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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的性質范文1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意見和建議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一、現狀與存在的問題。據對全鎮74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情況的調查,主要有以下問題:
1.財務會計崗位及人員存在的問題,大部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只設出納崗位,會計只是臨時指定一人做賬,且會計人員大部分是合作社的成員,會計專業知識及技能較低,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占92%以上。
2.會計核算不規范,由于會計人員專業水平較低,在會計核算也只采用較簡單的方式進行,未能參照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更無法按照財政部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去執行。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規定的盈余分配方式中的按交易量分配方法,據對全鎮23個村(場)74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幾乎均無按交易量分配合作社經營盈余,只有個別要申報示范合作社的才補辦。
3.未設置成員賬戶進行明細核算,調查顯示,因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工商部門登記采用的是不驗資不年檢的辦法,因此大多數成員不知道也不關心股金的份額情況,造成了大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無成員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4.監管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無力,盡管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等,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但從目標前情況來看,由于合作社是獨立的法人,具有企業自主經營的性質,鄉鎮經管站未介入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執行的監督與指導工作。
二、鑒于上述調查中發現存在的問題,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第八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本文從鄉鎮經管站的角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1.鄉鎮經管站要增設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崗位和人員編制,所需經費應納入鄉鎮財政預算,并規定在指導過程中不得向合作社收取任何費用,防止變相攤派,增加合作社的負擔。
2.加強財務會計人員的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知識水平參差不齊,在指導過程中應分別進行指導、培訓,如今年省農業廳就對全省的省級示范社的財務人員進行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培訓,南平市也對全市的示范社的財務人員進行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培訓,在達到一定水平之后,對會計基礎知識進行更深層次的培訓,讓所有的合作社財務人員都能掌握會計專業知識,同時鼓勵合作社的財務人員通過參加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更好地為合作社提供會計服務。
3.建議所有的合作社均設立獨立的財務人員,即出納和會計。合作社可視自身的規模大小及工作量業務量的大小設專職或兼職的會計和出納,但會計和出納不得一人擔任。
4.建議合作社有條件的實行會計制度,合作社可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或專門的會計機構記賬。在條件成熟的鄉鎮,也可由鄉鎮經管站會計記賬,以快速提高會計專業水平,更好地執行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
5.嚴格執行財政部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中規定的盈余分配辦法,設立成員賬戶明細賬。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配方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分配有很大的不同,特別是對盈余分配做出特別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因此要不折不扣地執行。
參考文獻:
農村合作社的性質范文2
【關鍵詞】農村信用合作社 合作社
產權關系問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員以農民為主。由于文化水平所限,大部分農民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運行模式以及管理模式了解不夠,也不會主動去關注金融方面的新聞以及動向。對于很多文化水平較低的社員來說自己能獲得多少利益是最直觀也是最讓他們關心的。其中還有大部分的農民甚至不知道自己作為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員所享有的權利,導致社員的產權一直無法明確??梢哉f農村合作信用社在產權結構方面的問題逐漸成為了扼制其發展的關鍵所在。
管理體制不完善。時代在變遷,而農村信用合作社目前的法人治理結構明顯已經跟不上r代的潮流,無法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這對于其盈利而言是極其不利的。而農村信用合作社在目前也依舊沒有建立起決策,執行,監督三方面的相互制衡的機制,激勵措施和約束措施也不夠完善,同時每個雇員的分工也不是很明確。從自身方面來說,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員中農民占了很大的比例,但是與此同時大部分農民對于金融知識的了解實在匱乏,無法成為農村信用合作社未來發展的真正領導者。而從監管方面來說,農村信用合作社的集權相對來說較為嚴重,這也是缺乏相互制衡機制的一個重要表現。所以管理體制方面的問題也是其發展所避不開的一個話題。
歷史包袱沉重。為了使農村信用合作社厘清在產權關系方面的問題,對于試點地區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中央銀行通過發行相應的專項央行票據來置換它的不良資產,并以此為基礎來緩解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多年虧損情況。而政府還對其減免了相應的稅收來減輕它的包袱。大量的國家政策以及央行手段對于改善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質量和提高其盈利水平起到了不錯的效果。但是這樣的措施相對于農村信用合作社這么多年來的問題而言也只是治標不治本,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依舊存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資產風險也沒有得到根本改善。從農村信用合作社在之前多年的基礎不穩固導致的歷史遺留問題上看,它的發展前景依舊不容樂觀。
貸款方式不合理。我國作為一個農業人口逾九億的國度,發展農村經濟是整個國家發展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的市場環境下大部分農民解決資金困難問題還是以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為主的。但是為了規避相應風險也考慮到大部分農民的償債能力,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貸款一般以小額貸款為主。且相對大城市大企業的貸款成本而言,農民以及農民企業向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的貸款成本相對更高。除此之外,很多地方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依舊存在著“借新還舊”的貸款方式,這種貸款方式是所有不良貸款中占比最高的,且不易發覺,存在著很大的風險。發生風險的情況首先可能是貸款方的資金實力不足,不符合放款條件,貸款到期后可能就會存在無法償還本息的情況。另外一種可能就是貸款客戶缺乏自愿還款的意識,客戶的契約精神差,這些貸款到期后對于農村信用合作社而言更是非常難處理的情況。
無論是產權關系問題,管理體質法人結構問題,歷史問題還是其他問題,如何去解決這些問題成了當務之急。近年來,政府開始著重推進全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首先,農村信用社改制可以讓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道路更加清晰。第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是完善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制度的有效方法之一。第三,農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是其明晰產權的必要步驟。最后,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可以使其拋開沉重的歷史包袱,可以更好地適應目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的多元化競爭,也為我國更好地建設新農村添磚加瓦。
農村合作社的性質范文3
關鍵詞:合作金融 農村信用合作社 商業銀行 監管質量 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F832.7 文獻標識碼:A
縱觀中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其監督管理存在的嚴重缺位已經成為我國金融體系倍受詬病的重要原因之一。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等全方位的突飛猛進,農村經濟也蓬勃發展,相伴而來的就是農村社會對金融產品的需求與日俱增。由于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趨勢為合作金融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與商業金融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并存,因此我們不得不分別分析兩種性質定位下的農村合作金融監管體系,尤其是在監管模式未考慮這種并存性質監管的前提下,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提出調整現行監管模式的改革方案。
一、農村信用合作社與農商銀行監管模式的現狀
(一)監管體制
農村信用合作社主要受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及信用社省級管理機構、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2004年,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法律、法規和《深化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試點方案》的精神,制定了《關于明確對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試點方案》和《關于明確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各相關機構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監管中的職責。 各相關機構在監管中要做到協調配合、各司其職、職責明確、分工到位,使其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的運行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準備金、特種貸款、債券市場、外匯管理等業務進行監督,保證其合法經營。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著重監督農信社機構設置、業務經營、法人治理、風險預防等方面。信用社省級管理機構具體監督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內控制度和經營機制,比如說監督農信社業務范圍、財產清算、分配執行等。由于國務院將信用社的管理下放到政府,因此,政府對信用社的管理與風險處置的監管是全面的,監管方面主要包括對信用社執行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督促、對高層管理人員的評估、對信用社違法行為的監督等。
銀監會在2003年9月頒布了《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在銀監會內部設立了農村商業銀行監管的合作金融監管部,并頒布了《加強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機制建設監管指引》等一系列規章,可見農村商業銀行監管采用的是全國性商業銀行的監管規則。 這是銀監會為了更好的貫徹“三農”精神,進一步強化了普惠金融理念,因此對農村經濟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現行的農村商業銀行實施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具體而言,銀監會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實施工作,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宏觀調控與貨幣政策的制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央銀行,為銀行體系提供必要的流動性支持,并進而維護整個國家金融業體系的穩定。銀監會不僅增強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獨立性,還有助于中央銀行將工作的重心放在宏觀調控與貨幣政策職能上。因此,銀監會除了對農商銀行進行監管以外,還要加強同中國人民銀行、政府、保監會等的協調合作,共同促進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
(二)監管內容
農村信用合作社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第一,農村信用合作金融市場準入及退出監管,農村金融市場是否穩健運行直接關乎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嚴格的市場準入管制可以促進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第二,謹慎性監管,主要是指對資本充足度、資產流動性、貸款集中度等的管理,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成立必須要有足額甚至大量的資本,除了抵御風險外,更重要的作用是吸引投資及擴大業務。第三,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經營活動的監管,一方面由股東、債權人和存款持有者對市場進行監督,銀行對資產流動性進行監管,維持一定的存貸款比率。另一方面在發生金融風險時,銀監會及相關機構協助省級人民政府處置,保護農村信用合作社及農民的利益。第四,對高管人員進行監管,主要是監管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及條件,對監管其履行職責并作出評價。
農村商業銀行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組織架構、業務發展、風險管理、人才隊伍、績效考核和監督評價等內容。要合理設置股權結構,通過高層的決策與考察,合理吸收優質涉農企業入股,股東要對其進行監督。建立適合農村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時,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對其進行監管。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僅要對農村商業銀行的機制建設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而且還要對市場準入、高層管理人員的績效等進行監督并進行評價。
三、農村信用合作社現行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職責分工不明制約了銀監會監管效能的發揮
目前,對中國農村信用社的監管采取行政監管與行業監管并行的監管模式,行政監管主要指在農村信用社改革過程中把管理權力部分分給省級政府,使其具有了監管的職責;行業監管主要由銀監會及其各地的銀監局負責。雖然監管職權的下放在某些方面發揮了行政與行業在監管上攜手的優勢,但是存在的問題還是非常普遍。行政監管與行業監管因為在職責分工上不夠具體明確、有加之沒有進行有效的溝通、信息共享的寬度和深度極小等問題,使得在某些方面銀監會和省級政府都有管理的職責,而在另一些方面二者卻都無監管的義務,這造成了要么爭搶監管、要么互相扯皮的不良后果,也嚴重影響到監管作用的發揮。
銀監會作為農村信用社的監管主體,其監管因忽視了農村信用社自身的特點而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而在對其采取何種監管標準這一問題上,我國又選擇依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進行監管。但是,農村信用社和商業銀行因為其性質上存在的差異導致其在產權制度、經營區域、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諸多不同,而且農村信用社也存在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省級聯社、縣統一法人社和兩級法人社的多元化模式。如果都按照商業銀行的監管方式進行監管,則難以達到應有的監管效果。同時,銀監會還缺乏與現代市場經濟所要求的金融監管水平相匹配的足夠的監管人員和監管手段?,F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是我國目前在農村信用社O管上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其中臨時性的現場監管較多,因為其在成程序方面不符合程序正當性,在收集信息方面缺乏深層次的數據對比分析,致使其在監管的次數上和深度上非常有限,監管工作很難有效完成。此外,由于農村信用社的法人多、機構相對分散等原因,使得監管機構沒有能力配備足夠的人員于每一個具體的監管對象,全面監管往往名存實亡。外加很多監管人員在業務素質、管理水平等方面都達不到監管者應該具備的能力要求,導致其監管水平比較低下,監管效果難如人意。
(二)行業自律監督機制缺失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形成農村信用社的行業內部自律監督機制。2005 年 12 月,中國銀行業協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作為我國農村合作金融行業協會而成立,依照《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可知,現在此協會以為會員提供服務和溝通協調為主要職責,并不包括監管的內容。另一方面,行業協會沒有具體的類型,其數量更是少之又少、近乎空白,這使得各種不同分工的協會組織的成立無法建立在農村信用社自愿參加的基礎上。同時,由于沒有認識到行業協會組織在行業管理、監督等方面的重要性,故在對其成立、運行的政策和措施上堅持消極態度。這些原因都使得協會組織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也使協會組織在監管上補充銀監會難以觸及的真空地帶的成立目的化為泡影,造成了農村信用社監管漏洞有所擴大。
三、農村信用合作社監管模式的設計思路
一國的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直接關系著這個國家農村經濟發展,故而各國均不遺余力地設計適合自己的監管模式以保證其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健康、持續發展。因此,為了更好更快地發展農村經濟,我們應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監管模式進行建設性地設計。
(一)借鑒國外實行混合監管模式
德國采取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組織監管相結合的模式,政府監管機構包括聯邦金融監察局、中央銀行和審計協會三個;美商儲蓄互助相互保險集團和美國信用社存款保險基金為美國的農村信用社的發展保駕護航,防范因為一切原因所帶來的農村經濟波動??傮w來看,各國在本國農村信用社監管體系的設計上都堅持外部監管、內部自我監督和行業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針對目前我國農村信用社監管存在嚴重缺位以及農村信用社相關機構還沒有被納入監管體系的問題,應在借鑒發達國家相關經驗的基礎上,設計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并重的監督模式,即形成以銀監會和各地銀監局為主、行政監管、行業協會監管和社會監督為輔的外部監管體系,同時設計類似于公司監事會的農村信用社自我監督部門進行內部監管。
(二)建立科學的監管體制
針對我國農村信用社在分布上極其分散、經營狀況參差不齊等現狀,要設計出一套既能適合中國國情、有利于推動中國農村信用社改革與發展,又符合國際慣例且具有國際發展水平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監管體系,其難度可想而知。銀監會和各地銀監局作為農村信用社監管的主體力量,對其設計的合理與否直接關乎農村信用社的健康發展。就銀監會和各地銀監局的監督職能發揮,應該以實行分類監管,通過制定有差別的監管標準和方法,利用現代科技信息手段,建立大數據模型,在分析利率敏感度和風險程度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預警機制,同時結合專項稽核等傳統手段,選拔和培養高素質的監管隊伍,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實施類型化的全方位監管。 為加強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還可以通過從立法上量化與金融監管有關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方式, 同時整合各方面的統計數據,在規范數據來源的真實性和實效性的基礎上建立監管統計系統,以實現監管部門對農村信用社風險的實時管控。
(三)重行業自律監管
在某一個行業內成立以自我約束為目的的協會組織,其本身就有對此行業內的協會成員進行協調、監督、管理、服務的作用。農村信用合作社通過行業協會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所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及準則,并以此來規范各會員單位的內部控制行為,從而促成業內的溝通合作,協調同業內的想到救助,同時配合銀監會的監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在德國,行業協會可以成立專門的審計協會,審計協會通過對基層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和管理進行經常性審計,向銀監會提供更為真實和及時的行業信息。這樣,審計協會和銀監會通過分工與合作,共同規范農村合作金融的活動。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農民認股成立。因為農信社本身就關系到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又因農民社員本身的文化水平有限,外加農村信用合作社所涉及的都是專業的經濟行為,因此要實現社會中介機構、農民社員、新聞媒體等社會主體的社會監管,就要建立完善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要將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情況和法律法規制度的落實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農民社員和社會大眾的輿論監督,約束農信社的經營管理行為。
農村信用合作社監管模式應該在適應我國國情上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先進的農信社監管經驗,形成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管并行的監管模式。同時,在監管模式的應用上我們還應該結合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四、農村商業銀行監管模式的方案設計
農村商業銀行擔當著農信社轉型為現代公司的重要角色,對其改革和發展進行有效的監管必然是題中之意。但是農村商業銀行與農村信用合作社在性質、功能、作用、價值等各方面都有所區別,對其的監管模式也應有所不同。
(一)納入法人治理結構,走民主化監管道路
伴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農村信用社應其需求的變化而選擇以農村商業銀行的形式向現代公司轉型,我們理應看到在此形式之下更多的是要根據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要求適時地納入現代公司制度的具體內容,使其與市場經濟相適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作為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是農村商業銀行在治理上必不可少的,即農村商業銀行應該通過設立分工明確、權責一致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調整銀行的所有者、管理層、職工三者之間的關系,推動其健康發展。首先,我們應該明確所有者是誰、誰說的話算數的問題,即采取措施對產權加以明晰,使股東的權利得以充分實現。其次,農村商業銀行的所有內置機構都要依照法規及章程的規定進行人事任用、變更,省聯社在不干涉其日常事務的前提下對其進行監管。再次,要廣招金融相關的人才,推動農村商業銀行走可持續的發展道路。
(二)努力發揮監事會作用,提高內部監管質量
監事會作為公司的三大機構之一,擔負著監督公司運行中機構和人員的履職行為之重責,監事由股東會和職工代表選舉產生,并對其負責。監事會與其他機構在監督與被監督的基礎上相互配合、互相制衡。在現實中,雖然監事會的作用發揮有限,但可以通過措施的改進,釋放其有效監督的功能。首先,要完善農商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以確保監事會的獨立性。監事會要代表股東并行使其應有的監督職能,絕對不能成為董事會的工具或附庸,更不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的擺設。其次,要通過立法明確監事會及其監事的責任。因監事監督管理過失給農商銀行或股東造成損失,應明確規定由其承擔適當的補充責任。只有責、權、利的匹配才能增強監事會成員的責任意識,才能提高農村商業銀行的內部監管質量。
(三)引進戰略投資者,創新股份代持機構
從公司類型來看,農村商業銀行是一種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設立時的發起人人數應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實踐中可以采取多種措施來規范這一設立條件。一是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的方式來實現。即通過溢價購買自愿放棄股東地位投資者的股權,既可以達到公司法要求的發起人人數的要求,還可以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引進高素質金融人才和科學的管理。二是采取募集設立方式。依據公司法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農村商業銀行設立時的發起人須控制在 200 人以內。建h銀行業監管部門創新相關條款,設計發起設立股份的代持機構,依法規范農村商業銀行有關機構發起人的資格與取得條件,以應對農村商業銀行募集設立時的人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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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的性質范文4
關鍵詞:合作金融;農村信用合作社;經濟發展;路徑
前,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主要由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和民間合作金融組織構成。農信社作為農村合作金融的主體,在發展過程中與政府聯系密切,隨著國家經濟、政治的變化發生著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并在這種變遷中發生改變。
一、建國后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實踐特征
從1980年至2006年底,農信社改革盡管取得一定成效,仍然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有待突破。
(一)農信社制度變遷與農村經濟制度變遷的路徑相悖。農信社每次制度變遷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強制,而農村經濟的制度變遷是自下而上、中央總結各地經驗模式,納入試點范圍,監管其效果,再制定政策實施的誘發性政府行為,是農村經濟主體的自主。這兩種度變革路徑的相悖,造成了不同的變革結果。
(二)先天不足、依賴性強。農信社、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歷程表明其產權結構存在著先天不足,表現在明晰的個人產權還沒有形成。
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需要發展合作金融。按照政府設計,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為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合作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互為補充的完整體系,這三類金融機構存在著服務的差異性、異質性和互補性。農村合作金融與當前農村經濟組織相匹配。合作金融通過互助互利、靈活多樣的資金融通形式,實現對社會貨幣資金的再分配,改變貨幣資金在貨幣與資本之間的分布結構,促進資本的形成和消費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小規模農戶生產經營存在的外部經濟。從資金渠道看,農村對合作金融有廣闊的需求市場。資金運行是農村經濟運行的傳送帶,通過向農村經濟體主體提供貨幣作為交換媒介,使農村經濟主體能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獲得取所需的商品和勞務,促進農村經濟貨幣化進程。
二、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國際經驗
1862年雷發巽(Friedrch Raiffeisen)在普魯士創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農民信用合作社,標志著農村合作金融運動正式開始。經過近一個半世紀的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已遍及全世界。
(一)合作金融中的農民問題。在成長發展階段,發達國家盡管對合作社運動的理解大不相同,但農業合作社的共同特性是農民性質。歐洲國家從農民的利益出發,重視發展農民在金融領域的合作,強調資本報酬有限、一人一票、成員資格開放、盈余按交易額返還、進行合作教育等。北美通過農業合作社金融,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加強價格談判地位,保護農民利益,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加速農業現代化進程。
(二)政府在農村合作金融發展中的作用。國外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發展完善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從政府職能和行為上卻表現出較大的差異。發達國家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公共服務,目的在于彌補市場失靈的缺陷。因此,政府不直接行政干預微觀經濟發展進程,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以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為準繩,旨在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從宏觀上協調社會與經濟的發展。
三、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演化路徑
由于在理論上對合作金融問題缺乏完整的研究,指導思想上出現偏差,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制度選擇限制了合作原則的實現,限制了農村合作金融支持農民、農村、農業發展的功能,致使建國后農村合作金融雖經歷了近60年的發展,但在大多數時間里,因脫離其本來屬性,未能完成其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農信社全部門業績未見好轉。自2003年起的新一輪農信社改革,盡管取得很大成效,但仍然是按照國家所規定的文件全國統一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設計,在這種統一模式下,一旦出現試點的錯誤,就是系統性風險。我國30年經濟改革的一般經驗是增量改革與局部創新。
金融業屬于服務性產業,它的生命力體現在能否提供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金融產品。以農村金融市場中自發生成,由農戶和農村企業主組成的信用合作金融,奉行“根在農村、本在金融、質在合作”,已成為并將成為我國農村領域中規模最大、覆蓋面最廣的金融組織。農村合作金融今后的演化路徑,既要以合作理論為指導、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又要立足本國實際。按照自下而上――總結經驗――試點推廣――理論指導――政策實施的改革步驟,進行突出農村經濟主體自主性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使之發展更有可持續性。
四、結語
中國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改革不可避免地要給合法追逐個人利益應有的地位。以農村金融市場中自發生成,適應農業家庭經營方式的放貸個體發展而成的,由農戶和農村企業主組成的信用合作金融,為了適應現代經濟的發展需要,從純粹的內部成員合作的合作組織,轉向具有(非贏利)公共性和(贏利)市場性相結合的經濟合作組織。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應該根據內生于我國農村現有的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的互動關系所反映出來的相互抑制、相互促進的效果,據此設計、修正今后的金融改革方案,其中,政府不應將合作金融組織納入自己的行政體系之內。
參考文獻:
農村合作社的性質范文5
關鍵詞:鄉村精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利他行為;社會資本
中圖分類號:F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043-01
對于現今農村中所存在的組織可以分為體制外和體制內兩種分類,比較有影響力的組織有基層的黨支部以及相關的村委會。在最近幾年內,對于農民的組織化思想已經大幅度提高,而且還出現了較多的體制外組織。而對于體制內的組織來說,體制以外的組織在實際發育程度上還比較低。鄉村精英因為有較強的社會性資本,并在相應的組織和創新中多脫穎而出,在農村社會資本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一、有關鄉村精英在合作經濟制度下的崛起
如今,在農村的土地使用制度中對于土地的安排過分分散,其決定了在實際經營中土地使用必然是分散、小規模的,這將導致了在農業生產上嚴重出現了低水平的特征。在農業的生產中相關的低水平由相關制度所決定的穩態,盡管在一定的時期內農村的生產水平會提高,但是在最后會總是因為大市場和無法克服的小規模之間的矛盾回到比較均衡的狀態。所以,對于農村收入的相關水平總是在生存線左右浮動,而且對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斷擴大。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農民是很難去克服生產組織的形式所帶來的弊端。在此背景下農村合作組織就在不斷興起,對于合作化的運動來說它是由相關政府所引導的,所以在制度的需求上存在著不足。農村合作性經濟的崛起,表現了誘導型的創新特征,已經不是由供給者主動性的安排。
二、正式的制度供給已經完全的替代了鄉村精英的社會資本
對于農村社會經濟的組織數量較多,但是相應的離散度也比較高,依據實際的觀察,農村的合作組織的發起和績效有著直接的關系。在整個制度供給不足的實際情況下,對于農村經濟組織的運轉主要依靠鄉村精英的社會資本。對于社會資本這個理論來說,其起源于對社會網絡的研究,其具有社會組織的性質。
對于相應制度的供給不足,鄉村精英主要提供了其自身所應有的社會性資本,而這種社會資本在整個社會合作經濟中確有不可替代性的作用。第一,對于鄉村精英這一社會資本來說其可以充分動員有關社會制度資源。比如,在實際組織的融資中,因為相應的組織嚴重缺乏法律地位的界定,對于融資問題一直是發展的瓶頸,但是鄉村精英可以借助較良好的社會信任和社會關系的網絡去籌措資金。第二,對于鄉村精英的社會資本來說其實可以彌補在契約上可能出現的不完備狀況。因為實際制度供給的不足,就會導致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和信息的不對稱性,將使契約雙方很難在行為上進行約束。在這個方面就會大大的提高了在相關契約上的糾紛,從而也增加了在信用市場上的費用。在另一個方面,也會使契約雙方不能通過有關契約的最優設計,從而形成了相應的約束機制和有效的監督機制。鄉村精英具有較好的社會信任度和社會關系,這促使了因為制度不足所帶來的契約不完備,可以以個人的信用為基礎提供在契約上可能出現的不完善。
三、相關制度演化對相關經濟組織的具體走向
在社會資本的分享特征下來分析農村精英的利他動機,就可以充分說明相關制度在實際運行中存在的內在原因。當有關制度在雙方都可以達到一個比較均衡的時候,有關制度才可以有效的運行,但,均衡也是相對的。因為雙方的受益和成本在不斷變化,所以有關制度就會面臨相應的演化和調整。有關合作組織的運行對于鄉村精英在社會上的資本有著較強的剛性需求,但是作為一個較理性的經濟人來說,相關的精英人士就要使自己的受益趨于最大化。
對于農村有關合作經濟的組織進行異化主要有兩種情況:首先,有關農村的合作性經濟正向資本性企業進行轉變。資本企業的本質和相應的合作經濟組織在實際的本質上有著很大的差異,其體現在弱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有關特征。一旦發展到一定的規模之后,鄉村精英就會將合作企業轉化為以個體的私有權和相關資本核心,來獲得較多的受益。日前已經有大部分的組織有合作經濟的組織名義。其次,就是有關的行政組織逐漸向合作經濟的組織上發展。相處精英如果想要獲得較多的社會資本,就要進人體制內,來充分實現經濟精英與政治精英的重合,促使經濟的相關組織失去獨立的性質。
四、結語
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我國為了保證有關農村合作經濟的健康發展和以農民為主的宗旨,相關政府要積極解決相關制度不足的重要問題。對于合作組織所要運行的制度性資源,其中主要屬性為公眾性產品,主要包括在達成相關合作之后要遵循相關制度的運行環境和組織條件,主要表現為相關的財產安全和融資規范以及相關的法律支持等一些基礎設施和無形的產品。而對于這些公眾性產品一般都是政府提供的,對于農民的組織資源是比較有限的,對于政府的相關組織制度來說是可以使制度創新,使實際的成本上趨于最小化。所以,提供充分的制度性資源有著較強的優勢。本文對農村的合作經濟與鄉村精英、社會資本做了簡要的分析和探討,希望可以給有關人士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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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的性質范文6
當前圍繞農村信用合作社體制改革所進行的爭論,其焦點在于合作制在我國農村到底具備不具備生存條件?如果具備,那么農村信用合作社應該如何規范和發展?如果不具備,那么農村金融組織的主體形式應該是什么?實際上,關于合作制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這個事實本身可能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這種金融組織形式在我國農村確實存在著客觀需求。然而,圍繞合作制問題長期爭論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確結論,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觀需求,不一定是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過程中最基本的問題。最基本的問題可能是需要進一步認清現階段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為基礎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選擇。
一、合作制問題為什么會爭論不休?
關于合作制問題的爭論,大致可以歸納為兩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則,所以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重點應該是按照合作制原則改造現有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龔方樂,2000)。這種觀點可以稱之為堅持合作制的觀點。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則的歷史已經表明,這些原則在我國農村金融領域是行不通的,因此,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重點應轉向組建和發展股份制商業銀行(謝平,2001)。這種觀點可以稱之為放棄合作制的觀點。
根據合作金融理論,合作制原則包括以下一些要點:(1)實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對所有人平等開放;(3)不以盈利為目的;(4)不負債經營以保護會員利益等(史紀良,2000)。如果用這些原則來衡量,那么,長期以來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確是非常不規范的。但是,在不同時期導致不規范的原因卻是不一樣的,所以不能不進行具體分析。
首先,改革開放以前,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既不存在市場經濟主體和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也不具備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信用環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符合合作制原則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當時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不過是為打擊農村高利貸而設立的、為農民發放口糧和基本生活(醫病)貸款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政府機構的附屬物。事實上,當時不但缺乏實行合作制原則的主觀意愿,也不具備實行合作制原則的客觀條件。所以,對這個時期里合作制問題的爭論實際上沒有多大實際意義。
其次,從改革開放以來到90年代中期,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業也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隨著金融業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然而,居于壟斷地位的國有銀行基本上還是作為政府機構而不是市場經濟主體來辦,仍然相當缺乏經營自和承擔經營風險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國有銀行之一的)農業銀行管理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也主要是表現為數量型的擴張,其性質和經營仍然主要受到行政體制的影響。但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形成和社會信用環境的初步改善,使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質問題越來越引起關注。在明確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須辦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商業銀行的同時,農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則來辦的觀點也日益成為主流觀點。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則,如合作社“由社員人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等,已經寫入了國務院的有關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進程必然會受到國有商業銀行改革進程的制約,即在國有商業銀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之前,很難想像合作社原則會在農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貫徹實施。另一方面,社會信用環境還相當不盡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則經營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觀條件還有一定差距。所以,在這個時期里關于合作制問題的爭論盡管已經越來越具有實際意義,卻還難以有效實施。
再次,從90年代后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都進入了一個以注重規范為主要特征的階段。這一特征在金融領域里表現得尤為明顯。一系列整頓金融機構,規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陸續出臺;無論在城市金融領域還是在農村金融領域都相繼發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產、關閉、兼并、重組等案例。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來早以潛伏著的金融風險并形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這是早晚都必然會發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們的風險意識,對市場經濟秩序進一步趨向規范和改善社會信用環境起到了相當積極的促進作用(這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從而為金融機構行為規范化營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條件。所以,從90年代后期以來,關于合作制問題的討論越來越熱烈,而且也越來越具有現實意義,以至于可以說,它已經不是一個能不能實行的問題,而是變成一個如何實行的問題了。
如此看來,堅持合作制的觀點和放棄合作制的觀點各有短長。堅持合作制的觀點始終看到合作制原則在我國農村存在著生存和發展的客觀需要,而且這種客觀需要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和體制條件的演變而變得越來越具有實際意義,這是正確的。但是,這種觀點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則辦農村信用社的主觀意愿也是實行條件之一,如果不同時具備這個實行條件,再強烈的客觀需要也難以轉變為現實。放棄合作制的觀點則正確地指出,幾十年來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遠離合作制原則,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則去辦農村信用社的主觀意愿。而只要缺少這個主觀意愿,不但在客觀條件不具備時,就是在客觀條件具備時,合作制原則也難以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但是,正像客觀條件是可以改變的一樣,主觀意愿也是可以發生變化的,尤其是當客觀條件已經變化之后,主觀意愿的變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棄合作制的觀點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這一點。由于這兩種觀點各有短長,所以雖然爭論不休,卻很難有實際結果,而事物的實際發展很可能會是另外一種結果,這種結果正是我們下面所要討論的。
二、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現階段的主要特征
經過2O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都有了很大變化,呈現出一些新的階段性特征。這些特征不僅在城市經濟領域有明顯體現,而且在農村經濟領域也有明顯體現。一是由于各地區經濟的普遍發展,國民經濟總量水平顯著提高,綜合經濟實力大大增強,從而使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正在從數量型擴張向效益型提高轉變。這種轉變對經濟體制也提出了相應的客觀要求,促成其發生了相應的轉變。二是伴隨著經濟總量的擴大,經濟結構明顯趨于多元化和多層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經濟組織類型、各種經濟發展水平的經濟主體在市場中都已穩定地占有相當的比例,且都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這一特點在東南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體現的尤為明顯。多層次化是指在全國經濟共同發展的過程中,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進一步拉大。這一特點在農村經濟領域體現的尤為突出,東部經濟較發達地區和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幾倍甚至幾十倍。經濟結構的多元化和多層次化,對經濟組織結構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層次化的客觀要求,并促成了經濟組織結構向多元化和多層次化的方向轉變。三是與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所發生的變化相適應,經濟體制進一步呈現市場化?,F階段經濟發展對經濟體制的要求已經不再是簡單的放權讓利,而是越來越強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加以規范。削除不公平競爭,整頓不規范市場秩序,不僅成為經濟較發達地區,而且也成為經濟欠發達地區經濟能否進一步發展的必要條件。這一特點集中表現為各經濟主體的市場風險意識普遍得到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場風險意識的增強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提高,反過來又為市場經濟主體的進一步發育提供了更堅實的基礎。
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現階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領域也得到明顯體現。一是伴隨著經濟總量的擴大,金融總量也迅速擴大;與此同時,金融業務的發展也呈現出從數量型增長向效益型增長的轉變。二是金融機構也明顯多元化,這不僅表現為金融組織體系的多元化,即非國有獨資金融機構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多;而且表現為金融市場體系的多元化,即非國有獨資金融機構業務量在金融市場業務總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斷上升。三是金融體制也進一步市場化。金融作為高風險行業,在過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競爭、不規范市場秩序的苦頭,因而也形成了更強烈的風險意識和規范競爭要求,這為進一步規范金融市場競爭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條件。
經濟金融發展現階段特征對農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為:通過多元化和規范競爭促進發展。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受單一化傳統思維模式的影響,總是想找到一種辦法來解決所有問題。這種思維模式至今仍困擾著我們對農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設計。如前所述,堅持合作制的觀點盡管在主張按合作制原則來辦農村信用合作社這一點上是無可非議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則絕對化了,以為僅靠這一種辦法便能解決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中的所有或主要問題。再如前所述,放棄合作制的觀點盡管在分析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不規范的歷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卻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則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貫徹執行,這就像因為國有商業銀行過去不規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規范的結論一樣顯得缺乏內在邏輯的~致性;而且用組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單一化思路來取代農村信用合作社,實際上也流露出受傳統思維模式影響的痕跡。說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樣,農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個單純的主觀設計問題,而是如何認識農村金融發展的客觀需要,從而按照或適應這種客觀需要去設計。在農村經濟金融已經并且還將更加明顯地呈現出多元化發展特征的今天,我們需要對此有更加清醒的認識。
三、轉換思路,推動農村金融組織向多元化、農村金融市場向規范化方向發展
為什么要提出農村金融改革轉換思路,為什么要提出農村金融組織向多元化、農村金融市場向規范化的方向發展,這要從目前正在試點的以縣為單位的農村信用聯社一級法人說起。去年曾經提出過兩種農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種是把農村信用聯社改造為由農業銀行控股的農村合作銀行;一種是取消各個獨立的農村信用社的法人資格,以縣為單位組建只有一級法人資格的農村信用聯社。后來在江蘇開展了以組建縣農村信用聯社一級法人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工作。這項工作計劃于今年內結束。屆時有可能允許各地農村信用聯社依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選擇?;蛘呓M建農村合作銀行,或者組建一級法人的縣農村信用聯社。如果從實際情況出發,由于中西部地區經濟金融條件較差,距離組建股份制農村合作銀行的差距較大,因此自愿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數量不會很多。即使在東南沿海經濟金融條件較為發達的地區,也會因農村合作銀行的組建要求高、經營約束嚴而缺乏自愿性。我們曾在寧波市9家縣級農村信用聯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級法人組建的鄞縣聯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調查,結果表明,除了1家條件有一定差距的聯社自愿改造為農村合作銀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備條件的,也有暫不具備條件的)都不愿意改造為農村合作銀行,而只愿意改組為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現有的縣農信聯社從主客觀兩方面都難以適應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選擇的話,不少縣農信聯社愿意選擇股份合作制,實際上是指望利用這種變通體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擴充資本金等方面的好處,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結構對經營者的約束。由此看來,在目前情況下實際選擇的結果很可能會是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遠遠多于農村合作銀行。
那么,對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這種改革方案到底應如何看待呢?第一,這種方案不失為從實際出發的一種現實選擇。但是,也不能不同時看到,這種方案只能作為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而且過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為一種長期性制度安排。因為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不是一種規范的金融企業組織形式,與我國金融改革和發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沒有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制度基礎,也缺乏有效的內控機制,極易受到來自外部的行政干預而演變為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第二,從宏觀管理角度選擇這種方案的一個主要考慮恐怕在于,通過把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組織擴大,達到把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統性風險納人到可控范圍的目的。因為國有商業銀行體系龐大,且有國家信用作擔保,其系統性風險基本上處于可控范圍。而農村信用合作社各自為政,不成系統,其系統性風險沒有國家擔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財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種方式將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統性風險納入可控范圍。但是,這可能是一種過高的期望值。以前通過擴大法人組織以降低金融風險的嘗試(如海南發展銀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沒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試點經驗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錢(如江蘇),否則即使擴大了法人組織,縣農信聯社的風險也不會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實行了一級法人的寧波市勤縣農信聯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夠的錢的話,那么與其扶植過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長期性制度安排。第三,這種方案即使作為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在選擇時也必須有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這就是要同時作出長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確長期性制度安排是過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變方向,而且要鼓勵并創造條件讓長期性制度安排能夠同時生長。否則,過渡性制度安排將失去過渡的實際意義。
由此可見,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從以單一模式為主轉變為以多元化模式為主,從以過渡性制度安排為主轉變為以長期性制度安排為主。這里特別需要強調指出的是,這兩個轉變是相互聯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現階段經濟金融發展條件下,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或股份制農村合作銀行都不宜作出單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應該允許(可以是逐步允許)多種形式的金融組織形式在農村同時生存和發展,以滿足農村經濟金融發展的客觀需要。目前,這些適宜在農村經營和發展的金融組織形式不僅包括原有的農村信用聯社(獨立法人的和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的)、農業銀行分支機構、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等;還應包括合作制的農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農村信用社、股份制的農村合作銀行(可以由農業銀行控股,也可以不由農業銀行控股)、農業發展銀行的分支機構(對原有的、以承擔政策性業務為主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行改造)、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甚至外資和合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等;以及證券公司的分支機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租賃公司的分支機構或網點等。
然而,允許多種金融組織形式在農村金融領域共同生存、競爭和發展,并非單純出于農村金融組織結構多元化的考慮,更重要、更長遠的考慮在于把農村金融領域的過渡性制度安排和長期性制度安排結合起來,并且更突出地強調長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這種過渡性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之外,其它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包括政策性農村金融組織形式)都要在生存和發展的過程中格外強調規范化。只有農村金融組織(從治理結構到內控制度)按規范化的要求進行組建或改組,其經營行為才能夠規范,才能逐步形成規范化的農村金融市場,才能從根本上化解農村金融風險。不同形式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其規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結合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領域的實際情況,有必要強調以下幾種形式的規范化。
合作制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則前面已經列舉過。目前農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規范.主要是沒有按照這些原則來辦,而是按照國有商業銀行的模式在辦農村信用合作社,再繼續這樣辦下去是沒有出路的。應該明確,按合作制原則辦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為廣大農村居民提供社區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數額有限的金融服務。那些技術要求高、數額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務應該由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去承擔。因此,目前多數農村信用合作社都應該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區化服務等原則逐步進行規范化改造。在歐、美那些經濟金融條件高度發達的國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組織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實表明,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無論在經濟金融條件較不發達地區,還是較發達地區都有著廣闊的生存和發展空間。為此,還需解決的另一個認識障礙是,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規模小并不是導致金融風險或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不力的原因,而組織制度和經營行為不規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過規范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組織制度和經營行為才是解決當前農村信用社風險真正有效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