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工作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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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工作辦法

監督工作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建立完善我州住房保障工作社會監督制度,確保公共住房資源公平合理利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州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是住房保障監督體系的組成部分。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應當體現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和效能原則。

第三條本州轄行政區內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行為進行監督。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接受社會監督。

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下列公民可作為社會監督代表(以下簡稱監督代表)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社會監督:

(一)各級人大代表;

(二)各級政協委員;

(三)社會公眾及其代表;

(四)公共媒體及其代表;

(五)各級國土、建設等部門政風行風監督員。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六條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主動邀請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住房保障社會監督,既可以委托監督代表參加,也可以另行選派代表參加。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開展一年一次的監督,每年月日為主動邀請公民及其代表監督的接待日。

第七條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代表可根據自身業務(職能)和工作特點,對住房保障工作的部分或相關環節進行監督。社會公眾及其社會組織有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工程質量、分配、公示、基礎設施配建、物業服務、收費等進行監督。

第八條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鄉(鎮)政府、社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接受社會各界及公共媒體的監督。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林業、財政、稅務、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統計、公安、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參與住房保障監督工作。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九條對住房保障信息公開的監督:

(一)對本章監督內容涉及的信息公開情況,包括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面、及時、準確等;

(二)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受理、落實監督代表對信息公開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情況;

(三)住房保障信息公開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對住房保障政策的監督:

(一)擬出臺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修訂;

(二)已實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執行;

(三)涉及住房保障政策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監督:

(一)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落實、儲備情況,包括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征地拆遷工作的協調實施等;

(二)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使用情況,包括用地性質的變更等;

(三)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及工程建設的監督:

(一)保障性住房遠期及近期建設實施規劃編制情況;

(二)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的安排及執行情況;

(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規劃情況,包括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單體設計方案、室外配套、保障性住房小區的建筑風格、綠化、車位配置等;

(四)保障性住房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投標過程;

(五)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設情況,包括工程開工、竣工、工程質量、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對住房保障申請、審核的監督:

(一)住房保障資格的審核、公示情況;

(二)住房保障對象的評分、輪候和排序情況;

(三)住房保障申請、審核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對住房保障供應、分配的監督:

(一)保障性住房的供應比例和數量;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情況;

(三)保障性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供應、分配的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對住房保障后續管理的監督:

(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年審、家庭的資格復核情況;

(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況;

(三)住房保障對象按規定退出住房保障的落實情況;

(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住房保障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

(五)住房保障后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對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的監督:

(一)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二)小區物業及公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與維護情況;

(三)小區物業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監督程序

第十七條住房保障社會監督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其他職能部門主動邀請各監督代表對住房保障具體事項實施監督的,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應當提前5天以書面或其它形式向各監督代表或其管理部門發出邀請。各監督代表或其管理部門應以書面或電話形式作出是否參與監督的答復。監督代表就某項具體事項向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監督的,可以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參與監督的意向,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接受監督,并在自接到監督意向提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提出監督意向的監督代表反饋接受監督活動的具體安排。監督代表提出的監督事項不屬于住房保障社會監督范圍的,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監督意向提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答復不屬于監督范圍的原因;

(二)參與監督的代表可以以個人名義或組成住房保障社會監督活動小組的形式(以下簡稱監督活動小組)進行監督,監督活動小組原則上由3~10人組成。以監督活動小組形式參與監督活動的,由監督活動小組自行推選1名本次活動的小組負責人,對活動進行組織和協調。

(三)活動結束后,監督活動小組和以個人名義參與監督活動的監督人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填寫《州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意見和建議表》,對監督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監督活動小組和以個人名義參與監督活動的監督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書面、電話、約見等多種形式反饋處理意見或結果,并且定期或不定期通過公共傳媒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在住房保障社會監督過程中,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外的政府其他職能部門參與的,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邀請同級職能部門參加。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自接到邀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接受邀請的答復,不接受邀請的,須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監督代表在監督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需要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外的政府其他職能部門解決的,可由監督代表直接要求其答復或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電話、約見等形式直接向監督代表反饋處理意見或結果。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直接向監督代表反饋處理意見或結果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向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反饋。

第四章監督方式

第二十條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及公共傳媒公開本辦法監督內容,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第二十一條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申請排序,應當邀請監督代表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監督代表在接待日前可以以電話或書面形式要求約見各級住房保障部門負責人,反映問題、提出建議。除不接受約見的特殊情形外,應當接受約見,并在作出答復后3個工作日內安排見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見面的,應書面說明原因并明確見面時間。不接受約見的,應書面答復并說明原因。

不接受約見的情形包括:

(一)反映的事項不屬于住房保障社會監督范圍的;

(二)已約見反映同一事項的監督代表,該事項正在規定的處理限期內處理的。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大、政協監督代表可獨立或共同每年定期召開住房保障社會監督工作會議,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須派員參加會議,聽取監督意見、建議,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社會公眾可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舉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外公布舉報電話、郵箱、通信地址。

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通過網站公布社會公眾監督舉報屬實的情況及處理結果。

第五章監督意見和建議采用與反饋

第二十五條對監督代表反映的問題、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采納,加以整改,并向提出問題的監督代表及時反饋處理意見或結果。涉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由監督代表直接告知或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該部門,該部門應當直接或者通過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監督代表反饋處理意見或結果。對保障房有關資料涉及秘密的不予答復。

第二十六條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監督代表會議,向其匯報住房保障工作情況以及對監督代表提出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并通過網站等向社會公布組織監督代表檢查情況。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被監督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問責機關追究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接受監督態度不端正、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監督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按規定答復和對不采納意見未說明理由的;

(三)其他違反住房保障社會監督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對相關部門的責任追究,視情節情況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辭退、責令辭職、處分、免職等處理。

第二十九條被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監督工作辦法范文2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并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對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并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征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工作辦法范文3

2015年上半年根據大隊畜禽屠宰執法監管職能,在局黨委和分管領導的正確領導下,大隊緊緊圍繞市政府“放心肉工程為主線,強化執法監管和服務,突出中心和重點,創新工作思路。根據工作責任,落實工作措施,大隊班子成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進行分工分片,明確各自職責,確保生豬屠宰執法監管工作順利開展。上半年全市未發生一起肉品質量安全事故;城區城郊進點屠宰率達到100%,農村鄉鎮達到96%以上;生豬屠宰執法監管工作井然有序,并繼續保持良好運行態勢。為我市的“放心肉”工程建設、不合格屠宰場審核清理工作做出了積極貢獻。

全市現有肉品經營戶1250戶左右(其中城區212戶),生豬屠宰從業人員約3000人,屠宰企業3家。大隊在去年調研的基礎上,對35個鄉鎮的所有肉品經營戶及屠宰企業開展地毯式排查,重點調研各鄉鎮的生豬屠宰管理狀況、肉品經營戶基本情況、經營肉品來源、經營方式、重點鄉鎮有“注水”嫌疑肉品經營戶的動向及屠宰企業管理運營情況。在此基礎上,摸排出有“注水”嫌疑肉品經營戶14戶,分別由大隊主要負責人實施監管防控,有“私屠濫宰”嫌疑肉品經營戶123戶,由鄉鎮監督分所人員和大隊分片負責人共同實施一對一監管,并建立執法監管檔案。建立以大隊進行突擊執法檢查、聯合執法檢查、執法督查、鄉鎮動物衛生監督分所負責所屬區域日常監管的執法監管體系。明確執法監管工作重點:一是嚴格掌握有“注水”嫌疑肉品經營戶動向,并進行嚴密防控;二是進行對有“私屠濫宰”嫌疑肉品經營戶進行重點常態化監管;三是強化對監管松懈、以前有“以包代管”現象、定點屠宰場關閉的重點鄉鎮進行執法巡查。

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違法犯罪行為,是我們的主要職責。上半年,我們切實履行職能,在堅持“檢查、巡查、抽查”三查制度的同時,嚴防工作中出現漏洞,進一步從環節上把好監管鏈條。全市面上在明確監管體制的基礎上,我們加大了協調指導和執法知識培訓工作,聯合鄉鎮實施專項整治。上半年多次組織打擊私屠濫宰專項整治活動,會同公安部門、電視臺開展聯合行動1次,與鄉鎮動物衛生監督分所聯合檢查、突擊檢查60次(天),實施執法檢查全區域覆蓋。上半年共立案查處9起,罰沒款52647.00元,沒收白肉627.32公斤,結案率100%。出動執法車輛60臺(次),出動執法人員300人(次),鄉鎮日常監管平均每月1200人次。對沒收的白肉統一進行無害化處理,有效的遏制了生豬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確保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穩定運行和肉品供應安全。

為了使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有更多的群眾能夠了解,讓老百姓能夠積極參與并支持我們的工作,一是在電視新聞等媒體上對生豬屠宰執法監管工作進行了廣泛宣傳;二是采取登門走訪、發放《守法經營告知書》等形式,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三是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讓老百姓參與和支持我們的生豬屠宰管理工作。設立有獎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的投訴、舉報和監督,上半年共處理了14件舉報電話事件。采取扎實有效的工作措施,齊抓共管,確保“放心肉”工程惠利與民,為全市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穩定運行提供組織保障和有力支撐。

半年來,大隊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和局黨委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為民、務實、清廉”,以糾正和解決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為重點,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標準,推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和績效管理工作的開展。我們以制度建設為抓手,以肉品質量安全為核心,切實解決工作上存在的無章可循和有章不循的問題。針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運行中的問題和難點,建立大隊十項管理規章制度,完善了案件會商制度、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等制度。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把工作責任落實到每個工作人員,并根據工作的輕重緩急,著力抓好對工作影響較大的重點制度檢查落實,杜絕責任不清,相互扯皮,紀律松懈的不良作風。對全市各鄉鎮監督分所的執法人員進行了一次執法辦案業務培訓,提高了鄉鎮執法人員的執法業務水平,為打造一支拉得出、打得響的隊伍奠定了基礎,為全市的生豬屠宰執法監管工作規范運行提供了保障。

大隊所有執法人員必須做到二個“嚴禁”,一是嚴禁執法人員與被管理對象存在任何形式的茍且;二是嚴禁向被管理對象通風報信。案件查處過程中堅決執行案件會商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處理每個案件,不徇私枉法,不辦理人情案。執法過程中,做到“執法留痕”,所有執法活動均建立電子檔案,案件查處一案一卷,專人負責保管。建立了大隊執法監管、執法案件查處、沒收白肉登記臺帳和鄉鎮日常監管、肉品經營戶狀況、重點監管對象、有“注水”嫌疑經營戶狀況、舉報投訴記錄、工作日記檔案。

總體上看,上半年畜禽屠宰執法監管工作有成效,有經驗,但也有不足,主要是工作上開拓不夠,守攤子、保穩定的思想占上風,對少數鄉鎮長期

累積的問題,辦法不多,措施不力,對照行業管理的職能,工作沒有完全做到位。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工作還有許多不足,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一)、全市畜禽屠宰執法監管面廣量大,大隊執法人員少,力量不足,并且缺乏必要的業務知識和執法培訓,原來的生豬辦有工作人員21人,主要負責城郊區的生豬屠宰管理,現在僅有6人,負責全市的畜禽屠宰執法監管工作,勢必給畜禽屠宰執法監管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

(二)、鄉鎮動物衛生監督分所普遍存在執法監管人員少、經費不足、整體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導致執法力量薄弱,執法力度不夠;

(三)城郊區和農村生豬屠宰執法監管工作差距較大,鄉鎮與鄉鎮之間監管力度不一樣等問題導致鄉鎮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難度大,偶有私屠濫宰、銷售未經檢疫的豬肉等違法違規現象發生,給生豬屠宰執法監管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

(一)、全面執法檢查。對全市35個鄉鎮生豬屠宰執法監管、肉品經營戶肉品來源、重點有“私屠濫宰”、“注水”嫌疑經營戶動向等狀況進行摸底調查,并建立執法監管和重點監控對象檔案,在此基礎上一是通過走街串巷、跟蹤調查、暗訪檢查等形式,全面進行“地毯式”執法檢查,重點關注銷售未經檢疫、無證無花、證物及證花不符豬肉以及低價銷售豬肉等攤販,鎖定一批非法經營戶,順藤摸瓜,順線追查產品來源,深挖私屠濫宰窩點;二是嚴密防控14戶有“注水”嫌疑經營戶的動向,堅決杜絕“注水”肉事件的發生;三是對有私屠濫宰嫌疑的123戶經營戶,落實鄉鎮動物衛生監督分所實施“一對一”日常監管,大隊分片責任人對所屬片區實施檢查、督查,確保私屠濫宰生豬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四是建立健全有獎舉報制度,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廣泛收集、主動排查,及時發現涉嫌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的線索。

(二)、嚴格依法查處。緊緊圍繞“打擊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專項執法年行動”精神,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違法犯罪現行為。加強同公安、市場監管、電視臺等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重點打擊(曝光)仍然存在的少數私屠濫宰、銷售未經檢疫豬肉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生豬屠宰違法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保持高壓嚴打態勢,確保人民群眾食肉消費安全;

監督工作辦法范文4

各村(居)、各大辦公室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監督辦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長期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監督辦法》納入學習計劃,組織集中進行學習,進一步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參與反腐倡廉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貫徹落實的良好氛圍。各單位負責同志要自覺帶頭學習《監督辦法》,掌握基本要求,領會精神實質,迅速貫徹執行。

二、明確工作要求,增強接受監督的主動性

各村(居)、各大辦公室要按照管理權限,向鎮紀委主動申報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接受監督;申報時間為每年3月31日前申報已確定的本年度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當時未能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隨時發生隨時申報,對特殊情況不能事先上報的“三重一大”事項,集體研究決定后一周內報鎮紀委備案。鎮紀委每年從各村(居)、各大辦公室上報的“三重一大”事項中選擇3-5項有影響的事項進行立項監督。對立項監督的每一事項必須包括立項審批、制定方案、組織實施、提出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等程序。對未立項的事項要采取隨機監察和專項監察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實施一事一監督,明確專人負責全程跟蹤監督。健全監督檔案資料,實行“一事一記”,為檢查、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三、明確職責分工,增強監督工作的實效性

監督工作辦法范文5

關鍵詞:SWOT分析 央行 事后監督

中圖分類號:F832.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7-0072-03

當前央行事后監督工作面臨著一系列新的挑戰,我們應從更新更全的方位來觀察和分析問題。一是央行事后監督所處的內外部環境;二是央行事后監督未來發展的戰略選擇;三是為有效發揮事后監督部門的作用,應采取的對策和措施。

一、央行事后監督的發展歷史與成效

貨幣資金的流動是銀行會計核算的主要對象,而防范資金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則是建立健全人民銀行會計內控體系的主要目的,事后監督由此應運而生。

1985年,人民銀行成立了稽核監督部門,加強對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督、稽核和對人民銀行系統業務活動、財務活動的檢查。1997年6月,人民銀行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銀行會計內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規定》,明確要求人民銀行營業部門設置事后監督崗,對核算業務進行全面監督。當時的事后監督是核算部門的內部崗位之一,尚未獨立。

2003年,隨著人民銀行職能和內設機構的調整,增設了事后監督部門。2004年,各市中心支行以上機構相繼成立了獨立的事后監督中心,實現了對本級營業、國庫、貨幣金銀等核算業務的統一監督,實現了對所轄縣支行(除國庫部門外)會計核算業務的集中監督。同期,總行配套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事后監督中心工作規程》(以下簡稱《工作規程》)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庫事后監督辦法》,2005年又下發了《關于改進和加強事后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由會計部門牽頭相關業務部門對下級行事后監督中心進行業務指導。2009年以來,總行為適應人民銀行會計業務改革和會計核算監督工作發展要求,正在對《會計事后監督辦法》和《工作規程》進行修訂。

經過幾年的不懈努力,事后監督部門在規范操作、提高核算質量、完善內控機制、保障人民銀行資金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然而,近幾年來人民銀行系統卻仍有案件發生,尤其以黑龍江通河縣支行案件和河北宣化縣支行案件影響最為惡劣。這些案件的敗露并非由事后監督部門發現。面對這樣的事后監督之困,事后監督部門應該加強與改進,才能真正起到防范資金風險的作用。

二、央行事后監督現狀的SWOT分析

SWOT是英文Strengths、Weaknesses、Opportunities和Threats的縮寫,即組織本身的競爭優勢,競爭劣勢,機會和威脅。SWOT分析法是企業戰略管理領域廣泛使用的分析工具。目前,廣泛借鑒企業管理理念是研究公共部門管理的一個重要趨勢。因此,本文擬用SWOT分析法來拓展新形勢下事后監督的研究思路。

(一)優勢(Strengths)

1.監督地位。事后監督中心專設后獨立于各業務部門,事后監督人員獨立于會計核算人員,能夠換位審核業務部門的會計核算業務處理依據是否合法有效,賬務處理手續是否符合制度規定,會計核算結果是否準確,會計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地位非常獨立。

2.監督信息。明顯優勢在于:(1)客觀性。事后監督工作超脫于同級各專業會計核算部門,在人事和業務管理上沒有直接利益關系。(2)連續性。事后監督工作每日進行,能夠隨著會計事項的續時發生不間斷地反映某一被監督單位的會計核算質量。(3)全面性。事后監督信息覆蓋面廣,一般會計核算業務和重點監督環節都能得到有效審核。

(二)劣勢(Weaknesses)

1. 監督職能?!吨袊嗣胥y行關于改進和加強事后監督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事后監督工作是對會計、營業、國庫、貨幣金銀和外匯等部門的日常會計核算業務進行的復審和檢驗,是會計核算過程的延續”。但又賦予事后監督中心“促進會計核算規范化,防范資金風險和其他風險”的職責。事后監督中心如果承擔防范資金風險,保障資金安全的職能,就不應僅僅是對前臺業務的簡單復核和前臺業務的延續,而是全行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2.監督體制。目前人民銀行只在分行和中心支行兩級設置事后監督中心,總行并未設立對口司局,縣級行也沒有相應部門?!豆ぷ饕幊獭分幸幎ǎ骸笆潞蟊O督中心接受上級行會計、支付結算、國庫、貨幣金銀、外匯等部門的業務指導;并接受同級行內審部門監督檢查”。這種體制權責不等,易形成職能空白。多頭的分散指導也造成了實際指導的缺位。

3.監督標準。一是監督范圍不統一。個別分支機構未將貨幣發行業務核算納入監督范圍,對國庫業務監督也未包括科目日結單、總賬、分戶賬、登記簿、余額表等會計資料。二是監督依據不完善。缺乏統一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完善的事后監督系統評價體系,現有的規章制度都屬于指導性文件,條款過于籠統,對如何全面地處理問題無操作依據可循。

4.監督力量。目前事后監督人員的特征是:對從事過的核算業務了解較多,全面掌握各種核算業務的人較少;雖然具有比較豐富的實際操作經驗,但綜合分析能力不強。在培訓方面,師傅帶徒弟的傳統做法占相當大的比例,難以同步參加核算部門的新業務培訓,一般根據業務需要,采取缺什么補什么的辦法,系統性、全面性的培訓少。

5.監督激勵。《工作規程》規定:“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成績突出的事后監督人員,要給予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損失的,應負連帶責任”。對表彰獎勵條件沒有“量”的規定,成績難以得到廣泛重視和認可。懲處條款又過于籠統,實際工作中易導致相互推卸責任,形成風險管理的真空。

(三)機會(Opportunities)

1.總行支持。2009年9月總行召開了全系統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機構的事后監督工作座談會,對近年來事后監督中心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為下一階段的監督工作指明了方向。為了適應人民銀行會計核算監督工作的發展要求,2010年11月總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監督辦法》。目前總行正集中力量開發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即ACS系統)和相關的事后監督子系統。這些都體現了中央銀行領導不但認識到事后監督工作的重要性,而且在實踐中也逐步加強了工作力度。

2.交流通暢。一是建立起了工作協調溝通機制。通過召開部門聯席會議、搭建信息交流平臺等方式,加強與核算部門、業務管理部門以及內控體系中其它監督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提高監督工作成效。二是建立起了監督情況反饋機制。事后監督部門及時反饋監督結果并督促整改,按月對差錯情況進行匯總歸類,按季對核算質量進行分析通報。

3.創新涌現。央行事后監督工作起步較晚,在發展中面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幾年來相關人員圍繞監督工作的熱點和難點,加大了日常及專項調研力度,并形成了許多有價值的成果。例如“風險預警”體系、“實時監督”、“監督信息共享”等優化事后監督工作的新觀點。核算監督工作很有可能會面臨一系列的發展與變革,進入新的階段和領域。

(四)威脅(Threats)

監督時滯:在現代化支付系統下,資金能夠在數秒內實現在全國金融機構間的實時支付,對風險控制的時效性要求非常高。而事后監督中心所復審的會計核算資料最早的在第二天上午才能收到,最遲的(春節、國慶長假)是第八天上午才能收到,難以真正起到風險防范的作用。因此,必須強化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

三、破解央行事后監督之困的對策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內部條件給事后監督帶來的優勢遠小于劣勢,外部環境提供的機會遠大于受到的威脅。因此,我們認為央行事后監督要走出困境,適宜采取的策略是抓住機遇、轉化劣勢。

(一)科學職能定位

在人民銀行會計改革不斷深入,新業務、新系統不斷推出,風險隱患不斷增多、防范難度不斷加大的背景下,有必要提升事后監督中心的職能地位,以充分發揮其在防范資金風險方面的作用。建議總行將事后監督職能定位于對會計核算“過程”的“再監督”,同時賦予必要的現場監督、檢查權,增加風險監測、預警提示、風險評價等職能。

(二)創新現行體制

建議總行改革現行事后監督中心管理模式,使其直接對主管行長和上級會計部門負責。將業務指導集中于上級的一個部門。同時,完善考核體制,對會計、營業、國庫、貨幣金銀等業務科室的考核實行上級行對口部門考核與事后監督中心監督結果相結合,促進業務部門重視事后監督工作,促進事后監督中心成果的轉化。

(三)規范監督標準

建議總行出臺一套標準化的內控制度、操作規程和風險評估辦法。標準化的內控制度主要包括:事后監督部門職責、監督范圍、監督重點、人員配置、崗位職責及管理權限;標準化操作規程主要包括風險分類、監督內容、審核依據、審核方法、監督步驟等內容;標準化的風險評估辦法包括明確差錯分析的方法和要點,監督情況的反饋和整改等內容。

(四)增強監督力量

利用集中學習、崗位培訓、參加聯合檢查等方法,對事后監督人員進行檢查方法、審核技巧等的專項培訓。特別是創造條件積極參加各業務部門組織的新業務、新制度、新知識培訓。同時,試行前后臺會計人員崗位在合理期限內(2-3年)的雙向交流,以增強后臺人員的業務操作實踐經驗,提高監督人員素質。

(五)完善激勵機制

根據人力資源開發理論,動機與智力相結合就構成個體或群體的潛能值(PV)??捎霉奖硎荆篜V=ID

式中: PV-潛能值; I-智力; D-動機;

我們要激發事后監督人員的內在潛能可以通過提高I或D來實現,而激發人的動機是最容易的。建議總行對事后監督人員的表彰獎勵條款進行適當細化,實行責、權、利完全統一的獎懲激勵機制。

(六)營造多方共贏

一是與各業務部門配合,努力營造和諧的監督環境和融洽的監督關系。二是為上級主管部門完善制度提供建議服務,為紀檢監察、內審等內控部門的相關工作提供咨詢服務。三是充分發揮紀檢、人事、內審、事后監督“四位一體”的大監督體系的作用,在聯動監督方面可進行更多、更新、更大膽的嘗試。

參考文獻:

[1]胡衛華,《事后監督在大監督體系中發揮作用的途徑選擇》[J],《新疆金融》,2009,(8)。

監督工作辦法范文6

企業財務監督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科學有效的財務監督體系不僅有利于改善企業的財務管理、提高財務信息質量,而且有利于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企業生存發展,更有利于完善我國資本市場結構,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企業會計監督是會計工作依法進行的有力保障,實行財務監督也是財務工作的基本職能,有核算就必須實行監督,沒有監督的核算質量就難以保障。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監督機制,可以明確會計工作相關業務的程序和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切實保證財務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財務監督分為制約和促進作用,財務監督的制約作用表現在對企業經濟活動的監督稽核,對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有效的財務監督可以發現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浪費和漏洞,增收節支,減少企業成本的支出,使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目前我國企業財務監督存在的問題

1.企業領導對財務監督工作缺乏重視。我國企業的主要領導沒有真正意識到財務監督工作的真正作用,對財務監督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尤其是國有企業認為監督的對象就是領導,限制了領導者的權利,使企業的財務監督被動地工作,很難在經營活動中發揮作用;長期以來,普遍的觀點認為財務監督就是財務部門的事情,使財務監督工作所需信息不足,影響了財務監督工作的作用。財務監督涉及單位的各方面、各部門,如果工作都由財務部門承擔,會造成監督不全面,偏差性大,財務部門并不是直接面對各種實際業務,要做好財務監督工作需要各部門參與配合。財務監督是企業進行自我控制和自我約束,是促進自我發展的有效機制和辦法念。

2.財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不高。人是一切工作成敗的決定因素,財務監管工作也不例外,財務監督工作對人員要求素質高、專業性強,尤其是對財務人員的思想道德品質有較高的要求;企業違紀行為有很大一部分是財務人員造成的,有財務人員直接參與的,也有財務人員疏忽大意管理不善的,都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無論再好的制度和辦法都要靠人執行,人員素質和監督效果有著緊密的聯系,保證企業較高的人員素質是實施財務監督的必要條件,但大多數企業的人員素質不高,給財務監督工作帶來了很大障礙,尤其是國有企業由于受到體制的影響,人員年齡偏大,知識結構不合理,缺乏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相應的計算機知識,特別是對一些先進的金融管理工具更是一無所知,無法適應企業財務監督的需要,也不利于企業參與國際競爭,使企業的發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3.企業的財務監督制度不完善,缺乏統一的標準。雖然我國相繼出臺了很多有關內控方面的指引、辦法等,但并沒有具體的行業標準,企業在執行的過程中也是各自為政,企業財務監督制度也是五花八門,這就給那些不想實行財務監督的企業和個人帶來了機會,還有些單位辦法簡單的沒有約束力,僅就一些科目的列支范圍、科目負責制度作為監督辦法,根本無法發揮財務監督的作用,我國雖然出臺了很多文件法規來指導財務監督工作,但還是缺乏強制性,使企業在執行過程中約束力不強,具體工作中就具體操作沒有剛性要求。另外,企業財務監督機制不健全,一些單位負責人違法干預財務監督制度的實施,不少單位負責人把關心、重視監督工作用在違法亂紀上,指使、強令有關人員違紀違規,以謀求私利或小集體利益,完全失去了工作原則和管理作用,這種行為是對財務監督制度的一種打擊,失去的是單位對各項財務監督制度的落實。最后,企業財務人員的執法環境差,財務人員是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做具體工作的,由于體制的原因其經濟利益直接由單位負責人所掌握和決定,財務人員為了自身的利益,無法真正行使監督職權。

二、完善企業財務監督的措施

1.提高財務人員的素質,提升財務人員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財務人員不再是簡單的記賬、算賬,而是具有預測、決策、控制等高端職能的管理人才,這就要求財務人員熟知法律和財務規章制度,精通稅務、審計、證券、金融、國際貿易、市場營銷等相關知識,這樣才能成為業務全面、知識豐富,懂經營、會管理的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才能發揮財務監督的作用??梢酝ㄟ^學歷教育、職稱晉升來提高專業理論水平,隨著財務制度的不斷完善,會計職業的門檻要求也越來越高,對學歷和職稱等都有了明確規定,這對那些不是專業學校畢業的財務人員是一種挑戰,針對理論基礎差的實際狀況,要主動學習來更新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也是財務人員提高專業素質的有效途徑,財務人員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對有利于提高工作能力的專業知識進行學習,同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也要側重于先進的財務管理知識,分行業、分層次合理設置培訓內容,這樣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崗位競爭也是提高財務人員素質的有效手段,優勝劣汰是自然規律,尤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人員也要適應社會的發展,在國企要打破傳統的管理體制,引進具有高學歷、高技能的財務管理人才,也可以通過考核淘汰那些不思進取、安于現狀的財務人員,使財務人員的素質適應監督職能的需要。

2.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增強財務信息的透明度。網絡信息技術具有快捷、準確、可靠的特點,采用服務器的形式實現資源共享,通過網絡服務器建立會計電算化、財務信息化管理系統、標準化的數據和業務操作流程進行有效監管,實現資源共享,在財務軟件的選擇上要能夠多人共同使用,這樣即可提高企業內部的資源利用率,也使得財務工作更加透明,每筆業務的記賬、核算不再是一個人的事情,所有財務人員都能看得見,消滅暗箱操作的行為,財務監督公開化、陽光化;信息化遠程控制也可以消滅日常監管中的信息部對稱現象,更加及時、準確地發現問題,提高財務監督的工作效率。

3.轉變思想觀念,財務監督變被動為主動。從企業長遠生存和發展的角度來完善財務監督機制,要充分認識到財務監督不是限制企業發展而是促使企業健康發展,財務監督能夠減少和避免企業的短期行為和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企業要充分認識到財務監督的必要性,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金融危機的爆發給企業經營帶來的風險都是有目共睹的,財務監督是規避風險的最好辦法,自我防范風險降低損失也要實行有效監督。企業財務監督能夠提高信息報告質量,信息報告是企業提供給投資者、債權人、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關于經營成果的信息,及時可靠的信息傳遞有利于提升企業的誠信度和公信力,樹立和維護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創造有利條件。要讓企業的每名員工都知道和了解財務監督工作,形成全員參與良好的局面,激發全體員工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使職工感覺自己在企業的作用,從而激勵他們為企業管理管理獻計獻策,從而提高工作效率,這樣也就不給財務監督留死角,財務監督工作滲透到企業的每個層次,使企業的經營活動完全在財務監督的范圍內,保證財務監督的實效性。

4.強化制度建設,強力推行財務監督的貫徹實施。無論多么好的制度和辦法,如果不能貫徹執行也只是形同虛設;財務監督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也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來保證實施,不能給那些逃避監督的企業和個人留有余地,保證財務監督工作的嚴肅性,對企業內部不相容崗位要強制分離,重大經濟活動和事項要進行集體研究和公示,資產的清查盤點要真實,這些關系到企業生存的財務監督工作要強制執行,對違反規定或不執行的要嚴格處理,給企業帶來損失的堅決落實責任,違反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證財務監督工作的落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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