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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政策理論范文1
一、財務制度的變遷
財務制度被定義為規范企業同各方面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準則以及辦法的總稱,對企業投資具有直接而顯著的影響。財務制度變遷指的是在種種技術的和社會的約束條件下財務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過程。從深層次上講,財務制度變遷就是與財務活動有關的各利益主體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利益主體包括到政府、投資者、債權人、勞動者、原材料供應商、銷售商等,這些利益的調整也就是對投資格局的重設。
(一)改革歷程
我國財務制度的重大改革主要有:1992年至1993年相繼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2000年頒布了各行業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2006年財政部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和新審計準則,同年頒發新《企業財務通則》,并于2007年開始執行,極大的推動了我國財務制度的規范化進程。
(二)仍然存在的問題
首先,新會計準則強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的(實質性)趨同,首次構建了比較完整的有機統一體系。但是仍然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作為準則實施外部環境的相關法規,例如《公司法》、《稅法》、《證券法》、監管方面的法規等如何與準則協調的問題;公允價值的操作問題,既需要對公允價值計量的理論、程序、參數等方面進行開發,也需要從業人員具備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實踐水平;國有企業和特殊實體如何采用新準則問題,對于國有企業是否符合根據信息做出決策這一新準則的基本假定依然存在疑問,信息有用性存在質疑,因此新準則的條款在推行過程仍然可能存在較大變動。
其次,新《企業財務通則》后,合理地界定了政府財政管理的邊界,對投資者與經營者的財務行為進行了有力規范,為企業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是新《通則》的實施,涉及的取消職工福利費制度、企業國有土地使用、研發準備金提取、財務風險控制等規定,也必將對企業產生影響。
新審計準則也為前兩項財務制度的實施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完全具備執行新的風險導向審計準則的前提和條件,倉促上陣的審計準則在實踐中也必然遇到困難。
綜合來看,三項新制度的實施必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業價值重估,對企業收入、費用、利潤等會計要素產生較大影響,從而影響企業投資行為。這種影響是一把雙刃劍,增加公司財務決策自由度的同時,也大大提高了財務風險。
(三)特點分析
雖然中國財務制度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變革后的財務制度仍將隨著各種環境因素的變化,繼續進行調整、變化。財務信息網絡化是一個必然趨勢,不僅能有效改進財務管理的具體方法和手段,而且對財務管理思想也產生了重大沖擊;金融市場的深化,各種新金融工具曾出不窮,一方面擴大了財務對象的范圍,另一方面,這些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成本、收益、風險等的確認、計量及風險控制已經大大超越了原有財務人員的想象,既可能給企業帶來巨額投資收益,也可能因控制或處理不當給企業帶來巨額投資虧損,使企業陷入險境。中國經濟正在逐步匯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潮流,財務制度作為一種規范企業財務活動的原則和規范,如何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力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財務制度的老化現象是制度運行的一般規律。這一規律要求在選擇財務制度時,要自覺地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對制度進行修改、補充或更新替代。
二、項目評估與審核政策的變動
項目評估,是指利用系統原理、規模經濟理論、投資優化原理、風險不確定性原理等對投資項目進行全面評價,使資金投入產生最大產出的活動。項目審核,是按照國家規定對基本建設項目等進行的審查與核準。從宏觀角度看,投資項目評估與審核政策影響著全社會的資源配置,最終對一國經濟增長的速度和質量產生影響;從微觀角度看,投資項目評估與審核政策對項目成敗起著把關的作用,會對企業經濟資源的分配產生影響。因此,項目評估政策合理與否會對企業投資產生重要影響。
(一)改革歷程
主要經歷了如下重要階段:改革試點期(1979-1983年),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開工報告制度、國內投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制度逐步建立起來;擴大改革期(1984-1987年),全面推進分權化、引進市場機制和加強投資責任約束機制改革,開始對大中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引入技術咨詢評估制度;改革推進期(1988-1991年),系統提出中國投資體制改革的基本任務和措施,參照FIDIC條款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監理制度;全面改革期(1992-2002年),提出“用項目登記備案制度代替行政審批制”,對“三大類”(公益性、基礎性和競爭性項目)的投資和管理體制進行改革,開始全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改革深化期(2003年- ),逐步建立起一套投資領域最全面、系統、權威的改革方案,并開始著手建立責任追究、信用監督、失信懲戒等制度。
(二)仍然存在的問題
從其發展歷程看,我國對投資項目的管理始終沒有突破性的進展,亂拍板、超概算、拖工期現象依然屢見不鮮;條塊分割,橫向溝通阻礙重重;流程不科學,項目問題反應緩慢;專業工程管理人員缺乏且素質尚待提高;信息化體系建設還不完善等。反映在投資項目的決策上,受限于集中統一的決策體制,決策的經濟性要求與決策的非經濟性考慮的矛盾、決策權限與決策風險不對稱的矛盾造成了問題重重,例如政策形成虛設、人浮于事、推諉扯皮等現象的屢禁不止,極大的影響了投資效率和積極性。
(三)特點分析
深析上述問題,根本原因在于企業投資對項目評估體制變遷具有路徑依賴性。如何建立投資活動完整規范的評價體系,如何考察項目評價中人的因素的作用,如何建立動態評價的觀念及其系統,嚴把項目審核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三關,強化項目跟蹤監督,合理控制投資等問題有待進一步研究和探索。
環境政策理論范文2
(一)可持續發展理論的催生與推動1987的《布倫特蘭報告》被認為是EPI原則在國際社會得到廣泛政治支持的表現。199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和發展大會通過了《里約宣言》,支持了《布倫特蘭報告》的觀點,正式提出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并了《21世紀議程》,作為貫徹可持續發展、進行環境政策整合的行動綱領。2002年《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再次強調生態環境、社會、經濟的有機結合??沙掷m發展作為一種理念,一種戰略思想,指導法律政策的構建,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礎。法治是法律的核心之一,現代法治的發展推動可持續發展理論的產生,可持續發展理論體現法治本位的演變。法治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古典法治、近代法治和現代法治。其中近代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與自由,現代法治則強調禁止公民個人權利與自由的濫用。但他們的局限性體現在:首先,在人與自然的價值關系中,只有擁有意識的人類才是主體,自然只能是客體,價值評價的尺度始終掌握在人類的手中,任何時候說到“價值”都是指對于“人”的意義。其次,在人與自然的倫理關系中,貫徹“人”是目的的思想,體現了“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觀。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大自然對人類報復的加劇,人們逐漸意識到“人類中心主義”的法治思想是違背自然發展規律的,現代法治應該兼顧環保、生態等因素,強調社會的“可持續”發展。1987年的《布倫特蘭報告》指出了環境和發展之間的關系:人類現在的發展方式將導致環境資源的破壞甚至枯竭;反過來,環境資源的退化必將限制人類的發展。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認知,該報告明確了“可持續發展”概念,即“發展應當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這反映出可持續發展理論對于代際公平的重視,即確保全球資源包括環境資源的估量使用,避免其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被消耗殆盡。同時,該報告指出現代國家環境管理制度的缺陷,“當今的環境問題和挑戰具有綜合性和共生的特點,它與現在的制度反差極大。這些制度相互獨立、呈現碎片化,在封閉的決策制定中按照相對狹窄的授權運行。管理資源或者保護環境的責任,在制度層面與管理經濟的責任相分離?,F實世界中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相互影響,作為一種客觀規律,這種關系不會改變;因此,政策和制度就必須改變”,以適應這種關系。由此可以看出《布倫特蘭報告》早就已經開始強調必須將生態層面的考慮整合進社會和經濟層面中去,并且認為這種改變將是20世紀90年代“最主要的制度挑戰”。為彌補這些制度缺陷,該報告進一步指出:“制定國家經濟政策、關鍵部門決策以及國際政策的內閣和立法委員會,應該將持續性發展的目標整合進其咨詢報告中。”由此,EPI理論被催生。此后,很多國家實施了不同的改革措施,可持續發展概念也不斷推動EPI的發展。《布倫特蘭報告》中的“可持續發展”是一個具有“整合”特征的概念,它包括了三個維度的整合:即生態環境維度、社會維度和經濟維度的整合。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通過《里約宣言》,人類空前一致地接受了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和模式。2002年《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更是強調“可持續發展三個維度之間的有機結合”,也就是《布倫特蘭報告》中指出的“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環境保護是獨立而且是彼此相互支持的支柱”。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可持續發展理論不僅關注全球的環境問題以及各種逐漸增加的環境風險,而且關注他們之間的結合,將所有環境問題和環境風險視為一個整體;環境保護工作與社會管理、經濟管理相分離,違背經濟與生態相互交織的現實。環境法律政策必須回歸到經濟與生態一體化的狀態,因為世界本來就是一個系統的整體。這種思想剛好契合了內部整合的思路:將已經“綠化”了的部門政策進行協調、整合,使之成為一個統一整體。因此,可持續發展理論為各國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改革明確了方向,并催生了環境法律政策整合(EPI)這一概念??沙掷m發展理論是EPI原則的理論基礎,同時EPI原則也被認為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首要可操作性原則”??沙掷m發展在理論上推動著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發展,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工作是對可持續發展思想的踐行。
(二)整合性理論的推動開放的復雜巨系統理論是錢學森于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它是組成要素眾多、結構復雜,與環境之間存在著物質、信息、能量交換的系統。開放性是指系統本身與其他子系統相互聯系,相互作用,與周圍的環境存在物質、信息、能量的交換。與其相契合的研究方法是綜合集成法,其實質是將各種要素子系統看作一個開放的整體進行綜合研究,而不是“分塊式”的研究模式。因此,將環境問題與社會、經濟問題置于開放的復雜巨系統理論的框架下,探討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工作的推進問題,是十分必要的。環境這個復雜巨系統,本身就是由生態、環境、經濟、社會等要素子系統組成的,開放性和復雜性是其顯著特征。因此,環境整合工作需要環境、經濟、社會等各部門協調合作。進一步講,法律本身也是一種多層次、多方面的有機體,法律本質是一種立體的復雜系統。因此,片面的從單一視角去探究環境法律問題,其局限性是顯而易見的。我們應該從綜合的、立體的角度去把握、設計環境法律政策。整體協調是宏觀要求,各子系統要素本身以及各子系統之間的協調是基礎,是維持整體協調的保障。以復雜巨系統理論和方法論為指導,推進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環境整合系統,有利于實現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在環境立法的初級階段,針對具體的某一環境要素和單一環境污染問題,各國普遍采用的是單行立法模式。隨著環境單行法數量的不斷增加,單行立法模式的弊端逐漸凸現出來:立法缺乏統一指導思想,法律之間缺乏內在聯系性,法律內容和管理機構設置上存在重疊和沖突。環境保護理念從“末端治理”向可持續發展的轉變,使得人類認識到有必要從整體上對環境予以保護,不能孤立地、“分塊式”進行環境治理。各國根據本國的國情和各自的立法理念,采取了不同的環境法律政策整合方式,例如,法典化。環境法的法典化目的在于提供一個清晰的結構,使全部的環境法律規范和原則一致,促進環境法律政策的內在統一,它的核心是一體化。因此,法典化也正是復雜巨系統理論在立法改革上的一個體現,是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一種理性選擇。不同的環境各要素之間存在著內在關聯性,這種關聯性使得綜合處理環境問題十分必要,反映在立法上就需要對這些環境法律政策進行一體化的整合。法典編纂是一個系統的整合的過程,它提高了環境立法的質量,解決了單純的部門法律政策“綠化”后產生的內在不協調性,體現了內部整合的積極作用;對可持續發展觀的落實通過法典化的形式加以確認,為確保生態環境、社會、經濟三維度的協調統一提供了穩定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法典化既是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在立法模式上的一種體現,也進一步推動著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工作向前邁進。然而環境法法典化僅僅是環境法律政策整合的一種途徑,唯此途徑并不能實現政策整合的全部。根據復雜巨系統理論,環境本身就是一個復雜巨系統,環境法律政策的整合必須響應這個復雜的巨系統,必須在人類社會發展的各種制度上反映它、支持它,而不是人為的違背它,必須使整個法律體系具備復雜巨系統的特性,各個法律部門根據環境的整體性和復雜性形成一個整合的整體,任何與之不符合的法律規范自然無效。
二、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應然性
指導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工作最后都要落實到環境管理方式的變革上。這里的管理方式是一種廣義的解釋,它包括認知框架的構建、法律政策框架的制定、立法模式的改進和法律制度的設計,這四個層面相互交織、相互作用:任何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政策的制定都應以認知框架為指導思想,環境政策的實施又以環境法律制度為保障。這里所講的應然性指導具體是指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在原則上應該以怎樣的認知框架指導其工作;“整合”作為環境管理的一種理念,其指導下的環境法律政策設計的最理想模式是怎樣的。
(一)認知框架的構建這里的“認知”(Cognitive)是指將環境的知識和相關概念理解整合進人類的思考和決策制定中,并且使這些知識和概念的理解協調一致形成一個統一的框架指導各領域的環境法律政策整合工作。當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所采用的認知框架主要有:可持續發展理論、生態現代化理論、環境空間理論和生態系統方法。這些認知框架包含了不同的價值觀和對環境利益的取舍,指導政府各部門的環境相關工作。對于環境法律政策的內部整合的指導來說,這些認知框架包含了“整合”這一核心思想。然而,世界主要國家的環境法律幾乎都以可持續發展理論作為指導,因此有學者指出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提出,帶來了新的法律革命。歐洲環境署2005年的一項報告也指出,“環境法律政策整合是可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題中之義,其目標就是將環境政策的考量植入其他與環境政策有關的部門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之中?!比欢?,可持續發展理論作為一個認知框架,它在環境法律政策的外部或者內部整合方面并沒有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它僅僅是指出經濟的發展應該被“綠化”,應該權衡環境、經濟、社會目標的實現。并沒有具體指明如何將環境利益整合進經濟決策中,如何使環境、經濟、社會三個維度之間相互協調。生態現代化理論彌補了可持續發展理論的上述不足之處。它從系統生態整合的角度,對生產、消費、資源消耗和污染之間相互關系的復雜途徑采取謹慎分析的態度,并最終達到預測和預防生產和消費決策對環境產生不良后果的目的。馬丁•杰內克以生態現代化轉型為界,提出過兩種分析生態現代化的模型:在生態現代化轉型之前,環境治理的主體主要是國際政府和工商業,他們之間的互動導致環境法律政策的改變;而在生態現代化的環境治理新時代,國家政府與各個層面的政府、行業領域以及其他行為主體之間呈“雜爆炸式互動”。轉變,反映了環境法律政策由單一向整合轉變,由單純外部整合向更加重視內部整合轉變縱向(外部)和橫向(內部)合作與協調成為環境治理工作的主要途徑,多層次、多利益相關者的協商才是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途徑??沙掷m發展理論指出了整合的應然性,生態現代化理論勾勒了整合的主要途徑,兩者相互補充,才能完整的構建環境整合工作的認知框架。
(二)整合性立法模式的改進隨著環境問題的不斷涌現,許多國家已經完成了大規模的環境立法,各種單行環境法紛紛頒布。然而大規模的單行環境立法的完成,僅僅是環境領域立法的初級階段。前文已述及環境法律政策“碎片化”的弊端,這些單行立法并不能滿足人類對于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起初的單行環境法往往將治理重點集中于處理某一特定地區的環境要素所存在的問題,比如水、土壤、大氣等。這些單行環境法確實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其天生的“碎片化”和環境整體運行的矛盾,導致污染從一個環境要素轉移至另一環境要素。這使得人們對于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環境資源問題的綜合性以及各部門環境法律政策之間的關聯性的認識日益深化。為解決跨領域、跨部門的環境問題,一些法治比較健全的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較少采用廢棄舊法、重新制定新的綜合性法律的方法,而是采取法律滲透、法律修改補充、法律解釋、法理說明等方法,從整個國家和法學研究的角度出發,建立健全系統完整的環境法體系,逐步促進環境資源法體系的系統化和綜合性。然而這種方法并不是最終解決方案,并沒有解決單行環境法的種種弊端。各部門之間的法律即便完成了外部的法律政策整合,考慮進了環境因素,也會缺乏內在的聯系性。而且可能由于不同屆政府的不同觀念,政府部門和行業部委間有時呈敵對狀態,也可能僅僅由于它們之間缺乏溝通。20世紀80年代開始,一些主要發達國家開始了綜合性環境立法之路。綜合性環境法是一種對單行法進行整合的立法模式,通過對原有單行環境法進行修訂,將原先的單行環境法納入一部新的法律中,這部新的環境法律就是整合性環境法。例如,加拿大的《環境保護法》(1988年)。但是,綜合性環境法采用循序漸進的方式,整合范圍由小到大階梯式發展,整合不夠全面、徹底。法典化則是一種最大范圍的整合,試圖用一部法典調整一國絕大多數環境問題。法典編纂是指用法律邏輯上完整的、內部統一一致的方法,對調整同一類型的社會關系作出系統的法律規定。在進行法典編纂時,整理的對象不是各種法規,而是包括在各種法規中的大量的法律規定。環境法的法典化是綜合性環境法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產物,它的結構更加清晰、更富有邏輯性,使得環境法律規范和原則趨于一致,更能有效保障與促進環境法律政策的內在統一。這種立法模式的出現符合環境法發展的趨勢,更契合“整合”的思想,是環境法發展的必然?,F階段對于很多國家來說,是一種實現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更高效的路徑。
(三)環境法律政策整合設計思路具體到整合性環境法律政策的設計問題,在“整合”原則的指導下,提供一種總括性的法律政策框架(overarchingpolicyframework,也稱作總括性政策框架),以修正環境法律政策外部整合帶來的不足,從而使各部門的環境法律政策相互協調,是最理想的構思。在總括性政策框架的指導下,制定或修改所有有關環境的政策或法律,使得國家的環境法律政策,上到宏觀政策,下到具體法律制度,形成一個有序、聯系的整體。
1.總括性的法律政策框架的設計這種總括性的法律政策框架是環境政策領域的最高級別,試圖找到所有環境政策的共同基礎、共同目標。它的形式通常為國家層面的戰略計劃,比如澳大利亞的《國家生態可持續發展政策》(NSESN),歐盟的《可持續發展戰略》(SDS),荷蘭的《國家環境政策計劃》(NEPP)等。這種政策框架應具備廣泛性、目標的可轉化性、長期性、計劃性、科學性和明確性的特征。廣泛性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涉及領域的廣泛性,只要這些政策領域可以對環境產生影響,包括農業、交通、能源、貿易、漁業、住房等,都應該包括在該政策框架中;其二,參與主體的廣泛性,該政策框架的制定不應該是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國家的某個行政機關單獨制定,而是環境保護部門與其他有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部門聯合制定。目標的可轉化性是指,該政策框架的總體環境目標,可以被其他部門所吸收,即轉化為具體的部門政策。在這個過程中,工商業團體都起著重要作用,如果這些工商業團體對環境政策有太強的抵觸情緒,那么不僅外部整合無法完成,內部整合也無從談起。因此廣泛的協商、經濟激勵措施的制定、自愿協議的設計等都是目標能夠順利轉化的條件。無論是可持續發展的總體目標還是每個部門的具體環境目標,都不可能短時間內實現。長期性、連續性是該政策框架發揮其自身價值的前提。以加拿大為例,1990年制定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計劃,其目標為“至2000年在全世界工業國家中成為環境最友好國家”。可是1995年該計劃便擱淺,直到2007年加拿大都沒有一個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計劃。雖然計劃的擱淺有著復雜的政治經濟因素,而且加拿大的環境問題也不是特別嚴重,但是作為總括性的政策框架,長期性、連續性是政策框架得以運行的重要保障。長期的政策框架需要一個良好的規劃,有明確的實施步驟,這就是政策框架的計劃性和明確性。長期目標往往過于空洞,比如“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如果有具體步驟,那么一個政策框架將更具實施性。政策框架中政府的意圖、承諾等等必須是明確的、透明的,應盡量減少口號性語言的使用。荷蘭自1989年出臺第一個《國家環境政策計劃》以來,1994年、1998年、2001年都有新的《國家環境政策計劃》出臺,每個政策計劃都有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以及對前段工作的總結,荷蘭的《國家環境政策計劃》將計劃性和明確性表現的淋漓盡致。環境問題由科學技術的運用而產生,同樣也要由科學技術的進步來解決。政策、法律的制定,都要由科學技術來指導。這樣才能找出環境問題的原因,合理解決。
環境政策理論范文3
【關鍵詞】出口貿易;低碳化;述評
雖然受到世界經濟形勢低迷影響,我國出口貿易增長速度有所放緩,但是高出口引起的高碳排放問題日益引起學術界的廣泛關注。以往的研究突出消費擴張、資本投資等因素的作用,相對忽視出口增長因素,但目前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出口貿易對我國碳排放的重要影響。
一、出口貿易低碳化的理論研究
關于出口貿易低碳化的理論研究,最早源于國際貿易與環境關系的理論,在經典國際貿易理論基礎上進行的拓展。國際貿易與環境關系的理論研究大致可歸為兩條思路:一是貿易的環境影響效應理論。Grossman and Krueger(1991)最早使用貿易—環境一般均衡模型,從分析北美自由貿易區對環境的影響出發,將貿易對環境的影響分解為規模效應、結構效應與技術效應,并成為其后該領域學術界的研究范式。隨后一批學者(Stevens,1993;Runge,1993;Panayotou,2000)對貿易的環境效應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例如Copeland 和 Taylor(1994,1995)利用南北貿易模型對國際貿易的環境效應進行了兩次深入的理論分析,認為貿易自由化使環境標準較高的發達國家的環境得以改善,而環境標準較低的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污染加劇,且改善程度低于加劇程度,從而貿易對環境的總效應為負,但這一結論有待各國貿易的檢驗。國內主要針對環境與貿易的理論研究較少,多是借助貿易—環境理論進行的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分析。如陳昭,徐世長(2010)就基于An-C-Tayor一般均衡模型對中國對外貿易與環境質量進行了檢驗。二是基于H-O理論,在環境投入產出模型基礎上的研究。如Hillman and Bullard(1978)在H-O理論模型中加入能源解釋變量,研究國際貿易與能源消耗的關系問題。曲如曉(2009)將環境要素引入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研究了環境外部性及環境成本內部化后對國際貿易福利效應的影響,以及貿易政策與環境政策相互交融的經濟效應??梢园l現這兩類研究很少論述出口貿易與碳排放的關系,諸多方面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
二、出口貿易低碳化的政策研究
出口貿易低碳化的政策研究還較薄弱,盡管國外提出了出口貿易低碳化的發展目標,但是專門的政策工具還不多,尤其是很多政策實行時間不長,用于檢驗政策效果的數據可得性不強。因此,更多的是對對外貿易低碳化政策目標設定和不同政策的成本收益評估方面的預測研究。一般采用不同的數量化模型模擬各種政策效果,其中運用較多的模型就是MARKAL(Market Allocation)模型(Hamilton D L et al,1992)和CGE模型(Masui,2006)。Fischer and Newell(2008)評估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推進創新與促進新能源的不同政策及其相對有效性。
在國內,陳文穎等(2004)建立了我國的MARKAL-Marco模型,模擬分析了碳減排對中國能源系統的影響;而王燦(2005)則運用CGE模型分析了我國實施碳減排政策的經濟影響,得出在中國實施CO2減排政策會有助于能源效率的提高,但同時也將對中國經濟增長和就業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在實踐層面,英國能源白皮書提出了清潔能源、能源效率等相應的對策;美國通過了“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引入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機制,建立新型碳金融市場。Stern(2008)分別從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的參與、國際碳市場、減少毀林的資金問題、技術等方面,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政策方案。
三、出口貿易低碳化的經驗研究。
近年來關于我國碳排放的研究逐漸增多,胡初枝等(2008)基于EKC模型,采用平均分配余量的分解方法,構建中國碳排放的因素分解模型,對中國碳排放特征及動態演進進行了分析。郭朝先(2010)運用雙層嵌套結構式的結構分解分析即SDA方法對1992—2007 年我國二氧化碳排放增長進行了分解。陳昭(2010)在Antweiler,Copeland and Taylor(2001)創建的一般均衡理論模型基礎上,運用面板協整技術,從規模效應、結構效應和技術效應研究了中國對外貿易對環境的影響,得出對外貿易的增長對環境的影響為負,加劇了環境污染。葉震(2011)基于隨機投入產出模型對CO2排放系數進行了估計。
國內還有其他學者均用了不同的方法和數據,對影響我國碳排放的規模、結構和技術等因素進行了分解,這些研究各具特色,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數據來源不足造成因素不能完全分解;對我國碳排放諸如區域經濟差異因素、國際能源價格因素、進出口貿易結構影響,以及能源供給與轉換效率等因素的影響還未能納入統一的分析框架。
另一部分經驗研究是關于出口貿易中隱含碳排放及其對全球碳排放總量的影響。Shui and Harriss(2006)、Liu et al. (2009)、Li and Hewitt(2008)分別研究了中美、中日、中英的隱含碳排放問題。Weber and Matthews(2007)認為我國的碳泄漏、碳出口導致我國的碳排放增加,從而印證了“污染天堂假說”。國內學者采用不同方法和數據,得出了相近的結論,認為碳排放隨著貿易密度的增加而增長(劉強等,2008;齊曄等,2008;張友國,2010;許廣月等,2010;任力等,2011)。
縱觀國內外的研究現狀,主要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在低碳約束的對外貿易環境下,尚未明確出口貿易低碳化的理論框架,環境戰略、新技術采納沒有通過利益驅動因素的中間環節與微觀主體決策聯系起來。第二,目前有關出口貿易與能源消費的研究大多是在線性關系先驗假設的前提下進行的,對這兩者之間是不是線性關系缺乏嚴格的經濟計量檢驗,而較少應用反映誤差修正調整速度不一致的非線性協整模型研究兩者可能存在的非線性關系,較少運用脈沖響應和方差分解分析方法對兩者之間的定量、動態關系進行深入研究。第三,在使用投入產出方法測算隱含碳時,未能正確調整投入產出表而導致測算結果出現較大誤差,對貿易結構的研究缺乏時序角度的變化分析。
隨著低碳化浪潮的推進,氣候變化越來越受到關注,更多的學者投入到低碳經濟與我國經濟發展關系的研究中,但是更細化到出口貿易和碳排放的關系,以及近年來有關出口產業結構調整及轉型的政策效果研究還很缺乏,如何將出口行業轉型過程中的碳排放變化與低碳政策結合起來研究,更好地發展我的低碳貿易之路,是之后研究中需要關注的領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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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政策理論范文4
關鍵詞:環境正義;美國環境正義運動;正義論
Abstract:TheresearchofenvironmentaljusticebeganinUSAwhentheAmericanblackstruggledagainstthewastedumpissuesinthe1980s.Later,supportedbytheAmericanpublicandtheacademiccircle,thestruggleledtotheemergenceofanewethicalconcept,namelyenvironmentaljustice.Thispaperevaluatestheacademicandpracticalvaluesoftheenvironmentaljusticetheorybyanalyzingthisnewconceptand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Intheestablishmentofthetheoryframework,manyconceptsneedclarifying.Thetheoryhasbroughtchangestoparticipantsofenvironmentalpolicysystem.Moreattentionhasbeenpaidtotherightsoftheweakgroupratherthanthestronggroupinenvironmentalbenefitallocation.Environmentaljusticefocusesontheenvironmentalcrisisofsocialgroupswithdiversifiedeconomicandculturalbackground,andbesides,solutionsarestudiedbasedontheequalityprincipleinenvironmentalrightsandduties.Thetheoryof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presentsgreat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inthedevelopmentofenvironmentalethicsandtheestablishmentofenvironmentalfriendlysocietyinChina.
Keywords:environmentaljustice;Americanenvironmentaljusticemovement;justicetheory
正義問題是當今社會一個普遍性問題,當代社會的每個具體領域均涉及正義問題,如經濟、政治、法律、國際關系、教育和文化等。對“環境正義”給予特殊的關注,不外乎以下兩點:第一,環境問題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凸現了公平和正義的分量。[1]因為環境問題主要由資源枯竭和環境污染構成。地球的有限性無法改變就有必要對人口及經濟發展進行控制。而限制誰的自由和發展則關乎正義問題。環境資源的有限性凸現了分配的正義。第二,環境問題具有公共性,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人類共同的行動,而公平又是統一行動的前提。環境正義問題不僅進一步拓展了人與自然關系發展變化的新格局,也標志著對生態危機成因及其解決之道的認識或反思的深化。
一、“環境主義”概念
最初,“環境正義”一詞被認為包含“種際正義”的內涵。例如,溫茲(PeterWenz)在以“環境正義”為名的著作中,就將“人與自然之間的正義原則”也納入到環境正義研究的范圍。在我國環境正義研究中,也有研究者將環境正義稱之為“人的公正”,意指“人類在實現和滿足自己的利益過程中,公正地對待自然?!敝钡矫绹摹碍h境正義運動”爆發之后,“環境正義”一詞才越來越多地被用來指“由環境因素引起的社會不公正”。
目前,學界對環境正義的界定是指為實現社會中各種群體的環境公平所做的努力。羅伯特•D•布拉德(RobertD.Bullard)將環境正義分為三種:程序正義、地理正義和社會正義。[2]程序正義指的是公平問題,即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評價標準和執法活動以不歧視的方式實施的程度。地理正義指的是在有色人種和窮人社區選擇危險廢物處置場所的問題。社會正義,是關于社會因素,例如種族、民族、階級、政治權力怎樣影響和反映到環境決策上的問題。
作為當今美國一項公共政策熱點,環境正義致力于解決所有社區的需要和環境問題。美國環保局(EPA)這樣定義環境正義:“環境正義”是指在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適用和執行等方面,全體國民,不論種族、膚色、國籍和財產狀況差異,都應得到公平對待和有效參與環境決策?!肮綄Υ币馕吨鴮τ谌魏稳后w,不論種族、倫理觀念和社會經濟地位差異,都不應不合理的承擔由工業、市政、商業等活動以及聯邦、州和地方環境項目與政策實施所帶來的消極環境后果?!坝行⑴c”則意味著:①可能受到影響的社區居民都有適當機會參與將影響其環境或健康的議案的決策;②公眾的意見能夠影響立法部門的決策;③決策過程中應當考慮所有參與者的意見;④決策者為潛在受影響者的參與提供便利。EPA特別擔憂的是環境對某些社區居民健康的有害影響。與美國其他地方相比,這些社區環境負荷過重,人們暴露在不適宜的環境危害和風險之中。由于公開歧視、消極的種族中立許可及管制行動等歷史原因的持續影響,無論在城市還是鄉村,這些社區大多是少數族裔和低收入者的聚居區,同時也是環境不公正的發生地。
學界和官方所下定義非常接近,這表明美國社會對環境正義這一概念的認識趨于一致了。
許多環境正義活動者同時賦予環境正義非常廣泛的內涵,認為環境正義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種族、文化、性別或經濟、社會地位,都享有一個安全、健康、富有活力、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的權利,它包括生物性、物理性、社會性、政治性、美學性及經濟性環境。環境正義要求上述權利能夠通過自我實踐和增強個人和社區的能力的方式,被自由地行使,藉此個體和群體的特性、需要和尊嚴得到維護、實現和尊重。
二、環境正義運動
環境正義運動發端于1982年的沃倫抗議(WarrenCountyProtest)①。沃倫抗議首次把種族、貧困和工業廢物的環境后果聯系到了一起,從而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許多關注少數民族社區問題的專業或非專業機構人士開始進行進一步深入的調查,并披露了許多過去鮮為人知的有關資料和事實。此事件拉開了環境正義運動的序幕。
1991年10月,第一次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峰會在華盛頓召開。②經過激烈的辯論,代表們達成了協議,一致同意用17條“環境正義原則”作為他們行動的宗旨,并正式宣告了“環境正義”者們與主流環境保護主義者們不同的立場。著名的環境正義者黛安娜•阿爾斯頓說:“對我們來說,環境問題,……不能狹隘地予以解釋。我們眼中的環境是與整個社會的、種族的和經濟的正義交織在一起的。在我們看來,環境就是我們生活、我們工作和我們玩耍的地方。環境為我們提供了發表評論我們時代各種問題的講壇:軍事和防御政策的問題、宗教自由、文化生存、能源的可持續開發、我們城市的未來、運輸、住房、土地和、自決權、就業……,我們可以一直列舉下去。”顯然,這是一個全然不同于主流環境保護主義的環境觀。它不僅把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聯系起來,而且使它與社會政治交織在一起。
“環境正義”運動反映了美國社會下層,尤其是有色人種社區的切身要求,但同時也反映了處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族群對環境的不同概念。從某種角度看,環境正義運動可以說是民權運動的延伸,它所要求解決的問題從根本上說就是一個社會正義的問題。但是從另一角度看,當環境正義者們把這樣一個社會問題置入了環境保護的視野,就使得它有了更深層的內涵:一方面,它說明環境問題已經不是一個特有的階級和族裔問題,它已經得到了全社會和所有族群的關注;另一方面,環境危機是一個與社會危機有著密切關聯的危機,從根本上說,它們是一個危機。
20世紀90年代晚期,環境正義成為環境政策討論中一個新興的主題;21世紀這個問題成為環境政策中最重要的內容,甚至已經制定或開始實施專門的補償措施。社會學家,特別是政治社會學家,建議使用一系列理論來解釋正義政策的形成。
三、環境正義何以可能?
很多人會認為,“正義何以可能”的問題是一個學究式的問題而不是現實的問題。任何環境正義的實質性概念都必須回答:究竟誰是環境正義的“接受者”?到底分配什么?如何分配?[3]
國內有研究者認為,環境正義的實質就是分配正義的問題,而分配正義中最為關鍵的就是如何對資源進行分配。但是,總體而言,這些觀點缺乏有關分配正義理論的有力支持。與此不同的是,國外研究者已經開始從分配正義理論的視角切入環境正義的研究并取得了新的進展。當代西方,羅爾斯以正義原則為基礎,重申自由主義基本理論,他所提出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由于包含了強烈的平等主義意蘊,對于解決環境問題上的受益和責任分擔問題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參考。[4]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主要是由兩個正義原則組成:“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①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钡谝粋€原則是自由平等原則,第二個原則包括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這一“差異原則”以及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的“機會均等原則”。羅爾斯還排列這些原則的優先順序,即第一原則優先于第二原則,同時“機會均等原則”優先于“差異原則”。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羅爾斯正義論的兩個基本觀點:第一,每個人所具有的自由權利都是平等的,都必須給予公平的對待,所有機會都應該向每一個社會成員開放;第二,正義必須是“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換句話說,一切政策必須對那些處于社會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使社會中的最弱勢群體在社會分配過程中獲利最大。從第二點來看,羅爾斯把一般正義觀的“合乎每一個人的正義”轉變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把弱勢群體的利益能否滿足視為衡量一個社會是否公正的標準,這在以往的自由主義理論中是不多見的。
按照羅爾斯的理論,國際環境問題上的一切決策應該惠顧作為弱者的發展中國家,資源應該按符合窮人利益的原則來分配。借鑒羅爾斯“正義論”的理論精神,則可以這樣確立代內正義的倫理原則:第一,生存優先原則。由于國際上存在著嚴重的貧富不均以及利益、受害分配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貫徹環境政策時,應該生存優先,給發展中國家發展的空間和資源。具體到國際關系上,環境利益應該向發展中國家傾斜,發達國家應該幫助發展中國家消除貧困和提供相應的資金和技術,而不應該以保護環境為由,實施“環境沙文主義”,扼殺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第二,公平原則(含差別原則)。就是要求世界各國公平地承擔環境責任。但是這一公平并不是要求每一個國家和個人都承當相同的責任,盡管環境保護是人類共同的責任,但是在責任分擔上要區別對待,發達國家應該更多地承擔責任。羅爾斯正義論為環境正義理論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基礎。
四、環境正義的原則
1991年美國“第一次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高峰會”(PeopleofColorEnvironmentalLeadershipSummit)在華盛頓召開,正式提出環境正義問題。其基本綱領有17條原則(轉引自Harvey,1996)。其主要內容有以下6點:①環境正義保證地球母親的神圣、生態系統的統一、所有物種的相互依賴性和免受生態破壞的權利;②環境正義要求公共政策必須以給予所有人民尊重和正義為基礎,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視和偏見;③環境正義要求保護人民,使之免遭核試驗、有毒或危險廢物及毒藥的危害,不使核試驗威脅其享受清潔空氣、土地、水和食物的基本權利;④環境正義確保全體人民政治、經濟、文化和環境自決的基本權利;⑤環境正義要求停止生產各種有毒物品、危險廢物和放射性物質,所有過去和當前的生產者,必須對人民極其負責,在生產現場消除毒性、抑制危害;⑥環境正義要求全體人民享有作為平等的伙伴參與各個級別的決策的權利,這些決策包括需求和評估。[5]
事實上,環境正義原則進一步揭示環境正義問題是社會正義問題,其具體內容涉及權利、需要、分配、國家制度和政策制定等諸多領域。歸納總結以上多項環境正義原則,我認為以下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
(1)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原則。社會的發展應當是“以人為本”的發展。在現代社會,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含義是指每一社會成員都應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每一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應當持續不斷地得到滿足,其生活水平得到相應的提高。把生產發展控制在能夠滿足所有人需要的規模,結束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狀況。所有人共同享有大家創造出來的福利,通過城鄉融合,使社會成員得到全面發展。
(2)尊重原則。人在脫離動物界具備自我意識之后具有了尊嚴,人的尊嚴隨著社會的逐漸進化而逐漸強化。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中,這種尊嚴更應當為每個人所具有,尤其是當某個社會群體(弱勢群體)的尊嚴受到踐踏,導致人的基本尊嚴的喪失的時候。可見,維護每一社會成員的尊嚴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正的基本功能。顯然,尊重、平等和自由成為現代意義上的公正的最基本理念,也是公正的重要內容。
(3)機會平等原則。機會是指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的可能性空間。機會平等指社會成員在解決如何擁有作為一種資源的機會問題時應遵循這樣的原則:平等的應予以平等的對待,不平等的應予以不平等的對待。機會平等具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生存與發展機會起點的平等;二是機會實現過程本身的平等。作為一種重要的價值取向,機會平等原則為社會成員提供了廣闊的選擇余地和有效的發展空間,從而激發了現代社會的活力,提升了社會進步的質量。
(4)效率優先公平兼顧原則。對現有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最直接體現公正原則。社會財富等資源的形成過程中,每一社會成員投入的勞動數量、質量和生產要素不同,對社會的具體貢獻是有差別的。根據每一社會成員的具體貢獻進行差別分配,既體現平等的理念,也體現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認個體對于社會的不同貢獻。
(5)補償原則。在中國現階段,弱勢群體以及因此帶來的種種社會問題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依據羅爾斯的“差別原則”,在允許的范圍內,使社會利益的分配做到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即補償原則。
五、美國環境正義評價
回顧美國“環境正義運動”的產生、發展和推進的歷程,不難看出環境正義的中心原則在于對資源、環境利益和社會福利的公平分配。其前提條件是實現社會公正和社會民主。恰當的環境正義理論有著極大的實踐和指導意義,為有效解決生態危機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法。
(一)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啟示
發端于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環境正義運動”環境正義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許多影響:①我們對于環境正義諸多方面的了解還遠遠不夠;②環境正義會給環境政策博弈中的每個參與主體帶來變化;③環境正義是環境政策日程上的一個組成部分,這一理念已經深深融入到州環境保護部門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政策框架中;④信息公開和公民參與,為了讓平民百姓也能做出知情選擇,必須建立新的信息體系;⑤政策分析的科學性與藝術性相互融合的程度與方式,好的決策過程能夠處理根本問題,并且讓自己和公眾都認識到未知因素的存在。
同時,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給我們帶來如許啟示:①對當代的環境問題——環境是誰之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給予一定意義上的回答;②“環境正義”更關注和強調同時代在環境利益分配時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行為不正義現象及矯正;③“環境正義”揭示了環境利益通常表現為強勢群體的利益;④“環境正義”關心不同經濟和文化背景下的群體所面臨的環境脅迫及其解決之道;⑤“環境正義”運用了平等原則解決環境權利和義務。利益雙方在過去的歷史中,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就將某些成本強加給對方,從不公平中受益。為恢復正義和平等,被置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有資格要求在未來時間內獲益一方承擔至少與他們以往獲得的好處相當的責任。在一個由不同集團組成的社會中,擁有資源多的一方應多出力。
(二)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局限
美國環境正義的概念提出至今,畢竟只短短十幾年的歷史,其理論和應用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
首先,環境正義未成為國家法律法規,只具備法律的雛形。環境正義問題雖已提到環境政策制定的議事日程之上,并成為影響政策制定的一個理念,但只有行政部門把環境正義納入到決策過程中,立法部門尚未行動。
第二,環境正義的概念還不清晰。環境正義指所有群體都具有公平地分攤環境成本與環境效益的基本權利,這是一個新興的理念。環境正義作為一種新興的正義觀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傳統正義觀念的范疇,它更多關注由于環境問題而導致的環境不公現象,特別是國家和民族間的不公平??梢哉f環境正義是指在所有與環境有關的行為和實踐中不同國家、民族、階層的人都享有合理的權利,承擔合理的義務,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環境正義有十分廣泛的內涵,處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種群和族群對環境正義有不同的定義。目前,西方對于環境正義尚無清晰的限定的概念。
第三,環境正義的解決方法和評估體系尚很缺乏。雖然美國環境正義根據環境不公正產生的經濟因素、健康因素、地理因素、種族和社會因素探尋環境不正義產生的原因和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和指導原則,因為環境問題本身的復雜性,以及產生環境不公正原因的多樣性,使得環境正義的解決方法和評價體系呈現許多的不確定性。
第四,環境正義的理論體系尚未建立。當代西方各學派爭執不一,環境正義的理論體系尚未建立。但通過環境正義這一視角,我們至少澄清了環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環境,不同地區、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和種族對環境資源享有權利和義務,同時回答了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的問題,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貧困地區和不發達國家的環境分配問題指引了方向。當然,環境正義理論支點(如權利、自然價值、對自然的義務、社會正義理論)、基本理念(如人類共同利益、發展與環境的關系、可持續發展理論)和操作原則(如國家政策、綠色政治、控制人口、遏制經濟增長)等,則為構建中國的環境正義理論提供了理論基礎。[6]
最后,環境正義的影響力微弱,環境正義目前在國際層面上尚未形成影響。國際層面則更多地關注于運用環境技術、環境政策和法規及經濟手段來應對和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環境正義在國際環境事務中的作用尚未凸現。
面對環境與發展問題,我們最基本的選擇是:要么維護地球環境,要么對環境進行開發利用。這個道德選擇又會進一步引出其他一些問題,例如這里的“我們”是誰?“我們”的生活彼此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人類的人類性和自然的自然性之間是否又存在矛盾?以及不同的“我”和“彼”之間的矛盾又應當如何解決?回答這些問題都離不開對倫理標準的參考,其中必不可少的一個即是正義問題。
盡管環境正義理論尚未有一個完善的體系,西方各學派也爭執不一,但通過環境正義這一視角,我們至少澄清了環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環境,不同地區、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和種族對環境資源享有權利和義務,同時回答了環境正義是誰之正義的問題,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貧困地區和不發達國家的環境分配問題指引了方向。環境正義嶄新的生命力決定了其遠大的前途。作為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主體,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顯然不同于人與自然的關系,但兩者又交織在一起。人與自然的關系中存在人與人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背后又存在人與自然的關系。關注人與人之間的道德關懷,實現環境權利和義務的公正和正義,正是環境正義理論的現實和實踐價值。
借鑒美國環境正義的價值理念和指導原則,若要為中國的環境保護提供完善的道德基礎和理論支持,就必須擴大環境倫理的理論視野,構建具有指導意義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環境正義理論,切實把握好這個能夠促進環境倫理學發展的良好契機[7],“要在人的生命活動中實現環境與發展的和諧,自然與人文的和解”[8]。分析美國環境正義理論的產生、發展和實踐與應用,對于構建中國環境正義理論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直接的指導和實踐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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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政策理論范文5
[關鍵詞] 環境績效 審計研究 宏觀
一、環境績效審計的含義
為了更好的了解環境績效審計的含義,先來看看最高審計機關國際和亞洲組織對績效審計定義,即是一種對被審計單位履行其職責過程中使用資源的經濟、效率和效果(“3e”)方面的審計。
目前關于環境績效審計的含義還沒有一個比較統一的看法,但是結合著政府的受托責任觀,并借鑒了各種學者的看法,對環境績效審計做出如下定義:環境績效審計是由有專業勝任能力的獨立人員客觀地收集和評價環境管理活動與環境事項認定的證據,進行綜合的、系統的審查、分析,以便證實這些認定與既定標準的吻合程度,并按照一定的標準評定環境管理活動的現狀和潛力,對提高環境管理績效提出建議,促進其改善環境管理、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一種審計活動。宏觀層面的環境績效審計主要是對政府而言的,由國家審計機關來進行,通過評價政府制訂的環境政策執行情況,了解環境政策是否促進了環境和生態的改善,對環保資金的投入使用的經濟、效率和效果進行分析評價。
二、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意義
1.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滿足了社會的需要。環境問題已經成為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大問題,環境問題的外部經濟性危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而政府作為社會公眾的受托人就必須要履行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職責,開展環境績效審計,能夠最大程度滿足公眾對環境保護的要求。
2.開展環境績效審計能夠提高環境保護效率。面對仍然嚴峻的環境形勢,增大環保投入僅僅是一方面,提高投入的使用效率和環境政策的適當性更是政府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而開展環境績效審計則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因此,開展對環境績效審計的研究工作很有必要。
三、環境績效審計的實施途徑
1.從環境政策入手來開展績效審計。我國當前出現的諸多環境問題,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環境保護政策不完善,以及環境保護制度與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的,因此深化政府環境績效審計,首先應當立足于對環境保護政策本身和環境保護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的調查分析。該審計主要是對政府制訂的各項環境政策運行的效果進行評價,評價時要從兩個方面入手:環境政策的實施能否滿足社會對環境的要求;政策的實施費用能否達到最小,以達到“經濟”的要求。
2.從環境保護專用資金的投入開展績效審計。對環保資金的審計師對專項資金的審計,一方面應追蹤環保資金的撥付情況,有無少撥、不撥、漏撥或延遲撥付的現象,追蹤投放的方向是否滿足環保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為了審查環保資金的利用是否有效率,應該對投資該資金的環境項目進行審查,以確定該項目的目標,在審計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是否應以實現項目目標為重點。
3.探索建立新的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綠色GDP。國家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曾撰文:“單純地用GDP來評估一個地區的發展成果,考核領導班子的政績,必然有失偏頗,容易導致一些地方不惜代價片面追求增長速度,忽視結構、質量、效益,忽視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睘榇吮仨氂靡惶壮浞煮w現環境與資源價值的綜合指標來評價國家的真實發展水平。可以說,實施環境績效審計與綠色GDP具有一體性。環境績效審計可在宏觀領域與綠色GDP核算相互配合,使環境績效審計更加完整、角度全面。
四、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障礙及措施
1.沒有給予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應有的重要性。傳統上認為,要搞好環境管理,只要增加環境投入和嚴格執行現有法規就行了。而對于環境審計的作用,認為主要是保證環保資金用途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就能達到保護環境的預期,就沒有必要開展環境績效審計,這樣,環境績效審計的發展就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由此,要推進環境績效審計,首先必須使環境績效審計受到相當的重視,要從思想上認識到環境績效審計對環保資金的審計不僅僅局限于合規性審計,而是更著重在于對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效果的審計。
2.環境會計發展滯后。在我國環境會計還處在萌芽階段,理論界尚未形成明確的一致,環境會計的實務還未發展。要充分發展環境審計,環境會計的發展就必須使得環境會計先發展充分。加強環境會計理論研究,逐步用于實務方面就顯得尤為重要。
3.作為環境績效審計基礎的環境財務審計和合規性審計發展不充分。在我國現階段的環境管理中,環境信息弄虛作假,環保資金被挪用,這說明我國的環境財務審計和合規性審計做得還很不夠。環境財務信息的不全面、不真實,加上環境管理操作中經常出現違規的情況使得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難度增大。環境績效審計的研究必須以環境財務審計和環境合規性審計充分發展的前提下開展,保證環境信息的存在性、完整性,保證環境管理工作的規范性。
4.現有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體系無法滿足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要求。環境績效審計不但需要財務知識,更需要環境等方面的知識,而現有教育培養的審計人員大部分為專業的財務人員,缺乏相應的環境方面的知識,這成為了阻礙環境績效審計開展的又一原因??梢?雖然可以通過聽取環境專家意見的方式,但是考慮到審計需要大量的職業道德判斷,改善審計人員的知識和能力結構甚至改革審計人員教育模式仍是推進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要方面。
5.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不足。目前,我國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尚處于萌芽階段,對于各種重要的理論問題,都沒有相對統一的認識。理論上的研究不足,成為了實務部分的一大障礙。因此,鼓勵開展關于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工作勢在必行??梢越梃b國外關于環境績效審計先進的研究成果,結合我國實際,不斷推進我國環境績效理論研究的發展,為開展實踐工作做好充分的理論準備。
參考文獻:
環境政策理論范文6
關鍵詞:循環經濟;企業驅動力
一、研究背景
全球經濟迅速發展,與此同時資源枯竭、環境污染和生態失衡等問題愈來愈引發人們的重視。因此,建立環境節約型社會、促進可持續發展成為重要趨勢。循環經濟發展模式被認為是從機制上消解長期以來環境資源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沖突、促使經濟低成本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對于循環經濟的概念,目前學術界有五種不同的界定角度,分別為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技術范式、人與自然關系、經濟形態和增長方式。循環經濟實質上以生態經濟理論為核心基礎,注重實踐模式,是一種追求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三維協調發展的新經濟發展模式。它要求把社會經濟活動組織成“資源-產品-消費-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模式,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和排放,實現“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
企業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微觀主體,是各項政策措施實施的主要對象。如何最大程度地激勵企業主動參與其中既是循環經濟建設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其長久發展的關鍵因素。企業參與循環經濟是一個復雜而系統的經濟行為轉變,從結構和行為的全面角度來研究企業驅動力更有利于政策制定和貫徹,對循環經濟新模式的推廣、實施和控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企業參與循環經濟的理論分析
企業參與循環經濟的行為是一種涵蓋了經濟及資源環境等多重目標的綜合行為,如何促使企業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優化決策,增進多重目標之間的合作而減少其相互競爭,需要深入分析企業行為、其影響因素及作用機理,這就需要一個整體性的系統分析框架。主流的企業行為分析框架有“結構-行為-績效”(SCP)范式,以及“壓力-狀態-響應”(PSR)模型(分析企業行為對資源環境的影響)。筆者所在的課題小組經研究,在SCP范式的基礎上,將結構變量擴展成一對有機聯系的“企業外部環境和內部結構”變量組,并將SCP所默認的由結構所內生的經濟驅動力擴展成包括規制、市場及社會多重壓力的外部驅動力及企業自身發展所產生的內部驅動力。初步提出“結構-驅動力-行為-績效”(SMCP)模型,從整體上分析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所面臨的驅動力及內外部環境,以及企業參與循環經濟的典型行為,評價企業參與循環經濟的績效。其內在邏輯表述如下:資源環境現狀及國家循環經濟發展戰略是企業參與循環經濟的基本條件;宏觀條件影響到政府行為,進而改變市場結構和社會環境,這些構成了企業生存發展的外部環境;該環境調整產生外部驅動力,企業根據自身狀態將這些外部力量轉化成內在驅動力,從而調整企業行為,產生“經濟-資源-環境”的綜合績效,而企業的整體績效成為政策下一輪調控的對象。在這個分析中,相對弱化了企業行為而突出了由于內外結構所產生的企業行為驅動力量。
三、企業參與循環經濟的驅動力
現有研究對企業參與循環經濟的驅動力分析評價還沒有形成明確和統一的認識。理論方面大體有兩種觀點:一是以經濟學的理論和假設為基礎,強調基于“效率”的(efficiency based)的驅動作用。這種觀點認為,企業參與循環經濟是決策者根據相關的(或感知到的)成本/風險與收益進行比較分析而做出的選擇,抑或是出于對競爭優勢的考慮。按照這個邏輯,企業選擇參與循環經濟是因為分析其凈收益為正,否則,企業沒必要進行發展模式改革。二是根植于組織社會學的制度理論(institutional theory),側重“非效率”的(non-efficiency based)視角,認為企業決策或經營成果未必基于管理者的理性經濟分析。這種觀點認為 ,除了在經濟利益上的細致計算,政府管制、市場要求和社會期望等制度因素對企業行為的影響作用十分重要。
對企業驅動力的理論分析之所以有基于效率和非效率的兩種視角,是因為企業同時生存于經濟環境和制度環境中,且受二者影響的情況和程度不同。從經濟環境出發的效率視角分析注重收益效果。企業是競爭市場中價格信號的接受者和理性的決策者,價格、利潤和產權是促使企業行為的基本動力。基于此,企業參與循環經濟所獲得的收益應不小于從事其他經濟活動所獲得的收益,這是企業選擇參與循環經濟的基本要求;若以促使企業采取自愿行動持續參與循環經濟,則應使企業參與循環經濟在其策略選擇中整體收益最大。
然而,在制度環境的影響下,企業能得到的回報取決于其經營行為過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能否獲得社會大眾的支持,而不僅僅是經濟利益。所以,從制度環境出發的非效率視角注重企業參與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和社會效益。
綜上,從理性經濟人的基本假設出發,企業參與循環經濟的主要動力是追求通過循環經濟獲得合理的經濟效益,應對政策法規、市場要求及社會壓力的外部環境變化,尋求長期發展機會的理性經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