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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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1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 公平原則 收入分配

一、 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則

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則是社會保障制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實現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的最高追求,因為社會保障是國家依法建立的,由各種經濟福利政策組成的社會化的國民生活保障的統稱。它關系到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關系到國家重大社會制度的安排,關系到家庭、社會和單位組織之間的和諧發展。

1.社會保障制度公平原則的必要性

首先,公平原則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價值選擇。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根源就是因為社會存在不公平的問題,因此,公平原則的提出就是為了創造并維護社會公平,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環境,這也是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根本歸宿。國家在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堅持公平原則,通過財政政策和財政手段,對社會中得弱勢群體給予幫助,保證社會成員公平的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同時,國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實現了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對社會收入進行再分配,縮小城鄉差距和東西部之間的差距,維護社會的和諧和公平,創造良好的社會發展環境。可以說,只有堅持公平的價值選擇,才能建立社會公平的保障制度,更好的促進社會的公平。

其次,社會保障制度實現社會的自我管理要求堅持公平原則。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一種社會救助制度,更是一種社會管理制度。實施社會保障制度,對低收入層次的社會成員提供社會幫助;同時,國家實施社會保障制度,帶動社會各界對弱勢群體救助的廣泛參與,使得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到社會管理的各個環節中,極大的發揮了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管理功能。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自我管理就表現在調節各個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差距,不斷的增強社會公平的程度,努力追求和諧社會。一方面,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社會保障制度的調節,只有實現社會和諧和社會公平,社會各界成員才能積極的參與到社會的建設當中;另一方面,政府調控離不開社會保障制度的調節,它有利于解決社會進行利益補償和再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達到社會的平衡。總之,社會生活是一個復雜的共同體,它既需要國家的管理,也需要依靠社會保障制度來進行自我管理,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發展。

2.公平原則在實施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體現及其問題

首先,公平正義在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逐漸缺失。公平原則是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最基本的原則,但是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存在公平原則缺失的問題。一方面,公平原則缺失的問題表現在城鄉之間的不公平,我國在實施城鄉二元經濟模式之后,城鄉差別待遇逐漸產生,從原則上來講,這種經濟模式本身就是一種缺失公平的經濟制度;另一方面,公平原則缺失的問題則表現在社會群體之間,例如,很多農民工由于一些制度管理的限制,無法及時的享受到社會保證制度帶來的福利等。除此之外,公平原則缺失還表現在地區之間,由于各地區的經濟水平存在差異,東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不平衡,因此,造成了社會保障分配的差距,導致公平原則的缺失。

其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則缺少必要的、完善的制度保障。制度是人們為了達到某一目的而設計出來的社會行為規范,它是人們進行社會活動的重要保障。當前,社會保障制度堅持公平原則,制度的保障在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我國在保障社會公平方面的制度卻還有待提高和完善。無論是在民利的保障制度上,還是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上,都應該得到進一步完善,以便更好的保障社會公平的實現。

二、 社會保障制度公平原則的實現途徑

社會保障制度公平原則的實現是一個長期的,不斷發展的過程,尋求有效的實現途徑,對于實現社會公平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1.全面優化社會保障體系

要想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預期目標,其關鍵在于全面的優化社會保障體系,逐步縮小社會群體之間的差距。當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存在著較大的缺陷,完善的制度優化勢在必行。一方面,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實施效率不高,成效不佳,因此,在進行社會保障體系的優化時,必須從制度上進行全面調整,對于有缺陷的地方及時給予補充和完善;另一方面,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它關系到整個社會經濟活動。因此,全面優化社會保障制度還要在整體上進行統籌考慮,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零漏洞;同時還要做好社會保障制度各個區域之間的銜接工作,保證各個環節工作的順利實現。

2.加強制度建設,確保社會保障體系的實現

首先,要加快社會保障立法體系建設,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實施的,用于調節社會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的制度,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其保證,這就要求國家建立必要的立法體系,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提高社會保障制度的效率。其次,加強執法制度的建設,社會保障體系的實施需要有力的法律依據,同時也需要強有力的執法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相關法律,只有執法機關進行有效的執行才能得到實效。另外,加強社會監督也是實現社會保障體系公平原則必不可少的,有效的監督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產生了一定的作用,加強社會監督就要建立有效的監督組織機構,成立專門的機構,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貫徹進行有效的審查和管理,同時,社會保障制度還要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社會保障制度是關乎到每個社會成員利益的制度,因此,社會大眾的監督可以有效的提高社會保障制度的受益效率,充分實現公平原則。

3.擴大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覆蓋面

當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實施的過程中,關于公平原則在其中得體現并沒有得到很好的效果,這主要是因為地區差異和城鄉差異產生的。一方面,擴大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就要加大對農村地區的投入,著重解決農村弱勢群體的問題,提高農村地區的社會福利程度,盡可能的縮小城鄉差距;另一方面,擴大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就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投入,加快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建設,依靠政府宣傳力度,吸引經濟發達地區給予中西部地區幫助;同時,政府還要通過制定一些政策為中西部地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開拓渠道,從根本上解決其落后問題,保障社會公平的實現,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 結束語

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而制定的社會保險、救助、補貼等一系列制度的總稱,它是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和宏觀調控制度之一。社會保障制度是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體制的改革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它為國家的戰略性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公平原則能否在社會保障制度中得到良好的體現,不僅需要政府加大宏觀調控的力度,從財政、法律以及執法方面給予重視,加強制度建立,完善立法和執法體系,建立必要的監督體系;同時還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互幫互助,以城促鄉,以東促西,充分實現社會又快又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林治芬.社會保障政策與就業聯動的實證分析[J].財貿經濟, 2005 (06).

[2] 林嘉.社會保障法的理念、實踐與創新[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13.

[3] 劉翠霄.中國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J].法學研究,2001,(6).

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2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應以社會公正為理念、以搭建社會保障城鄉整合的制度橋梁為目標,堅持切實可行的操作原則。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建立以個人發展賬戶為基礎的綜合保障體系的模式選擇。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個人發展賬戶

前言: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他們一方面離開了傳統的農業經營,導致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減弱;另一方面加入現代產業,又使其面臨著比傳統產業更多的社會風險。雖然客觀上他們強烈需要受到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但是由于傳統的二元社會體制等原因導致他們幾乎處于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境地。因此,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尤其是從國家“十一五”規劃中首次明確提出要“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可以看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已經提上議事日程。

20世紀90年代中期,廣東省最早開始探索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此后隨著農民工隊伍的壯大和工傷事故的增多,各地紛紛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索。目前,從實踐層面上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模式有三種。即入城保模式(以廣東省為代表)、新建綜合保險模式(以上海是為代表)和入農保模式(以沿海經濟發達農村為代表)。與此同時,理論研究者對此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如李強教授的《當前我國城市化和流動人口的幾個理論問題》、孫樹菡、張思圓的《都市邊緣群體及其社會保障權益》、張啟春《談談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等文章認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與此相反,楊立雄的《“進城”,還是“回鄉”———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的路徑選擇》一文則提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納入他們本地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同時,也有人提出建立新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如鄭功成《農民工的權益與社會保障》、李迎生的《社會保障與社會結構轉型--二元社會保障系研究》、羅遐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研究--基于蘇皖四村的一項實地調查》等文。從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的現狀來看,農民工社會保障還存在較大的問題。對于一個在全國范圍內流動的龐大農民工群體而言,如果從其保障制度的一開始就處于五花八門的狀態,是非常不利于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更不利于這項制度的推廣和實踐。如果說目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處于二元狀態還要延續相當一段時間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那么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處于多元狀態不論是從其必然性還是從其可能性來講,都是行不通的。然而,農民工社會保障為什么出現目前的這種狀態,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這一問題是在現實的逼迫下,帶著解決問題的態度而出現的制度設計,而有關制度設計的一些最根本的問題還沒有達成統一的意見。

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要從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角度出發。因為目前農民工群體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如果沒有一個總體的宏觀的指導思想,單純地就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而展開討論,即使制度本身是一個很完善的保障體系,但是運用于實踐就可能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甚至會出現與國家整體發展目標相背離?,F有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某種程度上就出現了這樣的問題。因此,討論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問題,首先要對其制度構建的理念、目標和原則等基本問題形成統一的意見。

一、堅持社會公正的理念

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是每個社會成員都應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權利、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使其構成了經濟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礎。社會保障制度是隨著工業化進程而逐步建立起來的社會政策,它是保證社會公正得以實現的具體政策。從工業化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演進歷程來看,社會保障模式經歷了補救模式-機制模式-普遍福利模式[1]的演化,雖然這種演化也使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逐步擴大,但是這種擴大的順序是從國外意義上的“農民工”開始,逐步擴大到整個工人階級以至全民,這樣的一個過程解決了工業化過程中因市場失靈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社會問題,保證了社會的平穩運行。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從目前覆蓋的群體來看,享受社會保險的主要是城鎮職工。農民工雖然也在城市工作,而且經受著比城鎮職工更多的社會風險。但由于多種原因,他們未能被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所覆蓋,而是被排斥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農民工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社會保障不論從哪種理論來講,都應該覆蓋這一群體,但事實恰恰相反?!盵2]這說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不但沒有起到縮小差距,保證公平,推動社會結構合理化的作用,相反卻起到了強化或者說是放大市場失靈的作用,其社會功能發生了偏差。這不論是對經濟的可持續行發展,還是社會結構的轉型以及社會的穩定等方面來看,其負面影響都很大。因此,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要對這種偏差進行修正,體現社會公正的原則。

二、要以搭建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整合的橋梁為目標。

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必須從我國和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發展趨勢為著眼點,適應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社會結構轉型的現實需要,為將來社會保障體系城鄉整合的大局服務。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既不是對他們當前在就業過程中出現問題的一個臨時性的解決方案,也不是簡單地把他們納入到目前的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中任意一元社會保障體系。盡管這種制度模式的構建可能不同于現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任何一元,但是必須以農民工的特殊身份和社會地位為載體,搭建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整合的橋梁。

二元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為適應當時城鄉經濟發展戰略的實際而設計的一種社會保障體系,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社會大背景相適應,較好地解決了當時的保障問題。但是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城鄉經濟差距的拉大,社會保障制度并沒有在中央財政的二次分配領域調節城鄉之間因市場經濟的失靈而帶來不平衡發展,而是在原有的基礎上有所強化。然而,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整合,不論是從其自身發展規律來看,還是從適應市場經濟改革和統籌城鄉經濟發展的角度分析,這種未來的發展趨勢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盡管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困難重重,但仍然應以“促進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進城鄉一體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動城鄉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3]為基本的準則。

農民工在經濟收入、社會地位等很多方面都介于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之間,同時他們的未來或者說定居地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等特點,使其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成為整合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橋梁。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設計,盡管目前可能不同于城鎮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但一定要為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整合提供一個中介或者橋梁。這樣才能為從根本上統籌城鄉經濟的發展、改變二元社會結構、加快城市化進程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服務。

三、必須堅持切實可行的操作原則

1.堅持與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接的原則。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首先必須考慮的問題就是農民工的未來是屬于城市還是屬于農村?,F有的保障模式的分歧最關鍵點也在于此。即使是從最積極的推進城市化的制度角度考慮,農民工這一群體都不可能完全屬于城市;同樣,即使是從城市化發展的最穩妥方面考慮,農民工這一群體也不可能完全屬于農村。二者在效果方面的區別就是農民工進城的多少,但不可能是全部。這樣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就不可能簡單地把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或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而只能是這種制度與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接。

2.必須堅持保證農民工社會保障賬戶能夠自由轉移的原則。

流動性大是農民工群體的一個鮮明特點。他們不僅在城鄉之間流動、而且在不同城市之間,或同一城市的不同企業之間也頻繁流動。從今年年初全國各地民工流動的基本情況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已經形成全國范圍的農民工勞動力市場。隨著2004年出現的民工荒現象,地域之間、企業之間對農民工用工已經展開競爭。[4]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不同區域之間的流動還會有所增加。

然而,從實踐層面上看,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的是地區統籌,農民工的流動為其社會保障賬戶的轉移帶來很大的困難。農民工社會保障擴面緩慢、退保增多等現象都說明了這一問題。目前農民工入城保模式與農民工流動性大相矛盾造成的效果是背離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初衷,農民工社會保障不但沒有推進農民工的城市化進程,反而成為對他們的剝奪。因此,從操作層面上講,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必須適應他們流動性大的特點,保證他們社會保障賬戶能夠自由轉移,否則這種制度很難在實踐中推行開來。

3.必須堅持農民工繳費低的原則

農民工收入現狀及其未來發展趨勢的分析,是我們構建他們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前提基礎。農民工收入低的現狀已經被大量的社會調查所證明。筆者2005年底在北京市做過的一項調研表明農民工的月平均工資為845元。盡管他們省吃儉用,除去花銷,年結余平均每人僅3095元。在調查關于“你最多每月能夠繳納多少保險費用”問題的統計中得知,農民工的繳費能力確實非常有限,大多數農民工回答的數字在50-100元之間,平均值為92.99元。[5]如果這與他們的收入相比較而言,所占的比例很高。這說明了農民工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需求還是很強烈的。農民工收入低直接決定了他們社會保障的繳費能力有限。

農民工收入低的現狀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得到根本改觀也是決定他們繳費能力的一個因素。盡管近年來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的“民工荒”現象的出現導致一些人認為,不論是從勞動力價格的市場調節機制角度,還是從國家完善最低工資標準的宏觀政策角度,都會提高農民工的工資水平。但如果具體分析就會發現雇傭農民工的這些民營企業給農民工提升工資的利潤空間十分有限。近年來“民工荒”現象并沒有隨著媒體宣傳而得到緩解這一事實說明這一問題。因為如果企業有給農民工提高工資的利潤空間,企業老板不會在沒有錢賺(不提工資,招不到工,望單興嘆)和賺的少一點(提高工資,招到工,完成訂單)之間選擇沒有錢賺。同時,農民工自身的素質以及我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多的現實等也都限制了他們收入的提高。由于近年來中央對農民工問題的關注,農民工的工資增長速度會加快,但相對工資的提高則很難。

農民工社會保障繳費能力低一直以來是阻礙他們與城鎮職工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因素。建立農民工的綜合保險模式和實行他們與城鎮職工不同的繳費水平等措施都是由于農民工的收入低、繳費能力有限這一因素所致。由于農民工收入低的這一現實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得以改變,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的設計,必須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建議

縱觀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可以發現,現有的制度模式的設計還沒有很好地解決了上面的幾個問題。當然每個制度模式的設計也都有其優點和長處,但問題是如何整合這些制度,使其成為一個能夠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設計合理的、能被政府、企業和農民工以及研究者共同接受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既要照顧到制度模式的可實踐性,又要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理論為依據;既要考慮到制度實施的現時性,又要考慮到制度實施的可持續性;既要適應農民工群體的特點,又要考慮到制度與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對接問題。制度設計的多重目標要求其最大的特點就是靈活性。因此,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構建應以建立個人發展賬戶為基礎的綜合保障體系。

1.對個人生活過程中必經的保障項目應建立個人發展賬戶。個人發展賬戶應是一種綜合的保障項目,包括購房,子女教育,養老等保障項目。主要通過儲蓄形成,個人和雇主承擔主要部分,政府通過給予存入資金免所得稅這種間接的方式進行補貼。個人發展賬戶的所有權和收益權歸個人所有,支配權、使用權上受公共政策干預和約束。政府承擔的責任,應當在資產形成、保值增值、待遇計發三個方面進行平衡,并通過強制或非強制的辦法執行,管理和運作。個人發展賬戶是綜合賬戶,分項設計,綜合管理,統一使用,實現個人賬戶的縱向轉移支付。個人發展賬戶具有的靈活性對于目前我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有促進作用,也適應勞動力流動頻繁的現狀,以及與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對接等都是可行的。

2.對于大病等帶有風險高的保障項目應建立風險共擔機制較強的保障辦法,建立全國統籌的大病醫療制度。大病統籌應該類似農村的合作醫療,政府對此資助力度應較大,體現社會公正,引導農民工參加。

3.建立由企業負擔的工傷保險制度。農民工所在的企業必須根據企業所在行業風險大小繳納農為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一旦漏保企業應付全部責任。這不僅是對企業生產安全的一個保證,也是維護農民工弱勢地位的一個體現。

4.最低生活保障。鑒于農民工的特殊身份,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是雙重的。在戶籍改革成為大趨勢的情況下,農民工入城市戶籍可以享受城市的低保,回農村可以繼續享有對土地的永久使用權。但是為了防止大量農民工涌入城市享受低保給城市發展帶來的沉重的負擔,各個城市可以規定農民工連續在某一城市工作的年限,作為其享受城市低保的一個條件。

注釋:

1、楊翠迎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2003/10版

2、楊桂宏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深層原因中國社會學網/社會政策

3、楊團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社會政策網

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3

【關鍵詞】殘疾人 社會保障 問題 對策

一、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基本理論

(一)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基本內涵

關于殘疾人社會保障,目前并沒有一個嚴格的概念界定。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把殘疾人開始作為一個有獨立人格和社會價值的公民生活在社會上,他們的需求層次從溫飽需求到多層次的發展需求轉變。殘疾人社會保障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各學者對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界定不同,但筆者認為其基本內涵是一致的,都是基于同樣的社會保障理念,并且,殘疾人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在一定程度上是交叉的。

(二)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研究內容

根據我國社會保障內容基本分類,殘疾人社會保障應由殘疾人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和社會優撫等項構成。因此,殘疾人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是從生活保障、就業保障、教育保障、康復保障、生活照顧服務等幾個方面進行研究。

二、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對策研究

(一)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現狀

2006年4月開始的我國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結果顯示:“截至2006年4月1日,我國殘疾人數為8296萬,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為6.34%?!彪m然我國的殘疾人群體在人口總數中占有較低的比例,但是,由于我國人口基數巨大,因此,事實上殘疾人的數量也不少。不僅如此,我國殘疾人數量的增長速度也很快。隨著家庭小型化,家庭保障和服務的功能日益弱化,而殘疾人人口數量的增加,使得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益也越來越受到關注。

殘疾人的社會保障覆蓋面很窄。從我國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資料顯示可以看出,我國城鎮殘疾人享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比例很小,而在農村,就只有更少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于社會保障的普遍需求并不滿足不了。

殘疾人社會保障缺乏合理定位。我國的社會保障改革并未單獨對殘疾人社會保障進行合理定位,這是由于我國社會保障改革選擇了試點先行、單項突破的方式決定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缺乏完整的體系設計。

政府責任缺失,投入資金量較少。對于殘疾人,政府的支持是對于殘疾人最好的方式,能夠提供一些基本的生存環境,幫助他們減輕各方面的壓力,提高生活質量。但是,現有的制度對于殘疾人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就造成對于殘疾人的資金投入比較少,并未有效的保障殘疾人的生活。

救濟色彩比較濃。中國的殘疾人過分的強調了家庭的自我保障,并不太適應社會的發展還有整個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

(二)影響殘疾人社會保障發展的因素

對于影響殘疾人社會保障發展的因素,大體上有以下一些看法:

個人與家庭負責的傳統觀念。在我國,個人殘疾主要認為是家庭的不幸和災難,所以人們往往覺得承擔殘疾人保護的義務是家庭的,而忽略了社會的責任。傳統觀念往往忽略了社會致殘的原因等等,其實,殘疾并非只是家庭的責任,而更多地也有國家和社會的責任,它們也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樣的傳統觀點也就阻礙了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發展。

指導思想的矛盾。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的本質,應是最大限度地滿足殘疾人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質保障、安全保障和求發展保障,促進社會相對公平。只有以經濟效益(效率)來拓展社會效益(公平),以社會效益(公平)來促進經濟效益(效率)才能使殘疾人社會保障獲得長遠發展。

殘疾人自身的障礙。殘疾人缺乏自我保障意識,主要認為就是得靠、等、要別人的救濟和幫助,并沒有形成正確明晰的權利義務觀念。

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滯后。目前,我國大多數領域普遍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后的宏觀背景下,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發展受到限制。

(三)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研究

宏觀上面來說,要立足國情,完善社會保障法制體系,堅持一般性制度安排與專項制度安排相結合,從而構建和諧社會。建立城鄉一體化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從而切實保障殘疾人的生活權利。不僅僅在生活上得到經濟的保障,還要在環境上,尤其是軟環境,給予殘疾人一定的支持。只有在一般性保障制度安排、經濟保障、生活保障的基礎上,根據殘疾人的條件設計相應的專項保障、服務保障及其他保障性措施,才能真正幫助殘疾人實現平等、參與、共享的發展目標。

建立殘疾人社會救助體系。殘疾人社會救助是目前解決殘疾人問題的最直接辦法。完善殘疾人社會救助制度既是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需要和發展社會主義殘疾人事業的重要內容,又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保證殘疾人康復保障。醫療康復是殘疾人最為重視的問題,也是殘疾人社會保障的關鍵,加大對殘疾人醫療康復保障力度,使其能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增強社會生存與發展能力。

加強殘疾人教育保障。通過受教育可以讓殘疾人獲得基本的社會知識和技能,以適應社會不斷發展的需要,增強個人在社會中生存與發展的能力。

殘疾人就業保障。就業是殘疾人實現自身解放和全面發展的最佳途徑。我國應該制定相應法律法規保障殘疾人就業,為他們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使得他們可以自食其力,依靠自己的勞動保障生活,無論是在經濟生活還是思想生活都能夠得到很好的提高。

參考文獻:

[1]鄭功成.中國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宏觀思考[J].河南師范大學,2007,(6).

[2]程凱.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主要結果及對策[J].首屆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論壇論文集,2007.

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4

一、健全農村社保體系的必要性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點,它可以引導經濟循環形成新的邏輯關系,給三農問題的解決提供制度支持。“三農問題”從根本上來說還是緣于人本身,農民的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他們自然不會支持各項可能影響自身利益的農村制度的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恰恰可以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促使各項制度的改革更加順利,并使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此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維持社會穩定同樣具有重要作用,如“農糧換保障”制度即顯著增強了政府對農村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

二、我國農村社保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新農合制度以縣統籌存在缺陷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了醫療資源合理利用,實行分級診療制度,鼓勵農村病患到就近的醫院就醫,給不同的醫療機構制定了不同的報銷標準。優勢醫療資源還集中在城市,城市的大型醫院報銷比例較低,鄉鎮基層的衛生院報銷比例較高。但是,基層醫院醫療資源有限,醫務工作者匱乏,醫療水平服務能力有限,各地醫療資源并不平衡。以縣統籌制度使新農合制度優越性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

(二)保險覆蓋面比較狹窄

就目前來說,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形式主要有農村社會救濟、合作醫療保險、社會優撫以及農村“五?!睉舻?,這些保障形式的確使得一部分農民群眾得到了實惠,但是對于城鎮化,以及多年在外務工的人員來說,以縣統籌回鄉報銷,就無法覆蓋到長年在外的經商農村戶口和農民工。改革開放后的30余年間,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從農村來到了城市,為城市的發展也貢獻出了自己的力量,但是其中沒有取得城鎮戶口的人雖然人在城市,但他們還是無法享受城市社會保障。據社會人口學家預測,我國將在2020年完全進入老齡化社會,農村中青年夫婦的養老任務將更加繁重。雖然國家已經給予60 歲以上且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村老人55元的基礎養老金,但是,對于日益增長的物價和生活成本來講,基礎養老金只是杯水車薪,保障功能非常有限。

(三)存在多部門管理和監管

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權太過分散,各個部門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對處理問題的看法不一,政策的出臺也各自為政互不銜接,存在空白與矛盾。再加上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工作缺少統一的監督,造成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整體呈現出雜亂局面。

三、農村社保體系的實現及健全

(一)以大病統籌為核心探索多元化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想彌補自己的缺陷,就必須要建立以大病統籌為核心的多元化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首先,要從政策上改變,醫院的各種藥品采用招標機制,為農民群眾牟取到最大的利益;其次,政府要從村莊到鄉鎮到縣市,建立多層次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在醫療費用補償方式上爭取做到大病小病兼顧。最后,政府要采取農村合作醫療與商業醫療保險結合的模式,或選用合作醫療保險的方式籌集資金,又或是與商業性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承擔賠付責任,以減小資金壓力。

(二)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

進城務工農民為城市發展貢獻了力量,他們生活在城市中的消費水平達到了城鎮居民的水準,但是其薪資水平依然與城鎮居民有所差距,所以有必要將他們納入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體系中。對于失地和進城農民工應當增加救濟措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不應該只覆蓋本地居民,還要參考安置城鎮下崗職工的方式盡量為失地和進城農民工提供工作崗位。

(三)強化社會保障制度管理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管理較為混亂,政府對其整治需要注意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為社保金成立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對社保金進行專項管理,規范其使用,防止資金流轉過程中流失;另一個方面是,建立監督機制,并成立相應的監督機構,對妨礙農村社保制度推行的行為進行監督,還可以與行政執法部門聯合管理,加重對此類行為的懲處。

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5

但遺憾的是,與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發展不同步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舉步維艱”,城鄉社會保障之間的鴻溝越拉越大。對此,鄭功成的看法是:“任何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都強調公平性,制度一定是統一的,不可能按照城市和鄉村來劃分。一個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可以先城市后鄉村,但是不存在城市是一套,農村又是另外一套。但中國現在的城鄉差距很大,要達到制度一元化的目標,還需要過程。我們過去談的農村社會保障,實際上應該是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考慮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就要考慮到他們的分化問題,但不管他是穩定狀態的農村居民還是流動狀態的農村居民,對社會保障都有需求,不過這種需求是有差異的?!?/p>

就觀念而言,“一些領導與研究人員認為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時太早,風險太大,不具備可行性?!钡?、瑞典、葡萄牙與西班牙分別于189l、1913、1919與1947年開始通過立法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當時這四個國家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相當于中國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與73.3%。歐盟15個成員國將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在時間上大致從20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末。同這些國家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平均農業勞動力比例、農業產出、人均收入等比較,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都達到或超過這些國家的條件。

所以,社會保障并不是一種奢侈品,只有等到經濟高度發達時才能建立。誠如薩繆爾?約翰遜早在1770年所言:“給窮人體面的供給乃是對文明的真正考驗?!鄙鐣U蠟榻洕щy的公民提供的是最低的生活保障。由于種種原因導致公民沒有或者只有很少的收入來源,生活難以為繼的情形并不是經濟高度發達后才會出現的社會現象,而是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步和共生的社會現象。國家和社會所要做的不是等待經濟的發展來消除這種現象,而是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解決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前提,未能解決或者解決不好反倒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障礙。而且我們也不可能等到經濟高速發展了,社會保障的立法條件也完全成熟了才來創建它。

首先需要明確,社會保障是全體社會成員所必需的,它是社會成員生存、生活和保持人格尊嚴必不可少的。在每個人的一生中都會出現困境,例如生病、失業、事故、老年、死亡、生育多胞胎、生育一個有殘疾的孩子、住戶困難等等。在這種情況下,他迫切需要他的家庭、鄰居、救濟機構、保險機構或者國家的幫助。而人的尊嚴和價值要求一個有效的保障。只有在充分的社會保障的基礎上――同時有精神自由――人們的人格才能得到公平的發展。

農村的保障應當從家庭走向社會的制度性原因還在于,建立起有效的保障機制涉及社會關系領域多(政治、經濟、金融、家庭)、范圍廣(政府、各類企業、全體公民),必須有強制性的調控手段,依靠法律來建立。在現代社會中,市場競爭激烈,市場機制的失靈和個人對市場風險的控制能力有限,也決法了全體公民的保障需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以養老為例,家庭養老資源減少,子女、孫子女處于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同時老齡化日趨嚴重,難以承擔照顧老人的重任。養老保險是全體社會成員的老年生活的基本需求,具有長期儲蓄和延期支付的特征,其周期性長和風險性大的特點要求真實的信息交流管理和強制性的信用責任,而正是法律手段的長處所在。就社會成員個人而言,年輕時的短視使之不愿為老年時作出應有的儲蓄,當其年老時就只能依靠他人和社會。但如果社會不強制其成員參加養老保險,則最后的結果便只能是誰都無所依靠。加之農村貧困的存在,必然有一部分人缺乏進行養老儲蓄的可能。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風險和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成敗的不確定性,作為個人的社會成員對于自己儲蓄回報的不可控制,對于投入商業保險的預期的不能確定,都要求國家依法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也是世界上166個國家中90%即160個以上的國家實施強制性養老保險的理由所在。在醫療保險中,由于疾病是人們最不能確定的社會風險之一。醫療服務具有治病救人和追求利潤的雙重功能,醫療服務專業性強,管理成本高,醫務人員和求治病人信息不對稱,醫療費用的急劇增長已成全社會難以承受的困難,制定法律來規范醫療風險的必要性就顯而易見了。

養老、抵御疾病等是全體公民生活的基本需要,也是國家的義務和全體公民的權利,并且也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中的憲法性原則。社會保障制度化、法律化的意義不僅在于把保障的范圍擴大到每一個需要保障的公民,而且明確了由國家擔負起社會保障的責任,使全體社會成員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國家的干預和介入既標志著國家具有了新的社會管理職能,也表明了人類社會自身認識程度的深化。人類通過自己的實踐證明了關于人在本質上是社會動物的論斷――孤立的個人在將自身風險轉移給國家和社會的同時也完成了將自己融入國家和社會的過程,實現了個人發展與社會發展的同步。經濟發展進程同倫理道德的進步通過法律的紐帶聯系起來,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公平性也正好吻合了社會保障意在實現的社會公平。

構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模式。一是制定統一的《社會保障法》或《社會保險法》。在社會保障上給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同樣的待遇,實現公平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城鄉居民的平等的社會保障權。社會保障建設講究和追求的是社會公平,所有公民都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建立包括農民在內的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應當是社會保障法制的應有之義。這樣有利于減少社會保障的管理和運營成本,降低社會保障基金的流失風險。統一的社會保障立法也會減少社會成員之間的矛盾,增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這一模式在2006年4月10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勞動和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中已見端倪,通知要求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辦法和養老保障辦法。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已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的地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要按規定納入救助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范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但就筆者接觸到的正在起草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并沒有突破現存的二元體制。這或許是由立法記錄現存的社會關系而不創設新的社會關系使然。

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6

我國自建國以來的大部分時期內,實行的是以職工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為主要的社會保障制度。應當說,這一明顯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上適應了當時的經濟和社會狀況,較好地發揮了社會保障對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支持和推動作用。但隨著我國以市場為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這一制度在實踐中不斷暴露出其與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地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經濟體制改革尤其國有改革的進一步推進。為了改變這一狀況,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對社會保障體制逐步進行了改革。但迄今為止,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形成,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基礎和核心環節的社會保障資金在籌措、管理及使用等方面還存在許多不完善和不規范的地方。這種情況已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各項經濟制度的改革不相適應。因此,改革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呼聲不斷高漲,本文試從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人手,談談對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看法。

(一)對我國現行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的評價

我國現行的以“現收現付”和各部門、各行業多元分散籌資為主要特點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在資金的籌措、管理和使用等環節存在一系列:

1.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政出多門,籌資方式不規范,缺乏保障,未形成全國統一的制度。我國現行社會保障資金在籌集上主要由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自行制定具體籌資辦法和比例,先以養老保險統籌為例:上海市規定的統籌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是18%,河北省是16%,江蘇省內的無錫市為23.5%,而同一省內的儀征市僅為10%;北京市的三資企業是按16%統籌,而集體企業規定的統籌比例則高達27%。再以醫療保險為例,1998年召開的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會議明確提出,我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區為統籌單位,也可實行縣級統籌?!边@種籌資方式在實際執行中,不僅不同地區、部門行業之間的規定不一致,即使同一地區不同類型企業的繳費標準往往也不相同,這就造成了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之間負擔水平懸殊,不僅不利于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而且阻礙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客觀上不利于人力資源的有效配置。這種籌資方式在實踐中的另一弊端是籌資的方法、制度多數是以部門、行業規章的形式出現,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在籌資過程中,往往剛性不足,再加上征收力量不足,手段軟化,拖欠、不繳或少繳統籌金的現象比較普遍。這種不規范的籌資方式很難為社會保障及時足額地提供資金,了社會保障作用的發揮。

2.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混亂,缺乏強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我國現行社會保障資金在管理上仍沒有克服多元化分散化的積弊,表現為自設機構,多頭管理。具體來講,勞動部門負責城鎮國有企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民政部門負責養老保險和社會救濟;人事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的養老保險;衛生部門負責醫療保險;保險公司負責城鎮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各級工會特別是基層工會,承擔了相當一部分職工福利的事務性管理和服務工作。另外,鐵路、郵電、、電力、煤炭等行業和系統還自行實行社會保障,各有各的管理辦法,這種各自為政、分散管理的體制導致機構重疊,執行成本高昂。同時,由于各部門自行制定征收標準和支付辦法,使杜保資金在管理上缺乏強有力的宏觀協調平衡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客觀上不利于保證社保資金的安全性,也有礙社會保障制度積極作用的有效發揮。

3.社會保障資金在使用上存在漏洞,不能真正做到??顚S谩,F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可以按比例從統籌金中提取管理費的辦法,是造成管理費用提取混亂和開支過大的主要原因。據有關資料顯示,某地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費用占失業保險費總支出的33%,而直接用于救濟失業職工的部分僅占總支出的7%,其余的支出都是用于風險投資或其他方面的。另據報載,1997年度全國共談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90億元??梢哉f,上述局面的形成是與我國所實行的多方籌資、分散管理的籌資方式直接相關的,這種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坐收、坐支,收支一條線管理辦法,不僅形成高額的管理費用,而且也為部分管理者的腐敗創造了條件。

可見,我國現行社會保障資金在籌措、管理和使用上存在的諸多問題都直接導源于不合理的資金籌集方式。因此,有必要用新的籌資方式代替原有的多元分散的籌資方式,以適應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的國際比較

充足的社會保障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發展和不斷完善的基礎,因此確立合理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是一國社會保障體系構建中的核心環節。由于國情的差異和所實行社會保障模式、保障范圍的不同,世界各國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方式也不盡相同。目前世界上已經建立起社會保障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方式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建立個人儲蓄賬戶。這種籌資方式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它是實行政府強制社會保障模式國家所普遍采用的籌資方式。在這一籌資方式下,要求雇主和雇員分別按規定的標準把社會保障費用存入雇員的個人帳戶,社會保障費的本金和利息均歸雇員所有,由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管理和支配,政府有權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適當的調劑;二是征收社會保障稅或社會保障費。這種籌資方式常見于實行政府提供保障模式的國家,主要是按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分別規定稅率(或繳費率),由雇主和雇員分別按一定比例繳納,也有少數國家規定完全由雇主繳納。社會保障稅(或費),也稱社會保險稅,或稱社會保障繳款,是一國政府為籌集社會保障資金而開征的一種稅或稅收形式的繳款,主要是對薪金和工資所得課征,由專門的管理機構(如稅務機關等)負責征收和管理,其收支一般納入國家預算(實行收費形式的國家也有收入不納入預算的情況),實行“專稅專用”或“專費專用”,超支部分由財政撥款補足。從當今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情況來看,社會保障稅以其所特有的規范和效率贏得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青睞,成為當今各國普遍采用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征收不同形式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已有80多個,它幾乎包括了所有的經濟發達國家,也包括了一些如埃及、阿根廷、巴西、巴拿馬、阿曼等發展中國家,而且在荷蘭、法國、瑞士、瑞典、西班牙、巴西等國,社會保障稅更已成為第一號稅種。社會保障稅在世界范圍內的迅速興起和發展,充分說明了它的優越性。

(三)社會保障稅是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的最佳選擇

借鑒世界各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成功經驗,考慮到我國的具體國情和現行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的缺陷,我們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是我國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方式的最佳選擇。

1.開征統一的社會保障稅有助于打破地區、部門、行業間的條決分割,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目前我國所實行的多方籌資、自定標準的籌資方式客觀上造成了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行業和企業間因繳費標準不同而負擔高低懸殊的局面,不僅負擔不均的矛盾突出,而且還阻礙了勞動力在不同地區和部門行業間的合理流動。通過開征統一的社會保障稅,實現稅率的統一和征收機關的統一,將徹底改變上述局面,實現人力資源在更廣闊的領域內和更高層次上的順暢流動。統一的社會保障稅還有助于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從而促成企業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確立。

2.有助于建立統一的保障管理體制和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通過開征統一的社會保障稅,由稅務機關具體負責稅款的征收,并把收入納入統一的社會保障預算,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形成征收、管理、使用各部門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同時,通過社會保障預算的編制和審批,把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管理、使用納入國家立法機關的監督、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社會監督之下,這將使社會保障資金的合理籌措、保值增值和有效使用得到有力的保證。

3.有助于促進“保險”向“社會保險”的轉變,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長期以來,制約我國國有企業活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負擔沉重,而造成企業負擔過重的主要原因就是企業職工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的統籌費和住房公積金等,都要由企業來承擔。企業要承擔這些占工資總額70—80%的福利支出,尤其是在國有企業舉步維艱、效益不佳的情況下,沉重的保險開支,使企業雪上加霜,不堪重負。開征社會保障稅,遵循“普遍納稅,共同負擔”的征收原則,凡有納稅能力的勞動者及其所在單位共同承擔納稅義務,變“企業保險”為“社會保險”,既緩解了保險資金來源不足的矛盾,也為企業走出困境減輕了壓力。

4.有利于逐步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有近70%的人口在農村,但是,社會保障對于廣大農村人口幾乎是一片空白,城鎮職工所能享受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基本與他們無關。社會主義制度下,作為社會成員應該是平等的,但是,農民所得到的社會保障卻與城鎮特別是大城市職工享受的保障水平存在著很大的差距。盡管各級政府對農村的部分特困戶也定期或不定期地以不同方式給予扶貧、救濟,但是,依然分散的、低水平的保險資金籌集方式對于大量需要救濟扶助的農村孤寡老人、殘疾人來說,無疑于杯水車薪。據統計,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鎮企業每年以600萬人左右的速度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這些在鄉鎮企業就業的人數已接近農村剩余勞動力的50%。但社會保障與其還有一定的距離。隨著我國稅費改革的深入,在不增加農民和鄉鎮企業負擔的前提下,通過社會保障稅的開征,逐步建立起農村規范化、制度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既能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縮小城鄉差別,又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穩定。

5.有助于降低制度運行成本。通過開征統一的社會保障稅,由稅務機關統一負責社會保障所需要資金的籌集,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稅務機構的人力和物力,降低社會保障籌資成本;由專門機構負責社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專業化的管理將使規模經濟效應得以更好的發揮,有助于實現管理費用的最小化。這兩方面作用的發揮將最終促成社會保障制度運行成本的最小化,從而使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6.有助于克服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過程中的種種阻力,保證籌資工作的順利進行。稅收的強制性和規范性特征將增強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過程中的約束力,杜絕拖欠、不繳和少繳的現象。進而籌資工作的順利進行將有力地支持社會保障制度積極作用的充分發揮。

(四)對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初步設想

為保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是十分必要的。借鑒國外社會保障稅開征的成功經驗和我國現行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的基本狀況,近階段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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