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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法律體系范文1
【關鍵詞】網絡媒體;個人信息;法律保護
一、網絡個人信息的概念及特點
(一)網絡個人信息的概念。在法律用語中網絡個人信息這一詞,每一個國家對其定義的標準并不一樣。雖然這些定義都有著相似之處,如:“個人檔案”、“個人數據”、“個人隱私”等等?!皞€人數據”、“個人資料”是伴隨著網絡的發展而產生的名詞,它僅代表將某一個人的個人信息數據化,這與個人信息有著不同的涵義與本質?!皞€人檔案”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個人信息,涉及某一個人的相關信息,如升學、工作等。從立法的角度上講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要求將某一個人的個人信息類型化,不容易與其他人的信息混淆。我國個人信息在網絡中主要分為了兩個部分:一是個人基本信息,如: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等信息;二是基于網絡所需個人信息,如:申請微博賬號所需的真實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等。綜上所述,網絡個人信息主要是指在網絡中能夠將每個人的個人信息相區別,并且以電子數據、編碼等形式存在互聯網這一載體上并予以保存,這些數據是互聯網用戶使用網絡過程中形成的,是一種以虛擬化和網絡信息化的形式保存的個人信息。(二)網絡個人信息的特點。1.網絡個人信息的形成與網絡密不可分。我們在網絡中申請的微博、微信、QQ、電子郵箱、各種論壇上的用戶名和密碼等,都存在著我們的個人信息,這些都是隨著網絡的發展而產生的,沒有互聯網迅速的發展,網絡上也不會存在某一個人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都存在于各類網絡軟件、網站中,如果這些網絡軟件、網站消失,我們所儲存的網絡個人信息也就隨之消失。2.網絡個人信息通過電子形式存在,且具有可識別性。在網絡迅速發展的環境下,網絡個人信息主要是通過電子數據、電子數碼等形式收集、儲存、傳輸的。在數據化的網絡中,將個人信息通過網絡電子化進行處理,最終形成網絡的個人信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通過電子化的處理將網絡個人信息變得更為具體使之更容易識別。3.網絡個人信息主體主動提供相關信息。在互聯網使用越來越多的今天,使用支付寶、申請微博、微信、各種論壇用戶名、報名參加某一網絡活動等都需要我們自己將真實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一一填報上去。信息主體并非是受到什么威脅而提供相關個人信息,與之相反信息主體更是積極主動提供相關個人信息。[1]4.網絡個人信息更容易遭受侵害與不可控制。這幾年不斷爆出網絡個人信息被泄露,為什么網絡個人信息會層出不窮地被泄露呢?在網絡并不是很發達的時候反而沒有過多的個人信息泄露呢?在以往個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是遭別人盜竊、進行個人信息買賣、監聽監視等不容易被人發現的方法,同樣這樣的方法存在的風險也是極大的。但在今天在通常情況下,日常生活里,對于個人信息的侵犯一般采取盜竊、買賣等較容易被他人察覺的方式,法律風險較大。然而在網絡發達的今天通過網絡個人信息電子數據信息化,我們的網絡個人信息更加透明,個人信息更容易遭到泄露,在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方式十分隱蔽,只需一臺電腦,可以輕松盜取別人的個人信息。對于網絡個人信息數據庫的管理存在缺陷,這樣容易造成網絡個人信息安全事故的發生。[2](三)網絡個人信息享有的權利。個人信息是每一位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應具有特殊性、多樣性。它主要是由多項權利組成的,主要有:知情權、刪除權、異議更正權、保密請求權等組成,具有多樣性。每一位公民的個人信息都不一樣,具有特殊性。個人信息是個人信息權的權利客體,其權利義務所對應的是個人信息,因此個人信息同樣也具有財產、人格屬性。個人信息權因為具有人格屬性不可轉讓、不可放棄這一特征具有專有性和排他性。在互聯網使用率越來越頻繁,經濟迅速發展,個人信息權越來越突出它的財產性。在網絡數據信息化的今天,個人信息權在遭到侵犯之后,具有突發性、散布速度快等特征。
二、對網絡個人信息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及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保護網絡個人信息權的必要性。在網絡迅速發展的今天,使得我們不得不思考每一位公民的個人信息應如何去保護,否則個人信息暴露在互聯網上,公民對自己的個人信息失去了保密性。所以對網絡個人信息權給予法律保護具有必要性。1.給予公民個人信息權法律保護充分體現了公民基本權利的要求。個人信息權具有財產權、人格權。對于公民的財產權、人格權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如個人信息遭到泄露,公民的人格權利益會遭到損害,公民的尊嚴、自由、獨立得不到維護。個人信息具有豐厚的商業價值,以牟利為目的盜取公民個人信息損害個人的財產權益,社會穩定、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得不到保障。法律給予公民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是穩定社會安定,保護公民的人格權及財產權不遭到損害。[3]2.電子信息發展的前提是保護個人信息。電子商務已成為現代社會的一種普遍交易形式,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堅持著誠信原則,如果消費者或商家的個人信息得不到相關的保護,會造成買賣雙方失去信任,從而導致電子商務得不到有效的發展。同樣,在政府網對個人信息公開沒有相關的準則,個人信息得不到保護,也會導致政府公信力下降,這樣不利于政府開展工作。因此,保護個人信息是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發展的前提。3.在我國在保護個人信息權上缺失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保護,使得公民的大量個人信息泄露,這不利于我國網絡個人信息安全的保障,同時也對公民的工作、學習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在我國只有逐步建立起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相應的機制,才能更好地促進網絡個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護。另外,在國家工作機關中上班的人員,掌握著大量的國家安全信息,這些信息多屬于機密,若是缺乏相應的管理、保護機制,對國家信息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4.有利于促進國際間的交流合作。如今的國與國之間的交流更加密切,保護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權的維護也就顯得尤為的重要。這樣的背景之下,國際交流合作時好時壞與國內立法是否完善息息相關。維護個人信息權的立法完善,有利于個人信息交流更加安全,有助于樹立大國形象,對國際間的交流合作有著重大意義。(二)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權存在的問題。1.目前在我國對個人信息權沒有一部直接針對個人信息權的法律,更多的法律針對個人信息權是進行間接性的保護。這種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更多的是間接性的保護,但這樣缺乏直接性保護個人信息權。間接性保護,主要保護個人信息權的隱私權、人格尊嚴權等方面,但這樣的保護涉及面較窄,可在網絡環境下的個人信息權,涉及范圍大,具有多樣性的特征,以不同的法律間接去保護個人信息權很難做得全方位保護個人信息權。一旦個人信息權遭到破壞,會使權利人受到不可估量的侵害。2.保護個人信息權多分散各個法律法規中,不具有專門、系統性。目前,在我國保護個人信息立法較為分散,再有我國欠缺一個行之有效保護個人信息權的專門體系,這會使個人信息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一旦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受到侵害,爭議矛盾雙方當事人在實踐中很難解決問題。3.法律具有滯后性,隨著互聯網迅速發展,網絡使用越來越多,個人信息權得不到切實有力的保護。目前在我國只有一些分散在不同律法法規中,但在我國尚未出臺一些政策對個人信息權進行保護,也使得一些侵權行為認定責任時困難較大,對個人信息權隱藏了較大的安全隱患,對其救濟和責任都無法解決。在一些網絡經營行業里,大部分的經營商會制定一些企業、部門針對個人信息權的自律性規則與經營性規則,但制定這些相應的規則,缺乏法律保障,致使這些行業自己制定的規則難以發揮其作用,猶如形同虛設。
三、對我國個人信息權予以法律保護的建議
網絡法律體系范文2
以“微”窗口平臺,即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平臺為出發點,分析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對人們日常生活的改變,人們在享受現代科技帶來便捷的同時遭受個人隱私被無情的踐踏,進一步探討法律對言論自由和網絡自媒體傳播的法律規制途徑。
關鍵詞:
“微”窗口平臺;網絡自媒體;言論自由
微信、微博等網絡自媒體的廣泛傳播,人們在享受現代科技帶來便捷的同時遭受個人隱私被無情的踐踏。在這個網絡傳播大爆炸的年代我們更需要相應網絡法律規制。
一、網絡自媒體時代與言論自由的關系
(一)立法相對滯后,未能跟上網絡發展的新形勢“我國雖然注意到了網絡與現行法律的沖突和網絡技術的發展所帶來的立法空白,從而對《著作權法》等法律進行了修訂,并針對互聯網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和規章,但無疑仍存在著立法規格較低、質量不高的要求”。①此外,對于網絡言論自由的新特點及趨勢的研究和立法還不到位,以致出現法追形勢的現象,造成了立法資源的大量浪費,給社會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二)專業司法資源的相對匱乏我國地大物博,現有司法資源本來就不是很充裕,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懂得網絡相關專業技術知識的法官、檢察官等司法資源就愈顯匱乏。首先,要盡力保證司法的公正,及時有效的處理好網絡侵權案件和犯罪案件,使得司法的功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其次,要實現上述目標,就必須保證有一支懂得網絡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和精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司法隊伍,而這正是目前我們所面臨的難題之一。
(三)公民網絡道德意識較為淡薄在網絡時代,人們獲得了比以往更廣泛的言論自由的表達方式,人們在盡情享受這一便利方式時往往只認為網絡是一個虛擬的空間,自己在其中說過什么做過什么,他人無權干涉。但是往往忽略了雖然網絡是一個虛擬的交流空間,但是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社會性、關聯性,一個用戶不負責任的不當言論可能就會給其他用戶造成傷害甚至構成侵權和犯罪。
二、言論自由的傳統規制措施在“微”時代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言論自由通過“微”窗口平臺傳播取得了與以往不同的表現形式隨著“微”窗口平臺時代的到來,言論自由通過網絡取得了與以往傳統媒介不同的表現形式,由于網絡具有開放性和高效性,它可以使得不當言論通過網絡這個虛擬的空間在幾秒鐘之內到達世界的各個角落,產生不可預測的后果。這種虛擬、開放、高效的傳播媒介使得傳統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后懲罰等傳統對言論自由的規制措施在以網絡為媒介的言論自由的規制過程中顯得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從而作用有限。如果不對傳統規制思路和措施進行相應的改革和發展,這一形勢將難以得到緩解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二)在保障公民個人隱私權和名譽權方面傳統理論難以作出有說服力的解釋我國至今仍沒有把隱私權明確規定為一項具體的人格權,因此對隱私權的確認和保護也就顯得蒼白無力,此外在實踐中也存在著可操作性較差的弊端?!拔覈罡呷嗣穹ㄔ宏P于誹謗侮辱的法律標準過于粗糙,特別是缺乏理論框架的支持,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和合理限制非常的不利。”②對于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規定如下: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可以看出,最高院解釋采用了“是否真實”的標準,但是卻沒有慮及相對比較復雜并且很難通過是否真實判斷的意見性言論問題,這種法定標準有待于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三)“微”窗口平臺擴大了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范圍,但未能及時地為他人權利的保護建立必要和可行的保障體系如何及時地解決沖突和保護他人的權利十分重要,這種沖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言論自由與言論自由兩個同等權利之間的沖突,另一個則是言論自由與公民的其他基本權利之間的沖突。其中前者因為是同等的權利,在解決沖突時有一定的標準可循,而后者首先則要先界定權利的級別等級。因此有必要在網絡擴大公民享有言論自由范圍的今天,及時地為他人權利的保護建立必要和可行的保障體系,使得權利之間的復雜沖突及時地得到解決,從而達到權利的和諧行使。
三、健全與完善“微”時代言論自由規制的措施
(一)加強研究和立法面對新形勢新情況,必須要跟上時代的步伐,在保持法律相對穩定性和嚴肅性的情況下,按照合法的法律創制和法律修改程序,及時變動不合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性規定,同時,法學工作者也應該加大對網絡時代侵權問題研究,多做出一些有見解、實用性強、適當超前的理論成果。
(二)網絡實名制就在中國網民和專家展開激辯的時候,2006年,韓國已經實行了網絡實名制。根據《環球時報》報道:2006年末,韓國國會通過法案,規定在日均登陸人數超過10萬人次的網站留言欄登載文章、照片、視頻等內容時,必須輸入實名。對不經確認真實姓名而登陸的網站,將處以3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惡性帖子最高可判7年監禁,處5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鄰國的這些做法應該說對我們大有啟示,值得相關部門借鑒。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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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廣告 監督管理 法律問題
一 網絡廣告監督管理的困境
目前,網絡廣告的相關立法、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是相對缺失的,遠遠跟不上網絡廣告發展的要求。雖然網絡廣告在表現形式、功能與傳統的廣告沒有本質的差異,但是由于網絡廣告所依托的互聯網所特有的虛擬性、超地域性、實時性、互動性、開放性、發散性等特點,導致網絡廣告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與現行廣告法產生了許多矛盾和沖突,使網絡廣告相關主體包括監管主體無所適從,消費者的利益也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證。具體來說,網絡廣告監管的困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管轄權與法律規定的沖突。網絡的無地域性特點,使確定網絡廣告的違法行為發生地就很困難,在行政處罰或法律訴訟時確定管轄地較為困難。
第二,現行《廣告法》調整范圍不明確。網絡廣告的性質和調整方式無法通過現有規范進行解釋和適用。
第三,廣告活動主體界限模糊。網絡本身兼有者和經營者的角色,傳統的三分法很難適用于網絡廣告的狀況。
第四,廣告內容審查困難。網絡的自由度很高,網絡廣告的隨意性大,這就導致網絡廣告審查比較困難。廣告法規定的審查制度無法落實,自然無法保證網絡廣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五,行政監管體系滯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傳統廣告的管理都應接不暇,對數量巨大、來源復雜、互動性強、管理權限不清的網絡廣告進行監管,基本上是力不從心。
二 網絡廣告違法的主要表現形式
1.虛假廣告問題
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產地、生產者、有效期限等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僅傳統媒體中存在這樣的情形,網絡廣告同樣如此。網絡廣告中的虛假行為,較之于現實世界中的虛假廣告,危害性往往更大。原因主要有二:網絡廣告的瀏覽量巨大,潛在的受影響的受眾的數量同樣巨大;在網絡上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其身份的認定和甄別的困難,往往也大大地超過了現實世界中同樣的類似行為。
2.通過網絡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網絡廣告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掠奪定價。即經營者以擠垮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經營者通過在網絡上廣告的方法,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進行貶低;欺騙式有獎銷售行為,指以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規定的形式進行銷售的行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與知名商品相類似的商標或網頁設計來誤導消費者;通過超級鏈接技術擅自使用他人服務內容等。上述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沒有得到有效的法律監管和糾正,往往會產生很壞、范圍很廣泛的不良影響,會對守法企業產生不良的誘導和示范效應。
三 解決對策
所謂監管,主要含義就是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為某一特定市場環境提供一個比較清楚、確定的法制背景。在對網絡廣告進行法律監管的環節中,就目前中國的現狀而言,起主要和主導作用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及可適用的法律而言,由于主要涉及到的是《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此,其針對網絡廣告的法律監管,應主要集中于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應處理好行使自身監管職責與發揮行業自律之間的關系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網絡進行監管的時候,應同時注意到網絡自身的特色,應注重行業自律的作用。從各國對網絡進行監管的實踐做法來看,基本上都堅持以行業自律為主。我國在這方面也不應例外。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管的重點問題
在對網絡廣告進行法律監管的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特別注意我國的現實國情和網絡本身的特點。由于網絡信息的繁雜和網絡廣告在我國的發展并不充分,因此,在對其進行監管的時候,就應抓住重點,而不是對所有信息進行監管。在目前階段,監管的重點宜限于最重要、最嚴重、最突出的問題;對于一般的違法行為,如果通過行業自律即可糾正,則應堅持行業自律。
網絡法律體系范文4
B2C網絡交易平臺在電子商務行業正處不斷發展之勢,但基于網絡交易環境的特殊性而難以對其做一明確的法律定位。加之我國專門調整網絡購物的立法明顯滯后,對網絡交易平臺法律地位這一基礎性問題的厘清已成為電子商務行業發展之瓶頸。因此,深入探討B2C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法律定位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電子商務;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法律定位
一、 B2C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之概述
B2C網絡交易平臺是我國出現最早以及發展最快的交易平臺,但由于實踐中服務提供商種類之繁多、開展的業務之龐雜導致我們很難給B2C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僅從法律層面去理解,目前影響力較大的解釋有2010年頒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網絡服務經營者,是指通過自建網站或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有關經營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包括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另外,《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也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簡稱ISP)是指“從事網絡交易平臺運營和網絡交易主體提供交易服務的法人”。毫無疑問,B2C網絡交易平臺當屬網絡服務經營者,我們暫且可適用該解釋。
二、B2C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之爭論及評析
(一)委托說
該學說認為商家利用電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在這個過程中服務提供商賣家在網絡空間展示了各種商品,并且為消費者宣傳商家的商品,起到了一個人的作用。然而,在實踐中,服務提供商一般都處于中立者的地位,其主要職能在于提供平臺服務,并不實際參與商家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因此,此種觀點難以成立。
(二)賣方說或合營說
該學說認為平臺提供商作為通過平臺進行交易的一方當事人,消費者在其平臺上完成交易,平臺的所有者理所當然應視為銷售者或至少是與直接賣方的共同經營者。但從有關合同的理論角度思考,實際上這分別存在兩個有本質區別的合同,一是平臺使用者與平臺提供商通過點擊合同簽訂的服務協議,該協議決定了平臺提供商與商家、消費者獨立的中介地位。另一合同則是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實際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可知平臺提供商不受此合同約束。因此,賣方說或合營說的觀點也難以成立。
(三)居間說
該說認為服務提供商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為商家和消費者提供了一個供雙方交流和溝通的平臺,并為雙方當事人提供了交易對象和交易商品以及相關服務信息,這實際上已形成了事實的居間關系。因此,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居間合同的相關規定來規范服務提供商的行為。雖然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與居間人具有相似之處,但完全將其視為居間人的觀點仍待商榷。一般情形下,居間人的主要工作是為了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其與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平臺服務卻有本質的區別,“網絡交易平臺主要提供的是客觀存在的信息交流渠道,而經紀人主要提供的卻是主觀上的努力?!币虼耍娱g人的角色定位也不能完全適用于B2C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
(四)柜臺出租說
該說認為網絡交易平臺是屬于特殊的租賃平臺,租賃的是一個由數據信息構成的虛擬空間。而平臺提供商與賣家簽訂的所謂網絡空間使用協議的本質是租賃合同,將平臺提供商認定為柜臺出租方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規中關于柜臺租賃的相關條文有利于解決買家維權難的問題。回歸網絡交易平臺的本質,部分平臺提供商除了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證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外,其為當事人提供的輔助服務明顯已超出作為柜臺出租人的義務范疇。因此,柜臺出租方的角色定位并不完全適合平臺提供商。
綜上所述,以上各種學說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其共同的缺陷在于都是以現實法律關系的框架和思維模式界定一種全新的法律關系?,F行的法律規定總是難以跟上日新月異的技術更新步伐,埋首法律條文顯然不能找到不斷涌現的新問題之現成答案。因此,我們有必要換一種思維模式對B2C網絡交易平臺進行合理的定位。
三、B2C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基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與其交易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多元化,它的法律定位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存在一定的困難。然而,對這種多元化的法律關系進行具體微觀的研究,不難發現它具有服務性因素、合作性因素、居間性因素、租賃性因素這么四種性質。這四種性質密不可分,交織一起。我們不妨嘗試跳出已有的法律思維,從目前網絡交易平臺的技術服務特點出發,借鑒國外對ICSP法律定位的方法確定B2C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實踐中,B2C網絡交易平臺主要有以下職責:建立和完善網絡購物交易規章制度、維持網絡交易平臺正常運作、合理的信息監管等?;谝陨螧2C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主要職責,我們可以推斷出其在整個平臺運作過程中扮演的不同角色,綜合其不同的“角色特點”并在借鑒ICSP法律定位的基礎上,我們也許可對其作出以下定位:B2C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是為商家及消費者提供網絡交易的平臺并對平臺交易活動附有一定的注意及監控義務的企業法人。當然,除了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做合理的法律定位之外,我們仍應在此基礎上不斷充實其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完善其責任承擔的標準和尺度,從而促進B2C網絡交易平臺的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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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法律體系范文5
一、網絡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統規劃
為了促使網絡信息安全立法的基礎性工作能夠積極有序地進行,我們首先應當做好網絡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統規劃,它同時也是有效提高立法水平的關鍵措施之一。在制定立法的系統規劃時,我們需要科學整合立法的所有需求,促使立法之間能夠實現相互協調,從而增強立法的預見性、科學性。
其一,立法的目的是促進發展。我們應當明確立法是為了更好地為發展提供規范依據和服務,是為了確保發展能夠順利進行。針對跟網絡有聯系的部分,我們可以將其歸到傳統的法律范圍內,并盡量通過修訂或完善傳統法律來解決實際的問題。如果一些問題必須要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決,我們再實施新法律的制定也不遲。并且新法律必須具備良好的開放性,能夠隨時應對新問題的發生。
其二,要重視適度干預手段的運用。為了促使法律可以跟社會的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們應當積極改變那些落后的調整方式,將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重點轉移到為建設并完善網絡信息化服務,爭取為網絡信息的安全發展掃清障礙,從而通過規范發展來確保發展,并以確保發展來推動發展,構建良好的社會環境以促進我國網絡信息化的健康發展,形成一個跟網絡信息安全的實際需求高度符合的法治文化環境。
其三,要充分考慮立法應當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在立法的具體環節,我們不僅要考慮到消極性法律制定出來將造成的后果,還應當充分考慮積極性法律附帶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們不僅要制定出管理性質的法律制度,還要制定出能夠促進網絡信息產業及網絡信息安全技術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并涉及一些必要的、能夠積極推動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內容。
二、完善我國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及時更新我國網絡信息的立法觀念
當下,一些發展中國家及大多數發達國家正主動參與制定網絡信息化的國際規則,尤其是電子商務的立法,這些國家的參與熱情最高,歐盟、美國及日本正在想方設法將自己制定的立法草案發展成為全球網絡信息立法的范本,其他國家也在加強對立法發言權的爭取,于是國際電子商務規則的統一出臺是我們指日可待的事情。從這一緊張且迫切的國際形勢來看,中國在實施網絡信息化立法時應當要適度超前我國實際的網絡信息化發展進程,及時更新我國網絡信息的立法觀念,勇于吸取發達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加快建設網絡信息安全立法的速度,盡快將國內的網絡信息化立法完善。與此同時,我國也應當積極爭取在制定國際網絡信息化規則時享有更多的發言權,切實將中國的利益維護好。
(二)加強研究我國網絡信息的立法理論
發展到今天,已經有相當一部分國人在從事我國網絡信息化的理論研究工作,取得了顯著的研究成果,為完善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必要的理論依據。然而,這些研究工作并不具備必要的組織及協調,在力度和深度上都遠遠不夠,至今也沒有得出實際的法律草案,根本無法跟立法的需求相符。為了配合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們需要更加系統、更加深入地研究立法理論。具體地,我們要做好兩個主要的工作:其一,建議我國的一些相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成立專門的學術研討會,針對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政策進行研究,掀起我國研究立法理論的熱潮,積極推動網絡信息立法的實現。其二,積極研究國外的網絡信息立法,借鑒其中較先進的法律體系及經驗,同時要處理好網絡信息安全立法跟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
(三)積極移植國外先進的網絡信息法規
跟中國相比,西方一些發達國家更早進行網絡信息立法的研究和實踐,并已經制定出很多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個別發達國家甚至已經構建了完善的網絡信息安全法律體系。所以,我們應提高對國外新的信息立法的關注度,爭取把握好他們發展網絡信息立法的趨勢。但是,對于國外已經完善的網絡信息安全法律,我們并不能照搬,而是要以中國的實際國情為基礎,勇于借鑒它們先進的立法成果,致力于使我們制定出的法律制度跟中國的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相符,從而真正提高我國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速度,提升我們的立法質量。
(四)完善網絡信息法制建設的反饋機制
在制定并完善我國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全過程中,我們堅決不能忽視反饋。反饋能夠確保我們順利實施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并為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的進一步完善提供積極的參考依據。然而長時間以來,我國并沒有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立法的反饋渠道,從提出需求、編制條文到執行法規、監督法規,幾乎都是立法領域的主管機構在負責,這種管理方式自上而下,將法規的執行者擺在了被動的地位上,沒有跟法規的制定者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溝通關系,對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可行性、科學性等有極大的消極影響。所以,我們應當建立起通暢的網絡信息立法反饋渠道,構建完善的安全法律制度反饋機制,進一步明確各執法部門的反饋職能,全面收集運行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信息,確保我國的網絡信息安全立法是科學的、現實的,促使法律制度在運行時能夠達到一個良好的動態平衡狀態。
(五)健全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體系
網絡信息化最重要的保障就是網絡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因此我們應當盡快制定出這一基本法,加快健全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體系。中國至今仍不具備網絡信息安全的基本法,這對建設及完善我國的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制約作用。隨著網絡信息化在中國的快速發展,社會發展及國民經濟當中信息網絡占據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其作用也愈加關鍵,一旦網絡癱瘓、數據丟失,人民的財產安全及社會的穩定都將遭受無可估量的巨大損失。也就是說加強保障我國網絡信息的安全已經發展成為最重要的網絡信息化工作之一。目前,網絡安全事故造成的經濟影響及社會影響正在逐漸加大,一旦事故發生,受到影響的將是數以千百萬計的國人,我們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將是幾百上千億。因此,我們更要進一步健全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體系,切實維護信息網絡的數據安全、物理安全,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人頭,加強對安全管理的改革,通過法律制度的完善來嚴厲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及針對信息網絡實施的刑事犯罪。
(六)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執行重點
完善我國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執行重點應當體現在管理體制、網絡信任、信息保護、等級保護、研發網絡信息安全技術、應急處理、人才培養、監控體系以及應用推廣網絡信息安全標準、信息安全意識等各個方面。在實踐這一系列重點措施的過程中,我們應特別加強對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效率的提高。在信息網絡技術迅猛發展的今天,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擁有的積極作用不僅僅是滯后和適應,還應當充分體現為技術發展的前瞻性及主動規范性。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必須是能夠促進網絡信息技術發展進步的,于是我們務必要提升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效率,在法律制度的創設階段要科學借鑒主流的技術中立思想,重視法律對特殊技術要求的符合程度,超前為發展技術和完善技術留下一定的空間,提高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社會適應性。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我們應當加強研究國外先進的立法模式,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借鑒其中有益自身發展的成分,有效解決法律制度跟技術之間存在的矛盾,積極鼓勵創新技術,大力開發自主知識產權,完善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的技術指標體系,提高法律制度的規范效率。
換言之,在完善我國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時,我們不僅要遵循現有的法律體系,也要敢于跳出現行的立法理念,只要是跟現行的法律體系內容不符,我們就要將其突破;我們反對動輒立法,因為一些法律條文我們完全可以自行解釋、執行。在創制網絡信息安全法律時,我們不僅要重視制定管理性質的規范,也要頒布實施能夠促進網絡信息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法規,并積極引導從業單位自律;積極防止對網絡信息傳播有害的管理機制的出現,進一步完善保障網絡信息安全的法規體系,建立起通過網絡信息弘揚我國優秀文化的激勵機制。在執行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時,我們不僅要完善其行政執法體制,還應當加強建立起一支專業的人才隊伍,由具備專業的網絡信息知識、擁有快速的安全反應能力的人員組成,以進一步明確職責,健全我們的執法機構,力求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決策;加強完善我國網絡信息領域的司法公工作,力求通過司法的途徑切實維護好公民的合法權益,促使國家的經濟安全和政治安全得到保障,進而大力推動我國網絡信息有序、健康、安全地發展下去。
網絡法律體系范文6
[關鍵詞] 網絡 信息安全 法律保障
美國2002年《聯邦信息安全管理法》規定,信息安全指確保信息和信息系統免受非授權訪問、使用、披露、中斷、修改或破壞,以實現完整性、機密性、可用性。那么,網絡信息安全就是指在網絡環境下確保網絡基礎設施免遭干擾、破壞,從而實現網絡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真實性。
互聯網是一個開放的網絡,任何團體或個人都可以在網上方便地傳送和獲取各種各樣的信息。由于網絡的迅速發展而自身的安全防護能力很弱,許多應用系統處于不設防狀態,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風險和隱患。網絡在為人們提供便利、帶來效益的同時,也使人類面臨著信息安全方面的巨大挑戰。近年來,因網絡信息安全而造成的突出事件,如“艷照門事件”、“熊貓燒香事件”等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也使我們認識到建立網絡信息安全的緊迫性與必要性。網絡信息不安全可以毀人一輩子,會帶來嚴重的、惡劣的社會影響和巨大的經濟損失。有人言:電腦不可靠!網絡更不可靠!在互聯網時代是否真的無安全可言?除了本身技術手段之外,我們的法律體系對網絡信息安全還要去如何加強?這都是我們需要繼續努力的方向和思考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探求網絡信息安全的保障,到底有什么樣的規范和措施呢?
首先,要明確法律責任的責任主體。法律責任就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責任主體是指因違反法律、違約或法律規定的事由而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責任主體對于法律責任的有無、種類、大小有著密切的關系。
目前,我國法制體系中就網絡信息安全問責中主要是針對違法犯罪的自然人,而忽略了網站的法律責任。本文認為要建立網絡信息安全的保障,需要強化個人與網站雙方的法律責任。在網絡違法犯罪過程中,人是主謀,網站則是主要幫兇。日前,鬧得沸沸揚揚的“艷照門事件”中,我們追究了原始投放者的法律責任和傳播者的法律責任。而且在我國《刑法》中第三百六十四條明確規定:傳播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別強調了非牟利的傳播也可以構罪。但對于網站傳媒僅僅從道德上予以回擊,而缺乏法律約束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追究。
按照引起責任的法律事實與責任人的關系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連帶責任和替代責任。根據法律責任的類型可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和違憲責任。在危害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問責中,原始違法犯罪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是直接的、明顯的、嚴重的,應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與刑事法律責任。后承違法犯罪人(傳播者等)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是直接的、有一定危害性的,應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與民事法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也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已有明確規定。網站傳媒作為社會組織,理應具有職業操守與社會責任感,是公民權利的代言人,是網絡信息安全的管理者與執行者,如在維護網絡信息安全的過程中成為了公民私權的侵犯者,除了予以道德譴責之外,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即相應的連帶法律責任與民事法律責任。
其次,要以法律手段強化網絡監管。俗話說:三分技術,七分管理。這在網絡信息安全領域也同樣適用。據有關部門統計,在所有的網絡安全事件中,約有52%是人為因素造成的,25%由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引起,技術錯誤占10%,組織內部人員作案占10%,僅有3%左右是由外部不法人員的攻擊造成。屬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比重高達70%以上,而這些安全問題中的95%是可以通過科學的信息安全管理來避免。因此,在維護網絡信息安全過程中,網絡監管是關鍵,并且應由一定的法律來強制保障實行。
以法律強制手段推行網絡實名制。網絡實名制指在網絡環境中傳遞信息時應使用真實身份資料認證的制度。網絡以計算機為依托,借助一定的計算機符號來承載信息,帶有很強的虛擬性。在這個虛擬性高的空間來實現非虛擬的信息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就需要用法律的強制手段來推行。比如:上傳網絡信息的法律約束與管理。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要在網絡中上傳信息應受到一定的法律約束。不能是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以在任何網站上傳任何信息,如要上傳,應有特定的監管程序通過網絡實名制的信息庫檢驗其身份資格的合法性才能進行。當然這其中涉及到一個公民私權(個人隱私權等)的規避問題,但是我們的法律可以先在部分網站、部分領域實行網絡實名制,等到條件成熟之后再全面推行。
進一步推廣與完善電子簽名及相關法律。電子簽名也稱作“數字簽名”,是指用符號及代碼組成電子密碼進行“簽名”來代替書寫簽名或印章,它采用規范化的程序和科學化的方法,用于鑒定簽名人的身份以及對一項數據電文內容信息的認可。2004年8月,我國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法律化,它明確了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過應用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實現網上身份識別認證,并確保信息在網絡中傳輸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行為的不可否認性。針對目前“電子認證”等實踐中的具體問題,應加快相關法律的建設與完善。
落實網絡信息安全等級評價。網絡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是指國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計算機網絡處理信息的敏感程度、業務應用性質和部門重要程度所確認的信息網絡安全保護能力的級別。信息系統安全等級評價是指評價機構根據國家信息安全等級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對使用單位的信息網絡進行安全等級檢測、評價和監督的活動。對于網絡信息安全等級評價不合格的單位部門應由法律強制撤消其處理網絡信息等相關職能或給予一定期限進行整改。
加強網絡實名制、電子簽名、網絡信息安全等級評價等一系列法律的建立與完善,是強化網絡信息安全監管的保障。
最后,要進一步制定完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宣傳與教育。國外的信息安全立法活動進行較早,尤其是美國的信息安全法律體系較完備。我國的信息安全立法仍處在起步階段,還沒有形成一個具有完整性、適用性、針對性的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的形成一方面要依賴我國信息化進程的深化,另一方面要依賴對信息化和信息安全的深刻認識和技術、法學意義上的超前研究。我國已有的法律法規從不同的層次對信息安全問題做出了規范,如《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使我們初步有了處罰網絡信息安全違法犯罪的法律依據,但還有很多領域缺乏對信息犯罪進行定罪處罰的法律依據,有待進一步完善。
安全意味著受到保護,免受那些有意或以其他方式產生危害的人的攻擊。網絡安全是對網絡組件、連接和內容的保護。信息安全是對信息、系統以及使用、存儲和傳輸信息的硬件的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教育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不管是作為一名計算機工作人員,還是普通計算機用戶,都應該接受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尤其是那些使用網絡機會多而且很活躍的群體,更應該熟悉和掌握我國的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保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準則,法律法規教育是遵守法律法規的必由之路。
總之,建立網絡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緊迫,為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健全我國的法制建設,在提高網絡技術的同時,我們也要重視相關法律的完善,使網絡信息安全切實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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