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法合規自查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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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法合規自查報告

公司合法合規自查報告范文1

中國人民***支行: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代收業務的通知》文件要求,**組織相關人員認真落實自查工作,對現有代收類中間業務進行全面梳理,對照文件內容查找不足,現將自查情況匯報以下:

一、代收業務總體情況

經梳理,**目前的代收業務有代收電費、財稅庫銀兩項業務。

二、代收業務自查情況

(一)代收電費

代收電費業務為**2020年上線的業務,代收模式為電力公司與***合作開發收款程序,并由**作為盟市結算機構,我**只作為參與行,通過柜臺電費繳納業務,但繳費業務由客戶自主發起,我**只負責繳納費用,不涉及主動扣費,不屬于本次代收業務文件中的代收場景范圍。

(二)財稅庫銀業務

財稅庫銀業務為**牽頭與國家稅務機關合作開發的線上扣稅系統,合作模式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國家稅務局、聯社簽訂三方協議,綁定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扣款賬號,由國家稅務局發起扣款指令進行自動扣稅的業務,扣款由稅務機關發起,**端只負責打印扣稅憑證及短信提醒,因此,不屬于本次代收業務文件中的代收場景范圍。

公司合法合規自查報告范文2

撰寫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xx年公司七五普法工作總結

xx年第一季度七五普法自查報告

根據管委會的總體要求部署,我公司結合工作實際,緊緊圍繞服務中心工作,以依法經營為出發點,積極提高公司員工的依法辦事、依法管理、依法決策的意識和能力,將普法工作逐步引向深入,在公司里形成了依法辦事、依法決策的良好風氣。公司針對今年一季度普法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認真的自查自糾。

一.健全組織機構,責任落實到位。

從七五普法工作啟動至今,我公司就認真組織全體員工學習普法工作的文件,認真領會文件的精神實質。理清公司普法工作思路,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作為公司整體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同時針對公司人員變動快,及時調整補充組織領導小組的成員,保證了普法工作不斷檔,現公司普法領導小組由董事長xx任組長,副總經理兼服務站長xx任副組長,各部門經理任成員,綜合行政部為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二.制定普法工作計劃和學習內容。

為了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增強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擴大法制宣傳的影響力,公司針對員工進行普法教育。對《勞動合同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社會保險法》、《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重點章節進行宣講,保障來公司打工的務工人員既守法致富又能依法維權。

三.認真做好普法規劃,普法工作見成效。

我公司結合實際發展情況,制定了七五普法工作規劃,一是認真學習與工作、生活有關的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制意識;二是制定普法工作計劃,確定學習重點,積極開展平安公司、和諧公司;三是制定普法學習計劃,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來提高了全體員工的法律觀念。通過普法學習,公司全體員工誠實

有責任感

1

知法懂法守法,依法辦事的意識進一步增強,接受法律教育的觀念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已由原來的被動接受教育向主動學習、了解、掌握法律知識方面轉變。

四.確保普法時間、人員、內容的落實。

我公司嚴格按制定的普法學習計劃,抓落實,堅持每周組織員工按計劃內容和指定的法律法規進行學習,并把參加普法學習員工納入公司績效考核,保證了普法教育時間全體員工都按時到位。并形成了良好的普法與學法氛圍,促進了全體員工法律意識的提高。

五.存在的問題和下步工作思路

由于日常員工工作壓力大,公司只能開展計劃中的法律法規的學習,許多法律法規沒有時間來集中組織學習,在普法內容上,多是按照本宣科式的通學。因此普法工作的深度和廣度還有待加強,必須堅持長期普法,將精神文明工作落到實處。

針對以上情況,公司將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進一步加強普法學習,真正在學法、知法、懂法、用法上下功夫。

二是進一步加強職業道德、職業責任教育,使每位員工做自覺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守法公民。

公司合法合規自查報告范文3

為了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省會計管理條例》,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加強會計監督,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根據市財政局《關于開展全市年<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的通知》(咸財會計[]4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我局開展年《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貫徹執行《會計法》重要性的認識

深入貫徹《會計法》、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真實、完整,規范會計行為,是履行財政部門會計監督職責的基本要求,是嚴肅財經紀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客觀需要,是推進財政改革,加強財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充分認識其重要性,對依法從事各項經濟活動,完善工作制度,創新工作方法,促進會計管理及財政監督工作進一步邁上新臺階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檢查單位:

按照省、市的統一部署和安排,結合我區財政狀況,本年度《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單位安排如下:

1、對記賬機構的檢查:

檢查單位:新華財稅服務有限公司

2、對農村會計委托機構的檢查:

檢查面為30%,檢查單位3戶:灃東街道辦事處農財服務中心,釣臺街道辦事處農財服務中心、馬泉街道辦事處農財服務中心。

3、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檢查:

檢查面為20%,檢查單位3戶:釣臺萬盛蔬菜專業合作社、馬莊鑫農果友專業合作社、馬莊副民有機水果專業合作社

4、對行政、事業單位的檢查:

檢查單位10戶:教育局、衛生局、人事局、民政局、農林局、水利局、交通局、建設局、招商局、工會

三、檢查時間

檢查從4月1日開始,至10月31日結束。

四、檢查內容

檢查內容主要為單位年度執行《會計法》有關情況,根據檢查需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除記賬機構及農村會計委托機構外,其他單位和行業具體檢查內容詳見《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第9—14條等有關規定。

記賬機構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1、記賬機構是否具備規定資質,有無變更事項后不符合資質的情況,有無業務經營范圍超越中介機構身份的情況;

2、從事記賬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記賬業務負責人是否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

4、是否依法為客戶開設賬簿,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完整,有無虛擬經濟業務事項核算,做假賬、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行為;

5、會計基礎工作是否規范,是否依法按客戶適用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組織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6、會計電算化軟件及其生成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7、是否按規定督促客戶進行財產清查、往來賬項詢證,并取得可靠的核算依據,保證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

8、能否真實、完整、及時地向客戶反饋會計信息,移交會計資料;

9、記賬機構是否依法支持從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完成管理部門規定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

10、是否存在違反《會計法》、《省會計管理條例》、《省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的其他行為;

11、會計檔案的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12、其他需要檢查的項目。

農村會計委派機構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1、是否依法簽訂委托協議,確保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四權”不變,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2、是否嚴格執行《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法規制度;

3、是否建立健全村級會計委托服務機構崗位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

4、資金支取是否實行“雙印鑒”監管;

5、財政轉移支付補助的村級資金是否納入會計委托機構統一管理;

6、是否規范票據管理,特別是規范收支憑證和內部結算憑證等;

7、會計電算化軟件生成的各類憑證、賬簿等格式是否符合統一標準要求;

8、凡從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否定期參加培訓;

9、其他需要檢查的項目。

五、組織實施

為保證檢查質量,區財政局成立《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領導小組:

檢查方式:采取就地檢查的方法進行檢查

六、檢查要求

(一)各受檢單位接文后,按檢查內容先行對照自查,予三日內上報自查報告,并在自查的基礎上,按通知時間接受檢查。

(二)檢查人員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省會計管理條例》、《財政部門實施會計臨督方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實施檢查工作。

公司合法合規自查報告范文4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130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并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

立承擔投資風險。

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統稱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三)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四)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六)誠信記錄;

(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八)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相關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條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3.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第九條 經營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投資者的業務資格、投資實力、投資經歷等因素,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十條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綜合考慮收入來源、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誠信狀況等因素,確定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對其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十一條 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

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經營機構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第十二條 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并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及時告知經營機構。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并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采集,提高評估效率。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律組織在針對特定市場、產品或者服務制定規則時,可以考慮風險性、復雜性以及投資者的認知難度等因素,從資產規模、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認購最低金額等方面,規定投資者準入要求。投資者準入要求包含資產指標的,應當規定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前一定時期內符合該指標。

現有市場、產品或者服務規定投資者準入要求的,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信息,根據風險特征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流動性;

(二)到期時限;

(三)杠桿情況;

(四)結構復雜性;

(五)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六)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

(七)募集方式;

(八)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九)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者服務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應當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一)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容易導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的產品或者服務;

(二)產品或者服務的流動變現能力,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的產品或者服務;

(三)產品或者服務的可理解性,因結構復雜、不易估值等因素導致普通人難以理解其條款和特征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產品或者服務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公募產品或者相關服務;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發行或者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

(七)其他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第十八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對其適合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投資者類型作出判斷,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類,對其適合購買的產品或者接受的服務作出判斷。

第十九條 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后,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后,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第二十一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并告知投資者上述情況。

第二十二條 禁止經營機構進行下列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活動:

(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二)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

(六)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第二十四條 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語言應當通俗易懂;告知、警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投資者,并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條 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 經營機構委托其他機構銷售本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審慎選擇受托方,確認受托方具備代銷相關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落實相應適當性義務要求的能力,應當制定并告知代銷方所委托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標準和要求,代銷方應當嚴格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經營機構代銷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產品或者服務分級考慮因素等,自行對該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并履行投資者評估、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義務。委托方不提供規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經營機構應當拒絕代銷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對在委托銷售中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委托銷售機構和受托銷售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在委托銷售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九條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并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不得采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三十條 經營機構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一條 鼓勵經營機構將投資者分類政策、產品或者服務分級政策、自查報告在公司網站或者指定網站進行披露。

第三十二條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當利用,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的檢查。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按規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投資

者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

影響其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投資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實、不

準確、不完整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營機構應

當告知其后果,并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經營機構應當妥善處理適當性相關的糾紛,與投資者協商解決爭議,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資者提出的調解。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存在過錯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應當審核或者關注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對適當性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經營機構嚴格落實適當性義務,強化適當性管理。

第三十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制定完善本市場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管理自律規則。

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完善會員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規則,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業的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以及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類別,供經營機構參考。經營機構評估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不得低于名錄規定的風險等級。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應當督促、引導會員履行適當性義務,對備案產品或者相關服務應當重點關注高風險

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

第三十七條 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采取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照《證

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規定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按規定進行投資者類別轉化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規定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信息或者履行分級義務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錄音錄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制定或者落實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制度機制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未按規定開展適當性自查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相關信息資料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

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公司合法合規自查報告范文5

關于餐飲食品的自查報告1

一、以提升服務品質為核心,加強服務品質工程建設餐飲服務品質的建設,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是餐飲管理實力的綜合體現,____年度,在對各運作部門的日常管理及服務品質建設方面開展了以下工作:

1、編寫操作規程,提升服務質量根據餐飲部各個部門的實際運作狀況,編寫了《宴會服務操作規范》、《青葉庭服務操作規范》、《西餐廳服務操作規范》、《酒吧服務操作規范》、《管事部服務操作規范》等。統一了各部門的服務標準,為各部門培訓、檢查、監督、考核確立了標準和依據,規范了員工服務操作。同時根據貴賓房的服務要求,編寫了貴賓房服務接待流程,從咨客接待、語言要求、席間服務、酒水推銷、衛生標準、物品準備、環境布置、視聽效果、能源節約等方面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促進了貴賓房的服務質量。

2、加強現場監督,強化走動管理

現場監督和走動管理是餐飲管理的重要形式,本人堅持在當班期間按二八原則進行管理時間分配(百分之八十的時間在管理現場,百分之二十的時間在做管理總結),并直接參與現場服務,對現場出現的問題給予及時的糾正和提示,對典型問題進行記錄,并向各部門負責人反映,分析問題根源,制定培訓計劃,堵塞管理漏洞。

3、編寫婚宴整體實操方案,提升婚宴服務質量宴會服務部是酒店的品牌項目,為了進一部的提升婚宴服務的質量,編寫了《婚宴服務整體實操方案》,進一步規范了婚宴服務的操作流程和服務標準,突顯了婚禮現場的氣氛,并邀請人力資源部對婚禮司儀進行了專場培訓,使司儀主持更具特色,促進了婚宴市場的口碑。

4、定期召開服務專題會議,探討服務中存在的問題

良好的服務品質是餐飲競爭力的核心,為了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管理水平,提高顧客滿意度,將每月最后一天定為服務質量專題研討會日,由各餐廳4-5級管理人員參加,分析各餐廳當月服務狀況,檢討服務質量,分享管理經驗,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尋找問題根源,研討管理辦法。在研討會上,各餐廳相互學習和借鑒,與會人員積極參與,各抒己見,敢于面對問題,敢于承擔責任,避免了同樣的服務質量問題在管理過程中再次出現。這種形式的研討,為餐廳管理人員提供了一個溝通交流管理經驗的平臺,對保證和提升服務質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5、建立餐廳案例收集制度,減少顧客投訴幾率

本年度餐飲部在各餐廳實施餐飲案例收集制度,收集各餐廳顧客對服務質量、出品質量等方面的投訴,作為改善管理和評估各部門管理人員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據,各餐廳管理人員對收集的案例進行分析總結,針對問題拿出解決方案,使管理更具針對性,減少了顧客的投訴幾率。

二、組織首屆服務技能競賽,展示餐飲部服務技能

為了配合酒店15周年慶典,餐飲部8月份組織各餐廳舉行了首屆餐飲服務技能暨餐飲知識競賽,編寫了競賽實操方案,經過一個多月的準備和預賽,在人力資源部、行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成功,得到上級領導的肯定,充分展示了餐飲部嫻熟的服務技能和過硬的基本功,增強了團隊的凝聚力,鼓舞了員工士氣,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三、開展各級員工培訓,提升員工綜合素質

本年度共開展了15場培訓,其中服務技能培訓3場,新人入職培訓3場,專題培訓9場,課程設置構想和主要內容如下:

1、拓展管理思路,開闊行業視野

各餐廳中層管理人員大部分是由低層員工逐步晉升(有些管理人員在同一崗位工作已有四、五年時間),管理視野相對狹窄,為了加強他們的管理意識、拓展行業視野及專業知識,本年度為中層管理人員設置了7場餐飲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內容有《顧客滿意經營》、《餐飲營銷知識一》、《餐飲營銷知識二》、《餐飲管理基礎知識》、《餐飲美學》、《高效溝通技巧》、《如何有效的管理員工》等。這些課程的設置,在拓展中層管理人員的管理思想、餐飲專業知識及行業視野等方面都有積極作用,同時緩解了在管理過程中的各種矛盾沖突,增進員工與員工之間,員工與顧客之間的感情。

2、培養員工服務意識,提高員工綜合素質

為了培養員工的服務意識,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本年度開展了《餐飲服務意識培訓》、《員工心態訓練》、《服務人員的五項修煉》、《員工禮儀禮貌》、《酒水知識》等培訓,這些培訓課程,使基層服務人員在服務意識,服務心態、專業服務形象及餐飲專業知識等方面都有所增強,自今年四月份以來,在歷次的人力資源組織的大檢查中沒有出現員工違紀現象。

3、開展服務技能培訓,提高貴賓房服務水平

為了提高貴賓房的服務接待能力,開展了《貴賓房服務接待技能培訓》、《餐廳點菜技巧培訓》,以案例分析、演示的形式對服務接待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說明,并對標準化服務、推銷技巧和人性化服務進行了實操演示,提升了貴賓房的服務質量。

4、調整學員轉型心態,快速容入餐飲團隊

實習生作為餐飲部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否快速的融入團隊、調整好轉型心態將直接影響餐飲服務質量及團隊建設。根據實習生特點及入職情況,本年度共開展了三場《如何由校園人轉化為企業人》的專題培訓,其目的是調整學員的心態,正視角色轉化,認識餐飲行業特點。該課程的設置,使學員在心理上作好充分的思想準備,緩解了因角色轉變的不適應而造成的不滿情緒,加快了融入餐飲團隊的步伐。

5、結合工作實際,開發實用課程

培訓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使管理更加規范有效。7月份,根據各餐廳管理層執行不到位的現象開發了《執行力》課程,使管理人員從根本上認識到“好的制度,要有好的執行力”,并結合各餐廳執行力不夠的具體表現以及同行業先進企業對執行力的貫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進行剖析,使管理者認識到“沒有執行力,就沒有競爭力”的重要道理,各級管理人員對執行力有了全新的認識和理解,在管理思想上形成了一致。

四、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本年度的工作雖然按計劃完成了,但在完成的質量上還做得不夠,就部門運作和培訓工作來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管理力度不夠,用力不均,部分環節薄弱

在管理過程中對部分敏感問題管理力度較弱,對多次出現的服務質量問題不能一針見血的向管理人員提出,使部分管理問題長期存在,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同時將主要精力放在樓面服務質量方面,削弱了對管事部、酒水部的管理。

2、培訓互動環節不夠

在培訓過程中互動環節不多,員工參與的機會較少,減少了課堂的生氣和活力。

3、課程容量太大,授課進度太快,講話語速太快

餐飲專業知識課程設置容量太大,在培訓過程中進度太快,語速太快,使受訓人員對培訓內容不能深入理會,削弱了這部分課程的培訓效果。

五、____年工作打算

____年是一個機會年,要夯實管理基礎,為酒店升級做足充分準備,進一步提高服務品質,優化服務流程,提升現有品牌檔次,打造新的品牌項目,制造服務亮點,樹立良好的餐飲品牌形象。

1、優化婚宴服務流程,再次提升服務品質將對____年婚宴整體策劃方案進行流程優化,進一步提升和突出主持人的風格,在婚禮主持環節加入更多的流行元素(對背景音樂進行調整),對現場喜慶氣氛進行包裝提升,突出婚禮的亮點,加深現場觀眾對婚禮的印象,爭取更多的潛在顧客,把婚宴服務這塊金字招牌擦的更亮。

2、提升研討會質量,建立良好的溝通平臺

在現有服務質量研討會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專題會的內容,擴大參會人數(酒吧、管事部的負責人參加),提升研討會的深度和廣度,把服務質量研討會建設成為中層管理人員的溝通平臺,相互學習,相互借鑒,分享管理經驗,激發思想火花,把質量研討會打造成餐飲部的管理品牌項目。

3、建立月度質量檢查機制,公布各部門每月質量狀況

____年將根據______質量檢查標準對餐飲部各部門的衛生狀況、工程狀況、設備設施維護狀況、安全管理、服務質量、員工禮儀禮貌、送餐服務、標識規范等內容進行全面監督檢查,每月定期公布檢查結果,對不合格的部門和崗位進行相應的處罰,形成“質量檢查天天有,質量效果月月評”的良好運作機制,把質量管理工作推上一個新臺階。

4、以貴賓房為平臺,制造服務亮點,樹立優質服務窗口

將在現有服務水準的基礎上對貴賓房服務進行創新提升,主抓服務細節和人性化服務,并對貴賓房的服務人員進行結構性調整,提高貴賓房服務人員的入職資格,提升服務員的薪酬待遇,把貴賓房接待服務打造為餐飲部的服務典范,樹立餐飲部的優質服務窗口,制造服務亮點,在宴會服務品牌的基礎上再創新的服務品牌。

5、協助餐飲部經理,共同促進出品質量

出品是餐飲管理的核心,____年度將協助餐飲部經理在顧客意見收集、出品質量監督等方面做足工作,共同促進出品質量。

6、調整培訓方向,創建學習型團隊

____年將對培訓方向進行調整,減少培訓密度,注重培訓效果,提供行業學習相關信息,引導員工學習專業知識,鼓勵員工積極參與餐飲服務技能考核、調酒師職業資格認證和餐飲專業知識方面的學習,在餐飲部掀起學習專業知識的熱潮,對取得國家承認的各種行業資格證書的員工進行獎勵,培養知識型管理人才,為酒店星級升級作好優秀管理人員的儲備工作,把餐飲部打造成為一支學習型的團隊。

7、優化培訓課程,提升管理水平

____年的部門培訓主要課程設置構想是:把____年的部分課程進行調整、優化,使課程更具針對性、實效性。

8、配合人力資源部,培養員工企業認同感,提高員工職業道德修養,積極配合人力資源部的各項培訓工作,弘揚企業文化,培養員工對企業的認同感,提高員工的職業道德修養,增強員工的凝聚力。

____年度工作的順利開展,全賴于領導的悉心指導和關懷,也離不開人力資源部和行政部的幫助,更得力于餐飲部各分部門對我工作的大力支持。新年新希望,希望來年在工作中能得到領導更多的指導和指正,能得到同事們在工作上更加友好、積極的配合和支持。新年新起點,希望在來年能將餐飲管理工作推上一個新臺階,使管理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更加科學??偨Y過去,展望未來,在新歷開篇之際,我將繼續發揚優點,改正不足,進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為打造一支學習型的、優秀的餐飲服務團隊而努力!

關于餐飲食品的自查報告2

為了保障食品質量安全,著重生產細節控制,細化生產過程管理,搞好環境衛生,提升人員素質,加強巡檢與出廠檢驗,杜絕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落實質量安全主題責任監督檢查規定,及新鄭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具體要求。我司高度重視并安排專人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進行了自查,現將企業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一、企業應保持資質的一致性。

我司手續一應俱全,營業執照及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中的廠名,廠址和法人代表都完全一致,符合本條要求。

(一)企業實際生產食品的場所,生產食品的范圍等應與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內容一致;我司的廠址在薛店鎮食品工業園,獲證單品臺灣烤腸(熏蒸香腸火腿制品)與生產許可證內容完全一致。

(二)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應按規定報告。

我司目前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和工藝都與取證時一致,以后如有調整將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備案。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應與營業執照一致。

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與營業執照的字號名稱都是河南省弘潤食品有限公司,完全一致。

二、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企業采購食品原料,主要食品相關產品應建立和保存進貨查驗記錄,向供貨者索取許可證復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購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索取許可證復印件。我司采購的原料肉批次進行了采購索證(動檢證、非疫區證明、車輛運輸消毒證。并向供貨商索取了包裝袋的許可證復印件。

(二)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業應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并保存檢驗記錄:

我公司采購的原料:雞肉、雞皮、豬分割肉等批次進行了索取三證(動檢證、非疫區證明、車輛運輸消毒證);輔料:白糖、淀粉、食品添加劑(磷酸鹽、亞硝酸鈉、紅曲紅、誘惑紅、卡拉膠、)等均購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合法企業;采購的包裝袋均批次進行了采購驗證并進行記錄、索證(包裝袋的許可證復印件)。

(三)企業采購進口需法定檢驗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應當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

到目前為止,我司采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均系國內生產,均索取了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

(四)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應與進貨采用記錄的內容一致。

我司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與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如換品牌均及時索證備案。

(五)企業應建立和包材各種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保管、領用出庫等記錄;我司已建立原料肉、輔料、包裝袋、的儲存、保管、領用、出庫等記錄。

(六)企業不應使用回收食品作為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我司的退貨均按規定做無害化處理,從不使用回收食品作為食品原料。

三.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一)企業應定期對廠區內環境,生產場所和設施清潔衛生狀況自查,并保存自查記錄;我公司內環境衛生,生產場所和設施清潔衛生均有本廠職工輪番排班打掃又有主管副總監督。

(二)企業應定期對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記錄,同時應建立和保存停產復產記錄及復產時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制記錄;我司對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潔消毒由主管吳建華負責并記錄,同時記錄停產及復產時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制等詳細內容,從而保證能隨時開機生產。

(三)企業應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包括投料種類,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我司生產投料記錄,包括投料種類,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均有生產主管牛紅月記錄并保存備查。

(四)企業應建立和保存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檢驗記錄,溫度控制,車間潔凈度控制等;我司生產過程中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及腌制工序的原料解凍程度,投料攪拌溫度、時間、抽真空時間等由品控員葉曉光負責;蒸制記錄由工段長唐麗和程榮欣負責監督并記錄。

(五)企業生產現場應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產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現場人員應進行衛生防護,不應使用回收食品等;生產過程中嚴格要求工人不得串崗,遵守廠規及操作規程,生熟區分開,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本項工作由車間主任李俊釗和李瑞彩負責。

四.企業應建立出廠檢驗制度。

(一)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出廠食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包括查驗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結論,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記錄內容。我司出廠食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包括查驗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結論、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內容均由化驗員 作詳盡記錄并保存備查。

公司合法合規自查報告范文6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消費投訴,包括保險消費者向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和保險消費者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

保險消費者向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是指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消費活動中與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發生爭議,向相關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反映情況,要求解決爭議的行為。

保險消費者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是指保險消費者認為在保險消費活動中,因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存在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反映情況,申請其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是全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部門,對全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明確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部門和工作崗位,配備工作人員,負責對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的辦理、統計、分析、管理工作。

保險公司及其省級分公司、保險專業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指定本單位分管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為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責任人。

第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指導和考核,協調和支持分支機構妥善處理各類保險消費投訴。

第七條 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建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機制,積極協調、督促會員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及時處理保險消費投訴。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指導轄區內建立健全保險糾紛調處機制,并監督其規范運行。

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調、督促會員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通過協商和調解的方式解決保險消費投訴,做好保險糾紛調解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促進保險糾紛調處機制正常運行。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指導并支持分支機構參加當地保險糾紛調處機制,與保險消費者協商解決保險消費爭議。

保險糾紛調處機制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保險機構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下列投訴:

(一)因保險合同條款與本單位發生爭議的;

(二)因保險銷售、承保、退保、保全、賠付等業務與本單位發生爭議的;

(三)因保險消費活動與本單位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十條 保險中介機構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因保險中介服務與本單位發生爭議提出的投訴。

保險消費者向保險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為其提供保險中介服務的保險中介機構可以協助其反映情況或者為其提供相關便利條件,促進保險消費投訴順利解決。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下列投訴:

(一)保險公司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處理的;

(二)保險從業人員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處理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處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下列投訴:

(一)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的;

(二)轄區內保險從業人員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的情形。

第三章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

第一節 保險消費投訴的提出

第十三條 保險消費者提出保險消費投訴,可以采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電話、面談等方式。

采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將投訴材料發送至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通訊地址、傳真號碼、電子郵箱。

采取電話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撥打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電話號碼。

采取面談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在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5名以上保險消費者擬采取面談方式共同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應當推選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條 保險消費投訴應當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提出,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證件號碼、聯系電話、聯系地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投訴的保險機構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名稱;被投訴的保險從業人員的相關情況以及其所屬保險機構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名稱;

(三)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以及相關事實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保險消費者本人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提出,但應當向投訴處理單位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投訴材料、授權委托書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并應當由保險消費者本人親筆簽名。

第十六條 采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可以同時提交書面材料;投訴處理工作人員也可以視情況要求投訴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采取面談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可以同時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書面材料,或者填寫相關投訴材料表格。投訴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投訴處理工作人員記錄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基本情況、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并由投訴人簽字確認。投訴處理工作人員也可以視情況要求投訴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采取電話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投訴處理工作人員應當記錄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基本情況、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并可以視情況要求投訴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提交的書面材料應當由投訴人親筆簽名。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投訴材料應當加蓋本單位印章。

第十七條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對收到的保險消費投訴進行登記,投訴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人補充提供。

保險消費者向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已經掌握或者可以通過有關信息檔案獲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訴人補充提供。

第十八條 保險消費者提出保險消費投訴,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消費投訴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投訴處理單位的辦公秩序。

第二節 保險消費投訴受理

第十九條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是所在單位受理保險消費投訴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收到完整投訴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照本辦法規定,屬于本單位負責處理的保險消費投訴,予以受理;

(二)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消費投訴,但是不屬于本單位負責處理的,不予受理,并可以轉相關單位處理;

(三)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消費投訴,但是應當由本單位其他部門負責處理的,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消費投訴,且不屬于本單位其他部門負責處理的,不予受理;

(五)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險消費投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一)投訴不是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或者保險消費者的受托人提出的;

(二)本單位已經受理投訴,保險消費者在處理期限內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

(三)本單位已經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保險消費者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

保險消費者在處理期限內再次提出同一投訴,但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需要查證的,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可以合并處理,處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訴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投訴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節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對受理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根據投訴請求的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當依法依約履行義務;

(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當對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未作出明確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與投訴人協商;

(四)保險消費投訴不是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或者保險消費者的受托人提出的,終止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五)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撤回保險消費投訴的,終止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受理保險消費投訴后,應當區別情況,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對于事實清楚、爭議情況簡單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二)對于第(一)項規定情形以外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責任人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五條 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告知內容應當包括:

(一)投訴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

(二)處理意見;

(三)投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核查,也可以通過保險糾紛調處機制或者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專業公司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作出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該機構的上一級機構書面申請核查。

核查機構應當對保險消費投訴的處理過程、處理時限和處理結果進行核查,并應當自收到核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查決定。核查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受理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投訴人在處理決定作出前撤回保險消費投訴的,或者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調查中發現,保險消費投訴不是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或者保險消費者的受托人提出的,終止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并告知投訴人。根據相關規定應當由本單位其他部門負責處理的,轉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告知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投訴人是否違反或者涉嫌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

(二)處理意見;

(三)投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核查。

第二十九條 投訴人對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作出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申請核查。

中國保監會應當對保險消費投訴的處理過程、處理時限和處理結果進行核查,并應當自收到核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查決定。核查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中國保監會應當告知投訴人。

第四節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公布本單位的保險消費投訴電話號碼、傳真號碼、信函郵寄地址、接待場所地址和電子郵箱等信息,并在官方網站和營業場所展示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程序。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并完善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公布本單位的保險消費投訴電話號碼、傳真號碼、信函郵寄地址、接待場所地址和電子郵箱等信息,并在官方網站和辦公場所展示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保險消費投訴登記制度和保險消費投訴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匯總投訴數據,進行分析研究。

第三十二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健全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制度、投訴考評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重大及群體性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應急預案,做好重大及群體性保險消費投訴的預防、報告和應急處理工作。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對于5人以上群體性的或者影響重大的保險消費投訴信息,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第三十四條 負責處理保險消費投訴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堅持實事求是、依法合規,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二)全面、認真聽取投訴人陳述事實及理由,妥善處理,避免激化矛盾;

(三)與保險消費投訴或者投訴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四)遵守有關的保密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處理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轉辦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按照轉辦單位的要求書面報告以下情況:

(一)是否受理該投訴,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該投訴的處理過程、處理時限及處理意見;

(三)投訴人是否接受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在處理保險消費投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及時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并監督投訴處理單位限期整改: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受理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投訴人告知是否受理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投訴人告知處理決定的;

(五)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投訴人告知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申請核查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投訴處理中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需要整改的情形。

收到整改要求的投訴處理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第三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處理保險消費投訴的情況進行回訪,聽取投訴人對處理決定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報告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制度、投訴考評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責任人名單,以及上述事項的變動情況。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所在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的要求,報告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制度、投訴考評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責任人名單,以及上述事項的變動情況。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該季度本保險機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情況。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該季度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情況。

第四十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每年對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進行自查,并于次年3月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或者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書面自查報告。

自查報告應當說明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相關制度和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措施。

第四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建立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考評制度,選取合理指標,全面科學地考核評價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投訴處理工作情況。

第四十二條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與其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監管措施: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相關制度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公布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相關信息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期限如實報告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有關情況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整改,情節嚴重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消費活動,是指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險產品以及接受相關保險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保險從業人員,是指保險機構工作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以及其他為保險機構銷售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專業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十五條 保險消費者認為在保險消費活動中,因保險兼業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反映情況,申請其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投訴人告知相關事項,但投訴人無法聯系的除外。

依照本辦法規定向投訴人告知不予受理保險消費投訴或者告知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的,應當采取書面方式告知;投訴人同意的,也可以采取電話、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并保留有關告知的文字或者錄音資料。

采取書面方式告知的,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告知期限內寄出相關書面文件;采取電話方式告知的,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告知期限內撥打投訴人電話;采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的,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告知期限內發出相關電子文件。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內含本數。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保險基本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保證保險合同當事雙方能夠誠實守信,對自己的義務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內容:

保險人的告知義務

保險人應該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即術語、目的進行明確說明。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應該對保險標的的狀況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保證義務。

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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