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征收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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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征收法

新土地征收法范文1

[關鍵詞]城市;土地征收;補償制度;補償原則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8.151

[中圖分類號]D92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5)18-0-01

新世紀以來,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不斷健康持續推進。然而,筆者在對土地征收補償機制調查中發現,土地征收補償機制依舊存在很多不足之處,這給城市土地征收帶來一定影響,甚至制約城市化發展,本文主要分析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的完善措施。

1 當前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機制的不足之處

城市土地征收補償工作是城市化發展的產物,為避免市民的利益受損,應對市民展開相應的補償工作,以保證被征地市民得到有效補償。然而,就現階段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制度的實施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例如,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不夠明確,很多補償制度實施的過程中,未能嚴格落實“三嚴三實”,給市民的利益造成一定影響,不利于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土地征收程序缺乏規范性、征收補償標準與實際不符等;另外,征收補償方法過于單一,不夠靈活,局限性較強,甚至會影響市民自身的利益。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應不斷改進和完善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制度、標準及補償方法等,以確保城市土地征收和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2 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機制的完善

2.1 明確土地征收補償原則

對城市土地征收的補償,應嚴格遵循市場原則。土地征收補償是我國經濟體制形成的一種形式,而且,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完善補償制度,保證補償的合理性、有效性,有利于保證土地征收更符合市場的發展要求。另外,在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過程中,應嚴格貫徹談及的“三嚴三實”,做到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將土地征收補償落實到實處,確保城市土地征收補償實施的有效性。

此外,應控制土地征收行為,尤其是對一些弱勢群體的補償,應根據城市化的實際發展情況以及政府發展規劃等進行相應補償。從城市土地征收補償的概念來分析,這屬于一種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的補償觀念,應站在平等的角度上實現損失補償,而且,在法律面前,土地征收人人平等,對受到侵害的財產權,政府必須給予全面的、合理的補償,以滿足土地征收補償的公平正義性。

2.2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城市土地征收補償中所存在的不足,絕大多數是由于土地征收程序不合理造成的,因此,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首先,應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應與市場發展保持一致,而并不僅僅是對市場價值規律及農民生活水平的反映和表現。但在實踐中卻存在一定的矛盾沖突,因此,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應從實際出發采取征地綜合片區價的方式進行補償,以確保土地征收的有效性。其次,應結合城市發展的實際情況,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在此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區位、土地產值及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以更好地保證城市土地征收程序實施的有效性。另外,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土地征收程序也應不斷改進和完善,適當調整征地補償標準,才能更好地符合市場發展規律,保證土地征收補償實施的有效性。

2.3 靈活運用征收補償方法

在以往的城市土地征收工作中,經常存在一些征收困難的現象,采用的征收補償方法過于單一,缺乏靈活性,導致城市土地征收補償遇到一定困難。因此,應靈活運用多樣化的土地征收補償方法,以確保土地征收補償工作順利進行?,F階段,城市土地征收補償主要考慮以下幾點。第一,貨幣的安置,主要是讓土地被征收的群眾從心理上更有安全感,從現階段城市土地征收補償的情況來看,貨幣的安置主要分為分期貨幣安置、一次性貨幣安置及終身貨幣安置等,相對來說,分期貨幣安置、終身貨幣安置比一次性貨幣安置更有利于市民的利益,而且,也能讓市民從心理上更有安全感。第二,企業補貼的安置,一般情況下,城市土地在被征收之后,要對其進行相應的補貼作為補償安置,這也是保證市民在被征地后,能有一定的生活補貼。在此過程中,如果企業補貼與企業經營密切相關,那么,被征地的市民就會面臨企業經營不善因素所帶來的市場風險,從一定程度來講,企業補貼的安置與土地征收投資入股安置是相同的,被征地的市民同樣面臨著相應的市場風險。因此,要結合實際情況,科學選擇征收補償方法。

3 結 語

綜上所述,在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制度實施的過程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再加上補償機制未能及時根據市場的發展情況進行更新等,會對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效率造成直接影響,甚至會制約城市化發展。因此,必須展開有效的完善措施。本文分析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的完善措施,筆者結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經驗,主要從明確土地征收補償原則、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以及靈活運用征收補償方法等三方面內容展開分析,同時指出,在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完善的過程中,應嚴格落實“三嚴三實”理念,促進城市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可持續進行。

主要參考文獻

新土地征收法范文2

[關鍵詞]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補償 程序

近年來,全國各地因土地征收問題引起的各類不斷發生,農民上訪也很大程度集中在土地征收問題上,大規模的土地征收已經嚴重地影響到了社會穩定。土地征收問題在當今中國社會已經變得越來越突出,而土地征收所反映的社會問題和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治缺失而造成。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著非常嚴重的不規范現象,這些現象雖然紛繁多樣,但主要反映了我國土地征收中的三個深層次問題: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問題;對農民的補償問題;征收要履行的程序問題。

一、制度設計缺陷導致征收的公益目的性被嚴重濫用

1.土地制度的設計存在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痹摲ǖ?3條第1款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該條第2款又規定:“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p>

依據《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的規定,土地征收的理由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目的,私人或商業用地建設是不能通過征收集體土地進行的。但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庇谑?在同一部土地管理法律中出現了不協調的兩處規定。也就是說法律并未限定死“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如商業用地,不得使用土地征收手段?!?/p>

這就導致為了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地的現象普遍存在。而基于現實情況,飛速城市化進程需要大量的土地作為建設材料,而農村集體土地又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這種土地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必然會導致實踐中為了經濟建設、為了非公共利益而征收集體所有土地。

2.公共利益條款被地方政府濫用

在土地征收的實踐中,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征收何處均由地方政府主導,法律對公共利益的范圍又未作任何界定,地方政府往往隨意找個促進經濟發展、解決就業問題或改善城市環境的借口以實現征收。而基于政績考量或不正當的權力尋租,地方官員們就將征收的土地用于商業目的了。譬如搞房地產開發,譬如設立經濟開發區。更為吸引他們熱衷征收土地的原因還在于大量的土地出讓金極為增加財政收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表明,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讓金收入占地方財政預算外收入的60%以上。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條款幾乎形同虛設,被地方政府嚴重濫用。

日本在1951年頒布了《土地征收法》,該法第3條列舉了35種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或理由,這些情形基本限定在關系國家和公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內。這些基本情形包括:依據道路法進行的道路建設;以治水和發展水利為目的在江河上設置的防堤、護岸、攔河壩、水渠、蓄水池及其他設施;國家和地方團體進行的農地改造與綜合開發所建的道路、水渠等設施;鐵路、港口、機場、氣象觀測、電信、電力、廣播、煤氣、博物館、醫院、墓地、公園等設施。相比于日本,我們在這一方面落后了近六十年,我國的土地征收法律對于公共利益條款的規定是如此的模糊,這就導致這一條款在法律適用上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淪為地方政府濫用征收權的極好借口。地方官員動輒聲稱為了人民的公共利益,為了整個城市的發展,而其行為沒有規范的法律條款約束,最終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和人民權益的嚴重傷害。

二、土地征收的補償機制不健全導致農民權益損害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p>

首先,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是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原用途是無法正確反映土地價值的,按照“原用途”補償標準制定的“產值倍數法”進行計算也不能反映土地的增值價值。這種補償的標準過低,沒有反映出土地的真正價值,農民的生活沒有因為土地被征收而有所提高,反而是失去了賴以生存的衣食保障,這是不公平的??傊?我國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是一種不完全補償,而且這種不完全補償是一種較低層次的補償。

其次,我國土地征收的法律中缺乏必要的補償原則。2004年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第2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彪S后,《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钡珒刹糠啥嘉匆幎ㄍ恋卣魇盏难a償原則,而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憲法中都對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做出了明確規定。通常來說,世界各國基本都采用公平補償原則,而我國對此卻未作一字限定。

再次,還存在著補償標準計算方式不合理,征收補償范圍較窄,各地補償標準不統一等問題。

三、土地征收的過程缺乏嚴格、規范的程序保障

1.土地征收程序仍不夠細致完善

1999年1月1日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于2001年10月18日以部令形式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2004年1月9日的《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我國土地征收的程序做出了若干規定,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農村土地征收大致包含如下程序:(1)擬定征收土地的方案并報上級政府審查批準。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土地征收方案,內容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2)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3)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h、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并予以公告。有關政府部門應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國土資源部門應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4)實施征收階段。征收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后,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的土地實施征收。

2.縱觀我國法律規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我們不難發現里面存在的諸多問題

首先,我國的土地征收程序欠缺征地是否符合公益目的的審查程序。無論是《憲法》還是《土地管理法》皆規定了土地征收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但是這一規定卻缺乏程序保障?!秶临Y源聽證規定》第19條第2項規定:“土地主管部門在報批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钡锹犠C是否包含對農用地轉用公益目的要件的確認,該規定并未說明。誰來確定征收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單方決定這一合法前提成立之后是否需要審查,被征收土地的權利人是否可以對此提出異議?這些答案我們無法從現存法律中發現,而這恰恰是土地征收的第一關,缺少程序性的制約,公共利益條款被濫用,被無限解釋,像彈簧一樣無限伸縮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次,土地征收程序中土地權利人的參與機會很少,參與時間放在了最后的補償爭議階段,參與所表達的意見沒有拘束力?!锻恋毓芾矸ā返?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薄皩ρa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政府裁決?!薄罢鞯匮a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薄皩ν恋卣魇盏臎Q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背酥?被征地者在征收的目的性、征收的范圍等方面都沒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梢?被征收人的意見表達對征收行為基本不具有拘束力。

再次,對違反土地征收程序的行為缺乏制裁和懲戒性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規定不夠明確。這導致了實踐中規避必要的土地征收程序,實施突擊征收的現象大量存在。不遵守法定程序,強行施加給農民較低的補償標準,不給予農民知情權和參與權,最后導致土地征收中的矛盾、沖突不斷,農民上訪、申訴事件層出不窮。

四、結束語

由于我國法制建設的不完善,在土地征收中反應的問題多如牛毛。但筆者認為如上三類問題是最棘手和最關鍵的問題,解決了這些問題才能較好地規范我國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使之良性、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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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征收法范文3

關鍵詞:土地征收;政府責任;權責統一;問責機制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4-0010-02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集體農業用地被征收。土地征收中農民土地權益問題越來越突出,已嚴重影響城鄉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如不及時解決將會影響社會和諧大局。政府作為社會的管理者,對征地過程中的問題解決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筆者認為有必要以責任政府為視角,探討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法律構建。

一、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法理念

責任政府是指一種責任明確且得到有效履行的制度安排和行政理念。責任政府的實質是“權責統一”的法理念,“權責統一”的法理念,內在地包含著權責的對等與一致、權力的監督與制衡和完善的責任追究制三者的有機統一。

政府在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除了公利性、利他性以外,它還有其自身的利益并利用上述機會實現自己的利益。歷史證明,權力越是集中,濫用的可能性越大。所以必須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也就是懲罰制度,嚴密的責任追究制度是實現責任政府的重要保障機制。責任政府的“權責統一”的理念內在要求政府出現了違法行為,必須要追究責任。問責制是責任政府建設的核心,只有建立起問責機制,建立完善引咎辭職制度、彈劾制度及其他各種懲戒監督制度,使得違法官員因錯而異地各受其咎,才能使政府官員樹立正確的依法責任意識,從而真正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在我國目前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問責機制存在權責劃分不清、問責體系不完善、問責主體缺位懲治措施不到位和問責范圍太窄等缺陷的情況下,加強問責機制的完善對于約束政府的公權力和實現政府的責任,無疑具有巨大意義。

二、完善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制度構建

(一)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建立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審查機制

在土地征收中,出現一些地方政府濫用土地征收權,最大原因就是我國憲法沒有明確界定何為公共利益。韓國《土地征收法》第2條中的公共利益規定了五個方面,即國防軍事事業,鐵路、公路、港口等公益事業。我們必須向上述發達國家學習,明確界定何為公共利益,并應建立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審查機制。關鍵在于嚴格區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建設用地,確保土地征收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要明確規定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征地權。

(二)政府責任相應法律規范的完善

現行法關于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規定許多地方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那么如何完善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相應法律規范呢?筆者認為,應針對我國目前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法律不規范的問題,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

1.確立對被征收者進行補償的原則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其他各種部門法律、法規制定的基礎,應該對各個領域的基本問題做出原則性的規定。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了政府對被征地者給予補償的責任,但未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做出規定,而只是說要補償,這顯得過于寬泛,很難起到引領和規制作用,從而使征地補償原則在我國缺乏憲法基礎和保障,這也就導致了征地補償標準缺乏相應的基礎保障。因此,在《憲法》中,應規定土地征收中對被征地者進行補償的原則。

2.完善對政府違法征地的處罰法規

土地違法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文件批準改為口頭批準或者暗中支持;調整規劃、補辦手續,比如開發商看中哪塊地就給哪塊地,先占了再說,不合規劃就調整規劃,沒有手續就補辦手續;以調整農業結構為名占用耕地搞建設。因此,應該完善《土地管理法》,針對政府違規征收土地的表現形式,有的放矢,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條文。

3.完善政府規定相關補償費用標準的法規

我國現行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總的情況是偏低,其原因在于補償方式單一、補償范圍少、補償標準不科學等缺陷。應完善政府規定相關補償費用標準的法規,使政府盡量制定出科學、合理的補償規定。

三、創新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管理機制

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實現還在于政府責任管理機制的創新,只有責任管理機制的創新才能實現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所以應健全和創新以下責任管理機制。

(一)建立健全土地征收信息公開機制

為防止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種種弊端,就必須實行土地征收過程中信息的透明公開。首先要健全信息公開制度,通過媒體、政府網絡等現代信息手段,進一步加強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做到及時、透明、高效并接受群眾的監督。

(二)建立健全政府及其征地官員問責機制

政府及征地官員問責機制能夠使政府和征地官員樹立正確規范的征地意識,做到依法征地、依責任征地。首先,必須明確各級政府官員的權力和責任,建立問責獎懲機制。其次,必須建立土地征收中嚴格的職責規范評價標準體系,針對征地申請、審批、公告、組織實施、補償、爭議裁決等不同環節及不同層次政府部門的崗位特點,建立相應的崗位職責規范評價標準體系,并以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確定。

(三)建立健全廣大失地農民參與土地征收政府責任維護機制

失地農民已成為我國社會一個廣大的社會群體,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實現需要得到來自廣大失地農民的自下而上的監督。當前,廣大失地農民參與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維護機制,應完善以下幾個參與機制。

1.建立健全土地征收聽證機制

聽證會是現代民主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責任管理機制,它有利于實現政府管理過程的公開化、公平化和民主化,保障公民的權益免受侵害。在土地征收中,政府通過公開聽證,可以廣泛聽取普通民眾、專家和失地農民的意見,盡可能保證征地有關決策更符合公共利益和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秶临Y源聽證規定》規定,凡是征用農民承包土地中涉及安置補償等農民切身利益的問題,農民有權提出聽證。但是根據這一規定,土地征用中的聽證程序不會自然開啟,需要農民主動提起方能啟動。

2.建立健全土地征收調查民意反饋機制

通過民意調查了解民眾對政府的期待,對政府征地政策和行為的評價,是政府履行職責的晴雨表。因此,建立健全民意調查反饋機制,聽民意、察民情,給政府征地決策提供一個有效的參考。

3.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公眾社團組織參與機制

現代民主社會的一個標志便是各種各樣的社團組織的興盛發達,這些社團組織既包括以盈利為目的的利益團體,也包括非營利組織,它們是有效溝通公民個體與國家間關系的重要媒介。失地農民可以通過這些社團組織,將個人意愿轉化為一種群體的呼聲,以期引起重視,以達到監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作用。

四、完善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程序保障

土地征收中的政府責任實現有賴于恰當的程序控制,即要更好地實現土地征收中的政府責任,應進一步完善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程序保障,以此促進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順利實現。

(一)政府責任的監督機制

責任的實現在一定程度上離不開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要想有效地實現土地征收中的政府責任,還應完善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監督機制。

1.加強政府內部行政機關對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監督

要想更好地促使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有效實現,應加強政府內部行政機關對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監督。改革政府內部行政監督制度,發揮內部行政監督的整體優勢,這樣才能有利于消除土地征收中濫用征地權以及其他腐敗現象的發生。為了達到這一目的,一是政府要完善層級監督制度。這主要是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監督,但也包括下級政府對上級政府的監督。在土地征收中,上級政府可以對下級政府的征地申請、公告、組織實施等予以監督,可以通過征地備案、行政復議、報告工作等實施監督;上級政府應該把對下級政府及其征地官員在征地過程中行為的監督納入日常工作,用制度加以規范化,使下級政府及其官員經常處于上級政府和領導的監督之下。二是政府要完善其行政監察機關監督制度。政府應更好地發揮行政內部監督機關的功能,努力使其行政監察機關成為獨立機構,實行黨政分開、垂直領導,以確保其監督作用的發揮。

2.完善司法機關對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監督

司法監督作為監督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對被監督對象今后的行為有著強大的威懾、引導作用。因此,要想更好、有效地實現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必須完善司法機關對政府征地行為的監督。一是要完善人民法院審判監督機制。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當公眾對政府行為不滿而上訴至法院時,人民法院應積極、妥善、公平地做出判決,維護好弱者的合法權益,督促政府履行其責任。二是要完善人民檢察院的監察監督機制。面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應該完善監察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檢察院的監督功能。對政府征地引起的案件,真正地確保檢察院的獨立性、權威性和行使權力的統一性,切實履行其監督職責,這樣才有利于檢察院利用其監督功能促使土地征收中政府責任的實現。

(二)建立經濟公益訴訟機制

在土地征收中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常有發生。有權利必有救濟,在國外,公益訴訟機制早已成熟,但我國仍沒有建立該制度。建立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包括經濟公益訴訟(或稱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

總之,頒布《土地征收法》及其建立相關的制度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國內經濟建設發展環境下的必然要求,是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內在要求。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加強各種政府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被征收人權益救濟體系,有利于保護被征收人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是提高政府責任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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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征收法范文4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程序的概念

1.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的概念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由此我們可以將土地征收的概念理解為:為了國家、人民公眾的利益,可以要給與一定的補償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和土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但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及補償的標準并沒有硬性規定。

2.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的辨析

土地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不僅包括土地還包括土地上的附著物。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國家征用土地之后,會給與一定補償,并且經土地歸還原有的土地擁有者。

二、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程序現狀及補償措施的建議

1.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程序

依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國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建設單位依法申請土地,材料經過受理之后擬定征地的方案,接著是進行公告和確認,接下來是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征地審查并且逐級上報,在此之后會制定征地補償方案并舉行聽證會解決補償安置問題,當補償安置方案無異議且實施之后才能頒發建設用地的批準書。

2.我國農民權益受到侵害的表現

土地是重要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大量的土地征收導致大量的人員失業,他們涌進城市,但是城鎮化的發展不完善并沒有為他們提供合適的崗位,,會造成城市競爭更加激烈,社會問題突出,嚴重的更會危及社會治安,他們當中很多人只能從事一些技術含量小、對文化素質要求低的行業這也就相當于他們是“隱性失業”,而政府對被征地人的補償是一次性的貨幣補償,并不考慮以后土地升值的潛力,對于這一大筆錢財很多人事沒有足夠的能力去打理,會造成這些人一夜暴富,從而失去生活的目標。農民失去土地之后他們再也得不到土地給與他們的保障,同時甚至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一些社會保障,他們成了“社會夾心層”,這些沒有給與他們幸福感,反而使幸福指數降低。在土地征收過程當中完全是行政力量的主導,市場的規律并沒有發揮作用,造成農民得不償失嚴重侵害他們的權益。

3.我國征地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在進行集體土地征收過程當中存在很多的違法行為,其中法律制度的缺陷是其本質原因。河南省是一個農業大省并且是全國的產糧基地,每年存在因為征收土地造成人員失業和糧食總產量下降的情況,這些要求我們對這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土地在中國的歷史上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如今征收土地不合法勢必不造成社會的動蕩。在征收集體土地的過程當中存在出現“釘子戶”,甚至會暴利執法造成群體性沖突,也有的因為補償安置不到位的問題造成工程延期,造成了很大的資源浪費。征地的主體是政府且監督也是政府內部自上而下的監督,這種當運動員又當裁判的行為很容易因為自己的利益的獲得而去損害公民的利益,造成對土地所有者的侵害也容易衍生腐敗問題。有的地方政府為了自己的政績和稅收出現賣地的行為,但是政府由于政府制定土地征收制度不透明,監督體質不完善,無法對其工作進行監督。

河南省已有的法律文件難以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提供充實的法律根據。其中《憲法》與《土地管理法》就有一定的沖突,《土地管理法》存在一定的違憲行為,但是當前中國的法律制度并沒有違憲審查,所以《憲法》難以起到它應有的作用。

在進行土地補償方案過程中要舉行聽證會,但是聽證會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聽證的主體不能及時得到信息且聽證主體不廣泛,其應有的權利得不到保障。

4.對土地征收補償的建議

要明確合理的征收補償標準和機制,補償方式要多樣化,擴大補償范圍,考慮以后土地增值的因素,將征收土地補償與就業、養老、實物、等進行結合,以促進“人的城鎮化。;重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框架加大對土地征收救濟程序的建設,制定《土地征收法》為土地征收提供有法可依的局面,同時加大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的程序的透明度,對政府集體土地征收進行體制外的監督,并制定征地補償復議程序;加強公民的參與并維護被征收土地人的聽證權利和表達權利;完善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和相關的配套措施,用社會保障制度替代土地的保障制度,同時建設同地同價公平的補償制度,對土地上的附著物進行合理的賠償。

三、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程序的建議

新土地征收法范文5

一、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具有相似性,但并非同一概念。兩者的相似性,在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是國家以公權力強制地對他人的土地權利予以剝奪,使得他人的土地權利因征收或征用而消滅或終止。一般認為,土地征收為國家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權力,以補償為條件,強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注:這方面的見解一般相同。如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頁;張曼?。骸锻恋胤ā?,臺1996年版,第494頁。)如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并不消滅,則不能謂之征收。就土地征用而言,則是國家因公共事業的需要,以給予補償為條件,對他人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他項權利為利用,待特定公共事業目的完成時,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注:張曼?。骸锻恋胤ā?,臺1996年版,第494頁。)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并不因國家的征用行為而消滅。

在現代法制國家,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土地征用,皆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自不待言。土地征收或土地征用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則可以使政府行使公權力時須依嚴格的程序防止國家權力對他人財產權進行不適當干預;二則可以使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在顧及國家公共需要的前提下,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獲得公正、必要的補償。

名義上,我國現行法基本上僅涉及土地征用?!稇椃ā芬幎?,“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保ㄗⅲ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即稱,該條例的規制對象為土地征用。(注:該條例頒行于1982年,現在仍然生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規定了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可因“國家征地”而發生變更。(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在這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是由于土地的征收還是征用不甚明確。若依通說,“國家征地”應理解為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收,因為它引起了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若依現行法的規定,則是對集體土地的“征用”。憲法、法律和法規并未規定“征收”,而只規定了“征用”。另外需要看到,土地征收也是曾經施行過的。(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家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實際上,現行法所規定的土地“征用”確實引起了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即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即規定了“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洞_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亦明確了“國家建設征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保ㄗⅲ骸秶医ㄔO征用土地條例》第五條。)這樣,現行法的土地征用客觀上就是一般所指的土地征收。

現行法名義上為土地征用,實際上卻是土地征收。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土地征用,都是國家憑借公權力對他人土地權或土地他項權利予以強制性剝奪,但這種強制性剝奪須以存在公共利益為條件。公共利益具有較為廣泛的范圍。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即其適例。公共利益并非都具有永久性,如軍事工事可因特定軍事目的已完成而無存在的必要。在此情況下,是否無需將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予以強制征收而是對他人的土地他項權利予以征用,并非無考慮的余地。從公共利益的性質及需要出發,對具體的公共利益事項予衡量,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予以恰當劃分,使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致遭受國家公權力的過分干預,應是保護土地資源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予以界定,將土地征用從土地征收中分離出來,使土地征收名副其實,是物權和土地立法中應注意的一個問題。

二、土地征收的性質土地征收為國家憑借公權力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予以強制剝奪,不以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這正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所言,“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用社隊干部和群眾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保ㄗⅲ骸秶医ㄔO征用土地條例》第四條。)另外,“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因途徑給予補償?!保ㄗⅲ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強制性和補償性是土地征收的兩個基本特征(注:可參考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3頁。);但是,從土地征收的發動到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的過程看,土地征收不僅僅只具有這兩個基本特征。

在實施土地征收時,必然涉及到法律適用的問題?!稇椃ā贰ⅰ锻恋毓芾矸ā?、《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等為目前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據。應當承認,國家為社會管理的需要,須行使行政管理權,土地管理亦不例外,在土地資源日益稀缺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另一方面,也應當看到,行政機關如果從部門利益出發行使社會管理的職能,則有可能導致行政權的濫用及權利保護的不力。對土地征收性質予以重新審視十分必要。因此,土地征收行為應具有合法性;土地征收必須嚴格依法實施,禁止濫用土地征收權。

土地征收雖具有強制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任意為之?!稇椃ā泛汀锻恋毓芾矸ā访鞔_規定了國家實施土地征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得以實施的前提條件,如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則無土地征收可言。而如何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并非容易?,F行《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土地管理法》中的“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可說明立法已開始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界定持謹慎的態度。如何進一步明確公共利益范圍是立法的一個任務。而由于《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仍然生效,如何協調法律法規的效力對土地征收來說有其現實意義。(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2條規定,“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按照本條例辦理?!保┘词狗煞ㄒ幹g的效力可通過立法原則及技術解決,對“公共利益”、“國家建設”與“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社會公共事業”的理解和解釋,將會對土地征收產生影響。有學者主張將公共利益界定為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國家基于發展商業目的的事業,不得適用征收。(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在公共利益和經濟政策間作嚴格界定,對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十分必要。根據經濟政策,需要使用農民土地的,應采用財產轉移的法律規則,而不再實行現行的征地制度。(注:孫憲忠:《不動產物權取得研究》,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公共利益與土地征收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土地征收行為目的應具有公益性,即國家征收集體土地的目的是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征收的強制性和公益性相聯系,且公益性是強制性的基礎。

土地征收是國家行使其“最高所有權”的體現。我國并不存在私人土地所有權,土地征收是在國家和集體之間展開的。在我國,土地征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由其內部成員構成。集體財產權的實現,既是其自身財產權的實現,同時也是其成員財產的實現。土地征收既涉及農民集體的利益,也涉及其成員的利益。承認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定性,可以將因實施經濟政策而引起的土地開發排除在土地征收之外。這對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具有現實意義。以此為基礎,還可以說,土地征收權具有專有性,只有國家享有征收集體土地的權利,企業和公司等經濟組織不能以實施經濟政策的名義進行土地征收,亦不應通過國家達到征收土地的目的。

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后果之一,是對補償和安置方案的實施。“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這便是土地征收爭端解決機制,政府的裁決為終局裁決。當土地征收爭端發生時,如果政府的終局裁決不能使集體及其成員的利益得到充分保護,則司法救濟請求權的行使應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成員的權利。問題在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成員以什么途徑尋求救濟?

憲法對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確認,要求對國家財產權和集體財產權予以平等的一體保護。國家實施土地征收時,一方面有權行使其“最高所有權”;另一方面,“最高所有權”的行使應在一定范圍和限度內進行,否則即構成土地征收權的濫用,與土地征收行為的合法性相悖。如以建經濟開發區為名草率征收大片良田,而因經濟開發區最終未建致使良田荒蕪。濫用土地征收是對國家財產權和集體財產權未能予以平等的一體保護的體現。為防止土地征收權的濫用,除了需對征收土地的目的進行嚴格限定外,似有必要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考慮其他措施。(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二十一條前段規定,“已征用二年還不使用的土地,除經原批準土地的機關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有權收回,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保?/p>

前已述及,強制性和補償性是土地征收的基本特征。土地征收的強制性僅僅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其他原因。土地征收的強制性并不能導致土地征收行為是行政行為。的確,有許多學者主張土地征收行為是行政行為,且土地征收爭端以行政訴訟程序解決。(注:如在臺灣地區,土地所有人如對于政府征收其土地而引起補償數額爭端時,應以行政爭訴程序解決,而非審理私權的普通法院所審理??蓞⒖紡埪。骸锻恋胤ā?,臺1996年版。)不過,雖然公益性和土地征收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且土地征收的公益性是強制性的基礎,但強制性與行政行為之間并不具有必要的因果關系。如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時的土地購買請求權,雖具有強制性,但并不能否定該請求權的民事屬性。(注:臺灣地區民法為平衡鄰地所有人因須容忍土地所有人使用其地之不利益,規定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頁。)實際上,在土地征收上,也有不以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的法例。(注:德國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剝奪所有權只有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以被允許;剝奪所有權只有依法律或法律的原因進行,且該法律對損害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規定。該賠償必須在對公共利益進行公平衡量之后確定;對損害賠償的高低有爭議時可以向地方法院。)土地征收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及對原土地所有人與他項土地權利人的補償。國家財產權和集體財產權的一體保護,要求土地征收應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而不是厚此薄彼,在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確定上亦如此。另外,以出于公共利益的強制性為開端的土地征收,與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及土地征收補償的實施,應是一個連續的過程,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土地征收時,土地所有權的變更與其說是國家行使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一個結果,還不如說是權利轉移的一種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征收所引起的土地所有權的變動使得土地征收的后果具有物權性。土地征收補償金的確定,與其以行政管理的方式進行,不如在平等的基礎上為之,以既能保障不同民事主體財產權的實現,又能激活農村土地市場的發展。

從土地征收行為目的的公益性、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定性、土地征收權利的專有性、土地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及土地征收措施的強制性、土地征收的補償性和土地征收后果的物權性的意義上說,土地征收是民事行為。

三、土地征收與物權變動土地所有權的本質,在于它是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權利。對土地所有權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土地的權利的干預或剝奪,一般構成對土地所有權的侵犯。近代以來,這一觀念受到了挑戰。土地征收使得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移于國家之手。土地征收權的核心,在于不需要土地所有人的同意而強制取得其土地。土地征收權與土地所有權沖突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是土地征收權對土地所有權排他性的否定。

土地征收權的行使,實際上是使不動產物權發生了變動。物權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構成物權的變動。探討土地征收與物權變動的關系,可進一步認識土地征收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影響,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有土地所有權時所涉及到的物權法上的問題。從廣義上說,物權的變更包括主體的變更、客體的變更及內容的變更;而嚴格意義上的物權變更則是客體和內容的變更。(注: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頁。)土地征收權的行使,使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由集體變為國家。土地征收時土地所有權的變更涉及到土地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國家取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而集體喪失了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土地征收也會引起征收土地物權內容的一些變化。就土地征收而言,被征收土地上物權的消滅是相對的消滅。

土地征收引起的物權變動,屬于非依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它不要求具備依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即須為有處分權人所為,須有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及須經登記。且因是之故,因土地征收而取得土地所有權,為不經登記即可取得。其中的原因,在于土地征收不依原土地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而由國家強制力介入便可發生物權變動,且物權的狀態亦已明確,不經登記并不妨礙交易的安全。(注: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頁以下。)經土地征收取得的國有土地所有權不需登記實際上已為實踐所采?!巴恋氐怯浭菄乙婪▽型恋厥褂脵?、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保ㄗⅲ涸瓏彝恋毓芾砭帧锻恋氐怯浺巹t》第二條。)

一般情況下,土地征收引起的土地物權變更,特別是土地所有權變動具有不可逆性,即集體所有的土地一經征收其所有權不能恢復到原來的狀態?!耙颜饔枚赀€不使用的土地,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有權收回”;收回的土地,作以下處理:(1)按審批權限,有償撥給其他符合征地條件的單位使用;(2)“借給生產隊耕種。生產隊在耕種期間,不準在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時,生產隊必須立即交還,不得再提出補償、安置的要求?!保ㄗⅲ骸秶医ㄔO征用土地條例》第二十一條。)“生產隊”這一概念雖已為生產合作社和集體經濟組織所取代,只具有歷史意義,但這并不影響對因征收引起的土地所有權變動不可逆性的探討。

對土地征收需對其目的進行嚴格限制,以防土地征收權的濫用;而對土地征收目的的確定,也直接影響到土地征收權的正當性。上述對經征收的土地不予使用達一定期限的處置方法,存在著邏輯上的混亂。應該是存在征收土地的需要再進行土地征收,即先有需要后有征收。如土地征收達一定期限不予使用,則按審批權限有償撥給其他符合條件的單位使用,不免產生征收土地后再尋找用地者的嫌疑;而“借給生產隊耕種”的情形也是對土地資源的浪費。因此,不能將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因與國家行使土地征收權的結果顛倒。因征收而引起的土地所有權變動的不可逆性不是沒有疑問。

土地征收引起的土地所有權變動的不可逆性,意味著國有土地總量的增加和集體土地總量的減少。為避免土地征收權的濫用及維持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必要的靜態平衡,當征收的土地不予使用達一定期限或征收土地后不以原目的使用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時,能否恢復原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權,并非無考慮的余地。另外,土地征收只能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公共利益應是征收土地前就設定了的,否則極有可能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及土地征收權的濫用。公共利益為國家和社會的一個永恒主題,在物權變動上限制土地征收權的濫用時,能否考慮既能保證土地征收權的正當性、又能維護及促進公共利益的辦法呢?(注:如上文所說的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分離。再如臺灣地區土地法規定了保留征收制度,即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的土地,在未為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并公布其征收的范圍,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這對我們應該有所啟發。)

對集體土地的征收,除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外,還涉及土地他項權利,即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其他土地權利,如抵押權、租賃權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動,是否、能否引起土地他項權利的變動?在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中,抵押人可抵押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土地征收的實施,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有土地所有權后,在集體土地上設定的以集體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的抵押權因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消滅而成“虛權”。抵押權為一種期待權;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因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消滅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因此,土地征收后如何處理以集體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的抵押和抵押權的關系以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之間的關系將是抵押制度的一個難題。土地征收后,集體土地地上權、租賃權一般也消滅,同時也會涉及到對地上權人、租賃權人的補償問題。這在下文會有所述及。

四、土地征收引發的主要問題客觀地講,土地征收的社會影響具有兩面性。如果土地征收權行使得當,可以增進社會福利,促進土地資源更加有效地利用;但如果濫用土地征收權,則構成對集體及其成員財產權的侵犯。土地征收法律規則的完善及正當程度對土地征收本身有重要影響。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經濟秩序的有序化及法律秩序的有序化需要一個過程。在此背景下,重視對土地征收引發的主要問題顯得必要而又緊迫。

土地征收的補償性問題目前還未進行深入、全面的研究。《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費標準是否合理需要進一步考慮。“土地補償費”應是農地地價的直接體現,而農地地價則為農地所有權在未來年期收益的資本化區域平均價格。由于農地市場的不發達,如何確定農地地價,使其趨于客觀、合理需要一個過程。就集體土地的地上權和租賃權而言,土地征收的補償涉及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特別是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與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緊密聯系,進而言之,也許可以說,集體土地的市場化過程,也是土地征收日益完善的過程。在這過程中,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如何起到積極的作用,既能促進土地征收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又能推動農村土地市場的發展,值得認真研究。

直到現在,土地仍然是絕大多數農民(戶)的安身立命之所在。盡管被征收土地的農民的就業和安置以市場為導向而有多種途徑有其可行性,但并不能否認土地是絕大多數農民的主要生產資料。土地作為社會保障的替代物,為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農村的失業保險功能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注:姚洋:《中國農地制度:一個分析框架》,載林毅夫、海聞、平新喬主編:《中國經濟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雖然在發達地區,農村居民的絕大部分收入來自農業以外,但土地征收的補償費和安置費等仍然是被征收了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是其成員的重要生活保障。因此,土地征收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確定標準,應從如何維持社會保障所要求的生活水平出發。實際上,這也是在維護農村的公共利益。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需要完成,農村的公共利益也不容忽視,否則會助長城鄉差別。

“土地補償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歸屬容易確定;而土地補償費的歸屬則可能引起爭端?!稗r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保ㄗⅲ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集體土地所有權事實上的虛位,(注:參見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99頁。)可能會導致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因土地征收補償費的歸屬發生爭端。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因土地補償費發生的爭端應由物權法調整。

新土地征收法范文6

一、日本憲法29條3項「正當補償之內容

日本憲法29條3項規定,「私有財產,在有正當補償之下,可供公共所使用。根據此一憲法條文,作為有關以公共為目的所為土地征收之一般法的土地收用法在1995年被制定;該法就損失補償設有相關規定。因公共目的有興辦事業之必要,并基于該必要性而擬征收土地之場合,成為征收對象之土地或建筑物上所存在的所有權或租借權等,將因公共利益而從己身所有土地上被剝奪。原本,在利益為社會全體所共享之場合,本即應當由社會全體平等負擔之;但實際上,某特定人因特定事業而需用土地之場合,卻不得不讓土地所有人負擔該需用土地,而將之充作公共事業之用。此雖然是現實(實際)情況,但是本來應由社會全體分擔的負擔,卻由該土地被征收者個人所承擔者,乃是不平等之負擔;因此為將此不平等負擔轉由社會全體負擔而被承認的制度,即為損失補償制度。因此,日本憲法29條3項所規定的「正當補償,若舉土地征收的案例來說,在對照私有財產權的旨趣及平等原則之同時,因土地征收乃是個別且屬偶發地剝奪土地所有權之故,對其補償必須是完全補償;而如此一想法正是議論學說或判例之出發奌.

二、土地征收法之程序及征收補償等之內容

簡單就土地征收法所規定的程序流程作一介紹,之后再對征收補償等進行說明。 1.土地征收法之程序 (1)土地征收之當事人 土地征收程序之當事人有「為公共利益興辦事業之事業主〈起業者、土收3條〉以及土地所有人或關系人。所謂關系人,是指土地所有人以外之權利人〈土收8條〉。 (2)土地征收程序—事業認定及征收裁決— 土地收用法所規定之征收程序的流程可以加以圖示化,如圖1所示;而征收程序,可大致區分為①關于事業認定階段以及②關于征收裁決階段。所謂事業認定,是在確認具體的起業者或事業計劃,并判斷是否該當土地征收要件之后,對于起業者賦與征收土地權利之行政行為。而所謂征收裁決,是由征收委員會站在第三人的立場,確定起業者的權利內容,在調整起業者和被征收人間的紛爭同時,并確定權利關系,以尋求實現征收權之行政行為。事業認定是由國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所作成〈土收17條〉,而②階段之征收裁決則是由設置在都道府縣下的征收委員會為之。又、關于事業認定或征收裁決,因一旦作出認定或裁決后,則該被征收土地之利用或權利將單方地(權力的)被限制并同時被消滅;因此上述兩者均被理解為行政行為,而成為抗告訴訟的對象。此外,關于后面將再討論的土地收用法上所定補償金額之計算時奌,現存有「事業認定公告時以及「征收裁決時此兩對立見解。 (3)裁決 裁決程序是透過起業者之申請而開始的,基本上于征收委員會作出裁決后程序終了。裁決可區分為駁回裁決〈土收47條〉以及征收裁決;而征收裁決是由權利取得裁決和交付裁決所構成〈土收47條之2〉。是以權利取得裁決來決定被征收土地之區域、權利取得或消滅的時間奌以及有關對權利之損失補償等事宜項;而除移轉費用等應依據權利取得裁決決定之事項外,對于損失之補償或土地之移轉時間等是由交付裁決來決定〈土收49條〉。 2. 損失補償(征收補償等) 之原則(特別是金錢補償原則)及補償之內容等 (1)金錢補償原則 日本土地收用法是以金錢補償為原則〈土收70條〉。但是在有關提供換地、作成住宅用地、替代進行建筑工程等情形下,例外地承認現物補償〈土收82條-86條〉。唯,此情形終究是例外。 (2)損失補償的內容〈種類〉 ① 對于土地等之補償 土地征收之補償之核心,在于對被征收土地其本身作出補償。因屬于對權利本體的補償,所以又被稱之為權利補償。又此一補償必須是「完全補償。 ② 通損補償〈亦稱為通常所生之補償、附隨性損失之補償〉 土地收用法對于因征收所生的通常損失亦予以補償。具體來說,例如對象移轉費用之補償、營業上的損失補償、離作費用之補償等〈土收77條、88條〉。雖然對于這些費用之補償是否包括在「完全補償里,尚有疑問;但是已包括其中的見解則已逐漸確定下來。 ③ 溝渠圍丬之補償 損失補償被認為是以因征收而直接受到土地被剝奪等不利益者為對象。因為間接性不利益并不被認為是權利遭受侵害,只不過是事實上的侵害而已。但是,作為此一想法的例外,在日本土地收用法上承認「溝渠圍丬之補償〈土收93條〉。例如,某人的土地被征收的詰果,有必要新蓋溝渠或圍丬的場合,則承認對其補償。因為對于被征收人以外的第三人亦承認對其補償,因此也可以將之歸類為對第三人補償的一種。又,依據土地收用法所受的第三人補償只限于「溝渠圍丬之補償而已;但是依據政府的內部基準「因供公共用地所生損失補償基準要綱〈以下稱「損失補償基準要綱〉,則對于少數殘存補償或離職者補償等,亦有所規定。以上為損失補償的內容,但是對于補償的計算方法、補償范圍有無擴大到上述補償之外等,尚有問題或課題存在;以下將針對此些問題的所在說明于后。

三、損失(征收) 補償相關問題(課題)

關于日本損失補償的問題(課題),可整理為以下4奌:亦即①「完全補償金額及其計算方法與基準,②土地價格的計算和客覌主義,③第三者補償,以及④生活補償。 1.「完全補償金額及其計算方法與基準如前所述,土地征收的補償必須是「完全補償。對于計算此「完全補償金額的時間奌,有學說主張應該以事業認定時為基準,亦有學說認為應該以裁決時為基準〈另有對此些學說的修正〉。關于此些學說的對立,在此暫予省略。就計算時間奌,土地收用法于第71條有如下的規定。「對于被征收土地及有關該土地所有權以外權利之補償金之金額,是將以考慮鄰近類似土地而算出公告事業認定時之一定價格,再乘上對照至裁決時為止之物價變動的修正系數所得出之金額。基本上,系以事業認定時為基礎,在此一基礎上,采取納入若干裁決時想法的形式來考慮物價變動等來計算補償金額。此一規定在于予測征收后的事業以避免投機性地價高漲而導致影響補償金額;但是問題并未被解決。因為地價變動在與物價變動產生明顯落差時,問題才會被顯現出來。而地價轎一般物價高漲時,此一部分因被認為是被征收人的予期外利益〈ごねどく〉而不予補償;但是站在完全補償的立場,則存有疑問。又如地價下跌的情形,則有過度補償的問題。換言之,上述問題均是起因于固定價格一事上。關于此問題奌,依據日本法院的見解,雖然地方法院判決認為土地收用法71條違反日本國憲法29條3項的規定〈廣島地裁昭和49年5月15日判時762號22頁〉,但是最高法院卻作出合憲判決〈平成14年6月11日民集65卷958頁〉 2.土地價格之計算及客覌主義關于土地收用法第71條,根據實務專家的著作〈參考文獻④參照〉,有如下之敘述:「土地價格應以客觀價值來計算,因此在評定價格的時,應該統一以一般交易價格為基礎。所謂一般交易價格,是指在鄰近類似土地有交易價格存在的場合,就以該價格為基準;如交易價格不存在的情形,就以鄰近土地或類似土地的正常價格、收益還原價格等為基準,并就該土地之位置、形狀、環境等綜合考慮后評價之。〈解說19頁〉扼要說明此一主張的話,就是土地價格的計算,應該依據客觀價值來決定,而其客觀性取決于交易價格。進而導出,對于予期利益﹝逸失利益﹞〈假設該土地若未被征收,今后可必然可以得到的利益〉或精神上的痛苦,不給予補償的詰論。然而,如此是否妥當,尚有疑問;亦即,關于予期利益應否被包括在通損補償中處理,縱使是對于精神上的痛苦,學說上亦嘗試朝向承認補償方向解釋。關于土地收用法的客觀主義,有下述說服的說法?!笇τ谌藖碚f,如因征收而導致土地被剝奪,只要能得到財產損失的補償的話,就沒有精神上的痛苦,又,即是以能憑藉一己之力維持向來的生活此種人生觀為前提的?!磪⒖嘉墨I①參照〉但是在此應附帶一提者是,日本亦存有修正上述人生觀的動向。 3.第三者補償 在日本,伴隨土地征收而來的損失補償,應該以直接被征收的被征收者為實施對象,除「溝渠圍丬補償之外,原則上第三人非屬損失補償對象所及。但是,因貫徹此一原則所衍生的問題,已被提出。例如,在興辦大規模公共工程的場合,因該事業的實施導致該土地被征收人以外的第三人〈附近住民〉亦遭受損失的情況。此可說是伴隨公共工程所経常發生的現象;但是對于此類所謂「事業損失的問題,該采取如何因應方式,已成為問題。對此,日本土地收用法并無相關規定;但透過為施行「損失補償基準要綱的閣議了解,如事業損失超過一般社會通念的忍受程度,且其發生被視為當然者,則對其賠償,已被承認〈參考文獻②④228頁參照〉。 4.生活權補償 所謂生活權保障,是指為保障生活或生存權而被承認的補償。舉日本國憲法來說,一般是將其根據求諸于憲法25條以及14條。在過去,損失補償是出自于保障財產權的觀點,故因土地征收所生補償的應有方式,基本上是金銭補償。本文前述的強烈近代生活觀,乃是其前提。相對于此一思考方式,在日本學說或實務上存有部分修正。具體來說,成為問題的有:①狹義的生活補償,②生活重建措施,③少數殘存者補償,④離職者補償。關于②和③,透過「損失補償基準要綱,已被承認;但是①則不被承認。再者,此生活權補償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僅是依據其為「損失補償基準要綱所承認的關連,對于國民能否作為向行政或法院提出請求的權利,又其根據為何,均尚有議論之余地。學說雖主張可由憲法導出,但是裁判例卻是呈現消亟見解〈東京高裁平成5年8月30日〉。而此一問題確可說是日本損失補償的重要課題。

結語

以上為本人的報告??傊?,日本的損失(征收)補償,是以所有權(權利)及其它權利的歸屬者為對象所架構起來的損失補償。而補償金額是基于客觀主義根據交易價格所確定的這種想法,乃是運用的基礎;但是,對于此一運用,仍存有許多問題及課題被指摘出來,因此,對于此些問題的因應,乃是目前必須面對的課題。

注釋:

徳田博人:琉球大學教授

參考文獻

① 芝池義一[行政救済法講義﹝第3版﹞]〈有斐閣、2006年〉205-225頁。

② 室井力編[新現代行政法入門﹝2﹞]〈法律文化社、2004年〉176頁以下﹝安本典夫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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