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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變更管理規定范文1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范建設程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部機關及部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由規劃財務司歸口管理,負責權限范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工作。駐部紀檢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偼顿Y估算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單純購置等國家規定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范圍的建設項目,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五條
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經我部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3000萬元以下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部規劃財務司組織審批,其初步設計(概算)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部屬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經我部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二章 項目申報審批
第六條
根據相關規劃,我部建立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有基本建設任務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并申報納入我部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
第七條
項目單位應委托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與申報文件一并報送我部。
(一)項目建議書:項目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劃、行業政策和自身發展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建設的必要性、選址及建設條件、規模及內容、工程技術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能源節約評價、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建設周期和工程進度安排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并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三)初步設計(含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應對建設項目技術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資規模的合理性進行優化和細化。初步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
第八條
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百分之十,或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應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審批權限,規劃財務司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初審或審批。
總投資估算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直接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監管
第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的程序、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結算)、決算和竣工等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組建項目實施機構,建立項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執行招投標制。項目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管理規定,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采購等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執行工程監理制。按照有關規定,項目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項目單位應與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商等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依法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基本建設項目開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完成施工圖設計;
(二)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確定;
(四)已取得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于每年6月和12月將項目進展情況報規劃財務司。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應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人管理,??顚S?,不得挪用項目建設資金。違反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簽訂的各項合同和工程洽商協議等,經委托中介機構審核確認后,及時與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結算。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并報規劃財務司,或由規劃財務司轉報財政部門組織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前,應進行項目檔案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單項工程驗收,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項目單位在完成項目單項驗收后,應報請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或由項目審批部門委托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基建、財務、行政等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落戶手續,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除以上各項規定外,項目單位還應根據所在屬地有關管理規定,辦理各階段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利用自籌資金建設的基本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部屬社會團體基本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秶噎h境保護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環發〔1999〕2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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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變更管理規定范文2
近年來,隨著我國建設事業的發展,事業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日漸增多,有效使用建設資金,控制和降低基建成本,提高投資效益,是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經常變更基建計劃
一些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在基建項目立項時為爭項目、搶時間,編造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實際情況差距較大;有的項目更是先斬后奏,搞計劃外工程,使得實際情況與計劃脫離,出現嚴重的“三超”現象,即超投資、超概算、超標準。因而,這些單位想方設法更改或追加計劃,變更建設規模。
(二)自籌和貸款資金不能及時到位
為了要到項目,一些單位申報基建計劃時,其自籌計劃常大于單位財務支出能力,導致自籌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為加快基建工程進度,又往往在資金不到位的情況下開工建設,不能處理好撥款、自籌和貸款之間的關系。
(三)工程結算出現高估冒算
在基建工程中,施工單位在工程結算上高估冒算問題比較突出,主要有:多計工程量、高套定額、多計材料、設備價格和數量,設計變更增加部分通過現場簽證重新計入,而變更減少部分未作調整,重復計算,多計費用等。
(四)基建報表虛報和少報基建投資完成額
為了不影響下年度國家撥款,同時也便于年終決算報表的順利通過。部分單位在年終財務決算時往往根據實際完成數與計劃投資的差額作一些賬務調整。如將其超額完成的部分暫掛在“其他應收款”或“應付工程款”中,待下年年初再予調回;或將未完成投資額的差額部分以虛假附件或根本無附件虛報投資完成額,掛“建安工程投資”和“應付工程款”等科目。
二、完善措施
針對基本建設特點和存在的問題,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和完善基建投資財務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內部制度控制
如制定基建項目招標管理規定、基建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工程監理管理、基建材料、設備采購管理規定等,并嚴格執行,以確保基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強化預算控制
制定年度基建計劃和預算進行控制。在編制預算時,既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又要“積極發展,貸款建設”,做到建設規模要適度,結構要合理,經費來源要可靠。
(三)實行經濟責任控制
基建財務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以不同層次的人員組成一個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各司其職、運行有序的群體,單位領導是該群體的管理者、指揮者、協調者和督促者,共同實現財務管理目標。
(四)建立健全基建招標管理體制
基本建設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通過成立招標領導小組、建立招標專家庫等措施,解決項目實際決策過程中存在的缺乏公正、合理、透明的問題,監督基本建設項目招標工作。
(五)嚴格實行合同會審控制
基建項目應加強合同管理,簽訂的合同條款內容要全面清楚。特別是合同價款及支付形式、物價浮動因素、政策調整因素、雙方的承諾及主材的供貸方式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應成立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基建合同會審小組,參與基建合同談判,提出合同審核意見,負責監督合同執行與變更管理,并在基建過程中實行監督、審計和法律咨詢工作的聯系與協調。
(六)實行造價審計控制
對工程決算實行“初審”“終審”二審制度,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初審要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原始資料如圖紙會審紀要、設計變更記錄、現場隱蔽工程紀錄等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檢查,同時對工程量的計取、定額套用是否與標書中要求一致,以及乙方所供設備、材料有無重復計算等進行審查,把好降低工程成本的第一關。終審由單位審計部門通過招標,選擇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財務人員據此作為結算依據。
三、抓好管理重點
要做好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應抓好以下重點工作:
(一)概算執行
工程概算是進行投資控制的重要依據,細化概算管理,控制資金使用,實行專款專用,是資金管理的重要內容。概算控制,一是控制工程經費不得用于工程項目外支出;二是做好工程項目各分項經費的控制。對因重大設計變更、不可預見等因素造成分項工程經費增減和預備費動用的,及時辦理批準手續;對暫列經費如管理設施等,辦理具體方案批準手續后實施;對建設單位管理費等費用性支出,實行概算控制,預算管理,分年度據實列支,嚴格控制超概算現象發生。
(二)招投標與合同簽訂
招投標和合同環節包括招標、投標、開標、定標和合同簽訂、執行等階段。將招投標、合同簽訂環節納入財務管理,進行事前事中控制,是有效防范財務風險,實現資金安全運行的重要手段。
財務人員應參與招投標和合同簽訂工作,從財務角度對招標文件和合同進行審查,如簽訂的合同條款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合同條款是否可行、有效等;對招標文件和合同中約定不清的條款提出相應的建議,以降低工程風險,達到控制項目投資的目的。
(三)資金支付
資金支付環節關鍵是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和撥款申請制度,將工程價款支付控制在合同約定條件范圍內。“一支筆”審批制度是指除差旅費等小額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開支外,所有資金的使用均由項目負責人審批的一種內控制度。撥款申請制度就是對切實由管理單位或其他建設單位實施、通過財務報表結報投資的項目和費用,由財務部門填制“撥款申請單”,并經工程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后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四)財務手續
財務手續是否合規完善,是會計基礎工作的“形象工程”。應實行財務手續事前控制,確保工程價款支付、管理費支付等各項開支手續完備合規,杜絕不符合要求的票據和白條現象。針對實際中完稅發票難以及時取得的現象,可采取代扣代繳稅金的方式,防范承包商不開具發票偷稅漏稅給單位帶來的風險。
建設項目變更管理規定范文3
近年來,隨著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投資不斷擴大,從要本上改善了農業基本生產條件,提高了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了支農惠農政策的落實,使農民得到真正國家的扶持。由于種種原因,程序復雜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在 “高壓線”管理制度下,各種問題就凸顯出來了。就以2006年-2009年的高標準棉田建設項目為例,從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幾點看法:
一、存在的問題
(一)農業基建項目申報前期的可行方案沒有建立優選方案庫。各縣都希望多爭取國家資金的支持,領導的側重點放在編制方案的形式和項目資金下達方面。往往在申報項目的前期,只需提供一些地域性的基本資料,委托工程咨詢資質機構編寫,建設單位對可行性方案的內容不作客觀的論證,直接上報到項目的審批部門。沒有達到方案的優選,造成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隨意變更建設內容和實施地點現象屢有發生。
(二)重建輕管,按照實施方案項目建設地點全部選在農民的田地里,按照技術要求高標節水的主管道使用壽命為15年,投資完工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經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鄉(鎮)政府委托其管理,原建設單位退出該項項目工程的建設舞臺。農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轉移,閑置,毀壞、變買等現象,資產管理出現脫節,無疑造成資產流失,一系列的后續工作無部門和相前政策作支撐。
(三)監理管理不嚴。一是對監理單位的資格審查認識不到位,導致項目建設現場管理跟蹤不到位,致使監理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有機可乘,項目的實施過程中以種種理由換人,工作量太大等關因造成監理力度不足,甚至混水摸魚,不能獨立履行監督職責。二是監理人員由項目審批主管部門內定,建設單位缺乏對監理單位和人員的制約措施,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時有發生。責任心太差完全忽視建設單位委托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資料不完整不規范,有的監理人員甚至根本不記監理日志,不做小結,為了應付檢查翻抄施工日志,與施工單位合伙隨意變更的工程內容和工程量違規簽證,材料進場把關不嚴,出現規格不達標的問題。
(四)法人終身責任制落實起來困難。一是項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實行項目法人終身責任制,真正做起來偏差太大。責任人的管理經驗不足,隨意變更項目的內容及規模,一旦事實成立,造成的變更程序不符合規定等問題,僅是在檢查的過程中提出,并不作任何的獎懲,以致引發施工及項目實施的建設期延長等損失由誰來買單。二是項目負責人調離崗位,似有不在其位不謀其政,遺留的問題未解決怎么辦。三是一個項目有幾位領導都參與,如何來劃分責任和權利。
(五)農業項目后緒管理缺乏考核的標準。一是項目完工交付使用前的考核僅僅是指標的評分,在考核指標內容、項目設定以及權重設置等方面表現出無相關性、不科學合理,隨意性突出,常常僅僅體現領導意圖,且績效考核體系缺乏嚴肅性,任意更改,難以保證政策上的連續的一致性。二是項國家支農項目投下來了,地方按部就班的實施完成,一交差就算工作大功告成,并沒有從深度和廣度考核它的價值,驗收僅限于專家級成員的意見,沒有農戶的意見,不能從廣度考核出項目的各種效益。一昧的照搬別人的經驗,也沒有從技術深度挖掘出適合地區的復合技術,是否能帶動農業技術的更新,缺乏一套長效的管理機制納入考核標準。
(六)建設期間的利息收入只沖減待攤投資。建設期間項目資金在專戶產生的利息支付用于支付帳戶管理費、工程款匯款手續費待攤投資項目,沒有按要求抵消工程建設款,不符合相關規定。只能說明地方過于依賴中央投資。
二、對應的建議
一是注重項目可行性方案的申報內容,建立優選方案庫,經過專家論證擇優錄取,達成雙向選擇。
二是加強項目工程養護管理。對于國家投資的項目工程在使用期內,應該組織管理單位加強定期的統計摸底調查,分片區劃分責任加強管理。建設單位移交資產的同時把施工單位的相關的管理維護事項也一并移交。除了在行政上加強監督管護之外,適當的將管護推向市場化運作。
三是嚴格監理管理制度。嚴格控制監理的工作日志內容完整,真實合理,小結明了簡單,用數字說明一切。嚴格執行可行性方案,控制不合理的設計,內容變更和增量簽證。虛增工程量和隨意調高設備、材料的價格。督促監理單位配合建設單位做好對項目質量、進度、造價的控制,工程簽證分級審批。對于弄虛作假的施工單位,經核實所有的簽證無效或者按規定扣減工程造價。
四是法人責任終身制責任明確,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本轄區農業建設項目的實施負領導責任。項目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及建成后的運行等負總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五是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估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項目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 以擴大生產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強農業發展后勁能力為主要目的而實施的
六是建設期間的利息收入與財政撥款性質相同,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如若在建設期間發生的手續費等從地方自籌資金或者辦公經費中列支,中央投入的專項資金及派生的存利息保證項目建設支出。
為保證農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有效運行和發揮良好的社會、經濟和社會效益,對于在實踐中發現的問題,需引起重視,一定要減少國家投資成本,提高投資項目建設的積極性,因地制宜的建立一套高效良好的管理制度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建設項目變更管理規定范文4
關鍵詞:基建工程 跟蹤審計 質量控制。
目前基建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在高?;椖拷ㄔO過程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它不僅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價、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益,而且解決了傳統竣工結算審計的“馬后炮”問題,使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在工程管理中及時得到糾正,同時也對遏制基建領域中存在的腐敗、浪費等現象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高校內審部門存在獨立性差,專業人員少,工程審計任務量大,時間集中等問題,如何提高基建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效率和保證審計質量,成為擺在高校內審部門面前首要的任務。
1 改善基建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外部環境
1.1領導重視和支持是做好基建工程跟蹤審計的源泉
基建工程跟蹤審計和其他審計工作一樣,學校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是至關重要的。只有領導重視和支持基建工程跟蹤審計工作,把工程審計作為學校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各職能部門才會主動配合審計工作,制訂的各項審計制度才能順利貫徹、執行,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才能得到保障,審計人員才有積極性,跟蹤審計質量才會提高。
1.2做好與各方的協作配合是做好基建工程跟蹤審計的保障
跟蹤審計人員與基建部門、監察部門和財務等部門共同監督,一起協商處理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互相支持和配合,才能形成監督合力,充分發揮跟蹤審計的職能。
將學?;üこ谈檶徲嬑募鳛槭┕ず贤⒈O理合同及設計合同的組成部分,確立跟蹤審計的權威性。在實施監督過程中,向各方提供協調咨詢服務,設法調動各方人員的積極性,主動處理好與各方的協調關系,創造和諧的審計環境,以達到跟蹤審計預期的目標和效果。
2 科學把握全過程跟蹤審計重點
基建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貫穿于項目立項、設計、招投標、施工及竣工決算等各個環節,涉及的審計內容繁多,如果忽視審計重要性原則,就會分散審計人員精力,影響審計效果和質量,甚至導致審計程序流于形式。因此,在實踐中,我們應把握好以下重點:
2.1規劃與立項環節
重點審查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審批程序是否齊備,尤其是大型建設項目是否經過省教育廳及省財政廳同意批復,建設資金來源是否合規且落實到位,開工條件是否具備。
2.2設計概算環節
在工程成本費用中,設計費只占工程造價的1%—3%,但對造價的影響卻達到50%—10%,因此,設計階段是控制工程造價的關鍵環節,也是控制工程造價最有效和最難控制的階段。審計人員需結合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比分析各項設計的經濟指標,在滿足設計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就工程造價提出自己的建議,如不同方案的造價對比、建材選擇對造價的影響、審查圖紙設計的不足等等。
2.3招投標環節
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目的是通過招標活動尋找到合適價格的合作單位。要實現這個目標就必須保證招標的公平性和充分競爭性。這一階段的審計重點:
①審查招標文件條款的合法性合規性、評標標準的科學性及可操作性、招標公告的公開程度等:
②工程量清單描述和工程量是否真實、準確且相對完整,材料的品牌規格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獨立費或暫估價是否科學合理等:
③對投標單位進行考察,全面審查投標單位的資料等,保證資格審查及入圍的真實性、公開性及公平公正性;
④審查標底編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
⑤監督開標、評標、議標過程的公開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⑥審查合同簽訂的規范性、條款的完備性、內容的合法性,是否與招標文件的條款一致等。
2.4施工環節
施工階段是跟蹤審計工作量最大的一個階段,重點做好工程變更的審查和確認、隱蔽工程記錄取證及驗收、甲供材的詢價定價及進出庫審核、索賠費用審核、措施費審核、月度形象進度取證、主要材料的驗收、工程進度款的審核和支付以及監督設計、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的現場管理到位情況和合同執行情況等。
2.5竣工結算階段
竣工結算階段的跟蹤審計任務就是核定決算金額,也是與施工單位產生爭議最激烈最多的環節,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對照合同、投標文件、招標文件等客觀、公正、嚴謹、認真地審查結算資料。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①是否按照計劃規定的建設期限完成建設項目,是否按要求進行了驗收,有無整改意見及整改實施情況;
②報審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合法,結算方式如取費標準、人工調整、材差調整等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承諾的讓利是否到位,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是否經設計、監理、建設方及跟蹤審計組確認和審核,變更簽證是否按照標底的編制方法計算該項目的單價,是否扣除了甲供材、未完成的工作量以及違約處罰,有無調整清單項目單價的問題等;
③按照竣工圖紙核定工程量,從費率、計算基礎、材料差價調整、取費程序等方面審核工程結算書。
跟蹤審計只有認真把握好上述各個環節的重點,才能提高審計效率和保證審計質量,減少審計風險。
3 建立健全跟蹤審計制度,確保審計有章可循
完善的審計制度是確保跟蹤審計質量的基礎,提高審計效益的前提。因此我們相繼制訂了《基建工程跟蹤審計暫行規定》、《工程變更簽證管理規定》、《隱蔽工程驗收管理規定》、《合同審核管理規定》、《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內部規章制度,明確了跟蹤審計工作規范、工作程序、工作標準及職責和權限,有效地提高了基建工程跟蹤審計質量控制水平。
建設項目變更管理規定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小型病險水庫,是指列入《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范圍內的小型病險水庫。
第三條按照水利部與河南省人民政府簽定的責任書要求,省人民政府對全省病險水庫項目建設負總責。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建設負責,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的實施工作。建設單位負責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所轄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行政責任主體,應明確病險水庫項目行政責任人,負責工程建設期間的組織領導、配套資金落實和有關協調工作,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小型病險水庫加固實行項目管理,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小型病險水庫加固負總責,中央和省定額補助投資,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條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鑒定和初步設計兩個階段。
第七條安全鑒定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省水利廳負責核查。安全鑒定結論和核查意見必須明確影響大壩安全的病險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與大壩安全無關的內容。
第八條初步設計應針對水庫安全鑒定意見提出的水庫病險問題,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33號)進行編制,處理方案要經過多方案科學論證,擇優選用。初步設計由省水利廳組織審查批復。
第九條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水庫樞紐乙級以上(含乙級)設計資質的單位或水利部公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擔。初步設計由具有水利水電水庫樞紐乙級以上(含乙級)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建設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驗收制。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多、任務重的,可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實行集中建設管理模式,即以縣為單位組建一個項目法人,負責本轄區內全部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建設管理,但每個小型病險水庫項目都應組建現場管理機構。
項目法人組建,應明確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內設機構;實行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現場管理機構應明確現場技術、質量、安全等負責人。
項目法定代表人應具有項目建設管理經驗,技術負責人應具備水利水電工程中級以上職稱;質量、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有質量、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證;財務負責人應具備專業資格并有三年以上從事會計工作經歷。
第十二條招標投標活動由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監督。根據情況,多個水庫可采取打捆招標的方式,招標時段可適當減少。
施工單位資質應為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或相應專業施工資質。主體工程原則上劃分為一個標段,嚴禁人為劃小標段,規避招標。采用邀請招標的,須報請省水利廳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批準。
監理招標,可以采用多座水庫打捆發包的方式進行,打捆后的監理合同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實行公開招標;若小于30萬元的,可自行委托丙級以上(含丙級)質資的水利工程監理單位實行建設監理。
第十三條參與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監理人員,可按照集中連片的原則,總監理工程師可同時在3-5座水庫任職,但每座水庫必須至少保證有一名專職監理工程師及相關監理人員。
第十四條參與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施工企業,可按照集中連片的原則,項目經理可同時在3-5座水庫任職,但每座水庫的工程技術、質量安全負責人必須是專職,并配備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項目法人應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要求,組織參建單位和專家對施工圖進行技術會審,并將審查意見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核備,上一級主管部門要對施工圖審查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未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用于施工。
第十六條項目開工應履行開工報批手續。開工報告由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組織實施。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由于施工條件變化需對批準的初步設計內容修改完善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對僅從外觀尺寸、工程數量、施工工藝等方面對已批設計項目進行微調,而不改變設計意圖,不改變施工效果,不增加工程投資的,由項目法人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并將專家審查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備。
對于改變設計方案或施工工藝,且影響除險加固效果和該修改設計項目投資較多的項目,要事先請示上一級主管部門,并報省水利廳建設與管理處,由省水利廳建設與管理處明確處理意見,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對重要設計變更,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按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查、報批工程設計變更的;
(二)將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同意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十八條正在實施的小型病險水庫項目,項目法人應按規定制定度汛方案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確處理施工進度、質量與水庫運用、安全度汛的關系。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制定好除險加固期間水庫的調度運用方案,并監督實施。
第四章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及省級財政資金對《專項規劃》內的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實行定額補助,對黃淮四市的建設項目省級財政資金適當提高補助比例,其余建設資金由項目所在市、縣人民政府籌措落實。
第二十條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后,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并由省水利廳將資金分配計劃下達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將資金支出預算下達市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應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積極籌措配套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證全面完成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任務。
第二十二條加強計劃管理,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
第二十三條加強財政資金管理,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帳戶,確保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條若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水庫現場須有派出機構,項目法人與現場負責人應有明確的職責分工,特別對于合同簽訂、工程款結算,項目法人代表必須負責。
第二十五條應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及補充規定進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水國科〔2001〕39號)文規定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第五章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應按照基本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管理規定,逐一全面落實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措施,建立和健全“項目法人負責、施工企業保證、監理單位控制和政府部門監督”的質量管理保證體系,明確和落實參建各方的質量與安全責任。
項目建設的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由項目所在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省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省轄市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對參建各方的質量與安全管理體系和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質量與安全監督報告。
第二十七條項目法人在與各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的質量、安全責任條款和工程質量目標。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接受并主動配合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的監督檢查;同時,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重點部位進行檢測;發生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并認真處理。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規范施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和內部質量“三檢制”,施工質量的自評應及時,并對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質量與安全控制職責,對重要分部工程和隱蔽工程,必須實行旁站監理,做好檢查記錄;對施工單位的質量評定應平行進行,嚴格把關;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措施實行檢查監督。
第六章工程驗收
第三十條項目驗收應參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定》(SL223-2008)執行。
第三十一條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原則上,在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下達之日起一年內完工。按照有關規定應及時組織項目各階段驗收,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項目竣工驗收由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竣工驗收鑒定書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按照有關規定,應加強工程建設檔案管理,檔案管理不合格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七章建后管護
建設項目變更管理規定范文6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程序
(一)接受委托后的初步工作
通過查閱資料、踏看現場,調查了解建設項目的相關情況,形成調查記錄,評估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執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條件,以及存在重大??題的可能性。
(二)取得決算資料并審查其完整性
包括立項文件、可研報告、初設報告、概算及概算調整批復、造價審核報告、審價定案表、招投標文件、施工圖竣工圖、設計變更、工程量變更、各年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等會計資料、各種合同協議、財產移交清單等。
(三)對項目建設程序的審計
一是項目的建設程序是否規范,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二是應該進行招投標的事項是否進行了招投標。
三是工程變更是否具備合理的依據、程序是否規范。
(四)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情況的審計
一是建設單位或項目核算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
二是對基本建設項目是否嚴格實行單獨核算,且將核算情況納入建設單位的會計賬簿體系和財務報表,是否存在賬外賬、多套賬等違反會計法的情況。
三是建設項目的預算管理情況,項目資金預算的編制項目是否合規,核算管理及進度管理是否按照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執行。
四是財產物資的管理是否嚴格,如建立物資檔案、定期清查、對盤盈盤虧情況及時申報處理等。
五是工程價款結算的辦理是否及時,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資產交付使用的手續是否辦理。
(五)對會計資料的審計
1.檢查會計科目設置情況。如,項目的建設成本是否分別按照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其他投資支出進行核算;
2.審查建設成本的合法性、真實性,檢查各種支付憑證能否作為入賬依據。抽查建筑安裝工程的結算,抽查比例不低15%,重點關注超概算金額較大的單位工程;審查設備、材料運雜費和采保費的核算情況;審查待攤投資支出的列支內容和分攤情況;審查其它投資支出的列支情況。
3.審查各項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長期掛賬、清理不及時的情況,有無變相挪用、擠占建設資金的情況。
4.檢查是否存在基建收入、索賠、違約金等收入,其賬務處理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財務會計規范。
5.審查工程款的結算情況。工程款的支付是否嚴格執行合同約定和工程款結算流程,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否按照約定預留,且不超過結算總額的5%。
6.審查建設資金來源情況。如:資金是否到位;是否依法籌集資金,使用貸款融資的,貸款利息的計算和支付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擠占、挪用等情況,是否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支出。審計人員應考慮執行分析性程序。
7.審查尾工工程。依據概算和工程形象進度,核實尚未完工工程量是否符合概算、完成尾工工程所需要的支出是否合理。
8.審查資產交付情況。
(1)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是否及時移交資產、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是否按照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對賬務進行調整。
(2)對非經營性項目形成的資產,是否按照規定分為待核銷基建支出、交付使用資產價值、轉出投資進行賬務處理。
(3)資產的移交是否真實、合法,是否賬實相符,根據所交付資產的不同類型采用不同的審核方式:房屋、建筑物、不需安裝的設備,逐項核實;需要安裝的設備,抽查比例不低于50%;工器具、備品件、辦公及生活家具,關注其移交手續是否合規,對移交手續不合規的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抽查,查明有無虛交或賬外資產等問題。
9.審查結余資金。對于非經營性項目,是否按照規定在歸還貸款后,及時上繳財政,可執行以下審計程序:盤點核實各項貨幣資金,查明是否存在小金庫;審核庫存材料盤虧情況,查明是否存在隱瞞、轉移、挪用;核實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是否通過往來掛賬轉移結余資金。
二、重點關注對新法規的變化內容的審計
2016年,財政部頒布了《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自2016年9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已實施十余年的《基本建設財務規定》(財建[2002]394號)同時廢止。
本次財政部頒布的新法規對基建財務核算和管理的規定有較大的變化,審計人員應了解新舊規定的適用和銜接,重點關注建設單位是否正確執行了新法規定,包括:
(一)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程序和編制依據是否合規
審計內容包括:編制時間是否是在項目完工或試運行合格后3個月內編制完成;決算未經審計前,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是否仍然在崗;決算編制前,是否已進行了財產物資清查盤點,各項賬務處理已全部完成;決算的編制依據是否完整,包括可研報告、初設和概預算文件、相關合同協議、財務會計資料等;決算內容是否完整,包含了決算報表、財務決算說明書、財務決(結)算審核情況及相關資料。
(二)建設成本中是否包含規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明確規定了不得列入建設成本的七項支出,包括:超過批準建設內容的支出;非法攤派與收費;無合同協議依據支持的支出;沒有取得合規發票、沒有責任人和審批簽字的支出;由于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報廢損失,及未經批準的損失;項目達到驗收條件之日起3個月后的支出;不應當由項目負擔的支出。
審計人員應當關注建設成本的入賬依據必須具備合規發票這一新的規定。在以往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常常存在工程款、設計費等支出由于各種原因未及時支付和結算,建設單位在未取得對方單位開具的發票的情況下,依據工程結算書、合同等文件確認建設成本和應付款的現象。按照這一新的規定,在對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時,審計人員對此類沒有開具發票的支出,不能確認為項目建設成本。
審計人員還應重點審核是否存在項目達到驗收條件之日起3個月后發生的開支。《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規定,項目竣工價款結算一般最遲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完成。嚴格對支出時間的審計,有利于預防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價款拖欠等現象,維護社會經濟的有序和平穩運行。
(三)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比例
財建[2016]504號文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項目業務招待費,列支金額不能超過項目建設管理費的5%,而已廢止的財建[2002]394號文規定的比例是10%。顯然,國家進一步深化改革、防止腐敗的舉措更加細致和嚴密,審計人員應掌握相關國家法規與政策,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規定,采用檢查支付依據和審批手續、重新計算等審計程序,核實業務招待費支出。
審計人員還應關注財建[2016]504號文對建設管理費(原“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限制性規定,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為標準審核建設管理費開支的合理合法性。應注意的是,財建[2016]504號文修改了建設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費率,從原來的七級費率改為六級,并提高了各級費率,如工程總概算1000萬元以下級的建管費費率,從原來的1.5%提高到2%。
(四)代建管理費的列支
財建[2016]504號文規定了代建管理費和建設管理費原則上不能同時列支,如果確實需要列支的,則兩項之和不能高于按照總額控制數費率計算的建設管理費總額。
會計師事務所常常會接受政府委托,審計政府招標的代建制項目,審計人員應關注基建項目成本核算的新規定,審核代建制項目是否同時列支了代建管理費和建設管理費,是否超過了允許列支的控制限額。
(五)尾工工程和結余資金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對尾工工程作出了規定,并修改了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的使用規定。對尾工工程,審計人員應關注尾工工程預留的必要性,以及預留投資比例是否在批準的項目概(預)算總投資的5%以內;對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是否在歸還貸款后的規定期限內(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繳回財政,是否擅自截留結余資金。
三、提高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效率的措施
一個基本建設項目的完成,往往長達數年,相應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涉及的?Y料和程序繁雜,審計周期也比較長,為提高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審計人員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做好業務承接時的風險評估
在承接審計項目時,審計人員應從自身和客戶兩個方面評估承接項目的可行性。一方面,應了解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審計條件,另一方面應評估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勝任能力。如,委派的審計人員是否熟悉基本建設程序,是否具備相應的工程知識等。
(二)做好審計工作計劃
根據對建設單位和建設項目的了解,安排和組織具有勝任能力的審計人員執行審計程序,明確各項審計程序的執行時間、復核控制等內容,并確保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有充足的討論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