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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工作計劃范文1
隨著科技的迅速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由于附加值高,對自然資源的需求和依附小,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大,因而取代傳統企業成為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主角。知識、產品創新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原動力和獲取競爭優勢的核心。研發人員是最具創造力的驅動因素,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戰略資源。實現技術創新,不斷為企業創造價值的正是研發人員。有激勵作用的薪酬制度是激發研發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的保證,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一、研發人員對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性
研發人員自身科研水平的提高,推動著產品附加值的提高和資源耗費的降低;知識產權的存在,加速了企業成功與失敗的演化進程。高新技術企業直接經濟效益的增長、市場銷售能力的提高、產品制造能力的增強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人員是企業的核心資源,是創新的源泉和發展的關鍵。研發人員的狀況反映了企業創新的綜合能力,研究開發人員的數量、素質、研究活動的組織及激勵是一個企業研發規模、研發實力的具體體現,是企業進行創新活動成敗的關鍵。
由于每個人的需要、動機、個性是不同的,如果單純的采用一種薪酬體系對所有人進行激勵很可能會失效。一旦企業不能滿足其發揮其才能的要求,他們可能隨時離開企業并輕而易舉的找到工作。通過分析影響研發人員行為及其績效的因素,設計出有效的薪酬機制而降低、轉化風險對高新技術企業是十分必要的。
二、研發人員的行為特征
1.人力資本特征
人力資本具有非常重要的產權特征。研發人員依靠豐富的專業知識研發新產品、新技術,為企業帶來利潤。但這種知識和能力無法離開研發人員這個載體,它必須通過研發人員的研發實踐和知識學習才能形成,必須通過研發人員參加知識的貢獻與交流才能被企業所利用。所以研發人員人力資本產權的特點就表現為它的不可分割性。研發人員工作的創造性特征,決定了其工作形式永遠都不可能被電腦或更先進的技術性物質所取代。由于知識和技術更新不斷加快,研發人員的知識效價面臨貶值風險,而異質性技術創新知識的獲得更是需要極高的人力資本投資,所以研發人員還必須不斷的學習、培訓,以保持其人力資本價值。
2.團隊工作特征
由于現代科技的研究開發是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的集成探索,需要多個領域的專家的合作,要求充分發揮每個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需要越來越多的技術人員形成協作的創新團隊進行研發活動。個人知識效價的實現有賴于集體知識市場價值的實現。所以研發團隊內部的合作氛圍、成員之間矛盾沖突以及外部的環境支持,都會影響到研發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
3.委托特征
由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以及企業復雜的層級關系,使現代企業不僅是單層的委托關系,各個層級之間都存在著委托關系。委托人即管理者,追求的目標是企業利潤最大化,而作為人的研發人員,往往追求的是自身的需要得到滿足、成就感及對新知識、新技術的探索。管理者希望研發人員為實現組織目標努力工作,研發人員則從自己的利益和興趣出發,投入到研發中的精力和方向可能與管理者的期望不完全一致,因而導致風險。研發人員投入腦力勞動,其工作過程往往是無形的,其階段性產出體現為難以界定的知識。同時由于企業研發活動多采用團隊工作形式,企業的創新成果也是團隊全體成員共同智慧和努力的結晶,所以組織很難監控研發人員的工作,更不可能準確測量出每個成員的努力程度和貢獻大小,這種信息不對稱會造成研發團隊中有人偷懶,出現“搭便車”現象。
4.工作自主特征
研發活動是知識和技術含量高的工作,工作過程以腦力勞動為主,沒有具體的工作說明書,也沒有固定的工作流程,其生產力指標,主要是質量。研發人員的工作最具創造性,對新知識的探索、對新事物的創造過程主要是在獨立自主的環境下進行,傳統的嚴格科層制管理反而限制了研發人員的創新思維和工作積極性。
5.需求個性化、多元化特征
由于研發人員自身的特點,加之工作性質、方法和環境與眾不同,使得他們形成了獨特的思維方式、情感表達和需求特征。研發人員的需求正向著個性化和多元化發展,包括物質需要、專業知識實現與職業發展需要、領導認同需要、合作需要、參與需要、追求事業成功需要等等,各種需要的強度不一樣。
三、研發人員的薪酬體系設計
由于研發人員的需求個性化、多元化,所以對其進行薪酬設計時應突破單一的現金形式。根據不同層次員工的不同需求確定不同的薪酬體系,以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
1.輔助層總體薪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各種補貼+特殊貢獻工資+晉升機會
輔助層研發人員在研發團隊中的主要作用是輔助中堅研發人員,主要任務是學習相關知識和積累經驗,所以他們在這一階段并不能為企業創造太多價值,并且學習中有較強的人力資本積累效應。所以,在設計這類人員的薪酬時,可采取水平較低的固定薪金模式,對項目有特殊貢獻時進行特別獎勵。
采取固定薪金模式的原因首先是因為他們尚處在學習階段,不能為企業創造太多價值。其次由于輔助層是一個后備選拔層,優秀者將很快進入中堅層,成為企業研發的核心力量,不合適者將調離研發部門。所以該階段企業應幫助他們進行職業生涯計劃,并制定明確的晉升道路。這往往比薪金更具激勵效果。
2.中堅層總體薪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各種補貼+項目工資+特殊貢獻工資+晉升機會+技術股份
中堅層的研發實力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他們的工作成果直接影響企業發展和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所以應留住中堅研發人員,并不斷為其提供學習機會,保證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項目工資是體現業績的重要方面,據此與輔助層的薪酬水平拉開距離。技術股份是將研發成果的部分所有權歸屬研發人員,它不同于普通股份,不可轉讓,研究開發人員在非正常情況下離開企業時,他所擁有的這部分所有權將自動轉給企業。這種方法不僅能激勵研究開發人員而且可以減少流失,降低研發風險。項目工資主要根據項目開發難度、進度等。由企業和研發人員共同商議決定。企業在項目進行中要對各項指標的達成度進行考核。完成情況不同,計提比例也不同,項目工資等于項目總收益乘以計提比例。
對中堅層采用的這種薪酬模式,一方面體現了業績,使能力強的研發人員得到可觀現金收入的同時還有晉升、帶薪休假等精神獎勵;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勵和留住人才;還使研發人員和企業一起分擔了項目風險。
3.核心層總體薪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各種補貼+項目工資+特殊貢獻工資+股權
核心層研發人員的精力主要在于為企業贏得競爭優勢,對這類人員的薪酬激勵應以股權激勵為主,構建利益共同體。長期的股權激勵是為了穩定核心人員,加大其對研發人員追求項目成功的吸引力,使其能分享研發成果巨大的經濟回報。也可讓核心層研發人員負責項目的開發實施,給他們拓展個人能力、發展事業的機會,這比高的收益更能激勵核心研發人員。
四、實施時應注意的問題
1.確定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標準
由于研發工作是智力性活動,結果往往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采用任何單一指標都是不合理的。所以,對其工作績效的考評,要有一套科學合理的考評標準。這就要求管理者對研發任務進行層層分配和目標確認,并要求他們根據自己承接的任務,給出工作計劃。管理者審核其工作計劃的合理性,并根據工作計劃,考核節點目標。這種考核方法一方面考慮研發人員的特質,體現了對他們的尊重和信任,另一方面又能讓他們自行安排工作,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和創造力。因此,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標準是確定薪酬體系的前提。
2.充分溝通,在雙方協調的基礎上確定合適的薪酬體系
由于研發人員需求的多樣化、個性化,制定薪酬體系時應與每個員工充分溝通,了解其自身需要,這樣制定出的薪酬體系才具激勵作用。比如,甲可能認為醫療保險很重要,而乙由于其配偶所在單位已經為其辦理了醫保,他就需要別的福利。所以在制定薪酬體系時,應與每個員工溝通協調,體現人本管理的思想。
3.提供更多的出國考察、學習、培訓的機會
由于知識更新速度加快,競爭加劇,研發人員的自我發展意識也在不斷增高。因此,企業要給他們提供更多的出國考察、出國技術服務、各種學習培訓機會,使他們的知識得到不斷更新,業務水平和創新能力得到提高。
4.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和靈活多變的工作地點
企業要針對研發人員的工作特點(主要是從事思維性和技術性工作,勞動過程往往無形,工作沒有明確的流程),在制定工作規則時體現他們的意愿和特性,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和靈活多變的工作地點。這樣更有利于創造性的發揮。企業還要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營造學習型企業的氛圍,創造更多的民主化風氣,增強研發人員的奮斗精神。通過特色企業文化的構建來樹立企業在社會上的形象,提高企業的信譽度,使之進一步激勵企業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參考文獻】
[1]孫利輝,萬迪昉.企業研究與開發人員報酬激勵研究[J].系統工程學報,2002,(1).
[2]劉春草,徐寅峰,孫利輝.非對稱信息條件下企業研發人員中長期報酬激勵模式研究[J].預測,2003,(4).
股權激勵工作計劃范文2
關鍵詞:知識型員工;需求因素;激勵策略
隨著知識與技術全球化創新和新經濟時代的到來,現代企業正面臨著一種新的競爭環境———持續的變革和高度的不確定。在人力和知識資本成為企業競爭優勢資源的知識經濟時代,企業之間的競爭,知識的創造、利用和增值,最終都要靠知識型員工來實現。作為知識承載者、所有者的知識型員工是組織發展真正永不枯竭的源泉。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關注如何更好的激勵知識型員工。
1知識型員工的特點及企業激勵現狀進入“知識經濟”時代后,具有創新能力的知識型員工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要素,成為企業效率高低、發展快慢的決定性力量,這已成為企業界的共識。美國哈佛大學心理學家威廉·詹姆士在對員工的激勵研究中發現,受到充分激勵的員工其能力的發揮相當于激勵前的3~4倍。因此未來企業人力資源的重心是對知識型員工的激勵。重視對知識型員工的研究,結合知識型員工的特點及激勵模型,采取有效的激勵措施,既使知識型員工工作力和創造力充分發揮,實現其自身價值和成就需求,又能提高工作效率,使企業快速穩定發展。
知識型員工獨有的工作特征和個性特點對傳統激勵理論和方法提出了挑戰,企業要有效激勵知識型員工,必須對此予以重視。首先,知識型員工擁有知識資本,勞動成果富有創造性,因而其有很強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其次,知識型員工有較高的流動性,他們更看重終身就業能力;再次,知識型員工工作過程難以監控,工作成果難以準確衡量,因而價值評價體系構建困難;最后,知識型員工其混合交替的需求模式、需求要素及結構也有了新的變化。
我國激勵理論和實踐先天不足,導致企業對知識型員工的激勵效果偏離預期目標。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許多企業招聘知識型員工時,紛紛打出“高工資、高福利”的招牌,認為只要有“雙高”,就能吸引留住人才;二是面對知識型員工流動率的問題,企業不是想辦法提高對知識型員工的吸引力,而是采取不正當的辦法限制人才流動;三是管理者不了解知識型員工內心對組織的責任感和對理想的追求,而在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形成了巨大的盲區;四是企業對知識型員工缺乏正確認識,不重視工作與員工興趣及個性特點的匹配;五是忽視知識型員工的發展需求和職業規劃,對其學習和自我發展要求缺乏了解和有效地引導。
2企業知識型員工激勵中存在的幾個問題及原因分析企業必須采用有效的措施激勵知識型員工,促進企業和知識型員工共同發展。當前企業知識型員工激勵的種種現狀中,主要存在的問題有:2.1薪酬結構不合理滿意度低是企業知識型員工管理所存在的普遍問題。許多企業的薪酬結構不能體現企業的總體戰略和人力資源規劃,激勵性薪酬所占的比例偏低,這樣將嚴重挫傷員工尤其是知識型員工的工作熱情。此外,薪酬缺乏公平性。很多企業沒有準確、專業的崗位描述和績效評價體系,不同職能部門、管理層次之間的薪酬差距不合理,績效考核結果失真導致薪酬激勵失去相對公平。
2.2人才培養和選拔上主觀隨意性大。
忽視知識型員工的個人發展,職業升遷渠道單一,缺乏專業培訓和深造發展的機會。對知識型員工的獎勵方式普遍采用提拔到管理層的方式,沒有顧及員工的個人發展規劃,企業發展和員工個人成長缺乏有機結合。而且在人才選拔過程中主觀隨意性大,不乏唯親是舉、裙帶之風現象,缺乏規范化的管理。
2.3企業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缺乏自主性,并且缺乏良好的溝通和融洽的人際環境。
知識型員工傾向于寬松、高度自主的工作環境,注重強調工作中的自我引導和自我管理,而不愿受制于物化條件的約束。然而很多企業缺少有效的溝通渠道,而且對知識型員工行為的指導和監督過于細致,甚至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強制性地指令。
2.4忽視了知識型員工的特性,不夠重視他們自身價值的實現、知識的獲取和提高,缺少為知識型員工提供有效的教育和培訓機會。知識型員工重視自身價值的實現,重視自身知識的獲取與提高,渴望獲得教育和培訓機會。然而,很多企業不注重員工的教育培訓,迫使知識型員工通過在企業間流動而學習,以實現自身增值。這些問題嚴重挫傷了知識型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3企業知識型員工激勵策略
知識經濟時代下知識型員工對企業發展有巨大作用,企業應當深入研究知識型組織員工的特點和需求,走出知識型員工激勵的誤區。通過對上述問題和知識型員工特點的分析,提出幾點激勵策略:3.1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和績效考核體系。根據不同工作內容、性質和職位要求的特點,綜合使用高彈性、高穩定和調和型薪酬模型。在福利發放上可采用自助餐式福利,為員工量身訂做一系列合適且費用平衡的福利項目供其選擇。還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從而增強知識型員工的歸屬感,提高其滿意度??冃Э己耸羌畹幕A,企業必須配合建立完善、公正的績效考核體系。管理者應及時兌現與考核體系相符的薪酬獎勵方案,使員工感到自己的付出得到企業認可。合理的薪酬和績效考核體系使員工的貢獻收益與企業的發展密切相關,服務于企業戰略和目標。
3.2轉變管理觀念,根據企業戰略目標指導員工職業規劃。企業應結合自身狀況為知識型員工的個體發展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使他們的成長需要和成就動機得以實現。
企業在為知識型員工描繪未來美好藍圖的同時還要充分了解其需求和特點,使他們能獲得有成就感和自我價值實現感的職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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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對策
一、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概述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主要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企業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對所在企業或部門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履行的職責、義務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活動。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從源頭上對腐敗進行預防及治理,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自我約束意識,促進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確保企業資產保值增值。
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審計缺乏計劃性,項目開展相對滯后。因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大都開展于領導離職或提任之后,審計部門臨時受托開展業務,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整個任職期間,形成了審歸審、用歸用,審計部門只是走形式的一種現象,難以發揮經濟責任審計應有的效率和效果, 起不到監督作用, 也不能效地評價領導干部, 達不到警示和震懾作用。
2.審計缺乏獨立性。顧名思義,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就是由內審部門開展的一項審計工作,審計部只是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被審對象則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從層次上來說,缺乏獨立性。又由于審計部門人員與被審計領導干部相互都比較熟悉,所以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企業內部復雜人際關系的影響。也可能因為自身利益的原因,他們還要與其它部門交道,或需要求人辦事,這其中就可能包括被審計單位,這也很容易使審計人員產生麻痹思想而簡化了相關程序, 對企業已發生的變化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形成思維定勢,影響審計的效果。
3.審計缺乏聯動性。內部審計業務一般是由審計部門獨立完成,而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也相對單一。雖然有的集團公司將審計與紀檢監察合為一個部門,但在開展業務時仍然是各負其責、各施其職,且與審計涉及的組織、人事、管理、等部門之間也缺乏聯動,所以在審計對象的確定、審計任務的實施、審計報告審查、審計結果落實、審計問題的處罰等問題上缺乏交流與溝通,使經濟責任審計失去意義。
4.審計信息片面或失真。一是從已審計過的離任領導來看,一般任職的期限長,少則三五年,多則十幾年,涉及的會計資料繁多、財務人員更換頻繁,對以往的經濟事項不了解,加之審計工作量大,審計工作時間短,所以我們在審查時多以近三年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作為審計的重點進行關注,而對以往年度只作為審查事項需要追溯時的抽查范圍,不會詳細審計。二是歷屆領導離任后,都會涌現一些由于厲害關系而阿諛奉承或惡意誹謗的評價,所以對領導的測評表上的分數就顯得不是尤其重要。這樣做就容易使任期內的經濟業務事項得不到全面的、徹底的審查,而是“蜻蜓點水”,影響審計質量。
5.審計業務開展受限。一是新領導接任后,他認為前任領導已經調離,再對他進行審計只不過是履行一種程序,意義不大;如果離任者升遷,職位高于現任領導,審出問題可能對自己不利,所以不會主動積極地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二是被審計者認為自己已經升遷,審計只不過是走走過場,審好審壞都沒多大關系;或是離任者被調離時本身就存在著各種不好的情緒,所以就更不愿意配合審計人員的調查工作,使審計業務開展受限。
6.審計評價不盡詳實。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后, 通過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況、經濟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及遵守財經紀律等情況的審核, 能夠比較客觀公正地評價經濟責任人的經營實績。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由于被審領導離職或提任后,可能已成為審計部門負責人或更高層次的領導,也可能由于被審領導與審計人員之間存在著復雜的人際關系,致使審計人員在做出審計評價時只談優點,不提缺點,或夸大業績,縮小問題。不能為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考核時提供詳實可靠的依據。
7.審計人員對待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意識有待轉變。經濟責任審計往往開展于領導離任以后,所以不少的審計人員存在著可審可不審的意識,他們認為領導已經離任,時局已成定勢,經濟責任審計只不過是做形式,走過場,審與不審都一個樣。所以在這種心理前提下進行的審計難以發揮審計作用。
三、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對策
1.加強審計的計劃性。人事部門在對擬任用的領導干部進行考察期間,審計部門則應介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被審領導離任之前,做出合理、有效、真實的審核評價意見。切實避免出現“事前不見,事中不靠邊,事后瞪起眼”,充當事后諸葛亮,提供一些時過境遷,只能警示后人的“馬后炮”審計報告。
2.改善審計環境,增強審計獨立性。一是改變內審部門與被審對象之間的隸屬關系,將內審部門設在更高一級的層次,直接在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增強審計獨立性。二是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實行以外部審計為主,內審配合的方式。外部審計的優點是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不存在行政上的依附關系,不需看領導的眼色行事,只需對國家、社會和法律負責,因而可以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強制性、權威性和公證作用。內審的優點是審計人員對本單位業務、流程熟悉,能保障審計業務少走彎路,增強時效性。
3.建立聯審制度。內部經濟責任聯審制度是指由審計、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法律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共同組成審計小組,開展審計業務的一種制度。建立聯審制度,不僅可以避免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單一的現象,還可以對審計查出的問題群策群力,共同探討,促進審計意見的落實和整改等,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4.推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實行年薪制及股權激勵機制的企業(包括試點企業)在任期內獎勵兌現前的審計、任期屆滿連任時的審計,以及任職時間較長、上級企業根據規定和需要安排的審計。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一方面可以科學的確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對審計的部門、內容、重點可以做到心中有數。而且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將年度預算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工程審計等與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結合起來,可以避免重復審計,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增強審計工作的主動性,及時發現問題,及早采取措施,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也為領導干部考核及時提供依據,較好地發揮了審計的預警和預防功能。
5.堅持“先審后離”、“先審后提”的原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就是要劃清離任者對本企業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完成情況及遵紀守法情況應負有的責任,也是對領導干部任職前必要的考察和評價的途徑之一。如果在沒有審計前就對其進行任免,便會使前任領導和現任領導之間責任不清,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企業存在的各類經濟問題也得不到及時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層出不窮。所以我們應堅持“先審后離”、“先審后提”的原則,將審計關口前移,及時發現和解決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切實發揮好內審的監督、服務職能,推薦出優秀的決策者,保障企業的健康發展。
6.正確做出審計評價,保證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進行審計評價是搞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發揮其作用的關鍵所在。所以審計評價必須做到有據可查,實事求是,不能憑空想象或夸大其詞。目前,內部審計部門在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評價時,通常能夠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對任期內的業績評價,不是照抄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工作總結,就是直接引用被審計領導的述職報告,影響了審計評價的公正性。因此,只有做出正確的審計評價才能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客觀地反映企業負責人任期內所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為人事部門的考核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
7.審計人員應轉變意識,提高自身素質。無論是離任審計還是任中審計,無論是先審后離還是先離后審,審計人員都應本著盡職盡責、客觀公正的態度開展審計業務,遵守職業道德,增強法制觀念和敬業精神。同時應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綜合性的審計工作,審計人員應加強對多門知識的涉獵,而不能局限于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只有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宏觀層面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才能確保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質量。
參考文獻:
股權激勵工作計劃范文4
北京市最早的“折子工程”始于1996年
北京市實施折子工程,最早可追朔到1996年,至今已經有15年的歷史了。一項政府工程,連續抓了15年,而且今后還將一直抓下去,這在地方政府中目前恐怕尚未僅見。
1996年,北京市經委技改處開始引進折子工程,出臺了“北京市經濟委員會1996年技術改造、技術引進計劃”?!罢圩庸こ獭庇纱嗽诒本鞍布衣鋺簟薄?/p>
所謂“折子工程”,是指由市主管副市長分工負責,相關委、辦、局及承辦單位協調配合的重要工程項目,它要求做到任務、時限、責任明確具體到位,確保落實。是政府批準并親抓親辦的工程。從我們監測到的資料看,北京市政府從1997年開始,正式把“折子工程”作為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安排落實的一個載體,每年年初,以市政府文件的名義,下發當年的“折子工程”,比如,“北京市2010年市政府折子工程”共分為方面,228個子項。
總體看,北京市重點工作折子工程,根據新時期北京市工作的任務、特點和需要,將下一階段北京市工作重點工作劃分為“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促進首都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統籌城鄉區域發展”、“提高城市可持續發展水平”、“深入推進改革開放”和“全力保持首都和諧穩定的良好局面”等類別,細化分解為若干小項,不僅指出了工作重點和要點,提出了具體指標,而且注明了“牽頭領導”和“主要責任單位”、“協辦單位”以及“完成時間”,把責任分解到分管領導和主管職能部門。同時,將“折子工程” 列入本市重點督查內容。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責任分工,抓緊組織實施,狠抓落實,務求按時限要求全部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應該說,用實施“折子工程”的方式對重點工作進行部署落實,這在全國并不多見,充分體現了北京市政府務實求真、創新求是、追求實效的新特點。
北京市15年共實施政府折子工程3051項
從1997年開始,北京市政府實施的政府折子工程一直沒有間斷,到2010年,已經整整歷時15年之久。15年間,北京市一共實施了3051項政府折子工程,每年的政府折子工程,根據當前形勢和任務的不同,折子工程的內容也不同。從北京市折子工程內容和體現的精神看,它往往由一個大的工作主題項目,分門別類解剖出幾個大類別又分解出一些既關聯又有相互獨立的子項目,通過分工負責到人來逐項實施完成的工作工程。它體現了一個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中心工作或者重點工作。
2010年北京市政府折子工程轉方式成重中之重
2010年北京市折子工程共分方面,具體任務有228項之多。其中,圍繞首都北京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問題,共列出年度需要完成的具體任務目標40項,成為折子工程的重中之重。其中包括:
35.抓好“三個一批帶動工程”,即抓好中航工業園、北京現代汽車三工廠等一批重大現代制造業項目,中關村軟件園二期、中國移動國際信息港等一批重大生產業項目和中國動漫游戲城、鳳凰國際傳媒中心等一批重大文化創意產業項目。
36.研究推行重點企業“一企一策”,培育一批“專、特、精、新”的小巨人企業,形成一批有影響力的創新企業群。組織認定50項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1500家高新技術企業。
37.加快推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先行先試改革,深化股權激勵、工商管理、社會組織等改革試點。
38.研究起草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法規草案。
39.進一步下放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市級行政審批權限。
40.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管理體制,加強市級管委會的組織協調和督辦落實職能,設立中關村發展集團公司,加大各分園和產業基地的統籌協調力度,落實重大項目引進落地工作。
41.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一區多園的產業空間布局,以海淀區、昌平南部地區構成的核心區為依托,整合未來科技城、軟件園、生命科學園、環保園、永豐產業基地等空間資源,加快建設北部研發服務和高新技術產業聚集區。
42.支持產業技術聯盟和民營科技企業承接重大科技項目,完善科技條件平臺開放共享機制,加快構建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43.大力支持中科院北京分院建設,共同遴選一批重大科技合作項目并進行試推。吸引更多的重要企業在北京建設研發中心,力爭新認定30家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統籌全市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地方配套工作,加強與國家重大專項辦公室聯系,做好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對接工作。
44.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新增25億元儀器設備等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促使4500家科技企業享受到研發實驗服務,服務收入達到5億元。推動“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建設,實施科技振興產業工程和科技支撐工程。支持產業技術聯盟等新型產業組織發展,努力在重大關鍵技術上取得突破。
45.制定實施創新型企業“十百千計劃”,在中關村培育和成長出一批十億元、百億元、千億元的創新型企業。
46.加大科技成果產業化支持力度,健全項目跟蹤和篩選機制,整合政府產業投資,以5年不少于100億元的規模,集中支持一批成長性好的企業以及龍芯、綠色印刷、一類新藥等一批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
47.加快形成由企業家、金融家、科學家、政府官員緊密聯系、相互協調的機制,發揮中關村企業家顧問委員會參謀和支持作用,舉辦中關村科技沙龍系列活動。
48.加大政府采購中關村示范區自主創新產品力度,全年完成40億元采購任務。
49.深化科技金融創新,支持場外交易市場建設,積極爭取更多企業上市融資,打造“中關村”板塊。支持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聚集發展并發揮作用,逐步完善覆蓋技術創新全過程的金融服務體系。
50.深入實施首都知識產權戰略,擴大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推動專利權交易。
51.制定并實施吸引高端人才的政策,吸引和集聚更多高端人才到中關村創業。
52.建立創業孵化機制,推進各類市場化、專業化的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營造有利于科技型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制定頒布全市孵化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認定10家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專業孵化基地;新認定5家市級大學科技園;向國家部委推薦認定一批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和孵化器。
53.推進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大興區行政資源整合,理順管理體制,拓展發展空間。
54.抓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一批重大項目,培育數字顯示、移動通信、新能源等產業集群。
55.發揮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帶動作用,推動豐臺科技園、大興生物醫藥產業基地、通州光機電一體化基地等聯動發展,建設南部高技術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聚集區。
56.全面推進金融街、商務中心區、麗澤金融商務區建設。
57.加快建設中國人壽研發中心、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等金融后臺項目,推動要素市場建設,吸引各類金融機構在京發展。
58.加快實施首鋼廠區調整建設規劃,發展高端替代產業,帶動西部地區發展。
59.發揮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作用,加快臨空經濟區發展。
60.認真落實規劃,積極推進馬坊、馬駒橋、良鄉等物流基地建設。
61.做好石化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和高端汽車零部件等特色產業基地建設和項目引進工作。
62.在新能源汽車關鍵系統研發和制造領域實現突破,建設國際領先的電動汽車研發中心、國內重要的新能源汽車研發制造基地。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化,努力開發純電動乘用車,發展混合動力客車和商務車。
63.加大對云計算、智能電網、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生物醫藥、低碳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支持力度,抓好一批具有重大技術突破、產業引領作用和規?;熬暗目萍甲灾鲃撔鲁晒霓D化與產業化。
64.積極發展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產業,推動智能電網示范區、綠色能源產業基地建設。
65.大力發展生物醫藥產業,實施“生物醫藥產業跨越發展工程”,加快一批具有成長潛力的創新型企業發展,推動一批重大醫藥產品產業化;吸引一批外地品種(企業)落地北京;搭建一批北京生物醫藥產業發展所需共性關鍵技術平臺,完善支撐服務體系建設。
66.以市場拓展為重點,組建北京軟件和信息服務交易中心,發展壯大信息服務業。
67.推進“感知北京”示范建設,積極發展物聯網產業。
68.完善融資服務體系,加快推進新媒體產業基地、中國北京出版創意產業園區、文化娛樂主題公園和演藝中心等一批重大項目建設,做大做強文化創意產業。
69.新建建筑嚴格執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對500萬平方米城鎮住宅、2萬戶農民住宅進行節能改造。
70.繼續淘汰黃標車。采購1000輛純電動環衛車和200輛節能環保公交車。
71.推進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完成1000蒸噸改造任務。
72.推廣高效照明產品1200萬只。辦好“節能超市”,健全節能勵機制,鼓勵企業采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高清例。
73.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開展排污權交易改革試點。
74.研究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大力推進循環經濟試點和清潔 。
75.組織編制“十二五”規劃綱要及各項專業規劃。深化對事關大問題研究。
“創新”成為北京市“十二五”政府工作主調
“折子工程”作為一項政府工作機制的創新,在北京市僅僅是一個方面。從2011年北京市“兩會”可以看出,政府工作創新在北京市“十二五”發展中將更加突出。
從“創新型城市建設”到“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從科技“自主創新”到“政府自身建設和服務管理創新”、“社區服務管理創新”綜合試點……在北京市第十三屆人代會四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46處提到“創新”。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如此全面系統地表述“創新”,還是第一次。
“全面、系統”的表述,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展現的,是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體制創新、機制創新等“全面開花”。例如,在報告的第一部分,回顧過去一年工作時提到11次創新。在第二部分,報告提出要“創新發展理念、創新發展模式”,增加了文化創意產業創新等內容,讓人耳目一新。在這一部分,報告共提及“創新”18次。 報告的第三部分是關于《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草案)》的說明,短短9頁報告提及“創新”17次。
股權激勵工作計劃范文5
關鍵詞: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中圖分類號:F12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6)05-0044-07
一、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演變
(一)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概述
國有資產監管是指,在市場經濟社會,政府為了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對國有資產領域所采取的有別于傳統政府干預行為的相對獨立的主動干預和控制活動[1]。國有資產監管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形成、使用和資產產權轉移處置的整個過程所進行的監管,包括監管模式的確定、監管機構的設置、職能權限的劃分及制定的制度、法規、條例的總和等。我國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形成于集中直接管控的經濟管理體制,并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和制度創新的演變而不斷的調整,其中經歷了以“放權讓利”為標志的改革階段(1979―1984年)、“兩權分離、政企分開”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階段(1984―1987年)、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初建形成階段(1988―1997年)、國有資產監管權分散行使的階段(1998―2002年),直到2003年國資委的建立,標志著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進入了以構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為主的創新階段。
從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形成和發展的路徑來看,在2003年以前,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沒有明確的國有企業出資人,無論管理和監督的權利歸屬于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是屬于專職的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都沒在具體的體制予以確認。二是對國有企業的監管體制并未真正的建立,國有企業的監管也僅停留在國有企業的經營層面。三是監管效果體現在政企合一,以行政手段為主,多個行政部門共同管理,注重資產實物化管理,國有企業產權單一,且固化難以流動??偟恼f來,我國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演變是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的變革不斷進行完善和發展。從計劃經濟時期的直接管理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時期的間接管理,監管體制經歷了從多頭管理到趨于集中管理、從行政化管理到趨于市場化管理、從干預日常經營管理到重在發揮出資人職能管理、從習慣人治管理到趨向依法管理的轉變,這種演進路徑大致脈絡可以歸納為“從管理到監管”的體制演變。
(二)以管企業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2003年3月,國務院正式成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5月國務院頒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時條例》規定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資格,對國有企業資產具有監管職責,不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這些標志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體系得以確立,國有產權轉讓監管有了明確的監管主體,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該主體的監管職能,明確了這一國有資產監管體制以管企業國有資產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該體制體現的關鍵核心內容是“管”,是一種“管資產、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以“管企業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明確了政府以出資方式管理國有企業,在解決政企不分、國有企業多頭管理、“九龍治水”等方面邁出了一大步,為國有企業成為獨立市場主體奠定了體制基礎[2]。解決了國有資產所有者主體長期缺位的問題,國有資產所有權主體的明確保證了國家對企業人、事、資管理的統一,對國有資產強調保值增值的管理,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但是,這種著重全面統一管理,側重 “管理”的監管體制模式不同程度上對國有企業的活力形成了一定的制約,國資監管機構在實施監管過程中既當“婆婆”(監管人)又當“老板”(股東),對企業的人、事、資產等事項事無巨細,無所不管。因對企業日常經營干預過多,作為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層對企業日常經營事項的決策受到限制,企業獨立經營自難以真正保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本身的創新活力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國有企業首先是企業,是獨立的市場經營主體,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責任能力從事市場的經濟活動。目前國資監管機構,集婆婆”和“老板”于一身的角色,以多具行政化的管理方式,直接管理企業,為干預企業日常經營活動提供了體制通道,使政府監管者、出資人代表、企業的邊界難以劃清。這使得政府監管效率下降,出資人代表政企關系搖擺,企業自主經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受到制約。可見,此時的 “監管體制”非彼時的“監管體制”,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推進政府監管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離;推進具有行政化管理體制模式向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體制轉變;廓清政府、國有出資人代表、國有企業的邊界,是實現從“管理體制”到“監管體制”轉變的根本所在。
(三)當前國有資產交易管理體制特點
1. 縱向分級監管。目前國有企業的交易流轉實行企業國有產權歸屬國家統一所有,中央和地方各負其責的分工監管形式,中央和地方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所有者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在地方,具有國有企業監管權的職能機構并非完全和中央層級的機構垂直對接,甚至在有些地方的國有資產監管范圍更廣于中央。目前,對國有企業的監管,中央和地方的分工是國務院授權國資委監管負責112家中央企業及下屬企業,地方省、市級國資委負責監管所屬地方企業。盡管現行的法律規定上并未承認地方政府是國有企業資產的最終所有權人,但地方政府實際上掌握著國有企業的運營權、人事權、財產處置權以及受益等財產所有人享有的權能。
2. 橫向分割監管。我國企業國有產權歸全民所有,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國務院國資監管部門(國資委、財政部等)、省級國資監管部門(國資委、財政廳等)、市級國資監管部門(國資委、財政局等)分級履行出資人職責,因此,國務院國資監管部門、省級國資監管部門、市級國資監管部門是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管主體[3]。目前國資委負責監管112家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財政部負責監管79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及下屬的7 000余家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①,中央金融類國有資產主要是由財政部委托匯金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出資人代表對國有控股或參股的金融企業持股,國土資源部負責監管礦產、土地、河流等自然資源類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還有一些文化類經營性國有資產由文化部門負責監管,但是這些監管的范圍又不是絕對的涇渭分明的。例如,隨著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進,因企業間相互參股而引起的企業產權結構調整、投資主體多元化等企業制度改革創新,很多原有的工業企業的經營和投資領域也將更多的進行融合和涉足金融領域。另外,司法、審計、工商行政、統計、勞動保障、環保等部門從不同側面對包括國有資產交易流轉在內的全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管理、監督。
3. 監管主體與交易主體“政企合一”。國資委作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既可以成為民事主體,又可以作為行政主體行使國家公權力,在監管主體和交易主體資格上存在交又和重疊的現象。現實中,國資委作為政府特設機構,具有政府監管者的職能,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規范性及產權市場的運作合規性進行監管,同時,它又是國有產權交易主體,對國有資產交易事項具有審批權、決策權。這就形成了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主體與決策主體合二為一的現象,即政府既充當交易的監管者,又是交易的決策者,“交易監管與交易決策不分”,既是“婆婆”,又是 “老板”。政府在行使國有企業管理職能的同時,也行使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流轉的監管職能,很多政府部門習慣于雙重管理職能的特殊權利,不分權責界限的對企業的產權進行處置和決策權進行干預。各部門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督實施分割管理,權力責任不清。對于企業產權的轉讓和處置,政府不同程度的介入或全程介入,而在承擔企業的產權交易流轉監督責任方面則互相推諉,嚴重影響了企業經營效率和國有企業交易流轉的監管效果。
(四)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國有資產監管提出的要求,為加強和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機制指明了方向。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環節。目前國有企業已經進入了資產資本化、股權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創新階段。全國國有企業改制面達78%,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改制面從2003年的30%提高到2014年的85%以上。截至2014年末,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達1 075家,其中,中央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376家,占中央企業資產總額的54.9%、凈資產的49.5%、營業收入的59.8%、利潤總額的65.7%[4]。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準確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定位,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5]。如何從“管人、管事、管資產”實現“管資本”的監管職能的轉變,是賦予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這樣的專業平臺的職責和目標。該平臺的建立,意味著在國企的管理結構中,增加了一個層級,其相應的監管理模式也發生了轉變,即從原來的“國資委-國企”變為“國資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企”。與先前國資委既當出資人又履行監管職責的模式相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于企業的經營和管理的行為更加適應市場化運作要求,治理結構更加符合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基本規范、更能避免行政化干預企業的傾向,這對于以前國資委進行國有企業監管過程中“管的過多、管的寬泛、管的不到位”現象都是一個很好的改進。
“管資本”的另一思路體現于“以市場公允價格處置企業資產,實現國有資本形態轉換,變現的國有資本用于更需要的領域和行業”[2]。這意味著未來更多的國有資產可以轉讓、出售,政府以所得資金償還債務或者填補社會保障體系欠賬。這就需要更加強化國有企業資產交易環節的監管職能,通過政府職能轉變和國有企業監管體制的改革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在這種情形下,國有企業資產管理體制將真正的實現從“管理”到“監管”的模式轉變。
二、當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制度問題
1. 缺乏統一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制度。從我國國有資產監管的基本情況看,目前仍是一級政府一級財政,一級財政一級投資,一級投資一級監管,即實行的是“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我國現代意義上的國有資產監管制度體系尚未形成,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概念界定和認識上,理論界和實業界通常將監督與監管混為一談,想當然的認為國有資產監管就是國資委的出資人監督,或將國資委的出資人監督職能視為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監督;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對于國有資產的職能如何設置、如何履行監管責任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三是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管實行多頭監管,部門之間監管權能的邊界以及橫向協調機制等缺乏制度安排,容易產生監管執行上的沖突和協調上的不便,往往導致監管責任的缺失,甚至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2. 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法律制度不健全。盡管《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都設置了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相關法律規定,然而,關于針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迄今為止還沒有國家一級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規定。目前,我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所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立法體系滯后,現有法律效力層級低,適應新體制要求的法律法規短缺,沒有完整的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來調整國有資產交易流轉關系、規范國有資產產權轉讓,使國有資產的交易流轉監管缺少必要的依據。例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只是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行政規章,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甚至是行政法規也談不上,效力層次較低,自然權威性差。
3. 國有資產交易評估制度存在疏漏。按照法定程序規定,國有資產進行交易流轉時,需要對擬交易的國有資產委托評估,并辦理相關核準或備案手續。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應當以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為參考依據。但在實踐中,往往因為國有資產交易評估機制不完善,使得擬交易的國有資產價格被低評或者相關資產漏評現象常有發生。另外,因為國有資產評估機構所提供的評估服務為有償行為,在接受委托評估任務過程中,與擬轉讓的國有資產為載體的相關利益人的形成了權利義務關系。這些利益相關者主要包括委托人、被評估單位甚至是潛在的資產購買人,因為有償服務就意味著利益,因為利益的驅使,會客觀上對于評估機構的獨立、公正和客觀開展評估工作產生一定的影響。實踐中,因執業注冊資產評估師職業道德缺乏或專業勝任能力較差,導致評估不規范、不客觀、不科學,使得被評估的資產大幅“縮水”,給受讓人低價取得國有產權,獲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機,造成了國有資產在交易流轉環節的流失。
(二)監管程序問題
監管程序是指政府實行監管所必經的步驟、實行標準、法律法規適用,包括批準、決定、審核、備案的步驟等程序性要求。我國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程序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 監管程序設計不當。監管程序不當是政府在設計監管制度時沒有按照目標的要求設計適當的步驟和標準,即監管程序設計不符合監管目的,表現為步驟不細致和方法不周全。例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列明轉讓資產要有轉讓批準的文件,一般是上級政府的批準和決定轉讓決議,或者有轉讓企業的轉讓申請書,但在《辦法》中沒有說明決定和批準要經過什么程序、依據什么方法,法律也沒有規定批準需要嚴格論證合法合理性。
2. 審批權限劃分不夠清晰。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審批權限問題,總體原則是由政府審批,分中央政府、省級和地市級三級政府,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審批三級以下企業產權的流轉,集團及集團以下二級企業控制權發生變動的,則由集團企業本級政府審批決定。現行的法律制度對于國資部門直接監管企業的層級問題、審批權限劃分等沒有進行明確界定[6]。國有資產監管審批程序層級問題會影響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責任的落實及監管效果。
3. 轉讓程序不夠規范。在實踐中,因為國有資產轉讓的監管主體權利義務不匹配,出資人、經營人和監管人的定位不清晰,轉讓的程序不規范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有些國有資產交易并未按規定進場,有的雖然形式上進場,但卻私下通過指定交易對象、訂立陰陽合同(如備忘錄、補充協議)等方式規避國家規定,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4. 轉讓過程不夠透明。以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是實現國有資產轉讓有效監管的重要條件。在國有企業合并分立、開展重大投資、轉讓重大資產等重大事項中不公開透明,這導致了在國有產權交易流轉過程中出現資產評估不實、虛構虛增成本、違規審批、隱匿轉移、侵占私吞國有資產的違法違紀行為,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6]。
(三)基礎管理問題
1. 基礎管理缺乏法律規范。對國有產權的界定、登記和糾紛的處理等均屬于國有資產產權基礎管理工作。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沒有明確的立法條文對產權基礎管理工作進行界定和規范,也未通過法律明確授權相關部門進行法律解釋或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2. 國有產權界定模糊。國有產權的界定是進行產權交易流轉的基礎,不僅是國企改制重組還是國有資產兼并收購都須以明確的產權歸屬和權能界定為前提條件。國有資產流失中很多問題也跟產權界定不清有很大關系。我國現行的產權交易流轉制度中,對于產權的概念沒有形成統一和權威的界定,導致實踐中因產權關系不明產生各種爭議層出不窮,甚至產生了嚴重的刑事案件。
3. 監管責任意識有待提高。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監管人員責任意識淡薄,對于國有企業交易流轉監管不到位或者監管流于表面,沒有意識到監管責任的重要性,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其主要表現在:一是國資監管部門和產權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自身條件不過硬,綜合素質水平較低,對于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疏于把關,缺少監督意識和責任心,使得交易環節監督有形無實;二是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領導和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對于企業產權交易決策遲滯或為了工作績效搶進度;三是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完成工作計劃或為了追求某種形式上的效果,不顧實際情況,生搬硬套的要求企業限定的時間內完成企改制、重組、資產轉讓處置等產權交易行為,將國有企業的改革視為一項政治任務去落實。這樣做的結果,往往會留下一系列的后遺癥,甚至造成不可彌補的國有資產流失。
三、國有資產交易監管體制改革創新的目標
1. 建立“大國資監管體制”。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原則,加快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明確國資監管機構功能定位,建立“大國資交易流轉監管體制”?!按髧Y交易流轉監管體制”指的是將國有經營性資產的交易流轉納入集中統一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將國有資產監管的權能交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形成有效的分權與制衡機制。國資委負責制訂國有資產監管規則,通過規劃布局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戰略性地配置國有資本。國有資本經營公司對國有資產進行具體的運營和管理,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通過“大國資”監管體制的建立,覆蓋經營性國有資產,在加強國資委系統建設上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機制,在推進國有資產優化配置上打造有效的對接平臺,促使國有經濟飛躍性的發展。
2. 建立“監管”與“運營”分離的國資交易監管體制。按照“決策、執行與監督”分離的原則,適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新要求,明確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主體的性質、監管內容及主要職責,建立覆蓋經營性資產在內的,統一高效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建立高效統一的監管體制,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履行的職責是代表政府行使監管職能,這種職能范圍中所擔當的是一個專業的監管角色。如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職監管責任的同時,又擔當政府對企業的決策和執行等角色,這種職能上的沖突與職能主體的重疊不僅會影響監管的力度,同時對監管機構會造成職能沖突與角色錯位。從監管成效來看,如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同時履行對國有企業的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能的話,由于這些職能的內在要求必然會產生內部的沖突,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很難在其中尋找到一個恰當的平衡點,進而造成國有資產監管效果的實際根本無法達到目標需求,實現理想的監管效果
3. 從適應資產管理向適應資本監管體制轉變。隨著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國有資產管理方式和管理重點都將發生深刻調整,由原來的管國有資產為主向管國有資本為主轉變。從原來注重資產實物形態向注重資產的價值形態轉變。監管客體形態的變化,必然要求交易流轉監管方式、監管手段和監管制度的相應調整變化。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形成具有不同功能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主體。推進國有資本在一般競爭性領域的合理流動與有序進退,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將國資轉讓的監管要求體現在公司章程中,使公司章程真正成為在法律法規規范下,行使出資人權利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依據。
4. 從適應國有制監管向多種所有制監管轉變。伴隨著國有資產國企改革的加快,國有資產結構布局戰略調整加大,國有資本內部的調整優化及交易流轉、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的交易流轉、國有資本與國外資本的交易流轉,以及股權激勵制度的創新必將快速發展,這為國有資產的交易流轉監管實踐提出了新的要求。對尚未實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和集團公司),應盡快建立符合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的規范的公司化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通過完善混合所有制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形成企業的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機制,以適應產權交易國有制間流轉監管向多種所有制間流轉監管轉變。
5. 從重在國內監管向內外結合監管轉變。“十三五時期”伴隨我國“一帶一路”國際化戰略實施,我國外向型經濟將迎來快速發展的良好機遇。國有資本“走出去”步伐加快,在規模擴張、兼并重組、海外市場拓展、國際合作等涉及國有資本融合、交易事項必然增多;另一方面,隨著“引進來”戰略的深度發展,我國引入外資、利用外資水平的質量和水平在不斷提升,國有資本與國外資本之間并購轉讓、合資合作等商業往來會日趨頻繁,國有資本與國際資本跨境交易流轉、國有資本與國外資本在國內交易流轉必將成為一種新常態,國有資本交易流轉監管能力必然要適應國際化趨勢的要求。在國際同業監管慣例的了解、人才培訓培養、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等方面都要打好基礎、做好準備。
6. 由重在保值增值監管向保值增值與功能實現結合監管轉變。推進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重點領域流轉集中,發揮國有經濟引領作用、帶動作用,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和市場競爭力,是國有資本存在和自身功能所決定的。國有資本交易流轉實現保值增值是基本要求,而在一定條件下,達成功能的實現更加重要。在現實的操作用,需要建立一套科學客觀的衡量機制和評價標準,使國有資本交易流轉在保值增值和功能實現之間取得平衡或最優的選擇。
7. 由重在程序型監管向程序與戰略結合監管轉變。國有資本交易流轉涉及兩大方面問題,一是誰來決策交易流轉,決策程序是否規范,交易過程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二是標的國有資本能否轉讓,對轉讓對象的要求是否明確并符合規定的條件。前者屬于程序性監管職責,后者注重戰略型監管或戰略型審查。伴隨國有資產結構和布局戰略性調整,以國有資本經營為主的經營體制正在形成,國有資本調整整合力度、并購重組力度、交易流轉力度加大,這對交易流轉中的程序監管和戰略監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從“管理”到“監管”的突破路徑設計
構建一個監管統一、程序規范、運作高效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客觀上需要政府、股東(或出資人代表)、交易市場、中介機構、社會媒體各方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協調順暢、規范運作,形成合力監管的體制格局。從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現有模式到目標模式,實現“三突破”。
(一)實現監管體制突破
1. 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原則,推進國有資產的管理、運營和監督三大部分相互分離,構建三大獨立的責任主體。國有資產交易監管行為有別于政府對國有資產管理運營的干預行為,只有在行政系統內進行權力制衡和政資分開才能有效保持監管機構的相對獨立性,才能更好的能發揮監管的成效。在政企分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情況下,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運營主體和監督主體將分別依據權能劃分行使相應的權利,進行權力的分工與制衡,更有效的發揮各自的職能和履行應有的責任。
2. 明確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主體職責。科學、合理、合規的界定縱向和橫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權責邊界。首先須明確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管轄范圍和邊界,根據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各自所擁有的對國有資產監管的權能進行責任劃分,在此基礎上,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做到責權利對等和統一。
3. 推進中央與地方分治監管向上下一體化監管轉變,建立縱向“大國資監管體制”,構造一個專業化的政府監管主體。未來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必須實現從管國企到管國資的跨越。組建“大國資監管體制”,需要打破縱向分級監管的體制模式,構建隸屬明確、上下一體的國資監管體制。
(二)實現監管范圍突破
1. 推進由重點、局部經營性資產交易監管向全覆蓋經營性資產交易流轉監管轉變,實現由多元監管主體向單一監管主體轉變,構建一個全覆蓋經營性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主體。盡快將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事業單位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轉為經營性的國有資產納入監管范圍,統一規劃、統一國資預算編制、統一產權管理與監督,實現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的全覆蓋,確保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的完整。
2. 國有資產交易監管責任的落實,需要從法律上明確主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權屬邊界,避免多頭監管帶來的責任落空現象。監管主體權責統一,職能明確,并設立監管追責制度,強化監管主體的監管力度和監管執行效果。
3. 增強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的透明度,促使廣泛的社會監督成為交易流轉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情況及時向社會通報,設置有效的公開程序和增加公開的透明度,在不泄露國有資產產權商業機密的情況下,公布交易流轉的重要決策事項及流轉執行情況等,便于國有企業職工、股東、債權人、財稅部門等利益相關人和社會媒體等,對于國有資產的交易和流轉情況進行查詢和監督,實現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督的全社會范圍覆蓋。
(三)實現監管制度突破
適應國企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加快推進《國有資產交易法》立法進程,提升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專項法律層級,逐步形成一套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為此,加快推進國有資產交易流轉體制改革,重點應在以下幾方面取得實質性突破:
1. 改革“縱橫分治”的體制格局,建立統一、規范、高效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國資委通過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形成“統一監管、分散出資”的國資委體系。在新的國資體系中,國資委的身份從既是出資人又是監管者的“雙重”轉向“統一監管”的角色狀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承當營利性國企的直接出資人。
2. 加強國有產權監管制度建設。監管主體和交易主體分別進行權責分配與設置,按照各主體不同的功能進行定位,避免監管主體和交易主體重疊和交叉,實行監管主體和交易主體分離,運行獨立,資產交易和資產監管分別在兩個不同的層面展開。加強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建設,依法保護各所有制權益。
3. 明確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地位及在資本市場體系。適時推進產權交易法制定,提升監管的約束力和執行力。要建立科學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執行規則和監管程序,堵住由于法律、法規缺位造成的國有資產流轉環節監督缺位而產生的國有資產流失的渠道。完善立法,推進保護國有資產流轉環節監管的相關法規與制度的出臺,為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提供依據和執行規范。
五、結論和建議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完成從“管理”到“監管”變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體制機制的不斷改革創新。通過前述的分析,得出結論和建議如下。
1. 從“管理”到“監管”的體制轉變,意味著從原國有資產管體制向國有資本監管體制的轉變;意味著集“婆婆”與“老板”為一身的監管主體向專業監管主體的轉變;意味著原注重資產實物形態管理向追求資本價值形態監管的轉變;意味著從注重資產經營、保值增值管理向強化資本運作、功能發揮的監管轉變;意味著從原行政化管理向市場化運作監管的轉變。
2. 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有體制層面的問題,也有程序層面的問題,體制作用是主要的,監管體制的定位、職能的劃定是決定性因素。我國尚未建立起完整統一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制度,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還存在諸多問題,有制度方面的問題,如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法律制度不健全、轉讓價格評估制度存在疏漏等;也有程序方面的問題,如監管程序不當、程序不公開透明、國有資產交易轉讓程序不規范等;還有基礎管理方面的問題,如管理行為失范,國有產權界定不清、監管主體模糊等。
3. 從“管理”到“監管”的體制變革,需要監管體制、監管范圍、監管制度的“三突破”;需要推進從資產監管向資本監管轉變、從重在國有制間監管向多種所有制間監管轉變、由重在國內流轉監管向國內與國外結合監管轉變、由重在保值增值監管向保值增值與功能實現結合監管轉變、由重在程序型監管向程序與戰略結合監管轉變。
注釋:
①財政部監管的企業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部屬企業,即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共有79個部門7000多家企業。第二類是金融類企業。從中央所屬的國有金融企業國資管理上看,主要由財政部代表國家對國有控股或參股的金融企業履行出資人權利和行使涉及資產評估、產權登記、轉讓審批等監管權力。第三類是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國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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