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審核評價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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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審核評價意見

單位審核評價意見范文1

《航評辦法》是對《航道法》的補充

《航評辦法》的頒布實施,對珠江水運的發展有什么重要意義和影響?古勁表示,2015年3月1日起,國家正式頒布施行了《航道法》?!逗降婪ā吩O立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從法律層面加強了對航道的保護,為避免航道礙航、斷航問題的發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次頒布的《航評辦法》作為《航道法》配套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頒布出臺是貫徹落實《航道法》的重要舉措,對規范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工作,依法保護航道具有重要的意義。航道是水路運輸發展的基本條件,是重要的交通基礎設施,具有標準化、網絡化、暢通性、長距離、連續性的特點,如果建設涉航工程不考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將可能嚴重影響船舶的通航安全、通航效率和航道擴能升級,甚至造成礙航、斷航等問題。

珠江水系是國家水電開發重點區域,樞紐閘壩眾多,由于歷史等原因,珠江上游阻航、礙航攔河閘壩問題嚴重,增建或改擴建通航建筑物的代價非常巨大。尤其是龍灘、百色樞紐,由于沒有同步建設過船設施,更是人為阻斷了云貴兩省通江達海之路。此外,珠江還有大量跨江橋梁凈高不足,據統計,珠江水系僅“一橫三線”的航道上就有50余座公路、鐵路橋梁無法滿足規劃通航標準?!逗皆u辦法》的頒布實施,為交通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保護航道資源提供了“尚方寶劍”,為珠江水運的發展提供了堅強保障。

通航審批歷經三階段

他介紹,在我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并不是一項全新的工作,為了有效保護航道資源,促進水運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交通運輸部一直在不斷努力探索和加強管理,相關的制度、標準規范也在不斷完善。

據介紹,在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出臺以前,通航審批管理工作,大概經歷了三個發展的階段。第一階段,在1994年以前,可以稱之為起步階段。工作的依據文件和標準規范是《國務院關于加強航道管理和養護工作的指示》(1964年3月3日)和國務院的《航道管理條例》(國發(1987)78號),以及《全國內河通航試行標準》(1963年)、《內河通航標準》(GBJ139-90)。

第二階段,在1994年至2011年,為橋梁通航凈空尺度和技術要求審批階段。工作依據的文件和標準規范是《跨越國家航道的橋梁通航凈空尺度和技術要求的審批辦法》(交基發【1994】906號文)、《關于進一步做好跨越航道的橋梁通航凈空尺度和技術要求審批工作的通知》(交基發【2006】388號),以及《通航海輪橋梁通航標準》(JTJ311-97)、《內河通航標準》(GBJ139-90)、《內河通航標準》(GB50139-2004)等。

第三階段,是在2011年至2016年之間,為通航安全影響論證階段。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2011年交通運輸部5號令)、《橋梁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報告編制規定》(JTS 110―9―2012),以及《內河通航標準》(GB50139-2014)。

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頒布實施,明確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2016年,交通運輸部第69號令了《關于修改的決定》;2017年,交通運輸部1號令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此前所開展的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審查工作由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工作所代替,通航審批工作進入到規范化管理的全新階段。

既要鼓與呼,又要嚴格審核

如何貫徹落實好《航評辦法》?他表示,珠江航務管理局(下稱“珠航局”)專門向珠江水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航道管理機構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的通知》(珠工管發[2017]24號)。對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航道管理機構貫徹落實好《航評辦法》提出了要求。

首先是要積極開展《航評辦法》學習和宣傳。要通過學習,全面提高航道管理人員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熟練掌握審核工作相關要求,明確各自責任義務和相關的行為規范,確保《航評辦法》有效落實。要充分發揮交通、港航部門的門戶網站以及主流媒體、相關行業媒體等宣傳平臺的作用,加大對有關建設單位、航評報告編制單位等的宣傳力度,使其知悉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申請、審核及接受監督檢查的全過程要求,讓社會了解、遵守、支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確保制度落到實處。

在《航評辦法》的具體貫徹實施中,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及時清理原有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航評辦法》精神及要求,組織開展配套制度的編制和修訂工作,完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的規章制度。各審核部門要嚴格按照《航評辦法》的規定開展審核工作,對于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工程的,應要求建設單位書面征求上下游受影響省份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于在珠江水系四級及以上高等級航道上建設攔河閘壩和橋梁工程的,審核部門應要求建設單位征求珠航局的意見。在受理審核申請時,審核部門要查驗申報材料是否有珠航局反饋意見及處理情況,如無珠航局反饋意見和反饋意見未有效處理的,則不予受理。

建設單位在征求珠航局意見時,應提交建設單位機構證明文件、項目建設依據及航評報告初稿等相關材料,珠航局將根據交通運輸部的要求,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珠江航道發展有關規劃等要求,進行專題研究,必要時還將進行現場核勘或技術研究,及時反饋意見。

單位審核評價意見范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和效率,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吉林省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和《吉林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結合我省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對象包括專項資金整體支出和專項資金支持的具體項目支出。

第三條 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內容包括: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績效評價管理,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的主要依據:

(一)吉林省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

(二)吉林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三)省委、省政府關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關部署和要求。具體文件有:《吉林省2006~2020年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綱要(草案)》,《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意見》,《關于深入實施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關于實施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千村示范、萬村提升”工程的意見》,《吉林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千村示范、萬村提升”工程實施方案》,《吉林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千村示范、萬村提升”工程建設指導標準》。

(四)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示范村方案。

(五)省農委申請專項資金預算時提報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省財政廳專項資金預算批復,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資料。

(六)項目實施單位申請專項資金補助時提報的績效目標及其它相關材料,省農委、省財政廳下達專項資金計劃及指標文件,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年度執行情況、項目會計核算及決算資料。

(七)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及決定。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績效管理職責

第五條 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由省財政廳、省農委統一部署,省和市縣財政、農業部門分級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財政廳職責:

(一)組織、指導省農委和市縣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二)會同省農委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和指標體系。

(三)審核、批復專項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并對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四)對省農委提交的專項資金整體績效報告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實施績效評價,提出改進預算績效管理意見并督促落實。

(五)對省農委提交的專項資金具體支持項目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對重點項目實施再評價,提出改進預算績效管理意見并督促落實。

第七條 省農委職責:

(一)配合財政部門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并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編制專項資金整體支出績效目標,按照規定時間報送省財政廳。

(三)具體組織、指導市縣農業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四)組織市縣農業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編制、報送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并進行審核批復,對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五)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執行情況和績效管理情況。

(六)組織對項目實施單位報送的績效報告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開展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對專項資金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撰寫績效報告;按照規定時間將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報送省財政廳。

(七)落實省財政廳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八)負責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在一定范圍內的公開工作。

第八條 市縣農業、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績效目標制定工作;對項目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跟蹤監控;審核項目實施單位提交的績效報告;落實省財政廳、省農委提出的整改意見。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九條 省農委在申報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時,要填報專項資金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提出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并在預算編審“一上”階段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條 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進入預算編審下一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財政預算經省人代會審議批準后,省財政廳在批復專項資金預算時一并批復整體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一經確定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流程重新報批。

第十三條 市縣農業、財政部門在組織本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時,同時上報項目績效目標和指標,于每年3月底前匯總報省農委和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省農委、省財政廳在審核篩選項目時要將項目績效目標作為項目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于每年6月底前下達項目計劃并撥付資金。省農委在下達項目安排計劃時,要同時明確具體項目的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

第四章 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

第十五條 省農委、省財政廳要逐步建立績效運行跟蹤監控機制,定期調度績效運行信息并匯總分析,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控,保障績效目標的順利實現。

第十六條 市縣農業、財政部門負責具體項目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工作,定期向省農委、省財政報送績效運行情況。

第十七條 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省農委應及時與省財政廳溝通,并采取矯正措施。

第五章 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結束后,市縣農業、財政部門要于預算年度終了3個月內,完成對項目實施單位提交績效報告的審核工作,并報送省農委。

第十九條 省農委對市縣報送的績效報告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對重點項目或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在此基礎上,對專項資金整體支出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形成專項資金整體支出績效報告,于年度終了4個月內,將專項資金整體績效報告、具體項目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對省農委提交的專項資金整體支出績效報告、具體項目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或再評價。

第六章 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績效審核或評價結果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

根據每項具體指標的重要程度設定相關分值,滿分為100分,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分值各為50分。

根據得分結果劃分四個評價級次,其中總分為90~100分(含90分的)項目為“有效”;75~90分(含75分)為“基本有效”;60~75分(含60分)為“一般”;低于60分的為“較差”。

第二十二條 省農委對專項資金支持的具體項目進行審核或評價后,確定每個項目的得分和級次;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整體支出進行審核及評價后,確定專項資金整體績效情況得分和級次。

第二十三條 省農委要將專項資金支持具體項目的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項目管理和以后年度項目計劃分配的重要依據,并作為衡量市縣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

市縣項目評價結果被確定為“有效”和“基本有效”的,在分配以后年度專項資金時,對該市縣申報項目給予優先保障和重點支持;市縣項目評價結果出現“一般”級次的,在分配以后年度專項資金時進行重點審查,可視情況適當削減市縣專項資金分配數額。

市縣項目績效管理中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項目評價結果出現“較差”級次的,責令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視情況減少示范村數和取消該市縣1年項目申報資格。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要將專項資金整體支出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對結果確定為“有效”或“基本有效”,安排以后年度預算時建議給予優先保障和重點支持;結果為“一般”,安排以后年度預算時進行重點審查,視情況建議適當削減以后年度預算。

對績效管理中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結果確定為“較差”時,責令限期整改,并根據情況建議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直至消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整體績效評價結果由省財政廳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具體項目績效審核或評價結果由省農委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農業、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單位審核評價意見范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第三條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二)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三)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

衛生部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總投資在50億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有關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六條國家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一)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進行審核、竣工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除進行前項規定的衛生審核和竣工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

第七條對存在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實行專家審查制度。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國家和省級專家庫,專家庫按職業衛生、輻射防護、衛生工程、檢測檢驗等專業分類,并指定機構負責管理。

專家庫專家應當熟悉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和建設項目評價相關的專業背景以及良好的職業道德。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審查,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并對審查意見負責。

專家庫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由衛生部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驗收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第九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設計文件,按照職業衛生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公正、客觀。

評價報告的形式根據建設項目規模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復雜程度確定。投資規模較大、職業病危害因素復雜的應當編制評價報告書,其它項目可編制評價報告表。評價報告規范另行頒布。

第十條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是否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場所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學特征、濃度(強度)、潛在危險性、接觸人數、頻度、時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風)險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后,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進行分類。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分類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5名以上專家,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專家應當具有與所評價的建設項目相關的專業背景,一般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和相關行業專家組成,其中從專家庫抽取的專家數不少于參加審查專家總數的3/5。

衛生部審批的項目,從國家專家庫抽取專家。審查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參加評價報告編制、審核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專家。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如實、客觀地記錄專家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當由專家組全體人員簽字。專家審查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審查專家名單應當作為評價報告的附件。

對建設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指派人員參加審查會并監督審查過程。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評價報告負責。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規范》編寫職業衛生專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屬于審核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屬于備案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服務范圍,評價報告的規范性,技術審查專家組成及審查意見處理情況等。

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同意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或備案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或備案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衛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技術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技術審查結論進行行政審查。審查同意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二十四條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報原預評價備案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進行備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二十五條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進行現場驗收。通過驗收的,應當在現場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未通過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同步進行衛生驗收。

第二十九條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未經衛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三十條在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中涉及技術秘密的,衛生行政部門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單位審核評價意見范文4

關鍵詞:內部控制;內部控制審計;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12月23日

安然事件和世通事件爆發后,美國于2002年7月頒布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的第404節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相應實施標準,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層評估和報告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第404節還要求上市公司聘請外部審計師對管理層的內部控制評估意見出具“證明”。自此拉開了內部控制鑒證的帷幕。隨后,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分別于2004年3月和2007年6月了其第2號審計準則《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針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審計》和第5號審計準則《與財務報表審計相結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這兩個準則主要對內部控制審計進行了更為具體的要求,并闡述了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之間的關系。在我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于2008年頒布了《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于2010年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組織架構》等18項應用指引及配套指引,配套指引包括《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明確要求執行該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同時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由此可見,內部控制的審計工作及其規范問題已經引起了我國監管部門及學術界的高度關注。但是,目前依然有一些問題存在爭議,這些問題關系到內部控制審計這種制度能否達到預期的效率和效果。本文擬對我國內部控制審計中存在的幾個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的性質

根據提出意見的對象不同,審計業務可以分為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和直接報告業務。因此,內部控制審計有兩種選擇:一是針對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做出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提出結論,屬于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二是針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有效性提出結論,屬于直接報告業務。由于這兩種業務性質的不同,導致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的責任劃分、審計程序、發表審計意見的依據、審計報告的內容和格式都會有所不同。在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對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做出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再評價,審計對象是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審計的重點是管理層的自我評價報告是否真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情況,而不是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盡管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注冊會計師做出判斷的基礎。在審計報告中應明確提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如果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但是管理層已經在自我評價報告中進行了充分的披露,那么注冊會計師依然應當發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只有當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層未在自我評價報告中進行披露,或未進行充分披露時,注冊會計師才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而在直接報告業務中,注冊會計師直接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責任是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合理保證,重點在于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審計報告中無需提及管理層做出的自我評價報告,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由內部控制是否有效來決定,而與管理層的自我評價報告的意見類型無關。

在中注協于2002年的《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中指出“本意見所稱內部控制審核,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就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對特定日期與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進行審核,并發表審核意見?!庇纱丝梢?,《指導意見》將內部控制審計業務劃歸為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即對管理層認定的再認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2006年6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也采用的是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觀,其第三十二條指出,“公司董事會應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披露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并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倍钲谧C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則認為內部控制審計屬于直接報告業務,在其分別于2006年9月和2007年12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中都指出上市公司在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公司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應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鑒證報告。中注協于2008年7月的《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以及財政部等五部委于2010年制定的《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均采用的是直接報告業務觀。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對于內部控制審計業務性質的界定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不同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之間存在著矛盾。

筆者認為,無論采用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觀還是直接報告業務觀,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即促進企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合理保證企業目標的實現。但將內部控制審計界定為直接報告業務更為合理,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從審計成本看,無論是將內部控制審計界定為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還是直接報告業務,均需要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測試,而注冊會計師若要對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還要測試自我評價報告與內部控制情況是否相符,審計成本大大增加。

其次,從預期使用者的角度看,無論是獲取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還是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預期使用者的目的都是了解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而對被審計單位的運營情況作出判斷。因此,直接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保證更符合預期使用者的需要。

最后,從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上看,管理層出具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是針對被審計單位所有的內部控制,而注冊會計師進行內部控制審計則側重于對于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發表意見。若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審計意見,則需要注冊會計師了解和測試所有的內部控制,從而大大增加了注冊會計師承擔的審計責任。

因此,將內部控制審計界定為直接報告業務是合適的,《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二條中也明確指出“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截至特定日期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焙苊黠@,《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已經將內部控制審計界定為直接報告業務。

二、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的范圍

美國COSO委員會于1992年9月的《內部控制整合框架》(以下簡稱COSO報告)已經成為美國普遍接受的內部控制規范,其他各國的內部控制規范也大都參考了COSO報告中對內部控制的界定。COSO報告指出,內部控制有三大目標,即財務報告目標、經營目標和合規性目標。為了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管理層制定的內部控制活動中有一部分并不直接與財務報告相關,例如人力資源控制、經營業績分析、組織結構控制等。注冊會計師在對內部控制進行審計時,是對內部控制整體發表意見,還是僅對與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發表意見呢?

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中要求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并沒有明確指出是內部控制整體還是僅針對與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中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發表意見,管理層做出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是針對內部控制整體的評價,因此我們可以將該指引理解為要對內部控制整體進行審計。而在《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中則明確界定了審計對象是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

筆者認為,對內部控制整體進行審計和對與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審計各有利弊,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從預期使用者的角度看,預期使用者通過獲取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內部控制鑒證報告來增強或降低其對財務報告的信賴程度,從而影響其做出的經濟決策。因此,預期使用者主要關注的是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其對內部控制審計的訴求也主要針對與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

其次,從管理層的角度看,管理層設計和實施內部控制,除了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之外,還有經營目標和合規性目標。因此,管理層更加希望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整體發表意見,這相當于對上市公司提供了高質量的管理咨詢。

最后,從審計成本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上看,對內部控制整體進行審計審計成本大大增加,并且注冊會計師要合理保證內部控制整體運行的有效性,其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大大增加。

因此,我們認為將審計對象界定為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合理的,但同時也應當適當的考慮到與經營目標和合規性目標相關的內部控制?!镀髽I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二條指出“本指引中內部控制審計的范圍,主要是企業為了合理保證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資產安全而設計和執行的內部控制。用以合理保證資產安全的內部控制,可能涉及合理保證經營效率和效果、經營管理合法合規的內部控制。”

三、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的主體

內部控制審計業務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是否可以由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來承接呢?

《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均沒有明確說明內部控制審計應單獨作為一項審計業務與財務報表審計分開承接。《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也僅要求“為企業內部控制提供咨詢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企業提供內部控制審計服務。”

有學者認為,兩種審計業務的目標不同、審計對象不同、發表審計意見的方式不同,將兩種業務整合在一起,難以保證審計質量,也無益于審計效率的提高。并且,一個會計師事務所同時承接這兩項審計業務會提高服務費用,增加事務所對某一客戶的依賴程度,從而影響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因此應將內部控制審計作為單獨一項業務由其他事務所承接。

筆者認為,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并對其進行控制測試本身就是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同時這也是內部控制審計的核心工作。注冊會計師在對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的過程中重點關注的是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如果沒有審計財務報表,就無法對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意見。因此,把兩種審計業務整合起來,有利于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的單位的內部控制進行全面的了解和測試,從而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質量?!镀髽I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六條中也規定了“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整合進行?!?/p>

我國內部控制審計制度起步較晚,很多問題依然存在爭議,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只有立足國情,借鑒國際慣例,不斷探索,才能做出恰當的選擇。

主要參考文獻:

[1]闞京華.我國內部控制發展的制度性缺陷與完善[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6.3.

單位審核評價意見范文5

序號

材料名稱

評價內容

評價記錄

1

申請材料

1

擅自更改申請產品、單元及規格型號

2

偏離《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所界定的實地核查范圍(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

3

申請書中任意一處與企業提供的資質證書、證明材料不一致

4

對企業申請中填寫的必備生產和檢測設備進行核對后,其記錄中反映的內容不符合要求

5

對企業填寫的錯誤進行更正時,企業未加蓋企業公章,審查組長未簽字、未明確更改幾處

6

材料不齊全、完整

2

首/末次會議簽到表

1

應到會人員簽署不齊全

2

無觀察員簽字

3

實地核查記錄

1

核查項目漏判、錯判

2

核查條款——核查記錄內容——核查結論不一致、不協調

3

對重點條款、否決項和輕微不符合、不符合條款描述不詳,不符合事實描述不能體現可追溯性

4

實施細則中對人員資質有要求的行業,記錄中未體現對有關人員的能力和資質進行核查的內容

4

證明性材料

1

未提取實施細則中必被檢測設備的檢定證書復印件,復印件未加蓋企業公章

2

檢定證書與申請書中企業基本信息不一致

3

未提取實施細則中對人員資質有要求的人員資質的證明復印件,復印件未加蓋企業公章

4

人員資質證明內容、協議不能滿足細則或行業特殊要求

5

還應提取的材料未提交或不符合要求(如型式試驗報告等)

2

必備檢測設備不全或精度等級不夠,但實地核查記錄中結論為合格

3

該記錄與申請書、實地核查記錄中涉及到的檢測設備信息不一致

5

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項匯總表

1

不符合事實描述不清楚、不符合性質界定不準確,不利于企業整改和區縣局檢查

6

核查報告

1

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與申請書、抽樣單及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

2

實地核查報告中對不符合項統計不準確,核查結論與細則的判定原則不相符

3

核查分工、審查員證書編號/有效期、日期未填寫、審查員未簽字并與《實地核查計劃》中的審查員不一致,觀察員沒簽字

4

綜合評價結果與實地核查記錄存在矛盾

5

未反映出對營業執照信息真實性以及營業執照與其他相關證照信息一致性進行了現場核對的內容

7

抽樣單

1

企業名稱、地址、產品單元與經核對的申請書信息不一致

2

生產地址、產品單元、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填寫不齊全/錯誤

3

抽取品種不符合細則的抽樣規則,樣品基數不符合要求。

4

抽樣人員、企業代表未簽字、企業未加蓋公章

8

核查中其他情況的處理

1

擅自處理實地核查中發生的特殊情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

2

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但未及時請示有關部門,擅自處理且造成嚴重后果。

9

上報材料

及時性

1

實地核查結束后三日內提交材料

2

實地核查結束后三日以上提交材料

10

材料審核意見的處理、落實情況

1

申報材料中存在的問題已按要求整改

2

對材料中的問題不負責任,不積極配合

3

審核意見處理不及時,導致申報材料報送超時限

14

實地核查結論的審核意見

15

生產許可證檢驗報告的審核意見

審核人:

單位審核評價意見范文6

二、凡列入《關于印發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的通知》所規定的工程項目),必須按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并按照經過審定的評價報告結論,進行工程抗震設防。

三、凡列入《關于確定我省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分區界線兩側各4公里區域的建制鄉、鎮和街道的通知》所確定的區域范圍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中國地震局第7號令)第九條之規定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進行工程抗震設防。

四、區國土局、發改局、住建局(地震局)、規劃局、行政服務中心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依據法律法規共同做好我區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1.在土地出讓、發改立項、規劃許可文本中應當告知建設業主: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到住建局(地震局)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或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認定工作。一般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抗震設防;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過審定的評價報告結論,進行工程抗震設防。

2.“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核”行政許可項目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在區行政服務中心住建局窗口服務,辦理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核為即辦件;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核為承諾件,承諾時限為2個工作日;

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工程審批為承諾件,承諾時限為4個工作日。

3.建筑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區住建局(地震局)審核的抗震設防要求意見或簽發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認定證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

4.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時,審圖中心應當查驗住建局(地震局)審核的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意見或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認定證,并按照審核的抗震設防要求或認定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計審查,否則不予開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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