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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確認收入準則范文1
關鍵詞: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問題;研究
對于《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實施,有利于減少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之間的差異,這樣可以減少小企業會計核算的工作量,減輕了企業的納稅,實現了稅務部門利用這些企業會計信息對于企業稅收的調整,建立健全的小企業會計準則體系。
一、小企業的收入確認和稅法與計量上相協調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企業的收入確認與計量必須要增加和企業所得稅之間的協調關系,收入確認方面通常采用收取款項和發出貨物為標準,減少了有關風險報酬轉移的判斷。通過以下幾種常見的銷售方式明確規定惡劣收入確認的方法:托收承付的方式需要在辦理托收手續時做好收入確認工作;預收款凡是需要在企業發出貨物時做好收入確認工作;銷售的貨物需要檢驗和安裝的需要貨物的購買方在貨物檢驗和安裝結束之后進行收入確認工作;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方式,在購買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做好收入確認工作。在《小企業會計準則》并沒有說明在采取分期收款銷售和賒銷方式如何進行收入確認,但是根據準則,收入確認可以按照企業發出貨物之后取得貨款權利或者取得貨款之后進行。在收入計量上,《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小企業必須遵循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協議的價格或者已收的合同來確定本企業的業務收入金額,這和《企業所得稅法》和《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相同。
在《企業所得稅法》中還規定,小企業和其它企業簽訂的協議或者合同包含提供勞務和銷售貨物時,包含的內容能夠單獨計量和區分的部分,可以將提供的勞務部分按照提供勞務處理,銷售貨物的部分按照銷售貨物處理;如果不能故偶單獨計量和區分的部分統一按照銷售貨物處理,這和和《企業所得稅法》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對于混合銷售的規定是相同的。
二、在利得確認和計量要與企業所得稅相協調
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可以得出,離得就是指企業在非日常活動中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增加以及和投資者投入的資本無關而去的經濟收入。利得分為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直接計入企業所有者的利得。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有關利得的概念和處理措施,統一將小企業的利得直接計入到企業的收入,這樣使得稅法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存在盤盈的情況。必須要實現小企業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相協調,將利得計入到應稅收入?!缎∑髽I會計準則》對于盤盈固定資產也應該和企業所得稅相協調。還有在《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于小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信息處理統一使用成本法核算,取消權益法核算,通過這種規定可以實現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的確認和企業所得稅保持一致。
三、企業資產的確認和計量上要與企業所得稅相協調
在小企業的資產處理的差異使得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存在一定的差異。資產的確認與計量和企業的利得、收入、損失和費用的確認計量是互相影響的,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差異也會影響到遞延所得稅資產和所得稅費用處理的確認計量。《小企業會計準則》充分意識到企業資產的確認必須和所得稅法相協調,減少資產處理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小資產的計量必須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使用成本計量。例如依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小企業的短期投資項目核算工作,沒有對交易性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值計量,這樣避免了小企業在報稅過程中進行賬目調整。對于沒有使用《小企業會計準則》對投資資產一律使用成本計量相應的投資項目。企業所得稅必須貫徹確定性的原則,不需要考慮市場行情對企業自產的影響和公允值變化產生的損益。在小企業中采用歷史成本計量,使得企業所得稅和企業內部的會計處理相協調。
2、省略可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所有的稅法幾乎都不確認持有資產的簡直是,一般除了金融企業必須按照稅務主管部門和國家財政的規定提取準備金之外,所有的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小企業會計準則》也不要求小企業進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這也最大程度地和企業所得稅相協調。例如,《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于企業應收賬款質變為壞賬時,必須要將壞賬作為損失計入當期的管理費用,沖銷壞賬的預收款項,不需要進行計提壞賬準備。
3、企業固定資產的計提折舊處理措施。首先計提折舊的范圍必須和企業所得稅法相協調,《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必須要對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處理,但是對于以下資產不需要進行計提折舊:建筑物、房屋和沒有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通過租賃方式租借的固定資產;對于已計提折舊但是仍舊使用的固定資產。這樣和以前企業所得稅法相比,需要交納稅金的范圍和數量大大減少了。第二,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必須和企業所得稅法協調,《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于固定資產的計提折舊年限的最低年限為: 房屋建筑的年限20年;機械生產設備的年限10年;和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器具等年限為5年;電子設備的年限5年。
四、結語
盡管《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小企業的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法的協調性大大增加,但是他們之間的差異也不能夠完全消除,其中的一些差異必將是所得稅法和企業會計信息處理不可避免的,這也是國家保護稅收和體現稅收鼓勵所必需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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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確認收入準則范文2
關鍵詞:小企業會計準則 稅法 分析 協調
自2013年1月1日開始《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小企業范圍內實施。為適應小企業規模小、經濟業務簡單、專業會計人才缺乏的特點,財政部在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過程中,在遵循會計核算一般原則和會計要素確認計量原則的前提下,充分參照《企業所得稅法》政策規定,在資產、收入、成本費用(扣除)、利潤(應納稅所得額)計量處理與計算的許多方面與稅法取得趨同,減少稅會差異,大大減輕小企業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的工作量,減少因稅會政策處理差異造成在會計處理與納稅申報方面的差錯。但是由于兩者制定目的不同,兩者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仍有不同的規范要求,存在著一些無法消除的差異。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已取得的趨同
(一)在資產確認與計量方面取得的趨同
1.采用歷史成本計量。稅法貫徹確定性原則,不承認市場行情對持有資產的影響,不確認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缎∑髽I會計準則》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取消了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方法,不再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資產減值損失、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生物資產減值準備及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也不再根據資產公允價值調整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使得小企業資產成本的會計處理與稅法政策規范相趨同。
2.折舊(攤銷)方法和使用年限規定趨同。首先,《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因此,除稅法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特殊規定外,其折舊方法與《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相一致。其次,《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與預計凈殘值的處理與稅法實現了趨同。第三,《小企業會計準則》在無形資產攤銷期限的確定方面,依據稅法的規定,明確無形資產的攤銷期自其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時止,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小企業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得低于10年。這與稅法的規定完全一致。
3.資產后續支出處理方法趨同。首先,在日常修理費方面,《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都明確規定,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其次,兩者都明確,符合條件的大修理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并按受益年限進行分攤,并且兩者需符合的條件完全一致。第三,對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處理規范,《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
(二)在營業收入確認與計量方面取得的趨同
在營業收入確認上,《小企業會計準則》參照稅法“以收取貨款或取得索款權利憑證為確認標準,并根據結算方式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的規定,要求小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交易完成,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或提供勞務收入?!缎∑髽I會計準則》就幾種常見的銷售方式明確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時點,并明確了同一年度內和跨年度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方法,減少了會計關于風險報酬轉移的職業判斷。在營業收入計量方面,《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以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金額,這與稅法的規定相一致。
(三)其他收入確認與計量方面的趨同
除營業收入以外,小企業還存在與企業日?;顒拥闹鳡I業務無關的收入,如對外投資收入、企業非日?;顒铀纬傻睦?、資產處置收入等?!缎∑髽I會計準則》規定,資本公積的核算內容僅為資本溢價部分,不再核算其他內容。除對外投資按照成本法核算,以宣告股利發放、計息期及出售投資來確認投資收益外,《小企業會計準則》將小企業包括利得、資產處置收入等其他收入全部計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雖通過“遞延收益”核算,但最終計入“營業外收入”)。不再有《企業會計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辦法的稅會差異,也無復雜“資本公積”賬戶的核算,實現了《小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其他收入確認與計量方面的趨同。在政府補助收入處理中,《小企業會計準則》“遞延收入”核算與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處理實質也是一致的。
(四)在成本費用及損失支出方面的趨同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成本、費用及資產損失處理規范上也盡量與稅法相趨同或趨近。如折舊費用、修理費用處理的規定與稅法相一致。《小企業會計準則》對應收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長期股權投資損失確認條件與處理按稅法的規定處理,這大大減少了納稅調整的內容及因稅會差異發生差錯的可能。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
《小企業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稅法的政策規定,協調趨同了大量的資產、收入、成本費用計量處理的規范。但是由于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目的是為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而稅法的制定是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組織,規范收入分配,并客觀上起到營造公平納稅環境和利用稅收杠桿調節經濟的作用。因此,兩者對同一經濟行為與事項做出的不同規范要求,不可避免存在處理規范上的差異。對兩者的差異可概括為相關概念界定的差異及應納稅所得額與稅前會計利潤(利潤總額)的計算差異。
(一)相關概念界定上的差異
1.收入界定的差異。《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收入,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稅法上的收入,是指企業來自各種來源的收入,按收入的表現形式分類,分為貨幣形式收入和非貨幣形式收入。貨幣形式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現金以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共九類。
《小企業會計準則》是按照基本準則的要求,將收入作為一項要素,從收入的性質角度即與負債、所有者權益相區分的角度,對小企業的收入作了定義。因而《小企業會計準則》中除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周轉材料取得的租金作為營業外收入核算)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以外,稅法規定的收入不作為《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收入來認定,而是通過資產與利潤等要素的章節規范,通過“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核算。主要原因在于,兩者對收入的分類基礎不同,企業所得稅法按照收入的來源分類以體現稅收政策待遇的不同,《小企業會計準則》按照收入的穩定性和經常性分類以反映小企業盈利能力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2.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金額,而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加上投資收益(減去投資損失)后的金額。稅法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缎∑髽I會計準則》側重于企業收入的經常性及可持續性來反映企業盈利能力,而稅法側重于區分收入稅收政策不同,考慮企業支付負擔能力,保障財政收入穩定性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在確定利潤總額與稅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由于《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在制定目的及相關要素概念上的差異,使得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存在難以調和的差異,具體可分為暫時性差異與永久性差異。
1.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稅法與《小企業會計準則》在確定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主要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或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具體包括以下情況:
(1)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稅法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按《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不作為當期收益;或按照稅法規定應當在以后確認為收益,而按《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當期確認收益。例如小企業在建工程試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產品、副產品或試車收入沖減在建工程的成本?!镀髽I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在建工程試運轉中形成的產品、副產品的收入和成本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發生某項費用,按照稅法規定不應在當期確認,不得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但按《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在當期確認費用。例如稅法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及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再如,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按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會計所屬年度確認為管理費用支出。
(3)企業發生某項費用,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都可在當期確認,但稅法限定額度,超過部分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如除煙草、白酒企業之外的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
2.永久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指由于《小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免稅收入。一些項目的收入,《小企業會計準則》列為收入,納入利潤總額,但稅法卻規定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有: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免稅項目的所得。
(2)非會計收入而稅法作為收入征稅。即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不確認收入或沖減收入,但稅法作為收入征稅。例如,小企業將貨物或勞務用于捐贈、贊助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應當確定收入并計算補交所得稅。又如小企業發生銷售退回或折讓時,若未取得合法憑證,則稅法不予認定,仍按銷售收入征稅。
(3)不得稅前扣除的費用或損失。有些支出在會計上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稅法卻不予認定。因此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金、各種非救濟公益性贊助支出。以上項目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都列為營業外支出,但稅法規定不可稅前扣除。
(4)稅法上限額扣除的費用或支出。在會計上作為費用或損失的項目,稅法上可作為扣除項目,但限定了稅前扣除的標準限額,超限額部分不允許扣除。主要有:利息支出、職工工會經費和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公益及救濟性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等。上述支出或費用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可以全部扣除,但是稅法卻規定只允許扣除相關規定范圍內的支出或費用,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協調《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建議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與稅法的協調趨同,這有利于減輕小企業納稅調整工作量,降低企業涉稅風險,有利于提高小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完善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機制和評價體系。由于制定規范的目的不同,兩者仍然存在不少差異,因此為更好協調《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縮小《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如對在建工程的試運行收入,可按《小企業會計準則》討論稿,試運轉收入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不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對折舊直接按照稅法的規定來執行,即對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固定資產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進一步減少稅會差異,方便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的申報。
二是加強應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的培訓學習。對《小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不可消除的差異,企業應及時掌握,進行納稅調整,并且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增加納稅調整的說明,披露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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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確認收入準則范文3
【關鍵詞】 小企業會計準則;政府補助;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為了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財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印發了《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施行,并鼓勵小企業提前執行。同時規定財政部2004年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予以廢止。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第七章第六十九條提到了政府補助問題,并對政府補助的內涵、政府補助的會計確認與計量等相關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比2009年7月9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的《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ity,簡稱IFRS for SMEs)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簡稱full IFRS),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涉及政府補助的有關規定與國際上通用的準則有一些不同之處。在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大背景下,對比分析full IFRS、IFRS for SMEs和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政府補助內容上的差異,并據此對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政府補助相關問題提出評價和建議,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準則中關于政府補助內涵的比較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full IFRS)中,《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IAS20
--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Disclosue of Government Assistance》)的研究范圍比較寬泛,不僅包括政府補助還包括政府援助的內容。其中政府補助是指政府以向一個企業轉移資源的方式,來換取企業在過去或未來按照某項經濟條件進行有關經營活動的那種援助。這種補助不包括那些無法合理作價的政府援助以及不能與正常交易分清的與政府之間的交易。而政府援助是指政府為了專門對符合一定標準的某個企業或一系列企業提供經濟利益而采取的行為。本號準則所涉及的政府援助,不包括只是通過采取影響企業一段經營環境的行為而間接提供的利益,諸如在開發區內提供基礎設施,或者給競爭對手施加貿易限制等。
《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for SMEs)中,ISAB專門設置了一章―“政府補助”(Section24:Government Grants)。相比之下,IFRS for SMEs沒有對政府援助進行定義,但從整體上看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對政府補助的界定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在full IFRS中,與應按其公允價值減去預計至銷售將發生的費用計量的生物資產有關的政府補助的處理是在《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IAS41―Agriculture》)中詳細說明的。IFRS for SMEs在該問題的處理與IAS41一致。此外, IFRS for SMEs還特別說明了一些不屬于政府補助的交易或事項,盡管這些交易或事項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例如增加計稅抵扣額、免征、允許加速折舊和采用低稅率等。經比較可發現,IFRS for SMEs在full IFRS的基礎上大大刪減了準則篇幅,用簡單實用的語言去描述政府補助及相關的界定,提高了IFRS for SMEs的可操作性。
我國此次的《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第七章第六十九條對政府補助進行了明確規定:“政府補助,是指小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小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具有兩個基本特性:無償性和直接取得資產。無償性是政府補助的基本特性,政府不會因為政府補助而享有企業的所有權。直接取得資產是企業從政府直接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并取得企業收益。但政府補助不包括政府的資本性投入。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小企業投入資本,享有企業相應的所有權,政府與小企業之間形成了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系。
二、關于政府補助確認和計量的比較
(一)確認條件的比較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full IFRS)中《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規定:政府補助,包括以公允價值計價的非貨幣性政府補助,只有在以下兩條得到合理的肯定時,才能予以確認。即企業將符合補助所附的條件和補助即將收到。除非具有合理的保證企業能符合補助所附的條件,并且即將收到補助,否則,政府補助不能予以確認。收到一筆補助本身并不能提供結論性的證據,證明補助所附的條件已經或即將滿足。
《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for SMEs)中規定:如果接受者欲取得一項政府補助需滿足未來特定的業績條件,那么只有在該特定條件實現時政府補助才能確認為收入。
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要求的合理保證不同,IFRS for SMEs要求條件必須實現。考慮到中小企業會計核算的客觀要求和其會計核算人員整體職業水平,減少中小企業會計人員主觀職業判斷將有利于保證會計核算工作的真實性和可比性。與此同時,IFRS for SMEs的上述規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有關政府補助歸還的問題,這有利于中小企業會計核算工作的簡化。
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在政府補助確認條件上,小企業若同時滿足:能夠符合政府補助所附條件;能夠收到政府補助的,應計入營業外收入。在上述條件未滿足前收到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特別的,小企業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先征后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增值稅(不含出口退稅)、消費稅、營業稅時,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計量方法的比較
1.計量原則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full IFRS)中,《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將政府補助劃分為與資產有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有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有關的政府補助,其基本條件是:有資格取得補助的企業必須購買、建造或以其他方式購置長期資產。還可能有附加的條件,如限制資產的類型或位置,或者購買或持有這些資產的期間。與收益有關的補助,是指除了與資產有關的補助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政府補助采用收益法核算。收益法的根本點在于,按照系統和合理的基礎,將政府補助在各會計期間確認為收益,以便將它們與有關費用相配比。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確認與政府補助有關的成本或費用的期間,是容易確定的。因此,可以將與費用的確認相配比的補貼額,在確認有關費用的相同期間內確認為收益。類似的,與折舊性資產有關的補助,一般應按這些資產計提折舊的比例在各會計期間內確認為收益。
而在《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for SMEs)中,企業要按照下列要求計量政府補助:如果接受者取得一項政府補助時無需滿足未來特定的業績條件,那么只要該補助收入確定能取得政府補助就能確認為收入;如果接受者欲取得一項政府補助需滿足未來特定的業績條件,那么只有在該特定條件實現時政府補助才能確認為收入;在滿足確認為收入條件以前收到補助的,應把該收入確認為一項負債。
由此便產生了一個不同,《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要求將與費用的確認相配比的補貼額(一項政府補助),在確認有關費用的相同期間內確認為收益。而IFRS for SMEs則不允許這么處理,它要求政府補助在滿足相關條件時應當全部確認為當期的收入。
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在政府補助計量上,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進行計量。
2.非貨幣性的政府補助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full IFRS)中,《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規定:政府補助可能采用將非貨幣性資產,諸如土地和其他資源轉移給企業使用的方式。在這些情況下,對非貨幣性資產通常需要確定公允價值,并且對補助和資產均按公允價值進行會計處理。有時還采用一種變通辦法,按名義金額記錄資產和補助。
而在《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for SMEs)中規定:企業應按照收到或應收的政府補助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資產和補助的價值。很明顯后者沒有提到名義金額的處理方法。小企業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是取得補助應立即計入當期損益,若以名義金額計量,那么就會低估當期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小企業而言名義金額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獲得的資產大小。此外,由于小企業會計人員知識水平參差不齊,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因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不同而對于同一筆政府補助業務會出現不同的賬簿記錄,這不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
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政府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政府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認營業外收入。
三、關于政府補助列報的比較
涉及政府補助的列報,《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有如下的規定:(1)在財務報表中列示與資產有關的政府補助,有以下兩種方法:一種方法是將補助列作遞延收益,并按照系統和合理的基礎,在資產的使用年限內確認為收益。另一種方法是在確定資產賬面價值時將補助額扣除。通過減少折舊費用的方式,在折舊性資產的使用年限內將補助確認為收益。(2)在財務報表中列示與收入有關的政府補助。與收入有關的補助有時可以單獨列出,或是在“其他收益”之類的欄目下,作為損益表中的貸方項目予以呈報。備選的方法是,在報告有關費用時將其減去。
《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for SMEs)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該如何列報政府補助。然而在確定資產賬面價值時將補助額扣除的這種做法與IFRS for SMEs中其他同這些資產相關的章節有沖突。所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建議小企業使用遞延收益的方法(即總額法)列示政府補助。
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采用收益法,即將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收益或遞延收益,在這點上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相符。
四、關于政府補助披露的比較
《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規定,下列事項應當予以揭示:對政府補助采取的會計政策,包括在財務報表中所采用的呈報方法;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政府補助的性質和范圍,以及關于企業已直接受益的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說明;已確認為政府援助的未滿足的附加條件,以及其他或有事項。
《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for SMEs)中規定,企業應披露下列事項:財務報表中確認的政府補助的性質和數量;已確認為政府援助的未滿足的附加條件,以及其他或有事項;關于企業已直接受益的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說明。從上述準則的規定來看,二者的披露內容基本一致。
而在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提到政府補助披露的問題。
五、對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相關內容的評價和建議
會計準則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經濟制度,受到各國會計環境的影響。由于IASB在小企業準則研究方面起步早且準則體系已經比較成熟,所以我國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可以將IFRS for SMEs 作為一個參考。通過上文的對比,可以看到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涉及政府補助的有關規定與國際上通用的準則有一些不同之處,在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對我國的《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改進。
(一)應簡化政府補助的確認條件
通過full IFRS和IFRS for SMES的比較看出,IASB在full IFRS的基礎上簡化了政府補助的確認條件。只有在相關條件已經確定滿足的情況下政府補助才予以確認。而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政府補助確認條件與《企業會計準則》完全一致,都是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小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2)小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對于很多小企業的會計人員來說,政府補助的確認時點很難把握,因為什么程度可以說 “能夠”,這是一個很主觀的問題。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它們擁有素質較高的專業會計人員并且存在著大量的財務信息需求者,會計事項的確認要盡量符合可靠性和相關性的要求,所以同時滿足以上兩個要求既合理又必要。相比之下,小企業一方面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范圍有限,因此應更多地去“追求”可靠性,即按照IFRS for SMES的確認條件來確認政府補助。
(二)非貨幣性補助的處理有待繼續完善
IFRS for SMES要求用公允價值計量非貨幣性的政府補助,這是建立在存在活躍市場的基礎上的。從 full IFRS的許多準則中我們可以發現,IASB正大力推行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例如,不動產、廠房和設備(《IAS16――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既可以用傳統的歷史成本計量,現在又可以按價值重估模式根據當前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然而對于中國這樣一個市場經濟體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國家來說,各項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將會在實際工作中遇到很大的困難,全面推行公允價值并不合適。所以對于非貨幣性補助《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優先按憑據上的金額確認營業外收入,若沒有憑據則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認。但在實際操作中假如既沒有憑據,也不能及時獲取相關資產市場價值的信息,那又該如何處理呢?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回答這個問題。
(三)應完善政府補助的披露制度
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提到政府補助披露的問題,但這并不表示小企業可以不披露該項經濟業務發生的情況。我們暫且理解為披露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進行,即披露政府補助的種類及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本期返還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在與IFRS for SMEs的比較后發現,《企業會計準則》在政府補助方面要求披露的內容不全。由于我國對政府補助的定義范圍較窄,有很多政府提供間接經濟利益的交易并未反映在財務報表上,而往往這些間接利益形式多樣有時甚至對企業的影響重大,適當的披露有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因此,進一步完善小企業政府補助的披露十分有必要。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小企業會計準則[S].2011.
企業會計確認收入準則范文4
關鍵詞:分期收款銷售商品;賬務處理;改進
一、舊《企業會計準則》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相關規定
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方式下,企業應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同時按商品的全部銷售成本與當期的收入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重的乘積,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銷售成本。
二、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相關規定
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者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者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與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即企業按應收合同或者協議的價款,借記“長期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者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三、對舊《企業會計準則》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賬務處理的分析
(一)舊《企業會計準則》的合理性
1.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比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處理更加符合“收入”確定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中,雖然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在商品交付時已經發生轉移,但是從商品交付到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款日這段時期內,付款方的財務狀況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時間逾長,款項收回的不確定性逾大。因此,若在較長的收款期限條件下,收款方在發出商品時,是很難確定在下一個或下幾個約定收款日是否滿足“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收入確定條件。若付款方如期支付款項,則按正常情況確認收入、結轉成本;若付款方到期時暫時無力支付貨款,而又承認支付時,收款方可計入應收賬款賬戶,并可視情況計提壞帳準備;若付款方到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收回款項的可能性不大,則收款方只能暫不做會計處理,把該期成本停留在“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賬戶中,以后視付款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穩健性處理。另外,關于付款單位在后期發生支付困難,長期應收款到期難以收回時,是否計提壞帳準備,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若到合同付款期付款單位財務狀況非常糟糕,收取款項的可能性很小,基本無望,收款方要沖回在交付該設備就確定的收入,就會顯得非常被動。因此,舊《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按合同分期確認收入、結轉成本比新《企業會計準則》在商品交付時一次確認收入顯得能更好的確定是否滿足“收入”確定的條件,更加謹慎、更加靈活。
2.舊《企業會計準則》相關會計處理方法得出的利潤更加真實。
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收款期分期確認收入、結轉成本比新《企業會計準則》在交付時全部確認收入、結轉成本,使報表中的利潤顯得更加真實,同時也可以防止收款企業認為的虛增會計利潤。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往往是大宗沙鍋年品,金額較大。通常情況下,收款期限越長、收款金額越大,收不回款項的可能性就越大,一旦發生收不到款項,將會給企業帶來較大的損失。因此,舊《企業會計準則》按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結轉成本,使得對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判定更有把握,同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利潤也將分期實現,比新《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全部銷售收入、成本、利潤在商品交付時一次實現顯得更加符合謹慎性原則、配比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的記賬基礎,在實際工作中,也有助于防止銷售企業(收款方)在特定條件特定日期為了提高當期“業績”,而較多采用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方式來擴大當期利潤,制造虛假“繁榮”。
(二)舊《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局限性
盡管舊《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具有上優點,但是它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忽視了貨幣的時間價值。沒有注意到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不但具有一般商品買賣(交易)的特征,還具有賒銷而又不同于一般賒銷的特性。通常的賒銷,由于賒銷期限較短(常為一個月),賒銷金額較小,貨幣的時間價值也較小,因此銷售企業(收款方)一般不會考慮應收賬款(貨款及稅款)的時間價值。分期收款銷售方式雖然也屬賒銷,但是它的賒銷期限較長,賒銷金額也較大,貨幣的時間價值也較大。
四、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賬務處理的改進
根據上面分析,筆者認為可選擇性和創造性地吸收新、舊《企業會計準則》各自規定的優點,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賬務處理進行改進。即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和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并按收入比例結轉成本。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和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與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
這種處理方式不僅解決了上述第二部分分析的問題,也與國務院2007年12月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第二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確認收入的實現”的規定相一致。
參考文獻
[1]郭芃.分期收款銷售的會計處理對增值稅的影響.稅務研究.2008(3)
[2]阮鵬飛.新會計準則分期收款銷售實務操作探討.能源技術與管理.2007(2)
[3]趙明鳳.完善分期收款銷售會計處理之我見.2008(4)
企業會計確認收入準則范文5
關鍵詞:視同銷售 會計準則 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是一種稅收術語,它不同于一般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是為了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造成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避免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納稅的現象。而它并沒有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現金流和其他經濟利益,
一、視同銷售的內容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原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三、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目前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兩種,一是在視同銷售業務發生時按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并按稅法規定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會計準則與稅法無差別,稱為“統一法”;二是在視同銷售業務發生時按稅法規定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但是卻不確認收入而直接結轉相關貨物的成本,計算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會計準則與稅法有差別,稱為“分離法”。
上述(1)(2)兩種代銷行為,可以按實質分為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按合同或協議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合同或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確認相關銷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受托方應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會計準則與稅法無差異,應按“統一法”,確認收入并繳納增值稅。
上述第(3)種行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收入的確認條件可以判斷,商品的所有權并沒發生轉移,不能確認為收入,但是屬于應納增值稅的行為,采用“分離法”處理。
上述第(4)種行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收入的確認條件可以判斷,商品的所有權并沒發生轉移,不能確認為收入。如建造固定資產領用自產商品,應按其實際成本轉入所建工程成本。采用“分離法”處理。
上述第(5)種行為,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其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采用“統一法”處理。
上述第(6)種行為,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指出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如果企業與被投資方形成合并關系的根據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需要劃分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與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分別采用購買法或者權益結合法進行企業合并投資的會計處理。同一控制下合并,合并雙方可視為同一集團會計主體的內部單位,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投資,按賬面成本進行結轉,無需確認收入,非同一控制下合并雙方應視為不同會計主體,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投資,應視為交易,需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上述第(7)(8)種行為,在會計準則中沒有明確規定會計處理方法,根據收入準則判斷,其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應按分離法進行處理,即不確認收入但計提相關稅金。
通過對以上8種視同銷售行為進行分析,(1)(2)(5)(6)按統一法進行處理,(3)(4)(8)按分離法進行處理??傊?在對稅法中的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會計處理時,應按會計準則對其進行判斷,確認會計處理時是否確認收入,但所有的視同銷售行為均應繳納增值稅。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008年11月5日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08年12月15日修訂
[3]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4]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5]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6]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企業會計確認收入準則范文6
【關鍵詞】 小企業; 會計準則; 特點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出臺背景
(一)《小企業會計制度》已無法適應當前小企業發展所所面臨的復雜經濟環境
2004年4月財政部頒布并于2005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是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專為小企業制定的制度,但由于其適用范圍定位模糊、未明確強制執行時間,執行環境欠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致使該制度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無論是成本核算,還是財務信息報告等方面都和預期效果有相當差距。
(二)新《企業會計準則》并非為小企業“量身定做”
2006年我國構建起了與我國國情相適應,同時又充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新會計準則體系。該準則主要適用范圍是上市公司以及大中型企業。2007年實施的新準則體系在會計業務處理程序和方法都較為復雜、繁瑣,技術性要求也非常高。針對小企業,如果廢止《小企業會計制度》,要求統一按照執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既不符合小企業經營活動的特點,又沒有考慮到小企業的具體情況,勢必給小企業會計業務處理、報表編制等帶來沉重的負擔。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出臺是實現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趨同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009年7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了《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這是為中小主體特別制定的第一套國際會計規定。2010年4月1日,財政部頒布相關通知,明確規定中國會計真正持續趨同的時間安排與IASB的進度保持同步,要求有關方面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更加深入地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制定,積極推進我國會計準則持續國際趨同。
《小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小準則” )是在遵循我國會計基本準則的前提下,充分考慮了我國小企業規模小、業務相對簡單、會計基礎工作相對較為薄弱、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也比較單一等實際情況,同時也借鑒了IASB的《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簡化業務處理的理念,對小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進行了簡化處理,減少了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的內容與空間,有著其鮮明的特色。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之特色
(一)自身定位明確,適用范圍有特色
1.原則性
此次小準則明確規定了小企業的內涵,《小企業會計準則》總則第二條明確規定,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規模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型企業,并且不包含以下三類小企業:一是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二是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三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芍^適用范圍非常明確。
2.靈活性
小準則的適用范圍盡管富有“剛性”,但仍能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充分體現了其靈活性。首先是小準則對有能力執行新準則的小企業,也不強制執行;其次是對已執行小準則的小企業,一旦公開發行股票債券或因經營規?;蚱髽I性質變化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即不再符合執行小準則時,規定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最后是執行小準則的小企業所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如果在小準則中未明確做出規范的,允許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會計核算簡單易懂,便于操作有特色
1.資產方面:不再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計量屬性單一化
小準則對于資產實際發生的損失確定,參照了企業所得稅法中相關認定標準。小準則僅要求小企業采用歷史成本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這將意味著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等都不再計提減值準備。對于資產損失、壞賬等都在實際發生損失時才確認??鄢馁Y產損失界定標準基本一致,小準則向企業所得稅法看齊這一規定,基本消除了原本小企業會計所得與納稅所得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納稅申報時將不需要再調整。如此操作,既有利于小企業準確核算資產損失,也降低了稅務部門的計征成本、促進小企業實行查賬征收,從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小準則除了規定不需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外,計量屬性多元性也進行了調整,比如長期股權投資要求統一采用成本法核算;與所得稅法基本一致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最低年限以及后續支出的會計處理方法;金融資產核算簡化,未引入金融資產四分類方法等。
2.負債方面:要求以負債實際發生額入賬,利息計算簡化
對小企業的負債不再要求按照公允價值入賬,而是要求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比如長期債券投資要求按照成本(購買價款加上相關稅費減去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入賬;對小企業借款利息不再要求按照借款攤余成本和借款實際利率計算,而是要求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計算,大大簡化了會計核算。
3.所有者權益方面:減少資本公積的核算內容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小準則相比而言范圍縮小,僅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這部分,即僅指小企業收到的投資者出資額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那部分。
4.收入方面:減少關于風險報酬轉移的會計職業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