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協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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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協議

承包經營協議范文1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三、承包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交利潤遞增包干/稅后承包金(遞增)包干/職工工資總額與上繳利潤掛鉤的承包經營責任制等)

四、上繳利潤數額

1.承包方以_________元為上繳利潤包干基數,自_____________年起,按平均每年遞增_________%的比例上繳利潤,即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

2.上繳利潤后剩余部分,全部留給承包方,由承包方首先歸還國家貸款,然后建立生產發展基金、獎勵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各項基金的比例為:

五、承包經營風險擔保方式

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承包者須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包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數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六、國家指令性產品供應計劃和生產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1._________年末固定資產原值_____________萬元,承包期間固定資產增值總額為___________萬元,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

2.國家資產的維護_________;設備完好率達到_________%;固定資產凈值率_________%.閑置資產處理辦法_________.

3.新產品開發_________項,主要新產品是_________.

4.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投資總額_________元;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

5.產品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主要物資能源消耗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安全生產和雙保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出口創匯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產值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人均上交利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承包經營前企業的虧損和/或債務的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發包方:

1.應按承包合同規定,監督承包企業管理好資產,監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協調、服務工作,不得干預承包方對被承包企業行使生產管理職權;

2.負責辦理本承包合同的審批、變更、注銷等批準和登記手續;

3.承包期間,發包方必須尊重承包方自,不干預承包方正常經營活動;并幫助承包方解決下述問題:_________;

4.對承包方因經營管理不善,在_________時間內完不成上交利潤_________%,或嚴重違法經營,或_________的,發包方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后,可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或者更換經營者。

(二)承包方:

1.在承包期內,有權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負全面責任,并行使一切生產經營管理職權;

2.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應嚴格執行本承包經營合同,接受被承包企業董事會的監督,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在承包期間不得改變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范圍,如確實需要改動, 應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4.對被承包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 抵押、質押、出租、贈送等;

5.承包經營期間,若以被承包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

6.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7.在國家法律、政策、計劃允許的范圍內,承包方有權建立以經營者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

十、企業經營者的獎懲

承包方完不成承包指標時,分別下列情況對企業經營者進行處罰:_________.

承包方完成或超額完成承包指標時,分別下列情況,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獎勵:_________.

十一、承包經營期間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的處理方式和承擔責任方式:_________.

十二、承包經營期內中止或承包期滿時:

1.被承包企業應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應由中國注冊會計師的驗證;

2.清產核資的原則:_________;

3.計價辦法:_________;

4.移交程序:_________.

十三、違約責任:

1.發包方無理干擾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從上繳利潤中扣除賠償金額。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________.

2.發包方不按合同第_____條規定為承包方解決_________問題時,按_____的_____%交付違約金,違約金從上交利潤中扣除。

3.承包方未按合同完成上繳利潤總額或年度上繳利潤額,按下述辦法交付違約金_________.

4.承包方未實現第_________條規定的經濟技術指標的,按下述辦法交納違約金;未實現企業升級時,_________;新增固定資產達不到規定數額時,_________;技術改造任務未完成時_________;產品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時_________.

5.承包方承包期間,給企業財產造成損害的,按下述辦法支付賠償金: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須經被承包企業原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生效,對本合同的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同樣須經原審批機構批準。審批機構批準起三十日內,應由_________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十五、承包經營期限計算始于登記機關簽發登記證件之日,承包經營的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按登記機關的規定辦理,合同雙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十六、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承包方:

1.承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承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承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七、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十八、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十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二十、爭議的處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二)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二十一、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二十二、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承包經營協議范文2

一、甲乙雙方對借款事實及本金、利息金額和該借款全部用于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事實無異議。

二、乙方同意以該村的機動地平方米(折合畝)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抵償所欠甲方全部借款本息。

三、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5日內,乙方負責配合甲方對抵債土地進行丈量并繪制抵債土地示意圖,抵債土地面積以雙方丈量面積為準。抵債土地示意圖作為本協議書附件二。

四、宗地位于該村方向,東西長米,南北長米,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地詳細情況見本協議書附件二)。

五、對甲乙雙方達成的以機動地承包經營權抵償借款本息的方案,乙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協議書附件三)。乙方依據該決議并根據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協議書。

六、乙方保證對抵償債務的土地擁有權并且享有以之抵償債務的合法權利。

七、抵償債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內容。

九、本協議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況而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協議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3、甲方與其他信用(聯)社合并,乙方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并為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因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年度絕收或者減產50%以上的,抵償債務期間自動延長一年;減產50%以下的,抵償債務期間自動延長半年。十

一、延長抵債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生效。甲方通過郵寄方式送達書面通知的,該通知交郵之日起即視為送達。十

二、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只能用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十

三、自本協議抵債期限開始之日起,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對外發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十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十

五、甲方采取發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乙方村民有優先承包、受讓、承租等權利。十

六、在乙方村民無人承包、受讓、承租的情況下,甲方可以與乙方之外的其他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十

七、在乙方村民承包、受讓、承租抵債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乙方應負責做好配合工作,做好乙方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的簽訂、流轉款項的收繳等工作。十

八、在本協議履行間,因抵債土地所發生的農業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相關農業稅費。十

九、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土地毀損、滅失而無法從事農業生產的,乙方應在甲方已收益的范圍以外重新提供其他土地或者財產抵償債務。二

十、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國家因需要征用抵債土地的,征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應優先償還甲方未受償部分的款項。甲方受償后剩余部分,歸還乙方;甲方受償后不足部分,乙方仍然負責償還。二十

一、本協議書履行期間,乙方應負責協調好村民的相關工作,保證甲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順利進行。二十

二、對甲方與村民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乙方無權對協議內容進行干預。二十

三、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10日內,乙方負責逐戶通知抵債土地的現承包人,向現土地承包人說明抵債事宜,做好現承包人今后年度繼續承包、受讓、承租土地的宣傳工作,停止收取下一承包年度的承包費。二十

四、抵償債務期限屆滿,在土地未毀損、滅失和被征用的情況下,甲方負責將土地交還乙方。二十

五、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協議視為本協議書的有機組成部分。二十

六、如因本協議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訟。二十

承包經營協議范文3

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衛生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學校醫務室承包經營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學校)提供行醫場所,提供現有器材設備;

2.甲方監督乙方(承包人)按國家法律法規行醫,如有違反,學校有權終止其承包經營協議;

3.甲方在收到承包人應交的承包款后,與承包人簽定合同,合同承包期限為_________年;

4.甲方不負責給乙方提供流動資金,不負責支付乙方辦證及有關管理費用;

5.甲方每月按水表電表度數按時向乙方收繳水電使用費;

6.甲方有權阻止乙方私自轉讓。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合同期內,由乙方自主承包經營;

2.乙方必須嚴格按國家的法律、法規行醫,遵守醫生的職業道德,熱情為學校師生服務;

3.藥品價格、治療價格按衛生、物價、工商等部門的政策規定執行,治療價格不能高于同類醫療機構的價格,并掛牌公布,否則甲方全額收取其多得利潤;

4.乙方每年向甲方繳納場地租用費等_________元,先交錢后開業;

5.合同期滿不再繼續承包的,甲方不負責乙方的庫存藥品,由乙方自行處理;

6.凡因盜竊或乙方人為造成的不安全損失、物品損失及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可逆轉的自然損失,均由乙方自己負責;

7.乙方不得私自轉讓給他人承包;

8.乙方在承包期內,應義務擔任全校師生常見病、流行病的預防和指導,校運會或學生大型活動時的義務體檢(主檢心臟功能和血壓);

9.乙方應維護好甲方現有設備、器材,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10.乙方應配合學校搞好衛生宣傳、愛國衛生運動等中心工作,并做好自身的環境衛生。

三、承包期滿,本合同即行終止。如乙方要求繼續承包,按當時市場情況,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承包。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終止乙方的承包合同:

1.擅自將承包合同轉讓、轉租給他人;

2.在行醫過程中,有重大的不道德行為;

3.出現重大的醫療失誤。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定補充協議。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人(簽字)_________

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經營協議范文4

戶住址

乙方(受讓轉入方):鄉(鎮)村村民小組

戶住址

丙方(發包方):鄉(鎮)村村民小組

為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保障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還必須經發包方同意),訂立本合同。

一、基本原則

1、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農戶承包經營權穩定(采取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的需重新確立承包關系)不變;

2、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平等協商流轉;

3、堅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變;

4、確保流轉期限不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受讓方必須具有較好的資信和具備農業經營能力;

6、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

7、承包轉出方應主動將流轉合同報發包方備案。

二、流轉土地狀況及用途

序號

座落地名

等級

面積(畝)

用途

1

2

合計

三、流轉方式及期限

甲方采取方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乙方,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督乙方按時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2、有權獲得其轉讓前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所增加投入的相應補償;

3、協助乙方取得或接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農業生產資料及農業生產服務。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在不改變土地規定用途的前提下,有經營自、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

2、有權獲得或接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農業生產資料及農業生產服務;

3、按時交納流轉費用;

4、保護耕地,不得進行掠奪式經營,不得隨意棄耕拋荒。

六、履約時間、方式

流轉費用(或農產品)共計元(或公斤),在當年(或以后年度每年)月日之前由乙方向甲方交納元(或公斤)。

七、違約責任

如果甲方或者乙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當年流轉費用(或農產品)的%支付,自違約之日起一個星期內付清。

八、其他事項

1、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丙方有權提出對乙方的資格要求,并對乙方的情況進行考察,不符合轉讓條件的,可不同意轉讓;

2、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鄉鎮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機構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3、執行期間,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作補充,補充條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條款在執行中如與現行政策不符,以政策規定為準;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和鄉鎮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機構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蓋章):

承包經營協議范文5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承包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雙方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在合法自愿基礎上,經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形式為上交利潤遞增包干。

第二條 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三條 上交利潤數額

1.承包方上交利潤包干基數為 元。

2.承包方按 遞增 %比例上交利潤。

3.承包方上交利潤時間按 計算,即 年 月交 元; 年 月交 元; 年 月交 元; 年 月交 元; 年 月交 元。

第四條 企業留利分配

項目 生產發展基金% 福利基金% 獎勵基金%

企業留利

第五條 國家指令性產品供應計劃和生產計劃

第六條 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1. 年末固定資產原值 萬無,承包期間固定資產增值總額為 萬元,其中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2.國家資產的維護 ;設備完好率 %;固定資產凈值率 %.

3.新產品開發 項,主要新產品是 .

4.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投資總額 元; 年為 元; 年為 元; 年為 元。

5.產品質量要求 .

6.主要物資能源消耗指標。

7.安全生產和雙保指標 .

8.出口創匯指標 .

9.產值指標 .

10.上交利潤 .

第七條 貸款歸還,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 .

第八條 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

1.應按承包合同規定,監督企業管理好資產,監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協商、服務工作。

2.承包方因經營管理不善,在 時間內完不成上交利潤%,或嚴重違法經營,或 的,發包方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后,可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或者更換經營者。

3.按合同規定兌現獎罰條款。

4. .

(二)承包方:

1.承包方的經營者 是企業在承包期內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負有全面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條規定行使職權。

2.在國家法律、政策、計劃允許的范圍內,承包方有權建立以經營者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

3.承包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政策和計劃,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和任務,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企業內部的分配關系。

4.承包方完成或超額完成承包指標時,分別下列情況,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獎勵:

(1) .

(2) .

(3) .

5.承包方完不成承包指標時,分別下列情況,對企業經營者進行處罰:

(1) .

(2) .

(3) .

6. .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相應調整當年上交利潤或延長承包期限。

2.承包方完不成上交利潤指標,除由經營者和其他負責人按合同規定賠償外,不足部分以企業資金補足。

3. .

第十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項處理:

(1)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 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自 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發包方、承包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 份,分送 , ,

發包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承包方:

承包經營協議范文6

【案情】

劉中華與劉中香系兄妹關系。1982年,土地承包到戶時,劉中香作為家庭成員之一,與劉本友、楊榮章、劉中華、劉中榮共同在永善縣溪洛渡鎮銅堡村桐子堡二組承包了田1.66畝、地3.5畝。1987年2月23日,劉中香與永善縣務基鄉白順村順河四組的卓維東結婚,并將戶口遷入了該社,但未在該社重新承包到土地。2007年9月22日,劉中香與劉中華簽訂了《哥哥拿給妹妹的原籍田地協議書》,雙方約定劉中華自愿將田、地、自留地、荒山地及地上附作物拿給劉中香,并將土地使用權劃歸劉中香,同時約定違約方賠償對方30000元。2007年9月28日,劉中香一家作為移民搬遷到溪洛渡鎮銅堡村桐子堡二組安置入戶。2009年12月2日,雙方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再次達成協議,約定劉中華將承包田、地共計1.02畝歸還劉中香,劉中香給付被告劉中華10000元,同時又注明承包田地面積按1982年土地承包面積的依據為準。后雙方再次發生糾紛,劉中香向永善縣農村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1年2月22日,永善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了永農仲裁(2011)第1號裁決書,裁決劉中香屬溪洛渡鎮銅堡村桐子堡二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按2009年12月2日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劉中香不服,于2011年3月13日向法院起訴。

【分歧】

一審法院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1982年,原告劉中香與被告劉中華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在永善縣溪洛渡鎮銅堡村桐子堡二組承包了田、地共5.16畝。原告劉中香與卓維東結婚后雖將戶口遷入了其夫卓維東所在地,但未在該地重新承包土地,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仍在溪洛渡鎮桐堡村桐子堡二組。2007年9月28日,原告劉中香一家作為移民搬遷到永善縣溪洛渡鎮銅堡村桐子堡二組安置入戶,原告劉中香屬銅堡村集體經濟成員。2007年9月22日,原告劉中香與被告劉中華簽訂了《哥哥拿給妹妹的原籍田地協議書》,雙方約定被告劉中華將承包田、地歸還原告劉中香,并約定了違約條款。2009年12月2日,雙方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再次達成協議,由被告劉中華將承包田、地歸還原告劉中香,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劃歸原告劉中香,原告劉中香給付被告劉中華10000元。兩份協議均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約定,但不管協議如何約定,原告劉中香都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兩份協議中約定歸還土地的部分有效,但約定的違約條款以及由劉中香給付劉中華10000元部分無效。永善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的永農仲裁(2011)第1號裁決書中的第二項即2009年12月2日,雙方經鎮、村、社三級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合法有效,劉中香與劉中華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按該協議執行的裁決,該協議雖然是鎮、村、社三級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但返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且原告劉中香不認可該協議,被告劉中華不認可《哥哥拿給妹妹的原籍田地協議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原告劉中香作為溪洛渡鎮銅堡村桐子堡二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告劉中華應將田0.332畝、地0.7畝劃歸原告劉中香。至于原告劉中香要求將其承包經營權劃歸自己的主張,屬于土地承包家庭成員分戶的情形,原告劉中香可以申請發包方對其土地進行分戶承包,并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故劃歸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劉中香屬溪洛渡鎮銅堡村桐子堡二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此被告劉中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原告劉中香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劉中華以為管理土地付出了勞動,并繳納了相關費用為由,要給付他管理費及各項費用共計35000元的主張,雖然被告劉中華在耕種土地時確實繳納了農業稅等費用,但也獲得了相應的收益,繳納農業稅等費用只是收益中的一部分,且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為此,要給付管理費及各項費用共計35000元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劉中華稱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但本案屬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用益物權,為此,本案并沒有超訴訟時效。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劉中華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歸還原告劉中香承包田、地共計1.032畝(田0.332畝、旱地0.7畝)。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劉中華負擔。

劉中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中華與劉中香之間的糾紛已經永善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永農仲裁(2011)第1號裁決書,裁決書中的申請人劉中香不服裁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永農仲裁(2011)第1號裁決書已自行失效。本案是屬于農村承包戶內成員分割承包經營權的糾紛,承包土地的戶主為劉中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因此,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原所在戶,而不是該戶內的各個成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也將“農村承包經營戶”作為一種特定的民事主體加以專門規定,農村土地是承包到戶,不是到人。農戶成員的承包經營權是不分彼此地融合在家庭承包經營權中。要求分戶,分割承包經營的家庭成員不能將原所在戶與發包簽訂的承包合同、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相互作為提起承包經營權之訴的依據,相互亦不具有提起經營權之訴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对颇鲜嵤粗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分戶的,可以申請發包方對分戶前的承包土地進行分戶承包,并分別簽訂承包合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相關證書?!笨梢钥闯鲆獜母旧蟿澐殖邪鼞魞雀髯缘耐恋爻邪洜I權,則應在家庭成員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基礎上,征得發包方(村民委員會)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后,解除原來的土地承包合同,注銷原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發包方與分戶后的成員分別簽訂承包合同,頒發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以界定各自使用的土地位置和土地四至界限。綜上,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一、撤銷云南省永善縣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265號民事判決書;二、駁回上訴人劉中香的起訴。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予以退回被上訴人劉中香。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予以退回上訴人劉中華。

【評析】

一、本案二審法院的處理是否正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依此法律規定,本案當事人劉中香不服仲裁裁決,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是否可以推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應當立案受理?當然不能!理由是:⑴人民法院審查案件,決定是否立案受理,原則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判斷,而不應以其他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審查案件是否立案受理民事案件的依據。只有在其他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某類具體案件可以或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才能作為立案受理此類具體案件的依據,如果只作一般規定,人民法院是否立案受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審查,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即使其他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立案受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條規定就比較明確具體,哪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哪些案件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一目了然,便于準確把握?!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條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征)訴訟的案件為已經人民政府處理后,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案件。⑵《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說明農村土地是承包到戶,不是到人。本案原告劉中香以個人的名義起訴其兄劉中華,依本條規定,原、被告主體均不適格。劉中香與劉中華之間的糾紛屬于農村家庭成員之間土地承包經營分割糾紛,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故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二審法院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為由,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劉中香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二、本案原告劉中香可采取哪些途徑實現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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