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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用地管理暫行辦法范文1
一、農村沼氣建設情況
“十一五”期間,國家共下達海南省戶用沼氣152324戶,大中型沼氣工程858處,鄉村服務網點1256個。共投資93174.7萬元,其中中央投資33965.27萬元,地方配套17694.16萬元,農民(企業)自籌39515.27萬元。據統計,“十一五”期間,海南省共新增沼氣用戶21.48萬戶(其中集中供氣4.63萬戶),占下達任務的141%;新增大中型沼氣工程1057處,總容積15.86萬M3,占下達任務的123.2%,集中供氣4.63萬戶;新增沼氣發電93處,總裝機容量4250千瓦;新建農村服務網點1199個,占下達任務的95.46%。全省總新增沼氣用戶21.43萬戶,占全省總農戶的20.41%,占全省宜建沼氣農戶的32.97%。
二、主要成效
海南農村沼氣建設已取得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主要體現在:
1、生態、環境效益。
一是促進節能減排。新增農村沼氣年產沼氣總量達21850.36萬m2,折合標準煤15.6萬t,相當于年減排二氧化碳41.52萬t,年減排甲烷9.4萬t。二是增加肥源,改良土壤。新建沼氣工程年處理糞便量達560萬t,年生產沼肥560萬t,可供112萬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用肥。三是提高健康水平,減少流行性疾病明顯。據三亞、儋州等市典型調查,凡集中連片發展農村沼氣的地方,年人均節省勞動力65個,蚊蟲減少78%以上,農民消化系統疾病發病率減少16%以上,流行性疾病明顯減少,體質得到增強。四是降低森林消耗,保持生態平衡,減少水土流失。
2、經濟效益。
一是解決了養殖場排污問題,減少了排污費用;所產生的沼氣基本能滿足養殖場職工和周邊一定范圍內農戶生活用能需求;沼氣發電量基本能滿足養殖場正常運轉的用電需求,部分發電量尚有剩余。二是推動了畜牧業的發展,增加畜牧業養殖收入;利用優質沼肥施用熱農作物及瓜果菜,可增加作物產量和品質,增加種植業收入。
3、社會效益。
一是有效地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減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和面源污染,增強了養殖專業戶及企業環保意識。二是增加就業機會。據統計,全省農村沼氣建設已惠及農民107.4萬人,新增安排農村勞動力就業4250人。三是有效地治理農業面源污染,促進循環農業發展。農村沼氣建設實現了糞便污水減量化、資源化、再循環、再利用,對治理農業面源污染,促進循環農業發展起到輻射帶動作用。
三、主要經驗和做法
1、領導重視。
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村沼氣建設,省領導多次做出指示批示,要求抓好農村沼氣建設工作。堅持以生態省建設作統籌,推動沼氣建設三個結合。一是沼氣建設與生態省建設的年度任務緊密結合,二是沼氣建設與生態文明村建設緊密結合,三是沼氣建設與節能減排緊密結合。三個結合強化了各級政府的責任,整合了各方面的資源,形成了沼氣建設的合力。
2、規劃先行。
海南省把沼氣規劃編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先后組織編制了《海南省“十一五”沼氣發展規劃》(2006-2010年)、《海南省大中型沼氣工程及畜禽養殖小區建設項目規劃》(2008-2012年)、《全省農村沼氣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全省農業生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等等。這些規劃的編制為科學發展,更好地爭取國家資金發揮了重要作用。
3、資金保障。
“十一五”期間,海南省爭取到國家沼氣建設資金3.16億元,省級配套資金1.06億元,市縣配套資金0.91億元,農民(企業)自籌資金3.93億元。每年的項目資金也都足額到位,資金到位為項目實施提供了保障。
4、管理到位。
海南省在農村沼氣項目管理上,主要按照“四看四抓”的辦法,即“一看領導重視,抓責任落實;二看存在問題,抓及時整改;三看施工現場,抓質量管理;四看日常維護,抓后續服務”。海南省高度重視農村沼氣建管工作,先后出臺了《海南省農村沼氣建設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農村沼氣建設質量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2009年中央新增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監管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農村沼氣服務物業管理暫行規定》等四個文件,規范項目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
5、技術培訓到位。
海南省農村沼氣技術培訓主要分三個層面:一是沼氣生產工的技術職業技能陽光工程培訓,利用陽光工程培訓資金由省農村環保能源站和省沼氣技術服務中心統一組織實施;二是各市縣、鄉鎮、村級沼氣管理人員的培訓,為沼氣服務體系提供管理技術支撐;三是廣大沼氣用戶的安全使用、維護技能培訓,提高戶用沼氣池的使用率。
四、存在問題
1、資金投入不足,配套政策不完善。
在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上,由于國家調整了項目補助政策,每個項目海南省中部山區8市縣參照西部待遇,國家補助35%,地方補助15%。補助標準較低。加上生豬價格一直低迷,大部分養豬場處于負債經營狀況,企業自籌項目總投資的50%資金難以解決。個別市縣地方配套資金落實到位少,造成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建設速度緩慢。同時,海南在沼氣工程建設的用地、用電及稅收等方面沒有優惠政策和措施,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2、項目管理有待進一步完善提高。
從項目的申請、立項、審批到組織施工、監管、驗收、建檔,尚未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管理規定,各市縣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設沒有實行全程有效監管。在大中型沼氣項目中,個別業主申報時虛報養殖規模,作出自籌承諾,但項目下達后,由于缺乏原料,沒有自籌資金,導致無法開工建設;個別業主由于資信問題被審計部門責令停工;個別業主擅自改變項目內容,縮小建設規模;個別施工隊不具備資質,出現建設質量問題。同時,對服務網點的人員管理、設備管理不到位,建設標準低,服務工作開展不起來,設施、設備挪為他用,甚至被賣、被偷。因此,項目管理有待進一步提高。
3、大中小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戶數不足。
一是海南省農村村莊普遍規模較小、農戶分散,集中供氣較難;二是養殖場遠離村莊,供氣管道距離長,氣壓損耗大,影響供氣效果;三是大型沼氣工程企業自籌資金不足,集中供氣設施設備沒有全部到位。
4、沼氣服務體系建設尚需加強和完善。
海南省、市縣、鄉鎮、村四級沼氣服務網絡尚處于起步階段,農業部門對網點的管理不到位,各級網點的服務人員維修技術、服務水平和管理能力需進一步提高。
5、綜合利用研究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有待加強。
沼氣的綜合利用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剛剛起步,一些有效的模式和經驗做法還處于局部和初步階段。要做強沼氣產業,必須進行新的探索。沼氣發電、有機肥生產、車用沼氣的應用研究,農作物秸稈、橡膠加工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棄物等新原料的應用研究,新的生態循環模式的探索,新爐具、新技術的推廣應用等等,都有待加強。
五、幾點建議
1、進一步加強沼氣工程項目管理。
建議由省農業廳牽頭,會同省發改委研究制定《海南省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項目申報、審批、工程建設、驗收、安全生產等工作,切實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2、加強沼氣技術研發。
充分發揮省級沼氣規劃設計研究機構的作用,加強與國內外科研單位合作,開展沼氣相關的產業研發。立項研究車用沼氣、灌裝商品沼氣生產技術。加大橡膠加工廢水、農作物秸稈、農產品加工廢棄物、餐廚廢棄物等產氣應用研究,拓寬原料來源。大力引進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提高沼氣產業整體科技水平。
3、強化沼氣后續服務管理。
為加強沼氣后續服務管理,建議進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的省、市縣、鄉鎮、村四級沼氣服務網絡。嚴格按照“七有”標準(即有出料設備、有檢測設備、有交通工具、有維修工具、有通風設備、有零配件專柜、有服務場所及人員)建設服務站(網)點,同時要切實加強網點的管理,建立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責任,實行績效考核,落實獎懲,鼓勵先進、鞭策落后。要探索集中供氣有效機制,協調好供氣、用氣、維護等方面的關系,建議采取廉價有償供氣服務,收費基本用于維護管理,以維持正常供氣運行。
科研用地管理暫行辦法范文2
**縣隸屬于福建省**市,全縣面積1842平方公里,下轄13鎮5個鄉4個管委會,人口近百萬,具有多年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基礎,全縣每年回收的各種再生資源約80萬噸,其中各類廢舊塑料原料40萬噸,廢舊金屬20萬噸,廢舊紙原料(如廢紙、廢布、廢棉等)10萬噸,廢玻璃10萬噸。
**縣廢舊塑料來源范圍廣泛,包括福建、廣東、**江、**、湖北、四川等,初加工后的塑料除提供給本地利廢企業外,還提供給福建其它地區、廣東、**江等利廢企業,目前全縣已自發形成了以廢舊塑料為主的再生資源集散地。
**縣**尾鎮地處324國道與省道三**公路的交匯處,是**縣南大門和重要交通樞紐,區域總面積58.81平方公里,總人口7.8萬人,下轄20個行政村和1個社區居委會,**尾鎮作為**縣廢舊塑料回收再生利用的重鎮,轄區內現有從事經營廢舊塑料回收利用企業及個體經營戶共有300多家,其中塑料初加工企業40家,從業人員2萬多人,年回收廢塑料35萬噸,占**縣總量的近90%。
廢舊塑料回收利用行業在給當地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帶來了二次污染等環境、安全的一些問題,急待予以突破性解決。由于缺乏資金、技術引導、政策扶持等原因,當前,我縣廢舊塑料加工手段仍較落后,沒有上檔次的專業技術設備,基本上是手工水煮,清洗原料進行加工再生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污水也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河道,造成水源污染;由于產業特性,導致了一些集鎮區內待處理的各種廢舊塑料隨處堆置,占道經營,影響了城鎮的文明形象,人居環境大打折扣。這些現象制約了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并影響當地廣大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破壞了投資環境。
最致命的是,無證照經營戶較多,多數家庭作坊戶,集中程度低,不僅給工商管理和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更不利于整個行業的科學發展。因此只有整合中小企業和家庭作坊,實行園區管理,引導建設加工示范企業,才能促進全縣循環經濟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正是在上述背景條件下,**縣政府為落實商務部、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縣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通知》(商貿發[2009]142號)精神,更好地推進**縣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進一步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改善居民生存環境,根據**經貿函商業[2009]108號《福建省經貿委員會關于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通知》要求,提出了由福建省**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負責實施**縣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同時為加強對**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的領導,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行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經縣政府研究成立**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并于2008年11月成立**縣再生資源協會,加強對行業規范經營的指導。
為了進一步完善再生塑料儲存、集散、初級加工、交易、信息收集等功能,我縣已在**經濟開發區改性塑料園(**尾鎮三埔村、沈邊村)建設**縣大型區域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基地,**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該項目建設,自項目啟動以來,縣委、縣政府就以前所未有的攻堅力度和措施,超常規推進項目建設,成立了以縣長為組長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領導小組,堅持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協調推進項目推進中的各類工作。出臺了《**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縣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規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尾鎮廢塑料再生利用行業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和扶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壯大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如縣國稅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征收的增值稅扣除中央退稅后地方凈得財力的60%和縣地稅征收各項稅款的地方級所得部分,由縣財政作為獎勵基金給予企業鼓勵;加強與福建師范大學、福建化工研究院、福建輕工研究院等6家科研院校的科技成果對接和轉化,其中福建師范大學還在我縣建立了“福建省改性塑料技術開發基地**分中心”和“福建師范大學科教基地”,今年年底省經貿委、省改性塑料技術開發基地還將聯手在我縣舉辦改性塑料發展專場對接會。
在縣委、縣府的大力支持下以及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努力下,上述的該項目獲得國家財政部、商務部給予1800萬元的以獎代補資金支持,大型區域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基地總計劃用地565.5畝,其中一期工程用地省政府已批150畝,由“五區二中心”構成,即:商品交易區、分揀加工區、倉儲配送區、商品展示區、配套服務區、培訓中心和信息中心等建筑構筑物,總建筑面積9.7萬平方米。配備清洗機、烘干機各50臺套,建設廢舊塑料集中清洗中心,形成年清洗塑料30萬噸的能力;建設給排水、變配電、消防等公用工程設備配套設施;配套服務器、交換機等硬件,物流管理系統、電子商務系統等軟件,建設再生塑料回收利用基地信息管理系統,項目建設期3年,總投資1.77億元。本項目一期工程建成后可入駐再生塑料回收利用企業100戶,再生資源交易戶200家,年可回收利用30萬噸再生塑料,年交易加工額將實現20億元。該項目已于2010年10月動工建設,計劃2012年12月建成,2013年10月投入使用。
**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成立,注冊資金人民幣1000萬元,是專門從事廢舊塑料、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輪胎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玻璃等的回收利用公司。**縣再生資源公司公司股東為**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公司自成立以來,積極開展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目前已在全縣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18個,基層回收點206個,同時對各站點實行“七統一、一規范” (統一規劃、標識、著裝、價格、計量、車輛、管理及經營規范)管理。在縣外設立較具規模的廢品回收公司45家,其中:福建22家、廣東10家、**江5家、江西3家、江蘇等地5家。二〇一〇年我司完成再生資源回收交易量43520噸,交易額8653萬元,創稅1656萬元。
我公司在**縣賴店鎮留仙綜合倉儲中心投資30萬元建設250KV變壓器和機井。建設并引進一家PE造粒項目,年可生產再生PE顆粒5000噸;并與**縣供銷社興農中心合作,建設PET 瓶片清洗生產線一條,年可清洗加工再生PET凈片3000噸,年利潤近100萬。在楓亭租用場地20畝,建設金屬分公司,主要接收全縣回收站點回收的廢舊金屬,進行分類、分揀、整理、簡單加工及倉儲。并在楓亭(信達公司)投資生產PVC磨粉、回收清洗加工五**用塑料破碎料、生產電力電信線管、農用灌溉管材。
謝謝!
**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8日
科研用地管理暫行辦法范文3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的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技術、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為社會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孵化器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核心內容,是培育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專業孵化器是指圍繞某一特定技術領域,在孵化對象、孵化條件、服務內容和管理團隊上實現專業化,培育和發展某一特定技術領域的科技企業的一種孵化器形式。
第四條寧波市科技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科技行政部門)將全市孵化器工作納入市科技發展計劃,各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要將孵化器工作納入當地的科技發展計劃,為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條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寧波市級孵化器(以下簡稱市級孵化器)的認定管理工作。在市級孵化器的申報過程中,各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初審和推薦。
第六條市級孵化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的規定;
(二)領導班子得力,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如是專業孵化器,則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占3/4以上;
(四)服務設施齊備,服務功能強,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融資、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五)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
(六)在孵化器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30家以上(如是專業孵化器,則在孵企業應達15家以上);
(七)孵化器自身擁有300萬元以上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或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具有為在孵企業每年引進不少于200萬元風險投資的能力;
(八)實際運營時間在1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九)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保持緊密的協作關系;
(十)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的平均孵化周期不超過5年,最長不超過7年。孵化器成立3年后,每年新進出企業數量占其所有在孵企業數量的比例不小于15%。
第七條市級專業孵化器除必須具備本辦法第六條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專業技術咨詢、試驗與檢測條件,或本身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但以協議等形式表明能夠緊密依托與其專業方向一致的在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檢測機構解決;
(二)命名必須鮮明地突出其專業技術方向;
(三)管理團隊成員中必須有1/3以上是獲得本專業方向本科以上學歷或有本專業方向大專以上學歷并從事本專業科研、生產5年以上經歷的人員。
第八條市級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2年;
(三)企業在孵化器孵化的時間平均不超過5年,最長不超過7年;
(四)企業注冊資金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五)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300萬元;
(六)單家企業租用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不超過整個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的1/10;
(七)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八)企業的負責人是本企業主導產品研究、開發的主要科技人員之一;
(九)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的技術領域應當同孵化器本身專業方向相一致。
第九條市級孵化器的畢業企業應當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標準,被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建立健全了現代企業制度,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年技工貿總收入達300萬元以上(如是經市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軟件企業,則年技工貿總收入達100萬元以上即可),且有5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
第十條申報市級孵化器,應首先向所在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所在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上報市科技行政部門。市科技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依據評審意見進行認定。對本身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其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分別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孵化器頒發“寧波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標牌,并予公布。
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一條對創辦時間不超過5年(包括5年)的市級孵化器,市科技行政部門每兩年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標準對已認定的孵化器進行基礎條件評審;對創辦時間超過5年的市級孵化器,評審內容除基礎條件外,還要增加以畢業企業情況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效益評審。對評審不合格的給予一年整改調整期,整改調整期滿經評審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不再享受市級孵化器的有關優惠政策。評審結果及綜合得分名次等信息將通過一定方式予以公布。評審指標體系等具體評審辦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另行制訂并公布。
第十二條市級孵化器評審須提交以下文件:
(一)《寧波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審表》;
(二)法定注冊、登記書副本復印件;
(三)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本孵化器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四)在孵企業、畢業企業、淘汰企業名單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孵化器及在孵企業年度統計表;
(六)畢業企業年度統計表;
(七)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協作關系報告。
所有材料紙件一式2份,電子版1份。
第十三條孵化器應按要求報送國家、省、市要求的有關信息和統計數據,報送情況作為孵化器評審的重要指標。
市級孵化器應當按照市科技行政部門統一要求建立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及淘汰企業信息庫,在寧波市范圍內的市縣兩級科技行政部門、各市級及以上孵化器中進行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各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為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原有工業建筑物適合于孵化器建設的,依法優先支持孵化器發展。
第十五條鼓勵孵化器以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等形式入股在孵企業或作為在孵企業的融資擔保金,其中國有資產部分的風險、收益要按照有關法規、政策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第二年起,每年按照其上年畢業企業占在孵企業的比例等情況給予孵化器經費補助,補助額度為:
上年畢業企業占在孵企業比例達到10%的,給予不高于30萬元的補助;上年畢業企業占在孵企業比例達到15%的,給予不高于50萬元的補助。
第十七條鼓勵包括民營經濟在內的各類經濟主體建立發展符合我市產業導向的孵化器,尤其是圍繞發展《關于實施工業創業創新倍增計劃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8〕37號)提出的“新材料”等新興產業和“機電一體化的裝備制造”等重點優勢產業的各類專業孵化器。
第十八條對符合上述產業導向的專業孵化器,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第二年,一次性給予每家100萬元的補助。
市科技計劃將對市級專業孵化器的專業服務平臺建設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九條對符合省級、國家級孵化器認定標準的市級孵化器,市科技行政部門推薦申報省級或國家級孵化器。被新認定為省級孵化器的第二年,給予每家補足至200萬元的經費補助;被新認定為國家級孵化器的第二年,給予每家補足至500萬元的經費補助;第十六條的補助經費不作為升格為省級或國家級孵化器后補助的補足基數。
在被認定為市、省、國家級孵化器后,中間有被取消相應級別孵化器資格又重新獲得原有資格情況的,不另外給予上述補助。
第二十條本辦法涉及的對孵化器的所有財政補助由市縣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兩級各出50%。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涉及的對孵化器的所有財政補助必須用于以下用途:
(一)向在孵企業提供優質廉價的孵化場地、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技術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方面服務;
(二)支持孵化器引進、培育、扶持各類直接面向在孵企業開展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技術咨詢和培訓等方面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三)加強孵化器自身建設的其他正常開支。
科研用地管理暫行辦法范文4
關鍵詞:湖南武陵山片區;民族文化產業;產權保護
基金項目:湖南省民委課題(編號:HNMY2014-021)、吉首大學社科處2014年度本科生科研課題“湖南武陵山片區民族文化產業產權保護機制研究”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F590.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9月15日
武陵山片區是我國14個連片特困地區中率先啟動的實驗區,是中央推進連片特困地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總體目標重大戰略部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湖南武陵山片區民族文化產業仍發展緩慢,但區域內并不缺乏主動發展的愿望、資源與積極性,之所以現實矛盾和問題重重,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產權保護機制始終未能得到很好的建立,多產權主體間的產權糾紛和利益沖突始終未能得到有效解決,產權矛盾沖突頻繁:或因公共文化資源的濫用出現“公地悲劇”;或因產權保護不力造成“多產權主體間合作不暢”;或因不正當競爭導致產業整體陷入“囚徒困境”等,這也成為阻礙其民族文化產業發展的根本性制約因素。本文以《武陵山片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2011~2020年)》中明確提出的民族文化產業的“文化旅游業(民族村寨游)、旅游演藝業、民族會展業、民族工藝品業”四類業態作為考察對象,從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間進行了深入的實地調研和相關人員訪談,研究了湖南武陵山片區民族文化產業的產權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機理,最終提出一系列湖南武陵山片區民族文化產業的產權保護措施和建議。
一、湖南武陵山片區民族文化產業產權保護現狀
(一)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完善。在國家層面,一是關于民族文化保護的現有法律有兩部:一部是保護有形文化的《文物法》,另一部是保護無形文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二是關于旅游業的法律法規有《風景名勝區條例》、《歷史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旅游法》等;三是關于產權保護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地理標志保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在省內的法規文件方面,湖南省先后出臺7個規范性文件,加強對民族文化旅游資源的產權保護管理,此外,省委省政府還指導湘西自治州制定了《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條例。
(二)產權保護的工作目標、保護范圍、部門責任、具體措施有了進一步細化。以湘西州為例,早在2009年,州委、州政府就成立了“百千萬”特色民居保護工程領導小組,出臺《湘西自治州特色民居保護管理辦法》,制定《湘西自治州“百千萬”特色民居保護工作考核獎勵實施細則》。2010年,州委、州政府正式啟動了“百個特色村莊、千棟百年老寨、萬戶民族民居”的“百千萬”特色民居保護工程建設,出臺了《湘西自治州“百千萬”特色民居保護工程實施方案》,確定了老家寨村、老司城村等84個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名單,對保護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專項保護的資金投入得到不斷增加。以湘西州為例,2009年至2011年,湘西州在9個“湖南省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共投入資金約4,500多萬元。例如,永順在特色村寨保護工作中投入近800萬元對近20棟民居進行了整體搬遷,搬遷后的民居仍然保持原有特色;為了增強芙蓉鎮特色民居的視覺沖擊力,縣委縣政府在精心打造芙蓉鎮特色民居工程中投入了近500萬元,基本實現了民居土家特色化;在“土家第一村”雙鳳村投入近100萬元進行整體保護,重修了山寨門、擺手堂等,做到了修舊如舊;在張羅公路沿線的“山水牛郎寨”、洞坎河、青坪鎮等投入近500萬元進行了特色村寨保護,為土家特色村寨旅游、購物增添了新的活力等。
(四)采用申遺手段對大量文化遺產等特色文化資源進行保護。在2006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正式頒布實施,《條例》對湘西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搶救與保護、認定與傳承、管理與利用、獎勵與處罰作了明確規定;2007年3月13日,湘西州政府又公布了《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管理暫行辦法》?!锻良裔t藥、苗醫藥保護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該保護條例將土家醫藥、苗醫藥列入知識產權保護。截至2013年6月,8項民族民間技藝被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湘西的名片,以“國寶”葉水云等人為代表的民間工藝藝人被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二、湖南武陵山片區民族文化產業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一)文化市場不規范,作為產權保護者的政府卻常常正是侵權者。以文化旅游業為例,目前湖南武陵山片區內普遍存在的情況包括:政府設卡收取門票,市民、村民或商戶對此幾乎沒有發言權(如2013年鳳凰縣政府突然對古城征收門票,引起大規模商家罷工等);投資主體對資源主體權益的侵犯,引發出各種矛盾和沖突(泛見于各個旅游區政府聯合開發商在征地拆遷及相關補償中,與屋主或農戶產生的各種矛盾等);政府作為強勢利益集團,對權力的占有使其能輕而易舉從市場中獲取利益,而原資源所有人的相關權益被完全剝離等。如鳳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文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明確透露,古城收取的148元門票錢中,當地政府要抽取超過40%的稅。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部分政府部門為了盡可能多的增加收入卻常常變成侵權者。
(二)品牌缺乏監管和認證,質量無法保障。以民族會展業為例,目前的品牌認證和監管工作不到位,導致企業及其產品的誠信度不高,難以最大限度地打開消費市場。以農博會為例,因某市政府對參會的企業及品牌缺乏監管和認證,導致顧客對參會產品嚴重缺乏信任,巨大的市場購買潛力遠未釋放。由于缺乏監管和認證,展品的質量卻始終得不到保障,部分企業在展覽會上,為了招攬客戶,對產品的功能、用途等進行宣傳時會過分夸大,存在虛假宣傳、欺騙性銷售等問題,欺騙消費者且造成不正當競爭。如本課題組深入某市進行調研時得知,在該市舉辦的農博會上,存在消費者在購買了假藥材后卻不能追回損失的現象。
(三)職能部門責任不明確,遏制了民族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以民族會展業為例,在本課題組走訪調研中,某市幾家民營企業均反映,由于舉辦會展的利潤空間不錯,而且長期而言有助于提升本企業在整個行業的影響力(如舉辦車展、房展,有助于舉辦方獲得更多的控制和影響整個行業的特殊權利)。但是,因市政府缺乏明確的管理辦法,職能部門責任不明確,導致舉辦難度太大而不得不放棄。如在舉辦會展前,組織主辦的企業或行業協會在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和提出使用城市廣場時,各個職能部門都推脫“不歸其管”而不予受理,但在舉辦過程中,各個職能部門又都迅速及時地趕來執法甚至罰款。
(四)產權保護的執法效率低,相關執法部門聯動性不高。從目前行政執法的實踐來看,行政機關主動介入案件的并不多,更多的時候行政機關是在接到當事人的申請或投訴之后才開展調查。此外,行政機關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一般是針對個案,對同類案件也不給予集中處理,大多數當事人常常采取具有“湘西古風”的私了方式,或勢弱者只能聽憑勢強者欺凌,正義無法得到伸張。
三、湖南武陵山片區民族文化產業產權保護對策建議
(一)構建合理的民族文化旅游資源的產權結構。民族文化旅游發展可以通過政府指導與監督管理,授權于旅游企業行使,少數民眾通過參與方式一起推動民族文化傳播,依據民族文化特色進行定位,打造發展的亮點,從而能夠帶動民族地區經濟與旅游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具體而言,政府應該首先通過研究合理方案并公布于利益相關者,同時盡量平衡各方利益,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同時,地方政府應遵循一些基本原則,重在向市場、社會放權,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其次,不斷完善政府與當地居民、游客之間的溝通機制,加強溝通,消除沖突。
(二)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強產權保護,促進文化旅游產業結構升級。旅游企業需要利用豐富的文化旅游資源,促進文化創意,增加游客體驗性商品的供給,推進民族文化旅游商品創新,促進旅游升級。在旅游創意中,政府要保護旅游文化資源產權,積極為創意產品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積極推動文化旅游信息化建設,做好信息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立文化旅游商品、旅游服務產權信息數據庫,將與文化旅游產權相關的信息公開,以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欺騙及其他侵權行為的出現,促進武陵山片區文化旅游業發展。
(三)做好知識產權核實和登記工作,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法規。目前,湖南省還未出臺關于會展業產權保護問題的專門規劃,但中央及各省市卻早已出臺相關政策,2006年國家出臺《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此后,廣東、上海、江蘇、四川等省市也相繼出臺會展業知識產權管理意見或規劃,湖南省應認真研讀和學習國家及各地區的政策,結合湖南省武陵山片區的特殊性,為該區制定專門的規劃和辦法,為這一區域會展業的產權保護提供法律依據,減少行業內部因產權問題帶來的糾紛。對于知名度較高的特色文化商品則要進行重點的保護和推廣,對于具有獨創性或顯著性的特色文化商品品牌名稱予以知識產權保護。通過特色文化商品的明確,進一步宣傳湖南武陵山片區特色產品,有效帶動相關產業的聯動發展。
(四)利用地理標識保護形成品牌優勢,努力化解區域品牌“公地悲劇”。以地理標志品牌為中心,充分利用地理標志整合同類特色文化資源,樹立文化商品品牌,推動文化產業發展。湖南武陵山片區特色文化商品資源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可以以申報國家質檢總局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模式為主,同時申報注冊國家地理標志商標、登記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等。從解決產權問題入手,視情況確定產權:對于區域內有龍頭企業或核心企業的,可以由他們對區域品牌進行合理的注冊管理。如果區域內沒有標桿性企業,可由政府或行業協會作為區域品牌的注冊人,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冊商標,以明晰區域品牌產權的歸屬,解決品牌所有者缺位問題,有效規避“公地悲劇”的風險。
(五)明確產權界限,構建行之有效的部門協調機制,加強行政管理。針對產權界限不明晰的問題,一方面相關部門應做好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各產品間產權界限,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和文化資源的浪費,加強對地區不可再生性文化、文物資源產權的保護;另一方面做好整治文化產業產權保護經營環境的工作,協調好旅游、文化、工商等各部門的利益關系,切實落實財政稅收、工商管理、土地等相關支持政策,構建行之有效的部門協調機制,加強對文化產業產權保護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完備產權法律體系的基礎上,采取多種形式的協調手段,建立健全部門協調管理體系,爭取盡快解決文化產業產權管理力度不夠的問題。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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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袁澤清.論少數民族文化旅游資源集體產權的法律保護[J].貴州民族研究,2014.1.
科研用地管理暫行辦法范文5
為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實現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省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搶抓國家和省高度重視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戰略機遇,以現代中藥產業為重點,以培育產業集群為方向,以領軍企業為主體,以重大項目為抓手,以技術和人才為支撐,著力建設具有特色優勢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推動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快速健康發展,奮力打造加速崛起、跨越趕超的重要支撐和強勁引擎。
(二)基本原則。
資源集聚原則。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加強政策引導,促進資源匯集,形成加快發展的強大合力,實現跨越式發展。
重點突破原則。根據產業發展方向和國家政策導向,立足我市特色和優勢,選準主攻方向,明確發展重點,在最有基礎、最具條件的現代中藥、電子信息、節能環保等領域率先突破,實現集群式發展。
開放合作原則。加快科技成果轉化,著力培育中小科技型企業,瞄準重點領域國內外領軍企業和關鍵技術,加大招商引資和技術人才引進力度,實現開放式發展。
創新驅動原則。強化創新體系建設,廣泛集聚創新人才,加快推進產學研聯盟,實現創新式發展。
(三)目標任務。
全面落實"125工業振興計劃"和《省()現代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建設國家現代中藥高技術產業基地,培育新能源汽車和綠色照明產業集群。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突出創新平臺建設,鼓勵新藥引進研發,加強關鍵技術攻關,加快人才引進培養和體制機制創新。到年,力爭戰略性新興產業產值突破500億元,年均增長30%以上。其中,生物產業產值達到400億元,電子信息和節能環保等產業產值超過100億元。
二、發展重點
把生物產業、電子信息、節能環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領域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重點。
(一)生物產業。重點發展現代中藥、生物制藥、生物制造、生物農業。
現代中藥。大力發展中藥飲片精加工、中藥提取物、中成藥、中藥保健品、中藥日化產品、中藥殺蟲劑殺菌劑、中藥獸藥等。重點發展創新中藥,開發治療腫瘤、心腦血管等重大疾病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品種。
生物制藥。重點發展各類新藥、品牌仿制藥、特色原料藥、生物技術藥物、重大傳染病疫苗和診斷試劑、再生醫學、臨床診斷產品醫療設備、高端醫療器械等產業。
生物制造。優先發展生物基綠色化學品、生物基高分子材料、新型酶制劑等。
生物農業。優先發展小麥、大豆、玉米等生物育種,大力發展綠色農用生物制品。
(二)電子信息產業。重點發展電子材料、元器件、汽車電子以及信息家電。積極發展動力控制系統、底盤控制和安全系統、車載電子等產品;引導發展數字音視頻產品,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信息家電產品、液晶顯示器件等。
(三)節能環保產業。重點發展節能環保裝備、節能產品、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設備鼓勵發展空氣污染及水污染防治系統及裝備,生活垃圾、污泥等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系統及設備。節能產品發展半導體綠色照明產品、LED照明半導體產品、節能材料等;資源綜合利用引導發展再制造、廢棄物資源化、煤炭綜合利用等。
(四)新能源產業。重點發展生物質能源、光伏、潔凈煤。生物質能源,優先發展秸稈發電、非糧生物乙醇、秸稈成型燃料、氣體燃料等可再生能源等;光伏產業,優先發展硅基太陽能電池及組件、薄膜太陽能電池及組件、大容量儲能電池等;潔凈煤業,優先發展煤層氣巖層氣開發、煤基氣體轉換及利用。
(五)新能源汽車。重點發展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電動車、動力電池、電機、電控設備等。
各縣、區政府要結合自身實際,選擇有基礎、有條件的若干產業重點培育發展,鼓勵發展其他各具特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強規劃引導??茖W編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每個縣、區重點培育一個產業,制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導向目錄,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項目庫,積極謀劃儲備一批重大項目。
(二)加快園區建設。緊抓省加快皖北"三化"協調發展示范區建設的重大機遇,鼓勵現有各類園區發展新興產業,引導資源要素向園區集聚,培育產業集群,延伸產業鏈條,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建設省級新興產業基地。
(三)打造創新平臺。加大研發投入,加快建設一批技術研發、檢測實驗、技術轉移等公共服務平臺。建立產學研戰略聯盟,加強與國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究院(所)、實驗室或設立分支科研機構。鼓勵骨干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組織實施現代中藥等重大科技專項進行攻關,爭取部分項目列入國家和省重大科技專項計劃。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中藥檢測平臺,加快建設濟人藥業和滬譙飲片2個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
(四)創新體制機制。建立激勵機制,引進一批掌握核心技術、帶動力強的行業領軍企業,鼓勵本地大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積極發展新興產業,扶持一批高成長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做大做強。強化用地保障機制,確保新增工業用地主要用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建立健全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協調推進機制,實施"一站式"審批和"全程化"服務。
四、政策支持
(一)財稅政策。設立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資金規模與招商引資項目相結合,重點支持重大項目、重點企業、產業基地等,其中單列500萬元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改造、科技成果轉化等項目,其審批、使用和管理按照《市市級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各縣、區政府也要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快新醫藥創業投資基金組建運營,積極引進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扶持骨干企業做大做強,培育優勢產業。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用好用活各類政策和項目資金,集中用于扶持重點項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二)金融政策。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骨干企業通過上市、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市內金融機構每年新增貸款優先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對政府資金扶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各類金融機構要將其列入重點支持范圍,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風投資金、擔保資金、保險金等其他各類資金要配套跟進,發揮聯動作用。
(三)人才政策。鼓勵和支持以項目為載體引進研發機構、高端技術人才,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引進的特殊人才,在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加快實施股權激勵機制,鼓勵專利、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投資和分配。鼓勵職業技術學院等高校開設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專業,培養專業人才。
(四)市場政策。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與市內重點項目、重大工程對接機制,通過政府補貼、政府采購目錄優先安排等方式,鼓勵應用本市新興產業產品。鼓勵各類機構及企事業單位,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創業、技術、中介、融資等服務支持。支持發展有利于擴大市場需求的專業化服務、增值服務等新業態和新商業模式。對服務性機構所承擔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在申請國家、省相關服務體系建設資金時優先推薦。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直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解決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各縣、區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協調機制。
科研用地管理暫行辦法范文6
本刊上期(2008年第3期,總第27期)在解讀新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國稅函[2008]44號)時對財預[2008]10號文件做過簡單介紹,在我們獲取10號文件研讀后,發現雖然10號文件明確了50%的預繳所得稅須由總機構繳納,但對余下50%的預繳所得稅的分配方法與在新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中的規定是不一致的。
以下論述是在目前現有信息的基礎上,通過研讀相關文件而得出的推論。提醒讀者,須對今后稅務機關可能對此作出不同的解釋而產生的變化有所準備。
分支機構預繳企業所得稅分攤比例確定辦法
50%的預繳企業所得稅由各分支機構按照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以及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權重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上述三項因素的權重分別是35%、35%和30%。公式如下: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經營收入/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35%+(該分支機構職工工資/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30%
上述公式中的分支機構僅指那些參與企業所得稅的分配及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上述的分配方法較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填報說明有少許不同。
文件中值得企業注意的重要內容
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總機構和第一級的分支機構應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的適用稅率不同,應分別根據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并繳納稅款。
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分支機構和總機構設在同一?。ㄖ陛犑校┑?,該分支結構應根據三項因素參與分攤。
當年新設立的分支結構自設立的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注銷的分支結構自注銷的第二年起停止分攤。
對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工作的潛在影響
10號文件并不是以納稅人為讀者編寫的,而是指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如何應對即將到來的全國性分支機構申報企業所得稅,著重于政府內部預算和會計核算,而不是納稅人的報稅程序。相關企業須期待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另一重點針對納稅人的文件,更詳盡地解釋如何按照規定進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申報。
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分攤比例計算方法與國稅函[2008]44號文件規定不一致,企業應注意到:10號文件是三個政府部門聯合下文,且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之后,我們可以合理推斷10號文在適用上有較優先的效力,且是最新的信息。
本刊建議
為了應對即將到來的2008年度第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相關企業應當盡快向當地稅務機關咨詢如何確定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并開始采集2007年度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三項因素數額。同時,應計劃修改現行的數據采集系統和納稅系統并使之滿足新的申報要求。
相關企業應繼續密切關注國家稅務總局等今后的相關法規和公告。
(財預[2008]10號;2008年2月22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原對這兩個產業的優惠政策基本得以延續
1.軟件行業:
對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1號文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優惠,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發[2007]40號文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起始時間是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即由國家發改委、信息產業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按照發改高技[2005]2669號文的規定共同認證的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不受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每年度扣除總額為工資總額的2.5%的限制。
2.集成電路行業: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企業若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該優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證券投資基金享受三大優惠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部分對其他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繼續按原優惠政策的規定執行到期
為保證政策的連續性,對下列六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08年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底。
就業再就業政策:財稅[2002]208號、財稅[2005]186號
奧運會和世博會政策:財稅[2003]10號、財稅[2005]180號、財稅[2006]128、155號
企業改革政策(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財稅[2005]1、2、14、29號、財稅[2006]18號
社會公益政策:財稅[2006]148號
涉農和國家儲備政策:財稅[2006]105號、財稅[2007]10、17號
其他單項政策:財稅[2005]103號、財稅[2006]46、123、169號、財稅[2007]18號
對特殊資產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對特殊利潤的稅收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企業注意的重要信息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本刊建議
我們建議企業財務或稅務的管理者應仔細研究企業能否享受優惠政策,并評估因未能享受優惠而對企業市場競爭地位所產生的影響?,F行企業所得稅法不僅是新頒布和較復雜的法律,在某些方面還比較概括,所以企業與稅務機關及稅務專業顧問討論如何使企業稅收策略更加有效是非常必要。
(財稅[2008]1號;2008年2月22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所得稅過渡期適用的稅率得以進一步明確
根據國發[2007]39號文(參見本刊2008年第2期,總第26期),原享受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在過渡期可享受過渡稅率優惠;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可享受定期減免過渡期優惠,但未明確在定期減免過渡期企業是適用原稅率、新稅率還是過度稅率。財稅[2008]21號文件明確對享受定期減免過渡期優惠的企業在過渡期減半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所適用的稅率如下:
原同時享受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在過渡期適用過渡稅率,即:
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企業,在定期減免過渡期一律按25%稅率減半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新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有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規定,對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準享受減免稅的企業,一律按新稅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即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僅限于減免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減免屬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稅法實施前已經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總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2款有關減免稅規定批準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包括減免中央分享企業所得稅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對減免稅期限在5年以內(含5年)的,繼續執行至期滿后停止;對減免稅期限超過5年的,從第六年起按新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財稅[2008]21號;2008年2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
關于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政策的處理
須在2007年底,完成再投資事項,并已在工商部門完成變更或登記注冊的,可予退稅;
用2007年度的預分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不予退稅。
關于外國企業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2007年底前簽訂的合同,按規定已批準給予免稅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給予免稅;
但不包括合同的延期和補充或擴大條款。
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
原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所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條件,在2008年后仍按原規定執行(如在原規定的經營期內關閉企業,須補繳已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
上述規定也適用于優惠過渡期內的定期減免稅。
(國稅發[2008]23號;2008年3月5日)
法規選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建房,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五條條例第四條所稱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執行。
縣級行政區域的適用稅額,按照條例、本細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條例第七條所稱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八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軍事用途的設施。
第九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養老院,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醫院,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于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五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六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港口,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恳约奥每蜕舷?、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七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航道,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條所稱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條條例第十條所稱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稅或減稅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稅款。
第二十二條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占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漁業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
第二十九條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當地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第三十一條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三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稅具體實施辦法報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2008年2月26日)
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施行以來,各類企業結合自身特點,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逐步調整、修訂和完善了內部財務制度。在新舊財務制度銜接過程中,部分企業反映了一些問題,包括企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的列支、應付工資結余的處理等。為規范企業相關財務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屬于企業職工福利范疇,由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共同組成。
(二)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
《企業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三)企業繳費與職工繳費共同形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所有,應當單獨設賬,與本企業及其他當事人的資產、業務嚴格分開。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基金管理機構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管理,并定期向職工公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相關財務狀況和會計信息。
(四)對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之前已經離退休或者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內退而未納入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的養老費用,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二、關于企業應付工資結余的處理
(一)《企業財務通則》施行后,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情況的企業,在繼續實施工效掛鉤政策均條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實施工效掛鉤政策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應當繼續作為負債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資分配的“以豐補歉”,不能轉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以維護國家工效掛鉤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國家對企業工資管理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制定出臺新的有關政策時,原有應付工資結余的處理再行規定。
企業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也可從上述工效掛鉤政策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中列支:
1.離退休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統籌項目外養老費用;
2.符合國家規定的內退人員基本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
3.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東出資或者實施產權轉讓時,按照財政部印發的《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3]313號)以及《關于〈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工效掛鉤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應當在資產評估基準日轉增資本公積,不再作為負債管理,也不得量化為個人投資。
三、其他
(一)各級主管財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所管理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的指導和監督。對于企業違反《企業財務通則》及本通知規定的行為,主管財政機關應當依法追究企業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的責任。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涉及的稅收管理問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以前有關財務規定及財務行為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各企業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涉及的相關問題,應當按本通知辦理。
(財企[2008]34號;2008年2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審批事項有關辦理時限問題的通知
為配合企業所得稅法過渡政策的實施,規范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審批事項的銜接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的稅收優惠事項,需報送稅務機關審核、審批的,仍按照原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經批準后享受相應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