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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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

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范文1

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我國當前和諧社會構建中越來越凸顯其重要地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和諧的基本保證,倫理道德作為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礎,推動其實施與運行,為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建構提供了必要的基本價值理念。從倫理道德體系的角度考察社會保障有助于加快對傳統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進一步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的進行。

一、社會保障倫理的內涵及本質

社會保障倫理屬于倫理的范疇,它為社會保障主體提供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標準,借以協調社會保障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社會關系和倫理關系,以期實現法理與倫理的合流,自律與他律的統一。社會保障具有深厚的倫理內涵,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

(一)社會保障的起源具有倫理色彩

社會保障的產生和發展是人類社會扶危濟困的道德力量發揚的結果。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無論是宗教團體或官方或民間的慈善活動,都含有樂善好施的慈善觀念和人道主義的影子。社會保障就其本質來說,是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和需要某種特殊幫助者提供物質和貨幣保護,這就使這一制度從一開始就具有濃厚的倫理色彩。

(二)社會保障制度的對象是社會弱勢群體,充分體現人道精神

社會保障的對象是社會弱勢群體,這個弱勢群體是指那些因社會的、自然的、自身的原因,自己無法達到社會認可的經濟社會生活標準,而需要依靠國家和社會給予幫助或扶持的人們。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依法建立的國民生活保障和社會穩定系統、具有經濟福利性,因社會弱勢群體而產生,主要任務是解決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問題;堅持公平、公正原則,改善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況,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

(三)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體現人道精神

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A都是承認他人需要和利益的合法性,是對他人感情和思想上的理解、物質和道義上的支持。正是社會保障這種人道性、互濟性、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利益調解機制,營造了全社會的道德氛圍。同時,也對不同社會群體的收入進行再分配的調節,使市場經濟中的效率和公平矛盾、貧富差距矛盾得到緩解,促進社會公平和安定團結。

二、社會保障制度的倫理基礎

保障制度的第一倫理道德基礎是人的需要。社會保障中的基本需要不僅僅指作為人的生理存在的最低條件,而且包含了是人優秀、價值提升和自我實現的需要。這就要求在社會保障的邏輯起點和終極目標都應以人作為主軸,圍繞人而展開?!罢x”是社會保障的第二倫理基礎。它要求社會保障制度遵循公平原則,即保障對象是全體公民,不管他們的性別、年齡、職業、民族等方面的身份特征,在所提供的社會保障面前,他們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權利和機會是均等的。

三、社會保障的倫理目標與倫理缺陷

保障是以正義為基礎,為確保社會的穩定與公平、支持社會和諧發展與經濟增長等福利增進與改善的政策措施。社會保障制度由兩個目標:(1)為因各種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社會成員而提供的一種抵御風險的安全網;(2)對人的生存狀況的關注,對人的尊嚴和符合人性的生活條件的肯定,進而建立一種自我價值實現的基礎和“出發點”,以確保每個個體被平等對待和平等地被提供社會保障。

在實踐中,社會保障仍存在一系列問題,面臨來自兩方面的壓力:一方面,社會保障無法滿足人們生活的全部需要,它只確保人們作為公民的最低限度的保障。這種困境源自宏觀經濟政策,微觀個體的倫理責任等。另一方面,只有適度的社會保障水平才能保證社會保障制度及其他制度的良性運行。社會保障水平過高或過低,不僅個人自身價值和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初衷無法實現,而且不利于經濟的穩定,社會的發展。

四、社會保障改革的倫理路徑

(一)思想道德改革路徑

社會保障道德建設路徑倡導要借用傳統思想來加強人道意識和弘揚互助互濟。因此,必須樹立正確的思想道德意識和倫理觀念、堅持公平和效率相統一、堅持自保和互濟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作為我國社會保障改革的倫理選擇。在樹立正確的道德意識和倫理觀念方面要樹立公平、效率、人道意識,加強自保意識,培養同情感;在公平與效率相統一方面使保障范圍從特定人群轉向全社會成員,保障制度從零散的轉向系統的,改進管理制度,在公平與效率之間把握一個合理的度;在自保和互濟相結合方面要堅持制度設計多層次思路,保障項目與標準保持適當水平,大力發展慈善事業。

(二)宏觀政策路徑

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范文2

【關鍵詞】社會救助制度,歷史發展,理論依據

一、社會救助概念的提出

社會救助是指在現代國家中,為了給處于困境中的個人或家庭提供幫助,國家和社會組織所提供的一種幫助形式。江亮演認為:“社會救助是對那些需要他助以政府或社會大眾力量給予救濟或扶助的一種制度,換句活說,社會救助乃是因個人或團體(家庭),遭遇到不幸事故,如天災地變、人禍(戰爭、失業等)個人因素(懶惰、殘障等)、經濟因素、不良社會政治制度、社會制度以及人生過程中所必經之生、老、病、死與無謀生能力之鰥、寡、孤、獨等理由,必須由他人來救助,以保障其生活的一種措施”。

二、社會救助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在遠古時代,人類就已經開始互助行為了。公元前1750年,巴比倫漢莫拉比國王了要求人們在困難時互相幫助的條款。公元前500年,希臘語中意為“人類博愛行為”的慈善事業在希臘城邦國家已經制度化。6公元前300年,中國孔子在《論語》中提到, “仁”在某種程度上表現為全心全意地幫助窮人。公元前100年,羅馬帝國確立了所有羅馬公民在貧困時可得到由貴族家族分發的谷物的傳統。談及近現代社會救助制度的發展必然要從英國說起。它的社會救助制度萌芽于中世紀時期,是最早形成現代社會救助制度的國家。到了16世紀。工業化進程導致了嚴重的流民問題。英國統治者最初考慮用刑罰來迫使流民停止流浪.結果卻適得其反。統治者不得不使用更溫和的方式,這就為1601年《伊麗莎白濟貧法》的問世奠定了基礎。1834年,該法進行了修正,明確宣布“不得使接收救濟者的境遇在實質上或表面上優于最底層的獨立勞動者”。這實際上是在向世人宣告,在英國,貧困就是犯罪行為。該法的問世則奠定了英國乃至歐美各國現代社會救助立法的基礎,開創了國家立法推動社會救助發展的先河。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救助,則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嚴重的經濟危機導致階級矛盾空前尖銳。傳統的濟貧手段和社會保險都無法發揮作用,各國政府都在試圖建立積極有效的社會救助制度來彌補社會保險制度的不足。

最早改革社會救助制度的國家是美國。1932年7月2日,羅斯福把社會救助放在了社會保障計劃中的重要位置,確立了美國的現代社會救助制度。1935年《土會保障法》的頒布標志著美國現代社會救助制度正式形成。該法案規定:“本法案旨在增進公共福利,通過建立一個聯邦的老年救濟金制度、使一些州得以為老人、盲人、受撫養的和殘疾兒童提供更為可靠的生活保障,為婦幼保健、公共衛生和失業補助法的實行做出妥善的安排?!蔽鳉W各國根據自己的特點陸續建立起了和本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救助制度,并在二戰后逐步得到完善。

三、社會救助的主要內容

1.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的關系。社會保險是由國家管理的,以繳費為基礎的保障制度。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相輔相成,都是社會保障體制的主要組成部分。1883年,德國俾斯麥政府頒布了《疾病社會保險法》,率先創建了社會保險制度,它很快就在歐洲各國傳播開去。但是社會保險并不能代替社會救助。這是因為,參加社會保險有投保年限的限制,而且如果家庭成員由于多種原因導致負擔過重。僅憑社會保險是不足以滿足基本生存需要的。

2.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障的關系。美國社會安全制度調查報告中記載:社會保障是從人民的重大災害的經濟性打擊的處理開始至保護個人最基本生活為目的止,所受的災害是暫時性或永久性喪失勞動力,或非本意(故意)的失業而喪失收入,或增加醫療費用的負擔,以及家庭失去勞動人手,或老弱必須扶助等等。由此可見社會救助屬于社會保障的內容范疇。社會保障具有救貧和防貧的功能,一般使用社會保險、就業等制度預防陷入貧困,如果無法避免發生了貧困,就應在社會救助制度下進行解決。

3.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的關系。廣義的社會福利指所有維持、改善、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保障措施,如消費品分配、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一切公共消費。狹義的社會福利是除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之外的能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保障措施和公益事業。9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的體制都是人類進入工業化社會后才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都是來源于剩余價值。但是享受社會救助是有限制的,比如需要進行財產調查等。

4.社會救助與社會救濟的關系。傳統社會中,人們更多的把社會救助等同于社會救濟。社會救助雖然起源于社會救濟,但是它已經有了很大的飛躍。社會救濟只是社會救助的初級階段,二者的區別在于,救濟帶有明顯的個人色彩,是臨時性的,比較消極;而救助則更側重于社會人的基本權利,是以政府為主體,積極的使受災的個人或家庭盡快擺脫困境所進行的營救措施。

四、現代社會救助制度的理論基礎

1.《貝弗里奇報告》的出臺。提到現代社會救助制度的發展,雖然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但是提出更為具體措施的,就不得不提及英國的貝弗里奇委員會在1942年11月提出的《社會保險和相關服務》,也就是著名的《貝弗利奇報告》。

2.《貝弗里奇報告》的主要內容。全文總共分為六大板塊,對不同的人群做出了細分,排列出了具體的實施方案,對以往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較大規模的改動。

貝弗里奇在勾畫社會保障計劃時遵循三條指導原則。其一,既要充分運用過去積累的豐富經驗,又不拘泥于這些經驗,而被經驗積累過程中形成的部門利益所限制和驅動;其二,把社會保險作為提供收入保障、消除貧困的一項基本社會政策內容;其三,確定了國家提供福利的原則是基于國家利益而不是某些群體的局部利益,社會保障必須由國家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通過國家和個人共同的合作來實現。這些原則對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有著無可厚非的指導作用。

在目前我國全面建設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時期,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出版社適時出版了這樣一部經典著作。盡管時隔六十余年,但貝弗里奇報告提出的諸多原則和觀點并未過時,仍閃爍著智慧的光芒。相信她的到來,一定會給我國的勞動保障工作者帶來回味無窮的啟迪,并對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具有積極而重要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范文3

【關鍵詞】西方國家 反貧困法制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體現的是一種最為基本的正義分配要求和國家承擔的解決貧困的基本責任。對公民而言,它是生存權的基本要求;對國家而言,它是社會和國家政權穩定的政治需要。到20世紀90年代,貧困人口在城市中已經廣泛的出現。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開始嘗試推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出臺,意味著我國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和突破,如何更好的定位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然是值得我們思考的一個問題。

西方國家在反貧困法制方面主要體現為兩種制度傳統:一是英國社會救濟模式,二是德國社會保險模式。這兩種傳統經過發展和融合,在當前的歐美福利國家中又衍生出了三種不同的模式。通過對福利國家制度的這兩種起源的分析,對于我們確定中國當前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重點和發展方向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早期英國

(一)舊濟貧法制度——救濟的“非權利”性

在歷史上,濟貧法制度是英國政府解決社會貧困問題的最為重要的政治法律制度。為了應對16世紀開始的“圈地運動”所導致的人口流動所帶來的社會問題,1601年,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頒布了《濟貧法》,通常人們稱之為“舊濟貧法”。一方面通過削弱教會的貧民安置管轄權來加強政府的社會行政管理職能,打擊教會的勢力。另一方面是為應付英國日益嚴重的社會沖突,對當時大量存在的流民進行懲罰性救濟。

隨著貧民數量的不斷增加,這種集中管理的濟貧機制越來越難以為繼。于是,178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吉爾伯特法》,規定習藝所只收容年老體弱的貧民和孤兒,其他貧民由教區安排就業或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1834年的新濟貧法再次確認由市場來調節工資的做法。所以,西方國家的一些社會政策研究者就指出,濟貧法是對公民概念的拒絕,而不是公民可以對國家提出的社會權利。

(二)新濟貧法制度——懲罰性的社會救濟

舊的濟貧法制度由于不適應英國工業革命的基本完成和經濟的巨大發展所帶來的一系列的社會后果,因此受到越來越大的批判。于是,英國于1834年通過了《濟貧法修正案》,也就是人們通常稱的“新濟貧法”。該法實施嚴格的院內濟貧制度,嚴格控制和刪減“院外救濟”,并規定接受救濟的貧民的生活水平不得超過自食其力者的最低標準。

在新的濟貧法制度中,接受濟貧的人往往以喪失一些基本的權利為代價,它實際上是一種懲罰性的救濟制度。該法所規定的代價有:喪失個人聲譽,接受救濟被社會看做是一個污點;喪失個人自由,必須被禁閉在貧民習藝所里勞動;喪失政治自由,失去公民權,特別是選舉權。

縱觀“新濟貧法’,推出以來直到1914年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特別是20世紀初英國自由黨政府進行的社會立法改革,表現出一種對貧困的更人道的理解,并試圖把那些受人尊敬的值得救濟的貧民從濟貧法制度中解脫出來,但它們依然認為國家的職責是補充個人能動性的不足而不是取代它;它們還把濟貧法體系保留下來,作為那些太貧困或不值得享受社會福利立法津貼的人的安全網。

二、以社會保險為中心的早期德國

德國是20世紀初第一個建設保險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發展了一種不同于同時期英國的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

19世紀中期以后,德國社會中的勞資矛盾和階級矛盾空前激烈,各種社會思想風起云涌,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思想和德國歷史學派的思想。當時德國首相俾斯麥基本上接受了德國歷史學派的“德國社會政策學會”的建議。于是,德國一方面頒布了《鎮壓社會企圖危害治安的法令》(1878年),另一方面通過了大量的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和法令,比如《工人醫療保險法》、《工傷事故保險法》、《傷殘和養老金保險法》。

與英國的自由主義態度不同,德國更重視國際的經濟的干預,對其原因可以做出多種、多角度的分析。黑格爾認為,面對市民社會的第一個環節即“需要的體系”而言,“每個人的生活和福利是一種可能性”,國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們的最高權力,它們的法規和利益都從屬于這種權力的本性,并依存于這種權力;但是,另一方面國家又是它們的內在目的,國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終目的和個人的特殊利益的統一,即個人對國家盡多少義務,同時也就享有多少權力?!?/p>

三、全面建立權利保護機制的福利國家

1942年,英國的“貝弗里奇報告”出臺之后,人們開始對“福利國家”的基本內涵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當英國的艾德禮工黨政府于1948年宣布建成“福利國家”之后,“福利國家”一詞就開始在全世界范圍內廣為流傳,它成了一種給全民提供比較高的福利安全保障的社會制度的代名詞。

從歷史的發展來看,反貧困制度的發展體現了三個方面的轉變:一是社會救助從社會的道德慈善行為發展為國家的法律責任;對貧困原因的認識,從公民個人的道德責任感欠缺轉變為國家和社會的制度原因。二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從維護社會穩定,調和階級矛盾和社會沖突,發展到強調該制度的經濟性質,即將它作為經濟發展的一個內在要素。三是社會救助從一種道德義務發展為公民的社會權利制度。

四、西方模式對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的借鑒

我國當前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主要的作用在于保障下崗工人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傳統的民政救助對象。據統計,2200萬左右的城市低保對象中,失業人員大概占到了70%,而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又占到了大概50%。面對這種情況,人們普遍擔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會導致“養懶漢”的結果。這是納稅公民的必然反應,也體現了人民對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關注。

至于以社會保險為主體的西方社會福利制度是否適合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問題,學界存在著許多不同的意見。在我國,雖然曾經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大力發展社會保險事業,但是,從當前學界的看法來看,相當一部分學者傾向于應該更注重建立社會救濟型的保障制度,認為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該是我國當前最重要的政策選擇。有學者認為,“盡管在制度上,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是以社會保險為核心,不過,以可持續發展的觀點,高比率全覆蓋、政府擔保的社會保險制度,在今后幾十年人口加速老齡化過程中實難持續,而社區服務系統和社會救助制度不僅現期富有成效,且發展潛力很大,前景很好”。還有學者認為,教科書式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以充分就業背景下的常態性失業為制度設計前提的,并不適合中國當前面臨的總量性的、結構性的大規模失業浪潮。此外,鄭功成、唐鈞等學者都認為,社會保障的方式也應該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在一個國家經濟起飛的初始階段,社會救助所扮演的角色似乎比社會保險來得更重要。無論是老的歐美模式,還是新崛起的東亞模式的發展歷程都已經為此提供了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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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唐鈞.反貧困政策聯合出擊方能奏效[J].北京觀察,2006,(3).

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范文4

(一)社會保險與金融保險是兩種不可混淆的保險制度。盡管金融保險設立的某些險種如人身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與社會保險有相似之處,但相比較而言,兩種保險無論在性質、目標上,還是在對象、范圍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區別,而其中最根本的區別在于它們是分屬于兩種不同范疇的制度(這里是從社會學的角度對“制度”作狹義的解釋)。社會保險是屬于社會制度與社會政策范疇,而金融保險則隸屬經濟制度。由于兩者在性質上的這種根本區別,導致了它們在其它方面諸如法律地位、經營目標、資金來源以及權利義務等具體的差異。以下從社會、經濟、法律等角度具體分析它們在十個方面的區別:

第一、保險性質上的區別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勞動者或者公民在年老、患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由國家、社會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①的一種制度,是國家用于實現社會安定的一項基本社會政策,屬于社會福利事業的范疇。

開展社會保險的工作是政府行為,也是政府的重要職能。因此,國家是社會保險的主要保險責任承擔者,政府職能部門是社會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對社會保險的運行實行調控、監督,并委托非營利性事業機構開展具體的保險業務,實行社會化的管理二世界上凡建立這一制度的國家無一例外地實行以國家為主的管理體制。金融保險也稱為商業保險,是指“對于一切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實行以‘共同分攤’辦法代替個別單位或個人承受的一種制度?!蔽毯喲灾?,是一種經濟補償的手段,因此是純經濟行為的金融業務,屬于經濟范疇。保險責任的承擔者與業務部門是各個獨立的保險機構。

第二、經營目的與方式的區別

由于社會保險的社會福利性,決定了政府實行社會保險的目的為了保障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生活,因此也就決定了對保險資金只能實行非營利性的經營。所有保險金的籌集、再運用和增值的所得,均完全服務于維持和提高保障水平這一根本目的。所籌資金以專項基金的形式運作,實行??顚S谩M瑫r,國家承擔社會保險的風險,保證社會保險資金的給付能力。金融保險既然是純經濟行為,就不能不考慮經濟效益問題,因此盈利是開展金融保險業務的主要目的。與此相適應,它采用企業的經營方式,以獲取一定的利潤為經營的主要指標。在商品經濟的競爭中,金融保險由多家機構辦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參與競爭就會有風險,這種企業化經營的風險只能由保險機構承擔。世界勞工組織之所以規定不能由金融保險公司承擔社會保險工作,對風險問題的考慮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第三、法律地位上的區別

社會保險是受國家立法保護的強制性保險,其立法屬于社會立法和勞動立法范疇③,是法定保險。凡是屬于法律規定范圍的社會成員,無一例外都必須參加,因此,具有運用法律的或行政的手段強制推行的特點,體現了國家通過立法對社會生活進行的干預。在社會保險中,保險雙方的關系由社會法或勞動法加以調整。就社會保險機構的法律地位來看,它屬于社會事業法人,國家對它只負有資助的義務,沒有征稅的權利。金融保險除人身保險中的某些險種如鐵路、航空等旅客的保險帶有強制性外,是由公民根據自愿原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而建立起雙方關系,這種保險關系由民法加以調整④。保險機構的經營活動服從于有關金融法規,其立法屬于經濟立法范疇。就金融保險機構的法律地位來看,它屬于經濟企業法人,因此負有照章納稅的義務。

第四、在履行保險權利與義務上的區別

社會保險是國家對其成員應盡的責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社會成員依法享受的保障權利是以對社會履行相應的義務為前提。所以,在規定保險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時,一般來說,個人所能享受到的保障待遇標準的高低是與他(她)以往所繳納的保險費的多少相聯系的,而繳納保險費的多少又直接與個人的工資收入掛鉤,實行的是個人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與其所盡的義務對等的原則。但社會保險在重視個人公平的同時還要強調社會公平,即在講標準與收入掛鉤時還要考慮社會的現實,兼顧個人的實際生活需求,運用收入再分配的手段來調節個人所得,實行高有限額,低有保障.。所以,社會保險并不嚴格要求權利與義務的完全對等。金融保險中保險雙方的關系則完全建立在商業原則基礎上,是以經濟契約形式固定下來的“有收有償”的對等互利關系,遵循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钡纳唐方洕ㄓ玫牡葍r交換原則。

第五、保險實施范圍和對象上的區別:

社會保險具有普遍性特點,實施范圍較廣。從理論上說,它的對象應包括全體勞動者或全體社會成員。在這個意義上,它與我國現行的勞動保險亦有所區別。雖然就這兩個概念的性質和內涵來說,它們具有同一性,但在我國使用勞動保險這一概念是出于某種政治的考慮⑤,而且,以后,原來在全社會實行統籌的企業勞動保險資金改成由企業自行負責,成了事實上的“企業保險”,給國有企業造成了沉重的負擔。隨著改革的進展,特別是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經濟體制的形成,原來僅以國有企事業以及部分集體企業職工為保障對象的勞動保險已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因此,將勞動保險改稱為社會保險已順理成章。這不僅僅是名稱的變動,更深層的意義在于,它反映了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也反映了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新的認識階段。當然,在實施具體的社會保險計劃時,還要考慮特定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確定適當的范圍。金融保險的對象僅包括那些有投保意愿、符合一定投保資格并繳納保險費的人員。與社會保險相比,它只解決部分投保者的問題,而后者則是解決整個社會的基本保障間題。

第六、保險資金來源的區別

綜觀世界各種不同的社會保險模式,在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上絕大多數國家采取了國家、雇主、個人三方或雇主與雇員雙方共同承擔的方式。我國建國四十多年來,在保障職工生活的勞動保險上,采用的是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資金由國家、企業共同承擔,事業單位職工由國家財政撥款統一支付的方式。雖然資金的籌措與使用方式在不同時期有所變動,但個人均不承擔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是一種名符其實的“國家保險”。實踐已經證明,這種資金籌集方式,弊病較多,因此,目前進行的社會保險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要考慮如何在充分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承擔的原則指導下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的問題。金融保險資金的籌集主要靠個人繳納保險費,投保人與保險機構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建立一種特殊的經濟利益關系。可見,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在兩種不同的保險形式下所占的比例是有區別的。從一般的意義上說,在社會保險資金中含有國家投保的部分(盡管不同的國家采取各種不同的形式),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比重較小,而在金融保險的資金中則不含有國家投保的部分,保險費基本上由個人承擔。

第七、在國民收人體系中的地位的區別我國國民收入體系從國民收入的最終用途來看,可歸結為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兩大部分。社會保險基金屬于消費基金范疇,是社會消費基金中社會保證金的一個組成部分。⑥金融保險在我國國民收入體系中則屬于積累基金范疇,是社會后備基金的組成部分,用作應付意外、自然災害和臨時需要的物質儲備。

第八、保險職能的區別

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具有社會保障制度的穩定、調節、激勵的功能。如通過它的安全性保護,促使社會的穩定;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調節社會的公平;通過各種“彈性”的標準,激勵社會成員的勞動積極性等等。政府職能部門在制定社會保險的有關政策時必須考慮如何發揮上述三種功能的整體效應問題。金融保險通過對投保人遭受損失的經濟補償,保證了投保人的生活,客觀上起到了促進社會的安定的作用。但金融保險機構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它還兼負著為國家增加財政收入,積累資金的任務,不必要也不可能履行宏觀調控社會的職能,因此,一般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后兩種功能。

第九、保障層次上的區別.

社會保險作為保障社會成員生活需求的社會政策受特定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條件的制約而呈現出各國的特殊性,但從世界范圍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險是嚴格地限制在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這一層次上的。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嚴格限定保障的層次更顯重要。社會成員對生活更高標準的需求,應當通過自己的勞動、貢獻等其它渠道獲得。金融保險卻可以滿足社會成員不同層次的要求。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選擇不同的保險檔次,“多投多?!?,以實現個人對不同保障標準的需求。金融保險在保障層次上的這種靈活性,使各國政府不約而同地將其視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補充。

第十、起源時間上的區別

社會保險起源于19世紀的歐洲。德國稗斯麥政府在1845年的工業法中首先設立了勞工強制保險的規定,并于1883一1889年間,先后頒布了《疾病保險法》、《勞工傷害保險法》、《殘廢和老年保險法》等專門法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社會保險的國家。金融保險的歷史卻遠比社會保險來得長久。據有關資料記載,早在15世紀的意大利就開始使用保險單了。公元15、16世紀的歐洲,隨著海上新航線的開辟以及隨之而來的貿易范圍的擴大,海上保險業迅速發展。1563年通過的海上保險法令,比起社會保險法提早了幾個世紀。

(二)社會保險與金融保險盡管存在著上述諸多方面的區別,但從保險的角度來看,它們之間并不是完全割裂、互不相干的。這一點是目前探討社會保險與金融保險的關系時所容易忽視的間題。社會保險作為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本身也具有經濟活動的特征,因而與金融保險有共同之處。而金融保險在保障人民生活方面所起的作用與社會保險也有一致性。我們至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認識這些共同性:首先,社會保險與金融保險共同為社會建立起雄厚的后備資金。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一書中,批判了拉薩爾提出的勞動所得應當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權利屬于一切成員的觀點時,指出在對社會總產品進行個人的分配之前,應當扣除若干部分:第一、用于補償消費掉的生產資料的部分;第二、用于擴大生產的追加部分;第三、用于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后備基金或保險基金;以及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等設立的基金⑦。

這后兩部分分別指出了金融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作用。盡管它們在我國國民收入體系中的地位不同。但所起的作用卻是共同的,通過在社會總產品中預留出一筆資金,并加以保值、增殖,大大增強了社會抵御各種風險的能力,保證了社會的安定。其次,社會保險與金融保險都具有社會互這種社會互體現在通過保險人的組織,在千千萬萬的投保人之間建立起橫向的相互關系,客觀上形成了一個龐大的經濟互助組織。個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在這個經濟互助組織內部隨著保險費和賠款的流動,進行著資金的再分配,實踐著“風險共攤”的原則。

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社會主義條件下發展市場經濟過程中任何一個組織都必需考慮的問題,只是不同性質的組織,在目標的追求上各有所側重罷了。社會保險在強調社會效益的同時,又要堅持貢獻受益均衡原則;同樣,金融保險在經濟效益優先的情況下也要兼顧社會效益間題。在這個意義上說,兩種保險通過“風險共攤”的原則所體現出的社會互是共同的。再次,兩種保險在保險資金籌措上都必須遵從收支平衡的原則。

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范文5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602011

中國社會保障30人論壇自2009年成立以來,密切關注我國社會保障的前沿動態,連續6年評選社會保障年度十大事件(簡稱“大事件”)。評選出的社會保障“大事件”,是專家學者眼中最具影響力的事件總結,反映了當年社會保障發展的重大變化。縱向分析這些事件

注:歷年社會保障十件大事的具體內容可以在人民網――社會保障30人論壇(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68256/)查看,本文僅通過相應的歸類和概括,反映近年來社會保障的發展狀況及發展趨勢。

,有助于我們把握我國社會保障的發展變化特點和現階段社會保障領域的重點、難點問題,也一定程度上預示了社會保障的發展方向,為研究者提供了一個不可忽視的聚焦視點。

一、近六年“社會保障十件大事”統計分析

為清晰地顯示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的發展狀況及發展趨勢,我們嘗試對這些事件進行歸類。由于事件涉及的內容和方向寬泛,給全景式展示這個議題帶來一定的困難。本文以保險、福利、救助、優撫四大保障項目為主要分類依據,將四大項目之外的事件分別并入保障總體、其他保障等部分,基本上可以涵蓋大事件的所有內容。實際上,大事件的分類可以有不同的視角,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過程,難以達成完全標準化,我們按照項目分類,并將與項目有關的立法、管理、制度等均納入對應項目范疇,凸顯了四大保障項目的地位。由于影響全局的大事件多為政策法規、文件、規劃等表現形式,故提出了政策法規另一種分類視角,見表1。

1與社會保險內容相關的事件超過四成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最主要的形式和最核心的內容,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五項基本保險,也包括企業年金等補充保險。從理論上講,社會保險對社會“安全網”起著主體的作用,從六年的“大事件”分類數量上看,社會保險占比已超過四成,其中養老、醫療作為保險的核心,占比達到了25%,充分體現了養老和醫療在當前社會保障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其實,養老和醫療受到如此重大的關注也是情理之中的,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而養老和醫療是社會保險的重中之重。養老保險作為公民年老和退出勞動領域的重要保障,關系到年老退休之后的生活質量;醫療保險是一個全民性的保障,伴隨著每個公民的一生,理所應當是公民自身關注的重點。

從歷年“社會保障十件大事”來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發展逐步從勞動者的保障向全民保障發展,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實現了基本醫療和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全覆蓋[1]。同時,養老和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分別入圍2009和2010年度“大事件”。此外,企業養老金N連漲、柔性延遲退休試水、神木“全民免費醫療”的入圍,開啟了制度更深層次改革的舉措。2014年,以養老、醫療為中心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也逐漸拉開了序幕。

2與全局性、整體性內容相關的事件接近兩成

從內容上看,與社會保障全局性、整體性有關的事件占比19%,主要由整體規劃和基金管理兩大部分構成。就社?;鸸芾硐嚓P事件而言,共4次入圍大事件。社會保障是用經濟手段對公民的“安全網”進行建設,社?;鹗巧鐣U现贫日_\行的重要物質基礎,而基金的安全性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性,是整個社會保障建設任務的重中之重。自2009年我國決定實行社?;痤A算以來,“試行全國社?;痤A算、基金預算的指導意見、公布社保資金審計結果、首次報送基金預算”共4次入圍,對社保基金的重視標志著基金管理理念的突破。

全局性、整體性歸類中,有一件社會保障理論研究成果入圍,即《中國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戰略》1-4卷出版。這一理論成果集全國學界之力完成,對中國社保改革和未來發展進行全景式戰略描述,被稱作是“中國的貝弗里奇報告”[2]。其提出的到2050年社會保障未來發展的“三步走”戰略,體現了學者的智慧和貢獻,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3與社會福利、救助、優撫內容有關的事件超過三成

除社會保險外,與福利、救助、優撫內容有關聯的事件占比31%。從具體項目看,又以住房福利、特殊人群的福利服務為主要內容。隨著城市化進程和地方土地財政政策的影響,近年來商品房價格持續上漲,住房焦慮位于民生問題前列。在激烈的住房矛盾下,政府開始強化自身職責, 2009年出臺了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三項住房保障計劃, 2010年對三項保障性住房在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指導意見,2013年將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軌試點,以進一步擴大住房保障的覆蓋面,充分印證了社會保障內涵發展與社會問題的關聯性。

此外,針對特殊人群的福利和保障也明顯增加。殘疾人、少年兒童和老年人的各項服務和保障,自2012年以來連續三年在“大事件”的比重尤為明顯;針對軍人的保險關系確立和撫恤的關注也是2012年以來社會優撫事業建設的重點內容。一系列面向特殊人群的大事件,表明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特點。

4以法律和政策文件等形式出現的事件超過半數

不考慮內容所屬,單就“大事件”的表現形式看,以法律政策性文件出現的事件比重最大,超過半數。其實法規制度占比大易于理解,社會保障當年發生的大事一定是具有全局性、戰略性和影響深遠的事件,法規制度則恰好是這一特性的最好體現。國家近年來不斷加強依法治國,社會保障作為一項社會政策是全民性的,必須有法可依,保證公平性,因此,以法規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入選大事件,甚至在總事件里超過半數,也是合情合理的。

其中,值得提及的有:《社會保險法》從草案審議、頒布和正式實施連續三年入圍,《工傷保險條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分別兩次入圍,表明了這些法律得到了評審者的高度重視,表明了社會保障的立法過程復雜,研討、立法、實施每一個環節都值得記錄在案,表明了社會保障法律建設的嚴謹性、艱巨性。

二、“社會保障十件大事”的主題變化和發展態勢

“大事件”的分類和統計分析,直觀反映了近六年“大事件”的相關內容分布,進一步通過內涵性分析更有助于我們發現社會保障的發展重心和發展方向。因此,根據前期的分類依據,將大事件的核心內涵作為關鍵詞,選擇關鍵事件,整理成表2,以更清晰地表現近年來社會保障發展的主題變化和發展態勢。

1從保障對象看,出現勞動保障向全民保障、普遍保障到特殊關注的發展態勢

我國的社會保障基礎框架起源于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側重對城鎮勞動者進行保障。此后的社會保障改革,側重對城鎮職工分項保險進行完善,同期農村居民、城鎮居民的基本保障相對缺失,這對于社會“安全網”的建設而言,存在制度層面的漏洞。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2003年“新農合”出臺,2007年城鎮居民醫保出臺,全民基本醫療保險實現制度全覆蓋,突破了與城鎮就業關聯的制度框架。但養老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依然存在著制度保障人群。全民保障意義十分重大,起始于2009年的“大事件”評選,成功記錄了我國養老保障的擴面進程,2009年“新農?!痹圏c,2011年“城居?!痹圏c,標志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在制度上的全面覆蓋。至此,實現了由勞動者保障向全民保障的有效過渡[3]。

盡管普遍性醫療和養老保險的制度框架已經基本確立,但從制度全覆蓋到實踐全覆蓋還有一段路程要走[4]。對不同人群而言,特別是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其生活成本和獨特需要構成了特殊的消費需求,需要有特殊政策來保障其生活質量。從“大事件”來看,2010年之后加大了殘疾人、老年人、軍人等特殊群體的保障,2014年重點部署并擴大兒童福利的范圍,推動兒童福利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性轉變。這些舉措,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社會保障從普遍保障向特殊關注發展的態勢,公平性有了進一步完善。

2從保障理念看,出現被動到主動、分割推進到頂層設計的發展態勢

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側重于應對風險發生時的費用補償,隨著近百年的實踐,已經開始由被動補償向主動預防的方向發展。近六年的“大事件”也印證了這一發展趨勢。如2009年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以確?;鸬陌踩院陀行裕撕笥嘘P社?;痤A算的內容也多次成為“大事件”焦點;再如災害救助管理,由以前單一的“減災”管理轉向“防災減災”相結合。這些事件意味著在社會保障理念上,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單純的費用補償和事后性救助的被動管理。

隨著基本醫療和基本養老制度的全覆蓋,“大事件”中關于制度轉移接續、關于“頂層設計”、“統籌城鄉”、“深化改革”等字眼也相對增多。2013年養老保險制度頂層設計入圍“大事件”,2014年將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2009年和2014年分別出臺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等內容,意味著“三駕馬車”托起的全民保障正向著“二維”的方向進行整合,意味著統籌城鄉社保體系建設已經納入日程,意味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由分割推進到逐步統一、重視一體化設計的發展軌跡。

3從保障層次看,出現保險到福利、經濟保障到服務保障的發展態勢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隨著基礎層次的社會保險逐步完善,廣大社會成員要求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的愿望越來越強烈,以提高人們生活質量為目標的社會福利項目開始發展。“大事件”記錄下的前兩年,以“新農保”試點、工傷預防試點、養老和醫保關系的轉移接續等制度性變化為主要內容,隨后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特殊人群福利以及住房保障等一系列福利項目開始受到較大程度的關注,表明社會保障的發展層次逐步提高,開始出現保險到福利轉變的態勢。

傳統的社會保障,側重通過經濟手段滿足不同群體的需求,然而,在老齡化、少子化等一系列社會背景下,單一的經濟保障難以有效滿足不同群體多樣化的需求,還需要在經濟保障的同時關注服務保障?!按笫录钡那皟赡?,主要在增加財政支出、提高養老金等經濟方面完善社會保障,隨后老年人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連續兩年入圍“大事件”,2014年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開始試點也入選“大事件”,為特殊人群生活質量保障提供了可能,體現了社會保障由單純重視經濟保障向經濟保障和服務保障并重的發展趨勢。

三、結論與討論

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范文6

為了解廣西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公)傷保障現狀,探討廣西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公)傷保障制度設計,不斷完善廣西工傷保險政策,課題組對自治區本級及部分市縣國家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科教文衛等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公)傷情況進行了調研分析并提出了對策。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公)傷保障發展的歷史

“工傷”是國際上通用術語,1921年和1964年國際勞工大會公約定義為: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工傷保險,又稱為職業傷害保險,是指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是工業化過程中社會保障發展史上最早出現的一個社會保險險種,是社會保險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國家,大多數建立了國家機關公傷保險體系。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公傷優待撫恤制度

“公傷”是“因公而傷亡”的縮稱,是指國家的工作人員因國家公共事務所遭受的傷害或死亡。長期以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傷”人員參照優待撫恤制度的規定辦理。

我國因公犧牲和優待撫恤制度則源于1950年12月政務院批準、內務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及《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傷后的優待撫恤制度由此演變而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對上述法規進行了補充和完善,2004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1997年民政部頒布的《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民政部頒布了《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4號),實施對象擴大到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了殘疾等級評定制度,規范和完善了傷殘證件和檔案管理、傷殘撫恤關系轉移和撫恤金發放等制度,同時期待遇有所提高。但其傷殘審批、證件和待遇發放由民政部門負責、發生費用一直由財政供給為特征的優待撫恤制度的基本性質沒有改變。

(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

起源于1951年政務院頒布實施的《勞動保險條例》,它以企業及其職工為主要實施對象,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待遇費用均由企業負擔的制度,這一時期的工傷保險以經濟補償為主; 2011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實施對象,將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范圍,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待遇費用也由企業用人單位負擔轉變為均由社會保險部門負責承擔,這一時期的工傷保險也由過去以經濟補償為主,轉變為以預防、補償和康復為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和體系?!豆kU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工傷保險制度由國家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的社會統籌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制度的意義

(一)深化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推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順應了深化改革與完善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一是法制的需要,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必須有完善的法制和規范的保障,要使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實現有法可依,《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就是法制保障的依據。二是化解風險的需要,社會保險實行的是大數法則,通過大數法則來化解風險,實現風險共擔,機關事業單位也存在因工作出現傷害或職業病,迫切需要參加工傷保險來化解風險。三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隨著改革的深化,政府職能的轉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優勝劣汰,人才的優化組合,都離不開工傷保險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保障和支撐。

(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是完善社會體系的必然要求

上個世紀50年代起,以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在企業職工建立了跟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單位責任保障為特征的工傷保險制度,1996年原勞動保障部實施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在企業職工中開展了社會統籌為特征的試點,這個時期的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只在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法》的頒布,機關事業單位的聘用人員,逐步納入了工傷保險覆蓋范圍,隨著《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工傷保險制度必須要實現職業人群的全覆蓋,所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的工作也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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