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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稅收優惠政策范文1
關鍵詞:融資租賃;營改增;影響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38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9-81-02
2013年5月24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該通知明確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營改增”試點,融資租賃行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一種也被納入此次“營改增”試點范圍中。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
我國的融資租賃行業起步時間較晚,市場滲透方面也遠不及歐美等發達國家,但是隨著融資租賃在經濟中的重要性不斷提高,融資租賃行業逐步呈現出大踏步發展的趨勢,截至2013年2季度,租賃業務總量已接近2萬億,融資租賃行業已成為我國經濟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37號文后,融資租賃行業的稅額計算以及稅收繳納發生重大變化,因此,分析研究“營改增”對融資租賃行業的影響并提出相關建議,具有重要意義,
一、稅率與稅基雙雙增加
“營改增”之前,融資租賃行業適用于5%的營業稅稅率,稅基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之后的余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利息。
“營改增”之后,融資租賃業務適用于17%的增值稅稅率,稅基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和保險費,扣除項目比“營改增”之前取消了貨物的購入價和運雜費,導致稅基上升。
“營改增”前后,融資租賃企業稅負變化舉例如下:
假設甲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買了一套機器設備,價值1000萬元,增值稅170萬元,支付安裝費、保險費等10萬元,甲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四年,每年租金400萬元,承租人向甲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的手續費為租金總額的5%。交易過程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甲融資租賃公司收取的全部價款為400×4×(1+5%)=1680萬元;
甲融資租賃公司息差為1680-1000-170-10=500萬元
“營改增”之前,甲企業需繳納營業稅=500×5%/4=6.25萬元;“營改增”之后,甲企業需繳納增值稅=[(1680-10)/(1+17%)×17%-170]/4=18.16萬元;“營改增”之后融資租賃企業應繳稅額大幅增加。
從稅負上看,由于稅負為納稅人繳納的稅額占納稅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因此,“營改增”之前,甲企業稅負=6.25/[400×(1+5%)]=1.49%;“營改增”之后,甲企業稅負=18.16/[400×(1+5%)]=4.32%,稅負上升。
二、稅收優惠政策效果有限
針對融資租賃企業“營改增”之后稅負大幅增加的情況,37號文中規定了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即對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從上例看,甲企業的增值稅實際稅負為4.32%,按照稅收優惠政策,可退稅[400×(1+5%)]×(4.32%-3%)=5.54萬元,甲企業的實際應繳稅額為18.16-5.54=12.62萬元,仍高于“營改增”之前甲企業繳納的營業稅額。
另外,該優惠政策僅適用于增值稅,并不適用于隨營業稅和增值稅附征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由于稅額增加而導致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相應增加的部分無法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進項稅抵扣存在不確定性
增值稅稅法規定票據流、資金流、貨物流必須一致,進項稅才允許抵扣,但在直接租賃業務中,租賃公司出于對風險管理、租后管理的要求,更希望將租賃物貨款支付給承租人,由承租人根據供貨進度支付給租賃物供應商,從而導致票據流、資金流和貨物流不一致,進項稅無法抵扣,租賃公司繳納的增值稅大幅增加。
另外,如果租賃物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融資租賃公司也無法抵扣進項稅。
四、對回租業務產生不利影響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將租賃物出售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目前融資租賃行業最主要的業務模式,其中金融租賃公司回租比例更是高達80%以上。
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出售租賃物屬于融資,不屬于銷售行為,因此承租人無法向融資租賃公司就租賃物出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營改增”開始試點工作以來,北京、上海等試點地區的融資租賃公司針對回租業務無法取得承租人開具的租賃物采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在實務中采取了僅對租息部分向承租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租賃物本金部分僅開具收據的做法,即僅對租息部分繳納增值稅。這一做法曾得到各地主管稅務部門的默許,但并未明文規定對此予以明確。2013年7月底,山東省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指引》中指出,售后回租業務中試點納稅人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中包含的設備本金部分也作為銷售額的一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稅。之后,上海地區也頒布類似通知,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不論新老增值稅租賃合同,必須對收到的租金(含本金)全額繳納增值稅。根據最新的稅務解釋,回租業務租賃物本金部分應繳納增值稅,這將導致回租業務增值稅額大幅增加,即便能夠順利拿到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的退稅款,回租業務承擔的稅負也將遠遠超過其盈利空間。在各類租賃公司中,金融租賃公司盈利能力最強,但其總資產收益率也僅在1.5%左右,新的回租稅務政策必將導致回租業務巨額虧損,這將對融資租賃公司造成沉重的打擊。
五、對策及建議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本次“營改增”對融資租賃行業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尤其是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售后回租業務影響巨大,若回租業務的稅務解釋全國鋪開,則融資租賃行業快速發展的勢頭必將大大減緩,業務規模急速萎縮,甚至可能會出現融資租賃公司虧損、關閉的情況。融資租賃作為我國經濟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連接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的紐帶,符合我國目前金融應服務于實體的要求,因此,建議稅務部門與融資租賃公司積極采取相關措施,共同將稅制改革對融資租賃行業產生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小,保證融資租賃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一)優化稅收優惠政策
首先,建議以融資租賃公司的銷售凈額作為基數計算實際稅負,即增值稅稅負超過納稅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依照前例,按照這種算法,甲企業實際增值稅稅負為500×3%/4=3.75萬元,比“營改增”之前繳納的營業稅減少,從而達到“營改增”降低企業稅負、激發企業活力的目的。
其次,建議將附加稅也納入稅收優惠的范圍內,即對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切實降低融資租賃企業的稅務負擔,同時也保持了稅收優惠政策的一貫性。
再次,建議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效性。根據37號文的規定,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屬于過渡性政策,但為了融資租賃行業的持續發展,建議將這一優惠政策長期執行。同時,建議簡化退稅的審批程序,縮短退稅款的到賬時間,減少融資租賃企業的資金占用。
(二)盡快出臺“營改增”相關制度的實施細則
建議稅務部門充分考慮融資租賃企業的實際情況,對于售后回租業務,明確只對租金扣除本金后的租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金部分只需開具收據,或者對售后回租業務出臺專門優惠政策,降低售后回租業務因無法取得租賃物采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對融資租賃公司帶來的不利影響。
(三)轉變業務發展方向
針對售后回租業務稅負增加較多的情況,建議融資租賃公司重新定位業務模式,加強直接租賃業務和經營性租賃業務的開拓力度,研發和改進業務產品,逐漸實現由“類貸款”業務向真正的“資產租賃”業務轉型。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Z].2013.
融資租賃稅收優惠政策范文2
2009年1月1日,我國從生產型增值稅轉向消費型增值稅,有效地克服了生產型增值稅抵扣范圍小、抑制企業技術進步的缺陷,降低了增值稅納稅人在貨物生產和流通環節的稅收負擔。但是,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有限、扣稅鏈條不完整等因素,以及營業稅的重復征稅特點,嚴重阻礙了服務業的發展。為了促進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我國把實現“貨物和勞務”一體化征稅、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作為實現結構性減稅的一劑良方,希望通過“營改增”在完善商品勞務稅制的同時,逐步完善商品勞務環節的扣稅鏈條,消除重復征稅,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現代服務業特別是生產型服務業的發展,實現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型的目標。
對于融資租賃業而言,“營改增”之后,融資租賃業可以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使得上下游企業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有利于吸引客戶;同時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承租方來說,由于能夠拿到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銀行貸款相比,可以降低財務成本、降低稅負,有利于承租方選擇融資租賃業務。融資租賃企業不僅要抓住“營改增”的改革大環境所帶來的機遇,同時也要積極地與稅務部門進行溝通,將“營改增”之后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稅務部門,以求有更加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范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
二、“營改增”后融資租賃業面臨的問題
(一)“三流不合一”帶來的稅務風險 對于融資租賃業來說,所謂的“三流合一”是指稅務部門要求的合同流、現金流、發票流三流保持一致。而通常所說的“三流合一”是指稅務部門要求的票據流、現金流、物流三流保持一致。由于物流很難回放性檢查,不像合同、票據、資金都是有據可查的,所以在實務操作中稅務機關用“合同流”代替“物流”以便于納稅管理。但是,鑒于融資租賃業的部分業務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融資租賃業在“營改增”之后為開展業務面臨著稅收違法的潛在稅收風險。下面從融資租賃業的售后回租業務流程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1)嚴格按照售后回租定義。 承租方選定自己需求的設備后,告知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對承租方資格審核之后將設備價款提供給承租方,承租方直接與廠商簽訂《設備買賣合同》,從而擁有了設備的所有權,并由廠商按設備價款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然后承租方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買賣與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按租金收入的利息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
如圖1所示,廠商與承租方、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方之間業務流程清晰明了,實現了稅務機關要求的發票流、合同流、現金流的一致性原則。
(2)對涉及特殊行業的售后回租業務,如工程機械、上牌車輛、工程機械、上牌車輛、二手設備等,使用此業務模式操作。承租方在業務操作前通過和廠商簽訂《設備買賣合同》擁有了租賃物的所有權,同時廠商按設備的價款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承租方然后將其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并由融資租賃公司代客戶向廠商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然后承租方將該租賃物從租賃公司租回并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以后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融資租賃公司按租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
從圖2中看出,承租方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的交易清晰明了,實現了發票流、現金流、合同流的一致性原則。但是廠商與承租方之間只是實現了發票流、合同流(物流)的一致,現金流存在于廠商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從而沒有實現稅務部門要求的發票流、現金流、合同流保持一致的原則。
“營改增”后,由于融資租賃業實行增值稅購進抵扣法,如果出現“三流不合一”的情況,不管對于融資租賃企業還是承租方來說,都無法將廠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極大地增加了融資租賃業的稅收成本和稅務風險。
(二)即征即退政策形同虛設 在此次“營改增”改革中,將融資租賃業由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5%的營業稅改為部分現代服務業的應稅范圍征收17%的增值稅,由于“營改增”前后計稅依據基本保持不變,稅率的大幅提高無疑會增加融資租賃公司的稅收負擔。鑒于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文的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理論上將融資租賃業的稅負由5%降低到3%。但從上海、北京等實行“營改增”試點地區的實際操作來看,即征即退政策基本落實不了。下文將從以下方面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1)即征即退政策中的分母不明確。即征即退政策出臺之后,對于增值稅實際稅負的計算過程中分母的確定一直存在爭議。財稅[2012]86號文出臺之前,各地做法不統一:上海市有的按息差(租息減去財務利息支出),有的按租息;北京市則要求分母不是按租息計算,而是按本金加上租息。針對這一爭議,《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86號)文明確規定“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在對上海、北京的企業進行稅負測算之后發現:如果嚴格按照86號文的規定執行的話,增值稅的實際稅負在0.7%左右,沒有一個企業的實際稅負超過 3%。這就意味著即征即退政策落實不了,在計稅依據不變的情況下原來按照5%繳納營業稅,現在按照17%交增值稅,使得融資租賃公司的稅負增加。
在財稅[2012]86號文出臺之前,安徽省某融資租賃企業曾經享受到按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86號文出來之后,由于增值稅實際稅負沒有超過3%,稅務局要求企業把退回的稅款交回國庫。由此可見,政策的不明朗已經影響了企業財務管理活動及業務的正常開展。
(2)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盃I改增”之后,融資租賃公司的當期銷項稅額等于票面金額乘以17%(其中票面金額包括做直租業務時按租金全額分期開給承租方的增值稅發票的金額和做售后回租業務時按照租金全額減去本金部分分期開給承租方的增值稅發票的金額);融資租賃公司的當期進項稅額等于作直租業務時,當期從廠商購買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
最近幾年,融資租賃業快速發展,加之“營改增”之后的融資租賃業實行增值稅購進抵扣法,只要融資租賃公司的直租業務取得的進項稅額大于直租業務和售后回租業務取得的銷項稅額的總額,就會使得融資租賃公司長期不用交稅。這種情況在融資租賃業快速發展的這段時期將長期存在。但是,當該行業進入平穩發展時期時,融資租賃企業的累計銷項稅額將會超過進項稅額,此時才開始納稅。隨之,融資租賃公司的稅務風險出現了:
如圖3所示,一方面融資租賃企業在N年間不交納增值稅,等到累計銷項稅額超過進項稅額之后逐漸交納增值稅,對企業(特別是中小融資租賃企業)的現金流來說是個巨大的考驗,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長期的經營決策;另一方面,財稅[2011]111號文附件中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屬于“營改增”試點期間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等到“營改增”全面鋪開,屆時這項優惠政策將會取消。如果開始繳納增值稅的時點出現在“營改增”試點期間M之后,企業將無法享受到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三、“營改增”背景下融資租賃業問題解決對策
(一)對特殊業務“三流不合一”的建議 對于融資租賃行業來說,由于某些業務流程的特殊性,使得“營改增”前后該行業面臨同樣的難題,即合同流、票據流、資金流(以下簡稱“三流”)無法保持一致。在三流不一致的情況下,廠商無論將設備的增值稅發票開具給融資租賃公司還是開給承租人,均無法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針對此問題,筆者建議如下:(1)對于政府來說,采用“融資”與“融物”分開征稅的方式解決三流不一致的問題。融資租賃業是以融資的方式完成了融物的目的,既有金融屬性又有貿易屬性,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融資租賃企業按設備的價款開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即平票平走);另一方面,融資租賃企業就租息收入部分按現代服務業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承租方,從而解決三流不一致的問題。(2)對于企業來說,企業可以積極主動地與稅務部門就融資租賃業務的流程特殊性進行溝通,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將涉及到三流不一致的問題在合同中明確地反映出來,以便讓稅務局承認業務流程的合理、合法性。
(二)對即征即退政策不能落實的建議 86號文出臺之后,基本沒有企業能夠達到即征即退的退稅標準。針對此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1)政府一是應從融資租賃行業自身的業務特點出發,對于即征即退的分母,應剔除本金部分,只包含租金中的利息收入;或者,降低即征即退率,從而使該項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二是建議政府保證即征即退政策的延續性。即征即退政策作為“營改增”試點期間的優惠政策,是一項暫時性的優惠政策。在“營改增”之初,由于會出現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使得企業在開始階段不需要納稅的情形,保證該項政策的延續性,使得企業在真正納稅的期間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建議政府盡快出臺即征即退政策的實施細則。到目前為止,各試點地區的稅務部門對86號文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的分母理解不統一,影響了即征即退政策的實施。政府要盡快出臺實施細則,明確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實際稅負計算過程中分母的內容。(2)企業。一是通過融資租賃協會等途徑向稅務部門積極反應情況,做好信息的傳達和溝通工作。二是應在政策明朗之前做好退稅的備案工作。及早備好相關文件和資料,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有形動產租賃備案和即征即退備案,以應對即征即退實施細則的出臺。
參考文獻:
[1]趙國慶: 《“營改增”或可為融資租賃業解困》,《中國稅務報》2012年第12期。
[2]潘文軒: 《“營改增”試點中部分企業稅負“不減反增”現象釋疑》,《廣東商學院學報》2013年第1期。
[3]胡亮:《關于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存在的問題與對策分析》,《時代金融》2013年第3期。
融資租賃稅收優惠政策范文3
一、原營業稅優惠政策仍將延續
國務院試點方案明確規定,原來營業稅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改征增值稅之后還將延續?!盃I改增”試點力圖保持現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連續性,試點行業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基本得以繼續延續。并根據增值稅的特點,隨著“營改增”的深入而予以調整,納入改革試點的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可按規定抵扣。
為保持現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連續性,對現行部分營業稅免稅政策,在改征增值稅后繼續予以免征。具體而言,試點期間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稅項目和增值稅即征即退項目。其中,免征增值稅項目主要包括:個人轉讓著作權;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藥服務;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等。增值稅即征即退項目主要包括: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安置殘疾人的單位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等。此外,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如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等。
二、營改增全國擴圍差額征稅優惠政策基本取消
《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對前期試點的稅收政策進行了整合,并根據前期試點中反映的情況,對部分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通知》中最大的變化之一,就是取消了原試點地區中對營業稅差額征稅的相關規定。營改增之前,營業稅征收過程中采取差額征稅的政策,試圖在一定范圍內解決重復征稅問題。此前試點地區在計算銷售額時,對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而《通知》中則在差額政策方面做出了調整,其他行業差額征稅全部取消,僅保留融資租賃行業。
新的試點方案只保留了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的差額政策,即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耙驗槿谫Y租賃行業還有一部分費用是支付給保險公司、銀行等,這些行業還是交納營業稅的,所以保留了這部分的差額征稅政策。
對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的行業的小規模企業影響較大,營改增前,其代收代墊金額,予以合理扣除計算營業稅;營改增后,不能差額,又因為是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其影響程度可想而知。
三、地方營業稅優惠“土政策”是否延續需重新審視
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管理體制,除中央政府有明確授權的以外,各級地方政府均無權制定稅收減免政策。然而現實情況是,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越權制定了各種減免稅“土政策”,包括納稅前的減免優惠和納稅之后的稅收返還,即先征后返,在稅歉入庫之后,財政進行“退庫”,將稅款返還給企業。因為某些稅種是中央、地方共享稅種,地方如果擅自減免就等于變相侵蝕了中央收入。
當前,各地為了吸引外資,不惜一切代價,紛紛給予外商各種優惠政策,特別是稅收優惠。如擴大稅收優惠適用范圍、提高優惠比例、延長優惠期限、違規減免稅收等問題。特別是有一些地方,因為招商引資等原因,在營業稅的征收上制定有一些優惠的“土政策”,這部分地方稅收優惠的“土政策”是否延續難以預料,需要視情而論,重新審視和調研論證。
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確授權的減免之外,各級地方政府均無權制定“土政策”?,F實情況是,在招商引資工作走在前頭的地區正面臨其他地區的強有力的競爭壓力,互挖墻腳的事情屢見不鮮。鑒于此,為了吸引外資,在優惠政策制定上,各地更是花招百出。
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有可能對地方招商引資過程當中,制定的那些土政策是一個損害。比如說,我們看很多地方為了招商引資,營業稅全免,說我這現在要搞一個文化產業園,我引進搞動漫的,搞文化的企業,3%的營業稅全免,但是現在你不能免,你必須要進入到增值稅的這個渠道里,要通過國稅局征上去。當然你可能想辦法把這個錢再還回去,但是這個過程就變得更困難,或者更復雜。那么以前給人家許諾出去的那樣一些政策,能不能兌現?對地方政府來說,可能就是一個新的問題。廣東省財政廳已經發文,以前已經執行的,還按照原來的額度進行返還,那么就保證了政策的連續性。但相對而言,以后再出臺類似的在招商引資當中,你要出臺這樣的一些優惠政策,它是個束縛,這個束縛在一定程度上,對地方招商引資會造成一些負面的影響。
四、警惕不當延續原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稅務風險
稅收優惠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對企業來講是直接的經濟利益和潛在的法律風險,存在是非常顯著的,因而影響也是非常直接的。
(一)過濫延續營業稅優惠政策
試點開始前有很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按照規定優惠政策還將延續,雖然營業稅和增值稅都屬于流轉稅,但由于增值稅優惠的標準和內容與營業稅不同,計稅依據和征稅方式也是不一樣的。從計稅依據來看,營業稅納稅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依照該營業稅應稅勞務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而增值稅是以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在實際操作中采取的是環環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納稅人購買增值稅應稅項目時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在銷售應稅項目時全額抵扣,只需對本環節的增加值繳納增值稅。因為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不同,因此,兩者是不能作簡單的數字比較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究竟該如何連續?稅務機關如果從嚴控制,一些企業可能失去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會,最后只能將優惠之門打開,盡量放寬準入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不可避免會有一些企業鉆政策的空子,對此應當如何去防范,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原有營業稅優惠延續終止造成稅負增加
“營改增”后,原有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將如何過渡,也會影響到企業的稅負高低。原營業稅差額征收優惠幅度更大,相比而言,增值稅稅率更高,這也會使企業稅負增加。因為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不同,因此兩者是不能作簡單的數字比較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究竟該如何連續?稅務機關如果從嚴控制,一些企業可能失去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會。試點地區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符合相關規定的列舉行為可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換言之,文件規定未有列舉的行為不能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未經辦理登記備案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原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對照公告的有關優惠事項確認是否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優惠政策的試點納稅人,須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手續。應及時按規定提供申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退(免)稅資格認定、減免退稅審批或報備手續。增值稅優惠備案類項目按納稅人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類型,分為減免稅資格備案和簡易征收備案兩種。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未經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備案,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四)放棄減免稅權利導致企業多繳稅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一經放棄免稅權、減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放棄免稅權。因此,相關企業如果準備放棄減免稅權利,應當充分認識到放棄減免稅權利的法律后果,即未來三年內均按照適用稅率全額征稅。因而企業在做出放棄減免稅權利時,應當著眼于長遠,統籌企業的整體經營,并慎重的做出放棄免稅權的決定。
(五)錯誤延續稅收優惠政策
基于現有營業稅優惠政策包含的政策內容及試點后的管理要求的考慮,本次“營改增”試點在增值稅優惠政策設置時采用了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關于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增值稅零稅率均屬于稅收優惠方式,都可以達到減稅的效果,但是三者之間仍存在一些的差別。在此提醒相關企業,重視不同稅收優惠方式給企業經營和收益帶來的差別,在具體申請相關稅收優惠過程中,應當高度重視各項優惠政策的具體適用范圍、條件、期限、抵扣額度、審批程序等規定。
直接減、免稅,是指對提供應稅服務的某個環節或者全部環節直接免征或減征增值稅。納稅人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提供免稅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融資租賃稅收優惠政策范文4
關鍵詞:營業稅改增值稅 融資租賃 即征即退 金融保險業
2011年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出臺了《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交通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2012年1月1日上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成功標志著我國營改增改革正式拉開序幕;同年8月1日試點范圍擴大到北京、廣州、天津等10個?。ㄊ校V档米⒁獾氖?,這次改革把融資租賃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納入了營改增試點的范圍,其中涉及到的有形動產租賃成為業內爭議的焦點。那么,試行營改增是否也讓融資租賃業像其他小規模企業一樣受益呢?本文將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
營改增的提出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中各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價外稅。其最大的好處,是在為政府取得足夠的財政收入的同時,讓稅收對經濟發展產生的扭曲作用最小化,讓稅收回歸其中性的功能。增值稅一經法國率先推行后,迅速被世界其他國家所采用。但是由于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在生產、流通過程中難以計算,征納雙方不易操作,于是各國在實踐中均采用稅額抵扣的方法。理想中的增值稅制應該是覆蓋所有行業,這樣就可以實現環環相互抵扣,避免重復征稅,如加拿大、新加坡、日本等國家就是所有行業征收增值稅。在我國,按照現行的增值稅法規定,其征稅范圍是所有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機器設備,而其他的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都征收營業稅。
營業稅是價內稅,它是對營業額全額征稅,且無法抵扣,這就不可避免的出現重復征稅的現象。于是,企業為了規避因外購服務所含營業稅無法抵扣而采用自行提供服務,導致“小而全、大而全”的企業經營模式出現。這種狀況的存在不利于服務業的專業細分和服務外包的發展(賈康,2011)。同時,出口適用零稅率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但因我國服務業適用的營業稅在出口時無法退稅,而導致服務含稅出口,在國際競爭中處于劣勢。新出臺的營改增稅制改革,不僅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的現象,而且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產業增值稅抵扣鏈條,同時還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成本,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其意義非同尋常。
融資租賃業營改增稅負分析
融資租賃業,即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在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這種新型交易方式實質上具有融通資金的性質,即通過融物達到融資的目的。
(一)營改增之前,融資租賃業稅負分析
在我國,融資租賃業是被作為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目交納營業稅,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融資租賃業應納營業稅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總天數×本期天數]×5%,其中“實際成本”是指由出租人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以及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向承租人開具營業稅發票。
在這個稅收政策中,融資租賃公司在購置設備時承擔了貨物的增值稅,也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卻因為要就其所提供勞務而取得的營業差額計算交納營業稅而不能抵扣已納增值稅。事實上,融資租賃公司又不是該貨物的最終消費者,不應該承擔該進項增值稅。于是,融資租賃公司為了降低稅收成本將所負擔的增值稅通過提高租金收入轉嫁給承租方。
對于承租方來說,本來可以根據“國家2009年實施增值稅生產型轉消費型改革,機器設備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的相關規定對購進的固定資產的進項增值稅抵扣。但對于通過融資租賃業務取得的固定資產,由于無法從出租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盡管承租方以租金形式支付了融資租賃物的進項增值稅,也不得進行進項稅抵扣。因而,承租方享受不到國家給予增值稅改,降低稅負的稅收政策。事實上,生產增值中含有服務,服務的增值是建立在生產物的基礎。顯然,我國多年來的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分立并行破壞了增值稅抵扣鏈條,將生產業與服務業人為割裂,大大挫傷了企業擬通過融資租賃取得固定資產的積極性,反而更愿意自行購置建設固定資產。
(二)營改增之后,融資租賃業稅負分析
1.稅收政策改革。營改增涉及到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提供有形動產服務為增值稅納稅人適用一般稅率17%,融資租賃公司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其中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17%),進項稅額=買價×17%。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融資租賃公司在收到承租方租金或是取得索取租金憑據即可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于承租方來說,從融資租賃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進行進項稅抵扣。
2.營改增前后稅負測算分析。假定融資租賃公司的一項融資租賃業務每年營業收入為X,購置融資租賃物的實際成本是Y。則營改增之前,融資租賃公司相關營業稅額計算如下:每年應納營業稅=(X-Y)×5%=0.05(X-Y);營改增之后,融資租賃公司相關增值稅額計算如下:應納增值稅=X÷(1+17%)×17%-Y×17%= 0.1453X-0.17Y。如果考慮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若0.1453X-0.17Y>0.03X,則實際稅負是0.03X,超過部分可以實行即征即退。在不考慮附加稅的情況下,為保證稅負不超過營業稅政策下的稅負水平,則0.03X≤0.05(X-Y),X/Y≥160%,即收益率不低于60%,方能保證稅負不增加。而目前融資租賃業的收益率為20%-30%(陸靜波,2012)。若0.1453X-0.17Y≤0.03X,則實際稅負0.1453X-0.17Y,大概為現行營業稅政策下的3倍。通過測算可以看到,融資租賃業稅負從原來營業額的5%到含稅價的17% ,若想降負就一定要享受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否則是目前稅負的3倍;而能夠享受到即征退優惠政策的前提是收益率高達60%,根據目前來看這又是不可能的。應該說,營改增之后融資租賃業的稅負不降反漲了。即使“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享受上,但其作為稅收優惠政策具有鮮明的時效性。一旦取消,稅負更不可能減輕。
3.營改增后“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執行偏差分析。根據財稅[2011]111號文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同時,國家稅務總局[2011]60號文明確即征即退的分子應該是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分母是銷售額,銷售額取決于納稅申報表。財稅[2012]86號又進一步明確,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但對于這個政策在操作層面上,不同試點地區做法也是不統一的。僅上海就有按租息減去財務利息作為分母的,也有按租息作為分母的;北京則是按本金加上租息做分母。另外,對承租人來說,其取得的租金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含有本金與利息,企業抵扣范圍擴大了,與同樣利率報價的銀行貸款相比,降低了財務成本,降低了稅負;但對于融資租賃公司而言,按租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租金中的利息才是企業收入,其本金并不屬于增值部分。因此,融資租賃公司按租金開具增值稅發票,稅收成本太高了。
4.營改增后增值稅發票開具時點分析。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中抵扣。即,企業購入的貨物或者服務,取得合法的抵扣憑證時就可以一次性抵扣,當期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的不交增值稅,形成進項稅額留抵。但是,如果出租人是在租賃開始日一次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承租人,顯然受益的還是承租人,風險始終在融資租賃企業一方。因為承租人在起租日一次性取得增值稅進項稅后即可在當期進行抵扣。雖然營改增試點方案明確規定,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但事實上,如果出現承租方中途中止租賃合同的情形,承租人已經抵扣的當期進項稅再進行扣減,融資租賃公司已經交納的銷項稅再進行扣減也應該存在時間問題。顯然,對于融資租賃公司來說稅負很高。如果是在租賃業務結束時一次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時間太長,對于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其納稅申報表上就可能有一個大額的進項稅額,而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使得企業可能長期不交增值稅,如果這樣延續下去,當超過2015年12月31日后就有可能享受不到即征即退的財政扶持資金補貼政策了;對承租人來說,由于始終拿不到增值稅專用 發票進行進項稅抵扣,也就無法充分體現營改增的宏觀意義。
融資租賃業營改增稅制政策調整建議
首先,融資租賃業必須按照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比如就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來說,3%的稅率可以解決“營改增”之后的諸多困境。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在營改增之前,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是按“服務業”營業稅稅目計算應納營業稅的;而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其在營改增之前,出租方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目計算應納營業稅的。顯然,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是金融保險業。金融保險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財稅[2011]110號)。依照簡易計稅法,融資租賃公司應納增值稅額=含稅銷售額÷(1+3%)×3%,其中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果將融資租賃業應納增值稅按簡易計稅法重新測算:應納增值稅=X÷(1+3%)×3%=0.0291X,0.0291X
其次,融資租賃業按增值稅簡易計算法納稅,并不影響其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可見,承租方是可以正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銷項稅??赡艽嬖诔凶馊说挚鄣倪M項稅額減少的情況,但事實上,由于按簡易計算征稅,降低了融資租賃方的稅負,使得原本通過租金轉嫁給承租方的稅金相應地減少了,因而承租人仍然是會受益的。
再次,出租方可以向承租方分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財稅[2011]111號,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進行進項稅抵扣??梢?,稅收政策并沒有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一次開具。如果出租方分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既可以完整增值稅抵扣鏈條,并且發生服務中止情形時,也可以避免扣減當期已抵扣進項稅或銷項稅額的繁瑣事件。
參考文獻:
1.賈康.為什么要“營改增”[J].上海國資,2011(18)
融資租賃稅收優惠政策范文5
關鍵詞:金融租賃; 商業銀行; 發展障礙
中圖分類號:F830.0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6-0053-03
一、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簡要回顧
現代融資租賃業發端于19世紀后期的英國和美國,我國的融資租賃業始于上個世紀改革開放的初期,1980年中國民航在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推動下,與美國漢諾威爾制造租賃公司和美國勞埃得銀行合作,利用跨國節稅杠桿租賃方式從美國租進第一架波音747SP飛機標志著我國融資租賃業的開始。1981年,中國東方國際租賃公司、中國租賃有限公司相繼成立。
此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有兩類,一是由外經貿委(現由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二是由人民銀行(現由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兩個部門監管并存的局面形成。商務部近來還批準少數一般性內資租賃公司做融資租賃業務試點。截止2006年,商務部以及前外經貿部批準的外資及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共有70余家,資產合計接近300億元。經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2家,其中6家持續經營,資產合計142億元。經過20多年的發展,限于外部客觀環境和企業內部發展等制約因素,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整體處于較低水平,據粗略統計,我國目前租賃業市場滲透率僅為1%,遠低于成熟市場30%的滲透率水平。
二、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發展障礙和制約因素
(一)與國內其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相比,監管標準不一必然導致不公平競爭,阻礙了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
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由于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特殊身份,所受到的監管遠比商務部管轄的外資租賃公司嚴格,《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為防范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業務限制條款。一般內資租賃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門登記、年檢。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金融機構監管政策則比照商業銀行監管,從資本充足率、客戶集中度、關聯交易等多方面對金融租賃公司加以規范。監管標準不一,在同樣的市場環境下必然導致不公平競爭,尤其在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發展的初期階段,阻礙了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比較突出的問題有以下兩點: 一是資金來源問題。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較之其他租賃公司的明顯優勢就是資金來源優勢。但出于風險隔離的考慮,目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在資金上不能完全依賴母行,其他渠道如同業拆借、發行債券等方式存在政策障礙,不具備可操作性,比如,《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均規定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兩年的良好經營記錄,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是否可以特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目前沒有政策依據。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只規定了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條件,其他金融機構尚無細則規定。以上限制使得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普遍缺乏穩定的、低成本的資金來源。
二是客戶集中度問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集團客戶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對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來講,注冊資本金在20―45億元之間,即單筆業務范圍最高限額在6―13億元之間,對耗資巨大的機船租賃顯然不利(飛機輪船的平均價格在2億元―8億元),而機船類集團客戶的需求更是遠遠超過限額。對客戶范圍和項目金額的限制不但使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初期開業階段極易撞線,而且不利于公司抓住市場先機發展壯大。
(二)與大型跨國租賃公司相比,財稅政策的差別使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處于不利地位
從英美發達國家的財務稅收實踐來看,普遍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處理租賃稅收問題,根據實際投資風險的承擔者和收益的獲得者來判定如何收稅,具體標準非常復雜有時甚至模糊,需要法庭做出判決,但是該種原則的采用降低了租賃成本,促進了租賃業的發展。而如果僅僅從形式上判定納稅環節和納稅義務人,則容易重復征稅,提高租賃成本。比如,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這一環節在形式上被視為商品買賣,實質上并不是真實的買賣交易,選擇設備和最終使用的都是承租人。這一環節如果按照舊貨交易征收增值稅等流轉稅,必然會提高租賃成本。又比如在關稅上,承租人直接進口該設備享有特定行業免稅的優惠,而采用融資租賃形式進口的話,從形式上看出租人是關稅納稅義務人并不享有稅收優惠,這也會增加租賃成本,挫傷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形式購置設備的積極性。 由于我國融資租賃規模較小,在對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稅務部門更多注重形式而不是交易實質,往往沒有明確企業在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買賣設備時稅收優惠政策如何適用,誰來適用,缺乏可操作的細則,這就造成了國內融資租賃業務開展的困難。
(三)我國租賃市場培育尚不成熟,相關法律環境、業務研究和實踐都處于初期階段,有待進一步完善提高
從市場培育上看,中國融資租賃業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經過了萌芽、發展、衰退的階段,走過許多彎路,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各方面對租賃的認知程度仍然很低。特別是對融資租賃在擴大銷售、改善融資結構、加速折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了解不夠,甚至把融資租賃簡單的理解為抵押貸款。而在飛機、輪船等大型設備融資租賃市場,業務運作模式相對成熟,但是90%的市場份額已被跨國租賃公司占據。同時,與租賃業務密切相關的二手設備交易市場尚不發達,導致租賃物殘值處理存在很大障礙,直接影響了融資租賃業向“融物”功能更為深化的高級形式發展。 從配套法律環境看,雖然有《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但是相關租賃物登記和取回卻涉及多種產業、多個行業主管部門,比如醫療設備、電力設備等的所有人必須經過資格審查,而租賃公司往往不具備特定行業資質。目前我國也沒有統一的租賃登記制度,導致租賃物所有權的持有和取回在實踐中常常無法落實,使出租人面臨很大的信用風險。
在行業選擇上,5家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都不約而同將目標市場鎖定在航空航運、電力能源等大型設備行業,對我國租賃市場的潛力挖掘不夠,對目標客戶的細分研究不夠。盲目追求優質客戶,必然導致金融租賃公司一窩蜂競爭,議價能力降低,利潤空間縮小。
在人才儲備上,由于金融租賃的業務領域相當復雜,業務本身兼具融資和融物的特性,既需要金融人才,也需要專業技術人才。僅以從事飛機租賃的業務人員為例,不但要熟悉融資租賃的流程,還要精通飛機機械管理和維修,才能做好各個業務環節的風險控制。目前剛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人員組成中多為來自于母行的金融人才,復合型專家人才十分缺乏。
三、政策建議
(一)建議監管部門取消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客戶集中度比例限制,采用與母行并表監管的方式,使其間接受到銀行業監管制度的約束
該種方式既有利于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與外資租賃公司享受同等的業務開展條件,也有利于反映出資銀行真實的客戶授信集中度,有利于出資銀行整體的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
(二)出臺相應配套政策
監管部門 協調人民銀行盡快出臺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借、發行金融債券的實施細則或相應配套政策,解決金融租賃公司多元化籌資渠道問題,使金融租賃公司在競爭中能切實發揮金融機構資金來源優勢。
(三)厘清稅收關系
稅務部門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充分考慮融資租賃交易形式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厘清稅收關系,避免重復征稅,在融資租賃業務的征稅環節上體現稅負公平、合理,對已享有稅收優惠的行業、企業采用融資租賃形式開展的商品交易同等地給予免稅、減稅、退稅、緩征等優惠。
(四)積極推動融資租賃相關立法工作
在現行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框架下,可采用司法解釋等形式對租賃物的取回權予以規范,或在即將出臺的《融資租賃法》中予以明確,并協調相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租賃登記制度,為融資租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五)積極推動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與金融機構的同業協作
探尋信租合作、財租合作、銀租合作的新路子,拓展多渠道、低成本融資;積極鼓勵公司在租賃資產證券化、租賃資產轉讓、聯合租賃等方面不斷創新,提高租賃資產流動性和使用效率,擴展贏利空間。
(六)調整市場定位
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要根據自身特點在實踐中調整市場定位,發掘優勢領域,加強與設備廠商、專業化的資產管理公司、擔保機構合作,建立一體化、全方位的經營平臺,擴大市場影響,提高行業競爭力。
融資租賃稅收優惠政策范文6
(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商學院,江蘇 無錫 214153)
摘 要:中小企業由于信用評估較難和抵抗風險能力較弱,一直存在著融資難的問題。本文結合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和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現狀,從融資租賃業務的創新、融資租賃的資金來源和財稅政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建設等方面提出了粗淺的建議。
關鍵詞 :融資租賃;中小企業;創新
中圖分類號:FF27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31-0088-02
收稿日期:2014-10-20
作者簡介:傅琳(1979-),女,漢族,江蘇省徐州市人,講師,研究方向為金融證券。
融資租賃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這種租賃具有融物和融資的雙重功能。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快速、健康和持續發展,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大。有關資料表明,目前我國中小企業數量約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6%。截至20013年底,我國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占國內增加值的60%,社會零售額占61%,上繳稅收占45.2%,提供就業機會占75%,出口額占全國出口的68%。在從事跨國投資和經營的3萬戶國內企業中,中小企業占到80%以上。與此同時,我國中小企業由于社會服務體系不健全、信息不對稱、企業管理水平低、市場競爭能力弱、整體素質有待提高等原因,導致中小企業通過傳統渠道融資困難,制約了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以2012年廣東省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為例:四大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占57%、中小金融機構占31%、同業拆借和民間借貸占7%、其他(信托、典當)占5%。尤其在最近幾年出現錢荒的背景下,中小企業不得不通過民間借貸和典當行來緩解資金的壓力,但同時也承擔了高額的融資成本,目前部分典當行月息普遍在 1.5-2分,折合年利率達18%,民間借貸利率月息高達 2-3分[1]。高額的融資成本促使了該行業風險被放大,從2013年開始各地不斷爆發民間借貸資金鏈崩潰的報道。
二、我國融資租賃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融資租賃兼具融物和融資的雙重功能,既可以解決中小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金額大的問題,又可以促使中小企業加強它的流動性管理,因為如果中小企業因為流行性不足而沒有按期償還租金,根據合同出租人可以收回出租的標的物。2012年召開的第四次金融改革會議強調了金融為實體經濟服務的精神,未來一段時間,在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拓展融資渠道、發展中小銀行、以及引入風險偏好程度較高的多元化投資主體等方面,預計會有具體的落實政策出臺。其中,發展中小金融機構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步伐加快成為2012 年金融改革的主要看點。而融資租賃是能夠在此背景下發揮其優勢的金融服務模式。金融租賃將發揮其相對企業信用更看重資產質量和經營能力,可針對不同客戶需求設計不同產品的優勢,為中小企業開辟出一條更加便捷、經濟的融資融物渠道。
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入,我國金融租賃行業也出現了蓬勃發展。截至2013年底,全國在冊運營的各類融資租賃公司(不含單一項目融資租賃公司)共約1026家,比年初的560家增加466家,增長83.2%。其中金融租賃23家,增加3家;內資租賃123家,增加43家;外商租賃增加較多,達到約880家,增加約420家。如表1
通過表1可以看出,租賃企業增長最快的是外資租賃,是由于2013年外商投資租賃企業審批權的繼續下放所致。在其期間,不僅租賃企業大幅增加,租賃業務也增長迅速。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國融資租賃合同余額約為21000億元人民幣,比上年底15500億元增加約5500億元,增長幅度為35.5%。其中:金融租賃,合同余額約8600億元,業務總量約占全行業的40.9%;內資租賃,合同余額約6900億元,業務總量約占全行業的32.9%;外資租賃,合同余額約5500億元,業務總量約占全行業的26.2%。雖然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快速發展,但也存在種種不足,比如行業認知問題致使行業發展不均衡,在1026家企業中,絕大部分仍集中在東部沿海一線,在內蒙、黑龍江、寧夏等省區尚無組建融資租賃公司的信息。在2013年中國融資租賃企業50強排行榜中,共100家企業入圍,其中京津滬三個城市就占了67家,為總數的67%。行業定位不明確,導致融資租賃企業和銀行金融機構在稅收方面差別不大。除此之外還有售后回租業務屬性問題、不動產租賃的市場準入問題、風險防范問題等從不同方面制約著我國租賃行業的發展。
三、促進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的建議
與國外市場相比,我國租賃業在增值稅抵扣、出口退稅、進口關稅、外匯核銷、外債管理等方面[2],還面臨許多政策障礙,交易成本較高,難以與國外同業處于同等的競爭地位。同時,在資產證券化、設立資產投資基金、資產轉讓交易等方面,市場條件還不夠成熟,對租賃業還存在一些進入門檻。這些都需要融資租賃業加強調查研究,形成解決方案,并積極配合相關政府部門研究解決。為此,我們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一)多渠道解決資金來源及融資管理
資金來源是金融租賃公司生存發展的根本問題之一,母行的資金實力應該是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經營優勢所在。因此,建議允許銀行系租賃公司在一定比例的限制下從母行融資,如融資控制線設為租賃公司負債總額的30%~60%。嘗試通過發行次級金融債和辦理股東貸款等方式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資本管理能力,次級債和股東借款可計入附屬資本,滿足租賃公司長期發展的需要。降低商業銀行持有金融租賃公司債權風險權重;擴大應收租賃款受讓對象,從商業銀行拓展到更多金融機構。建議在天津率先開展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試點,允許金融租賃公司以自有資金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國債、央票、政策性金融債、商業銀行金融債等低風險票據,允許金融租賃公司為對沖風險參與遠期外匯交易、利率掉期、貨幣互換、匯率套保等衍生品業務,豐富流動性、市場化管理手段。
(二)健全與租賃有關的財稅政策
在企業融資租賃發展過程中,特別是企業融資租賃發展初期,稅收優惠是不可缺少的基礎性措施。如果沒有融資租賃發展初期的優惠稅收政策,企業融資租賃就不能充分體現其自身獨特的優勢,也就不會有企業融資租賃蓬勃發展的今天。我國目前企業融資租賃的稅收優惠極少,同時也沒有專門的針對企業融資租賃稅收的優惠政策。對我國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的融資租賃業來說,稅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企業融資租賃的發展,因此制定專門的企業融資租賃稅收優惠政策成為一種必需。包括制定專門的稅收法律來規定融資租賃稅收政策、制定有差別的營業稅政策、制定合理優惠的所得稅政
(三)提升中小企業自身建設
目前限制我國融資租賃企業向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原因有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全,從而使融資租賃企業無法準確評估其信用等級和風險。另外中小企業對于融資租賃認識不足,缺乏相關專業的人才,無法對租賃項目未來風險準確評估。所以,一個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中小企業的信用評估體系,促使中小企業提升其自身競爭力,改善其信譽度狀況,建立其完善的財務制度,使其財務報表真實、準確,反應其真實的經營狀況。另一個方面通過廣泛宣傳,使中小企業了解多樣化的融資方式,同時培養相關專業人才,豐富其融資手段和融資能力。
(四)推動租賃登記制度建設
目前要做的就是如何摒棄部門利益,整合資源,改革現有的動產分別登記模式,例如從我國目前租賃物登記的實際情況出發,可探討將工商系統和人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系統聯網對接。建議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建立全國性動產登記平臺,設立專門機構統一行使動產登記職能,并將融資租賃登記納入其中,明確登記的法律效力,保障融資租賃物權。通過制度的改進和完善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降低資源耗費,節省承租人的交易成本,為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五)大力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創新
目前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經營模式比較單一,全行業基本以售后回租業務為主,融資租賃淪為“銀行資金二道販子”的特點越來越明顯。所以應更多結合承租人實際情況,開展多樣化的融資服務。比如:轉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結構化共享式租賃、風險租賃、捆綁式融資租賃和結構式參與融資租賃等模式,使租賃企業能夠根據企業實際需要提供個性化的融資方案。這樣不僅可以給中小企業提供更好的服務,同時也使租賃企業降低自身風險。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