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資金出借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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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資金出借管理辦法

國有企業資金出借管理辦法范文1

一、管理原則

(一)統一管理的原則:區集體資產由財政局統一管理。具體遵循“三統一”的原則,即:統一管理對外投資、統一管理資產轉讓、統一管理資產收益(含改制資金)。

(二)保值增值的原則:加強集體資產管理,規范集體資產租賃、轉讓、對外擔保行為。不斷創新機制,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為保證資產安全,集體資產一般不再投資于非國有企業。

(三)動態管理的原則:集體資產的數量、價值應根據實際增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集體資產對外租賃價格應根據市場經濟形勢和資產現狀定期調整。

二、管理范圍

(一)區內原集體企業未轉制的存量資產、土地以及集體資產投資的公益事業資產;

(二)區內原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后剝離的土地、房屋設備等資產;

(三)區范圍內原鎮有資產投資的集體資產和集體土地使用權;

(四)區其他集體資產。

三、管理辦法

(一)資產登記制度

財政局負責對管理范圍內的資產進行核實登記,建立健全完備的資產管理臺帳,并落實專人管理。年終時將集體資產變動情況報區管委會。

(二)資產租賃制度

1、區集體資產的租賃由新城東投資公司等單位與租賃單位(或個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報財政局。

2、各類集體資產租賃合同實行統一文本、租金統一先繳后用,出租和處置統一實行招投標。

3、本意見出臺前與單位(或個人)簽訂的未到期租賃合同,原則上由新城東投資公司等與單位(或個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租金按合同簽訂時的市場情況確定。

4、對在租賃期內租而未交、欠交、少交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誰出租,誰收繳”的原則進行催收,經多次催收難以收回的,要依法進行追繳。

5、單位和個人在未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下使用集體資產的,除按相應的租金標準繳足租賃期的全部租金外,應退還資產使用權,經招投標后確定是否租賃。

(三)資產處置制度

集體資產處置時,由財政局審核填制《區集體資產處置審批表》,報區管委會批準后,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監察審計局審核后,需進行公開拍賣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資金管理制度

新城東投資公司作為區集體資產營運資金的主要財務核算機構,定期向區管委會上報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對收繳的租金和資產變現等收入,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在應收收入中抵扣支出;支出主要用于原集體企業職工退休工資、工齡工資,不得用于與集體資產無關的其他支出。本意見出臺前的各類借款和對外投資資金要盡快收回,今后不再對非國有企業出借資金或提供擔保。

(五)資產監管制度

國有企業資金出借管理辦法范文2

資產,是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凡是有助于公共組織開展業務及其他各項活動、能夠為公共組織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公共組織擁有占用權或者使用權、并且能夠用貨幣進行計量的經濟資源,都作為公共組織的資產予以確認。公共組織資產,是指公共組織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等。高校作為公共組織的一部分,其資產構成具有規模大、周期長、風險高的特點。高等教育投資固定資產比重較大,資金周轉周期長,短期內無法得到投資回報。高校在保證學校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將部分非經營性資產轉入生產經營活動中,并獲得一定的資本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高校教學科研經費的不足,并有利于盤活高校的一部分資產存量,優化高校的資產配置,提高高校國有資產的質量和使用效益。高校將其擁有的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采用投資、入股形式與企業聯合經營或創辦校辦科技產業,轉作經營使用,有力地促進了高??蒲谐晒霓D化。

在轉換資產之前要分清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不同概念。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通過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轉換資產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取得一定的經營收入。在確認經營收入時,應注意其必須同時具備的兩個特征:第一,經營收入是開展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而不是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第二,經營收入是非獨立核算單位開展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而不是獨立核算單位開展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但長期以來,高校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缺乏有效的管理,導致在高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過程中,高校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造成高校國有資產的流失。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必須加強對高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管理,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嚴格執行相關審批制度。

高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時,要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并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一次轉為經營性資產的價值量數額巨大的,還須報財政部門批準。在履行申報審批手續時,必須嚴格審批資金來源,對國家規定的不準作為經營使用的資產,一律不準投入經營使用。這就要求有關部門嚴格掌握政策,確定可轉化為經營資產的范圍。

二、按相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高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對其資產進行價值評估。屬于非貨幣資金的實物形態資產,要按規定進行價值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資金。必須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立項,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予以確認。

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國有性質不改變。

有償使用,是指國家對高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以其實際轉作經營使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按季或年收取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占用費。其實質是將高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資本收益,部分納入國家統一管理。高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后,其使用以盈利為目的,資產所有權仍屬于國家。征收國有資產占用費正是這部分資產國家所有者權益的體現。其目的就是在于將高校非經營性資產及其資產收益更好的進行管理,明確資產的所有者、占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責權利關系,獲得經營中資產消耗的必要補償和實現國家所有者權益。

高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后,應制定相應的保值增值指標進行考核,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于其從事經營活動取得收益,應納入單位統一財務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應堅持有償使用的原則,以其實際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總額為基數,征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費。征收的占用費主要用于公共組織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和事業發展。其國家所有的性質不能改變。

四、建立明確的專項管理制度。

高校對轉入經營的資產應按照非經營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分類核算原則,建立專項管理制度。①專項登記。建立轉為經營性資產的臺帳,如實登記和反映轉為經營性資產的數量、價值、投資方式、投入單位名稱等;②專項考核。建立轉為經營性資產管理考核的指標體系,對轉為經營的資產的經營狀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資本收益情況進行嚴格的考核和監督檢查。

國有企業資金出借管理辦法范文3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37號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5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長 苗圩

20xx年5月26日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

第三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煙草專賣局發放的煙草專賣許可證,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煙草專賣局違法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受法律保護。

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或者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煙草專賣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類。

第七條 煙草專賣局依法審批發放和管理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進出口等業務的,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法人所屬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單獨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其所屬法人單位應當向相關的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一般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按煙草專賣局要求填報格式文本。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請。委托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不同事項確定申請類型,并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延續申請、變更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等。

第十一條 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及企業組織結構調整的需要;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規定的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在實施前應當公布。

第十五條 制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后確定零售點的合理布局。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經營資金要求和經營場所條件,由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制定,并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備案。

第十六條 連鎖經營企業在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

第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將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條件、要求、程序、時限等需公示的內容通過公示欄、電子查詢系統或者互聯網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 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場所應當公示下列內容: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名稱;

(二)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各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審批機關;

(四)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條件;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六)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的方式、途徑;

(七)煙草專賣許可證審批程序、時限;

(八)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辦公場所準確地址、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二十條 申請人要求煙草專賣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予以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煙草專賣局法定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煙草專賣局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煙草專賣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

第二十二條 煙草專賣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 審批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煙草專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書面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煙草專賣局應當自作出予以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送達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依法作出不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書面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校周圍;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煙草專賣局依法作出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應當公開,允許和方便公眾查閱。

第二十七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許可范圍和有效期限依法生產和經營煙草專賣品。

第二十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從事國產或者外國卷煙的零售業務,并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標明的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

第三十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應當將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一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改變經營地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所持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其他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因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不予延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有權對轄區內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下級煙草專賣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上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加強對下級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并建立完善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和考評機制。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檢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煙草專賣局可以依法對持證人生產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倉儲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持證人提供有關情況和報送有關材料,持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三十七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遵守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名稱或者字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重要事項,是否與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事項相符合;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注銷、延續等手續的執行和辦理情況;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依法對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煙草專賣執法人員進行,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可以查閱煙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煙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

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第四十一條 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的,煙草專賣局應當責令其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企業的;

(九)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拒絕變更登記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煙草專賣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煙草專賣許可證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審批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予以撤銷并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法人資格發生變更,需要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七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

第五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業務六個月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一個月后仍未辦理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煙草專賣局應當收回其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為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專賣品加工服務。

第五十三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殘次煙葉或者廢棄的煙葉、煙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殘次煙葉或者廢棄的煙葉、煙末,應當予以銷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的,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五十六條 使用涂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由煙草專賣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煙草專賣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煙草專賣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發證理由的。

第五十九條 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煙草專賣局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煙草專賣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證件式樣,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等。

第六十三條 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國有企業,按照國家關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要求,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為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可以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遇到法定節假日的,工作日順延。

國有企業資金出借管理辦法范文4

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部門根據規定和有關部門的委托、授權,對任職期間的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施的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作為過程審計重要的體現形式,是在離任審計基礎上的發展和創新。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強化領導干部經濟權利監督的客觀要求,是現階段審計部門履行職責的必然選擇,勢必成為未來經濟責任審計形式的主流。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一、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管理目標描述

1.1 審計理念和工作策略

1.1.1 審計理念

一方面,大家認識到僅僅依賴于對于財務信息的鑒證,僅僅了解到企業的歷史信息。而這種歷史信息,對于實際工作執行情況尚有不足之處。因為這種僅僅反映結果的信息,并不能闡明關于企業經營的效率,也就是內部交易費用的高低。因此存在這種可能,即領導干部通過犧牲交易效率來增加交易費用,產生舞弊現象的出現。所以對于內部控制效率性的要求,就是對過程監督的需要。這即是審計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領導干部解除自身受托責任的一種必然的選擇。

1.1.2 工作策略

任中審計是對內部控制有效程度的鑒證并發表意見,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

作為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按照國家規定和上級單位要求是否落實承擔著重要的責任。

內部控制有效性程度的鑒證意味著內部控制審計將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一份鑒證信息,這份信息是客觀、公正的,它可以用來處分領導和員工在工作過程的責任,也可以用來解除企業的社會責任。

任中審計的對象是內部控制,通過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鑒證,促進內部控制完善。

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無疑與一個事先設定的目標或者社會公眾公認的目標相關,同時,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也是一個動態的標準。即在一定的環境下,按照某個設定的標準,內部控制可能是有效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上級單位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有效性標準,客觀的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有利于規范領導干部的經濟行為,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最大限度的降低領導干部在經濟工作中的失誤,規避經營風險。

1.2 管理范圍和目標

1.2.1重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

重大經營決策情況的審計,重點檢查公司規定的“三重一大”事項中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決策事項。包含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執行公司黨委重大經營決策部署情況,以及所在單位內部重大經營決策情況,促進重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合法、合規、高效、有序進行。

1.2.2財務收支管理情況

審查被審單位經營管理現狀,財務收支合規性、真實性審計,重點審查財務狀況是否真實完整。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國家和公司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是否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關注是否存在設立賬外賬或“小金庫”情況,是否發生違規擔保、出借資金、委托理財、對外投資、轉讓國有資產,以及擠占挪用資金的事件。

1.2.3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審查被審單位安全生產指標是否真實,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是否完成,三項可控費用指標管理是否真實、有效,檢查電力購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購電管理、售電管理及線損管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電費回收率真實性,優質服務工作指標管理是否真實,工程管理進度是否準確、工程資金計劃是否真實。

1.2.4內部控制體系建設情況

審查被審單位資金管理控制情況,營銷管理、物資采購、招投標管理控制情況,資產購建、運營、維護、處置管理控制情況,各類業務收支管理控制情況,關聯交易管理控制情況,以及信息系統建設完善、安全運維管理控制情況,關鍵環節及崗位是否存在牽制及制約,是否遵循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等。

1.2.5工程投資管理情況

檢查評價被審計單位工程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有關制度是否得到貫徹落實,在工程管理中資金運作的合規性和效益性,工程管理全過程控制的有效性,揭示被審計單位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工程管理的意見及建議。

1.2.6關聯交易管理情況

主要審查被審單位關聯交易是否真實有效,是否遵守“三不指定”原則,關聯交易是否合規,價格是否公允等。

1.2.7資產質量管理情況

主要審查被審單位資產變動是否履行審批手續,是否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并確認單位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對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作出評價,披露在資產管理使用過程中的薄弱環節、潛在風險等。

1.2.8審計成果運用情況

主要審查被審單位審計成果是否有效運用情況,審計問題是否嚴格按照審計意見書要求進行整改,是否以OA行文的形式報送至審計審計部歸檔。

通過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對企業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營情況及經營業績情況實現審計過程全覆蓋,這樣可以在第一時間里發現經營中的問題,防止“木已成舟”的事情發生,同時也充分的發揮了審計的時效性,客觀、公正、有理有據的對領導干部經營業績進行評價,并實事求是的揭示管理中的問題,提出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的審計意見。

1.3管理指標體系及目標值

承德公司審計部,根據風險導向型審計為出發點,以綜合性評價為引導,客觀、公正的對領導干部經營業績進行評價。依據風險大小分配審計資源,采用評價數據量化指標對審計目標進行評價。(見表1)

審計目標量化指標值-表1

序號 指標名稱 指標內容 目標值

1 重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 是否按公司規定進行集體決策、民主集中制決策和“三重一大”制度,包含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公司經營決策部署情況。 10

2 財務收支管理情況 財務收支、成本管理的真實合規性,財務報表合并范圍、方法、內容和編報是否合規,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和有關資料是否相符。 20

3 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主要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經營成果真實完整性。 10

4 內部控制體系建設情況 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生產經營中各項管理工作內部控制的健全性、適當性和有效性。 10

5 工程投資管理情況 工程資金運作的合規性,工程管理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工程廢舊物資管理是否履行報廢、異動手續。 20

6 關聯交易管理情況 關聯交易的公允合規性,業務信息是否真實可靠,是否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資金安全是否可靠。 10

7 資產質量管理情況 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資產變動的規范性。 10

8 審計成果運用情況 是否有效運用審計成果,按審計意見書的要求及時整改。 10

合計 100

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現實意義

2.1完善審計質量管理辦法

通過標準的業務流程評價體系建設,保障審計內容盡可能完善,同時提高審計結果的橫向可比性。一直以來,承德公司十分重視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建設,根據審計項目實踐積累,不斷進行豐富、完善,初步建立了一套評價體系。(見圖4)

業務流程評價體系-圖4

2.2明確落實審計責任

通過審計方案將審計內容、審計重點落實到相關責任人員,保證審計目標得到貫徹執行。承德公司將審計實施方案與審計評價體系進行了有機結合,把審計評價體系中業務流程及控制環節作為審計事項及審計重點與審計實施方案中的人員分工及審計重點進行融合,將對人資管理的完整性及內部控制情況的評價按照各自分工,通過審計實施方案落實到具體審計人員。

審計方案落實到人,每個審計人員都是一個子方案。審計實施方案的橫欄是審計事項、審計重點、審計方法、擬出底稿。縱欄的第一項是:是否存在人資管理相關事項,以便與審計組其他成員結合,審查人資管理制度執行情況;中間是所負責的各項相關審計事項,最后是各相關審計事項的內部控制情況評價。以內控制度管理中的人資管理情況為例,審計實施方案具體格式。(見圖5)

2.3.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優越性逐漸凸顯

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更加有效地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相比,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可以發揮以下作用:

一是開展企業負責人任中經濟責任審計能夠促進問題及時得到解決。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僅僅在于監督、評價和鑒證企業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更重要的是對于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根本性地糾正違紀違規行為,做到防患于未然,真正促進國有企業負責人“在其位,謀其政”。

二是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充分調動審計人員工作主動性,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陳舊的“先離任、后審計”做法給人一種“馬后炮”的感覺,很大程度上影響審計人員的工作主動性、積極性。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可以使在職的企業負責人對任中審計過程及結果抱有很大關注與重視,使得審計人員感到其責任重大、目標明確,可以使工作質量得到明顯提升。

三是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可以起到挽救干部的功能,真正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干部的作用。對于企業負責人來講,開展任中審計工作,可以及時發現并解決一些違法和個人廉政方面存在的苗頭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有效的避免其經濟行為的“一錯再錯”,而且也起到了學習作用,讓其從法律知識和經濟管理知識上得到補充學習。

四是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減少重復性審計工作,實現審計工作的“一果多用”,有事半功倍的作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可以及時掌握企業負責人的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廉潔自律情況,遵守財經紀律情況。避免了離任審計過程中,因審計時限問題難以對任期內所有年度進行審計的老問題,減少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與審計力量及時間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審計資源的充分利用,避免了臨時性突擊,同時也減少了“先離任、后審計”產生的“審計難、取證難、落實難”的弊端,提高審計效率。

三、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3.1審計協調難

在開展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審計部門與被審單位的矛盾比較直接。尤其是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直接涉及領導干部的切身利益,在審計實施的過程中對一些敏感問題的看法和處理上,審計部門與被審單位都會做出不同的一件,甚至出現被審單位明顯的抵觸情緒,提出各種不正當的理由拒絕簽字。使得審計工作的矛盾愈發的直接與敏銳。二是當前審計管理體制與審計獨立性的脫節,審計部門受制于權利的制約,實質上審計部門下發的審計意見書缺乏獨立性、缺少一定的實效性,對領導干部的經營管理評價難以起到警告效果,被審單位往往認為審完就等于結束,領導干部依舊我行我素。

3.2審計監督效果滯后

目前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監督效果存在著滯后現象,引發的不能及時采取措施對現存問題的發現及有目的性的整改,進而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審計監督效果滯后主要表現在“先審后離”難以實現,造成審計成果運用的滯后性。目前的經濟責任審計最主要的還是離任審計,往往是當事人已經更換工作地點或已經升職,使得在選用領導干部時與審計成果脫節,造成了審計工作對領導干部監督職能的滯后與喪失。這些審計監督效果的滯后性,一方面不利于審計成果的應用,另一方面也抵消了審計部門的部門效益和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3.3審計工作被“邊緣化”

在當前的審計環境下,被審單位以及涉及的其他部門,對審計工作的抵觸思想很大,這就對審計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大的阻礙和壓力。在被審單位的眼力,審計部門就是找問題挑刺的討人厭的角色,卻淡忘了審計部門的服務職能,往往出了事、構成了嚴重的責任事故才想起審計,從而使得審計工作邊緣化。這樣做的后果不但會增大企業的經營風險,將企業推到風口浪尖之處,而且也會消弱審計效果,使得審計工作大打折扣。

四、今后的改進方向或對策

4.1建立QSHE評價體系,從質量(H)、安全(S)、健康(H)、環境(E)方面建立標準評價體系,明確審計目標。

明確審計目標和審計對象,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優化審計環境。以滿足任中審計的需求為前提,以提高企業盈利能力和服務水平為目的,促進公司健康發展,從質量(H)、安全(S)、健康(H)、環境(E)方面建立標準評價體系,建立審計執行計劃和方案。

4.2建立以任中審計為主的經濟責任審計模式和機制

堅持“先審計、后離任”或“先離任、后審計、再任命”的方式,對于任期時間達到審計時限的領導干部,有計劃、有步驟的安排任中審計,力爭做到任中審計不少于當年審計項目的50%以上。同時,將任中審計,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健全完善周期性審計機制。對納入經濟責任范圍的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內定期審計,對任期期間履職情況進行全面審計,重要部門及公司實現年度定期審計,建立健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資料庫,確保領導干部有計劃的納入審計監督范圍。

4.3評價審計結果

審計成果要列入干部的檔案,人資部門可以將審計報告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檔案,作為對干部任用交流的重要依據。對于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且業績突出的領導干部,予以提拔重要;對于造成公司經營風險的,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要視情況作為換崗或降職等處理。

建立以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為主流的審計平臺,落實審計成果運用,加強審計部門與公司領導、相關各專業部門、縣分公司的良好工作環境。積極溝通,展示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與職業形象。通過各專業之間的交叉學習進而培養復合型人才,并積極向公司專家庫及中層領導干部崗位推薦。強化公司人才資源的需求,形成可持續的科學發展狀況。

五、實踐效果

承德公司審計部門積極服務公司“三集五大”體系建設工作,優化審計流程,創新管理手段,通過對公司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成效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充分發揮了任中經濟責任對干部監督管理的作用。一是將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到對領導干部的日常教育與監督過程之中。二是將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運用到領導干部考察任用中去,將其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考察的重要依據。

2)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突出了過程防控,在審計過程中,突出過程管控,將工作重心由事后監督向事中防控轉變,充分發揮審計“報警器”作用,有效地防范了不規范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

3)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提高了審計效率與質量,將任中經濟責任審計與專項審計有機結合,實現了資源共享,審計結果互用,改進審計方法,切實提高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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