理提供了有效性的依據。

其中廢棄物管理政策的最有效措施之一是一種量身定做的“垃圾稅”,這項垃圾稅已經實施幾十年,但我們相信這項措施會在十年內還會隨著經濟的發展堅持下去。

另外通過立法的方式,制定了嚴格的廢棄物處理標準,確保廢棄物處理技術標準得到了很好的實施。從1977年開始對垃圾填埋指標有了重新規定,例如排放物的TOC(總有機碳)含量,在新的填埋場中若TOC超過填埋場規定的5%則嚴禁填埋,而對現有的填埋場則寬限期至2003年年底(一些特殊指標按舊法規執行到2008年)。自2001年7月16日起,危險廢棄物禁止在奧地利進行填埋處置(其中無機廢棄物填埋處置例外,可在封裝形式下進行安全地下填埋,例如在德國的鹽礦)。垃圾處理的一個最重要的措施是進行焚燒銷毀,將有潛在危險的有機物質有效安全的控制住。

四、奧地利在廢棄物處理方面的經驗和教訓

這種可持續發展的、具有未來導向的戰略,必須不斷對于技術進行開發和創新。然而,對于許多失敗的項目,總結失敗的原因或者是由于技術上存在問題,或者是由于經濟因素或政治上的阻力,甚至是兩者常并行存在導致失敗,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常需借助在特定時間范圍內的法律輔助。由于這幾十年不力的宏觀經濟所造成的損失,國家頒布的不適當的規章,不恰當的項目設計,和失敗的行政行為所必須發行的相應法律等,廢棄物管理專家對所有這些若是進行評估,費用遠高于每年4000萬美元。典型的例子是一個新堆填區,已被法律允許建設,但在建設實施中該項目對環境造成危害,在現實中就形成了這一對尖銳的矛盾體。

通過多年來的實踐和總結,廢棄物發展管理中要避免的典型錯誤有以下幾個方面:

另外通過建立廢棄物處理專利技術的轉讓平臺,既可以使各項新技術很快得到普及,并且有利于鼓勵各方面的專家從事廢棄物處理方面的研究。

以上這些經驗的取得,是建立在奧地利多年來在廢棄物處理方面堅持不懈努力和多次失敗的基礎上,對我國廢棄物處理方面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維也納聯邦政府廢棄物管理準則,BMUJF,1988年

[2]環境廢棄物管理和可持續性發展的資訊:熱力廢棄物處理方法----奧地利白皮書(lebensministerium.at),BMUJF ,1999年

[3]F.Neubacher,用于廢棄物管理的財政獎勵,維也納政法學院市場保護環境出版社1998年

廢棄物管理方案范文3

關鍵詞:電子廢棄物;電子廢棄物管理;生產者延伸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7-0157-02

我國是一個電子廢棄物產生大國,電子廢棄物的處置和回收利用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雖然政府對其引起的環境問題給予了極大的關注,但仍未頒布專門的法律進行規制,現有條文僅是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仍存在著管理力度不足、法治化程度低等問題。

一、現階段我國電子廢棄物處理制度簡析

1.《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頒布對電子廢棄物的污染防治有指導性意義。本法原則性規定了對固體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以及對危險廢物的相應處置辦法。與此同時,該法第18條第2款“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的規定,第一次把生產者延伸責任適用在了固體廢物的防治領域,雖然這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卻為生產者延伸責任成為固體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中的一項原則奠定了基礎。

2.《清潔生產促進法》

《清潔生產促進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的立法理念已經從末端治理轉向了全過程控制,并第一次在立法中引入了產品生態設計義務。該法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1],對從初始就制造清潔的電子產品具有指導作用,為生態設計立法在電子產品領域的適用奠定了基礎。但針對愈演愈烈的電子廢棄物問題,仍缺乏專業的科學處理方法和循環再利用的相關規定。

3.《循環經濟促進法》

《循環經濟促進法》對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做了進一步的規定。首先,確立了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子產品,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其次,規定了對再利用產品的標識責任,回收的電子產品,經過再生產后銷售的,必須嚴格符合再利用產品的標準,并在顯著的位置做出再利用產品的標識[2]。但該法偏重于引導性,法律強制力不足,可操作性較差,這些對電子廢棄物的污染防治和循環利用無法起到根本作用。

4.《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的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立法,被稱作中國的ROHS指令[3]。為了減少電子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損害,促進生產和銷售低污染的電子信息產品,提出了生產和設計環境友好型產品的要求,這也是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對電子信息產品廢棄以后的回收處理等不在調整范圍之內,且其屬于部門規章,法律效力有限。

5.《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電子廢棄物監管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該條例較為全面地規定了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規定了廢棄電子產品處理目錄、處理發展規劃、基金、處理資格許可等制度。其中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要求生產者采取有利于綜合利用資源和無害化處理的方案,使用低毒低害、便于再利用的生產材料,生產者應按照規定履行電子廢棄物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用于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補貼,但對于如何推動生產者履行該項責任,并無具體的措施。

此外,為保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的有效實施,自2009年以來,環保部、商務部、財政部等部門相繼頒布了《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等規章,對進入監管范圍的電子廢棄物的種類、拆解處理資質的許可條件和程序、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的方式回收電子廢棄物等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進行了規定[4],但因為大多數規章是近期才頒布的,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尚需要時間進行學習,從而有效地貫徹實施,而現有企業要達到有關規定的要求,也同樣需要一定的時間和其他方面的投入。

二、我國電子廢棄物立法體系的弊端

1.立法級別低

隨著現代電子工業的發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已不能有效地管理具有高增長性、高危害性,高資源性、難處理性的電子廢棄物。而目前我國暫時沒有一部較高層次的法律對電子廢棄物進行專門規制,現有的法律法規大多數是部門規章。由于這些現有的部門規章立法層級較低,所以當與其他層級比較高的法律法規在適用時發生沖突,就無法得到有效的適用,從而不利于電子廢棄物的監督與管理。

2.立法觀念落后

我國電子廢棄物監管立法的核心理念仍為傳統的末端治理模式,重點仍是電子廢棄物的拆解和處置工作,最初的產品設計生態化并沒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夠重視。即使傳統落后的拆解處理方法會對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現行立法仍然表現出“重拆解,輕回收”的特點,側重點也僅僅局限于電子廢棄物的拆解處理,缺乏切實有效的回收再利用制度。

3.立法重復

目前我國對于電子廢棄物的監管采取的是分級與分部門監管相結合的形式。發改委、信息產業部、國家環保局等部門都以自身的職責為出發點,單獨或聯合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定。這些部門規章雖然出自不同的部門,但卻都是對同一方面甚至同一問題的規定,各部門缺乏有效溝通,從而導致管理職責重合,發生重復立法的情況,而且多個部門皆有權責,還會造成要權推責以致有權無責的后果。

4.責任分配不科學

我國現行立法只是簡單地規定了生產者繳納廢棄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金的義務,但是卻忽視了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分配問題。對于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分配仍不夠明晰,因而出現了利益相關者各自為政的情況,極其不利于盡早形成切實有效的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體制。

三、對我國電子廢棄物立法制度的完善

我國是世界電子產品的制造和消費大國,在現在和不遠的將來,還將會產生大量的電子廢棄物,我國關于電子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規范極不完善,因此,探索應對電子廢棄物回收利用和處置的立法方法和思路,顯得尤為重要,各責任主體和各監督管理部門應明確自身的職責所在,制定具有原則性、統籌性的單行法,為其他相關部門的立法提供明確的原則性指導,保證各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協調統一,形成完整統一的電子廢棄物監管體系。

1.制訂電子廢棄物管理專項法律

我國現階段缺乏一部專門規范電子廢棄物的法律?,F有的部門規章大多數是各部門根據自身具體的監督管理范圍而制定的,電子產品的生產、運輸、存儲、銷售和消費過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循環利用、處置并沒有被涵蓋在內。因此,制定一部電子廢棄物管理的專門立法作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下位法十分必要,從而嚴格規范電子廢棄物的處理活動,對進口電子廢棄物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建立處理電子廢棄物的企業的資質制度;進一步明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消費者責任制度、清潔生產制度、生態設計制度、基金制度、財政和稅收制度等。同時,還應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和其相應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2.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為避免“多重管理”的現象發生,通過立法明確各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從管理組織層面來保證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順利完成,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有權無責的現象發生,有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同時,由于國家立法不完善,各地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理也呈現不同的特點和管理需求,有必要制定電子廢棄物監管的地方性法規,以適應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強化地方政府的職責,彌補國家法的不足。

3.擴大公眾參與程度

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和處置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工作,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努力,更需要廣大公眾意識的提高和積極地參與。在立法時可以要求政府通過媒體宣傳等有效的方式加大對公眾的教育力度,提高公眾對正確處置電子廢棄物的意識,引導和鼓勵消費者優先購買環境友好型電子產品,進而通過市場的調控力量促使生產者承擔更多的責任[5]。同時要依法鼓勵相關領域的專家開展科研活動以進行技術的創新,為電子廢棄物的再利用、降低電子廢棄物的處置成本、開發高效節能的電子產品提供技術保障。

4.促進電子廢棄物處置產業化

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再利用、降低電子廢棄物的處置成本、研發環境友好型電子產品,都離不開科學技術的進步。只有先進的科學技術作為支撐,才能提升電子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的水平,保證以對環境污染程度最小、資源損耗程度最低的方式回收利用電子廢棄物[6]。目前的立法中,關于電子廢棄物回收企業的規定較少。應在相關立法中加快限定電子廢棄物回收企業的資質并嚴格審核程序。與此同時國家應鼓勵設立大中型電子廢棄物回收企業,在經濟上給予政策支持,通過政府的積極引導和政策支持,采取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方式,增強其市場競爭力。

綜上所述,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體系的構建不但可以加強法律體系自身的整體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還可以增強法律制度的連貫性和系統性,進而為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的執法過程也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使電子廢棄物從產生、回收、處置到再利用的整個過程全部都有法可依,各個監督管理部門分工明確。通過法律的完善真正解決電子廢棄物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并實現資源的最大化最優化利用。

參考文獻:

[1]蒲昌偉.建立和完善我國電子廢棄物處理的法律制度思考[J].湖湘論壇,2007,(3).

[2]彭浩晟,羅敏.電子廢棄物管理立法的比較研究[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1).

[3]鐘衛紅.中國電子廢棄物監管立法述評[J].探求,2012,(4).

[4]劉文燕,蔣悅.淺析如何完善我國電子廢棄物立法體系[J].現代商業,2009,(8).

廢棄物管理方案范文4

關鍵詞 建筑垃圾;減量化;英國

中圖分類號 X79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671-(2012)081-0172-02

1 簡介

建筑業在現代社會中是必不可少的支柱產業,英國每年建筑業總產值超過1000億英鎊,占GDP的8%。在英格蘭地區每年建筑業要消耗約4億噸材料。在施工、拆除、挖掘過程中,產生約9000萬噸建筑垃圾,然而目前只有一半被回收。英國在最新的《廢棄物戰略》中提出了“零浪費”(Zero Waste)的口號,實現“零浪費”將是解決全世界環境危機的一個突破性的戰略,對建筑行業來說也是極具挑戰性的目標。

建筑垃圾的產生,可發生在工程項目生命周期的任何階段,因此建筑垃圾減量化的機會和責任將涉及到項目供應鏈上的所有利益相關者,尤其是客戶、設計師和供應商。若能強制所有參與建筑項目的利益相關者必須承諾從源頭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并通過建筑材料和零部件的回收、循環和再利用、采用行之有效的廢棄物管理策略,則有望實現建筑業“零浪費”的愿望。

2 建筑垃圾定義

目前全世界對廢棄物還沒有明確統一的定義。英國較常用是歐盟指令(91/156/EEC)中的定義,“人們丟棄、打算丟棄或需要丟棄的任何物質或物品”,這個定義適用于所有的廢棄物,不論它是被直接處置,還是經過回收。Skoyles所著的《廢棄物預防》一書中,將建筑垃圾作為一種材料被定義,“那些由于損壞、采購超量、未使用、未遵守工藝規范而無法使用的材料、或者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用于特殊目的和用途的材料除外),它們最終從建筑工地或被使用地運往其他地方”。本文中建筑垃圾減量化(Construction waste minimization)被采用的定義是“通過了解垃圾產生的根源,重新改進現有工序和做法,從而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3 建筑垃圾減量管理措施

3.1 立法措施

英國政府一直采用規章、經濟和自愿協議相結合的方法,來滿足社會、民族和環境績效的目標,推動廢棄物管理日常工作的進行。2008年6月份,政府發表了《建筑業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以創新為動力,采購、設計和所有建設資產的運作逐步向可持續發展轉變。該戰略以改善建筑環境性能為目標,以減少新建筑物碳排放量和資源消耗為重點,鼓勵建筑工業努力推進其自身的能源效率方案。戰略提出了建筑垃圾減量的具體指標,給建筑行業帶來巨大挑戰。要充分的運用廢棄物減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環措施,到2012年建筑施工、拆遷、挖掘產生的建筑垃圾直接運往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置的總量降至2008年的一半。到2020年,實現零填埋。

此外,現有廢棄物相關法規,特別是《垃圾填埋稅》,2011年56英鎊/噸,對于建筑公司來說建筑垃圾直接填埋處置費用相當昂貴;《工地廢棄物管理計劃2008》(Site Waste Management Plans),強制規定所有超過30萬英鎊的建筑項目,應該將建筑垃圾從直接填埋轉移出來,為廢棄物減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環做出貢獻。然而,目前廢棄物總量減少的情況并不明顯,因此,英國政府在未來可能會引入其他的法規和財政措施,以推動建筑業實現“無垃圾填埋”的閉合循環系統。

3.2 經濟措施

英國每年,建筑業所交的填埋稅超過2億英鎊。廢棄物的花費占公司營業額的4%,如果實施全面的廢棄物減量計劃,節省的費用能達到營業額的1%。另外,《資源及廢物行動計劃》預測在建筑工地約有價值15億英鎊未使用過的材料直接成為垃圾。建筑企業可以利用政府資助來實現廢棄物減量化目標。英國政府在2005年4月至2008年3月間,從填埋稅中撥出2.84億英鎊來支持《企業資源效率和廢棄物計劃》(Business Resource Efficiency and Waste(BREW) program),其中有超過65%的款項被用于廢棄物管理措施。

3.3 業務方面措施

為了在目前這個競爭的時代提高建筑成果,可持續發展的做法已經成為每個企業必須要采取和實施的。事實上,越來越多的客戶要求加強項目性能的可持續性并采取更有效的方法減少施工現場的垃圾,降低成本,使整個建設項目的供應、采購、施工鏈,逐步向可持續發展轉變。在這種壓力下,企業在尋求增加經濟收入的同時,更要加強社會責任感。

4 建筑垃圾的來源

廢棄物管理方案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生活廢棄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市容環境質量,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轄區內生活廢棄物的產生、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廢棄物行業管理部門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房管、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經濟、衛生、質量監督、園林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單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掃垃圾、公共場所垃圾、商業攤點垃圾、集貿市場垃圾、餐飲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

第五條本市對生活廢棄物的治理,實行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逐步實行分類收集,推行生活廢棄物的綜合處置,促進生活廢棄物的循環再利用。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規劃、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本市生活廢棄物治理規劃。

第七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生活廢棄物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統籌安排生活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新建擴建項目和舊區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市生活廢棄物治理規劃和相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廢棄物收集設施。

第八條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廢棄物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生活廢棄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循環利用。

第九條本市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對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進行投資經營,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對生活廢棄物進行處置和再利用。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給予資金、技術、稅費、補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經營運作市場化、政府監管法制化。

第十條產生生活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的標準和收費辦法由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各級教育和宣傳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廢棄物治理常識的普及宣傳,增強公眾維護市容環境的責任和意識。

第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產生生活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生活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和堆放生活廢棄物。

第十四條產生生活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和存放地點等事項。

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申報的事項進行核準。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危險廢棄物混入生活廢棄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

第十六條收集、運輸生活廢棄物的,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調配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生活廢棄物收運至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

第十七條運輸生活廢棄物的,應當使用全密閉運輸專用車輛,防止撒漏、滲漏。

廢棄物運輸車輛應做到車容整潔、標志清晰、車體完整,并具備與所運輸廢棄物性質相適應的條件和設施。

第十八條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因故不能接納生活廢棄物,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轉移調配要求,將生活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其他轉運站、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進行轉運或處理生活廢棄物,應當符合環境衛生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并接受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應當安裝除臭、降塵裝置,對生活廢棄物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保持其正常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撿拾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申請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或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生活廢棄物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生活廢棄物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生活廢棄物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收集工具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生活廢棄物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車輛應當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有與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簽訂的處置協議;

(六)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八)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存放場所。

第二十三條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餐飲廢棄物處置廠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餐飲廢棄物處置廠和焚燒廠應取得環境影響報告書,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廢棄物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廢棄物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廢棄物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生活廢棄物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廢棄物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閑置、拆除或關閉生活廢棄物處置設施、場所。確需閑置、拆除或關閉的,必須經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和市環境保護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閑置、拆除或關閉生活廢棄物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污染環境的方案;

(五)擬閑置、拆除或關閉設施、場所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拆除或關閉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六條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廢棄物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廢棄物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廢棄物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章建設工程廢棄物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廢棄物是指城鎮范圍內的施工單位在各類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工程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用于消納、處置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場所進行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條產生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廢棄物處置核準手續。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對于作出批準決定的,頒發建設工程廢棄物處置核準證明。

第三十一條運輸建設工程廢棄物的,應當隨車攜帶建設工程廢棄物處置核準證明,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設工程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消納場所,不得丟棄、撒漏,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設工程廢棄物。

第三十二條產生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建設工程廢棄物,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將所產生的建設工程廢棄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三條單位或個人修繕、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設工程廢棄物,應當實行袋裝密閉收集,及時運送到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或者委托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有償代為運輸。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內清運完畢。

第三十四條運輸建設工程廢棄物應當使用密閉車輛;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廢棄物交給未經核準從事運送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三十五條運輸建設工程廢棄物的車輛駛出施工場地和消納場地前,應當沖洗車體,確保凈車出場。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設工程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中,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設工程廢棄物,不得擅自設置接納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場地。

第四章餐飲廢棄物管理

第三十七條餐飲廢棄物是指食品生產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渣、殘液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條餐飲廢棄物應當實行單獨收集,不得將餐飲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

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設置符合規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飲廢棄物;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第三十九條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自行收運其產生的餐飲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收運條件,并向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自行處置其產生的餐飲廢棄物的,應當具備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處置條件,并應經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同意。

第四十一條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具備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收運、處置條件的,應當委托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餐飲廢棄物專業單位進行收運、處置,并按規定向受委托的專業單位支付收運、處置費用。

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應當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餐飲廢棄物的專業收運、處置單位。

第四十二條餐飲廢棄物專業處置單位應當對餐飲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建立處理臺賬,每月向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上月處置的餐飲廢棄物來源、數量等情況,并接受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在餐飲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從事餐飲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

(二)將餐飲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中進行收運;

(三)將餐飲廢棄物作為畜禽飼料;

(四)將餐飲廢棄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置;

(五)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

(六)將餐飲廢棄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元以上*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生活廢棄物,隨意傾倒、拋撒和堆放生活廢棄物的;

(二)生活廢棄物的產生單位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其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和存放地點等事項的;

(三)將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危險廢棄物混入生活廢棄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的;

(四)在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撿拾廢棄物的;

(五)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未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廢棄物防范應急方案或未將其進行備案的;

(六)將建設工程廢棄物交由未經核準的單位和個人運輸的;

(七)運送建設工程廢棄物的車輛車體不潔,沿途丟棄、撒漏的;

(八)將建設工程廢棄物、餐飲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的;

(九)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的;

(十)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具備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收運條件擅自自行收運或未定期備案的;

(十一)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具備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處置條件擅自自行處置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調配要求將生活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轉運站、處理廠(場)的;

(二)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未安裝除臭、降塵裝置或未保證除臭、降塵裝置正常運行的;

(三)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轉運、處置生活廢棄物未達到環境衛生標準的;

(四)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

(五)未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設工程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的;

(六)隨意丟棄、撒漏及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設工程廢棄物的;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和建設工程廢棄物排放處置行政許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閑置、拆除或關閉生活廢棄物處置設施、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其中,違反第(一)、(三)項的,由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廢棄物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廢棄物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拖欠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十條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實施。

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廢棄物的,可以會同環保、工商、公安、交通、衛生、質監等相關管理部門聯合進行查處。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廢棄物管理方案范文6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要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也提出,要建立農藥包裝容器等廢棄物回收制度。我國現代農業的發展,需要良好的生態環境,離不開農業生態文明建設。各地政府應該學習余杭區的經驗,自覺的把農藥廢棄包裝物的回收和處理當做政府的分內事抓起來。為此,筆者想對回收處理農藥包裝廢棄物問題提出幾點不成熟的建議,希望能引起各方重視,為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做出一點貢獻。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的素質和環保意識。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各種形式,廣泛宣傳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理的重要性,擴大影響,爭取社會和各級政府的重視與支持;不斷加強農民科學使用農藥技術的培訓,提高農民的科學用藥水平和環保意識,讓農民充分認識到亂扔農藥廢棄物的危害性,克服不良行為,養成自覺維護環境衛生的良好習慣。只有農民的積極參與,才能實現農藥廢棄物的有效管理與再利用。

二、完善農藥廢棄物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吨腥A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雖然對處理農藥包裝廢棄物有要求,但是因規定的比較宏觀等,在實踐中實際成效不大。當前,結合我國的農業生產情況,各地政府應在貫徹落實《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中,關于"要建立農藥包裝容器等廢棄物回收制度"要求的基礎上,可采取由環保部門牽頭,農業、工商等部門配合全面開展一次農藥廢棄物現狀調查,在此基礎上,制定出符合各地實際情況,便于操作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和處置的辦法,從制度上入手,解決農藥包裝廢棄物問題,使處理農藥包裝廢棄物方面做到有章可循,切實把農藥廢棄物的管理納入法制軌道。

三、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首先,學習余杭區的經驗,設立農藥廢棄物回收處理專項資金。可按照一定比例,由國家從稅收上對農藥企業進行一定比例優惠,也可把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補貼預算,共同組成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專項資金,以此來保證強制回收各項費用的開支。其次,大力推進農藥政府采購和專業化的統防統治。組建專業化的統防統治隊伍,采取統一購買農藥,統一配藥,統一防治,統一回收廢棄包裝物。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符合現代農業發展方向,不但能解決一家一戶農民防病治蟲難題,提高防治效果,而且可以與大型農藥企業聯合采用大包裝規格的農藥,減少農藥包裝物的使用量。再次,實行有償回收處理農藥包裝廢棄物。象余杭區那樣,對農民、農村合作社進行有償補貼,對回收公司、垃圾處理公司按照回收和處理的廢棄農藥包裝數量,進行一定數量的資金獎勵。農藥生產企業要和銷售者建立農藥進銷貨、失效過期農藥、農藥包裝廢棄物收交登記制度,同時把農藥進貨與過期報廢農藥退貨,以及農藥包裝廢棄物收交相掛鉤,以此來保證農藥廢棄物回收的正常實施。誰使用,誰回收。農民在誰那里購買農藥,將使用完后的農藥廢棄物收集起來交給誰,并由銷售者返還給農民一定數額的購藥款。這樣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財政支持、農藥生產企業和銷售商配合、農戶積極參與的農藥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

四、建立農村農藥包裝廢棄物管理機制。實行環境質量領導負責制,明確縣鄉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職責,進行年度和任期目標考核,切實加強對農村環境的監管,實現城鄉環境保護一體化。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農藥包裝物回收網絡建設,以村組為單位,在農村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站",統一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有關部門統一處理。每村配備相當數量的保潔員,在負責一定區域內環境衛生的同時,定期檢拾丟棄在各處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并集中到指定場所,以便統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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