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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的要求范文1
食藥監安函[2012]75號
2012年06月29日
附件3:
一般缺陷舉例
本附件列舉了部分一般缺陷項目,但并未包含該類缺陷項目的全部,可根據需要增加其它缺陷項目。
廠房
— 人員可通過生產與包裝區域的門直達室外。
— 地漏敞口/無存水彎。
— 液體和氣體的出口處無標志。
— 不與暴露產品直接相鄰或不直接位于暴露產品上方的表面有損壞。
— 生產區內從事與生產無關的活動。
— 休息、更衣、洗手和盥洗設施設置不當。
設備
— 設備與墻面的間距太小而無法清潔。
— 固定設備的基座連接處未完全密封。
— 使用臨時性的方法和裝置進行維修。
— 有缺陷或不用的設備未移出或未貼上適當的標識。
— 用于非高風險產品的小型設備未經確認符合要求。
清潔
— 書面清潔規程內容不完整,但廠區處于可接受的清潔狀態。
— 清潔或健康衛生規程未有效實施。
生產管理
— 原輔料與產品處理的SOP內容不完整。
— 未嚴格限制未經授權人員進入生產區域。
— 對接收物料的檢查不完全。
質量管理
— 召回規程內容不完整。
原輔料檢驗
— 用于符合性檢驗的原輔料,未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即用于生產。
— 檢驗方法的驗證內容不完整。
包裝材料檢驗
— 運輸和儲藏規程內容不當。
— 過期/報廢包裝材料的處理不當。
— 檢驗項目不全。
— 質量標準不全。
— 一次接收的物料由多個批次構成,未考慮分開取樣、檢驗與批準放行。
成品檢驗
— 物理指標的檢驗項目不全。
文件記錄
— 產品的記錄/文件內容不完整。
— 生產用建筑的平面圖和標準不完整。
— 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時間不夠。
— 無組織機構圖。
— 清潔記錄內容不完整。
樣品
— 無原輔料樣品。
— 成品或原料藥樣品數量不足。
— 貯存條件不正確。
穩定性
— 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批次不足。
— 檢驗項目不全。
— 樣品數量不足以完成檢驗。
無菌產品
— 未監測滅菌用蒸氣,以確保達到適當的質量要求且無添加的成分。
— 進入潔凈區和無菌工藝生產區的最多人數控制不當。
征求意見的要求范文2
根據**局《關于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方案》整體安排,為認真查找領導班子和黨員干部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切實提高**服務經濟、社會和**對象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實現讓群眾知曉、請群眾參與、聽群眾意見、受群眾監督、使群眾受益的目標,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堅持征求意見與**研究相結合,深入基層問癥、深入企業聽音,多方聽取意見,全面查找領導班子及成員、黨員干部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對照檢查開展批評和解決問題打下基礎。
二、征求意見的方式和組織實施
(一)書面征求意見。局教育活動實踐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全市縣(區)**局、局機關全體干部、省局有關部門發出征求意見函,發放**問卷,書面征求對局領導班子及成員的意見建議,并匯總反饋意見和建議。
(二)召開座談會征求意見
1、深入基層座談。主要由班子成員帶隊,分赴兩縣六區**局開展征求意見的座談會。
2、深入企業座談。主要由分管業務的副局長帶隊,選擇重點“一套表”企業開展征求意見的座談會。
在召開座談會的同時發放**問卷及班子和班子成員評議表,征求意見建議。
(三)個別談話征求意見。由局分管領導與各科室的黨員干部進行談話,主要征求對局班子和本人在“”方面存在的問題與意見建議。
(四)利用調研征求意見。結合調研工作,全局4個調研組通過召開基層**服務人員、基層企業報表人員、發放**問卷、個別談話等方式征求意見建議。
(五)網頁專欄征求意見。在局網站開辦“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專欄中設立征求意見箱,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三、幾點說明
1、意見的匯總:書面征求意見由局活動實踐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召開座談會征求意見分別由帶隊領導在原汁原味的基礎上進行匯總,個別談話征求意見分別由主管領導在原汁原味的基礎上進行匯總,利用調研征求意見由調研組負責人進行匯總,網頁專欄意見由局教育活動實踐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
征求意見的要求范文3
本刊記者 尚海龍
2015 年8 月24 ?30 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對《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據悉,這是該管理辦法實施十年來的首次修訂?!峨娖鳌酚浾咦⒁獾?,《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不僅增加了能效信息碼及對網絡商品交易的相關規定,還重點修改了罰則條款。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自2005 年實施以來,在推廣高效節能產品、引導綠色消費、促進技術進步和產品結構調整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適應新形勢下推廣高效節能產品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2014 ?2015 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國家有關部門對《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形成修訂征求意見稿。
與現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相比,雖然該修訂征求意見稿在整體框架方面并未做出調整,依然分為總則、能源效率標識的實施、監督管理、罰則和附則五大部分,但具體條款方面有所刪增和調整。該修訂征求意見稿從原來的二十七條增加到二十九條。雖然刪除個別不再適用的條款,但此次修訂主要是在原版基礎上進行增加和完善。
目前,網購市場可謂“大紅大紫”,并呈現持續快速增長之勢。因此,修訂版本特意在總則章節增加對網購產品的要求。修訂意見稿明確指出,網絡商品交易,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能源效率標識。
在修訂征求意見稿中,能效標識增加了一個重要元素——除了原有的5 項內容,還增加了能效信息碼(二維碼形式,掃碼將獲知產品能效的相關信息)。此外,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可在能源效率標識本體上直接印制能效“領跑者”標志。同時,征求意見稿還對能源效率標識備案的提交材料進行調整。
修訂征求意見稿對授權機構備案工作提出時間要求。據悉,授權機構應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能源效率標識的備案工作,生產者或進口商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征求意見稿對于簡單管理和罰則進行了較大調整,即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將重點關注偽造、冒用、虛標等違法行為,并加重懲罰力度。
在監督管理部分,修訂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監督檢查主體。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對《能源效率標識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產品能效標識依法進行專項抽查和監督檢查。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定期在職責范圍內開展《目錄》產品能效標識專項抽查和監督檢查,并會同地方節能管理部門一起向社會公告結果。同時,修訂征求意見稿對銷售者提出新的要求。
征求意見的要求范文4
財政部近期草擬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準則修訂4方面主要內容和12個問題,《征求意見稿》)不僅統一了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并借鑒國際準則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實時保持與國際持續趨同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提高財務報表列報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2014年至今,財政部就出臺的一系列準則,修訂或新增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會計準則》等,了《企業會計準則39號―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等7項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兩項準則解釋?!墩髑笠庖姼濉穭t是這次大規模準則修訂的延續。
另外,2014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聯合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17年12月15日起實施)。該準則的核心原則是,主體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商品和服務的模式,確認金額應當反映主體預計因交付該商品和服務而有權獲得的金額?,F行的收入準則很難與以上國際準則相趨同。
收入準則的發展歷程,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微觀聚焦,也是企業信息質量不斷提高的要求。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是在國際通行做法下的必然選擇,也是是我們推進會計國際趨同的整體需要。
確保新準則切實可行
從具體內容來看,《征求意見稿》共分為8章43條,主要對修訂的 4大內容進行了明列舉:(一)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征求意見稿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時間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二)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征求意見稿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三)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四)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以上四個問題從多個角度全方位的就收入準則進行了規定,將2項準則統一標準,既符合中國特色,又吸取國際準則的意見,具有較強的指引性。實務操作不再模棱兩可或者無據可查,對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指導會計實踐不言而喻。
準則持續完善
為使會計準則更符合實際,更具有發展可持續性,這次《征求意見稿)》主要對7大類12個主要問題廣泛征求意見:關于合同的識別;關于單獨履約義務的識別;關于收入確認時點;關于收入計量;關于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關于相關信息列報;關于準則實施等有的放矢分類別征求意見和建議。
征求意見的要求范文5
為了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國務院法制辦于近日公布《糧食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3月31日征求意見結束。
“糧食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密切相關。”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我國首部糧食法,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基礎上,起草了征求意見稿,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其立法目的之一。征求意見稿規定,糧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糧、豆類和薯類。同時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生產、流通、消費活動均適用本法。
征求意見稿規定,糧食收購、加工實行許可制度,申請從事糧食收購、加工活動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并應當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根據征求意見稿,從事糧食加工活動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進行加工;(二)使用農藥殘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屬等污染物超標的原糧進行加工;(三)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四)影響糧食質量的其他行為。從事糧食收購、批發和零售活動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三)惡意囤積哄抬價格;(四)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五)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六)壟斷市場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七)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行為。
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征求意見稿對完善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和糧食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運輸、銷售、進出口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糧食檢驗等方面作了規定,并且要求建立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抽查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區域性糧食污染情況,應當加強被污染糧食的監控,可以采取強制性檢驗、警示公告、干預性收購、分類儲存、定向處置等措施。同時為了確保糧食的供應和價格穩定,規定國家建立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制度。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活動的糧食經營者,在糧食市場供過于求、價格下跌較多時應當履行不低于最低庫存量的義務;反之應當履行不高于最高庫存量的義務。
中國農業大學多位食品安全專家表示,征求意見稿對市場配置糧食資源、糧食生產保障、糧食流通保障、糧食質量安全保障、糧食調控與儲備等方面都作出具體規定,凸顯了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消費者安全的立法宗旨。糧食流通一頭連著糧食生產,一頭連著糧食消費,是實現糧食資源優化配置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關鍵環節,對此征求意見稿就糧食收購、加工和經營作出明晰規定,同時轉基因入法,使得消費者關注的轉基因食品管理和相關立法在糧食領域率先破題,是國家立法與時俱進、以人為本的體現。
征求意見的要求范文6
【關鍵詞】 財務報表列報準則; 比較; 完善建議
一、財務報表列報準則的發展沿革與我國修訂準則的背景
財務報表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結果的集中反映,是向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信息的主要工具,因此對財務報表列報的規范歷來就是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重點關注的領域之一,并且,個別和具體的會計準則發生變動往往會影響財務報表的列報,財務報表列報準則也就成為修訂最頻繁的會計準則之一。
在國際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成立伊始考慮制定的第一個會計準則就與財務報表列報有關。IASC于1975年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IAS1)“會計政策的披露”,后于1976年和1979年分別了IAS5“財務報表應披露的信息”和IAS13“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列報”。1997年,IASC對上述3項準則作出全面修訂,了IAS1“財務報表列報”并取代了原先3項準則。
2001年4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取代IASC后,繼續采用并修訂IAS1。起先,IASB只是獨自修訂財務報表列報準則。2002年5月,IASB了《改進國際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其中包括了對IAS1的修訂。2003年12月,IASB正式了作為“改進項目”(Improvements Project)一部分的IAS1(簡稱2003年修訂版),并于2005年8月隨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IFRS7)“金融工具:披露”的在IAS1中增加了關于資本披露的內容。2004年,IASB和FASB認為,應共同實施財務報告項目以促成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它們成立了項目組,決定分兩個階段修訂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IAS1)“財務報表列報”。第一階段:研究一套完整的財務報表構成以及提供可比信息的要求;第二階段,研究整套財務報表項目如何彼此聯系以及財務信息的分解和匯總。作為“財務報表列報項目”第一階段的成果,IASB在2006年3月了修訂IAS1的征求意見稿,并于2007年9月了IASB對IAS1的完整修訂準則(簡稱2007年修訂版,本次修訂主要是提出了采用“一表式”或“兩表式”編制綜合收益表的要求)。作為“財務報表列報項目”第二階段的成果,2008年10月,IASB與FASB共同了一份“關于財務報表列報的初步觀點”討論稿,此項目雖然爭議頗多,但仍在進行之中。此后,除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年度更新需要對IAS1作出零星修訂外,IAS1又經歷了兩次較大的修訂,第一次是在2008年2月為配合對IAS32“金融工具:列報”修訂的要求在IAS1中增加了對“可沽售工具及其在清算中產生的義務”的披露要求;第二次是在2011年6月針對其他綜合收益的分類列報(即進一步將其他綜合收益劃分為“后續期間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將重分類計入損益的項目”和“后續期間不能重分類計入損益的項目”,要求分兩類區別列報)對IAS1作了修訂。IASB通過以上幾次對IAS1的修訂,基本實現了與FASB第130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130)“報告綜合收益”的趨同,并進一步深化了對其他綜合收益含義及分類的認識。
我國關于財務報表列報的規范主要體現在2006年2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中。我國第30號準則時已經吸收了2003年IAS1修訂版的最新要求,雖然當時沒有要求單獨編制綜合收益表,但已要求確認利得和損失,并將其分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和損失”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我國新會計準則至今已有6年多時間,IAS1修訂中關于綜合收益列報的要求雖然在2009年我國會計準則解釋公告第3號中有所體現,然而我國財務報表列報準則一直未經過任何完整的修訂。為了實現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并體現國際財務報表列報準則的最新成果,財政部于2012年5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征求意見稿)》。由于“可沽售工具”(puttable instruments)的情況基本不適用于我國,因此本次征求意見稿未體現這方面的內容,而主要是針對綜合收益的列報對原準則作了修訂。
《征求意見稿》后,我們關心的問題是:一是《征求意見稿》與原第30號準則相比有哪些改善?二是《征求意見稿》與IAS1的最新修訂版仍存在哪些差異?三是《征求意見稿》還有哪些方面存在可完善之處?本文設想通過以上問題的討論,對完善我國財務報表列報準則提出一些建議。
二、我國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征求意見稿)與原第30號準則的比較
財政部在我國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征求意見稿)的同時,還了相應的修訂說明,闡述了本征求意見稿修訂的以下兩個主要方面的內容:1.修訂“綜合收益”的有關內容。征求意見稿明確在利潤表中增加了“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并進行了定義,同時將其他綜合收益項目進一步劃分為“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兩類區別列報。此外,原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反映的“綜合收益”有關內容也作出相應調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關披露內容。2.整合現行規范性條款,充實完善相關內容。本征求意見稿借鑒國際財務報表列報準則的有關內容,并吸收我國財務報表列報準則應用指南和講解中的有關內容,還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充實了持續經營的評價內容;二是明確了以權責發生制會計編制報表的相關內容,以與國際財務報表列報準則一致;三是明確了利得和損失項目的金額列報在原則上不得相互抵銷;四是納入了正常經營周期的定義;五是參考我國審計準則對“重要性”的判斷以及當前國際上對“重要性”概念的最新進展,進一步完善了“重要性”定義和判斷;六是充實了附注披露內容,如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終止經營的有關披露等。為了詳細說明以上變化,本文通過表1將我國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征求意見稿)與原第30號準則作出了比較。
三、我國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征求意見稿)與IAS1最新修訂版的比較
IAS1最新的完整修訂版是2007年版,之后修補了“可沽售工具”和“其他綜合收益分類”等內容,但基本結構未作大的變動。2007年版IAS1的內容主要由引言、準則正文、附錄、表決情況、結論基礎、不同意見說明和實施指南等組成。以下通過表2將我國財務報表列報(征求意見稿)與IAS1準則正文部分作出比較并分析相應差異。
四、完善我國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從以上比較可以看到,我國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征求意見稿)在總體要求方面已經與IAS1十分接近,尤其是對綜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給出了正式定義,并參照IASB在2011年6月對IAS1的修訂及時對其他綜合收益作出兩類劃分,甚至還舉例說明了“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的幾種情形。這表明我國正在切實貫徹《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的要求,在財務報表列報方面已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準則的持續趨同。
在財務狀況列報方面,雖然我國沒有采用IAS1中“財務狀況表”的名稱而仍然沿用“資產負債表”,但這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的通行會計慣例是一致的,并且按照流動性標準將資產和負債項目按順序列示,既不破壞會計方程式的平衡關系,又能很方便地計算出企業流動性、償債能力和資本結構等方面的指標。雖然IASB對財務報表列報第二階段的改革曾經提出大膽設想,在2008年了“關于財務報表列報的初步觀點”討論稿,但由于受到各方面反對,該項目已被無限期押后,再加上IASB與FASB聯合概念框架關于財務報表要素的內容還未形成終稿,因此可以認為,我國目前對資產負債表列報的要求還是恰當的。
在財務業績列報方面,IASB吸收了美國FASB編制“綜合收益表”的做法,要求主體采用“一表法”編制“綜合收益表”或采用“兩表法”編制單獨的“收益表“和“其他綜合收益表”。在編制一表式的“綜合收益表”時,該表的上方需要編制傳統的“收益表”(income statement)或“損益表”(statement of profit or loss)部分,接下去再補充編制“其他綜合收益”部分,因此該表又可以稱為“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表”(statement of profit or loss and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IASB在IAS1的結論基礎中指出,“綜合收益表”包含了比以前“收益表”更多的內容,它既包含了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收益和費用,也包含了不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收益和費用”,編制“綜合收益表”體現了與美國FASB第130號準則的趨同。雖然IASB的概念框架(IASB Frame-
work)未對綜合收益下過定義,但IASB在2007年IAS1的修訂版中指出,綜合收益包括了除所有者以其身份進行的交易之外的所有交易、事項和情況所產生的所有者權益變動,包括當期利潤或損失(即“損益”)以及損益之外的其他綜合收益??梢姡贗AS1的解釋中,“利潤”只是屬于“綜合收益總額”中的“當期損益”中的一部分。我國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征求意見稿)對“綜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定義與IAS1基本是一致的,但將實際意義上的“綜合收益表”仍然按照我國的習慣稱為“利潤表”就存在不當之處。首先,按照我國會計基本準則的解釋,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但現在所要求編制的“利潤表”已經包含了“全部綜合收益”的內容在內,不僅包括企業當期的經營成果,也包括不屬于經營成果的“其他綜合收益”;不僅包括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和損失,也包括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和損失。因此我國再用“利潤表”已經名不副實。其次,在IASB與FASB都將財務業績表統一取名為“綜合收益表”的情況下,我國仍沿用“利潤表”這一我國獨有的稱謂,已經不符合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要求,也不利于我國與國際同行的交流。此外,FASB采用了狹義的要素觀,將財務報表要素劃分為10項,IASB采用了廣義的要素觀,將財務報表要素劃分為5項,我國2006年的基本準則在借鑒IASB概念框架的5要素之外,獨有地增加了“利潤”要素,已經形成了許多爭議。如今,仍然設想將所有與業主交易無關的所有者權益變動都列入“利潤”之中,其理論和實踐都存(上接第20頁)在不完善之處。因此認為,在修訂我國基本會計準則的基礎上,我國應該引入“綜合收益表”的概念,并取代現有的“利潤表”(為照顧傳統起見,起碼可采用“全部利潤表”的概念,以區別于以往的“利潤表”)。
在財務報表附注的披露方面,顯然IAS1比我國征求意見稿要詳盡得多,并且在不同的小標題下作了分類披露要求。尤其是,目前的IAS1修訂版還增加了2005年修訂的關于“資本披露”和2008年修訂的關于“可沽售工具”的披露內容。我國征求意見稿中卻沒有體現這兩方面的內容。考慮到金融危機后各國增加了企業資本管理的要求,建議我國財務報表列報準則也加入“資本披露”方面的內容。至于“可沽售金融工具”目前在我國的實踐還不普遍,我國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可以先不作這方面的披露要求,但對于其他的各類金融工具或衍生工具(包括可轉換證券)的強化披露,仍然是勢在必行。
此外,對于一些關鍵名詞,一是要精心翻譯;二是要統一稱謂。尤其要防止在準則征求意見稿及修訂說明的不同地方使用不同的名稱。例如,在對其他綜合收益的分類中,是使用“以后會計期間計入損益的項目”還是“以后會計期間進損益的項目”,“計入”和“進”的用法可以推敲,但應盡可能避免口語化。在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征求意見稿)中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如對“exit value”是譯成“脫手價值”還是“退出價值”,對“fair value hierarchy”是譯成“公允價值層次”還是“公允價值級次”等,都需要斟酌后統一用法。
【參考文獻】
[1] IAS1“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revised in 2011.
[2] 財政部會計司準則二處.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征求意見稿)[S].
[3] 財政部會計司準則二處.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