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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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的方法

股權激勵的方法范文1

應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后至上年未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上述清算股利的計算方法相當繁瑣,而且不便于理解,對實務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筆者在此介紹一種計算清算股利的簡易方法-賬戶法。

賬戶法的基本思路是:設置“清算股利”賬戶,該賬戶的借方登記投資企業累積享有的凈損益,貸方登記投資企業累積實得股利。當該賬戶存在貸方余額時,表明投資企業累積實得股利大于其累積享有的凈損益。根據清算股利的定義,該賬戶的貸方余額表示投資企業所獲得的累積清算股利;當該賬戶存在借方余額時,表明投資企業累積實得股利大于其累積享有的凈損益。根據清算股利的定義,此時投資企業所獲得的累積清算股利為零,故應視同該賬戶的借方余額為零。各年度投資企業所獲得的清算股利(以下用“A”表示)則為各年度末清算股利賬戶余額與其上年度末余額之差。實際賬務處理時,若A>O,應繼續沖減長期股權投資,沖減額為 A;若A<o,應以(-A)恢復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若A=0,則既不沖減也不恢復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另外,還應按當年實得股利的數額借記“應收股利”,按借貸平衡數貸記“投資收益”。

[例1]B公司1996年1月2日購入C公司有表決權資本的10%,并準備長期持有。實際投資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現金股利100,000元。假設C公司1996年1月1日股東權益合計為 1,200000元;1996年實現凈利潤400000元;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現金股利200000元。則B公司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1996年1月2日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110000

貸:銀行存款

110000

(2)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現金股利時,“清算股利”賬戶存在貸方余額10000元,因此1995年度B公司獲得的清算股利A為 (10000-0)即10000元>o(其中0表示1994年末清算股利賬戶余額)。在賬務處理時,應貸記“長期股權投資”10000元。

借:應收股利

1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10000

(3)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時,“清算股利”賬戶借方發生額為(400000×10%)40000元,貸方發生額為[(100000+ 200000)×10%]30000元。從理論上講,“清算股利”賬戶存在借萬余額10000元,但根據清算股利的定義,B公司截至1996年未止所獲累積清算股利為零,所以應視同“清算股利”賬戶的借萬余額為零。從而1996年B公司所獲清算股利A=0-10000<0(其中10,000為1995年末 “清算股利”賬戶的余額),所以賬務處理時,應恢復增加“長期股權投資”10000元。

借:應收股利

20000

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10000

貸:投資收益

30000

(例2)假設上例中,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現金股利400000元。則:“清算股利”賬戶借方發生額為(400000×10%)40000元,貸方發生額為[(100000+400000)×10%50000元,所以B公司截至1996年止所獲累積清算股利為10,000元,B公司 1996年所獲清算股利A=10000-10000=0,從而賬務處理時,既不沖減也不恢復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例3)假設上例中,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現金股利500,000元。則:“清算股利”賬戶借方發生額為(400000×10%)40,000元,貸方發生額為[(100,000+500,000)×10%60,000元,所以B公司截至1996年未止所獲累積清算股利為20,000元,B公司1996年度所獲清算股利A=2000O-100OO=10000>0,從而賬務處理時,應沖減“長期股權投資” 10000元。

借:應收股利

5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10000

投資收益

40000

股權激勵的方法范文2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相互轉換;會計處理

一、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時,應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并在此基礎上比較該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確定是否需要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一)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

在自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核算時,應區分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新增長期股權投資兩部分分別處理。

1.原持股比例部分

(1)原取得投資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大于應享有原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原取得投資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小于應享有原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留存收益。

(2)對于原取得投資后至新取得投資的交易日之間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相對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屬于在此之間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中應享有份額的,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對于原取得投資時至新增投資當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應調整留存收益,對于新增投資當期期初至新增投資交易日之間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應計入當期損益;屬于其他原因導致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中應享有的份額,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同時,應當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新增持股比例部分

新增的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新增的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和營業外收入。

商譽、留存收益和營業外收入的確定應于投資整體有關。

[例1]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股權,成本為500萬元,取得投資時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6000萬元(假定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重大影響且無法可靠確定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A公司對其采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按照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

2011年1月1日,A公司又以1450萬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權,當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7500萬元。取得該部分股權后,按照B公司章程規定,A公司能夠派人參與B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轉為權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對B公司10%股權后至新增投資日,B公司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凈利潤為1000萬元,未派發現金股利或利潤。除所實現凈利潤外,未發生其他計入資本公積的交易或事項。假定不考慮投資單位和被投資單位的內部交易。

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時對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

①對于原10%股權的成本500萬元與原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600萬元(6000×10%)之間的差額100萬元,該部分差額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留存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

100

貸:盈余公積

1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0

②對于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在原投資時至新增投資交易日之間公允價值的變動(7500-6000)相對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50萬元,其中屬于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部分100萬元(1000×10%),應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同時調整留存收益;除實現凈損益外其他原因導致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50萬元,應當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同時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針對該部分投資的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15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

盈余公積

1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0

③2011年1月1日,A公司應確認對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1450

貸:銀行存款

1450

對于新取得的股權,其成本為1450萬元,與取得該投資時按照持股比例計算確定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1500萬元(7500×20%)之間的差額50萬元,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和營業外收入。

借:長期股權投資

50

貸:營業外收入

50

④假設2011年1月1日支付1650萬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權。

借:長期股權投資

1650

貸:銀行存款

1650

對于新取得的股權,其成本為1650萬元,與取得該投資時按照持股比例計算確定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1500萬元(7500×20%)之間的差額150萬元屬于包含在長期股權投資中的商譽,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長期股權投資中確認留存收益100萬元,所以綜合考慮體現在長期股權投資中商譽為50萬元。

借:盈余公積

1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0

股權激勵的方法范文3

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現代企業的典型特征,風險規避的管理者和風險中性的股東由于在目標效用函數上的利益沖突而產生的問題會對公司價值帶來嚴重的損害[1][2],但是設計良好的股權激勵契約能夠緩解管理者與股東之間的沖突。[3]為此,中國證監會于2005年12月31日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截至2011年底,共有315家A股上市公司了359份股權激勵草案。然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其中有114份草案因無法達到行權條件而提前公告停止股權激勵。根據亞當斯的挫折理論,激勵停止的挫折情緒可能使管理者對工作采取消極態度,甚至出現人才流失。那么,股權激勵停止受到哪些因素影響便成為亟待探討的現實問題。

中國證券市場是一個新興市場,同時又根植于中國轉型經濟之中,因此考察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必須對其所處的特殊環境進行分析。[4]國內學者已有大量文獻利用管理層持股比例來研究股權激勵和公司價值的協同效應假說及溝壑效應假說。[5-8]以此同時,從內生性視角研究激勵契約合理性特征及其與公司財務決策的關系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9-13]但是,這些研究都局限于股權激勵順利完成這一前提條件,而中國近1/3激勵草案停止實施的事實對研究成果的應用提出了質疑。

在2006~2011年間,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導向逐步規范,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過程經歷了探索、發展到成熟、完善的四個成長階段。同時,股票市場整體價值的顯著波動及股票價格“齊漲同跌”的聯動效應都為研究公司價值和治理水平與股權激勵實施結果的協同效應提供了一個控制良好的實驗平臺。[14]

因此,本文基于中國股權激勵政策變遷的背景,以2006~2011年公告實施股權激勵和停止股權激勵的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公司價值、治理水平對股權激勵停止的影響。本文的主要貢獻在于:一是克服了股權激勵和公司價值的關系在研究視角上的局限,首次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停止作為研究對象,擴展了股權激勵理論的研究范圍;二是采用事件研究方法,分析了公告停止股權激勵的市場反應,同時比較了激勵停止和激勵完成兩類上市公司公告實施股權激勵的市場反應差異;三是對由于上市公司價值和治理水平導致的股權激勵停止的選擇性偏見,提供了理論分析與實證檢驗,為政府制定股權激勵政策提供了決策參考。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根據理論,在管理者與股東的委托關系中,由于信息差距和契約的不完備,管理者并不總是根據股東的最大利益行事,然而股東可以通過給管理者以適當激勵來約束利益偏離,從而實現管理者與股東的利益趨同,并且通過支出監控成本限制管理者對股東價值的傷害。[1]15-16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選擇適當的治理結構以監督和控制管理者,確保股東的投入得到應有的回報。[17]因此,激勵理論和公司治理理論在實質上是一致的,他們從激勵和監督兩個方面解決委托問題,從而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

股權激勵作為對管理人員的長期激勵機制,不同于現金薪酬之處在于激勵對象必須通過公開的股票市場行權交易以獲得激勵標的物,因而激勵程度直接取決于股票的回報水平。然而在實際的激勵草案中,限制激勵對象行權的約束條件必須依據會計回報制定。兩者的區別在于,股票回報盡管能夠使人和委托人的利益一致化,但卻容易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相反,會計回報受到的外部沖擊較小,但卻容易被委托人所操縱。[18]同時,會計回報只代表了會計準則允許公司確認的價值增加,而股票回報代表了總的價值創造。[19]兩種回報屬性和計量的不同使他們的目標業績函數也并不完全一致,甚至由于外界噪聲的影響導致彼此的相關性“失真”。會計指標的顯性約束和行權價格的隱性約束要求管理人員既要實現公司財務的穩健增長又要確保公司在股票市場的價值增加。盡管激勵的本質是緣于上市公司完成超額利潤而對管理人員的獎勵,但是這種對超額利潤的雙重認定標準很容易導致股權激勵的停止實施而出現“激勵落空”現象。因此,不但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存在選擇性偏見[20],而且股權激勵的實施結果也存在選擇性偏見。

表面而言,一方面是會計指標無法達到行權條件而出現的“激勵過妄”,另一方面是股票價格低于行權價格而出現的“激勵虛設”,兩者是致使股權激勵停止的直接原因。但本質上,股權激勵停止的根本原因是公司盈利能力低于預期水平和市場價值顯著下跌。此外,股東對會計信息的監督力度、職能部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效力以及股票市場的價值波動也對股權激勵的實施結果產生了間接影響。本文認為,盈利能力和市場價值是公司價值的兩個視角,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管是公司治理的兩個方面,因此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停止受到公司價值和治理水平的交叉影響。

(一) 股權集中度對股權激勵停止的影響

大股東控制的集中式股權治理結構是我國股票市場的基本特征,大股東對管理層的作用顯著影響股權激勵的效果。[21]Stulz發現由于存在大股東的監督效應,公司績效與所有權集中度呈正向相關關系。[22]大股東的監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了公司的成本,解決了中小股東“用腳投票”和“搭便車”的問題。[23]徐莉萍等發現中國上市公司大股東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更多地是正向的激勵效應, 而不是負向的侵害效應。[24]

然而,大股東的控制權溢價效應卻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25]Shleifer和Vishny認為大股東對控制權私有收益的追求是以犧牲中小股東利益為代價的。[17]張祥建和郭嵐發現中國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資源轉移的“隧道行為”和虛增注入資產價值的“支持行為”可以獲得中小股東無法得到的私人收益。[26]-[27]潘澤清和張維、Burkart等認為大股東在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過程中,必須通過與經營者合謀來實現其目的。[28]-[29]

綜上所述,大股東對管理人員的監督效應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有助于增加上市公司的會計回報,所以降低了“激勵過妄”的風險,減少了股權激勵停止的可能性。此外,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的“隧道行為”和“支持行為”必須是與管理者串謀后的結果,按照激勵相容原理,這種串謀行為必然發生在他們利益協同的基礎上,因此就股權激勵對管理者的福利效應而言[9],大股東和管理者都有動機齊力推進股權激勵的順利實施。根據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第一個假設:

假設1: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與股權激勵停止顯著負相關,也就是股權集中度越高的公司,其股權激勵更可能順利實施。

(二) 監管治理、盈利能力對股權激勵停止的交互影響

股權激勵契約的有效執行依賴于公司治理環境的制度保障。La Porta等認為一國的法律體系對公司治理結構和治理水平有顯著影響。[30]2006~2008年間,中國股權激勵的政策管制歷經了從探索、發展到成熟的三個階段。從2006年證監會開始實施《管理辦法》和國資委聯合財政部下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標志著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開始了破冰之旅。2007年證監會出臺了《關于開展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治理專項活動》)、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細化了對上市公司治理和國有企業股權激勵的約束。2008年證監會先后三次出臺了《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2號、3號》(以下簡稱《備忘錄1-3號》),國資委和財政部再次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自此,證監會、國資委和財政部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開始了嚴厲的監管,對激勵草案中約定的激勵對象和行權條件做出了嚴格的限制。這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出臺解決了股權激勵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規范了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行為。因此,本文以2008年為中國股權激勵政策變遷的分水嶺。認定2008年及之前為公司外部治理環境對股權激勵監管的相對規范時期,此時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提交的激勵草案審核相對寬松;而認定2008年以后為股權激勵監管的嚴格規范時期,這個階段對激勵草案的審核更加嚴厲,增強了股權激勵順利實施的可行性。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持續的價值增加,所以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顯著影響了股權激勵的實施結果。由于會計指標的行權條件既是股權激勵順利實施的顯性約束和先決條件,也是股權激勵的事實依據,因此會計盈余信息的真實性和穩健性成為股權激勵順利實施的必要條件。Schipper認為盈余管理是意圖為管理者或股東獲得私人利益而對外部報告進行有目的的干涉[31],公司治理水平低的公司更有條件進行盈余管理[32]。但是,Bushman認為法律會影響公司財務信息透明度。[33]因此,通過對上市公司的治理專項活動和股權激勵監管,減少了由于盈余管理而出現的會計信息舞弊行為。所以股權激勵監管嚴格規范的政策變遷使盈利能力水平低的公司,與政策變遷前相比,其會計信息和財務管理更加真實透明,盈余管理水平顯著降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使上市公司表現出更好的盈利能力和成長性,盈余管理水平的降低使其更有可能兌現激勵契約所約定的承諾。因此,規范的外部政策環境和改進的盈利能力水平都有助于股權激勵的順利實施,但是政策變遷對實施結果的影響程度卻隨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而顯著下降。綜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2:股權激勵監管嚴格規范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強都能顯著降低股權激勵停止的風險,并且激勵監管嚴格規范后對之前盈利能力越差的公司其激勵結果的改善狀況越顯著。

(三) 監管治理、市場價值對股權激勵停止的交互影響

有效市場假說認為股票價格始終完全反應了可獲得的信息,并且根據信息的種類將市場劃分為弱勢有效、半強勢有效和強勢有效。[34-35]然而,張兵和李曉明利用Box-Pierce檢驗、游程檢驗和方差比檢驗研究均表明中國股票市場處于弱勢有效。[36]因此,市場價值不能及時反映公司價值,上市公司股價存在被高估或低估的現象。

股票價格對價值的偏離顯著影響了股權激勵的實施結果。激勵股權作為一種期權,其隱性約束是行權價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只有這樣管理者才有利可圖。然而對于顯著高估的股票價格,即使管理者在股權激勵實施過程中努力提高了公司的價值和會計的盈余,聰明的投資者仍會通過套利的市場行為修正股價的市值偏差,進而抵消公司的價值增加,致使“激勵虛設”。反之對于顯著低估的股票價格,股票市場對股價的修正行為減輕了管理者的壓力,他們只要使會計指標能夠達到行權條件就可以從股票的市場交易中獲利。由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福利效應”[9]和管理者在激勵草案制定過程中的“自利行為”[37],缺乏市場價值的隱形約束將降低股權激勵的糾偏行為,使股東利益易受到管理者的侵害。

投資者往往愿意為具有良好治理結構的公司股票支付更高的價格[38],因此上市公司治理對企業的市場價值有顯著的影響。通過公司治理專項活動和股權激勵監管嚴格規范能使股票價格更趨近于公司價值,更真實地反映公司的市場預期,從而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也更加切實可行,有助于股權激勵的順利實施。根據公司財務理論,股票價格是公司未來所有股利的貼現(Ross等, 2008)。對于同樣高估的股票價格,如果出現在股權激勵監管嚴格規范的政策變遷之后,其更有可能切實體現了公司顯著的成長性,而反之如果出現在政策變遷之前,其或許僅僅是資本市場的一種“異象”,此時高估的市場價值猶如海市蜃樓,使股權激勵變成一種“虛設”。因此,盡管上市公司市場價值越高越有可能使股權激勵停止,但是股權激勵監管嚴格規范的政策變遷對實施結果的影響程度卻隨公司市場價值的提高而顯著上升,使市場價值高的公司,與政策變遷前相比,越有可能達到行權價格的隱性約束。根據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3: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越高會顯著增加股權激勵停止的風險,但是股權激勵監管嚴格規范后對之前市場價值越高的公司其激勵結果的改善狀況卻越顯著。

三、股權激勵實施變更的市場反應

(一) 事件研究方法設計

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方法評價股權激勵實施變更對證券市場股票價格產生的影響。事件研究方法是利用事件窗內異常收益率(AR, abnormal return)和累計異常收益率(CAR, cumulative abnormal return)來度量股價對信息披露的反應程度。一般而言,當股票的歷史信息在價格波動中被賦予了較大權重時采用均值調整模型,而當特定股票與市場組合的反應模型具有很高相關性時采用市場調整模型。[39]為消除方法設計對研究結果產生的差異性,本文對兩種模型下的數據結果分別進行了分析。

均值調整模型的異常收益率計算方法:AR=Ri,t-Ri,其中Ri,t為股票i在t日的收益率,Ri=1T1-T0∑t=T1-1t=T0Ri,t為估計窗內股票i的收益率均值。市場調整模型的異常收益率的計算方法:AR=Ri,t-Rm,t,其中Rm,t為證券組合在t日的收益率,本文選取滬深300指數作為證券組合的替代變量。累計異常收益率的計算方法統一為:CAR=∑t=T2t=T1ARi,t。

(二) 股權激勵草案公布與停止公告的市場反應

董事會審議并公布股權激勵實施草案向市場傳遞了上市公司實施管理人員股權激勵的信息。采用文獻中通用方法(呂長江等, 2009; 謝德仁等, 2010),本文選用草案公布日作為實施股權激勵事件窗內的時期0,并且將停止公告日作為停止股權激勵事件窗內的時期0。從2006年1月1日證監會實施《管理辦法》以來,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有112家上市公司114次在遵照《管理辦法》披露其股權激勵草案后未能按計劃完成對管理人員的股權激勵。剔除估計窗內收益率數據不完整的股票信息,本文選取了101家上市公司102份股權激勵實施草案公布與停止公告作為分析樣本。

圖1常均值收益模型AR均值圖2市場調整模型AR均值從圖1和圖2的超額收益率均值波動可以發現,草案公布對股票市場價值具有積極的影響,確認了實施管理人員股權激勵對上市公司的價值增加效用。同樣,從圖3和圖4的累計超額收益率均值走勢與表1中草案公布累計超額收益率均值單樣本t檢驗結果,進一步驗證了在草案公布日及后6天的事件窗內,股價的累計超額收益率均值在1%的水平上顯著大于0的市場反應。

圖3常均值收益模型CAR均值圖4市場調整模型CAR均值但是草案公布相比,停止公告的股票市場反應并沒有顯著異常,圖1和圖2顯示,僅在事件窗內的時期0超額收益率明顯下降,但在表1停止公告累計超額收益率均值單樣本t檢驗分析中,常均值收益模型和市場調整模型在事件窗內都沒有均值顯著小于0。這主要是由于停止公告向市場傳遞的是一種被動信息,影響股權激勵停止實施的政策變更、市場異動和會計指標等主動信息已經在停止公告事件之前向市場釋放了相關的信息能量,削弱了停止公告的信息含量。因此,利用股權激勵停止公告日的市場信息和會計信息難以發現影響股權激勵停止實施的主要因素。

(三) 股權激勵成功實施與停止實施兩類草案公告的市場反應

在上述101家上市公司的102份股權激勵停止實施草案的基礎上,本文進一步對比分析了290家上市公司的308份股權激勵成功實施草案,其中包括了32家首期股權激勵停止實施后,再次經董事會審議并公布的35份草案。

從圖5和圖6的超額收益率均值波動與表2的成功草案公布累計超額收益率均值分析可以發現,公布股權激勵成功實施草案同樣對股票市場具有積極的影響,其在公布前三天開始的事件窗內,市場已經顯現出股價的累計超額收益率均值在1%的水平上顯著大于0的反應。盡管在圖5和圖6中,成功實施草案公布與停止實施草案公布在事件窗內的超額收益率均值并沒有明顯差異,但在圖7和圖8中發現兩者的累積超額收益率均值存在顯著差異,尤其是在圖7中,這種差異性隨著實施草案的公布在事件窗內呈放大趨勢。通過表2中成功實施草案公布與停止實施草案公布的累計超額收益率均值差t檢驗結果發現,對于常均值收益模型,在公布前三天開始的事件窗內兩者收益率均值之差在1%的水平上顯著大于0。

這一研究表明,股權激勵的停止實施除了受制于股權激勵實施過程中的政策和市場等因素的影響,還與上市公司公布股權激勵草案期間的公司治理和財務管理水平、會計信息以及市場價值等因素存在相關關系,這一發現為本文利用股權激勵草案公布日的上市公司信息實證分析股權激勵停止實施的影響因素提供了依據。

四、研究設計

(一) 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所認定的股權激勵實施與停止是以上市公司董事會所的股權激勵實施草案和股權激勵停止公告為依據。自證監會2006年實施《管理辦法》以來,截至2011年底,通過中證網上市公司公告查詢系統,經手工檢索整理,本文共采集到315家上市公司的359份股權激勵實施草案,其中有112家上市公司因無法完成股權激勵而了114次股權激勵停止公告。在剔除數據不完整樣本后,本文選取了304家上市公司的344份股權激勵實施草案(其中包含了108家上市公司的109份被停止實施草案)作為分析樣本,其他公司治理與財務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

(二) 被解釋變量

被解釋變量為股權激勵實施結果的二值變量。對于董事會沒有公告停止(包括已經完成和正在進行)的股權激勵草案取值為1,否則對于已經正式公告停止實施的股權激勵草案取值為0。表3變量定義

分類影響因素變量定義預期符號被解釋變量激勵實施Incent啞變量,公告股權激勵停止取值為0,其它已經結束或正在實施取值為1解釋變量股權集中度H10前10位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平方和+盈利能力ROA凈利潤/總資產余額+市場價值TQ(股權市值+凈債務市值)/期末總資產-監管治理Gov啞變量,2006~2008年公布的草案取值為0,2009~2011年公布的草案取值為1+市場價值敏感性TQ×Gov股權激勵政策變遷對市場價值的影響+盈利能力敏感性ROA×Gov股權激勵政策變遷對盈利能力的影響-控制變量債權能力Level資產負債率公司性質State啞變量,國有控股企業取值為1,其它為0行業Industry啞變量,C類行業取值為1,其它為0(三) 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

采用文獻中的通用方法,本文選取前10位大股東持股比例的赫芬達爾指數作為股權集中度的解釋變量,選用了資產收益率(ROA)和Tobin’sQ分別評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場價值。對于股權激勵的監管治理,從2006年的《管理辦法》、2007年的《治理專項活動》到2008年的《備忘錄1-3號》,證監會對股權激勵的監管日趨規范,上市公司治理也日益完善,因此我們選取2008年作為監管治理水平的啞變量,同時引入盈利能力和監管治理的交叉項及市場價值和監管治理的交叉項分析影響因素之間的相互作用。

對于控制變量,風險規避的債權人為了最大化公司破產后的剩余索取權而監督管理者的公司治理和投融資行為,因此負債可以約束管理人員按照股東的利益行事(Jain,2006),反映債權能力的資產負債率水平影響了公司活動中股權激勵的實施。除了資產負債率外,Logit模型還通過控制公司性質和行業來消除在回歸分析中異質性的影響。

(四) 回歸模型

本文將采用Logit模型對影響股權激勵停止的因素進行計量分析:

LogitIncenti=β0+β1H10i+β2ROAi+β3TQi+β4Govi+β5TQi×Govi+β6ROAi×Govi+β7Leveli+β8Statei+β9Industryi

五、實證檢驗與分析

(一) 描述性統計

從表4股權激勵停止實施影響因素的統計結果來看,在344份股權激勵實施草案樣本中,有109份(占3169%)被公告停止實施,因此激勵實施的均值為0683。其中,ROA的最大值和均值分別為0175和0042,而最小值僅為-0036,說明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存在著明顯差異。Tobin’sQ最大值達到8487,盡管最小值為0709,但是均值1949顯著大于1,一方面表明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水平存在著顯著差異,另一方面說明從總體而言,在股權激勵實施草案公布期間上市公司具有價值增加的特征。

同時發現,在2006~2008年間草案總數為120份,其中66份(占55%)被公告停止實施,而在2009~2011年間草案總數為224份,同比增長8667%,但其中僅43份(占1920%)被公告停止實施,同比下降3485%。盡管不能排除部分公司后期可能停止實施股權激勵,但是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2006~2008年間政府部門下發的一系列股權激勵和公司治理監管措施以及2008年以來中國A股市值的巨幅下跌促進了股權激勵草案的實施。

由第(5)組、第(6)組和第(7)組回歸模型的結果可知,ROA的系數顯著為正,說明盈利能力強的上市公司更易于實施股權激勵,與假設2一致。盡管在第(5)組和第(6)組中,不考慮Tobin’sQ的情況下,Gov的系數也顯著為正,說明嚴格規范的監管有助于股權激勵的實施。但是在第(7)組回歸中,由于其他因素的影響,使得Gov的系數不再顯著,相反ROA×Gov卻顯著。其中ROA的對數幾率比為14627,而ROA×Gov的對數幾率比為-15716,這表明如果考慮股權激勵監管嚴格規范的政策變遷,ROA的對數幾率比為-1089,因此與盈利能力越強的公司相比,盈利能力越差的上市公司更能有效地發揮激勵監管嚴格規范的治理效應,與假設2論述一致。

從第(1)組和第(7)組回歸模型的結果可知,股權集中度H10與激勵實施結果正相關,說明股權集中能夠有助于激勵的順利實施。但在第(7)組回歸中,由于引入了公司價值和治理水平的影響因素,削弱了委托人與人的操控行為,H10的系數不再顯著。因此,股權集中度對股權激勵停止實施沒有顯著影響。

六、研究結論與建議

本文基于中國股權激勵政策變遷的背景,著眼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停止,探討了公司價值和治理水平與股權激勵實施結果的協同效應。利用中國A股市場2006~2011年間344份股權激勵實施草案和114份股權激勵停止公告,本文發現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能否順利實施具有顯著的選擇性偏見,使得股權激勵實施結果有賴于公司過去的業績水平和過去的市場價值,而且這種歷史信息的影響程度隨著政策變遷表現出顯著的差異性。

在治理水平方面,集中式的股權結構增強了公司內部治理對管理者的監督,而股權激勵政策從公司外部環境規范了對激勵實施的監管,因此公司治理水平顯著影響了股權激勵實施結果。就價值水平而言,公司內在價值的盈利能力是股權激勵實施的事實依據,而外在的市場價值則是實施激勵的結果依據,兩者相互作用共同影響了股權激勵的實施結果。此外,通過研究股權激勵政策變遷對股權激勵停止的影響,本文發現對于盈利能力水平越高的上市公司,其股權激勵實施結果(對政策環境變化)的敏感性越小,反之對于盈利能力水平越低的公司則敏感性越大;對于市場價值越高的公司,其股權激勵實施結果(對政策環境變化)的敏感性越大,反之對于市場價值越低的公司則敏感性越小。因而股權激勵政策變遷使盈利能力水平低的公司和市場價值高的公司,與政策變遷前相比,更有可能兌現激勵契約中所約定的承諾。

通過事件研究本文還發現了兩個有趣的現象:一是盡管股票市場對公布股權激勵的實施草案具有顯著的市場反應,但是上市公司公告股權激勵停止作為被動信息,股票市場對其沒有顯著反應。所以,上市公司在公告股權激勵停止期間的會計信息價值不及公布股權激勵草案當期的會計信息價值。二是在股權激勵草案公布的事件窗內,股權激勵順利實施的上市公司的累積超額收益率均值顯著高于股權激勵停止的上市公司的均值。

本文的研究結果對于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職能部門規范股權激勵政策具有借鑒意義。由于股權激勵的實施結果不但受到公司治理、盈利能力等多重因素的影響,而且又有會計指標和行權價格等雙重條件的制約,所以上市公司應依據企業發展的需要和現狀,在股權激勵政策的引導下,量體裁衣制定切實可行的股權激勵草案。在激勵草案制定過程中,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受環境影響高于公司的實際價值,那么,激勵草案中的行權價格就應參照公司價值向下調整,反之亦然。然而對于治理水平高和盈利能力強的上市公司,其所設定的行權價格應考慮公司治理和盈利能力的溢價效應,以便股權激勵更好地發揮激勵效應。

盡管制度環境設置與股權激勵草案是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準則和依據,他們的合理性直接影響到股權激勵停止實施的可能性,但是本文沒有對此進行深入探討,這兩個方面研究的不足之處構成今后可能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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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的方法范文4

一、我國關于股權激勵研究的背景分析

我國真正意義的股權激勵制度始于1999年的內部職工股和公司職工股制度,2003年的管理層收購熱潮推動了股權激勵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然而,在國外倍受推崇的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由于我國存在股權分置情況而難以實行。長期以來,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在非流通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手中,存在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公司的治理結構受非市場因素影響大,經理人員選拔和治理機制失效等現象。截至2004年底,我國上市公司總股本7149億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4%。由于2/3的非流通股不能流通,高管人員即使獲得公司的股票,也無法通過二級市場兌現獲益。而且,上市公司經營者的持股比例普遍較低,股權激勵措施并沒有產生很強的激勵作用。所以,時至2003年底,在我國1285家上市公司中,只有112家公告實行了股權激勵制度,僅占所有上市公司的8.72%。

股權分置改革是股權流通性優化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途徑,其可與股權激勵機制的建立形成良性互動。2005 年4 月底,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正式開始。截至2006年4月1日為止,深滬兩市已有63%的公司推出了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流通市值比例已過半,其中一部分公司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同時推出了股權激勵計劃。從2005 年5月第二批股改試點公司到第九批共有28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權激勵計劃。這一時期的股權激勵,激勵方式上有股票和股票期權兩種;在方案確定上,仍有28%的公司處于觀望狀態;從財務特征看,其凈資產收益率均值為5.28%,資產負債率均值為46.12%。股權分置改革為上市公司考核與激勵機制創造了更加成熟的市場條件,這也使股東對管理層的考核與激勵從靜態目標向動態目標轉變(吳曉求,2006)。

隨著我國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成功,市場對建立股權激勵機制的呼聲日益高漲。2006年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實施,消除了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并為其實施提供了相應的制度保證。從《管理辦法》實施至2010年4月,滬深兩市共有156家上市公司公布其股權激勵方案(上交所70家,深交所86家)。但是,其中宣告停止實施的有53家。由此可見,股權激勵并未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得到廣泛應用,股權激勵制度實施依然困難重重。所以,對國內股權激勵效應的進一步研究具有其現實意義。

二、我國關于股權激勵效應的研究現狀分析

隨著《管理辦法》的與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得到普遍推廣,關于股權激勵效應的理論研究也受到空前的重視。本文以“股權激勵”為關鍵詞,通過中國知網、萬方數據庫等渠道,檢索到1999年至2010年間研究相關文獻共計2055篇,研究文獻的發展軌跡如圖1所示。其中,2004年和2005年為我國股權分置改革時期,股票的全流通為股權激勵的實施鋪好了基石,各方面法規、制度待定,對股權激勵的前景難以確定,因此,研究文獻的數量有所回落,2006年的論文數量大幅度增加應該與同年《管理辦法》的與實施有很大關系。

從內容看,研究股權激勵效應的文獻共383篇,如表1所示,相關研究主要集中于股權激勵對公司績效、治理效應的研究,占樣本總數的63.71%(財務業績24.02%,財富效應7.83%,治理效應31.85%),大多數學者肯定了股權激勵的積極效應。還有部分學者從機制、制度角度研究激勵效應理論,并結合實踐發展了激勵效應的研究;而關于負面效應的研究明顯滯后,只占樣本總數的10.97%。就研究方法而言,有近50%的論文采用實證研究法,但由于股權激勵在我國的實施時間短、樣本數量少等原因,實證研究中以事件研究法或案例研究法居多。在為數不多的相關與回歸分析中,則有越來越多的學者效仿國外的研究,選取綜合性好的績效指標。

對于財務業績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的相關性方面,共有92篇論文,占樣本總數的24%。其中,18.8%選用凈資產收益率(ROE)等綜合業績指標,進行實證研究,總體認為公司業績與股權激勵比率之間具有明顯的正相關關系。關于股權激勵的財富效應的研究,主要以股價、累計異常收益率(CAR)、Tobin-Q等作為衡量股權激勵績效的標準,研究認為,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持股與公司價值正相關,但不顯著的結論(陳勇等,2005);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告存在明顯的正面股價效應;非創業型家族企業管理層持股比例與企業價值呈“倒U型”的區間關系(俞鴻琳,2006)。

關于治理效應的研究,實證角度研究的論文有60篇,占樣本總數的15.67%;從理論角度研究的論文62篇,占樣本總數的16.19%。理論研究認為,股權激勵是解決委托問題的有效手段(王俊強,2010),可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業績、吸引和留住企業關鍵人員;但我國在實施股權激勵過程中也面臨諸多問題,包括合法化的股票來源、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外部制度環境缺失等。絕大多數從實證角度研究治理效應始于2006年,內容主要集中于研究股權激勵效應的影響因素,并認為公司規模越大,激勵股權分布結構越不均勻;股權集中度越高,激勵股權分布結構越趨于均勻;企業成長性、企業規模與控股股東性質是影響公司股權激勵方式選擇的顯著性因素;管理層持股比例處于中間時,與公司全要素生產率正相關,持股比例較低或較高時,二者則呈現負相關關系;管理層持股與債務期限結構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適度的股權激勵部分解決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投資不足”現象,卻增加了經理人過度投資的動機(鄔展霞,2006);也有學者通過問卷調查發現業績評價方法、資本市場有效性、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影響樣本公司高管股權激勵效果最為重要的因素。

盈余管理是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重要因素,也是股權激勵治理效應研究的重要內容,一般認為,股權激勵更易激發管理層盈余管理。國內學者主要從實證角度研究股權激勵與盈余管理程度的相關性,代表性的觀點為:股權激勵比例與激勵方案實施前的盈余管理程度存在顯著正相關關系;行權期限與激勵方案實施后的盈余管理程度存在顯著負相關關系;股權激勵模式對于激勵方案實施后的盈余管理的影響顯著;董事會機制與上市公司高管盈余管理程度呈顯著負相關關系(李延喜等,2007)。

關于激勵機制及制度效應理論的研究始于《管理辦法》實施之后,共有53篇論文,占樣本總數的13.84%。其中,針對股票期權激勵的論文就有38篇。這方面的研究是在國外較成熟的理論研究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所做的引申性研究。代表性的觀點有:較之我國傳統報酬激勵機制,股票期權制能使企業經營者和所有者的利益緊密結合,且有助于解決企業長期發展問題;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真正發揮作用,需要完善的內部法人治理機制和外部完善的政策法規、證券市場及經理人市場等(同勤學,2009);隨著公司內外部環境的改變,股票期權的定價問題凸顯,選擇合適的定價模型,決定著激勵的有效性,有學者提出了隨機執行日的支付型經理股票期權,它利于經理努力工作,提高股價,同時可抑制經理的操縱行為;基于CAPM模型的股權激勵效率的研究發現,授予經理的股票凍結期越長,股權激勵的效率越低(吳凱等,2004);而在具體實施股票期權激勵時,要注意激勵對象、股票來源、授予數量、行權價格,以及行權期等要素的合理設定;有學者針對長、短期激勵自身的弊端,提出將浮動年薪制與股份期權相結合,采用動態股權激勵模型。

關于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面的研究共有文獻44篇,占樣本總數的11.49%。在時間分布上,主要集中在2006年我國新的會計準則后,關注點在激勵授予日股票期權等權益工具的會計處理方面。研究認為,股權激勵費用化會計處理直接影響公司利潤,進而決定股價的變動,產生不同的市場反應,這種反應的程度與激勵費用對于公司業績的影響成正比;對于費用化導致公司虧損的上市公司,市場會產生更大的負向反應,激勵費用造成的虧損越大,市場的這種負向反應越顯著(呂長江、鞏娜,2009);費用化問題迫使上市公司修改激勵方案,改用限制性股票、虛擬股票等激勵方式,并確定合理的激勵工具公允價值。

關于股權激勵負面效應的研究較少,共42篇文獻,占樣本總數的10.97%。多數學者認為,一方面,股權激勵有其固有的缺陷,即當股市處于牛市時,業績平平的經理人易出現“搭便車”現象;而熊市時,經營業績很好的公司經理人卻不能獲得相應股票期權收益;另一方面,股權激勵易于造成管理者粉飾財務報表,進行舞弊管理等道德風險問題。還有部分學者認為,公司的外部制度不完善(包括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會計、稅收處理等)是造成股權激勵失效的主要因素。有學者基于哲學角度的研究認為,只有激勵動力匹配、監督約束機制得當、傳導暢通,才能對這種負激勵效應進行有效制衡,使股權激勵真正起到改善公司治理和提升公司價值的作用(李葳、胡運權,2007)。

三、研究結論與啟示

綜上所述,我國關于股權激勵效應理論方面的研究創新很少,而且,對股權激勵負面效應研究的關注度不夠。雖然《管理辦法》的實施為股權激勵效應的實證研究提供了客觀條件,但在回歸分析中,綜合性的績效指標本身的計算卻相當復雜,而且,我國證券市場尚不完善,難免存在市場價值虛增現象。因此,使用這些指標衡量公司價值,有可能造成研究結論的謬誤。

股權激勵的有效實施取決于一系列的經濟因素,而國內學者的研究多集中于公司內部治理特征因素,如企業規模、股權結構、企業成長性、經營者道德風險、投資機會,以及盈余管理等,但卻忽視了經營者自身對股權激勵的影響,而且對盈余管理的研究面比較窄。除此之外,學者還需綜合考慮公司外部治理環境因素,如市場、法規的不完善帶來的系統風險等也是影響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重要方面。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未來的相關研究應著力從以下方面展開:第一,拓寬盈余管理的研究面,從高管盈余管理的角度研究股權激勵的負面效應。近年來,高管進行舞弊性盈余管理的行為層出不窮,而學者對于股權激勵如何引起高管舞弊,二者的內在聯系,以及機理分析等的研究卻很少涉及,這也是我國理論研究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二,在影響因素的研究中,增加經營者自身的能力,如高管的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因素,注意強制性的期權費用對股權激勵實施的影響。此外,在股權激勵引致風險的研究中,更多注意公司總風險中系統風險的比例,及其與公司股權激勵的相關性研究。第三,股權定價一直是學者關注的問題。定價過高容易導致高管的盈余管理行為。那么,定價過高如何規避;設定怎樣的高低定價標準;采用何種股權定價方法合理。這些都是未來需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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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延喜、包世澤、高銳等:《 薪酬激勵、董事會監管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南開管理評論》2007年第6期。

股權激勵的方法范文5

摘 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股權激勵發逐漸取得了相關企業的青睞和重視,股權激勵是一種長期有效的激勵方式,同時,股權激勵也是適合現代企業長期發展的激勵手段,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選擇股權激勵的方式去鼓勵經營者創造更多的經濟收益,從而促進上市公司整體效益的提升,本文將主要研究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從而為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踐提供一些幫助和借鑒。

關鍵詞 :上市公司 股權激勵 問題與對策

引言:

股權激勵是指公司以其發行的股票和其他股權性的權益對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的長期性鼓勵制度,據實踐表明,股權激勵制度是一種切實可行,而且相對有效的企業鼓勵機制,今年來,隨著我國股權分置改革的順利進行和證券市場的穩步發展,股權激勵制度也取得了相應的發展和完善,大部分上市公司肯定了股權激勵制度并予以實施,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所以,在今后的股權激勵制度實施過程中仍需不斷的完善和發展。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現狀

(一)股權激勵的含義

股權激勵是指在特定的時期內,以股權的形式向公司的管理者或工作人員分配企業收益,使管理者同時承擔管理者和所有者的雙重角色,這樣有利于管理者將自身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緊密結合,從而實現公司經濟收益的最大化。

股權激勵模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經營者持股、管理層收購、復合型等等,其中我國上市公司采用較多的是股票期權模式,股票期權模式不要求激勵對象實現購買該公司的股票,而是授予激勵對象將來按約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公司沒有任何的先進支付,因此激勵成本相對較低,其所面臨的風險也較低[1]。

(二)股權激勵的實施現狀

從目前來看,民營企業相對于國有企業更多的使用股權激勵,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民營企業的所有者希望通過這種激勵方式來實現公司管理層與公司利益的一致性,進而增加企業的凝聚力和穩定性,通過穩定企業核心管理人員和提高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來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大多都是直接任命的,其行為和薪水都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制,所以,國有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難度加大。

從股權激勵的實施行業開看,電子信息行業實施的較多,而且呈現出逐年增長的發展態勢,其次就是機械、設備、儀表類的行業較多的實行股權激勵制度,醫藥、生物制藥行業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的有13家企業,僅次其后的是電子業,其他行業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實施此激勵政策,總之,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行業分布相對廣泛,而且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開始嘗試實施股權激勵制度,來帶動企業的發展。

二、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存在的問題

(一)實施股權激勵的模式相對單一

目前,實施股權激勵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經營者持股、管理層收購、復合型等等,在這些股權激勵的形式中,我國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形式過于單一,大多數的上市公司都會選擇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這兩種形式,可見相對于國外的一些國家,我國上市公司采用的股權激勵形式都相對保守和單一,而國外的許多國家都不斷的在嘗試和運用各種形式的股權激勵來鼓勵來促進企業的穩定和發展,同時,還會挖掘和使用新型的股權激勵模式來實現企業的升級和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見,我國對股權激勵制度的應用和實施還有待提高[2]。

(二)監管機制和約束機制不健全

最初我國上市公司主要是由國有企業組成,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國有企業才不斷發展起來,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場份額,同時,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選擇上市,在上市后大多數企業都選擇了股權激勵制度來推進企業的發展和進步,但是,盲目的選擇股權激勵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自主性受到了嚴重的制約和限制,同時,由于初期國有企業在股權激勵中形成的一些監管制度不適合民營企業的運營機制,因此使民營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時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制約。一個良好的治理結構是一個公司股權激勵順利實施的基礎和前提,然而,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監督約束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大多數上市公司都是在一些固定形式下制定相應的股權激勵條件,同時,過多的考慮到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視了激勵條件的限度,一般在制定激勵條件時都會較低,甚至達不到公司最初的業績水平,在這種情況下制定的股權激勵政策是無法達到激勵作用的,同時也不利于促進上市公司的發展,股權激勵制度只是成為了公司管理者獲取短期收益的工具。

(三)缺乏相關的法律保障和法律環境

目前,隨著股權激勵制度受到越來越多上市公司的青睞,一系列股權激勵的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法律環境也相應的有所改善,但是,我國仍然缺乏一個較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環境來保障股權激勵的實施,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股權激勵的授權主體、股權激勵的對象、股票的來源、經營者中途撤股,購買股權的數量極其比例等方面都需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去確保其股權激勵制度的有效實行,同時,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還需要相關的具體的法律法規去保障經營者持股的合法性,從而充分的調動上市公司管理者的積極性,最終實現上市公司經濟效益的最大化。雖然目前已經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新法律法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法律漏洞,而且具體實施辦法還不夠完善,與此同時,新法律法規與原有規章制度之間還存在一些爭議和矛盾,這種法律法規的不一致和矛盾性更加凸顯了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重要性。

三、改善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策略

(一)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和約束機制

一個良好的治理結構是一個公司股權激勵順利實施的基礎和前提,所以,我國上市公司首先要做的就是規范公司的內部結構,并加強對公司內部管理層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降低公司內部管理層的道德風險,上市公司在發展過程中需要一個完善和健全和內部治理結構,從而促進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過程中達到最理想的效果,同時要不斷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內部的監督機制和約束機制,首先,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內部結構監督和管理機制,并總結他們先進的管理經驗,在此基礎上,結合自己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階段,初步制定出符合自身發展情況的股權激勵制度,當然,在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的同時,要不斷推陳出新,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司內部監管機制和約束機制,從而促進我國上市公司有效的實施股權激勵。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結構都不盡合理,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還有待提高,其所能起到的制約和監管作用還有待完善,所以,還要改變獨立董事的引進方法,適當增加其在董事會中的比例,從而建立健全公司監管機制和約束機制,改善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

(二)實現多種股權激勵模式相結合

目前,大多數的上市公司都會選擇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這兩種形式,在經濟危機之后,這些上市公司也逐漸認識到實施傳統單一的股權激勵模式的局限性和不利之處,在經濟危機的影響下,很多上市公司實施的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模式經常達不到行使權利的條件,使眾多上市公司不得不選擇停止使用和實施股權激勵,由此可見,結合并實施多種激勵形式的重要性,同時,還要不斷嘗試和探索新型的股權激勵模式,從而促進上市公司的穩步發展。一般來說,一種新的股權激勵模式,不管其實施效果的好壞,對于上市企業來說都是一種進步和創新,只有在股權激勵的道路上不斷地探索和發現,才能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不斷總結和進步,發現問題并完善股權激勵制度,從而促進上市公司的穩步發展[3]。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股權激勵的對象、股權激勵的授權主體、經營者中途撤股、股票的來源,購買股權的數量極其比例等方面都需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去確保其股權激勵制度的有效實行,可見股權激勵受相關法律法規的影響較大,目前,我國的法律環境雖然取得了初步的改善,新法規的出臺也為上市公司實施股激勵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保障,但是,新法規的出臺也造成了諸多法律之間的不協調,為法律法規的正確使用到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所以,要不斷致力于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時要充分考慮到法律法規引發的潛在風險,及時根據法律法規的修訂和調整去制定和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努力使股權激勵的方案符合新的法律法規,同時,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監管體系,并盡快完善包括稅收、會計等方面的專門規定,修改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沖突的規定[4]。

結語: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的熱門話題,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開始實施股權激勵制度,股權激勵的實施可以形成所有者與管理者利益的共同體,同時,提高企業的經濟收益,有效抑制管理人員的短期行為,從而促進上市公司的長遠發展,所以,要積極完善我國的股權激勵機制,促進股權激勵的有效實施。

參考文獻:

[1]曹曉雪,楊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J].財會通訊,2012,05:36-38.

[2]李贊.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現狀及對策——基于2013年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調研的分析[J].管理觀察,2014,28:73-74.

[3]王雪,張恒娟.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現代經濟信息,2014,09:47.

股權激勵的方法范文6

【關鍵詞】股權激勵 股票期權 股份支付 會計處理

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準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的實質是以股票價格作為公司業績的評價基礎,通過股票升值所產生的價差作為對經營者的報酬,從而將經營的報酬與企業的長期經營業績聯系起來,經理層在采取最優策略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同時,使股東利益趨于最大化,從而約束經理層的短期行為,防止道德風險,減少所有者的監督成本,有效地解決委托問題。由于股權激勵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企業人激勵約束相容問題,因此,在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得到了廣泛應用,并且在實踐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據資料顯示,全球排名500家的大工業企業中,至少有89%的企業對經營者實行了以股票期權為主的股權激勵計劃。但是,由于股權激勵工具本身的復雜性,如何對其進行會計處理方面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議,所以有必要進行深入探討。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概況

我國的股權激勵試點始于上個世紀末,股權激勵的形式包括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層持股(包括業績股票、管理層股票期權計劃、虛擬股票計劃、股票增值權計劃、延期支付等)、管理層收購等多種形式。股權分置改革開始之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為了規范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行為,2006年1月1日中國證監會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也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這一系列法規的實施以及隨后相繼出臺的相關稅收、會計等規定不僅對上市公司(包括國有控股)股權激勵從合規性上予以明確,并對具體的實施原則和操作辦法予以規范,有力地推動了上市公司建立股權激勵制度。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可以采取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從已經公布的股權激勵方案和實施情況來看,主要采取的是限制性股票激勵和股票期權方式,其中80%采用了股票期權。本文主要以股票期權來探討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二、股權激勵的會計確認

確認是把某一個事項作為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等正式加以記錄并列入財務報表的過程。對于股權激勵是否必須在財務報表中加以確認,會計界并不存在太大的爭議,爭議比較大的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股權激勵是作為權益,還是作為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二是股權激勵是作為費用,還是作為利潤分配的一部分,即是否確認股權激勵中的費用。

從負債的定義來看,負債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承擔的現有義務,這種義務的結算會引起含有經濟利益的企業資源的流出。根據該定義來判斷,首先,股票期權并不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其次,企業發行股票的義務是或有的,激勵對象是否行權取決于未來的股票價格的高低,因此它并不符合負債的定義,不能作為負債列入資產負債表,作為權益比較合適一些。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把它作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對股權激勵是否要確認相關的費用上存在兩種觀點:費用觀和利潤分配觀。費用觀認為股票期權雖然不會對企業產生現金流出,但股票期權是有價值的,其價值體系為所接受的激勵對象提供的服務的價值,而接受激勵對象提供的服務表現為企業資源的耗用,符合費用的定義。與現金支付報酬一樣,股票期權是支付給激勵對象的報酬,因此,應該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費用。利潤分配觀認為股權激勵就是讓激勵對象能夠參與企業剩余的分配,通過股票期權的授予,有效地將激勵對象的利益與企業本身的價值增長聯系起來,并建立起長期的激勵機制,因此,股權激勵是激勵對象參與企業剩余索取權分享的一種重要方式。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2004年公布的修訂的第2號會計準則“股票基礎支付”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以股權為基礎的償付》中都規定了企業在進行股權激勵時應確認為相關費用,在營業利潤中扣除。我國新頒布的第11號準則采用了國際通行的做法,規定要“記入相關的成本和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具體的會計處理為:在初始會計確認日及以后會計期間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股票期權”科目;行權時借記“股票期權”科目,貸記“股本”、“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三、股權激勵的會計計量

股權激勵的會計計量主要是解決計量屬性和計量日。在股票期權會計中,各國會計準則委員會所涉及的計量屬性主要有歷史成本法、內在價值法和公允價值法。

歷史成本是指資產在其取得時的交換價格,歷史成本法主要是針對采用股票回購獲得行權股票來源的方式。將行權價同股票回購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收益或是費用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這種方法并不適合企業所持有的自有股票,因為它并不具備資產的特征。企業的股票是股東的利益,股票的回購應該作為對股東投入的返還,因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為選用歷史成本法是不恰當的。

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是授予日股票市場價格高于行權價的部分,如果行權價高于或等于授予日的股票市價,其內在價值就為零,這就意味著企業無須確認任何費用,這顯然是沒有反映出股票期權的真實價值,是不合理的。內在價值法計算比較簡單,但是卻忽略了股票期權的時間價值。

公允價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傳統會計體制中很少使用公允價值作為計量手段,隨著計量技術的發展,公允價值逐漸成為許多交易事項的計量手段,尤其是在金融工具的計量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均要求企業采用公允價值法對股票期權的價值進行計量和會計處理。公允價值法具有最廣泛的適用性,適用各種形式股權激勵的會計計量。公允價值法不僅可以使股票期權的計量和其他金融工具的計量統一起來,避免會計處理的混亂;同時公允價值法充分考慮了時間價值,體現了股票期權的真實價值,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人為操縱的可能性,使財務報表在任何時點上都更具備相關性。

股權激勵的會計計量另外一個關鍵問題就是計量日期的選擇,因為不同時點所計算出的公允價值存在很大差異。在股票期權計劃中與選擇計量相關的日期主要有授予日、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日和到期日。

有觀點認為應當將行權日作為計量日,因為只有這一日期才知道計量對象是否行權、行權的數量以及支付的金額,這樣可以避免諸多的不確定性。行權日計量與到期日計量實際上都是將股票期權當作一項負債,而不是一項權益處理,因為只有負債才在結算日進行最后計量,因此,以行權日和到期日進行計量是不合適的。

授權日(Vesting date)是指員工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之后,有權獲得期權的時間。有人提出應該以授權日作為計量日,認為授權日之前股票期權的合同還沒有實際完成,只有到了授權日,激勵對象才獲得股票期權,企業才是實際發放了權益性工具。但是股權激勵合同簽訂時,企業與激勵對象就已經對股票期權的價值達成了共識,授予日(Grant date)之后股票期權價值會隨著證券價格的波動而變動,但企業在特定會計期間收到的激勵對象提供的勞務價值不會因為股票期權價值的改變而改變。股票期權的實際影響在授權日就已經發生,根據配比原則和權責發生制的要求應選擇授予日作為計量日。

四、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會計處理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雖然《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頒布實施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逐步規范,但隨著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越來越多,在實際操作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引起注意。

1、等待期的確定和股權激勵成本的分攤問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等待期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其中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服務期間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為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期間;對于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預計等待期的長度。實際執行過程中,部分公司沒有根據等待期的定義結合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規定的可行權條件進行綜合判斷,特別是忽視了激勵方案中的服務期條款等隱含的可行權條件,導致應該在等待期內合理分攤的期權費用一次性計入會計期間,造成當期巨額虧損。伊利股份就是因為將總額為7.39億元的激勵成本在兩年內加速分攤(在2006年攤銷1.85億元,2007年攤銷5.54億元)導致了2007年年報巨額虧損,金額為-1.15億元。而該公司2007年度經營性凈利潤沒有發生重大波動。所以,上市公司應深入理解企業會計準則關于等待期的規定,認真對照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將股權激勵成本在等待期內合理分攤,并做出正確的會計處理。

2、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問題。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目前普遍采用“一次授權分批行權”模式,造成了各個期權存續期的不同,一些公司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有些公司在激勵計劃中規定授予日或事后追認授予日,還有的公司授予日不明確,影響了期權公允價值的計算。此外,在運用估值模型計算期權的公允價值時,由于缺乏歷史數據,加上對估值模型的運用缺乏經驗,造成部分參數的選擇存在一定的問題。

3、在信息披露問題。目前相關財務信息披露規范中要求對股權激勵相關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采用估值模型和估值技術、主要假設、相關參數以及選取原則和方法來計算結果及對各期期權費用的分配進行披露,但多數公司沒有披露如何對可行權數量做出最佳估計,也沒有披露期權總費用的估計以及在等待期內各年度的攤銷情況,還有相當一部分公司沒有披露期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及依據的相關假設。因此,公司在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方面需要加強。

【參考文獻】

[1] 方慧:員工股票期權會計研究[M].上海:上海大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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