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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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

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范文1

 

所謂的社會保障,就是通過對國民經濟的再分配,給予社會成員基本生活保證的社會福利措施。有社會保障,就會有社會保障制度。長期以來,農村社會保障一直沒有受到重視,處于整個社會的邊緣化,不利于保障農民的基本利益,不利于解決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利于國民經濟的整體進步。隨著社會主義社會的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問題越來越嚴重,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還面臨著諸多問題。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面臨“四大堵點”

一是農村社會保障涉及的范圍小,覆蓋面狹窄。當前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僅僅還在小小的范圍內實施,沒有在全國大范圍的推廣起來,醫療保障等保障制度沒有得到社會化的水準,社會保障的功能沒有達到預期。

二是農村社會保障的水平比較低。大部分地區農民的收入主要是來源于種地的收入,人均收入逐漸呈現下滑的趨勢。大部分的農村家庭都是滿足自身的吃喝玩樂,以家庭的自我保障為中心。只有家庭生活水平提升,收入水平提高,農民才會在保障生活水平的基礎上進行社會保障。

三是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不充足、不合理。根據大量的調查研究顯示,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撥款,參保人員只需出資很小一部分,政府承擔起社會保障的主要職責。從當前政府對社會保障提供的資金來看,加拿大占總支出的39%、日本37%,我們國家只有10%,并且這些資金,還大部分運用到城市的社會保障中,農民享受到的資金氛圍非常小。在農村社會保障中,主要是農民個體繳納為主,國家為輔,國家在農村社會保障中承擔的責任比較小,造成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鏈斷開,影響農村參加社會保障的積極性,提升工作的難度。

四是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比較混亂。當前,農村社會保障還沒有建立起合理的、有效的保障體系。從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來講,養老保險工作是社保部門管理,醫療保險由地方政府管理,經濟發達的鄉村,有自己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部分商業公司也參加了社會保障體系。因此,社會保障的管理機制比較混亂,不同管理機構存在不同的利益糾葛,或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引發管理上出現混亂。農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混亂,制約了農村社會保障有效性的發揮。

二、優化服務建議

一是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的地位。農村社會保障缺乏法律給予保障,很少有相關法律體系,對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開展極為不利,例如保障對象不明確、資金來源不明確、管理機構存在混亂,都是因為社會保障缺少法律保障。農村社會保障要走向科學合理的發展道路,需要制定符合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條文,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概念、內容、形式、管理體制、資金來源、管理機制、法律責任都需要有法律規定。國家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

二是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基礎就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村社會保障發揮作用的基礎。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要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檢查這些對象的實際生活狀況,避免出現養懶漢的現狀,防止保障制度出錯的現象發生,同時還要考慮保障制度的各種因素,是否滿足學生的生活需要,是否符合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關注地方財政與村集體的承受能力,并且不斷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行調整。

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范文2

關鍵詞:和諧社會 社會保障 公平

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指明了我國社會建設的方向。作為維系經濟改革與社會發展重要制度內容的社會保障工作,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具有重要作用。

社會保障制度是和諧社會的基本要素

所謂和諧社會,是指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但是,如果喪失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殘者得不到生活保障,失去工作機會或收入較低者得不到基本生存資料,生病者得不到有效醫治,和諧社會無從談起。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不和諧因素,主要表現為貧富差距持續擴大;勞資沖突開始表面化;城鄉差距與地區發展差距拉大。這說明,在以要素分配為特征的市場經濟初次分配制度下,弱勢群體是不可能擁有公平地參與社會財富分配的機會的。因此,要使社會成員都能享受到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好處,必須依靠社會保障制度,通過政府轉移支付,形成社會保障基金,保證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

社會保障制度是和諧社會的安全網

穩定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根本保證,而社會保障制度則是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和諧的安全網,是政府和社會對弱勢群體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它通過滿足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會成員的不安全感,以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點,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和長遠的戰略意義。

社會保障制度是健全市場經濟的必要前提

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特征就是競爭。市場競爭一方面提高了效率,促進了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另一方面也拉大了收入差距,產生了社會階層分化,帶來了很多社會問題。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確有許多方面亟待完善。如果任由其負面影響擴大,我國的經濟改革將會受到巨大阻力,并有失去社會支持的可能。而社會保障制度是以政府為主體實施的一種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以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初次分配造成的社會分配不公平,使全體社會成員能夠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因此,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均衡利益分布,緩解利益矛盾;有利于提高社會承受市場機制帶來的壓力;有利于社會大眾支持市場經濟變革的進一步深化。

現有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對城鎮企業職工實施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現已基本完成了由單位保障向由社會保障的轉變。但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存在許多不足和缺陷:

理論研究與立法滯后

改革開放以來積累的各種矛盾逐步暴露,許多矛盾最終都可以歸結為社會保障制度缺陷。但是,我們對社會保障的性質、基本功能、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的關系、社會保障中政府與個人的責任等一系列問題,都存在諸多的認識分歧。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未來時期的發展,也存在多種不同的評價和主張。具體操作中,不少保障項目定性不清、

目標不準,沒有具體的實施步驟。比如,社會保障、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險,相互內涵交叉,經?;煊茫蛔》烤戎葑兂刹糠秩诵碌纳鐣@?;發行彩票被定義為彌補政府財政不足的重要手段,等等。從立法來看,雖然有關社會保障的內容在憲法以及勞動法中均有體現,但作為社會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的《社會保險法》,目前仍未出臺。

尚未建立起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的社會保障與就業單位緊密相聯,因所有制性質不同,社會保障的水平也不同,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在這方面基本還是空白;即使同一企業中,用工制度不同,勞保待遇也不一樣。廣大農村地區,除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已開始進行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試點外,絕大多數農村都還沒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因此,有相當數量的勞動者處于社會保障體系之外。

社會保障體系缺乏協調性

表現為社會保障的歷史責任與現實責任劃分不清,政府與企業、民間、市場的責任劃分不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責任劃分不清。當前參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部門很多,除了財政部門,還有民政、衛生、人事、計劃生育、勞動就業、保險公司及各企業單位;籌資辦法、政策規定等方面政出多門,部門、單位之間難以統一協調困難,加之機構重疊,以致相互扯皮、相互掣肘的現象時有發生,最終影響社會保障工作的正常運轉。

社會保障工作的專業化水平不高

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入主要來源于法定的企業交費、勞動者個人交費以及政府有限的財政撥款,且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管工作起步較晚,基礎薄弱,基金收支、管理等環節存在一定隱患和潛在風險。一是各項基金支付乏力。主要原因是社會保障基金面臨貶值風險,保值增值困難;保值增值手段單一,基金增值難度大。二是基金監管混亂。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缺乏統一的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機構,加上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致使隨意濫用、挪用社會保障基金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產生腐敗現象,造成社會保障基金的大量流失。

和諧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思路

構建和諧社會,社會保障體系是基礎。應當在深入分析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歷史和現實狀況的基礎上,對如何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整體性、戰略性思考和設計。

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立法進程

通過立法建立統一、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所有發達國家的共同模式。目前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已成為當務之急。完善社會保障法,應當堅持滿足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求原則、普遍性原則、社會保障的范圍和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公平與效率結合原則、城鄉有別原則。制定出臺《社會保險法》;健全社會保障的司法機制,為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康運行提供最終保障。

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

享受社會保障,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力。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要求國家給予所有的公民以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機會;凡由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其受益對象應將包括農村居民在內的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看,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差異可能發展為社會沖突。為此,應當建立“公共財政”來解決社會保障的物質基礎。公共財政的收入來源可以通過開征社會保障稅,實行社會保障費改稅來籌集。而且這樣可以將包括非國有經濟在內的所有經濟形式納入社會保險覆蓋范圍。

改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

真正發揮社會保障制度對和諧社會的作用,必須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和管理機構,以革除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存在的多頭分管、條塊分割、政事不分、監督乏力的弊端。新建立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應該將各項社會保障職能統一起來,對各項社會保障進行統一管理。新的機構應當是獨立的,專司社會保障事業,不附屬于任何一個部門。同時,新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要嚴格實行政事分開,政府部門只負責制定政策和規定制度,不負責實際操作、經辦。

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營運效率

通過社會保障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監督和決算制度,對社會保障資金實行全過程監督。特別是要將社會保障結余資金引導到可靠有效的投資上去,保證這部分資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社會保障基金除了購買安全性高的國家特種國債和存儲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外,進入資本市場和風險投資領域是許多國家通行的做法。此外,還可考慮向基礎設施建設等收益穩定的領域進行投資。

參考文獻:

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范文3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0-172-02

從詞語的來源對社會保障進行詞意解釋,主要是源于《社會保障法案》,該法案于1935年美國制定。目前為止,社會保障體系制度,可以做出如下解釋,社會保障制度的創建目的在于當社會成員處于特殊情況時,政府給予其救濟,使之不受經濟的困擾,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很多方面,比如疾病、工傷、失業、傷殘以及生育等等。在設立該制度時,其最重要的價值目標,是使得社會更加公平并且和諧。在1982年,我國憲法就對相關內容有所規定,在第四十五條明確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國家和社會的幫助,主要是獲得物質幫助。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社會經濟水平也處于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在2004年,我國憲法進行修訂過程中,將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作為國家政府的重要職能,同時強調在建設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應當同我國當時的社會經濟水平相互適應。要建設并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需要對政府提出相應的要求,既允許政府進行干預,同時還應當對政府干預的方式進行規定,不能夠讓其濫用行政權力,從而破壞社會保障環節。

一、 社會保障的行政法定位及變化

從行政法角度入手分析,社會保障與民眾息息相關,是人們社會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唯有好的社會保障制度,人們才能夠過上真正的幸福生活,而實際上,在社會保障問題處理過程中,政府則擔任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人們社會保障生活的重要保證。隨著學界行政法理念的不斷發展,文明執法理念已經逐漸深入人心,獲得了人們的普遍贊同,其中較為重要的行政執法理念有行政服務理念、保障社會人權理論等等,由于法律與權利意識的角色,人們開始關注自身的權利,政府在執法過程中受到了人們的廣泛監督,這要求政府有著更好的執政能力,尤其是在社會保障領域,該理念也帶動了其發展。

(一)行政職權外延擴張影響政府職能定位

行政消極行為一度為人們所認可,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即市場經濟的自由發展要求。人們認為在消極行政中,人們可以獲得更多對自由,權利受到更少的限制,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管是經濟方面的還是家庭方面。但是社會經濟的發展,這種執政理念開始出現不合理的地方,與社會生活出現相互違背之處。其中較為明顯的問題便是我國社會較大的貧富差異,其直接的原因是市場經濟的過度自由化,使得人們之間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放任不管,繼續任由貧富差距擴大,將會導致更多的社會問題,不公平不正義的情況也將會越來越多。出于維護公平的目的,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行為,從而使社會和諧穩定,這也是政府的重要職能所在。當政府面臨社會問題時,不應當持回避態度,而應當采取一定行為積極予以處理,才能夠保證更多人的利益,保證社會的公平政府,符合百姓的心愿,通過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從而避免貧富兩極化。從政府角度來看,在政府各項職責中,公民生存與發展權利的保障是其中較為重要的一項,將以往的消極行政理念進行轉化,意味著在今后的執政過程中,行政部門的權力越來越大,能夠觸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面,比如資源分配、風險化解、市場矯正等等。

(二)行政職能變化影響行政行為方式

財富的創造者是民眾,而政府建立并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其目的也是對人們創造社會的財富。更多時候,政府在行政過程中,需要體現其自身的服務特性,而不僅僅是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等具有強制性的行政行為。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行政給付的行為作為一種十分重要的行政行為,已經成為了一種越來越重要的服務方式,為了監督政府在行政給付過程中,可以履行自己的職責,而不突破法規底線,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相關法律法規也對政府行政過程中的相關行為予以規制,希望能夠保障公民的社會權益。

二、 行政干擾社會保障引發的問題

(一) 社會資源分配不公引發社會風險

著名學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曾有觀點,他認為國家需要為人們的生存與發展予以照顧,其目的在于維持國家與社會的穩定。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里的保障同行政給付的相關內涵有相似之處。即政府需要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來看, 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與建立,應當被歸為防控社會風險一類,其目的也是為了保證人們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在社會保障過程中,政府承擔著重要職責,其職責在于不斷維持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目前為止,城市的現代化不斷加快,社會資源也開始逐漸減少起來,政府在該過程中,需要對相關領域進行干預,進而保證社會保障工作能夠有效進行下去。

(二) 政府在資源配置中承擔給付角色

社會財富是人們共同創造的,即社會財富是公共財產,而其享有者是民眾。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其維護者政府便是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進而達到整合的目的。維護社會公平是政府的重要職責,該分配行為與社會公平十分相關,該行為在整合過程中涉及到很多群體的利益,在利益的調配過程中,需要考慮都很多方。而行政權力的介入能夠很好緩解各方的矛盾,介入方式主要表現在行政保障機構的設立等,不管是在行政立法還是在行政執法方面,都應當執行相關制度,對制度中,政府的職責以及其他內容進行相關的變革。比如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過程中,需要籌措資金或者使用資金,此時就需要政府出面應付。同時社會保障體系還有很多方面需要進行完善,政府對這方面的干預還處于一種擴大的趨勢。

三、 社會保障的行政權力規制

現代國家在對社會進行治理的過程中,認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其中較為重要的一項職責。與此同時,政府應當不斷擴大其行政職能,以便更好的進行社會管理。從這個角度看,筆者認為行政權力在擴大過程中,如果不加以限制,會突破一定的底線,因此在社會保障問題上,通過法律途徑對行政權力進行限制有必要。因為假如行政權力過度干涉社會保障,有可能會造成兩種社會后果,一是由于部分民眾會因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存在,工作積極性有所下降,二是社會保障制度在運行過程中,可以會侵害部分民眾的權利??偠灾?,如果社會保障行政權力不能夠得到限制,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運行將會存在很多障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應當對該權力進行有效限制。

(一) 遵循依法行政原則

首先,堅持法律保留原則。著名學者奧托邁耶曾對該原則進行重點闡述,需要排除行政自行作用,當然排除的范圍需要進行限定。政府在行政過程中,處理社會保障問題,應當對其權力界限進行劃定。政府在履行責任時,不能夠認為是國家在履行責任,當其履行相應行政行為時,需要對行政職責的相應空間予以認定,同時還應當規定部分事項,行政權力不能夠介入。其次,堅持程序正當原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保證行政執法制度,同時還應當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在保證程序公正的過程中,要對實體公正予以兼顧。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是政府的職責所在,而公平公正的程序原則也不能夠忽略。比如我國廉租房制度由于在程序上存在一些問題,在運行過程中就引發了不少問題,從而導致了不少社會矛盾??梢?,對于一些特定的行政給付,如果不能夠在比較完善的制度下進行規范,將會妨礙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運行。最后,要堅持社會公平原則,公平與效率是法律的重要價值,也是人們創造并分配社會財富的重要標準。社會保障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人們的生存與發展,而最重要的手段是使處于弱勢的民眾重新回到市場競爭中。此時,在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過程中,需要對相應的激勵制度予以保障,同時更應當對社會財富予以分配,這也是最重要的價值原則。

(二) 防范行政權異化

在行政執政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的道德與法律意識總是行政公平與效率的重要保證,而社會保障行政權力同樣如此。除此之外,還應當防止社會保障行政權力的濫用,可以通過權利對權力進行約束。此時需要在社會保障制度中,對公民的權利類型與內容予以明確闡述,比如知情權、程序公平權以及異議權等等。同時發揮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監督力量,比如行政監察機關、新聞媒體以及司法部門等等,從而保障社會保障行政權力在合理的范圍內使用。同時通過合法合理的行政程序規范行政權力的行使,使其建立在合法、公平以及公正的基礎之上。

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范文4

[關鍵詞]社會保障;公共性流失;治理

一、社會保障的公共性表現

(一)應保盡保

社會保障是國家通過立法并依法采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對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及因各種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分散個人風險,以保障勞動力再生產、社會安定、經濟有序運行的措施、制度和事業的總稱。

社會保障是國家提供給公民的應對基本生存風險的手段,它的覆蓋范圍是全體公民。另外從社會保障的思想淵源來說,社會保障的思想淵源之一是“天賦人權”觀。這一觀念的核心內涵是“凡人,都具有天經地義的、無可辯駁的、不可剝奪的生存權”。而社會保障的首要功能就是保障維護人人都具有的生存權,因而社會保障的覆蓋對象應該是全體國民。

(二)社會保障產品的公共性

社會保障公共性的另一體現就是社會保障是準公共物品。社會保障的公共性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障的具體項目上。

首先社會保險是準公共物品。社會保險通過繳費這一門檻實現了排他。另外由于在特定時期內,用于社會保險的財政預算是確定的,那么增加一個人的消費就會對一部分消費者產生擠出效應,因而具有競爭性。李三梅,基于保障對象視角的社會保障產品屬性及供給研究[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10(4)[1]但是社會保險又不同于屬于私人產品的商業保險,因為社會保險從其物質來源上說有一部分來自于國家財政,是社會剩余產品在全社會的再分配。另外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的,其準入具有強制性。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無需個人付費,并不強調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具有非排他性。但是和社會保險一樣,它們同樣具有競爭性,因而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也是準公共物品。

二、社會保障公共性流失的表現

(一)社會保障的實際覆蓋率不高

我國社會保障的公共性流失的最主要的表現就是社會保障的實際覆蓋率還不高。

社會保障中最重要的就是社會保險,經過長期的努力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逐步擴大,但是離全覆蓋還有一定的差距。以醫療保險為例,2003年以來雖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離退休人員迅速增多,但是在職職工參保數僅占城鎮就業人員的45.8%,全部城鎮參保人員只占城鎮人口總數的37.6%,加上沒有統計在內的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參保人數也只占城鎮總人口的40%左右,仍有60%的城鎮人口沒有被社會醫療保險覆蓋。[2]陳佳貴,王延中,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2010.No.4)[M],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1),[2]

(二)社會保障的城鄉二元結構

農村的社會保障一直滯后于城市的社會保障建設。具體來說城鄉社會保障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保障水平的差異和管理水平的差異方面。

1 社會保障水平的差異

社會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時期內向社會成員所提供的社會保障范圍和社會保障基金的量的總稱。社會保障范圍通常用社會保障項目的多少來反映,社會保障項目越多,社會保障范圍越廣,社會保障水平就越高。從社會保障項目的多少來看,目前城市已經形成了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和社會優撫在內的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而農村的社會保障項目是殘缺不全的,沒有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只是在少數地區試行,也沒有住房保障。社會福利項目只有九年義務教育以及針對五保戶的福利和養老院等,這種福利更應該說成是一種救濟,不是普遍意義上的福利。

2 社會保障管理機制和水平存在巨大差異

1998年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成立以及對城市社會保障試行統一管理,標志著城市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已趨于成熟并走向規范化道路。[3]楊翠迎,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差異及統籌改革思路[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5).[3]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快速推進的同時,管理體制不順、技術水平低的問題逐漸暴露。首先表現在社會保障多頭管理。其次表現在農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薄弱。缺乏專業人員,技術水平也比較低。

(三)不同群體之間社會保障待遇差距過大

我國的社會保障不同群體間的待遇差距過大,除了前面講到的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的巨大差異外,在城市內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勞動者之間社會保障的待遇差距也很大。例如醫療保障待遇方面,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出了有基本醫療保險外,還有公務員醫療補助:而企業職工只有基本醫療保險,很少有補充性醫療保。中央國家機關和部分省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尚未進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仍然執行建國初期建立的公費醫療制度。

三、社會保障公共性流失的原因

(一)社會保障改革觀念的片面性

我國的社會保障改革始于1978年。在改革的前兩個階段,社會保障先是為國有企業改革配套,后是為市場經濟改革服務,直到第三階段即1998年以來社會保障才成為一項基本的社會制度進入全面建設時期。雖然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要和經濟體制相適應,但是社會保障改革從一開始就被動的跟著經濟改革尤其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步伐走,這種配套觀念使社會保障制度處于被動狀態,很難按照自身的規律獲得正常發展,因為這種觀念實質上并未將社會保障視為一個獨立的整體,也為認識到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有著自身特有的發展規律,而國有企業只是整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與整個社會發展中的一部分,社會保障制度絕不可能只為“部分”配套,而是應為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配套。

(二)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認識還不到位

從總體上看各級政府對于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的重要性已有足夠的認識,但是有些部門對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認識還有一定的偏差。比如認為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還不那么急迫:中國現在還搞不起農村社會保障或者是認為中國現在需要大力建設農村社會保障,但政府盡量不要介入,最好以商業化和社區保障為主。

參考文獻:

[1]李三梅,基于保障對象視角的社會保障產品屬性及供給研究[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10(4)

[2]陳佳貴,王延中,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2010.No.4)[M],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1)

[3]楊翠迎,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差異及統籌改革思路[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5)

[4]何文炯,十二五期間社會保障重大問題思考[J],社會保障研究,2010(2)

[5]黎民,公共管理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6]樊小剛,陳薇,公共政策:統籌城鄉社會保障[M],經濟管理出版社,2009

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范文5

【關鍵詞】土地征收;征地補償;社會保障;安置途徑;養老保險

1、引言

土地是農民生產和生活的重要生產資料和賴以生存的基礎。隨著經濟建設不斷發展,各行各業對土地的需求日益旺盛,集體土地的國有化使部分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被征地農民面臨著收入下降、就業困難和長遠生計缺乏保障的問題,其中就業問題直接關乎到失地農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

黑龍江省在貫徹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些方面還存在著比較尖銳的矛盾。分析當前黑龍江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存在的問題,結合大量文獻資料和多年征地工作經驗的研究,以黑龍江省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方面的創新為基礎提出相關建議,從而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2、開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

2.1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緊迫要求

被征地農民群體將會享有城市社會保障待遇,但難以順利融入城市社會生活,對其基本權益的損害普遍存在。要通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減少和消除征地引發的糾紛、矛盾等不和諧、不穩定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2.2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是推進城鎮化建設的重要制度保障

隨著國家城鎮化速度加快,由于征地的安置補償機制、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一部分人成為“無地、無業、無社會保障、無創業資金”的“四無”人員。[4]如果任由“四無”狀況延續和蔓延,將會導致社會矛盾激化,妨礙城鎮化的進程,甚至形成制造貧困的畸形的城鎮化。

2.3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制度保障

農村落后、農民貧窮,表現為現金收入少、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滯后、農民人均享有的公共服務較少。通過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工作,使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向農民傾斜,是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配套措施。

3、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各級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有效地政策來推進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從整體上來看,這些制度的實際覆蓋面和參保率仍是相當低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力度仍然有待加強。

3.1被征地農民缺乏參保意識,參保率低

目前國家《土地管理法》中補償標準較低,地方政府從土地收益中拿出的補貼也較少,而被征地農民個人大部分缺乏繳納能力,所以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籌集難以保障。

3.2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內容單一,保障水平過低

國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面比較狹窄,保障內容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障,而基本醫療保障、失業保障等項目基本缺失。

3.3保障制度運行層次低,管理缺乏規范,風險較大

國家社會保障管理領域剛剛進入轉軌時期,目前法律仍處于建設階段,而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面,各地的具體措施更是千差萬別,尤其是其中的運行、管理、監督等制度缺乏規范,很難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4、建立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4.1積極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2008年9月,黑龍江省出臺了《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黑勞社發[2008]64號),對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人員資格的確認、養老保險費的籌集與繳納、養老保險待遇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4.2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征地補償

2008年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黑龍江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辦法》(黑政發[2008]101號)。該辦法明確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征地補償,規定2009年1月1日起,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的征地補償費,首先保證在支付由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用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農民的補助,30%用于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安排基礎和公益設施建設、興辦村辦企業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等。

4.3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單獨計算

2011年7月,省國土資源廳提請省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修訂了101號文件,黑龍江省政府制發(黑政發[2011]51號《黑龍江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辦法》),將“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用”從原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剝離出來,單獨計算,由當地政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測算的額度將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費用納入征地補償費,列入征地成本,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予以彌補,保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落到實處。

4.4積極宣傳各級政府,不斷拓寬以社會保險安置為基本的多種安置途徑

積極宣傳各級政府,要求安置被征地農民應以社會保障安置為基本,結合貨幣安置、調地安置、招工安置、農轉非安置等。把社保安置作為新增加的首要安置方式,納入《黑龍江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辦法》,維護被征地農民的權益。

4.5增強地方政府在征地工作中安置被征地農民的主體責任

政府有責任與義務安置好被征地農民。對自動放棄社會保障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結合實際遵照農民意愿進行安置。能夠利用本村機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調地安置的,實行調地安置;被征地農民要求自行安置的,將區片價中的社保費用個人部分以及按規定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全部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個人。

4.6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保護被征地農民利益

2011年,黑龍江省組織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農墾總局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調查,普遍提高各地最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省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批準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農墾總局實施調整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5、結果與討論

(1)征地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應在政策層面盡快明晰與集體土地相關的概念與內涵,在理論上早日尋求突破,改革征地制度,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征地補償安置新機制,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2)現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與現階段社會發展的實際相距甚遠,這也是造成“征地難”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修法完成以前,地方應建立與當地經濟水平相適應的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緩解矛盾,保障發展,保護被征地農民權益。

(3)建立和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項長期復雜的動態性工程,是各級政府不可回避的責任,必須站在保障民生的高度,妥善解決好這一問題。

參考文獻

[1]趙新龍.論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J].財貿研究,2006(02).

[2]王獻福.城鎮化進程中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研究[J].河南財政稅務高等??茖W校學報,2008.

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范文6

關鍵詞失地農民;保障制度;可持續生計

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入了迅速發展的時期,GDP總值和人均GDP都在平穩增長,我國的經濟、社會、文化事業得到了全面的發展。然而,我國的發展屬于后發現代化,在凸顯后發優勢的同時,后發劣勢也帶來了許多問題,失地農民問題就是其中的一種。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0年~2030年我國將占用耕地超過5,450萬畝,這意味著到2030年我國失地農民規模達1.1億人。[1]失地農民問題成為我國城市化進程中令社會各界都十分關注的一個新問題,[2]對該問題研究的文獻可謂汗牛充棟。僅1999年~2008年在CNKI數據庫中輸入“失地農民”可以檢索到4,829篇文章。[3]由于該問題研究的時效性甚強,筆者挑選2006年以來的文獻進行研究,歸納出以下的研究熱點: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研究,失地農民就業研究,失地農民補償安置研究,失地農民權益研究,失地農民市民化研究,失地農民社會適應性研究等。通過對這些研究熱點的進一步剖析,發現在2006年~2010年間,學界從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管理學、心理學、倫理學等角度對失地農民問題展開了大量的研究,學者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可歸納為以下幾點:一是充分認識到失地農民問題的重要性;二是多視角研究失地農民問題,拓展了研究的視野;三是在研究方法上社會統計學方法的應用、計量分析方法也被逐步引入。然而,這些研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首先,從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來看,多采用“實證研究”方法,文章常從宏觀角度以“現狀—問題—原因—對策”分析出現,缺乏對具體而詳盡的微觀和中觀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其次,從研究的理論基礎上看,盡管學界的出發點是從不同學科背景展開的,但許多研究理論基礎薄弱。如設計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時,有關失地農民保障的理念、原則、目標等問題沒有弄清楚,因而所提出的對策和建議值得商榷①?;诖?,本文從“可持續生計”的視角出發,闡述了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內涵、理念、原則及其框架,為失地農民問題的研究提供理論指導。

一、可持續生計

從可持續生計的內涵出發,結合我國現行對失地農民補償的現狀,發現我國失地農民保障制度與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的矛盾,這些矛盾影響失地農民的發展。

1.可持續生計、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的內涵

“可持續生計”的概念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到1995年,《哥本哈根宣言》中對可持續生計作了如下描述,即“使所有男人和婦女通過自由選擇的生產性就業和工作,獲得可靠穩定的生計”[4]這個概念強調了可持續生計對于消除貧困的重要意義。Scoones對可持續生計的概念闡述是這樣的“某一個生計由生活所需要的能力、有形和無形資產以及活動組成。如果能夠應付壓力和沖擊進而恢復,并且在不過度消耗其自然資源基礎的同時維持或改善其能力和資產,那么該生計具有持續性。”[5]我國學者趙曼指出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所擁有和獲得的、能用于謀生和改善長遠生活狀況的資產、能力和有收入活動的集合。[6]

依據學界對可持續生計的描述,結合失地農民保障的現狀,可以概括出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的特點,這些特點包括:第一,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資源的提供主體包括:政府、社會以及失地農民個人。失地農民獲得的資金補償來源于開發商以及政府,失地農民所擁有的各種能力部分來自于社會,部分來自于自身的學習,同時,社會對失地農民的支持也是不可量化的生計資源。第二,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的目標是通過政府、社會以及個人的資源實現持續的、長遠的生存。第三,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應該著眼于改善其目前生活水平的長遠觀點。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給出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的概念,即由政府和社會向失地農民提供資源,失地農民通過這些資源和所擁有的能力實現可改善生活水平的長遠的、持續的發展的狀態。

2.我國失地農民保障與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的矛盾

對比我國對失地農民補償時所提供的保障與上述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的內涵,發現失地農民保障與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之間存在許多矛盾,包括短期安置與長期生計的矛盾、安置模式單一與多種生計資源的矛盾。以下對這些矛盾進行分析。

(1)“短期”安置與長期生計的矛盾。在征地過程中,開發商、政府和農民的利益點存在差別。對開發商而言,基于企業盈利性的動機,能夠盡快達成征地協議,以最小的成本獲得土地的開發權是其關注的焦點。在這種理念支配下,農民長期生計權被開發商所忽視。對政府而言,保障失地農民生存權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因土地開發而發展區域經濟也是其關注點之一。對農民而言,失去土地即是失去保障權,可持續生計是農民在失去土地后關注的重點。然而,因開發商、政府和農民在土地征用制度制定的博弈過程中,相互之間的力量差別懸殊,對失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常常沒有關注失地農民長期生計。因此,實踐操作中征地方過分關注“短期”安置與失地農民對長期生計的呵求之間形成矛盾。

(2)安置模式單一與多種生計資源的矛盾。征地單位的“短視”引發補償中的諸多問題,安置模式單一是其中一個需要學界關注的問題,郭正濤的研究發現失地農民經濟性補償過多,就業補償、安置補償考慮過少。[7]而根據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的內涵,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需要多種生計資源的供給,這就造成實踐中安置模式單一和理論上多種生計資源促進發展的矛盾。

這些矛盾的存在,使得我國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時所構建的保障制度缺乏長遠利益考慮,使得部分農民因失地而致貧,因失地而失去權益。[8]為了促進失地農民問題的有效解決,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筆者從可持續生計的理念出發,對于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內涵、原則、理念進行重新認識,并構建關注長遠生計的失地農民保障制度。

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內涵包括:失地農民保障的供給主體、需求主體和保障項目,如圖1所示,以下對此進行詳細分析。

1.供給主體:由誰提供保障

失地農民保障的供給主體包括政府和土地開發商。一方面,政府是失地農民保障的供給主體之一。從政治權利角度來講,國家是對社會進行管理的最高權力機關,政府是具體執行國家權力的行政機構,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實施保障是國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職責。[9]失地農民享受基本保障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從經濟利益角度來講,土地征用過程中,國家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獲得巨大利潤,有能力為失地農民提供保障。[10]另一方面,土地開發商是失地農民保障的另一個供給主體。土地開發在給開發商帶來正外部性的同時,也給農民帶來了極大的負外部性。土地開發商在開發土地獲取利潤的過程中,侵害了農民的一部分利益,為此應該做出補償,因而土地開發商應該為失地農民提供保障。

2.需求主體:向誰提供保障

需求主體就是回答向誰提供保障的問題。在失地農民保障制度中,其保障對象是由于城市化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在城市化進程中,一部分農民失去土地,其生活、生產活動受到影響,面臨的風險增加。而每一個失地農民,出于健康和幸福的需要,有權得到來自社會和政府的保障,以實現其生存和發展。

3.保障項目

從失地農民保障項目的維度上講,失地農民保障制度可以分為保障生存權的保障制度和保障發展權的保障制度兩個層次,兩個層次具有不同的功能。首先,保障生存權的保障制度主要是為失地農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主要體現在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上,由政府部門提供。當前,理論界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不同的構建思路,筆者認為首先對失地農民進行分類,完全失去土地并且已經成為市民的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全失去土地并且還以農民身份存在的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其次,保障發展權的保障制度處于補充地位,由地方政府和土地開發商共同提供保障,其保障項目的設計主要圍繞就業而展開。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內容。一方面,由政府部門提供就業培訓、就業指導、就業咨詢等就業保障方式;另一方面,土地開發商可以雇傭一部分失地農民為其工作,緩解失地農民就業危機。

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供給主體、需求主體和保障項目之間密切相關。供給主體是保障項目的設計者和實施者,需求主體是保障項目的受益人。三者緊密聯系,當需求主體的需求發生變化時,保障項目需要隨之發生變化,進行完善,而完善的工作需要由供給主體進行。當供給主體提供的保障項目滿足需求主體的利益需求時,失地農民保障制度會得以有效發展。當供給主體提供的保障項目不能滿足需求主體的利益需求時,失地農民保障制度會出現問題。因此,一個合理的失地農民保障制度,需要從這三個方面出發進行構建。

三、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理念

國外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經驗③以及從政治學角度對失地農民權益的研究④可以為失地農民保障制度提供公平、共享的價值理念。

首先,失地農民保障制度應該遵循公平的價值理念。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公平是指平等的對待每一個失地農民并滿足其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即該制度的運行不受受益人地域、性別的影響。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理念相類似,失地農民的保障權是基于社會契約、國家責任和公民基本生活保障需求的一項基本人權,消除不同社會階層或者群體之間的差異是實現其基本人權的根本要求,[11]因而失地農民保障制度不應有制度歧視、保障水平歧視等問題。

其次,共享也是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理念。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共享理念是指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條件下,失地農民應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在開發土地的過程中,被征地地區未來的土地收益和征地前相比大大增加,因此土地級差地租以及土地市場價格應該在失地農民補償安置中得以體現,只有這樣,才不會使開發商在開發土地受益的同時使失地農民受損,失地農民有權利共享土地開發所帶來的成果。

總之,在構建失地農民保障制度時,依據公平、共享的價值理念為失地農民建立保障制度可有效解決失地農民問題,同時也會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四、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原則

對大量的失地農民研究文獻以及可持續生計理念的分析可以歸納出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原則,這些原則包括:可持續生計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原則,兼顧失地農民生存權和發展權原則,促進失地農民全面發展原則。

第一,可持續生計原則。正如本文第一部分對可持續生計的探討,可持續生計要著眼于將來、要改善失地農民的生活、要創造失地農民長期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要提供失地農民生存和發展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農民一旦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資源后,政府或者開發商要給農民提供替代土地資源的資料,使農民能夠有所依靠,并且,這種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要具備上述可持續生計的特點。同時,在提供生活和生產資料時,要考慮到失地農民的文化水平和其所掌握的技能,即考慮到失地農民本身的特點。

第二,失地農民保障制度必須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此處的公平就是要為每個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建立保障制度,不能因為其性別、年齡、籍貫、民族而將其排除在保障制度之外;效率則是指在保證失地農民基本生活的同時,又不會影響他們工作的積極性。我們要編織一個沒有“漏洞”的失地農民保障制度,并且,該制度所提供的水平要符合“適度性”原則,原因有二,一方面,假如我們提供的保障水平過高,就會使失地農民“自愿失業”,這將影響社會生產活動,最終使得社會生產無效率;另一方面,假如我們提供的保障水平過低,許多失地農民得不到基本生活資料,則會因失地而失去保障權,這是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無效率。

第三,失地農民保障制度在滿足失地農民生存權的同時還應兼顧到失地農民的發展權,尤其注重失地農民發展權。生存權的滿足是一種基本的權利實現,發展權符合“可持續生計”的理念,要求我們不但要考慮到現在,還要考慮到將來;不但要給失地農民“授之于魚”,更要給失地農民“授之于漁”。由此原則出發,失地農民保障制度不但要使失地農民能夠生存,而且要讓失地農民得以發展。只有站在這樣一個角度,我們所構建的失地農民保障制度才是有效的。

第四,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構建應著眼于促進失地農民的全面發展。失地農民的發展主要包括物質層次的豐裕和精神層面的提升,從物質層面來講,穩定的家庭收入、良性的生活狀態是其體現。在精神層面,文化水平的提升、市民化身份的適應、心理健康是良性的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體現。同時,也只有從這兩方面出發,失地農民才能實現“可持續生計”,失地農民弱勢的現狀才能得以改善。

五、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框架

依據上文對失地農民保障的內涵、理念、原則的探討,失地農民保障制度應包括:失地農民生存保障和失地農民發展保障(如圖2所示)。其中,失地農民生存保障是基于保障失地農民生存權所建立,失地農民發展保障是實現失地農民發展權的體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失去土地之后,其就失去了生存和發展的資本。[12]因此對失地農民提供一種既能滿足生存又能促進發展的制度安排是必須的?;诖耍瑯嫿òㄗ畹蜕姹U虾突景l展保障的失地農民“雙層次保障體系”是一種必然選擇。[13]在此,筆者定義滿足最低生存保障的制度是失地農民生存保障;滿足基本發展保障的制度是失地農民發展保障。

失地農民保障制度失地農民生存保障:核心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失地農民發展保障:核心是失地農民就業保障

總結

城市化推進了區域經濟的發展,但也使許多農民失去土地。農民失去土地后,其生存和發展問題令人堪憂。政府為妥善解決失地農民問題,建立了失地農民保障制度,該制度是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制度安排,是實現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的重要途徑之一。然而,在現實操作中該制度存在很多問題。通過研究發現我國失地農民保障制度和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之間存在矛盾,這些矛盾包括短期安置與長期生計的矛盾、安置模式單一與多種生計資源的矛盾。這些矛盾影響到失地農民的長遠發展?;诖?,本文在“可持續生計”視角下對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內涵、原則、理念進行重新認識,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現行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安排構建科學的失地農民保障制度,這個制度由失地農民生存保障制度和失地農民發展保障制度組成,失地農民生存保障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失地農民發展保障為失地農民提供滿足失地農民實現發展權利的保障,通過這兩種制度的合理安排,可以為失地農民培養就業、生存、適應社會的能力,最終促進失地農民實現可持續生計。

[注釋]

①本處內容參考本人所寫的關于失地農民研究綜述一文。本文是在文獻綜述基礎之上的深入研究。

②本處所構建的三要素模型是受席恒教授的“社會養老保險理想模式的三個元素”的啟發下所做。

③馬曉磊在《城市化背景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研究》一文中指出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征用農民的土地一般都是按市場價格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給他們較為滿意的補償(土地征用費和土地賠償款構成失地農民的全部補償費用),而且還會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其內容包括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為他們提供就業與培訓的機會,同時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等。

④在失地農民權益研究方面,失地農民有權利得到公平的國民待遇,有資格享受到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有必要保障其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⑤關于這一點,筆者有兩點認識,其一,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依人群而建立,造成不同人群不同制度安排的現狀,從而引發不同制度不同保障水平,收入差距被人為拉大。其二,不同人群、不同制度安排的碎片化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大阻礙?;诖耍P者認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可在現行框架下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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