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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實施細則范文1
養殖場規劃
(一)禁養區
1、閩江兩岸各1公里范圍。
2、黃墩村、各社區、生活區內。
3、高速公路大作段以下、環城路以下。
(二)禁建區
1、閩江1-5公里范圍為禁建區。
2、村莊居民區500米范圍內。
3、禁建區為環城路小作段以上,高速公路大作段以上。禁建區現有規模養殖場,年內必須完成治理驗收。
4、嚴格在禁建區內新建、改建養殖場,禁建區內如際頭洋只能保持現有規模,不能再建和擴建規模。
保障措施
1、加大組織領導。街道村(居)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組織召開多次會議,研究部署本轄區畜牧業區域布局規劃工作,積極開展調整摸底,落實責任單位,確保規劃制定工作順利進行。
2、強化宣傳監督。各居(村)、單位采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污染治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工作,加強對新建養殖場、禁建區、禁養區有關規定的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的畜牧業生產、污染治理氛圍。充分利用宣傳單、宣傳欄等媒體,大力宣傳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禁建區、新建養殖場有關規定的認識,進一步提高廣大的環保意識,重點突出綠色環保,畜禽養殖業和生態養殖。開展專題新聞報道;對造成污染和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向社會公開曝光,發揮輿論導向的作用,引導廣大養殖企業發展生態養殖,走產業循環經濟之道。
3、依法明確區劃。依法明確劃定,轄區內禁止養殖區、禁建區并公布實施禁養區、禁建區范圍。彩紅(禁止養殖區);黃(禁建區)兩種顏色表示,加以文字說明。同時向社會公告,設立明顯的范圍標志。2012年8月20前,黃墩村負責劃定禁止養殖區、禁建區的區域范圍,并公布實施。
新土地法實施細則范文2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和諧社會
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經濟獲得了普遍快速的發展,與此同時,有限的耕地資源與建設用地之間的矛盾越漸突出。伴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農村大量勞動力向城鎮發生轉移,耕地荒廢與耕地過于零散問題突出,耕地資源浪費嚴重,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參考。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農戶之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的行為日漸增多,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獲取一定發展的同時,土地流轉市場不健全、程序不規范、流轉范圍狹窄和土地糾紛難處理等問題也是時常發生[1],從制度層面觀照和規范農村土地流轉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顯得尤其必要和適時。因此,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對進一步解放農村生產力,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村土地使用權,是指按照約定的承包合同協議,農民對土地所享有的耕種等各方面的權益,包括土地占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收益權和部分土地處分權[2]。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者依法將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轉讓給他人經營的行為,包括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和土地使用權的變動。土地的轉讓、入股、出賣、出租和互換等是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形式。國家依法保護約定雙方的合法權益,并通過法律形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做出了相關制度規定。但是,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仍存在以下若干問題亟待解決。
(一)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土地問題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所在,農業進步與農村富裕必須制定一套有效的土地產權制度?,F實中,法律法規與制度建設往往具有滯后性,無法跟上政策實施步伐。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為三十年,但土地的實際流轉過程中并非如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農戶并不了解,村委對此也沒有明確的要求與規定。另外,我國法律規定,農地的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但同時又規定國家有權根據規劃征收與征用土地。不明晰的土地產權與不確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極大的限制了土地的流轉。
(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國城鄉二元結構長期無法改變,嚴重阻礙農村社會的進步。與城市市民相比,村民既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也沒有健全的醫療保險保障。在大多數的農村,大批農民工迫于生活壓力背井離鄉去城市務工,除去基本工資,根本沒有任何保障,使他們不得不有后顧之憂。在農村,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功能,農民多是依賴農地養老。對于新生事物,即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缺乏信任,普遍存在不安全感。若是沒有一套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農民就會擔心一旦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去就會失去生活保障,出于養老的顧慮,即使是外出務工,也會把土地留給家中老人和婦女來耕種。在非農收入不穩定與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可以說是舉步維艱。
(三)戶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國早在計劃經濟時代就設立了嚴格的戶籍制度,在我國城鄉戶籍制度中,更多的是保護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而對農民進城設置了多道關卡。如今,隨著城市與農村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很多原來屬于農村范圍都被規劃到城市中去,部分農民可能變成城市居民。但是,在戶籍制度的局限下,農民脫離土地來到城市,卻得不到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待遇,不能真正賦予其城市人的身份。因此,在當前,戶籍制度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農民無法解除與土地的依附關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一度陷入僵局。
(四)土地流轉具體實施細則模糊不清。在農村,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行為較為隨意。多數農民在流轉土地時不簽訂合同,只是簡單地做口頭約定,既沒有法律效力,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又為日后發生土地糾紛埋下了禍根。不僅如此,很多村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操作過程中,程序不規范,既不向上級部門上報,也不在本村委備案,造成土地經營權歸屬不清。不規范的土地流轉行為會導致流轉雙方責任不明確,在糾紛中難以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破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正常流轉與農業生產的穩定性。
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路徑選擇
(一)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雖從多方面對農村土地的產權和土地流轉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仍不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不明,土地產權主體不明確問題突出,都為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置了障礙。因此,為了有效促進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首先就要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加快土地法律法規的建設,對農村土地產權做出明確的規定,明確土地所有權屬,使廣大農民真正享有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所有權和處分權。除法律規定以外,各級村組織不得擅自更改或調整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對于擅自調整的村集體或村干部予應以嚴格的處分,絕不姑息養奸。
(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固守土地,大部分原因在于土地具有保障農民生老病死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靈活流轉的真正實現,還需借助建立一套從上到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救助制度、社會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的真正落實。村委可以通過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免除農戶后顧之憂,增加安全感。首先,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對家有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給予一定的物質救助,包括慰問金和食品的發放。對生活沒有保障收入水平極低的農民,給予最低生活補助。其次,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加快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土地保險制度。改變農民靠地靠兒養老的傳統思想,推動養老保險和土地保險進村。再次,完善社會福利制度。村集體通過土地流轉,發展現代特色農業,實現農業專業化,在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同時,給農民發放一定農業福利。最后,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農民的養老看病帶來便利,解決農民的生病問題。以上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能夠從根本上排除農民脫離土地的不安全感,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化進程,擴大土地流轉的比例。
(三)變革戶籍管理制度。我國現存戶籍管理制度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要想使土地得到合理有序的流轉,戶籍管理制度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一方面,在戶籍管理上,要取消對農民進城的限制,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另一方面,對于進入城市的農民工,應當賦予其與城市居民同等權利,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障與福利。戶籍管理制度應該在這兩個方面做出相應變動,從而不斷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四)加強監管,規范土地流轉。在國家的大力宣傳與倡導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象已經較為普遍,流轉中各種矛盾與利益糾紛也日漸顯現出來。為此,村委應加大土地法規的宣傳力度,向農民普及有關土地流轉的法律知識。告知農民,在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不能僅僅達成口頭協議,還應依法簽訂有效的流轉合同,明確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認定。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健全健全相應管理機制,幫助農民規范流轉合同,規范土地流轉的手續,做好登記、審批和備案工作,使得農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有序穩步的推進。
三、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對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首先,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夯實了建設和諧社會的物質基礎。指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二者是能動的雙向互推關系。國富則民安,村民富則國家穩定,而國家穩定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性條件。 衣食溫飽得不到解決會成為農村和諧的最大隱患,進威脅到社會的安定和諧。在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通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體制機制,能夠減少農戶流轉土地時的顧慮和不安、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的一般程序,并且能夠為農戶流轉土地提供制度保證合法律保障。經過村委的正確引導,村民的人均收入普遍得到提高,農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一方面,農村的富余勞動力轉出務工經商,或者進入當地企業,以此來獲取非農性收入。另一方面,部分農戶承包成片農地辛勤耕種水稻和小麥等糧食作物或種植草莓、番茄、西瓜等經濟作物來獲取財富。還有少數務工者和年老體弱者,由于無力耕種農地,便將自己的土地轉包出租給其他承包人獲取租金。村民在多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勢下,收入明顯增長,經濟條件越來越好,從而為和諧社會的建構夯實了經濟基礎,增添了和諧的社會因子。其次,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了主體條件。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推動歷史發展的決定性力量。在引導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過程中,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農地的擴大規模經營都要求提升農民在知識、技術和等方面的能力。現代農民要求具有更高的道德素養,以促進農地的合理有序流轉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實現農村土地資源配置的高效化與科學化。而現代農民的形塑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主體條件之一。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口,農業人口占據了絕大多數,農民在建設和諧社會和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民素養的提高、知識的豐富和技藝的提高都在很大程度上為建設和諧社會塑造了合格且優秀的主體,而這只主體定將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中堅力量。最后,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為建設和諧社會創造了一定的制度條件。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制度建設是推進和諧社會建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保障。而“三農”問題一直備受國家與政府的關注,農民生活與農業發展牽掛在黨的心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序流轉,不僅關系到我國農村的現代化進程,更關系到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是推動制度建設的需要,農村土地流轉只有在法治的保駕護航下才能進行的更加順利和規范。從而有利于建設和諧農村,進而建設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 賀振華.農村土地流轉的效率:現實與理論[J].改革,2008(3):11-17.
新土地法實施細則范文3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實證研究
從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經歷了三次大規模的試點,包括四川、廣東、浙江、北京等地,既體現出各地的實踐特點,也凸顯了法律規范的急迫性。在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鎮化的背景下,研究農村集體建設用的依法流轉具有理論和現實雙重意義。
一、實踐:上海市試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現狀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安徽蕪湖為代表開始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早期試點,仍然聚焦于“應否流轉”的爭論;到2005年,以廣東為代表開始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第二波試點,突出了沿海開放地區的先行先試精神,聚焦于“流轉模式”的探索;到2009年,湖南、重慶、成都、北京等地廣泛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試點,嘗試從總結經驗和制度設計角度提出政策建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從實踐中走來,愈加成熟,然而其與現行法律規定卻愈加沖突和矛盾,簡言之,其“違法性”特征越加突出。
上海于2009年也加入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試點行列,并于2010年1月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并選擇了四個試點村鎮(浦東新區合慶鎮益民村、嘉定區徐行鎮小廟村、松江區佘山鎮新鎮村和金山區亭林鎮亭北村)開展試點工作。
本文主要以金山區亭林鎮亭北村為實地調研對象。在全市范圍的試點工作中,亭北村取得了六個“第一”:第一個完善工作機制,第一個區級人民政府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通告,第一個完成指界人推舉大會,第一個開展指界人現場指界,打下第一個集體土地所有權界樁,第一個取得調查資料樣本。
二、問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的法律困境和實踐難點
(一)現行法律規定滯后于當前土地利用的現實
盡管我國《憲法》賦予了土地使用權人依法轉讓土地的權利,但現行《土地管理法》卻禁止或嚴格限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轉讓,2007年通過的現行《物權法》關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亦無原則突破。從這些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在立法層面,國家對農村土地流轉并無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制,現行法律規范并不完全支持農村土地流轉,包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正是由于法律條文的不支持,導致目前在做的增減掛鉤、宅基地置換等工作都是在將集體土地征用,土地性質轉為國有之后進行的。
但從現實需要看,土地作為生產要素,實現其保值增值的根本途徑,就是進行土地流轉,讓其流動起來,在市場經濟規律運行中提升土地價值。因此,實踐中的農村土地隱性流轉此起彼伏,由于其與現行法律的沖突,存在違法嫌疑,也帶來了諸多土地流轉的糾紛和矛盾。同時,國家對農村土地通過低價征收和市場價招拍掛,獲取巨額土地級差收益,多年來備受詬病,與城鄉一體化建設和土地要素進入市場的公平公正性相違背。因此,現行法律禁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規定遠遠滯后于現實需要,必須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修改。
(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在實踐中面臨較多困難
第一,農民宅基地確權工作困難重重。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權屬是進行土地流轉的基礎。亭北村在完成土地調查后,下一步要進行的就是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以明確流轉地塊的集體所有權,為土地流轉奠定基礎。從目前情況來看,以隊組為單位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以及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確定工作較為簡單;而對于農民宅基地,由于農村人口流動、私下交易等原因,情況復雜,又沒有相關政策加以規定,確權工作難以開展。
第二,集體建設用地“實體流轉+指標流轉”兩種方式均存在困難和瓶頸。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有實體流轉和指標流轉兩種方式。實體流轉就是先對現有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并將其復墾為符合標準和條件的耕地,然后再開辟另外一塊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并建造廠房等設施,以出租等方式對其使用權進行流轉;指標流轉就是對現有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并復墾為符合標準和條件耕地后,不再占用新的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而是把其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在全市范圍內流轉。
新土地法實施細則范文4
關鍵詞:韓國;FDI;立法現狀;綜述
中圖分類號:D90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36-0106-02
近幾年來,韓國經濟保持了持續增長勢頭。2011年韓國GDP為10 964億美元,已位居世界第14位,人均GNI為22 489美元,位居世界第33位。特別是2010年以來,韓國經濟持續高速度增長,2010年GDP增長率高達6.2%,2011年亦達3.6%。①世界經濟論壇《2011―2012年全球競爭力報告》顯示,韓國在全球最具競爭力的142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24位[1]。對于經濟持續增長的貢獻中,FDI起到重大作用。根據韓國知識經濟部公布的數據,2011年,韓國吸引外資申報金額為136.7億美元,比上年增長4.6%;實際到位外資64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8.3%。
一、FDI的概念界定
根據韓國法律,以列舉的方式可將FDI定義為:外國人以與大韓民國法人或大韓民國國民經營的企業建立持續性經濟關系為目的,擁有其股票或股權,或者海外母公司等企業向該外商投資企業提供5年以上的長期貸款,或者外國人向非經營性法人出資等。
二、韓國FDI法律體系
對于韓國FDI的法律體系,筆者從廣義的角度分為基本法律和配套法律兩個方面進行介紹。
(一)基本法律
筆者在這里所指的基本法律,主要是韓國法律中直接專門性規范FDI的法律及其實施細則等,這部分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外商(外國人)投資促進法》
20世紀90年代金融危機以后,韓國政府為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在1998年著手制定了《外商投資促進法》,其主旨就是開放市場、采取自由化措施,以期大力吸引外資。這部法律已成為韓國FDI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對韓國外資法具有重大作用和影響。2010年4月,韓國頒布了新修改的《外國人投資促進法》,并規定于2010年10月6日實施,這次修改部分的主要特點是鼓勵和更加方便外商投資。《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外商投資程序、對外商投資的支援、外商投資區域、外商投資的事后管理、技術引進合同、補充規則、處罰規定等部分。
2.《外商投資促進法施行令》
2010年10月修改,并于10月6日與《外商投資促進法》同時實施的《外商投資促進法施行令》,其立法主要目的為規定《外商投資促進法》所委任的事項以及實施其所必要的事項。
3.其他直接規范FDI的法令
其他直接規范FDI的法令主要以韓國知識經濟部制定的有關規定為主。知識經濟部是FDI的主管部門。其中,知識經濟部下的貿易投資室是主要負責機構,主要從事有關FDI的相關政策、法令制定、數據等工作。其為更好地管理外國投資,可以制定類似于我國部門規章的各項法令。這部分法令主要如《關于外商投資與技術引進的規定》、《外商投資綜合公告》,對限制外商投資的行業和內容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二)配套法律
除上述基本法律外,在FDI的其他方面,除有特殊規定以外,韓國主張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實施國民待遇,以國內法進行規范。從實用主義出發,這些其他法律規范中有關FDI的法律條款部分亦屬于FDI法律體系中的組成部分。
1.設立登記方面
在韓國成立外商投資企業,除須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的條件外,在企業設立階段,與內資企業一樣要適用《商法》的有關規定。因此,在韓國新設外資企業及分支設立時,《商法》、《商業登記法》等法令為基本的法律依據,應按此履行相應的程序,提交相應的資料。
2.外匯交易方面
有關外商投資的外匯及對外交易的事項需要外匯交易方面的法律進行專門規范。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以后,韓國廢止了以事前管制為主的《外匯管理法》,改變了對于外匯過多管制的做法,開始逐步推行外匯自由化政策,并于1998年頒布了《外匯交易法》,該法于1999年4月生效。根據現行規定,外資企業可自由在韓國國內開立外匯賬戶,完稅后利潤的兌換及匯出一般情況下不受限制。外國人入境時攜帶1萬美元以上現金的,須向海關申報;離境時攜帶相同數額以上的,同時還需得到韓國銀行的許可。除《外匯交易法》以外,這部分法律還包括《外匯交易規定》、《關于資本市場與金融投資業的法律》等。
3.對外貿易方面
一項對外投資活動的開展,從企業設備、原材料采購,到技術的引進、服務咨詢等很多方面,往往伴隨著對外貿易活動?!秾ν赓Q易法》是韓國管理和振興對外貿易的核心法律。目前,韓國外貿行業實行完全自由化的政策,任何個人和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均可自由從事外貿活動。只是對藥品、有害化學物質、石油等一些特殊商品的進出口需活動許可后才能進行。
4.特殊經濟區域建設方面
同中國一樣,韓國亦采取設立特殊經濟區域的方式吸引外資。韓國為吸引外資而設立的特殊經濟區域主要包括:FIZ、FTZ及FEZ。其中FIZ指“外國人投資地區”,可由各市、道行政首長經韓國外國人投資委員會批準后,在轄區內的產業園區或外商希望投資地區設立,包括“園區型”和“個別型”。目前,“園區型”共18個,“個別型”共44個,入駐企業共267家。FTZ指“自由貿易區”,由知識經濟部長官根據地方行政長官或其他中央行政機關長官的請求設立,法律依據為《關于制定和運營自由貿易地區的法律》,包括“產業園區型”和“物流型”。目前,“產業園區型”共8個,“國際物流型”共6個,入駐企業共184家。①4FEZ指“經濟自由區域”,由知識經濟部部長根據《關于指定和運營經濟自由區域的特別法》的規定,每5年制訂一次10年期的基本計劃;根據這一基本計劃,地方行政首長可提出設立請求和開發計劃,最后由韓國“經濟自由區委員會”指定。目前,全國共設有仁川、釜山―鎮海、光陽灣圈、黃海、大邱―慶北、新萬金―群山等6個FEZ,入駐企業共124家。②
5.進出口檢驗檢疫方面
韓國主要針對農產品進口方面實施較為嚴格的檢驗檢疫制度。同許多國家一樣,韓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一方面取消了對農產品進口的硬性管制,另一方面卻通過實施較為完善、嚴格復雜的農產品質量檢驗檢疫制度對農產品的進口實施有效管制。此部分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植物防疫法》、《水產品檢驗法》、《自然環境保護法》、《飼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畜產法》、《糧谷管理法》、《農水產物品質管理法》、《關于鳥獸及狩獵的法律》等。
6.海關管理方面
韓國海關的基本法是《關稅法》,該法不僅涉及關稅的課征,還包括通關、違法處罰等多方面的內容,內容已經超出稅法的范疇,是兼具通關法、刑法等多重性質的綜合性法律。目前,韓國一般僅對商品進口征收關稅,平均稅率8%。征收方式包括從量稅和從價稅,以從價稅為主。
7.賦稅支援方面
從調整FDI的稅賦法律方面看,最直接的為《賦稅特例限制法》的第5章“關于外商投資等的稅賦特例”,據此規定,FDI可減免法人稅、所得稅、財產稅、購置稅、綜合土地稅等。同時,對國有、公有土地亦有租賃費減免的規定。除此部分特例規定外,有關稅賦的其他方面,統一適用韓國有關國稅、地稅的法律,如《國稅基本法》等。
8.土地使用方面
在FDI使用土地方面,韓國除在《外商投資促進法》中對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土地時,在申報程序、稅賦減免、國有財產出售等方面有相對集中規定外,還制定有《外國人土地法》,該法規定了關于外國人取得韓國土地的一般事項。韓國實施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制度,但是其通過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對土地行使強有力的管理。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國土利用管理法》、《國土建設綜合計劃法》、城市計劃法》、《土地征用法》等。
9.勞動管理方面
外商投資企業在韓國雇用勞動者時,必須遵守有關勞動法律。韓國《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個別性型勞動關系法》、《集團性勞資關系法》、《合作性勞資關系法》、《雇傭相關法》等四大類。值得一提的是,從2007年開始,韓國對引進外籍勞務實施雇傭許可制,主要法律依據為《外國工人雇傭法》。其主要方式是由韓國勞動部和外國相關主管部門簽訂備忘錄,每年3月至次年2月為引進年度,配額和工種由外國人力政策委員會確定。2007年3月,以雇傭許可制特例方式實施“訪問就業制”,允許部分居住在中國和蘇聯等地的朝鮮族來韓勞務。截至2011年3月,有15個國家與韓國簽訂《關于輸韓勞務人員的諒解備忘錄》,從中國等引進的朝鮮族(H-2)累計共28萬人,中國籍占98%。
10.環保管理方面
韓國對內外資企業在環保方面適用統一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在企業設立階段的環評階段,需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令》的標準進行。目前,韓國現有《環境政策基本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糾紛調解法》、《大氣環境保全法》、《噪音和震動管制法》、《水質和水體保全法》、《廢棄物管理法》等60余部與環保相關的法令。
11.中國投資者特殊保護方面
1992年中韓兩國建交以來,為促進雙邊投資貿易的發展,兩國間簽訂了許多雙邊協定。在投資保護方面的有:1992年的《關于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7年的《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在避免雙重征稅方面的有1994年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2007年的《諒解備忘錄》;其他還包括在貿易、海運、郵電合作、環境合作、水資源合作、海關互助、和平利用核能合作、漁業、輸韓勞務人員、節能領域合作、高技術領域合作、進出口水產品衛生管理、中韓產業園等方面亦簽訂有雙邊協定或備忘錄。
韓國作為亞洲區域的發達國家之一,其FDI法律體系也呈現出較高的水平。對韓國FDI法律體系進行深入解讀,并與我國外資法進行對比研究,進而提出我國在改進外資法過程中以資借鑒的內容,對我國重新建構、優化外資法體系具有較大意義。
參考文獻:
[1]商務部.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韓國[Z].2012.
[2]梅新育.韓國外資政策的歷史變遷[N].中國經營報,2008-06-09.
新土地法實施細則范文5
關鍵詞:土地流轉利益機制
有效的土地制度,必須是能夠反映并適應客觀經濟條件和社會條件,從而能夠正常運轉,具有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利益和功能,對土地的合理利用、經營以及管理方面,具有激勵功能的土地制度。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總體上是健康的,但由于土地流轉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在實踐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一、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仍需改善的問題
第一,總體上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規模不大,范圍較小,與加速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要求不相適應。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土地流轉面積約占農民承包地的3%-7%。農村大多數勞動力外出務工,并沒有放棄農業生產和土地的承包權,出現“有人無田種,有田無人種”的現象。
第二,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一是流轉隨意性大,效益不高。大多數流轉是農民私下協商交易,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二是村干部隨意流轉土地,不尊重農民意愿。有的強行將農戶的承包地長時間、大面積轉租給企業經營,嚴重影響了農民正常的生產生活;有的為了降低開發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資,借土地流轉之名,隨意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并強迫農民長時間、低價出讓土地經營權。三是土地流轉的收益分配不規范。由于行政干預過多,補償不到位,農民所得甚少,經濟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轉市場,信息不暢。農村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流轉中介組織較少,流轉信息傳播渠道不暢。流轉市場發育不良,中介組織匾乏,信息不靈,致使一些農戶有轉出土地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讓者,難以形成有效流轉,影響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二、農村土地流轉存在問題的原因探究
第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農民的權利得不到保證。產權在個人收入最大化原則下,應從效率低的人手中流向效率高的人手中。然而,我國農民擁有的產權無法流轉。從我國現行法律對本集體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承包經營做了嚴格的限制中,可以看出政府對農民的產權流轉管制過多,無法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轉機制,阻礙了要素的合理流動。農村土地所有制的產權主體也是虛擬的,所有權事實上經常由村鎮干部行使,使農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既是無償或低償的,又是保證不夠或不完整的。農民對土地的權利常常得不到落實,使用、處置、收益等權利經常得不到保證。
農村土地流轉仍需改善熱
農村土地流轉仍需改善
作者:滕華文章來源:本站原創點擊數:87更新時間:2009-12-1515:36:47
第二,農村土地流轉缺少必要的法律規范,基層政府和農民自治組織對土地流轉的干預過多。缺乏完備的法律規定和規范的操作程序,是制約土地流轉的重要原因。農村土地立法不足,缺乏規范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如對集體土地流轉中的前提條件、適用范圍、主體地位、權利義務、受讓人資格、收益分配等問題均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定,土地流轉合同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使得一些基層政府和村委會干部利用權力,大打法規上的球,借土地流轉的名義,侵害農民的利益,導致不少地方制訂了有損農民權益的所謂集體土地流轉的政策,導致土地流轉內容的不完整性、土地流轉價格的不確定性、土地流轉目標的非效率性以及土地流轉格局的不穩定性,無法培育出適度規模的符合市場要求的經營主體。
三、推動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對策和建議
第一,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目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呈現多元化發展的條件下,土地所有權就不應再籠統地界定為集體所有,而應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主體。在農村的鄉(鎮)、村、村民小組三級體制中,鄉級組織因范圍太大,監督管理費用太高,已經基本被排斥在農地所有權范圍之外,而村民小組似乎應成為土地所有權主體,但“村民小組”無論是名義上還是實際上都無法替代原生產隊的地位和職能。因為現在的村民小組既不是一個經濟組織,也不是一級行政單位,它是鄉村新體制中職權最模糊、管理最渙散的組織(既無公職又無辦公場所),所以由村民小組充當農地所有權的主體,顯然無法實現對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我認為,新時期的農村村民委員會是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的,是農村最基層的一級組織,它能夠代表農民意愿并獨立行使權利,因而在農民當中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而且具有比較健全的行政組織機構和領導體制,有能力行使農地所有者的職責。
第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為土地使用權流轉提供法律保證。應盡快制定和出臺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實施細則,制定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使農村土地流轉納人法制化軌道。具體來說,要完善和強化國家土地法,進一步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承包經營權主體、經營管理者以及他們之間的關系,明確集體土地流轉的范圍、主體,明確地方政府包括鄉鎮政府在集體土地流轉中的地位、職責、作用;修訂和完善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將農民集體成員作為集體土地流轉主體凸現在這些法規中,并對集體土地受讓主體、權利義務以及用途方向等加以嚴格規定和限制;在有關財產法尤其是物權法中應確立集體土地承包權及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他物權,而且應明確集體土地流轉是一種物權行為,使農民以及全社會確立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是+財產的意識,這種財產受法律保護;由國家統一制訂土地流轉合同,并納入合同法范疇,要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又要重點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違約連帶責任。通過加快土地流轉的立法,以法律形式確保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長期穩定,才能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和農村土地流轉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在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理確定地租、地價,以轉讓、出租、入股、繼承和抵押等形式。市場是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最佳選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基礎和基本力量,資本、勞力、生產資料、技術等生產要素如此,土地作為生產要素也不應例外,不僅可以避免集中統一調地給農業經濟全局的沖擊,而且能激發農戶改良土地、增加長期性投入的積極性,為農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只有將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建立在市場機制的基礎上,農民才有可能自主地按照市場情況做出擴大或縮小經營規模的決策,從制度上避免土地經營格局隨少數人特別是一些干部的意志而劇烈變化,使土地的利用和農業經濟的發展更多地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從而可以減少少數農村十部的機會。有利于化解部分農村社會矛盾。采用市場機制,由有關農戶自由協商實現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基本上體現了平等、自愿、經濟有償的原則,“愿打愿挨,兩廂情愿”,因而能夠非常有效地避免和減少因土地流轉引發的農村社會矛盾。
第四,基層政府在土地流轉中要找準自己的角色,不能過度干預。農村土地流轉是以農戶為主體的,是農戶自愿的市場行為,而不是靠行政手段來實現的?;鶎诱谕恋亓鬓D中不是代替和經營,不應當以管理者名義去分享地租,更不應去經營土地租賃業務,與民爭利。當然,同時也要搞好涉及土地流轉的資格審查、合同簽證、檔案管理和動態監測等工作,為土地流轉提供信息、中介、組織、協調等服務上作,制定土地利用與流轉的長遠規劃,做好土地的集中連片和整理工作,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為土地流轉創造良好的環境。
總的來說,我國農村土地的流轉還有一段漫長的路程,要在這段路程上走好,取得土地流轉工作的效益,不僅僅要注意各種機制的建立,給予土地流轉一個很好的環境,同時政府部門也要積極配合,將土地流轉工作做出效益,并保障農民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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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斌,張兆剛等.中國三農問題報告[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4
新土地法實施細則范文6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平安建設工作責任制
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平安建設工作,始終把平安建設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經常召開會議研究、布置。鎮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平安建設工作人員各司其職,做到分工具體,責任明確。根據“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年初鎮黨委政府與平安建設成員單位簽訂了目標管理責任書達100%,各村與村民組簽訂目標責任書,并制定《2011年度平安建設工作考核細則》,細化指標,明確職責,強化責任,做到同規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按照“細化、量化、標準化、科學化”的要求,推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把各個環節的工作內容、要求、標準全面細化分解,明確到每個崗位,每個人。
加強陣地建設。成立了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的人員、牌子、制度、設備、經費投入等全部到位,各村明確1名村級干部專門負責平安建設的日常工作,依托村級公共服務中心各村都成立了村(社區)綜治站,確保綜治及平安建設工作有辦公場所,有人具體抓。
重視平安建設組織網絡建設。根據人動和工作需要,及時調整竹園鎮平安建設組織成員,使之更好地開展工作。各村也相應地調整了治保、調解、普法、幫教、治安巡邏、平安巡防等平安建設組織人員,完善信息員隊伍建設。
領導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奉節縣平安建設”動員大會及有關平安建設會議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建設平安奉節的決定》《平安建設實施方案》等平安建設相關文件精神。利用宣傳車、板報、標語等形式,利用趕場天等人員密集的時間,利用各村開展“大走訪”的契機,把會議精神落實到家喻戶曉,增加平安建設的覆蓋面,使90%的群眾知曉平安建設的精神,群眾的平安意識不斷提高,推動平安竹園建設工作取得重大進展。
二、夯實基層基礎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一)法制宣傳工作
今年是“五五”普法實施的攻堅年,結合村級規模調整之際,鎮、村采取各種形式宣傳法律知識,如張貼宣傳畫、宣傳標語、利用村務公開欄、發放宣傳單等形式,深入開展“民主法制示范村”的創建工作。
認真開展平安建設暨三月平安宣傳月活動。一是召開會議研究、布署平安建設暨平安宣傳月活動,制定活動方案。二是以標語、村務公開欄,加大宣傳力度。三是由法制副校長到學校授課。四是開展“法律進村”、“交通安全進學校”、“食品安全進村”等活動。平安宣傳月活動的開展提高了干部群眾重視平安建設暨平安工作的程度,對參與維穩工作起到推動作用。
5月大力宣傳了國務院《條例》、重慶市《條例》,暢通渠道,規范秩序,加強工作,為群眾排憂解難,將隱患消除于萌芽狀態。同時積極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兌現獎懲。
結合各項工作的開展宣傳法律,結合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有關未成年人的“兩法兩例”等等。
(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不穩定因素月報告工作。
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不穩定因素、隱患的摸排工作。竹園鎮村兩級對摸排的矛盾糾紛及時介入,積極化解,確保矛盾糾紛不激化,1-5月共摸排調處各類矛盾糾紛28起,成功27起,調處率100%,成功率96、4%。無因調解不及時而引發的“民轉刑”案件。對于摸排到的不穩定因素,在積極向縣大走訪辦、縣平安辦匯報的同時,做好疏導化解工作,建立接待制度,確保不穩定因素不激化,各類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為迎接建國60周年的順利舉辦,我鎮實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日報告制度,堅持每日對轄區各類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進行拉網式的排查,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三)積極開展“創平安”活動
只有社會穩定,才能安居樂業。創建“平安竹園鎮”、“平安村” 、“平安單位”、“平安校園”、“平安景區景點”既是實現新發展的需要,更是保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今年以來,鎮黨委從加強思想認識、完善組織網絡、落實各項制度方面下工夫。堅持“平安聯創”,及時解決熱點難點問題。竹園鎮與轄區內單位開展“共駐共建”,工作中,我們依托黨的基層組織做好群眾思想工作,依托社保,接待室暢通居民反映問題渠道,依托社保、民政落實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堅持把工作做深、做細,做到多向群眾宣傳現行、土地法規政策,多發動黨員和居民骨干力量帶好維護社會穩定的頭,做到多上門、多了解、多解決群眾的各種困難,確保了竹園鎮的社會穩定。
(四)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鎮、村十分重視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以各種形式加強青少年的法律知識,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4月對竹園鎮中小學分別為廣大學生上法制課,普及法律知識,宣傳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受教育學生達5500余人次。將法制課的重點放在積極貫徹落實預防青少年犯罪和維權的“兩法兩例”的宣傳。
三、防控結合,以防為主,深入開展治安防控體系建設
(一)部門聯動,建立“大調解”機制。竹園鎮認真貫徹落實了縣平安建設工作會議精神,積極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運行機制,成立了由鎮主要領導親自掛帥、平安建設辦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中心下設辦公室,抽調工作人員1人負責調處中心日常工作。印發了《關于竹園鎮進一步完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的實施方案》和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七項制度,以制度建設為依托,提高“大調處”中心的創建和運行質量。各村均成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站, 確定專人負責,使各類矛盾糾紛消滅在基層,“小矛盾不出組,大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糾紛不出鎮”。
(二)關注弱勢群體,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弱勢群體生活上、工作上處于弱勢地位,容易產生不滿情緒,是上訪的主要群體。竹園鎮一是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廣大的困難群眾了解政策。二是積極幫扶,對生活困難的予以救助,進行慰問,落實低保政策,使應享受低保的人員全部享受低保。對因病致貧者實行大病救助,及時把政府的溫暖送到居民家中。
(三)在轄區內開展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對鎮轄區內采石場、非煤礦山、煙花爆竹銷售網點進行了摸底登記,并積極向他們宣傳安全生產知識,使他們充分認識到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面對汛期來臨之際,竹園鎮安排了值班人員,定責到人,并且組織人員對轄區容易發生汛情的地段進行了集中排查,針對排查出的不安全隱患,采取相應的措施,督促各責任單位進行整改,確保汛期的生產安全。
(四)竹園鎮聯勤聯動機制建立以來,成功處置突發事件8起,救助群眾5人,協助處理交通事故12起。加強了治保會和治安巡邏隊建設,召開治保主任培訓會議。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便于鎮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及時介入,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
(五)注重重大活動期間和節假日的治安防范工作。分析治安形勢,摸排不穩定因素,研究解決辦法。處理好民族宗教工作,對重點人員實施監控管理。節日期間,落實人員值班。平時注重隱患的摸排力度。
(六)重視人民防線工作,積極開展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國家法》、《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宣傳,提高群眾國家安全意識,形成重視、支持人民防線工作的良好氛圍。
四、完善檔案資料,夯實平安建設基層基礎工作