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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改革方案范文1
銀行控股公司控制著美國96%的銀行資產,這一事實使得銀行控股公司成為研究美國銀行監管和銀行業務運營繞不過去的領域。
根據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法》和美聯儲Y條例的定義,銀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簡稱BHC)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一家或多家銀行的公司,控制的認定標準為以下三種情況之一:一、持有被控制銀行25%或以上有表決權的股票;二、擁有選舉過半數董事的權限;三、擁有支配經營的權限。
要準確理解該定義,有兩點特別值得注意:第一,銀行控股公司是指控制銀行的公司,而不是指銀行控制其他機構;第二,銀行控股公司不包括銀行參資入股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情形。根據其控股銀行子公司的數量,又可分為單銀行控股公司(One-Bank Holding Company,OBHC)和多銀行控股公司(Multi-Bank Holding Company,MBHC)。
銀行控股公司制的組織結構在美國最為流行,它最初是規避政府對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管理的產物,之后發展成為一種常見的金融機構組織形式。
2007年美國爆發金融危機以來,銀行控股公司自身的脆弱性、倒閉后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沖擊以及銀行控股公司監管薄弱問題,都引發了人們的深刻思考。
一是監管機構對于大型、相互關聯、高杠桿的銀行控股公司對金融體系和整個經濟的危害缺乏足夠重視。
二是資本要求和流動性要求過低。監管部門并未要求銀行控股公司持有足以覆蓋交易性資產、高風險貸款與表外承諾項的充足資本,也未要求企業在經濟情況良好時增資,為經濟情況不好時做準備,同時沒有要求企業作出計劃來應對流動性的嚴重緊縮等。
三是監管分割導致并表監管不充分,監管套利嚴重。
2009年6月17日,美國財政部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重建金融監管》,在諸多改革建議中,特別強調了對大型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改革。
本文在分析美國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改革方案的基礎上,提出了中國金融集團監管和銀行控股股東監管的相關建議。
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認定
此次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創設了一個新的監管類別:一級金融控股公司(Tier 1 FHC)。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認定,主要依據三方面因素:機構的倒閉將給經濟及金融體系帶來較大影響;機構的規模、杠桿率(含表外風險暴露)及對短期融資的依賴程度;機構作為家庭、企業、州及地方政府的重要信貸來源,以及作為金融系統流動性的重要來源。美聯儲將在與財政部協商的基礎上,對此類機構的認定和監管制定專門的規則。
改革方案強調,一級金融控股公司應該受到比普通金融機構更嚴格、更審慎的監管。
根據方案,一級金融控股公司不局限于銀行控股公司,任何可能對金融體系和經濟造成嚴重沖擊的金融機構,不管目前是否被界定為銀行控股公司,不管是否控股保險存款機構,都可被視為一級金融控股公司。
此舉旨在解決一些大型金融集團(如AIG)通過不控股銀行,或控制不被《銀行控股公司法》列為“銀行”定義的聯邦保險存款機構(federally insured depository institutions),從而逃避銀行控股公司監管的問題。
改革方案同時還建議,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覆蓋整個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所有美國境內和境外的子公司(不管這些公司之前是否接受監管),而并非單單其子銀行。與過去美聯儲強調以銀行為中心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模式相比,新方案格外注重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并表監管。
金融監管改革報告建議,作為目前對銀行控股公司實施審慎監管的主體,美聯儲應繼續擔負監管包括當前主要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在內的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責任,并承擔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認定責任。
改革方案認為,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重點應該是宏觀審慎,充分考慮其可能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因此,美聯儲需要對其監管框架和監管理念作一定的調整,以適應新的監管責任。
例如,對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不應僅僅局限于子銀行的安全和穩健,而要將該公司作為一個整體考量其給金融體系帶來的風險;引入新的監管技術等。美聯儲應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就組織架構與治理改革提出一攬子建議。
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建議,取消《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中對美聯儲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限制。根據《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對于金融控股公司中已經接受功能監管的子公司,美聯儲在獲取信息、檢查、制定嚴格監管標準和限制其業務行為等方面均受到一定限制。
例如,《銀行控股公司法》和《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規定,美聯儲應該最大限度地接受銀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經提供給其他監管機構的報告,并且應該尊重其他監管機構的檢查,盡可能地以審查其他機構業已做出的檢查報告作為替代。
金融監管改革方案認為,上述條款限制了美聯儲作為并表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不利于美聯儲真正從整個機構的視角監管銀行控股公司,從而弱化了系統性風險的監管有效性。由此可見,改革方案特別強調美聯儲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核心機構的權威性,上述限制一旦取消,無疑將極大地增強美聯儲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責任和監管權力。
改革方案還建議取消美國證監會(SEC)的“投資銀行控股公司監管計劃”(Supervised Investment Bank Holding Company program),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的并表監管改由美聯儲承擔。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權力是早在1934年的《美國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中就明確規定的,這一改革同時也極大提高了美聯儲在金融監管中的地位。
審慎監管標準
鑒于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性,改革方案要求美聯儲就一級金融控股公司認定標準及風險監管標準等問題,征求新成立的金融服務監督理事會(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的意見。
金融服務監督理事會的職責是加強信息共享、討論交叉監管事項、填補監管漏洞、促進政策合作、識別金融機構和市場行為中新出現的風險等。監管改革方案認為,金融服務監督理事會應有權推薦機構納入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范圍。
而且,針對危機中暴露出的問題,金融監管改革方案要求以美聯儲為主的金融監管機構提高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審慎監管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資本要求。一級金融控股公司應持有足夠的優質資本,以抵御經濟衰退對其造成的壓力;經濟向好時,應注重增加資本以保證經濟突然衰退時仍能滿足最低資本要求;除了資本充足率要求,美聯儲還應及時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實力進行監管評估,包括嚴重壓力下的資本充足率測試、機構的信貸資產質量等。
二、及時矯正機制。當一級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率下降時,一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監管機構要及時采取矯正措施。這一提議,實際上把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監管納入了《存款保險促進法》(FDICIA)確定的及時矯正機制框架內。
三、流動性標準。改革方案認為,美聯儲應針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制定更嚴格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建立明確的流動性風險敞口限額,要求其將流動性風險納入整個風險管理架構。一級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定期進行不同情景下的流動性壓力測試,既包括短期壓力情景,又包括持久壓力情景;既有單個機構的情景,又有整個市場的壓力情景。壓力測試的范圍不僅要包括表內敞口,也要包括表外敞口,甚至一些非合約化債務。
四、全面風險管理。一級金融控股公司要有效識別、計量和控制整個機構的集中度風險,包括信貸、業務條線、流動性等緯度的集中度風險。一級金融控股公司要建立合適的集中度風險限額并有效控制。
五、市場準則與信息披露。一級金融控股公司必須進一步改善信息披露,使市場更有效地評估其風險水平、風險管理能力和資本充足狀況。
六、非金融業務限制。《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法》規定銀行控股公司的非金融業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建立商業與銀行業務之間的防火墻。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明確提出,不管是否控股聯邦保險的存款機構,一級金融控股公司都必須遵守銀行控股公司法,因此也必須受到非金融業務限制。對于此前不受銀行控股公司法監管的一級金融控股公司,方案建議允許其在五年內過渡到符合非金融業務限制。
七、快速處置計劃。方案提出,美聯儲應要求一級金融控股公司制定和及時更新嚴重壓力下的快速處置計劃。這一要求有助于金融機構更好地監測和簡化組織結構,并使政府、投資者、債權人和交易對手等更有效地提前做好應對機構倒閉的準備。美聯儲定期對該方案的充分性進行審核。
擴大監管范圍
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擴大了銀行控股公司的范圍。
按照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法,“銀行”被定義為:(1)吸收活期存款(demand deposit);(2)從事商業貸款(commercial loan)業務的機構。這一特殊的銀行定義,被很多美國銀行法專家和監管者認為難以理解(Macey,2001)。按照該定義,長期以來控制儲貸機構、信用卡銀行、工業貸款公司、接受聯邦存款保險的信托公司、“非銀行的銀行”的公司都不被視同銀行控股公司監管。
監管改革方案認為,這些機構長期以來規避了美聯儲的并表監管和銀行與商業相分離的監管政策,傾向于用低資本、高杠桿過度承擔表內外風險。監管改革方案認為,上述機構都應按照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
其次,監管改革方案也加強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和管理監管?!督鹑诜宅F代化法》提出,銀行控股公司要轉為金融控股公司應滿足資本良好、管理良好的條件,但并沒有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成為資本良好、管理良好的機構。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美聯儲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明顯弱于對一般商業銀行的監管。例如,金融控股公司的現場檢查沒有固定的檢查周期;一般不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的現場檢查,而是根據非現場監測和監管會談中的發現,進行專項的現場檢查。在實際中,一般也不對非銀行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除非這些非銀行子公司威脅到了銀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穩健性。
次貸危機表明,許多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的資本不足以應對其承擔的風險。監管改革方案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應在并表基礎上持續保持資本良好、管理良好的狀況,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力度。
第三,進一步加強銀行與其附屬機構間的防火墻。監管改革方案認為,對于銀行與附屬機構間的場外衍生產品交易和證券融資交易,監管機構應施加更多限制。銀行與附屬機構間的關聯交易必須全額、滿期擔保。
借鑒意義
美國有關銀行控股公司的最新改革方案,對于進一步加強中國的銀行監管和金融集團監管具有諸多積極的借鑒意義。
第一,對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實際上是對銀行股東監管的一種延伸。有不少對銀行控股公司的解讀,誤認為銀行控股公司是指銀行控制其他金融機構,例如,銀行參資入股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實際上,銀行控股公司是指控股銀行的公司或股東。
前一種情形下,有關的風險監管可以通過銀行的并表監管實施,不專屬于銀行控股公司監管范疇。美國對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長期以來實際上就是對銀行股東監管的延伸,美聯儲Y條例將銀行的股東分為“控股股東”(controlling shareholder)和“大股東”(principal shareholder),前者指直接或間接持有銀行25%或25%以上有投票權股份的股東,后者指直接或間接持有銀行10%或10%以上(但低于25%)有投票權股份的股東。
在市場準入監管中,美聯儲對兩類股東幾乎同樣關注。任何機構有意購買某美國銀行超過10%的股份,不論其是作為積極投資者還是作為被動投資者(passive investor),都必須報經美聯儲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事實上也賦予了銀監會對股東的監管權。該法第十七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信用狀況進行審查”;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銀監會可以“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力”。上述法律條文,為中國進一步制定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規章提供了上位法基礎。
第二,當前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規章,加強對中國銀行控股股東的監管。商業銀行控股股東通常對商業銀行的經營和管理具有較強的影響力甚至操縱權,一旦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就會嚴重侵害商業銀行和存款人利益。在監管改革方案中,美國格外強調關聯交易以及銀行業務和商業業務的分離,很大程度上也是源自對控股股東風險的擔憂。
中國正處在經濟轉軌時期,更容易出現股東把旗下的銀行作為融資平臺,從銀行惡意圈錢的敗德行為。
隨著中國銀行改革的不斷推進,商業銀行股權日益多元化,現實中大量的工商企業已經參資入股銀行。例如,青島海爾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青島海爾空調電子有限公司,曾經合計持有青島市商業銀行44%的股份,實際上已經控制了該銀行。
中國大多數工商企業參資入股銀行后,并沒有將它們對銀行的股權或控制權與其商業活動相隔離,導致關聯交易盛行。有些企業表面上沒有直接從銀行取得貸款,但背地里大量通過其設立的子公司或其他關聯機構從銀行獲得貸款,或者操縱銀行使用吸收來的資金從事高風險業務,嚴重威脅了銀行的安全性。
因此,針對控股股東的重要性和高風險性,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審慎監管規章規范控股股東的行為,對控股股東進行持續監管,以實現三個方面的主要目的:一是防止控股股東濫用控股權,損害銀行的安全性與穩健性;二是防止控股股東的非銀行子公司及其他關聯機構的風險向其所控股的銀行傳遞,嚴格控制工商企業股東與所持股銀行間的關聯交易風險;三是完善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規章體系。
第三,中國將來選擇何種金融集團的組織模式、監管當局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引導金融集團模式等問題,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從全球看,金融集團的組織模式主要有三種:全能銀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異業子公司模式。有必要進一步就相關問題開展深入研究。首先,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地區等是國際上明確引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經濟體,但從這些經濟體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看,它們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與美國以銀行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明顯區別,不清楚這些經濟體是否注意和真正領會到了美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含義。
其次,異業子公司模式盡管可能存在資金調動容易黑箱操作、監管難度較大等缺點,但業界有觀點認為,異業子公司模式管理成本低,便于銀行高層統一管理和協調,更符合中國金融機構的實際管理水平。
再次,國際上的很多討論認為,金融機構實行哪種模式開展綜合經營并不重要,監管當局也未必需要干預,關鍵是金融集團自身的治理、風險控制要有效。
第四,迄今為止,國內現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章,都從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團”的字眼,也從未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下過嚴格的定義。
《公司法》第12條在關于一家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50%的相關規定中提及,“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時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確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相比之下,市場上已經出現了一批實質上(de facto)的金融集團。這些銀行控股公司,一方面作為商業銀行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影響或控制著銀行的決策;另一方面,它們通常還下設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乃至證券公司,事實上形成了跨行業、跨市場經營的格局。
從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看,為了減少金融集團監管盲點,防止控股公司母公司風險和非銀行子公司風險向其所控股的銀行傳遞,應考慮逐漸啟動相關立法工作,規范金融集團行為。
第五,為了加強金融集團監管的有效性,將來應將監管評級作為金融集團規制和監管的重要內容和手段。通過監管評級,可以實現對金融集團的全面評價和持續監管,并有助于對金融集團進行風險預警,合理分配監管資源。美聯儲開發的BOPEC/F-M風險評級體系,既考慮到了控股公司自身的財務實力和風險狀況,又考慮到了銀行子公司和非銀行子公司的財務實力和風險狀況;既包括定量分析,又考慮到了很多重要的定性因素。盡管在危機中暴露出了一些薄弱點,但很多內容對于我們今后制定金融集團立法和具體實施監管,仍有積極借鑒意義。
第六,加強銀行客戶信息保密。銀行控股股東和金融集團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客戶的非公開個人信息的安全性和機密性。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和美聯儲Y條例中,均對客戶信息保密作出了專門規定,要求銀行控股公司建立信息安全制度,確??蛻粜畔⒌陌踩捅C?。
美國法律專家認為,這些規定對于保護客戶信息免受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的侵害非常必要。中國相關立法亦應就相關義務提出明確規定,要求銀行控股股東或金融集團建立綜合信息安全制度,不得利用控股股東地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獲得或使用被控股銀行的客戶信息。
第七,金融集團的監管需要清晰的職責劃分和密切的監管合作,這將對中國監管能力和部門協調構成較大挑戰。只有在加強監管協調和監管信息共享的基礎上,由主要監管機構實施并表監管,才有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金融機構的總體經營情況和面臨的整體風險。
英國的英格蘭銀行、英國金融服務局與英國財政部之間簽訂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諒解備忘錄,明確了各自的職責和協調互動機制。在最近應對美國次貸危機給英國市場的影響中,該協調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中國建立金融集團監管的協調機制有積極的借鑒意義。英國今年7月公布的金融改革方案,建議進一步成立由英格蘭銀行、英國金融服務局與英國財政部組成的金融穩定理事會。
公司經營改革方案范文2
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產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p>
根據這一路線,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十分明確。相比較于上世紀90年代國企改革第一波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此次第二波改革的重點顯然放在了國有資本體制改革上,以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為目標。
在這個過程中,發揮各方合力尤為關鍵。目前,有消息顯示,國企改革總體方案由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人社部分別牽頭,各部委分工也已明確,財政部主要負責三個文件的起草,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方案、成立和改組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投資公司的方案,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改革方案的制定。本文將重點從這三個方面來剖析國企改革的財政推手。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國企改革怎么改?先摸清家底十分必要。
財政部公布了2013年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決算數據。該數據是財政部首次對外公布我國國有企業家底,在國企改革整體方案出臺的背景下顯得很及時。數據包括94個中央部門所屬企業、113家國資委監管企業、5家財政部監管企業和3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國有企業資產總額104.1萬億元,同比增長16.3%。這一數字與2000年的17.3萬億元相比,增長數倍。這說明國有經濟規模不斷增加,國有企業在經濟社會中的主導地位越發重要。
巨大的成績背后,特別是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一些問題也在凸顯。比如,用行政手段推動大國企之間的合并而組建超大規模的國有集團。依賴行政力量推進國企的央地對接與國企無邊界擴張。追求國資及國有經濟更大范圍的控制而極大壓縮民企發展空間。強調國資規模的快速增長而忽略國有經濟的效率和質量等等。
財政部財科所國有經濟研究室主任文宗瑜經過研究認為,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不僅要進行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調整及完善,實行行政主體與產權主體的分離,強化監督機構的獨立性及專業化;還要制定國資規模、國資變現及國有股權減持的中長期規劃,編制國有資本經營中長期預算;更要著手解決國企監督成本與國資控股成本過高的問題,推進央企產權多元化改革而弱化其已經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團效應,加大國資變現與國有股權減持力度而籌集社會改革成本。
根據這一設想,一個重要的抓手就是產權制度改革,另外,有幾個操作路徑尤其值得注意。首先,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主體與產權主體分離,要求由具備資格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履行產權管理職能。在產權主體選擇及授權上應該按照經營性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多元化的思路來
進行改革。針對不同形態或處于不同行業領域的經營性國有資產來設置不同的產權主體,推動并實現產權主體的產權管理專業化。
其次,要盡快啟動并編制未來5-10年國資規模及國有資本進退的中長期規劃,通過規劃的編制和實現來實現部分國有資產出售和國有股權減持,進而實現國有經濟布局的有效調整及優化。
第三,在國有資產對社會體制改革支持上,應重點推動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改革,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實現“人的城鄉一體化”。由此形成的社保等支付缺口,可以考慮通過變現一小部分國有資產及減持部分國有股權的方式來彌補,使國有資產成為消除社會動蕩風險而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
部分國有資產變現有多種方式:一是國有資產的直接出售;二是國有股權的減持;三是國有資產證券化后的變現。在多種形式的國有資產變現中,要盡可能通過證券市場與產權交易市場進行操作。
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投資公司
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國企改革的總體布局,建立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投資公司是其重要方向,這就意味著國資管理從管人管事管資產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
因此,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及投資公司什么時候組建,以何種方式組建和運營,成為關注焦點。財政部企業司相關負責人表示,2015年啟動幾家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組建試點,同時印發混合所有制等實施辦法或指導意見。2016年到2020年分批完成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組建等,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本次國企改革。
據透露,改組建立若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是本次國企改革的關鍵。其中多種組建方案遭到否定,比如現有央企集團直接轉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者在現有央企集團之上組建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將現有央企集團分類合并改組為不同功能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
按照這一辦法,對現有央企集團按功能定位進行科學分類,以同行業中規模較大、實力較強、業內公認的企業集團作為發起人,改組建立綜合性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如按不低于萬億元資本規模設計,可能會有大量小規模集團母公司被改組合并。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領導班子成員應由中央任免,可從現有企業集團領導班子成員中產生,實行董事會決策機制,通過董事會實現國家意志和戰略。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應當熟悉國家戰略、行業政策和資本投資運營等。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是成功關鍵。
業內專家認為,組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標志著國企改革指導思想從“國資監管部門――國有企業”兩層次架構向“國資監管部門――國資運營/投資公司――國有企業”三層次架構重大轉變。
在組建過程中,上述專家認為,各大部委的利益博弈是國企改革方案推遲出臺的重要原因,特別是國資委和財政部之間將來扮演的角色尤其讓人關注。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國有資本運營與投資公司組建后,財政部將側重于管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將國有資本運營與投資公司作為國資預算單位,通過編制和執行國資預算實現國家戰略目標。國資委從管人、管事、管資產、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側重于監督,以產權管理為紐帶,依法通過公司章程,通過公司治理,來圍繞“管好資本”這四個字落實出資人的職責,不干預具體經營活動,不干預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但履行國家所有權的政策執行職能。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與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的功能區分。文宗瑜認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在功能上可定位于純資本運營,是專業化的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可以跨所有制、跨區域甚至跨國界從事國有資本運營,不僅追求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而且追求國有資本收益最大化。
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在功能上定位于產業投資的國有股權經營,其依托產業發展與產業競爭力提升;不同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在產業布局上會各有側重,就某一家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而言,要在其國有股權分布的領域通過國有股權經營支持產業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大型或特大型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可以跨1個以上或2個以上有關聯的產業領域,并在這些產業領域中發揮國有資本控制力、影響力及帶動力的作用。
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與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的功能區分,決定了其運營模式的差異??梢砸孕略O方式組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以重組方式組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所謂新設是指各級政府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的出資設立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所謂重組是指依托現有條件成熟的國有企業集團,通過資產重組和少量國有資本增量注入而組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在設立上要重視產業屬性及產業升級導向。當然,通過新設方式組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重組方式組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是相對而言的,不具有絕對性。
成立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與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在國內和國外都能找到參照系,比如國內的中央匯金公司,新加坡的淡馬錫模式。
中央匯金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的國有獨資公司,匯金公司直接控股參股的金融機構,包括6家商業銀行、4家證券公司、兩家保險公司和四家其他機構。匯金此前一直是問題金融機構的拯救者,但此后隨著國有銀行的陸續上市,其演變成了國有金融機構的大股東,代表國家行使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管者角色,從而成為準政策性機構。
淡馬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淡馬錫)成立于1974年,由新加坡財政部全資擁有并負責監管,專門經營和管理原國家投入到各類國有企業的資本。目前,淡馬錫直接控制20多家大型企業,基本占據新加坡金融、交通、通訊、電力、科技、地產等關鍵領域;間接控制2000 余家各種類型的其他企業,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占新加坡證券市場總值近50%。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這是當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改善國有經濟布局、增強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舉措。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反映政府出資人以資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于資本性支出的預算,反映了國有資本所有者與國有資本經營者之間的收益分配關系。國家作為國有資本投資者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是應當享有的權利,也是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基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正是政府立足于宏觀層面對國有資本及國有經濟調控的衍生手段。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要著眼于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面對國有企業改革尤其是國企產權制度改革一度陷入停滯的現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成為國企改革尤其國企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推手。
相關研究認為,通過國有資本經營中中長期預算和廣義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就是要對未來5-10年國有企業尤其是央企產權多元化改革完成的程度、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參股公司的比例等做出規劃性的定量預算并給出年度的量化標準。在推動國企尤其央企產權多元化改革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要充分評估國有資本的控股成本。國有資本的控股在重要領域如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等可按35%―51%比例控股,一般領域如鐵路、公路、鋼鐵、煤炭可按15%―35%比例控股;充分競爭領域可按1%―15%比例參股。
公司經營改革方案范文3
一、美國金融改革方案
美國是多頭金融監管體制的典型代表,其特點是多元化的雙軌體制:聯邦一級的監管機構是多元化的、聯邦與各州實行兩級監管。但是這種多元化的雙軌體制現在卻飽受非議,普遍認為這種機制監管成本過高,且效率低下,容易形成監管重疊或監管缺失,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次貸危機上正是由于這種監管不到位導致的,因此,進行金融監管改革的呼聲很高。2009年6月17日,美國政府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拉開了美國自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體系改革序幕。《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涉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投資者和消費者等多個方面。
首先,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這些改革措施主要強調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促進跨部門合作、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美國準備創建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FinancialServicesOversightCouncil),以監視系統性風險,同時促進跨部門協調合作,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由財政部長領導,還將包括聯邦銀行監管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聯邦住房金融局(FederalHousingFinanceAgency)以及國家信貸聯盟署(NationalCreditUnionAdministration),這些機構都具有投票權。此外,還包括不具備投票權的國家保險和國家銀行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負責監管金融市場,統一監管標準,促進金融穩定,減少系統性風險。美聯儲監管的范圍也有可能擴大,以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為主的規模較大且關聯程度較深的金融控股公司,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美聯儲將對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進行監管,這意味著美聯儲將有可能會成為金融改革后的系統風險監管者。但是,美聯儲的權力也會受到一定的約束,美聯儲必須通過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獲得美國財政部的書面許可,才可以行使其系統風險監管權力。此外,還有其他的一些改革措施來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如:對金融企業設立更嚴格的資本金和其他標準,大型、關聯性強的企業將被設置更高標準、成立全國銀行監管機構,以監管所有擁有聯邦執照的銀行、撤銷儲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導致監管漏洞的機構,避免部分吸儲機構借此規避監管、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資本機構需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等等。
第二,強調全方位的監管。監管的缺位是次貸危機爆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這次改革強調全方位的監管。改革方案涉及強化證券化市場的監管,包括增加市場透明度,強化對信用評級機構管理,創設和發行方需在相關信貸證券化產品中承擔一定風險責任。方案也強調場外場內市場監管的全覆蓋,全面監管金融衍生品的場外交易,不留監管盲區。此外,還賦予美聯儲監督金融市場支付、結算和清算系統的權力。
第三,創建更為完善的投資者和消費者保護機制,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不受不當金融行為的損害。次貸危機的爆發體現出了對投資者與消費者保護的不足,因此,美國國會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批準創建新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onsumerFinanceProtectionAgency),以保護消費者不受金融系統中不公平、欺詐行為損害。這是一家專門負責消費者金融保護的聯邦機構,對消費者和投資者金融產品及服務強化監管,促進這些產品透明、公平、合理,像信用卡、抵押貸款、個人儲蓄等與消費者密切相關的金融產品與服務都將受其監管。
第四,賦予政府在危機處理中的自。在這次金融危機中,美國政府難以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來維持金融穩定,阻止危機的蔓延。因此,改革方案賦予了美國政府處理危機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為是否應救助困難企業或讓其破產而左右為難。改革方案賦予美國政府處理發生危機的并可能帶來系統風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自。
最后,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這次金融危機使國際社會對于美國加強金融監管以及進行監管國際合作的呼聲很高。改革方案也建議改革企業資本框架,強化對國際金融市場監管,對跨國企業加強合作監管,并且強化國際危機應對能力。美國眾議院于2009年12月11日以223票贊成、202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方案,2010年5月20日,美國國會參議院以59票對39票的結果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參議院通過的方案主要強調從業務范圍和營業規模的角度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與眾議院的方案具有相同之處,同時也具有差異,這些不同主要包括:禁止銀行從事自營業務、將汽車貸款監管納入消費者保護的范圍、對衍生品交易監管更為嚴格。參議院方案的出臺意味著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向前邁進了一大步。2010年6月25日,美國參眾兩院就各自版本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達成一致,將監管的范圍覆蓋到金融市場各方面。2010年6月30日,美國眾議院以237票贊成、192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修正后的金融監管方案;2010年7月15日,美國參議院投票以60票贊成39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方案。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使其成為法律,歷時近兩年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基本完成。但是,從投票的結果中,我們也不難看出,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推進也困難重重。此外,美聯儲的權力過大,其它金融監管機構擔心監管職能被削弱、一些金融機構反對某些可能影響其盈利空間和競爭力的條款等因素都決定了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順利推進還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二、英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
英國作為全球主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在這次金融危機中受到的沖擊也較為嚴重,因此,英國是積極推進金融改革的國家之一,并成為金融危機之后率先提出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國家。2009年3月19日,英國金融服務局發出了《特納報告》,對全球金融監管提出建議。這份報告主要內容是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資本充足率、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等。報告指出,改革建議的總體目標是創建一個資本充裕的全球銀行系統,足以抵抗任何可能到來的危機狀況。報告指出全球金融監管體系五個改革目標:1.全球銀行系統具備更強的資本能力,能夠從流動性危機中快速恢復。2.金融監管體系以及這一體系下的部分要素,須具備平滑經濟周期的能力。3.改革多邊金融服務的監管、風險控制以及相關協議安排,使其不僅有效反映發起者的利益,同時也有效體現其他參與者的利益。4.控制一切對金融系統不利的有形風險,將因企業的不當操作造成的風險控制在可能的范圍內。5.警惕來自宏觀層面的金融風險,在一國和國際層面上,分別采取有效措施轉移風險。這份報告提出,加強對“影子銀行”、對沖基金的監管、對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監管。報告還提出將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報告指出,將加強與歐盟等國在金融監管的合作,此外,報告還提出建立反周期“緩沖基金”、改革鼓勵高風險投資薪酬制度、對杠桿率實施必要的監管等建議。2009年7月8日,英國財長達林了名為《改革金融市場》的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這份白皮書的主要內容有: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CFS),負責監控金融業的風險和維持金融業的穩定,這個委員會由英格蘭銀行、財政部、金融服務局共同組成,由財政大臣擔任主席。金融穩定委員會的目標是分析和調查英國經濟金融穩定中出現的風險,并做出反應,該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次會議,討論系統性風險的評估并考慮需要采取的行動。
政府有權在存款機構嚴重威脅金融穩定時對其進行國有化。采取加強市場紀律、加強監管、金融機構提前制定應對倒閉風險預案、改善證券化產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場架構四個措施來加強對全新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進行監控。報告還強調了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進行監管的國際合作。此后,英國提出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的職能將會由英格蘭銀行下轄的金融政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局以及獨立的消費者保護局取代。2010年7月26日,英國對金融監管的細節進行了完善,提出將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FinancialPolicyCommittee)負責監控宏觀經濟風險,還將成立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管理局(ConsumerProtectionandMarketsAuthority),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工作。英格蘭銀行的權力在這輪金融改革中可能會得到較大增強。
三、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方案
歐洲的金融創新程度遠低于美國,但是歐洲一些國家也投資了大量的次貸類產品,在這次金融危機中受到的沖擊也較為嚴重。因此,金融監管的改革也引起了歐盟的重視。2009年6月19日,歐盟夏季首腦會議通過了歐盟提出的加強金融監管方案。這套方案提出在兩個層面上建立泛歐金融監管機構。在宏觀層面上,創建歐盟系統風險監管委員會(ESRB),監控系統性風險。該委員會負責識別在宏觀經濟發展以及金融體系發展中出現的威脅金融穩定的風險,對這些風險進行排序、預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建議。該委員會由歐洲央行行長、各國央行行長、歐盟金融監管系統的各個主席以及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代表組成。在微觀層面上,創建歐盟金融監管系統(ESFS),以通過趨同的規則來加強各國的監管,也更好地實現對跨國金融機構的監管。歐盟金融監管系統將在應對緊急事件中起到協調成員國關系以及調節成員國糾紛的作用。該系統將強化現有證券、銀行、保險專門委員會的角色,以保證各國監管標準一致。這三個委員會均由成員國監管機構代表組成,分別負責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的監管協調。歐盟系統風險監管委員會將成立指導委員會,以保持和這三個新的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監管合作。歐盟金融監管方案的出臺難度不小,特別在泛歐金融監管機構的實際權力的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2010年7月5日,在法國斯特拉斯堡,歐盟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代表就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展開討論,未能達成任何共識,歐盟金融監管方案的推出還需時日。
四、歐美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啟示
金融監管的目標大致可以分為三個:一是金融行業的穩定運行和安全;二是力求使貨幣供求均衡;三是使金融體系運行的效率得到提高。當金融監管的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相等時,監管處于理想的均衡狀態。一旦金融監管體系的均衡被打破,則表明正在運行之中的金融監管體系并非處于一種效率最優化與收益最大化的狀態,金融監管的三個目標也很難實現。金融監管的均衡之所以被打破無非表明:一是以前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安排并非最優安排;二是有比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更具效率的體系存在;另一種情形則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經營體制發生變化,為適應金融經營體制的變化,必然出現金融監管體系的變化。經濟金融業發生重大事件則是導致金融監管體系發生變化的重要事實依據。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使金融監管體系的均衡被打破,這表明以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并非最優安排,也使世界各國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反思,追求一種比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更具效率的體系安排,這促進了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從歐美等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方案中,我們可以看出以后金融監管改革有如下幾種趨勢:
第一,全面監管。這次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監管不到位造成的。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提出要消除監管的“盲區”,實現全面監管。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進行,有些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具有綜合性,這有可能在監管上形成重疊或者缺失,導致一些區域可能會出現重復監管或監管空白。一些原本受監管很少的機構也會給金融穩定帶來威脅,如對沖基金?!案呤⑹录币脖砻鹘鹑谘苌a品交易中所蘊含的巨大風險,需要全面加強對衍生產品的監管。因此,全面監管的理念是在以后的金融監管改革中秉持的理念。
第二,建立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監控系統性風險。各個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的區域有所差別,監管規則也有所差異,這使得一些系統性的風險很難依靠某一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監管。因此,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統一監管標準,可以較好地監控系統性風險。
公司經營改革方案范文4
根據財政部頒布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州委辦公室、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州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州辦[*]14號)文件精神,按照建辦文[*]21號文件的要求,為了加強和規范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增值和發揮應有效益,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現就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圍和原則
基本原則為:統一監管、分類實施、規范處置、收益統籌。
(一)統一監管:對納入首批集中統一管理的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經營性資產,由縣財政局統一監管,并由縣人民政府授權委托*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統一經營管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掛牌競價租賃;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結合部門和單位實際情況,由縣財政局統一監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采取脫鉤轉型,面向社會租賃,承包經營等方式,報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交縣國資公司,實行市場化運作,建立有效營運機制,統一經營管理。非經營性資產由現資產占有單位與資產管理部門,簽訂使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職責。
(二)分類實施: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分類實施、分步進行。
1、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股權)、出租、出借、興辦的經濟實體以及其它國有經營性資產、閑置資產、需處理的資產等)列入這次清理移交、集中統一管理的范圍。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分類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逐步將非經營性資產列入移交范圍。醫院和社會福利性質的機構,縣政府直屬駐外機構暫不列入。
2、對未列入首批統一管理的單位,其國有資產管理仍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待首批單位移交資產啟動運行后,根據進展和運行情況,對這類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提出改革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鄉鎮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訂。
(三)規范處置: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捐贈、報損、報廢等,由資產占有單位按規定程序報批后,交財政部門集中統一調劑處置,對能夠通過調劑、置換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對需要處置的,由具有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市場競價等方式公開處置,公開透明、陽光操作,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統籌: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管理,所獲收入,屬財政非稅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辦法,由縣財政局牽頭擬定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后執行。
三、實施步驟和要求
(一)宣傳政策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大力宣傳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的有關政策,宣傳這項改革的意義和要求,爭取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資產清查移交
1、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閑置資產和已到租賃期的資產直接移交給國資公司。
2、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原已簽訂出租、出借合同、協議的,將合同原件和有關資料等移交到縣國資公司,進行移交登記、簽字。由縣國資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統一的合同、協議文本,明確界定國資公司、資產占有單位和承租方的責任和義務,重新規范辦理合同、協議手續。
3、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舉辦的經濟實體,這次清產核資和審計后,由財政部門提出具體管理辦法,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統一監管的原則執行。
4、在清產核資和合同、協議移交期間,縣直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使用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貸款;不得擅自舉債進行基本建設項目;不得擅自變更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經營性國有資產合同、協議或改變國有資產用途;不得擅自轉讓、出售經營性國有資產;不得將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劃撥到下屬單位;不得借機私分國有資產;不得拒報、拒交合同、協議原件和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延誤、干擾、阻礙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
5、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在今年上半年資產清查前,未經審批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鋪面等國有資產劃撥給下屬單位或其它單位使用的,應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對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權屬不清的,應經縣財政等部門進行產權界定;對今年上半年資產清理后,將經營性資產轉為非經營性資產的原則上視同經營性資產,特殊情況需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建辦文[*]21號文出臺后,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擅自簽訂或延期的合同無效,由相關單位自行收回后交國資公司,并自行處理好遺留問題。
6、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局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有關程序辦理完畢后,交縣國資公司按規范處置原則運作。
(三)資產營運管理
1、國資公司接收的國有資產要建立檔案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做到帳、卡、物相符,跟蹤統一管理。
2、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需處置的資產,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利用電視、網站、報刊和電子交易顯示屏向社會公告,公布相關信息,提供公平的競爭平臺。
3、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經營所獲收入,直接進入財政非稅收入結算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
(四)工作進度安排
資產移交單位必須密切配合,確保移交工作的順利進行。*年12月中旬組織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運行。
(五)嚴肅紀律,明確職責
1、嚴肅紀律??h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是一項開創性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任務艱巨,凡有清理移交任務的單位要加強領導,組建清理移交工作專班,確保政令暢通,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干擾和阻礙改革、違法違紀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經營改革方案范文5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危機;風險防范
次貸危機爆發后,美國的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受到巨大沖擊,美國政府一方面采取了規模龐大的金融救助計劃,一方面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反思,并提出和實施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改革方案。
一、透視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內容
在這場金融危機中,大型金融機構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和譴責的對象。同樣,如何去規范金融市場參與者(特別是大型金融機構)的行為也是此次金融監管改革的重點。大型金融機構在市場中的角色顯然存在問題,作一個形象的比喻:它們既充當賭場,又是賭桌上最大的賭徒,還擔任其他賭徒的人,由于賭場中信息的不對稱,那些小賭徒通常是犧牲品,正如2010年高盛欺詐案中損失慘重的普通投資者那樣。而且就算一切都出現問題,由于大型金融機構往往具有系統重要性,他們也可作為政府隱性或顯性援助的受益人,這就必然產生道德風險,導致危機反復發生。由此可見,金融欺詐與危機的根源之一是存在較大漏洞的金融監管無法有效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所以,次貸危機后,美國政府就推出了金融監管體系全面整改方案,仔細審視這些改革方案,我們可以看到其主要內容正是針對金融市場參與者的冒險行為。
(一)強化對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
“太大而不能倒”,必然會導致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助長它們的冒險行為。在此次金融危機中,為穩定金融系統,美國政府花費7000億美元為花旗銀行、美國銀行、美國國際集團(AIG)等金融機構的冒險行為買單,這引起了廣大納稅人的不滿,而且這一“補貼”機制可能為市場濫用,“激勵”金融機構的再次冒險行為。為防止類似情景的重現,奧巴馬政府在其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賦予政府系統性風險管理職權,加強對大型金融機構的全面監管。
第一,成立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以監視系統性風險,同時促進跨部門合作。該委員會主席由財政部部長擔任,其他成員由七個聯邦監管機構主席組成,主要負責收集各類監管信息、識別并監控系統性金融風險、協調各監管機構關系。
第二,強化美聯儲權力,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美聯儲有權利要求它們維持較高的資本充足率,限制做出高風險投資與過多地提高杠桿率等。
第三,調整金融監管機構權限,提高監管效率,減少監管漏洞。對銀行監管權限進行了合并,將貨幣監理署與儲蓄監管辦公室合并成立了國家銀行監管機構,對所有聯邦注冊的存款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管。
(二)大力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由于信息不對稱,普通投資者在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成為大型金融機構的砧上魚肉。大型金融機構并沒有對大客戶和普通投資者平等對待,而是利用兩者間的信息差異厚此薄彼,賺取巨額利潤,即作為金融中介的投資銀行利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令自身及其代表的大資本輕松獲利,而位于市場另一邊的普通投資者則成為被掠奪的對象。
為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方案計劃設立獨立于所有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該機構主要職責包括:對消費者和投資者金融產品及服務進行監管,促進這些產品透明、公平、合理;提高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商的行業標準,促進公平競爭;要求各類金融產品經紀商和投資顧問嚴格履行受托人職責,避免誤導銷售和欺詐銷售,向消費者和投資者提供最符合其風險收益需求的金融投資決策建議。
(三)有效監管金融衍生品交易
金融衍生品本是用于管理風險的工具,但因其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桿效應,往往被當作投機獲利的手段。金融衍生品的投機者在有可能獲得成倍利潤的同時,也必然要承擔放大同樣倍數的風險,從而使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快速膨脹,在金融危機中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此外,相對于基礎金融工具而言,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規則和價格變化特征要復雜得多,而且多數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是在游離于監管邊緣的、缺乏透明度的場外市場(OTC市場)進行,普通投資者是這個市場中的“弱勢群體”,他們在這場“零和博弈”中必然成為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金融強權的掠奪對象。
對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上述問題,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提出諸多措施以強化對其的監管。(1)將缺乏透明度的OTC市場納入監管范圍。為有效降低信用風險、提高市場透明度,方案主張對于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品合約也應由統一的清算機構負責清算,并鼓勵將此類衍生品的交易轉移到交易所內進行。(2)改革對沖基金的監管。在衍生品市場,最為活躍的交易主體是對沖基金。但是,相對于共同基金等金融機構,對沖基金所受到的監管卻十分寬松,部分符合特定條件的對沖基金無須進行相關登記或享有監管豁免。針對此監管缺陷,方案要求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資本機構需在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SEC對這些基金進行定期檢查,并以不公開的方式形成報告。(3)對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市場的監管進行協調。主要是整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與SEC的監管權限,結束管轄權的不確定性和保證具有相同屬性的衍生產品受到一致的監管。
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不足
每次金融危機的爆發,通常都會促使金融監管體系的反思與變革,此次也不例外。奧巴馬政府提出的金融改革方案,正好契合了次貸危機中所暴露的監管問題,但仔細分析,尚有些許讓人存疑之處。
該方案將美聯儲確立為監控系統性風險的中心機構,將其監管范圍從原來的銀行控股公司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包括對沖基金和大型保險公司等。從而空前強化了美聯儲的權利,使其集貨幣政策職能和金融監管職能于一身,而這兩大職能往往存在沖突。一方面美聯儲要制定宏觀貨幣政策,另一方面又要進行金融監管,正所謂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有可能會導致貨幣政策產生偏向問題,損害到社會公眾的利益。
對于如何處理“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機構的問題,方案并未給出治本的良方。設立更嚴格的資本金標準和限制經營范圍等,只能起到一定的預防作用,一旦發生具有系統性重要的金融機構的破產危機,政府將處于兩難之境:如果進行金融救助,這將加大道德風險;如果任其破產倒閉,又擔心雷曼事件重現,危及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
三、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中國的借鑒
首先,應建立有效的協作監管機制,重點加強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隨著我國經濟與金融的發展,已形成多家大型金融控股集團,呈現出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這就有可能出現分業監管和混業經營的制度性矛盾。所以,我國有必要建立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適應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
其次,在鼓勵金融產品創新的同時,又要加強對其的風險監管。一方面,我們應明確金融衍生品的監管機構和監管制度,建立統一的清算系統,穩步地推進本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壯大;另一方面,對于國內企業參與國際衍生品市場交易,應設定相應的監管機構,進行嚴格監督,防止過度投機行為。
最后,要加強對金融消費者與投資者的權益保護。近年來,國內金融機構被消費者投訴的事件頻頻發生,原因在于金融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與專業知識的不對稱,使金融消費者處于不利地位。對此,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金融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建議,設立一個獨立于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的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專職金融消費者的維權。
參考文獻:
[1]黃家勝.透過全球金融危機看金融監管改革[J].中國金融,2009(05).
公司經營改革方案范文6
一、*ST廣夏股權分置改革方案
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0557),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葡萄酒農產品為主營業務,經營范圍涉及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天然物產的開發、加工、銷售;動植物養殖、種植、加工、銷售;食品、日用化工產品酒的開發、生產、銷售;房地產開發;餐飲、客房服務、經濟信息咨詢等業務的綜合性公司。該公司采用社會募集方式設立,注冊資本為7400萬元,其中,發起人法人股4400萬股,公開向社會發行人民幣普通股3000萬股,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1年9月7日財政部和證監會對公司1998~2000年財務報表虛構利潤認定為造假,因此導致中小股民訴訟。結合該案經辦律師意見,公司預計損失為1.7585億元,公司于2004年度已作為預計負債處理。中小股民訴訟對公司的發展構成嚴重的不確定性,如果不盡快解決中小股民訴訟問題,該公司生存危機也未能得以擺脫,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的進一步實施更難以開展。
在我國股權分置改革第19批名單中,*ST廣夏公布的《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以下簡稱“說明書”)將股權分置改革與解決“中小股民訴訟”相結合,為ST公司股權分置改革進行了有益試點。根據“說明書”,*ST廣夏將用資本公積金向全體流通股股東每10股轉增3股股份,即定向轉增;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數維持不變,流通股股東持股在281037412股的基礎上增加84311224股,總股本增至589572604股。同時,非流通股股東將在股改預案獲通過后的30日內(200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與目前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所有以*ST廣夏為被告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中小股民訴訟”)的所有原告進行談判,試圖免除目前*ST廣夏承擔的與中小股民訴訟有關或有負債,并承擔該調解協議或撤訴安排中規定的所有需要向原告履行的義務。2006年4月26日,*ST廣夏了《非流通股股東與中小投資者訴訟原告協商結果》公告,稱“*ST廣夏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3月13日經200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暨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會議表決通過”。2006年5月8日,經深圳證券交易所批準,自2006年5月9日起公司股票簡稱由*ST廣夏變更為ST廣夏,2006年6月22日廣夏公司公布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公告》稱,2006年6月26日,“流通股股東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將獲得以資本公積轉增的3股對價和非流通股股東追送的0.57176股對價;公司股票簡稱由‘ST銀廣夏’變更為‘GST廣夏’”。
GST廣夏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為我們提出了如下會計新問題:如何理解資本公積的性質及ST廣夏已計提的“預計負債”應按原渠道轉回還是按新會計準則作為“利得”計入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問題。
二、資本公積性質問題
資本公積性質包括“資本公積來源、產權歸屬、處置使用及資本保全”等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資本公積來源進行了明確規定,產權歸屬可依據來源進行判定或推定,對“資本公積處置使用及資本保全”問題卻鮮有相應法律依據,有關的教科書等資料中也很少涉及,尤其是涉及國有資本公積金處置使用時,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將使問題更加復雜化。
(一)從資本公積來源看資本公積性質關于資本公積的來源,世界各國及地區的規定并不完全相同,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6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镀髽I會計制度》(2001)第82條規定了資本公積的主要來源是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現金(非現金資產)捐贈、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最新規定外商投資按當日匯率計入實收資本(股本),實際上此來源已被取消]、其他資本公積(如原《債務重組》準則中規定的債務重組時債權人豁免的債務;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財政部的《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中還將“關聯交易差價(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所形成的差價)”也作為資本公積的來源之一。
我國2007年1月1日前,資本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目僅包括“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四個項目,后兩者也統稱“留存收益”,用于核算和披露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導致的所有者權益變動,前兩者用于核算和披露企業投資者投入資本項目變動,其中“實收資本(股本)”項目用于核算和披露企業實際收到投資人投入的資本,投資人投入資金超過其在企業享有的份額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項目。這就產生一個問題: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項目應該計入什么項目?我國原會計制度規定,此類項目均計入“資本公積”項目,導致了資本公積項目十分龐雜,失去了其本來面目。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27條規定:“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笨梢?,新會計準則體系下,此類項目應計入“利得或損失”項目。引入“利得與損失”概念,是新會計準則體系改造我國傳統會計制度中“資本公積”項目的一個重大突破。
我國相關法律或會計規范中均沒有對資本公積的概念進行嚴格的界定,《(企業會計制度)講解》指出,資本公積是投資者或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于投資者并且在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或者資產。資本公積從形成來源看,是由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額中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或者其他人(或單位)投入不形成實收資本的資產的轉化形式,它不是由企業實現的凈利潤轉化而來。查閱ST廣夏2005年年報,其資本公積期末數為22793萬元,其中股本溢價21535萬元,其他資本公積1124萬元,股權投資準備134萬元。股本溢價占資本公積總額比率為94.48%,可見,股本溢價是ST廣夏資本公積最主要的來源,也是本次股權分置改革中定向轉增的最主要的來源。
(二)從資本公積產權歸屬看資本公積屬性各國或地區對
資本公積產權歸屬的理解是一致的,均認為資本公積具有資本的性質,又稱為準資本或資本儲備,由全體所有者(股東)享有。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7)第26條規定:“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币虼?,資本公積在轉增資本時,理應按各股東在實收資本中所占的投資比例,對應轉增各股東相應的金額。為解決我國資本市場中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分置問題啟動的股權分置改革,部分上市公司使用了資本公積項目作為支付對價,而使用資本公積作為支付對價的前提必須明確資本公積的歸屬。原《公司法》(1993)中關于“資本公積金”存在“公益金產權歸屬”法律障礙問題,其第177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按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專門用于企業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如購建職工宿舍、托兒所、理發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企業已經不得再為職工住房籌集資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法定公益金項目產生了一個悖論:“會計學屬所有者權益項目,但法律產權歸屬上不屬股東權益”。為解決股權分置改革中法定公益金悖論,新《公司法》(2006)取消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規定,這就純凈了所有者權益項目。財政部《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中指出,自2006年1月1日起,按《公司法》組建的企業根據《公司法》第167條進行利潤分配時,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時,為了保持企業間財務政策的一致性,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一并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公益金結余轉作盈余公積管理使用;赤字依次沖銷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彌補,仍有赤字,結轉未分配利潤賬戶?!豆痉ā芳柏斦康南鄳幎儍袅宋覈Y本公積項目,使有關制度前后一致。
實踐中若將資本公積按股東投資比例轉增是不存在問題的,但ST廣夏《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卻使用了定向轉增,這就會引發以下兩個問題:(1)定向轉增是否違背資本公積產權屬性。各國雖然對資本公積來源的實踐不同,但對資本公積產權歸屬于全體投資者(股東)卻是一致的。如果將歸屬于全體股東的資本公積定向轉增部分股東,顯然違背了資本公積的產權屬性。查閱ST廣夏公布的《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由中聯實業、深文化等5家非流通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出動議,但尚有25家非流通股股東(合計占股權比例為9.51%)未明確表示意見,因此,“說明書”中專門對此采用了代為墊付方式進行解決,兼顧了資本公積的產權屬性。(2)定向轉增是否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調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是一項完善市場基礎制度和運行機制的改革。資本公積定向轉增意味著非流通股股東放棄其享有的資本公積,我國資本市場中非流通股股東一般涉及到國有資產,定向轉增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是不爭的事實。ST廣夏“說明書”也明確指出:“本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國有法人股,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對該部分股份的處分尚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同意?!盨T廣夏資本公積定向轉增總股份為84311224股,按2005年12月31日,公司非流通股與流通股股權結構(44.38%;55.62%)計算,定向轉增中非流通股股東放棄的股份約為3742萬股,假設按2元,股計算,共放棄7484萬元,僅占中小股民訴訟標的物的42%。
定向轉增違背資本公積產權屬性,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因此,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應嚴格審批??紤]ST廣夏將股權分置改革與解決“中小股民訴訟”相結合,此模式對解決ST上市公司歷史遺留問題,推進ST公司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恢復公司生存功能具有重要意義,根據2006年3月9日ST廣夏臨時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國資發[2006]24號《關于國有股股東參與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批復》,同意寧夏綜合公司實際控制的銀廣夏股份46703222萬股(占總股本的9.24%)、深圳市廣夏文化實業有限公司持有的銀廣夏股份33892944股(占總股本的6.71%)非流通股價按支付對價的方式參與銀廣夏股權分置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嚴格審查后同意了該股改方案,具有推廣借鑒價值。
(三)從資本公積使用看資本公積屬性資本公積能否用于彌補虧損,在我國實踐中由于原《公司法》規定的模糊性而一直存在爭議。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69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泵鞔_了此問題,使新《公司法》與《債務重組》、《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規范協調一致。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股本)一樣,通常不得支付給投資者,一般只有在企業清算時,清償完所有的債務后才可將剩余部分返還給投資者?!豆痉ā?2006)第167條刪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規定,這就為資本公積定向轉增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掃除了法律障礙??梢?,ST廣夏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廣價值,也符合《公司法》(2006)立法修訂精神。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2006)中的“資本公積金”應是新會計準則體系中、已純凈后的資本公積金,即不包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圍繞“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項目又將產生以下新問題: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的利得項目是否可以彌補公司虧損或增加公司資本;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前是否需要扣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損失項目;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利得與損失”應分別單獨披露或合并披露等問題。如此系列問題的解決需建立在我國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與大量的會計實踐基礎上,任何主觀的學術推論或官方規范或許均會有失偏頗,但值得密切關注。
三、預計負債轉回的會計處理
我國修訂前的《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以下簡稱“原準則”)和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以下簡稱“新會計準則第13號”)規定的“預計負債”屬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以下簡稱“IAS37”)中的準備項目?!霸瓬蕜t”和“新會計準則第13號”均沒有對準備的轉回作出明確規定,“原準則”第6條規定,如果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靶聲嫓蕜t第13號”在保留原準則已有規定的基礎上,補充了確認金額的上限,即“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IAS37第61條規定,準備應僅用于最初為該項支出確認準備的支出??梢?,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均沒有明確已計提的“預計負債”轉回的會計處理問題。
ST廣夏2005年年報中,結合經辦律師意見,將中小股民訴訟
預計損失1.7585億元確認為“預計負債”,其確認標準是“原準則”第4條的規定,計提預計負債時的賬務處理為借記“營業外支出”1.7585億元,貸記“預計負債”1.7585億元。如果非流通股股東代表公司與中小股民訴訟的原告在定向轉增股權分置改革的基礎上,達成協調協議或撤訴,則該項預計負債將部分或全部消除,當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事項消失或已確認的預計負債的金額已不能真正反映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時,企業應對預計負債進行調整,即應轉回預計負債,這就產生了如何將已計提的“預計負債”轉回會計處理問題。
“預計負債”轉回在原會計制度體系中有兩種會計處理模式,一是在預計負債產生原因消除年度做計提時相反的會計處理,即借記“預計負債”、貸記“營業外支出”。二是視為濫用會計估計,按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借記“預計負債”,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遞延稅款”。上述兩種會計處理模式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種處理模式將可能會使ST廣夏2005年度實現賬面盈利(2005年前三季度ST廣夏利潤總額-為4316萬元);第二種模式使用的前提是企業所做的估計與當時的事實嚴重不符,如未合理預計損失或不恰當地多計或少計損失,才被視為濫用會計估計。ST廣夏應是合理地預計了中小股民訴訟金額,不應視為濫用會計估計,也不用追溯調整?!邦A計負債”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中,還有如下會計處理模式,即借記“預計負債”、貸記“利得”。這種會計處理模式的好處是,將“預計負債”轉入資產負債表中的“利得”項目,不影響當期損益,可以避免利潤操縱嫌疑。這種會計處理模式在我國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資本市場上市公司股份實現全流通時,理應成為我國會計規范機構首選會計處理模式。
四、GST廣夏股權分置改革會計處理
根據ST廣夏董事局2006年4月26日的公告,ST廣夏非流通股股東自2006年3月14日至2006年4月12日與中小投資者訴訟原告進行了協商談判,協商結果如下:經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截止4月12日,與公司非流通股股東達成調解協議且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制發的民事調解書已經生效的中小投資者訴訟原告共計333人,其訴訟請求金額合計103140105.40元,尚有502名原告未與公司非流通股股東達成和解,其訴訟請求金額合計71176763.86元。公司非流通股股東代表公司與中小股民訴訟原告達成前述調解協議或撤訴安排,減少公司相應的或有負債104031710.66元。根據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所列公式計算,每10股流通股價可獲追送股份0.57176股。同時,依據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以公司2005年12月31日流通股本281037412股為基數,用公司資本公積金向股改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銀廣夏全體流通股股東轉增股本,流通股股東將獲得每10股轉增3股的股份,公司總股本將增加至589572604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