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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范文1
一、保障范圍覆蓋不全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發生變化,社會保險資金開始轉向社會統籌,在體制上圍繞著“一個中心,兩個確保,三條保障線”具體運行,但當前的三條保障線還不能全部覆蓋城鎮貧困范圍。我國現有城鎮貧困人口3100萬以上,1999年享受社會保障的總人數不足300萬,2000年不足400萬。在最低生活保障覆蓋范圍之外,傳統的民政救濟對象是“無勞動能力”的人,是為數較少的邊緣群體。而在體制轉軌中,“有勞動能力”卻失去工作機會的人,也已經陷入貧困的境地,他們的基本生活也應得到保障。事實上,這部分人中的絕大多數既拿不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他們約占城市“下崗”、“失業”、“待崗”總人數的70%以上。
二、農村社會保障亟待發展
有的人提出,同二元經濟結構相適應;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呈明顯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業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在農村,則實行家庭保障與集體救助相結合而以前者為主的保障制度,作為現代社會保障體系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未在農村建立。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咖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我國只有10%左右,而這10%的投入也是絕大部分給了城鎮職工。
三、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水平低下
我國城鎮失業保險覆蓋率極其低下,僅覆蓋正式職工,并不包括農村就業人員和城鎮非職工人員。目前,國家用于失業保險金的經費占GDP的比重還很低。國家用于下崗失業保險的經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屬于臨時性財政支出,其中包括企業支付的一部分費用;二是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二者合計占GDP的比重,1996年為0.16%,1999年提高到0.51%,二者合計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1996年為1.21%,1999年為4.20%。新晨
社會保障制度范文2
[關鍵詞]農民:城鄉均衡發展:社會保障
一、現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薄弱環節,其嚴重滯后既影響到農村和全社會的穩定,又制約著土地規模經營和農業經濟效率。長期以來我國廣大農民僅有的保障是土地這種非制度性安排,在土地保障功能持續弱化的形勢下,上世紀90年代后期在部分農村建立了農村養老保障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而目前這幾種保障制度都存在著嚴重的問題。
(一)土地保障功能持續弱化。土地在農村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我國傳統的農村社會保障實質上就是以土地保障為核心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土地保障作用日漸減弱,土地保障出現“虛化”。一是農業收人比重下降,非農產業成為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二是工業化、城鎮化導致耕地減少,失地農民增加;三是土地提供的就業保障不充分,人地關系日趨緊張,農村剩余勞動力無法就地消化。土地保障功能持續弱化的原因是復雜的,既有人口增長的因素,也與城市化、工業化發展有關。其中最主要的是農村土地法律制度因素。一是現行的農村土地法律制度在土地利用上側重于公平而忽視效益,導致土地效率低下,生產功能不高,農民通過勞動而取得生產性土地收益有限;二是對土地的實際價值反映不利,農民基本上不能通過土地流轉等形式而取得土地的財產性收益。這種“社會保障型”的農村土地制度越來越暴露出其負面作用,不利于提高農業勞動生產力,阻礙了農業現代化發展。
(二)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水平低,根本起不到養老作用。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開始進行探索試點的。具體做法是: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為農民設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保險費以個人繳納為主,每月繳費標準分2元到20元十個檔次,集體給予適當的補貼,國家僅在政策上予以扶持。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參保率低,到2004年底,僅占農村人口的8.1%;二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多數集體經濟水平較低,沒有為農民提供相應的補助,養老保險金幾乎完全由個人繳納,缺乏政府財政扶持,不具有社會互濟性;三是保障水平太低,按照民政部頒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表》計算,對于每月繳納2元的參保農民,按照8.8%的利率,10年后他們每月僅能領到養老金4.7元,即使選擇每月繳費20元,到退休年齡時也僅能得到每月40元的養老金,很難起到養老保障作用。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無法保障醫療風險。2002年,在借鑒上世紀50年代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基礎上,我國建立了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自愿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每人每年繳費不低于10元,中央財政對中西部除市區以外參合農民平均每年每人補助10元,地方財政對參合農民每年每人補助不低于10元(2006年起,國家要求中央和地方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補助分別增至20元,地方增補兩年內到位),共同形成合作醫療基金,由國有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管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現的主要問題:一是資金來源不足。即使中央和地方增補全部到位,繳費最多才50元。而城市居民2003年基本醫療保險人均繳費共計1116元,其中個人僅繳279元。如此多的繳費承載的城市醫保仍使城市居民深感看病難、看病貴,導致2005年披露醫改不成功。而農村合作醫療繳費還不到城市的5%,在城鄉居民疾病風險普遍存在的情況下,顯然新型合作醫療無法抵御農民疾病風險。二是報銷比例偏低,一般在25%-50%之間。三是報銷標準的起付線太高,封項線又太低,在1000-30000元,影響農民參保積極性。四是以戶為單位參保與農村人口流動、遷移存在矛盾。五是定點醫院醫療條件和醫療水平很低?!靶〔蟛涣耍蟛∮种尾涣恕钡默F實情況嚴重束縛著新型合作醫療的進一步發展。
二、建立健全農村各項社會保障制度
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就要改變農村現行的以土地保障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合作醫療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
(一)改革現行土地制度,完善土地保障功能,再造土地保障能力。盡管“耕者有其田”是農耕社會極低層次的保障制度,在市場經濟已經比較發達的今天,土地保障功能持續弱化。但在全面、正式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土地實際上仍然擔負著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具有無可替代的地位;土地既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也是其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1.應下決心改“承包制”為“永包制”,永久性地確定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讓農民真正成為土地的主人,耕地保護的主體。要充分調動農民經營土地的積極性,增加對土地的長期投人,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生產潛力。也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土地流轉制度,發育土地市場,優化資源配置,逐步實現農業的規?;?、集約化,提高農用地的利用效率,增加農民的生產性土地收益。2.要改革征地制度?,F在的征地制度是計劃經濟時期沿襲下來的不分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仍以政府的名義征地,這在世界各國幾乎是沒有的。必須修訂有關非農建設用地法律制度,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做出明確的界定,對允許政府運用征地權的項目范圍做出嚴格的限制,完善征地法律制度,對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權益給予切實的保障。
(二)調整和完善現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一是提高繳費標準。在現行繳費基礎上,按照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思路,向城市挖潛。比如僅城市現有職工的一日捐就足以為全國范圍內的參合農民每年每人增補10元。二是在繳費增加的情況下,適當降低報銷起付線和提高封頂線,調整報銷比例,激發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參考現行城市學生醫療保險每生每年50元,最高保額為6萬元,還能贈人身意外傷害保險5000元保額的情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額提高應有挖潛的可能。三是參保人員實名制,規避過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全家共用一個戶頭的情況,保護流動人口多的家庭利益。四是選擇相應醫療條件和醫療水平都較好的定點醫院,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這些定點醫院進行規范、監督和檢查。通過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切實加強農民的醫療保障,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發生,鞏固農民生產增收成果。
(三)建立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農民真正享受國民待遇。目前,我國已具備了建立全民低保的經濟條件。據2006年5月28日《北京晨報》報道,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認為,中國實現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實現全民低保,是國家財力完全可以做到的”。“我們的社會保障系統一定要盡快建立起來,而全民低保作為其中的第一支柱,應該作為‘十一五’期間的約束性指標”。2006年9月在京舉行的“中國社會保障論壇首屆年會”上,吳敬璉的這一觀點得到許多人的贊同。中山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算了這樣一筆賬:目前實現全民低保只需要為部分還沒有建立這一制度的農村地區及城市中部分被漏掉的居民提供低保,上述兩類低保人口的數量不會超過3000萬。低保水平按人均每月50元計(因為這些人中的多數是農村人口,有一定的土地保障,其低保標準低于城市),需要“新增投入資金”不會超過180億元,這一數字相當于2005年財政收入31628億元的0.6%還不到。況且近幾年來,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每年都有10%以上的增長率,拿出其中很小一部分即可解決這一問題。
(四)改革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F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水平太低,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資金主要來源于農民自身,不僅農民的積極性不高,同時也使這一制度缺乏社會互濟性。在目前參保的人數少、制度還未最后定型的情況下,應及時改革,以避免過多的轉制成本。新的農民養老保險可以考慮建立個人賬戶基金積累制,具體做法可以參考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在資金來源上,應采取個人和國家共同繳費形式,增加農民參保的積極性。應確定一個適度的繳費標準,既要讓繳費各方承受得起,也要不影響養老保險水平。國家繳費的資金目前可以使用國家支付給農民的種田補貼金,以后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財政收入的增加,繳費可從財政資金撥付。應建立專門的農民養老保險機構,負責投資事宜及待遇支付。在投資方向上,國家應進行必要的干預,確保一個適宜的基金收益率,然后將養老基金投資到農村各項基礎設施及其他公共事業上,這樣可減少國家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減輕國家負擔,把有限資源用于更需要的地方。隨著制度的成熟,基金會大量積累,當積累到一定程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還可放寬用途。
社會保障制度范文3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 德國 法律
一、德國社會保障制度歷史發展
在西方發達國家中,德國的工業革命比英國和法國晚了一百多年。但是卻是最早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早在19世紀末90年代初,德國才完成工業革命,促使了德國經濟發展的飛躍進步,社會物質財富飛速增長,也使得德國有能力建立起社會保障制度。惡劣的工作環境,再加缺乏法律保護,工人們只能被默默的資本家剝削和壓榨。俾斯麥在完成德國統一后認識到工人對于國家的統一和安定是必須的,出于加強帝國軍備實力的考慮,德國俾斯麥首相在188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疾病保險法》然后又相繼頒布了《工人賠償法》,《傷殘和養老保險法》。適用于孤兒寡婦的《遺族保險法》以及《雇員保險法》,《帝國礦工保險法》還有從1927年開始實施的《職業介紹和失業保險法》,德國從國家法律制度上建立了人們從兒童,疾病,工傷,殘疾,老年,工作和失業等方面的社會保險。形成了現代世界比較完整的社會保險體系,也是現今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最為成熟的國家之一。俾斯麥式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必須在工業化上取得一定成效,采用這一類型的國家,必須擁有一定經濟實力。除德國外,還有法國、意大利,奧地利、瑞士、北歐等國家。
二、俾斯麥型社會保障的特點
(一)社會保險采用“自助”原則
德國建立的是政府企業和雇員三者之間責任共擔機制,實現社會風險保障的互助共濟。保險最大部分由雇主與雇員共同交納,雙方負擔的比例,視險種的不同有所區別。政府在收支不平衡時,給予酌情資助。社會救濟和社會照顧所需費用則有政府部門全部承擔。而養老保險由雇主與雇員平均分擔;工傷保險完全由雇主負擔,老年人和殘疾人必須繳納滿5年以上的保險費用方可領取老年和殘疾人保險津貼。以政府必須通過的立法作為實施的依據。這樣由三方提供承擔社會保障基金的方式,為社會保險金提供了比較穩定的來源,又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也協調了勞資關系。
(二)受保障者“權義相等”的原則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的同時也就必須盡繳費或勞動的義務。德國在立法方面強調了個人和企業的義務和權利對等。勞動者只有繳納保險費,并且在自身情況符合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規定時候才能有領取保險金的資格。另一方面,政府禁止濫用社會保障基金,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和推遲某些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以此來減輕國家的負擔,從而保持國民經濟的活力。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實行社會公平與市場效率相協調的原則
德國在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上,并不只是強調社會公平,而是注重社會保障與市場經濟的相互作用,注重社會保障實施機制的效率和效果。俾斯麥型社會保障模式是在工業化取得一定成就并有較雄厚的經濟基礎,以及單位和個人都具有一定經濟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實行的。它的目標是以勞動者為核心,通過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會成員在疾病、失業、年老、傷殘以及由于婚姻關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別援助的情況下得到經濟補償和保障。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根本價值,即突出社會公平,又具有很較強的社會共濟功能。
(四)社會保障管理自治原則
德國的社會保障管理是分散式管理,即社會保障的資金的籌集和分配都是由地方政府或行業組織進行分散和自律的管理。除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工局承擔外,其他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均不隸屬于政府。[2]社會保險實行自治管理,政府則主要進行監督和調解,其他的社會保險機構也基本上都是獨立經營。德國的社會保障的管理體系基本都是以企業以及勞動者作為主體,雙方派代表組成或政府選派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及其下設辦事機構,自治團體等負責辦理各項保險業務,雙方代表依照自行管理的原則進行。政府主要是通過法律手段在宏觀上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為社會保障的實施構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并在必要時予以調節和干預,促進各方面協調行動。
三、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德國是最早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我們可以從德國的社會保障建設的實踐經驗中學習其中的精華。我國處于經濟轉型期間并且人口龐大,對于社會保障制度還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通過學習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為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提供很好的參考,可以給我們帶來重要的啟示。
(一)重視社會保障立法,強調社會保障制度運行的法制化
通過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演變,我們可以看出只有完善的法制才能構建出公平的社會保障法律,進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立法是確保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既定目標實施的前提和基礎,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制的建設相對來說是落后的,立法層次較低;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社會保障的法律。并且社會保障執法、監督、實施機制都比較不成熟。出臺一部社會保障法典,為社會保障管理提供保證。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和社會優撫法等,形成一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二)我國社會保障水平應該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中國是發展中的國家,雖然我國改革開放以后濟得到了飛速發展,但我國人口眾多,城鄉居民占比大,并且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與西方福利國家還具有一定的差距。為了適應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我們應該大力發展經濟,不斷增加財政收入,我國應該制定當下基本國情和社會保障現狀的社會保障政策,通過多種途徑確定合理的保障范圍、適度的保障水平、精確的保障規模,并確立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保障負擔比例。再者拓寬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渠道,德國采用現收現付制,政府通過運作資金,鼓勵社會多方面參與和形成多渠道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模式,這樣不僅可以減輕政府的壓力,同時也保障了社會保障基金的增值性。
社會保障制度范文4
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標志,建立與完善統籌城鄉發展、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十以來,我黨要著力完成的一項重要任務?;鶎由鐣U现贫鹊耐晟剖墙ㄔO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也是實現偉大中國夢的需要,對于基層群眾的生活以及經濟水平的提升等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在過去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都以城鎮居民為主,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已經相當成熟,而對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則相對較少,所以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一直是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薄弱之處,為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基層社會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二、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度的重要意義
基層社會保障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其健全與完善對于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緩解社會矛盾、縮小貧富差距、改善民生、解決社會基本問題、提高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等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有助于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一方面,基層社會保障制度有助于推動我國基層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緩解城鄉社會保障不公平現象,是保障基層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寶;另一方面,基層社會保障制度有助于縮小城鄉貧富差距,提升基層群眾的生活水平,從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其次,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有助于緩解社會矛盾,改善與解決民生問題。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形式介入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有效途徑,可以改變不同階層、不同成員的收入分配狀況,實現社會財產的再分配,用于改善與解決民生問題,解決基層人民的基本生活問題,可以緩解社會潛在的矛盾與缺陷,從而維護社會公平與穩定。再次,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是我國社會發展、經濟進步的現實需要。當前,我國社會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完善的基層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基層人民的生活,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避免基層人民因病返貧等現象的出現,為小康社會的建成做好保障;當前我國還正處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時期,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基層人民的生活幸福感,民族自豪感,而這些對于社會的穩定發展都意義重大。
三、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缺陷
盡管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與發展,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制度也不斷健全,基層社會保障體系也趨于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經形成,但是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及缺陷,需要我們去解決與探討,筆者對此進行了總結,具體如下:(一)基層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小、保障水平低。通常來講完善的社會保障包括八個方面的內容,即五大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三大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制度逐漸形成了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作醫療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但是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制度仍然存在較大缺陷。一方面,基層社會保險制度幾乎處于缺失狀態,基層社會保險制度是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內容,而我國基層社會保險制度相對缺失,特別是農村基層僅僅建立了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制度,而對其它保險涉及較少;另一方面,基層社會救助體系以及基層社會福利體系不太完善,特別是在基層農村,真正能夠獲得社會救助以及社會福利的人少之又少。(二)基層社會保障資金相對缺乏?;鶎由鐣U腺Y金是基層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撐,然而我國基層社會保障資金卻相對短缺。一方面,我國基層社會保障體系的來源主要來自于基層人民的個人繳納,輔以集體補助、國家補貼,而我國基層人民,尤其是基層農民生活水平本來就不高,如果以基層群眾個人繳納為主則在實踐中很難執行,因為部分群眾可能無法繳納;另一方面,集體補助與國家補貼的保障基金主要集中在救災、特困戶生活救濟以及優撫補助方面,這就使得社會保障資金的保障能力大幅下降,并且集體補助以及國家的補貼資金遠遠跟不上上漲的物價以及消費水平的提升。(三)基層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缺失。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運行需要依靠一定的法律來進行保證,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運行同樣如此,但是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與運行卻缺少一定的法律保證。目前我國對于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仍然不完善,并沒有系統完善的立法對基層社會保障制度作出規定,而只有一些部門發出的方案或通告等,盡管這些方案或通告等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基層社會保障制度,但是具有較強的隨意性,致使基層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基金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的出現,所以我們必須結合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實際情況制定完善相應的法律體系,以保證基層社會保障制度有序建立與運行。(四)基層社會保障發展相對不平衡。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以我國各地基層社會保障發展水平不一,這就導致了基層社會保障發展的相對不平衡。在我國經濟發展相對發達的地區,基層社會保障水平較高,社會保障的內容比較全面,社會保障覆蓋程度較高。而在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地區,社會保障水平則相對較低,大多數基層農民社會保障內容比較少,社會保障項目不全面,沒有形成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與體系。
四、建立與完善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策略
結合當前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與缺陷,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應該從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拓展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完善基層社會保障立法工作、統籌基層社會保障等幾個方面著手,具體如下:(一)完善基層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基層社會保障水平。完善基層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基層社會保障水平是建立與完善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徑之一。一方面,我們要積極建立和完善基層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是要充分發揮居家養老的功能;二是要積極構建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以及商業養老保險的作用,以此來彌補居家養老的不足;三是要加大國家對基層社會養老的補貼力度。另一方面,我們要積極構建完善的基層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避免基層群眾因病返貧,緩解基層群眾在就醫方面的壓力。(二)拓展基層社會保障籌資渠道,確保保障資金充足。拓展基層社會保障籌資渠道,確保保障資金充足是建立與完善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又一途徑。一方面,我們要建立以基層人民個人、集體以及國家為主體的三方共同籌資的模式,充分發揮集體與國家的功能;另一方面,國家要鼓勵社會團體、組織、企業等積極投入到基層社會保障事業建設當中來,引導他們為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籌集資金,建立基層社會保障專項基金。此外,國家還可以以稅收的形式,實現社會資源的再分配,促進社會資源均等化。(三)強化基層社會保障立法工作,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強化基層社會保障立法工作,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也是建立與完善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大途徑。一方面,我國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此方面的立法工作,建立科學完善的基層社會保障立法機制,使基層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基層政府部門也要加大對此方面的法律建設,積極制定相關的條例及方案作為基層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補充,使基層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更加科學與完善。(四)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協調發展,促進基層社會保障均等化。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協調發展,促進基層社會保障均等化是我國基層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完善的又一大舉措。一方面,我們應該建立統一規范、有效的基層社會保障組織機構,對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進行有效的監督與管理,積極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協調發展,縮短城鄉社會保障差距,促進社會保障服務均等化;另一方面,要深度落實基層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有困難的居民的生活得以保障,要讓每一個基層民眾都不能夠因為貧困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的權利,使他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居。
作者:朱容 單位:重慶市巴南區東溫泉鎮社會保障服務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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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范文5
關鍵詞: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構想
失地農民是由于城市化、工業化的開展而形成的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已有2000萬失地農民,照現在的經濟發展速度,未來幾年失地和部分失地農民的數目將會超過7800萬人。如果不妥善解決好失地農民問題,長期下去必定會對我國的經濟發展造成影響。目前,失地農民大多處在沿海經濟較發達的省份,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這一問題將會成為全國性的問題。因此,有必要現在就妥善處理該問題,避免積重難返。要妥善處理好失地農民問題,建立與其自身特點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必不可少。
一、失地又失權,失地農民渴望社會保障
二元經濟結構是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的必然結果,我國也不例外。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也會隨之加速。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主要表現在城市規模的擴張,但伴隨這一擴張也導致城市周邊地區的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發展和保障的土地。土地無疑是失地農民對城市化的巨大貢獻,但是目前失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制度和地方政府在解決失地農民問題上的無作為,必然使得失地農民的權益被侵蝕[1].
城市周邊地區的農民不愿意失去土地。我國城鄉二元的經濟體制,導致城鄉居民的社會福利存在天壤之別。長期以來,農民渴望進入城市,享受城市居民的各項社會保障。但是,作為城鄉交界處的農民卻不愿意失去土地,原因在于:首先,在城鄉交界處交通方便,村民們進可以進入城市打工,退可以留守土地,具有多重選擇;其次,很多城市周邊地區的農民發展副業,種植蔬菜、花卉等提供給城市,收入豐厚;再次,周邊的村民還可以利用有利的位置積極發展第三產業,如農家樂等休閑娛樂產業。這使得城市周邊地區的農民生活逐漸富裕了起來。農民“失地”意味著“失權”[1].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一旦失去土地,而政府又不能為他們提供強有力的社會保障,因而失地農民的處境必定十分困難。一方面,失去土地使得農民的生存權受到挑戰。土地是農民惟一的生產資料,失去土地,農民的生活必定受到影響。目前的征地補償水平比較低,一般難以維持農民先前的生活水平,而且這些補償費用也只夠維持其3~5年的生活;另一方面,失去土地使農民的發展權受到侵害。農民原本具有一定的產業,征地以后不但無法繼續以前的生產與生活,甚至連工作都無法解決,因而更談不上什么發展權了。因此有必要針對失地農民的具體情況建立與其自身特點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緊迫性
(一)土地的減少和喪失使部分農民失去最后的保障
由于土地被征用,農民擁有的土地數目越來越少,農民從土地獲得的收益的相對量和絕對量都相應減少,從而無法滿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加上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推進,使得部分農民永久性失去土地,從而徹底失去土地的保障。從表1可以看出耕地面積指數與生產總值之樹之間呈線性關系(以上海市為例)[2].
表1土地對農民的多重效用值(以上海市為例)
均值方差
基本生活保障效用0.34250.01040
就業機會效用0.12360.01737
直接經濟收益效用0.2140.01739
子女繼承效用0.045770.00721
征地后可以得到的補償效用0.26610.02267
避免重新獲得時支付大筆費用的效用0.011650.002194
(二)農村老齡化問題緊迫,迫切需要建立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地區的醫療衛生事業得到了充分的發展,農村地區的人口結構有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在東部沿海經濟發達的省份,有些農村地區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2000年11月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上海市鄉村的老齡化水平已經達到了13.73%,浙江達到了10.51%,山東達到了9.15%,北京達到了8.35%(《中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分析》,2004)。土地的減少,土地的保障功能降低,加上家庭規模的小型化和子女外出務工,使得家庭的養老功能在不斷地削弱。鑒于這種情況,有必要以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為契機,對建立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整體規劃。
(三)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是實現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的突破口
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民幾乎沒有享受到國家提供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但是這并不是說國家沒有義務為農民提供社會保障制度,只是目前要建立覆蓋所有公民的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既不現實也不可能。但城市的發展要征用農民的土地,這就為這部分農民社會保障提供了大好機會。今年的“兩會”期間提出,要讓農民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當下理性的選擇是切實解決因城市發展而產生的失地農民的利益問題,讓他們也能從土地的增值和城市的發展中獲得群體性的利益[3].沒有在城市正式就業的失地農民實際上是處于農民和城市居民之間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為城市化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國家為其建立適當水平的社會保障,義不容辭。目前為全體農民提供社會保障不太可能,但是為失地農民首先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完全可行的。與此同時,以此為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突破口,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失地農民就業面臨很多的困難
在許多地方,征地難,難就難在“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說到底,在這個改造過程中,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總是失去土地的農民。在尚未取得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時,這些農民貢獻出自己的土地,成為都市里新的一員,自己卻面臨著諸多困惑:失去土地后,既在城里找不到工作,也難以享受城市工人可以享受的失業保險;征地補償根本不足以支付養老、醫療所需要的費用。這些失去土地的農民失去了其原來生活方式的物質基礎,卻并沒有真正擁有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
村民們知識水平較低,幾乎沒有掌握現代化的技術。就當前的就業形勢———大批下崗工人處于待業中,很多手持大學文憑的大學生都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更何況村民們又沒有什么技能,也不愿意做那些苦、臟、累的活,因而,要解決好城中村改造問題,就必須首先解決好村民們的就業問題。
三、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原則
(一)與我國國情相適應,建立低水平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原則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的經濟有了飛速的發展,生產力水平有了極大的提高,但是要建立水平較高的社會保障,仍然有困難,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失地農民的數量會越來越多。目前主要集中在東部地區,不久的將來必定會蔓延到中部乃至全國。因而國家為如此眾多的失地農民建立的社會保障,只能是維持基本生活的低水平保障;其次,我國社會保障的財政狀況不容樂觀,僅城市養老保險一項就已經出現嚴重的收不抵支,加上隱性債務,國家財政負擔極重。與此同時,由于社會保障本身具有剛性,保障水平只可提高不能降低,因此建立之初的水平不可太高。
(二)保障失地農民基本生活的原則
社會保障的首要原則和目的就是保障失地農民的生存條件[4].失地農民失去其基本的生產資料土地,生活上必定會受到影響,因此為他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就是為了保障他們的生活。對社會保障水平的設計,不能太高,因為我國的國情不允許,但是一定要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如果連基本生活都無法維持,那也就失去了社會保障的意義。更為重要的是,建立維持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保護失地農民生存權的需要。
(三)公平和效率兼顧的原則
公平和效率問題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不可回避的問題,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一樣。所謂公平就是要為每個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而效率則是既要保證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又不會影響他們工作的積極性。這就要求建立水平適當的社會保障制度,如果水平太低,則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而水平太高又會使其沉迷于社會保障網絡之內,不求進取。
四、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保障對象及辦法
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失地農民將會逐步成為城市居民,雖說現在戶籍制度已經沒有什么實質性的意義,但還是應當為失地農民轉變戶籍性質,由農村戶口轉為非農村戶口。在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具體措施中,必須注意與城市社會保障體制的對接,因為在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必定會建立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因此在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時要有長遠的眼光。
失地農民雖然生活在城市周邊,但是多數農民并沒有享受任何社會保障。享受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是所有符合條件的農民。在征地時未達到勞動年齡階段(16周歲以下)的人員、已經享受城鎮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人員,不包括在享受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范圍內。勞動年齡內的人員和勞動年齡以上的人員,根據年齡狀況實行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征地時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農民,直接納入養老保障體系,定期領取養老保險金直至終老。對于征地時處于勞動年齡段的人員,主導政策是促進其就業,就業以后按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辦法執行。勞動年齡段內的人員再就業前發放不超過兩年的生活補助;兩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并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納入城市低保;就業后失業的,將其納入失業保險渠道。
(二)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及其監管
建立與失地農民情況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資金來源問題是核心問題。要解決好失地農民問題,關鍵在于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解決城中村村民的后顧之憂的關鍵在于籌集到相應的社會保障經費。我國人口眾多,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也處于起步階段,國家的負擔很重,完全靠國家出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既不可能也不現實。為城中村的村民建立基本的社會保障,基金來源要體現社會保障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其中,政府出資部分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集體補助部分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個人承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交。集體和個人繳納的費用進入個人賬戶專戶,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按一年期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確定政府的補助金并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個人專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制度。[5]
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是用來維持失地農民基本生活的,各部門應將資金及時、足額地劃撥到當地財政部門的基金專戶中。資金的使用和支付由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顚S?,不得轉接、挪用、或截留、擠占。
(三)建立適當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除了要為失地農民建立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制度,還要為失地農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從理論上講,國家有責任為每個公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受國家財力的限制,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還只能覆蓋一部分居民。失地農民作為城市化發展當中產生的一個特殊群體,國家有責任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失地農民雖然獲得了征地補償費用,但是現在的補償費用相對于市場價位是十分低廉的。因而,各地應當將失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只要失地農民有需要就應當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不得以失地農民獲得了征地補償,而將他們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
(四)強化地方政府的就業引導功能是建立失地農民政府主導型社會保障的關鍵
就業保障是解決失地農民后顧之憂最有效的辦法。失地農民大多知識技能缺乏,就業困難大,再加上他們雖然長期從事農業勞動,但在城市周邊收入豐厚,他們不愿意找尋工作。為此,政府應當進行實行積極的就業促進政策,凡是勞動年齡內的人員均可進入勞動力市場,享受免費的就業培訓、職業咨詢、就業指導等服務。征地后會有一部分自留用地,村委會可以利用這部分土地進行出租,或建立自己的產業為村民提供就業機會??傊畱斶M行大力宣傳與引導,從而使村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和擇業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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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克強農村土地基本生活保障向社會保障過渡存在的困難———兼論農民對土地決策基礎從生存倫理向經濟理性的轉移[J]社會科學戰線,2005,(2)
[3]陳信勇,藍鄧駿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制度構建[J]中國軟科學,2004,(3)
[4]張靖,張鳳榮,張軍連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初探[J]觀察與思考,2005,(2)
[5]李一平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浙江的證據[J]改革,2005,(5)
[6]葉裕民中國城市化之路[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
[7]中國城市調查研究[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2
社會保障制度范文6
論文關鍵詞:農村 社會保障 制度創新
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五個統籌”中,統籌城鄉發展居于首位,要形成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社會制度環境,實現城鄉經濟社會的良性互動。然而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著嚴重缺陷,主要表現在:一是城市居民社會保障水平的高福利狀態與農村居民的救濟型低水平的保障并存;二是城鄉隔絕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人才資源優化配置難以形成。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建設的重點在于:在加大對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完善力度的同時,應在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著力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努力提高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
1我國農村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1.1制度體系不健全,保障項目較少
一是社會保險制度嚴重缺位。傳統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步履維艱,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尚在全面推廣階段;工傷、生育、失業三大社會保險制度至今尚未在農村建立。二是社會救助制度體系不完善。目前農村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制度基本沒有建立,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不普遍。三是社會福利體系殘缺不全。目前只有部分經濟實力好的地區還依稀保存一些敬老院和福利院,大部分地區該項制度體系已經癱瘓。
1.2保障標準低,總體水平不高
新型合作醫療保障水平不高,而且由于是保大病住院,使得相當部分參保居民由于交不起首次人院費而不能住院,進而無法享受醫療保障,新型合作醫療能否真正解決農民因病致貧致窮的問題不容樂觀。
2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2.1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深入進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人口流動增強,要求盡快建立并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強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已是中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2.2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廣大農村居民的迫切需要和期待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日益顯現,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更為突出,農村社會保障問題日益嚴重。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日益弱化,農村養老風險不斷加大。部分農村老年人養老保障無著落。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權和身體健康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前提。
2-3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已經具備一定的實踐經驗
第一,專題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如北京市建立了農民工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制度,體現了“低費率、廣覆蓋、保當期、保大病”的原則,適應了外地農民工“年紀輕、流動性大”的特點。第二,加強農村醫療救助,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矛盾。江蘇省常熟市出臺了新的醫療救助實施辦法,重點解決困難群體的醫療保障問題,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矛盾。
3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創新的重點
3.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需要重新定位與制度創新
今年國內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啟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試點。這意味著,政府將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部分“買單”。建立“低費率、廣覆蓋、能接續、可持續”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3.2繼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分類保障,適時與城鎮合作醫療保險接軌
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政府積極投入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體現,有效緩解了農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遏制了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基本達到了“政府得民心、農民得實惠、衛生得發展”的目標。
3.3加強服務網絡平臺建設,實行網絡化管理
在鄉鎮(街道)設立社會保障綜合管理服務機構,統一負責所在地社會保障事務,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的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