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社的性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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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的性質

農業合作社的性質范文1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必要性與曲折性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現狀

自2007年7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來,合作社取得了較大的發展,也得到了市場和農民們的認同。但我國的合作社還處于發展初期,大多數還流于形式,沒有得到實質的發展,合作社沒有規范的規章制度和專業的管理人才,尤其是財務會計方面的人才。財務會計工作是合作社的核心工作,其質量是合作社發展的瓶頸。但是大部分的合作社對財務會計工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以致普遍存在著各種財務會計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部分合作社沒有按要求建賬、記賬。部分合作社沒有自身的賬簿,其交易情況僅記錄在工作簿上,沒有正規的各類憑證和報表;部分雖有自身專門的賬簿,但是沒有按要求填寫賬簿,賬簿不規范、明晰,多為“印象賬”;部分雖按要求建賬、記賬了,但月末還是存在如缺乏真實性、通俗易懂性等問題。

第二,部分合作社管理不規范。部分合作社存在運營資金管理效率低、賬簿科目混淆、存貨分類不合理、清賬查賬不負責等問題。

第三,部分合作社的財務會計人員素質不高,沒有接受過完整的專業培訓,有的僅上了短短幾周的集訓課。且合作社崗位配置不合理,沒有按國家規范合理安排各種管理和技術人才,財會人員間權責利不明確。

第四,部分合作社沒有專業的采購和銷售人員,對采購和銷售業務只是跟著市場走,沒有主動地預測和規劃,更缺乏與合作社財會部門人員的溝通,規劃合作社的業務發展。

綜上所述,合作社里沒有規范的制度規章,成員、工作人員的權責利不明確,各種關系相互交織、工作混亂。合作社要想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擁有自己的發言權,必須全面分析其生存的政治、法律、市場環境,分析自身的發展階段以及發展目標,從實際出發,規劃自身的發展道路,制定規范的規章制度,尤其是作為核心內容的財務會計制度。這樣才能保證財務會計工作的有條不紊,體現其市場主體地位。

二、制定、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必要性

(一)國家宏觀政策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定、實施財務會計制度

合作社的發展不僅是其自身的問題,也是整個國家發展的問題。國家對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很多優惠政策,包括技術開發上的支持、稅收優惠等,同時還劃撥了大量的專項基金支持其發展。所以合作社應制定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保證財務會計工作,為國家提供一份“明白賬”,進而有利于國家進行宏觀管理且為支持合作社的進一步發展制定正確的方針政策。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性質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定、實施財務會計制度

合作社是由大部分農民以入股的形式成為合伙人而成立的一種合伙制組織。大多數農民的收入水平并不高,合作社的權責利不明確、分享利益不清楚,這必將影響農民入社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合作社的生存,這必然要求合作社要制定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保證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工作,為社員提供一份“明白賬”,進而增強農民入社的積極性,推進合作社的發展。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身的發展要求其要制定、實施財務會計制度

財務會計制度是一套規范和約束財務會計行為的程序。財務會計制度是企業目標、財務會計目標的具體體現。目前,我國實行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準則下企業自主選擇、制定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模式,總體來說基本適應我國經濟的發展。合作社作為新型的市場主體,源于企業主體,但又不同于企業主體,因為其設立登記、成員、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等有著不同于企業的要求。因此,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不完全適用于合作社,合作社的特殊性要求其有特殊的財務會計制度。合作社還處于發展初期,要想保障其實現發展目標,必須結合其發展環境和發展目標,制定適合其發展的財務會計制度。合作社的發展必須建立在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之上,財務會計制度是財務會計工作的起點,指導著財務會計工作的有效進行,同時也是評價財務會計工作的標準。

三、制定、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曲折性

制度的制定是一個不斷完善的、從適應到不適應再到適應的螺旋上升的過程。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更是如此,是一個漫長的探尋過程,需要根據當前形勢,結合實際制定相關財務會計制度,指導財務會計工作,同時要在實際工作中檢驗財務會計制度的合理性,如此循環而不斷完善。

(一)國家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把握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總體方向

為了規范合作社的會計工作,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國家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于2008年1月1日實施。國家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是從宏觀層面上把握合作社的發展方向,規范合作社的發展范圍,為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提供了一個自由發展的空間。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目標、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目標的體現

1、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體現“服務最優”的目標。我國合作社處于發展初期,現階段合作社不是以“盈利”為目標,而是以“服務”為目標,同時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也應是以“財務狀況清楚、財務成果分配公平”為目標,所以,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應體現的是“服務最優化”,而不是“利潤最大化”,這樣可以為合作社的發展創造有利的條件,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隊伍。

對于不同合作社而言,有著不同的類型、不同的服務群體,因此“服務最優”的標準不同,不同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求制定和實施符合其自身的財務會計制度。

對于一個合作社而言,其合作社成員是不同的主體,每個主體間的“服務最優”的標準也不同,要滿足每個主體的“服務最優”的標準最終將會導致整體的混亂?,F代制度的“妥協功能”正體現在此,《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是合作社不同主體“妥協”的結果,這種“妥協”是積極的,是不同主體在讓步與滿足之間進行選擇而達到的整體滿意度最大化的協議,同時它也起到激勵作用,通過激發各方參與自由競爭,使參與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也推動著合作社的發展。

2、不同時期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制度體現不同的目標。在合作社發展初期,為了給其發展創造條件,通過創建不同的合作社,不斷吸收農民入社,擴大其隊伍的“廣度”,此階段財務會計制度體現的是“服務最優”的原則。為社員服務好、帶給社員最大的優惠是財務會計制度的目標,通過帶領社員走向市場,壯大社員的實力,實現家家致富。但當合作社發展到了一定階段,為了適應合作社的發展,財務會計制度體現的原則要有所改變,同時財務會計制度的目標也有所不同,這時應分析形勢,尋求合作社的自身的發展,可以提倡“利潤最大”的原則,實現合作社自身價值的最大化。通過擴大發展規模,提升市場地位,使其達到一定的“深度”。但發展的最終階段,財務會計制度體現的還是“服務最優”的原則,這時合作社已經具有相當規模,在市場中也有其舉足輕重的地位,其財務會計制度的目標又回到為社員帶來最好的服務,這時服務的整體質量將遠遠高于初期。

四、制定現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建議

(一)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的貨幣資金是各項資產里流動性最強、控制風險最高的一種資產。合作社應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貨幣資金有專門的人員負責管理;領用時需經過一定的審核程序;不同印章分人管理;明確個人的權責利;專項基金更要全面記錄來源及使用情況,做到合理有效地使用專項基金;合作社里的資金互助要明確要求、公開公正。

(二)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采購、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以其社員為服務對象,大部分是農業生產者。因此,其采購業務有其獨特性。首先,采購的貨物多為計量性質農產品生產資料,因此要求采購過程要嚴格記錄好各種生產資料的單價、重量,并按要求填制相應的憑證,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并對各類憑證分類管理。其次,貨物多是為社員采購的,合作社充當的是“服務機構”而不是“盈利機構”,因此合作社除收取必要的交易費用,不應另提報酬。

其銷售產品也多是為社員收購的農產品、在產品、委托加工物資、工業產品等,合作社應做好其“中介服務機構”的身份,集中散戶的農產品,組織銷售團隊,利用其優勢減少散戶的各項信息成本、談判成本、監督成本等。因此,合作社應為社員避免市場風險提供保障,在市場低迷時穩定收購價,在市場高漲時要給予社員更好的價格。

(三)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存貨制度

合作社的存貨是采購和銷售業務的貨物的靜態形式。首先,應根據其性質的不同分類存儲,以免部分貨物因存儲不當而腐爛變質。其次,各類存貨的計價方式各有不同,應按國家規定把每類貨物的單價、總價清楚地記錄下來。再次,應建立存貨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做好存貨的入庫、出庫管理,并明確個人的責任。

(四)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收應付賬款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往來對象有社員和非社員,國家統一規定:與社員之間的賬項記入“成員往來”科目,和非社員之間的賬項記入“應收應付款項”科目,以便更好地記錄合作社的每一筆賬,所以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其應收應付賬款管理制度。一是分清“成員往來”和“應收應付賬款”兩個科目,做好記賬前的分類準備。二是兩個科目都要分別建立總賬和個人明細賬。三是記賬前先判斷大類,看其屬于哪個科目,再同時記入總賬和明細賬里。四是要做到日清月結,每日一小結,每月一大結,隨時核對賬項檢查是否有遺漏或重復記賬的情況。五是加強會計人員素質培訓,要求有關人員定期參加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參考文獻:

1、應蘭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的思考――以浙江金華市為例[J].北方經貿,2008(8).

2、馬彥麗.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制度解析[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

3、中國法制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

農業合作社的性質范文2

關鍵詞:合作社;家庭農產;農業組織化;農業規?;?/p>

一、家庭農場的基本概述

1. 家庭農場的性質:

所謂家庭農場,是指以農民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規?;?、集約化、商品化農業生產,以農業經營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業經營單位。

2. 家庭農場的作用:

家庭農場是在我國農村經濟改革的背景下,面臨“由誰種田,怎樣種田”的新問題,借鑒西方國家現代農業發展的成功經驗而提出的新型農業經營體制。從國外的農業發展經驗看,家庭農場建立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是農業走向規?;?、集約化和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家庭農場以家庭經營為內核,其既符合的內在要求,又契合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可以作為在新時期的創新與發展,能為我國農業走現代化道路增加強大的推力。因此,在2008年被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寫入文件后,家庭農場在2013年又被明確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主要形式,2014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2015年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都肯定了家庭農場的作用。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概述

1.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我國特有的合作社的一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

家庭農場充當政府與社員之間的橋梁;為農民的專業化生產提前、產中和產后服務,有利于推廣應用先進的農業科學技術,提高農民抵御市場風險、經營風險和自然風險的能力;把千家萬戶小生產的農民組織起來,抱成一團,使農民真正成為千變萬化大市場的主體,提高農業標準化、規?;?、市場化程度,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加強社員自律,協調專業合作社的內外部關系;參與農產品國際貿易的組織保障;農民利益表達的有效渠道;拉動經濟發展,解決發展資金短缺;推進農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載體。

三、家庭農場與農民合作社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改革開放以來,的確立,極大的激發了億萬農民發展農業的生產積極性,農業農村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但隨著改革開放的加速推進,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下的農業生產方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現代農業的發展要求。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更好的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是新常態下實現農業農村跨越式發展的必然要求。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和社會化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是當前重要的農業政策,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是這一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有必要開展合作。兩者具有弱質性,許多國家對它們采取了支持措施。實踐證明,它們也可以開展有效合作。其合作關系建構會受到諸如要素市場和農產品市場發育程度、產權明晰度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政府要認真履行好作為公共品供給者的職責,建立健全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充分借鑒國際經驗,設計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發展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政策。

1.家庭農場的相對弱質性決定了其應該與合作社建構合作關系。家庭農場的發展離不開具有一定素質和能力的從業人員,但是受經濟規模、經濟效益等因素的影響,家庭農場還缺乏素質高、技能強的人才。家庭農場發展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滯后。而合作社具有一定的專業服務功能,能夠為家庭農場提供農資供應、信息、倉儲等服務。如果雙方能在自愿、共贏等原則下開展有效的合作,家庭農場和合作社的實力都會有所提升。

2.合作社的相對弱質性決定了其應該與家庭農場等建構合作關系。合作社作為一種弱者的聯合體,肇始于資本主義農業沒有得到充分發展的時期。這一農業合作過程也是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積極揚棄的過程。合作社弱質性的具體表現是:技術變革、組織變革難以跟上現代農業發展的步伐,聯合社或聯合會構建的速度遲緩、運行效果不盡人意,其成員缺乏強大的向心力。理論上講,合作社本身就是一個自生能力較低的組織,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

3.相關政策為家庭農場和合作社的合作創造了環境。如何看待和正確處理政府與合作社的關系?美國薩皮羅學派和諾斯學派對此問題進行了分析。不過,從各國的實踐看,許多國家對于家庭農場和合作社采取了支持措施。例如,美國政府在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依據薩皮羅的理論制定和實行了支持合作社的政策;2003年歐盟執行了單一農場支付計劃。實踐中,合作社與家庭農場是可以進行合作的。資料顯示,美國平均每6個農場主中就有5個利用合作社獲取各種必要的物資供應、農產品運銷和加工以及其他服務。

四、家庭農場與合作社的合作模式

1.“家庭農場+合作社+公司”模式

公司根據市場需求與合作社簽訂契約,合作社按照契約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組織家庭農場生產。農產品成熟后由合作社驗級、收購,而后由公司進行加工和銷售。家庭農場以合作社為依托,與公司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一方面增強了家庭農場與公司的談判地位,有效約束公司的機會主義行為,保障家庭農場農產品的銷路;另一方面,通過合作社的生產監督和集中收購,確保公司對加工原料質量和數量的需求。

例如,浙江省海鹽縣的20家家庭農場聯合組建的萬好蔬菜合作社,在產前與當地的食品公司簽訂蔬菜購銷合同,在產中由合作社提供技術、管理、培訓在內的專業化服務,在產后由公司以保護價收購農產品。全縣以“訂單農業”形式開展生產的占家庭農場總數的67%,其中52%的訂單通過合作社獲得。

2.“家庭農場+合作社+超市”模式

家庭農場負責生產環節,合作社統一品牌和標準化生產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機制,保證超市穩定的貨源供應。這種模式將訂單農業與現代經營業態有機結合起來,縮短了農產品采供周期,減少了中間流通環節和物流成本,保證了農產品的新鮮安全,有效地促進了農民增收,適宜規?;蜆藴驶r業經營,適合蔬菜、水果等高收益性的農產品。

例如,山東省青州市的21家以家庭農場為主體的合作社與17家連鎖超市簽約,常年向超市供應高檔箱裝禮品菜,涉及20多個蔬果品種,農民獲得了種植高端品牌蔬菜的高額效益。

3.“家庭農場+合作社+直銷(社區)”模式

在“家庭農場+合作社+直銷(社區)”模式下,生產同類農產品的家庭農場聯合成立合作社,合作社進入城市社區、街道直銷農產品,或者由合作社與學校和企業食堂、餐飲企業、直銷展會簽訂供貨合同。這種模式改變了“收購商―經銷大戶―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層層盤剝的傳統銷售模式,縮短了“田頭”到“柜臺”的距離,緩解了市民“買菜難”和農民“賣菜難”的問題。

例如,浙江省寧波市有近10家以家庭農場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開設了農產品直銷店,價格比超市和菜市場便宜20%~30%。

4.“家庭農場+合作社+合作社自辦加工企業”模式

家庭農場聯袂合作社,發展壯大后自辦加工企業來銷售、加工家庭農場的農產品。這種模式以合作社為產業化經營的主導力量,對農業產業鏈各環節進行統一經營管理,是四種產業化經營模式中一體化程度最高的模式。合作社內部的科層管理機構替代了產品交易市場,組織穩定性和合作性增強,內部成員利益高度一致,各主體之間的產權關系明晰,實現了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的統一。家庭農場不僅能夠分享出售初級農產品的收益,還能夠直接分享縱向農業產業一體化后農產品加工增值的收益。但這種模式實現的前提和條件是,合作社必須治理機制規范、經濟實力雄厚、市場競爭力強。

五、構建“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的經營機制

在家庭農場與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中,合作已經成為雙方理性的選擇。實踐中,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出現了家庭農場和合作社開展合作的現象。構建新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1.在基本方向與主要內容方面,應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大力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創始人認為,只有生產合作才能體現社會主義性質。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發展農業合作經營必須在土地共同所有的基礎上實現農民的聯合勞動與合作生產,構建以生產合作為核心的新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而且,中國人多地少,農戶家庭經營規模小,市場抗風險能力弱,農民需要根據生產和生活需要在生產及流通的廣泛領域全面進行合作經營,建立以生產合作為核心的綜合性合作經營體制。

2.在目標模式與實現形式方面,應適應中國實際國情,廣泛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農場。根據中國實際與發展要求,我們要在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的基礎上實現農業經營方式的創新,構建以土地股份制為基礎、以勞動合作制為核心、以農場制度為載體的新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所謂土地股份制,就是鼓勵與支持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實現農民以土地產權為主的資本聯合,創新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所謂勞動合作制,就是以農民的合作勞動取代其分散的個體勞動,創造社會主義聯合勞動的嶄新形式。所謂農場制度,就是在農民產權聯合與勞動聯合的基礎上,引入現代企業制度,實行農業企業化經營。從總體上說,我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變革的目標模式就是構建股份制、合作制與農場制三位一體的新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農民股份合作農場。這既能夠體現土地公有、聯合勞動的社會主義性質,又適應社會化、規?;c市場化的農業生產發展的客觀要求。

農業合作社的性質范文3

1、農業市場主體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們的農業產業化經營缺乏組織載體。一些專門從事農產品經營與加工的帶頭企業、股份制企業、農業合作組織等,多力量薄弱、規模小、數量少、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帶動專業化的生產。其二,農戶的合作意識淡薄,合作習慣缺乏,缺乏組織引導農戶合作的組織機構,這也導致農戶的協調組織化程度低。其三,農業的產業化經營、農戶的組織化缺乏有效的激勵制度,也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其四,農村的土地產權劃分不明晰,村政府常以土地所有者名義轉讓農戶的承包地。此外,家庭聯產承包制使農民與土地間有人身依附關系。這也影響了農業產業化經營激勵與約束作用的發揮。目前,我國的農業產業化僅僅是初具規模,一些專門從事農產品加工的企業、合作社仍然較少,首先在組織運營中,這些企業不夠成熟,無法與農戶進行更加有效的協調作業。這些合作組織無法有效的引導農戶進行更加專業化的工作。其次,這些組織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因此農戶的積極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最后,農村中復雜的產權關系也給農村產業化的發展帶來了困難。在農村中,農戶與政府之間產權不清,農戶土地常常被鄉鎮政府隨意征用。而在下,農戶的產權出現凝固化,這樣的制度缺陷都在有意無意的阻礙農戶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2、農業生產經營的市場秩序混亂

阻礙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又一瓶頸就是無序而混亂的市場秩序,這種局面也客觀上加劇了農業產業化市場上的無序競爭。這種競爭只是“表面激烈”的惡性競爭,無論任何競爭者都難以從中得到真正的利益,生產經營處于無序狀態,難以形成規模,無法發揮集群效應,很多農戶處于虧損狀態。其一,農業市場中存在嚴重的同質化競爭,農戶與農戶的產品之間缺乏差異性,難以形成特色,只會形成無序的價格戰。另其二,農業產業在市場中的退出成本讓很多經銷者即使在市場頹勢中也堅持低效運轉,浪費了市場資源也失去更多的機會。其三,政府存在農業產業市場過度干預的問題,農戶往往在經營中束手手腳,經營效率低下。

3、農業產業化缺乏金融體系支持

在農業產業化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對于資金的需求讓農村的金融活動蠢蠢欲動,但是相應的金融服務體系卻并不健全,一直以來,我國農村對農村金融處于打壓和限制的階段,農村金融在中國尚是一個新興概念,這阻礙傳統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步伐。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第一金融能提供的支持資金少之又少,在我國偏重城市化發展的策略中,大量農村勞動力及資金也都持續流向發達的城鎮,農村嚴重“營養不足”。第二點,農村的金融服務體系表面上存在,但卻并不規范,農村信用社難以維系住這一金融體系,民間借貸又處在法律盲區,很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這就需要國家加大對農村金融的宏觀調控力度,解決這種無序的貸款狀態。

4、農業生產合同模式存在缺陷

在農業產業化的過程中,合同模式的不健全也是阻礙其發展的重要瓶頸。在農業產業化中,農業合同的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首先,現有合同中規定的利益分配不夠公平,無法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發展。傳統農業中的小農戶與正規企業相比,處于弱勢地位。很多時候,分散的農戶面對企業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其次,農業產業化中的風險分擔機制也不夠完善。農業市場風云變幻,市場行情可能隨時變化,面對各種無法預估和預防的風險,農民群體往往難以應對。在很多合同中,這種風險的承擔方往往都是農戶。最后,由于在農業產業化的合同中,企業與農戶之間往往存在互相投機的現象,一些企業或者農戶會為了追求更大化的利益公然違約,這樣不利于維護農業產業化的有序發展。

二、農業產業化需要經濟法保障的必要性探析

1、農業產業化體現了經濟法的價值理念

農業受自然環境氣候影響較大,且農作物一般都具有固定的生產期限,這就決定了農作物投資風險大、投資期限長、收益不穩定的特點。然而,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是生產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的基礎產業。我國農業人口數量龐大,發展農業是維持國際穩定、經濟健康、社會和諧的必不可少的途徑之一,通過農業發展可以實現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將市場經濟中的形式公平轉變為是指公平。這也正是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法的立法目的為國家的經濟安全、經濟自由、引導經濟生活實現社會的實質公平。

2、有利于規范農業產業化中的市場主體建設

要規范農業主體的建設離不開經濟法的建設。目前,農村的產權劃分夠明晰,農戶的各項權利除了需要確權外,也需要更加明確的劃分和立法保障。比如,農業生活中的土地占有權、收益權、處分權等,這些都需要在農業產業化之前理清,否則,一旦與產業化相結合,將會形成更加錯綜復雜的關系,影響農業產業化的順利經營。近年來,《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都為我國農村產業化提供了重要的保證。

3、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農業市場環境

為了保障農民的利益,維護農業產業化市場中的有序進行,就需要建立良好的農業秩序,以此來杜絕農業市場上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美國農業產業化的歷史中就有先例,美國曾出臺壟斷法案來明確抑制農業壟斷行為,防止出現農產品價格大幅波動、囤積居奇、投機倒把等行為。這對于市場而言無疑是必不可缺的制度保證。而經濟法則可為實現農業市場的有序化提供健康的法制環境。

三、經濟法保障體系的構建

1、完善農業市場主體的經濟法保障

要克服農產業化發展的瓶頸,首先應該加強農業市場主體的經濟法保障。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農業組織、團體都是重要的市場主體。雖然我國目前的農業法都鼓勵農業社團、組織的建設,但是鄉村政府不夠重視,態度不夠積極,物質支持力度不夠,也沒有做好必要的引導工作。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出臺農業民間組織法,完善農業組織的建設等權利。其次,在維護農業權益方面,應該出臺相關法規,明確農民各項權益的劃分,比如說對于農民在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應該出臺相關的確權法規,完善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劃分土地的各項權益歸屬,突出農民主體地位,提高農民積極性,讓農村能夠依靠投入土地就能獲得生活保障、賺取資金。

2、健全農業市場交易秩序的經濟法保障

有市場交易的地方就難免出現市場壟斷行為,這就需要國家政策法規的干預,來杜絕和限制不公平交易、市場欺詐等行為,保障農戶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筆者

農業合作社的性質范文4

關鍵詞:農業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

現如今,我國的農村土地產權已經得到了有效的劃分,并對相應的監管制度進行了正確的實施,而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正在出現越來越多的農業專業合作社,在其實際的發展過程當中,農業專業合作社能夠使得農民的收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并使得農民的積極性得到有效的激發,對于農民的利益,也能夠利用法律的武器來講進行維護,因此,對于我國農業現代化發展來講,對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組織,農業專業合作社如果想要長期的進行發展,就必須對財務管理制度進行建立健全,并對內部業務進行準確的核算,從而使得農業專業合作社能夠得到穩定的發展,從而使得我國農村的現代化建設能夠得到有效的推進。

1當前我國農業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通過實際的調查發現,目前生產性合作社是我國農業專業合作社的主要性質。

1.1財務管理人員水平不足

農業合作社的誕生,最初是由農民自發創建的,而由于農民缺乏較高的專業水平,這也使得在農業專業合作社當中,對于系統的財務管理體系是比較缺乏的。在實際的管理過程當中,農業專業合作社也沒有對具有專業知識的會計人員進行聘用,而現有的管理人員又缺乏培訓,這就使得在經濟核算過程當中,農業專業合作社經常會出現核算不夠準確的問題,從而導致農業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十分混亂。

1.2財務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現如今,雖然我國已經針對農業專業合作社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當中,仍然存在著財務制度不明確的問題。通過實際的調查我們發現,在眾多的農業專業合作社當中,只有一小部分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而一些農業專業合作社雖然對財務管理制度進行了建立,但卻缺乏足夠的執行力度,而在實際的建設過程當中,很多的人員也對財務管理的監管工作沒有起到足夠的重視,這就使得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流于形式。與此同時我們還發現,在農業專業合作社當中,還存在著分配制度不夠完善的情況,一些財務管理人員對于利潤返還、股金分紅等問題并不了解,而在一些農業合作社當中,其分配主要是領導說了算,財務分配不夠透明,這些問題都是的社員的積極性受到了十分嚴重的打擊,而這些問題的存在,也使得農業專業合作社的成長受到了十分嚴重的制約。

1.3資金較為缺乏

農業專業合作社是農戶自主參與的組織,但是,農業專業合作社在實際的農業生產當中是比較缺乏效率的,因此在實際的投資過程當中,農業專業合作社往往缺乏融資渠道?,F如今,我國的農業專業合作社主要還是依靠政府、信用社的投資來對自身進行發展。而由于受到政策的限制,政府也很難對農業專業合作社投資投入大量的資金,這就使得很多的農業專業合作社需要依靠社員的會費來對合作社的發展進行維持,使得農業專業合作社的資金很難得到滿足。

2解決農業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問題的對策

2.1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在很多的農業專業合作社當中,管理人員缺乏對內部管理的認識,使得管理制度很難得到有效的落實,因此,管理人員應認識到財務管理的重要作用,并在合作社當中成立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對農業專業合作社當中的內部資產進行管理。

2.2對員工進行業務、制度培訓

第一,農業專業合作社應對所有的員工進行相應的制度培訓,使得員工能夠對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明確,并了解相關法規、政策,在這樣的基礎上,才能夠使得員工的行為得到規范,使得財務管理工作能夠更好的開展。第二,農業專業合作社還需要對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加強隊伍建設,使得財務人員的整體素質能夠得到提高,此外,還應對其思想素質、業務能力進行培養,保證內部財務管理的透明性。而在對財務人員進行聘用的過程當中,農業專業合作社還應對其思想素質、業務能力等進行考察。

2.3建立安全分配制度

在實際的核算過程當中,財務管理人員應做好核算工作,并對全年收入進行細致的核算,核算結束之后,還應對理事會提交盈余分配方案,得到方案之后理事會應召開相應的會議,對分配方案進行公布,在聽取大家的意見之后對方案進行完善,在最終審核通過并由社員大會審批之后才能夠將分配方案進行實施。

3結語

對于農業合作社來講科學的財務管理制度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農業專業合作社的實際發展過程當中,很多的管理人員卻缺乏對財務管理重要性的重視,也因此并沒有對健全的財務制度進行建立,這些問題的產生,都使得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受到了眼中的制約,這就需要對健全的財務制度進行建立,并加強對合作社當中的員工進行培訓,使得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能夠得到促進,從而使得我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能夠得到有效的推薦。

參考文獻

[1]周玲玲.關于農業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探討[J].山西農經,2015,(5):37-38.

農業合作社的性質范文5

關鍵詞:合作社;企業;契約集

基金項目:西北師范大學2010年青年教師科研能力提升計劃項目:“中國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研究”

中圖分類號:F306.4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2月2日

關于合作社正式的經濟學研究開始于20世紀40年代。一般認為,合作社研究分可以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20世紀40年代到80年代,以新古典理論為主要分析工具,產生了對合作社的三種不同認識:一是垂直一體化形式;二是企業或廠商形式;三是聯盟形式。第二階段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至今,以新制度主義理論為主要分析工具,把合作社視為一系列契約的聯結,即“契約集”。本文按照這兩條主線,通過對國外引用率較高的合作社文獻的梳理,整理出這些研究的主要方法和觀點,為我國合作社研究提供參考。

一、新古典主義視角下的合作社

研究農業合作社的新古典理論模型在20世紀40年代以后出現,主要方法是均衡分析和邊際分析,在既定假設前提下,研究農業合作社的價格決策和產出決策對農業競爭均衡造成的影響。研究的結論是農民通過合作社可以實現縱向協調,有利于農民實現規模生產、獲得技術、增加融資、降低風險和提高質量,進而帶來生產成本的節約和規模經濟效益。新古典主義對農業合作社本質的認識存在分歧,但與垂直一體化和聯盟模式相比,合作社是一種企業形式的觀點更被新古典主義者所廣泛接受。

(一)合作社是垂直一體化形式。把合作社作為垂直一體化形式的模型創始人有Emelianoff(1942)以及Phillips(1953)等。Emelianoff(1942)首次把合作社看作是農場的延伸,是獨立的農場主的不完全聯合。他建立了一個相對復雜的合作社理論框架,把研究重點放在社員與合作社之間關系上。該理論否認合作社的企業性質,認為農業合作社是獨立的農場主為了從縱向協調中獲益的一種聯合行動。他認為,企業具有很強的盈利動機,企業所獲利潤要反映對企業家的回報,而合作社堅持按成本交易,因此它不是一個利潤最大化的組織。此外,社員控制合作社事務意味著合作社企業家是不存在的。

在Emelianoff研究的基礎上,Phillips(1953)建立了一個垂直一體化的合作社產出和價格決定模型,他從社員利益最大化的假設出發,推導出基于社員利益最大化的合作社目標函數的最大值。通過讓社員的邊際成本與合作社的邊際成本之和等于合作社的邊際收益方式,可以實現每個社員的利潤最大化。但是一些經濟學家指出這個模型存在著缺陷。

近年來,一些學者基于垂直一體化的觀點,對合作社的效率問題進行了研究。Terreros和Gorriz(2011)通過對比合作社和IOFs(投資者所有企業),研究了這兩種類型的組織效率以及垂直一體化對組織效率的影響。Salazar和Gorriz(2011)進一步對下游垂直一體化差異的決定因素進行了研究,他們的研究結果表明,那些下游垂直一體化水平更高的農業合作社更有效率。

此外,Emelianoff和Phillips指出了委托關系在合作社中的重要性,合作社使“誰受益”這個問題的研究變得十分重要。Harris等(1996)認為合作社走垂直一體化的道路還存在著其他一些非經濟上的因素,例如人們的情感因素等。這些觀點對后續的合作社研究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二)合作社是一種企業形式。把合作社視為企業的觀點是建立在合作社也和企業一樣追求目標函數最大化的假定基礎上的。這種觀點是Enke(1945)在研究消費合作社時首先提出來的。他假定合作社中的生產者剩余和消費者剩余的總額最大化時,成員和社區的福利也被最大化了,即“福利最大化解決方案”。Helmberger和Hoos(1962)在Enke的研究基礎上,對營銷合作社的行為進行了解釋。他們把合作社視為企業的一個子類,運用企業理論構建了一個合作社模型,在這個模型中,合作社通過對社員按惠顧量或惠顧額返還收入,使其單位產品價值或平均價格最大化。結果表明:(1)合作社可以通過限制合作社成員數量來增強現有成員的潛在激勵;(2)在收益遞減的情況下,如果管理者試圖通過吸收新成員來擴大業務,將會減少已有成員的收入。這種思路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成為北美合作社研究的主流思想。

隨著產業組織理論的發展,一些研究者把產業組織分析方法引入合作社研究中,把對合作社的研究從微觀層面拓展到了中觀層面,開始關注合作社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的問題。Sexton(1990)用新古典理論發展了農業銷售領域的空間競爭模型,比較了不同市場結構下合作社和公司的行為差異以及相應的均衡狀態,認為在同等條件下,一個按照凈平均收益(NARP)定價的合作社比按照邊際凈收益產品(NP)定價的合作社更具競爭力。

Tennbakk(1995)用標準產業組織理論對雙寡頭私人企業、雙寡頭合作社和雙寡頭公共企業的運行績效進行了比較分析,并把它們與完全競爭市場相對照。他認為合作社可以起到改善市場失靈的作用。Alback和Schultz(1998)用標準產業組織理論構建了一個在古諾雙寡頭條件下合作社和IOFs之間的競爭模型,結果表明:在雙方的競爭中,合作社將會得到更大的市場份額,甚至把IOFs趕出市場,單個社員的盈利也更多。Tribl(2009)對合作社與IOFs之間的競爭問題進行了一個補充研究,他建立一個空間模型,通過新古典主義的價格-產出均衡框架,求解不同產業組織的定價和市場份額以及農戶所得。他分析了農戶在純合作社市場、純IOF市場、合作社-IOF混合市場中所獲得的收益,其結果表明:農戶獲得最高收益的情況是在合作社-IOF的混合市場中。Fousekis(2011)也把合作社視為一個企業,研究合作社間的空間價格競爭問題,他的研究是對Tribl研究的一個補充。

Feinerman和Falkovitz(1991)從另一個視角,運用新古典理論構建了一個生產和消費服務皆由合作社提供,且社員的生產決策與消費行為是同時被確定的模型。在給定社員的效用函數情況下,該類型合作社的目標是使社員的總福利最大化。他們解決了在有約束的條件下使社員效用最大化的問題。Feinerman和Falkovitz認為價格和稅收對合作社的規模有很大的影響。他們把多目標的服務合作社的內在經營機制清楚地表示出來,根據合作社的規模可以推出最優路徑上的成員行為。他們認為,當外部條件改變,而合作社沒有相應的改革措施時,合作社的持續經營就很難得到保證。Choi和Feinerman(1993)擴展了Feinerman和Falkovitz(1991)關于以色列莫夏夫案例中的模型分析。他們放寬了對成員同質性的假定,分析了合作社成員異質性條件下,實現帕累托最優所要求的定價和分配政策。盡管這個模型討論的是莫夏夫模式,但是把它擴展到一些生產合作社中仍然適用。

(三)合作社是一種聯盟形式。一些研究者把合作社看作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群體聯合而成的“聯盟”,并對這種“聯盟”展開了研究。

新古典主義對于聯盟形式的研究不太深入,主要是由于新古典理論對這個問題的解釋性不夠強。Hueth和Marcoul(2002)分析了聯合議價合作社的作用。他們認為,合作社的聯合議價對農產品價格的影響很小。但是,在市場供求不確定的市場上,聯合議價本身作為一種價格發現機制是非常有益的,并且議價聯盟可以起到保障合同執行的作用。Gall和Schroder(2006)把合作社分為傳統、新一代和學習網絡三種類型,系統研究了它們作為一種戰略聯盟的理論基礎,把合作社視為成員間的聯盟,討論了合作社間的聯盟問題,并分析了其組織結構和內部治理問題。他們的研究是對合作社是一種聯盟觀點的拓展。

博弈論的產生和廣泛應用,為新古典主義者提供了一個更為完備的理論來解釋合作社聯盟形式。Staatz(1983)認為合作社是一個n人的合作博弈,他以營銷合作社為例,假設合作社是由n個異質性成員組成的聯盟,成員的異質性表現為生產規模大小不同和生產收益函數不同,成員選擇參與合作社或者選擇其他銷售渠道,合作社通過制定合理的成本和收益分配機制,保證合作社的成功運行,研究結果顯示:差異化的定價策略對于保持合作社的穩定是必要的。Sexton(1986)也用了一個n人的合作博弈模型,分析了農戶的行為選擇以及他們在合作社中采取集體行動的動機,該博弈模型的核心解顯示,如何在成員之間以及其他參與主體之間合理分配成本和收益,對于合作社的產生、穩定和效率非常重要,如果不考慮農戶的規模大小和能力高低而進行平均定價,會導致逆向選擇問題,較為優秀的成員會選擇退出合作社。

Karantinis和Zago(2001)構建了一個非合作博弈模型,研究內生性成員制度和異質性對于成員及合作社行為的影響,該模型推導出了在一家合作社和一家IOF寡頭壟斷市場下農民加入合作社的條件和合作社最優的成員規模,同時研究了成員異質性對于最優成員規模的影響。他們的模型解釋了農民選擇合作社而不選擇IOFs的條件,并推導出在開放或封閉的成員資格條件下合作社的最優成員規模。他們認為,合作社應該提供各種激勵來吸引高效率的農民,否則僅吸引低效率農民只會使合作社走向衰亡,該結論與Sexton(1986)一致。

還有一些研究者運用博弈模型觀察合作社的市場行為。Hendrikse(1998)建立了一個在組織形式(合作社和IOFs)選擇上投資決策的博弈理論模型,通過后向推理可以得到一個均衡條件,使得合作社成為有效率的組織形式,同時指出在一定條件下,合作社和IOFs可以共存。此外,筆者把合作社作為一個決策單位,充實了先前的決策模型。

二、新制度主義視角下的合作社

20世紀90年代,把合作社作為一系列契約關系聯結在一起的“契約集”的觀點受到了極大地關注,這種觀點把合作社利益相關者的交易關系看作是契約關系。“契約集”觀點是建立在交易費用理論、產權理論、委托理論、不完全契約理論基礎上的松散結合,這些理論的共同點在于其契約性。事實上,有關契約聯結的思想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被提了出來,但是到90年代后期才形成系統的理論。

(一)交易費用理論。Coase和Williamson的企業理論為合作社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越來越多的學者把交易費用理論引入到合作社的研究中。Levay(1983)和Staatz(1984)運用交易費用理論分析了合作社產生的主要原因,認為只有降低交易費用時農業合作社才會出現。之后許多學者的研究印證了這種觀點。這些研究認為,作為一種介于市場與企業之間的中間組織,農業合作社能夠使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有限理性、機會主義等因素的影響程度降低,從而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Staatz(1984),Caves和Petersen(1986),Shaffer(1987),Hendrikse和Veerman(2001b)認為,畜群、農業機械、手工技能等農業投資的資產專用性較高,農業生產活動對季節、氣候和專業化生產的依賴性較強,當機會主義行為存在和交易雙方力量不平等時,這些專用性資產很容易被農民的交易對手所利用。如奶產品、水果和蔬菜,由于其資產專用性明顯,交易費用也較高。因此,農業合作社在這些領域出現的比例相對較高。Royer(1995)認為,與IOFs相比,合作社能降低由資產專用性引起的交易成本,因為合作社為農民所有,它不會不履行與農民社員之間的協議。Ollila和Nilsson(1997),Sexton和Iskow(1988)認為,合作社相對于單個農戶不僅具有規模經濟和更強的市場開拓能力,而且合作社還可以減少交易頻率和交易風險,加上惠顧返還機制,合作社能確保農民獲得穩定的收益。Shaffer(1987)和Fulton(1995)認為,面對農業生產中天氣、市場價格和無法控制的交易條件等許多不確定因素,合作社能比較有效地協調這些基本的經濟活動。此外,農民還受到地理條件限制,在購買生產資料和銷售農產品兩個市場上都面臨壟斷風險,合作社可以在降低這些風險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Hendrikse和Veerman(2001a)以營銷合作社為例,從交易費用的視角分析認為,只有當農產品加工階段的資產專用性程度比農產品生產階段的資產專用性程度低時,合作社才是有效率的經濟組織。隨后,Hendrikse和Veerman(2001b)運用交易費用理論研究了在農業營銷合作社中投資約束和控制約束之間的關系,他們比較分析了合作社和IOFs之間在控制和投資決策上的差異,并運用交易費用理論,構建了一套財務約束條件下農業合作社最優治理結構決策的邏輯順序。Bijman和Hendrikse(2003)分析了荷蘭的水果和蔬菜合作社為適應外部環境變化重組為更大的營銷合作社的過程,認為建立反市場壟斷的力量是農民組建合作社最重要的原因;為了減少營銷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以及外部性的影響與保護專用資產投資免受侵害也是農民組建合作社的主要動機。此外,在引進新品種、推廣新技術、開展業務培訓等方面,合作社的機會主義行為相對于IOFs有優勢,也能很好地降低交易成本。

(二)產權理論。在一些學者看來,產權理論可以解釋合作組織的存在理由。Fulton(1995)將產權理論應用于合作社,并解釋了合作社存在的理由。他認為合作社是一個涉及兩種投入、農業產出和加工服務的生產過程,如果加工服務的質量是高度可變的和難以預測的,組織生產的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使這些服務的提供者成為剩余索取者。如果農業產出是高度可變的和難以預測的(至少沒有什么成本),組織生產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這些生產者成為剩余索取者,換言之,應該建立一個農業合作社。

另一些經濟學家則對合作社持批評態度,如Alchian和Demsetz(1972),Jensen和Meckling(1979),Fama和Jensen(1983),他們通過研究合作社的產權制度后認為,合作社的產權界定模糊,財務資源的利用也非最優,公平也成問題,因此合作社并非是有效率的經濟組織。由于模糊產權造成成本過高,Porter和Scully(1987)認為,合作組織是低效率的,即技術低效、分配低效、規模低效。Vitaliano(1983)認為合作社的產權有三個顯著特點:(1)封閉性權利(被限定在惠顧社員);(2)選擇性權利(只有當社員對合作社惠顧時才發生);(3)非流動性權利(既不可分離,也不能市場化)。這些特點對合作社的績效和效率有較大的負面影響。

一些產權研究表明,合作社內部存在著諸多問題,導致了合作社的低效率。Cook(1995)認為合作社是一個產權界定模糊的用戶與投資者的集合,由此導致了合作社存在五大類問題,即搭便車問題、眼界問題、投資組合問題、控制問題和影響成本問題。Borgen(2003)進一步將合作社的問題歸納為兩類:一類是與投資相關的激勵問題,包括公共產權問題(即搭便車問題)、眼界問題和投資組合問題;一類是與決策相關的激勵問題,包括控制問題、跟從問題和影響成本問題。

Chaddad和Cook(2004)基于產權理論對合作社的類型進行了分析,揭示了不同類型合作社的演變規律。在他們的分類中,傳統合作社和IOFs是兩種極端形態。他們分析了兩類非傳統的合作社:第一類合作社的產權被限制于惠顧成員,包括比例投資合作社、成員投資合作社和新一代合作社,這類合作社雖然有些偏離傳統合作社原則,但實質上仍然屬于傳統合作社范疇;第二類合作社的產權是開放性的,不限惠顧成員,合作社能夠從非成員那里獲得風險投資,包括資本外聯型合作社和投資者股份型合作社兩種形式,這類合作社突破了傳統合作社原則,雖然合作社性質沒有完全轉變,但實際上已經逼近IOFs,他們認為,假如這類合作社發行公共交易的普通股,則會轉變為IOFs。

(三)委托理論。委托理論下的合作社研究是對產權理論視角的擴展,為研究合作社的激勵問題提供了一個有效的工具。

委托理論認為,合作社是一種由所有社員共同擁有資產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決策權的治理結構。Staatz (1989)指出,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和決策權由所有社員共同所有,而決策管理權則不盡相同,有些合作社采取社員“一人一票”制,有些合作社則采取“一人多票”或“一股一票”的原則,還有的合作社由核心社員代為決策。

Shaffer(1987)分析了合作社中社員和組織之間的契約關系,并將之與IOFs中的契約關系進行比較,發現兩者之間存在明顯不同。首先,合作社無法控制其社員的生產決策;其次,對于與外部市場相關的協調性事件,合作社與社員之間的契約總是偶然性的或不確定的,比如向社員分配多少利潤一般不會在契約中規定,而是取決于合作社的市場績效。盡管IOFs有時候也采取偶然性定價政策,但是在合作社中,這種風險共擔的方式具有優勢,因為社員更愿意信任他們自己的組織。信任對于契約來說,尤其是資產專用性程度較高產品的契約,甚為重要。因為農戶一旦對某一資產專用性程度較高的產品進行生產投資,高昂的沉沒成本便產生了,這實際也意味著存在高昂的違約成本。

Eilers和Hanf(1999)主要運用委托理論探討了農業合作社中最優契約設計的問題。他們提供了一個具有啟迪性的討論:在農業營銷合作社中誰是委托人,誰是人?他們認為,當合作社管理者向農民提供合同時,管理者是委托人,農民是人;相反,當農民向合作社提供合同時,農民是委托人,管理者是人。

(四)不完全契約理論。委托理論主要是為了解決合作社中的問題,而不完全契約理論把范圍擴大到成員群體,解決成員間的激勵問題,因此不完全契約理論在一定意義上是對委托理論的補充和拓展。Zusman(1992)利用契約理論構建了一個描述合作社企業制定集體抉擇規則和內部法規的模型,該模型解釋了合作社在信息不完全、不確定性、有限理性以及議價成本控制等條件下,如何選擇和制定其內部法規與集體抉擇規則,并進一步討論了合作社面臨異質性成員群體時如何設計集體選擇規則。

Sykuta和Cook(2001)分析了合作社、IOFs以及北美“新一代合作社”與生產者之間的契約設計,認為在不同的契約形式下,締約方之間的締約動機存在巨大差別,因此所采用的契約形式也有巨大的差異。在農產品供應的縱向一體化中,合作社具有獨特的優勢。

Hendrikse和Veerman(2001a)運用不完全契約理論中的產權形式分析了農業合作社在什么樣的治理結構下能最大限度地獲取投資利潤。Hendrikse和Bijman(2002)進一步研究了生產者治理結構選擇問題,他們運用不完全契約分析框架研究了所有權結構對投資的影響,探求了在何種市場和激勵條件下,生產者通過后向一體化投資下游產業可以帶來更多的收益。他們的研究有助于認識合作社組織中的契約形式對組織效益的影響。

三、文獻評述

本文對20世紀40年代以來的合作社理論進行了簡要回顧和綜述,并總結出以下幾個結論:

第一,關于合作社的本質,與垂直一體化和聯盟模式相比,合作社是一個企業的觀點更受到新古典主義者的廣泛認可。隨著新制度主義理論在合作社研究中的廣泛應用,交易費用理論、產權理論、委托理論、不完全契約理論等的出現,大大深化了先前的研究,這些理論分支的共同點在于其契約性,因此新制度主義視角下的合作社通常被認為是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一系列契約關系的聯合,即“契約集”。

第二,盡管新古典主義的研究主要是利用均衡分析、邊際分析來解決定價和產出決策問題,但部分研究者注意到了合作社內部存在的制度性問題。由于沒有系統的理論支撐,因此他們對這方面問題沒有展開深入的研究。直到新制度主義理論誕生,學界的研究重點開始轉向合作社的組織制度,成員異質性、激勵與約束機制、治理結構、人行為等問題成為新的研究熱點,這已經成為合作社理論研究發展的一個趨勢。此外,博弈論的產生和發展也推動了合作社研究的進程,新古典主義下的“聯盟”模式得到了更加完備的解釋,這也是當前合作社研究的新趨勢之一。

第三,合作社究竟是“企業”還是“契約集”,對此仍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近年來關于這個爭論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各理論之間的獨立性逐漸被打破,隨著時代的發展,合作社的性質和功能趨于多樣化,多理論結合的研究方法也將成為一個趨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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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的性質范文6

農民合作社是農村發展產業化的一種產業組織形式,同時也是農村先進生產關系的一種實現形式,推動了農民的集體行動意識,整合了有限的農村社會服務資源。一個運作良好的農民合作社是維護農民根本利益、降低農民進入市場的交易成本、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戰,如大的農業跨國公司、農業龍頭企業等市場領跑者和中堅力量正在利用各種有利條件和要素加快發展。為了維護市場公平、公正,政府應在技術、資金、信息等多個方面給予處在弱勢地位的農民合作社必要的支持,在另一方面,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應該遵循“有所為,有所不為”的理念,市場可以完成的,應該交給市場,只有對市場無法靠自身力量達到的公平和公正等方面的問題,才需要政府的介入??梢?,政府在農民合作社發展過程中的角色是多重的、復雜的,涉及到市場、政府職能、農民合作社的角色等諸多問題,本文擬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闡述:

一、政府應通過法律、法規手段來支持農民合作社的發展

在美國,合作社的概念是社員所有、社員自治、社員自主管理的企業,這種定位使得合作社受到各種優惠政策的支持。美國政府制定的“合作社銷售法”、“農業營銷協定法”、“農業公平交易法”等法案把政府對合作社的倉儲、銷售、技術援助等行為上升到了法律層次:美國農業合作社的稅率水平不到普通企業的三成;美國國會通過的《卡帕一沃爾斯坦德法案》規定合作社的適當壟斷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作社在資本、技術、銷售等方面存在著先天的弱勢,政府通過立法、政策等手段的介入勢必為合作社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政策支持。有的觀點認為,既然合作社的定位是“民辦、民管、民受益”那么政府應該對合作社不聞不問。沒有理由為合作社單獨提供優惠的政策,這樣會破壞市場公平。應當看到,合作社發展到今天有個實踐和認識的辯證問題,在合作社發展初期,合作社盡可能避免與政府發生關系,試圖保持中立,政府不干涉合作社的事務,當然也不會專門為合作社制定某種特殊政策。然而,當前的合作社性質正在悄然發生變化,在我國,合作社逐步成為政府推行“三農”政策的載體,成為政府為了消除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一種有力工具,因此,政府支持合作社的發展壯大也就勢在必行。如今,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在稅收政策、財政政策等方面無不為合作社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的各種優惠政策和方式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保證和促進農民合作社健康有序發展。國家各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農民合作社的標準化生產、新品種引進、品牌建設、市場營銷、災害補貼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在農民合作社必需的信貸金融服務方面提供優惠條件,政府也可以為農民合作社各種科學合理的市場行為提供擔保。

二、政府應對農民合作社進行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我國的農民合作社在資本、技術等方面均處于較低的層次,這是由我國的國情決定的,在我國解放后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下,農村由于長期處于信息閉塞狀態,農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較低。在這種情況下,農業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從業人員的文化素質不能適應國內外環境的要求,對農民合作社成員進行技術指導、教育培訓成為政府在農業農村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政府對農民合作社的援助可以采取多種形式:根據具體情況為農民合作社制定中期、長期規劃;幫助農民合作社的生產和再生產行為進行可行性分析;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設立專項基金,開展農民合作社方面的研究;將農民合作社骨干成員的培訓納入到職業技術教育規劃中,有計劃地開展短期培訓;采取相互觀摩交流,總結各地區經驗,循序漸進地發展壯大一批農民合作社;為合作社應用農產品新品種提供平臺等。

三、政府不應包辦農民合作社的事務

在某些地方,農民合作社從組建、組織、運行等均由政府作為原動力來實施,農民合作社的成立由政府出資,合作社帶頭人由政府確定,合作社的成員范圍由政府規定等,政府過多介入農民合作社的具體經營活動,出現了“為合作社而合作社”的不良傾向,背離了農民合作社的初衷,阻礙了農民合作社的健康運行,留下了諸多隱患,有的農民合作社由于在經營上過度依賴政府,喪失了發展的主動權;有的政府介入導致農民合作社的產權不清,致使合作社的發展陷入人為制造困難的局面;有的地方政府看到了合作社的良好前景,采取各種方式侵占合作社利潤??梢钥吹?,過去相當一部分合作社運行不暢的原因是政府與農民合作社職能的混淆,導致農民合作社處在政府和市場的雙重壓力之下,決策不能反映外部環境的客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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