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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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范文1

第二條長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制處具體負責監督員工作的管理,包括監督員隊伍的聘請和管理,通報情況,交流信息,受理和反饋情況,督辦、查辦案件等。

第三條監督員主要從人大、政協、新聞媒體和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人員中聘請。

第四條監督員的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關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三)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具有廣泛群眾基礎,善于聽取和反映群眾意見。

第五條監督范圍為長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六條監督員的職責:

(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二)反映行政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對行政執法人員隊容不整、行風不正問題,應當場予以糾正;

(四)向社會宣傳開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監督員的工作方式:

(一)參加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召開的有關會議,交流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二)通過書面口頭、電話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反映情況;

(三)參加行政執法隊伍的專項治理,提出整改意見。

第八條監督員的工作紀律:

(一)認真完成監督工作任務,在履行監督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的《監督員證》;

(二)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有關規定和新聞報道工作紀律;

(三)以身作則,不以監督員的身份辦理個人私事,不得干預正常的執法活動。

第九條監督員聘任期限為兩年。在此期間不能履行監督員職責或不宜擔任監督員職務的予以解聘。

第十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制發《監督員證》,聘任期結束后收回。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不定期向監督員通報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等情況,為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范文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進一步發展境內上市外資股(以下簡稱“B股”)市場,支持國內企業進入B股市場籌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發行B股的企業,可以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原則上應為已經設立并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所列條件,能夠適應國際投資者的要求。成熟一家,發行一家。

二、申請發行B股的企業,經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后,應按照《關于印發〈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報送材料標準格式〉的通知》(證監發〔1999〕17號)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送B股發行申請材料。

三、B股發行申請材料中的“承銷協議”應在報送中國證監會前簽署,在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生效。如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協議中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承銷,應按照承銷協議中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范文3

關鍵詞:新農合;覆蓋范圍;基金管理機制

一、新農合制度的發展以及基金管理機制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推進和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我國農村原有的集體經濟條件下建立起來的曾惠及大多數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制度迅速衰落,僅在少數地區得以殘存。原有的農村衛生服務系統不再能夠滿足農村居民的健康需求,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特別是鄉鎮衛生院陷入生存困境。

面對如此嚴峻的農村衛生形勢,黨和政府一度為改善農村衛生工作進行了相關探索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試圖重建和恢復農村合作醫療。但實際上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這項制度的重建始終是步履維艱、收效甚微,農村缺醫少藥的狀況也始終未能得到根本改善,與此同時,廣大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卻日益突出,其醫療保障問題亟待解決。

2003年以來,按照中央部署,各級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積極推進新農合試點工作。到2010年,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覆蓋全國農村居民,隨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模的不斷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不斷繼續發展和完善,農民的基本醫療衛生需求的達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保障,使得長久以來困擾農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得以初步解決,大大緩解了農民看不起病的壓力,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提高了農民抵御疾病風險的能力,有利于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質量的改善,同時農村地區的醫療衛生條件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農村的衛生事業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新農合的基金管理環節是新農合的供血環節,管好、用好新農合基金,充分發揮基金效益,搞好搞活這條新農合的供血通道,就能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充滿活力,更好的為廣大農民群眾的健康服務,是鞏固和發展新農合制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關鍵所在。

現行的新農合基金管理主要采用三種模式,即分別由衛生、社保部門和商業保險公司來經辦基金補償業務。

我國絕大多數新農合試點縣市都是由政府來組織籌資、財政部門管理資金,定點醫院提供醫療服務,設在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新農合管理辦公室負責醫療補償款的支付及審核,可稱其為“衛生部門主管模式”。據衛生部門統計,全國采用這種管理模式的縣市比例為94%。由衛生部門來對新農合行使行政主管職能,這種“上下一體”的模式便于上級部門的管理、各項政策的落實和信息溝通。衛生部門既管理合作醫療,同時又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管,綜合運用行政和經濟手段,在規范醫療機構行為和控制醫療費用方面具有優勢。但同時這種管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而同樣也是由政府來組織籌資、財政部門管理資金,定點醫院提供醫療服務,與多數新農合試點縣市所不同的是,一小部分地區把新農合管理辦公室設在了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而河南省新鄉縣創新的實行各縣區政府拿出新農合基金總額的1%,購買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服務,由其承擔新農合基金支付業務,新農合管理辦公室專門從事對定點醫院的醫療服務及保險公司的支付服務進行監管。

二、新農合制度面臨的問題和弊端

在充分肯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成效的同時,也應該看到制度的實踐存在很多問題和弊端,如宣傳不夠深入、農民對制度的認識不夠到位、受益面和保障水平不夠高、補償范圍有限、補償標準較低、理賠程序繁瑣、社會滿意度不夠高、具體制度運行中基金的管理機制存在種種弊端等方面。

其中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四:一是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存在薄弱環節。部分醫療機構沒有嚴格執行診療規范,過度放寬住院標準,將門診轉化為住院,導致住院率上漲過快。部分醫療機構存在不合理用藥、不合理檢查、不合理治療現象,導致部分基金低效使用并加重了參合患者的經濟負擔。二是基金出現透支,產生潛在風險。據了解,2009年,部分地方新農合基金透支占年度總支出的比例已超過15%。有的因基金透支而動用風險基金,導致基金抗風險能力減弱。三是部分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能力不強,醫療水平不高。有些定點醫療機構特別是偏遠山區小鎮的醫療機構設施陳舊,醫技人才匱乏,導致“小病當成大病治,大病不能就近治”,增加了基金支出。不能滿足新農合醫療服務需求。四是新農合基金對患重大疾病特別是進行轉診治療的參合患者補償比例偏低、保障水平有限。

三、新農合管理中資金籌集與安全運行體制建設建議

1.在重復參保方面應擴大信息的共享范圍

在新農合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存在部分人員既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又參加城鎮醫療保險的情況。按照國家的政策,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系統以及城鎮居民醫療系統中對于每一個參保者政府都有相應的補助,但是重復參保并不會給參保者帶來更多的收益,因為醫院只可能開出一張費用單,報銷的話也就只能報一次,無非是哪里報的多去哪里報。但是從社會資源方面考慮,政府給重復參保的人補助了兩次,對社會資源造成了一定的浪費。

重復參保主要集中在兩部分群體,未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的農村戶口大學生以及外出打工的農民參加所在地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這在政策上是允許的。這部分人群的年齡多集中在20歲到40歲,是屬于低患病人群,又增加了基金本身抗風險的能力,所以將這部分人群劃分到哪一個系統對基金安全都是有利的,當然哪個也不愿意失去這一部分群體。

存在重復參保的原因有:一是政策的不完善,這兩部分群體重復參保不能算是違規。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中規定允許在城鎮上學的學生以及當地打工的農民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這就是政策的重疊造成的。另一個原因是信息系統統籌水平,即是在兩個系統中不能實現部分信息的共享,各自在各自的領域按照各自的辦法實行,互相之間沒有聯系,當然就不知道哪些用戶是否參加了其他類型的社會醫療保險

針對該問題產生的原因考慮解決問題的建議:建立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醫保兩大系統的部分統籌,即在參保的人員信息方面實現共享,可以與公安局的人員身份系統建立聯系,這樣就可及時發現一個人是否以及在哪里參加有何種類型的社會保險,有效避免重復。

2.統一基金管理部門,降低行政成本

新農合基金運行具體事務方面工作內容,是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來管理,行政方面設有新型農新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其下屬機構由于地方性的原因被設置在不同的機構,有的是在衛生部門,有的是在人保部門,這樣不同的職責劃分為全國的統一管理帶來了不便,徒增很多成本,這里建議由衛生部門統一管理。

由衛生部門管理的優勢也就是內行人管理相對于外行人管理的優勢,衛生部門對于醫療機構的內部運作更為清楚,包括醫生的用藥,治療程序是很了解,并且可以有效的依據如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對醫療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管理,并可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約束醫療機構。與其他部門相比確實更有優勢。

3.加大宣傳力度,促進門診統籌向好的方向發展

大多數農民對于門診報銷制度并不是很了解,在生小病的時候不會選擇到正規定點醫療機構,而是自己買藥或者到附近的私人診所,普遍認為到村衛生室或者鎮衛生院看病花銷會很大??偨Y起來,門診統籌的實施還是反映出一些問題:部分農民不了解門診報銷具體是怎樣的,都只是知道住院的話可以得到適當報銷,但是生小病的處理辦法就不會選擇去看門診了,而是自己買點藥應對。即使是一些知道門診統籌的也很少去。

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衛生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強化內部制約,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保障衛生法律法規的正確貫徹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衛生行政執法過錯是指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由于故意或過失,在實施衛生行政許可、衛生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等衛生行政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等給當事人造成損害或產生不良影響的執法行為。

第三條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有錯必究、依法追究;

(三)過錯與責任相當;

(四)懲誡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衛生行政執法人員。

第二章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行為及責任的認定

第五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依法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不履行的;

(二)無法定依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衛生監督檢查、現場監督檢測采樣、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衛生行政許可、衛生監督檢查、現場監督檢測采樣、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無法定依據或超過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衛生行政處罰的;

(五)立案后無正當理由擅自撤案;

(六)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衛生行政處罰;

(七)對發生的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未按法定程序及時開展調查處理的;

(八)對重大活動衛生監督不力,導致發生食物中毒等重大公共衛生事故,產生嚴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響的;

(九)對管理相對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有關材料不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導致技術秘密泄露,產生嚴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響的;

(十)泄露投訴舉報人身份,導致投訴舉報人受到傷害或被威脅的;

(十一)對罰沒款物違法予以處理的;

(十二)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因衛生執法監督承辦人員的過錯導致衛生行政執法錯誤或衛生執法監督顯失公正的,追究承辦人員責任:

(一)承辦人員失職、瀆職出現實施衛生行政許可、衛生監督檢查、現場監督檢測采樣、行政強制措施過錯的;

(二)故意制造虛假案件案情或謊報、瞞報衛生執法監督檢查事實,致使審核批準人作出錯誤決定的;

(三)因收受禮品或賄賂故意袒護違法管理相對人,對其處罰畸輕的,或利用職務之便要挾報復,對管理相對人處罰畸重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辦案而導致錯案或衛生執法監督過錯的;

(五)承辦人員失職、瀆職出現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調查處理或重大活動公共衛生監督過錯的;

(六)因其他主觀原因導致發生錯案或執法過錯的。

第七條因部門負責人的過錯導致衛生行政處罰錯誤或衛生監督執法顯失公正的,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一)負責衛生行政處罰案件和衛生行政許可、衛生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的部門負責人對案件和衛生執法監督中的過錯,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的;

(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衛生行政處罰案件和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符合法定程序實施衛生行政許可、衛生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因部門負責人不負責任或主觀故意導致過錯的。

第八條因衛生執法監督人員的共同行為導致作出錯誤處罰決定或作出錯誤衛生行政許可、衛生監督檢查、現場監督檢測采樣或行政強制措施的,衛生執法監督人員應共同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已經表示不同意見的成員除外。

兩人以上的共同行為導致的行政執法過錯,依其過錯的大小分別承擔責任。

第九條衛生執法監督過錯主要由檢驗、鑒定報告結論錯誤而造成的,由檢驗、鑒定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方式

第十條執法過錯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一)性質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并改正;

(二)性質較輕的,責令全員大會檢討,并給予通報批評;

(三)性質較重、造成嚴重后果的,按規定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時,同時報請衛生行政部門和政府法制辦取消衛生監督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注銷衛生監督員證和行政執法人員證件,調離執法工作崗位;

(四)性質特別嚴重的,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追究責任:

(一)主動承認過錯并及時糾正的;

(二)過錯行為明顯輕微的;

(三)因過失出現過錯且沒有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四)定案后出現新證據,使原認定事實和性質發生變化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從重追究過錯責任:

(一)因索賄、敲詐勒索、、徇私枉法等原因而出現執法過錯的;

(二)執法犯法、處罰畸輕畸重,不按法定程序辦案引起行政訴訟導致敗訴的;

(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糾正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拒不執行的;

(四)不配合有關部門調查,阻撓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

(五)對控告、揭發、檢舉行政執法過錯的知情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嚴重失職、瀆職,出現重大公共衛生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或重大活動公共衛生監督過錯,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七)全年累計被追究二次以上過錯責任的;

(八)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情況。

第十三條對于被追究的過錯責任人,取消當年先進個人評選資格,所在部門不得評為先進。

第四章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條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責任,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過錯事實、過錯行為人的法定職責以及主觀過錯和產生的后果確定行政執法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報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責任,應當自調查之日起三個月內處理完畢,遇特殊情況,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公會議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范文5

一、明確任務,把握重點,在學習中提高

從*月**日—*月*日,一周的時間里,按照文化周主題是“創新、發展、跨越”,共學習了衛生行政執法、衛生法學、衛生監督管理、衛生監督績效考核機制等方面的內容。雖然我以前對這些方面的知識有所了解,但衛生監督工作理論是一套嚴密、完整的體系,不能靠平常工作中了解到的只言片語所能完全掌握。因此,只有深入學習,才能在理論上有高度、在工作上有深度。這次課程即安排了基礎理論知識,也安排了具體的業務操作。我為使這次學習能夠有所收獲,達到學有所用、用有所成、推動工作,學習期間除了上課專心聽講,認真記錄學習筆記,在學習中把握好三個重點是我在學習中提高的關鍵。一是把握住了政治理論學習這個重點。作為衛生監督執法干部,必須充分認識到加強自身政治思想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必要性。尤其是作為最基層的衛生監督執法干部,一定不能放松政治理論的學習,我通過深入學、反復學,不斷提高了作為衛生監督干部應具有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使我自覺認識到了在大是大非面前要頭腦清醒,立場堅定。二是把握好了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政策理論和業務知識這個重點。從明確衛生執法監督機關的職能職責、地位、作用、任務、工作性質入手,本著以精益求精、一絲不茍的精神,認真學習了《行政執法的形勢和任務》、《衛生法學思考》、《奧運會衛生監督管理》、《衛生監督績效考核機制探討》、《博弈論與政府決策策略》、《新媒體環境下的政府公共關系傳播》、《非法行醫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內容,進而提高了自身實際工作能力。三是把握了學以致用這個學習重點。我參加學習培訓的目的,重點要放在學以致用上,要重在理解、運用,落腳點要放在指導工作實踐上,通過學習提高了我對如何在今后衛生改革進程中如何依法執紀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

二、聯系實際,學以致用,在獲知中感悟

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范文6

湖南省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規范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組織,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組織(以下簡稱接受委托執法的組織)中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職責的在編在職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聘用的輔助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堅持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行政執法活動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和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相關管理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接受委托執法的組織負責所屬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執法人員

第五條 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和接受委托執法的組織中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考試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領《湖南省行政執法證》?!逗鲜⌒姓谭ㄗC》每五年換發一次。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工作部門統一頒發行政執法證的,不按照本辦法申領《湖南省行政執法證》,但省相關部門應當將頒發證件的依據、持證人數及證件式樣等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組織全省行政執法人員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一組織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專門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

考試前的通用法律知識、專門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試采取網絡的方式進行,并不得收費。

第七條 《湖南省行政執法證》是本省行政執法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憑證。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應當申領《湖南省行政執法證》。申領行政執法證件不收取費用。

未取得《湖南省行政執法證》或者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人員在從事調查、行政檢查和執行行政執法決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不出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

第八條 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的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申領《湖南省行政執法證》,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編在職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三)遵紀守法,廉潔勤政。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領《湖南省行政執法證》:

(一)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不合格的;

(二)不在行政執法崗位工作的;

(三)合同工、臨聘人員及其他非在編在職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四)政治素質不合格的;

(五)因違法或者違紀行為已經查證屬實受到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未超過處分期限的或者刑事處罰的;

(六)上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第九條 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申領《湖南省行政執法證》,由其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接受委托執法的組織統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具體的審查和核發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湖南省行政執法證》應當加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專用章。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因執法崗位調整或者行政執法證破損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接受委托執法的組織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請換發行政執法證,并交還原行政執法證。

行政執法證遺失的,行政執法機關、接受委托執法的組織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書面說明情況,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通過報刊或者政府網站公告作廢后,重新辦理。

行政執法人員不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注銷行政執法證,并通過省人民政府法制網公告。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執法;

(二)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三)合法、全面收集證據,遵守證據適用規則;

(四)實施行政檢查、調查、核查等,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有兩名以上;

(五)正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

(六)正確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

(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以及陳述、申辯、質證等權利;

(八)行政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統一著裝和佩戴標志的,履職時應當著裝和佩戴標志;

(九)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二)索賄受賄、敲詐勒索;

(三)弄虛作假、徇私枉法、庇護違法者;

(四)故意推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五)庇護本地方、本部門、本系統的不正當利益;

(六)侵犯公民的人身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

(七)損害公共利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每年接受至少一次本部門或者本系統舉辦的法律知識、新法律法規培訓。

第十四條 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年度公務員考核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的重點內容為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完成行政執法工作等情況。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全省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通過省人民政府法制網公示行政執法人員有關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因工作需要,擬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聘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聘用方案批準后,應當向社會招聘公告,采取筆試與面試相結合的方式招聘。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四)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其他不適合從事行政執法輔助工作的。

第十八條 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應當包括身份性質、崗位職責、權利義務、工資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等內容。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信息管理系統,公示有關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獨立承擔行政執法工作中下列事務性、技術性、保障性工作:

1.文書制作、檔案管理、執法接線查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與錄入等事務性工作;

2.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統計、實驗室分析、翻譯等純技術性工作;

3.通信保障、執法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等保障工作。

(二)承擔下列行政執法輔助工作:

1.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預防、制止違法行為;

2.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檢查工作;

3.協助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

4.協助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行政執法決定。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執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獨立從事行政執法的調查和審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工作;

(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五)獨立從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過程中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質性權利義務的工作;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待遇按照聘用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統一著裝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著裝上的標志應當明顯區別于行政執法人員著裝上的標志。

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工作時應當有明顯區別的標識。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得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行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憑《湖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有權依法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進行檢查,制止和調查執法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并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有權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從事執法工作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監督職權,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監督程序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湖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加蓋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證專用章。具體的審查和核發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湖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的發放范圍為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及行政執法機關從事監督工作的工作人員。

《湖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暫扣行政執法證:

(一)年度考核等次為不稱職的;

(二)涂改行政執法證或者將行政執法證轉借他人的;

(三)轉借、出租或者買賣制式服裝,非行政執法活動時著制式服裝出入娛樂場所的;

(四)在行政執法中,使用粗俗、歧視、侮辱以及威脅性語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所主辦的同類行政執法案件一年內被撤銷兩件以上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節較重的。

暫扣行政執法證的期限為三十日,暫扣期間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吊銷行政執法證: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

(二)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粗暴執法,辱罵毆打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

(四)被暫扣行政執法證兩次以上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等次為不稱職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節較重的。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該決定的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申請復核。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核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法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時所產生的后果由其聘用的行政執法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應當解聘:

(一)履職中使用粗俗、歧視、侮辱以及威脅性語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履職中行為粗暴,辱罵毆打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在履職中有其他嚴重不規范、不公正、不文明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要求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或者不按照聘用合同落實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待遇的,由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申領材料弄虛作假的或者未對申請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監督證信息盡到審查職責的;

(二)偽造或者變造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監督證的;

(三)轉借、涂改、非法印制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的。

第三十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范圍和程序核發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監督證的;

(二)不按照規定對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監督證進行審核、暫扣、吊銷的;

(三)不按照規定做好全省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動態化管理的。

第三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中未獲得行政執法證的工作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其行政執法行為無效,由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該工作人員、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湖南省行政執法證》、《湖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式樣、統一印制。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同時廢止。

行政執法的功能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托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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