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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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1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客觀要求。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免費提供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是公民成員,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享受社會保障的基本權利

中國是傳統農業大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農村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和體現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客觀要求。

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穩定的重要保障農村的穩定是中國社會穩定的基礎,“農村不穩,則國家難定”。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還是通過個體的家庭保障來實現“積谷防饑,育兒養老”這般的觀念在農村社會根深蒂固。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土地保障為主的農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傳統家庭養老保障模式受到嚴重挑戰,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也受到嚴重威脅,“城鄉二元制”的社會保障制度種種弊端不斷顯現,農民要求建立社會保障的呼聲口趨強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勢在必行。通過社會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無疑可以減輕家庭負擔,緩解農村貧困,增加農民福利,維持社會穩定。

3.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中國,城鄉收入差別大,相對于城市較為健全的保障體系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刺度的建設大大落后于城鎮,這種狀況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以不斷深化農村改革與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為基本前提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風險性”,農村經濟也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經濟。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實行,使農戶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市場行為主體,從而決定了他們必須獨立承擔生產經營中的各種風險,因而也就產生了相應的社會保障要求此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是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增多的客觀要求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中國將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到第二、三產業就業,這些脫離傳統農業的農民,如同城鎮職工一樣,也迫切需要有穩定的社會保障。

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起步晚,整個社保體系還不健全,處于摸索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了一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后的結果。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誕生到發展,在發達國家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而在中國,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時間很短。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才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國內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遵循。

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等。從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嚴重缺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依然處于探索階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廣階段;工傷、生育、失業三大社會保險制度至今尚未在農村建立。目前農村社會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制度基本沒有建立。在農村,敬老院和殘疾人福利院是農村社會福利體系的主要機構,但受資金供給渠道制約,這些福利機構大大衰減。

2.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小順,責任主體不明晰中閏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不夠科一學化和規范化,長期以來一直處于“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狀態。財政、民政、巨生、人事、計生、勞保等部門都設有社會保障機構,難以形成統一的管理格局。這些共同行使社會保障職能的眾多機構,由于實施部門所處地位和利益關系的不同,在實際工幾作中會發生決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導致保障政策檢驗與實際效果之間的偏差。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監督這些都直接影響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順利實施。

責任劃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門、企業和家庭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皆存在責任分工不明確的問題,如政府責任與市場責任相混淆。這既不利于有計劃地緩解歷史遺留問題,也使現實責任難以準備配置,不利于政府職能的行使,也妨礙了市場作用的發揮。

3.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缺乏穩定來源。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農民收人不高。資金嚴重不足一直是束縛農豐并士會保障制度發展的重要原因。中國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這10%的投人也基本給了城鎮居民農村從國家財政獲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貧開發基金和用于“五保戶”最低生活補助的救災救濟資金,人均保障額遠遠低于城鎮居民有限的資金難以滿足農民需求,合作醫療資金短缺,農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療,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較為嚴重。農村社會保障血臨的最為突出的間題是資金缺乏的問題。

農村社保資金來源單一、有限,主要推行“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大部分農民實際無力承擔各類保險費用,即使部分農民有能力繳納,卻由于對子卜會保險制度認識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參加保險這樣,社保資金就缺乏穩定性與持久性

4.農村社會保障法制不健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國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國家法律法規的支持。但是,中國迄今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條款只是散見于相關法律之中,沒能形成體系,不具備較強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條例中,很多是通過各種“紅頭文件”的,這些文件缺乏法律權威,穩定性差,難以有效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l.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建議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專題研究,深人農村,調查了解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際,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實可行的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途徑和方法,供策層參考,以盡快構建和完善符合中國農村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

與此同時,中國應當在結合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縮短摸索周期,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國、巴西等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點。例如:日本倡導企業的社會保障責任,于2000年建立了“護理保險”,國家、地方政府、企業、40歲以上的人共同付費支持老年人護理所需的設施、服務等回。總結這些國家的先進做法,借鑒成功的經驗,對于完善中閏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理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明確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農村社會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責任承擔的缺位。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政府應當充當主角,承擔主導責任全面統籌管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責任主要包括領導管理責任、引導責任、利益主體的協調責任和資金的監管責任等政府應當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遠景規劃與近期規劃,理順管理體制,徹底消除“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現象,使管理機制更加統一、規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項職責中,其監管職責尤為關鍵政府應通過建立民主、科學的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管機制,強化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運營、發放等具體業務環節的監管責任,實行業務公開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強工作的透明度。

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2

關鍵詞:蘇州; 農村; 社會保障

一、 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意義

(一)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戰略要求

(二)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縮小城鄉差距、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保證

(三)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加快城市化進程的客觀要求

(四)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適應新型農村社會結構的迫切需要

二、蘇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條件及其現狀

(一)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經濟基礎和社會條件

    1、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提供了經濟保證

    2、農業現代化進程的加快,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

    3、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提供了資金來源

(二)蘇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與現狀

概括建國后蘇州市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大致可分為這樣幾個階段:

1、1978年以前

與全國其他地區一樣,蘇州建立的是一套與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發揮著重要的社會保障功能。

2、1978年-2002年

隨著改革的深入,從80年代中后期開始,蘇州各地根據上級部署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一些積極的探索。1996年后,蘇州市府又根據農村實際,提出了“先市區、后城鎮、再農村”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發展思路,并最終于1998年5月,各市全部出臺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2003年之后

2003年被認為是蘇州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發展史上的里程碑。蘇州市政府頒布了三個有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規范性文件:《蘇州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障管理暫行辦法》(蘇府[2003]65號,2003年4月30日實施)、《蘇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蘇府[2002]1236號,2003年1月1日實施)、《蘇州市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辦法》(2003年7月1日實施),標志著大市范圍內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框架基本形成。

三、現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與思考

(一)存在的問題

經過近20年的探索,蘇州已率先初步建立了較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為其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三大制度的建立,初步解決了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使農民最常遇到的風險基本上能得到有效化解。但是,我們在看到積極方面的同時,也不應忽視其中還存在著的問題。

1、覆蓋面不廣

    從近年情況來看,參保水平總體有所上升,一些縣市的農民參保率達到90%以上。但這一數據是把大量的外來人口排斥在外的,甚至其中已買房安家的人員也未能進入農村社會保障的安全網中。在經濟飛速發展、人員流動性日益加大已成為不可阻擋的趨勢的今天,不能說不是一種遺憾!

2、地區差距大

三大政策的出臺,標志著大市范圍內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框架的基本形成。但由于經濟基礎及社會文化條件的差異,蘇州市下轄五縣市(昆山、太倉、常熟、張家港、吳江)各地的做法仍然存在較明顯差異,如保障對象的范圍有寬有窄、保障水平有高有低、籌資渠道不一等。

3、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作為中國農村經濟實力最強大的區域之一,蘇州的農村社會保障水平還未能跟上其較高的經濟發展水平。從政府的財政實力來看,蘇州市社會保障支出負擔占財政收入的比例,仍然大大低于發達國家甚至某些發展中國家的社會保障政府補助水平。

4、財政風險不容忽視

現行辦法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加大了財政補貼力度。據有關人士估計,市鎮二級財政僅用在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項上的財政補貼支出,人均高達千元??梢哉f,現行制度對財政的依賴過大,其潛在的風險顯而易見。一旦出現經濟不景氣或是老齡社會提前到來等不利因素,保障基金很可能發生支付危機,從而導致現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崩潰。

5、失地農民糾紛較多

在調研中我們發現這樣一個事實:農民上訪事件其中有八成是因為征地引起的糾紛。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則政府補償安置標準偏低;二是一些地方官員未能按照市委、市府出臺的政策標準執行,部分拆遷安居房不能“安然”居住,導致失地農民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三是失地農民全面的社會保障機制尚未完全建立,新老制度的銜接工作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理性思考與政策建議

1、擴大覆蓋面

價值規律要求體現效率原則。而社會主義社會的財富分配又要求兼顧公平。連接二者的橋梁之一便是為世界各國所重視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作為國民經濟穩定運行的“安全網”、“減震器”,社會保障制度廣泛的覆蓋面至關重要。

2、適當提高保障水平

從蘇州市目前的保障水平情況來看,主要是解決社會保障水平偏低的問題。但同時又要考慮到社會保障剛性規律,防止潛在的財政支付危機。因而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提高保障水平,并逐步考慮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接軌。

3、建立真正統一的社會保障框架

三大政策的出臺,標志著大市范圍內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框架的基本形成。但各地差異較大的具體措施,卻不利于全市范圍內真正統一的社會保障框架的建立,也給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人為的障礙。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個走在全國前列的、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

4、規范用地管理,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困難

隨著蘇州市城市化進程和各級開發區建設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大量被占用已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由于擁有土地是農民區別于其他社會群體的一個重要特征,因而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如何規范管理,依法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將成為土地征用中要考慮的頭等大事。我們要加強政策執行監管,加大征地補償力度,拓寬補償渠道,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實際困難,幫助他們將失去土地這一重要保障后可能遭遇的風險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1]黎 慈.金融危機下反思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農民工返鄉潮引發的思考.金融與經濟.2009.3:35-38.

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3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經濟環境

0引言

我國農民工數量巨大,農民工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社會的發展,我國對農民工問題也十分關心和關注。從某種角度看,農民工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農民工的生活水平普遍較低、文化程度也不高,所以我國農民工問題也日益突出。就近幾年的新聞報道中,有大量的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甚至發生個別農民工被迫跳樓的情況。這一問題的發生有一部分原因與農民工的法律意識有關,但主要的還是我國缺乏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與經濟環境是相互促進的,想要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就要有良好的經濟環境,想要提升經濟環境,就需要借助制度建設來實現。

1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要意義

首先,建設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可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農民工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可以說農民工為城市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我國卻沒有健全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導致農民工問題日益突出,這顯然有失社會公平。在社會中,出現了城鄉的隔離和對立的情況,有些城里人甚至會對農民工產生歧視,就像很多企業由于農民工缺乏法律意識,所以肆意妄為地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如果建立有效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工的諸多問題就會得到改善,并且也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其次,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經濟發展是緊密相連的,制度建設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可以為農民工提供堅實的后盾,消除農民工的后顧之憂,從而增加內需,拉動消費,從根本上說,這非常有利于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2農民公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經濟環境之間的關系

要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關鍵在于當今的經濟環境是否與之匹配。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經濟環境之間的關系可以說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第一,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城市社會發展的重要群體之一,對我國經濟發展作出的貢獻已被社會所認可。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能提高農民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社會生產力,從而進一步優化經濟環境,第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良好的經濟環境為支撐。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足夠的資金支持,一方面,良好的經濟環境能給他們帶來就業機會和足夠的收入,使他們有繳納保險費用的能力;另一方面,良好的經濟環境是企業盈利和國家財政收入的保證,從而使其能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就目前的經濟環境來看,有很多因素都有利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如國民經濟提升、國家經濟快速發展等,但還有一些影響制度建設的因素,如經濟發展的貧富差距較大、社會保障基金存在缺陷。因此,想要更好地推動制度建設,就必須要優化經濟環境。

3優化經濟環境促進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3.1針對社會保障制度,修改相關的經濟立法

制度的實施需要法律的保護,只有健全法律法規,才能真正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撐。我國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仍有待完善。由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涉及的范圍較大,利益關系復雜,實際過程中有很多障礙。因此,國家要加快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關立法工作,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對農民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社會救濟等法律法規及原則作出明確規定。如,相關部門可以從《勞動法》入手,在《勞動法》中明確對農民工的權利保護,為農民工提供一個公平就業的機會,尤其是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勞動法》應該明確規定農民工的各項權利。另外,《勞動法》要規范農民工用人制度,如農民工進入企業后,企業必須和農民工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具有有效的蓋章,并且勞動合同必須要給予農民工一份,以免在發生問題時,由于農民工缺乏法律意識,無法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相關部門要嚴厲打擊拖欠農民工資的情況,全力保障農民工的權益,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應該進行嚴厲懲罰,為農民工創造有利的就業環境。

3.2加強社會保障信息平臺的建設

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要從兩方面展開,不僅要與現行制度銜接,還要充分考慮農民工的特點和需要。流動性是農民工群體的顯著特征,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須針對這一特點,建立相適應的保障體系,確保農民工社會保障關系能夠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這就要加強信息平臺的建設,保證農民工在流動就業過程中的社會保障權利。我國可通過推廣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農民工在各地之間轉移社保信息接續,尤其要保證接近退休年齡農民工的社會保險關系平穩對接,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還要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農民工流入地、流出地資金保障接續精算模型,采取橫向財政轉移支付措施,科學合理地計算農民工輸入地和農民工輸出地社會保障轉移金額,確保農民工社保基金收支平衡,持續健康的運行。另外,我國要繼續完善農村現有的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推進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確保社會保險關系能夠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有效轉移。

3.3創新基金籌集機制

基金短缺問題是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運行的主要困難。新形勢下,我國要建立長效穩定的社保資金籌集機制,適應農村城鎮化、就業形式多樣化的迫切要求,這就要創新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機制。首先,政府要加大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持。其次,拓展資金籌集的渠道,拓寬農民工人社會保障范圍。通過制定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政府、單位和個人應履行的職責,形成科學的分擔機制,確定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國家可以通過發行國債,從土地出讓金、集體經濟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等資金中,按比例劃分、籌集農民工社會保障資金,通過大力發展慈善事業,使社會資源成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的重要補充。另外,我國可以制定相關政策,鼓勵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從而保證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

3.4政府要注重經濟環境的公平性

在經濟環境中,有很多經濟不公平的情況發生,如經濟貧富相差懸殊,因此,政府應該注重經濟環境的公平性,從整體上優化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經濟環境。從2001年到2005年國家財政總共增加15263.25億元,幾乎翻了一番,而國家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雖然有所增加,但所占比例非常小,最多年份只占2.1%,與發達國家接近或超過一半的支出,相差甚遠??傊?,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政府財政承擔著相當重要的責任,我國需要在國民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注重為經濟注入更多的公平因素,成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可靠支柱,為社會的公平、穩定做出貢獻。

4結語

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社會意義,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與經濟環境是相互促進的關系。因此,想要更好地建設農名工社會保障制度,我國就必須優化經濟環境,只有在良好的經濟環境基礎上,才能促進健全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然,農民工高度的流動性和各地區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上的差異,使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任務更加艱巨,由此而引起的矛盾也更加復雜,單從經濟環境角度的分析,并不能涵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全部要素,還有很多方面的共同作用。建設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時,我國還需要綜合考慮其他方面的影響因素,使農民工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成為真正的獲益者。

主要參考文獻

[1]石宏偉,孫萬玉.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現狀與對策[J].湖北農業科學,2014(14).

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4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城鄉分割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4-0050-02

1 研究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農民工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話題。在學術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也越來越多角度、多方面。其中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尤為引人關注。

1.1 研究背景

(1)農民工隊伍逐漸壯大,在城市建設中的作用日益凸顯。

據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調查報告顯示,目前我國農民工總數大約為2億人。這一龐大的社會群體為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功勛卓著的巨大貢獻。有專家測算,農民工每年給城里留下的增加值有一兩萬億,同時。農民進城務工。每年可為農村增加5000―6000億元收入。

(2)農民工對尊重、平等和社會承認的企盼與現實中不公平的社會待遇產生矛盾。

進入21世紀,盡管追求經濟改善仍然是農民工流動的最大動因,但新一代的農民工進城務工開始向往現代化的生活方式。他們對尊重、平等和社會承認有更多的企盼。

農民工對尊重和平等需求的增長與現實中不公平的社會待遇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

(3)農民工保障問題引起經濟界和政治界的關注。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是個重大的經濟問題,還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在2009年的兩會上,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等權益問題的解決是代表和委員們關注和討論的重要議題,而且被寫進了《政府工作報告》。農民工就業、社會保障等問題事關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解決農民工問題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

1.2 研究意義

基于上述背景。當前認真研究我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理論意義。正確認識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對依據何種原則、理論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可以充實我國社會保障理論體系。

(2)現實意義。加快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政治、社會、經濟和農民工自身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在政治上,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符合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是增強我國的法制建設、解決“三農”問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在社會上,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緩解社會矛盾的激化,促進社會安定有序的發展和社會順利轉型的實現;在經濟上。符合形成統一勞動力市場的需要,有利于鼓勵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城務工。從而實現農村經營方式轉變。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有利于提高農民工抗風險能力。降低預防性儲蓄、促進消費,對于拉動內需和經濟發展有著積極意義;對于農民工自身而言。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強他們的社會穩定感、消除他們的自卑心理,減輕他們的生活壓力,也是這個特殊群體的力量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2 國內相關研究情況

國內學術界也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進行了較深入地研究,取得了一些富有價值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目前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及原因的研究。

盧海元(2004)認為城市農民工人目前實際上處于社會保障的空白地帶;陳錫文(2004)認為農民工雖然進城創造了財富,但大量農民工都沒有社會保障;王文韜等(2004)通過調研后指出,面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缺位及其對工傷、醫療保險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嘗試和制定了一些面向農民工的參保辦法,但效果難如人意。宮曉霞(2005)指出農民工的正當權益屢遭忽視,社會保險不容樂觀。

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的原因研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缺失的根本原因,雖然根據憲法農民工應該享有社會保障權,但是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法規(白鳳崢。2004);第二,農民工群體的社會邊緣性不利于其表達利益訴求,影響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迅速、合理地制定(彭宅文,2006);第三,用人單位不夠重視或因勞動力成本控制而推卸責任。農民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維權能力差,有些農民工自己不想或不敢要求參加社會保險(王玉玫2003);第四,地方政府和招商引資部門縱容企業不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甚至把不參加社會保險作為吸引投資的優惠政策(華迎放,2004);第五,社會保障管理不能適應農民工參保的需要,缺少一個確保社會保障關系能夠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轉移的管理機制(周亦喬,2004);第六,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背后隱藏著短工齡與長保障、工資低收入與社保高消費、高流動與小統籌、保障不足與保障。多余以及期收入與長遠保障這五大矛盾(趙立航,2005)。

(2)有關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探討。

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學術界還存在較大分歧和爭論。有學者認為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夠,為城市農民工人建立社會保障會提高國內企業的成本,會降低中國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并且認為土地就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因此不應該業不必要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陳平,2002)。

更多的學者認為應該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把農民工社會保障歸人城鎮社會保障制度內(張啟春,2003)。將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系統是建立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實現城鄉一體化以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周畢芬、闞春萍,2004)。

第二種觀點認為農民工應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建議外出務工的農村人口參加戶籍所在地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合作醫療,如蘭春娣、任保平和楊立雄等。原因如下:(1)允許農民工進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會給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造成巨大壓力。(2)如果建立新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會形成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并存的“三元格局”,形成所謂的農民工階層,會帶來新的、更大的歧視。(3)只有“還鄉”才可以使農民工求得生存再謀發展(楊立雄,2004)。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建立專門為農民工服務的社會保障體系。華迎放(2005)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應適應不同就業狀況亞群體的情況;李迎生(2001)指出現階段應推出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羅遐(2003)認為農民工身份的過渡性要求必須建立有利于城鄉銜接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朱冬梅提出應設計一套獨立的符合農民工特點

和需要的社會保險方案。

第四種觀點認為應根據農民工的具體情況建立大范圍內歸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管理而小范圍內又有其特殊性的社會保障制度(藍春娣、任保平,2004)。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李強教授通過分析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采取多方力量參與,層層化解矛盾的對策,建立“三條保障線”。首先用工單位為受雇農民工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第二條保障線是發揮勞務輸出地“勞動服務組織”的作用,第三條保障線是勞務輸入地城市建立“公共勞動”形式的流動人口最低生存保障體制。

另外,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的華迎放在《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選擇》中分析評價了現行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兩種模式;一為廣東模式,即將農民工納入現行城鎮保障框架;一為上海模式,即單獨建立一套有別于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的保障辦法。他提出取上述兩種模式之長,即農民工養老保險可考慮建立過渡性的個人賬戶,其他險種則進人現行制度,保當期,不承擔國企歷史債務。并從政策上建議國家盡快出臺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指導性意見,以規范各地工作。王保真、王斌提出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可以實施土地換保障的辦法,扶持農民就業和參保,堅持統帳結合模式,優先建立農民工的大病統籌和工傷保險機制。

(3)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

第一,消除認識誤區。政府不應當我借口來推卸和回避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所應盡的責任,而且應消除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體系和政策中存在的制度歧視(周亦喬,2004)。

第二,建立多層次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蓪⑥r民工分成三類:一類是長期生活在城鎮并打算定居的,可將他們按富裕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使其享受較高級的福利型農村社會保障待遇;一類是短期在城鎮生活的,需要建立一整套的配套措施來構建其社會保障;一類是臨時在城鎮打工的,可將其納入相應階段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內(藍春娣、任保平,2004)。

第三,完善立法和相應司法保障措施,以明確保障對象、保障資金籌集、保障標準、保障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同時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組織建設,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周亦喬,2004)。同時,采取相互服務公司的形式,由農民集資建立農村勞務輸出公司。在這種公司中,農民工既是客戶又是股東。作為客戶,他可以獲得公司為他提供的勞務信息等項服務;作為股東,他還可以分享公司的經營成果,獲得分紅。國家給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鼓勵開辦此類公司。公司為農民工提供培訓、找工、維權、社保等服務,并以這些服務向用工單位或農民工適當收取服務或管理費用(趙立航,8006)。

第四,改革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辦法。允許參保職工在轉移社會保險關系時,不僅轉移個人賬戶余額,而且也轉移與本人繳費對應的社會統籌基金,統籌基金轉移的數額為社平工資的一定比例,取消農民工退保政策,對社會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再轉移或一次性退還本人(華迎放,2004)。此外,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須堅持分階段、逐步完善的基本原則。優先解決突出的基本保障問題,當務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傷保險及大病醫療等救助、補貼制度(鄭功成,2002~崔紅志。2003)。

(4)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意義。

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意義。第一,政治意義:鄭功成等(2004)指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政府著眼長遠的要求。董理(2001)指出社會保障是國家賦予每個勞動者的一種權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保障農民工基本公民權的需要。第二,經濟意義:王和、皮立波(2004)指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新時期社會反貧困的重要舉措。農民工作為農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責任使得他們一旦發生意外事故對其家庭將是毀滅性的打擊,極有可能因傷、因病而致貧甚至于返貧。袁志剛(2003)指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農民工抗風險能力,降低預防性儲蓄、促進消費,對于拉動內需和經濟發展有著積極意義。第三,社會意義:羅志先(2005)認為建立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快速實現我國社會結構轉型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需要,也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需要I它不僅有利于兼顧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有利于社會穩定和發展,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王濤等(2005)認為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關系其權益維護,也關系到我國農村城市化進程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實現。

(5)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其他方面研究。

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有效解決是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也有許多學者在某一方面進行深入研究。如;張德明、代艷麗等從法律角度來審視當前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而提出立法建議;喻均林等從政策角度,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議;李文琦等從推進城鎮化角度。研究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

3 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從以上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相關文獻資料來看,學者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進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為國家相關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極為寶貴的理論基礎和方法借鑒。但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農民工的概念界定過窄。大多數學者都將研究對象集中于城市農民工或被雇用農民工身上,而忽略了同為農民工但在鄉鎮企業就業的本地農村務工人員及外來農村務工人員,也忽略了農民工群體中的自雇者、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第二,研究在總體上還停留在問題的表面。對農民工的現狀分析較多。缺乏對現象背后深層原因的分析。另外。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未來發展狀況或趨勢研究不夠,預測性研究很少。

第三,研究偏于籠統,分化和展開不夠。在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方面,所提的政策和措施還比較粗糙,沒有細化,可操作性不強。

第四,缺乏實證性的定量研究。已有的研究中,大部分屬于定性研究。如關于農民工對社會保障的現實需求特征、農民工個體對社會保障繳費的承受能力等?,F有的研究還停留在定性分析上。缺乏第一手的調研資料,從而導致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實狀況把握不準,如對土地保障作用估計過高。因此研究結論、政策措施缺乏說服力與可行性。

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5

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必要的制度保證,也是深化國有改革的基礎工程。隨著我國的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換,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已經由原來的現收現付模式向部分積累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轉變,這種轉變就是我們所說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遷問題。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經濟制度,是公共選擇的結果,是社會經濟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自身實踐活動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化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起著“減震器”和“安全網”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愈來愈重要。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從國情出發,積極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從發展的情況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人數已從1998年底的1.12億人擴展到現在的1.29億人;失業保險的覆蓋人數也由0.8億人擴展到近1億人,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從70萬人增加到128方人;目前已有1400多萬人從原來的公費醫療和企業勞保醫療轉向新的醫療保險制度;此外,全國600多個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兩年來先后有300多萬城市低收入居民得到救助。社會保障制度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作出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對于中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還存在一些問題:(1)社會保障的主要承擔者仍然是企業事業單位。目前職工的養老、醫療、失業等仍由企業來承擔、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和退休人員、下崗職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仍主要由企業來承擔。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本來要靠企業、社會、財政三方面共同籌措,但由于企業(特別是一些困難企業)和社會分擔的部分沒有很好落實,一些下崗職工不能及時足額領到基本生活費的現象仍然存在。(2)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所需的資金缺口還比較大。例如,近幾年來,參加社會統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每年新增200多方人,養老金支出數額越來越大。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保障沒有資金積累。同時,由于養老保險覆蓋面窄,因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好而導致養老保險費收繳率低,沒有實行全國統籌,地方之間的基金不能調劑使用,因此部分省份的養老保險基金有了支付缺口。盡管兩年來中央政府下了很大決心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幫助地方解決拖欠養老金的問題,但一些地方舊的拖欠未了,新的拖欠又來,極大地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3)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夠規范,尤其是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例如,按照中央政府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實行全額證繳,但是目前部分地區仍實行差額繳撥的辦法,造成企業擠占、減發或拖欠基本養老金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對會保障基金沒有納入財政統一管理,省級地區間基金調劑受到了很大限制。在企業和政府之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對于社會保障的責任劃分也不夠明確。(4)社會保障制度的涵蓋面還很窄,基本上集中莊城市的公有制單位中實施,就是在城市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也有待擴大。比如,在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過程中,一些沒有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以及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下崗職工或失業人員,他們中的一部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卻還沒有進入這條“最低保障線”。如此等等。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使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沒有起到應該起的作用。我們把它稱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失效或低效。

二、市場調節失效與政府調節失效的交替作用導致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低效率

上述的表明,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從總體來看,社會保障制度在由舊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轉換的過程中,它的總體效率還比較低,還不能真正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需要。我們認為,目前社會保障制度低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是市場機制調節失效或低效的結果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公共選擇的產物,具有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的特點,即具有社會性、非競爭性和非排它性的特點。這一特征使社會保障制度無法完全通過市場調節來實現高效率。我們把它稱為市場調節失效。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市場經濟高效率配置資源的前提條件是競爭性和完全信息的市場結構。而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社會穩定的制度安排,從它誕生的那天起,就具有一種社會性。這種特性決定了制度的供求是不對等的。政府希望全體公民都加入到這種制度中來,而公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多的是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單純依靠市場機制調節難以把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擴大,市場在這里的作用非常有限。第二、市場機制的調節是一種自發的、具有盲目性的調節,它會造成資源的浪費。而社會保障制度所要求的安全性決定了社會保障制度調節的計劃性。因此,單純依靠市場調節存在著風險,并不十分可靠。第三、市場的調節是一種短期的調節,而目前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主要癥結是長遠目標與短期應急措施之間的矛盾;在制定長遠發展目標時,側重經濟效率,強調個人責任和個人脹戶積累,分流企業負擔和國家負擔;在決定短期應急措施時,側重社會安全,強調穩定壓倒一切,強調政府責任,財政倉促應對,這很容易出現“個人依賴企業,企業依賴政府,地方依賴中央”的局面。這個矛盾依靠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無法解決。第四、市場經濟是有理性的主體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社會保障制度則是側重于追求社會效益的制度安排,因此無法單純依靠市場機制來獲得這種制度安排所需要的資金積累。同時,社會保障制度由舊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的過渡中產生了大量的轉制成本,這種轉制成本也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來自動消除;第五、市場機制自發作用的結果就是優勝劣汰,從而會產生失業、分配上的兩極分化等社會問題,社會保障制度就是為解決這些問題才出現的一種制度安排。由此,我們可以推斷:依靠市場機制不可能解決其自身產生的問題。因此,我們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必須有政府的參與。

2.是政府調節失效或低效的結果

以上已經論證了社會保障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離不開政府的扶持和投入。但由于種種原因,政府在這方面的職能并沒有真正發揮出來,有些職能還被不斷削弱,甚至帶來了一些負作用。我們把它稱為政府調節失效或低效。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政府調節的失效或低效是由于政府行為本身的失當引起的。政府的職能就是矯正市場的失效或低效,但在市場失靈的領域,政府往往用簡單的、單一的行政手段或政府壟斷的作為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表現在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中,就是政府包攬一切,依靠政府投入大量社會資源來維持,造成了社會保障制度的生產效串低下。盡管為社會提供了福利,但因其本身就是靠犧牲可能更大的原有社會福利換來的,結果可能是社會總福利沒有增加反而減少了。其二、政府調節的目標可能不正確。這隱含著兩種可能:一種是政府行為本來就目的不明,導致政府確定的目標也是不明的。比如,如果政府行為不是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目的,那么制定的目標也必然是一系列并不是以社會福利增加為目的的目標。這些目標的實現,是不管好與壞,都會導致政府行為的失效。再比如,社會保障制度要達到什么水平?多大的覆蓋面才合適?等等,并不是很明確,因此制定的政策和采用的調節手段也就不那么確切。另一種情況是政府行為目的已明確是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但出于不能正確認識市場經濟的社會經濟背景,不能正確認識在市場經濟下實現技會福利最大化所必須遵循的規則,從而選擇了不正確的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的道路或途徑,制定了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目標。反映在社會保障中就是政府往往一廂情愿地指望企業能 自動完成社會保障的責任,這種不正確的認識帶來一些不良的后果,因為需知目標與實現手段和途徑總是緊密結合的,錯誤描述目的的目標和實現這種目標的手段,執行結果會高目的差之千里。要使政府制定的目標正確,前提是具備完備的信息、正確的決策。前一點是最經常得不到滿足的,再加上正確的決策還受人的主觀能力影響,因而政府行為也往往具有天生失效的特征。其三、政府進行既定目標的行為后,其他市場主體能否受影響、誘導、督促而相應行為,并客觀上整合形成與目標設想一致的市場經濟運行,并不由政府行為完全決定,而是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因為在市場經濟中,個人、企業等市場主體有自己的目標,因而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愿行為,一旦市場主體的行為或各市場主體行為的整合與政府設想的目標出現偏離,就意味著政府行為的失效。其四、政府責任的不完全性,使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估窄。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窄帶來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社會保障機構不負責非國有經濟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非國有經濟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無人真正過問,因而城市中的非國有企業為降低自己的勞動成本而寧愿把收外地民工,也不愿把收下崗分流人員;另一種情況是,政府也要求非國有經濟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但非國有經濟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基本主要由非國有企業本身及受保障者自身來積累,政府并不管,而社會保險制度實際上應該是由政府、企業、受保障者三個方面共同建立的,政府不負責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就等于把非國有經濟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壓力主要是轉移到了非國有企業身上,在這種不合理條件的誘導下,導致了勞動力無法真正實現流動。其五、政府行為的偏差導致不規范的行為。政府的產生和職能,其本來自的和意義在于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意志和利益的,建立并維護市場經濟制度,實現社會整體福利的最大化。但是,政府歸根結底仍然是經濟人的一種特殊集合體,經濟人行為特性必然會在政府運行中體現出來,表現為各種政府官員追求權力最大化,各級政府部門追求規模最大化,以此來謀求個人或小團體利益的最大化。既然政府在運行中可能會逐步形成本位利益,那么,在這種本位利益的驅動下,政府行為就會出現偏差,甚至為了本位利益而不惜損害乃至修改由它制定的規則,使政府的理制度違法活動“合法化”。這種現象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中就表現為政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導致社會保障資金被挪用甚至被貪污的現象時有發生,極大的損害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

正是由于上述兩方面效應綜合作用的結果,使得保障制度達不到應有的作用。因此,在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遷過程中,有必要重新來定位政府的職能。

三、政府職能在社會保障制度變遷中的重新定位

1.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由舊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的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性特征決定了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和實施的主體是政府?,F已推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都毫無例外地把提供社會保障納入政府的職能范圍,這就把社會保障活動與宗教團體、民間慈善機構所舉辦的救助活動區別開來。盡管在一些國家中某些社會保障項目由民間團體、社會組織來舉辦,但也是在政府的倡導和資助下進行的。尤其是發達的社會保障制度,沒有政府來主持實施是不可能的。

(2)政府在建立公平的制度方面有著特殊的作用。從計劃向市場經濟過渡,由于制度變遷,必然會導致利益的調整和再分配,沒有強有力的政府進行組織,純粹依靠市場交易,特別是不規則不均衡的市場交易制度來進行,其結果,要么是原有的利益的再調整和再分配無法實現,新的制度創新被擱淺;要么是形成一種保留既得利益集團權力的基礎上的不公平的新制度,背離原來制度變遷的目標。新的社會保障制度既強調效率,也兼顧公平,這就需要對原有分散管理的社會保障制度統一起來,使它具有規模經濟的效應。這個統一過程實際上就是利益的調整過程,沒有政府強有力的組織是難以達到預期目的的。

(3)政府在制度創新方面有著十分重要而特殊的、其他市場力量不能替代的作用。的社會保障體制的改革作為這種根本性的經濟體制轉變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所有制結構調整、制度改革、財稅制度改革等其他方面改革的,不能不考慮經濟結構調整,如產業結構調整、地區經濟結構調整、城鄉經濟結構調整等所帶來的新情況、新。在這種社會經濟背景進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明顯存在著路徑依賴的現象。在路徑依賴中,至關重要的是初始道路的選擇和初始選擇后最初的活動效果。一旦初始效果為人們接受,便會自我強化油我放大,由舊的社會保障制度向新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轉換就很容易實現。而政府在建立新制度方面具有比其他市場主體更強的路徑引人優勢。也就是說,在有政府強有力的參與下,能夠加快制度創新的速度。沒有政府的組織領導,許多制度將無法建立。

2.規范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變遷中的職能

(1)政府規范制度的職能。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社會保障的強制性,這一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窄和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率低的問題,究其原因,關鍵在于社會保障的立法滯后。主要依靠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通過行政手段和宣傳動員的做法,只能得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政府現在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規范制度。一方面應充分依靠現有、法規,理順和規范現有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應加快專項立法特別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依法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此外,在政府規范制度的職能方面,還應特別注意明確政府與企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責任。尤其是要解決政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角色錯位。政府的責任更多的應體現在裁判員的角色上,為社會保障的運行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給社會保障的運行進行嚴格的監督。

(2)明確政府自身的責任,承擔應該承擔的職責。改革是有成本的,關鍵的問題是由誰來承擔改革成本。有人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就是把社會保障從政府中分離出來,因此,政府不應該承擔改革的成本。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改革成本有兩種:~種是由舊的制度向新的制度轉變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稱為轉制成本;另一種是社會保障制度運行過程中所需要的正常費用,稱為運行成本。政府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對改革成本特別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轉制成本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過去國家沒有給勞動者積累保障基金。現在提出解決轉制成本的思路很多,比較共同的看法是考慮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用于社會保障支出。因為這部分國有資產正是那些現在退休或準備退休而無法繳納社會保障費的一部分職工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時創造的財富,體現為國有資產的一部分,現在將之變現,用于社會保障支出,是合情合理的。我們認為采取非常措施彌補由于上國家對職工的“隱性負債”而形成的資金缺口(轉制成本)是必要的。此外,從目前看,中央財政對一些下崗、事業人口集中的老基地、西部經濟落后地區進行補貼也是必須的。事實上,政府在這些方面已付出巨大的努力,在1998年和1999年兩年時間里,僅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資金就達521億元,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總額中,各級財政投人邵分,1998年占66.9%,1999年上升到71%。中國在財政預算里安排的社會保障性開支,這幾年增加很多,1999年在整個財政收入里用于社會保障的資金支出已經接近11%。這對于社會保障制度的轉制起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們認為,政府在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的同時,必須注意防止另一種傾向,就是政府責任的擴大化,希望政府什么都包攬起來,使政府就像救火隊,顧此失彼,疲于奔命,這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也是不利的。應該通過制度規范各個社會保障主體的責任。

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6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創新,思考

“沒有社會的安定,就沒有社會的發展;而沒有社會的保障,就沒有社會的安定”,這句國際勞工組織的名言,客觀地描述了社會保障制度在當代社會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作用。我國已進入一個全新的時代,這樣一個時代絕對離不開一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維系。到目前為止,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總體上并沒有一個較為成型的制度,區域性的社會保障,如農村社會健康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只覆蓋了不到10%的農村人口,社會救助、優撫安置和社會福利(養老院和五保戶供養)也非常有限,遠遠滿足不了農村社會的迫切需要,面臨著諸多難以解決的困難。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二次變遷仍在繼續,獨立于家庭經濟細胞之外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成為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經濟,政策-[飛諾網FENO.CN]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足及原因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足

1.現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長期滯后

由于我國農民基數大,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能一蹴而就,以及我國城鄉二元化的格局,成為當前城鄉社會保障差異的人為歷史性因素。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享受的國家給予的退休金、公費醫療、福利住房、糧食和副食補貼等待遇,農民都沒有。尤其是1978年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社會保障組織系統也隨之消失,農民不得不又退回到傳統的以家庭為單位的社會保障模式中,農村家庭社會保障是目前農村返貧的直接原因。改革開放的20多年里,城市居民由過去的單位保障制變成了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形式變了,但水平和層次都得到了發展和提高,而農民的生活雖然在改革后也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在享受社會保障方面卻倒退了。

2.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嚴重不足

這是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國政府用于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本來就明顯少于其他國家,以1999年為例,加拿大政府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財政總支出的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我國只有10%左右,而這10%也主要用于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農村的社會保障資金卻嚴重缺乏。

3.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

(1)農村社會保障發展不平衡。一般來說,經濟較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水平較高,而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則集中了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有些人連溫飽還未解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仍然很低,而且農村地區各保障項目發展很不平衡且很不健全。當前我國農村所實際付諸實施的除救災救濟、優撫安置之外,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都無從談起,不發達的農村地區更是如此。

(2)保障覆蓋面窄,農村民政對象應保未保的現象普遍存在。在落后地區的大部分地方,醫保還處在探索和試點階段。

(3)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的組織和制度效率低下,克扣、截留等不正?,F象還時有發生。中國廣大農民基本的要求和愿望就是“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然而農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等,從各方面來看都還無法滿足農民的需要。

4.農民的失業風險正在產生并加劇

中國加入WTO之后,國家將逐步減少對農產品進口的限制,長期受到國家政策保護的農業面臨嚴峻的挑戰,中國農民面臨著更險峻的競爭環境和更大的經營風險,因此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就顯得更為刻不容緩。同時,耕地的減少和生產效率的提高,使農村產生大量的剩余勞動力,有的轉入第二、第三產業,也有的在家待業,甚至有完全脫離土地的農民和家庭,這些脫離了傳統農業的農民,同城鎮在崗職工和下崗職工一樣,也迫切需要社會保障。這就使得一方面土地的保障功能在不斷弱化,而另一方而,因為農村低保制度的還很不健全。

(二)現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足的原因

1. 農村社會的基本矛盾

(1)壓力型體制與村民自治之間的矛盾。發起于民間的村民自治得到了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并成為國家的既定政策,最終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了下來。但當前村民自治的進程卻受到壓力型體制的制約,兩者在某種程度上形成對立。社會保障制度與村民自治相容,而與壓力型體制相對抗。

(2)壓力型體制與縣、鄉機構臃腫之間的矛盾。一些鄉鎮陷入兩個相互聯結的惡性循環:第一個循環是沉重的農民負擔使鄉級財政的資源日益枯竭,收繳的難度日益加大,農民與鄉鎮政府的沖突尖銳化。第二個循環是鄉村財政的枯竭使之沒有資源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也無法提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服務和改善民生的社會保障,地方經濟發展缺乏后勁,長遠的財政源泉進一步枯竭。

(3)資源與人口之間的矛盾。耕地等生產資源的稀缺和人口數量之間的矛盾是中國農村最根本的矛盾,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也同樣深受這對矛盾的困擾。

(4)存在著城市化推進與現實環境之間的矛盾。以前中國城市化滯后的主要原因是政策上的城鄉隔離,比如戶籍制度、城市人口糧食供應制度、住房制度等等,當政策上的藩籬逐漸拆除后,農村勞動力素質和城市現代生產方式上的差距、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差異等因素正在成為農村勞動力非農化的主要障礙。

2.社會與經濟發展現實的制約

(1)二元經濟結構。由于我國特殊的政治經濟條件,采用的是一條與眾不同的工業化道路,即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用行政干預手段將城鄉分開,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實現國家的工業化。結果過多地犧牲了農民的利益,大大削弱了農業資本積累、技術革新的實力,窒息了農業的發展后勁。因此,在我國的工業化的過程中,原有的二元經濟結構導致了城鄉社會保障的落差。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并存著兩個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的層次,城鎮企事業單位中的就業人員享受著相對較為完善、水平較高的社會保障服務,而農村廣大農民在這方面的情形恰好相反,農村地區居民除民政部門的救濟外,幾乎不存在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

(2)發展優先與效率優先的政策方針。由于計劃經濟體制所導致的過度平等,而使整個社會經濟發展普遍地缺乏效率,經濟發展緩慢、發展水平低,整個社會陷入了貧困境地。政府的愿望和政府行為常常受到政府財政的限制。政府在社會事業中常常“力不從心”。如果參照城市的標準農村也實行同樣待遇的社會保障,并由國家來承擔費用。那么,這就意味著每年國家將增加支出來推行農村社會保障,而國家的財力是有限的??梢?,“發展優先和效率優先”的原則,以及與此相關的政府財力限制,顯然是對政府開展農村社會保障的一種重要約束。

(3)城市改革的中心地位。我國實行社會保障的重心在城市,國有企業改革、金融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等等主要是在城市進行的,這意味著需要社會保障制度加以彌補的主要工作也在城市。這就決定了中國社會保障工作重心在城市,而不是農村。城市改革中心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社會保障的開展。換句話講,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依賴農村社會改革深化和整個社會改革的深化,以及在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矛盾沖突程度。

(4)中國農村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目前,中國農村不僅存在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狀況,而且這種發展不平衡存在著進一步擴大的趨勢。而且農村區域發展的不平衡己達到相當程度,并有繼續增大的趨勢。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給建立一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增加了諸多客觀的難度。最簡單問題就是無法實行一個統一的保障給付標準。即使按中等發展水平來給付,也存在很大問題。此外,由于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在保險金籌措上,以及社會保障實施對社會經濟影響等等,都會有很大的不同。區域發展不平衡狀況為農村實施統一的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設置了客觀障礙。

3.國家責任的缺位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主體是國家和社會。而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兩個有機組成部分,國家在城鎮社會保障和農村社會保障構建中承擔的責任卻相去甚遠。在國家的立法推動和資金支持下,現階段城鎮已經初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而在農村,在生活著9億農民的農村,國家卻以財力有限、農民有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等為借口,除了提供一些最低水平的具有應急性質的社會救助外,將廣大農民拒之于現代社會保障的門檻之外。由于資金短缺,農村社會保障不論是“五保戶”、最低生活保障還是扶貧、救災救濟都存在著覆蓋面范圍過窄、保障水平過低的問題,僅僅能夠解決農村保障對象的生存問題,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公平和發展問題。

4.對農民權利的漠視

從歷史來看,與城鎮居民普遍享受社會保障的情形不同,中國農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而缺乏社會保障。在1978年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前,中國農村居民除了依靠家庭保障以外,他們還可以通過以社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制度而獲得集體保障。此外,他們也可獲得依靠集體經濟資助的合作醫療。但是,農村居民的這些保障,無論在保障項目、保障內容和保障水平上,都根本無法與城市居民所獲得的“單位保障制”的保障相提并論。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傳統的集體核算制被徹底打破,農戶成為獨立自主的經營單位。由于以社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瓦解,農民也由此喪失了集體保障。而社會保障作為一項基本權利,應該為社會全體成員所平等享有。在農村社會保障構建與否的問題上,制度缺失只是表面現象,對農民權利的漠視才是本質。

二、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創新的思考

(一)在制度建設上要立足實際、突出重點

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面廣,不可能一蹴而就。這就要求我們立足農村實際,選擇重點,扎實推進。從當前的情況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存)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因而,在農村社會保障的各項制度建設中,應重點加強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設。

1.以國家財政投入為主體,以省為單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由于公共資源投入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建立起一整套相對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根據農民對保障的需求和經濟發展水平而“擇優選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座,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安全網”。目前,最急需建立的保障項目是社會救濟性的低保制度,而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關鍵是資金的來源。政府財政投入應該是低保資金來源的主體。如果像現在這樣依靠農民和村集體籌措資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另外,要對各級政府承擔的責任進行明確的劃分。在目前基層財權與事權不對稱的情況下,縣鄉兩級政府沒有能力承擔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可以考慮以省級財政為主體,省、市、縣、鄉四級政府共同承擔。同時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需要龐大的資金,而低保標準的確定,低保對象的界定很困難。低保制度又存在不可逆性,一旦公布了低保標準,而在某一時期又不能兌現,就容易產生社會不安,影響社會的穩定和黨在人民群眾中的信譽。因此,在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過程中,要切忌一哄而起。建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把握兩點:一是以縣市為單位,合理劃定最低生活保障線,進而準確界定保障對象;二是根據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財力狀況,科學確定保障水準。

2.從經濟發達地區起步,在全新的基礎上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社會養老保險是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和促進農業生產規?;囊蟆5?,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須突破原來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基本方案的框架,在全新的基礎上起步。在發達地區,嘗試建立財政補貼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欠發達地區,通過優惠政策,吸引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的強制性老年儲蓄和銀行老年儲蓄。

3.以大病統籌為重點,探索不同類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解決農民的疾病風險和因病致貧、返貧問題,最重要的是政府政策的改革,在醫藥市場中引入市場機制,消除壟斷產生的高價。同時,應按照農民的實際需求,尊重農民意愿,建立起多層次、多類型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

(二)正確定位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職責

社會保障是一國政府為全體國民因各種原因而失去收入導致生活貧困時,向他們提供的生活保障。

1.政府是收入分配的調節者

政府介入社會保障領域的首要和基本的目標是進行收入再分配,追求社會公平,以維持社會可以接受的收入分配差距。政府在建立公平的制度方面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農民收入增幅已連續4年下降,城鄉收入差距統計上為1:3,如果將城鎮居民的顯性收入和隱性收入綜合計算,并去除農民收入中所含的各種額外負擔,其差距實際上已達到1:5(一般工業化國家是1:2)?!皬恼麄€社會看,城鄉居民收入不平等和社會地位不平等是中國社會的主要問題之一,甚至有可能是一系列不平等問題中最主要的問題。只有通過政府強有力的組織,調整社會經濟政策,特別是國民收入分配與再分配政策,以防止收入差距繼續擴大。

2.政府是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提供者

資金籌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據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內有數據可查的131個國家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籌資形式表明,至少有129個國家城鄉社會養老保障資金的基本來源均是由政府撥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頭、受保人出小頭—這無疑構成了社會保障的一個根本性特征。也就是說,社會保障金主要不應由受保人個人出。3.政府是農村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制定者、實施者、監管者

強制性是社會保障的基本特征。政府應當利用其強制權為社會保障提供一個相對完備的法律環境,通過國家立法形式,明確社會保障的權利義務關系,矯正市場失靈,并將由此造成的社會影響降至最低程度。我國國家與社會并沒有完全分立,社會還遠未達到自為,農村社會保障應當與城市社會保障一樣是由具有普遍性的國家而非由特殊性的農村社會來承擔的。盡管國家有時只是“虛幻的共同體形式”。但是,在普遍認可國家是民主的國家、代表的是全體勞動者利益的基本前提下,就無法放棄國家對維護社會保障的第一主體責任。

(三)制定合理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原則

一種制度能否帶來實際社會效果,關鍵看它的實施情況。因此,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需要結合中國的國情、農村社會經濟的特點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制定合理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原則。比如確立社會保障與社會經濟同步發展的原則、公平與效率原則、事權和行政監督權相分離的原則、保障水平低起點、廣覆蓋原則、因地制宜的原則等,使得社會保證更具有可行性。

(四)積極探索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措新機制

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措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核心內容和中心環節,是一個帶根本性的問題,是農村社會保障的最大難題。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必須發揚改革的精神,與時俱進,盡可能地開拓籌資渠道,解決農村社會保障向城鎮一體化過渡時期的資金短缺問題,以體現農村社會保障的“社會”特性。

1.個人交納占一定比例

(1)劃分養老田。農村集體可以根據各地土地數量與等級,按人頭劃分養老田,這種田可免交一切費或稅,農民自由種植,收入用來交納社會保險費,進入個人賬戶,這將是中國農村解決老有所養問題的發展方向。

(2)實行儲備積累。個人積累以貨幣為形式,個人能交多少集體補多少,建立個人賬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于個人所有。這樣,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于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也可激勵農民積極入保。

2.農村集體視經濟狀況適當補助一部分

(1)鄉鎮企業利潤。從過去農村社會保障經驗看,鄉鎮和村辦企業的務工農民的養老金主要來自企業利潤,或一次性發給退休生活補貼,或企業給在職農民一定比例的養老保險,或有的農村企業把一定比例的企業利潤交村集體,與村民一樣享受集體給投保的養老保險的一部分,這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民交保費的有效途徑。

(2)集體經濟積累投入和補貼。一是公積金積累。過去30多年發展起來的集體經濟,有的地方發展的較好,具有相當經濟實力,他們把積累的公積金投作社會保險費,是個很好的路子。二是土地利潤。土地利潤是對土地的占有、開發、使用、經營、售賣、出租、贈與、抵押所帶來的收益,一般在政府(包括事業單位)、社區(村、組、企業)和個人三者之間進行分配。建議這部分投入按老中青少由高到低的比例,劃入集體保障專戶。

3.國家和政府承擔部分

(1)國家讓稅。這是國家給予的政策扶持,是非常必要的,讓稅的方式可多種多樣。包括稅前提取社會保障費,國家對社會保障機構籌措的全部資金免征任何稅款,從該收回的國庫稅金中給予支持。以及對醫療保險金和社會救濟金等各種保險金,不收任何附加費用,免征特產稅和農業稅等方式。農業是弱勢產業、風險產業,而且特產稅征收標準難統一,征收成本又高,況且農業稅和特產稅是鄉村兩級財政主要來源之一,其用途本身包括集體公益事業,將其用于農村社會保障順理成章。免征的特產稅和農業稅可直接進個人賬戶,用作個人社會保障。

(2)國家讓利。對存儲在國家金融機構中的社會保障金,這是受保者的“活命錢”,國家可以制定相關政策,給予高出居民一般儲蓄的利率。同時,有關違犯社會保障法規的罰沒收入可作社會保障金的各項來源。

(3)確保社會保障金營運增值。國家社會保障機構除足額保留日常發放的保障金外,其余按照市場化和穩妥化原則進行資本運營和管理,嚴防資金流失和貶值,盡可能地通過資本運營使資金保值增值,如存入銀行生息,購買國家債券,委托國家金融機構貸款、投資等等,其經濟收入部分可作農村社會保障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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