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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公路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原因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被破壞的土地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實行土地復墾:
(一)采礦(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燒制磚瓦陶瓷等生產活動造成地表挖損、塌陷的土地;
(二)廢棄的排土場、尾礦碭、矸石場、灰渣場、污水池、垃圾場等;
(三)修路筑堤對地表挖損而破壞的土地,廢棄的水利工程,廢棄的公路、鐵路、站、場及道路兩旁的土地,廢棄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
(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壞的土地。
第四條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對已經造成破壞的土地應當自行復墾。不能自行復墾的可以承包給其他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復墾。不愿自行復墾,也不愿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復墾的,必須向當地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復墾費,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兩年內組織復墾完畢。
人為因素導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復墾的土地,有關部門已向土地的破壞者征收治理費的,應當負責土地復墾。土地管理部門不再收取復墾費。
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抗災搶險需要復墾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復墾。
第五條 1989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破壞的土地,按下列辦法復墾:
(一)可以確認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的,由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制定土地復墾規劃,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審定,限期復墾。
(二)無法確認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的,或原單位撤銷的(不包括企業兼并),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由享有土地所有權單位組織群眾復墾;屬于國有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復墾。復墾后的國有土地,可以有償劃撥或出讓給需要用地的單位使用。
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根據“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多途徑、多渠道組織復墾。
(三)被破壞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由有關當事人協商復墾。協商不成的,按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進行復墾。被兼并的企業在兼并前破壞的土地,由兼并該企業的單位負責復墾。
第六條 土地復墾要堅持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凡能復墾還耕的,應優先復墾成耕地或其他農業用地。
第七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工作;調解和處理土地復墾中的糾紛;負責土地復墾的統計、宣傳、科研等項工作。
第八條 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業的土地復墾工作,制訂本行業和土地復墾方案并組織實施。
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本行業土地復墾方案,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第九條 有復墾任務的生產、建設項目,其復墾設計與工程設計、生產設計要同時完成;在申請生產、建設項目用地的報告文件和設計文件上,必須有土地復墾的章節,并按生產、建設用地審批權限逐級報批。復墾章節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生產、建設項目預計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會造成破壞的土地類型、面積、破壞程度和應復墾的面積;
(二)土地復墾的工藝設計;
(三)土地復墾工程預算及資金來源安排;
(四)土地復墾的期限、復墾后的用途和復墾標準。
生產、建設單位違反上述要求的,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核生產、建設用地時不予報批。
第十條 對土地可能造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土地之前,應和當地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簽定復墾協議。復墾協議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復墾的面積;
(二)復墾的標準;
(三)復墾的期限。
第十一條 凡在生產、建設中造成表土層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合理的開挖工藝和管理辦法。有條件并確有必要的,可以先剝離表土層,待生產、建設項目完工后再回填覆蓋;對暫時不能復墾的堆積廢棄物和表土,必須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與環境污染。
第十二條 需要排放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充分利用附近的挖損、塌陷區等排放廢棄物,一般不得再征用土地作為廢棄物排放場所。同時應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利用排放廢棄物充填挖損、塌陷區的,排放廢棄物的一方和對挖損、塌陷區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復墾后的土地,必須達到經過批準的復墾設計標準;沒有復墾設計標準的,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農業用地(含菜地),復墾后覆土厚度達到40厘米以上,地面平整,排灌便利,符合種植農作物的要求。
(二)林業用地,復墾后能滿足林木生長的要求。
(三)用于水產養殖的,復墾后應具備養殖的基本要求。
(四)用于基本建設的,復墾后填充層需經引水沉降或夯實;由沙、土、礫石構成的土層中,其地下不能潛伏有空層、孔洞。
第十四條 有復墾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復墾工程竣工后,及時向土地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
一次復墾面積在20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行業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復墾面積在20公頃以上30公頃以下的,由地、市、州(含省直管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行業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復墾面積在30公頃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行業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經復墾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驗收合格證后,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復墾單位或個人必須返工,直至驗收合格為止。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復墾后其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
復墾后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需要用于國家建設,或企業(不含私營企業和鄉村的集體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集體所有土地,復墾后不能恢復原用途,原集體經濟組織也不愿保留的,實行國家征用,并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復墾后,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連續兩年不使用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使用權,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對其破壞的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其標準應按規定核定。
防汛搶險挖占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由水利部門從防汛費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土地復墾費按《土地復墾費收取標準》(見附件)執行。土地復墾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存入財政專戶,??顚S?,不得挪作他用。
生產、建設單位需要支付土地復墾費和土地損失補償費的,其財務處理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復墾的土地,在使用期間享受以下優惠。
(一)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承包期間,允許繼承和轉讓,并從有收益的當年起按國家規定減免農、林、特產稅和提留;
(二)用于基本建設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條 復墾任務較大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籌集土地復墾資金,主要用于制訂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方案,組織和實施土地復墾,開展土地復墾的科學研究和新技術推廣,表彰獎勵在土地復墾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后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審批用地時確定的面積、期限、要求,在停止使用或塌陷穩定后兩年內予以復墾利用,逾期不復墾的,從第三年開始,處每公頃每年3000-15000元的罰款;雖已復墾但經兩次驗收仍達不到復墾標準的,責令限期達到復墾標準,并可處以每公頃2000至5000元的罰款。
對造成破壞后的土地未予復墾或復墾沒有達到標準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提出新的用地申請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攏亂、阻礙土地復墾工作,破壞復墾工程設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負責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資金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土地復墾費收取標準
單位: 元/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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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 │ │ │ │ │
│ 墾 │建 設 │林 果│種 植│水 產 養│
│ 用 │ │ │ │ │
│ 類 別 途 │ │ │ │ │
│ │用 地 │用 地│用 地│殖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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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包括挖沙、取土、采│ │ │ │ │
│石)、燒制磚瓦瓷等所破壞│15000元 │ 17000元│ 18750元│ 22500元│
│的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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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的排土場、尾礦場、矸│ │ │ │ │
│石場、灰渣地、污水池、垃│12000元 │ 12750元│ 13500元│ 15000元│
│圾場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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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的水利工程、宅基地、│ │ │ │ │
│基建用地、廢棄的公路、鐵│ 9000元 │ 9750元│ 10500元│ 12000元│
│路、站、場及道路兩旁的土│ │ │ │ │
│地和修路筑堤挖損的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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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公路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區建設局作為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區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區建設局負責我區城市綠線的行政執法工作。
規劃分局、國土分局、公安分局、環保分局、區交通局、區水務局、區農林局等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區建設局搞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區建設局和規劃分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第五條區建設局、規劃分局、國土分局應當根據區政府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對所有綠地的綠線予以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條下列區域應界定為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廣場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河岸、道路兩側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七條我區城市綠線應當按政府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進行規劃建設控制。
第八條已界定城市綠線的綠地,由規劃分局、國土分局、區建設局登記造冊,進行控制,并由區政府確定管理單位,其中,林業、水利、公路綠地的綠線管理,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九條城市綠線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不符合綠化規劃要求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不得修壩攔河、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條區建設局參與建設項目規劃,并對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進行監督檢查,達不到綠化規劃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在城市綠線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廢棄物;
(二)攀折、損毀植物;
(三)擅自搭建臨時設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雜物;
(五)有損生態和景觀的其他活動。
第十二條違法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規劃分局、區建設局按照《城市規劃法》、《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廢棄公路管理辦法范文3
一季度:市級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四邊三化”行動年度推進計劃,明確整治的重點區域、重點內容、主要項目和工作要求。各縣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太湖度假區管委會在全面調查摸清轄區內“四邊”區域存在的環境問題的基礎上,制定“四邊三化”年度推進計劃,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全市重點開展“四邊”潔化專項行動,清除公路邊、鐵路邊、河邊、山邊等區域可視范圍內各類垃圾,基本消除影響環境的“臟亂差”問題。開工建設60%以上綠化工程;完成河道整治15.05公里;完成“四邊”區域礦山生態環境治理1個;培育3個以上景區“三化”工作試點。二季度:開展“四邊”潔化檢查、暗訪、督導,鞏固潔化專項行動成果。重點完成中心城區高速公路用地及外緣起向外200米范圍內(包括建筑控制區)的戶外廣告專項整治;完成90%以上綠化工作任務,新建森林通道460公里以上,綠化面積7500畝以上;完成河道整治35.5公里;完成“四邊”區域礦山生態環境治理2個;推進A級景區、旅游度假區、鄉村旅游集聚區“三化”工作。三季度:繼續開展“四邊”潔化檢查、暗訪、督導,完善潔化長效管理機制。完成全市和三縣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修編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修編;組織對各縣區高速公路沿線戶外廣告專項整治工作督查檢查,初步建立市、縣區兩級長效管理機制;完成河道整治61.25公里;完成“四邊”區域礦山生態環境治理3個;深入推進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鄉村旅游集聚區“三化”工作。四季度:全面完成全市“四邊三化”行動年度推進計劃目標任務,組織對縣區、部門年度工作完成情況的檢查考核,迎接省對我市“四邊三化”工作年度考核,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主要任務
(一)推進公路邊潔化綠化美化。以“一種三清”為重點,依法徹底整治高速公路、國省道公路、縣鄉重要道路沿線環境,全面深入推進公路沿線“三化”工作。清理公路沿線垃圾。清除國省道公路、縣鄉重要道路沿線亂堆亂放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整治非法廢品收購點,編制實施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消除建筑控制區內外的各類垃圾,提高公路沿線環境的潔化程度,可視范圍內無垃圾、無污染。清理公路沿線違法建筑。徹底拆除或清除國省道公路沿線建筑控制區內的違法建筑、違法搭建、廢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和橋下違法堆積物及設施,控制區外可視范圍內的破舊建筑、無序廣場、廢舊品回收站(點)等場所整治到位;清潔或粉刷保留的建筑和沿線建筑物立面,提高公路沿線環境的美化程度。清理違法和無序非公路標志標牌。著力整治各類非法戶外廣告,制定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等長效管理機制。對高速公路、國省道公路沿線未經許可設置的違法非公路標志標牌,責令產權單位拆除;對傾覆、倒塌、結構受損或有結構安全風險的,責令產權單位立即拆除;對經許可設置的版面破損、結構銹蝕的非公路標志標牌,責令產權單位盡快修復;已到許可期限的,原則上不再辦理延續許可;尚未廣告的,責令產權單位公益廣告;整治期間嚴格依法辦理新增非公路標志標牌許可,嚴格控制新增數量,原則上不新增非公路標志標牌。經整治,拆除廣告總量的50%以上,其中高速公路6月底前完成、普通國省道12月底前完成。完善提升公路沿線綠化。結合國省道改建、邊坡復綠和補植及高速公路星級文明服務區創建等工作,重點改善申嘉湖高速柵欄內綠化現狀,對104國道、318國道、06省道、09省道、11省道以及湖薛線、濱湖大道、梅靈路、長洪公路等國省道、一般公路沿線缺株斷檔的林帶林網進行補植,實現沿線宜林地段綠化覆蓋率達到95%,平均單側綠化寬度達到15米以上,形成隔離柵內與隔離柵外建筑控制區內兩條層次分明、有序結合的綠化帶。完成G50滬渝高速與G104京福線段示范路段的創建。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太湖度假區管委會、市農辦、市貿糧局、市旅游局、市環保局、市行政執法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工商局
(二)推進鐵路邊潔化綠化美化。改善鐵路沿線及車站環境衛生。加強鐵路防護柵欄內外的垃圾清理,提升清掃保潔質量,建立健全保潔制度。鐵路線路兩側安全保護區內禁堆垃圾及污染物。加強市境內沿線工區環境和站容站貌整治,加強車站的日常保潔和垃圾清理專業管理,及時撿拾清掃車站垃圾并實行垃圾袋裝化,定點存放,及時清運,做到站臺和站前廣場無垃圾、污垢、口香糖、煙頭、水漬等。完善提升鐵路沿線綠化。消除宣杭線林帶斷檔缺口,平均單側寬度達到10米以上,對寬度不達標宜林區段進行綠化補植。完成高速鐵路綠化8公里、綠化面積255畝,普通鐵路綠化補植面積16.2畝。完成寧杭高鐵綠化,平均單側綠化寬度15米以上。加強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綠化種植維護責任網絡,分項劃分責任公里,實行責任公里負責制。堅持種養結合,實現鐵路沿線常青有花、整齊美觀、林帶不斷、以林護路的目標,形成風景優美、綠樹成蔭的綠色長廊。依法打非治違。以打擊違反《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第430號令)的行為為重點,加強打非治違。依法處置非法生產經營建設、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清除鐵路線路兩側、車站周圍安全保護范圍內非法建造危險品生產、加工、存儲、銷售場所,杜絕違法在鐵路線路兩側安全保護范圍內采礦、采石、采砂、抽取地下水、堆放易燃易爆品或進行爆破作業。依法處置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排水、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在鐵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抽取地下水、攔河筑壩、架設浮橋及修建其他影響或者危害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等各種違法行為。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鐵辦)責任單位:德清縣政府、長興縣政府、吳興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工商局、鐵路有關單位
(三)推進河邊潔化綠化美化。深入推進“萬里清水河道”建設,達到“水清、流暢、岸綠、景美”的總體要求。加大河道保潔力度。通過人工和配備機械化設備相結合,對河道和堤防進行清理和保潔,完善垃圾收運系統,定時定點清理和收運,實現河道保潔范圍內“無雜草、無垃圾、無漂浮物、堤岸整潔”的目標,完成河道保潔522公里。提高保潔工作質量,建立健全長效保潔機制。進一步落實責任、人員、經費,定期對河道潔化工作進行檢查督促,鞏固提升保潔成效。加大河道整治力度。通過水系溝通、河道清淤、岸坡整治、堤防加固等治理措施,完成河道整治86.5公里,恢復河道自然生態功能。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嚴格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加強對西苕溪安吉段等河段采砂的監督,加大對非法采砂查處力度,進一步落實長效管理。完善提升河道沿線綠化。重點做好梅湖線、余英溪、滸溪、長興港、長湖申等航道的綠化工作。南潯區、安吉縣分類重點推進一般河道兩側綠化工作,提高河道堤防綠化效果,達到美化和景觀化的要求。完成主要河道綠化32.3公里、綠化面積699畝,其他河道綠化168公里、綠化面積2287畝。牽頭單位:市水利局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太湖度假區管委會、市農辦、市行政執法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市建設局、市港航局
(四)推進山邊潔化綠化美化。集中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重點治理位于高速公路、國省道公路、鐵路、航道兩側1000米范圍內的廢棄礦山,完成“四邊”區域10個廢棄礦山的生態環境治理,推進其余7個廢棄礦山的生態環境治理。提升生產礦山三化水平。以綠色礦山建設為平臺,對山邊可視范圍內生產礦山的廢棄剝離物、辦公區及生活區設備設施的亂堆亂放現象進行全面整治,對礦山生產區的粉塵易發區要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提升礦山潔化水平;對山邊可視范圍內的臨時邊坡要求及時治理,終了邊坡及時復綠;對堆土場、辦公區及生活區適當綠化,提升礦山綠化、美化水平。嚴格新設立經營性礦山。嚴格按照省、市、縣三級礦產資源規劃和采礦權設置方案要求新設置礦山,在高速公路、國省道公路、鐵路、航道兩側1000米內可視范圍,除因工程施工需新設立采礦權和探礦權轉采礦權外,原則上不得再新設立露天開采的采礦權,地下開采的采礦權需先組織專家論證并征得相關部門同意后才允許設置,把有綠色礦山建設經驗作為準入條件。加強礦山生態環境建設。制定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行動考核辦法、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收取管理辦法,完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和綠色礦山建設管理制度。高速公路、國省道公路、鐵路、航道兩側3000米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性礦山,全面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完成縣級以上綠色礦山創建5個,應建礦山綠色礦山建成率達到50%,最大限度減輕礦產資源開發對“四邊區域”生態環境的影響與破壞。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礦治辦、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
(五)推進景區潔化綠化美化。以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鄉村旅游集聚區(鄉旅十景)為重點,不斷提升旅游景區整體環境面貌和品質。全面整治景區環境。堅持A級景區標準,大力推進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鄉村旅游集聚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重點加強旅游景區衛生秩序管理,督促景區做到區域內無亂堆、亂放、亂建、亂擺,垃圾箱分類設置,垃圾清掃及時,日產日清,確保游覽場地清潔、美觀。加強景區資源和環境保護,污水排放、垃圾處理等符合國家標準,確??諝赓|量清新、無噪聲污染源、地表水清潔無污染。做好景區環境治理,重點加強景區對外交通道路沿線破損山體修復、廣告路牌規范、道路潔化綠化美化工作,提升通景道路沿線景觀形象。做好景區周邊村莊垃圾清運、房屋立面整治等,全面改善景區周邊環境面貌。做好景區周邊河湖水面漂浮物清理、保潔、生態護岸、河岸綠化等工作,恢復河湖自然生態功能,提高水體自凈能力。推進景區提升改造。大力推進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鄉村旅游集聚區的提檔升級,重點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通往景區道路的路面、旅游標志等。督導景區保持游客接待中心、停車場、住宿、餐飲、娛樂等公共服務區域的各項設施設備外觀完整、功能完好,垃圾箱(桶)、果皮箱等污物收集設備外觀整潔、造型美觀、數量充足、布局合理。規范設置導游全景圖、導覽圖、標識牌、景物介紹牌,做到設計精美、特色突出、種類齊全。合理設置道路指示標牌,危險路段和復雜路段設置安全警示牌和信息提示牌,規范停車場停車線、停車分區和回車線設置,確保旅游景區安全有序。強化景區綜合管理。完善景區、旅游度假區、鄉村旅游集聚區管理機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對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素質教育。督促和引導景區嚴格執行旅游景區服務質量與環境質量標準,鞏固提升景區環境、衛生和服務水平,逐步建立景區環境衛生保潔、景區自然生態環境維護、景區基礎設施更新完善等工作長效機制,確保景區環境整潔優美、景區設施規范齊全。牽頭單位:市旅游局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太湖度假區管委會、市農辦、市環保局、市行政執法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工商局
(六)推進城鄉區域潔化綠化美化。以建設生態城市與美麗鄉村為目標,以完善規劃、加強管理、提升水平為重點,推進城鄉“四邊三化”工作。完善實施有關規劃。各縣區結合城市化發展推進的實際,著眼統籌城鄉發展,完成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修編,并嚴格按照規劃推進環境衛生管理和園林綠化工作。認真實施鄉鎮總體規劃、美麗鄉村建設“十二五”規劃,進一步完善村莊布局規劃,突出抓好中心村建設規劃和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規劃。加強城鄉區域潔化。加強城區道路環衛清掃保潔,提升清掃保潔質量,生活垃圾及糞便全部密閉儲存清運,日產日清,中心城區垃圾收集率達到100%、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市本級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45%以上。加強村域內(尤其是原鄉政府所在村和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村)保潔工作,村域內無成堆垃圾,路邊無明顯零星垃圾,綠化帶、花壇、公共活動場地無垃圾。進一步完善戶集、村收、鄉鎮運、市縣處理的模式,生活垃圾全部密閉儲存清運,運輸車輛運輸過程中無垃圾飄揚、污水灑漏現象;各類環衛設施保持干凈整潔、不破損,垃圾房、箱、桶內垃圾不外溢。加強鄉村道路環衛清掃保潔,鄉村道路實行專人保潔,健全保潔制度。加強揚塵治理,開展建筑工地揚塵規范化建設,加大道路二次揚塵治理力度。提升城鄉綠化美化。加強高速公路入城口的綠化建設和穿城鐵路、高架兩側的防護綠帶建設,加大對南高速口、北高速口、環渚高速互通及東門入城口連接城區道路的綠化整治和養護管理,美化城市環境。積極推廣兩側建構筑物、屋頂、墻面、立交等立體綠化,大力推廣應用鄉土植物,嚴格控制大樹移植,努力打造“節約型城市園林綠化”。緊密結合美麗鄉村建設,以國省道公路、鐵路沿線為重點,深入推進沿線鄉鎮村莊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村莊綠化美化,大力種植喬木和鄉土樹種,形成道路河道喬木林、村莊周圍護村林的交通沿線村莊綠化格局。加強交通沿線村莊立面整治和景觀設計,注重與村莊風貌相協調,通過植被、水體、建筑的組合搭配,形成四季有綠、季相分明、層次豐富的綠化美化景觀。牽頭單位:市建設局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太湖度假區管委會、市農辦、市環保局、市行政執法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
保障措施
強化考核指導。把“四邊三化”行動納入市委、市政府對縣區的綜合考核,納入縣區、部門生態市建設考核。各縣區要加強對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實行定期檢查督辦通報制度,確保按照時序進度完成工作任務。市級相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縣區的指導督促,建立日常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各牽頭單位每季度開展“四邊三化”專項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各責任單位要抓好督查落實。
廢棄公路管理辦法范文4
浙江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
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使用、收費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設區的市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養護管理工作,并根據同
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有關管理工作。
省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環保、物價等有關部門、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
及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從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助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公路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具有高速公路養護資質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省公
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
高速公路養護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作業現場應當按規定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導向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確保車輛通行安全和暢通。作
業車輛和機具應當開啟黃色示警燈。
通過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的車輛,必須按照設置的導向標志行駛,避讓作業車輛、機具和人員。
第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達不到規定技術標準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限期養護;
發現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及現場管理不規范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養護單位改正。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壞、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行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取土、焚燒、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高速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進行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
爆破、鉆井等作業;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五)車上人員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車輛滴漏物品或者其裝載物觸地拖曳;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或者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四)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五)車輛超過高速公路限載標準,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前款規定事項的許可權限依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從事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活動,對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
定予以修復、改建或者補償。
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審查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應當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意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持有異議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當事
人進行協商,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專業人員論證。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聽取的意見、協商、論證的情況和聽證筆錄,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及隧道等相關設施的顯著位置,設置高速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公告標志。對違法超限運輸的
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通行。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務區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超限運輸檢測站等場所內,對過往載貨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過往載貨車輛應當按照
引導標志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設置、維護交通標志、標線。
設置交通標志、標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根據高速公路路網結構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交通事故多發路段上的交通標志、標線,由省公路管理機構會同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商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應當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 在高速公路沿線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等,應當與高速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高速公路兩側對應進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應當
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其現場調查,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路損壞行為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處違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二十三條 在建高速公路適用本章有關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廣告標志設置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人員、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機動車輛;
(三)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
(四)未安裝危險報警閃光燈、霧燈、安全帶和未配備警告標志牌以及尾燈損壞的機動車輛;
(五)超載車輛;
(六)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
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員及專用車輛、機具,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駕駛員和裝有安全帶座位上的乘車人員,必須依照規定系上安全帶。
第二十六條 車輛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應當按出口預告標志進入連接出口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的,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后駛離。
第二十七條 車輛行駛需要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必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后,再駛入相應的車道。
第二十八條 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車的,車輛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適當距離,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不得占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駕駛員和其他乘車人員不得
任意下車。
第二十九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二)騎、壓車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三)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上行駛;
(五)非因發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況停車;
(六)試車或者學駕車輛。
第三十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轉向、照明、信號裝置故障,或者發生其他故障而無法正常行駛時,駕駛員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夜間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車尾后方150米以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確實無法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
燈。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迅速報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車道上檢修車輛。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現通行車輛超載,或者運載危險化學物品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拒絕其通行,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由公安機
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進行養護等施工作業需要封閉1個車道以上,并且作業時間持續12小時以上的,或者在夜間進行作業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
當事先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業需要半幅封閉路段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和疏導措
施。除緊急情況外,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提前5日通過主要大眾傳播媒介等途徑向社會公告,并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車輛。
第三十三條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組織和調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以及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得限定故障車輛、事故車輛當事人到其指定單位修理車輛。
第三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可以按照省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車輛當事人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時,應當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將車輛拖至距離始拖地點最近的出口處或者經與車輛當事人商定的地點,以及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事故車輛處理地點。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制定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協調工作機制,必要時可以組
織演練。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應當與地方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前款所稱突發性事件,是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發生、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條遇有突發性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限制通行、臨時中斷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有
關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意見后決定和實施,并提前向社會公告;發生交通堵塞時,
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疏導交通。
突發性事件消除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實施交通管制,對關閉的高速公路應當立即開通,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氣象等部門、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監控服務網絡,實現網絡共享,并向社會提供高
速公路交通、氣象等信息服務。
第五章 收費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 收費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收費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依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高速公路收費實行全省聯網、統一結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共同制定聯網方案、收費流程和結
算規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四十條 新建高速公路項目應當根據全省高速公路聯網運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高速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等管理系統和設施。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不具備前款規定設施條件的,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建設。
第四十一條 負責高速公路收費統一結算的單位應當定期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公布收費結算信息。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查詢有關自身的收費結算信息。
第四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外,車輛在收費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須交納車輛通行費。對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
經營單位有權要求其補交;對拒不補交的,有權拒絕其通行。
車輛當事人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給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憑證交納車輛通行費。禁止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損壞、丟失通行卡的,應當
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配備相應的收費人員,確保車輛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車輛堵塞。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保證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風等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隨意停止使用,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經營,規范收費,提供優質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做到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第四十五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單位應當向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提供車輛加油、維修和人員休息、餐飲等服務。從事各項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應當遵守服務區內的各項管理制度,共同維護服務區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和服務規范,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
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修建、處置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公路
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拆除,所需拆除費用由建
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
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實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業或者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擅自從事有關行為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置非公路標志或者設置非公路標志不符合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
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拆除,所需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退還所收拖曳、牽引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xx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
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造成車輛堵塞的;
(二)隨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風等設施,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進行高速公路養護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
理機構可以指定單位進行養護,所需養護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承擔,并可在車輛通行費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專供機動車分向、分車道高速行駛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線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高速公路的防護、排水、養護、綠化、服務、監控、通信、收費、供電、供水、照明和交通標志、標線及管理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建筑
物、構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無隔離柵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50米、匝道外緣起100米以內的范圍。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區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標準確定。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的功能公路運輸具有門到門直達運輸的靈活性,尤其適宜于客運和鮮貨、集裝箱的零擔運輸。這種功能,高速公路更為突出。有些發達國家在較長運距的運輸中,公路比鐵路的效率高、運量大、成本低。據統計,1970~1972年有19個發達國家的公路與鐵路客、貨運輸周轉量年平均值之比分別為9.2:1和2.9:1。
高速公路在運輸速度方面有很大的提高,如日本名神高速公路建成后比原有公路節約旅程時間約75%。高速公路比其他公路肇事率和死亡率也低得多。各國高速公路里程一般只占公路總里程的1~2%,但其所擔負的運輸量占公路總運輸量的20~25%。 高速公路造價高,用地多;但行車速度高,通行能力大,交通事故率小,故其投資費用一般只要7~20xx年即可由于其所節約的行車費用(包括燃料消耗、輪胎磨耗、汽車修理和養路費支出等)和運行時間以及所減少的行車事故而得到回償。
廢棄公路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 農業廢棄物 逆向物流 現狀分析 發展對策
農業廢棄物包括植物類廢棄物(農林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余物)、動物類廢棄物(牧、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余物)、加工類廢棄物(農林牧漁業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殘余物)和農村城鎮生活垃圾等四大類。通常農業廢棄物主要指農作物秸稈和畜禽糞便。我國是世界上農業廢棄物產出量最大的國家。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實施對現階段“三農”問題,農業可持續發展及未來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特點
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除具有一般的逆向物流的特點外,還有其典型的特點。
1.數量大。統計年鑒中對農業廢棄物還沒有統計數據。但事實上我國是世界上農業廢棄物產出量最大的國家,每年大約有40多億t。根據作物和養殖規模估算,我國每年產生畜禽糞便26.0億噸,農作物秸稈7.0億噸,蔬菜廢棄物1.0億噸,鄉鎮生活垃圾和人糞便2.5億噸,肉類加工廠和農作物加工場廢棄物1.5億噸,林業廢棄物(不包括薪炭林)0.5億噸,其他類的有機廢棄物約有0.5億噸。
2.分散性。我國地域遼闊,與城市工業生產和城市居民生活的集中性不同,農村生產和生活是分散進行的,村落相互之間的距離近的幾百米,遠的幾公里;家庭是農村的基本生產單位和生活單位,,因其分布地域廣泛, 從而導致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分布面廣、逆向物流服務對象的數量龐大,逆向物流規模普遍較小。
3.季節性和周期性。農業生產有著非常強的季節性,這就決定了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也具有較強的季節性,表現為在農產品成熟時,出現短時、較大的農業廢棄物,而季節過后,農業廢棄物迅速減小;畜禽生長出欄也都有一定的周期;這些導致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呈現較大的周期性和波動性。
4.差異性。由于不同地域、自然條件的差異,使得各地農副產品品種多樣,生產方式各不相同,即使同一地區,同種農副產品,其質量等級也不一樣。同時,由于各地區經濟和物流發展水平的不同,存在著地區間人文經濟等各不相同。這些不同,導致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巨大差異性和多樣性。
二、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存在的主要問題
1.資源總量不清。我國農業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危害僅僅是根據作物和養殖規模進行的粗略估算,每年產生農業廢棄物的數量、分布、利用狀況和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沒有一個準確的數據。不同部門的統計數據出入很大,難辯真偽;各種利用途徑比例及具體應用情況也不清楚。更談不上根據各地農業廢棄物的數量、特點,以及不同區域特點和經濟發展等確定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發展模式。數據不準,必將帶來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盲目性,從國家層面上難以制訂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發展規劃。
2.利用意識不強。數以億計的農業廢棄物已經成為我國最大的污染和潛在資源庫。以1999年畜禽糞便產生量為例,所產生的19億t畜禽糞便是我國固體廢棄物產生量的2.4倍。畜禽糞便化學耗氧量的排放量已達7118萬t,遠遠超過我國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的排放量之和。農業廢棄物又是一個有巨大潛力的資源庫。如果用當前農林廢棄物產量的50%作為電站燃料,可發電4000億kW?h,占目前我國總耗電量的30%左右。2020年的生物質資源量至少可達到15億t標準煤,如果將其中的50%用于生產液體燃料,即可為我國石油市場提供2億t液體燃料。目前,人們對農業廢棄物的雙重性認識不清;多數學者關注的是農村正向物流、工業廢棄物的逆向物流或者農業廢棄物的開發利用技術,而很少有人關注農業廢棄物的逆向物流;這些綜合因素導致對發展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忽視,從而對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投入和建設不足,嚴重限制了我國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發展。
3.農村物流基礎設施薄弱。我國農村物流基礎設施建設仍然顯得相當落后,主要表現在道路、運輸工具、通訊水平、商品儲存保管水平上。我國以農村公路為主體的公路網總規模與我國的國土面積和人口數量相比,仍相當落后,公路密度只有美國的約五分之一英國的八分之一、日本的十五分之一。目前仍有184個鄉鎮、5萬多個行政村不通公路。在我國農村由機動運輸工具完成的貨運量僅占總量的20%左右,其余80%則由人力或畜力來完成。我國農村的汽車、農用運輸車的擁有量平均每20戶才有一輛,而當前世界平均車輛保有量每10人一輛車。這些都給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發展帶來了不便。
4.農業技術與裝備落后。以投入領域為例,國內大部分資金投向了農業生產領域,進入流通領域的資金不足;而在國外,農業生產環節投入比例只占30%,產后投入比例高達70%。我國優良的農業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創新的技術少,具有自己知識產權的技術和適應性能好和推廣價值高的技術更少。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又不到位,比如在我國規?;B豬設備引進過程中,沒有很好的吸收和消化國外的整套技術,而僅是盲目的引進養豬設備,而忽視糞污處理技術設備的配套。不清楚農業廢棄物產品開發的主攻方向,導致我國農業廢棄物轉化產品品種單一、質量差、利用率低、商品價值低,不能形成產業化,也就不能有效地轉化農業廢棄物,實現資源化利用。搬運方面,機械化水平低,等設備數量有限,大多數靠人工操作,這無疑增加了發展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成本。
5.缺乏政策法規。目前國家沒有完整的農業廢棄物利用專門法律或法規,近幾年各行業部門臨時制訂的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標準或技術準則,標準化程度較低,隨意性強。具有執法權的環保部門只按制訂的污水處理和排放標準,去監督管理,只有“罰”沒有“獎”。基本上采取末端治理思路去“堵絕”污染。管理養殖業的農業部門,主要是抓“肉、蛋、奶”的生產,不重視農業廢棄物這類“副產品”,更談不上相應的鼓勵治理政策。多頭管理也造成部門間的有關政策法規的矛盾和沖突。我國農業廢棄物的管理體制,可操作性差,而且針對不同地域和不同類型的農業廢棄物沒有對應的廢棄物管理辦法,更談不上系統的監測、監管、預測和預警體系。缺乏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政策的導向或地區政策變動導致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發展缺乏理性的規劃,出現不必要的混亂,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市場的進入與退出、競爭規則基本上無統一法律法規可循,會給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發展帶來很大的風險。
三、謀求農村逆向物流新發展的對策
1.構建順暢的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網絡。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順利運轉,需要良好的逆向物流網絡支持。良好的逆向物流網絡需要農村交通設施建設、農資及農產品回收點、回收中心的發展和建設、網絡信息平臺建設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農業廢棄物的利益應該具有規模性,企業應該組成戰略聯盟形式。逆向物流運作流程應具有以下流程:分散產生-集中回收-分類配送-專業處理-分類配送-進入企業聯盟。經過高級專業化處理后的農業廢棄物,此時將其分類配送到需要的工業園區,企業聯盟再利用?;诠湽芾淼霓r村逆向物流網絡如圖所示。
2.營造良好的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政策環境。從發達國家發展逆向物流的經驗來看,發展逆向物流需要法律、規章做保障。目前新農村建設剛剛步入軌道,新農村逆向物流的發展難度很大,更需要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幫助。建議盡快出臺一系列有關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法律法規,為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發展提供法律依據;制定一系列涉及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激勵機制,為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發展提供動力支持。通過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方式積極支持從事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業務企業的發展;同時加強對從事農業廢棄物處理、再利用和環境污染物質合理控制技術研發企業的扶持力度,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因此,應由政府出面,各方協調,統籌規劃,制定新農村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方面的相關規則和提供各種優惠政策(包括土地、資金和技術扶持等),同時應加強完善農村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規,以法律手段控制環境污染和加強農業廢棄物的利用,強化對耕地、水資源、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的監控,約束資源利用的短期行為。
3.企業聯動,促進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產業化、市場化、規?;?。由于農業廢棄物具有分散性、差異性、季節性等特點,農業廢棄物回收利用必須向市場化、規?;I化方向發展,應引導農民建立各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效地改變了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格局,促使其走上規?;a發展的道路,為農村逆向物流的專業化和社會化提供重要的組織條件,為企業進入農村發展逆向物流創造各種有利條件。企業是回收逆向物流的主要來源方,參與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業務有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企業應該重視回收逆向物流發展,加大回收逆向物流投入,加快回收逆向物流人才儲備,成為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主力軍。開展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可以采取三種方式實現:(1)由產生農業廢棄物的農戶聯合回收。(2)由需要農業廢棄物的企業回收。(3)由第三方逆向物流企業回收。值得提出的是,隨著企業間競爭越來越激烈,社會分工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應該注重鼓勵發展大型第三方物流企業和企業集團,使之成為我國現代農業廢棄物物流產業發展的示范者和中小物流企業資源的整合者。
4.發展農產品物流技術,源頭控制農業廢棄物。農村物流中,農產品是重要物流客體,農產品的生物性能(含水量高、保鮮期短、極易腐爛變質等)對運輸效率和保鮮條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國廣大農村還缺乏現代的冷鏈物流技術,農產品物流是以常溫物流或自然物流形式為主,農產品在物流過程中損失很大。有數據表明,我國水果蔬菜等農副產品在采摘、運輸、儲存等物流環節上的損失率在25%~30%左右,也就是有四分之一強的農副產品在物流環節中被消耗掉了,而發達國家的果蔬損失率則控制在5%以下。另據統計,我國每年3.7萬噸蔬菜、水果在運輸路途中腐爛,如此之多的農產品足可以供養2億人的生活。源頭控制要采用綠色設計策略,提高產品質量,減少逆向物流的發生,有利于逆向物流的實施。,開展綠色正向物流,加強正、逆物流協調配合。加強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源頭控制是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重要一環。源頭控制得好,產生的農業廢棄物品就少,就能大大減少回收逆向物流業務。
5.培養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專業人才,增強全社會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意識。首先,必須向企業和農民宣傳現代物流知識,提高企業和農民對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意識的認識水平。如在實際工作中,可以利用“三下鄉”等形式,將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知識、物流技術等送到農村,向廣大農村群眾普及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知識,激發和調動他們發展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其次,加強現代農業廢棄物逆向物流的高素質人才培養。在高校設置物流管理專業,盡快培養一批熟悉農產品物流供應鏈管理,適應時展的專業技術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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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孫振鈞 孫永明:我國農業廢棄物資源化與農村生物質能源利用的現狀與發展.中國農業科技導報, 2006, (8)
廢棄公路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管養并重、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采取有力措施,籌集建設、養護、管理資金,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系,扶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縣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并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原則,通過一事一議規范程序,組織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農村公路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責??h(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沒有設立公路管理機構的,可以委托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直屬)機構依法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對舉報單位、個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干線公路網相銜接,與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等規劃相協調。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農村公路規劃編制辦法編制。
第八條縣道、鄉道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村道規劃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村道的命名和編號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農村公路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年度建設建議計劃,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并報省交通主管部門。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全省農村公路發展需求,下達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并滿足相關技術標準。
新建、改建縣道應當達到三級以上公路標準;新建、改建鄉道應當達到四級以上公路標準;新建、改建村道應當達到省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
單車道的農村公路路肩應當在建設時同步硬化。農村公路上的橋梁應當與公路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管理設施的設置標準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縣道、鄉道,應當按照技術標準同步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管理設施;新建、改建村道,應當在危險路段設置交通警示標志。未按照標準設置安全管理設施的農村公路,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農村公路與國道、省道相交的,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設立減速讓行或者停車讓行標志。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具備條件的,應當利用原有土路基、橋梁,減少地面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拆遷。
第十五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體系。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招標。農村公路建成后,應當經省交通主管部門認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養護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專業養護與村民維護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養護,使農村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辦法評定路況,定期報送路況數據。
第十八條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縣道的養護,并對鄉道、村道的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督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路管理機構做好縣道的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村民自覺愛路、護路,共同維護好農村公路路況路容路貌。
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農村公路養護。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對農村公路養護的作用和積極性,落實村民委員會協助養護責任制,實行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個人對門前公路路容路貌維護責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學完善的鄉道、村道養護體系。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計劃應當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編制辦法編制。
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縣道養護年度建議計劃,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鄉道、村道養護年度建議計劃,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審定。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按照工程性質、規模大小、技術難易程度劃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四類。
農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應當逐步實行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保障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出資或者村民投工投勞從事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巡查,對發生自然災害造成公路嚴重損壞的,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險情,并及時報告沿線地方人民政府;難以及時修復時,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盡快恢復交通。
鄉(鎮)人民政府養護人員發現農村公路路產路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進行制止、處置;侵害行為未停止或者糾正的,應當及時向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等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農村公路上的橋梁達不到相應技術標準要求的,養護單位應當設置限載標志,并采取措施逐步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和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組織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鄉道、村道兩側的綠化,可以結合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實行誰種植、誰所有、誰受益。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以及村道沿線的單位、個人開展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對村道造成損壞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賠償。
第二十七條在農村公路上以及農村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硬化路面)外緣起不少于1米的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二)打谷曬場、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稈等廢棄物、堆糞漚肥、撒漏污物;
(三)利用農村公路橋梁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設置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四)在農村公路橋梁橋孔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
(五)大型、超載、超限車輛在四級及四級以下農村公路上行駛;
(六)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七)損壞、擅自移動、涂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八)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村道從公路邊溝外緣,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沒有公路坡腳線的,從公路硬化路面邊緣1米外起,不少于3米的范圍內,為村道建筑控制區。
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電力、通訊、供水等設施建設外,禁止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設施的,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定專人對村道進行定期巡查,及時制止侵害村道路產路權的行為,發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行為,以及擅自挖掘村道和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應當及時向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報告,由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農村公路。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縣道、鄉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辦理。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因挖掘、占用、穿(跨)越、超限行駛農村公路等行為給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或者補償的責任。對收取的農村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補償費應當按照規定用于農村公路路產的恢復和路權的維護。
第五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按照縣鄉籌集、省市補助、社會多元化投資的原則進行籌集??h(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籌集的責任主體,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助。
第三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二)國家和省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于村道建設、養護的資金;
(四)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橋梁)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等運作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四條國家和省補助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年度建設計劃,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助。
第三十五條國家和省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計劃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序撥付。
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序撥付。
第三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顚S?。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工作,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條交通、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其他單位進行建設、養護,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六)(八)項規定,造成縣道、鄉道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侵害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