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問題及解決對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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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問題及解決對策

行政執法問題及解決對策范文1

關鍵詞:行政執法;問題;對策;研究

一、水行政執法背景及意義

為促進水務事業的健康發展,長沙市對水務管理體制作過一些積極探索,進行過一些改革實踐,取得了明顯的成績,實現了城鄉水務管理一體化,由過去的九龍治水轉變為一龍治水,將原長沙市公用事業管理局、長沙市水利局的涉水職能進行整合,新組建成立了長沙市水務局,但就總體而言,水務管理體制改革尚未取得重大突破。隨著城市建設的日新月異和經濟的不斷發展,長沙作為擁有400多萬人口的大城市,應盡快建立一個科學有序、先進高效的水務管理新體制,營造出一個社會井然有序、市民安居樂業、人水和諧的城市環境。這是新時期政府進一步轉變職能,切實加強城市管理的重要課題,這也是本文主題研究總體背景所在。

長期以來,我們將執法看作是政府的權力和責任,水行政執法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作,直接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關系到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水務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研究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推進依法行政、實施依法治水方略。在實施依法治水方略中,依法行政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而要依法行政,行政執法則是關鍵性環節。

(二)有利于實現和履行水行政管理職能。行政管理就是服務。從一定意義上講,行政管理是通過行政執法的具體途徑和強有力手段來保障實現的。可以說,沒有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就沒有了具體的措施和有效的手段,就不可能實現所謂的行政管理職能。因此,行政執法是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方式。

(三)有利于轉變執法理念,提高水務管理水平。我國目前的水務管理水平還不高,水務管理體制也有待完善,改革水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切實提高水務管理水平已是當務之急。因此,本文探討的水務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之道有助于破解執法難的現實問題,有利于轉變執法理念,提高水務管理水平。

(四)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促進行政體制改革。2010年,長沙將長沙市公用事業執法監察隊與長沙市水政監察支隊的執法職能進行整合,是行政改革之初無法徹底轉變整體職能、理順體制的情況下,對現有執法職能的有限調整以及機構的適度整合。這種體制的適度整合在執行層面上涉及到政府職能在不同部門之間的調整與不同層級之間的分配,對于政府職能轉變、行政體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國內外相關研究綜述

(一)國內相關研究綜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個行政管理部門和領域都已陸續出臺了不少法律、法規和規章,雖然尚未達到健全、完善的程度,但整體上已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我國的行政在整體上已初步實現了由“管理型”到“執法型”,由“人治型”到“法制型”的轉換,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轉化成了行政執法。為了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我國一些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一直在探討怎樣更好地提升我國行政執法水平,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對于提升我國的行政執法水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現在此作一簡要概述:

一是以姜明安教授為代表,系統研究了行政執法的理論體系。姜教授對我國行政執法的性質、地位、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及運作程序進行全方位的研究,構建了一個全方位的關于行政執法研究的初步的理論體系。他在《行政執法研究》一書中指出,行政執法沒有統一的概念,其基本含義應當從具體的場合出發加以確定。他認為,行政執法是使法從文本規定轉化為人們的實際行為規范,行政執法使權利從“應然”變成“實然”,行政執法秩序從靜態設計轉化成動態建構。同時,他還指出了行政執法的九大原則,并對行政執法中的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行政執法程序的基本制度、所涉及的基本問題,行政執法監督的概念與分類,行政執法監督的地位和作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做了探討。

二是以楊解君教授為代表,著重強調執法理念的重要性,并以新的執法“理念”為指導,對執法方式、執法制度的創新進行了系統研究。楊教授在《行政執法研究一理念引導與方式、制度創新》一書中指出,行政執法是一個獨立的學術概念,行政執法主體不單純是行政機關、授權組織,還包括行政相對人、行政第三人。行政執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行政執法還具有雙服務性,既服務于公共利益,又服務于私人利益。因此,他提出了行政執法的五種理念,即法治理念、民主理念、服務理念、契約理念、和諧理念。指出在新的理念下,對我國行政執法方式進行系統的完善和構建,建立與之相適宜的行政執法制度。

三是著重于研究行政執法的現實性問題,提出具體的執法方式和制度。徐景波與李勇、李衛明在論文中指出,目前我國行政執法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隨意變更行政執法行為,交叉執法、重復執法,違規增加和擴大罰款項目,執法環境差,不講程序、違規操作等方面。并從健全法規,理順執法關系,建立和健全執法機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方面提出了建議;林依霖在論文中指出,“我國行政執法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執法依據落后,執法依據軟弱無力,執法體系存在條條矛盾和條塊矛盾,監督機制不完善,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并提出了幾點提升行政執法水平的建議。

四是以具體區域或具體行政執法部門為對象,研究某一區域或某一個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問題。李祝才、陳少平在論文中具體研究了我國環境執法領域中的現狀與對策;聶建農在論文中具體研究了福州市農業行政執法的體系建設及運作;段紅在論文中具體研究了檔案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二)國外相關研究綜述

從法學研究角度,發達國家由于市場經濟發展時間長,法治研究起步早,行政執法研究一直處于比較領先的位置。在眾多西方先進國家中,法國有著“行政法母國”的稱號,行政法成熟較早,已有大約 150 年的歷史,具有完備的理論和制度,為后來許多國家行政法的立法和實踐提供了珍貴的參考?;A理論方面,在狄驥和奧里烏的公共服務理論和制度理論基礎之上,行政法學界又進一步衍化出了諸多分支學說,法國行政法最早定義了行政法治原則:第一,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第二,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首先是形式合法。形式合法是指行政行為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其次是目的合法。第三,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積極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

在國外,由于幾乎找不到專門的水行政執法部門,所以對水行政執法的研究少之又少,我們只能通過從城市管理的角度來尋找一些國外研究,早在19 世紀后半葉,德國學者瓦格納率先提出了“公共服務”的概念,從學者研究的結果來看,服務型政府在西方稱作是公共服務,20 世紀70年代,隨著新公共管理理論不斷完善,政府強調工作效率和社會服務,并提倡政府服務應向社會開放。政府的職能是服務,公共利益是目標而非副產品,在政府工作中要重視人的權益,并指出公民權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地位。一些學者研究了歐美等國的城市管理,他們認為,在歐美國家中,公共設施建設和運營都是地方政府職責,歐美地方政府通過委托、授權、承包、合同等形式,把公共服務職能轉移給非政府組織或個人,政府只負責監管。

三、研究方法和創新

行政執法問題關系到我國法制化的進程,關系到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隨著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行政執法越來越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一個焦點。尤其在水行政執法方面,相關方面的深入研究還不夠全面,實踐部分研究還不夠,理論缺乏系統性,當前一般局限于解釋法律規章制度和總結實踐經驗,缺乏從理論到實踐全面系統的分析,理論的優勢沒有得到全面釋放,研究成果也沒有更好地轉化到現實中。長沙市于2002年正式組建了長沙市水政監察支隊,2010年,長沙市人民政府在機構改革中,將原長沙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和長沙市水利局的涉水職能進行整合,組建了新的長沙市水務局,實現了長沙的水務一體化管理,涉水行政執法職能也進行了整合和調整,但目前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仍處于探索階段,實踐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本文以長沙市的水行政執法實踐為例,通過相關研究,試圖為長沙走出水行政綜合執法困境提供解決思路,力求對長沙現行的水務綜合行政執法體系改革提供借鑒和參考,推動長沙的發展進程。同時,長沙作為現代大型省會中心城市,水務管理具有復雜性和綜合性,其水務管理經驗對于其他類似城市來說也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行政執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8.

[2]楊解君.行政執法研究一理念引導與方式、制度創新(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9.

[3]徐景波,李勇.論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1期.

[4]李衛明.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東方論壇,2005年第3期.

行政執法問題及解決對策范文2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問題思考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6-000-01

隨著我國住房制度的不斷改革和發展,住房公積金已引起城鎮居民的普遍關注。但是它在我國近十幾年的發展歷程中,逐漸顯現了一些缺點和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局限,部分企業單位存在私自截留和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歪風邪氣,嚴重阻礙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加大住房公積金的行政執法力度勢在必行。

一、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基本內容和相關理論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內容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一些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連同在崗職工必須每月依據個人的工資情況,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存儲住房公積金。首先,這項制度可以保證在崗職工合法享有所在單位及個人按月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提供了有效地支持,因此它具有保障性;其次,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幫助職工購買或修建自己的住房,形成單位里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趨勢,因此它具有互;另外,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性,它依據國務院《條例》,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最后,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福利性和工資性,職工所在單位會額外為職工繳存一定的金額作為住房公積金,而且其利率低于商業性貸款。倘若企業破產或單位解散等事件發生,其未分發給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需要作為拖欠職工個人的工資優先償還,在職工退休或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需全額返還職工個人。

(二)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相關理論和分析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需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后,作為行政主體,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權利,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如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等針對特定的住房公積金事項,通過特定的方式影響其權利和義務。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執法體系的一個分支,在施行的過程中,應該本著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各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發現有關當事人存在住房公積金事項的違法行為如私自非法挪用公積金時,應及時依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及違法程度,執行相應的行政執法內容,以切實地保障和維護職工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實現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并立法的目的。

二、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思考及對策分析

(一)公眾的法律意識薄弱

一些企業單位的負責人對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存在爭議和認識不全面的現象,認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不僅會為企業單位帶來沉重的負擔,也會影響股東的既得利益,引起股東的不滿,甚至有人盲目跟風,在見到其它單位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時,也對該項制度視而不見。在單位職工方面,有些職工法律意識淡薄,缺乏維權意識,有些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但受目前勞動力資源相對豐厚的形勢影響,企業單位使用勞動力的主動權主要在上級,因此職工出于保住工作的考慮對該項制度的實施不敢發聲。

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就是對企業負責人及職工加強普法教育,通過法學教育和司法實踐等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并善于利用大眾媒體向公民傳達住房公積金的基本知識和行政執法的職能,在報道某些企業單位不繳存、逾期繳存或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以警示大眾方面發揮最大作用。

(二)現存制度和法規不完善

首先,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雖然賦予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權利,但并沒有出臺切實具體的法律細則,且《條例》強制性不足,缺乏嚴厲的執法手段和監督審查力度,使管理中心對違反這一條例的行為難以實施具體的處罰;其次,《條例》中沒有明確地為職工指出維權方式,在處理公積金糾紛上缺乏針對性。一些貧困的事業單位因為經濟狀況存在拖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現象,而管理中心出于穩定大局和推進社會發展的考慮,對這一問題無能為力;最后,住房公積金的行政執法權威性不足,原因是國家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性質設定使其在具體的工作中對執法問題力不從心。目前的管理體制也造成了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對公眾缺乏一定的影響力,源于現階段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工作常常是一個部門在跟進,因此力度不夠。

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國家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規,具體措施如下:賦予管理中心行政執法的檢查權,使其能夠獨立檢查有關住房公積金事項的財政情況;賦予職工獨立討要公積金的權利,在出現單位未按規定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現象時,職工可以隨時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制定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細則,為管理中心實際的執法過程提供法律依據;充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執法隊伍,通過擴大招收懂法守法和掌握住房公積金性質和相關知識的人才來加大住房公積金的督查和行政執法力度,對未依法建立該制度的單位,進行查處和立案調查;加強宣傳力度和公眾參與度,完善管理考核機制,并提高各級政府對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重視程度。

三、結語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時間相對較短,缺乏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相應的行政執法力度不強,存在著住房公積金糾紛解決的不專業、企業單位負責人及職工的法律意識薄弱、當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問題。本文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思考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議和解決措施,希望對提高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效益并推動我國住房制度的發展有所裨益。

參考文獻:

[1]歐陽淑華.住房公積金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思考[J].財經界:學術版,2014.

行政執法問題及解決對策范文3

關鍵詞:依法行政  行政法  對策

        1 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我們也應當清醒的看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

        1.1 “法治”意識比較淡薄。人治觀念重。部分領導和干部,依法行政還多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并沒有真正落實到行動上,習慣于“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置法律于不顧。有些領導和干部往往把自己擺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總習慣地認為法律只管老百姓不管官,忘記了自己同樣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從而無視法律的規定。

        1.2 違法行政問題突出。違法行政主要表現是:行政執法隊伍過多、過濫;部門職能重疊,職能不清,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現象嚴重。二是行政執法亂收費亂罰款多。當前,多數基層執法隊伍經費的主要來源是罰款和收費,而且罰得越多,收的越多,返還的也就越多,使行政執法與執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掛鉤,造成執法行為與執法目的嚴重背離。三是執法程序“隨意性”多。有的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申辯權;有的不告知行政執法相對人獲得法律救濟的途徑,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法律權利;有的顛倒程序,先罰款后定性。

        1.3 行政執法監督力度不強。一是行政執法監督未形成系統化、制度化、經?;腿婊膱谭ūO督格局。二是行政執法監督缺威,違法執法者卻很少受相應的懲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產生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人治”思想作怪。我國是一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國家,人治、特權思想較為嚴重。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領導干部長期主要是依靠政策辦事,人們習慣于“人治”思維,這是產生問題的思維因素。二是小集體小集團重點利益思想作怪。有的領導怕影響單位的“形象”、“政績”,不支持有關執法部門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查處。三是行政執法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內部上下迎合的多,抹不開情面。外部監督大都流于形式,實質監督少。

        2 推行依法行政的問題與對策

        2.1 更新觀念,牢固樹立行政法治意識。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樹立“法治”意識,切實做到依法管理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切實維護和保障廣大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錯誤思想,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觀念。

    2.2 理順體制,切實規范行政行為。按照條塊結合、適當分權、便于執法、講求實效的思路,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執法體制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層級職責不清和執法交叉過多等問題。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其在行政執法方面的權力義務;要從領導機關到基層執法部門、從領導者到一般執法人員,逐步建立執法崗位責任制,分解落實行政執法任務,定期地、逐級逐人地、嚴肅認真地、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公務員制度考核掛鉤;各行政執法主體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嚴格實行錯案追究制度。隨著政治體制尤其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條件適當的時候,也可以考慮建立苦干支綜合行政執法隊,此后再考慮建立若干個行政業務審批局和一個綜合執法局,進而人從根本上將行政的決策與執行、行政審批與管理、行政處罰與執行等等區別開來,分離開來,以完善和規范行政運行機制。

行政執法問題及解決對策范文4

[關鍵詞] 農業行政執法 工作 分析研究

農業綜合執法是農業行政執法體制的最新變革,實行這種形式的執法,是由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文件進行規定的。我國的法律和相關的規定賦予了農業行政部門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的權利,且這種權利應該集中,由一個職能部門機構進行實施。

一、基層農業行政執法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業行政執法隊伍的素質及執法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對從事農業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的要求是既要熟練的掌握與農業有關的專業知識,同時還有知曉涉及農業的各項法律規定和主要法律知識。而在實際的工作中我們發現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大多是從事農技推廣的基層工作人員,雖然在上崗前經過了集中的法律專業知識培訓,但仍然缺乏全面系統的法律法規知識,缺乏行政執法人員所應該具備的必要法律知識和相應的執法技巧。但在開展實際的執法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例如,執法人員不能按照要求執法,不善于執法和不敢執法。在處理相關事件時,不能準確的運用相關法律和規定進行執法,是執法水平不高,效率不快。當農民利益受到損失時,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

2.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依法行政的輿論氛圍不濃

在實際的執法活動中,當被處罰人員受到處罰時,往往找各種借口和理由逃避責任和推卸責任,擾亂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農民群眾的法制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較差,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危害之后,不知道或者找不到有效的途徑進行維權,即使找到了農業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維權時,由于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無法解決農民的問題。

3.農資經營網點分散,管理難以到位

農業行政執法與其他部門的執法不同,尤其是在落后的偏遠農村地區,經營網點不集中,對相關事情不能做到全面而細致。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執法設備不全,在經營的網點缺乏辨別農業產品真偽、農資檢驗和產品質量檢查的設備和手段,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農資產品只能將其送往上級部門的農業執法部門進行檢查,時間周期長、流程繁瑣,遇到問題是不能夠及時的對其進行處理,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其次,偏遠地區尤其是山區的市場監管難度較大。由于山區人員居住分散,經營網點不集中,給管理帶來了較大的困難。尤其是對于偏遠地區的農資經銷門店,農業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很難對其進行執法檢查,還有處于縣市交界處的無經營場地、經銷小販以及沒有營業資格的個體經營者,市場管理和執法人員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執法,這些問題都嚴重阻礙了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

二、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與措施

1.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 樹立農業執法形象

執法人員的各項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著農業行政執法部門的整體形象、權威和未來的發展。因此,在招聘執法人員是應該按照嚴格的標準進行選用,采用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選拔。具體的要求是:首先,思想政治素養過硬,執法人員要擁護黨,堅持黨的各項路線和方針、政策以及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在執法時要嚴于律己、公平公正、敢于同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其次,全面的專業素養,基層農業行政執法是一項綜合性很高的工作,要求執法人員具備全面的農業知識;再次,法律素養,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不僅要求懂得專業農業知識,還要熟悉與農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主干法律,能夠把握法律精神,準確的應用各種法律條款;最后,敢于同違法犯罪分子做斗爭,與不法分子斗爭過程中,不能畏畏縮縮,要有膽量,敢于糾正不正當的違法行為,采用各種措施打擊犯罪分子的狡猾性和隱蔽性的能力。加強農業執法宣傳教育,營造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良好氛圍。

2.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

行政執法宣傳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宣傳制度。宣傳途徑主要選擇那些具有公共影響力渠道,例如地方的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等媒體并結合發放宣傳單的形式向農戶宣傳國家的相關法律和相關惠農政策。積極鼓勵農民向執法部門舉報不法農資經營者。通過舉辦鄉村農業培訓班、農業專家講座和市場宣傳等方式,向農村的居民廣泛的開展種子、農藥和肥料等農產品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向農戶積極宣傳違法經營的后果,對導致農業產生事故的經銷商追究其民事責任。

3.突出重點整治,保障農業生產

在每年的農資產品的銷售旺季前,由地方的農資管理部門對市場上的種子、農藥和肥料進行檢查把關,凡是質量達不到要求的農資必須將其送回上一級檢查部門進行復檢,然后將最新的檢查結果同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對比,不符合要求的嚴謹其上市流通?;鶎愚r業行政執法部門應該在農時季節對重點區域的市場、重點品種、重點經銷商進行細致的執法檢測。檢查其種子、化肥和農藥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看種子的標簽是否規范合法,是否已經審定,是都適合本地區種子,是否報裝與內在一致等;農藥要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規范,是否是低毒農藥,是否是過期農藥,是否是假冒產品,是否為禁藥;肥料主要查看其是那種類型,是復合肥、有機肥、微生物肥還是腐熟質肥,是否有登記證,是否在有效期內。通過細致的檢查,如果發現有違規產品,應該立即停止其銷售,依法進行處理。

參考文獻

[1] 錢洪良. 加強農業執法的措施[J]. 現代農業科技. 2013(07)

[2] 周曉濤. 甘肅少數民族地區農業執法的現狀及綜合執法的路徑選擇[J]. 甘肅聯合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0 (02)

[3] 劉啟亮. 開展基層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初探[J]. 農業技術與裝備. 2010(16)

[4] 李旭東. 我國農業機械化立法問題及對策研究[J]. 農機化研究. 2011(03)

行政執法問題及解決對策范文5

摘 要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中存在諸多問題,運用環境行政調查研究與資料歸納的研究方法,對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和環境行政執法依據中存在的問題分析研究,建議改革現行的環境管理體制,完善環境行政法規,以期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

關鍵詞 環境行政法學 行政執法 研究

國家環??偩衷?007年首次動用“區域限批”政策來懲罰嚴重違規的行政區域、行業和大型企業,即停止審批其境內或所屬的除循環經濟類項目外的所有項目,直到它們的違規項目徹底整改為止。這是環保部門成立近30年來首次啟用這一行政懲罰手段。從我國一系列對環境保護的行政手段來看,國家進一步加強對環境保護執法的力度,使環境保護的各項法律法規有效執行。

一、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是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力度是我國各項環保方針,政策貫徹實施的基礎。然而,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實踐中還存在一些障礙,降低了環保部門的行政執法能力,影響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進程。

(一)環境行政執法依據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境行政立法在有的重要領域尚無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環經濟、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還沒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規;在環境技術規范和標準體系上,也還存在著一定的規范空白①。有的環境保護的法律原則性要求多,程序性規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門之間扯皮等原因,立法時對相當一部分條款不得不做了模糊處理,這就導致制定出來的某些法律既無大錯,亦無大用。

(二)環境行政執法管理主體中存在的問題

1.環境行政執法存在多頭管理現象

目前,我國在環境管理體制上存在著環境管理機構重復設置、環境管理職能交叉和矛盾等現象,且缺乏部門、區域有關環境行政主體的有效協調與連動機制,在日常執法工作中還沒有完全解決環境執法部門“單打獨斗”而社會有關各方參與、支持環境保護工作不力等問題②,加之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乏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執法力度。

2.公眾知情權實現乏力

環境的共享性決定了公眾不能被割裂在環境執法活動之外。我國政府做了許多努力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如每年全國環境公報,每月各個重要河流的水質狀況匯總等等。但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圍及內容還遠遠不夠。公眾所需的環境信息個人要求政府和企業提供環境方面的相關資料,相當困難。目前,缺少公眾與政府部門的信息互動和相關的規定。

3.“兩高一低”是環境執法的困境

環保執法中的“兩高一低”是指環保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③。環保執法陷入了“排污―查處―罰款―繼續排污―繼續查處―繼續罰款―再繼續排污……”的怪圈中,執法不斷,罰款不斷,但排污不止,環保執法的真正目的難達。由此,奉行“破財消災”的環境破壞者,違法也違得“理直氣壯”;本應“理直氣壯”的律令、封條,執法也執得“氣短”,環境行政執法陷入困境。

二、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探究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內部原因。在環境行政管理領域,既存在環境行政執法難的問題,又存在環境行政執法水平不高等問題。

(一)環境行政執法依據的不完善

我國環境行政立法的具體情況,不論是實體性法律規定還是程序性法律規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位或空白。迄今為止在環境行政法主體、環境行政權及環境行政行為的有效規制、環境行政法律責任及其實現、環境行政糾紛的處理等重要的環境行政法制建設環節,其中程序性法律規定的稀缺表現的更為突出,不利于搞好環境行政工作。例如,現行立法對新的環境行政管理方法、手段等的規定缺位。

(二)環境行政管理主體不夠健全執法能力弱

1.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缺乏協調

目前我國將環境保護職能與資源管理職能分別配置給了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和資源管理部門,在實踐中環境保護部門在涉及資源開發與利用中的環境保護問題上往往難以有效協調其與資源管理部門的關系,不能很好行使環境保護職權,而資源管理部門又會因為偏重資源的開發利用而輕視環境保護工作,甚至有的地方還為了謀求短期內的經濟增長而放任或者支持對資源的破壞性利用,從而引發了新的、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

2.公眾參與機制實際落實存在瑕疵

我國環境立法沒有規定公眾參與途徑、程序,沒有明確公眾的權利義務,使公眾無法參與。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而我國現行環保法律中也缺乏環境公益訴訟機制。全國民間的環保組織也很少,尤其是在我國西部地區更是少得可憐,民眾參與環保組織意識不強。

3.“兩高一低”原因具體分析

“兩高一低”現象是由于在我國的環保法律法規中,對環保違法行為設定的處罰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懾違法者而出現的不合理現象。比如,對環境違法者一般只采取責令停工,并限期補辦手續。而我國法律只規定違法者在拒不補辦手續,拒不整改的情況下,才進行罰款。而環境污染罰款最高只有100萬元,一般在20萬元-5萬元之間、最低在1萬元以下。這樣的罰款數額對于那些實力雄厚的工程簡直毫發無傷,不能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在一定程度上還會縱容繼續實施破壞行為,產生惡性循環④。

三、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解決對策以及建議

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內部原因。這需要我們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富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通過環境行政執法的優化保障我國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和諧發展。

(一)完善我國環境行政立法體系及規定

建立和完善有關的環境行政立法,對搞好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具有基礎性、前提性作用。首先環境行政立法必須與時俱進調整立法指導思想與立法目的,并以環境可持續發展為中心重構現行的環境資源立法體系。其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環境行政管理與市場運行機制的關系,在相關立法中正確定位環境行政權,實現環境行政權設定及其運作的適度化、科學化。最后,完善環境行政管理主體的組織建設、體制改革以及權力運行機制方面的立法,明確因本位利益驅動而弱化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領導的法律責任,完善環境治理指標考核制度,在環境行政立法中明確確定政府培育公眾環境意識與環境法律意識的職責,并建立培育公眾環境意識與環境法律意識的法律制度等措施。

(二)科學化改革我國環境行政管理體制

環境行政管理體制不良是影響環境行政執法的關鍵性因素之一。為了克服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職能分離、政出多門、協調困難等諸多制度性缺陷,必須改革現行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將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交由一個統一的行政部門來管理,或者在建立統一環境資源管理體制尚有困難的情況下,在中央和地方設立具有高度權威性的環境保護領導、指導與協調機構,如中央環境保護委員會,統一協調環境與資源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環境行政執法不作為、不嚴格依法作為甚至濫用環境行政執法權的執法主體及其責任人員,應根據不同情節以及行為后果等規定具體明確的責任,以此來有效阻斷對環境行政執法的非權力干預,保障環境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有效性。

(三)建立以公眾利益為本位的公眾參與制度

我國環境立法都以公民義務為本位,這種形式限制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阻礙了環境保護的發展。從根本上改變注重保障行政機關權力而忽視公民利益的現象,對各級政府及其環境資源管理部門在環境保護中的職責,企業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義務和權利,社會公眾在環境資源保護中的權利和義務等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應當確認和保障包括環保組織在內的社會公眾在環境資源保護中的知情權、參與權以及通過司法等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擴大針對違反環境資源法的政府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各人等而提起撤銷之訴,履行之訴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最大限度地運用政府和民眾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力量。

四、結語

環境行政執法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管理制度順利執行的重要保證。加強環境執法工作,順應了時代的發展和我國環境形勢變化的迫切要求,也是做好我國環保工作的保證。執法依據的不完善以及執法主體中出項的問題是環境行政執法面臨的突出問題,也是我國環境行政主體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我們要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富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通過環境行政執法的優化保障我國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和諧發展。

注釋:

①劉志堅.西部大開發中環境行政立法的現狀及其優化.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9.

②劉志堅.西部環境行政執法現狀及其優化.科學•經濟•社會.2006(2).

③薛惠鋒.中國資源環境問題與社會經濟問題的作用機理.中國環境報.2008.02.18.

④李克杰.環保執法如何走出“兩高一低”困局.省略/chinese/huanjing/788822.htm 2005年2月18日.

參考文獻:

行政執法問題及解決對策范文6

關鍵詞 林業執法;意義;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F326.2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5)15-0196-01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orestry Law Enforcement Work

LI Liang-liang

(Qingshan Protection Agency of Songshan District of Jinzhou City in Liaoning Province,Jinzhou Liaoning 121219)

Abstract The connotation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forestry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were introduced.Existing problems of forestry law enforcement were analyzed.Countermeasures of forestry law enforcement work were put forward,so as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the forestry law enforcement.

Key words forestry law enforcement;significance;problems;countermeasures

林業是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生態建設最根本、最長期的措施,加強生態文明建設,讓綠水青山不再是人民群眾的奢望,已成為民生的頭等大事。在可持續發展中,林業負有重要地位;在生態建設中,林業負有首要地位。不斷地推進林業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進步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要加大執法力度,強化資源保護。

1 林業行政執法的含義及意義

1.1 林業行政執法的含義

林業行政執法指的是依照林業法律、法規、規章開展森林資源行政管理活動,并依法對違法者進行處理。既包括對實施各項法律規范的具體行為的管理和監督,也包括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進行依法處理。

1.2 林業行政執法的意義

一是加強林業行政執法是堅持依法治林方針的基本要求;二是加強林業行政執法是林權制度改革的前提;三是加強林業行政執法是鞏固改革成果,促進林業的健康發展的保證。

2 林業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2.1 犯罪認定和量刑標準過低

目前,我國對森林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不一,一般認為森林犯罪包括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以及一些非法收購、運輸、加工林木等,只有達到“情節嚴重”標準才構成犯罪,但是對于“情節嚴重”的標準卻規定不一。

2.2 缺乏必要的強制執行權力和手段

目前,雖然有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但是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還沒有統一的行政執行法。在執法過程中,由于沒有一定的權力和手段,使得經常出現干擾執法或暴力抗拒執法等行為,不僅造成執法工作效率低下,還威脅到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

2.3 執法隊伍素質偏低

由于林業工作的范圍廣、戰線長,且執法的客體量大、關系復雜,造成執法的工作量非常大。因此,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高低會直接影響執法的效果。但是執法隊伍龐大,執法人員的素質也參差不齊,對執法內容、執法程序等不熟悉,影響了執法辦案質量[1-2]。

2.4 行政執法機關權責不明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多個部門之間相互協調配合才能達到最佳效果,但是受體制、立法等各方面的影響,使得一些執法部門的職能相互交叉,且權責劃分不明。在出現問題時,執法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出現執法空白。

2.5 經費投入不足

在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經費投入不足會影響執法效果。一是導致執法行為的趨利性較強。一些執法單位會將罰款充當經費,造成“以罰養隊”“以罰代管”“以罰代法”,出現很多執法單位都去爭搶某些有利益性的案件。有的甚至會亂收亂罰,“搭車收費”、強行攤派,有的甚至為了小集體或個人利益不惜損害或犧牲群眾利益。二是影響基層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進行。開展各項工作都需要經費的支持,因此若經費不能保證就會使林業行政執法改革進程速度減慢[3-4]。

3 對策

3.1 統一森林犯罪的標準

在不違反刑法定罪量刑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統一規定相似犯罪的認定標準,并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面可以通過警告、罰款等措施保護森林資源;另一方面,應該加大懲罰力度,堅決不姑息縱容森林犯罪行為。

3.2 整合林業行政執法力量,實行林業行政綜合執法

為了解決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執法主體不明確等問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具體負責綜合執法。同時,選拔一批專業知識強、業務能力好的高素質執法人員加入林業行政執法機構,加大辦案裝備投入,有效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5-6]。

3.3 強化培訓和教育,提高林業行政綜合執法能力和水平

加大對林業行政綜合執法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力度,定期開展業務知識培訓及體能訓練,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法制意識,提升其整體素質[7]。同時,執法人員要廉潔自律,建立廉政檔案,保證林業執法過程中無違法行為。

4 結語

林業執法是保障我國森林資源的重要手段,也是為我國能夠走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效措施,更能為我國經濟發展帶來推動作用,目的就是希望我國的林業資源得到保護,避免犧牲后代利益進行經濟建設。

5 參考文獻

[1] 顧向一.論我國林業行政執法現存問題及其對策[C]//林業、森林與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法制建設研究:2004年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年會)論文集:第一冊.重慶:2004年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年會),2004:4.

[2] 金霞.加強林業行政執法問題初探[J].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8(4):154-156.

[3] 李相利.淺析云南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之立法研究[J].中國市場,2012(10):77-78.

[4] 李雨,李衛忠.森林資源的法律保護[J].西北林學院學報,2010(5):224-228.

[5] 肖紅纓.對規范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思考[J].現代農業科技,2011(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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