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制度定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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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定義

社會保障制度定義范文1

關鍵詞:社會保障;政府責任;不足;對策

中圖分類號:D6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6-0200-02

一、社會保障與政府責任

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不可或缺的“安全網”和“穩定器”,是保持社會經濟穩定協調發展的必備條件。關于社會保障的定義,最早出自美國1935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被譯為“社會安全”。到了20世紀70年代,歐美各發達國家普遍陷入經濟膨脹,人們對“福利國家”有了較清醒的認識。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際勞工組織組織有關專家經過對發達國家社會保障制度調查之后,提出“社會保障”的目標不只是防止和減輕貧困,應該更為廣泛。

中國學術界對社會保障內涵的界定有其共識的一面,但在具體闡述其定義時,卻仍然有著差異。在學術界,比較有代表性的是陳良謹的觀點,他認為,“社會保障是國家和社會通過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予以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而鄭功成教授則認為,“社會保障是各種具有經濟福利性的、社會化的國民生活保障系統的統稱”。因此,社會保障可以被定義為以政府為主體參與國民收入(或者GDP)分配活動和再分配的活動,是政府依法對勞動者報酬和社會剩余產品部分扣除所建立的一筆消費基金,用于社會成員由于生、老、病、死、傷殘和自然災害等原因而面臨生活困難時給予的物質或資金的幫助,保障每個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維持勞動力再生產。

現代社會保障不同于一百多年前傳統家庭保障和濟貧保障的最明顯標志,就是強調政府的責任。所謂政府責任,既包括國家有責任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也包括國家必須承擔必要的財政支出,以及通過行政手段具體實現勞動者社會保障權利的義務。現已推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都毫無例外地把提供社會保障納入政府的職能范圍,這就把社會保障活動與宗教團體、民間慈善機構所舉辦的救助活動區別開來。尤其是發達的社會保障制度,沒有政府來主持實施是不可能實現的。

二、政府在社會保障中應承擔的責任

要有效地發揮政府在社會保障領域中的作用,就必須對政府在社會保障領域中的責任有一個明晰的界定。根據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在社會保障中應承擔的責任是:

(一)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整體規劃

對社會保障進行制度設計和制度創新是政府的當然責任和重要職能。在制度維持方面,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發展中國家,特別是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國家,政府機制應發揮更多的作用。在這些國家,現代市場體系發育尚不充分,尤其是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和社會保障服務市場更是存在嚴重欠缺。因此政府機制在維持制度的有效運營方面應發揮更積極的作用,政府必須在這方面負擔大量的資金投入、組織投入和服務投入,特別是承擔社會保障制度的“轉制成本”和新制度建立的“啟動成本”;同時政府機制重點還應培育市場,并使其運行機制逐步規范和完善。

(二)為社會保障提供完備的法律框架

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社會保障的強制性,這一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證。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無不以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障法律為起點,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就沒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因此,政府現在一個重要職能就是規范制度:一方面,應充分依靠現有法律、法規,理順和規范中國現階段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社會保障制度運行;另一方面,應加快專項立法特別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

(三)為社會保障提供財政支持

實行社會保障首先必須建立統一、規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同時還必須有充足的社會保障資金,否則,再好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一紙空文。政府的財政撥款是籌措社會保障資金的一個固定的、主要的來源渠道,沒有國家財政作為堅實的后盾,很難建立起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或者即使建立了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也難以獲得持續穩定的發展。

三、社會保障中政府責任不足的表現

(一)當前政府責任不足的表現

通過多年來的努力,中國社會保障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維系經濟改革和國民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也實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轉型,但我們也應看到社會保障制度的轉型仍沒有最終完成,社會保障制度依然落后于經濟社會的發展,不公平現象依然十分嚴重。主要體現在:

1.財政責任的混亂。政府在化解歷史責任時向企業轉嫁責任。1998年以前,政府事實上回避著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財政責任。在養老保險由過去單位包辦的現收現付型向社會化的統賬結合型制度轉型的過程中,“老人”的全部養老金和“中人”的過渡養老金都是由新制度中的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這種歷史債務,企業已將保障這一部分權益的錢以利潤的形式完全上繳給政府,因此,政府應該補充這一部分錢。然而,政府通過向企業征收超高的養老保險費將這一債務部分地轉嫁給了企業。1998年以后雖然開始承擔責任,但迄今為止仍然沒有明確轉制成本的化解方案。

2.覆蓋面狹窄。2006年以前,農民和農民工基本未納入社會保障范圍。中國的社會保障事業一直將重點放在城鎮,而占全國總人口80%的中國農民卻依然被拒之于社會保障的大門之外。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顯示,已市民化的外來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只有4%和2.7%,而尚未市民化的農民工更不可能進入社會保險范圍。社會保障自去年開始才逐步的開始向農村覆蓋,但無論從保障項目,保障水平還是保障范圍都遠遠不夠。

3.立法滯后。中國的社會保障改革是在實踐中摸索、在探索中前進的?,F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權威和必要的法律責任制度。在國務院已經制定的條例中,也很少有關于專門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法規。當前有關社會保障的規定,主要是由相關部委來制定。所以,政府社會保障立法滯后使得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政府與企業和被保障人之間事權不清,社會保障的歷史責任與現實責任不明。這種狀況不僅不利于制定解決歷史負擔的長期而有效的計劃,而且還使我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效果難以做出準確評判。

(二)監管不力

社會保障制度的良性運行,社會保障宏觀關系的正確處理,均需要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監控機制。中國經濟在轉軌過程中,社會保障體制的管理處于分散狀態,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民政部保險機構及體改部門分別承擔著社會保障的部分工作。由于部門對問題的認識差異及受部門利益驅動的影響,造成政策不統一、業務交叉、成本上升、資金分散、管理混亂、效率低下。扯皮、推諉、不負責任、甚至挪用、濫用社會保險基金的問題時有發生。

四、增強政府社會保障責任的對策

(一)加大財政投入

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徑的社會保障,政府財政的投入更是責無旁貸。實際上近年來,中國財政支出方面已增加了對社會保障的投入,但中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缺口依然不能輕視。尤其是社會保險中養老保險部分的資金缺口。加大社會保障財政收入不僅可以有效緩解保險基金的統一籌劃問題,還可以應對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支付風險和各種潛在問題,因此政府的介入和財政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二)擴大覆蓋面惠及全體城鄉居民

社會保障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公平性和普遍性,因此它天然的要求國家設計一種公平保障的制度,以使國民不因某種特權而得益或受害。這就決定了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著社會保障交費額和享受水平的不同,而不應該存在有無保障的差別。實行社會保障的普及化,即對勞動者而言,不論其所屬部門和行業,就業單位所有制形式,就業或失業,只要遭遇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生存發生困難,都應無例外地得到社會給予的基本生活的物質保障。

(三)完善社會保障立法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工業化國家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經驗?,F階段,改革和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需要。沒有強有力的立法措施,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就難以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社會條件。改革和完善社會保障立法制度,是深化經濟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四)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重視市場作用,培育社會組織

在社會保障領域,政府的失效的政府行為可能會使社會產生新的不公平狀況,引起新的社會問題。政府的失效行為存在讓我們必須慎重劃分政府和市場的參與范圍,過分推崇市場和過度依賴政府的行為都是非理性的。政府與市場之間應該合理分工,相互改善。我們應該根據具體的社會背景和經濟發展階段,使政府能夠科學、合理地主導社會保障事業的建構,有效地參與調控和規范市場運行,在增進社會福利利的同時,避免政府行為對市場本身正常運行機制的損害,重視市場和社會組織在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李紹光.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責任[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2,(5).

[2]劉燕生.社會保障的起源、發展和道路選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

社會保障制度定義范文2

關鍵詞:社會保障,倫理,道德

社會保障制度是各種具有經濟福利性的社會化的國民生活保障系統的總稱,是現代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的產物。倫理道德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基礎性手段,可以直接影響國家的制度安排,有些內容還能夠上升到法律規范的層面,從而對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的發展產生不可替代的影響。對于社會保障制度而言也是如此。可以說,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倫理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深厚的倫理內涵,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首先,它是一種公私利益的觀念集合。社會保障權力主體和社會保障對象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它們面對公共利益與特殊利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選擇時會產生沖突,雙方倫理道德的選擇就成為難以回避的問題。這時,摒棄特殊利益和個人利益,維護公共利益是雙方唯一正確的選擇,也是對雙方最基本的倫理要求。其次,它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集合。由于公共利益至上的本質規定,作為權力主體的公務人員只有履行了應盡的義務,社會保障對象才能享有相應的權利。因此,權力主體必須以義務為本位,履行公共職責。而社會保障對象要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也必須先履行應盡的義務,如繳納社會保障費,以及在享受社會保險時的如實告知等義務。再次,它是一種公平與效率的集合。從倫理層面講,制度的安排要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相協調。公平與效率作為理念,不僅貫穿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始終,而且也是社會保障制度在內容上力求充分展現的層面。效率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倫理原則,社會公平則是效率的核心價值。最后,它是一種特定的倫理性的管理文化。社會保障制度在運行過程中,制度本身會產生一定的倫理價值,而社會保障主體也會形成一定的道德積累,久而久之,這些倫理價值和道德積累會形成一定的倫理風尚,并在實踐中不斷錘煉成特有的文化氛圍,這種文化氛圍是特定的心理定勢、文化積淀和潛移默化所形成的道德意識、道德習慣和倫理傳統的集合體。

一、社會保障制度反映倫理的特質

1.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具有倫理色彩

社會保障的產生和發展是人類社會扶危濟困的道德力量發揚的結果,是人類社會為了促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符合人道的標準,使現實社會更加人性化而進行不懈努力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無論是宗教團體或官方或民間的慈善活動,都含有樂善好施的慈善觀念和人道主義的影子。社會保障就其本質來說,是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和需要某種特殊幫助者提供物質和貨幣保護,這就使這一制度從一開始就具有濃厚的倫理色彩。從資本的原始積累與工業國家最初的殘忍,到現代社會日益重視對人權的保護,從有限的慈善活動與濟貧事業,到現代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它所揭示的并非只是制度的變遷,同時也是人道主義的不斷發展”??梢哉f,倫理道德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之一。

2.社會保障制度的對象體現人道精神

社會保障的對象是社會弱勢群體,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人道精神。這個弱勢群體包括老年人、患病者、殘疾人、失業者、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者等。每個人在一生中都會面臨生、老、病、死等問題,也難免會碰到疾病、傷殘和自然災害等不幸事件。而以公平和效率為根本特征的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由于人先天的智力、體力、家庭等客觀條件的不同,必然帶來優勝劣汰,甚至導致貧富差距。競爭中的失敗者、失業者因失去收入而陷入貧困和生存危機。目前,這一弱勢群體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是存在的,也是最需要關懷和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為這個弱勢群體提供人道精神的基本生活保障,使遭到不幸、遇到困難的人渡過難關,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氣,達到實現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

3.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體現互濟性、福利性和公益性

社會保障的內容主要是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物質生活的扶助,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障的互濟性、福利性和公益性。就保險業而言,目前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這三種保險是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承擔資金,對勞動者年老、疾病、失業、工傷等風險實行強制性投保。另外,我國的保險還包括各種商業保險,如財產保險、“中國職工互助保險”等。投保的人很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不可能每個投保人都遇到疾病、失業、工傷等風險,因此,這些保險大都體現互濟的特點,即由多數人“共濟”少數人的損失和風險。而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互助和優撫安置這些社會保障項目是國家和社會對不同類型的人所給予的物質上的支持和撫慰。它們的資金來源一是國家財政,二是個人捐助,基礎都是承認他人需要和利益的合法性,是對他人感情和思想上的理解、物質和道義上的支持。從社會心理基礎和動力機制來說,這是一種道德同情,前者屬社會道德同情,后者屬個體道德同情。正是社會保障這種人道性、互濟性、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利益調解機制,營造了全社會的道德氛圍。同時,也對不同社會群體的收入進行再分配的調節,使市場經濟中的效率和公平矛盾、貧富差距矛盾得到緩解,促進社會公平和安定團結。

二、社會保障制度體現制度倫理的發展成果

制度倫理主要是指以社會基本制度、結構和秩序的倫理維度為中心主題的社會性倫理文化、倫理規范和公民道德體系,如制度正義、社會公平、社會信用體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價值認識、價值判斷和價值取舍為前提,都要以一定的倫理精神為底蘊,社會保障制度也不例外。社會保障制度尤其需要制度倫理的支撐,具體地說,社會保障制度并不是人的物質生產活動的必然結果,它無處不以一定的倫理思想和倫理價值為圭臬,因此必須經過受一定的生產力狀況所制約的人的倫理精神的關照。它不僅需要以其有效性來證明它自身,也同樣需要以其道德倫理的正當合理性來證明自己,從而使社會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創制和選擇具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和普遍有效的社會合法性。

對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的研究與制度倫理本身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前者是制度倫理中相對獨立的一部分,與后者有著親緣關系,二者起源上同根同源,內容上相互滲透,功能上相互支撐,特點雖有異處而又義理相通?;诖?,制度倫理為·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的研究提供倫理依據,而對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的研究則是制度倫理發展的重要成果。具體來說,一方面,制度倫理所確認的基本價值目標是實現社會正義,羅爾斯在其《正義論》和《政治自由主義》兩部代表作中反復強調的一個主題思想就是,對于一個值得人們欲求的現代民主社會來說,正義、效率和穩定(秩序)是三個既相互聯系、又具有同等意義的價值目標。制度倫理的研究主題就在于,社會的制度化實踐過程是如何體現、且在多大程度上體現這三大價值目標。而這三大目標正是社會保障的制度安排所追求和力求實現的。在這一層面上,制度倫理是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研究的直接理論依據。另一方面,20世紀70年代以后,以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為標志的當代規范倫理學的復興使得社會制度倫理的研究成為現代社會倫理文化的合理期待和現實課題。而制度倫理研究的興起又成為對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研究的先兆。它為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建構提供了必要的基本價值理念、道德論證和社會倫理資源,成為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倫理審視的倫理依據。與此同時,作為制度倫理的一個分支;對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的研究也促進了制度倫理學的蓬勃發展。

轉貼于  三、社會保障制度與倫理道德互動發展

1.倫理道德支持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運行

一方面,倫理道德支持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羅爾斯曾指出,人們對社會制度的選擇,“不僅建立在經濟基礎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基礎上”。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制度,與人類其他制度形式一樣是在一定思想指導下建立起來的,這些思想除了政治思想、經濟思想外,還包括道德思想。從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歷史來看,倫理道德是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礎。首先,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因此,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也就成為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則,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人們在社會競爭中的起點、過程和終點的公平。其次,人類社會源遠流長的扶弱濟貧、友誼互助道德觀念,產生了作為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英國的《濟貧法》和“友誼社”,而后各國相繼建立起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個體同情和社會同情。可見,沒有倫理道德的支持也就不會有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倫理道德支持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目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早已上升到法律層面,個人捐獻作為社會保障活動的主要財政來源也已經被國家稅收或強制性征繳保險費所取代。社會保障制度也由國家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規,并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但是任何一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都不能忽視道德因素的作用,因為只有得到普遍的道德贊揚和道德認同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才能被社會群體所接受,比較容易實施,否則恰恰相反。而社會保障制度正是獲得了社會普遍的道德贊揚和道德認同,因此得到了社會群體的廣泛支持。此外,社會保障制度又是由在一定道德觀念支配下的社會群體來實施的,社會群體的道德狀況構成了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外在環境,成為它得以實施的重要條件。

2.社會保障制度推動倫理道德的進步和發展

首先,社會保障制度推動個人倫理道德的發展。仁愛道德和扶危濟困的精神都是中國人的傳統美德,強調人應當愛護自己的同類,同情人、幫助人。社會保障制度內在本質也是一種互濟互助。推動個人倫理道德的發展,加強自我保障意識建設,是社會保障的基礎性思想道德建設。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包攬了全部社會保障義務。這種“大鍋飯”制度使職工只有“等、靠、要”的惰性思想,而沒有自己的道德責任,缺乏自保意識。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強調勞動者應當對自己負責,積極交納社會保障金,為年老以及萬一出現的災難、風險儲備解困資金。這就在強調政府、社會的責任時,把個人責任置于前所未有的地位,使道德責任變得更加廣泛和深刻,這有利于提高勞動者的責任意識,促進個人責任道德的發展。

其次,社會保障制度推動社會倫理道德的進步。社會保障制度以一種人類社會迄今為止最為公平的制度形式出現,堅持一視同仁,所有人不分性別、年齡、等級在享受社會保障權益方面是平等的,這就使人們在享受社會保障公平權益的同時,也受到公平道德的教育,促進了公平道德的發展;現在,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最具人道主義的事業,突破了以往慈善活動的局限,使其空間更為廣泛、時間更為持久、形式更為多樣。除了捐獻錢物之外,

還包括捐獻身體器官、無償獻血、提供法律幫助、智力服務等。這些行善活動不僅對行善者和接受者,而且對所有社會成員都是—種道德教育,從而推動了整個社會人道主義的發展,促進社會倫理道德的進步。

四、正義是社會保障制度倫理意蘊的核心

正義是公共行政倫理的首要原則,一項體現正義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的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平、公正、合理。政治的產生起源于公正分配利益的需要,凡是與政治相關的制度建設都必須將“正義”作為首選的評價標準,因此,它也被看作是制度安排的主要原則凹。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一書中開宗明義地強調:“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保凑盏挠^點,正義涉及政治、經濟、法律、道德等領域,并輻射到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是特定的歷史與社會的經濟結構所派生的意識形態的一個組成部分。體現正義的制度在特定歷史階段是符合人性的需要,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市場經濟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社會分配正義的延伸,在其創新和完善的過程中要把正義原則作為首要原則。

社會保障制度定義范文3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合作醫療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0-0049-02

一、農村社會保障的定義

農村社會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為主,以基層社區為依托,由國家、社區、公民群體及個人合作興辦,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和個人消費支出集中資金,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向農村社會成員中,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者、遭受自然災害者、經濟收入低于貧困線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進農村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的一種制度。

二、現階段我國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現階段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

社會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安全體系,它通過對沒有生活來源者、貧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工作崗位之后的勞動者給予救助,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其不安全感、來維護社會穩定。當前,我國農民經常面臨自然災害、市場風險等不確定因素,這些不確定因素的存在,很可能就導致農民家庭生活的不穩定,進而影響農村社會的安定團結。因而,現階段大力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穩定農村社會的一道重要防線。

(二)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實現全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制度與競爭機制相聯系,使社會成員間在收入分配方面不均等。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政府的力量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社會保障的各項措施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缺陷,緩和社會矛盾。

(三)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手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激烈的競爭必然會使部分勞動者被迫退出勞動崗位,從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或減少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機。社會保障通過提供各種幫助使這部分社會成員獲得基本的物質資料,維持基本生活水平,從而使勞動力的再生產成為可能。有了基本生活保障,農民不再因生計問題而去破壞森林植被,圍湖造田,從而會有利于農村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同時,通過社會各方面籌措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可以通過合理的方式投資于農業生產,緩解農村資金緊張的矛盾,對農業生產起到積極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深入進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被征地農民人數越來越多,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純農戶逐漸減少,農民分化加劇,人口流動增強,新型勞動力就業市場逐步形成。這就要求社會保障制度適應新的形勢需要,不但要求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擴大覆蓋面接納進城農民工,而且也要求盡快建立并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為廣大農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且隨時接納返鄉農民工的轉保。因此,加強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已是中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有利于中國人口政策的持續實施

當前,我國計劃生育工作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然而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使農民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后,基本生活沒有了保障,就迫使他們通過多生孩子來強化家庭保障。

三、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和面臨的問題

(一)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形式單一,水平低,覆蓋面小,社會化程度低,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我國有80%的居民住在農村,但農村始終處于中國社會保障的邊緣,有相當一部分社會保障的內容將整個農村人口排擠在保障體制之外,而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2004年已達3.21/1(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2002年底,我國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分別占全體居民的18.3%、10.7%和13%,還沒有達到國際上20%的最低標準。

(二)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打破傳統農村集體、家庭和土地等故有的保障形式空間,使得農村公共福利事業發展缺乏主體

在計劃經濟下,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只進行適當投入,大部分主要依靠集體和家庭投入,土地作為穩定性高的一種保障手段得到充分利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集體、家庭和土地等傳統保障手段的功能受到大大的削弱。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獨生子女增多,農村家庭規模縮小,家庭社會保障功能不斷弱化。再者,隨著非農就業機會開始增加,農村人口尤其是青壯年大量外出,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趨向,土地相對收入不斷下降,土地保障功能也趨于下降。與此同時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更加重了農村的養老保障任務。

(三)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管理不完善

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缺乏統一的管理辦法和監督體系。從管理機構上看,突出表現為多頭管理、政出多門,最終導致了一系列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問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因病致貧、返貧問題等。

四、我國實施農村社會保障的對策

(一)政府為主導,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政府的主導地位主要體現在制定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并監督其執行,建立、完善和管理社會保障體系以及承擔最后的財務責任。政府之所以要介入社會保障領域,根本原因在于社會保障的公共物品屬性,同時,社會保障領域的市場失靈、政府權威及其強制力所帶來的管理上的成本收益優勢以及政府的最終財政責任也是其介入社會保障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由政府來精心策劃養老、醫療、救濟等社會保障計劃,以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二)繼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適時與城鎮醫療保險接軌

我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然而,由于籌集資金總量有限以及政府為了控制道德風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設置了起付線、共付水平和封頂線。當前共付部分仍然很高(共付比例在多數地區達到30%~50%),對于低收入的農民來說更難支付現金部分,這就限制了這種保險對貧困家庭的用處,貧困家庭依然因無力墊付大病的全額醫療費用而放棄求醫;其次,自愿參加必然形成對經濟困難群體的排斥,能夠參加的是農村中相對富裕的群體,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補貼以及相應的醫療保障。這樣客觀上形成了富人越富越有保障,窮人越窮越沒有保障,政府對參保者的財政補貼,就變成了一種典型的逆向轉移支付,違背了社會保障制度應當對貧困者轉移支付和緩解社會不平等的基本原則。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下步政府應盡可能加強投資力度和宣傳,改革醫療保障享受條件,尋求科學的繳費方式,同時建立醫療費用控制機制,緩解醫療基金的壓力。與此同時,適應城鎮化的需要,逐漸提高醫療基金的統籌層次,將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城鎮大病統籌保險接軌乃至合并。

(三)建立醫療救助制度,作為合作醫療制度的補充

醫療救助制度是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救助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在醫療保險制度尚不普及之時,其重要性更為突出。我國大部分地區將推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然而仍有少部分人群沒有參?;騾⒈A说珶o法享受的,而這些人群往往卻是最需要救助的單位。為此,在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基礎上,還應加強建立醫療救助制度,為確實有困難、無錢看病的人群實施醫療救助。

(四)實現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共籌資金,建立多渠道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體系

社會保障資金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核心問題。總體上社會保障資金應由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它體現了責任主體各自對社會保障的責任,同時也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集體經濟的實際情況相適應。我國現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難以為繼的根本原因在于,本應有三方承擔的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上只是農民個人繳費,幾乎變成了農民的個人儲蓄。由于我國農村很多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比較低,因而在短期內完全以社會保障取代家庭保障是不現實的,政府就要加大用于農民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力度,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相應的資金比例,通過提高政府和集體對農民參保補助比例,激勵農民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形成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相結合的有效保障格局。

社會保障制度定義范文4

關鍵詞:社會保障;政府;受益主體;正義

引言:社會保障對于社會成員因年老、疾病、意外災害、失業、等原因遭受損失而提供的救助和福利的一項社會制度,體現了社會對于處在弱勢群體的人們的一種人文關懷。社會保障之所以能存在與發展,依賴的是它的道德基礎,社會保障的道德基礎是我們一直認為的仁慈還是我們現在追求的正義,對此學者們觀點也是不一致的。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道德基礎

說到社會保障就不能不提1601年英國女王伊麗沙白頒布的《濟貧法》,其目的是針對越來越多的閑散勞動力,越來越龐雜的流動人口由政府采取措施,實施控制,維護社會穩定。1834年的新《濟貧法》其中的理念仍然是對有勞動能力而不去勞動的人進行嚴懲?,F代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于19世紀的德國,然而對于當時的德國所采取的改良主義,更多的是為了緩解政治危機。1935年美國頒布了《社會保障法》當時的美國處在羅斯??偨y時期,采取社會保障制度也是為了緩解經濟和社會危機。而今,在《貝弗里奇報告》中所提出的追求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保護人權的理念倡導下,社會保障不再成為以前的通向其他目的的工具,而是社會保障本身,是一項長期的發展策略。

對于中國古代就有了對社會保障的向往,《禮記》:“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這是古代人們對理想生活的追求,也是古代人們心目中的完善的社會保障的美好向往。當然它的理念顯然是一種仁慈,人道之心;“在舊社會,人民群眾總是處于被壓迫、被剝削的地位,在社會生活中毫無地位可言,更不用奢談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權利。因此,舊的社會保障或者說慈善事業并不是一項經常的社會制度,而是一種基于“良心”的個別行為。盡管也有官辦的慈善組織,但那也僅是皇帝的“恩典”或慈悲??梢?,在那無視人們生活權利的社會,呼喚良心,張揚仁慈,甚至是乞求施舍和恩賜,無疑是處于生活絕境中的人們求得生存的最好方式了。同時,舊的社會保障或慈善事業在這種仁慈、施舍和恩賜中獲得了其道德上的意義?!?而現代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再是人們的奢望、幻想,不再是一些有覺悟的個體,一些慈善組織所為的個別行為,不再可有可無,而是法律保障下的一項制度,這種制度的構建有兩重含義,第一是明確了社會保障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項權利,第二,每個公民所享有的這種權利是平等的,這里的平等我們應該理解為機會是平等的。那么現代社會保障所應倡導的理念到底是一直以來就賦予社會保障的仁慈還是正義?學界觀點不一,觀點一、人道思想說。有學者指出:“人道思想是社會保障的靈魂,也是社會保障必須堅持的基本倫理道德原則”,而這種人道思想“來源于人的憐憫之心或將心比心的惻隱之心”。2

觀點二、正義思想說。有學者指出:“正義以其應得和法度的語義獲得了構成社會保障道德根基的資格,而仁慈卻因其天然的弱點失去了擔當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道德根基的重任?!?、

筆者認為不能籠統的說仁慈不是社會保障存在的基礎,正義就是社會保障存在的基礎,因為二者是可以共存的,它們的含義是不同的。首先就語義上來說,談到仁慈,人們不可避免的要想到憐憫、同情、恩惠甚至等級,筆者的第一反映是那個名句:“廉者不受嗟來之食”,其實這是我們認識上的一個誤區,仁慈只表征一個應當具備的優秀品質,只要方法得當,受益人不會覺得辱沒了自己的面子,傷了自尊,不會拒絕這種幫助;對于正義這個詞,從古到今,法哲學家們不斷的在研究,與正義有關的公平、效率也是學者門研究的熱點問題,對于社會保障制度它所構建的正義主要在于使得受益主體獲得這種救濟幫助的權利正當性?!案@畛醯囊胧菫榱梭w現民族團結的,后來又逐漸進入公民身份的定義當中,以至于誰的福利權利如果沒有得到尊重,就可以斷言他或她沒有被當作平等的公民加以對待?!?由此可見,正義和道德的含義界限不相同,功能也不相同。正義和仁慈的根本區別在于正義具有約束力,而仁慈不具有約束力,仁慈雖然不具有約束力,卻已經內化成一種高尚的品質,“仁是以愛人的道德意識和情感為根基,以親親之情為出發點,進而推己及人,擴充為社會倫理和道德情感?!?仁慈是社會追求的最高的道德境界,是人們心目中的完美品質的象征,在這個層面上,正義就不具有這種意義?!按蠖鄶档娜嗽谀撤N程度上都是仁慈的,而且如果窮人能依賴富人的仁慈的話,他們可以過得比目前還好?!?而正義是對社會保障的對象來說,保護了他們的應得權利,獲得救濟幫助得到權利,也為社會保障找到了合理性和正當性, “與其說仁慈是社會存在的基礎,還不如說正義是基礎。雖然沒有仁慈之心社會也可以存在于一種不很令人愉快的狀態之中,但是不義行動的盛行卻肯定回徹底悔掉它。”7如此來說,仁慈也不具備這種功能。

因此籠統的談論社會保障的道德基礎是仁慈或者是正義都是不全面的,因為二者功能不同,也不能放在一個層面上進行比較,如果僅談論正義而不考慮仁慈就會出現以下的情況“窮人擁有得到幫助的一種公平的權利,而且我也能夠幫助他們。但是且慢,我也具有在市場中獲得資源的一種公平權利。因此,也許窮人只能求助我的慷慨大方?!?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社會保障盡管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其在實際運行中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因此往往那些最需要救濟幫助的人沒有得到幫助和救濟,這時候僅有正義是遠遠不夠的,而需要社會具有一種仁慈關懷的大環境,應該說由法律來保障一項制度,與由社會上的每個人去自覺地遵守從心里去服從這一制度的效果是不同的,亞當·斯密曾經說過“正義猶如支撐整個大廈的主支柱”,而“行善猶如美化建筑物的裝飾品?!?如果說仁慈是社會保障完善運行的一個最高的追求,那么正義就維護社會保障有效運行的底線要件,而二者的配合發揮作用將使得社會保障更好的為那些正在遭受不行的人們帶來救濟幫助,使得正義的應得請求與需要想吻合,而非相沖突。

二、社會保障的主體

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及一、社會保障制度的道德基礎

他們之間的責任是如何分配的雖然是簡單的理論問題,但是卻不能忽視,因為這關系到社會保障的實施效果問題。關于社會保障主體,學者們觀點也是不一的。

觀點一:兩方主體說,“以國家社會為主體”。10

觀點二:三方主體說①。 “社會保障法協調是調整國家、社團和社會成員之間,在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及發展的權利和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保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

觀點三:三方主體②。“社會保障法涉及眾多主體,以三類主體最為重要,包括受益主體、行政主體、服務主體?!?2

觀點四:三方主體③?!坝袑W者提出社會保障法是調整國家、社團和勞動者,社會保障作為公權,主要是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轉化為勞動者的個人權力,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實現的。在勞動者已經不存在企業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的直接訴訟對象就是國家,國家有義務實現勞動者的這一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的實現,則是在社會的范圍內,通過國家行政組織的工作來實現。”13

社會保障制度是依照法律規定建立起來的制度,國家是當然的社會保障主體,國家當然是通過政府管理部門來代表它來具體行使管理的權力,履行職責和承擔義務,同時、還可以依法委托有關機構、社會團體等,將這些社會機構社會團體統一稱為社會,因此社會也應當充當社會保障的主體。這是兩主體說的主要意思,但是兩主體說忽略了另一微觀的層面,而這一微觀層面是必不可少的,即是社會成員,這是三主體說的主要觀點,應該說三主體說比較全面的反映了社會保障法在運行過程中的現狀,至于眾多主體說中的主要的三主體說,則是學者從一個全新的視角來對社會保障法主體進行劃分,以社會保障關系的各主體的不同角色定位,筆者覺得這種提法比較新穎,也比較清晰的劃分了社會保障法的主體。首先,二主體說中的社會成員就是全部社會成員呢,還是僅僅是一部分即社會保障的受益主體,就社會保障的直接關系的主體當然應該指得是受益主體,但是就社會保障制度在全社會的運行過程我們就沒有理由將其他社會成員排除在外,而且這種從社會實體角度劃分的方法是很難周到顧全的,所以從主體各個角色來劃分反而顯得很明確。至于勞動者作為社會保障主體的概念是否準確,筆者認為它是從勞動行政法律關系為出發點進行研究的,但是勞動行政法律關系有他自身的局限性,例如養老金領取關系中,勞動者是受益主體,也是權利主體,但是社會保障法的受益主體有時并不處在顯形的地位,作為社會保障法的受益主體有時可能既不是權利主體也不是義務主體,只是關系人,顯然用勞動者作為社會保障法的主體是不恰當的,所以綜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受益主體、行政主體、服務主體最為恰當。

三、社會保障法主體之間的責任分配

關于社會保障法主體之間的責任分配是社會保障法在改革過程中的進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即行政主體到底應不應該干預,干預多少已經成為學者們討論的熱點問題,“從社會保障的運作機制來說,無非是政府通過稅(費)等各種手段聚集全社會的力量來幫助部分的遭受保險的人群。由于個人面臨的風險不同、大小不一,承受風險的能力也有差別,在社會保障中每個人實際享受到的權利和所盡義務不一定完全對應,因此會出現面臨風險小,自身能力強的部分人群“逃出”制度的傾向,所以只有政府通過強制力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才能把個人風險在全社會中分散以均衡分擔,保障個人不會無法消化所遇到的風險而陷入生活的困境?!?4這就表明了政府干預的必要性,但是政府干預多少的問題,政府介入社會保證可以分為三種理想類型:“包辦、主導和不干預?!?5包辦主要是指那些社會福利發展很久遠的國家,如英國,就是從搖籃到墳墓,事實上是在搖籃前就享有了,母親分娩前的福利待遇。當然現在這種政府包辦的形式也遭受到來自各放的批評,這種包辦使政府財政壓力過大,如果沒有強大的經濟實力,政府有可能陷于癱瘓,當然這種方式也使得需要社會保障的公民的到及時的保障,但是可能那些不是那么需要社會來救濟幫助的人也混水摸魚進來,所以也滋長了一種養懶的氛圍,不干預政策在此不做討論,政府主導型介于包辦與不干預之間,但是政府主導型的度是很難把握的,各國在探索政府主導型的方面所選擇路徑是不同的,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文化傳統,政治經濟發展狀況,來進行調整。如“德國在政府主導下建立了非常全面的社會保險制度,90年代又建立了護理保險,而且根據社會風險的變化情況調整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而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從最早只具有養老、住房、醫療等多項功能的綜合性制度也正是新加坡政府根據根據社會發展所作出的反映?!?6

對于中國,應該采取怎樣的政府主導型模式也要結合中國了的歷史與現狀,改革前中國的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體制是相分離的,當時的農村根本就沒有政府在城市所包辦的社會保障,而且當時在城市的社會保障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因為處在計劃的經濟體制下,社會成員的工普遍很低,“政府、企業與職工之間,客觀上存在著一種特殊的利益或者“信用”關系。政府和企業對職工,有一種事實上的終生就業承諾及相關的養老醫療保障承諾;同時,也通過低工資制度對職工的勞動貢獻進行了部分的“預先扣除”,并形成了一部分國有資產積累”。17再來看二十年后的社會保障的情況是怎么樣的,經過改革按照十四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形成了政府起主導作用的機制,政府、企業、個人的責任共同分擔機制,但是政府雖然改變了以前的包辦方式,卻把過去分散在企業、單位的社會保障責任都轉嫁給政府,造成了政府壓力過大,同時在農村,農村社會保險并沒有得到很好的推行,制度讓染處于不成熟、不斷摸索的階段,所以農民并不能享受到社會保障制度帶來的真正的實惠。所以,目前,關于政府責任的問題,我們首先要劃分清楚政府、企業、個人的責任,為了避免造成政府壓力過大、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應該明確政府的角色,不能讓政府承擔多重責任。其次,我們必須要加快農村社會保險的進程,讓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都能充分發揮作用。“政府不應該放棄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責任,但目前也不可能建立起與城鎮想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可行的辦法是一種“二元主導型”的參與形式。相較之城鎮,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的制度中的參與形式可以更為靈活,由于傳統的集體保障和家庭保障形式可以在農村還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政府所要做的就是通過政策扶持,維護和加強這種保障形式。18當把政府、企業、個人的責任劃分清楚,在適用過程中逐步完善政府的主導行體制,使得社會保障法充分發揮其功用。

四、結語

本文從社會保障法的基本理念、道德基礎出發,探討仁慈還是正義是社會保障的基石,陳述了學者們的觀點并且進行了粗淺的評價,闡述了自己的理由,正義是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有效發揮其功用的前提條件,正義代表著應得或者權利,這就保證了社會保障法這種制度的合理性和正當性,而仁慈則為社會保障制度能夠完善發揮其功用的基礎,當社會的大環境是充滿仁慈仁愛人道主義的,人們從心底里接受社會保障制度,它的功用必然會發揮的更好,并且對仁慈這個詞筆者也進行了研究,發現并無愛有差等的偏見;其次討論了觀點云集的社會保障法的主體,認為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從社會角色出發受益主體、行政主體、服務主體最為恰當,這樣區分繞開社會實體反而更加清晰,并且進一步探討社會保障各主體之間的責任,政府、企業、個人應當充當什么樣的角色,政府的主導型體制到底應該如何發展,指明了大方向,具體還要在實踐中、慢慢摸索,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步伐,不斷完善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最終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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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岳天明:《人道思想是社會保障的靈魂》[J],中國社會報(京),2002年第5期,第28頁。

3 熊玲君:《仁慈抑或正義——談現代社會保障的道德基礎》[J],《社會保障制度》 ,2005年第7期,第6頁。

4 戴維·米勒:社會正義原則[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頁。

5 趙明遠:張騫構建的近代南通社會保障體系[J];社會保障制度,2005年第12期第61頁。

6 詹姆斯·L·多蒂,德威特·R·李:市場經濟—大師們的思考[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頁。

7熊玲君:《仁慈抑或正義——談現代社會保障的道德基礎》[J],《社會保障制度》 ,2005年第7期,第5頁。

8戴維·米勒:社會正義原則[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頁。

9 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106頁。

10 史探徑:《我國社會保障法的幾個理論問題》,《法學研究》,1998年第4期。

11 郭成偉、王廣彬著:《公平良善之法律規制——中國社會保障法制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1頁。

12 董保華:《社會法原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97—308頁。

13 常凱:《勞動論[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186—187頁。

14 何金穎:《社會保障中的政府責任——兼評中國的政府責任問題》[J],南都學壇,2003年第6期第102頁。

15 同上。

16 鄭功成:《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M],商務印書館,2000年9月版,第281頁。

17 引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研究:《中國城鎮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回顧與前瞻》[J],管理世界,2001年第一期。

18何金穎:《社會保障中的政府責任——兼評中國的政府責任問題》[J],南都學壇,2003年第6期第104頁。

注釋:

1、熊玲君:《仁慈抑或正義——談現代社會保障的道德基礎》[J],《社會保障制度》 ,2005年第7期。

2、岳天明:《人道思想是社會保障的靈魂》[J],中國社會報(京),2002年第5期。

3、戴維·米勒:社會正義原則[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趙明遠:張騫構建的近代南通社會保障體系[J];社會保障制度,2005年第12期。

5、詹姆斯·L·多蒂,德威特·R·李:市場經濟—大師們的思考[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6、熊玲君:《仁慈抑或正義——談現代社會保障的道德基礎》[J],《社會保障制度》 ,2005年第7期。

7、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106頁。

8、史探徑:《我國社會保障法的幾個理論問題》,《法學研究》,1998年第4期。

9、郭成偉、王廣彬著:《公平良善之法律規制——中國社會保障法制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

10、董保華:《社會法原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3月版。

11、常凱:《勞動論[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年6月版。

12、鄭功成:《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M],商務印書館,2000年9月版。

13、引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研究:《中國城鎮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回顧與前瞻》[J],管理世界,2001年第一期。

14、何金穎:《社會保障中的政府責任——兼評中國的政府責任問題》[J],南都學壇,2003年第6期。

15、鄭功成:《社會保障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

16、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改革與制度建設》[J],人民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

社會保障制度定義范文5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保障機制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11)05-0066-06

一、引言

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個國家或政府為了推動經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而進行的一項制度設計與安排。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鄙鐣U象w系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全體社會成員能夠享受全面普適的社會保障,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要求,也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當前國內學者對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進行了深入研究:鄭功成(2005)指出要盡快彌補社會保障制度的缺漏,推進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完備化。袁澤春(2006)分析了社會保障制度選擇的重要性,認為盡量讓制度兼顧不同社會群體的要求,不要出現制度碎片化。陳懷遠(2007)認為應實行普遍的福利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的市場化、社會化改革必須以實現社會公平為前提。杜江峰,王繼新(2007)提出要以人為本,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立法進程,實現社會保障的法制化。趙冰(2007)提出要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城鄉并重地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確實解決三農問題。上述研究為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為后續研究提供了可貴的借鑒。進一步從深層次的理念層面剖析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設立初衷,可以更好的理解現行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弊端,明確完善的對策與方向。從宏觀上說,社會保障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必要條件;從微觀上講,社會保障是對個人生存能力的恢復和維系,對發展能力的重建與擴展,這是社會保障的本質所在。本文嘗試從人的生存與發展視角,重新審視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和構架,探討建立符合人的發展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我國現行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缺陷

社會保障在本質上是為實現社會成員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服務的,“為人性”是它的根本特性,所謂“為人性”指的就是社會保障體系設計應當突出以人的生存和發展為本。以人的生存與發展為基點,審視現行社會保障體系的產生與發展,可以發現其在諸多方面還有待完善。

1、制度理念沒有完全體現“為人性”的本質要求

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時期,它是被視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一項配套政策措施而存在。這種背景和理念下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從一開始就背離了社會保障“為人性”的本質??陀^地說,當初的社會保障改革對安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對于非國有部門職員以及處于流動狀態的農民工的適應性卻很差。應當承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初衷并不是為了解決大多數人的生存與發展問題,它是為國有企業脫貧減負服務的。這種設計理念的偏離,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一種缺陷。可以認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其他方面的不完善,都是根源于這一理念的錯位。

2、以往的社會保障體系有些內容影響了我國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發展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從建立伊始就呈現城鄉二元分治的特征。從社會保障的內容看,城市已經建立起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系統,保障內容已經涵蓋了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各個方面。在廣大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最終確立起來,許多地方的基本保障仍然處于起步或者空白狀態。從社會保障的水平看,我國城市的社會保障水平也遠遠高于農村。此外,不同性質的單位之間社會保障待遇懸殊。社會保障待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以及其他勞動者之間存在顯著差別,這種差異在養老保障、醫療保險等方面表現最為突出。以養老保障為例,整體而言國家機關以及享受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其職工的退休工資要遠遠高于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而在廣大的農村,農民的養老基本上還處在家庭養老階段。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以及不同性質單位間社會保障待遇的巨大反差,是影響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公平性和普適性的最重要因素。

3、社會保障體系運行成效不高

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是保障社會成員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由于制度缺陷,許多身居農村處于邊緣境地的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無法享受到低保,生存處境依然艱難。除貧困地區和邊遠農村外,我國中西部城市中也存在相當一部分貧困人口游離于社會救助之外。如何做到社會保障的廣覆蓋,特別是把農民工、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都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實現“應保盡保”的目標,這是真正發揮社會保障的制度功能的關鍵。現有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覆蓋率有待提高,而且由于社會保障待遇在不同地區和行業之間的差異,反而加大了原本存在的貧富不均。我國社會保障政策多是立足于緩解貧困,并沒有將縮小收入差距作為制度的目標,這在客觀上弱化了其縮小貧富差距的功能,制約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績效。

4、社會保障的可流動性不強

增強社會保障的公平性、適應性、流動性和可持續性,是十二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發展的總體目標。公平性就是要解決社會保障的差異性問題,實現社會保障的廣覆蓋和縮小水平差距。社會保障只有達到了基本的公平,它在全國范圍內流動的障礙也就基本解除了。當前社會保障的適應性差,主要表現就是它不能適應流動人口的需求,不能協調不同地區社會保障存在的差異。適應性要解決的就是社會保障的開放性,一個開放的社會保障體系必然是可以流動的,能夠促使社會保障關系在各地區之間自由流轉。從人的自由與發展視角來看社會保障的可持續性,意指社會保障制度安排應當蘊含合理性內質。從中國當前的實際來定義社會保障的合理性,制度的公正是固有的內容,而對社會保障的可流動也是必然的要求。社會保障關系只有可以流動了,這項制度才有了活力,而不是成為人們自我選擇的羈絆。

5、政府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責任不清

社會保障產品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劃分,是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核心問題。社會保障是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并且政府又是社會保障資金的重要提供者,因此,政府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分配,促進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制度化,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由于制度的原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需要承擔的責任劃分并不清楚,不僅降低了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效率,也影響了社會保障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三、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對策建議

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應當在以保障人的生存,促進人的發展為理念,以構建城鄉平等、全面覆蓋為基本目標,以滿足所有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求為最終落腳點的基礎上,全面推進。

1、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基本目標

社會保障體系設計必須以公平、高效、充滿活力以及社會和諧為指向,不斷擴展保障項目,提升保障水平,以普遍提高人們的生存質量,實現社會成員的自由全面發展。具體來說,新型的社會保障體系應該包含以下目標:

第一,初級目標反貧困。貧困依然是制約我國弱勢群體發展的重要因素,特別是廣大農村貧困標準偏低,貧困現象更是突出。在城市也沒有確立權威的貧困標準,而且流動人口的貧困問題也日益凸現。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來估算城鄉貧困線的水平,2006年城鄉低保標準分別占當年人均收支均值的17.3%和23.7%,2007年城鄉低保標準分別占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9%和20.3%。按照國際上通行的民眾收入中位數的30%為極端貧困標準,我國的低保水平當屬極端貧困線。社會保障反貧困實際上就是要解決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需求,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弱勢群體再社會化,避免他們因貧困而導致的與社會的“斷裂”。

第二,基本目標抵御風險。養老、疾病、失業、工傷等社會風險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制約人的發展的重要因素,隨著家庭和單位抵御風險能力的逐步弱化,僅靠個人已經無法防范這些潛在風險。通過社會保障抵御社會風險是現代社會的必然要求,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要遵循科學發展觀,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重視對風險防范功能,使社會風險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三,重要目標促進平等與遷徙自由。公平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價值之一,當前我國社會的最大不公平表現在城鄉之間公共服務的巨大差異。嚴格的戶籍制度限制了公民的遷徙自由權,致使社會成員在就業、醫療、社會保障等方面存在不平等的待遇。遷徙自由是人身自由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實現人生價值的重要條件,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意味著人們不僅在國內可以自由選擇工作和生活地點,而且出國境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情況也日益增多。只有確認公民的遷徙自由權,消除依附在戶籍關系上的各種社會經濟利益,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服務體系,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人的自身發展,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收入差異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也是市場機制能夠有效運行的必備條件,但這種差異一定要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財富分配的極大差異不僅會抑制公民的基本需求和經濟發展的活力,更是社會矛盾沖突的根源。社會保障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方式與手段,其基本功能就是維護社會的平衡和穩定。因此,社會保障的重要功能在于糾正市場規則所主導的一次分配的不公平結果,實施收入再分配,消除絕對貧困,縮小貧富差距,最大限度地保障社會的相對公平。

第四,最終目標提升人的發展能力。人的發展能力主要包括人的理性能力、實踐能力、創造能力和勞動能力等,其中人的勞動能力具有根本和基礎性作用。社會保障就是要對意外事故中的不幸者進行救濟,為失業者提供失業保險,為患者提供醫療保障,消除各種危及人的生存和發展的社會風險,恢復他們的勞動能力,充分地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保障所有國民享有平等的生存救濟權,還要保障所有國民享有平等的發展權,即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權、就業權和其他各種發展機會,使全體社會成員各盡其能、充分發展。

2、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內容

在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之初,其主要使命在于為社會成員的生存提供制度層面的保障,當生存不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發展則成為人們現實的渴望,社會保障的主要功能也必然由保障人們的基本生存需求轉為促進社會成員的發展。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應當在保障民生、促進發展的總體思路下進行制度創新。

第一,建設基于平等理念的社會保障體系。隨著經濟增長和城市化的發展,流動人口的不斷增加,現有的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必須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整合,特別要加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使其與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接軌,同時要將農民工及其子女逐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范圍內。只有堅持“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十二字方針,綜合考慮城市、農村和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問題,才能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確實維護社會成員的生存與發展。

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就是實行相對統一的城鄉社會保障標準。目前,社會福利和公共服務事業主要由地方政府和村集體承擔,現行財政稅收體制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使得越是欠發達地區社會保障資金的缺口越大,社會保障制度很難取得成效。因此,必須統一全國的社會保障標準,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轉移支付,縮小城鄉社會保障的差距。

第二,完善基于生存價值的社會保障體系。貧困和各種社會風險都會引發社會成員的生存危機,社會保障主要是通過實施反貧困措施以及風險控制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化解社會成員的生存危機。

反貧困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主要包括社會救助制度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當前我國農村貧困與城市貧困問題并存,政府應該針對所有城鄉貧困人口建立統一的救助制度,包括救助對象、救助標準和申請審批等環節,最大限度地覆蓋盡可能多的城鄉貧困居民。與此同時,積極推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修改和完善低保法律、法規,擴充低保資金來源渠道,形成穩定的保障機制,健全低保配套項目,減少低保群體的醫療、教育成本。

風險控制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針對社會風險的復雜性,全面建立和完善面向所有社會成員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風險控制網。在養老保險方面,進一步開發勞動力市場,增強就業容量,逐步建立養老基金完全個人積累制度,做實個人賬戶,化解隱形債務,強化養老基金運營管理,實現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穩妥推進農村養老體制改革,發展商業養老,完善養老保險體系。在醫療保險方面,繼續擴大基本醫療覆蓋面,實行基本醫療保障強制性參保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特別關注貧困人群的基本醫療保障,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確?;竟残l生服務均等化。在失業保險方面,轉變失業保險理念,實現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有效結合,引導失業保險與社會救濟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明確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提高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和覆蓋質量。在工傷保險方面,建立預防為主,兼顧康復的保險體系,突出對高危行業和特殊人群的工傷保險機制的完善。

第三,基于發展價值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制約人的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對于公民個人而言,最直接的就是因嚴格的戶籍制度而失去的遷徙自由和教育福利的不公平。從保障公民的發展權利出發,社會保障體系應在以下方面加強建設。

發展教育福利,確保教育公平。我國教育公平和福利的缺失主要表現在農村義務教育資源的嚴重短缺和不同地區間不平等的教育福利。國家要最大程度實現教育福利的公平,增加社會保障對教育的

投資,確保教育投入不受財政狀況的影響,實現國民義務教育的福利化,推行各種教育援助計劃,提供惠及全民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并最大限度的保障教育機會的公平,以增強社會成員的發展能力,締造起點公平,實現社會和諧進步。

實現社會保障的可流動性,促進遷徙自由。社會保障是實現遷徙自由的物質基礎,建立可流動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促進遷徙自由的重要舉措。因此,進行以遷徙自由為導向的社會保障改革,就是要實現社會保障的可流動性。建立統一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做到社?;鹑珖鄯e計算,是其中重要的措施。在此基礎上,重點完善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基本保險制度,實現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銜接。

3、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運行的保障機制

首先,明確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在社會保障立法方面,中央政府負責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立法,確定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制度框架和運行規則。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的指導下,制定地區法規及實施細則,并承擔具體實施責任。在財政責任方面,中央政府應對公共基本養老保險負責,失業保險與醫療保險則由地方承擔,中央政府主要是制定規則來引導其發展。中央政府要兜底農村醫療保障,承辦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事業。對于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經常性的救助項目和一般意義的社會福利,主要應由地方政府提供,中央政府應對社會救濟負最終責任,并承擔軍人的有關社會福利待遇。另外,要逐步完善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共同發揮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在社會保障地區均等化方面的作用。

其次,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籌資機制,確保充足的資金來源??偟姆较蚴墙⒅醒胝?、地方政府、企業與個人共同籌資的資金分擔機制。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最主要的矛盾表現在養老金運營與管理上。由于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混賬運行,養老保險基金的絕大部分都是用來保證支付當年的養老金,嚴重透支了職工的個人賬戶,致使個人賬戶只是名義上的空帳,沒有形成實際積累,這是目前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一本支出所帶來的新的缺口和風險。要做實個人賬戶,就必須廢除現行的現收現付制,實現完全意義上的個人積累制。對于“新人”建立完全的個人賬戶,確定合理的積累率,把單位和職工繳納的保險金作為個人的養老儲蓄,如數存入個人賬戶,將來完全憑借個人賬戶的積累額領取養老金,實現個人自我養老保障,避免產生代際沖突。完全積累制可以提高個人繳費積極性,并且賬戶資金可以交予專門的機構進行投資管理,達到保值增值。

社會保障制度定義范文6

[關鍵詞]社會保障;勞動者;權益;長效機制。

社會保障是國家和社會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群體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其本質是維護社會進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歷史階段不同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維護和實現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因此,如何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是當前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一、加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必要性。

(一)中國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總體情況。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但是,我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尚未建立,結構性問題還將在一定時期內存在。

1.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構架已基本形成經過多年改革和發展,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的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框架,社會保障覆蓋面不斷擴大,社會保障水平不斷提高。

首先,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各項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參保人數不斷增長。

養老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3550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64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231萬人;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156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萬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8691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萬人。醫療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4014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8325萬人;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4335萬人,比上年末增加69萬人。失業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2715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15萬人;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1643萬人,比上年末增加94萬人。工傷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1489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109萬人;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558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645萬人。生育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生育保險人數為1087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622萬人①。

其次,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各項社會保險保障水平不斷提高,基金收入持續增加。

其中,2009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11491億元,比上年增長18.0%,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時足額發放;2009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收入3672億元,支出2797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20.8%和34.2%。醫療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醫療保障水平不斷提高;2009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240億元,支出156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0.8%和22.7%。2009全年生育保險基金收入132億元,支出88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6.4%和23.5%①。

2.勞動社會保障權益嚴重缺失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保護。

首先,社會保險覆蓋面偏窄,相當數量的勞動者尚未納入社會保障范圍。2009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表明:2009年末,我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總和為23550萬人,分別占全國城鎮就業人口的75.7%(2009年末城鎮就業人員31120萬人)和全國就業人口(2009年末全國就業人員為77995萬人)的30.1%;2009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2715萬人,分別占全國城鎮就業人口的40.8%和全國就業人口的16.3%;2009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14896萬人,分別占全國城鎮就業人口的47.9%和全國就業人口的19.1%。據統計,目前全國享有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只有26.5%,其中國有企業的比例最高,為32.3%;私營企業為27.8%;外資企業為6.3%②。醫療保險覆蓋面最廣,參保率較高,但距離全民醫保還有差距。

其次,社會保障制度的不統一導致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不平等。統一的社會保障模式是指社會不同群體的人群參加同一個社保制度,待遇發放具有相同標準,不存在群體差異性,而且在全國范圍流動沒有任何障礙。

由于我國長期存在二元經濟結構,使社會保障制度結構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性。現階段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城鎮和鄉村不同的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社會保障制度不統一的問題十分突出。目前正在試點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向企業看齊卻不涉及機關公務員等,造成了事業單位職工與公務員社會保險權益的不平等,不利于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

最后,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各層次之間還缺乏有機聯系,出現勞動者社會保障缺失的真空。從本質上講,社會保障制度是管理和應對社會風險的一種制度安排。每個勞動者既面臨老齡化的風險,也會面臨各種各樣不同的社會風險。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需要不同層次,以便應對不同風險。目前,我國雖然建立了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在內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但各項制度之間缺乏有機聯系,沒能實現有機銜接,部分勞動者長期被排斥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導致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另外,為提高勞動者社會保障水平,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雖然也提出了發展企業年金,但缺乏統籌協調,抑制了企業年金的發展。據統計,目前我國引入企業年金制度的絕大多數都是國有企業,特別是具有壟斷性質的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比例很小,而中小企業幾乎沒有。

(二)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影響。

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問題的提出,主要是為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以更好地構建和諧社會。勞動者是推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生力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離不開社會保障系統的支撐。但現實情況是:部分勞動者得不到應有的社會保障,游離于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這對勞動者和經濟社會發展都將產生不良影響。

1.不利于勞動者素質和職業技能的提高。

根據發展經濟學家舒爾茨的人力資本理論,人的知識、能力、健康等素質的提高對經濟增長有重要貢獻。

這種貢獻可能比物質資本、金融資本的貢獻要大得多③。

而人力資本的形成離不開教育和培訓。在社會保障制度相對完善的條件下,勞動者除了基本生存和發展權利能夠得到維護外,受教育的權利也能夠有所保障,從而使其勞動技能能夠通過培訓等方式不斷提高,個人素質也因此得以提高,進而促進人力資本的形成。

2.加深勞資矛盾,加劇勞資沖突。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強行性規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勞動者生活狀況的不可缺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社會政策。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使用人單位得以逃避法定義務,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特別是部分民營企業,長期以來,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這加深了勞資矛盾,加劇了勞資沖突。

3.不利于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社會保障被稱為國民經濟的穩定器,它作為現代社會的公民保證制度和福利提供制度,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提供了一個“安全網絡”,為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物質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使社會成員在其因各種原因而遇到生活困難時能夠獲得“生存權利”保障。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目的是通過利益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緩解勞資矛盾,維持社會穩定,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安定的社會環境。如果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社會保障制度缺位,將會使社會成員在失去工作機會或勞動能力后得不到任何幫助,也有可能引發社會動蕩,不利于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二、現階段中國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當前我國部分勞動者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造成了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缺失,這是多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宏觀層面錯位。

宏觀制度和政府執行層面缺失和錯位是我國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深層次原因。

1.長期的制度性障礙。

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背景下建立起來的。計劃經濟模式建立的二元社會結構模式把社會成員人為地劃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民。而在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方面,制度安排表現出對城鎮居民的傾斜,城鎮居民以就業的單位作為保障,農民的保障來自土地。社會保障資源集中在政府手中,形成了權力和責任的高度統一。在這種制度背景和制度環境下,農民與城鎮居民在經濟、政治、文化、心理等方面表現出了明顯的區隔,形成了不同的身份制度、就業制度、教育制度、醫療制度、保障制度、公共服務制度的城鄉差別,城鄉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差別明顯。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此項改革的受益者并不包含大量農民勞動者。由于戶籍制度能夠提供就業和社會保障的關聯資源,戶籍制度對農民的排斥成為農民工在流入地就業卻無法享受社會保障的根源。農民勞動者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使他們無法在城市正式的就業體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體制外尋找那些不受任何保護的邊緣職業和底層職業。二是各項改革受益者并不包括大量從正規就業群體中脫離出來的靈活就業人員和部分民營企業勞動者,他們由于脫離了正規就業單位,因而其工作及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無法得到合理保證。

2.制度的可操作性手段不完善。

社會保障應該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種制度。而當前我國社會保障相關立法的嚴重滯后、法律制度的欠缺給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保護帶來了諸多問題,如保障對象不明確、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管理不到位、保障標準不統一等。時至今日,我國還沒有一部系統完整的社會保障法規,更沒有形成相應的法律體系,這使得我國社會保障領域無法可依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3.政府職責履行力度不夠。

政府能否完全履行職責和履行效果如何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和實施有決定性的影響。政府職責履行力度不夠的主要體現:一是政策失當。政策(尤其是財政政策)偏差和政策機制某種程度上的失靈是導致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問題產生的主要根源。農民工為國家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他們作為社會成員的一部分理應享有社會保障權益;二是對社會保障的財政支持嚴重欠缺、立法不夠及監管不力等。雖然我國憲法和勞動法等立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障權,國家和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和相關福利,但在現實中用人單位有法不依的情況相當普遍,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實現和維護。

(二)部分用人單位有法不依。

部分用人單位有法不依和社會責任缺失導致的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得不到保護是造成當前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另一個重要原因。雖然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由于我國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主要適用于城鎮公有制的機關、團體和企業,而不適用于非公有制的企業),有些條文模糊不清,這就為用人單位提供了不履行法定責任的漏洞,突出表現在: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缺乏安全衛生保護條件的場所工作;以非法拘禁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更有甚者,部分用人單位還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障權益更是無從談起。

(三)勞動者自身權益意識不強。

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擁有和實現除了需要政府制度和企業層面的積極作為外,還需要勞動者自身具有強烈的權益意識,而許多勞動者由于受自身條件限制,權益保護意識相對淡薄。

首先,部分勞動者長期對自身社會保障權益認知不足,主張和維護自身社會保障權益意識不夠。部分勞動者過分關心工資收入和工作機會而忽視社會保障權益;部分勞動者尤其是許多農民工作為傳統小生產者比較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并不認同和理解社會保障制度,更談不上維護自身的社會保障權益。如社會保險需自身繳納部分社會保險費用,一些農民工往往由于現實考慮而不愿意付出自認為并不必需的支出。一項針對農民工的調查發現,有近半數的農民工對于用人單位和自身參保持無所謂的態度,其理由主要有:繳納保險費減少了現金收入;擔心將來社會保險沒有“保險”;怕失去工作機會而不敢向用人單位爭取社會保障權利。即使購買了保險,退?,F象也時有發生。

其次,勞動者維護社會保障權益的法律意識不足。

部分勞動者受知識少、文化程度低等因素限制,法律意識淡薄,這使其不能事先預見可能的社會風險而進行自我保護,同時在權益受損害后不知道怎樣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最后,部分勞動者的組織化程度低,這里主要是指非公企業的勞動者。由于許多非公企業沒有組建工會,因而在其中就業的勞動者,他們得不到工會的保護,使這部分勞動者缺乏利益表達和權益維護的渠道與載體,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通過集體的力量,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構建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長效機制。

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是勞動者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因此,必須加快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構建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長效機制。

(一)政府應重點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維護勞動者權益。

社會保障是一項社會政策,政府作為政策制定和實施的主導部門,在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維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應發揮主要作用。

1.構建統籌城鄉的統一社會保障制度。

首先,要統籌城鄉發展,制定適合中國國情的戶籍制度改革方案,轉變人口管理方式,盡快實行由戶口管理向身份證管理的轉變,將依附于戶籍背后的就業、教育、住房、社會保障等衍生物從戶口薄上去掉,把全體社會勞動者納入到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實現社會保障的全面覆蓋,從根本上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

其次,要建立相互銜接、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通過立法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社會救助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的有效銜接,同時發揮國家基本社會保障制度與社會和商業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使勞動者無論在失業還是在職期間或者在遭遇各種社會風險時都能獲得合理的社會幫助,確保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得以實現和維護。

2.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

要進一步加大立法的力度,盡快建立和健全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行之有效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系統地規范我國的社會保障工作,以使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納入法制化的正常軌道,確保社會保障資金在征繳、管理、運用、保值和增值等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首先,應在中央一級建立社會保障基本法,在此基礎上頒布全國性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保險等單行法規,形成比較穩定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從立法層面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其次,要加強執法檢查,強化對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保護的監察力度。必須盡快加強勞動監察機構建設,建立起完善的勞動監察體系,對那些侵害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行為進行有效和及時的制止,對那些拒不向員工提供社會保險的企業進行嚴厲處罰,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后,完善司法救濟程序,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尋求司法保護,得到應有的法律幫助。

3.加強宣傳教育力度。

大力拓寬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渠道,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靈活運用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活動,提高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增強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建議國家加大對勞動保障普法工作的投入,以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為重點,用3年左右的時間,組織一次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制教育輪訓。

(二)強化企業社會責任。

社會保障是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我國《勞動法》及相關社會保險政策與法規明確規定,企業要為職工參保各項保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各項費用,政府對不承擔責任的企業嚴加懲處。當前我國企業承擔社會保險面臨諸多的現實困境,這導致企業有險不保,有險無保,參保欠保。在五大險種中,部分企業只參加一、兩種保險,或者不參加保險;有些企業雖然參保,但欠保、騙保。企業對社會保險責任的逃避是我國當前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重要原因。首先,要加強企業社會保險責任的制度設計與觀念重構,切實落實企業在社會保障中的責任和作用,體現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其次,要強化立法進程,用立法規范和硬約束來強化企業履行社會保障的社會責任,促進社會保險的全面覆蓋,維護勞動者權益;再次,要從嚴格簽訂與履行合同入手,引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加大對欠保、騙保企業的懲罰力度,強制收繳保費,對不履行社會保險責任的企業要強硬處罰;最后,要深化企業的公平效率觀、權利義務觀,強化企業的社會保險責任意識,積極參與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從根本上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

(三)充分發揮工會職能作用。

《勞動法》第88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這既是《勞動法》賦予工會組織的神圣權利,也是工會工作的基本職責所在。工會作為集體勞動權的代表,在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勞資關系中應該發揮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國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會組建率比較低,勞動者加入工會的積極性不高。同時,工會組織也沒有充分發揮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作用。

企業工會維權職能的退化,削弱了工人的內部組織性,增強了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因此,要加快企業工會組織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作用,把工會履行職責的重點轉移到維護勞動者權益上來。同時深化工會改革,進一步提高工會地位,明確工會權利,以在企業內部形成勞資抗衡機制,使工會真正成為勞動者的權益維護組織。

(四)提高勞動者自身素質,增強其維權意識。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勞動者的法制觀念薄弱和缺少維權意識,而提高勞動者自身知識水平及維權意識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

因此,要加強對勞動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識,使他們在自身權益受損時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同時,要重視提高勞動者的自身素質,大力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職業競爭力,以使勞動者能適應市場需要,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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