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社組織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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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組織法

農村合作社組織法范文1

一、 提出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創新思路

該成果在分析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基礎上,提出的構建我國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思想是:根據我國的社會主義本質要求、國家的綜合國力和農村的經濟發展狀況,通過農村群眾的聯合互助,以合作的力量為主,配之于國家和社會的一定扶助和農民個人的力量,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地建立著眼于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保護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的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該成果立足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創新:一是制度創新。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應避免出現依賴國家和社會救濟的城鎮傳統模式,應以合作經濟組織為載體,將農村社會保障與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有機結合起來,建設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這是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現實選擇。應立足于農村群眾組織起來“自救”和“自我保護”,鼓勵農民從自助走向互助,以合作的力量為主,配之于國家和社會的一定扶助和農民個人的力量,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二是體系創新。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拓展為基本性保障項目與積極性保障項目并存的新型體系構架,在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醫療保險制度、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與社會救濟制度、農村扶貧制度、農村優撫制度、農村社會福利制度等傳統的基本性農村社會保障項目的基礎上,增加了農業保險制度、農村流通保障制度、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和農民收入保障制度等積極性的農村社會保障項目。這種新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在保障對農民的“輸血”功能的同時,強調增強農民自身的“造血”功能,也就是針對農民所面臨的諸多社會風險,一方面為其提供基礎性的保障,另一方面不斷提高農民收入,從根本上增強農民防范外部風險的能力。

二、提出以合作經濟組織為載體,發展農村社會保障事業

1.逐步拓展農村社會保障項目,擴大保障覆蓋面,提升保障水平。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應按社會保障的本質要求,遵循普遍性與選擇性相結合的原則、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保障農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政府統一管理與農民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確定農村社會保障水平時應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公平與效率兼顧、穩步推進并逐步提高,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初期應承擔主導責任,夯實農村社會保障的基礎。在農村社會保障的各項目中,應區分輕重緩急,優先滿足農民大病統籌的合作醫療保險、農村社會救助、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等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逐步探索構建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政府、集體經濟或合作經濟和農戶三方合理的籌資機制:為保持資金的穩定性,資金來源應當制度化;財政全方位支持農村社會保障;分享土地資本收益,充實保障基金;發揮合作經濟等集體組織的保障功能;拓展籌資渠道,增加輔助籌資形式;創造條件,開征農村社會保障稅。同時,應從建立健全各級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營運的監管機制等方面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基金運作管理。

2.以合作經濟組織為載體實施農民養老保障,以產品換保障、實物換保障和土地換保障作為實施農民養老保障的物質基礎。 “產品換保障”是通過收取農產品實物抵作養老費來為農民提供養老保障?!皩嵨飺Q保障”是把農民積累起來的部分實物作價轉讓或入股給合作經濟組織?!巴恋負Q保障”的方式具體有三種:第一種是由農民特別是那些不愿耕種土地的農民把自己所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一定的協議價格讓渡給合作經濟組織;第二種是當農民年老不適宜勞動的時候,把土地承包經營權交給合作經濟組織;第三種是對失地農民將部分征地補償費轉化為養老保險基金。

3.完善農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合作醫療是當前農民醫療保障的最佳選擇,但所推廣實施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和原則、籌資機制、管理體制以及資金的使用和監督機制等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

4.根據不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構筑起多種模式的農村社會救助制度的完整體系。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基本性制度,我國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在實體制度、規范形式、法制和政策等方面仍然存在缺陷。應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切入點,根據不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從貧困性社會救助、災害性社會救助、疾病性社會救助、互社會救助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進行構筑和完善。

5.抓緊研究和制定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措施。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進城”和“返鄉”兩種方案展開了比較和評析,認為應堅持“進城但不完全與城鎮統一”的方案,并應對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制度、工傷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障制度的構建予以特別關注,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

6.構建農業保險制度、農村流通保障制度、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和農民收入保障制度等積極性農村社會保障項目。(1)將合作和股份這兩種既具有互助傳統又具有現代企業性質的因素結合起來,提出了構建農業合作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模式。(2)我國農業勞動力轉移應有多種途徑,強化內部轉移。大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尤其是大中城市郊區的二、三產業,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擴大就業空間,加快農村剩余人口向城鎮的遷移與流動。(3)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使農民參與到農產品價值鏈中增值部分的創造與分配,提高農民就業能力和拓寬就業領域,實現農民收入的增加,從而有助于更好地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

7.積極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要有可行的措施: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的改革;調整國民經濟分配格局,公共財政一定要覆蓋農村;以個人自愿儲蓄養老的模式改革城鄉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以合作經濟的模式發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8.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步伐,強化政府職能的發揮。借鑒國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經驗,在農村社會保險、農村社會救助等方面具體制度的設計中,要在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基礎上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建立多方面、全方位的農村保障制度;結合實際制定符合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社會保障實際的具體標準,并根據發展適時調整。政府應以適當方式主動介入農村社會保障領域,引導農民表達利益訴求,承擔起制度供給、政策設計、財政責任、管理監督等職責,將農村社會保障納入規范化軌道。通過法律手段逐步弱化二元型保障體制的沖突,同化及理順各種社會保障關系的轉軌過程,為最終打破城鄉二元保障格局,真正實現全體社會成員間的社會保障權利平等這一終極目標創造條件。

三、成果的顯著特點

該著作主題明確、結構合理、邏輯慎密、資料詳實,做到了歷史與現實的結合、國外經驗與國內實踐的結合、理論與實際的結合,緊緊圍繞著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這一主線,展開了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提出了許多重要的理論觀點和政策建議,為理論界對此問題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新的平臺,為我國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價值的建議和啟迪。

第一,路徑選擇獨特。該成果以合作經濟組織為切入點,創新性地提出了建立我國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模式和路徑,即由合作經濟組織作為提供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突破了傳統的國家和個人兩級模式分析,不僅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而且還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合作經濟組織還具有強大的經濟功能,即組織功能、服務功能和中介功能,將分散的小規模農業生產與大市場聯系起米,降低了農民所面臨的市場風險,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率。這些經濟功能為其實施社會保障提供了支撐,從而能夠為農民提供傳統的社會保障所沒有涉及的一些積極保障項目。

第二,方式方法新穎。該成果的全部研究立足于制度創新和體系創新,把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納入制度研究框架,自始至終通過制度創新促成體系建立,抓綱帶目,真正地把握了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節點和全部問題的要害所在。該成果不僅對傳統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并提出了改進設想,而且在合作經濟組織的框架內,還提出了一系列建設性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如農業保險制度、農村流通保障制度、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和農民收入保障制度等,從而對我國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做了系統、全面的分析。

農村合作社組織法范文2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不久前在海口召開了“中國農民組織建設國際論壇”,來自國內外著名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專家學者、中央有關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官員共120余人參加了會議。論壇圍繞農民維權組織的發展趨勢、基層農民自治組織建設、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創新等議題進行研討。

積極穩妥地發展農民組織,是解決好“三農”問題、建設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

在改革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的時期,一些農民組織的出現有其客觀必然性。有專家強調,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農村在常規體制之外出現了多種形式的農民組織,對農村的影響越來越大,這是農村的一個新情況。從總體上看,各種形式的農民組織的出現,有客觀的必然性,反映了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梢钥隙?,隨著農村的發展,各種形式的農民組織還會有進一步的發展,數量會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覆蓋面會越來越廣,不僅對農村而且對整個國家的經濟生活甚至政治生活的影響也會越來越大。

有專家指出,當前,深入研究和討論農民組織建設的問題是及時的。一方面,“三農”問題凸顯,無論是城鄉利益關系調整,還是建立和完善農村的治理結構,都對農民組織建設提出了現實而迫切的要求。另一方面,當前我國農村的改革和發展正處于一個較好的時期,政府把解決“三農”問題、實現城鄉的協調發展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并采取減免農業稅、糧食直接補貼、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等措施,加大了解決“三農”問題的力度。這為農民組織發展提供了一個好的環境。

推進農民組織建設有助于建設和諧社會。當前,土地利益沖突、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基層政府執行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的偏差,以及社會腐敗、鄉村黑惡勢力抬頭等多種因素的干擾,極大地激起了農民有組織、依法抗爭和無組織、不合法甚至非法反抗的情緒,迫使一些地方的農民走向“維權”之路。在這樣的背景下,亟需建立社會對話機制和建立社會伙伴關系來解決社會問題。

正視并認真研究基層出現的農民組織

專家指出,目前農民維權性民間組織有各種形式,比如“農民維權協會”、“上訪農民協會”、“農村發展協會”、“法律學習小組”等。目前,這些組織的絕大多數維權活動基本保持在法律框架之內,而且提出的口號是宣傳中央政策,保護中央賦予而被地方政府侵占了的權益。但其社會影響很大以及發展趨勢的不確定性應該引起嚴重關注。

有學者特別談到農民組織在保護農民土地權益中的積極作用。認為,目前我國農村不穩定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土地問題沒有得到有效地解決。由于城鄉改革不同步,城市化進程中對農民利益的侵害,尤其是對農民土地權益的侵占已成為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這些年來,因為農民土地問題而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和沖突,嚴重影響到農村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我國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這個思路是正確的。但是這個“嚴格”除了中央政府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外,最根本的還在于土地產權制度的創新。這包括兩個重要的方面:第一,切實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第二,提高農民及農民組織在土地交易中的談判地位。但是,現實的情況說明,在現行體制的約束下,農村基層政權組織在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中的作用很有限。事實上,一些地方的農村基層政權組織還不時地侵占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個體農戶難以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談判也好,協商也好,需要農民組織起來反映和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因此,在現實背景下,發展農民組織,支持農民組織在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中發揮積極作用,既有現實性,又有迫切性。未來幾年,加快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使農民真正成為土地的主人,同時使農民組織成為維護農民土地權益的主體,不僅對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關鍵作用,而且對我國宏觀經濟的穩定也有著重要的意義。

加快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發展

有專家提出,新型合作組織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贏余返還的原則組建的按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是當前我國鄉村的專業合作社、社區合作社、專業協會、各類經濟聯合體、合作社的聯合體等組織的總稱。有專家不贊成把現在社區性的合作組織、各類經濟聯合體稱為新型合作社。

目前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急需確立。有專家呼吁盡快制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而不是出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認為目前正在起草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法》的調整范圍過小,勢必將大量本應該獲得法律調整、支持和保護以及應該享有稅收優惠政策和財政扶持政策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排斥在法律調整以外。因此建議,仍然恢復該法起草前幾稿的動議,起草和制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將立法目標和調整對象由“支持和促進農民發展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擴大到“支持和促進農民發展各種類型的合作經濟組織”。

專家們還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中的其他一些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1)立法應該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界定為合作社法人而不是企業法人;(2)要界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關聯公司的關系;(3)規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制度安排,尤其是規范發起人或者團體成員的利益關系;(4)進一步明確和改善國家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政策;(5)統一管理體制,理順各種關系,改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體制環境;(6)支持和鼓勵合作經濟組織之間的聯合與合作。

要盡快提高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覆蓋面。專家們一致認為,目前,我國傳統的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存在的問題主要是,覆蓋面狹、規模小、缺乏對農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有專家指出,當前,我國農村經濟面臨著從小市場到大市場的轉變。農業專業合作組織是維護農民經濟利益的主要渠道,也是協助農民降低市場風險的主要方式。據農業部最新資料顯示,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戶比一般農戶的人均年純收入,通常要高10%到40%。因此,應當積極采取包括組織上、財政上、法律上的各種措施,加快新型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提高其覆蓋面和層次;有條件的專業組織應該大力扶持,鼓勵其發展成為全國性的組織。

在政府轉型中加快推進農民組織建設

專家們普遍認為,推進農民組織建設,政府的作用舉足輕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在農民組織建設的過程中,政府既不能簡單地退出,也不能采取傳統方法,強化對農民組織的行政領導和行政控制,而是要在政府自身轉型的過程中,積極地支持、規范、引導農民組織的發展。

首先要加快立法研究,為農民組織發展提供法律保障。許多專家認為,政府要支持農民組織的發展,最重要的是為農民組織提供法律依據,賦予農民組織正當的社會地位。

有代表從立法參與者的角度討論了農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立法問題,認為給所有的農民組織合法的社會地位,暫時還有困難,但中央支持合作經濟組織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他就正在研究制訂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談了自己的一些觀點,認為,我國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勢頭很猛,在立法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要立足促進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有利于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第二要有中國特色,要結合我國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實際,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立法,而不是照搬國外做法;第三在立法的時候,明確排除那種只有合作社名稱、而不具備實質特征的組織,對其不予規制,待其具備合作社實質特征條件后,再將其納入規制范圍。

有專家擴大了農民組織立法的研究范圍,建議除了盡快出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外,還要根據新的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相關法律,使農民組織從注冊、登記到管理都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要擴大基層民主選舉,加強基層民主政治。

專家們認為,目前農民處于“一盤散沙”的無組織狀態,使農民在現代社會中成為難以自我保護的群體。要使農民成為一個有力量的群體,必須讓其組織起來。這種組織必須是深深植根于農民自身需求和利益之中,并能有效表達和保護農民利益的組織。農村基層組織需要加強民主政治建設,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和維系農村基層組織的“草根性”。

當前,加強基層民主建設的著力點是擴大基層民主選舉。

第三要支持農民組織發揮在村級治理中的作用。

專家們認為,政府直接在農村進行全能式的管理,不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政府從管理型轉向服務型,有利于農村治理結構的優化。專家認為,由于城鄉二元體制的約束和現行制度的不合理,農村基層政權常常陷入對上級負責,或者對農民負責的兩難之中。例如,現行的財政體制,是相當的捉襟見肘。鄉鎮政府難以開展正常的事務,在這種情況下,農村基層組織侵害農民利益的事情經常發生,有的地方情況更為突出。要鼓勵和支持農民組織參與農村治理,有效地改善農村治理結構,由政府與農民組織共同解決和處理農村的某些社會矛盾和問題。

農村合作社組織法范文3

關鍵詞:合作競爭理論 農超對接 農民 合作社 超市

問題的提出

傳統競爭理論中的企業經營者經營的戰略重心是如何打擊對手,如何消弱對手的實力以及吞食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的理念充斥在經營決策層。源于對競爭對抗性本身固有的缺點的認識和適應網絡經濟時代復雜的經營環境的需要,耶魯大學管理學教授拜瑞?內勒巴夫和哈佛大學企業管理學教授亞當?布蘭登勃格于 1996年合著出版的《合作競爭》認為,企業經營活動是一種特殊的博弈,是一種可以實現雙贏的非零和博弈。Barry J.Nalebuff 和Adam M.Brandenburger 引入互補者和價值網概念,運用博弈論知識,描述了商場博弈參與者之間的競爭合作關系。他們認為:企業首先應該利用價值網定義所有的參與者,分析競爭者、供應商、顧客和互補者之間的互動關系,尋找合作與競爭的機會;然后積極地改變構成商業博弈的五要素即參與者、附加值、規則、戰術、范圍中的任何一個要素,形成多個不同的博弈,確定適應商業環境的合作競爭戰略,最終實現共贏局面。合作競爭成功的基本條件,已有很多學者進行了專項研究,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尼爾?瑞克曼對大量實例進行研究后提出的合作競爭成功的三大要素,即貢獻、親密和遠景。其中貢獻是指建立合作競爭關系后能夠創造的具體有效的成果,即能夠增加的實際生產力和價值。親密是在傳統的交易模式下不存在的超越了一般交易伙伴親密程度的一種合作競爭關系,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遠景描繪了合作企業所要共同達到的目標和達到目標的方法,是建立合作競爭關系的活力源泉。

從合作競爭理論的角度衡量,我國農超對接模式具備了合作競爭成功的三大要素即貢獻、親密和遠景。第一,我國從2007年開始,農業部、商務部、財政部等政府部門開始力推“農超對接”。通過“農超對接”,農產品從田間地頭直接進入城里超市,減少了農產品的流通環節,降低了交易費用,超市的采購成本可下降20%-30%,試點企業體驗到了“農超對接”的好處。農超對接突破了我國傳統農產品供應鏈上眾多中間流通環節的阻礙,直接使超市與農民“握手合作”,從而使農民種什么、怎么種、賣給誰這個困擾已久的“農業三問”,有了一個現實的“標準答案”。同時,更為低廉的價格,鮮度更高和品質更好的商品,農超對接最終也讓眾多消費者受益。第二,從農超對接模式的實現路徑來看,超市在與合作農場、基地和中間商等中介組織的不斷選擇中,固定了關系鏈并最終結成穩定的契約型合作伙伴關系,引導農業生產進入社會化、標準化和組織化的軌道。第三,在我國農超對接正在從無到有、從小到大逐步發展著。它作為一種農產品供應鏈優化管理的最新模式,實現產銷兩個終端的無縫鏈接,對建立現代化農產品流通體制,增加農民收入,統籌城鄉協調發展以及建設社會主義和諧城鄉都具有重要意義。

農超對接中農民和超市的關系定位

農超對接的創新安排強調產業鏈角度上超市對供應鏈上游的控制和交涉力量,以超市的發展引致農業生產模式和經營模式的轉變,然而理論上的完美并不意味著農超對接能夠轉化成一種現實安排的可能,這通常取決于參與各方力量的平衡。如果在博弈中一方處于優勢地位,其他參與者處于弱勢地位,則弱勢的一方只能被動地接受優勢企業制定的“游戲規則”,其結果往往是企業收益增加,而其他參與者收益減少。農超對接成為零售商業巨頭們新的盈利工具和盈利模式,卻很難成為農民的切實致富途徑,這顯然違背了農超對接的初衷。

(一)合作社(農民)的弱勢地位

在這場博弈中,超市與農民在談判交涉力量對比上不對稱,農民沒有平等話語權。

超市門檻高。目前,我國有140多萬個新興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比較規范的僅有14萬個,絕大多數在鄉鎮、村一級組建,合作社以現在的條件很難吸引擁有專業能力的大學生參與其中,各種新技術無法及時推廣到位,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缺乏長遠的發展思路和戰略考慮,特別是信息短板的掣肘,致使合作社的發展局限在一定的規模范圍內,無法帶領全體社員生產規模化、標準化。雖然我國農民的質量管理意識和經營意識有了巨大的飛躍,但由于合作社沒有形成統一的計劃、統一的標準、統一的服務、統一的包裝,達到超市合格標準產品的比率不高,無法和超市對接。

物流配送成本高。農超對接中把農產品的配送運輸落在合作社身上不現實,合作社落后的物流設施設備與長距離配送需求的矛盾非常突出,許多農產品在儲運過程中受外界溫度、濕度等環境影響而腐爛變質。目前,我國農村合作社缺錢缺技術,冷鏈裝備不足,難以為新鮮農產品流通提供溫度保障,影響了農民對接超市的信心。

結賬周期長。超市一般采用銀行結算支付方式,賬期通常是30-60天,超市從農民手中拿走貨物后要過一段時間才能支付貨款,導致合作社資金周轉速度下降。由于合作社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資產普遍無法評估抵押,難以得到金融部門的信貸支持,也難以享受優惠政策。特別是在農產品收購季節,需要大量的周轉資金,許多合作社只得借民間高息資本周轉,這更加增加了合作社的經營成本,嚴重影響了合作社的盈利能力。

對接盈利難。在“農超對接”的合作中,大型超市采購農產品的種類是十分多樣化的,而我國許多農產品基地種植都是“一村一品”甚至“一鎮一品”,難以滿足大型超市多樣化的采購需求。在采購價格上,可以提升采購價格的空間很小,農戶、農業合作組織在組織程度、資金實力、議價能力等方面都無法與連鎖集團相抗衡。取消了中間商,縮短供應鏈節約的成本應讓利給農民,但結果沒有農民所想象的那樣“大公司應該出大價錢”,本應是農超對接受益方的不少農戶和合作社都沒賺到錢。

(二)超市的優勢地位

與農民的弱勢地位相比,超市不論在人力資源上,還是在物質裝備上都有著相當雄厚的實力,實力決定位置,實力決定談判時的話語權,實力決定游戲規則的制定權,在對接實踐中,超市處于價值網的絕對優勢地位。

1.經營規模優勢。超市能在一個購物點同時實現商品寬度和深度的擴張,一方面以良好的購物環境,高品質的商品,廣泛的選擇余地和優質服務吸引顧客,方便購買;另一方面通過拓展經營的商品品類,增加銷售數量以降低成本,體現出超市的價格優勢。連鎖經營是超市實現規模擴張的主要和有效的形式,它在集中資金、優化資源配置、擴大經營規模而獲取價格優惠和成本優勢等方面,達到了農民和合作社難以企及的高度。

2.信息管理優勢。大型超市公司總部與全球各家分店和供貨商通過共同的信息系統進行交流,信息技術的采用可以在接受訂貨的同時,還可以同時計算出各連鎖超市的不同商品的要貨量,有效地解決門店及時補貨換貨問題,降低缺貨成本,提高資金周轉率、利潤率,形成了一個高效的循環系統。沃爾瑪在這方面的領先且高效備受業界推崇,借用自己的商用衛星,沃爾瑪可在1小時內對全球4000多家分店每種商品的庫存、上架、銷售量全部盤點一遍,實現銷售、訂貨與配送的同步運行。

3.物流管理優勢。對于超市來說,既能保持零售貨架的貨源充沛又能保證最低庫存率是非常重要的,科技的發展使超市配送中心普遍實行自動化控制,吊車、電動叉車、傳送帶和電腦控制中心等配置完備,甚至高速分檢裝置、特殊運貨車輛等先進物流技術出現,這使得傳統意義上的倉庫變成了現代化的物流運輸鏈。世紀零售業巨頭沃爾瑪先進的物流管理系統為其降低成本做出了重要貢獻,沃爾瑪公司建立了專門的電腦管理系統、衛星定位系統和電子監控系統,公司5500輛運輸卡車全部裝有衛星定位系統,極大提高了物流運輸效率。

構建農超無縫對接的長效機制

農超對接是引導我國農業走向現代化的契機,要充分利用這種機遇,同時要清楚地認識到農業生產部門與現代化零售業之間的差異。在機遇與挑戰并存的情況下,如何抓住機遇、克服困難,找到合理解決問題的方案,實現“農超”順利和高效對接,需要農民和超市雙方共同努力,并得到政府部門的支持。

(一)樹立超市和農民的長期合作意識

在實際對接中,超市有貨源不足和產品質量的憂慮,而農民和合作社則會擔心合同風險,信任博弈一定程度上將影響合作關系的穩固性和可持續性。所以首先,要在超市和農民之間建立起一種有效率的聯網關系,超市、合作社和農民要從長遠角度相互理解和支持,正確處理利益分配關系,建立利益均衡機制。超市作為直采的“強勢”方應主動多負擔一些市場風險,主動放棄一些眼前利益,主動增加對產地和基地“農超對接”合作伙伴的生產指導,適當地縮短結賬周期甚至可視情況而采用現金預付,不能讓農戶承擔過多風險,要同農民密切合作,必須讓農民受益。筆者認為,超市對待產地或基地合作農戶的產品應該全盤安排和接受,如果挑選其中幾種規格、幾種等級而拋棄其他產品,就可能使采購成本和費用增加,甚至會步入“短期訂單-農民投入信心不足-農產品質量不能保障-超市缺乏長期采購信心”的怪圈。

(二)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

首先政府應出臺一部新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明確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規范政府和合作社的關系,合作社和農民的關系,對農民合作組織的宗旨與原則、業務活動范圍等基本內容從法律角度加以明確規范,依法保護合作社及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資產收益不受侵害,從立法角度提高合作社的平等話語權。其次,應當在財稅和信貸上給予合作社優惠。在稅收上,對農民合作組織經營原始農產品或初加工品,應視同農戶經營,免征增值稅;對分配給農戶的股息、紅利及其他收入應免征所得稅。在信貸上,鼓勵農村信用社加大信貸投入和信貸優惠,支持發展農民合作金融,建立農業合作發展基金,引導農民實施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培育合作組織產品品牌,發展高附加值的優質特色農產品,吸引超市直采。第三,合作社與農戶相比,不論在市場地位上,還是市場競爭力上,都有著明顯的優越性;但是,與農超對接中的大型連鎖公司相比,合作社的競爭力量卻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合作社應聯合起來,成立聯合社,進一步提升市場競爭力,降低合作社的交易成本,提高農超對接中同超市巨人的議價能力,鞏固和增強合作社的市場地位,這是一種大膽可行的制度創新模式。

(三)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首先,加大農產品從生產到市場各環節的基礎設施和設備投資的政策扶持方式,加強對產地農產品物流周轉設備、簡單冷藏設備的投入,重點支持有多品類基地、專業從事生鮮農產品批發的流通企業、第三方冷鏈物流企業發展,引導其前與基地對接,后與大中城市大型超市對接。其次,加強對“農超對接”實用科技投入政策的保障,鼓勵廣大農民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掌握并推廣運用先進的農業科技、商品保鮮保質技術、市場經營技術,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場競爭力。第三,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可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專項基金或者擔?;穑⒅С隽腥胫醒爰暗胤筋A算,加大財政支持政策性金融力度。同時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監督并將其納入體制范圍內,適當給予發展空間,深化其對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最后,政府應致力架構“農超對接”的橋梁,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超市之間牽線搭橋,為兩者之間的聯系提供便利,加強農超之間的信任、互動和合作,妥善解決農超矛盾,引導兩者的順利對接和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胡定寰,楊偉民,張瑜.農超對接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J].農村經營管理,2009(8)

2.丁同民.完善我國新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治的思考[J].企業活力,2009(10)

3.胡定寰,楊偉民.“農超對接”意義與挑戰[J].農村經營管理,2010(4)

4.張浩,安玉發.農超對接流通模式發展趨勢展望[J].農業展望,2010(1)

農村合作社組織法范文4

一、中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現狀

首先,大型國有銀行在最近幾年比之前更加重視在農村地區提供金融服務。近幾年來,郵儲銀行、工行、建行和中行,都設立了專門的農村信貸項目,加大對農村的信貸投放力度伴隨著新農村建設。而不同的銀行,會結合自身特點進行不同的金融產品組合。例如,建設銀行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郵政銀行對農村郵政業的支持。

第二,伴隨著新農村建設和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新型的金融機構在農村也迅速增加。例如中國富平基金會,在陜西嘗試的農戶聯保小額信貸,也帶動了很多農民合作組織嘗試金融服務。

第三,政策性的農村金融服務,例如貧困縣的扶貧貸款,返鄉農民創業貸款,農村婦女創業貸款等政策性金融服務,也活躍在全國各地。

二、我國農村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金融領域法律、法規缺失,相關制度仍然不夠完善

一是農村合作金融法律缺失。雖然國家有相關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法律法規,但是對于農戶之間如何開展合作金融,尚沒有成為的、系統的法律進行界定。然而,很多農民在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后,金融互助成為會員發展生產的首要選擇,其好處是便利,村民之間擁有世代居住建立起來的信任。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相關法律,對于合作金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合作金融,如何制定利息,吸納資金,如何規避風險,這些都只能依靠農民自己摸索著進行。[1]

二是農民享受信貸服務時,抵押物的法律界定問題。農民最主要的財產,往往是宅基地或承包的土地。但是宅基地是村集體的,農戶只有使用權,那么能否能夠像城市一樣將住房進行抵押貸款,還有待法律進一步確認。那么農戶能夠提供的固定資產就相對較少,因此不能得到正規金融機構的審核通過和大額貸款。[2]

(二)正規金融機構的復雜程序讓農民望而卻步

雖然正規機構越來越多的關注農村信貸服務,但是更多的是傾向于農村已經具備規模的鄉鎮企業、政府建設方面。但是伴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民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持續增加,不僅僅是農業生產、蓋房子、兒女教育,都會出現需要金融服務的時候。另一方面,伴隨著外出務工大潮,農村留守的往往是老弱病殘、婦女兒童,這個時候要讓留守的婦女一趟趟的奔走于金融機構和家庭之間,面對繁冗的表格,是一件非常為難的事情。因此,農村私人之間的高利貸悄然興起,利息往往高出銀行一倍以上。一方面很多借款農戶不堪重負,一方面如果發生拖欠和違約不還的情況,出借人的經濟權益也很難得到保證,也容易出現農民之間的矛盾。這種私人高利貸長期在沒有政府監管的環境中自行運轉,雖然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體系對農村服務的鞭長莫及,但是也滋生了更多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

(三)農村金融產品創新仍面臨諸多困難

基于第一條,農民抵押物不足,以及農業的低利潤常識,金融機構針對抵押品不足的農村地區投入大量資金開展金融服務的動力不足。上述國有大型銀行更多的將農村金融服務界定在公益事業和扶貧事業領域,沒有認識到農村潛在的金融市場。這也就阻礙了這些資金雄厚且專業的金融機構,針對農村特點進行金融創新的動力。各類商業保險和商業銀行雖然看到了農村的市場,但是主要是從農村吸收資金,而始終沒有拿出創新的投資產品來。

三、促進我國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整合多方資源,進行農村金融服務創新

建議結合農村合作金融、郵政、農村信用社以及不同銀行的自由資源和特點,退出更多靈活組合的“農村金融服務套餐”。例如“惠農卡+轉賬電話+產品體驗和金融知識宣傳”的服務套餐;“貸款證(農戶信用評級)+桂盛卡”的服務套餐;“公司+基地+農戶”農戶小額貸款;農村青年、婦女、返鄉農民工、個體工商戶、殘疾人創業貸款;農戶(社員)聯保方式發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貸款;林權抵押貸款;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等。因此,政策性貸款,特別是扶貧貸款應該與正規的金融機構聯合,從安全、專業以及便捷度方面,給予農戶更多保障。[3]

(二)大力支持農村合作金融

對于農民合作金融組織,它根植于當地農民社會,有農民自主管理,是一種本土的、創新的、而且最有可持續潛力的金融模式。基層涉農政府部門,應該設立大力支持農民合作互助金融的政策法規。首先從政策上,給予法律許可的支持,讓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不再是“黑戶”,而是能夠在陽光下生長。第二,要進行專業的監督,對于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對其資金募集方式、發放信貸的手續和流程、收益分配以及風險規避,進行一系列的指導和監管,避免出現惡性欺詐事件。第三,專業的金融組織,例如農村合作信用社,郵政銀行,可以與農村合作金融進行深度的合作。例如通過農村合作金融進行聯保抵押,這樣既能鼓勵農村合作金融,又能利用合作組織的管理資源和社會動員資源,降低正規金融機構的風險。

(三)在農村地區,特別是偏遠地區廣泛的鋪設金融服務點

相比城市地區,農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因此農村金融服務應該深入到更基層的地方。比如,在農村設立信貸管理員,安裝自動存取款機、ATM機、POS機以及轉賬電話等擴大金融服務渠道,不斷延伸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對農民,包括外出打工的農民,要進行理財理念和理財嘗試的培訓,讓農民建立健康穩妥的理財知識。

對農村信貸員,要給予培訓,確保其金融服務的專業性和有效性,要給予必要的安全物質支持,例如保險柜等設備,確保資金安全;還要對于積極對農民進行信貸、存款吸收服務的信貸員給予獎勵。通過農村信貸員,積極的推進農村理財服務,例如定期存款,貸款等。因此農村信貸員也要承擔金融知識普及宣傳的工作任務。

參考文獻

[1]孟春,高偉.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需要破解的幾個難題[A].中國“三農”問題研究與探索:全國財政支農優秀論文選(2008)[C]2009年.

[2]李.城鎮化進程中我國農村金融服務發展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2012年.

農村合作社組織法范文5

關鍵詞:農業產業化;經濟法;保障體系

一、我國農業產業化的瓶頸

1、農業市場主體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們的農業產業化經營缺乏組織載體。一些專門從事農產品經營與加工的帶頭企業、股份制企業、農業合作組織等,多力量薄弱、規模小、數量少、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帶動專業化的生產。其二,農戶的合作意識淡薄,合作習慣缺乏,缺乏組織引導農戶合作的組織機構,這也導致農戶的協調組織化程度低。其三,農業的產業化經營、農戶的組織化缺乏有效的激勵制度,也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其四,農村的土地產權劃分不明晰,村政府常以土地所有者名義轉讓農戶的承包地。此外,家庭聯產承包制使農民與土地間有人身依附關系。這也影響了農業產業化經營激勵與約束作用的發揮。目前,我國的農業產業化僅僅是初具規模,一些專門從事農產品加工的企業、合作社仍然較少,首先在組織運營中,這些企業不夠成熟,無法與農戶進行更加有效的協調作業。這些合作組織無法有效的引導農戶進行更加專業化的工作。其次,這些組織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因此農戶的積極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最后,農村中復雜的產權關系也給農村產業化的發展帶來了困難。在農村中,農戶與政府之間產權不清,農戶土地常常被鄉鎮政府隨意征用。而在下,農戶的產權出現凝固化,這樣的制度缺陷都在有意無意的阻礙農戶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2、農業生產經營的市場秩序混亂

阻礙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又一瓶頸就是無序而混亂的市場秩序,這種局面也客觀上加劇了農業產業化市場上的無序競爭。這種競爭只是“表面激烈”的惡性競爭,無論任何競爭者都難以從中得到真正的利益,生產經營處于無序狀態,難以形成規模,無法發揮集群效應,很多農戶處于虧損狀態。其一,農業市場中存在嚴重的同質化競爭,農戶與農戶的產品之間缺乏差異性,難以形成特色,只會形成無序的價格戰。另其二,農業產業在市場中的退出成本讓很多經銷者即使在市場頹勢中也堅持低效運轉,浪費了市場資源也失去更多的機會。其三,政府存在農業產業市場過度干預的問題,農戶往往在經營中束手手腳,經營效率低下。

3、農業產業化缺乏金融體系支持

在農業產業化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對于資金的需求讓農村的金融活動蠢蠢欲動,但是相應的金融服務體系卻并不健全,一直以來,我國農村對農村金融處于打壓和限制的階段,農村金融在中國尚是一個新興概念,這阻礙傳統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步伐。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第一金融能提供的支持資金少之又少,在我國偏重城市化發展的策略中,大量農村勞動力及資金也都持續流向發達的城鎮,農村嚴重“營養不足”。第二點,農村的金融服務體系表面上存在,但卻并不規范,農村信用社難以維系住這一金融體系,民間借貸又處在法律盲區,很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這就需要國家加大對農村金融的宏觀調控力度,解決這種無序的貸款狀態。

4、農業生產合同模式存在缺陷

在農業產業化的過程中,合同模式的不健全也是阻礙其發展的重要瓶頸。在農業產業化中,農業合同的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首先,現有合同中規定的利益分配不夠公平,無法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發展。傳統農業中的小農戶與正規企業相比,處于弱勢地位。很多時候,分散的農戶面對企業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其次,農業產業化中的風險分擔機制也不夠完善。農業市場風云變幻,市場行情可能隨時變化,面對各種無法預估和預防的風險,農民群體往往難以應對。在很多合同中,這種風險的承擔方往往都是農戶。最后,由于在農業產業化的合同中,企業與農戶之間往往存在互相投機的現象,一些企業或者農戶會為了追求更大化的利益公然違約,這樣不利于維護農業產業化的有序發展。

二、農業產業化需要經濟法保障的必要性探析

1、農業產業化體現了經濟法的價值理念

農業受自然環境氣候影響較大,且農作物一般都具有固定的生產期限,這就決定了農作物投資風險大、投資期限長、收益不穩定的特點。然而,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是生產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的基礎產業。我國農業人口數量龐大,發展農業是維持國際穩定、經濟健康、社會和諧的必不可少的途徑之一,通過農業發展可以實現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將市場經濟中的形式公平轉變為是指公平。這也正是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法的立法目的為國家的經濟安全、經濟自由、引導經濟生活實現社會的實質公平。

2、有利于規范農業產業化中的市場主體建設

要規范農業主體的建設離不開經濟法的建設。目前,農村的產權劃分夠明晰,農戶的各項權利除了需要確權外,也需要更加明確的劃分和立法保障。比如,農業生活中的土地占有權、收益權、處分權等,這些都需要在農業產業化之前理清,否則,一旦與產業化相結合,將會形成更加錯綜復雜的關系,影響農業產業化的順利經營。近年來,《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都為我國農村產業化提供了重要的保證。

3、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農業市場環境

為了保障農民的利益,維護農業產業化市場中的有序進行,就需要建立良好的農業秩序,以此來杜絕農業市場上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美國農業產業化的歷史中就有先例,美國曾出臺壟斷法案來明確抑制農業壟斷行為,防止出現農產品價格大幅波動、囤積居奇、投機倒把等行為。這對于市場而言無疑是必不可缺的制度保證。而經濟法則可為實現農業市場的有序化提供健康的法制環境。

三、經濟法保障體系的構建

1、完善農業市場主體的經濟法保障

要克服農產業化發展的瓶頸,首先應該加強農業市場主體的經濟法保障。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農業組織、團體都是重要的市場主體。雖然我國目前的農業法都鼓勵農業社團、組織的建設,但是鄉村政府不夠重視,態度不夠積極,物質支持力度不夠,也沒有做好必要的引導工作。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出臺農業民間組織法,完善農業組織的建設等權利。其次,在維護農業權益方面,應該出臺相關法規,明確農民各項權益的劃分,比如說對于農民在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應該出臺相關的確權法規,完善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劃分土地的各項權益歸屬,突出農民主體地位,提高農民積極性,讓農村能夠依靠投入土地就能獲得生活保障、賺取資金。

2、健全農業市場交易秩序的經濟法保障

有市場交易的地方就難免出現市場壟斷行為,這就需要國家政策法規的干預,來杜絕和限制不公平交易、市場欺詐等行為,保障農戶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筆者建議,要健全農業市場交易中的經濟法保障體系,其一,應該通過法律規范經營行為來確保市場交易的公正合理。明確農產品運輸、加工、銷售的各個環節,采取合理的指導價,來引導市場有序進行。其二,應該對進行農產品交易的單位實行準入機制,確保市場主體符合規定的條件。其三,應該建立統一的農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相關認證立法,既限制市場主體的市場準入,又把控農產品的市場準入。讓農產品無論是在產前還是產中、產后的各個環節都能夠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梳理品牌意識和企業信譽理念。其四,完善政府補貼制度,一些農產品在出口過程中,政府可以為其提供補貼,以合理的低價來贏得市場。

3、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的經濟法保障

我國農業合作社建立與運行的實踐,暴露出其法制建設上有如下缺陷:首先,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沒有明確農村合作社成立的主體資格問題。其次,缺乏相應的農民權益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濟機制。再次,缺乏專業的農業合作社運行機制,如運行、分配、合并與分立、解散與清算等制度。此外,還缺乏完善的農業合作社財務監督審計制度,以保障組織的財務能夠健康持續發展。最后,政府部門缺乏相應的農業合作社運作扶持制度。這些都制約著我國農業合作社的運作與發展。農業合作社在我國農業產業化進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對于這一合作組織的建立,讓然存在許多不足,缺乏經濟法規的保障。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方面著手進行完善。其一,讓農業合作社的主體資格明晰化。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均未對農業合作組織成立的主體資格進行實質性的規定,這容易造成農業合作組織性質的混亂,有必要明確規定農業合作組織的主體資格要求,以保證農業合作組織性質的純潔性。其二,建立法律救濟機制,在農業合作組織參與農業產業化的過程中,勢必會產生這樣那樣的糾紛,如果沒有相應的處理機制則容易造成農業產業市場的混亂和不穩定,因此有必要加強法規宣傳,建立專門的協調機構,及時對這類事情進行調解。其三,完善農業合作社組織的運行機制。農業合作社的運行機制和機構設置、效能分配,如何解散或者成立,這些在我國法律上都需要進一步完善。除此之外,要建立財產審計和監督機制,保障農業合作組織的規范性。

作者:龔睿 單位:重慶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王仁富.論我國農業產業化的經濟法保障[N].合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09).

[2]邵海.家庭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困境與經濟法對策.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01).

農村合作社組織法范文6

【關鍵詞】農業經濟;合作組織;存在問題;發展對策

農業經濟合作組織又被稱作為農村合作社,它的出現主要是為了使得廣大農業生產工作者,能夠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聯合起來所形成的一種特定經濟活動組織形式。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利益獲得,主要是以成員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交易額分配為主的。從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本質概念來看,可以明確該組織形式與民生是直接掛鉤的,所以非常具有重要性。本文在接下來的部分將對此展開詳細分析。

1當前國內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展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發展對策分析之前,應當對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主要問題展開全面化的分析研究,如此才能為后續對策的制定奠定一個堅實的前提基礎。具體的問題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1.1經濟合作組織的規模較小

國內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規模程度較小,合作的層次相對較低。觀察國外的絕大多數發達國家農民經濟合作組織形式來看,他們的合作組織規模都是極為龐大的,往往還具有極強的自我發展能力,但是國內目前現有的農業經濟合作組織在規模上都相對偏小,通常情況下,都僅僅只是限于本鄉或者村落范圍內的服務。[1]目前看來,國內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資金來源問題也較為窘迫,因為資金都是來自于成員自身的籌措、外部股金以及自有資本的積累,所以具有的資金問題都是相對突出的,抵御市場風險能力逐漸變弱,最終使得農業經濟合作組織形式的自我發展機制,很難較為系統化的形成。

1.2國內農民的合作意識相對淡薄

當前我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發展的水平是較低的,細致分析合作組織發展形勢較低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農民合作意識與合作觀念十分淡薄,組織起來相對較難。因為市場經濟會受到較大程度上的沖擊,國內農村傳統的信任機制也就面臨著嚴重的破壞,然而,現代化的信任機構還有待于好好的建立與完善,這正是因為當前農村的信任文化嚴重缺失。另一方面,農民之間存在的不信任以及農民對社會主義的不信任感,這種不利的文化氛圍將會嚴重的破壞農民群眾的平等、互惠機制。

2關于切實提升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水平的有效對策

根據本文第一部分的內容研究,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當前國內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的水平,還有待進一步的提升,因為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問題。要想使得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過程中,避免出現現狀問題,那么具體的措施需要從以下方面展開:

2.1政府部門需要做好宏觀管理工作

首先,我們應當盡可能的認真完善現存的相關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法律法規,尤其是需要明確規定經濟合作組織的性質、分配的機制以及管理體制等。其次政府部門要切實的增加財政金融方面的支持力度,各個地方財政部門都需要整合支持農業發展的專項投資資金,尤其是重點支持農業經濟合作組織形式。我們還需要建立一些農業合作發展方面的基金項目,采用以獎勵代彌補的方式,彌補農業經濟合作組織在發展過程當中存在的遺漏問題。最后,我國財政部門還需要盡可能的提供多種低息貸款,以此來協助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全方位解決各種資金問題。[2]

2.2全面創新內部管理機制

要想使得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水平,盡可能的呈現出高水平的狀態,那么還需要將組織內部管理的機制,予以全面化的創新才行。從基本產權關系的方面來看,國內農業經濟合作組織必須為法定成員,建立起屬于自己的賬戶,因為當內部成員擁有自己的賬戶系統后,才能確保他們能夠享受到組織的決策權、剩余價值的索取權以及組織內部凈資產的權利。在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發展的初期階段里,產權最初的安全對發起人非常有利,并且只是作為一種現實的選擇,但是絕對不會是最終的選擇,因此,我們必須要從股金的數額等多方面,展開切實有效的規劃選擇。另外,還需要從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內部管理機制角度出發,切實依照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規章制度,展開相對嚴格化的實施,進而劃分出一些部門的權利、責任以及利益。從這一個層面來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內部管理機制創新措施,需要得到廣大工作人員的高度重視才行,因為這是提高農業經濟效益最為有效的一個措施途徑。

2.3將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活力予以提升

除了本文上述兩個環節的內容之外,我們還需要更加認真的培育農民合作的精神與觀念,因為農民合作精神得到加強后,他們更能在腦海中意識到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本質概念,從而積極的參與農業經濟合作組織,因此整個組織的活力必定會得到提升。具體來講,政府應當做好宣傳工作,宣傳工作所包含的內容,應當包括對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性質、功能以及它的重要作用,全面培養農民的合作意識,以此增強他們的獨立自主、自強的群體精神,當這些方面的內容,都能夠得到全面覆蓋之后,最終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所具有的作用,將會最大程度上的得以實現。由此可見,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活力,必須要得到全面化的提升才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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