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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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

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范文1

[關鍵詞] 長期股權投資 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一、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

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由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情況,在稅法方面,除了免稅資產重組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的確定方法如下: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及所承擔債務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來確定其計稅基礎。而在會計方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合并日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則是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來確定的。如果要說差異,那么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中的暫時性差異則主要是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與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加上相關稅費后的總額之間的差異。對于這個暫時性差異來說.根據所得稅準則的規定,除了例外的情況,都應當按照未來適用所得稅稅率來計量并且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在稅務處理上,則應按照合并中發生的相關費用金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如果是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那么還應計算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所得,且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舉例說明,如下:有甲、乙兩公司,且同為A集團的子公司,在2008年的10月1日,甲公司用原值900萬元,已提折舊50萬元的一幢廠房向乙公司投資入股,取得乙公司8 0 %的股份,廠房與取得股份的公允價值均為9 5 0萬元,同日乙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合并時發生了律師費、咨詢費等相關費用20萬元,現假設該投資不涉及其他相關稅費,且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 2 5 %,因為是同一控制下的長期股權投資,那么在會計上,甲方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廠房 850萬元

累計折舊 50萬元

貸:固定資產-原值 9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800萬元

資本公積 50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 850萬元

合并中各項費用,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律師咨詢費 2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2.5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30萬元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2.5萬元

在稅務處理方面,因為廠房的轉讓所得為100萬元(950―850),相關費用則為2 0萬元,所以,在申報納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調增應交所得稅30萬元。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因為是合并雙方企業自愿的經濟行為,所以在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中,這類投資是按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及為投資所產生的各項相關費用(審計費、評估費、法律服務費等)之和作為入賬價值。在稅務處理上,對會計上確認的資產轉讓損益應相應的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二、在長期股權持有期間的核算

關于長期股權持有期間的核算主要有成本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和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兩種。按照相關準則規定,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進行計價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都確認為當期投資益。而采用權益法的話,在投資時,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則應按照差額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并同時計入營業外收入。

在會計核算基礎上,企業進行長期股權投資與持有的目的不單只是為獲取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利潤,更重要的是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或施加影響。因此,在企業長期股權持有期間內,能夠對企業的經濟利潤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

在長期股權持有期間,我們要對其成本與收益、股息等進行核算與劃分。其中的核算包括核算股利和投資收益的積累計算法。這就是將所持有長期股權從持有之日起到持有至到期后的利潤與本金和股利與之相應的計算與不同時期累計的收益做比較,正確的判斷出企業自投資起到清算長期股權這一時間段的全部收益。并在最終確定利潤時后,再與至上一次分派股利的年末止應確認的累積清算股利或累積投資收益相減,就可確定出投資企業持有長期股權期間的收益與利潤,為持有長期股權的企業做出明確的判斷,未來季度與年度,是否繼續持有該股權。

在長期股權持有期間,持有企業還需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納稅進行調整。在企業長時間持有股權,不準備出售時,投資企業即被看成是被投資方的股東,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一定的權限。在會計上,權益法在處理長期股權投資時要按照最初的投資成本計價,在整個長期持有該股權的期間里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凈利潤,投資企業應按持股比例計算享有的份額,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損益調整),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如發生虧損時則相反。投資企業在會計年度末按應享有的或應分擔的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損失,并以此來進行納稅調整與管理。

三、對于長期股權投資處置的會計核算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依據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規定,實際取得的價款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都應計入當期損益。采用權益法核算時,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人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同時轉銷該投資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實際取得的價款與其計稅基礎的差額則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計算應交所得稅。

參考文獻:

[1]王建華: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探析[J].財會通訊,2010(05)

[2]畢金瀾:淺議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的變化及特點[J].金融會計,2010(05)

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范文2

關鍵詞:股權激勵;會計準則;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

文章編號:978-7-5369-4434-3(2012)03-200-02

就我國現狀來看,包括股票期權在內的以股份為基礎的激勵方式推進得比較緩慢。原因為國家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指引,相應的會計核算也不明確?!渡鲜泄竟蓹嗉罟芾磙k法》的出臺,以及財政部關于股份支付的會計準則的公布,對股權激勵的應用有一定的推動作用。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頒布使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有了規范的會計處理準則。以此為契機,國內各公司紛紛建立股權激勵機制,截至2006年底,我國共有近50家上市公司了股權激勵方案。要使這一激勵方式得到推廣,相應的稅收規定也應進一步明確。

股權激勵政策稅務處理,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大稅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對股票期權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明確。但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尚未明確規定股份支付的內容。

一、從個人所得稅上看

在財稅[2005]35號文件出臺前,對于員工參與股票期權計劃取得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環節和繳納問題,稅法并未明確規定。財稅[2005]35號和國稅函[2006]902號的出臺,滿足了上市企業在這方面的政策需求。

根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企業授予員工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股票期權在授予時,被授予人有選擇放棄或實施在未來獲得股票的權利,所以其收益具有不確定性。行權時,員工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存在問題是,財稅[2005]35號文件僅是籠統地對企業員工(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未能把員工細分為普通員工和高管(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兩種,應針對兩種人員作出不同時點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由于《證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高管購入本公司股票六個月內,不能賣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且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由于證券市場的波動性,上市公司高管待授予的股份可轉讓時,現時股價低于成本價出現虧本,從而導致無所得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這有悖于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原理。

針對上述不合理之處,把員工細分為普通員工和高管兩種。普通員工轉讓可行權的股票,不受六個月期限的限制,行權后即可在二級市場上賣出,行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執行;高管轉讓可行權的股票,受六個月期限的限制,在行權時,暫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推遲六個月后按可轉讓日的公平市場價減去買入價的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于次月七日內繳納入庫。

考慮到上市公司股票的穩定性,員工實施股票期權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果金額巨大(個人繳納超過100萬元),建議可否采取均衡入庫的原則,平均分為三個月繳納。因為繳納期限太短,員工在可行權日,紛紛拋售手中股票套現及時繳納稅款,導致公司股票非理性下跌,這樣達不到實施股票期權的積極效果。

二、從企業所得稅上看

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尚未明確規定股份支付的內容,即因實施股票期權在會計上計入相關的成本費用尚未明確可否扣除。

(一)在會計處理上,股票期權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兩種情形

1.以權益結算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分為三種形式:(1)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2)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3)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其他方服務的,應當分別處理:第一,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第二,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服務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將其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

2.以現金結算的,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1)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應當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2)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企業當期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水平。企業應當在相關負債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二)在稅務處理上,現在還處于探討階段,尚未明確規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兩種觀點的共同點是: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其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在稅前扣除。不同點在于: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能否在稅前扣除的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一種認為可以,另外一種則提出相反的意見。

觀點1: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劉磊處長在2008年4月8號的《中國稅務報》刊登了《股份支付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文章提出以下見解:(1)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尚未明確規定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內容。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討論,企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屬于增加資本公積,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確認費用扣除。三種形式都應進行納稅調整。企業以回購股份形式獎勵本企業職工的,也屬于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2)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稅務處理上,尚未直接規定內容。但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此屬于增加應付職工薪酬,即實施條例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在稅前扣除。

觀點2:“國內稅法答疑第一人”高金平教授著作《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新會計準則差異分析》提到: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因此,無論是現金結算還是權益結算,凡支付的對象是本單位雇員,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處理。本期記入成本費用的金額,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作納稅調增處理,而實際行權時,視同發放工資薪金,應據實調減應納稅所得。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調查研究,比較贊同觀點2。

三、結束語

綜合地來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解決了股權激勵的一些基礎,對推動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起到了直觀重要的積極作用,但是部分細節、配套政策和相關措施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建議我國政府應對此制定較為優惠、利民的稅收政策,以此推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式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范文3

【關鍵詞】會計問題 稅務問題 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就是股東或者企業使用股權來激勵員工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的實施一來可以使員工享受到由于股權的激勵制度而帶來的收益,進而提高員工對于工作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股權激勵措施還可以使得股東的利益實現最大化,從而達到一種雙贏的局面。

一、股權激勵所涉及的會計問題

(一)股權激勵的涉及差異

目前股權的激勵政策多種多樣,就我國而言,大部分的企業均使用以下四種方式:

第一,股票增值權:這種激勵方式不會與股權和股份的轉移問題相掛鉤,因此員工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資金來進行投資,只是在股票未來上漲時,獲取由于上漲而帶來的那份收益,所以使得員工無需承擔過大的經濟壓力;第二,員工持股計劃:這種激勵方式主要是公司先將股份進行劃分,接著由員工出資認購公司的股份,最后公司通過所募集的股權進行統一的管理;第三,限制性股票:這種激勵方式一般需要員工對所被授予的股權進行現金支付,才可獲取相應數額的股票,且被授予時的股價一般為前二十天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五十左右[1]。這種半價授予的方式,對員工來說非常具有吸引力;第四,股票期權:這種激勵方式是最為常用的,一般滿足約定條件后,公司就會將認股的權利授予被激勵的對象,接著被激勵的對象要在一定時間內購入公司一定數額的股票,進而取得收益。

(二)股權激勵所涉及的會計規定

我國的股權激勵措施所涉及到的相關會計規定,主要是依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的相關文件[2]。由于企業股權激勵部分的支出,都是來源于員工服務為企業帶來的收益,同r企業已經支付了員工的薪酬。所以在會計處理過程中薪酬部分的攤銷需要在相應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而《股權激勵的管理辦法》里也明確規定中國的上市公司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所涉及的行權一定要在三年以內對既定的目標進行完成。

(三)股權激勵所涉及的會計處理問題

股權激勵的實施一般會涉及到股權出售、行權等待以及股權授予等一些環節。授予激勵對象股權的時候,由于會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各項的行權條件,使得被授權人不可以直接行權。不管是使用權益結算的方式還是現金結算的方式,都不能立即開展會計處理工作。在員工獲得股權激勵的當日,需要完成公允價值的確定,而不需要其他的會計處理。

在行權等待的階段,公司對其行權條件進行分析時一定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一般的行權條件包括業績條件和服務期限,并且公司還要求平攤成本費用,確認所有者的負債和權益。此外,若被激勵的對象出現了亡故、離職或者退休的情況,也需要使用相關的權益工具對其費用進行重新計算[3]。

二、股權激勵所涉及的稅務問題

(一)股權激勵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股權激勵制度中所涉及到的個人所得稅應該將其分為激勵對象和股權激勵模式這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但是由于部分控股企業的員工以及上市公司所涉及到的股權激勵的方案來說,還是不能夠享有個人所得稅以及股權的激勵所得中的相關優惠政策。通常情況下,控股企業或者上市公司所占公司的股權比例不能低于百分之三十[4],并且對于不同的股權激勵模式,個人所得稅的金額以及所征收的項目之間仍存有一定程度的差異。

股票增值權模式一般不會涉及到股份轉移的情況,并且在會計問題的處理上一般均表現在現金的收入和支出兩個方面。從這種方式來看,計稅在股票增值權的個人所得稅就更為簡便,只是被激勵對象在股票兌換時依照所計算出的薪資就可以計算出被激勵對象所獲得的稅費;限制性股票在解鎖每一批次的股票之后才能計算個人的所得稅,因此只有在解鎖股票的行權之后才能取得處置相應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股票期權一般在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時稅點比較高,并且在授權時不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征收,以及在其他的時間節點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考慮并有所涉及。所以在行權的時候一定要嚴格的參照其計稅公式對納稅所得進行確認。

(二)股權激勵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

對于股權激勵所涉及到企業的所得稅問題,財稅的第18號公告有明確規定。從本質上來說股權的激勵措施也就是對員工薪資的支付,進而使得公司在會計處理的工作中以及企業所得稅的相關稅務問題就應該依據薪資支付的模式扣除稅前的相關費用[5]。

對于公司在實施可以立即行權的股權激勵模式時,計算相應費用要依據其實施先的價格差異以及公允的價值,接著在依據財稅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方法的測算并且予以抵扣。最不容忽視的就是,對于那些在行權等待期間以內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要對其成本費用進行分攤,而且這類的費用是沒法在稅前進行扣除的,只有在開始股權激勵時才能夠對此進行扣除、計算。并且中國有相當一部分的上市公司和企業都要將員工所持股的計劃交給相關委托機構實行代管,所以,公司也就必須要依照相關規定來繳納百分之二十五企業的所得稅。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各大公司和企業采取一定的股權激勵都十分有利于公司的發展,但是由于公司目前所承受著較為繁重的稅務負擔。因此在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時候,都會選擇那些股票價格相對較低的時段,這種實施策略也對于公司來說有助于實現其預設目標,并在未來相當長時間里,股票的價格一定會走向上漲趨勢。但是對于大多數被激勵的對象來說,假如是按照工資的薪酬來進行繳納就會面臨著比較高的稅率,有時甚至會出現高達百分之四十稅率的情況。所以,一部分被激勵的員工他們所獲得的資金大多是由于借貸所獲得的,因此,我國的稅務部門有必要施行不同股權激勵的方案、不同的激勵對象以及不同的企業均要實行免稅措施以及一些差異化的減稅,進而使員工和公司的稅務負擔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少,全面推動股權激勵措施的發展,該方法可以促使企業更加壯大的發展,并且還為良好經濟環境的營造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張福忠.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解析[J].會計之友,2012,(31):110-112.

[2]祝利芳.股權激勵會計及稅務處理分析[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3,(12):68-70.

[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J].財會學習,2012,(7):6-7.

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范文4

【關鍵詞】 限制性股票 激勵對象 激勵額度 行權指標 公允價值 稅收負擔

隨著A股市場中小板和創業板的發展、民營企業的大量上市,股權激勵步入快速發展時期。近年來我國陸續出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方式。股權激勵是指公司以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股權性權益,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制度,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一、我國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概況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時,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從中獲益。限制性股票的基本特征是其流轉權受到限制。

涉及限制性股票的法律制度主要有: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2008年頒布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頒布的《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二、我國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激勵對象的問題

第一,《備忘錄1號》規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其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其所任職務相匹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成為激勵對象取決于股東大會,實質上難以起到制約作用,容易產生內部人控制、操縱公司業績的情況。允許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成為激勵對象,有可能出現變相利益輸送現象。

第二,為確保上市公司監事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備忘錄2號》規定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監事會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職工監事除監事身份外,還身兼公司的管理、業務或技術等其他重要職務。為參加股權激勵,可能出現公司職工監事辭職,從而使該項規定流于形式。

第三,《備忘錄2號》規定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管人員的,需披露其姓名、職務、獲授數量。除董事、高管人員外的其他激勵對象,需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其姓名、職務。預留股份激勵對象經董事會確認后,參照上述要求進行披露。激勵對象名單的披露,有利于發揮市場和社會監督作用,但競爭對手可據此對公司激勵對象進行人力資源挖獵工作,影響公司經營工作的穩定性。

2、股權激勵額度問題

第一,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額度問題。根據國資委和財政部共同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30%以內。這導致股權激勵的效果變得非常有限,國有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積極性不高。

第二,集中行權問題。激勵對象統一繳納資金、統一驗資并到結算公司統一股份登記。限制被激勵對象在行權有效期內根據市場變化自主行權,激勵對象需要一次性籌集行權資金,影響激勵對象收益額度最大化。

第三,預留股份比例問題?!秱渫?號》規定,公司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預留股份。確有需要預留股份的,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百分之十。該比例可能偏低,尤其是發展速度快的人才密集型公司人員變動大,引進新的管理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成為公司發展的關鍵因素,而股權激勵在人才引進中起重要作用。

3、股權激勵行權指標問題

上市公司限制性績效考評標準目前主要是原則性規定,指導性意見多,強制性要求少。主要表現在:第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9條規定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第17條規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上述條款未明確量化考核指標。

第二,《備忘錄1號》規定公司設定的行權指標須考慮公司的業績情況,原則上實現股權激勵后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歷史水平?!秱渫?號》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明確,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各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該行權指標門檻較低,行權指標多以財務指標為主,同時鼓勵采用市值指標和行業比較指標:如公司各考核期內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場綜合指數或成份股指數;公司業績指標不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但該條款存在無強制約束力的缺陷。

第三,《備忘錄2號》規定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設定適合于本公司的績效考核指標??冃Э己酥笜藨攧罩笜撕头秦攧罩笜?。財務指標因會計制度原因易于被公司高管操縱,造成上市公司大量短期行為和控股股東間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企業長遠利益。激勵受益人又多是各部門責任人,容易出現粉飾報表、調節利潤、操縱股價等現象,不利于公司長期可持續增長,甚至給公司和投資者帶來較大市場風險。上市公司非財務指標通常依據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的結果來確定,一般分為五個等級。若為不稱職則取消當期份額,當期全部份額由公司統一回購注銷;非財務指標易于被公司管理層控制而難以發揮作用。

第四,股權激勵費用屬于經常性損益項目也引起質疑?!秱渫?號》規定期權成本應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镀髽I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把期權費用作為公司對高管支付的工資薪酬而列入經常性損益科目來處理,若期權費用數目較大,會使經營業績良好的上市公司出現巨額虧損年報,如2007年的伊利股份和海南海藥,導致廣大投資者對股權激勵制度不滿。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的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應當以授予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第11號指南中分兩種情況:第一,對于授予的存在活躍市場的期權等權益工具,應當按照活躍市場中的報價確定其公允價值。《備忘錄1號》規定限制性股票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的發行價格不低于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的50%。中國的證券市場以“不公允”的二級市場股票價格難以推導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第二,對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期權等權益工具,應當采用期權定價模型等確定其公允價值,這需要考慮股價預計波動率、有效期無風險收益率等因素。在指標的選取上有較大主觀性和隨意性,存在較大差異,缺乏可比性。

5、限制性股票的稅收負擔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員工行權時,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2011年9月1日生效的新個人所得稅法,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萬元部分即按45%征收。這提高了限制性股票成本,而日后收益尚不確定,納稅義務已經確定,弱化了股權激勵意義。限制性股票解鎖后,要一次性向稅務機關繳納稅金。隨著市場變化,可能出現股票解鎖后激勵對象不僅沒有收益,反而因為稅收大幅度增加負債的情況。

國稅函〔2009〕461號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于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例1:A為上海證交所上市公司,2010年5月31日經股東大會通過一項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決定按每股5元的價格授予公司總經理王某20000股限制性股票,王經理支付了100000元。2010年7月1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這20000股股票登記在王某的股票賬戶名下。當日,該公司股票收盤價為10元/股。根據計劃規定,禁售期后3年內為解鎖期,分三批解禁。第一批為2011年12月31日,解禁33%;第二批為2012年12月31日,解禁33%;最后一批于2013年12月31日,解禁最后的34%。2011年12月31日,經考核符合解禁條件,公司對王經理6600股股票實行解禁。當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為6元/股。2012年12月31日,符合解禁條件后,又解禁6600股。當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為5元/股。2013年12月31日,符合解禁條件,剩余的6800股解禁,當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為4元/股。通過計算可得應納稅所得額如表1所示。

如果在限制性股票解禁日的股價等于或低于授與價格時,被激勵對象通過解禁股票沒有任何收益,且不僅要承擔資金時間成本和貸款利息,還要倒繳金額不小的個人所得稅。這顯然沒有體現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真正作用,且會抑制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等相關股權激勵的發展。

三、我國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存在問題的對策

1、激勵對象規定的建議

第一,同意股東大會決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成為激勵對象,難以杜絕自己激勵自己,自己考核自己的情況,應取消原則的例外規定。既然規定原則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成為激勵對象,又允許他們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成為激勵對象起不到利益制約作用。若為避免出現短期利益行為或變相利益輸,應取消或改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非關聯上市公司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第二,應允許監事中職工監事參與股權激勵。不包括股東監事、獨立監事,同時為避免監事監督作用被削弱,對激勵對象為監事的情形應該制定不同于高級管理人員的專項考核指標。

第三,證券交易所網站可不披露董事、高管人員外的其他激勵對象,為防止激勵股份濫用,避免不披露缺少監督,應完善激勵對象報告制度。董事會應當及時將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進展情況以及激勵對象年度行使情況等報監管機構備案,同時報送公司監事會。

2、股權激勵額度的建議

第一,提高股權激勵的效果,規定限制性股票收益的增長幅度不高于業績指標的增長幅度,并不作其他限制。

第二,從實際情況出發,合理設計激勵規模以及等待期,促使激勵方案可持續發展。上市公司除了可為激勵對象辦理統一行權外,還可申請辦理自主行權,由激勵對象選擇在可行權期內自主行權。

第三,關于預留比例,考慮提高股權激勵計劃中預留權益限制比例,用于公司日后可持續性激勵,同時明確使用期限、授予范圍、授予程序、信息披露,防止濫用或者違規操作預留股份。

3、關于考核指標的建議

第一,建立并強化多維度績效考核指標,避免依賴單一財務指標,多采用市值指標、行業指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業績指標可以使用絕對業績指標為主并輔之以相對性業績指標來進行績效衡量。絕對性業績指標可選擇:每股收益、凈收益、營業收入、營業活動凈現金流量、資產回報率、股東權益回報率、投資回報率等。相對性業績指標可選擇:資產管理總量、利潤總量、行業綜合評價指數等與同行業其他公司比較三年后的排名。考核指標設置在授予時業績水平基礎上有所提高。

第二,延長可比期間,我國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0年。在美國,一些公司規定其限制性股票的大部分兌現從激勵對象退休后開始,使激勵對象在退休后仍然有豐厚回報,在職期間放棄短期利益,從公司長遠發展的角度來進行決策,使限制性股票長期激勵的作用機制得以發揮。

第三,巨額期權費用并不是企業真正發生的支付給高管的工資薪酬。會計準則第11號的一個重要假設是股東大會批準股權激勵當日的股票期權理論價值是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而股票期權的理論價值建立在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基礎上,這個假設在中國的證券市場是不成立的,二級市場股票價格是不公允的。把期權費用作為“經常性”損益項目,沖銷當年利潤,這是不恰當的。即使要確認所謂的期權費用,也應該將其作為營業外收支產生的“非經常性”損益來處理。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允價值確定的建議

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應反映這些股票的內在價值,如果不考慮限售條件,其代表的利益是正常需要以授予日當天二級市場股票價格購買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按授予價格更加便宜的價格購買,所以二級市場價格與授予價格的差價部分即是激勵對象的潛在收益,同時也是上市公司付出的激勵成本。采用授予日股票二級市場價格扣除授予激勵對象價格法是計量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價值相對最恰當的一種方法,即授予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為授予日股票價格高于授予價格的差額。

5、解決限制性股票的稅收問題的對策

上市公司制定股權激勵計劃時,并沒有考慮如果股價未來低于授與價格時如何回購的問題。如果未來股價低于授與價格,這部分虧損由個人承擔,限制性股票實質應該是投資而不是工資薪金所得,因為只有投資才會承擔虧損。法律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取得限制性股票所支付的資金提供借款和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激勵對象購買限制性股票的款項來源于個人出資,需考慮利息成本。個人取得限制性股票應屬于投資,按照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稅率20%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公式應考慮解禁日收益情況,可改為:應納稅所得額=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采用例1數據套用此公式可得應納稅所得額如表2所示。

從表2中計算可知,僅當解禁日股價大于授予價格時方產生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符合股權激勵效果。

綜上所述,隨著股權激勵制度的發展,我國應根據資本市場情況,從公司法、證券法、稅法、相關會計準則等多角度出發,逐漸完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制度,為上市公司的發展構筑良好的股權激勵制度基礎。

【參考文獻】

[1] 馮秀娟:解析限制性股票的個人所得稅計算[J].財會月刊,2011(11).

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范文5

關鍵詞:研發支出 會計核算 稅務處理 管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8-057-03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進步,知識與技術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技術創新是一個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所在。企業的競爭優勢從對資源的占有與配置轉變為對知識、科技、高科技含量的無形資產的擁有和開發。

同時,國家出臺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政策,鼓勵企業研發投入和科技成果轉化。文章結合《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新稅法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管理規定,對企業研發支出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進行探析,并提出研發項目核算的管理建議,以達到規范研發支出核算和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目的。

一、研發支出的會計核算

新稅法要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財務核算健全、完整,對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核算,需設置專門的會計科目“研發支出”反映研發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并按照研究開發的具體項目及其不同的進展階段分別在“費用化支出”與“資本化支出”二級科目核算。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可設人工費、材料費、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成果論證評審費等)進行明細核算。

1.企業內部研發活動確認。《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以下簡稱“新準則”)將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分為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兩個部分。研究是指為獲取并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獨創性的有計劃的調查。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研究側重于調查、論證,而開發側重于成果的轉化或知識的應用。兩者的區別是:(1)目標不同:研究主要為獲取知識,而開發則主要為應用知識,把知識轉化成生產力;(2)對象不同:研究階段一般很難具體化到特定產品,而開發階段往往能形成某一成果,如開發出新產品或新工藝;(3)風險不同:研究階段的成功概率不確定、風險較大,開發階段的成功率較高、風險較小;(4)結果不同:研究結果多以研究報告的形式體現,而開發結果大多體現為新技術、新產品或新工藝。

2.企業內部研發活動研究階段支出的會計核算。研究階段是為進一步的開發活動進行資料及相關方面的準備,由于已進行的研究活動將來是否會轉入開發、開發后是否會形成無形資產等均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新準則規定,該階段的支出應計入當期損益。

新準則的相關講解規定:“意在獲取知識而進行的活動,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的應用研究、評價和最終選擇,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經改進的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設計、評價和最終選擇等,均屬于研究活動?!?/p>

這一階段的相關會計處理為:費用發生時,借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貸記“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相關科目,期末時,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3.企業內部研發活動開發階段的會計核算。開發階段相對于研究階段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具備了形成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的基本條件。如:生產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設計、建造和測試,不具有商業性生產經濟規模的試生產設施的設計、建造和運營等,均屬于開發活動。

新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活動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資本化:一是從技術上來講,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三是無形資產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具有市場或該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時,應當證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的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五是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這一階段的會計處理為:支出發生時,借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等相關科目。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使用用途形成無形資產后,借記“無形資產―XX”;貸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4.無法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的會計核算。新準則的相關講解規定:無法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的會計核算,應當將其所發生的研發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研發支出無法明確在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分配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開發活動的成本。

另外,根據新準則的規定,對于同一項無形資產在開發過程中達到資本化條件之前已計入損益的支出,將不再進行調整。也就是說,對于那些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并依法申請取得權利后,并不能通過追溯調整,再將原已計入損益的開發費用資本化。

5.企業外部取得的已作為無形資產確認,并用于研究開發項目的核算。新準則規定,企業外部取得的已作為無形資產確認,并應用于研究開發項目,在取得后發生的支出應當比照準則中的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支出的規定處理。

在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一是“已作為無形資產確認”;二是“應用于研究開發項目”。既然已作為無形資產確認,那么在取得時應按確定的金額作資本化支出,取得后其追加支出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該無形資產取得時,其研究階段已經結束,取得后主要是繼續開發,則其后續支出在同時滿足規定條件時應予資本化,計入資本化支出;另一種是如果企業在取得該項無形資產后,需要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則其后續支出應作為一項新的無形資產研究開發項目進行會計核算處理,即對研究階段的支出費用化,對開發階段的支出在同時滿足資本化條件時應予資本化。為此,企業取得的已經作為無形資產確認,并應用于研究開發項目的后續支出,如何分別計入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需要根據應用該無形資產的具體情況作出職業判斷。

6.企業研發支出的信息披露。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注中披露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1)無形資產的期初和期末賬面余額、累計攤銷額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2)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3)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4)用于擔保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5)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

通過企業的無形資產報表,信息使用者可以從“研究費用”中獲知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究費用,并可查閱所有項目明細,從“開發支出”中可以獲知截止到某一時點企業開發支出總數,同時可以獲知已投入尚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資金數額。在不透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詳細資料,比如:研究開發費用會計處理的會計政策、開發費用予以資本化的原則、開發階段無形資產的類型、本期研發支出的投入量(包括予以費用化的金額、予以資本化的金額、當期轉入無形資產的開發成本金額、研發項目的名稱、總投資規劃和進展情況)等等,從而信息使用者可以得到關于研發項目的風險、機遇等相關信息,進而判斷企業的業績、發展潛力等等。

二、研發支出的稅務處理

國家為了支持企業實現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發展,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稅收優惠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在研發支出的稅收處理當中,基本是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問題。新稅法、《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相關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范圍。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范圍主要包括:(1)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3)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不包括:(1)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外聘人員勞務費、股權激勵;(2)設備調試、檢驗,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3)房屋折舊、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4)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研發保險費,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費。

2.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限定條件。在進行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稅務處理過程中,需注意以下幾點:(1)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明細表》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并于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規定的相關資料。(2)內部研究開發投入額,如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3)委托外部研究開發投入額,如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究開發費用,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具體稅務處理舉例。(1)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對于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例1:×公司自行研究開發一項技術,截至2010年6月30日,發生研發支出合計100萬元,經測試該項研發活動完成了研究階段,從2010年7月1日開始進入開發階段。該階段發生研發支出150萬元,假定符合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的開發支出資本化的條件。2010年12月31日,該項研發活動結束,最終開發出一項非專利技術。假定A公司2010年度按會計準則核算的會計利潤為500萬元,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沒有其他調整事項。

通過上述研發支出的會計核算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研究階段的支出100萬元,計入當期損益。則該公司2010年度:

應納稅所得額=500一100×50%=45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450×25%=112.5(萬元)

(2)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則屬于資本化支出,構成無形資產成本,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從無形資產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壽命平均進行攤銷。每年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均是形成無形資產成本150%的使用年限的平均值。

建議簡化操作處理方法是: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將構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100%轉入無形資產,在規定的使用壽命內平均攤銷;待納稅申報時,再按年攤銷額的50%在稅前加計扣除,在納稅申報環節享受所得稅的優惠。

例2:沿用例1資料,符合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的開發支出資本化條件的150萬元,構成無形資產成本。假定該非專利技術的使用壽命為10年?!凉?011年度按會計準則核算的會計利潤為600萬元,假定按稅法規定沒有其他調整事項。

通過上述研發支出的會計核算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滿足資本化條件的開發階段的支出150萬元,研發完成并形成無形資產成本,2011年度該項無形資產攤銷額為15(150/10),則該公司2011年:

應納稅所得額=600-15×50%=592.5(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592.5×25%=148.13(萬元)

三、研發項目核算的管理建議

1.建立完善的科研項目管理體系。(1)健全研究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研發活動涉及企業內部多個職能部門,包括科技管理、技術改進、設備更新、產品研發等諸多環節,需要對各環節的鏈條重新梳理,形成一個事前有規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反饋的完整閉環系統。各個職能部門的職責范圍需要重新明確,建議科技部門作為研發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從項目的申請到結項全過程監控;財務部門需對研發預算進行單獨管理,對相關支出從預算、立項、審核支付全環節監督;而各研發項目經理負責項目人員組成、項目計劃制訂、項目實施耗費預測和申請,以及項目成果最終鑒定等工作,為會計核算提供數據支持。(2)成立專門研發機構。為了避免涉稅風險,合理準確地區分、歸集研究開發費用,也有利于對研發項目集中管理,提高研發投入的經濟效益。并且,要求研發歸口管理部門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結合行業具體情況,為企業的研發項目認定制訂可操作性的判定標準,需定期維護和應用,對各研發項目做好領域的劃分和歸集。(3)加大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應進一步明確知識產權歸口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項目結束后,及時組織審查科技成果,對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及時辦理專利申請手續,對不適宜申請專利的技術資料也應作為專有技術(技術秘密)加以保護,杜絕知識產權流失。(4)加強科研隊伍的建設。企業要對儲備人才進行戰略性的素質能力培養,細分不同崗位人才的培養方案,或針對不同的儲備人才特點進行專業化的引導和培養,使各種人才能夠在實際的工作中脫穎而出,在需要的時刻發揮其作用。同時,制定獎勵辦法,加大對科技人員和專利申報人員的獎勵力度,通過有效的手段來激勵科技人員投入到專利技術的研究和申報,培養自有的科技創新人才,以更好地服務于企業。

2.建立完善的研發支出會計核算體系。(1)規范研究開發費用的確認和歸集標準。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相關要求,明確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審批程序,按立項的科研項目或承擔研發任務的單位設置明細賬和輔助賬簿。按照各個研發項目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并加總計量的研究開發費用,分別按明細科目加以準確分類、歸集。(2)嚴格分清日常會計核算和研發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發費用構成內容。研發費用核算的混雜,將會直接導致企業提交的研發費用情況表數據缺乏真實性和客觀性,從而影響到高新技術企業的評審或稅收優惠。因此,企業務必在日常核算工作中做到準確,并做好輔助賬簿,清晰區分研究開發費用結構的各項明細。嚴格區分研發支出中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外聘人員勞務費、股權激勵等不計入加計扣除范圍的研發費用;嚴格計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等等,以提高研發費用核算的準確性。(3)準確劃分費用化支出與資本化支出。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加強財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進一步明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劃分標準、資本化的具體條件,準確核算企業的資產價值和企業收益,防止研發支出資本化的盈余管理行為。

今后,我國企業的研發活動將會更加頻繁,研發支出的數額將越來越高,對企業的影響也將越來越大。探析新準則、新稅法對研發支出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的相關規范,有利于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有利于企業加強對研發項目的管理,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增強企業的科技創新實力,對提高企業的利潤水平和競爭力具有很好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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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范文6

【關鍵詞】企業納稅籌劃;問題及措施

納稅籌劃這一詞其實很早就有,只是隨著近幾年稅法的屢次變更而逐步被大家所熟悉,其大體含義是納稅人以本企業的整體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的的前提下,在對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尤其是稅法熟練掌握下,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通過細致的研究與周密的籌劃,做出最終合理合法節稅為目的的一系列措施與決策。其目的在于在合理合法的納稅情況下,積極響應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號召,并付之以行動,做出合理有效的節稅活動,在既達到企業納稅成本最小化、企業價值最大化雙豐收的同時,更得到國家的支持與扶持。

一、當前我國企業納稅籌劃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1.對納稅籌劃的含義產生誤區

現在我國許多人,包括企業管理者在內,一提到納稅籌劃就聯想到偷稅漏稅,認為納稅籌劃就是企業讓一些會說話的人找各種借口去避稅,從而達到少交稅的目的。實際上我們所說的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偷稅漏稅是違反行為,后果嚴重者還要受到刑事制裁,而納稅籌劃是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是符合國家的相關政策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同時它也不同于鉆國家稅法的漏洞,這也是國家不倡導的,并且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反避稅政策。因此只有正確理解納稅籌劃的含義及作用才能真正地做到合理節稅,才能真正地做到整體稅負最小化,企業綜合價值最大化。

2.缺乏納稅籌劃的專業人才

通過上面的納稅籌劃定義分析我們知道,納稅籌劃實質上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的財務管理活動,它并不是那種企業的一般報稅員所做的簡單的日常稅額計算,網上操作報稅的機械流程,而籌劃人員在具有高度的理論知識和過硬的工作能力下,通過事先合理規劃和周密安排后作出最佳選擇方案。所以它要求納稅籌劃人員成為高能復合人才,既懂得財務知識,又深研稅法尤其是最近的相關稅收政策,還要有相關的經濟、法律、技術等綜合能力,因此應該是團隊作業,加之運用科學原理,并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做出最佳決策,使企業最終達到納稅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最佳效果。但是實際工作中一般企業沒有這樣的團隊作業,也沒有設置納稅籌劃這個重要的崗位,企業報稅人員一般都是財務人員兼職,并且認為企業報稅后,稅務局不找,那么就是本企業在納稅方面沒有什么大的問題,這就可以了。這種現象在現實工作中普遍存在著。

3.對于稅收政策認識及把握不到位

在當今的市場激勵競爭中,大多數企業的主管領導都將主要精力放在生產平安無事、銷售穩步增長、利潤持續增長、成本合理降低等日常重要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來,他們認為上述幾大重要因素都把握好了,那么即使交稅也無妨,所以往往忽視對于稅務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再加上近幾年來,國家的稅法不斷調整,新的稅收優惠也不斷出臺,特別是近年來對于稅務優化政策的改革力度不斷加大,但是由于企業沒有正確理解和認識稅務的導向,如免稅收入、小微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加計扣除、營改增后的企業可以享受各種減免稅等等,導致企業納稅成本增加,這樣影響了企業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影響了企業稅務成本的核算,更阻礙了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與進步。

4.對稅收籌劃風險的分析不周密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企業在稅務處理上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它不是不了解最新稅收優惠政策,而是積極努力地收集這方面的信息,其目的就是想減少企業的納稅成本,但是由于不加以分析各種因素存在而導致產生各種風險,或者風險分析的不到位,加之對此優惠政策的理解也片面就馬上付之行動。這樣就導致有的企業雖然節約某種稅款,但是卻增大許多整體稅負,或者雖然減少了稅款,但是卻增加了許多非稅支出,如企業注冊費用、機構設置費、政府規費等等。這種高額的投入遠遠大于避稅款項,更有的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不惜代價地進行舉債投入,這樣如果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旦發生變化,企業的經濟杠桿就會失去平衡,將給這個企業的財務經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隨之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災難,乃至倒閉破產。這樣的案例在全國也時有發生。

二、加強企業納稅籌劃管理的措施和建議

1.正確理解納稅籌劃含義,使其與稅收政策導向相一致

我們大家都知道偷稅漏稅是違法違規行為,這是任何企業都應該禁止的行為,這不必多說了,同時尋找各種借口拖稅或者不交稅也是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避稅在某種意義上講是雖然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但是通過各種不正當的手段鉆國家稅法的空子也是稅法不贊同的,國家也為此出臺了許多反避稅的規定。但是納稅籌劃與上面兩種情況截然不同,有著本質的區別,一個是合法,二個是稅收政策給予引導的結果,是政府利用稅收杠桿對國家進行經濟調控的體現,所以納稅籌劃是維護了國家的經濟利益,并得到了國家的提倡和給予保護的,因此我們應該提倡納稅籌劃,同時更要完善納稅籌劃管理,使納稅籌劃工作在企業得到正確的開展與應用。

2.加強納稅籌劃人才的培養

企業在加強財務管理的同時,更應該注重納稅籌劃方面的人才培養,最終使得相關管理人員成為具有現代化管理所需求的復合人才。在企業內部,單位應該開展愛崗位比技術、比能力等各種技術比拼活動,并對達標者給予鼓勵,對優秀者給予物質獎勵,如增加崗資、獎金等辦法激發財務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積極學習相關業務,努力使自己成為復合型人才。另外企業也鼓勵財務人員積極參加稅務師考試以及納稅籌劃方面的知識培訓,同時企業還將財務骨干派到同行先進企業進行業務學習,使他們的自身素質與綜合業務水平不斷地提高,也使他們及時地與外界接軌,從而使他們跟上時代的步伐。再有企業也應該運用各種手段留住這類人才、愛惜這類人才,如將其創造的效益與其工資掛鉤,運用各種股權激勵的考核辦法促使他們鉆研業務和挖掘個人潛力。在企業外部,專管員以及稅務稽查員也應該積極地下基層,檢查并指導企業納稅籌劃管理工作。

3.充分理解和把握新稅收政策,合理節稅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國家新稅務政策改革的速度也在不斷加快,這就要求企業在做好納稅義務和責任的同時,更要關注國家對稅制的改革及導向,運用團隊作業法細致周密地分析其用意,抓住其精華,領會國家的導向,進行合理的節稅,最終使企業整體稅負最小的同時加大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整體價值最大化。這種既能夠減少企業的納稅成本,又可以在積極響應國家的稅收政策和號召下,最大程度上維護企業的經濟利益,這也是國家最終用意所在。

4.正確分析納稅籌劃的風險

企業積極收集最新稅法的有關政策,并以此為導向,積極做出相應的反應,合理有效地節稅這是值得提倡和推廣的,也是國家積極倡導的。但是凡事都是有利有弊,企業應該合理把握這個“度”。所以這就要求企業的團隊精英們對納稅籌劃進行全面周密的考慮,既考慮收益的同時,也要考慮到風險的存在,尤其是考慮納稅籌劃的風險以及總體得與失的關系。這樣才能有效避免盲目性地投資,從而引發的非稅成本遠遠大于稅收成本,甚至給企業后期的發展帶來巨大的風險和壓力,乃至倒閉與破產,這是得不償失的。

三、總結

納稅籌劃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環節,是企業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合理有效的節稅的重要手段,所以必須加強納稅籌劃的管理和實施。企業在具體操作時,需要不斷增強政策的解讀和運用,同時還應該具有嚴謹的納稅核算技能,只有在各個環節全面加強管理,納稅籌劃才能得到徹底的加強和提高,才能促進企業和社會經濟的共同增長與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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