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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管理論文范文1
由于招投標有嚴格的程序和透明的操作(即一致并公開的標準),以保障競爭公平和比價(授標)公正,在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國際貿易中,招標、投標早巳形成制度,其作用是通過公平競爭實現社會資源合理配置。
我國于19852000年陸續頒布了《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催化了招投標制度的成熟,推動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和完善。由于我國還處于市場經濟的初期,立法滯后,行業和地方行政法規較多、較亂,加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權大于法,以及司法中存在腐敗、執法人員素質低下、判決后執行艱難,再加上法律規定本身不夠具體,缺乏維權和制約違規的可操作細則等,使得經濟活動中違規與悖理現象仍十分普遍。
1招投標違規與悖理的主要表現
1.1虛假招標
虛假招標是以明招暗定(即內定中標人)的方式,實施形式上“合法”、內容違法的招標行為,包括“權錢交易”、“關系交易”、“領導(行政)指令交易”、控制評標(評委人選、評分標準、評審過程、實施差別待遇)、以某投標人先期進場實施準備工作為由誘導評分及排序優先等情形。
1.2規避招標
規避招標就是不招標,包括按法律規定必須采取招標方式確立合同關系的項目,招標人將其化整為零,分別與多家承包人進行“關系交易”、“權錢交換”;或直接與施工企業單獨談判(議標)締約,或作為某一合同的補充合同與合作對方達成“損公肥私”的默契。因此,規避招標行為直接與腐敗行為緊密聯系,與規避招標對應的違規行為是劃小標段、不當牟利。
1.3細分標段
細分標段是指招標人將相同施工技術、施工方法和手段的項目,不合理地劃分為多個標段,并由多家承包人同時實施的招標行為。同一項目劃分多個標段,無非是吸引更多的投標。表面上看,這種舉動有利于競爭充分,獲得理想(最低)交易價格;深層分析,此類行為隱藏有利用眾多賣方的不當競爭,從中獲得更豐厚的不當利益,或將腐敗所得化整為零,即所謂“多一份關系多一份情,多一個承包人多一份禮”。
標段劃分過細的惡果,必然造成社會資源巨大浪費。根據資料和文獻統計分析:國內招標項目,每個投標人的投標費用開支約占標的價格的0.1%~2%;國際招標項目,每個國外投標人的投標費用開支約占標的價格2%~6%。比較理想的情況,通過競爭招標選擇承包人,能使業主節約項目投資約占概算額的1%~3%。按以上分析,如果有10家投標人同時搶一個標,那么10家投標人開支的費用總和將超過項目完工后節資的總額。這種招投標的效果,極大地抵消招標理應發揮的正面作用。
1.4招標歧視或限制投標
招標歧視是指招標人有意限制或排斥本行業、本地方以外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施工企業參與投標的行為,其實質就是行業壟斷、地方保護,形成市場獨占。
招標歧視和限制投標,阻礙著市場開放和全國統一市場格局的形成,為維持壟斷、保護落后、擴大行政權力干預、鞏固腐敗得利提供了手段和途徑。
1.5評標隨意、決標不公
評標隨意是指招標人未嚴格按照評標程序或事先未制定公平一律的評標標準,草率敷衍評標的招標行為。
評標隨意包括簡化評標程序,有目的地邀請中庸水平的評標專家和組建受其控制的評標委員會;隨意變更評標原則或評分標準;限制或不能保證公正評標所需的合理時間(如一些標底達數億人民幣的高難施工項目,招標人為縮短評標時間、節省評標費用,僅l~2天就草草完成評標和授標)。
由于隨意評標(無論是否出于惡意),可能將最合適的承包人排除在中標之外,因此導致決標不公。
1.6單純追求低報價
追求最低報價是指招標人以最低報價作為評標、授標的唯一標準的招標行為。
根據慣例,招標人通常應將標授予標價最低或評標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但是標價不等于投標人的報價,標價是綜合資信、履約能力、實施手段、風險大小后測算的價格,更切近(反映)竣工價格。在評標中,對商務尤其是報價的評分比較容易建立打分標準,評委打分的靈活性不大,但對技術的評審打分都存在較大的靈活性。因此,應將技術部分評分的評審及規則作為評標與賦分的重點,形成技術分總分比商務分高才合理。投標報價,僅代表簽訂合同時的協議價格,不是合同最終支付價格,招標人盲目追求最低報價,無非是以暫定的價格掩蓋將至的風險,同時把最優秀的承包人拒之門外。
1.7隨意變更標的內容
隨意變更標的內容是指招標人擅自(或迫使中標人接受)改變項目組成或技術標準的招標行為。隨意變更包括授標與投標的標段劃分不一致;授標后強行指定分包以切割中標人通過競爭所獲利益。
由于投標為要約,授標為承諾。根據法律,承諾方(受要約人)無權實質修改要約內容。否則,構成嚴重違法。實踐中,招標人擅自變更招標項目組成的事例屢見不鮮,有些堂而皇之地將“招標人保留調整項目組成的權力”的約定寫入“投標須知”中,此類約定明顯非法。
按照國際慣例,招標人有權事先指定分包,但應明確具體的分包項目及內容,此階段投標人必須無條件接受。在中標后或施工過程中指定分包,只能有條件指定,并應與承包人事先達成協議,否則,承包人有權拒絕這種指定。締約后指定分包,將導致承包人合同利益減少,如果業主強行指定,理應承擔協調關系及補償損失的責任。
變更分一般性補充修改和實質性改變,有關實質變更,合同法已有明確規定,不再贅述。任何實質變更,都必須事先協商并達成新的協議。
1.8擅自轉讓或分包
擅自轉讓、分包是指招(中)標人違法(或未經與對方協商一致)單方面轉讓合同項下利益或義務的行為。
轉讓,意味著合同主體關系發生變更,將破壞當事人雙方業已建立的一種信賴關系和利益,增大合同履行的風險。分包是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即部分讓與。一般情況下,純金錢債權、債務關系,從鼓勵交易、促進履行、方便結算、提高效率、加快流轉、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考慮,在不違法和違背對方意志前提下允許轉讓或部分轉讓。對于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法律禁止轉讓,并限制關鍵項目分包和分包工作再分包。
此處討論的轉讓或分包,主要指授標、中標時(履行合同前)的違規行為,適用于《招標投標法》的調整范圍。發生在招投標過程中的擅自轉讓、分包,僅指招標文件或投標文件未事先約定的轉讓、分包,這是一種純粹轉嫁風險的投機行為。
1.9串通投標、圍標、賄標
串通投標是指招標人與某一投標人或某幾個投標人之間,以不正當的手段、策略,合謀達到預定中標人的行為。
圍標是指部分投標人事先達成以不同的報價策略共同圍搶招標項目的協議,待其中某投標人中標后實現利益均沾的投標行為。
賄標是指投標人直接賄賂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或以巨額回扣誘惑,通過權錢交易的手段實現中標目的的行為。
2抑制違規與制約悖理的根本措施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和資源優化配置經濟。招投標本是市場經濟較為成熟、高級、規范的交易方式,通過公正、公平、公開招標投標確立合同關系,能夠體現經濟建設的科學性、締約決策的民主性、市場競爭的充分性和履約行為的規范性,將有限的資源配置到有效的環節中。
如果大部分的招標投標行為都存在上述違規和悖理操作,并任其蔓延和擴展,那么不僅僅是招標項目不能實現提高質量、縮短工期和節省投資的目標,更重要的是對國家的政體、法制、社會穩定和經濟有序、健康運行與發展產生破壞作用。某種意義上講,上述違規與悖理的招標投標,比傳統計劃經濟計劃配置資源及導致腐敗、低效、資源浪費的程度將更為嚴重。因此,從上到下都有必要對此類違規現象的危害憶重新或加深認識,盡快制定或完善下列抑制違規的法規和措施,促進我國市場經濟正常發展和良態運行。
2.1深化經濟政治體制改革
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應當在鞏固23年改革成功實踐基礎上,利用加入WTO的歷史機遇,全面推行現代市場經濟制度,接受國際慣例,引入先進的經濟運行規則。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則應根本改變選人、用人制度及權力分配,減少行政權力介入或干預經濟運行,依法查處貪贓枉法的執法人員,消除司法、執法中的腐敗,采取強制手段及時執行生效的判決,確保司法、執法公平、公正。
2.2完善法律制度
改革、開放23年,國家頒布實施了數百個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規范,這些法律、法規,對于加快經濟建設、發展國民經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改革進程漫長,立法授權過多、法規制定(尤其是地方法規)較亂,一些新頒法律兼顧了不同體制的利益關系調整,許多法律規定與地方法規存在矛盾;適用最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必須對其重新修訂和完善,同時清理或廢除過多、過亂的地方法規或行業法規,堵塞地方或行業保護,使每個自然人、法人都能運用法律維護其合法權益。
2.3建立監督機制
招投標過程是確立經濟關系的過程,即交易過程,對這種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必然伴隨腐敗現象的產生。根據民法的“鏡像”規則,招投標程序、標準和結果必須公開,全面接受所有當事人、媒體、行政和執法等方面的監督。除此之外,建立一個獨立于部門行政監督和相互監督之外的廉政執法監督機構和監督機制非常必要,一方面可鎮懾和權錢交易行為;另一方面隨時根據舉報或跟蹤招標過程發現的情況,介入招投標活動,排除干擾獨立調查、獨立辦案,叫保障招投標活動公平、廉潔。
招標投標管理論文范文2
招標文件一般是由招標機構編制的,而工程合同主要由發包人編制,編制人員的專業結構不同也會造成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和工程合同管理上的脫節。在承包合同實施過程中,一方面由于監理工程師未提前參與到工程招標工作中,故不熟悉工程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在執行合同的初期不能很快地進入監理角色,只能邊上崗邊學習;另一方面,由于編制工程招標文件的招標機構人員不參與后期的合同管理,只負責工程招標文件的編制,因為專業不同,有些人員未必有豐富的工程施工經驗,那么必然使工程招標文件的編制水平受限,如果工程合同不準確、不全面,拘泥于書面形式,必然會給監理工程師進行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難。工程合同是施工管理的依據,工程合同不完善,執行起來隨意性大,或者較理論化,都會給工程合同變更和工程索賠帶來很大的隱患。許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實際合同已經與原來招標文件合同大相徑庭,違背了招標人在招標時的初衷,也損害了招標人的利益。
二、應對常見問題的一些建議
1.完善配套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在招投標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在合同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些法律法規相對來說已經比較完善,但由于合同種類繁多,一部法律根本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相關管理部門應該在現有法規的基礎上,結合地方特點和招投標市場現狀,制定出因地制宜的地方管理規章,就工程合同本身量體裁衣,將其每一個細節都盡可能地納入到量化管理中。在具體的工程合同履約階段,由合同管理部門會同工程管理等部門,根據施工進展或單位工程、節點工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項目進行評審,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保證全面履行工程合同。同時,引入監督制度,保證管理細則的實施力度和有效性。最后,也要提倡職業道德的建設,加強承包人與發包人的職業操守,建立誠信檔案,對“優”獎、對“劣”懲,推動誠信市場地健康發展。
2.加強招標過程管理。
2.1招標過程中管理。首先,要求先行確定監理單位,這樣在擬定工程招標文件時,可以由監理單位和發包單位的工程管理人員配合前期招標人員共同審查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在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條款上嚴格把關,將后續施工中會引起糾紛、含糊不清的地方一次待清楚。其次,重視工程現場踏勘工作。充分了解工地現場情況,全面掌握招投標中的第一手資料,將更有利于工程合同的編制,減少工程施工階段的變更,使工程合同更具有真實性和可靠性。
2.2招標后期管理。招標后期管理主要是建立合同履約檢查和考核制度。提高合同履約率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后期跟蹤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也是提高招標投標工作水平、鞏固招標投標成果的要求。合同履約是否順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映射出了招標投標工作的成功與否。定期或不定期的合同履約檢查或抽查,既是對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一種評估,也為下次招投標活動提供了必要的借鑒依據。通過對施工合同履約的檢查和監督,建立工程招標投標后期的跟蹤管理檔案,將每次檢查情況填表,整理、評價、分級并分析,作為今后招標投標中評標的參考資料,以此對投標單位引人市場競爭機制,使其樹立以履約率高低求信譽,以信譽高低求發展的意識,使信譽高的施工企業多中標、中好標,最終推動工程招投標工作的良性發展,逐步提高工程招投標工作水平。
3.培養合同管理專業人才。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建設工程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性強,要求工程合同管理人員具有一定的工程專業技術知識、相關法律知識和工程造價管理知識,對工程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素養要求高。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水平將直接影響工程合同的簽訂和順利履約,因此,合同管理人員應加強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強化法律意識,參與施工招標的合同條款設置,使工程合同管理與招投標工作緊密結合。
三、結語
招標投標管理論文范文3
關鍵詞:招投標;管理問題;措施
前言:
在我國,雖然社會經濟在快速發展,但卻使得我國建筑企業還無法快速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導致在建設工程中常發生私招濫雇、規避招標、假招標,以行賄受賄手段承攬工程的不良現象。這些現象不僅嚴重違反了《招投標法》,還使得建筑市場秩序的公開、公正、平等性受到直接影響,嚴重制約了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本文對當前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總結出了改進和完善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的幾點措施。
一、招投標管理中相關問題的分析
1、招投標運作不夠完善
由于建設單位缺乏相關招投標運作的專業人才,對涉及招投標工程管理方面的業務不熟悉,制定評標細則時考慮不夠全面,導致標底不準確,還存在監督機制不健全、泄露標底、串標等現象,影響招投標文件的公正性。從串標方面分析,這是許多工程建設中的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特別是一些外地掛靠建設企業,自身并不想實際承包工程建設,其主要目的是通過炒作轉讓工程獲取利益。而有些招標單位與投標單位之間或者投標單位與投標單位之間采取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從而使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位運行”;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投標者利益。還有些招標單位在投標者之間進行內部競價,擬定一中標單位,然后再參加投標,其他單位全力配合串通,制造公開招標的假象。有的施工單位以利益分成、轉包工程等好處為條件,讓其它施工單位前來陪標,以達到自已中標的目的。同時因施工企業自身需要,為達到中標目的,有意壓低報價,采用微利標、無利標甚至虧損標,致使投標書編制缺乏規范性。
2、建筑工程交易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
近年來,我國的招標業務取得了長足的發展,這些機構的出色工作對保證招標質量,提高招標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當前我國建設市場機制尚未成熟,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觀念淡漠,從業行為缺乏規范。一方面,業主的行為難以得到有效的制約、壓價,回扣、墊資、拖期、拖欠款被形象地比喻為壓在承包商頭上的數座大山。另一方面,非法轉包、資質掛靠、偷工減料、逃避保修責任等現象發生在承包商身上屢見不鮮,從而使招標投標缺乏公平和公正,使施工單位的利益受到損害。所有這些,已成為導致工程建設質量低劣,建設市場行為混亂的根源。
3、投標單位掛靠的問題。
一些資質較低的企業為能參加投標,便掛靠一個高資質企業,偽造企業發展狀況、經營業績、經歷等,并以其名義參加競標,騙取中標。有的出錢購買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有的盜用或借用他人證件參加投標。
4、招標單位資格審查流于形式的問題。
業主在選擇投標單位時沒有深入實際了解其管理水平、技術力量、機械裝備及信譽等情況,僅以技術標標書的好差來判斷企業的真實實力。為此,有些施工企業高薪聘請經驗豐富的人員編制標書,其結果是表面上看,標書確實編得不錯。實際上根本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5、招標單位注重標價,施工企業盲目報價的問題。
有一部分招標單位過分注重投標報價,有些企業抓住這個特點,在對設計意圖、工程面貌和現場情況不是很了解的情況下,為了攬到工程,承諾虛假條件,低價搶標,而業主也沒有實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標單位能否按報價完成任務,導致讓盲目或有意降低報價的投標單位中標。結果是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同時,過低的標底導致上級財政部門審批投資不足,拔款不到位,建設中產生停工待料的情況,從而使一些本該緊密銜接的工程而沒有及時施工,從而影響了工程質量,也影響了投資效益的及時發揮。
6、評標定標工作缺乏科學性
在招標工作當中,評標定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要體現招投標的公平合理,必須要有一個公正合理、科學先進、操作準確的評標辦法。目前國內還缺乏這樣一套科學有效的評標方法,致使一些建設單位仍單純看重報價高低,以取低標為主;評價小組成員中絕大多數是建設單位派出的人員,有失公平公正;評標過程中,評標專家作為評標工作的主體,其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和法律知識等因素直接影響評標工作的質量;開標后議標現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開招標演變為透明度極低的議標招標。建設工程招投標是一個相互制約、相互配套的系統工程,目前招投標本身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改革措施滯后。市場監督和制約機制不夠,配套的改革措施還不完善。這樣,就給招投標過程帶來很大的風險。
二、完善招投標管理的相關措施分析
1、嚴把資格預審關。
資格預審是招投標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業主在選擇投標單位時,要嚴格審查投標單位的近幾年的工作業績,以及在社會上的信譽度的情況,要深入了解投標單位的管理水平、技術力量、機械裝備等情況。審查投標單位法人資格、營業執照、質資證書等。投入本工程的關鍵人員、主要設備、主要財務指標和履約情況等資格條件。
2、加強制度建設,規范招投標運作
建設單位行為不規范,是當前建筑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因此,要建立對建設單位行為的監督制度,對有依法必須招標而未招標,將工程肢解發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明示或暗示設計、降低建設工程質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行為的業主,嚴肅查處。同時加強與工商、稅務、銀行及保險、擔保機構的合作,將各有關部門和執法機構對企業和專業人員的處罰決定、不良行為記錄和履行合同的情況載人數據庫,列入“黑名單”,并在網上公布,以加大企業或人員違法違規的成本,利用經濟手段強化市場準入管理。
3、完善招標投標信息網,提高信息透明度
尋找潛在的交易方,簽訂并履行合同需要花費大量的成本。信息技術的發展及其在商務中的運用可以節省大量交易成本。建立全國統一的招標投標信息網,招標方在網上定期招標信息,投標方在網上公布有關自己生產能力、履約情況、技術水平等信息,減少大量的搜尋成本。借助于信息網,還可以提高招標、投標、評標的效率,提高信息透明度,大大節約簽約及相關交易的成本。
4、重視招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要明確指出投標單位在編制標書時,應將標書劃分為技術標與商務標。技術標包括投標人資質、財務狀況、近幾年(3―5年)承擔工程業績、項目經理及施工班子從事類似工程業績。投入本工程的機械設備、質量保證體系及安全體系等,商務標包括承包商的報價、資格預審資料。技術標按投標人資質、財務狀況、近幾年承擔工程業績、項目經理及施工班子從事類似工程業績等,按比例設置分值,由資格預審小組按資格預審文件評分標準評分,剔除得分最低的一個至兩個單位。同時也可考慮在招標文件的評分標準中加入限制投標人采取不平衡報價策略的有關條款,如:投標單價與正常價格水平偏離過多時,將被視為不合理報價,其投標文件將被扣分甚至被判作廢標等,由于不平衡報價策略有相當大的風險性,投標人準確預測工程數量的實際變化趨勢的把握性較低,因此投標人非常清楚其是一把”雙刃劍”。在招標人對不平衡報價做出限制性的規定后,一般能避免投標人采取不平衡報價的策略。
5、強化工程招投標監督執法力度,加強薄弱環節監管
項目法人招標自依法受到保護,對依法制定招標工作的一切活動,應當依法由項目法人自主決定。任何政府部門、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參與或者干預具體的招標投標活動。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全過程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執法隊伍和執法人員的嚴格管理,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要充實力量,認真履行職能,加強對招投標管理過程中薄弱環節監管。同時,要進一步明確招投標辦與建管部門的責任,對招投標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設工程實施監督,對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動態管理和跟蹤監督,通過審查、評價、檢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努力從源頭上杜絕違法犯罪,推進建筑市場法制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