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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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范文1

一、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

二、審查組織

省土地管理局負責具體組織地(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商省直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后,報省政府審批。省直有關部門包括:省計劃委員會、省建設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政府農業辦公室、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交通廳、省水電廳、省環境保護局、省統計局,省軍區等。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的主要依據

(一)黨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與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原國家土地局令第七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

(三)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

(四)福建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五)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及其相關調查資料。

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的內容、標準。

(一)基本要求

1.編制原則。規劃的編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編制原則: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2.目標和方針。規劃是否符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方針、政策和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體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要求,并落實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主要規劃指標。

3.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土地利用結構調整依據是否充分,分區和布局是否科學、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國民經濟基礎設施及其他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開發、復墾、圍墾、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4.實施措施。是否體現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具體、可行。

5.規劃文本、說明及圖件。規劃文本、說明內容是否符合原國家土地局令第七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的要求,論述是否清楚。規劃圖件內容是否全面,編繪方法是否正確,圖面是否整潔清晰,規劃各類用地面積與規劃圖上圖面積是否一致,特別是城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用地區占用耕地面積與上圖面積是否一致。

6.基礎資料。規劃的土地基礎數據是否采用1996年土地詳查變更的匯總成果,其他基礎資料是否采用了1996年國民經濟統計數據及相關部門的規劃資料。

7.與其他部門規劃的協調與銜接。是否做好與其他部門規劃特別與城鎮規劃、村鎮規劃的協調、銜接,城鎮建設占用耕地指標是否控制在上級下達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規劃控制指標的50%以內,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分解與各類非農建設用地規劃控制是否緊密銜接并控制到位。

(二)各級規劃審查的重點

各級規劃審查內容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突出重點。

1.地(市)級規劃

(1)地(市)級規劃是否根據省級規劃的要求,結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分解下達各類用地指標。

(2)是否確定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中心市區建設用地發展規模,安排好城鄉結合部的土地利用;是否編繪1∶1萬的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中心市區建設用地規劃圖,并使市區建設用地規模與規劃圖上圖面積一致以及市區建設占用耕地的規劃控制指標與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區內占用耕地的上圖面積一致。

(3)是否落實地(市)下轄縣(市、區)的市(城)區建設用地規模,并對縣(市、區)其他建制鎮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規模進行總量控制。

2.縣級規劃

(1)是否根據地(市)級規劃的要求并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特點、土地供需趨勢,落實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標。

(2)是否重點劃分了城鎮、村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用地區、農業用地區等,并落實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規模和布局,確定各區用地規則,為土地用途轉用規劃許可提供依據。

3.鄉級規劃

是否按照縣級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管制等要求,劃定土地利用區,將各類用地指標、規模和布局具體落實到地塊,明確每塊土地的規劃用途;各類土地利用區的界線是否清晰,能否滿足建設用地和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開發、整理、圍墾選址的圖上定位和實地踏勘需要,并做到規劃用地指標和規劃圖上圖面積一致。

(三)是否已根據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的規劃評審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規劃進行修改完善。

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程序

(一)申報

規劃經當地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必須在其上級規劃批準后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上報材料包括:

1.規劃文本、說明各15份,規劃專題報告2份。

2.地、市、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2份;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中心市區1∶1萬建設用地規劃圖2份。

3.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同城鎮等各類非農建設用地規模擴大和新建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預留相銜接的專題報告15份。

4.申請審批的報告15份。

(二)審查

省人民政府收到報件后,將上述報送材料批轉省土地局組織審查。

省土地局收到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報件后,分送省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規劃進行全面、公正、客觀的評價,提出同意批準或原則批準或不予批準的綜合審查意見。

省土地局完成組織規劃審查的時間為一個月。有關部門和單位自收到審查規劃征求意見之日起10天內,應將意見書反饋省土地局,逾期按無意見處理;有關部門對規劃有較大意見分歧時,省土地局應組織有關各方進行協調。

(三)批復

省土地局將綜合審查意見和附件及有關部門不同意見一并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凡屬原則批準,但需對規劃作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的,地(市)政府應按省人民政府批復要求認真組織修改,并將修改完善后的規劃報省土地局備案。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范文2

關鍵詞:城市規劃法 總體規劃 詳細規劃 土地使用 限制

Abstract: Urban planning law regulates the planning activities of cities and towns, restricting land use. First, urban planning law restricts the use of land in principle. Then, by the specific system containing overall planning of land use, total planning and detailed planning of cities and towns, from the physical content to the program and from generalization to the concretization, land use is legally restricted.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law, total planning, detailed planning, land use, restriction

中圖分類號:D922.297 文獻標識碼:A

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如房屋)的使用權利并非絕對的、不受約束的,它受到許多法律的限制。在對土地使用的法律限制中,城市規劃法是一種重要的類型,并已有了制度的框架。

我國曾于198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并于次年施行,后于2007年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并于次年施行,廢止了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但這屬于對立法體例的調整,將城鎮體系及城市、鎮、鄉和村莊的規劃統一納入一部法律文件來進行規范,并不意味著城市規劃法不存在了。規范城市建設活動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于《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章中(下文有述),具有效力并發揮著作用。

城市規劃通過對城市建設用地進行合理的空間布局和對土地資源優化配置,以實現稀缺的土地資源(在我國尤其如此)能夠被有效、公平地使用,從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城市規劃法則是調整、規范上述的屬于城市建設管理之活動的法律規范,因此城市規劃法的內容除了規劃編制和對規劃的行政管理之外,還有對土地使用的限制。

一、城市規劃法對土地使用的原則上的限制

首先說明一點,縱觀《城鄉規劃法》的行文與表述,可以發現立法者將城市規劃和鎮規劃歸于一處,而將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歸于另一處。這可被理解為城市、鎮的規劃均屬于城市規劃的范疇;關于城市、鎮的規劃的法律規范均屬于城市規劃法。因此下文的“城市規劃法”包含了關于鎮的規劃的法律規范。

《城鄉規劃法》第2條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钡?條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市規劃法首先在總則上提綱挈領地要求:城市、鎮的建設活動須遵守城市規劃法的規定,以及依此法制定和實施的城市規劃。城市、鎮的建設活動當然以使用土地為前提,故《城鄉規劃法》第2、7條在基本原則上做出了對土地使用的總體、概括和統率性限制。

《城鄉規劃法》第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該規定從法律關系之主體的角度,申明了包括土地使用者在內的任何主體均應遵守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規劃,土地使用者受到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規劃的限制。

此外城市規劃法還要求:在規劃區內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見《城鄉規劃法》第4條)。這其實也是城市規劃法對土地使用的一種概括性限制。

二、土地使用受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制

從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這樣的宏觀目標角度看,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是一致的。當然兩者各有側重。城市規劃側重于對城市、鎮的規劃區內的土地的合理利用,其要義正是保證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科學合理使用。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調整、規范的對象存在交集,即上文中所述的“城市、鎮的建設管理活動”,因此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規范也可以是城市規劃法的法律規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政府組織編制,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所針對的土地當然包括城市、鎮的土地,故而城市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是城市、鎮建設的依據(見《城鄉規劃法》第5條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第2、3條)。這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使用的概括性的限制,具體的限制主要有(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第17-20條):

1.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

2.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的方向,乃至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按用途對土地進行管制的分區及管制規則。

3.省、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別確定的土地利用重大專項安排、重點工程安排。

4.省、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別對市、縣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范文3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矛盾協調

概括地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下文簡稱“兩規”)是宏觀上安排城市各類土地的使用結構與城市建設用地具體部署的兩個重要規劃。當前我國正處于快速城鎮化的發展時期,各項建設正加速進行,伴隨著近年來耕地面積的急劇減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性越加凸顯。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協調一直存在問題,導致兩者在實際的應用中矛盾不斷,下面對“兩規”的矛盾進行簡單分析以及就如何協調提出粗淺建議。

一、 認識“兩規”

(一)“兩規”的關系

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任務和內容不難看出,“兩規”都是將土地作為主要規劃對象,核心內容都是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在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這,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

綜合來看,“兩規”的側重點不同,城市總體規劃是一種區域性、綜合性規劃,是以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為出發點和歸宿的;相對而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種專業性規劃,是以合理安排現有的土地資源,確保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為目的[3]。

但是從“兩規”的空間范圍來看,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是整個行政轄區內的全部土地,城市規劃區則只是整個行政轄區范圍中的一部分,稱為中心城區或城市中心區,其規劃范圍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小。從這個角度來看,城市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個局部,兩者是點和面關系,是局部與整體的關系[4]。

從規劃的內容看,兩者各成體系,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內容上更全面、更具體地體現了一個地區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配置、土地利用結構的綜合調整與優化、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與微觀管理機制;城市總體規劃更綜合的體現了對城市的各項建設的安排,和各種資源的綜合配置。

兩者在城鎮和村鎮發展用地的規模、方向和范圍等方面又必須進行充分協調。

綜上所述,兩項規劃是一定區域內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體的關系,在用地上兩項規劃相互聯系、相互指導而又互相制約。

脫離了土地利用規劃,不了解土地的供給趨勢,城市規劃難以實施;同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相結合,不了解區域城市、城鎮、大型設施的發展和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難以編制和充分實施。

(二)協調“兩規”的意義

《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兩者相銜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編制都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各部門的發展規劃為依據,而從其基本作用看,城市規劃指導城市建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土地利用,但城市建設離不開土地,土地利用也不能脫離城市建設。兩項規劃在根本目標上的一致,以及兩者在規劃空間上的統一、編制內容上的重疊和管理對象上的交叉,客觀要求這兩個規劃在實際工作中必須進行銜接和協調[5]。

在實施過程中,城市規劃最終要落實到土地開發和利用上,規劃的核心是土地利用,如何使土地有度開發和有效利用與規劃管理密不可分。

在新一輪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部也下文,要求各地建設部門加強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強調城市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范圍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一致。

因此,協調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也即協調好城市經濟建設與持續發展的關系[5]。

二、 “兩規”之間存在的矛盾

從目前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看,二者在很多方面還存在相互不一致、脫節甚至沖突的情況,給規劃的審批、管理和實施工作帶來諸多不便。甚至導致土地資源沒有依照規劃得到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

兩項規劃存在的最為主要矛盾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兩規”編制的行政主管部門不同

當前,許多城市的土地利用管理由兩個不同的部門負責,國土資源部門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城市規劃。

雖然國務院對兩個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分工,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方面又存在著職能交叉。兩個部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規模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缺乏交流、信任和支持,使兩種規劃出現相互不一致、脫節甚至沖突的情況,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也存在“兩張皮”現象,給實際工作帶來很大影響[5]。

(二)“兩規”成熟程度不同,導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權威性不高

在中國,城市規劃在長期的規劃實踐中,吸收和借鑒了國外優秀的城市規劃理論與方法,規劃編制水平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規劃編制較為成熟,規劃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也較強。相比之下,土地利用規劃在中國實施不久,20世紀80年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才起步,但未得到深人貫徹,直至96年才得以全面展開。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滯后,而且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所以,城市用地基本限于按照已經頒布的城鎮規劃藍圖來辦理用地手續。即使已經有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隨意突破和修改土地利用規劃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少城市甚至“攤大餅”式膨脹擴展。同時,由于規劃本身很少與用地計劃、用地管理等緊密聯系起來,而且還存在著“重編制,輕實施”的傾向,因而在城市土地利用管理中,一直難于體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與約束力[6]。

(三)“兩規”編制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和統計方法不一致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的是土地詳查資料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成果,信息是應用遙感技術、實地調查、核實、糾正等等過程而形成的;而城市總體規劃依實地調查資料存在一定差異。

此外,兩個部門統計口徑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礎數據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規劃部門在統計城市建設用地時,往往將已劃入城市總體規劃區,但還沒有建設的郊區或部分農村也計入城市現狀用地;土地部門則以實際成為城市建設用地或已辦理了建設用地手續的用地作為現狀城市建設用地,所以城市規劃統計的城市建設用地面積大于土地利用詳查及變更調查數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人口現狀數據來自于統計局公布的統計數據和公安局、計生委的調查數據;城鎮人口指城鎮建成區的常住人口,在暫住人口較多的城市,城鎮人口也包括暫住人口(即居住1年以上的人口)。[3]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城市人口,目前依然統計口徑不一。

兩者在人口統計口徑上不一致,所預測的城市規模自然難以銜接。

(四)“兩規”編制所依據的用地分類不統一

城市規劃用地分類采用的是1991年開始施行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和2007年施行的《鎮規劃標準》GB50188-2007,兩者均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2002年以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的是《土地分類》。它是在1984年制訂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和1989年制訂的《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的基礎上修改、歸并而成。但無論是新、老標準的制定都沒有考慮與城市規劃標準的銜接問題,與城市規劃標準存在明顯差異,造成了“兩規”協調上的巨大困難,這也是規劃指標和用地范圍無法統一的重要原因。

三、 “兩規”協調的思路與建議

為促使兩項規劃順利而有效地實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二者矛盾的協調,提出如下建議:

(一)“兩規”編制部門密切配合、協調

為了搞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協調與銜接,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部門需要密切配合,對于各自的編制和修訂情況,雙方不但要互相聯系,互通情況,而且要互相提供必要的資料信息,如出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時,要及時通知對方,采取措施進行協調,爭取把問題和矛盾都能在編制過程中處理解決。

現實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某些級別上合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使兩個規劃出自一個規劃管理系統應該不失為一個精兵簡政的舉措。在這一點上,深圳市、湛江市取得了先進的經驗,兩市均成立規劃與土地資源管理局,統一編制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這樣不但可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而且可以擺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位置,增強規劃的權威性[6]。

(二)技術規范上相互銜接

目前城市規劃用地分類正在重新修訂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分類也正在修編中,這兩門規劃在用地分類上有著各自的特點與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在一些交叉的地方,特別是建成區周邊的非建設用地,應當考慮相互間的銜接與對應。

城市規劃區、城市市區范圍與土總規中相應的用地如何對應,應當加以明確。統一城市人口的統計口徑,否則城市規模上無法銜接。

(三)重視城鎮體系規劃

省一級的城鎮體系規劃是單獨編制的,市級的城鎮體系規劃則往往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一部分。從編制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角度考慮,科學、合理的城鎮體系規劃對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發展城鎮群地區、城鎮密集地區、城鎮發展軸的主要地段,應當留有比較充足的城鎮發展備用地,在這些地區一般不安排基本農田。在耕地占用指標的分配上要向中心城市、重點城鎮傾斜[5]。

(四)完善相關規劃與法律體系

與兩大規劃有關的規劃主要有區域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開發整理規劃和農業區劃。其中,區域規劃是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總體建設,包括土地利用、城鎮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的總體部署;國土規劃是從宏觀角度對全國或地區國土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進行的長遠性和戰略性的籌劃。

當前,由于種種原因,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開展得還不夠,應加強行政區域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工作,建立起在區域規劃與國土規劃統領、指導下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完善統一的規劃體系,由整體到局部,由原則到具體,由規劃到實施,形成一個完整的國土規劃體系。促進在兩種規劃編制思路上的協調,從全局和統一城鄉協調發展的角度進行規劃的編制。

進一步修改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針對其中不適應新時期土地利用要求以及造成兩種規劃編制方法和程序不一致的環節,如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確定等;另外,建議制定國土規劃法,以強化和保障城市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從而進一步統領、指導和協調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3]。

參考文獻: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J].國土經濟,1997,(06).

[2]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J].城市規劃通訊,2006,(05).

[3] 王素萍,杜艦.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矛盾與協調[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 2004,(12).

[4] 蕭昌東.“兩規”關系探討[J].城市規劃匯刊,1998,(0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范文4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簡稱“兩規”)

中圖分類號:G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25-0343-01

一、“兩規”需要協調的原因

1由于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都要對未來相應區域的土地利用進行安排,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均為國土規劃專項規劃,因此許多專家學者建議兩個規劃的上一層次的國土規劃基礎下進行協調。

2“兩規”研究的角度不同,在用地調整的問題上具有從屬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行政區域內全部土地的利用結構及其布局所做的安排;而城市總體規劃則著重于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建設用地的分類及其布局的安排,如果忽視兩者的差異和關系,將導致兩者在規劃思路和規劃結果上的矛盾。

3“兩規”對于用地均以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為核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質上是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所進行的一項綜合部署,其中心任務是確定土地利用結構、土地利用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以達到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和保護土地的目的。而城市總體規劃重點是用地規模的確定、用地選擇和用地分類及布局等。由于土地數量的有限,土地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兩規”在用地上都要以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為核心。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不協調的原因

1“兩規”各自的出發點和目的不盡相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目的是:在不增加土地面積投入的條件下,優化土地供需平衡的結構,統籌安排各類用地,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目的是:統籌安排城市各類用地及空間資源,綜合部署各項建設,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它側重于規劃的過程,它的結果只是一種預測,強調的是為達到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目標而進行的調控過程。

2編制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和統計方法不一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的是土地詳查資料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更新成果可信度較高;而城市總體規劃依據的是城建部門的統計資料,對用地進行統計時,往往采取抽樣調查的方法,所得到的數據為概查和估算數據。此外兩部門統計口徑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礎數據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規劃部在統計城市建設用地時,往往將已有城市總體規劃區的、還沒有建設的郊區或部分農村也計人城市現狀用地,土地部門則以實際成為城市建設用地或已辦理了建設用地手續的用地作為現狀城市建設用地,所以統計的城市建設用地面積會大于土地利用詳查及變更調查數據。

三、“兩規”不協調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分析

1編制不同步,“兩規”城鎮用地規模的規劃結論缺乏可比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由土地部門負責編制的,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始于20世紀8O年代,直到1998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了原則性規定。我國的城市規劃始于20世紀5O年代初期并確立了《城市規劃法》同時早于《土地管理法》。往往在各地的編制過程中,規劃的起點和規劃期限也不同,使得“兩規”在表述城鎮用地規模時明顯存在不同,其結論缺乏可比性。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水平影響用地規模的控制效果。上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供給制約和引導需求”為指導思想,由上而下編制,實施以來雖然在控制城市的發展規模和避免城市無規則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由于土地系統的復雜性、規劃基礎條件的欠缺,加之我國處于社會經濟轉型時期,其規劃的理論與方法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劃實施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四、“兩規”協調途徑

1實行規劃的同步編制。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過程中,建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兩規”編制的基期年和目標予以規范化、制度化,做到同步編制,并且其他相關規劃也應在規劃期限內進行編制,不得隨意改變規劃編制的期限。

2人口規模預測的協調。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口規模的預測關系到建設用地規模的預測,因此,在“兩規”的協調過程中,首先必須在人口統計口徑上達到一致;其次二者統計的行政區域范圍必須一致,這樣的話,二者所用的數據基礎是一樣的,由此確定的規劃建設人均用地指標也顯得科學合理。

3建設用地規模控制目標統一。在“兩規”的協調中,目前以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作為控制城鎮用地規模的標準,但它忽視了城市建設用地擴張原因和影響因素、影響程度的研究,城市與區域之間的關系研究,從而影響了城鎮規??刂频男ЧV挥性趯σ延械臄U張是否合理進行分析判斷的前提下,針對城市集約利用水平和閑置地、空地情況,根據對未來城市土地需求量研究和區域土地需求的矛盾,才能提出未來城市用地適宜擴張的范圍。顯然,通過上述兩者的結合,將城市現狀、城市用地擴張分析與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結合,可確立統一的建設用地規??刂颇繕?。

4城市發展方向協調統一。要使“兩規”在城市發展方向上達到協調統一,必須先確定城市的性質,城市性質的確定對城市發展規模和發展方向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根據我國的國情,保護耕地應作為城市發展用地時首先考慮的問題,其次結合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適宜性評價和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基礎設施的建設情況,在確?;巨r田的基礎上,合理的確定城市的發展方向,即向宜建區和基礎設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5“兩規”實施一致有效?!皟梢帯敝挥型ㄟ^實施,才能夠真正實現其自身的價值。在“兩規”的實施過程中,各級政府應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為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對“兩規”的實施予以同等重視?!皟梢帯钡膶嵤┒紤⒅胤?、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的綜合應用。此外,應加強規劃宣傳、社會的監督和進行規劃實施評價,建立規劃公眾參與制度、規劃公示制度和規劃管理公開,調動公眾的主動意識,促進政府部門的公正執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約和避免各種違反規劃行為的發生,保證規劃的實施。

參考文獻(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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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范文5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修編;縣級

中圖分類號:F301.24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1-0170-02

2010年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努力消除國際金融危機和“七?五”事件雙重影響,全力推動新疆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關鍵一年,也是深化新疆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國土管理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一年。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工作安排,在總結評估自治區國土資源“十一五”各項規劃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目前正在認真開展國土資源“十二五”規劃綱要編制工作,以及加快推進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和審批工作,力爭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任務。

一、新一輪規劃修編的思路

(一)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新一輪規劃修編工作需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立足地方實際,按照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的要求,統籌發展與保護、需要與可能、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的關系,轉變用地觀念,創新用地模式,加大公眾參與力度,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土地利用宏觀政策。

(二)樹立可持續發展的土地利用規劃理念

在維護糧食安全和生態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放棄外延擴張式的土地利用模式,著重于內部挖潛,依靠土地管理系統功能的完善和科技的進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解決非農建設用地短缺的問題,促進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

保護耕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土地利用規劃的基石。在新一輪規劃中保護耕地要堅持數量與質量并重,加大中低產田改造,加強基本農田的保護和建設。對于建設用地要按照嚴控增量、盤活存量、管住總量、集約高效的要求,注重城鎮用地內部挖潛,根據土地適宜性評價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各類建設用地集約高效的利用方式。

(四)加快城鎮化進程,協調城鄉土地利用

推進城鎮化,實現人口從農村向城鎮集中,逐步減少農村建設用地總量,是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條件下,促進城鄉建設用地合理調整,有效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必然選擇[1]。新一輪規劃應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出發,統籌安排各區域用地布局,鼓勵依法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在保證耕地和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的前提下,通過遷村并點、復墾開發廢棄地和居民點整理等方法,合理控制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促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

(五)構建符合區域自身特點的規劃實施保障體系

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過程是一個極其復雜的動態變化過程。新一輪規劃的實施應在完善原有規劃實施政策措施和借鑒其他國家(地區)規劃實施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針對區域自身土地利用的實際,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實施保障體系的基本思路及框架,從法律、行政、經濟、社會、技術、監督等方面構建規劃實施保障體系[2]。

二、新一輪規劃修編進程中的問題分析

(一)基礎資料對規劃修編的支撐力不足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是否能順利開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規劃基礎資料的支撐力。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受資金、技術、人力等方面的因素,土地調查多為時點勘測,時序資料較為缺乏,在規劃修編過程中所涉及的土地時序數據多為歷年土地利用變更數據累加所得。(2)現行規劃執行過程中,行政區劃進行了調整,加之土地管理工作的疏忽,轄區各鄉鎮土地調查數據對接時不注意修正數據期水平,造成現狀數據不實。(3)由于規劃修編需要的數據資料龐雜,涉及到政府的多個部門,將收集到的數據統一到規劃基期年這一時點上,存在一定的困難。(4)多數現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缺少規劃實施評價這一環節,不能了解規劃執行的結果是否符合規劃目標的要求,也無法了解規劃的實現程度、規劃的效益和規劃的效力等,進而不能為新一輪規劃修編提供依據。

(二)規劃指標分解的科學依據不足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采取嚴格的指標控制,引導土地的供需方向,實現轄區內各地類之間的動態平衡。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般是由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有規劃資質的大專院校、規劃設計單位來修編;由于規劃修編時間緊迫, 規劃修編單位多采取分析相關部門提供的資料的方式來了解轄區土地利用情況,實地調研較少,調查研究時間較短,規劃修編人員對區域實際情況很難做到全面掌握,從而造成規劃指標的分解隨意性較大。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土地控制指標多根據重點建設區域的布局情況下分到各個鄉鎮,然后做局部調整,指標分解的說服力不強。(2)規劃指標分解時受修編人員主觀因素的影響較大,某些指標的制定脫離了轄區的發展實際,造成鄉鎮級規劃目標難以實現。(3)受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和時效性的限制,指標分解的科學性也受到限制。

(三)理論研究與規劃實踐存在差距

規劃修編的理論依據包括地租和地價理論、土地區位理論、持續利用理論、生態經濟理論、人地協調理論和系統工程理論[3]。針對規劃修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進行的理論研究能更好地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但目前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過程中,理論研究與規劃實踐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在研究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彈性問題時,如何根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要求合理確定縣級土地利用彈性供給需要進一步研究,如何根據上一級規劃的要求合理確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彈性方案需要進一步研究。

(四)規劃修編的時效性與現實發展脫節

隨著自治區工業化、城鎮化發展速度的加快,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足也日益顯現,而新一輪規劃卻一直不見結果,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某些縣(市)進行了規劃局部調整。目前,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內需和推動新疆“跨越式”發展的大背景下,大量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產業發展項目急需大量建設用地作為支撐,使所剩不多的建設用地指標更加緊張,某些地區甚至已經突破了2010年的用地指標。規劃修編戰線拉得越長越不利于土地利用的管理,同時也造成規劃法律效力的降低。因此,在保證規劃質量的前提下,規劃的修編和審批的速度必須加快。

三、新一輪規劃修編的幾點建議

(一)順應發展,重新定位

對規劃修編的定位要重新認識,不能簡單地認為規劃修編的目的是降低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耕地保有量,增加建設用地指標?,F階段規劃修編的目標應繼續堅持保護耕地的法定國策,認真落實《土地管理法》確定的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體現保護耕地的規劃重點和主線,確定保護耕地和節約、合理用地的方式、重點措施等。而從長遠考慮,新一輪規劃應全面把握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作用,堅持自然資源的全面保護,堅持區域發展的公平性、發展過程的持續性、人和自然的和諧性等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將規劃的重點由保護耕地、控制建設用地向保護國土資源的方向轉變。

(二)轉變思路,合理規劃

《土地管理法》的頒布,正式確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明確了規劃對土地利用的調控作用。各地、各級領導也開始“認識”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性,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改變轄區用地布局,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將以往違規用地合法化。在新一輪規劃修編過程中,建議轉變以往的修編思路,避免“一屆政府,一套規劃”,做到在聽取各級領導意見的同時,以規劃研究理論為基礎,理性吸收領導建議,滿足社會發展對土地的合理需求,確保規劃方案的合理性,最終使規劃得到各方的理解。

(三)注重銜接,注重實踐

第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而下延伸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即“十二五”規劃所確定的重大項目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落實到地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相一致。第二,上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相互銜接,即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服從市級規劃提出的指標控制和區域調控要求的同時,指導和調控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與村鎮布局規劃以及交通、水利等各類專項規劃、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等相協調。第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與理論研究成果緊密結合。例如在對耕地的調控上,可將基本農田保護圖、農地分等定級圖等反映耕地質量的圖件與規劃底圖疊加,確定耕地調整方案,實現耕地在數量和質量上的動態平衡。

(四)豐富內容,不斷創新

援疆工作會議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的召開,對新疆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在開展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過程中,首先,要創新規劃理念,強調市場理念、以人為本的理念、綠色規劃理念、目標有限性理念和規劃調控法律化理念[4]。其次,要創新規劃方法,通過對“3S”技術的進一步開發,采用空間模型方法對土地利用變化進行模擬、預測和評價[5],另外還要加快規劃數據庫和監管系統的建設。最后,要豐富規劃內容,以人口、資源、環境為切入點,涉及政策法規、產業發展、環境保護、資源開發、新農村建設等方面,強調土地布局優化、產業結構優化、生態環境改善、區域協調發展等內容,促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向綜合性規劃發展。

(五)強化領導,加強協調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涉及各行各業,關系全局和長遠,縣(市)級領導應將規劃修編及前期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成立由政府主管領導牽頭,專家學者及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規劃修編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規劃修編的統一領導??h(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政府的領導下,做好具體組織工作,切實履行職責,要把規劃修編前期工作作為近期國土資源工作的重點,明確工作目標,制訂周密計劃,成立強有力的規劃工作班子,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和聯動,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切實抓緊抓好每項工作。

參考文獻:

[1] 王西同.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若干問題的探討[J].資源導刊,2008,(11):14-15.

[2] 孟梅,蒲春玲,白蕾,等.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研究――以新疆伊寧市為例[J].安徽農業科學,2008,36(3):1209-1211.

[3] 王萬茂,韓桐魁.土地利用規劃學[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2.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范文6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即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其核心內容土地利用的方向、規模、界限的協調與否,不僅關系著城市規劃能否順利實施、關系著城市能否健康發展,而且會對城市經濟乃至國民經濟產生重大影響。實現兩個規劃的相互滲透、有機結合,已經成為加快城市化進程、推進城市經濟快速發展的當務之急。一、兩個規劃不協調的主要表現

兩個規劃都是由政府組織編制,但在具體組織編制過程中,由規劃部門和國土部門分別委托不同的設計單位進行編制。在行政上是同級的兩個部門,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分別接受其同行業上級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均在自己的行政體系內完成。在相對封閉的空間內,兩個編制部門缺乏應有的有效溝通,造成兩個規劃不協調,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表現在兩個規劃的編制時間方面。如XX市20__-2020年城市總體規劃已完成了總體規劃綱要,并通過了省建設廳組織的專家評審,現在正在著手編制成果,準備近期上報。而同期限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現在還沒有正式啟動。由于兩個規劃的編制時間不同步,造成了兩者在用地規模、布局等諸多方面不銜接。特別是在XX市由中等城市向大城市轉換提升的關鍵時期,兩者在布局、規模方面的差異更加明顯。

二是表現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方面。XX市城市總體規劃(1994-20__年)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為65平方公里,而同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為50.6平方公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面積不能完全滿足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的發展需要。

三是表現在城市發展方向方面。XX市20__-2020年城市總體規劃,把城市拓展的方向確定為泉北大街以北至營頭崗的區域,而同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還沒有正式啟動。

四是表現在建設項目用地性質方面。在項目建設上,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許多建設項目的用地性質和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不一致。XX市20__年33個省級重點項目中,有27個項目占用農用地且不符合現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的條件,未列入20__年農用地轉用計劃,而這些項目大都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建設項目的用地性質。由于兩個規劃不銜接,使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的位置,難以按照規劃區域進行建設,造成了產業結構布局不合理等。

二、兩個規劃不協調的原因分析

兩個規劃不協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編制歷史不同。城市規劃在我國產生較早,在長期的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吸收借鑒了古今中外許多優秀的規劃理論和方法,規劃的科學性、可操作性比較強。土地利用規劃20世紀80年代才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編制工作,規劃中主要用地指標由上至下分解,對實際發展用地的需求考慮不充分,造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滯后于城市總體規劃。

二是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城市規劃是綜合研究分析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發展的客觀規律編制,從城市需要出發,著眼于發展,重在解決城市空間布局問題,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土地利用規劃從土地供給出發,以上級下達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為前提,切塊用于城市建設,重在“控制”,在各方面都對城市建設用地給予嚴格限制,不得突破上級下達的指標。

三是規劃范圍不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比城市規劃的范圍大,它要對規劃區內(包括城市用地)全部土地的利用結構及其空間布局(包括城鎮體系的用地布局)做出安排,而城市總體規劃則著重對城市建設用地做出安排。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點和面的關系、局部和整體的關系。

四是規劃統計口徑不同。人口和用地規模都是兩個規劃最基本的規劃依據和指標。兩項最基本指標的不統一,造成了統計口徑的不一致。在人口指標表述上,建設部〔1998〕16號文件規定:“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規劃建成區內的非農業戶籍人口、農業戶籍人口和1年以上的暫住人口?!眹临Y源部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中規定:“城鎮人口應為城鎮范圍內的常住人口的總和,不包括流動人口?!鼻罢咚Q人口范圍比后者大得多。在人均建設用地上,城市規劃不考慮規劃期年耕地水平和規劃目標年耕地保有量,土地規劃則分為城鎮居民點用地指標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指標,為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建設用地總量與均量都受到耕地保有指標的限制。

五是編審程序不同。兩個規劃的編制、審批都是政府行為,都經專家評審后報批。在評審報批前,城市規劃要有方案論證、政府會議研究、人大審議等環節,而土地規劃一般只經政府辦公會討論。

三、兩個規劃的協調銜接

1、兩個規劃有著協調銜接的基礎

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雖有著本質的區別,但仍有著許多相通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眱蓚€規劃有著共同的規劃對象和規劃目標,都涉及到建設用地指標,規劃年限都要求到2020年。它們應該是相互協調和銜接的關系?!皥猿挚沙掷m發展戰略,統籌城鄉發展,正確處理好人口增長、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應該是兩個規劃銜接的總基礎。

2、兩個規劃編制部門應建立長效合作機制

兩個規劃具體組織的編制單位規劃部門和國土部門應該加強聯系溝通,互相探討,建立長效的合作機制,應共同就規劃的指導思想目標、規劃的范圍、規劃的統計口徑、規劃的技術方法、規劃的實施管理機制等方面作進一步協商,從用地規模、用地布局等各個方面采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兩個規劃相互銜接。城市規劃部門應與土地管理部門協定城市用地發展方向和規劃區范圍。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家統一管理土地的職能部門,應對各用 途、各專業用地提出一系列總體用地規劃指標,其中包括城市人均用地指標。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土地利用指標時,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土地政策應當與城市化進程協調一致,應給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用地留有一定的彈性,用地指標不要限制過死,要為城市的發展提供充足的發展空間,以促進城市與區域經濟的發展。

3、應正確處理兩個規劃年度用地計劃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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