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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范文1
第一條為了維護城市管理秩序,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范圍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組織和實施,適用本辦法省、市人民政府未規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事項的實施,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貫徹依法行政準則,統一行政執法主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城區城市管理的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集中履行的行政執法職責,具體執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承擔。各區人民政府和市建設、規劃、環保、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和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綜合執法的規定,協同做好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執法職責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檢查監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責令停止建設后繼續建設部分的建筑物或設施。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及城市垃圾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查封、扣押專門用于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人行道上違規停放車輛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行人通行的,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八)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和有關部門依法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和國家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檢查監督權、行政處罰權和相應行政強制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律無效。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梳理行政執法依據,分解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派駐各區執法機構的執法范圍和職責權限,確定執法責任,形成分工明細、上下協調、運轉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運行機制。
第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單位或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進入違法行為現場進行檢查;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
(四)依法收集證據,依法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五)提請與行政執法行為直接關聯的有關部門認定法定條件、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執法程序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凡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履行告知和聽取陳述、申辯的義務。
第十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職責,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事前提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決定行政處罰種類后,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抄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違法建筑物或設施及實施城市規劃行政處罰聽證的,依照《**市城市規劃行政處罰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職責,查封、扣押用于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的,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職責,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處罰決定書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按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予以記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職責,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當場處罰和當場收繳罰款的限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需責令補辦有關許可、審批手續的,應當經許可審批部門書面同意后責令當事人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需暫扣、吊銷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發證機關核實后決定暫扣或吊銷。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收取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及查封扣押財物,依照《**市罰沒財物及暫扣款物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執法協調
第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應由對方履行職責的,應當告知或移送對方處理;發現對方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應當及時建議對方予以糾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統一制發可供載明告知內容和可供對方回復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告知書》。
第十七條收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告知書》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告知書》載明的要求向對方作出回復。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請有關部門認定有關法定條件、標準的,受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認定。
第十八條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的許可審批事項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后續監管,凡未公示的應當同時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將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定期通報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疑難案件會商辦理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因履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責發生爭議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提請市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條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二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健全內部不同層級間的監督制約機制和執法人員的紀律約束制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和行政執法人員定期培訓、輪崗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在辦公場所設立監督意見箱,廣泛聽取并及時處理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暢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人民群眾的投訴、舉報,及時查處所屬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則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范文2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前款所稱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指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相對集中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的行為。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
市和區、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管理需求等狀況,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城管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并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街道派駐城管執法機構,以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名義,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城管執法機構在轄區內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其所屬城管執法機構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具體承擔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并接受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特定區域派駐城管執法機構,以市或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名義,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建設、交通、綠化市容、水務、環保、工商、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公安、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七條 本市應當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完善執法制度和監督機制,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和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市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規定的意識,營造社會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圍。
第九條 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協助城管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執法方式和方法。
第十條 對在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權限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包括:
(一)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依據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鎮范圍內的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依據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除綠化建設外的違反綠化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依據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傾倒工業、農業、建筑等廢棄物及生活垃圾、糞便;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等違反河道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道路運輸、堆場作業、露天倉庫等產生揚塵,污染環境;單位未按照規定對裸露土地進行綠化或者鋪裝;任意傾倒或者在裝載、運輸過程中散落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固體廢物;違反安裝空調器、冷卻設施的有關規定,影響環境和他人生活;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要求從事夜間建筑施工,造成噪聲污染;露天焚燒秸稈、枯枝落葉等產生煙塵的物質,以及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垃圾、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等不需要經過儀器測試即可判定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依據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占用道路無照經營或者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依據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依據城鄉規劃和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對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違法行為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破壞房屋外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九)本市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規定實施行政執法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市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可以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進行調整。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
第十三條 已由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應當依法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違法行為的查處。
管轄區域相鄰的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對行政轄區接壤地區流動性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約定共同管轄。共同管轄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由首先發現的城管執法部門查處。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對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未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對鄉、鎮城管執法機構未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
市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對社會影響重大的違法行為直接進行查處;必要時,也可以組織相關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共同進行查處。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在開展重大執法行動時,可以對街道、鄉、鎮城管執法機構進行調動指揮。
第三章 執法規范
第十六條 城管執法人員實行全市統一招錄制度,公開考試、嚴格考察、擇優錄取。城管執法人員經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的統一培訓并考試合格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方可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城管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著統一識別服裝,佩帶統一標志標識,做到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范。
城管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第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管執法巡查機制,并可以利用城市網格化管理系統,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本市舉辦重大活動時,市城管執法部門可以組織區、縣城管執法部門進行集中巡查。
第十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執法方式。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時,對情節較輕或者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外,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先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告誡、引導,并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城管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進入發生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并制作檢查筆錄;
(二)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
(四)查閱、調取、復印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城管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現場的,應當由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的,城管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二十條 城管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扣押措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應當解除扣押,返還物品。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時,對違法事實清楚的,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物品,予以沒收。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對依法沒收的非法物品,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應當依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爛、變質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二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在登記后拍賣、變賣;無法拍賣、變賣的,可以在留存證據后銷毀。
解除扣押后,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時認領。當事人逾期不認領或者當事人難以查明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認領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無人認領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妥善處置,拍賣、變賣所得款項應當依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三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當事人棄留現場的物品,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時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采用公告送達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其政府網站和公告欄進行。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其網址和公告欄地址。
第二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及其他聯系方式。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收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查,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核查情況告知舉報人;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情況,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管理職責,與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協作,采取疏導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關物品應當一并移送。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關物品,并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及時通報移送部門。
第二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需要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有關資料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配合。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和非法物品的,應當出具協助通知書。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如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說明理由并明確答復期限。
第三十條 在城市管理中開展重大專項執法行動時,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協助。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與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活動,對阻礙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縣公安機關應當確定專門力量、明確工作職責、完善聯勤聯動機制,在信息共享、聯合執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本區域內城管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與執法信息共享機制,促進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和發現的問題通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管理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信息及時通報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加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科學技術的研發投入,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在調查取證、檢查檢測等方面的普及運用。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對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執法培訓、崗位交流、督察考核、責任追究和評議考核等制度。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隊伍規范化、制度化的建設和管理。評議考核不合格的城管執法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市城管執法部門對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發生的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提出查處建議。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對鄉、鎮城管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發生的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查處建議。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有違法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其提出書面建議。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書面建議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并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城管執法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以及監督電話等事項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城管執法人員有違法執法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的,可以向城管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檢舉、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及時核實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意見。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社會評議;有關部門對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社會評議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評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鄉、鎮城管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報告區、縣人民政府,作為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情節嚴重的;
(三)擅自變更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的;
(五)故意損壞或者擅自銷毀當事人財物的;
(六)截留、私分罰款或者扣押的財物的,以及使用扣押的財物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拒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的職責1、貫徹實施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范文3
1996年我國頒布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開始發展起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維護了城市的秩序,有助于調節緩和社會矛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努力和汗水對促進城市建設和城市可持續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但是城市發展的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越來越多,這給執法帶來了困難。現在群眾對于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大多是負面的評價,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時常遭受輿論的譴責,這大大降低了執法的權威。
二、城市管理隊伍績效考核意義
近年來我國開始注重人力資源的績效管理,認識到了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績效管理的重要性,績效管理對于解決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中困境有突出的作用。第一,對公共人員起到了激勵作用。進行績效考核,可以對人員起到很強的激勵作用。以考核的結果為依據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進行獎勵和懲罰,要設置全面、多樣化的評估標準。第二,對執法人員起到導向作用。執法人員是公共利益的踐行者,他們的行為對于民眾的利益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執法人員必須十分清楚地明白什么行為是被允許的,什么行為是被禁止的,績效考核的開展為解決公眾和執法人員之間的沖突矛盾提供了解決路徑。第三,對政府形象有改善作用。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代表了政府的形象,近年來,關于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負面報道層出不窮??冃Э己四軌驈牟煌姆矫鎸谭ㄈ藛T的工作進行評價,發現其優勢和不足,以助于執法人員今后更好地開展工作。
三、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績效考核現狀
近些年來,績效考核已得到政府的重視和廣泛應用,城市管理部門也采取措施開展和改善績效考核,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形成了績效考核的新局面。但是從整體來看,在管理實踐中,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績效考核并沒有取得十分令人滿意的效果。1.績效考核指標設置不合理??冃Э己酥笜朔磻氖菑哪男┓矫鎭磉M行考核??己酥笜说脑O置對對執法人員的行為有十分重要的導向作用。但是城市管理部門的指標設置還存在問題:一是指標針對性不強,執法人員有不同的工作內容和重點,所以指標設置應該有針對性,不能過于籠統;二是指標抽象,要提高指標的具體性,過于宏觀的指標往往不利于考核;三是指標不能兼具效率和行政價值,既要關注結果也要關注群眾利益,比如是以群眾滿意為標準還是以市容建設為標準,兩者不可偏廢;四是忽視定量指標,量化可以提高評價結果的有效性,更有科學數據做支撐。2忽視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方法。在政府部門實踐中,過去的人事管理理念漸漸被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理念取代,公共部門要學會應用戰略管理、目標管理、標桿管理等人力資源管理的理論方法來進行績效管理,而不是局限在人事管理的藩籬內。城市管理部門在績效考核的過程中,執法人員只能被動地被組織布置任務,這會影響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成就感,要對他們進行開發和培訓。3.績效考核缺少公眾參與。在考核過程中城市管理部門只注重上級主管對執法人員的考核,但是事實上執法人員更多的是與群眾的接觸,他們的服務對象是群眾,群眾對執法人員的工作更為了解,群眾應該是執法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主體。群眾參與到考核過程中可以改善城市管理部門和群眾之間的關系,執法人員也會更多地關注群眾利益,關注自身在群眾面前的形象。4.對績效考核結果運用的不足。目前,績效考核受到了城市管理部門的重視,但是對于考核過后的結果分析以及結果應用不足。對考核結果進行分析是是實現考核目的的必然之舉,如果缺乏反饋,執法人員不會發現自己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將會沿著原先的方法繼續下去,不利于群眾利益。近年來有關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負面事件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做好考核結果反饋。
四、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績效考核改進措施
1.引入戰略性績效考核理念。戰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強調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要與戰略相匹配,要充分重視戰略性績效考核。當前城市管理部門還沒有將績效考核和戰略聯系在一起,只看到了短期目標而忽視了長期的戰略目標,另外還存在著個人績效和組織績效脫節的現象,這都是由于沒有做好戰略性績效考核,國家對于城市管理執法隊伍沒有明確的定位。城市管理部門要實施戰略性績效考核,明確執法人員的定位,分解城市管理部門的總目標,使個人目標和部門目標有機結合起來,在考核時關注執法人員的個人績效的同時注重評估執法人員對戰略實現的貢獻。2.建立完善的考核指標體系。要靈活設置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指標對執法人員有很強的導向作用,為他們指明了工作的目標和要求。一是要堅持正確的考核方向,經濟、效率、效能、公平對于績效考核都是不可或缺的方面,績效考核要兼顧效率和行政價值、公共精神,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但是對于城市管理部門實現目標十分重要。城市管理部門要堅持正確的政績觀,一味追求經濟性和效率可能會導致執法人員忽視了社會效益和群眾利益。二是要增強考核指標的針對性和具體性,人力資源績效考核指標的設計是否科學、正確,直接影響考核是否有效,績效指標設計要盡量細致、可操作。同時執法人員有不同的工作內容和工作重點,他們也應該有不同的指標、不同的權重。三是要重視量化的指標的建立,量化考核可以改善考核的有效性和精確度,有效減少了考評者主觀因素對評價的影響,數字性的結果也更加有說服力。3.績效考核辦法多樣化。當前,我國對行政執法人員重視集中考核,但是忽視了平時日常工作中的考核,這不利于執法人員工作的改善。平時考核能為集中考核提供數據與資料支撐,要積極探索,把平時考核和長效監督考核相結合,堅持常態化管理。另一方面,要完善群眾參與機制,讓群眾能夠參與到行政執法人員績效考評的過程中,邀請群眾、網民、政協委員等提出對于改進工作的寶貴意見和看法,并且可以設置專門的熱線電話,受理群眾關于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投訴和問題,及時進行回應和解決,另外要將績效考核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的檢查和監督。4.加強對考核結果的運用。績效考核工作是一個承前啟后的過程,對績效考核結果的合理充分利用可以有效提高績效,但是現在城市管理部門在這方面還需要不斷改進??冃Э己私Y果出來以后要進行反饋,和基層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溝通和交流,促使被考核者深入了解績效狀況,雙方一起制定績效改進計劃,更好實現執法人員的發展。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建立績效考核信息管理系統,利用電子計算機將考核的信息分類整理,并進行存檔管理,這樣一來降低了信息管理的成本同時提高了績效信息的利用率。
總之,公共部門的績效考核比較復雜,近年來越來越受到公共部門的重視。城市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績效考核工作積累了一些經驗,獲得了一些成果,但是許多方面還不成熟,這需要政府、社會、公民的共同努力??冃Э己擞兄诔鞘泄芾砟繕藢崿F,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動城市的現代化,所以必須予以重視。
作者:馬羽 單位:華北水利水電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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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步峰、熊文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現狀、問題及對策,《中國行政管理》,2014年
[3]陳勝:基于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視角分析城管現象,《天水行政學院學報》,2011年第5期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范文4
關鍵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問題及對策;原因分析
中圖分類號:F29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日益加快的城市化進程沖擊著城市管理工作。近年來,為促進城市和諧發展,很多地區積極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改革試點,在不斷套索和改革中,有效推進了城市發展。但是,在取得成就的同時,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如執法過程中管罰不明確、暴力執法、執法手段單一、執法方式不科學、執法強制力弱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了城市管理職能的發揮,且阻礙了城市發展,因此,必須以有效措施解決這些問題,以有效推進我國城市化進程。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1、管罰不明確
城市管理的內容幾乎涵蓋城市發展的各個方面,如環保、工商、交通、規劃、綠化等,這就要求城管必須行使全面化管理的職能。但是,現階段執法局集中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其他的行政部門的職責或多或少的被削減,并不進行日常事務管理,這就相應的增加了執法局的日常工作量,而城市管理多而雜的工作,必定會影響到執法效果。如在城市流動攤位和店外店管理中,一般情況下,要求市容和工商齊抓共管,但是,在行政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誰許可,誰管理”,也就是說,這些小商販僅僅服從于工商管理,而對市容單位卻不具有依從性,因此,在工商管理不執行的情況下,小商販的違規經營行為很難得到遏制。
2、執法強制力弱
執法強制力是保障執法效能的關鍵條件,但是,在執法工作中,并沒有相應的強制手段作保證,這就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如行政相對人不配合執法、機動車亂放、垃圾亂倒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城市市容、市政。由于強制性保障的缺失,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往往不具有強制性,其只有管理而并沒有執法的權力,若進行過渡管理,則會出現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執法的行為,進而會造成一些不良社會影響,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城管后期管理。
3、執法方式單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實現城市和諧發展。在人們思想觀念開放化的今天,城市管理的方式也應發生多元化的改變,尤其在構建人文城市的環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應當適應于人們的要求,堅持人本管理的原則。但是,現實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式相當單一,僅僅停留在“罰款”管理上,這就不免會使人產生抵觸心理;而尤甚的是,一些執法人員將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定位不清,在面對抵抗管理的行為時,會以暴制暴,這就有悖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原則,從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4、執法成效低下
執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重要問題。行政執法是為了促進城市發展,維護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觀的原因,造成此目標很難實現。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圍較廣,且內容較多,這就增加了行政執法的難度,影響了執法成效。其二,在執法過程中,一些執法人員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語威脅,甚至是行為威脅,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人多城管無法正常行使自身職能,不能夠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這就影響了執法工作成效。
二、問題原因分析
1、權責定位模糊
執法局的職能范圍雖然有一定擴大,但是,從只能效果來看,仍不能適應城市發展的要求,其關鍵原因在于沒有正確定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權責。其一,權職不對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工作范圍雖然廣泛,但是國家并沒有出臺專門性的法律法規規定城管執法范圍,城市管理工作只是根據地方政府的文件行使部分職能,這就相對降低了執法管理的權威性,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城管工作的權力。其二,責任沒理清。在相關性法規缺失的情況下,管罰范圍、管罰力度并沒有全面規定下來,執法局在具備行政執法權力的同時,也將相應的責任攬在自己身上,而面對繁雜的日常管理工作,執法者很難明確自己的實際管理責任。
2、執法法制不健全
現階段我國缺乏專門而獨立的城管法律體系,有關的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性較強,缺乏統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從本地區利益出發,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規,而受地域保護觀念的影響,其中的一些法規與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沖突性;很多地區僅僅依靠地方性的法規作為執法依據,而沒有國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舊停留在十幾年前,如很多地方仍舊采用1992 年頒布的《城市綠化條例》進行綠化管理,這就與現代社會的經濟發展要求不適應,進而影響了執法效能的發揮。
3、執法模式滯后
市場經濟的發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模式與現代經濟相適應,但是,很多地方仍舊堅持傳統的管理模式,從而造成執法效力不高。其主要體現在:管理停留在“見面管理”上,信息滯后,管理被動;政府管理缺位,權責不明,多頭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運動式、突擊式管理;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造成事發后推諉責任。
4、執法人員素質較低
執法的實施的過程,歸根結底是執法人員發揮其職能的過程,這就需要執法人員具備強硬的城市管理專業技能,但是,現階段仍存在違規執法、暴力執法的行為,這集中反映出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較低,其主要體現在:執法專業性缺失,在執法過程中,僅僅認識到自己要執法,而并沒有認識到如何執法;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較低,一些城管利用制度漏洞,采用“走后門”的方式進入城管隊伍,還有一些城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經受不住經濟誘惑,往往出現、、暴力執法等行為。
三、解決問題的途徑
1、健全城管法制,理清權責
法律法規是實現執法的最權威的保證,國家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相關性的法規,以明確城管局的權責范圍以及規范城管的行為。其一,健全法制。制定規范城市綜合執法的法律,統一全國各地現行的相關規范,實行集中行政處罰權,健全地方法規,將綜合執法納入各行業法律法規之中,為城市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制定統一的《城市管理法》,明確執法組織的權責、地位、人員編制、組織管理等,從法律上為綜合執法提供保證。其二,明確主體。城市管理的主體有具有城市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和社會群體,因此,在城市管理中,要以立法的方式,確定該行政機關的權責,并通過宣傳、教育等方式,將學校、企業、媒體等社會各方因素吸引到城市管理之中,以有效促進城市和諧發展。
2、更新執法方式,堅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城管要改變原來單一的執法方式,從服務民眾的角度出發,全面更新觀念,轉變行為,切實做到服務于城市發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強溝通。在執法過程中,要以教育和溝通方式為主,向被管理者宣傳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在提升意識的基礎上,實現民眾與城管的協作,創建一個和諧的執法環境,禁止采用強制性的暴力執法行為。其二,設置場所。針對一些無照經營的游商,在適當的地方設置專賣區、解,并規范其經營,這既能實現管理之目的,又保護了民眾利益。
3、加強執法監督,提升執法效力
一方面,加強內部監督,設置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對執法者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根據執法人員的行為表現給予不同層次的獎勵或是懲罰,以有效規范執法者行為。另一方面,充分運用網絡公共平臺、信箱等,調動社會群體參與到執法監督中,并公示典型現象,以此實現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4、提升人員素質,強化執法專業性
一支高素質的城管隊伍是實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效能的關鍵因素,一方面,要加強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建設。通過教育、培訓、學習等方式,促使執法人員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管理技能、法律法規;實行競爭上崗制,展開公開競爭、擇優錄用,以此提升執法人員的專業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強心理和素質建設,增強城管的責任心,使城管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增強執法人員的正義感和抗壓能力,保證公正執法、嚴格執法。
結語: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是構建和諧城市的重要保證,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必須改變傳統的執法模式,樹立人本管理的觀念,提升執法人員素質,采用多樣性的執法手段來實現執法效能;同時,相關部分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強化監督,以提升城管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強制力,規范執法人員的行為,進而促進城市和諧發展,保護人民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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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左眉,沙吉會.規范行政權力 完善行政執法——大連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調查報告[J].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10(07)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范文5
李:各位來賓
張:同志們
合:晚上好(鞠躬 或敬禮)
張:中秋佳節是中華民族古老而歷久彌新的傳統佳節,每年的中秋節,中華大地上千家萬戶合家團圓,吃月餅,賞圓月,盡情享受天倫之樂。
李:“月到中秋分外明,皓月當空灑清輝。”在這一年一度花好月圓的日子里,迎來了我們行政執法局第一個仲秋佳節。
張:我們執法局成立以來,在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同志們辛勤工作、恪盡職守,在執法活動中急人民群眾之所急,想人民群眾之所想,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觀念,嚴守內部規章制度,公正文明執法,打出了威風、樹立了威信、干出了成績,展現了愛崗敬業、團結向上的精神風貌,展示了一支文明之師,威武之師的風采。
李:由于城管工作的特殊性,我們經常要放棄公休假日,加班加點,早出晚歸;在別人休息的時候,我們工作;在別人團聚的時候,我們堅守崗位;風吹日曬,披星戴月,成了家常便飯,為了城市的有序環境,我們盡職盡責,無怨無悔。
張:我們局成立已經近五個月了,在這五個月中,我們緊張有序的工作著,圓滿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得到了上級領導和廣大市民的廣泛好評。
李:是啊,繁忙的工作,佼人的成績!現在過節了,我們歡聚在這和諧親密的大家庭里。
張:為了加強溝通,增進了解,深厚感情,增強我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進一步豐富干部職工的文化生活,促進我局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執法隊員愛崗敬業、奮發有為的工作熱情,經局黨組研究,決定舉辦今天的聯歡晚會。
李:經過十余天的悉心準備,現在,“濱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迎國慶,慶仲秋’聯歡晚會”即將開始了。
張:……
請領導講話……
宣布文藝節目正式開始
節目表
節束語:
張:“月圓如鏡,瑩光似水”,在這個歡樂祥和的節日里,我們共同渡過了一個愉快的夜晚。
李:在這個秋月朗照,丹桂飄香的夜晚,我們的心情非常激動,意猶未盡。
張:感謝領導給了我們這個機會,可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會聚一堂,以歌為媒,歡笑升平,共敘佳節之情。
李:感謝所有的來賓和積極參預的同志們。
張:讓我們共同慶祝濱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第一次聯歡晚會圓滿成功!
李:讓我們齊心協力,團結前進!
張:預祝我們今后的工作再上新臺階!
李:愿我們的生活永遠都像今天一樣充滿歡聲和笑語!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范文6
一、 招考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紀律、品行端正,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具備招聘崗位設置的資格條件。
二、 招考程序
1.招考信息 招考信息在廈門湖里人力資源網(xmrl.cn)公布。招考崗位見附件1。
2.報名
(1)報名時間:2016年3月1日—3月7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2)報名地點:湖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湖里區南山西路551號一樓),聯系電話:5620766。
(3)報名時須提交的材料:
①《報名表》(附件2)一式一份;
②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③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④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⑤符合報考崗位其他要求的證明材料;
⑥近期免冠1寸同版彩照3張。
以上《報名表》和復印材料依序裝訂成冊并逐頁簽名。
(4)每人限報一個崗位。
(5)《報名表》可直接從廈門湖里人力資源網(xmrl.cn)下載),也可到湖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領取。
(6)報考人員報名時必須認真閱讀招考簡章并仔細對照崗位資格條件,確認自己符合條件方可報名,并對本人的報名資格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做出相關的承諾。
3.資格審查 本次招考面試前由湖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擬進入面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對考生資格審核貫穿招聘全程,一經發現報考人員不符合簡章規定或不符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或提供虛假信息(含考核期間提供的證明材料等),立即取消其考試、聘用資格或解除勞動合同。
4.領取準考證(2016年3月9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通過資格初審報考者需持身份證到報名點領取準考證,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5.考試
考試方式為面試。
面試時間:2016年3月10日上午
面試地點:湖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十一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