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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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范文1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論概述

(一)金融消費者的界定

在討論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前,必須要對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做出界定,確定金融消費者的內涵和外延。

關于金融消費者的界定,爭議最大的是金融消費者是否應限于自然人。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根據是否具有生活消費的目的,將金融消費者分為自然人,或不止自然人兩種。第一種觀點,金融消費者主要指自然人消費者。如英國 1977 年《貨物買賣法》第12條、澳大利亞1923年《貨物買賣法》和歐盟《EC 指令》均規定只有自然人才是金融消費者。第二種觀點認為消費者不僅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也應納入其保護中。如我國臺灣地區1994 年修訂的《消費者保護法》和韓國的《消費者保護法》,均采用了較為廣義的消費者概念。我國的學者大多持第一種觀點,如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我國立法實踐便采用了這種觀點,如《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二條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第四條對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做了統一規定:“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自然人?!?/p>

筆者認為將其限定于自然人是很有必要的,而不應一味的對所有金融機構的交易對方都進行傾斜保護,否則不僅加重了金融機構的責任,更是為某些投機者提供了渠道,極易引發道德風險。此外,還必須理清金融消費者與投資者的關系,將一般金融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做出明確區分。一般投資者在交易中所處弱勢地位與普通消費者是相同的,極有可能因信息不對稱而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應當將其納入金融消費者,但是專業投資者與消費者存在著本質區別,不能一概而論。因此,我國應盡快量化和確定專業投資者和一般投資者的分類標準,從而提高這項規定的可實施性。

(二)我國金融消費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信息不對稱理論是微觀經濟學的重要內容,其基本內涵是指交易雙方對交易信息的掌握是不對稱的,并且雙方對于這種認識是清楚的。而市場主體占有完全的市場信息只是一種理想狀態,信息優勢方損害弱勢方利益,為自身謀求利益最大化才是市場中的客觀存在。在信息不對稱的交易市場中,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成常態出現。逆向選擇的最終結果是驅除良幣,導致劣質品泛濫,道德風險衍生的則是賣方對買方的諸多欺詐行為。金融產品交易中信息不對稱問題極其突出,一方面,部分金融產品被設計得高度復雜,有些金融產品的風險通過復雜的金融工程設計而被隱藏起來,不僅普通消費者甚至專業投資者也難以識別其中存在的風險,也正因如此導致了許多勸誘欺詐行為。另一方面,在“自負盈虧”的交易規則下,金融消費者往往缺乏風險判斷能力,因而在金融產品交易中非常被動。

長期以來,我國片面強調經濟發展,卻一直忽視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直到2015年“E租寶事件”發生后,我國政府才引起了高度重視,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而這些都僅僅是原則性規定,且級別較低,保護力度嚴重不足。鑒于此,建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來規范金融市場行為,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就顯得極為重要和必要。

二、金融市場中信息不對稱的原因分析

金融消費中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是極其普遍的,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信息不對稱的狀況更加明顯,其產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金融機構具有專業的金融知識

由于社會分工的不同,金融機構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資格,掌握較多的金融產品信息,所謂術業有專攻,處于金融交易中的優勢地位。金融消費者為了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將自己的資產委托給資信較好的金融機構來管理,還需要向受托方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

(二)金融消費者缺乏相關的金融知識

由于金融知識的專業性、復雜性和實踐性非常強,如金融機構的運作模式和業務流程,金融產品的運作機理和風險防范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想要了解和掌握這些就必須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付出卻遠大于收益下,大部分金融消費者選擇不去了解和掌握。

(三)金融產品的特殊性

在傳統實業中,消費者能夠對產品性能、價格和質量等因素進行親自考察,從而獲取可靠的交易信息。而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信譽和產品質量的了解是通過其提供的產品說明并運用自身知識對金融產品性能進行判斷。因此,金融機構可以輕易地通過提供虛假的產品交易信息等不正當手段來欺騙金融消費者。

(四)金融產品與服務的不可分割性

金融市場上的交易與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和說明是分不開的。隨著網絡的發展,某些業務雖然可以提供自主服務,如自動柜員機可以提供日?,F金的存取和轉賬,如網上銀行提供金融服務的各項介紹并可以根據指示進行購買和使用等,這都依賴于金融機構提供的介紹和服務,金融消費者很難獲取相關信息,也無法確保其真實性,因此極易發生金融機構為了一己私欲而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金融消費者搜尋成本高

相對于金融機構而言,金融消費者在金融專業知識和判斷力和洞察力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距。除此之外,金融消費者想要掌握和金融機構等量的信息就需要付出巨大的搜尋成本。雖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為其提供了多?N信息渠道,但其中真偽不明,魚龍混雜,使得金融消費者獲得的效益遠低于這些搜尋成本,因此其寧愿承擔其權益受到侵害的風險。

(六)金融機構的欺詐行為

部分金融機構利用其信息優勢地位,刻意對金融消費者隱瞞或者提供虛假的信息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欺詐行為來追求己方利益的最大化。金融機構為了獲得盡可能多的利益,只會向消費者透露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從而影響消費者的決策。如E租寶事件中,詐騙方E租寶平臺構造假項目、假三方、假擔保,披著合法經營的外衣,實則是利益至上的龐氏騙局。

(七)金融交易主體的數字化和虛擬化趨勢

隨著普惠金融的推進以及網絡P2P借貸平臺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交易將通過互聯網進行,信息效率大大提高,也加劇了信息不對稱問題?;ヂ摼W金融交易中,交易的參與者只是在線聯絡的兩個虛擬的主體,如果出現惡意的交易方,其可以很容易地保持匿名或者改變身份,金融機構欺騙消費者的成本降低,選擇欺騙的可能性增大。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嘗試

通過對金融消費者相關理論及其產生原因的探討,下文將從信息不對稱的基礎理論中尋找啟發,嘗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建議。

(一)信號傳遞機制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信號傳遞是指信息優勢方通過某些信號向信息劣勢方傳遞其私人信息以證明其市場能力。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彭斯指出,在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上,知情的金融機構可能采取行動把他們的私人信息傳遞給不知情的交易方,從而改進他們的市場結果。例如生產廠家通過提供質量保證書來傳遞產品質量的信號等。在金融市場交易中,對信號傳遞機制的運用,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 構建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起著重要的風險防范作用,也是信號傳遞機制理論的應用。在進行信息披露時應注意以下方面:第一,披露信息的全面性,也就是,要披露的范圍包括產品和服務的各個方面,并且要注意披露不利信息;第二,信息披露的全程性,即披露行為必須貫穿交易的始終,交易達成后還需要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報告;第三,披露信息的真實完整性,即披露的信息不得帶有虛假誤導成分,更不能披露有利事實;第四,披露信息的及時性,金融交易的形勢瞬息萬變,因此披露行為必須在規定的合理時間內做出;第五,披露信息的通俗性,即披露的方式應當采取通俗易懂的方法和語言進行說明。但是,對信息披露的邊界必須進行明確限制,過度披露必會侵害金融機構的自主經營權和商業秘密等,不利于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2. 建立金融機構資信評估體系

專業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的質量評估意見可以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建議和指導,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是金融消費者獲取信息的有效途徑,也是其是否做出購買決策的指引。建立完整有效的評估體系,如貸款人的信用度等。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這些評估機構可以建立自己的網站,在可信賴網站上這些評估信息以方便消費者查詢了解。這樣不僅有利于傳遞可信賴的有效信號,還可以降低消費者的搜尋和鑒別成本,從而減少金融機構選擇欺騙策略的可能性,更好的發展互聯網金融。

(二)激勵理論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激勵理論使信息優勢方盡量傳遞自己的私人信息,信息劣勢方付出成本去甄別信息,減少逆向選擇帶來的不利后果。因此,不對稱信息理論一定意義上就是激勵理論。一方面,消費者通過對金融機構的欺騙行為進行懲罰,誘使金融機構如實反映其金融產品的相關信息,降低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從而達到有效約束金融機構欺騙的目的,這就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顯性激勵機制。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出于維護自己聲譽或希望保持長期的合作關系而選擇誠信交易。因為金融機構雖然可以在當前階段通過欺騙獲得短期收益,但一旦欺騙行為被發現,消費者在以后階段不購買該金融機構產品,他就會失去在未來交易中的收益,當金融機構的短期收益小于長期收益時,理性的金融機構將會選擇不欺騙消費者的策略,這就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隱性激勵機制。

1. 顯性激勵理論的運用,從立法層面加大懲罰力度

從立法上加大對金融機構欺騙行為的懲罰力度,加大金融機構選擇欺騙的策略的風險成本,從而使欺騙策略變得無利可圖,金融機構就會選擇誠信經營并如實反映其產品的相關信息。因此,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加強對金融機構欺騙消費者的懲罰力度,提高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從而提高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如,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引入三倍賠償制度,一旦發生欺詐行為,金融機構必須承擔三倍賠償的責任,如果不予賠償則將每次欺詐行為計入不良檔案中,激勵金融機構采取不欺騙的策略。

2. 隱性激勵機制的運用,健全誠信檔案制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興起,數字產品的虛擬性、匿名性等特點降低了金融機構的事前偽裝成本,提高了其身份的不確定性,不利于聲譽和誠信等經營模式在阻止金融機構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現象中作用的發揮,如一些證券公司在因不法經營被依法解散后原班人馬改頭換面再設立新公司重新進行不法經營等行為。因此必須建立全面真實、及時有效的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檔案記錄,對其過去的經營信息,不僅是正面的、更重要的是負面記錄通通予以記錄,提高身份信息的可獲得性,使隱性激勵機制能夠在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三)最優監督理論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金融消費者可以通過增加在監督方面投入來獲得更多關于金融機構的信息,比如說,金融消費者通過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可以獲得更多有關金融機構行動的信息,從而能夠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激勵與監督,但隨著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監督水平的提高,監督成本也會隨之增加。如“效率工資”就可以看作為企業為降低監督工人工作效率的成本而采取的激勵辦法,企業必須在支付較高工資與加強監督之間選擇平衡點,從而使其監督水平達到最優,以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1.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

我國雖然2012年就設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并隨后制定了其相關職責,但至今收效甚微。加之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本就混亂,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捉襟見肘,監管力量渙散,極易出現監督真空,難以全面的發揮其作用。因此需建立監管機構高層定期會晤制度,就一些新問題、社會重大影響案件進行交流和協調。此外,必須明確各個機構的職責范圍,做到監管到位,只要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真正得到有效發揮時,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必會得到改善。

2. 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臺

建立政府和消費者協會等公權力機關的信息共享平臺,并將有關的金融信息共享給金融消費者,這樣就可以在降低信息成本、提高消費者信息識別能力等方面發揮優勢作用。如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和消費者協會可以通過網絡將其掌握的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提醒消費者當心網上受騙,幫助提高消費者對網上信息的識別能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范文2

內容摘要: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消費者”概念的界定已日益顯示出弊端,因此有必要對之進行重新界定并加以完善。本文從消費動機、消費主體、消費標的等方面入手,闡述了完善“消費者”定義的若干建議。

關鍵詞:消費者 消費動機 消費主體 消費標的

“消費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中最基本的概念,只有對其進行恰當界定,才能夠在明確當事人身份的基礎上準確解決糾紛。否則,將可能出現性質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決結果各不相同的情況,甚至是大相徑庭,從而損害法律的權威。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由于該定義的范圍較為狹窄,導致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消費者身份的認定上存在較多爭議,因此有必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對消費者的概念進行修正。

對于消費動機的擴大解釋

消費包括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前者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對各種生產資料的消耗,后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求而對各種生活資料的消耗?!断ā氛J為消費者在消費性質上只能是對生活資料的消費。這樣,判斷某人是不是消費者就取決于消費動機,即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是否“為了生活消費需要”,這將導致對以下現象難以準確判斷。

特殊目的的消費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特殊目的的消費大量出現,越來越多的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不一定都是為了生活消費(即日常的吃穿住行)之需要,有的為了精神上的享受如看電影,有的為了收藏或投資的需要如購買名人字畫,他們是不是消費者?

從常識出發,無人否認購買電視機的人是消費者,因為對電視機的消費方式只能是觀看電視節目。若某人有欣賞、收藏并投資名人字畫的嗜好,其購買字畫是不是消費呢?答案是肯定的,從滿足購買者精神需求的角度而言,字畫同電視機具有同樣的功效,購買字畫是集精神消費、投資手段和收藏需要三種目的于一體的,理應屬于生活消費的范疇;電視機和字畫的購買者在身份上并沒有什么本質的不同,都是消費者。國內早就有學者主張,除包括衣食住行等物質資料的消費之外,生活消費還應包括精神消費。精神消費是為了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要,以提高消費者的文化知識水平、陶冶性情、愉悅情緒等為目的的消費。人的基本物質生活需要得到滿足之后,精神生活就決定了人的生活質量。隨著社會的發展,精神消費將成為消費的主要目的和動力。觀看電影和文藝演出、欣賞音樂、旅游以及為了追求時尚而享受美容服務、購買金銀珠寶飾品、購買并收藏名人字畫、古董都應當屬于精神消費;法律不應該忽視這樣的特殊消費,應當將這些消費品的購買者列入消費者之列。

知假買假的消費

眾所周知,王海是民間打假者的代表性人物,這類以打假為業的職業打假者是不是消費者?理論界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中對“王?!钡膽B度也截然不同。持否定觀點者認為:在法律層面上,消費者有其特定的涵義,不僅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更要滿足“為了生活消費的需要”這一目的;王海曾在媒體上明確表示其打假的目的是為了營利,其購買動機不純;因此,雖然他們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但并非是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不能受到《消法》的保護。當然,這并不排除其他諸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對王海的法律保護。上海市盧灣區法院在2004年3月15日的一份判決書中明確表明:經營者對故意購假的消費者不構成欺詐,對“知假買假”的消費者要求經營者雙倍返還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這顯然是從購買動機出發而做出的判決,引起了社會公眾的質疑。

筆者認為,知假買假者在主觀上并無過錯,而且法律也從未禁止“王海”們行使買假貨的權利。消費者是與經營者相對稱的概念,對于知假買假者,不論其在購買商品時主觀上是否真正知道該商品是偽劣商品,只要其購買該商品不是為再次投入市場銷售,或者說,只要他不是商人或者為了交易而購買的人,就應當是消費者,其購買行為就應當受《消法》第49條的保護。況且,是否屬于“知假買假”又是很難找到證據的。

民間打假者的行為在客觀上對打擊經營者的欺詐行為、維護經濟秩序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將其歸入消費者之列,顯然符合《消法》的宗旨,《消法》就是為了保護現代消費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買賣、服務關系時,始終處于弱勢的地位。消費者若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代價,法律應該對他們進行傾斜性保護,這是制定《消法》的根本原因。也許,民間打假者通過打假獲得了一定的經濟利益,但廣大消費者得到的利益則要更大、更多。

民間打假者雖然可能被一些人認為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但“知假賣假”的經營者則更沒有“誠實信用”,比較而言,“知假賣假”者的過錯程度肯定要遠遠大于“知假買假”者。法律應當鼓勵并支持他們的雙倍賠償請求。這有利于打擊欺詐行為、增加賣假者的風險成本、促使其誠信經營并自覺主動的抵制假貨進入流通領域,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運行機制,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主體的范圍擴大

我國《消法》中規定的消費者的主體僅指個體社會成員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其他社會團體和組織。該范圍顯然過于狹窄。

筆者認為,對消費者的范圍進行界定時應更多的考慮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多的從經濟法的理念出發來考查,看看相關制度是否維護了弱者權利。消費者不應僅指個體社會成員,還應該包括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團體?!断ā肥菫榱吮Wo現代消費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而設立的,弱者不僅僅是個體、單個的社會成員。當單位、團體不是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購買商品時,也應認定為消費者。強與弱的劃分僅是相對的,不能絕對化。單位、團體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如果處于對所購買商品的信息不足、缺少選擇的被動地位等情況下,與經營者相比仍是弱者。同時,單位、團體在購買商品時與經營者之間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如果不承認其消費者地位,則在購買生活用品時將無法享受《消法》賦予的權利,從而導致實際使用這些生活消費品的自然人由于與經營者之間不存在直接的買賣合同關系而無法享受消費者的權利。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消費標的內容增加

《消法》規定:消費者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毫無疑問,消費標的就是商品或服務。但筆者認為,《消法》中關于消費標的規定具有局限性。

商品房的購買者應是消費者

《消法》制定于1993年,現在的許多問題在當時還不突出,也不可能在立法中得以反映,商品房買賣糾紛即是如此。商品房是不是商品,購房者是不是消費者,一直是近年來爭論的一個焦點話題。一些學者和司法部門認為商品房是一種價格高昂的特殊商品,若承認商品房是消費標的、購房者是消費者,一旦適用雙倍賠償將會對開發商明顯不利,因而主張商品房買賣糾紛的處理不適用《消法》,這導致購房者明顯的處于不利地位。

房地產消費直接關系到社會大眾基本的生存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將房地產消費者利益由一般民法保護上升為《消法》保護十分必要。對于價格高昂的商品房的買賣,法律應該給予更多的關注,對于利害關系重大的商品房買賣糾紛,司法者更應該首先考慮適用《消法》予以解決,而不應該對開發商網開一面、使其隨意侵犯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卻又容易逃避法律的制裁。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如在商品房買賣中故意隱瞞了妨礙消費者取得產權的真實情況;故意隱瞞影響消費者使用的重大質量問題;將法院封存的房產予以出賣等等。這些行為對消費者在經濟上和精神上造成的傷害是巨大的,為此,將商品房中的欺詐行為納入《消法》調整范圍有利于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按《消法》規定,只要是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的人就是消費者。而且《消法》中也并未對商品做一般商品和特殊商品的區分,因此可以認為,只要證明經營者的行為對消費者構成欺詐,就應當適用《消法》。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公布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首次明確規定了惡意欺詐應該雙倍賠償的5種情形,這是我國司法領域的一個令人鼓舞的進步,但筆者認為還應擴大商品房買賣中雙倍賠償的適用范圍,并最終在《消法》中明確規定購買商品房是消費行為。

醫療服務的接受者也應是消費者

隨著社會的發展,醫療服務是否應當適用《消法》的問題逐漸出現并且產生了激烈的爭論。筆者主張應將醫患關系看成是消費關系,主要理由如王利明教授所述:醫療關系在本質上還是一種醫療服務關系;患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消費者的特點?;颊咴卺t療機構治療疾病就是接受醫療服務,與其在其他服務場所接受服務并沒有本質的區別,符合前述的《消法》第2條的規定,患者有權享有《消法》中所規定的有關消費者的各項權益如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監督權等。在醫患關系中,醫療服務的技術含量較高,容易出現醫患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屬于弱者身份的患者實際上處于缺少選擇的被動地位,需要特別保護;我國當前的醫療機構已經逐漸體現出經營者的特點。隨著醫療體制改革,大部分醫院逐步從福利性、純事業單位走向社會化、市場化和企業化運行的軌道;將醫患關系作為消費關系來考慮,對醫患雙方也是有好處的。明確這些問題,對于準確界定患者是不是消費者是非常有意義的。要增強醫療機構、醫療人員的責任心、改變醫療作風,切實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就應該將醫療服務納入《消法》的調整范圍?!墩憬嵤┺k法》就把醫患關系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范圍,明確表示:醫院、醫生與就診患者的關系就是醫療機構與消費者的關系,適用《消法》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的發展,《消法》中關于消費者概念的不足之處已日益顯現,應該對其進行必要的擴張性解釋,以更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應當擴大生活消費的范圍。近來年出現的很多特殊性質的消費可作為廣義的生活消費來理解。只要不是生產消費,都應視為生活消費。不應以消費動機作為判斷消費者的主要標準。消費者如何消費完全是個人隱私,購買時向無須經營者做出說明,經營者也無權要求消費者做出說明。擴大消費主體的適用范圍,“消費者”不應只適用于個體社會成員,也應該包括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團體。應擴大消費標的的內容。社會發展至今日,不單是商品的總量增加了,而且種類也大為豐富,立法中應當及時補充這方面的內容。醫療、購房、文化、教育、保險、旅游以及網絡消費等生活中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務,理應包含在《消法》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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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范文3

[關鍵詞] 中國 市場營銷 法律體系 構建

一、我國市場營銷法律體系構建歷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國營銷領域的立法取得可喜進展。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后,先后頒布實施了《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拍賣法》、《擔保法》《廣告法》、《票據法》等法律和一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從市場準入、營銷從業資格、營銷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營銷產品的質量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都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期間頒布的法律、法規,構建了現代中國營銷法律體系的框架。

進入本世紀以后,為順應營銷業發展及專業化分工的要求,我國先后又制定和修改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產品質量法》、《電子簽名法》、《直銷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規范??梢哉f,目前我國營銷法律體系已經初具雛形,為中國市場營銷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但總的來講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相適應的營銷法律體系尚未建立,現行營銷法律體系中還存在結構缺位、內容缺位、配套缺位、協調缺位等方面的問題,因此,健全和完善營銷法律體系十分必要而緊迫。它既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需要;既是促進商品交易的需要,也是營銷主體各方利益的需要。

二、我國市場營銷法律體系建設的不足之處

1.立法上缺乏總體指導思想和原則。目前我國市場營銷領域的立法還非常薄弱,法律法規數量還很少,存在大量法律空白點,欠賬很多,沒有一部以整個市場營銷活動為調整對象的基本法,對營銷的規范和管理主要通過大量政府文件的方式進行。

2.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目前,在我國,從事市場營銷活動的主體非常多,有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從所有制角度劃分又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等,他們的法律地位如何、哪些人和單位可以進入市場,從事營銷活動,其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都不太明確。例如,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四種營銷主體,都是一個人投資,但目前的法律法規對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各有不同,工商登記的條件和手續要求不同,對外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既有無限責任又有有限責任。又如,新《公司法》規定,3萬元即可成立有限公司進入市場。立法者是從鼓勵投資、發展第三產業、促進勞動就業等考慮的,但從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和公平自由競爭角度來看,市場準入的門檻明顯過低。

3.關于商品準入的法律。自由買賣是市場經濟的一大特征。但有些物品涉及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因此應當有一部統一的商品準入的法律,明確規定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物品的種類和銷售方法。目前。走私物品、珍貴文物、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盜版非法出版物、物品、賭博用具、槍支彈藥、、損害公共利益的物品不得在我國銷售,但是這些禁止銷售的規定散見于《刑法》、《文物保護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之中,既不統一,又存在漏洞和矛盾。一是規定不明確,列舉不全。如金、銀、白金等貴重金屬、珍珠、天然水晶能否自由流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假郵票、錯幣、迷信品是否可以流通也沒有規定。二是互相矛盾。假冒偽劣商品本來應當是禁止銷售的,但是在我國,涉及假冒偽劣商品的銷售,規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刑法》中,是從違約、行政違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角度加以規定的,因此,必然給人們造成一種錯誤的認識,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是可以銷售的,只不過逮住要挨罰的。另外,對于專賣產品和限制流通的商品的許可管理也較為混亂。

4.沒有國內統一的貨物銷售的法律,各營銷環節的法律互相獨立、不配套。在國際上,被譽為國際貨物買賣的“統一法”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國際貨物銷售合同訂立的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損害賠償、風險轉移、免責事項等作出了全面的規定。我國的《合同法》雖然在分則中有買賣合同的規定,但是由于不是統一的貨物銷售的法律,因而有關貨物銷售的規定內容少,與貨物運輸、倉儲、保管、保險、貸款等環節互相獨立,體系不健全,無法覆蓋貨物銷售的全過程。

5.關于規范市場營銷秩序的法律。在市場營銷活動中,如何規范各類市場營銷主體行為,直接關系到我國市場經濟能否健康繼續的發展。我國已經制定了企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但與建立完善的營銷法律體系,仍存在較大的差距,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一是法律建設不配套、不完備;二是操作性不強,原則性條文較多,操作起來彈性很大;三是一些規范市場營銷秩序的必備法律,如反壟斷法、反傾銷法、電子商務法等還沒有出臺。加之管理未跟上,導致我國市場競爭無序、市場營銷主體行為不規范的現象時有出現。

三、構建市場營銷法律體系的建議

1.構建營銷法律體系的原則。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范在相互聯系和配合中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它研究的是構成體系的要素以及各構成要素之間是如何相互聯系的。構建我國的市場營銷法律體系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1)整體統一協調原則。從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統一的市場營銷法律體系的角度出發,科學規劃,制定和出臺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規,修訂、補充和完善已經頒布的法規。(2)遵從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原則,平等保護各類營銷主體的合法利益。(3)規范營銷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原則。(4)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2.我國營銷法律體系的內容。我國應建立“以市場營銷基本法為統領,以國內銷售合同法、電子商務法、價格法、拍賣法、直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主干,以國務院和地方制定的營銷行政法規、規章相配套,結構嚴謹、內容和諧的,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營銷法律體系。”總體上構成“一個基石四條主線”,即包括市場營銷基本法以及其統領下的四個方面的法律制度:營銷主體法律制度、營銷合同法律制度、營銷行為法律制度、營銷秩序調控法律制度。

根據上述營銷法律體系框架,市場營銷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營銷法》應當作為市場營銷的總章程,全面系統地規定各種營銷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與義務、國內貨物銷售合同的簽訂與履行規則、合法的營銷行為與禁止從事的營銷活動、營銷人員的違法犯罪及其法律責任等內容。

營銷主體法應當涵蓋各種營銷主體和行業自律性組織,并對各類營銷主體的資格取得、變更、注銷等程序作出規定。

營銷合同法應當包括國內貨物銷售合同法和貨物運輸、倉儲、保管、保險、貸款等與營銷有關環節的合同法規,對國內貨物銷售合同訂立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損害賠償、風險轉移、免責事項等作出全面的規定。

營銷行為法應對各種營銷方式的要素和環節予以規范,包括了直銷、代銷、特許經營、拍賣、招標投標、政府采購、電子商務等新型營銷方式;各種促銷行為、分期付款銷售等銷售方法方面的法律規范;經銷商、零售商與用戶之間的法律規范等。

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范文4

摘 要:憲法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其有不容任何人侵犯,剝奪的特點。知情權是憲法重要的一項權利,人民享有知情權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前提保證之一,否則只是一場空談。憲法是具有最高的效力的母法,應具有預測性和正當性。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社會矛盾頻發的階段,倘若沒有知情權,公民對相關信息不甚了解,公民將無法做出相應的判斷、將失去最起碼的安全感而一個國家如果不尊重知情權,就不會有政治的自由。

知情權應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對國家機關掌握和應當掌握的相關信息、非國家機關組織掌握和應當掌握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的知悉、獲取的權利。知情權的權利主體不僅應包括公民個人,也應包括法人及其他組織。知情權的義務主體不僅包括國家機關,也應包括掌握有關信息的非國家機關組織。知情權的某些功能屬性,如本質現實性等符合憲法未列舉權利的構成要件。知情權的入憲是中國發展的法治要求,也是中國發展的民主要求。知情權的入憲保障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情權的權利要求。

關鍵詞:知情權;憲法權利;信息公開;保障

一、知情權在我國的現狀

首先,知情權在我國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很多條款之中暗含了知情權的相關規定。例如,憲法第2條,第27條規定了公民參政議政權和監督,批評等權利,其均以知情權為前提。

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單行法中,也有部分條款暗含規定了知情權的信息,例如,規定了消費者對其所購買的商品有知情權,否則相關產品的銷售者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在《行政公開條例》中也規定了,公民對相關的政府信息有申請公開的權利,國家機關也應依法公開除意外的相關信息。對于知情權不僅體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行政公開條例》中,還體現在《證券法》、《基金法》、《保險法》之中。

最后,在我國對公民的知情權設立了相關的考評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行政復議制度,救濟制度等。

二、公民知情權意識的覺醒

隨著公民認識水平的提高加之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矛盾日益凸顯,例如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環境污染問題、重大礦難問題等等,促使公民對與自身相關的生產生活問題的知情權的要求日益迫切。

三、知情權的救濟

就我國現階段來看,我國不斷強調行政公開和行政管理的透明度,由此可知我國越來越重視公民知情權的保護。但從另一個側面我們也可看出,由于知情權并未入憲,且其他法律法規對知情權的規定極其不統一,導致各地對公民的知情權的保護也極其混亂,致使公民的知情權得不到有效保護。所以,僅在法律之中隱含規定知情權已遠遠不能達到保護公民權利的要求。知情權以憲法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已勢在必行。

首先,要增強政府的公信力,推動民主政治的建設。對于公民對政府決策等問題的關注和詢問,大多數政府官員避而不答或以無可奉告為由推辭,對本應公開的信息,不公開,不告知公眾,這樣導致了信息的不透明,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做到權力公開,因法治監督國家首先就是權力的公開,透明,從而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我國以依法治國,執政為民為其政治理念,保證公民權利的實現要求公開,公正的行使國家權利,來推動民主政治建設。

其次,保證公民權利,實現公民參政議政。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過程中廣大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這樣才可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這就要求只有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才可能使公民有效的參與到國家各項事務的管理過程中來。而公民的知情權的實現有賴于政府信息的公開和政府提供高效便民的途徑,使公民能更好地參政、議政。對于公民來說政府各項信息與其息息相關,影響著公民的生存和法展,而這些信息往往掌握在政府手中,這就要求政府主動公開信息,保證公民的生產生活需要,但從另一方面說,公民可以通過行使權利要求政府提供相關信息。知情權是一項基礎性權利,其有效的行使關系到公民其他權利的有效行使。

再次,建立陽光政府,防治腐敗的需要?!瓣柟馐亲詈玫姆栏瘎!惫裰闄嗟挠行惺故欠乐拐瘮〉淖詈玫姆栏瘎?,可以直接有效的減少腐敗現象。近年來,公民通過微博等互聯工具充分發揮監督作用,而公開,透明,真實的信息,才能更好的,更廣的發揮好公民監督作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實現。

最后,完善立法,建立知情權救濟法律體系

(1)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知情權,即將對憲法中知情權的隱含規定予以明確,例如可以規定“公民有獲取,了解政府信息的權利與自由”??梢栽趹椃ㄖ薪o予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個下位法加以規定,以保證公民知情權的有效行使。

(2)完善已有的知情權的法律規范,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已經對知情權做了部分法律規定,如《證券法》、《基金法》、《保險法》等等,但并不全面也不詳細系統,所以應對這些法律法規加以歸納總結完善,找出問題,聯系實際情況在憲法總的原則指導下加以修改。

(3)以《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為機遇,完善知情權的法律體系,包括《政府信息公開法》,《新聞自由法》《監督法》等等,從而形成完整的保護公民知情權的法律體系來更有效的保護公民的知情權。不使公民在行使知情權利時無法可依,使某些政府官員濫用權利。

(4)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民的救濟制度有行政系統內部的舉報,調查制度、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但各個政府機關要發揮其依法治國,執法為民的政治思想創造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公開辦法,真正做到高效便民,使公民的知情權得到充分保障。另外,可以建立違法審查制度,對不合法不合理的法律法規及時廢止,保證公民的知情權合理行使。

四、知情權的界限

任何權力的行使都會受到一定制約,所以權力也有一定的界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也要不侵害他人權利。作為知情權,雖其權利行使意義重大,但并不是說只要與自身利益相關或是公民所感興趣的都有知情權。在與其權利比更重要的權利沖突時,它還需要做出一定讓步。具體來說就是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時,知情權要讓步與這些更為重要的權利。

五、結論

通過上述論述,充分證明了知情權對公民,法人,國家的重要意義。沒有知情權的話,我們將處于一個被動的狀態,缺乏人積極主動的創造性。2001年中國入世以來,全球化的趨勢日益加劇。知情權以被許多國家列入憲法。但我國并未將知情權入憲,而這一狀態有待急需改變。所以知情權入憲是中國建立法治社會,民主社會,實現中國人中國夢的正確選擇。(作者單位:河北大學)

參考文獻:

[1] 杜剛建《知情權制度比較研究》,載于《法學探究》1992年3期

[2] 劉杰《知情權與信息公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

[3] 董和平《憲法學》載于法律出版社2000版

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范文5

我們知道,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地位,所以二者之間的責任應當是賠償、補償、實際履行或者違約金等可以彌補對方損失的方式,一方不得因另一方違約而獲得超額利益。但是,《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確是一條懲罰性條款,這就與民法基本原則不符。立法者如此設計的考慮是鼓勵消費者向經營者索賠。雖然動機是很好的,但由于法律規范不健全,再加上這本來就是一個是非之地。所以,引起了一些難以解決的爭議。

之所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采用的“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或按約定賠償,目的之一就是“止訟”。但如果訴訟能給人帶來利益,那么自然就會有人“好訟”,這完全符合一個理性“經濟人”的做法。而《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很明顯就是讓人“好訟”。其原因就在于目前中國的假冒偽劣產品過多,幾乎觸目皆是,立法者希望能靠這個手段去制止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但是,這個不明確的條款卻帶來了很多的麻煩,學術界莫衷一是,而法院的判決也是千姿百態。

這個法條的直接后果就是鼓勵了消費者索賠的積極性,“王海打假”就說明了這一點。由于有利可圖,王海干脆開了個打假公司。而全國各地打假的“王?!币苍絹碓蕉?。但是,第一,中國的假冒偽劣產品并沒有因為私人打假而減少,相反,卻是越演越烈;第二,由于利益的驅使,既然“假一賠二”,那買一千假貨呢,買一萬假貨呢,是否依然要雙倍賠償?第三,如何界定消費者。買一節電池是消費者,如果一次買一千節電池還是消費者嗎?第四,消費者的主觀狀態是否有限制?!断M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并沒有規定消費者必須在不知道商品是假的時候才賠償。這一系列的問題,一方面使得民間打假舉步維艱,另一方面,打假的實際效果也沒有取得,假冒偽劣產品依然充斥著中國的市場。這個條款的境地很是尷尬。

關于“知假打假”,各個地方的解釋也各不相同。浙江省《消法》實施辦法中就規定:“經營者因提供假冒偽劣商品承擔加倍賠償責任的,不得以消費者購買數量過多而免責”?!渡虾J邢M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卻認為,旨在打假的“知假買假”不屬于消費者行為,因而原則上不予立法保護。

這個問題,學術界也是莫衷一是。楊立新教授在《“王?,F象”的民法思考》中談到:“無論是什么樣的人,無論是知假也好不知假也好,凡是確認所購買的產品是假冒偽劣產品,所提供的服務是欺詐,就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就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給予受害人以雙倍賠償?!倍夯坌墙淌趨s認為,這是違背《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以訂立合同的目的限定《消法》適用范圍的本意的,是不正確的。付鼎生教授態度更加鮮明:立法不應該保護知假買假,因為挑動或者鼓勵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打擊假冒偽劣,“替天行道”,不是《消法》的主要功能。他認為《消法》的主要功能是使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受到的侵害或損失得到補償,而不是謀取利潤。

如果我們只從法條的字面意思去理解,那么,顯然楊立新教授的觀點是正確的。這也是“王?,F象”層出不窮的原因所在。但是,《消費者保護法》不是刑法,法官可以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所以有的“王?!本瞳@得了雙倍賠償,而有的“王?!眲t因不被認定為“消費者”而沒有獲得賠償。而如果認為《消費者保護法》的主要功能不是鼓勵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那么為何還要規定雙倍賠償?如果說法律只保護善意的守法者,就是說,“王?!笔遣簧埔獾??!吧埔狻庇秩绾谓缍??如果說買一塊電池是善意的,那么買一千塊電池就是不善意的?一百個消費者買了假貨,大概只有一個人走上訴訟的道路。也就是說,相對于那九十九個消費者,經營者就是非善意的。所以,如果過分強調消費者必須為善意,必然會間接的保護那些非善意的經營者。

立法者規定這個懲罰性條款可謂用心良苦。但在有限度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也的確帶來了一些負面效應。從以往案例來看,《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確造成社會上有些人以“打假”為生。王海就是這樣的一個代表。

如何設計才能使法律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而不是僅僅維護那部分專業打假的人的利益?如何設計才能使一般消費者都愿意走上維權之路?

首先,懲罰性賠償是否妥當?有學者認為是妥當的、應該的。但是,我認為,懲罰性賠償中存在著一個悖論。如果說買一個房子受到欺詐,獲得雙倍賠償,利潤是可觀的;而如果買了十元的商品受到了欺詐,那么結果就是只賠償二十元,而花費的精力和時間也不比索賠房子花得少。這樣,消費者就失去了索賠的動力。即使是大額索賠,也因為經營者的經濟實力很強,消費者也無力抗衡。

那么,能否考慮從民法的角度,加入精神損害賠償。很明顯,職業打假人一般都沒有受到精神的傷害。而一般的消費者,即使買到兩百元的假貨,精神上的損害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精神損害賠償在中國一直都是個,即使有賠償數額也很有限,這么做的效果就是違約成本很低,所以經營者不怕損害賠償。

1992年美國一位老太太駕車到麥當勞就餐時,自己不小心打翻咖啡造成大腿皮膚二度燙傷。老太太將這家麥當勞告上法院,法院判決麥當勞賠償老太太50萬美元。也許有人會說,這下老太太可發了。但是,法官判決此案的時候,并不是從老太太個人著眼,法官將這老太太看做康州所有有可能到麥當勞消費咖啡的代表。既然有一個人被燙傷,那么其他消費者也同樣可能被燙傷,為保護所有消費者,法官認定判決賠償50萬一點也不多。這么判決的效果就是使所有的經營者都很小心,會采取措施預防損害的發生。自這訟后,全世界任何一家麥當勞熱咖啡都因此變成(轉13頁)(承1頁)了溫咖啡。而且杯子上還標有了警告性提示:不得用吸管直接飲用!

巨額精神損害賠償的社會效果會大于懲罰性賠償。首先,像王海這樣的職業打假者將不會被認為精神受到損害,所以只能得到原價賠償;其次,法官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以達到實質公平。經營者也會擔心巨額精神損害賠償所帶來的負擔,所以對涉及他人權益和人身安全的事情特別謹慎,帶動中國整體經營者遵守誠信。

但是,巨額精神損害賠償在中國實行起來的確困難重重。首先,法官自身素質的參差不齊,也使得這個自由裁量權很難把握;其次,中國的執行難也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且不說沒有賠償能力,即使有,執行也很難。但是,終歸到底,用精神損害賠償取代懲罰性賠償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改革的方向。

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范文6

一、政務公開工作主要做法

(一)加強行政服務大廳建設

在履職實踐中,我中心支行認識到,建立“一站式”行政服務大廳相對容易,難在長期堅持和不斷改革創新。如果不建立長效化的工作機制,行政服務大廳功能的發揮將很難持久。為此,我們在已有“一站式”行政服務大廳的基礎上,突破各種束縛,大膽改革創新,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強管理,力推行政服務大廳建設水平再上新臺階,真正實現了親民便民利民。一是所有行政許可項目和絕大多數為民服務項目均向大廳集中,實現了本外幣全覆蓋。將行政服務大廳分設為人民銀行服務區和外匯服務區,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所有行政許可項目均在大廳辦理,支付清算、貸款卡年審、個人信用報告查詢等辦事頻度較高、與老百姓聯系密切的服務項目均向服務大廳集中,實現走進一個大廳、辦好所有事情,極大地方便了客戶。二是行政審批權限向大廳集中,內部管理機制日趨科學規范。利用授權委托書的形式,授予服務大廳從受理許可申請到作出許可決定完整的行政權力,對許可和服務事項實行“一窗受理,抄告相關,并聯審批,一次辦結”的工作流程。同時,對服務大廳、業務部門和監督部門的職責做了適當分工,使前臺充分享有柜面所有事權和人權,后臺能有效開展培訓輔導和檢查監督。三是服務和管理制度向大廳集中,窗口示范作用明顯。將服務大廳作為我中心支行實施行風建設標準化管理的先行區和示范區,實行首問負責、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和一次性告知等基本制度,構建以紀律追究、獎懲追究和“一票否決”為主要形式的責任追究體系,對工作推諉、態度冷漠造成不良影響的納入季度考核,對服務不達標準、被投訴的實行一票否決,對外服務連續多年實現了零投訴、無差錯。市作風辦組織的明察暗訪和評議調查顯示,社會公眾對人民銀行行政服務大廳的滿意度高達100%。四是公開載體向大廳集中,客戶滿意度進一步提升。充分利用大屏幕、觸摸屏、公示牌、辦事指南等載體對應公開的事項主動公開,通過設立意見簿、24小時錄音電話、電子郵箱等,多渠道反饋意見,充分保障客戶的知情權。同時,在服務大廳設立金融知識展廳,定期將公眾應當知曉的金融基礎知識、人民銀行的各項職能及中心支行的履職成果以圖表形式向公眾宣傳展示,普及金融知識,傳播央行文化,社會反響較好。“一站式”服務的做法和成效得到了上級行和地方政府的高度評價。

(二)豐富對外公開載體

一是電子公開。充分利用望海樓論壇、市長信箱、12345政府服務熱線、廣場宣傳、日報金融專版、金融信息網、觸摸屏等多種形式進行公開,開設行長信箱、咨詢服務、網上調查等新渠道,針對貨物貿易改革,及時更新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系統中的2項行政許可項目。二是媒體公開。建立了季度新聞通氣會制度,完善了定期溝通和政策傳導機制。全年共刊發《日報》金融專版18期,舉辦新聞通氣會4場,解讀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宣傳反洗錢、征信、支付結算、中小企業服務、外匯管理、利率知識、反假幣、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的政策。三是宣傳公開。在公開各項行政權力和制度的基礎上,加大了對人民銀行政策和業務的公開和宣傳,開展了外匯管理“誠信興商宣傳月”、“3.15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金融IC卡推廣會”、“銀行卡助農取款”、“支付系統宣傳月”等多場大型宣傳活動,印發20萬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手冊向全市市民發放,多渠道加深社會各界對央行工作的了解。四是互動公開。高度重視市長信箱、人大建議政協提案、望海樓論壇和12345政府服務熱線的受理和答復工作,設立行長接待日,主動走進行風熱線和12345政府服務熱線解答百姓咨詢。盡管未發生依申請公開事項,但我中心支行未雨綢繆,認真組織學分行依申請公開案例,總結經驗教訓,嚴防法律風險,同時建立了依申請公開案例庫。2013年,我中心支行共辦理建議提案22件,市長信箱交辦件2起,答復12345政府服務熱線和望海樓論壇各1件,滿意率均為100%,有效提高了辦事效能,積極搭建便民互動平臺,樹立了基層央行的良好形象。

(三)推行行政執法陽光化

一是建立行政信息公開制,讓公眾對金融法律法規知情。通過定期金融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使社會公眾了解人民銀行有什么職能,什么行為要接受處罰、處罰多少,什么情況可以從輕,什么情況必須從重等。二是建立合規經營提示制,讓金融機構對違法行為知曉。在新設機構加入人民銀行管理服務體系、日常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過程中,大力宣傳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提示金融機構增強法律意識,避免和減少違法行為發生。三是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讓當事人對處罰尺度了解。制定并實施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出臺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標準》,明確從輕或從重處罰的條件,向社會公布。同時,及時對行政處罰當事人進行回訪,了解掌握相關情況,幫助其整改到位,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實現執法與服務的有機統一。

(四)完善政務公開監督機制

一是打造標準化的工作流程。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標準化手冊》,下發至各職能部門,成為日常開展政務公開工作的主要抓手和檔案載體。通過標準化流程的規范,實現了政務公開工作不走過場,不應付了事,不搞假公開,注重質量和實效。二是建立權力制約機制。在查辦違法行為上實行查處分離、罰繳分離,在工作流程上實行權力分解,上一流程監督下一流程,下一流程對上一流程負責,相關監督部門全程參與,形成了完整的權力制約鏈條,有效堵塞了執法漏洞。三是建立科學的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了《政務公開考核辦法及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量化考核項目和內容,將政務公開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同時,制定了《政務公開監督檢查及過錯追究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約束和懲罰機制。四是充分發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行風監督員的作用。將政務公開監督檢查列入辦公室日常監督檢查和季度考核工作中,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解決問題。面向社會建立行風監督員隊伍,制定了《特約監督員管理辦法》,引導社會各界關注、參與和監督人民銀行的各項工作,構建完整的政務公開監督體系。

二、存在的問題

2013年,在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中心支行政務公開工作不斷深入推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在政務公開工作實踐中,仍面臨一些重點難點問題亟待解決,一是主動公開的范圍和尺度較難把握,在實際操作中,無具體的參考標準。建議上級行能夠適時出臺政務公開指導目錄。二是縣域政務公開工作有待加強,8月份,我中心支行監察部門對轄內各市支行政務公開工作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各市支行普遍存在操作不規范、制度流于形式、對外公開載體更新不及時等問題,當然,這與縣域人員數量少,員工素質參差不齊等因素有關,政務公開的工作標準很難與中心支行保持一致;三是依申請公開培訓力度需進一步加強。調查發現,臨柜人員對依申請公開制度掌握不夠,辦理流程不熟悉;四是公開制度還不夠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仍需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3年,我中心支行將在分行的正確領導下,進一步探索政務公開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進一步加強政務公開的載體建設,充分利用各種載體,主動向社會公眾公開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加大政務公開薄弱環節改進和完善力度,不斷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有序開展。

一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全面梳理和修訂政務公開現有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項配套制度,并及時對《政務公開標準化手冊》進行更新。

二是加大對縣域政務公開工作監督指導力度。推行政務公開工作標準化管理模式,細化工作內容,要求其具體做什么、怎么做、達到什么標準,進一步規范操作流程,推動其完善內部運行機制、完備制度體系,實現上下聯動、標準一致。利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手段,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全面提高各市支行政務公開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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