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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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1

[關鍵詞]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法 社會保障金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研究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以農村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逐漸弱化了農村集體經濟的基礎,導致許多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功能弱化,部分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出項滑坡,有的甚至解體,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成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在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結構轉變的新形勢下,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經無法填補龐大的農村社會保障需求缺口。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嚴重缺失,保障供給越來越跟不上農民的保障需求,雖然長期以來我國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實踐,但到目前為止,仍未形成較為成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廣大農村仍是一片空白。全國僅有一部分地區實行農村養老保險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在大力推行的農村合作醫療離全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普及還有一定的差距,作為保障制度核心的社會保險,不僅保障項目少、覆蓋面小,而且在制度設計上還存在著很多難以解決的弊端。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人口老齡化、農村市場化、民工潮等因素的影響,農村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農村居民迫切需要國家提供的社會保障來滿足他們的保障需求,然而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始終缺乏長遠性的制度設計和總體考慮,導致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實施中出現一些弊端。具體來說,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保障項目少,水平低,覆蓋面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體系還不健全,保障的形式主要是社會救助制度,而社會保險還處于缺失狀態,而作為現代型保障制度的養老保險、合作醫療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社會保障項目的不全面,難以應付農村居民面臨的多樣化風險。特別是貧困的西部地區,農民的養老金、醫療補貼很多只是杯水車薪,解決不了實際問題。

第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建設滯后。從立法上來看,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制體系還不健全,非制度化的特征十分明顯。雖然有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在憲法和勞動法中均有體現,但以農村社會保障法主要內容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目前社會保障的許多規定和實施辦法都是通過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權威和制度剛性,制約了社會化、規范化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導致社會保障制度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差、資金基金監管不嚴、保值增值困難、政府職能錯位等問題的出現。

第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化水平低。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是一種社區保障而非社會保障,因為它是一種在一定社區范圍內以本社區居民為對象的保障制度,它與社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緊密聯系,而社會保障是由國家強制實行的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保障制度。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最明顯的社區性特征就是各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發展水平不同,形成東部、中部、西部的三級層次的發展結構,農村各地區的社會保障項目、籌資水平、支付水平、政府財力負擔等各有不同。這種制度沒有實現社會保障應具備的社會化規模,增加了各社區內農民對管理、設備等成本費用的負擔,阻礙了社會化融資渠道的形成,難以籌集大規模的保障基金,從而大大削弱了社會保障應有的強大的保障功能。

三、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1.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統籌層次,擴大社會保障范圍,有利于革除家庭保障自身存在的弊端,提高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化水平。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是一個標準,并不是一個硬性要求,各地可以在制度要求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的需求適當調整。另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應該采取逐步完善、逐步統一的做法,切忌急功近利、一步到位。

本人認為,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步驟如下:首先應根據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差異的現狀,國家中央財政重點支持西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逐步縮小西部、中部和東部之間的發展水平差異、為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奠定基礎。

2.完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針對農村目前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構建以政府和集體協作的新型醫療保障模式,或政府可實行補貼的優惠醫療基金制度引導農民在年輕、自身有收入時就開始積累醫療費用,或調動農民參與保險性的合作醫療制度,完善西部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同時,在農村加強疾病預防等諸如此類的社會保障措施的采取,目的就是通過健全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為農民養老,醫療提供必要的服務,使得農民生病時醫療費用社會共擔,減少自己在疾病時的費用支出,增強農民的生活能力和抗病能力。

3.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規體系

要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規體系,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保證制度實施的持續性和穩定性,提高基金的監管效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成功的關鍵,而法律體系的建立則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實施的保證。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體系,是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迫切要求。

4.提高農村社會保障金的籌集數量

社會保障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資金被挪用、侵吞的現象層出不窮、屢見報端。資金保值增值困難,難以應付未來的保障需求,許多從中央撥下來的資金經過各級政府的層層克扣,到達農村的已經所剩無幾。

資金來源不合理是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困難的重要原因,國家規定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堅持以個人籌集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辦法,這一政策過分強調了個人的責任,而廣大農民的收入水平還十分低下,加之國家財政支持不足,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困難就不足為怪了,因此,要提高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數量,一方面國家要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尤其是西部地區的財政支出,另一方面要加快農村的經濟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資金增值困難是農村資金管理的另一大難題,積極探索資金的增殖渠道,引進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機構,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1]卜長莉. 社會資本與社會和諧[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2]鄭攻成.社會保障學[M].北京: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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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政武.探析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J].重慶師范大學學報,2004,(05).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2

一、社會保障的功能

社會保障的功能不是一種單一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倫理的局部調節功能,而是當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在經濟結構變化導致社會結構變化中形成的一種復合型社會功能系統。

首先,社會保障具有“社會安全網”和“社會穩定器”功能。如前所述,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過收入補償、支出補償以及互助互濟,使受到創傷的社會機體得以恢復并重新投入運行;通過社會保險費的統籌調劑作用,以及通過救濟、扶貧、扶持經濟開發等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調節經濟發達地區與貧困地區之間,各階層社會成員之間收入水平和富裕程度的過分懸殊,減少社會貧困現象,維護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通過各種扶持和轉移支付提高全社會的就業水平和福利水平,調節市場競爭機制、效率機制、動力機制與社會公平機制、均衡機制、穩定機制之間的矛盾。

其次,社會保障對經濟社會發展有著深層的間接的影響力。誠然,社會保障制度通過改善勞動力質量,減少了工人家庭生活波動,通過轉移支付制造市場需求等方式刺激經濟增長。但是,這種刺激作用所取得的直接經濟效益是有限的。并且,從政府的角度看,所獲得的直接經濟效益在很大程度上被付出的代價所抵消,其主要效用還是實現了一定程度的“社會和諧”和政治穩定,以及造就一支馴服的勞動力隊伍。即使僅從經濟意義來說,“社會和諧”和政治穩定創造的良好的生產秩序和生產條件帶來的間接經濟效益,同社會保障開支刺激經濟增長所產生的直接經濟效益相比,也不知道要大多少倍。1978年聯邦德國總理施密特在答復美國《商業周刊》記者提問時,明確承認,聯邦德國利用“社會費用”換來了勞資之間長期存在的“妥協氣氛”,而且這種“妥協氣氛”同聯邦德國戰后出現的“經濟奇跡”是密不可分的。這一語道出了問題的真諦。

二、社會保障是建構和諧社會的途徑和內涵

和諧社會的核心是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前提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促使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讓全體人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從而形成一個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社會保障是國家依法建立并由政府主導的各種具有經濟福利性的社會化國民生活保障系統的統稱。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社會保障制度的保障與維系作用,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就像市場機制天然地追求效率一樣,社會保障天然地追求社會公平。社會保障的出發點,就是為了化解人們現實生活中的風險與矛盾,它滿足著人的生活保障與發展需要,維系著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競爭的起點公平,維護著發展中的過程公平,致力于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和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社會保障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追求,以及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來實現國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符合并體現了和諧社會的核心價值取向。

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社會保障與社會和諧的正相關關系,決定了我們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通過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來化解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和矛盾。

明確政府主導,加大財政投入,強化政府責任。政府掌握著公共權力,控制著公共資源,其根本職責就是謀取公眾福利。工業化國家的實踐表明,市場經濟無論效率多高,都不可能自動地實現社會和諧,如果沒有政府公共權力的介入和對公共資源的有效配置,市場經濟帶來的必然是貧富兩極分化和社會階層矛盾的日益尖銳化,因此,社會公平與社會福利是市場失靈的領域,建立并主導社會保障制度,各國政府行使公共權力分配公共資源和增進國民福利的基本且有效的途徑。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備,必須以政府真正承擔起主導責任并加大財政投入為必要條件;在國家財力持續增強的條件下,社會保障應當成為公共財政支撐的重點領域。要強化政府主導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通過加大財政投入來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與福利性。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3

【關鍵字】城鎮化;快速城鎮化;社會保障

推進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是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內生需求。近年來,我國的城鎮化率雖保持上升態勢,已初步接近世界平均城鎮化水平,城鎮化的體制環境也已逐步形成,然而城鎮化的進程仍然緩慢,其中社會保障制度滯后于經濟的發展是阻礙城鎮化的深層因素。只有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使之與城鎮化步調一致,才能真正促進城鎮化進程。

快速城鎮化過程中的社會保障發展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自1949年初始建立以來,經過60多年的發展與完善,我國已初步建立包括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和社會優撫;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及正在發展的農民工相關保險制度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其中國特色,社會保險是最核心的部分。整個社保體系在不斷完善中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貢獻力量,然而它在運行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快速城鎮化與社會保障的互動分析:縱觀國際城鎮化的發展可以看出,城鎮化進程與社會保障制度呈現出一種相伴而生,互相促進的關系。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既能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面發展,同時也受到社會保障發展情況的制約,只有協調好兩者的關系,才能達到雙贏。①快速城鎮化能推動社會保障制度的加速發展:快速城鎮化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推動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城鎮化進程中突顯出來的經濟、人口、社會層面的變化對社會保障制度銜接與整合要求的實現;城鎮化進程伴隨的經濟、人口、社會層面的變化體現為農村傳統自然經濟轉變為城市社會化大生產、農村人口不斷向城市遷移聚集以及農村生活方式轉變為城市生活方式,與之相適應,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從自我保障轉向以國家和社會為保障主體的保障方式、從城鄉二分走向城鄉統一、從單一自給走向多層次可持續;其次在城鎮化發展下最直接的作用就是給社會保障帶來充足的物質保障,經濟又決定財政,國家財政的充裕能充分保證社會保障的質量與水平,城鎮化水平的提高,社會保障覆蓋的人群必然隨之增多,社會保障系統也會隨之完善,待遇水平相應提高。②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加速城鎮化的進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對城鎮化的發展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其一,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建設的速度與質量;目前,衡量城鎮化發展速度的主要因素是農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轉化,在城鎮化初期,因農村集約生產釋放出來的許多勞動力到城市發展,除了取得相應勞動報酬外,城市中優厚的社會保障也是農民流動最想得到的權益,因此,社會保障制度在教育、養老、醫療等方面如果能夠滿足這些群體的利益需求,農民流動將會更加迅速,城鎮化隨即加快。同時,還要堅持城鎮化發展的品質,積極推進其與環境資源承載力、與行政管理能力相適應,不得過快或者過慢。而社會保障制度對社會的"減震"是調節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引導城鄉規范流動遷移的有效途徑,社會保障的完善,將使這種調解作用發揮到極致,使城鎮化發展更為穩定有序,合理突出。其二,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規范有助于城鎮化結構的優化調整。當前我國的城鎮化追求的是一種統籌城鄉、格局合理、各類城市規模適宜的格局,從而在最大范圍內實現人口、資源及環境的和諧配置。如果社會保障制度能夠兼顧城鄉人員流動,做好城鄉之間的保障結構,保護好失地農民的利益,形成一種相對穩定的保障體系,將有利于城鎮化結構的優化。

快速城鎮化過程中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①城鄉分離的戶籍制度導致城鄉二元保障格局:我國以“戶”為單位將人口劃分為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一方面,在城鎮化進程中,國家通過這種劃分限制農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動,緩解就業及資源分配,另一方面,在社會保障上,戶籍制度的劃分使社保安排傾向于城市,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相當齊全,而農村由于身份特征不同,往往享受不到那些以非農業人口為中心建立的醫療、衛生、保險等。同時,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又出現了大量更具特殊身份的農民工群體,他們非農非工,在城市里做著邊緣性工作又得不到社會保障,往往回流返鄉,回到農村后仍然沒有符合條件的保障項目,嚴重影響他們的生活;在城鄉二元保障格局中,還有一些處于真空地帶的農村非農人口,他們既享受不到土地保障,又不享有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因此,城鎮化下許多家庭依靠征地賠款來維持生活,待到賠款吃光,就沒有任何生活保障。農村“社會保障的嚴重缺失使得已轉移和待轉移的農村勞動力無法割舍與土地的聯系,嚴重阻礙了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減慢了城鎮化發展步伐”[1]。②社會保障制度缺乏有效性:首先,處于社保制度核心地位的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低?!拔覈绫YY金的運行管理是國家統籌與企業管理相結合。其中30%作為勞動保險基金上繳中華全國總工會,實行的是全國統籌;剩余的70%由企業負擔。而后30年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的“統賬結合”制度中,除十幾個實施個人賬戶做實試點省份實現了賬戶基金省級統籌外,其余地區統籌程度都沒有突破縣市級水平。離省級統籌、國家統籌甚至社會化還有很大距離”[2]。由此可見,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不高,缺乏一個有效的管理機制保證社會保障在城鄉之間的轉移,在風險面前抵御能力自然有限;其次,我國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小,城鎮化中的失地農民缺乏持久保障,例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國城市貧困人口約有1400萬人,但到今年第一季度末,全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數僅有416萬人,還有近1000萬人未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網,同時全國農村貧困人口中還有大部分人并沒有享受到此保障,且城鎮化中的大部分失地農民也沒有相應保障說明。這些都將成為城鎮化發展的阻礙。再次是老年農民的社會保障低水平,2010年我國60歲以上的農村老年人口占老年人口總數的65.83%,農村老齡化率比城市高1.24個百分點。農村老年人貧困發生率約為8.5%,是城鎮老年人貧困發生率的3倍多。而農村的養老保險覆蓋率卻很低,且有逐年降低趨勢。農村家庭的收入較低也時刻影響著傳統的社會保障功能發揮,這無疑成為對社會養老體制最大的考驗。最后,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法律化程度較低。社會保障體系的立法滯后帶給其有效實施一定的困難,我國缺乏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專門立法,涉及農民工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規定少且模糊。有些勞動立法中對在職工的保障規定可操作性不強,這都為切實保障農民利益,有效推進社會保障帶來不便。

快速城鎮化進程中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對策建議

對于城鎮化進程中存在的社會保障問題應用發展的眼光,全面客觀的分析問題,創新對策,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合理有效,充分發揮其對城鎮化發展的促進作用。

改革阻礙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的傳統體制:一要改革戶籍管理制度,主要工作是打破城鄉二元分割的戶籍結構,在戶口登記形式上要以居民居住地為參考,清楚界定落戶條件,確保落戶者住所及生活的合法化,充分利用法制化、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建立適應快速城鎮化發展的戶籍管理制度;二要健全土地制度,制訂可行的土地流轉制度,完善土地的信用制度,鼓勵農民出租轉讓土地,創新土地征用補償制度,尊重農民財產,補償要科學合理,為農民提供充分的物權保證。

加大政府的財政撥款:我國的社會保障支出在財政總支出中比例很低,應進行合理的結構調整,確保社會保障在財政支出中的優先地位,擴展資金籌集渠道,積極實行社會保障稅改費,提高征稅率,大力發展慈善事業,提高慈善公益捐獻比重,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同時大力發展公益彩票以及職業福利的作用,共同為社會保障積累資金。

有效解決各類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首先是失地農民群體,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認識到失地農民的實際情況及利益需求。農民在失地之前的土地保障是其主要保障方式,城鎮化中,對于被征地農民的土地保障應確保等值,在土地市場交易中,除給予貨幣方式的補償金外,應正確引導農民接受更有持久價值的保障補償,如就業安置、保險安置等;社會保障還應針對失地農民設立養老保險制度及醫院保險制度,政府和集體應主動協助農民個人出資,逐步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體系,解決其養老問題,同時,政府應制定相應政策,如社會醫療救援制度、大病及住院保障制度,并積極引導農民投保商業保險,鼓勵社會組織多方捐助,共同促進醫療保障體系的建立;另外,應積極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清楚了解失地農民情況,應保盡保,及時為失地農民“遮風擋雨”;其次是農民工群體,這類群體流動性大,很難用一個制度標準將其覆蓋,必須建立多層次較全面的保障體系。如在社會保險上,要具體群體具體對待,對于那些較為穩定居住于城鎮中且收入固定的人,可將其納入城鎮社保體系中,享受應有的保險,對于流動性強,工作不穩定的群體應采用過渡的方法,建立個人賬戶,將社會保障全部計入賬戶,且對這類群體應進行適當的就業救助,提供就業培訓;在社會福利上,主要體現在農民工子女的生活保障方面,國家應加大財政扶持,改善農民工子女的生活及受教育水平,縮小其與城市兒童福利差距;在社會救助上,應充分認識到農民工的貧困需要,將福利、保險和救助聯合起來,幫助其盡快脫貧。

健全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一要加強立法,對于農民工問題的立法空白,層次低的問題應及時彌補,立法中應明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實際問題并做具體規范,對于農民工常出現的拖薪欠薪問題給予立法支持,明確規定違法懲戒措施;二要加強執法力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約束用人單位的行為,加大監督審查工作,對于執行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追究責任;三要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仲裁制度,緩解農民工的勞資沖突。

社會保障與城鎮化的發展彼此制約,互為條件,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嚴重影響了城鎮化的快速進程,因此,通過改革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切實保證城鎮化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4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 德國 法律

一、德國社會保障制度歷史發展

在西方發達國家中,德國的工業革命比英國和法國晚了一百多年。但是卻是最早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早在19世紀末90年代初,德國才完成工業革命,促使了德國經濟發展的飛躍進步,社會物質財富飛速增長,也使得德國有能力建立起社會保障制度。惡劣的工作環境,再加缺乏法律保護,工人們只能被默默的資本家剝削和壓榨。俾斯麥在完成德國統一后認識到工人對于國家的統一和安定是必須的,出于加強帝國軍備實力的考慮,德國俾斯麥首相在188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疾病保險法》然后又相繼頒布了《工人賠償法》,《傷殘和養老保險法》。適用于孤兒寡婦的《遺族保險法》以及《雇員保險法》,《帝國礦工保險法》還有從1927年開始實施的《職業介紹和失業保險法》,德國從國家法律制度上建立了人們從兒童,疾病,工傷,殘疾,老年,工作和失業等方面的社會保險。形成了現代世界比較完整的社會保險體系,也是現今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最為成熟的國家之一。俾斯麥式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必須在工業化上取得一定成效,采用這一類型的國家,必須擁有一定經濟實力。除德國外,還有法國、意大利,奧地利、瑞士、北歐等國家。

二、俾斯麥型社會保障的特點

(一)社會保險采用“自助”原則

德國建立的是政府企業和雇員三者之間責任共擔機制,實現社會風險保障的互助共濟。保險最大部分由雇主與雇員共同交納,雙方負擔的比例,視險種的不同有所區別。政府在收支不平衡時,給予酌情資助。社會救濟和社會照顧所需費用則有政府部門全部承擔。而養老保險由雇主與雇員平均分擔;工傷保險完全由雇主負擔,老年人和殘疾人必須繳納滿5年以上的保險費用方可領取老年和殘疾人保險津貼。以政府必須通過的立法作為實施的依據。這樣由三方提供承擔社會保障基金的方式,為社會保險金提供了比較穩定的來源,又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也協調了勞資關系。

(二)受保障者“權義相等”的原則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的同時也就必須盡繳費或勞動的義務。德國在立法方面強調了個人和企業的義務和權利對等。勞動者只有繳納保險費,并且在自身情況符合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規定時候才能有領取保險金的資格。另一方面,政府禁止濫用社會保障基金,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和推遲某些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以此來減輕國家的負擔,從而保持國民經濟的活力。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實行社會公平與市場效率相協調的原則

德國在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上,并不只是強調社會公平,而是注重社會保障與市場經濟的相互作用,注重社會保障實施機制的效率和效果。俾斯麥型社會保障模式是在工業化取得一定成就并有較雄厚的經濟基礎,以及單位和個人都具有一定經濟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實行的。它的目標是以勞動者為核心,通過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會成員在疾病、失業、年老、傷殘以及由于婚姻關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別援助的情況下得到經濟補償和保障。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根本價值,即突出社會公平,又具有很較強的社會共濟功能。

(四)社會保障管理自治原則

德國的社會保障管理是分散式管理,即社會保障的資金的籌集和分配都是由地方政府或行業組織進行分散和自律的管理。除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工局承擔外,其他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均不隸屬于政府。[2]社會保險實行自治管理,政府則主要進行監督和調解,其他的社會保險機構也基本上都是獨立經營。德國的社會保障的管理體系基本都是以企業以及勞動者作為主體,雙方派代表組成或政府選派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及其下設辦事機構,自治團體等負責辦理各項保險業務,雙方代表依照自行管理的原則進行。政府主要是通過法律手段在宏觀上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為社會保障的實施構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并在必要時予以調節和干預,促進各方面協調行動。

三、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德國是最早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我們可以從德國的社會保障建設的實踐經驗中學習其中的精華。我國處于經濟轉型期間并且人口龐大,對于社會保障制度還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通過學習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為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提供很好的參考,可以給我們帶來重要的啟示。

(一)重視社會保障立法,強調社會保障制度運行的法制化

通過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演變,我們可以看出只有完善的法制才能構建出公平的社會保障法律,進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立法是確保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既定目標實施的前提和基礎,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制的建設相對來說是落后的,立法層次較低;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社會保障的法律。并且社會保障執法、監督、實施機制都比較不成熟。出臺一部社會保障法典,為社會保障管理提供保證。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和社會優撫法等,形成一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二)我國社會保障水平應該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中國是發展中的國家,雖然我國改革開放以后濟得到了飛速發展,但我國人口眾多,城鄉居民占比大,并且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與西方福利國家還具有一定的差距。為了適應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我們應該大力發展經濟,不斷增加財政收入,我國應該制定當下基本國情和社會保障現狀的社會保障政策,通過多種途徑確定合理的保障范圍、適度的保障水平、精確的保障規模,并確立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保障負擔比例。再者拓寬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渠道,德國采用現收現付制,政府通過運作資金,鼓勵社會多方面參與和形成多渠道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模式,這樣不僅可以減輕政府的壓力,同時也保障了社會保障基金的增值性。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5

【關鍵詞】社會保障 消費 農村

社會保障事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在滿足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礎上,不僅使貧富差距得到了一定的調節,更對社會穩定作出了極大貢獻,使經濟實現飛速增長,社會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經過長期的研究與探索,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得到了大力發展,并且建立了高水平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然而,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依然存在十分明顯的問題。一是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發展不平衡,二是我國居民消費情況出現異常,陷入消費水平下降的局面。前者具體而言是不同人群的養老金數量的存在很大不同,城市人口與農村人口不同,不同群體之間的差距,比如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的不同。后者是指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居民的消費開始出現異常,消費下降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政府雖然通過一系列手段,推行一系列政策來刺激消費,擴大內需。雖然表面上使得中國經濟依然呈現出增長的趨勢,但是這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我國經濟增長的方式依然存在過度依賴出口和投資的缺陷。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探討我國社會保障的城鄉差距對居民消費水平的影響就顯得尤為重要。

國內外許多學者對社會保障對我國農村居民的消費影響這一問題也進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凱恩斯,杜森貝利,莫迪利安尼,弗里德曼等西方學者針對收入對消費的影響分別提出了絕對收入假說、相對收入假說、生命周期假說和持久收入假說。這些假說對消費問題的研究,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后來,研究者發現消費的不確定性也是影響消費的重要因素之一。1978年,霍爾把“不確定性”代入消費函數,明確提出了隨機游走假說。弗萊文發現低收入居民受到嚴重的流動性約束,坎貝爾和曼昆檢驗了消費的過度敏感性以及過度平滑性。綜上,現有的關于社會保障制度對消費行為研究大多基于這些理論。

我國學者的研究大致分為四類,一是社會保障對我國居民的消費擁有引致效應;二是社會保障對我國居民的消費作用不明顯或者擁有擠出效應;三是社會保障對我國居民的消費影響存在不確定因素;四是社會保障對我國居民的消費影響具有階層、階段和地域方面的差異。

趙新安、程義全整理了上世紀末中國消費者收入和消費以及儲蓄之間的變化,確定其相互關系。認為正是由于潛在的預期支出的增多使越來越多的居民選擇了壓縮當前消費,增加積蓄儲備以防不時之需。李曉青提出解決居民消費不足問題的根本核心點,在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陳樹文,王勇、黃新建,高燕,賈小梅,冉凈斐,劉暢,張繼海,王云、辜萍,于泳和林義、鄭軍等學者普遍認為社會保障與消費呈現正相關關系,他們的觀點趨于一致。方匡南、章紫藝發現,由于收入、地產財富等相關變量的差異,擁有社會保障的家庭人均消費往往較高。曾勇民證明了社會保障支出與居民消費確實存在著正相關的關系。楊天宇、王小婷認為社會保障支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擠出了居民消費,社會保障對一些階層消費的引致作用并不顯著。劉新、劉偉和胡寶娣發現居民收入、居民消費、社會保障財政支出、名義利率和不確定性長期穩定均衡發展。增加社會保障的支出擠出了居民消費而不能抵消居民的不確定性預期。樊彩耀發現,在美國和日本這類社會保障低的國家中社會保障制度并不影響消費率和儲蓄率,促進了其自身的經濟增長。而英國和瑞典這類高保障高福利國家的福利政策確實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本國的消費需求。朱雨可發現城鎮居民消費行為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社會保障制度。張治覺、吳定玉發現由于我國社會保障w制目前并不完善,對居民的消費支出產生束縛,并且在不同時期,社會保障和居民消費二者關系具有明顯的差別。姜百臣、馬少華和孫明華的研究結果表明,如果社會保障體制更加完善,那么其對農村居民消費的影響作用將會越來越大。楊志明認為當前由于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并不樂觀,因此,社會保障在短期內可能會對農村消費產生抑制作用,而長期,將會反轉并持續下去。

綜上,基于當前國內外在該問題方面的大量研究分析,得出以下建議。

首先,要促進居民的消費支出,同時盡可能使我國居民的觀念發生改變。按照經濟學中關于消費、儲蓄和投資的關系,收入可以被分為用于消費和用于儲蓄,用于消費的是可以帶來直接效用的,儲蓄可以用于投資,投資可以在將來實現更大的回報。以犧牲當前消費,來實現未來更大的消費,從資平的時間趨勢上看,平均的消費是提高了,但是對不同折現率的人來說,這個提升的效果是不盡相同的。隨著經濟的發展,當今世界各國家更加注重經濟的內涵式發展,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們需要去改變居民的傳統觀念,政府更要采取卓有成效的行動,增加國民的信心,讓居民相信自己的老年生活品質能夠得到保障,從而促使居民增加消費。當然也要引導居民合理健康的消費。

其次,要改進社會保障收入結構,縮小城鄉兩地社會保障收入的差距,使社會保障收入往農村地區偏移。增加居民對制度的信心的關鍵核心,在于不斷縮小城鄉居民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

再者,在公平共享的社會保障的基礎上,重點考慮對弱勢群體和農村居民的政策保障,對制度進行科學合理的創新。

參考文獻:

[1]朱雨可.社會保障制度變遷對我國居民消費行為的影響.

消費經濟,2006(01).

[2]趙新安,程義全.啟動消費需求的關鍵是完善社會保障體

系.天津商學院學報,19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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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2001(01).

[4]樊彩耀.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促進居民消費增長.宏觀經

濟研究,2000(07).

[5]高燕.再析社會保障制度對當前我國居民消費的影響.經

濟問題探索,2003(01).

[6]林義,鄭軍.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啟動消費需求增長引擎.

消費經濟,2010(01).

[7]王勇,黃新建.財政支持農村社會保障的綜合效應研究.求

實,2010(06).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范文6

一是提出了從創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入手解決“三農問題”的新思路

破解困擾我國國民經濟深層次發展的“三農問題”,需要有黨和政府的足夠重視,更需要有明確可行的思路和方案。目前,無論是決策層,還是理論界,普遍認為人地矛盾和城鄉矛盾是“三農問題”形成的主要癥結,而加快城鎮化進程則是同時破解人地矛盾和城鄉矛盾的突破口,也是破解“三農問題”,實現經濟社會良性循環的希望和突破口所在!

作者不僅清晰地闡述了解決“三農問題”的上述思路,而且在紛雜的視野中找到了破解我國“三農問題”的歷史和邏輯起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作者在全面分析我國城鎮化滯后的各種原因的基礎上,站在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高度,從“以人為本”的政策思想出發,抓住更核心的農民問題,著眼于調整、穩定農民的就業和消費預期,提出了從更深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入手破解“三農問題”的政策建議。

根據中國農業和農村所處的發展階段和國際上農民補貼方式的演變趨勢,作者主張通過創新農民補貼方式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即以“產品換保障”的特殊方式,將對農民的直接補貼主要用于啟動和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推進農民補貼方式的制度化,以實現多重政策功效。

二是提出了城鎮化機制的新理論和完善城鎮化機制的新建議

作者對構建城鎮化機制理論進行了探索性研究,通過研究國內外城鎮化特點、城鎮化機制與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的內在關系,對發達國家和我國城鎮化機制進行了歷史考察,對國內外城鎮化現象特別是我國城鎮化轉型進程有的一系列現象做出了新的解釋和闡述。提出并論證了社會保障制度創新是完善城鎮化機制政策選擇的理論假設。

作者指出,當前我國城鎮化機制缺失和城鎮化進程受阻的深層次原因在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城鎮封閉的社會保障制度。在這樣的國情條件下,城鎮化制度創新的重點是加快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農民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化解農民城鎮化的市場風險,提高農民的城鎮化能力。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確立,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成為化解市場風險,提高城鎮化成本收益率的重要途徑,而城鎮化的效率也越來越取決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社會保障制度創新,尤其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創新才是成功彌合城鎮化機制缺失的關鍵。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突破口來完善城鎮化機制,不僅可以為加快城鎮化步伐構造一個適應現代化要求的制度平臺,而且可以達到變農民這一占2/3人口的最大潛在消費群體變為現實消費群體、完善城鎮化機制、加快城鎮化進程、啟動農村市場、擴大內需,為實現經濟良性循環提供制度保障等實施城鎮化戰略的基本政策目標,從而為真正解決城鄉二元結構問題開辟一條現實之路。這樣,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入手推進城鎮化,可能成為解決困擾我國國民經濟深層次發展問題的最佳政策選擇。

三是設計了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新方案:實物換保障

在我國人多地少,國力、財力、生產力水平和市場發育程度都相對較低的特殊國情條件下,要將9億農民都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沒有先例的世界性難題。

傳統經濟學認為,社會保障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形式,這意味著沒有收入就不可能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似乎固定的貨幣收入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惟一基礎。但作者認為,農產品也是一種收入,不過是實物形式的收入而已。對農民而言,實物形式的農產品雖然面臨雙重風險,卻也是比較固定的收入。實物形式的收入只要轉換得當,一樣可以進行再分配?!皩嵨飺Q保障”的構想,不是僅僅局限于貨幣收入的再分配,而是認為貨幣收入和實物形式的農產品收入、股權轉讓收入、土地經營權轉讓收入都可能成為再分配的對象。這樣,可用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資源就非常豐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面臨的資源短缺問題也就迎刃而解。因此,通過制度創新,以實物換保障的方式,完全可以實現將農產品等潛在的社會保障資源變為現實資源的飛躍,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使加快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成為可能。實物換保障方案,就是通過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金融創新來化解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過程中必然面臨的資源約束矛盾,從而為建立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開辟了一條現實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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