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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土地管理法范文1
關鍵詞: 水利工程; 土地整理; 成本管理; 控制對策
中圖分類號: F30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0)08-0124-01
隨著國家大力提倡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項目在水利工程建設中提上重要日程并正在逐步發展。農村經濟發展是建設現代化農業,保證農業持續穩定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
當前水利改革不斷深入,水利施工企業已推向市場,其目的在于增強企業活力,增強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能力。在建筑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水利施工作為公益性行業能否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關鍵在于改革、強化項目管理體制,其重點是加強工程項目施工的成本管理。工程項目成本是指項目施工過程中各種耗費的總和,成本管理貫穿于項目招投標、簽訂合同、施工準備、現場施工、竣工驗收和竣工決算全過程。
當前,國家加快農村建設步伐,其中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項目施工較多,主要有新建農田溝渠、灌溉提水站、過路橋涵、噴灌機井,清淤塘壩、土地平整和灌區其它配套設施等內容。它不同于一般的水利工程施工,其特點為施工范圍廣,工作內容繁瑣,戰線長,尤其在工期上要求極為嚴格,不能影響來年耕種。如何組織施工,做好項目的成本管理工作,加強項目成本控制,使之項目利潤在原先基礎上趨于利益最大化,便是要探討的問題。
一、掌握工程信息,做好投標工作
工程投標是成本控制的重要前期工作。準確了解和掌握項目投標前的有關信息,包括項目業主機構設置、工程性質、工程投資渠道和資金來源情況、主要施工內容。以決定是否參加該工程招投標做出綜合分析。確定參與工程投標,便要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和業主要求,準確計算工程量,了解當地的主要材料價格、設備投入情況,分析人力、材料、設備、水、電、安裝、機械費、管理費、稅金等成本,結合企業自身利潤目標,做出合理報價、編制投標書,完成投標工作。
二、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組成及控制
工程施工成本指為完成工程項目的全部施工任務所耗費的各項生產費用的總和。包括直接費、管理費、臨建費等。
質量目標的逐步實現是成本目標實現的重要保障,在施工過程中運用最佳施工組織設計來指導施工,對工程質量從事前控制、事中監督和事后檢查三個階段嚴格加以控制。
1. 開工前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2. 檢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保證措施。
3. 把好施工準備、開工、原材料質量、設備情況、檢驗器具、管理人員到位情況。
4. 嚴格落實“三檢制”。成本控制是項目管理的核心,施工成本是成本控制的主要內容。加強施工成本管理是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強化企業管理的根本。因此水利工程項目管理對于施工企業有著重要的意義。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項目不同于一般的水利工程,其具有一定的特點。對于其施工成本的管理,應根據特點進行分析。通過工程預算分解、資金管理以及基礎管理等方面進行項目的成本管理工作,編制階段成本目標,促進項目施工過程中各項費用的控制、減少施工浪費以及不必要的支出,增加項目經濟效益。
三、成本控制
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項目的施工,因施工戰線長,投入人工較多,人工費的支出在成本費用中占有較大比重。在施工過程中結合當地用工行情及細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合理用工,同時制定激勵措施,使用工效益最大化。
材料成本在項目中比重最大。需準確預測市場行情降低采購成本,嚴格控制材料用量和質量,認真計量和質量驗收都是降低材料成本的關鍵。
根據工程內容和施工情況,合理配置機械,同時做好機械維修保養工作,降低設備故障率,降低維修成本,避免窩工延長工期。
四、成本控制的主要問題
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是項目利潤趨于最大化,企業發展的重要問題,存在管理上的普遍誤區。
首先成本管理應是全員參與、滲透于項目全過程的管理,其目標成本控制要通過施工組織設計在施工過程中實現。其主體是施工組織和直接生產人員包括財務會計人員。實際普遍存在施工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混雜,看似分工明確、職責清晰,實質上無人承擔成本管理責任。所以必須建立責任權利相結合的成本責任考核制度,不走出這個認識上的誤區,就不可能搞好工程成本管理。
其次,如何對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項目制定出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據十分關鍵。不能簡單地按照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經驗中的成本降低率確定一個目標成本,而忽略了該工程的項目特點、現場環境、施工條件等。
五、成本控制對策
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項目施工成本的控制應滲透在工程施工的各個階段。根據施工承包合同和企業的管理水平,采取合適的施工成本控制措施,制定可行的控制標準,對施工過程涉及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的消耗量、施工工藝、現場管理、工作面情況、場地布置和施工準備等進行記錄,并做出分析,總結經驗和教訓。仔細分析材料的數量、類別、人工和施工機械進退工作面的時間、休息或閑置時間,以及設備的保養、維護時間等內容。
工程施工中的成本控制,施工組織設計是施工過程的指導性文件,正確地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施工過程的成本控制尤為關鍵。編制施工技術上先進合理、人員安排上精良的施工方案,并均衡合理安排整個施工過程中各個分項工程的進度,安排中要考慮原材料的需用量和庫存量,杜絕材料積壓、閑置、浪費。重視施工準備工作,按照工程項目合理的程序排列施工先后順序。充分利用現有機械設備,合理調配,力求提高機械利用率、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農業土地管理法范文2
一、清理整頓的范圍和內容
(一)清理整頓的范圍遵循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發[2004]28號、一是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的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況;二是管理相對人的違法問題;三是未經處理和尚未終止的違法占地行為。
(二)清理整頓的內容
1、在我縣境內的一、二級公路及其他公路兩側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用于建加油站、煤棧、修理攤點、飯館、木材站、商業攤點以及改變土地用途等問題。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各鄉(鎮)、村(街)與占地單位(戶)私下簽訂轉移土地使用權等用于非農業建設違法占地問題。
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6條之規定,全縣已建的砂廠、采石廠、磚瓦廠違法占地問題。
4、全縣國營、集體、個體開煤礦違法占地問題。
二、違法占地的處理
1、對全縣境內一、二級公路及其他公路兩側堅決杜絕新的違法占地,對已開辦的而且又是違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之規定,每平方米罰款30元以下,對有復墾任務的依照《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第16條之規定,每畝每年收取1000元復墾押金,并責令到指定地點經營。
2、對這次清理出的私下協議轉移土地使用權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8條之規定,處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罰款,同時,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違法建筑該拆除的拆除,對直接責任人該撤職的撤職,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占地單位(戶)的建筑既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又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可在規定的時間里補辦占地手續。
4、對拒不接受處罰,不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的,不按時補辦占地手續的,停止營業,直至取締。
農業土地管理法范文3
除直接為種植業、畜牧業服務的基礎建設用地以外,其他建設用地,都是非農業建設用地。利用農產品和畜產品開辦的加工工業也屬于非農業建設用地。但農田水利建設、農村田間道路和種植大棚、養殖棚圈等屬于農業建設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況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后,能否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村民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
農村村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生活所使用的土地。在我國,農村村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村民個人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不得抵押。
《土地管理法》關于村民宅基地有何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并且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的標準就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請新宅基地。宅基地達到標準的也不得買住宅。但對由于房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做處理,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還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村民因住房出賣、出租而使宅基地達不到標準,或沒有宅基地的,也不得申請宅基地;但因兩戶的宅基地都達不到標準而相互之間調劑,經批準可以申請宅基地。嚴禁利用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開發和炒房地產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如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農村村民修建自用住房的用地面積如何計算?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其標準面積為: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擴建住宅占地面積應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并計算(5人以上的戶最多不超過150平方米)。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村民遷建住宅后,原舊宅基地如何處理?
農村村民遷建住宅后,原舊房必須自行拆除,能復耕的必須復耕,土地收歸集體統一安排使用。
城鎮居民能否到農村申請集體土地修建住宅?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城鎮居民不能到農村申請使用集體土地修建住宅,更不準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凡需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后,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農村村民修建自用住房如何辦理用地手續?
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交村、社討論同意,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布,期滿無異議的,送所在片區國土資源站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后,交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統一由片區國土資源站上報縣政務中心轉交國土資源局審查,由國土資源局統一轉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準后,由國土資源站派員實地定點放線。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代縣人民政府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轉報市人民政府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再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農村村民建房占地收費標準是多少?
農村村民利用舊宅基地原址改建住宅的,在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情況下,不收任何費用,但必須辦理用地手續;新建、擴建、遷建住宅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在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情況下,也不交納費用。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履行“占一補一”法定義務。沒有條件開墾耕地的,可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委托國土部門統一開墾。耕地開墾費標準為該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的1~2倍。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村民如何申請宅基地及所需材料有哪些?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程序:
①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申請表》;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③國土站實地調查;④鄉(鎮)人民政府審查;⑤縣國土資源局審核;⑥縣政府審批;⑦頒發證書。所需材料:①申請;②戶籍復印件;③交款憑證復印件;④原土地證書或建設用地批準書;⑤補充耕地委托書;⑥其他材料。農村村民建房占地,只能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涉及收費的只能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收取。
農業土地管理法范文4
長期以來,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征用集體土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妥善安排了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產和生活,保障了各類建設用地。但是,一些地方還存在濫用征地權、征地補償標準不合法、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侵犯農民權益等問題,群眾反映十分強烈。為切實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府統一征地制度,保證征地工作依法進行
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為。各地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實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征地。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及法定的征地批準權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負責組織征地的審查報批和具體實施工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征用土地。
各地應依法規范征地審批和實施行為,確保國家經濟建設用地。征用土地必須依法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嚴禁越權批準征用土地。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實施的具體工作。
二、依法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各地應按照《關于印發試行建設用地審批管理文書格式的通知》(國土資廳發〔1999〕41號)和《關于印發征地批后實施管理文書參考格式的通知》(國土資廳發〔1999〕35號)的要求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征地調查和征地補償登記時,應深入村組,實地調查。土地權屬應以土地登記或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土地權屬協議書為依據;土地地類、面積應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和勘測定界成果為準,以確保擬征用土地權屬明晰,地類、面積準確,附著物情況詳實。征地調查應在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前完成,并結合征地補償登記進行復核。
各地應認真執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征用耕地的,要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土資廳發〔1999〕97號)的有關解釋,核定有關費用標準。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不同地類的具體征地補償費用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既要防止克扣、壓低征地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單位和群眾漫天要價、謊報地類、擴大面積和有關部門借征地之名“搭車收費”,加重用地單位負擔。
三、依法管理和使用征地費用,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地要深入細致地做好工作,切實保證征地費用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根據征地補償登記,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安置途徑,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可發放給被安置人,由其自謀職業。對土地被全部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撤銷建制,實行“農轉非”的,其征地費用應全部用于轉為非農業戶口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探索貨幣安置、社會保險方式安置等途徑,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多種途徑安置機制。經濟發達地區或城鄉結合部,可按照規劃用途預留一定比例的國有土地,確定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發展農業生產或從事多種經營。有條件的地區可允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補償費入股,興辦企業。
四、實行政務公開制度,建立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監督機制
各地應依照法律規定,公開征地工作程序,提高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搞好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工作;在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同時,要注意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對補償標準或安置途徑有爭議的,按照法律規定做好協調和裁決工作。在爭議解決前,不應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地的各項費用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按時發放,全額到位,不得拖欠。對遺留的拖欠征地費用問題,各地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清理,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督促有關單位限期解決。對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費用的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
所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采取鄉管村(組)用的形式設立財務專戶進行管理。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協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征地費使用公開制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統一安排使用的,應征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征地補償費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況均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以接受監督,防止出現營私舞弊行為。
五、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規范征地行為
農業土地管理法范文5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城鎮是指市、鎮和工礦區。
第三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符合城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上不得占用耕地,鼓勵利用荒山、劣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
提倡統建商品住宅。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一般不得自建住宅,應由用地戶集資聯建或參加建房合作社建住房;其它的鎮和工礦區,確實不具備條件的,可以獨資自建住宅,但不準圍墻筑院。
第五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按規定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報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用地年度計劃,由土地管理部門匯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用地計劃,土地管理部門應嚴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六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建住宅用地:
(一)原有宅基地因國家建設被征撥,需要另建住宅的;
(二)回原籍落戶的離退休干部(含軍隊干部)、職工、歸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需要建住宅的;
(三)現有人均住房面積低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的;
(四)自愿退出公房自建住房的。
第七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建住宅用地:
(一)不具有本城鎮戶籍的;
(二)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三)夫婦一方是農業戶口的;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予批準建住宅的。
第八條住宅用地的限額為:
(一)貴陽市城區以外的城鎮:四人以下戶(含本數下同)不得超過四十平方米,五人以上戶不得超過五十平方米;
(二)地、州、市(除貴陽市外)所在地的市、縣、區:四人以下戶不得超過五十平方米,五人以上戶不得超過六十平方米;
(三)除本款(一)、(二)項規定以外的城鎮:四人以下戶不得超過六十平方米,五人以上戶不得超過七十平方米。
利用荒山、劣地建住宅的,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用地面積。
第九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申請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住宅的,由用地戶向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用地戶持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的意見,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交清有關稅、費,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后,方可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住宅用地的,用地戶必須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再按本款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建住宅用地,依干部管理權限,經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審查同意后,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改建、擴建住宅,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九條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否則按違法用地處理。
第十一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住房竣工后,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報土地登記,經審核后發給土地使用證。原住有公房申請自建住宅的,住宅竣工后,必須在一個月內將公房退還產權單位,并憑產權單位退房證明,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報土地登記,經審核后發給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分散在鄉村的非農業居民戶的建住宅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用地,未依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
住宅建成后需要出售、出租的,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先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方可出售、出租。
改變住宅用途的,必須依法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農業土地管理法范文6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重點農田包括:
(一)土壤肥沃、生產條件好的高效益田和蔬菜生產基地;
(二)水利工程設施配套、集中連片的農田;
(三)名、優農產品基地。
第三條 重點農田的保護范圍,應根據當地土地資源、人口增長、農業生產及建設發展的狀況確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村)規劃,并安排好水利、交通等項用地。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重點農田保護范圍劃定的領導、審批工作,制定重點農田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本轄區重點農田保護管理的通知、布告。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重點農田保護范圍的具體劃定和分等定級工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重點農田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在有關部門組織下做好重點農田保護范圍的定位劃界、建立保護標志等工作,并將保護重點農田的內容列入鄉(鎮)、村規民約,負責實施。
第五條 經批準征(撥)用重點農田的單位和個人,除按《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外,還應建造同等面積的農田。確無建造條件的,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的20%至30%繳納土地開發費。
對省級確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按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單位和個人,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少收或免收土地開發費。
第六條 土地開發費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列入農業發展專項基金,主要用于開發新耕地、改造低產田、擴大水澆地等,嚴禁挪作他用。
土地開發費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門和主管土地開發的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年終逐級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土地開發部門和財政部門編報決算。
第七條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重點農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占用的重點農田,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復耕種條件,并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重點農田,對違法批占或污染損壞重點農田的行為,有權監督、檢舉、控告。
第九條 對在重點農田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逾期不繳納土地開發費和罰款的,除限期追繳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對阻撓重點農田保護工作或破壞重點農田保護標志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